实用文件拟办意见(模板13篇)

时间:2023-10-25 作者:笔尘实用文件拟办意见(模板13篇)

岗位职责的详细描述可以减少员工在工作中的迷茫和困惑。那么如何明确和理解自己的岗位职责呢?首先,我们可以仔细阅读岗位职责描述,了解自己的主要工作内容和职责范围。其次,我们可以与上级或同事进行沟通和交流,了解更多关于岗位职责的细节和要求。此外,我们还可以参考相关的工作手册或规范文件,以确保我们对岗位职责的理解是准确和全面的。来看看下面这些精选的岗位职责范文,或许能够给你带来灵感。

实用文件拟办意见(模板13篇)篇一

01。

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法律意见书。

威海市地方税务局:

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国辉律师作为威海市人民政府聘请的法律顾问,根据贵局的委托,现就贵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出具主体合法。贵局作为地方税收征收主体,有权就印花税核定征收的有关问题制定规范性文件。因此,出具主体合法。

二、制定程序合法。贵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15第4号)文件等规定而制定,没有超出法律的授权。因此,制定程序合法。

三、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内容合法。就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内容看,没有违背上位法之处,也没有抵触之处。因此,其内容合法。

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

律师:国辉2016年2月29日。

实用文件拟办意见(模板13篇)篇二

1、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申请人认为本发明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陈述如下:

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带有盲文的触摸屏手机(记为特征1),并且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使用者用手触摸突出设在终端机框架11正面两侧端的多个盲文30,查找需要的信息,阅读所述盲文显示的图像或文字等标记,了解所使用开关22的工作说明(说明该手机设置了盲文识别系统)(记为特征2);随着开关22的工作,与所述开关22或所述中央处理器以及与控制器连接的喇叭40,按设定的程序工作,向外播放与所述开关22相应的声音(说明该手机具备语音系统)(记为特征3)。申请人对此有完全不同的意见与您商榷。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第2段明确指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那么,具体至本发明如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就应该在对比文件1中寻找的有所记载的、与本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进而判断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既不应该进一步归纳演绎,也不需要归纳演绎,直接、客观的比较,直接引用即可。对于审查意见引用的技术方案,有如下不同意见:

首先,对于特征1,对比文件1中全文上下只公开了带有盲文的触摸屏,具体可以是冰箱、微波炉或者便携式个人信息终端机上的触摸屏,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上述各装置在结构和功能上与手机相差甚远,特别是对于触屏输入的要求有很大不同,可见,对比文件1中所说的触摸屏与手机差距甚远,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带有盲文的触摸屏手机。

其次,对于特征2,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带有盲文的触摸屏使得盲人在用手触摸盲文时,能够阅读盲文显示的图像或文字等标记,进而识别,即对盲文进行识别的是盲人(即使用者),而无论是触摸屏还是设有触摸屏的装置本身都根本不能识别盲文,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内容根本就没有涉及到盲文识别系统。

再次,对于特征3,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设有喇叭发出简单的信号音进行提示,这是一般的喇叭都具有的简单功能,而本发明的盲用手机中所说的“语音系统”是指能够对各个操作界面进行提示,例如短消息界面、电话界面、收音机界面等,并且能够把屏幕上的文字转换成语音读给使用者听,也就是说只有具有上述功能才能称之为“语音系统”,这些都是对比文件1中的喇叭所无法具有的功能,仅喇叭而已,并不是“语音系统”。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根本就没有涉及到语音系统。

由此可见,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引用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不是对比文件1所客观公开的一个技术方案,而是经过归纳演绎后主观臆断出的技术方案,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基于上述分析,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如下的技术方案(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0-26行,第7页第5-20行):

使用者用手触摸突出设在终端机框架11正面两侧的多个盲文30,查找需要的信息,阅。

读所述盲文显示的图像或文字标记,了解所使用开关22的工作说明;随着开关22的工作,与所述开关22或所述中央处理器以及与控制器连接的喇叭40,按设定的程序工作,向外播放与所述开关22相应的声音。

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后,得出本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一种盲用手机,包括一设置有盲文识别系统和语音系统的触摸屏手机,该盲用手机包括:一设置在触摸屏正面的盲文输入板,其中,该盲文输入板设有两个输入区,每个输入区中设有用于输入盲文的通孔;一设置在手机侧面的输入笔,其顶部为锥子性;一与该盲文输入板相配合的手机壳。

利用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在于:首先通过语音系统提示盲人使用者进入相应的操作界面,再通过盲文输入板、输入笔以及用于输入盲文的通孔,实现在手机的触摸屏上输入盲文,再通过盲文识别系统对盲文进行识别然后转换为正常文字,以及语音系统将正常文字转换成语音读给使用者听。从而使得盲人使用者能够利用本发明的手机实现盲文的输入,使得盲人也能够和正常人一样顺利地使用手机。

根据本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及其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盲人顺利实现在手机中输入盲文。

首先,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2从整体上没有给出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对比文件2中的板状体相当于本发明的盲文输入板,弹性按键机构相当于本发明的输入笔,并且公开了输入笔的顶部为锥子型,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的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对于上述观点,申请人有完全不同的意见与您商榷。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触摸屏的盲人使用辅助装置,主要用于使得盲人能够操作atm机、邮政查询机等计算机装置的触摸屏,进而实现操作相应装置的目的。而其实现其目的的解决方式在于,设置一个能够对触摸屏上的数字、方向等标记的识别,起到“媒介”或“桥梁”作用的辅助设备,即,该“桥梁”能够让盲人通过触摸按键体而识别与触摸屏对应的标记,识别后即可按照实际需要,按压按键体通过触碰杆进而触碰触摸屏上的相应的操作点,实现对操作点的按压操作(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6行至倒数第4行),完成触屏操作简单输入。

对应,为保证每个弹性按键机构都具有按压触摸屏的操作点的功能,每个弹性按键机构固定设置于通孔内,并不能够任意移动;如此,才能在使用时,通过按压设置于通孔中的按键体,使触碰杆与触摸屏的对应操作点接触,以此实现按压。仅由此可以见得,对比文件2触摸屏的输入方式,在使用辅助装置前后,均没有任何变化;该辅助装置也没有与设有触摸屏的计算机装置产生任何系统联系性,其根本不能实现盲文的输入。

本发明公开的盲用手机,包括一设置有盲文识别系统和语音系统的触摸屏手机,该盲用手机包括:一设置在触摸屏正面的盲文输入板,其中,该盲文输入板设有两个输入区,每个输入区中设有用于输入盲文的通孔;一设置在手机侧面的输入笔,其顶部为锥子性;一与该盲文输入板相配合的手机壳。其中,本发明设置的盲文输入板及输入笔,形式上与对比文件2略有相似,但实质却并不相同。本发明的触摸屏手机中的盲文识别系统、语音系统,与盲文输入板及输入笔,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系统,该系统中的各部件的相互协同作为一个整体,提供了一种能够专用于盲人使用的触摸屏手机。

具体地,为输入需要输入的信息,本发明的盲文识别系统、语音系统与盲文输入板三者相互协同作用,以本发明说明书第3-4页记载的英文输入为例:“在英文输入系统下要输入字母“c”,在字板上的任意一个输入区域中点击,当一个字母点击完后按键7确认,手机屏幕上显示的点和盲文文字识别系统库对照,刚才屏幕上的两个点消失,并在屏幕上方出现一个字母c。接着点击下个字母,当一个单词输入完成后,方向键6向后一格,出现一个空格键。此时语音系统把刚才的单词每个字母及最后这个单词的读音读出。例如,当输完字母“c”、“a”、“l”、“l”后,按方向键向后空格,语音提示播放出“c-a-l-l–call”。使用者确认后便可输入第2个单词”,由此可见,本发明的盲文输入板作为一部件在使用时,简单通过能够盲文输入板的不同的通孔中任意地移动的输入笔触击,与其他系统协同作用共同实现本发明目的,这样的一个部件与对比文件2是完全不同的,对比文件2中的板状体并不能等同替代为本发明的盲文输入板。

对比文件2中根本没有涉及到手机,如前所述,也没有涉及到对于盲文进行识别的盲文识别系统以及对盲人进行语音提醒的语音系统,也没有涉及到各个部件结构和组成,以及各部件之间的位置关系和连接关系。在没有任何技术启示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如何能够想到与设有触摸屏的计算机装置并不能产生任何系统联系性、根本不能实现盲文输入的对比文件2的简单辅助设备,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呢?甚至更进一步说,对比文件2中为了使得盲人能够顺利在触摸屏的操作点进行相应按压操作,在原本非常简单的触摸屏上添加了很多的零部件以及很复杂的结构,才能够实现。为了达到盲人进行操作的目的,而放弃了触摸屏本身操作非常便利、使用非常简单的技术优势,这无疑是使得触摸屏应用的技术倒退的设计。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想到将一个使得技术倒退的方案与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结合,这不符合科学发展的规律,即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想到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进行结合。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其次,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其他部分没有给出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比文件1中的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差甚远,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中只是公开了在触摸屏的开关旁边设置与开关工作说明相关的盲文,盲人使用者在触摸盲文之后就能够了解盲文的信息,进而找到需要操作的开关,用手按动相应的开关(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6页倒数第5行至第7页第2行),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仅仅公开了具有盲文说明标记的说明信息。

