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更新(精选13篇)

时间:2023-12-21 作者:GZ才子

范文范本可以给我们提供篇章结构、语言运用等方面的参考,让我们的作品更加有说服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挑选的范文范本,希望大家能够通过学习这些范本来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更新(精选13篇)篇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草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草行业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将烟草生产、仓储企业作为消防保卫重点,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各卷烟(雪茄烟)厂、复烤厂以及各类仓库。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行业内企业、事业单位,以下同)防火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防火管理人员的配备:各卷烟(雪茄烟)厂、复烤厂、烟草分公司应配备专(兼)职二人,县烟草公司应配备专(兼)职一人,车间、班组、库房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一人。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应协助本单位领导抓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七条各企业必须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应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百人以下的企业不少于职工总数的50%;卷烟年生产量在二十万箱以上,复烤烟叶在二万吨以上,贮存物资价值在一亿元以上的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组织条例》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队员不少于18人。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制定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工作会议制度;

(二)防火宣传教育制度;

(三)火源管理制度;

(四)电源管理制度;

(五)消防设施、器材装备维修管理制度;

(六)车间、库房、班组防火管理制度;

(七)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八)重点部位防火管理制度;

(九)火灾隐患整改和立、销案制度;

(十)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制度;

(十一)检查评比和奖惩制度;

(十二)外来施工单位防火管理制度。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制定下列人员消防职责:

(一)单位主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

(二)单位分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

(三)保卫处、科、股长管理职责;

(四)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职责;

(五)专职消-防-队长、指导员职责;

(六)专职消-防-队员职责;

(七)义务消-防-队员职责;

(八)车间、库房、科(室)负责人防火管理职责;

(九)班、组长防火安全职责;

(十)特殊岗位工作人员防火安全职责。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把防火安全教育纳入到职工教育计划,做到内容、人员、时间三落实。对新上岗的各类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防火教育和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三章防火检查

第十一条各省级公司每年至少对本系统进行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检查;各企业每月进行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检查;车间、部门、仓库对防火责任区每周应不少于一次防火安全检查;班、组每天班前和班后应当对所属机台、库房和防火责任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各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警卫力量,严格值班、检查、巡逻制度,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检查发现的火险隐患,应逐条登记存档,并填写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被检单位(集体)应当认真整改。

第十四条一般火险隐患和重大火险隐患整改率应分别达到90%和100%。火险隐患整改要落实计划、落实资金、落实负责人,并规定整改时限。

第四章建筑防火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厂房和仓库等工程时,其防火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技术法规的规定,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后,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消防工程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工厂、仓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如因生产、储存确需搭建时,应当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

第十七条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厂房和库房,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或阻燃材料,厂房、库房内的吊顶、隔墙不准采用可燃材料。

第十八条消防通道、疏散楼梯、电梯间内禁止堆放物品,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

第十九条厂区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8米,一般通道不小于4米,道路上空的架栈桥等障碍物,其净高不应低于4米,不得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停放车辆、搭建建筑物,必须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库房内成品、半成品、原辅材料堆放要整齐,并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米2,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用于商品养护的电器设备间距不小于1米,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每个卷烟堆垛垛高不得超过八件,烤烟原烟堆垛不得超过六包,复烤把烟不得超过六包。

第二十一条露天、半露天烟叶堆场的最大储量不得超过20000吨,超过的应分场堆放。分场堆物,堆场与堆场之间不应小于40米,每垛占地面积一般不应超过100米2,堆高不宜超过5米,堆垛与堆垛之间不应小于15米,五垛为一组,组与组之间不应小于15米。半露天库房支架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第二十二条厂区、库房、车间、仓库的重点防火部位,防火标志要醒目。占地面积超过500米2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米2的库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各厂及大型卷烟和烟叶仓库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应当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或其他通讯工具,并保障通讯畅通。

第五章电源管理

第二十三条车间、仓库内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路,不得随意增设电器设备,高、低压线不得架设在同一根电线杆上。

第二十四条车间、库房的.电源线路、电器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板)不得有积尘,立式配电柜周围一米内不准堆放物品,应保持干燥并挂牌专人管理。各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施严禁超负荷运行。

第二十五条车间、库房的照明设备悬挂应当牢固。发酵房照明灯具应安装在墙壁四周。香精、油料库必须安装防爆灯。贮丝、烘支房和各库房内不得使用60瓦以上的白炽灯,线路应采用暗管敷设,开关应安装在室外,做到人走灯灭,并有断电指示灯。库内不准使用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

第二十六条厂区、仓库的电气装置、电源线路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规范的规定。车间电源线路应当安装在架线支架内,与各设备连接的动力线必须采用穿管连接方式。库房的电源线路应架设在库外,引进库房内的线路,必须装置在金属或非燃塑料管内。线路和灯头应安装在库房通道上方,距堆垛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米,严禁在堆垛上方架设电源线路,严禁在库房闷顶内敷设配电线路。

第二十七条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线路。库区的电源应设总闸、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并有防潮、防雨等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电器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零或接地保护装置。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下方禁止堆放物品。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应当设置防护罩。

第二十九条厂区、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三十条配、发、变电房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物和堆放其他物品。

第三十一条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

第三十二条配、发、变电房内严禁明火作业和使用电炉。室内通风要保护良好。

第六章火源管理

第三十三条厂区、库区禁止流动吸烟。吸烟室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室内要通风良好。吸烟室周围30米内不得存放易燃和可燃物品。吸烟室应有专人管理。

第三十四条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生产区、库房外、车间内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动火必须向保卫处、科(股)申请办理临时动火证,方可动火。并有防范措施和专人管理,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

(二)固定动火须经保卫处、科(股)防火安全审核同意,报经企业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固定动火证。应明确动火人防火职责,采取安全措施和配备相应灭火器具,主管安全部门应当经常检查和加强管理。

第三十五条厂区和车间内的蒸汽管道应当定期清扫,保持清洁,并用难燃材料保温,其保温厚度以表面不超过50℃为宜。车间内的暖气包、管、片等0.5米内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品。车间、库房内的送气、通风、送料、除尘、空调管道应当分开安装并安装阻火阀,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第三十六条车间、过道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香精、酒类等易燃物。香精、酒类等易燃液体不得与卷烟原辅材料、成品混同储存。

第三十七条发酵房、真空回潮、复烤机要严格控制温度。复烤机房排气管周围剩余烟叶,每周清扫不少于一次。各种纸箱、盒应使用蒸汽或电烘烤,严禁使用火墙等明火烘烤。烟叶堆垛应定期检查,防止炭化自燃。

第三十八条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物品堆垛。在库区作业的电瓶车、铲车、吊车等必须安装防止喷火或打出火花的安全装置,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修理和加油。

第三十九条厂区、仓库、露天堆场周围100米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场周围的杂草等可燃物应经常进行清除。

第七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四十条厂房、库房应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配备消防器材。消防供水不足的厂区、库区必须修建消防池、水井或水塔,确保消防用水。

第四十一条消火栓应有明显的标志,室外消火栓周围20米内不准堆放物资和停放车辆。

第四十二条各种消防器材要分布合理,摆放在便于取用,通风良好的地方。室外消防器材应摆放在防雨、防晒的箱、架、柜内,严禁与油类、酸、碱等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接触。

第四十三条消防装备、器材应指定专人管理、维护保养和更换并挂牌管理,任何人不准挪作他用,确保完好能用。地处寒区的企业,寒冷季节应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采取防冻措施。

第四十四条消防器材维修、更换、添置经费,应优先给予保证。各单位每年应根据消防设施、装置、器材使用情况和火灾隐患整改需要,进行一次消防经费预结算。消防经费不得擅自挪用。

第八章奖惩

第四十五条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消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单位(集体)表彰、奖励条件:

(一)单位领导和全体职工重视消防工作,全年未发生火灾事故的;

(二)防火组织机构健全,防火措施落实,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消防设施、装备和器材完善,保证扑救火灾的需要。凡发生火灾事故的县级以下企业(含县级)不得评为烟草总公司和省级公司的先进单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省级公司不得评为总公司先进单位。

个人表彰、奖励条件:

(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训练,成绩优异,工作表现突出的;

(二)模范执行防火制度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在预防火灾工作中作出贡献的;

(三)发现和消除隐患,表现突出的;

(四)及时发现和扑救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的。

第四十七条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公安厅(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公安部备案。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 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由业务经理直接负责安全、防火工作。

二、 消防设备齐全按规定时间定期审验,完好率100%。

三、 货场内禁止吸烟及动用明火,要设立防火标志。

四、 要随时保持场内清洁,对散落的可燃、易燃杂物要及时清理。

五、 场内严谨装卸、存放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物品进场前,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认无火灾隐患方可进入;要建立货物入场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台帐。

六、 一切进入货场的机动车辆,必须佩带防火帽,并注意排气管一侧不要靠近易燃物品。

七、 安装一切电器设备要严格按照电子设计规范执行,并由正式电工安装修理及使用管理,任何人不得乱拉线路和安装电器。

八、 各种电器设备线距严禁超过安全负荷,发现超负荷、短路、发热及绝缘损坏等不安全因素要及时修理。

1、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物业管理中心应指定防火责任人,各住户为当然防火责任人,负责做好各自所属范围的防火安全工作。

2、小区内所有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栓水龙头,喷淋头、烟感器、温感器、警铃、、破玻按钮、消防电话插孔和消防电梯及各消防线路等均不准擅自移动、拆除、破坏,保证消防设施处于良好的状态。未经消防部门批准而擅自更改消防设施者,要对此造成的事故和经济损失负全部责任。要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或消防标志。

3、小区内所有竖向井道(如管道井、电缆井、排烟井等)和设备间的门窗不得随意打开,如有需要,需报管理处批准。

4、消防区及楼梯走道及出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占用、封堵,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及堆放家具和其他杂物。

5、小区范围内公共地方严禁燃烧香火、纸张、织物、纤维、塑料物品、本制品及其他废弃物品。烟火及火柴余灰要随时熄灭,各业用户应教育儿童切勿玩火。

6、小区内严禁储存烟火爆竹、炸药、雷管、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品,严禁在小区内燃放烟火爆竹、乱扔烟头。

7、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得违反规定,拉、接电线和安装电气设备。

8、安全使用液化气、煤气、炉灶要保持清洁,切勿留有油渍,烟头及火柴余火要随时熄灭。

9、进行室内装修时,严格遵守《装修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严禁明火作业和选用易燃材料。

10、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如切断着火域电源,关闭管道燃气阀门,启用消火栓水龙头、干粉灭火器),进行补救的同时,迅速拨打"119"或告知值班保安员,迅速离开住所,从消防楼梯或安全疏散通道转移到安全地带,严禁使用电梯。

11、物业管理中心将坚持巡回检查制度及节假日、重要活动日的全面检查,对查到的消防隐患要责令有关单位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xx学院中区公寓建设领导小组

二00x年五月十四日

为了加强生活区内的治安、防火工作,预防各类治安、刑事案件、火灾、火警事故的发生,充分为施工人员住宿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特制定以下治安消防管理规定,望各分包单位每位施工人员认真遵守:

一、分包单位的施工人员进入生活区住宿,必须经总包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住宿,未经同意的严禁在生活区住宿。

二、生活区住宿人员,宿舍内严禁乱拉乱扯电线;严禁使用碘钨灯具照明,严禁使用电热器具(如:电褥子、电炉子、电热水器、自制的各种电热器具等),线路必须经临电人员统一布线、安装;经同意设置的手机专用插座,必须集中在安全部位,专人管理,非电工人员禁止勿动电箱、开关等一切设施。

