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山西(模板13篇)

时间:2023-12-07 作者:XY字客

山西拥有众多的自然风景和人文景观,如五台山、云冈石窟等,吸引着众多游客前来观光旅游。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山西旅游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山西省山西(模板13篇)篇一

1、每年向离退休干部通报情况两次,上半年1次,下半年1次。

2、通报的内容包括: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重大时事政治情况,本单位的工作情况,本单位的重大事宜。

3、通报情况的形式可采取座谈会和个别谈话等形式。

1、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离退休干部召开专题座谈会,征求离退休干部的.意见、建议。

2、对离退休干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给予答复。

1、每年元旦、春节、重阳节要对离退休干部进行走访慰问。

2、对生病住院的离退休干部要及时探视看望,进行慰问。

1、每年组织离退休党员上党课1次,加强对离退休干部的教育。

2、按照党章要求,组织离退休党员按照规定积极参加党小组、党支部组织生活和活动。

1、每个季度组织离退休干部活动1次,开展适合离退休干部特点的健康有益的`活动。

2、条件允许下,组织离退休干部外出学习参观。

组织离退休干部身体检查。

山西省山西(模板13篇)篇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甲方(施工单位):_________。

乙方(劳务公司):_________。

甲方根据生产需要经与乙方自愿平等协商,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照晋建综[__________]_____号精神,特签定本合同。

1、输入人数及使用期限:

1.1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劳务服务,承包包工不包料的各分项工程。

1.2使用期限从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为止。.

2、甲乙双方现场负责人:

甲方委派_____,职务_________,担任履行本合同的条款与义务。乙方委派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担任履行本合同的条款与义务。

3、甲方的职责:

3.1甲方需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保护用品。

3.2甲方需提供合理的工作面和生产场所。

3.3甲方进场时及以后生产中,应对乙方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方面的教育。

3.4甲方经与乙方商定后有权辞退不符合条件的乙方人员。

3.5甲方必须按规定支付劳动工资及相关管理费。

3.6甲方在乙方办理劳务合同签定手续七日内及时与每个务工者签订劳动合同。

3.7甲方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和缴交一切税款。

4、乙方的职责:

4.1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按甲方的质量要求、工程进度及时向甲方输出劳力,按甲方下达的工程任务。

4.2乙方应做好劳动者跟踪管理及后勤服务,负责对务工人员进行分期分批劳力培训,办理上岗证、就业证。

4.3监督劳动者与甲方签定合同。

5、工资款的确定与发放:

5.1甲乙双方按劳动力市场信息价,暂定工资款总量为人民币,在施工过程中按时调整。

5.2甲方每月核定工资量后,应发放给务工者工资款总额的70%,其余工资待本工种务工结束时一次性付清。

5.3乙方应配合甲方发放工资,确保工人按劳动合同规定领取工资及生活补贴。

5.4甲方保证在建设单位进度款拨付不及时的情况,必须按泉州市政府颁布的当年最低工人工资标准,及时发放工人工资。

6、奖惩办法:

6.1因甲方未按时发放工人工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逾期支付按日3%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6.2非乙方原因造成停工、返工,甲方应承担全部损失。

6.3因乙方工人原因造成工程返工时,应赔付材料费及返还工人工费。

7、违约责任:

擅自解除本合同的,应付给对方违约金__________元.

8、因合同环境改变,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解除合同。

9、合同的变更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10、由于建筑劳务的相关管理规定要求,施工企业使用外来建筑劳力,必须由(劳务)公司或建制输入双方特别约定,所有输入人员的工资款及乙方应收取此输入人员的全部工资款及劳务管理费,与并向甲方主张权利。

11、补充条款:

11.1甲方项目部应派专职劳资员做好劳务内业资料和劳务管理等工作,乙方予以配合。

11.2甲方委派专职劳资员常住项目工地,负责劳务管理日常工作。

12、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每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

山西省山西(模板13篇)篇三

(一)凡因病因事不能坚守岗位者,都须请假。凡请假,必须写请假条,以有关人员批准。具体程序和批准权限如:

1、请假一天及以下,由年级负责人批准,各处室人员由本处室外负责人批准。

2、请假二至三天,由年级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导主任批准,各处室人员由本处室领导批准。

3、请假三至六天,由年级负责人、教导主任签署意见,管理人员由处室领导签署意见,主管校长批准。

4、请假一周以上,由年级负责人、教导主任、分管校长签署意见,管理人员由处室领导、分管校长签署意见,校长批准。

5、处室领导请假,付职三天以下,由正职签署意见,分管校和批准,正职请假由分管校长签署意见,校长批准。

6、校级领导请假,副职由正职批准,正职由校委会批准。

7、请假被批准后,教师将假条交回教导处并登记,管理人员和领导交回各签到处并登记。月底汇总存档。

8、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必须办理续假手续(同请假)