即对比文件1中的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根本没有涉及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任何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中的其他部分也没有涉及到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所以对比文件以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最后,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如何设置盲文输入板,将盲文输入板设置两个输入区以及在手机上设置与盲文输入板相配合(并不是与手机相配合)的手机壳,这些都是从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在深入了解本发明各部件、各系统之间的相互协同关系、相互作用关系包括如本发明的触摸屏手机的软件系统和机械结构以及与手机的其他零部件之间的位置关系和连接关系之后,通过深层次研究,为实现本发明目的而进行的特有设计,既不是惯用的技术手段,也不属于公知常识,本发明的技术方案非显而易见。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现有技术包括对比文件1、2、其他现有技术,或者它们的结合均没有给出将本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即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应用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何使盲人顺利实现在手机中输入盲文”的启示。

因此,申请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2、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的进步。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上述的技术问题,使得盲人使用者能够利用触摸屏手机实现盲文的输入,进而使得盲人也能够和正常人一样顺利地使用手机,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二、权利要求2-5。

权利要求2-5均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也必然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衷心希望通过本次的答辩,能使本专利申请尽快授权。再一次感谢审查员的辛勤劳动!由于我们专利申请经验有限,答复难免有不足之处,因此恳请审查员谅解,如有措辞不当的地方,也请见谅。

如有任何疑问,可直接电话与代理人薛琦或者朱水平联系,联系电话:021-51791479,或者代理人罗xx联系,联系电话:021-51791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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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文件拟办意见(模板13篇)篇三

拟办意见是办公室文秘人员在来文处理过程中所撰写的初步处理意见,下面是本站小编为你带来的公文拟办意见范文,欢迎参阅。

全体会员大家好:

首先,我谨代表服务团队,向战斗在xx里的广大会员们真诚的说句:大家辛苦了。

非常遗憾的通知各位会员,因个人事物繁忙再无力管理公会事务已向公会递交了隐退信,考虑到已经在所带队的游戏中向公会递交了满意的答卷以及关于他切身的利益等问题,公会正式接受了隐退申请。

从xx年成立至今,在各位新老会员的共同努力下,不断地发展壮大。能取得今天的成绩,是一件非常值得骄傲的事情。

在公会发展的历程中不断的涌现出一批又一批具有领导能力的会员,就是其中一位,对于这个名字我相信大家都早已耳熟能详。

凭借自身对游戏的认知度以及卓越的领导能力在所担负游戏带队一职中刻尽职守,在挑战中带领会员们打出了声威,借助ac这款游戏带领会员们又一举拿下了20xx年度十大网游冠军公会的荣誉称号。对于他为公会所付出的心血所做出的贡献我们不会忘记,在发展史上填写下的那闪亮一笔将永久的刻录在丰碑上。

经过公会管理层讨论决定授予为终身高级贵宾称号。

所谓团队强还需灯塔亮,一个团队的发展建设仍需要一位有能力且又肯付出的优秀带队来进行指挥和管理,经过公会管理层商定,任命为公会会长代替接管内的一切事务.随多年转战了多款游戏,是位见证了漫长发展史优秀会员,在同期的老会员中为之佼者。

我们的宗旨是——不可能玩一辈子的游戏!但是我们坚信可以做一辈子的朋友!我们相信团结才是强大的根本!

你们的需要就是我们的目标。

ceo:

省财政厅:

今年以来,在贵厅的大力支持下,我局各项工作的开展得到了较好的经费保障,确保了物价工作的顺利进行,取得了很好的工作成效。但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我局尚存在一定的资金缺口。为保证今年物价工作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特恳请增拨财政经费6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经费25万元。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我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需相关会议费10万元,材料印刷及宣传费用10万元、督导检查差旅费5万元。

二、引黄灌区农业用水价格调研经费20万元。规范理顺引黄灌区农业用水价格,是今年政府。

工作报告。

中承诺为群众办的12件实事之一,围绕此项工作,我局安排部署了专项调研,需相关会议费10万元,材料印刷费5万元,差旅费5万元。

三、去年年底,我局接收安置军转干部2人,现新增编制已到。由于人员及公用经费未列入今年预算,需追加经费15万元。

特此报告,请予解决为盼。

我局现有在职职工24名,承担着全市天保工程、退耕还林工程、义务植树、造林绿化、野生动植物保护、林政执法、林木防火、林木病虫害防治、植物检疫及其它林业项目建设等工作,由于工作开展量大,外勤时间多等原因,特别是迎接国家、省、市部门的工作指导和检查,因此,年度工作经费相应增加。按照市财政给我局年度预算工作经费6.9万元,以及根据我局开展林业工作的实际情况,每年产生的工作经费最保守需要14万元左右,由于我局没有预算外收入,经费缺口较大,对此情况,为便于今后开展工作的需要,请市政府考虑增加我局年度工作经费。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拟办的方法,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千篇一律地写为:“请“秘书工作”同志批示”,应针对不同情况有区别的提出拟办意见:

(1)对上级来文的拟办,应提出要求办理、贯彻落实的具体人员或部门,如拟送哪位领导批办的意见,可写为“请××同志批示”;由哪个单位承办的具体意见,可写为“拟请××局研究办理”;需某位或几位领导阅知的公文,可写为“请“秘书工作”长阅”、“请××、××、××同志阅”。

(2)对下级机关或平行、不相隶属机关来文的拟办,需要明确指定负责复文的业务部门或业务人员,必要时注明时限。如:“拟请××处在×月×日办复”,“拟请××处××同志负责办理”。

(3)对需要联合办理的公文的拟办,应明确指定牵头单位,以免机构之间互相争办或者相互推诿。可写为“拟请××局牵头,××局会同办理”;此外,必要时,在指定牵头单位的同时还可讲明如此安排的原因,便于主办和协办单位明确责任,相互协作,共同完成工作。

(4)对难以提出具体意见的公文的拟办,在拟办前可先和有关部门联系,听取意见后再提出拟办方案。如各部门意见不一,应分述各种分歧意见,认真研究其可行性,提出自己的倾向性意见,并说明理由,供领导批办时参考或定夺。

实用文件拟办意见(模板13篇)篇四

市人防函[2004]27号。

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人防工程建设规定和。

易地建设费标准的函。

市建委、市规划局、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曲江新区管委会、市投资服务中心:

为了加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贯彻落实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收费政策,有效地促进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科学协调的发展,根据《陕西省实施办法》、陕西省物价厅《关于重新核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4]12号)、陕西省物价厅《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陕价费调发[2004]19号)、西安市物价局《转发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市价费发[2004]204号)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有关精神,现就西安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定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核准如下:

一、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十层以下或基础埋深三米以下地面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民住宅楼,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6b级国家规范未出台前,暂按总建筑面积的4~5%修建六级防空地下室。)。

二、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

确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实同意,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一)6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500元;

(三)新建居民住宅楼、危房翻新住宅项目,地面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不得收费。

三、本标准自2005年元月1日起执行。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关于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0]07号)废止。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实用文件拟办意见(模板13篇)篇五

公文办理是机关办公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批办性公文的办理则是公文办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写好拟办意见,是批办性公文办理的关键环节和难点所在。怎样才能提好拟办意见?在多年的公文办理实践中,我们从“五个结合”着手,收到了较好效果。

1、结合来文背景、要求。

掌握来文内容,搞清来文的背景和请示的具体事项、请示内容的依据,确保拟办意见有可行性。比如,我们收到某部门党组《关于举办全省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历史图片展开幕式的请示》。写拟办意见前,我们先了解开幕式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日程安排,是否需要领导讲话等,在全面准确了解详情后,综合考虑提出拟办意见。

2、结合规章制度。

提出拟办意见之前,认真学习掌握与请示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中央及地方、部门的政策规定,深入研究请示事项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拟办意见合法合规。比如,我们收到某部门《关于评选全省党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请示》,根据中央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我们建议由省公务员局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待省公务员局初审后再按规定办理。

3、结合领导工作规律。

准确领会领导意图,对写出高质量的拟办意见能起到事半功倍、画龙点睛的效果。掌握领导对有关问题的态度、基本思路和方法,争取拟办意见符合领导思路,得到领导认可。比如,在办理领导批示交办的群众来信时,认真学习领会领导批示精神,力求使所提拟办意见准确妥当。

4、结合类似公文办理程序和结果。

提出拟办意见之前,在档案中查找类似公文办理的程序和结果,适当参考、借鉴过去处理类似公文的做法。提出拟办意见时,按照拟办意见中叙述的顺序将历史档案、业务部门意见、有关说明等材料附上,必要时在材料上将重点内容标注清楚,作为附件一并上报,供领导决策参考。比如,我们收到某市委关于某自治县举办建县60周年相关庆祝活动的请示。提出拟办意见前,我们在档案中查阅了该县举办建县50周年相关庆祝活动请示办理的程序和结果,结合本次的具体请示事项写出拟办意见。