三、生活区各宿舍严禁抽烟,抽烟时必须到门窗外,抽完烟头严禁乱扔乱丢烟头、烟盒,以免引燃其他物品和影响环境卫生。

四、宿舍内严禁使用聚苯板材、草帘被作铺垫,严禁使用塑膜彩条布做围挡,宿舍内严禁积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如:汽油、油漆、稀料、氧气瓶、乙炔瓶、液化气瓶等容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物品)、棉纱、麻丝等可燃性材料。

五、严禁在宿舍内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赌博、翻看黄色书籍、传播影像制品,严禁流氓行为发生;女性职工应集中住宿,严禁混住;严禁留宿外来人员及家属。

六、保持宿舍内整洁卫生,做到铺面、地面整洁干净,个人物品摆放整齐,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明火、蚊香,防止发生火灾火警事故;严禁在生活区内随意大小便;严禁在生活区宿舍门口、楼道走廊内随意倒泼污水、洗脸水;严禁乱串其他宿舍。

七、生活区内的消防设施器材(消火栓、灭火器材),除非遇到火灾紧急情况时任何人都有义务使用消火栓、灭火器材进行火灾扑救;严禁私自动用、损坏、埋压、圈占;严禁盗窃他人物品。

八、凡违反上述规定者,一经查出,总包将依据施工现场综合管理处罚规定予以处理,触犯法律者,交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九、上、下班时严格按照交通路线行走,行走时不得打闹,横穿马路。

为了保障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和事件的发生,保护职工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我公司施工现场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构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或安全责任制。

2.项目负责人是本施工现场安全防火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作用。

3.施工现场必须成立防火领导小组,建立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防火预案,并要定期进行消防实战演练,评估防火应急预案的可行性。

4.各施工现场要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消防通道,其宽度不得小于3.5米,消防通道必须畅通,通道内不得堆积任何其他材料。要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消防意识和火场逃生的自救方法。

6.各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充足数量的消防器材,并要设置专人负责进行维护管理,定期进行更新,保证每个消防器材的完好与可靠。

7.要指定消防检查制度,不定期地对施工现场、临时生活区进行消防检查,发现消防隐患要及时根除。

8.各施工现场必须在进场入口处设置明显的标志牌,标志牌能够清楚的反映各种消防器材所设置的位置和数量。

9.易燃易爆物场所及仓库等关键部位必须保证其通风,并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设置,必要时设置隔离区,严禁明火及各种闲杂人员进入。

10.施工现场要指定并严格执行动或审批制度,动火前要及时清楚附近的易燃易爆物,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用具。用火证当日有效,动火地点变换时要重新办理用火审批手续。

11.施工现场和生活区不得违章使用电源,不准使用电炉、煤气坛、煤气灶等危险设施。

12.氧气瓶、乙炔瓶(罐)工作间距不得小于5米,两瓶同明火作业间距不得小于10米。不得使用未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气瓶。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更新(精选13篇)篇二

为了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管理方针,保障全体员工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员工〈含劳务工〉宿舍住地消防,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劳务分包的消防安全由分包队的主管领导负责。

二、要建立消防组织,落实防火,防盗规章制度。“落实三自原则”。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

三、严禁使用自制电褥子,需要使用时要有电工统一安装,任何人不得私拉乱接;现场机电设备实行一把闸控制,做到上班停电,下班后送电的管理制度。

四、各部门要加强火源管理,宿舍内要备有烟灰缸,以免吸烟人乱扔烟头引起火灾。食堂火源要设专人负责管理。

五、各部门负责人要经常对自己管辖的住地火源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火源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争取时间解决。

六、项目部主管领导、专职安全员要每星期对各部门、各施工队的住地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各种隐患,在限期内不加整改的,要给予罚款,以发现火灾事故,视财产损失程度给予1000~2000元罚款,严重责任者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工地临时工程在规划时应按规范配备消防设施,消防设施应与临时设施同时投入使用、并指定人员管理。

二0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更新(精选13篇)篇三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农村牧区火灾危害,保障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农村牧区不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外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工作做出规定的森林、草原地区。

第二条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委会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规定负责农村牧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 农村牧区消防工作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将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

第四条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制定和完善所辖苏木乡镇消防规划,并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和消防通讯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所辖苏木乡镇总体建设规划中。

第五条 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于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和协调解决农村牧区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的实施情况,对火灾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第六条 农村牧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组织及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安消防、民政、建设、林业、农牧业、教育、文化、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共同做好农村牧区消防工作。

第八条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公安派出所、嘎查村委会、农村牧区有关单位等人员组成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的组织、督促、协调和管理。

各苏木乡镇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并确立专人具体负责消防工作。

第九条 各嘎查村应建立由嘎查村委会主要负责人、村治保会、村民小组长、治安巡逻人员组成的消防安全工作组。嘎查村消防安全工作组在苏木乡镇防火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工作组在易发生火灾季节或重大节日期间要加强防火宣传和防火巡查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条 无公安消-防-队的旗县(市、区)应逐步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兼)职、乡镇企业自办等形式的消-防-队伍,各嘎查村应建立志愿或义务消-防-队。

农村牧区各类消-防-队伍应根据扑救火灾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灭火车辆、器材,开展经常性消防训练和演练,进行消防巡查,承担火灾扑救、社会救助、灾害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农村牧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保养经费及专(兼)职消防员、义务消-防-队员等的补助和消防办公经费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保证专款专用。

开展农村牧区消防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农牧民负担。

第十二条 义务消-防-队员进行扑救火灾、抢险救援工作,所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给予补助;因扑救火灾、抢险救援而受伤或死亡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

第十三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大力扶持农村牧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协调和鼓励金融、保险等部门增加消防设施投资贷款和农牧户财产保险,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将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结合农村牧区实际,制定农村牧区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工作任务,组织、督促、协调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的开展。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与行政区域内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单位、嘎查村委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组织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

(三)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农村牧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农牧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定期组织嘎查村委会成员、消防管理人员学习消防业务知识,提高消防业务技能。

(四)制定落实农村牧区消防规划,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保障各项消防经费的落实。

(五)督促公安派出所落实农村牧区消防监管工作,定期组织防火安全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六)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农村牧区消防工作档案。

(七)参与组织行政区域内的火灾扑救,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十五条 嘎查村委会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日常工作内容,维护本地区消防安全。

(二)制定《防火公约》,对农牧民履行《防火公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档案,掌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消防灭火和疏散逃生演习,提高群众防灭火能力。

(五)组织人员对驻本地区的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农牧民住户进行消防安全提示,发现和纠正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六)及时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报告火灾隐患情况。

(七)发生火灾,立即报警,及时组织疏散周围群众,组织义务消-防-队伍扑救初期火灾,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八)负责义务消-防-队伍建设以及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第十六条 农村牧区公安派出所应履行下列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一)督促、协调嘎查村委会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对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督促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开展消防工作,整改火灾隐患,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应组织专项检查。

(三)配合消防业务指导部门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消防法律法规知识。

(四)指导、督促嘎查村委会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检查和训练。

(五)受理群众举报,依法查处管辖范围内的单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受理管辖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使用中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七)发生火灾后,立即派员迅速到达火灾现场,并将火灾情况及时向主管公安机关及公安消防机构报告;组织人员进行火灾扑救、人员疏散、现场警戒、维持秩序、保护火灾现场等工作。负责对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向公安消防机构上报调查报告、火灾统计等材料。

(八)掌握管辖范围内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基本情况,每半年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主管公安机关及公安消防机构报告一次,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九)完成上级公安机关及公安消防机构部署的其他消防监督工作。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在建设农村牧区给水管网时,应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并满足消防用水需要。没有给水管网的,可利用河流、湖泊、水渠等天然水源设置消防取水点等取水设施。

天然水源缺乏的嘎查村,应结合农村牧区节水灌溉和人畜饮水工程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设置消防替代水源。

第十八条 有森林、草原的苏木乡镇应把森林、草原防火与城镇防火工作结合起来,制定灭火联动方案,经常开展联合演练。

第十九条 农村牧区学校每学期应安排两次以上消防安全教育课程,学生入学后和放假前各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 农村牧区电网建设与改造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农村牧区的用电设备、设施、材料应符合质量标准,并应由持有岗位资格证的电工负责安装、检修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章用电。

第二十一条 住宅、庭院内禁止存放、销售、生产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禁止乱倒液化石油气残液,禁止倾倒有明火的灰土,禁止野外焚烧庄稼秸秆和垃圾等杂物,未经旗县级人民政府或旗县级人民政府授权单位批准,且未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的,不得烧荒。

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应存放在居室、公共场所,并严防高温及日光照射,钢瓶与炉具之间应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 室内不得同时布置其他明火炉灶。

第二十二条 农村牧区打谷场和秸秆、柴草等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设置应符合《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39-90)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禁止占用道路、林地;禁止在堆场内停放、修理机动车辆;禁止在堆垛5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在打谷场内吸烟。

(三)收获季节收获的秸秆不得大量进屯入户,应贮存于村外空旷地带,不得贮存于生产、生活建筑物附近及街道两侧,不得堆放于电力架空线、变压器下。

(四)在柴草较多、居住密集的城镇和村屯以及靠近林区的地方,应在烟囱或炉膛眼上加盖防火帽或设置防火挡板。

第二十三条 农村牧区集中建造的全封闭式牲畜棚应单独建造,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已经建造的低于三级的棚圈应逐步进行改造。

(二)电气线路应穿阻燃管或金属管敷设,其照明灯具要安装牢固。

(三)要设置直接对外出口,且门应当向外开启,铡草、饲料间及饲养员宿舍要与棚圈分开设置,如相连时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四)禁止在牲畜棚圈、饲料间、饲料堆场内吸烟或动用明火。

第二十四条 厂房、库房、堆垛、牲畜棚圈附近应设置消防水井或消防水池等消防取水设施。

第二十五条 农村牧区建造的火墙、炉灶、火炕不应靠近可燃墙壁砌筑,用砖砌筑的烟囱其内壁与可燃构件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4厘米;金属制作的烟囱周围70厘米范围内不得有可燃物质。

第二十六条 消防车通道不得被占用、堵塞、阻断,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3.5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8米。管架等障碍物必须穿越道路上空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米。

第二十七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草原防火季节、重大节假日以及那达慕、庙会等各种集会期间,苏木乡镇、嘎查村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八条 房屋连片集中、火灾危险性大的嘎查村和集镇,应在规划治理时,根据消防安全需要有计划地实施拆迁、改造,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提高房屋耐火等级。对已经建造的成片密集木结构房屋和茅草房屋,应采取修建防火墙、开辟防火间距等防火分隔措施,并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派出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严格履行公安行政处罚程序,将拟实施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报当地公安(分)局审核后,加盖公安机关印章,以公安机关名义作出。

第三十条 各旗县(市、区)每年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较好的苏木乡镇、嘎查村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不落实消防管理规定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0日

第一条、为预防农村火灾和减少农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农村实际情况,制定规定。

第二条、我旗农村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消防规划,将农村消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农村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其他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第四条、公安、规划、财政、农业、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等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消防工作,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农村消防工作的监督、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

第五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当应履行下开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确定消防工作机构和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本乡镇(街道)的消防规划;

(三)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与辖区村委会、驻在单位签订

年度《消防安全责任状》,并组织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

(五)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本村的消防安全工作;

(六)组织消防检查和专项治理;