9、请假期满或提前到校者,应到有关处室办理销假手续。

10、不按上述各项要求履行手续者(不论替课或换工),一律以旷工论。

(二)有关问题

1、本人婚假可享受10天假期。提倡将婚事安排在寒暑假。

2、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的丧事,可给7天假期。

3、子女婚事,岳父母丧事,可给5天假期。

4、产假:符合晚育规定的可享受产假四个月。产假期间如采取了有效节育措施,并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享受产假六个月。非晚育产假可享受100天假期。计划外生育不享受假期。

5、享受上述假期者,假期间不享受岗位津贴,除上述享受假期以外的假,不享受岗位津贴的同时,事假一天扣3元,病例假一天扣一元。

6、无故旷工一天扣20元。

7、凡一学期内累计请假一个月以上者,不得享受学校福利奖金,累计请假虽在一月内但已逾两周者,只享受学校福利奖金的一半。

8、无故旷工累计一周以内,只享受学校福利奖金的一半,累计两周,不享受学校的福利奖金。

根据领导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领导干部请假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厅处级以上干部(指厅领导和行政、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因公、因私(指正常工作时间)离岗、离并,必须按规定履行请销假和报告手续。

二、厅处级以上干部因公、因私离岗、离并,按照以下要求履行请假和报告手续:

(一)厅长按程序向分管副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履行请假手续。

(二)其他厅领导请假或因公外出,需向厅长请假,并告知厅办公室。

(三)厅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或因公外出,时间在3天以内(含3天)的,提前口头报告分管厅领导,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并告知厅办公室;4—7天(含7天)的,填写《省农业厅处站主要负责人请假和因公外出审批表》(附表1),分管厅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7天以上的`,分管厅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厅长审批。审批表均需报厅办公室备案。

(四)厅行政、事业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外的其他处级干部请假或因公外出,时间在3天以内(含3天)的,需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3天以上的,填写《省农业厅其他处级干部请假和因公外出审批表》(附表2),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审批表报厅办公室备案。

三、在请假报告手续未批准前不准擅自离岗。确遇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可先电话或口头请假,事后补办手续。

四、领导干部外出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

五、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请假报告规定,按时返岗,不准擅自超假。

六、期满后需续期,必须重新履行请假报告手续。

七、期满返岗后,应及时报告批准领导,并到厅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填写返岗时间。

八、领导干部因病或因事不能参加会议,也要履行请假报告手续:

(一)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厅长例会、厅长专题会,要求处站主要负责人参加,而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的,需向厅长请假,并报告厅办公室。

(二)由分管厅领导主持召开的会议,处站主要负责人不能到会的要向分管厅领导请假。

(三)其它全厅性会议,根据会议通知要求,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的,要向会议组织单位请假。

九、处级领导干部履行请销假报告制度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厅办公室每月汇总《请假审批表》呈报厅领导。

十、厅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会同驻厅纪检监察室不定期对请假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十一、对不履行请假报告手续、请假未被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逾期不归、不续假者,要向厅党组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厅通报。对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二、厅属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本制度制订本单位的请假制度。

十三、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1;省农业厅处站主要负责人请假和因公外出审批表

附表2:省农业厅其他处级干部请假和因公外出审批表 

山西省山西(模板13篇)篇四

退休是指员工到一定年龄,从工作岗位上退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事活动。员工退休管理是公司管理的一项内容,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尊重和关爱。对于退休员工,企业要在生活上和精神上多照顾他们,使之老有所养,安度晚年。因此,制定员工退休管理办法应当充分体现这一精神。

该规章的主要内容包括员工退休的条件、待遇、退休金的发放等。

制定员工退休管理办法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制定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因此,规章中要充分考虑退休人员对企业的贡献以及国家相应的'退休政策,为职工的晚年生活提供保障。

2.明确退休的条件和退休金的种类和给付方法。现在大多数退休金的发放都通过银行,要告诉职工领取退休金的具体途径。

3.企业应当设立相应的退休人员管理部门,使退休职工的生活有人负责,体现社会主义企业的优越性。

1.总则

本公司为鼓励职员长期服务于公司,为了维护退休职员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司工作达到一定期限的一般职员,订有1年以内期间的雇用契约者除外。

3.种类

3.1正常退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

3.1.1服务满25年以上;

3.1.2早期退休——服务20年以上,年龄满50周岁;

3.1.3延期退休——符合正常退休条件后,经总经理认为必要时予以核定,可延长服务期间,至年龄满60周岁为止。

3.2命令退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

3.2.1年龄满60周岁;

3.2.2在延期退休中,因心神丧失或因身体残废不能胜任职务。

4.退休金的给付

4.1退休金的种类:

4.1.1一次退休金;