5、结合部门意见。

提出拟办意见之前,细致研究业务部门的意见。业务部门熟悉各自领域的政策、了解情况,提出的意见往往专业性强,是党委决策的重要参考。如与业务部门意见不一致,要拿出充分依据。如几个业务部门意见不一致、业务部门与承办部门意见不一致,可以视情况通过会议、电话、书面等方式进行协商协调,力求统一思想,达成一致意见。

从工作实践看,从“五个结合”着手提出批办性公文的拟办意见,有利于提高拟办意见的可行性、针对性、合规性,也更容易被领导采纳,转化为领导决策,从而更好地发挥公文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作用。

实用文件拟办意见(模板13篇)篇六

关于印发《保康县小额担保贷款。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现将《保康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月日。

保康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支持我县全民创业,切实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以及中央、省有关部门关于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相关文件精神,县财政局、县农行、县农商行、县邮政银行、县人社局,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小额担保贷款是指为解决各类扶持对象自主创业,以及吸纳安置各类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因自有资金不足,经贷款担保机构进行担保,由经办银行在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并由政府给予一定贴息扶持的贷款。

第三条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抵押担保、有贷必还”的原则,确保小额贷款的良性循环。

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失地农民、返乡创业的农民以及政策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五条从事个体及合伙经营的自主创业者申请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的条件。

(一)申请人应属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

(二)申请人应当在银行无不良信用纪录,且具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并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一)财产抵押担保:申请人可以个人财产如房产、等值存单作为担保实物抵押。

(二)反担保:申请个人贷款可由国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财政供养关系)的正式在编人员以及具备相应贷款额度偿还能力、有固定收入的企业人员作为反担保人。

(三)反担保人需提供的材料:

2、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3、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配偶声明(夫妻之间不能相互担保)。

第七条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贴息贷款条件及用途。

(一)申请人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属于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的。

(四)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相应的还贷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企业须接受经办银行信贷、结算监督及担保机构的贷后监管;

(六)服从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贷款只能用于企业与经办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

第三章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和期限。

第八条贷款额度。凡符合扶持对象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城乡劳动者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符合申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贴息贷款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中央财政和小额担保贷款所在地财政各承担一半。

第九条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四章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审核程序。

第十条个人或合伙经营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所需资料及审核程序。

(一)贷款人到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携以下材料提出申请:

1、《就业失业登记证》、《创业类培训证》;

2、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土地使用证(房产证);

3、贷款人居民身份证(夫妻双方);

4、担保人居民身份证(夫妻双方);

5、结婚证、离婚证或单身证明、贷款人配偶声明;

6、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7、个人诚信报告;

8、合伙经营实体需执行人提交上述资料和合伙经营协议外,其余合伙人也需同样提交上述材料。

(二)经办银行会同保康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对贷款人经营情况进行考察。

(三)担保中心为考察合格的贷款人办理担保手续,并移交银行发放贷款。放贷过程做到“一次性受理、一次性考察、一次性放贷”,贷款人将所需资料按要求准备齐全后,进入受理程序,从受理到放贷10个工作日办结。

(四)小额担保贷款本金实行到期一次性归还,经办银行应于每季结息日后5日内将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和贷款计收利息清单报担保中心,经担保中心核实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到经办银行(属贷款人已付息的,由经办银行将贴息汇入贷款人账户)。

第十一条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贴息贷款所需资料及审核程序。

(一)申请及需提供的资料:

1、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的申请报告;

2、湖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审核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国税、地税登记证;

5、组织机构代码证;

5、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报认定表;

6、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

7、企业职工花名册;

8、企业为职工(包括新增就业岗位)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9、企业提供贷款抵押相关资料(含房产抵押等);

10、职工《就业失业登记证》、《创业类培训证》;

(二)担保中心对申请小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进行初审。

(三)经办银行、财政局和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联合对申请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进行实地审查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

(四)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后的资料报送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按规定进行审核放贷。

(五)经办银行应于每季结息日后5日内将贴息申请、贴息明细表和利息清单(企业初次贴息时须附审批表)报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经担保中心核实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按政策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经办银行。

(六)经办银行会同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定期对企业资金运营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企业要积极配合,并主动出示相关资料。

(七)贷款到期后,贷款企业应按时归还贷款,并到经办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八)贷款企业需承担的责任:

1、贷款企业需保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

2、贷款企业在贷款期间,如经营项目、经营场地、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需及时通知担保中心备案。

第五章贷后跟踪服务及贷款回收。

第十二条经办银行及担保中心要与贷款人保持动态联系,及时掌握其经营状况等企业有关信息,对即将到期的贷款,提前30日通知贷款人,督促其按期还款。担保中心、经办银行共同负责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和依法追缴,确保贷款及时有效回收。

第十三条经办金融机构要加强小额担保贷款授信管理,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保康县人民银行上报上月贷款发放以及余额变动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人民银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等单位应定期召开季度例会,沟通协调,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试行)》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本细则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各部门协调一致、扎实工作,确保全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把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到实处,使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真正成为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

二0一二年月日。

主题词: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通知。

保康县政府办公室2012年4月日印发。

实用文件拟办意见(模板13篇)篇七

xxxxxxxx办事处:

根据《xxxx关于加快推进现代都市设施农业建设的实施意见》(x委发5号文件)第四项第三条“扶持农业高端项目发展:园区内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从事精品农业生产的连栋温室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按每平方米一次性给予补贴400元”。在文件精神的指导下,大连绿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旅顺口区铁山街道牧羊城村(尹家)建设蝴蝶兰智能连栋温室23184平方米。项目分三期建设,一期8264平方米建蝴蝶兰智能连栋温室两座,现已投入使用,蝴蝶兰花卉也陆续上市;二期6740平方米及三期8180平方米智能连栋温室预计在2011年11月末完工并投入使用。

公司,这样利于促进本公司花卉产业进一步发展。

特望批复为盼。

xxxxxxx村民委员会。

xxx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实用文件拟办意见(模板13篇)篇八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公文办理是机关办公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批办性公文的办理则是公文办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写好拟办意见,是批办性公文办理的关键环节和难点所在。怎样才能提好拟办意见?在多年的公文办理实践中,我们从“五个结合”着手,收到了较好效果。

 

1、结合来文背景、要求。

 

掌握来文内容,搞清来文的背景和请示的具体事项、请示内容的依据,确保拟办意见有可行性。比如,我们收到某部门党组《关于举办全省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历史图片展开幕式的请示》。写拟办意见前,我们先了解开幕式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日程安排,是否需要领导讲话等,在全面准确了解详情后,综合考虑提出拟办意见。

 

2、结合规章制度。

 

提出拟办意见之前,认真学习掌握与请示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中央及地方、部门的政策规定,深入研究请示事项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拟办意见合法合规。比如,我们收到某部门《关于评选全省党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请示》,根据中央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我们建议由省公务员局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待省公务员局初审后再按规定办理。

 

3、结合领导工作规律。

 

准确领会领导意图,对写出高质量的拟办意见能起到事半功倍、画龙点睛的效果。掌握领导对有关问题的态度、基本思路和方法,争取拟办意见符合领导思路,得到领导认可。比如,在办理领导批示交办的群众来信时,认真学习领会领导批示精神,力求使所提拟办意见准确妥当。

 

4、结合类似公文办理程序和结果。

 

提出拟办意见之前,在档案中查找类似公文办理的程序和结果,适当参考、借鉴过去处理类似公文的做法。提出拟办意见时,按照拟办意见中叙述的顺序将历史档案、业务部门意见、有关说明等材料附上,必要时在材料上将重点内容标注清楚,作为附件一并上报,供领导决策参考。比如,我们收到某市委关于某自治县举办建县60周年相关庆祝活动的请示。提出拟办意见前,我们在档案中查阅了该县举办建县50周年相关庆祝活动请示办理的程序和结果,结合本次的具体请示事项写出拟办意见。

 

5、结合部门意见。

 

提出拟办意见之前,细致研究业务部门的意见。业务部门熟悉各自领域的政策、了解情况,提出的意见往往专业性强,是党委决策的重要参考。如与业务部门意见不一致,要拿出充分依据。如几个业务部门意见不一致、业务部门与承办部门意见不一致,可以视情况通过会议、电话、书面等方式进行协商协调,力求统一思想,达成一致意见。

 

从工作实践看,从“五个结合”着手提出批办性公文的拟办意见,有利于提高拟办意见的可行性、针对性、合规性,也更容易被领导采纳,转化为领导决策,从而更好地发挥公文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作用。

 

实用文件拟办意见(模板13篇)篇九

[2014]72。

号)要求,现就做好本区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工作制订如下意见:

“清理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起草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清理工作。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本区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并承担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的法律审核。区政府工作部门、镇政府的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并承担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的法律审核。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理部门应当开展即时清理。

:

(一)规范性文件涉及的领域制定新的上位法(文件)的。

(二)规范性文件涉及的上位法(文件)被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三)国家或者本市在规范性文件涉及的领域作出新的制度安排或政策性调整的;

(四)原规范性文件适用过程中发现不适当情况的;

(五)其他需要即时清理的情形。

制定。

机关或清理部门提出即时清理的书面建议的,收到书面建议的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答复建议人。

规范性文件存在应即时清理情形的,清理部门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启动情形发生后。