(七)组织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编制农村消防规划,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二)定期向旗政府及其公安部门报告农村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三)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能够及时扑救,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指导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

(五)指导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业务建设;

(六)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辖区内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对辖区内消防基础设施的管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四)组织、指导辖区内的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五)依法对消防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章规定的其它有关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和固定宣传牌,设立防火标志;

(四)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五)确保消防车道畅通,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六)为鳏寡孤独的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提供火灾预防和救助服务;

(七)建立消防工作档案。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车道、消防通信、消防设施建设与村容村貌改造、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工程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农村道路时,村内主干道路宽度应当不小于3.5米;管架、栈桥等障碍物跨越道路时,其实高应当不小于4米,确保水防车辆通行。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农村自来水管网时,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已有自来水管道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村,应当对管网进行改造,并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没有自来水管网的村,可以利用天然水原设置取水设施;无天然水源的,应当设置存水量不小于50立方米的水防水池,并配置相应消防装备。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农村公共建筑时,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标准,使用符合耐火等级要求的防火建筑材料。鼓励村民住宅使用耐火材料,改善农村用火、用电、用气条件。

第十三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等火灾多发季节以及重大节假日期间,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在重点防火场和部位设置警示标志,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求丰相关责任人员及时整改,并实施跟踪复查。

第十四条、举办灯会、庙会等群众性活动,主办者应当制定灭火、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报当地派出所或消防机构审核, 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五条、农村地区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老年公寓)、卫生医疗等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一)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配备完好、有效的应急照明设施和消防器材;

(四)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提示标志,确保有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畅通;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法规、防火知识、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方法等内容的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在农村地区从事旅游、餐饮、娱乐、住宿等经营活动的场所,应当开展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

(一)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二)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制定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开展防炎巡查和自检自查,及时消除各种火灾隐患;

(六)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提示标志;

(七)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在农村地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远离停车场、林地、柴草堆垛、文物保护单位、输变电设施、医疗机构、幼儿园、敬老院和易燃危险化学品存放地等区域。

第十八条、住宅、仓房庭院内禁止存放易燃爆化学物品,禁止乱倒液化气残液,禁止 倾带有明火的灰土,禁止烧荒。

谷场内吸咽,打谷场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四)用电设亩和电气线路应由村镇电工安装;电力、照明线路宜采用埋地穿管敷设,其管材不应采用竹管和塑料管;打谷场的每台电动机应设单独的操作开关,开关应安在封闭的开关箱内;电气设备及电源开关应距离堆垛25米以上。

第二十条、农村大量的成片的庄稼秸杆、柴草堆放地点应设在村镇的边缘地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农村养殖专业户确需大量存放秸杆柴草的,应在场外或要外堆放;

(四)柴草堆垛距建物的间距不应小于25米,与明火或散

发火花地点距离不应小于25米,距通讯线路或电力架空线不应小于20米,距室外电力变压器距离不小于25米,距医院、学校、敬老院、幼儿园、歌剧院、农贸市场等重要公众聚集场所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距交通路外沟沿距离不应小于15米。

第二十一条、畜牧养殖棚圈应单独建造,设置直接对外出口,并符合下列规定:

(二)棚圈内电气线路应穿阻燃管或金属管敷设,其照明灯应安装牢固,并应采用防爆型;

第二十二条、农村建造的暖棚、炉灶,不应靠近可燃墙壁砌筑;用砖砌筑的烟筒,其内壁距可燃构件距离不应小于24厘米;用金属制做的烟囱,其周围70厘米范围内不得有可燃物质。

第二十三条、村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少量存储的农业生产用燃油,存放于独立房间内;

(五)生产生活用火过程中,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六)参加有组织的消防宣传教育。

第二十四条、任可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地区从事下列行为:

(一)埋压、圈占、损毁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器材和设施;

(二)占用村内道路堆物、堆料或者搭设棚屋,影响消防车辆通行;

(三)在存放可烯物的场所遗留火种;

(四)在林地附近以及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下方存放可燃物品或者烧荒。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由旗防火安全委员会具体部署,由旗公安消防机构牵头负责,每年年底前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全部落实到位,坚决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全旗加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农村地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城乡结合部地区适用本规定的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本市农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逐步提高农村居民自防自救能力。

第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消防工作,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将农村消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制定工作标准和考评制度,对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村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农村地区消防行政许可、火灾事故调查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等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规定,负责相应的农村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对村民委员会的防火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农业、安全生产、林业、水务、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消防工作。

第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通过农村题材的栏目,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村居民进行消防法规、防火知识、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方法等内容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消防规划,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与治安巡防队、森林消-防-队等相结合的专(兼)职消-防-队,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鼓励村民委员会组织建立志愿消-防-队。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队伍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小组,设立消防安全员,健全工作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火灾扑救,建立消防工作档案。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农村居民制定规范农村居民行为的防火安全公约。防火安全公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堆放易燃物品等行为的安全要求;

(二)保证消防车道畅通、公共消防器材设施完好有效的措施;

(三)对老弱病残人员的监护和帮助措施;

(四)根据本村实际,保证消防安全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与村容村貌改造、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工程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新建、改建农村道路时,村内主干道的路面宽度以及管架、栈桥等设施跨越道路的高度,应当符合消防车辆通行要求。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农村自来水管网时,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已有自来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村,应当对管网进行改造,并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没有自来水管网的村,可以利用天然水源设置取水设施;缺乏天然水源的,可以设置消防水池等作为替代水源。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农村公共建筑时,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标准,使用符合耐火等级要求的建筑材料。鼓励农村居民住宅使用耐火材料,改善农村用火、用电、用气条件。

第十三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等火灾多发季节和重大节假日期间,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在重点防火场所和部位设置消防警示标志,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求相关责任人员及时整改,并实施跟踪复查。

第十四条 农村灯会、庙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群众性活动的主办者应当制定灭火、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农村集市的主办者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消防管理人员和灭火器材,保证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畅通;没有主办者的,集市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

第十五条 农村地区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疗机构、图书室,以及从事旅游、餐饮、娱乐、住宿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配备完好、有效的消防器材;

(五)开展防火巡查和自检自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法规、防火知识、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方法等内容的宣传教育;

(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

第十六条 在农村地区从事燃油、燃气、造纸、木材加工、家具生产、服装加工、废品收购、仓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三)在经营场所周边设置明显的消防警示标志;

(四)严格用火、用电制度;

(五)生产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第十七条 在农村地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指导在农村地区居住的人员做好下列防火工作:

(一)爱护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器材和设施;

(二)不在村内道路上堆物、堆料或者搭设棚屋;

(三)不在林地附近、架空高压输电线路和通讯线路下方堆放可燃物或者燎荒;

(四)毗邻林地居住的人员使用明火时,采取防火措施;

(五)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超负荷用电,严禁安装不合格的保险丝、保险片;

(六)安全使用明火,定期清理火炕(墙)、烟道,检修住宅内的燃气管道、器具;

(七)学习和掌握家庭火灾扑救和逃生自救等消防常识,做好对被监护人的教育和看护;

(八)租赁房屋或者承包经营场所时,明确当事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有农村消防工作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农村消防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更新(精选13篇)篇四

为了加强和规范区级机关办公楼的消防安全工作,切实保护机关工作人员的生命和单位财产安全,健全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实现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领导

区级机关两大院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为主任,成员由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办公室综合科科长,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基建房产科科长组成。区级机关各单位应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确定本部门的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明确分管领导,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

二、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机关各部门防火工作,要坚持贯彻消防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的具体工作由分管领导全面抓好落实。

(二)各部门责任人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要求管理好本部门办公楼、楼层、办公室的消防安全,确定各级、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两大院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后勤服务中心负责。

三、火灾预防

(一)各机关单位必须根据《消防法》规定配备好消防设施、灭火器等,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设备设施性能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用或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准堵塞消防通道。

(二)各部门应经常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限患整改的复函报公安消防机构。

(三)机关办公楼内电力配电间、总机房、汽车库、空调机房、计算机房、档案资料室、财务室、储藏室、文印室、监控室等部位为防火、防爆重点部位。上述重点部位的管理部门要严格遵守防火、防爆管理制度,要落实安全措施,明确防火责任人,重点部位禁止烟火、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四)机关办公楼要安装用电设备(包括临时性用设备)均需要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并由专业人员位线和安装,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http://变动电器线路和电器设备,不得擅自使用大功率电热取暖设备。按规范调换熔断丝,不得任意加大加粗。严禁随意控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五)办公楼内废纸杂物,应到指定地点焚烧或处理,严禁在办公室和大楼通道等处焚烧。

(六)禁止乱扔烟蒂。严禁将液化气等易然、易爆危险物品带入机关办公楼。

(七)各办公室使用的电器设备,必须按照操作使用说明书中的“安全须知”、“注意事项”所述正确使用。当人离开或下班时必须断开电源,防止长期通电引起电器发热燃烧。

(八)采用多种形式对干部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让干部职工掌握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四、火灾扑救

(一)机关办公人员或保安发现火警均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应讲清起火地点、单位、火势情况,并通知相关领导。(消防报警119)

(二)起火单位要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生命和重要设备、物资,并派人接应消防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三)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的统一指挥。

五、奖励与处罚

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抓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确保安全。对抓消防安全工作成绩显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国消防法〉办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消防法律法规。

2、将消防工作纳入工作规划,确保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单位正常工作两不误。

3、配齐配足消防器材,确保消防演习活动正常开展。

4、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逐步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健全消防工作台帐。

5、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教育。

6、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督促各科室认真执行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加强消防安全防范。

7、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灭火逃生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8、配合区消防大队开展火灾调查,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9、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各科室负责人应每日对本科室进行防火巡查。

3、办公室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并认真填写防火检查记录。

4、检查情况应及时通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各科室负责人管理,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负责,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科室的消防器材由本科室管理。

四、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科室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二)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向

办公室领导提出申请。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五、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建立义务消-防-队,并在办公室主任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及演练。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义务消防员进行培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为贯彻落实“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搞好我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我局消防安全工作由主管局长统一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局法人、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各住户户主分别为防火责任人。

2、我局职工、家属人人有责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发现火灾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及消防部门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

3、我局院内严禁以任何理由燃放烟花鞭炮(春节应在指定地点燃放),违者予以罚款,一次两百,以此累计。

4、严禁在办公室和要害、重点防火部位及宿舍阳台上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

5、严禁在我局院内仓库、档案室吸烟、用火。其周边安全距离内和院内住宅阳台上禁止燃烧垃圾点火。

6、烟头不准乱丢,室内废纸、木屑等易燃物要及时清理并妥善处理。

7、各住户生活用火,应做到人离气关、封火、封灶;严禁液化气灶和煤灶在一个房间内同时使用。

8、严禁私自使用电炉、电热壶和乱接电源,凡院内电器设备、线路维修,必须报局办公室,安排持证电工作业。

9、爱护消防器材。消防栓、水带、灭火器等器材供灭火专用,严禁擅自挪动;消防通道严禁停车、堆放物品。

10、违反上述规定的,局办公室可分别给予没收物资、通报批评和罚款处理;造成损失或损失严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在消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奖励。

和田路政管理局地方海事局办公室

2011年3月16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镇机关办公楼消防安全管理,切实消除火险隐患,保障机关办公楼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区委、区政府、安委会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署全镇的消防安全工作,研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接受消防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站所办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通过张贴消防图画、设置消防宣传专栏、消防宣传公益广告牌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宣传防火、报警、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