4.1.2一次退休金及年金。

服务15年以上者,由退休职员就上列两种任择一种,但确定后中途不得变更。 服务5年以上未满15年者仅可采用第一种。

最高以10个基数为限;对于延期退休期间,其年资满40年以后,每增1年加付1个基数。

4.3年金——采用一次退休金及年金时,除给付一次退休金15个基数外,另给付年金。服务满5年者,年金之月额按1个基数的16%计算,以后逐年增加。

4.4早期退休——在达到正常退休年龄以前,每提前一年减少基数4%。

5.退休金的加发

5.1退休职员在服务期间对本公司业务有特殊贡献而功绩昭著者,可经总经理拟定提请董事长及副董事长核定,加发退休金。

5.2本办法第3条第4项第2款规定的退休职员,其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系因公伤病所致者,一次退休金依照第四条第2项加付20%,年金一律按1个月基数的50%给付,其服务未满5年者以5年计。

6.伤病的认定

6.1本办法第3条第4项第2款所称的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以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所定者为准。

6.2本办法第5条第2项所称的因公伤病系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6.2.1因执行职务所导致的危险而致伤病者;

6.2.2因特殊职业病者;

6.2.3在工作处所遭受不可抗力的危险而致伤病者。

7.服务年资的计算

7.1服务年资系按进入公司的月份起至退休之日上计算。退休之日以职员退休的月份为准。未满1年的尾数,其为6个月以上者以1年计算,不满6个月者以半年计。

7.2属于下列各项期间,不予计入职务年资:

7.2.1属于一年以内期间的劳动合同期间;

7.2.2停职期间,但非因公伤病,请假在两个月以内者,不受此限。

8.年龄的认定

依据户口本所记载的资料为准。

9.给付期间

一次退休金于职员经核准退休办妥离职手续后即予给付。

10.年金的给付期间及调整

本公司调整职员薪津时,年金亦比照底薪部分调整。

11.早期退休的核准

职员早期退休者须经总经理室指定或经申请核准。未经核准而离职者,以辞职或解聘论,其退职金依照本公司“职员退职金给付规则”的规则给付。

12.年金的转让与转换

12.1退休职员支领年金的权利不得转让他人;

12.2退休职员支取年金者,于本公司因故未能继续经营或转移给其他公司经营时,依其服务年资,并按本规则第四条第2项的规定换算一次退休金基数,对已领的一次退休金及年金应全额扣除。

13.年金的停止

支领年金之退休职员死亡时,其支领年金的权利应即停止。

14.奖金的给付

退休职员服务最后一日历年的奖金仍予给付。如为上半年内退休者,其一季奖金按实际服务月数比例给付;如为下半年内退休者,其冬季奖金亦按实际服务月数比例给付。服务月数按十足计算,即未满一个月的部分不计。奖金给付时间与本公司在职职员者相同。

15.不适用的规则

本办法实施后本公司“职员退职金给付规则”仍属有效,但不适用于职员退休。

16.附则 本办法经本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同。

山西省山西(模板13篇)篇五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在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务工许可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山西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实施办法》,签订本合同,同遵守执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_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年(月)。(乙方如为临时工,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不实行试用期。乙方如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应注明批准招用文号)。

二、工作内容。

甲方根据本企业生产、工作的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工作。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_____岗位,承担_____任务,从事____工种。

乙方在生产(工作)上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以及不低于国家规定应配给的劳动防护用品。具体为:

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摸视乙力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四、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1.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 ,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五、规章制度 。

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2.乙方应增强主人翁意识,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领导、管理和指挥,积极做好工作,完成劳动任务。 (乡村集体企业没有劳动管理规定,甲方应参照国有企业的有关劳动法规制定规章制度)。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国家和省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为乙方缴纳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和失业保险费。乙方按国家和省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乙方离退休,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每月发给离退休金。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期间的有关待遇。

(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补助金制度,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乙方在合同期间的各种公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女工产假等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女工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教育和培训。

1.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各种必要的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和职业技术及上岗前培训。

2.乙方应刻苦钻研业务,达到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技术等级标准,持证上岗。

3.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后,乙方须为甲方服务_年,否则乙方应支付甲方培训费____元。

八、合同的终止、变更、解除和续订。

1.劳动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终止执行。如双方同意续订,应提前30日办理续订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则本合同视为自动续订,并应补办续订手续。

2.在下列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

(1)甲方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协商同意的;

(2)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修改的;

(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山西省山西(模板13篇)篇六

受中共山西省第十次党代表大会主席团指派,李兆前同志主持会议。

全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山西省纪委常务委员、书记、副书记,并经山西省委十届一次全会通过。李兆前同志当选山西省纪委书记。