1

个月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清理的范围、标准、时限要求等内容,并在方案制定后。

5

个工作日内,报送区政府法制办。清理内容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清理部门应当征求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清理部门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启动情形发生后。

2

个月内,将清理决定草案报送区政府办公室。清理决定草案应当详细说明并附具启动即时清理的依据、理由、其他部门的意见和采纳情况,以及是否需对该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修改或不作调整的清理建议。国家或本市对即时清理有统一部署的,应当按照统一部署的时间要求,报送清理决定草案。

10。

个工作日内形成法律审核意见报区政府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可根据法律审核意见,要求清理部门对清理决定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法律审核意见及清理部门最终的清理决定草案,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对清理决定草案提出修改意见的,由清理部门及时修改。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对原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或者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

清理部门、区政府法制办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清理决定草案或者完成法律审核工作的,应当在清理决定草案、法律审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区政府工作部门及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参照上述清理程序执行。

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区政府工作部门、各镇要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和工作责任感,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要严格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法律审核、到期评估等制度,健全台帐目录,实现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要开展工作监督,对存在规范性文件未及时清理、有效期届满前未及时评估、有效期届满后未重新发布等情形,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按照《闵行区各级机关工作人员有错与无为行为问责办法(试行)》追究相关责任。

实用文件拟办意见(模板13篇)篇十

官场上,领导通过“批示”传达意见古已有之。

去年,台北故宫博物院推出一款新品———“朕知道了”纸胶带,这款以康熙朱批为原型设计的创意品,一时引起热烈讨论和争相购买。熟悉清廷剧的人知道,皇帝的批示称为朱批,一旦朝廷有危机,还可以暂停朱批,启用大臣的蓝批。

时至今日,领导发号施令的渠道和载体早已多元化,但批示的作用并未弱化。

虽然《深圳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中罗列的“公文”,包括决议、公报、公告、纪要等15种,并没包含“批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也没有关于批示件的规定。但正如四川省委办公厅工作人员在一篇文章所说的,“领导批示是领导部署工作、安排任务、下达指示的重要载体,是领导意志的集中体现,它同领导的讲话一样具有较强的政治思想性和业务指导性。”

报道称,官员批示在处理各种问题上的“决定性作用”,已然是中国政治的一部分。批示和文件一起,成为从中央到乡镇各级党政系统之间政治运行的重要手段。

深圳市城管局20xx年下发的《局长批示件和交办工作督办暂行规定》指出,“局长批示”是局长在相关文件、市政府领导批示转办件及相关载体上作出的,具有明确要求需要承办部门办理并反馈落实情况的批示。

事实上,领导批示也有轻重缓急之分。有的只是阅知性的———领导只是在相关文件上签上自己的名字,或者在自己的名字上画一个圈(称为“圈阅”),那就表示同意。如果领导进一步表达意见,乃至对某项工作提出批办意见,并指名要“某某同志”等分管领导办理,那就需要相关部门落实办理。

答:这个问题有点意思。有媒体报道说,对于各级秘书而言,最重要的就是通过此类细微差别,领会批示件的真实意图。比如,在一份“请示”上,批示“同意”和“拟同意”之间差别巨大。另外诸如“请酌情办理”,“按规定办理”,“根据某会议决定,同意办理”等批语,亦是下属要谨慎考虑的问题。

但深圳市委一位工作人员就表示,上述情况更像是“传言”。“至少我接触到的领导批示,都是写得明明白白的。而且现在大多数部门都是电子化办公,领导的批示都在电子系统上。一个逗号和句号的区别,说实在的我没关注。”

在公文拟办意见和领导批示中常见的词语(注:下文简称“拟批语”)主要有:审批、审核、审阅、审定(订)、审发、审议、审处、审示、阅示、阅改、阅知、阅研、阅处、研提、研办、研复、核(转)报、核示、核批、批示、批办等。这些拟批语因受词语涵义、使用主体和公文性质等要素影响,存在些微差别。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做到“四个分清”:

一、分清收发文。

收文和发文,类型不同,在拟批语使用上各有侧重。

【例1】按照要求,我处撰写了《关于《省测绘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拟印送省人大会主任会议审议,请法工委领导审示。(注:发文,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处领导在发文呈批表上的拟办意见)。

【例2】×县来文报告该县工业园发展情况:该县坚持规划建设先行……下阶段将重点做大……建议请县政府继续做好推动工业园区的发展工作,并转市经贸局、市外经贸局阅处。妥否,呈(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同志阅示。(注:收文,所辖县向市政府汇报工作,市府办文秘提出拟办意见)。

上例出现的常用拟批语有“审议”“审示”“阅处”“阅示”。其中,“审示”“阅示”,都用在结语,可概括为“转呈(报)同志审示/阅示”的句型,但有时根据公文是收文还是发文而区别使用。例1和例2,都提请领导“示”,但“示”前,一个用“审”,一个用“阅”。原因之一是,例1属于发文的拟办意见,例2属于收文的拟办意见。一般情况下,收文的拟办意见用“阅示”、发文的拟办意见用“审示”较为合适。因为收文,系外单位来文,不存在“审”的问题,只需要“阅”;而发文则不仅仅是“阅”,更需要“审”。有时“阅示”亦用于发文的拟办意见,但“审示”一般不适用于收文的拟办意见。

和“审示”意思相近的拟批语还有“审批”。如“兹送上20xx年度排水工程计划一份,请审批”。“审批”“审示”,都适用于“对下级呈报上级的公文进行审查批示”的情形。两者应是“审查批示”的简化,在汉语词典中,仅有“审批”,未见“审示”,如果从这个角度理解,用“审批”更规范。

二、分清语素义。

词由语素构成,不同语素有时影响甚至决定了词语的含义。

【例3】此件系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最后一次征求意见,请各部门高度重视,认真研提意见,经部门主要领导同志审定后于12月12日前反馈市府办。(注:市政府办公厅文秘人员提出的拟办意见)。

【例4】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县政府已原则通过,待进一步审订后下发执行。(注:×县政府办公室文秘人员提出的拟办意见)。

例3和例4,分别使用审定和审订,哪个更准确?两个拟批语,都含有审查、审阅的意思。“审定”侧重在“定”,“审查决定或审阅评定”,即审查后作出决定、评定,强调意见的最后确定;“审订”侧重在“订”,“审查订正”,即修改、订正其中的差错,不强调意见的最后确定。所以例3用语更准确。

【例5】教育部考试中心来文。文件要求要进一步加强自学考试考点管理和设置,如有在助学、办学点设置考点考场的,需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等,拟请自考处阅办,呈同志、同志阅示。请同志核示。(注:省考试院收文,院办文秘提出的拟办意见)。

例2用“阅处”,例5用“阅办”,区别主要在“处”“办”之间。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阅处”的事务相对于“阅办”的事务而言要复杂,如果阅处的事务表现为一个系统的话,阅办只表示该系统中一个环节。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可见,办理只是处理的一个环节;二是“阅处”,阅读后处理,有一定灵活性;“阅办”是阅读后办理,则有照此执行的要求。

三、分清上下级。

级别不同,职责不同,拟批语使用不同。如果我们把一个单位划分为处室办事人员、处室分管领导、处室一把手、单位分管处室领导、单位一把手五个级别的话,每个级别都有与其职责相对的拟批语。如下级对上级,常用拟批语如审核(批)、审定、核示、审示、阅知等;上级对下级,常用拟批语如批办、阅处(办、研)、研办(复)、阅(悉)、圈阅等。

【例6】由于时间紧迫,建议请市委组织部牵头,按照省委组织部的要求抓紧对两份征求意见稿研提意见,呈市委领导审定后直接上报省委组织部。妥否,呈(市委、组织部长)同志阅示。请(市委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同志审核。(注:市政府办公厅文秘提出的拟办意见)。

该拟批意见由市委办公厅办事人员提出,并提请市委办公厅分管领导审核。这里常涉及的拟批语有“研提”“审定”“阅示”“审核”。“研提”,即“研究提出”,后面常接意见、建议、措施、办法等。如,“市编办、财政委、监察局、法制办:请对《暂行办法》研提意见,5个工作日反馈我厅”。“审定”,即“审查决定或审阅评定”。如,“此报告可否下发,请领导审定”。“阅示”,即“阅览批示”。如,“呈同志阅示”。“审核”,即“审查核定”。如,“请同志审核”。

【例7】我处已完成了《关于《广东省专利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及草案修改二稿对照稿》,拟提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请同志审示。(注: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处领导提出的拟办意见)。

同志阅示后,转请市有关部门抓紧推进落实各项合作事宜。妥否,请××同志核示。(注:市政府办公厅文秘人员提出的拟办意见)。

例7和例8,分别使用“审示”与“核示”,两者都适用于下级对上级行文,但又可根据个人上下级位置的相对性适用于不同群体。使用“核示”的主体一般为处室办事人员、处室分管领导,因为他们本身或其直接上级有“核查、查对”的职责;使用“审示”的主体一般为处室分管领导、处室一把手,因为他们的直接上级主要是“审查、批示”的职责。例7,处室一把手呈请单位分管处室领导和单位一把手审查批示,确定这个事情做不做。例8,处室办事人员请处室分管领导对拟办意见进行核查,确定拟办意见行不行。