第五条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单位职工的集中消防培训。 消防培训主要有下列内容:有关消防知识、法规、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会报警、扑救初期火灾、自救逃生知识,组织人员安全疏散等常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更新(精选13篇)篇五

1、各校要成立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学校义务消防队。在人员变动时,及时调整,保证组织健全。

2、认真组织师生学习、宣传《消防法》,要利用校广播站、黑板报、宣传橱窗、班队活动等途径经常对师生进行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教育师生掌握正确使用电气、液化气等知识,教育学生不玩火,以及安全逃生的办法。

3、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讨论、检查、布置、总结本校消防安全工作。

4、定期组织义务消防员学习政治、业务,熟练掌握、使用消防器材。

5、在学校扩建、装修时,同时考虑消防安全:对消防重点部位,要配足消防器材,定期组织检查,保证完好。

6、时时刻刻保持高度警惕,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一旦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灭火抢救。

7、消防要害部位管理制度:(1)学校确定将档案室、保管室、图书馆、阅览室、仪器室、电脑室、语音室、体育器材室、食堂、多媒体教室列为消防重点要害部位。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2)消防要害部位要设立禁火标志,严禁在消防要害部位吸烟,一旦发现,要立即制止。

(3)根据有关规定,学校配备的消防器材、灭火机,要放在明显的地方。义务消防员要学习、掌握一般的消防知识,会正确使用灭火机,会报警。经常检查灭火机,健全保养制度,如发现过期,要及时更换药剂。

(4)学校要经常检查电器、电线的使用情况,不准乱拉临时电线,经常宣传安全用电知识。

(5)电脑室管理人员、各办公室内教师在启动电脑、空调、电热台板等设备时,先检查线路、插头的安全情况,使用结束时,要切断电源。

(6)仪器保管员不准在仪器室里做演示实验,易燃剧毒物品坚持严格审批专人领用,多余回收。

(7)图书室、体育器械库房的保管员打开门窗时,要保持室内有人,人离开时,随时关好门窗。严禁火种入内。

(8)班主任要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班务工作计划,积极配合学校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教育学生不要玩打火机,不玩烟花炮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9、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做出贡献者,报请学校给予奖励。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经济损失者,报请学校给予行政处罚。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更新(精选13篇)篇六

1、为了加强酒店的消防安全工作,保护酒店的财产和职工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消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方针。

组织领导。

火安全委员会,各部门都要建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2、防火安全委员会和消防安全工作领导要建立例会制度。

酒店防火安全委员会职责。

1、组织贯彻市政府和上级发布的消防安全操工作规定、要求和各项规章制度。

2、组织制定商城的消防规章制度,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措施、方案。

3、指导各部门对员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组织安排各部门义务消防队。进行定期各部门专。

4、组织消防安全检查,主持排除火险隐患,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上的问题。

5、组织评比,表彰消防先进部门和个人。

6、负责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1、组织和具体贯彻市政府和当地公安消防机关、公司的消防工作规定要求和规章制度。

2、组织制定本部门的消防规章制度,修订完备本部门的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措施、方。

案。

3、对本部门职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组织义务消防对的训练,并检查各班组的消防工作。

4、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排除本部门的火灾隐患,解决消防工作上的问题。

5、组织评比、表彰消防工作先进个人及班组。

6、配合公安消防机关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运营岗位防火责任制。

1、加强防火意识,提高警惕。工作中严格遵守本岗位的防火制度和操作规程。

2、认真学习用火、用电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消防器材扑救,机电设备的初起小火。

3、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好交接班制度,按时巡视检查本责任区。发现问题立即向上级。

领导汇报。要勇于制止防火安全制度的行为。

4、知道本岗位消防器材的位置。爱护消防设施,不挪做它用,不得损坏或丢失。

5、发现火警时要积极扑救,报警,及时上级领导报告。

义务消防队员防火责任。

1、热爱消防工作,模范遵守有关防火制度,当好防火义务消防员。努力学习安全防火、灭火知识。积极参加防火技能训练。

2、结合本职工作、班前、班后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的问题及时解决、报告,发现违反防火制度有权制止。

3、负责维护、检查本岗位的消防器材。

4、发现火警时要积极扑救,并协助领导和有关部门保护现场、查请清灾原因。

保卫人员的防火责任。

1、要认真学习,掌握和执行上级颁发的消防管理制度,明确和履行本岗位责任制度,努力。

做好治安消防保卫工作。

2、熟悉本职责区内外的环境,掌握情况。对水源、电源、消防通道及各种易燃、易爆、的储存、和生活用火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做到“三知”即:知重点部位,知防火措施,知用火部位的数量。

3、值勤时坚守岗位,做到“一勤、二及时、三不准”。“一勤”即:勤检查巡视。”“二及时”即:

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报告。”“三不准”即:不准擅离职守,不准躺卧睡觉,不准监守自盗。

4、主动配齐和保养消防器材,消防栓的开启设备要配套。灭火器材要保持清洁,灵敏有效。

做到“两会”即:会保养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一般初起火灾。达到平时能防,遇火能救。的标准。

5、发生火灾事故要及时报警,及时扑救,保护现场。

电子计算机房防火安全制度。

1、计算机房及媒体存放间等重要场所严禁吸烟和随意动火。

2、上机操作人员必须持上岗操作证。无上岗操作证人员禁止进入机房重地。

3、计算机、打印机、ups空调等设备每年六月份前进行除尘清扫一次,并做好清扫记录。

4、严禁在计算机房和媒体存放间存放腐蚀性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用易燃物品洗带电。

设备。

5、维修设备时必须先关闭设备电源再进行作业。维修中使用的测试仪表、电烙铁、吸尘器等用电设备,用完后立即切断电源,确定冷却后再存放到固定地点。

6、电子计算机房内装修要选用质检合格的非燃或阻燃材料。

7、要指定专人在下班后把用过的纸张、清洗剂等可燃物品清理干净。

8、每个计算机房及媒体存房间要放置4kgco2灭火器两个。

电工防火制度。

1、电工的操作必须严格遵守技工规范和安全规程。所用材料是经过检验合格的。

2、应根据使用环境,选用不同类型导线和套管。导线闸、导管与墙壁、顶棚、金属构件之。

间等,应保持适当距离或加套管保护。

3、根据电器设备的容量,正确选用相应截面和导线,并安装符合容量的保险丝,防止超负荷。

4、导线与导线、设备之间的接头要接牢。铜铝线接头要焊接。

5、不准带电操作和维修电器设备。

6、要定期检查线路,保持室内架空线路支点焊的牢靠。横担、瓷瓶、绑线要牢固,导线不。

松垂,绝缘层不残破,不老化。不准乱拉乱接。线头接触牢固,室外闸箱要防雨。

7、各级动力线中间要设安全保险装置,并保持使用良好,不准乱改乱挂乱接。过路要套管,过易燃物要有支点,焊或套塑料管、瓷管。

大于25欧姆。

9、电工有权制止使用或没收未经批准的电炉。

10、电工应回使用干粉灭火器扑灭电器火灾。

配电室防火安全制度。

1、非电工人员不得随便进入配电室。

2、配电室要保持清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何其他物品。

3、定期对变压器、开关柜等进行维修清扫。保持清洁,防止因尘污造成短路。对电器设备、线路要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监护电压,负荷的变化情况,填写运行记录。严格执行交接。

班制度。

5、停电清扫检查时,严禁用汽油、煤油擦洗。

6、电工在安装、维修电器设备、线路时,必须按规程操作,不准违章作业。

7、每个配电室必须配备5公斤干粉灭火器4个。

用电防火制度。

1、各种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管理要符合点业局的规定。

2、变(配)电室必须保持清洁干燥通风,不准用明火取暖。室内不准存放无关物品,变电。

室外五米内不要存放易燃材料。

3、施工现场、仓库、卖场等电器设备,安装、拆除暂设电源的架设、维修、拆除应由电工。

进行。任何部门和工种不经批准,不准使用超负电器。否则电工有权断电或没收。

以上距离。

5、使用固定式或移动式电器设备要专人管理,定期检查。

6、各种电闸箱内不准存放杂物,并做好接地或安装自动断电设备。

7、工程内部施工的暂设照明,应使用低压电源。低压变压器严禁受潮。

8、架空线路严禁绑扎在脚手架上。碘钨灯安装必须牢固,与可燃物应保持1米以上距离。

应加电流表和三相指示灯市。

10、各种电器设备要采取防雨、防雷措施。电焊线与乙炔管不能搭连。

档案资料室防火制度。

1、非本室人员未经许可不的进入。

2、严禁吸烟,不准用明火照明和取暖。

3、保持走道畅通,文件柜之间保持一定距离,过道门厅不准存放物品。

4、档案资料室设专用电闸。电线、电灯与资料柜保持60厘米以上的距离。

5、室内保持整洁,废纸随时清理,不准存放易燃物品。

6、管理人员下班前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关窗锁们。

7、节假日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8、按每5平方米配备co2灭火器(3公斤)一个。

一般物品仓库防火安全制度。

1、未经许可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2、严禁吸烟。

不得堆放物品。

4、严禁使用高电量的电器。

5、严禁在仑库使用充电器。

5、库内照明电灯要在库外安装电闸,下班后要切断电源。

机动车驾驶员防火制度。

1、行车时不准吸烟。

2、进入车库停放的汽车,车头应向外。

3、检修车辆时切断一切电源,严禁吸烟。使用明火。检修油箱放油时要离开电灯电线。

4、擦拭发动机时应将电瓶线拆下。

5、加油时汽车应灭火。

6、化油器损坏不准直接给油。

7、运输易燃物品要盖苫布,以免掉上火星引起火灾。

8、汽车进入危险品库将排气管上加防火帽。

9、每辆车都要配合相应的灭火器一到二个。

10、汽车一旦着火,应迅速采取适当灭火措施,有危险时应急速驾驶到人烟稀少,远。

离建筑物的地带,以减少损失。

1、空调机房无关人员不准随便进入。

2、不准在空调机房附近搭设易燃结构的建筑物,不准堆放易燃物品,不准在空调机。

房内存放或烘烤可燃物品。

3、机房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照章作业。

4、机房人员要经常检查、测试安全阀、气压表、水位计,使其灵敏有效。

5、机房和空调末端机柜内的滤网、表冷器、齿片要定期排污,清洗禁止带电操作。

7、机房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准喝酒,不准睡觉,不准擅离职守。

8、机房要配备消火栓,茶炉要配备5公斤干粉灭火器。

1、厨房应用三级以上防火材料,再周围不得有可燃物。

2、操作间内的通风罩应每半年清洗一次。

3、对液化器、煤气、炉灶等火源要有专人管理,并经常检查安全状况。

4、使用液体器、煤气应先点火后开气。

5、炼油或油炸食品,油温不得过高或跑油。看管人员不得离开锅灶。

6、所有的电力、照明设备,应做防潮处理,保持良好的绝缘。开关刀闸、保险器应。

装在安全地点。

7、工作人员离开厨房应熄灭火、关气、锁好门窗。

8、每20平方米配备5公斤干粉灭火器2个。

1、宿舍区域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不准使用电炉、不准乱接电源线。不准用汽油烧煤油炉。不准在宿舍内用汽油擦。