会议通过了山西省纪委十届一次全会决议。山西省委棠委、省纪委书记李兆前同志作了重要讲话。

李兆前说,要把握新形势,在学习贯彻山西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上下功夫,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山西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上来。要牢牢把握加快转型跨越发展、再造一个新山西的奋斗目标,以更加鲜明的态度、更加坚决的举措、更加扎实的工作,为实现山西省第十次党代会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提供有力保障。要牢牢把握山西省委对反腐倡廉工作提出的各项要求,推动反腐倡廉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李兆前要求,要破解新课题,在“六个注重”上见实效,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上下功夫。要注重以科学理论为指导,注重把握科学规律,注重建立科学制度,注重运用科学手段,注重采用科学方法,注重构建科学的组织领导体系,真正走出一套反映时代要求、适应发展大局、体现山西特色、符合群众意愿的.反腐倡廉建设新路子。

李兆前要求,要创造新业绩,在狠抓反腐倡廉各项工作落实上下功夫。要切实加快具有山西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科学谋划下一个5年的惩防体系建设工作思路,着力提高惩防体系建设的综合效能。要切实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大力传承和弘扬太行精神、吕梁精神、右玉精神,深入持久地开展纪律作风整顿,凝聚起干事创业的强大力量。要切实加大六项重点工作推进力度。

李兆前提出,要树立新形象,在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上下功夫。要进一步抓好棠委会班子建设,增强政治意识、学习意识、服务意识、团结意识、规范意识、表率意识;进一步发挥省纪委全会和委员的重要作用,不断增强全委会的议事能力和整体效能;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着力打造一支清正廉洁、干事创业的干部队伍。

李兆前,男,汉族,1962年1月生,山东胶州市人,中共-党员,工学博士,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1985年7月起任山东工业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1990年9月至1992年2月在英国纽卡素理工大学进修;1993年4月至1998年4月任山东工业大学机械制造教研室副主任、机械工程系副主任、机械工程学院副院长;1996年12月任博士生导师;1997年2月至1998年2月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1998年4月至2000年6月任山东工业大学校长助理、副校长、党委棠委;2000年6月至2001年2月任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2001年2月至2001年6月任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正厅级);2001年6月任中共日照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市长;2002年2月任中共日照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2002年12月任中共日照市委书记;2003年2月-2008年2月任中共日照市委书记、日照市人大棠委会主任。2008年2月当选为山东省副省长。

山西省山西(模板13篇)篇七

需方:______。

分配号:______。

合同编号: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年__月__日。

1、产品名称、质量、数量供货时间。

2、计量标准:需方有轨道衡,以轨道衡为准,途耗__%,无轨道衡则按供方矿石比重划线装车为准,其他损耗不负责任。

3、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按双方约定的质量为准,允许锰品位误差为__%,允许含水分__%。若超差,由需方保留原矿并电告供方,在30日内到需方,以共同取样化验为准;但过期以需方复验为准;若需方30日内未电告供方或需方未保留原矿或动用了矿石的,以供方原化验数据为准。

4、运输方式及其费用负担:运输由供方代办到需方指定火车站。发车后,在__小时内电告需方:货物品种、数量、质量(猛、铁、磷)车号、发车日期等。短途运杂费每吨__元,火车运杂费凭铁路运单结算,每吨收服务费__元(交省锰矿公司)以上费用均由需方负担。

5、价格:锰矿石按国家物价局、冶金工业部__规定执行,富猛渣按___规定执行,若国家价格变动,按新文件规定执行。

6、结算方式及期限:供方托收承付,货到需方15天内付款(包括其他几项承付费用)。

7、违约责任:供方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供货,必须提前一个半月通知需方,否则按未发部分货款总额的1%承付违约金,需方不按时付款,按每日万分之___承付滞纳金。

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发生纠纷,协商解决。协调不成,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两者任选一)。

9、其他约定事项:

供方:

需方:

单位名称(章):__。

单位名称(章):__。

单位地址:_____。

单位地址: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委托代理人:____。

委托代理人:____。

电话:_______。

电话:_______。

传真:_______。

传真: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

开户银行:_____。

帐号:_______。

帐号: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

邮政编码:_____。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全文。

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最新版)。

山西省山西(模板13篇)篇八

游石门桂花村。

国庆长假期间,我们班在老师的带领下开展了一次亲子活动,同学们在爸爸妈妈的陪同下,来到了桂花香飘千里的桐乡石门桂花村。

到了桂花村,我们迫不及待地冲进了桂花的世界。桂花村果然名副其实,满村都是桂花树。最大的那棵桂花树树龄已经有一百二十年了,它撑开绿色的树冠迎接四方的宾客。虽然大部分桂花已经谢去,但仍有阵阵余香扑鼻而来,地上依稀可见“桂花雨”的痕迹。星星点点的乡下人家安在桂花树中,真有世外桃源的感觉。

我们在桂花林之间的小道上一路小跑,来到了我们第一个目的地――桂花村的大舞台。为什么呢?原来我们有预备的节目,想让爸爸妈妈大吃一惊。一登上舞台,我们每个人脸上都堆满了笑容,闹哄哄地把队伍给排齐了。开始朗诵《桂花雨》这篇课文,我们一边闻着沁人心脾的桂花余香,一边看着散散落落的“桂花雨”,朗诵起课文来,我们的读书声就更加洪亮了。接着,是吹笛子表演,优美的笛声在桂花林中阵阵回荡。《欢乐颂》,我们不仅吹出了优美的笛声,更吹出了我们在秋天里的.欢乐,让我们尽情享受秋天这个丰收季节的美丽!