例6和例8,分别使用“审核”“核示”。“审核”,即“审查核定”;“核示”,即“审核批示”。两者都适用于处室办事人员提出拟办意见后,需要处室主任进一步核定拟办意见是否合适。此外,与“核示”意思相近的拟批用语还有“核批”,两者可通用。

四、分清阅批件。

公文可分为阅知性公文和批办性公文。对于阅知性公文,常用拟批语如阅知、审阅、阅研、阅示等;其他拟批语则多用于批办性公文。

【例9】市政协围绕六大重点领域开展调研,形成很有质量的研究报告,请市府办再向市政协另要几份研究报告,分送各有关部门阅研,此件转报书记阅示。(注:市市长批示)。

【例10】此件,拟请市经贸信息委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委等相关单位,结合我市实际阅处。妥否,请同志核报同志、同志阅示。(注:市政府办公厅文秘人员提出的拟办意见)。

例9是市长批示的意见。研究报告属于阅知性公文,“阅研”,即“阅知研究”,只是要求有关部门知悉报告的内容,研究其对改进自身工作有何帮助。例10是市府办公厅提出的拟办意见。由于该件属于批办性公文,所以用“阅处”,即“阅知处理”,就是要求相关部门参照文件内容酌情处理。此外,例9用“转报”,即“转达报告”,符合市长身份;例10用“核报”,即“审核报送”,符合办公厅负责人身份。

实用文件拟办意见(模板13篇)篇十一

没有哪一次巨大的历史灾难不是以巨大的历史进步为补偿的。

纵观历史,我们可以很清晰的看到,任何一个,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政权或是民族,都如同考验般的要去经历种种的天灾磨难,今年的新型冠状病毒,对于整个世界而言都是一场灾难,而首当其冲的中国更是如此。在疫情对社会造成严重冲击的同时,这场考验成为了受灾国体现民族凝聚力、国家号召力、和国际影响力的一个重要时期。在这一特殊时期开启的这一场别开生面的大课,从马克思主义思想、社会主义在面对疫情的优越性、自古以来的历史发展、以及青年在疫情时期的责任与担当四个方面,为我们大学生的政治考研课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开个玩笑,这场大课,最为重要的还是给了我们自信,民族自信,制度自信,以及我们身为大学生的自信。感触比较深的还是冯秀军老师讲的那些,虽然疫情期间自己只能宅在家里,是基数最为庞大的宅型“抗疫人群”,但谁还没点从小就深植于心的家国情怀呢?大写的青春里不能缺少大写的本领,大写的青春中长伴大写的家国情怀……冯秀军教授深情深情而生动的描绘着这场疫情中勇敢逆行的年轻风景,描述着古往今来热血青年开辟时代纵身家国,不由得让人正色端坐拍案,朗声说一句,俺也一样。哦,不对,应该是正色端坐拍案,说一句大丈夫,当如是也。

多难兴邦,磨难是每一个民族崛起的必由之路,相信就像几位老师所说的,我们能通过这次战疫,真正的获得民族自信、制度自信,以及身为一个中国青年的自豪。愿中国在磨难中化蛹成蝶、百炼成钢。

实用文件拟办意见(模板13篇)篇十二

《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10月10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11月9日24时结束。社会公众对征求意见工作高度关注,通过网站、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地方政府座谈会以及行业协会、高校、科研院所、媒体等召开的各类座谈会等多种渠道反馈了许多意见建议,我们对此深表感谢。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交通运输部公布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两个文件征求意见情况》(见交通运输部网站)。

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坚持依法治理、积极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收集到的意见逐一梳理,继续会同发展改革、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管理方式、网约车车辆条件、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驾驶员权益保障、私人小客车合乘规范发展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深入研究论证,对于合理部分充分吸纳,寻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最大“公约数”,切实让人民群众有更多更大的获得感。

截至11月9日24时,共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6457件,其中,通过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交通运输部网站、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和座谈会等多种渠道,分别收到463件、5252件、562件、48件、44件和88件。在对多人或多渠道提交的完全相同意见归并后,意见共5008件。

从反馈意见分布看,针对《指导意见》提出的意见建议相对较少(约占32%),针对《管理办法》提出的意见较多(约占68%)。从反馈时间分析,集中在公开征求意见初期(10月11日至14日)、半个月征求意见情况公布后2日(10月27日至28日)以及征求意见截止前3日(11月7日至9日)三个时间段。公开征求意见后半个月,反馈的意见建议内容与前半个月基本一致,没有出现新的观点。

通过对5008件意见进行拆分归集,共梳理出针对两个文件条款内容的意见建议6832条。其中,提出具体修改内容的意见建议5929条,无具体修改内容仅简单表示支持或反对态度的意见建议903条(支持495条、反对408条)。

经对5929条有具体修改内容的意见建议梳理分析,主要集中在12个方面:一是出租汽车定位与方便群众出行问题(97条,占1.6%);二是网约车平台是否应纳入管理及管理方式问题(1022条,占17.2%);三是出租汽车新老业态是否应当实行数量调控问题(362条,占6.1%);四是巡游车经营权管理改革问题(535条,占9.0%);五是网约车车辆条件及准入问题(1020条,占17.2%);六是网约车驾驶员条件及准入问题(205条,占3.5%);七是出租汽车价格管理方式及燃油补贴政策问题(361条,占6.1%);八是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问题(644条,占10.9%);九是驾驶员权益保障问题(242条,占4.1%);十是加强打击非法运营问题(176条,占3.0%);十一是私人小客车合乘与规范发展问题(205条,占3.5%);十二是网约车计价器、标识、现有存量过渡等其他问题(1060条,占17.9%)。

有具体修改内容的意见建议5929条。经梳理分析,主要集中在12个方面(见附表)。

《指导意见》第一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理由:

(1)应从城市交通和社会总体效益的角度统筹考虑出租汽车发展定位,必须坚持公交优先的发展战略,出租汽车只能作为其补充。

(2)出租汽车是个体交通方式,相比公交、地铁等大容量交通工具,其运输效率要低很多,也不够经济环保。出租汽车应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侧重满足个性化和紧急、特殊需求,不宜作为解决基础性、普遍性出行需求的交通方式。

(3)出租汽车不纳入公共交通的范畴,回归其合理定位,有利于推动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和服务水平的提升。

(4)出租车虽然是个性化交通方式,不属于公共交通,但从其社会公用的角度看,却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共服务的性质,与城市的正常运行密切相关,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组成部分,需要政府统筹发展。

理由:

(1)在部分省市的城市公共客运条例中已经规定城市公共客运包括公交和出租车,建议明确“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客运的重要组成部分”。

(2)对于公共交通相对欠发达的城市,出租汽车仍是市民主要的交通出行方式之一,应该纳入公共交通范畴,享受相关政策优惠和经济补贴,方便公众出行。

《指导意见》第二条:“预约出租汽车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电话预约出租汽车等形式。”

《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作为运输服务的提供者,承担承运人责任。”

《管理办法》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1)网约车本质是依托互联网技术和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为出行者提供从甲地运到乙地的交通运输服务,本质上就是出租汽车服务,互联网只是为出租汽车客运业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供了新的手段,提升了出租汽车的服务效率与水平,互联网不应是“法外之地”,“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让其在无政府状态下无序发展,必须纳入政府监管”。

(2)符合“共享经济”原则的拼车是指开车者与乘客一起合用一辆车从相同的地区出发到达同一个终点地区,这样分享了同一个交通工具,并少用了另一部车。而网约车不是拼车,是一种新型约租车模式,无关“共享经济”,考虑使用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全体社会公众的效率与公平,才是政府制定适当管制措施的依据与基本出发点。

(3)为平衡乘客与平台、出租车与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传统出租车与网约车、网约车驾驶员与平台等各方利益,促进“互联网+交通”健康有序发展,网约车平台必须纳入政府监管。

(4)网约车的出现一方面丰富了运输服务类型,消除了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提升了服务质量,为市民出行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也暴露了主体责任不清,存在不公平竞争,信息安全存在风险等问题,亟需在一定的规则或者法律框架下进行监管,做到趋利避害。

理由:

(1)网约车是市场自发形成,在经济“新常态”下应坚持全面深化改革,落实简政放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应尊重市场优胜劣汰的规律,减少过多行政干预,加强采取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市场的公平与法治。

(2)网约车服务不是简单的传统出租车行业加网络预约,而是新型交通网络信息服务,不是运输服务,不能用监管出租车的思维对待新兴产业。

(3)网约车服务运用互联网思维模式调动了大量闲置和未充分利用的小汽车资源,节约了稀缺的道路资源,创造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价值,体现了共享经济的理念以及公众对“共享交通”的迫切需求,是区别于传统出租车的一种新业态。

《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理由:

传统巡游车承担“一般人群的特殊出行需求”和“特殊人群的一般出行需求”,对于“特殊出行”和“特殊人群”,其提供的出行服务不可替代,因而具有公共性,政府需要从公众利益出发对其进行治理。而网约车主要为具有高支付能力、期待享受高品质服务的人群提供个性化出行服务,两者在定位上显然有较大差异,因而在巡游车和网约车的管理中,巡游车服务好“特殊出行”与“特殊人群”,网约车做好“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这样才能在出租汽车的框架下,权衡好城市出行全局的利弊,提高城市客运组织效率。