洗衣物。

3、不准在宿舍内动用明火做饭。

4、不准躺在床上吸烟,烟头要及时熄灭,不得乱扔烟头。

5、宿舍区的建筑、结构、布局、用电、用火、取暖等必须符合国家和市政府的防火。

规范。服从地区、单位消防人员的管理。

1、禁止吸烟,服从管理。

2、凡施工用火操作,必须在使用前报单位领导及安保部门批准。

3、施工现场必须安装围栏,原则上白天不准许施工。

4、施工中在各工种完工或下班后,应把易燃废料清除干净。

5、非电工人员不准安装电器设备,私接、拉电源。

6、不准堆存放易燃物垃圾随时清理。

7、消火栓附近不得堆放材料和其他物品,消防设施不准挪做他用。

前台。

1、禁止私自接、拉电源和手机充电等。下班后关闭总电源。

2、电源插座上,周围禁止存放易燃物和以收银无关的物品。

3、禁止带电对收银设备进行清洁操作。

用电防火制度。

1、各种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管理要符合电业局的规定。

2、变(配)电室必须保持清洁干燥通风,不准用明火取暖。室内不准存放无关物品,变电室外五米内不要存放易燃材料。

3、施工现场、仓库、后厨等电器设备,安装、拆除暂设电源的架设、维修、拆除应。

由电工进行。任何部门和工种不经批准,不准使用电炉。否则电工有权断电或没收。

4、各种易燃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应符合防火规定,暂设电器设备应与易燃墙壁保持。

20厘米以上距离。

5、使用固定式或移动式电器设备要专人管理,定期检查。

6、各种电闸箱内不准存放杂物,并做好接地或安装自动断电设备。

7、工程内部施工的暂设照明,应使用低压电源。低压变压器严禁受潮。

8、架空线路严禁绑扎在脚手架上。碘钨灯安装必须牢固,与可燃物应保持1米以上。

距离。

9、电动机和各项线路不得超负荷,4千瓦以上电动机要安装启动器。10千瓦以上的电动机应加电流表和三相指示灯市。

10、各种电器设备要采取防雨、防雷措施。电焊线与乙炔管不能搭连。

酒店保卫部。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更新(精选13篇)篇七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发生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国家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设备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15)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国华电力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制管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条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依照本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和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予以公布、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各分(子)公司,也适用于其所属承包商。

第二章 消防组织机构

第一节 消防组织

第五条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公司总经理是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各分(子)公司总经理(厂长)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各级、各岗位的负责人是该级、该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公司生产负责人(生产副总经理)为公司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对公司总经理负责,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各分(子)公司生产(基建)副总经理(副厂长),为本单位生产(基建)区域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生产(基建)区域消防安全责任负责,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各分(子)公司后勤负责人(副书记或副总经理),为本单位非生产(基建)区域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非生产(基建)区域消防安全责任负责,负责配合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公司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消委会),统一领导和协调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消委会设主任一人,常务副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委员若干。

1.公司总经理担任主任。

2.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担任常务副主任。

3.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担任副主任。

4.消委会委员由公司各部门正职和消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推荐人员共同组成。

第九条 消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健环监察部,是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1.办公室设主任一人,由安健环监察部经理担任。

2.办公室成员若干,由生产、基建、消防、事故调查等人员组成。

3. 办公室设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一人。

第十条 各分(子)公司应设立消委会或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1.各分(子)公司总经理担任主任(组长)。

2.各分(子)公司生产(基建)副总经理(副厂长)、后勤负责人(副书记或副总经理)为常务副主任(组长)。各分(子)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担任副主任(组长)。

3.消委会委员由各单位部门正职和主任(组长)、副主任(组长)推荐产生。

4.消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部(安全技术部),是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安健环部是消防安全监督部门。

5.办公室设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一人。

6.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归口管理部门是生产技术部(安全技术部)。

7.各分(子)公司所属各部门设消防安全责任人、所属多经公司设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并设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一人。

8.班组设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一人。

第二节 义务消-防-队

第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均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义务消-防-队长、副队长由各级消委会或领导小组任命。

第十二条 义务消-防-队建设标准

1.一般防火部门,义务消-防-队员按照不少于员工总数10%的比例标准建设义务消-防-队。

2.防火重点部门,义务消-防-队员按照不少于员工总数70%的比例标准建设义务消-防-队。

3.运行人员、库房人员全部是义务消防员。

4.义务消-防-队员应定期接受消防培训,义务消-防-队每年进行一次调整和补充。

5.义务消防员消防活动每季不应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三条义务消-防-队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义务消-防-队的指定成员。

第三节 专职消-防-队

第十四条 装机总容量400mw及以上大型发电厂应当建立单位消防站,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第十五条 消防站建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的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验收。

第十六条 新建发电单位专职消-防-队的设置,应严格执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建设审查意见。如需成立专职消-防-队,则必须在机组整套试运前完成组建工作。

第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应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1.专职消-防-队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调动指挥参加社会火灾扑救工作。

2.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3.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专职消防员消防活动每周不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5.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专职消-防-队消防车的配备应符合以下规定:

1.按照《消防法》要求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分(子)公司,消防车的配备不少于2辆。

2.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分(子)公司,应设置消防车库,消防车库预留一个消防车位。

3.专职消-防-队员、扑救火灾和紧急救援的器材和设施符合专职消-防-队配备标准。

4.消防车装备、器材应严格执行公司《消防车器材配备标准》的规定。

第十九条对于装机容量在400mw以下的,未达到《消防法》建立专职消防站标准的各分(子)公司,应当与当地政府专职消-防-队同建共享,建立消防联保机制,并与地方公安消防部门签订消防安全服务合同,在合同中应明确以下条款内容:

1.专职消-防-队到达各分(子)公司火灾现场的时间不能超过5分钟。

2.各分(子)公司一级动火作业现场必须有专职消-防-队员监护。

3.专职消-防-队对各分(子)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对重点防火区域加强定期检查,对火灾隐患及时下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

4.专职消-防-队参与各分(子)公司的消防演练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5.专职消-防-队参与各分(子)公司火灾事故的事故调查工作。

第三章 生产厂区重点防火要求

第二十条生产厂区应划分重点防火区域和部位。重点防火区域和部位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措施,配置消防器材,制定灭火方案,并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重点防火区域和部位应有明显标志,并在指定的地方悬挂标示牌,其主要内容是:防火重点部位名称、防火责任人、防火重点要求和警告标示等。

第二十二条 对重点防火区域和部位的岗位人员,应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防火安全技术培训。

第二十三条 重点防火区域和部位如需动火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工作票管理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区消防设备设施配置应符合公司《生产区消防设备设施配置标准》的规定。

第四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一节 逐级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

1.保障公司各项消防安全工作符合有关规定,掌握公司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安全工作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 批准实施公司消防安全制度、标准,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4. 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5. 批准实施公司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6. 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消防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7. 监督防火检查,监督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 公司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

1.审核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2.审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审核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并检查其落实。

3.审核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并检查其落实。

4.组织防火检查,督促火灾隐患整改落实。

5.监督对义务消-防-队、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监督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6.监督各分(子)公司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维护保养工作。

7.定期听取各分(子)公司执行消防制度、标准和日常工作情况的汇报。

8.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及处理火灾事故。

9.考核各分(子)公司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10.定期向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汇报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11.完成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12.组织召开年度消防工作会议,总结全年消防安全工作,表彰先进、处罚违章、部署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 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委员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审核完善公司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督促、检查及考核各单位贯彻执行情况。

2.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负责做好其管辖责任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3.监督各分(子)公司开展防火、灭火宣传教育及普及消防知识情况。

4.定期听取各分(子)公司消防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5.审核公司重大火灾隐患的解决方案,督查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6.督查各分(子)公司防火组织的建立和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执行落实情况,审查消防制度、安全疏散和灭火预案,并组织演练。

7.检查基建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执行消防技术规范和履行消防审核手续工作情况。监督基建工程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安装配备到位情况。

8.检查重点工程消防设施(设备)的安装及验收工作。

9.协调各分(子)公司、各部门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消防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职责

1.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2.拟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标准,拟订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并组织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并组织落实。

4.开展防火检查,研究整改火灾隐患,制定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

5. 组织开展对义务消-防-队、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6.检查各分(子)公司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维护保养工作。

7.检查各分(子)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的履职情况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8.审核认定各分(子)公司重点防火区域和部位及灭火预案。参加基建工程消防建设审查会议,并提出建设审查意见。

9.参加上级召开的消防工作会议,并传达部署落实会议精神。

10.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提出对火灾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11.领导消委会办公室工作,处理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12. 总结年度消防工作及拟订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公司消防委员会办公室成员职责

1.贯彻公司消委会制定的各项工作目标,研究制定全公司消防工作重点,督促、检查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

2.组织日常消防安全检查,根据不同季节、重大政治活动要求组织防火大检查。

3.协助检查各分(子)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的履职情况及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4. 协助审定各分(子)公司重点防火区域和部位及灭火预案。参加基建工程消防建设审查会议,并提出建设审查意见。

5.参加基建工程消防竣工验收,组织消防设施的交接。

6.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提出对火灾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7.完成公司消防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安排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条 各分(子)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

1.保障本单位各项消防安全工作符合有关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对本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负领导责任。

2.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 批准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标准和操作规程,确定逐级、各岗消防安全责任制。

4. 批准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5. 批准实施本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6. 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消防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7. 监督防火检查,监督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8.监督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对专兼职消防干部、义务消防组织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工作条件保障。

9.对于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的工程,责成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消防审批手续。

10.带领员工扑救初级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及处理火灾事故。

11.奖励、表彰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十一条 各分(子)公司的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

1.审核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对本单位管辖区域发生的火灾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

2.审核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审核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并组织其落实。

3.审核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并组织其落实。

4.组织本单位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落实工作。

5.组织开展对义务消-防-队、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6.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7.定期听取本单位执行消防制度、标准和日常工作情况的汇报。

8. 组织员工扑救初级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及处理火灾事故。

9.考核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10.管理本单位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11.定期向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汇报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12.完成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13.组织召开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会议,总结全年各项消防工作,表彰先进、处罚违章、动员部署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二条 各分(子)公司所属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公司消防制度、标准,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安全工作,熟知本部门火灾风险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对本部门发生的火灾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

2. 根据本部门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3.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认真整改,对本部门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

4.领导义务消防组织,利用各种形式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及培训,提高全员消防知识水平和防火意识,自觉遵守消防法规、规章制度,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5.委派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本部门的消防器材,消防设施进行管理、检查等工作。

6.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并组织扑救,保护好火灾现场,协助上级消防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原因。

7.定期向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汇报本部门各项消防安全工作。

8.每年向公司消防组织申报消防器材的添置、维修计划。

9.接受上级消防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对上级机关提出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第三十三条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1.按照消防法规和公司消防制度、标准的要求,负责实施对本单位的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2.负责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3.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员工进行消防教育培训。

4.负责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制定培训和演练计划,定期组织演练。

5.记录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建立完善消防档案。

6.认真完成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四条  班(组)长职责

1.领导本班(组)消防安全工作,随时向上一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汇报消防安全情况,对本班(组)发生的火灾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

2.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公司消防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本班(组)不发生火灾事故。

3.教育员工自觉遵守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实施和完善岗位消防责任制,按区域、岗位责任到人。

4.定期协同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班(组)进行防火检查,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5.熟知本班(组)消防工作要点,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整改,并做好整改记录,对无力解决的要及时上报。

6.检查维护消防器材、设施,保证其完好有效,发现消防器材、设施有损坏、丢失等情况应及时更换或上报解决。

7.发生火灾时,做到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迅速组织员工进行扑救,保护好火灾现场,同时协助上级和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8.支持班组义务消-防-队的各项活动,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

9.外出作业要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所在单位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义务消-防-队长职责