秋天是一个美好的季节,有桂花飘香、有稻谷丰收、有菊花遍地,还有我们相聚桂花村的美好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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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山西(模板13篇)篇九

高平市位于山西省东南部,太行山西南边缘,东与陵川县接壤,西与沁水县毗邻,南连晋城市泽州县,北靠长治,长子两县。东西长41.2公里,南北宽37公里。辖3个办事处,7个镇,15个乡,17个居委会,465个行政村,692个自然村。总人口47.8万人。春秋时称泫氏,战国时为长平,初属韩,后属越。长平之战后秦置高都县。两汉至两晋均为泫氏县。北魏和平五年(464)改泫氏县为元氏县。永安二年(529年)改置建州,设长平郡,领泫氏、高平二县,高平之名始于此。北齐天保七年(556年)改高平县为平高县。北齐末又改为高平,泫氏县并入。唐武德元年(6)于长平置盖州(今高平米山镇),贞观元年(627)废。

之后,高平归属屡变,县名无改。1943年曾将高平东南部划陵高县,抗占胜利后仍归属高平。1958年,高平并入晋城县,1961年恢复高平县。1993年5月撒销高平县,设立高平市;辖区不变。1994年初,撒销城关镇,分设东城区、北城区、南城区3个街道办事处。高平市的版图接近正方形,东、西、北三面环山,状如簸箕,整个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境内最高点为市境东北与长治县交界的金泉山,海拔1391.1米;最低处为河西镇杜村,海拔800米。境内大小河流30余条,流域面积在30平方公里以上的有丹河、许河、大东仓河、小东仓河、东大河、永录河等6条。地表水年平均流量3888万立方米,地下水1.49亿立方米。

全市属大陆性气候,年平均气温为9.8℃,年平均无霜期为177天,年平均降水量为607.3毫米。全市土地总面积148.7万亩,其中耕地58.65万亩,境内矿产资源主要有煤、铁、坩土、铝土、硫磺、石灰石等。含煤面积271平方公里,地质储量约为161亿吨,已探明储量30亿吨。铁矿储量约1.8亿吨,多为“鸡窝矿”,适于手工开采。硫磺储量约为5.5亿吨。工业支柱产业有:煤炭、冶炼、化工、食品、建材,主要工业产品有:煤、生铁、水泥、铁矿石、铸铁管、化肥,变压器,糠醛,紧固件,棉布、家具、饮料、合成氨、农用挂车,工业链条、散热器、花岗岩板材等。全市完成工业增加值8.54亿元。

黄梨饮料等名牌产品畅销全国。农业高平市是国家级商品粮生产基地和瘦肉型猪生产基地。支柱产业有:种植、养殖、林果、蔬菜等,主要农产品有:玉米、小麦、苹果、黄梨、高梁、谷子、大豆、薯类等。19,农业增加值为3.05亿元,粮食总产20.2万吨,农民人均收入2451元。财政金融年,全市完成国内生产总值22.8亿元,财政收入1.5亿元,城乡储畜存款余额21.79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5.45亿元。商业1998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4.05亿元,农业生产资料销售额964万元,集市贸易成交额1.39亿元,国合商业销售额2.9亿元,全市有大中型集贸市场6个。

山西省山西(模板13篇)篇十

游客朋友:

大家好。

欢迎大家来临汾旅游。我是xx旅行社的导游员xx,在这为期三天的尧都之旅中将由我和我们旅行社的资深司机x师傅共同为大家服务,希望我们的服务能够给您的旅途提供方便,让您游的舒心,玩的放心。

为了方便大家几天的游览活动,我先将临汾的基本情况给大家做个简单介绍,方便大家随后几天的游览活动。临汾位于山西省东南部,地处黄河中游东岸与太岳山之间,总面积2。1万平方公里,总人口约400多万。黄河第二大支流汾河纵穿全市。这里拥有点燃人类第一支火把的光荣,传说黄帝时代的仓颉在这里发明了汉,中国历史上第一帝第一都均诞生在这里。帝尧之都平阳就是现在的临汾市(尧都区),春秋时期,晋国之都新田就是现在的侯马市晋文公称霸中原的基业就在这里奠定。1953年挖沙时一铲挖出个丁村,3枚人齿化石的`出现填补了中国旧石器时代中期的那部分缺环,中国历史好象在那时一下子也就完整了。