理由:

互联网服务具有“一点接入、多地服务”特点,要求平台在全国各个县或社区的市设立分支机构,逐一申请许可难以想象。目前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多数未建立出租汽车监管平台,且已有监管平台的硬件条件难以承接海量数据,将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作为许可条件不符合实际情况,难以实施落地,应当对许可审批程序予以简化。

《指导意见》第三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实行动态调整,要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建立动态监测调整机制。”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为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类型为预约出租汽车的《道路运输证》。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配置数量有规定和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其规定和要求,对车辆发放《道路运输证》。”

理由:

(1)应系统考虑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建设和发展,长期坚持公共交通为主、出租汽车补充的顶层设计,坚持对出租汽车数量科学的总体管控。通过公共交通服务的提升,满足市民一般性的通勤出行需求,引导市民绿色出行;而出租汽车应侧重于满足紧急需求和特殊需求,回归其合理定位,适度发展。

(2)城市道路承载量有限,在道路交通资源日益紧张的情况下,出租汽车作为个体化交通方式不应无限制的发展,否则将加剧交通拥堵,也不利于环境保护。

(3)出租汽车的具体数量应因地制宜,不应“一刀切”。由各地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公共交通发展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环境容量等因素,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并合理确定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比例。

(4)国外城市已经有放开出租汽车数量管制导致出现市场运力过剩、无序竞争、服务质量下降、行业混乱,随后又恢复管制的失败案例,政策制订时应充分考虑。

(5)网约车在接载乘客前后也存在无效空驶,在运输过程中对道路交通资源的占用率并不比私家车低,应与巡游车一样,实行数量调控。

(6)网约车与巡游车应该差异化发展,应统筹考虑巡游出租车及网约车运力的合理科学配比,否则将引起市场混乱和不公平竞争。

(7)城市规模、城市交通模式、交通出行结构都在不断发展中的,出租汽车的数量和比例也应随之动态调整。政策制定要为将来的发展变化预留空间,不能简单地对数量一放了之。

理由:

(1)管制是计划经济思想,与市场经济思维相违背。出租汽车数量应实行市场调节机制,由市场需求决定市场进出,避免行政干预。

(2)放开出租汽车数量,可以有效解决“打车难”,给人民群众出行带来更大便利;能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给驾驶员带来更多收入。

(3)实行出租汽车数量调控,保护了既得利益者,增加了行业垄断和利益寻租的可能,抬高了行业准入门槛,应重点改革。

(4)网约车是“互联网+”的产物,属于“共享经济”,不应设置发展障碍。

(5)网约车根据预约出车,比巡游车占用道路资源少,没有必要实施数量管制。

(四)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改革问题(共535条)。

1.关于经营权期限制(158条)。

《指导意见》第四条:“逐步实行经营权期限制和无偿使用。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具体期限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对于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的,城市人民政府要在考虑各方面因素基础上,充分协商论证后合理确定经营期限,实现平稳过渡。”

主要观点1:应当实行经营权期限制(39条)。

理由:

(1)出租车经营权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应当实行经营权期限制,让更多公众受惠。

(2)经营权期限制可以有效建立出租汽车准入退出机制,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等方式实行优胜劣汰,进而使乘客获得更好的服务。

(3)经营权期限制可以抑制非法哄抬经营权价格,降低出租汽车经营成本,减轻驾驶员负担,提高出租车驾驶员的积极性,促进经营水平、服务质量提升,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4)细化相关规则,如“经营权具体期限原则上与车辆强制更新期一致”、“经营权期限制,根据质量信誉考核决定经营权的配置或延续。”

主要观点2:不应实行经营权期限制(106条)。

理由:

(1)提出不实行经营权期限制主要是出租汽车经营者,现有经营权大多是通过高价买卖获得,担心明确经营权期限后,到期收回将影响经营者的权益。

(2)经营权设定期限,到期收回再投放,容易造成新的权力寻租。

(3)出租汽车行业是为乘客服务的,经营权应与服务质量关联,不应简单的确定期限。建议“经营权可以在行业服务质量、投诉情况、诚信等管理等达标的情况下,允许长期使用”。

主要观点3:应当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13条)原有的车辆经营权仍然维持现状,新的经营权配置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实行经营权明确期限,政府要回购经营权。”

2.关于经营权有偿使用(69条)。

《指导意见》第四条:“逐步实行经营权期限制和无偿使用。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各地不得新出台经营权有偿使用政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要考虑市场公平竞争等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过渡方案,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

主要观点1:应当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40条)。

理由:

(1)经营权无偿使用可以减少经营成本,减轻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负担,也是政府惠民利民政策的具体体现。

(2)经营权有偿使用导致私下交易和转让普遍存在,市场过度炒作,导致使用费畸高,增加了一线从业人员的负担;或者通过提高出租车运价来补偿,增加了乘客负担。

(3)有利于经营权到期后回收再分配,促进驾驶员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4)经营权有偿使用会造成巡游出租车与网约车之间不公平竞争。

主要观点2:应当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19条)。

理由:

(1)现有经营权大多是通过高价买卖获得,认为无偿使用会造成个体承包者经济损失。

(2)出租汽车经营权作为一种公共资源,无偿使用可能造成公共利益流失。

(3)因资源的有限性,经营权无偿使用增加了权力寻租空间,导致垄断阶层和垄断集团更加稳固。

主要观点3:应当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10条)“新增车辆实行无偿有期限制度。原有车辆仍然维持现状,彰显公平合理原则”,以及应“明确具体时限,防止各地进度不一”等。

3.关于经营权转让问题(177条)。

《指导意见》第六条:“规范经营权的使用管理。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主要观点1:应当禁止经营权擅自转让(115条)。

理由:

(1)出租汽车经营权属于公共资源,私下炒卖和擅自转让,造成公共利益流失。

(2)经营权转让将提高经营成本,加重驾驶员负担,应当禁止炒卖和擅自转让。如“经营权所有者自己运营何来份钱?份钱高正因为出资者转包所致。经营权就像住房,买和租的区别,国家应鼓励经营权归实际运营者所有,禁止投资性交易,才能消灭‘份钱’。”

主要观点2:经营权可以有条件的转让(62条)。

理由:

(1)现有经营权大多是通过高价买卖获得,禁止转让将导致个体经营者投资贬值,希望有条件的允许转让。

(2)明确经营权转让条件,使其风险可控,既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也有利于保护经营者权利。如“关于擅自转让,应该根据经营者的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刀切。对年龄超过六十岁、因工致残、因病死亡等特殊情况,由政府及市场指导其价格进行市场转让,一旦转让其本人再不能进入此行业,这样就可以防止炒卖。”

4.关于经营权配置、经营权管理、经营权准入退出机制问题(131条)。

(1)“要抓住经营权改革机遇,理顺各地历史上形成的复杂经营权关系,取消挂靠、托管及空壳公司,对个体经营权予以确权,支持个体经营者组建公司实施公司化经营”。

(2)“出租车必须确权,实现责权利统一,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挂靠经营模式,可以通过经营权收购、经营权入股等方式逐步实现‘两权合一’。”

(3)“诚信考核是针对从业人员服务质量的考核,不应该和经营权退出挂钩。”

(五)网约车车辆条件及准入问题(共1020条)。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由车辆所有人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具体车辆标准、营运年限和车辆标识,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1.关于网约车车辆性质(846条)。

主要观点1:网约车车辆性质应登记为“出租客运”(440条)。

理由:

(1)传统意义上的私家车是指个人或家庭使用的非营运性质的小客车,我们国家对于营运和非营运车辆实行严格的区分管理,两者在车辆的安全检测、驾驶技能、报废年限以及保险税费等方面都存在不同,为保障乘客出行安全和服务质量,应严格禁止私家车从事网约车经营。

(2)网约车和巡游车作为出租汽车的两个类别,都是营运车辆,都应当登记为“出租客运”,遵循现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实行8年报废政策。

(3)在登记为“出租客运”营运性质基础上,应结合网约车特点修改《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适当延长报废年限,建议结合年限和行驶里程综合确定。

主要观点2:网约车车辆性质不应登记为“出租客运”(379条)。

理由:

(1)私家车从事运营符合共享经济潮流,有利于提高资源使用率,有利于促进就业,应允许私家车不改变车辆性质从事经营。

(2)相比于巡游车,网约车每日行驶里程较少,强制登记为出租客运,按照8年报废不符合实际,也造成资源浪费。

主要观点3:应创设新的一类“网络预约车辆”(27条)面对“互联网+”的发展形势,应以互联网思维设立“网络预约车辆”一种新的车辆性质,介于“营运车辆”与“私家车”之间,并制定符合网约车特点的报废标准。

2.关于网约车车辆标准(117条)。

主要观点1:网约车车辆标准应高于巡游车(98条)。

理由:

网约车满足的是对出行品质要求较高,对价格不敏感人群的出行需求,应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原则,明确车辆档次和标准明显高于传统巡游车。如“车辆排量在2.0l以上,车价不低于20万元,车辆注册登记时间在3年以内”。