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公司消防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2.熟知本单位的消防状况,对人员、设备、重点部位、仓库储存物资(可燃、易燃)等内容做到情况明、底数清。

3.在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领导下,组织义务消-防-队开展灭火预案演习等各项消防安全工作。

4.协助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5.发生火灾时,迅速报警和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原因。

6.协助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完成其它消防工作。

第三十六条 义务消-防-队员消防安全职责

1.熟知本单位火灾危险性,掌握所配备的各种消防器材、消防设备的使用和操作方法,熟知本单位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

2.学习消防知识,自觉遵守各项消防法规和消防规章制度,督促本岗位其他员工共同遵守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安全制度标准、操作规程及其它不安全行为。

3.参加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参加消防知识的学习、培训以及灭火预案演习。

4.会维护、保养各类消防器材。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灭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

5.发生火灾时,及时准确向公安消-防-队提供火灾现场情况,在火场指挥员的领导下,配合公安消-防-队疏散物资、抢救伤员、维持秩序、协助灭火。火灾扑灭后,保护好火灾现场,配合调查火灾原因。

第三十七条 员工职责

1.认真学习消防法规,提高消防法制观念。

2.遵守公司消防制度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发现火灾隐患时,应及时整改或上报领导,避免发生火灾事故。

3.认真学习和掌握防火、灭火知识,积极参加各种消防技能培训及演练,增强消防意识,提高自防、自救及逃生能力。

4.有权制止各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有权拒绝接受违章作业指挥,对各种违章行为(指挥)可越级申诉,有权对违法、违章行为进行举报。

5.熟知本岗位消防情况,有责任维护本部门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熟知本单位配备的消防器材种类、性能及使用方法,会报警及扑救初起火灾,会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6.每日做好交接-班工作,下班前检查工作现场,切断电源及消除火种。不违章使用电热器具,不在生产现场内吸烟。

7.全体员工都应做到“四懂”、“四会”,即:懂本岗位产生火灾的危险性;懂本岗位预防火灾的措施;懂本岗位火灾扑救;懂疏散逃生方法;会报火警;会使用本岗位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级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对下级单位负领导和监管责任。

第二节 组织机构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十九条 党委组织职责

教育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公司消防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消防知识,积极参加防火灭火知识培训及疏散预案的演习。

第四十条 工会组织职责

公司各级工会组织,应积极配合所在单位、部门、工种、岗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对职工及家属进行防火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活动。

第四十一条 共青团组织职责

组织团员、青年认真学习遵守消防法规和公司消防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参加义务消防活动,发挥共青团员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带头作用。

第四十二条 公司消委会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部署全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督促、检查、考核各单位贯彻执行情况。

2.检查督促各单位确定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建立各级防火组织,建立健全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3.领导全公司适时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及普及消防知识。及时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消防条件, 完善消防设施。

4.筹集消防经费。组织审核、认定及研究解决重大火灾隐患。

5.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

6.总结表彰先进,考核处罚严重违章行为。

第四十三条 各分(子)公司消委会(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研究部署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结合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制定、完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督促所属部门、承包商等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3.制定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确定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落实消防经费。

4.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研究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及制定整改措施。

5.制定本单位安全疏散和灭火预案并组织演练。督促、检查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义务消-防-队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6.组织年度消防工作总结、表彰先进。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专职消-防-队职责

1.承担企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普及消防知识。

2.定期进行企业防火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个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建立防火检查档案,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防火标志。

4.掌握企业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建立相应的消防业务资料档案。

5.制定企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事故处置和灭火作战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管理及维护保养好消防器材、设施。

6.组织消-防-队员的日常训练和指导培训义务消-防-队。

7.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

8.定期向地方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9.按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五条 义务消-防-队职责

1.在上级消防组织和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单位消防管理规章制度,制止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

2.开展防火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灾隐患。有计划的组织灭火训练和演习。

3.熟悉消防知识和本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的灭火性能和操作方法。

4.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及时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追查火灾原因。

第四十六条 在公司内的项目承包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中,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十七条 公司内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可委托统一管理)对消防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辖范围、管理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司内员工公寓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防火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除火灾隐患。

2.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识完好有效。

第四十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章 消防安全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司各分(子)公司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第五十条  一般单位消防安全义务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各项消防规章制度。

2.建立消防组织,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3.对新员工做好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在员工中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进行防火知识培训和灭火技术训练,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竞赛活动。

4.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对一时难以消除的火灾隐患,必须采取应急安全措施。对公安消防机关指出的火灾隐患,应按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关。

5.对重点部位安装的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备及消防器材应有专人负责维护管理,并保证完好有效。

6.确定防火重点部位,制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预案,定人、定岗、定责严格管理。

7.制定安全疏散和灭火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并积极组织扑救,抢救人员和物资。火灾扑灭后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关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8.建立有效的值班巡逻制度,值班巡逻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同时掌握正确的防火和灭火知识。

9.对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其建设单位必须通过消防部门建审及验收,杜绝人为造成、遗留火灾隐患。

10.建筑物出租单位和使用单位,应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的消防责任。

11.落实消防经费,保证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12.建立本单位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并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奖惩考核,奖优罚劣。

13.对于房屋建筑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进行重新审核,其消防安全设防标准,按消防规范进行改造。

14.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防火门、防火卷帘门、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投运状态。

第五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遵守第五十条规定外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1.制定并完善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实际演练。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消防标识。

2.将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等情况向公司消委会上报备案。

3.对本单位员工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4.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和全面反映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更新。

5.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由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进行评比奖励。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由公司消委会负责监督实施,由公司安健环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1、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防火法规,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

2、本制度旨在加强我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通信设备、企业财产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3、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二章 防火安全的组织与机构

1、公司及各部门、车间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公司的防火责任人由副总经理担任,车间、部门的防火责任人分别由各车间主管、部门担任。

2、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此外,各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设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职防火安全员。

3、各级均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以便在万一发生火灾及专业消-防-队未到达前,能起到控制火势漫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

第三章 防火安全职责

1、公司全体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明白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2、公司防火责任人和车间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对公司和本部门的防火安全负责。

3、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是:

(1) 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

(3) 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

一、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防火、防盗、防破坏的教育及防范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二、为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后勤服务公司以各中心主任为安全领导小组。各中心必须将内部安全管理工作作为一项基本任务列入本中心的工作计划。

三、中心主要负责人要经常对职工定期进行法制和安全知识教育,强化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四、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各中心领导应对职责范围内的各种不安全因素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五、全体职工必须牢固树立“三防”、“一保”意识 ( 防火、防盗、防破坏、严格保密制度 ) 共同做好后勤的安全工作。

六、重要设备,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使用人必须按照安全程序进行操作,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七、设备管理人员定期对设备进行检验和更换,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解决,下班前必须认真检查设备电源是否关闭,门窗是否锁好。

八、公司将对所属各中心的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成绩的和对公司消防、安全生产工作有突出贡献,或避免重大消防和安全生产事故的中心和个人,根据签定的安全生产责任状的标准给予适当奖励。对无视消防和安全生产工作、违反消防法规、违章作业、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中心和个人给予处罚(处罚办法见《责任追究制度》),造成严重损失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目的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统一联邦墨西哥金丝路烟草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厂消防安全管理。

3术语及定义

3.1三懂两会:“三懂”是懂得本岗位生产过程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措施,懂得火灾扑救方法;“两会”是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报警。

3.2三能:能自觉遵守消防规章制度,能及时发现火险,能有效扑救初起火灾。

4职责

4.1厂长:本厂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厂的消防安全及其资源保障负责。

4.2安保科:负责本厂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厂区各区域消防设施、器材的安装、配置,并组织检修和定期更换。

4.3人劳科:负责组织全员消防知识的培训。

4.4各部门:负责本责任区域消防安全日常管理;负责所使用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负责所属员工的日常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5管理内容与方法

5.1组织职责

5.1.1本厂的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厂长为本企业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5.1.2本厂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安委会确定的重点部门成立基层安全领导小组,各基层小组在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5.1.3重点部门应配备专职安全员,班组及非生产部门应配备兼职安全员。专(兼)职安全员协助本部门领导抓好消防安全工作。

5.1.4重点部门应建立一支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应占员工总数的20%。

5.1.5重点部门必须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重点防火部位岗位人员管理职责。逐级明确防火安全责任,建立一套完整的防火工作档案。

5.1.6各部门要制定相应级别的火灾及人员疏散应急处置预案,并把消防安全、火灾应急知识纳入员工教育计划,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组织一次消防预案应急演练;对新上岗的特种工进行专项防火教育和岗位培训,确保员工能掌握消防“三懂两会”和“三能”知识后,方准上岗作业。

5.1.7任何部门和个人(含辖区内施工、运输、协作的外来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和本办法,都有监督火情、报告火情和抢救火灾的责任和义务。

5.2防火安全检查

5.2.1安保科每月组织进行防火安全检查,重大节假日、“119消防日”、“安全生产月”及冬、夏季时要重点关注消防安全检查;各部门对防火责任区每周应不少于一次防火安全检查;班组每天班前和班后应对所有机台、库房和防火责任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安保科月检、重点部门周检情况应填写在《职业健康安全检查记录表》上,生产班组检查情况应填写在《___车间生产班长交接-班记录》上并向部门安全员反映。

5.2.2安保科对检查发现的严重火险隐患下达《纠正/预防措施实施表》并督促整改,受检部门对所属隐患要及时整改,落实计划、落实资金、落实责任人。

5.2.3各部门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安全力量,严格值班、检查、巡逻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证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

5.2.4新、改、扩建厂房、库房等工程及各种防火工程,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并报消防监督部门审核和安保科备案。工程竣工后,设备科/总务科应会同消防监督部门、安保科对消防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3电器设施管理

5.3.1车间、仓库内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路,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

5.3.2配电箱、配电柜等电器设备应保持清洁,不得有积尘,四周1m内不得堆放杂物,并指定专人管理。各电气设备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老化、裸露、破损现象。主动力线不准有接头,电气设施禁止超负荷运行。

5.3.3厂区、仓库的电器装置、电源线路必须符合安全规定,电源线路与各设备连接的动力线必须采用穿管连接方式。各类物资仓库引进库房内的线路,必须装置在金属管或阻燃性塑料管内。线路和防爆灯头应装在通道上方,距堆垛水平距离不小于0.5m。库区电源应设总闸,每个库房的照明、电器设备应在库房外安装开关箱,并有防潮、防雨等保护措施,做到人走灯灭。

5.3.4电器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零、接地保护装置。库房内的提升、打包、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应设置防护罩。

5.3.5配、发、变电房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物及其它可燃物品;严禁室内明火作业,室内通风环境保持良好;要安装牢固的护网,防止小动物进入室内。

5.3.6电器设备的安装、拆除、动用及抢修保养,必须由持证的电工进行,操

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因工作需要,库内需临时接线和安装临时

线路,按《危险作业管理办法》执行。

5.3.7厂区、库房严禁使用电炉(烧水、做饭、取暖等),库内不准使用电取暖器和家用电器,严禁用可燃材料做灯罩。

5.3.8厂房、库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5.4火源管理

5.4.1厂区、库区禁止在禁烟区内吸烟,吸烟必须在规定地点和吸烟室内,并应设有熄灭烟头的装置,严禁烟头随意乱扔。

5.4.2车间、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如需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事先向安保科申请办理动火证,经审查、符合消防要求并办理动火证后,方可动火,作业时应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具体要求按《危险作业管理办法》执行。