悠久的历史,壮丽的山川造就了临汾市许多著名的旅游景观。今天我们将要游览的就是号称天下第一黄色大瀑布的吉县壶口瀑布。

壶口,作为大禹治水“引山表木”的第一标记早已名垂史册。她包含着我们先祖自强不息的精神,蕴藏着中华民族的丰富智慧,铭刻着古老的黄河文化印记。可以说,壶口是中华民族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俗话说“不到长城非好汉,不见黄河心不死”,从临汾出发,经过4个多小时的车程,我们的游览车已经驶入壶口景区,大家请拿好自的随身物品依次下车,注意安全。

进入景区,首先映入我们眼帘的是我左手方向的十里龙槽,龙槽是大自然的杰作,是滚滚的黄河水千万年来冲刷切割的结果。由于壶口瀑布终年累月的向下冲击因而在河床上留下一道深壕,而且每年都在加长,至今已有10里之远,恰似一条匍匐在地的长龙,故名十里龙槽。

下面我们接着往前走,前面就是大家盼望已久的黄河母亲的心脏——壶口瀑布了。我想大家都曾从90版的50元人民币上一睹过了壶口瀑布的风采了,那当各位身临其境时感觉又是如何呢?刚才在车上有为先生问我为什么叫做“壶口”瀑布,下面就请大家一边欣赏瀑布一边听我的介绍。

黄河发源于青藏高原从高山流向大海,从远古流到今天,是高高的巴颜喀拉山孕育了她。她向东流经四川、甘肃、宁夏,在内蒙古托克托县河口镇时由于受到了吕梁山脉的阻挡,转南进入著名的晋陕大峡谷之中,上游数百米的水面当留到下游的龙王辿时,由于受到河床走势的影响,滔滔河水骤然收敛成约50余米,倾泻在落差30多米的石槽中,形成了一个巨大的瀑布,看起来就像从茶壶中往外到水,故形象的称她为“壶口瀑布”。

由于壶口瀑布的落差之大和水势之猛,形成了她独有的四大景观:水底冒烟、彩桥通天、群龙戏浪、谷涧起雷。我们大家现在可以看到,水由于惯力跌入几十米深的深潭中,激起数十米的水雾,这个景观就是“水底冒烟”。有时天气好时,遇上太阳光的折射,还会看见一条彩虹横跨两岸。

这些壮观的美景,往往是艺术家、诗人们最爱捕捉的瞬间,伟大诗人李白就在这里留下了“黄河之水天上来,奔流到海不复还”的万丈豪情。

接着往前,大家看到的这段跑道就是香港明星柯受良97年驾汽车飞越黄河时的助跑线。不知大家是否记得在柯受良驾汽车飞跃黄河不久后,在99年我们的黄河娃朱朝晖骑摩托车也同样从这里飞过了壶口瀑布的上空。现场10多万观众和通过卫星收看的全世界30多亿的观众都在第一时间看到了这又一飞跃黄河的壮举。这挑战自我,战胜大自然的壮举,展现了我们黄河儿子的英勇气概。

如果大家细看脚下这黄河石岸,就会发现断断续续的摩擦痕迹,这就是壶口又一奇景,旱地行船的船道。在我国古代,黄河的商业作用非常巨大。明清时代的商品都是依靠黄河水运南下进行销售的。但是每每商船到龙王辿时,由于壶口落差大,龙槽窄,水流急,货船根本无法航行,只得用人力拉纤拖出水面,延山西一侧拉过龙槽,再进入河中继续航行。旱地行船时艄公们唱着船歌,纤夫们喊着号子,推、拉、牵、挽互相呼应,场面极其壮观。因此,凡到壶口的人都渴望一睹黄河艄公“旱地行船”的绝活,可惜随着运输业的发展这个行当已没什么传人了,在古渡的老镇上只剩下两位老艄公孤独地生活在他们集体宿舍一样的老窑洞里,任青春同老镇的繁华一样渐渐消逝。

朋友们,今天的讲解就先到这里了,有人说壶口瀑布是可以触摸的威风锣鼓,是可以凝视的黄河大合唱。下面给大家30分钟的自由活动时间,让您尽情的融入这壮观的景象中拍照留念,不过要提醒大家的是,大家不要太过靠前观赏景观拍照留念要注意自己的安全和保护您的相机免受水雾的侵扰。

愿这次游览能给大家留下一段美好的回忆!

山西省山西(模板13篇)篇十一

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好!