主要观点2:对网约车车辆标准不应作规定(19条)。

理由:

网约车作为市场化产品,应该根据市场需要去确定车辆档次和标准,无论是传统巡游车还是网约车都可以提供不同层次的运输服务,应当发挥平台作用,由平台设置车辆标准和营运年限,建议由经政府审核同意的监管平台依据相关条件审核后,为车辆发放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

3.关于车辆其他条件(57条)。

主要围绕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登记审查,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以及加大对车辆的审查力度和后期车辆保养维修等方面提出建议。

(六)网约车驾驶员条件及准入问题(共205条)。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等违法犯罪记录;(二)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无危险驾驶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对符合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驾驶员,由驾驶员提出申请,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类别为预约出租汽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主要观点1:网约车驾驶员应满足有关条件并取得从业资格证(126条)。

理由:

(1)驾驶员满足有关条件并取得从业资格,是保证道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手段,不论是传统出租车还是网约车,为了保证乘客安全,都应满足有关条件并取得从业资格。

(2)从业资格是政府对于驾驶员提供客运服务相关从业技能的基础认证;如由平台企业自行把关,则其“既做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缺乏公信力。

(3)驾驶员无序的进入,会造成运输秩序混乱,服务质量下降,服务纠纷、投诉增多,乘客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4)鉴于网约车提供差异化服务,应当规定网约车驾驶员条件应高于传统行业,如学历、无酒驾、无吸毒、无参加邪教组织记录等。

主要观点2:网约车驾驶员不需要取得从业资格证(66条)。

理由:

(1)网约车服务模式下,乘客在乘车之前即可以在信息平台上得知车辆及其驾驶员信息,并且平台实时记录行车路线。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设置驾驶员准入门槛。

(2)现在汽车普及,驾驶技能并非高要求的专业技能,没有必要设置准入门槛,而且网约车驾驶员大都为兼职,实行从业资格会挡住一大批人。

(3)网约车平台对驾驶员的审核已形成一定的体系,且效果比较好,可以将驾驶员资格审核交给平台,实行车辆和驾驶员备案制度等。

(4)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评价结果由乘客决定,并与其收入挂钩,并能够实现事后追溯。服务水平的透明化与优胜劣汰的激励机制,促使平台企业和所属驾驶员共同具有不断完善服务的动力。可以由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监管驾驶员。

(1)从业资格要与信用记录相关联。对于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和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的从业人员实行终生禁入等。

(2)“网络约租车驾驶员从优秀出租车驾驶员中选拔产生”。

(3)“巡游车驾驶员可自动获得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

(4)“网约车驾驶员向平台提交申请,由平台统一到政府办理从业资格,不要个人去申请”等。

《指导意见》第十三条:“完善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对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继续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要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要依法规范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管理办法》第三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理由:

(1)政府定价最具有公信力,有利于保持价格在合理水平,保护社会公平与司乘各方权益。

(2)巡游车存在信息不对称,政府统一定价并向社会公布,才能提升交易效率,有效防止议价,这也是其他国家和城市的通行做法。

(3)网络约租车也属于出租汽车,应与巡游出租汽车一样实行政府定价,体现公平性。否则,网约车可能利用灵活定价的优势,以平峰期低价抢占客源,高峰期高价侵害乘客权益,出现不公平竞争。

(4)对于政府定价模式的相关建议:一是建立更加灵活的运价评估和调整机制,如“规定两年或者三年调整一次”;二是科学定价,与公共交通价格形成一定区隔,发挥价格杠杆的供需调节作用;三是适度提高高峰期收费和返空费等,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以提高服务质量,减少拒载、议价。

理由:

(1)目前的政府定价模式存在调价程序复杂、程序僵化等问题,运价不能根据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和成本变化等得到灵活的调整。因此,应对出租汽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允许价格在一定比例内浮动,使其既能够适应市场变化,又能保持在相对合理水平。

(2)对于网约车,更应实施政府指导价,限定高于巡游出租汽车的最低价格,符合其发展定位,体现差异化服务,促进良性竞争。

理由:

(1)“政策制定通常滞后且不可随机应变市场需求变化,在经济市场中价格应主要由市场决定,减少行政干预。”

(2)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利于企业利用价格杠杆灵活调节供求关系,促进市场竞争。

(3)巡游车应与网约车一样,实行市场调节价,以促进巡游车提升服务,公平竞争。

《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推动出租汽车燃油补贴制度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要推动出租汽车燃油补贴制度改革,在保证驾驶员合理收益的情况下,政府通过取消或减免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和指导企业建立合理收益分配机制等综合措施,逐步取消出租汽车燃油补贴,促进出租汽车回归合理定位。”

《管理办法》第三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享受出租汽车燃油补贴。”

理由:

(1)从城市交通体系发展定位来看,出租汽车不属于公共交通,不应享受燃油补贴。

(2)“不能用纳税人的钱为出租车发放临时燃油补贴,乘坐出租车的人必竟是少数人,让少数人享受燃油补贴不符合国家政策,这部分钱应全部补贴给公交车或地铁,全国应为出租车设置燃油附加费,当燃油价格上涨时,向租车人收取,谁租车谁付。”

理由:

(1)出租汽车,特别是巡游车为特许经营,运力数量、价格需受到管制,应享受燃油补贴。

(2)燃油补贴政策有利于维持出租汽车运价稳定,保护乘客权益。

(3)燃油补贴政策已经实施多年,有效保障了驾驶员收入,有利于维持行业服务稳定;取消后驾驶员收益将受到较大影响。

(4)网约车如纳入出租汽车管理,应与巡游车一样享受国家燃油补贴政策。

(八)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问题(共644条)。

《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理由:

(1)网约车平台是根据用户需求,组织调度车辆进行运输服务;平台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制定了运输价格,制定了收益分配规则,对接入的车辆和驾驶员制定了相应要求,乘客直接与平台发生合同关系,因此是整个运输过程的组织者,而非单纯提供信息服务,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

(2)平台作为运输服务组织者,从中获取利益,应当承当相应责任,责权对等。

(3)目前网约车平台通过“四方协议”等形式是为了规避法律责任,侵害了乘客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平台的承运人责任,明确各方责权,在发生纠纷、事故时才能有效处理。

理由:

(1)平台只是提供信息撮合服务,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承运人,因此不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

(2)让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责权利不对等。

主要观点3(5条):认为“《管理办法》仅简单约定运营者为责任主体过于笼统,不便于责任认定及纠纷调解”等。

促销方案。

向社会公告。”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在服务所在地不应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主要观点1:应当对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及防止形成垄断作出规定(87条)。

理由:

(1)大量补贴和低价运营将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应当严格禁止网约车低于成本价运营。

(2)如出现网约车经营者垄断市场的局面,可能会为了攫取更大利益,侵害乘客及驾驶员权益。

(3)如形成垄断,公共服务由垄断经营者把持,无法保持公共服务的稳定性。一旦其退出市场,则出现服务空白。

主要观点2:关于不正当竞争及防止垄断的规定存在不合理(53条)。

理由:

(1)网约车经营者的奖励和优惠活动是市场行为,且消费者使用优惠券、抵用券降低了出行成本,对消费者有利,政府不应过多干预。

(2)提前10日将奖励、促销方案向社会公告的规定无上位法要求,应予以删除。

(3)《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并未规定一个市场主体不能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因此关于不得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内容与上位法冲突,变相扩大了不正当竞争或垄断的法律含义。

(4)一个公司是否取得市场支配地位,是市场竞争的自然结果,只要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滥用市场竞争地位,政府就不应行政干预。

主要观点3(12条):应增加“促销后网约车的价格应该至少不低于当地巡游出租汽车的运价”等网约车价格管制内容。

3.关于网约车保险机制(78条)。

《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相关保险。”

所提意见均支持通过保险方式来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但对于保险具体内容有不同意见:(1)保险应当由车辆所有者购买。(2)保险应该由平台统一购买。(3)目前对于保险的规定过于简单,没有规定具体的险种和保险额度,“购买1万元/座的承运人责任险是否也符合要求呢?”,应当予以明确规定。

4.关于进一步加强平台责任(372条)。

所提意见涉及应当进一步明确网约车经营者基本义务、信息安全、服务标准等方面责任。(1)消费者是否与驾驶员达成服务合意、何时何地上车以及行车路线,互联网信息平台予以实时记录,并且长期存档。(2)互联网约车中消费者和服务者双向选择、交互评价并且该信息向所有后来者开放。(3)在网络约车实际运行中,存在大量的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比如向互联网平台提供虚假信息从事相关服务或接受相关服务,比如泄露乘车人乘车信息等个人隐私,再比如发生交通事故后网络信息服务商与驾驶员和第三方的责任承担问题等。

(九)驾驶员权益保障问题(共242条)。

1.关于签订。

劳动合同。

(64条)。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保证接入平台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与接入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

主要观点1:平台应当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19条)。

理由:

(1)不论巡游车还是网约车,经营者与驾驶员之间都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特征,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2)驾驶员应依法享受保险、休假权等劳动权利,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