5.4.3车间内的烟沫、烟尘、除尘器部位要经常打扫,防止积压受潮、自燃。空调进、回风管要按操作规程要求定期清扫,进、回风管要设有停止风机的按钮,风机内装阻火门,防止因磨擦或其他原因起火。机台上的电烙铁下班时一定要断电抬起,并将机台的各种电器设备打扫干净,检查无火患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

5.4.4车间过道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香精、酒精类等易燃物。车间内不应大量存放各类溶剂和原辅材料等可燃品,应在仓库随用随领。

5.4.5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和在库区作业的电瓶车、铲车、吊车等必须安装防止喷火或打出火花的安全装置,各种机动车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修理和加油。

5.4.6烟叶堆垛应每日检查温、湿度,防止炭化自燃。露天货场周围的杂草等可燃物应经常进行清除。

5.4.7生活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不准任意焚烧物品,不准私自乱接乱拉电线,严禁违章使用家用电器。

5.5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管理

5.5.1烟草薰蒸杀虫剂是具有火灾危险性和剧毒性的化学物品,仓储科要加强对相关方管理,明确双方责任,加大监管力度。相关方投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投药前应将实施方案报安保科审核。操作时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规程进行,禁止在夜间大风雨天进行投药,安排专人检查,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5.5.2加强对氧气瓶、乙炔气瓶的管理,氧气瓶和乙炔气瓶要分库存放,并相距9m以上;操作时,乙炔气瓶距作业火点不小于10m,氧气瓶与乙炔气瓶必须相距7m,严禁用沾染油污的手或用具接近氧气瓶。

5.5.3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运输、储存、分装、保管、使用等要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严格执行火源、电源管理规定,做好防静电措施。

5.5.4汽油、香精、酒精库等危化品库房应保持良好通风,必须安装防爆开关,严禁将火种带入库内,严格控制危化品库房附近的火源。

5.6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

5.6.1安保科负责本厂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监督管理,并填写厂级《消防器材一览表》。各种消防设施、器材只能在灭火救灾时使用,平时任何人不能随意动用;确因灭火使用消防器材后,应及时报安保科,并讲明火情部位、使用情况,安保科应及时将更新后的灭火器配发给使用部门。消防自动报警和机动泵等设施,要按设施要求每周定期进行调试和维护,调试情况应记录在当班值班记录上。

5.6.2各部门责任人应派专人负责责任区内消防器材的管理,填写《消防器材一览表》,班组每周、车间每月定期检查维护消防器材,不得损坏与丢失;消防器材分布要合理,摆放在便于取用、通风良好的地点;室外消防器材应摆放在防雨、防潮、防晒箱(柜)内,严禁与油类、酸、碱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接触,寒冷季节应采取防冻措施。

5.6.3消防栓和消防池应有明显标志,室外消防栓周围20米内不准堆放物品,各种车辆不准靠近消防栓停放。除抢险外,未经安保科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严禁动用消防栓。消防池内严禁养鱼、种植水生植物、游泳或丢弃杂物。

5.6.4安保科应按规定配足配齐各类灭火器材,各部门应按要求定期维护保养责任区内的消防器材,并及时将需要维修的灭火器送交安保科,安保科统一进行更新、修复后再配发给所属部门,保证各类灭火器处于完好状态。

5.7义务消-防-队管理

5.7.1根据《消防法》及相关消防管理规定,各车间、仓库应成立义务消-防-队,队员人数不少于本部门总人数的20%,队长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行管科室义务消防责任由安保科厂义务消-防-队负责。

5.7.2义务消-防-队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在消防业务上受安保科和当地公安消防机关的监督与领导。

5.7.3安保科在每月的安全检查中要带领重点部门义务消-防-队队长对该部门进行一次安全防火检查,确保厂内消防安全。各义务消-防-队在每周的安全检查中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5.7.4义务消-防-队要定期进行消防实地演练,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各车间义务消-防-队在生产淡季要分批进行轮训,各仓库义务消-防-队每半年要进行一次训练,并做好训练记录。

5.7.5各义务消-防-队要根据人员的年龄、身体状况、业务素质等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调整,始终保持义务消-防-队良好的战斗力。

5.7.6各义务消-防-队负责对本部门的消防器材、设施进行检查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报安保科,保证消防器材的有效性。

5.7.7人劳科负责组织员工进行消防知识的培训,各部门对所属员工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宣传及火灾应急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法制意识,自觉遵守各项消防管理制度。

5.7.8发生火警时,义务消-防-队应迅速赶赴现场,采取得力措施,进行抢救,尽量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8奖惩

6.8.1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并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由厂部给予表彰、奖励。

5.8.2集体表彰、奖励条件

1)部门领导和全体员工重视消防工作,全年未发生火险、火灾事故的。

2)防火组织机构健全,制度、措施、岗位职责落实到位,成绩显著的。

3)重视消防宣传教育,严格执行《消防法》和各种消防法规,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明显提高。

4)消防设施、装备和器材完善,无损坏、丢失,能随时保证扑救火灾需要。

5.8.3个人表彰、奖励条件

1)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培训,成绩优异、工作表现突出。

2)严格执行防火制度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在预防火灾工作中做出贡献的。

3)及时发现和扑救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的。

5.8.4安保科、各车间、班组等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按《襄樊卷烟厂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管理办法》规定及时落实整改。凡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由厂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取消当年的年终奖和评先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8.5对违反电器设施管理的给予以下经济处罚

1)车间、仓库内乱拉、乱接电源线路,使用不合格保险装置和违章使用临时线路的,处以50—100元的罚款。

2)配电箱、配电柜周围堆放杂物、各电气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以20—50元的罚款。

3)车间、仓库电器设备的安装、拆除、动用及维修保养,由无证人员操作或不按操作规程进行的处以50—100元的罚款。

4)厂区、仓库用电炉(烧水、做饭、取暖等)的,处以50—100元罚款。

5.8.6对违反火源管理的给予以下处罚:

1)在禁止吸烟区吸烟,是企业职工的第一次发现扣除当月效益工资并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发现解除劳动合同;外来人员在禁烟区内吸烟着罚款100元,如不听劝阻者加倍罚款200元;在检查时发现禁火区域内有烟头,每个烟头罚该区域管理部门50元。

2)未办理“动火证”而违章动火作业者,罚动火人员和该部门负责人每人200-500元;办理“动火证”后,不按“动火证”的管理规定进行动火作业或动火现场防范措施不完善,罚动火人及该部门责任人每人100-200元。

3)凡违反第6.4.3至6.4.6条规定,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每次罚直接责任人和该部门负责人20—50元。

4)违反6.4.7条规定,处50—1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8.7对违反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管理的给予以下经济处罚:

1)违反第6.5.1条规定发生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第6.5.2条,对操作人员和批准操作的负责人各罚款50—100元。

3)违反第6.5.3条,不按操作规程执行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各罚款50—100元,对私自处理残液或将一钢瓶液化气分装入另一钢瓶的罚款100—200元。

4)违反第6.5.4条规定的罚款50元。

5.8.8对违反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的给予以下处罚:

1)违反第6.6.1条,平时随意动用灭火器材和用后不及时向安保部门报告的,罚款100元。

2)违反第6.6.2条,消防器材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丢失的,除照价赔偿损失外,另罚该部门责任人、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人各50元。

3)对违反6.6.3条规定的,罚款20—50元。造成消防栓和消防池损坏的,直接责任人照价赔偿。

5.8.9被处罚的部门和个人,限三个工作日内到安保科接受处罚。超期和拒不缴纳罚款的,厂部加倍从其奖金中扣除。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更新(精选13篇)篇八

第三十七条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讲清起火地点、单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不收费用。邮电部门应当优先传递火警、火灾信息,不得延误。

第三十八条起火单位或者地区要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生命和物资,并派人接应消防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援灭火。

第三十九条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组织扑救。赶赴火场的消防队及其消防车、消防器材和装备,需要铁路运输和轮渡时,铁路和航运部门应当优先免费抢运。

第四十条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员的统一指挥。交通、港务监督、航行管制和治安管理人员应当负责维护秩序,疏散车辆、船舶、飞机、行人,必要时可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当火灾蔓延,必须拆除毗邻建(构)筑物才能避免重大损失的时候,火场总指挥员有权决定拆除,并可命令人员转移到安全地点。

第四十二条火车站、列车或者沿线的铁路单位发生火灾时,铁路部门必须组织力量扑救火灾,调派机车供水灭火。必要时可向就近的消防队请求支援,被求援的消防队应当支援。

第四十三条船舶、水上设施和海上石油钻井平台发生火灾时,海上安全指挥部必须组织力量扑救火灾,必要时迅速调派船、艇或者飞机参加灭火。

第四十四条参加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发生火灾时,应当积极扑救,减少损失。对参加扑救火灾的外单位的专职、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以及对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的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未参加保险的,由起火单位负责补偿。

第四十五条执行灭火任务的各种消防车、消防艇免交养路、过桥、过隧道、泊岸等费用。

第四十六条参加扑救火灾或者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非国家职工,其医疗、抚恤待遇,由起火单位或者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果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的,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办理;在养伤期间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由起火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生活保障。对扑救火灾中牺牲的人员,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应当追认为烈士的,由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更新(精选13篇)篇九

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城镇街道、林区居民点和易燃建筑密集的村寨,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组)。

第三十一条义务消防队(组)应当定期进行教育训练,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能防火检查和扑救火灾。义务消防队(组)所需的经费和队员的补贴,分别由各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第三十二条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中型以上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企业集中、易燃建筑密集的乡或镇,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以及起降大中型民航飞机的航站,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可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建立。

第三十三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教育训练和执勤备战制度,负责本单位、本地区的防火和灭火工作。

第三十四条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开支。专职消防人员实行本单位工资和奖金制度,享受本单位生产职工同等保险福利待遇。专职消防队队员可实行合同制或轮换制。

第三十五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专职消防队干部的配备和调离,应当征求当地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公安消防队(站)的布局、建筑和技术装备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政府责成城建、财政等有关部门作出规划,加以解决。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更新(精选13篇)篇十

4.2.1项目经理部每年应对施工现场进行2至4次防火安全检查,防火安全检查结合各安全大检查同时进行。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4.2.2防火重点部位质安处每月检查一次,施工部门每周检查一次,班组应每日应巡查一次。

4.2.3在防火安全检查时,被检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并应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4.2.4各级防火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应以查领导、查管理、查隐患、查预防措施为主,同时对消防设施器材、火源电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施工现场等应纳入重点检查范围,并应将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在“防火安全检查记录”中。

4.2.5各级在防火安全检查时,发现不安全因素和火险隐患,应及时下发“消防监督检查通知书”,并督促整改和复查。发现火险隐患时,并应及时向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一般不安全因素和火灾隐患由所属部门负责整改,重大火险隐患由项目部负责组织整改。

4.2.6质安处发现有违章现象或行为,可能因其导致发生火灾危险时,有权责令违章部门或个人改正。在紧急情况下,质安处有权责令其停工、停产、停业整改,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更新(精选13篇)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身、产品、设备免受火灾危害,保卫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全国人大会批准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以及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结合公司仓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单位仓库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接受公司安全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各单位仓库贮存着大量产品,是防火重点单位,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把消防安全工作摆到首位,与各项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落实、同总结。