非常欢迎大家来中国四大佛教名山之首的五台山旅游观光,现在我们正行进在忻州至五台山的公路上,利用行车时间我先向大家介绍一下五台山概况。

五台山是第一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位于山西省忻州地区东北部,风景区绝大部分坐落在以台怀镇为中心的五台县境内,有小部分跨繁峙、代县和河北阜平,周边达500余里。五台山的壮美风景在于它的东西南北中五座高峰和奔流不息的清水河,五台山的名胜精华则是它那众多佛教寺庙。

五台山这一名称是对五座山峰的共同特点的形象概况。东西南北中五座高峰的山巅都是高大的缓坡平台,所以叫五台山。五台的海拔高度多在2700米以上,最高的北台海拔达到3058米,为华北第一高峰,素有“华北屋脊”之称。地处黄土高原的山西,绝大部分地区干旱少雨,而五台山例外。这里山高林深,气候凉爽,降雨较多,植被覆盖率很高,风光秀丽,景色壮观,有清凉山之称,是旅游避暑的胜地。五台山虽然山高谷深,但交通比较方便,有“四关一门”与外部相通。北部有华严岭鸿门岩关,通往繁峙县境,西部有峨岭关通往代县,东部有龙泉关通向河北阜平,东南有牛道岭关可通盂县、阳泉,南部有大关连通定襄、忻州和太原。

五台山主要是以佛教圣地而名扬天下的。那么五台山是如何成为佛教圣地的呢?东汉明帝永平十一年(公元68年),印度两位高僧摄摩腾、竺法兰在中国传播佛教,当他们来到五台山,见五座台顶拱围台怀腹地,其山形地貌与释迦牟尼佛的修行地灵鹫山几乎相同,返回洛阳后就奏请汉明帝去五台山修建寺院,明帝准奏颁旨,在五台山修建了大孚灵鹫寺,即今天显通寺的前身,成为与洛阳白马寺齐名的我国最早的佛寺之一,五台山也就成为佛教圣地。从此五台山的佛寺越来越多,香火日盛一日。到南北朝时,五台山已有寺庙200多处,唐代更达到360多处,有僧尼3000余人。但由于唐武宗、周世宗两次大规模灭法,全山佛寺几乎全部被毁。宋、元、明、清,五台山的佛寺逐渐得到恢复和发展,明朝时寺庙已近104处。清朝的康熙、乾隆、嘉庆诸帝均对五台山佛寺极为重视,不断投入巨资予以修建,到清末,五台山共有寺庙122处,其中青庙97处,黄庙15处,僧尼1000多人。

五台山现有寺庙50余座,尽管与历史上不能相比,但在四大佛教名山中仍然是寺庙最为集中,香火最为旺盛的。而且五台山的佛寺,唐、宋、辽、金、元、明、清各代以及民国均有遗存,建筑宏伟,式样繁多,精细严整,手法典型,连续性强,本身就是一部唐代以来中国建筑史,是研究和欣赏中国古建筑的难得场所。另外,寺内佛教造像手法多样,技艺高超,泥塑、木雕、铜铸、玉雕应有尽有,同样是欣赏我国佛教造像艺术发展演变的最佳场所。

前面这个小城叫东冶,东冶镇西北10余里便是我们这次五台之行的第一个游览点——南禅寺。

南禅寺:南禅寺到了。我们从南路上五台山,首先游览这座古刹,事实上已经登上了五台山文物的最高峰。因为南禅寺内有我国现存最古老的木结构建筑——大佛殿。大家可能知道,山西素有地上文物博物馆的美誉,现存古建筑,其数量之多、价值之高都居全国之首。国家级重点保护的文物单位有35处,省级重点保护的文物单位有284处。宋金以前的木构建筑有106处,占全国同期建筑物的70%以上。山西的古建筑以五台山地区最为集中,而五台山的古建筑又以南禅寺最为古老。

南禅寺位于五台县阳白乡李家村附近小银河一侧的河岸土崖上,庙宇坐北朝南,迎面和背面各有一道山梁,寺旁渠水环绕,林木繁茂,红墙绿树,溪水青山,极为幽静。南禅寺就是在如此美丽的环境中已经存在了1200多年。寺院并不大,占地约3000多平方米,南北长印米,东西宽51米,分两个院落,共有殿堂六座,即大佛殿、东西配殿及南过门殿等。

大佛殿为寺院主体建筑,面宽和进深都是三间,而内里却是一大间,是单檐歇山顶建筑,共用十二根据柱支撑殿顶,墙身并不负重,只起间隔内外和防御风雨侵袭的作用。四周檐柱柱头微微内倾,四个角柱稍高,使得层层伸出的斗拱翘起。这样,大殿既稳固又俏丽,是典型的唐代建筑风格。据大殿横梁上题记可知,此殿重建于唐德宗建中三年(公元782年),距今已有1217年,是中国现存所有木构古建筑的老大哥。这也是南禅寺海内外闻名的主要原因。殿内的塑像都是唐代作品,以释迦牟尼佛为中心,两旁是文殊、普贤二位菩萨,其余为大弟子阿难和迎叶及护法天王等群像,主次分明,错落有致,营造出佛界肃穆而和谐的良好氛围,不论是结跏趺坐于正中的佛主,或者是骑狮的文殊菩萨和乘象的普贤菩萨,抑或是凝神肃立的阿难和迎叶,还是威猛雄壮的护法天王,个个神态自若,表情逼真,若动若静,栩栩如生,都是艺术精品,其风格与敦煌莫高窟彩塑如出一辙。佛坛四周嵌有砖雕70幅,是唐代砖面浮雕艺术杰作,同样颇具艺术价值。置身大佛殿内,犹如进入一座唐代艺术殿堂,不论建筑,还是塑像、砖雕均是稀世国宝。