主要观点2:不应规定平台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45条)。

理由:

(1)对于轻资产模式下的网约车平台企业,要求其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将增加经营管理成本,改变了轻资产的互联网模式,与共享经济思维不符。

(2)出租汽车经营者与驾驶员之间可能只是经济合作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应“一刀切”规定网约车经营者必须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

2.关于承包费协商机制(99条)。

《指导意见》第七条:“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

主要观点1:应当建立承包费协商机制(71条)。

理由:

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承包费,且根据实际的经营状况动态调整,既有利于降低驾驶员的经营负担,又有利于保持经营者合理收益。

主要观点2:承包费应该由政府确定(28条)。

理由:

(1)驾驶员与出租汽车企业相比处于弱势地位,不具有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的条件。

(2)各地的协会、工会组织不健全,无法组织驾驶员与出租汽车企业开展集体协商。

3.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驾驶员的劳动保障(79条)。

主要涉及驾驶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强度、职业病防护等方面。“驾驶员工作强度大、工作时间长,没有职业体面感,相对收入低。”“常年跑出租,让我们老司机身患多种职业病,腰椎肩周炎等疾病非常普遍。希望在养老保险等方面的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十)加强打击非法运营问题(共176条)。

《指导意见》第十七条:“建立和完善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打击非法运营工作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加大非法运营惩处力度。”

所提意见均支持打击非法运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1)目前私家车利用互联网技术从事“专车”服务“只是套上了互联网的外衣”,本质上就是非法运营,扰乱市场、带来治安隐患、加剧拥堵,应当严厉打击。(2)目前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只是对从事“专车”服务的私家车进行处罚是不够的,问题的根源在于所谓的“专车”平台公然组织私家车从事非法运营,应当予以取缔。(3)目前各地打击非法运营的部门协作机制不够健全,应当明确地方政府打击非法运营的主导地位。(4)“能不能像香港那样立法立规对‘黑车’长期保持高压态势,给市场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5)要对现行的出租汽车数量管控政策催生出大量“黑车”的现状进行反思。

(十一)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与规范发展问题(共205条)。

《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私人小客车合乘,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在通勤或节假日出行时,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计划,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并分摊部分出行成本(仅限燃料成本及通行费)或免费互助的出行方式。”

《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或拼车名义提供运营服务。”

主要观点1:应当支持发展私人小客车合乘(167条)。

理由:

(1)私人小客车合乘能够减少交通量,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促进节能减排,符合绿色出行理念,政府应该支持。

(2)允许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分摊出行成本,也方便群众出行,是真正的共享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

(3)细化相关规则,如“每天限定次数、限定每公里价格或者顺风车服务区域”等,进一步明确与非法运营行为的界限。

主要观点2:应该禁止私人小客车合乘(38条)。

理由:

(1)合乘与客运服务的界线难以准确界定,担心“将来的‘拼车、顺风车’一定会发展成为现行的‘专车’、‘快车’第二,同样又会游离于现行法律法规之外!”

(2)合乘双方身份信息无从考证,存在纠纷和安全隐患。

(十二)网约车计价器、标识、存量过渡等其他问题(共1060条)。

除上述11个热点主题外,剩余1060条意见比较分散,涉及网约车计价器、网约车标识、现有“专车”存量过渡等问题。

1.关于网约车计价器。

《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应使用符合规定的出租汽车计价器。”

主要观点1:应该使用计价器。网约车目前使用的软件计费方式不符合国家《计量法》要求;网约车使用计价器可以防止其在恶劣天气等特殊时段乱涨价,保护乘客利益。

主要观点2:不应使用计价器。网约车是利用gps定位技术,通过驾驶员和乘客双方的手机客户端完整记录行驶和交易的全过程,其交易价格事先由双方同意并确认,最终交易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完成,与传统出租车完全不同;网约车的价格可能是动态调整的,计价器功能无法满足其定价要求;网约车安装计价器后有可能导致其巡游揽客,加大政府的监管难度。

2.关于网约车标识。

《指导意见》第二条:“预约出租汽车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电话预约出租汽车等形式,具有预约出租汽车专用标识,不得巡游揽客,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具体车辆标准、营运年限和车辆标识,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主要观点1:应该喷涂标识。网约车应当喷涂有别于巡游车的标识,便于公众识别和执法监督。

主要观点2:不应喷涂标识。网约车定位于提供中高端服务,喷涂特殊标识将降低乘客体验;且喷涂标识可能会导致网约车巡游揽客。

3.关于现有“专车”存量过渡问题。

主要观点1:应适度放宽准入条件。允许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的现有“专车”车辆及驾驶员“转正”。

主要观点2:应该一视同仁。只有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现有“专车”才能依法获得许可证件。

主要观点3:不需设置过渡措施。认为现有“专车”都是非法行为,应坚决打击,不需设置过渡措施。

另外,还有不涉及两个文件具体条款内容、反映文件合法性和出台时机的意见。在《管理办法》合法性问题上,有的观点认为上位法依据充分,有的观点认为上位法依据不足。在《管理办法》出台时机问题上,有的观点建议尽快出台,有的观点建议暂缓出台、由地方先行试点。

实用文件拟办意见(模板13篇)篇十三

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仔细研究了贵局x年x月x日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本申请作出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1.修改权利要求1(以下简称权1),在其特征部分增加技术特征xxx,以具备专利法(以下简称法)22.3条的创造性,其修改依据见说明书xx段。

2.删除从属权利要求x(以下简称从权x),对比文件公开了xxx,与权x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相同的技术问题,其技术方案相同,达到的技术效果也相同,因此权x不具备新颖性,申请人将其删除。

3.修改了从属权利要求x的主题名称,使其与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一致。4.修改了原权利要求书中其他一些形式缺陷,如错别字xxx,附图标记未加括号,yyy括号使用错误,设备型号,标点符号,宣传用语等。以及其他一些明显的实质性缺陷,如……。此修改符合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的规定,可视为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51.3条要求的修改。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符合法33条要求,并且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符合细则51.3条要求。具体修改可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新颖性【采用单独对比法】1.新权1记载了技术特征x、y、z1)对比文件1(以下简称d1)没有公开x,新权1相对d1具有新颖性。2)d2没有公开y,新权1相对d2具有新颖性。2.从权2-3在其独立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也具备新颖性。综上所述,权1、2具备法22.2条规定的新颖性。

三、创造性【采用三步法分析】。

1.权1。

1)d1公开了一种xxx的技术手段,其与本发明的技术领域相同,技术问题相同/相似,技术效果相同/相似,且公开了最多技术特征,因此选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2)由前所述,权1与d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xxx,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具有yyy的技术效果。

因此也没有利用前述区别技术特征结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

a.d2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存在采用上述技术手段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启示。

b.d2虽然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但其在d2中所起的作用是xyxy,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xxyy的作用并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因此获得启示采用上述技术手段解决该技术问题。

第1页。

了xyxy的有益技术效果,具有{显著}进步。

因此权1具备创造性。

2.从权2-x在其独权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1-x具备法22.3条规定的创造性。

四、单一性【专利法第31条-a31】a.独权1和7属于同一发明构思,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具体为权1中的xxx,和权7中的yyy,因此权1、权7具备法31条的单一性,可以合案申请。

b.权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xx,权7解决的问题是yy,两者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并不相同,不属于同一发明构思,不具备法31条的单一性,因此不能合案申请。

五、得到说明书支持。

在判断权利要求书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文字]内容,[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文字内容和附图直接毫无疑义得到的内容]而不仅仅是限于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

a.权利要求记载了技术方案涉及xx,其支持见说明书x段,及附图x,虽然实施例部分仅记载了涉及xy的技术方案,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理解到其必然适用于xx。

(权书中的文字)是yy(说书中的文字)的上位概念,其是利用yy的共性yyy来解决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意识到此上位概括的所有方式都可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并且想不到此上位概括包含的。但不能解决技术问题的方式。因此是合理的概括。

(权书中的文字)是yy(说书中的文字)的功能性限定。对于说书中的实施例1、2、3很难用结果限定/用功能限定更为合适。而本发明的关键不是用某一结构实现这一功能,而是由能实现这一功能的技术特征与其它技术特征相结合来解决技术问题。因此该权利要求不是单纯的功能性权利要求,也没有理由怀疑这一功能性技术特征包括的某一具体结构不能与本发明的其他技术特征结合解决技术问题,因此是合理的概括。

综上,权利要求书是得到说明书支持的,符合法26.4条要求。

六、说明书能实现。

说明书xx段记载了x、y、z的位置关系,附图1-3给出了xyz的形状构造,虽然没有以文字方式记载xyz的组装关系,但是结合说明书以及附图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出xyz的作用,以及其之间的连接关系,实现技术方案,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并达到技术效果。

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对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出了清楚完的说明,符合法26.3条要求。

七、r20.2。

权x中记载的技术方案是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其体构成了本发明/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方案,解决了技术问题并达到了技术效果,符合细则20.2条要求。申请人相信,上述修改和陈述已经克服了审查员在审查意见中指出的缺陷以及其他一些形式缺陷,符合法、细则、指南的要求,恳请审查员在此基础上尽早授予本申请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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