第四条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对所属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仓库解决不了的火险隐患,及时反映到公司,切实加以整改。如对已经发现的火险隐患熟视无睹,对防火工作指挥不当,造成火灾事故,应当追究主管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各单位仓库都要建立安全小组,仓库负责人为安全小组负责人,并确定一名保管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一、仓库防火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防火安全的规定和文件,组织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2、组织定期检查防火安全实施执行情况。

3、划分防火责任区,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落实防范措施。

4、对职工进行防火安全宣传,对新职工、临时工要做好上岗位前的防火安全教育。

二、保管员职责:

1、负责本仓库防火安全工作,认真执行有关防火安全制度、规定。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除,解决有困难的,应向领导汇报,提出改进意见。

2、学习防火知识、文件,检查岗位防火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3、发现违章行为应及时制止;发现火灾隐患,应采取防范措施,并向领导汇报。

4、每日检查库房安全措施,下班时做到关闭门窗,做好火、电源管理,清除废纸等易燃物,做好交接班。

5、发现火警时,要及时扑救,并立即报警。

第六条各单位仓库对火源要严加管理。仓库区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职工、外来人员和车辆入库,必须收留火种,禁止带入库区。

第七条库区若确需动用明火,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落实安全措施,指定专人监护现场,作业结束要认真检查,不得留有火种。大风天不准明火作业。

第八条产品入库应认真检查是否留有火种,特别对外来物品,更要严格检查,如有可疑应另外存放,进行观察。

第九条仓库电线和电器设备必须按照设计规范由正式电工安装、维修。不准乱拉临时电线,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

第十条库房照明灯头应装在通道上方,堆码商品必须与灯头保持50公分以上距离。工作完毕,切断电源。

第十一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60瓦以上的灯泡、电熨斗、电炉子、电烙铁、电钟、交流收音机、电视机等电器设备。

第十二条每个库房应单独安装分闸,开关箱应设在库外,并安装防雨防潮等保护设施。

第十三条物品应根据不同性质,分库、分区、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1米,垛与墙之间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0.3米,储存物品与散热器、供暖管道的距离不小于0.3米,库房内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米。

第十四条氧气、液化气、乙炔等易燃和易爆物品,不准露天存放,应存放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库房,不准将性质相互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

第十五条不准在库区内停放、修理机动车辆。铲车进入库房,必须有防止溅出火花的安全装置,不准在库区内存放汽油、柴油。

第十六条库区和库房内应经常保持清洁,对散落的包装纸、杂物等应及时清除,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各种消防器材应定点、定人、定期检查、维修,严禁挪用。消防设备周围,严禁堆放其它物品。

第十八条仓库必须实行分级负责的安全检查制度,部门每月、仓库负责人每周、保管员每日检查一次。检查的重点是火源、电源、消防设施、生产设备等要害部位的防火措施、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仓库检查出来的火险隐患,必须做出详细登记,建立档案,逐条研究,限期整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同时采取安全措施,保证安全。

第二十条仓库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组织人员奋力抢救,同时迅速报警,指定专人保护现场。

第二十一条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报报告上级部门,同时主动配合公安部门查清原因,查清肇事人和责任人,写出书面报告。对有意隐瞒火灾事故不报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发生火灾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事故教训不吸取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防止和避免重大火灾事故发生,以及在扑救火灾中奋勇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有关仓库防火安全制度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制裁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更新(精选13篇)篇十二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师生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上岗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消防水泵经常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2)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3)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1)每年在定期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消防器材指定专人负责。

(五)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准备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申请,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予以警告,严重的予以开除。

[nextpage]。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储存。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1、义务消防员应在责任人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十)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场所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1、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a、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d、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e、谎报火警;。

f、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更新(精选13篇)篇十三

预防、探测、消灭船上火灾,以保障海上人命、船舶和货物的安全。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国家验船部门的船舶规范,对不同种类船舶的消防设备的设置和防 火要求,均有相应的规定。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方针、责任

船舶消防安全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船舶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船长对船舶防火安全负全面的责任;大副、轮机长对其部门防火安全负责;船员对其工作场所和居所防火安全负责。

船舶领导有责任对船员进行遵章守纪和消防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提高船员安全防范意识。

监督

船舶消防安全接受公安消防和港务监督的监督检查;接受公司消防监督员、海务监督员、机务监督员、劳动安全监督员监督检查。

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整改有困难的,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报船舶管理处,由船舶管理处负责协助船舶消除隐患。

消防设备、器材管理

船舶应按《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和适用规范的要求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

消防设备、器材由二副负责管理,由各主管人员按《船舶检修、养护责任分工》、《船舶消防设备维护保养须知》和《机舱应急设备管理须知》的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消防设备、器材处于立即可用的良好状态。船长、轮机长、大副负责检查。

船舶应每月按“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见附录1)规定的项目定期进行防火检查,认真填写“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并签名负责。检查出的问题应尽快纠正,船方无法自行解决,应立即报告船舶管理处落实解决。检查表一式二份,一份报公司管理部 ,一份留船备案。

船舶应每周对通用报警设备进行试验;定期对货舱、机舱、生活区感烟、感温等探测报警设备进行检查。

每3个月对机舱应急切断装置进行检查,每月对灭火器、消防设备进行检查,并挂牌。

安全通道、应急通道、逃生孔必须保持畅通,照明、应急照明保持良好。

自闭式防火门必须保持使用状态,禁止人为行为将其敞开并固定。

船舶通风筒设备良好,防火挡板开关正常,开关标志明显。

消防泵、应急消防泵使用2根水带时,压力应符合要求;消防阀四周不得堆放杂物,水枪应为两用水枪。国际通岸接头及其附件齐全。

大型二氧化碳灭火设备两年进行称重,并持有效证书;站室配有中英文施放操作说明、各舱室所需二氧化碳量;各阀门良好、开关标志清晰,船长、驾驶员均能熟练操作。

火灾预防

日常防火

贯彻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港口颁发的`消防法令和规章制度。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规定。

船舶建立防火巡回检查巡视制度,制定巡视路线图并在驾驶台张贴,每班至少按路线巡视检查一次,检查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禁止在货舱甲板、物料间、机舱(含集控室)吸烟;禁止躺在床上吸烟;烟头、火柴杆必须放在注水烟缸里,禁止向舷外乱丢烟蒂,航行中不得锁门睡觉。

船舶应在货舱、机舱、油漆间、氧乙炔间等禁烟场所设立明显禁烟标志。

应使用不燃垃圾桶,四周不得开口,桶内需注水;机舱垃圾桶必须有盖,垃圾及时清除,以防自燃。

不得私存私放易燃易爆物品,船舶用油漆等易燃、易爆液体存放在专用油漆间,不得存放其他场所。

人员离开居住舱室、工作场所随手关灯;禁止使用任何物品遮盖电灯;禁止在电、热器具上烘烤衣物。

船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玩弄救生信号。

提高警惕,加强防范,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报告;发现违章行为,人人有责制止。

电器防火

大管轮为船舶安全用电管理责任人,对船舶电气设备进行安全管理,对船员安全用电实施监督;对船舶存在的电气设备隐患有责及时消除,不能自行解决的应向轮机长、船长、公司管理部报告,在隐患消除前,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安全防范,保证船舶安全。

按工作需要,电水壶、电暖瓶仅限船长、轮机长、大副使用,使用时不得离人。(限自动恒温型)

禁止船员携带电热杯等电热器具上船使用,严禁私自拉接电源线。

公司为船舶配备的影碟机、洗衣机、电冰箱、微波炉等电器设备,由大管轮负责指定安全专用插座或另接专线。

大管轮定期检测各类动力、电力、电器绝缘状况,并满足船检规范要求。

甲板电源插座应保持水密,不用时应旋紧插座保护盖,防止受潮、短路引发火灾。

各类电源线头必需进行绝缘包扎,不得暴露,以防不测。

室外各类照明灯具应保持水密,防止因上浪、下雨致使电线短路引发火灾。

为保证马达绝缘良好,使用烘烤灯具对马达进行驱潮,必需对烘烤灯具进行良好固定,防止因船舶摇晃或振动发生碰撞导致事故,灯具下方需避开易燃物。

机舱配电板四周禁止存放任何物品。

明火作业

船舶进行明火作业,应按《船舶明火作业须知》的规定做好各种安全防范措施。

危险货物安全管理

船舶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应按《船舶装运危险品、大件、特殊货物操作须知》的规定进行。

消防演习与训练

船舶由二副负责,在开航前编妥“应变部署表”、“船员应变卡”,经船长签名批准后张贴在驾驶台、机舱集控室、餐厅等场所。

船舶应制定船岸应急计划、应急计划中所涉及的船岸通讯用的电话、电传、传真应及时更新。

船舶消防器材、设备实际位置应与防火控制图相符,防火控制图应在公共场所张贴并在舷梯附近专用水密筒内存放。

船长应根据本船实际状况制定船舶灭火预案;每月进行一次消防演习并记入《航海日志》。演习中使用过的设备应立即复原,保持即刻可用,演习中发现的任何故障、缺陷应尽快纠正。

船员要熟悉各种应急信号的意义,熟悉其消防职责及操作,熟悉使用不同类型的消防器材。

船舶应定期对船员进行包括本船全部消防设备的使用及知识培训。

船长应通过培训和演习对船员所担任的消防工作胜任情况定期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一步改进,确保船员具有适应能力。

记录

“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由船长负责保存,保存期为1年。

附录

附录1: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

相关范文推荐

    服装营销策划方案案例(精选18篇)

    通过制定策划方案,我们可以更好地组织和协调各项任务,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关于策划方案的范文,这里有一些可以供你参考的资源。一、活动目的春节是中华

    经理转正述职的报告大全(19篇)

    通过撰写报告范文,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和展示某个主题或研究领域的最新进展。通过阅读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我们可以了解到不同领域的最新发展和研究成果。尊敬的领导:您好

    离职申请书个人(通用16篇)

    申请书是我们展示自己实力和能力的窗口,也是实现个人发展和进步的重要途径。通过阅读申请书范文,我们可以学习到一些行之有效的写作技巧和策略。尊敬的公司领导:你好!感

    财务会计实务学习心得(优秀19篇)

    学习心得帮助我们总结和回顾所学知识,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学习心得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通过阅读这些范文,可以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和帮助。

    初中生亲子共读家长读书心得(专业15篇)

    读书心得不仅是对书籍内容的总结,也是对自己情感和思想的表达,通过写作,我们能够更好地理清自己的思路和态度。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以下读书心得的写作,从不同的角度

    庆六一的经典致辞(通用18篇)

    1.致辞是一种正式的演讲或讲话形式,通常在特定场合向听众传达重要信息或发表个人观点。现在,让我们一起来读一读一些获奖的致辞作品,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启发和借

    党员规章制度学习报告(精选19篇)

    规章制度是组织或团体为了维持秩序和管理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规定。以下是一些规章制度的样本,你可以参考一下,在实际编写中进行适当的改动。学习《党章》是每位党员

    铁路安全教育学习心得(专业20篇)

    学习心得是我们在学习的过程中收获的知识、技能和智慧的结晶,是我们个人成长的重要证据。这些学习心得,是一些优秀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真实记录,希望能够给我们启发和鼓舞

    家乡发展的心得体会(模板18篇)

    心得体会是在学习、工作或生活中获得的经验和感悟的总结,有助于我们深刻理解和总结经验。小编精心挑选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和思考。

    做蛋炒饭的日记(专业19篇)

    无论是开心还是难过,写下来的日记都是我们心灵的宝藏,它们会伴随我们一生,成为我们成长的见证。以下是一些名人的日记摘录,让我们更加了解他们的内心世界和生活感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