走出大佛殿,大家可能产生这样的疑问,这样一座唐代建筑为何能够完好地保存下来?答案应从三方面去找。从地势和气候上说,这里高而背风,较为干燥,有利于木构建筑物的完好保存;从所处地理位置上讲,南禅寺远离寺庙最集中的台怀闹区,藏于偏僻山乡之中,不太引人注意,所以能够躲过唐代以后历次大规模灭法和刀兵之劫;最后还要归功于当地人民群众的精心保护,免去了可能发生的其他人为破坏。正是这几方面的原因,从而使南禅寺这座千年古刹得到完善的保存。解放后,国家对古刹极为珍视,列为全国重点保护文物单位,拨专款进行维修,进而使南禅寺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我们的南禅寺之行暂且到此,今天大家早点回去休息,回去的时候注意安全,我们明天继续我们的旅行!

山西省山西(模板13篇)篇十二

企业名称:

经济类型:

企业法定代表人:

职工人数:

甲方(企业方):乙方(职工方):

协商首席代表:协商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首席代表职务:

代表人数:代表人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根据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对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提出如下方案:

二、根据政府公布的今年本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和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协商确定本年度工资总额为万元,比上年增(减)万元,同比增(减)%,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应达到元,比上年增(减)元,同比增(减)%。

三、职工奖金、津贴、补贴的设置和发放办法:

四、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加点时,应征得工会和职工同意,并分别按以下办法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

1、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

2、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标准:

(3)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乙方职工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3、乙方职工实行计件工资的,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甲方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甲方应按上述办法支付乙方工资。

4、按上述办法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是另外增发的,不含支付给乙方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五、甲方每月至少给乙方职工发放一次工资,并于每月日以货币形式予以支付,如遇节假日和休息日应提前进行发放。不得以产品、商品等实物抵付职工工资性收入。企业不得拖欠职工工资性收入,如确因生产经营困难,可延期一个月支付,但须事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无故拖欠,应按有关规定,给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六、甲方支付给乙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经协商确定本年度企业内部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元。

七、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因工负伤人员的工资待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职工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支付。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山西省山西(模板13篇)篇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下文是山西省立法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健全地方立法制度,根据宪法、立法法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审查地方政府规章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修改、废止规章,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是指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以及由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经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条例、规定、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本条例所称地方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指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由省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制定的实施细则、规定、规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本条例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第四条地方立法必须遵循立法法确立的基本原则;防止不适当地强调地方和部门利益,避免不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义务和国家机关的权力;除规范机构编制的专项法规外,不得规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内容。

制定法规、规章,应当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尽量避免移植上位法条文;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编制立法规划和计划,起草、审议、修改法规和规章草案,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立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七条下列事项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但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除外:

(一)法律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

(三)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的自身活动,需要制定法规的事项;。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务的问题,需要通过立法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法规但立法法第八条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事项除外:

(一)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本省实际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而需要根据本省实际先行制定法规的事项;。

(三)属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法规的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的事项;。

(五)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身活动,需要制定法规的事项;。

(六)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的其他事项。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进行部分修改或者补充,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九条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参照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制定规章。

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前款所称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是指有关行政程序、行政机关自身建设和不涉及创设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管理制度方面的事项。

规章不得创设对财产的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第三章立法准备。

第十一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本届任期第一年的上半年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制定下年度立法计划。

第十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征求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按照综合平衡、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的原则,拟订立法规划和计划草案,提交主任会议审定。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其他公民和机关、组织可以向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

第十三条立法规划和计划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的,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应当提出报告,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机构进行研究,提出是否调整的意见,提交主任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列入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按照法规的性质和内容,由提案人负责组织起草。提案人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专家、学者起草法规。

承担法规起草工作的组织,应当按照立法计划的要求完成起草任务;不能如期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组织起草法规,可以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起草有关法规,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法规案在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前,应当做好重大问题不同意见的协调工作。

常务委员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分别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省人民政府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由省长签署。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阐明立法的必要性、指导思想、依据和主要内容以及对重大问题不同意见的协调情况。

第四章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八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二十条拟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对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应当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和有关资料发给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可以对法规草案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第二十二条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二十三条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四条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第二十五条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报告主席团。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规案中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报告主席团。

第二十六条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终止该法规案的审议。

第二十七条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表决稿。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表决采用无记名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

第五章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一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三十二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以前将法规案送交常务委员会。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三十四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或者研究意见的报告。

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时,可以邀请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五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组成人员应当对法规草案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第三十六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或者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对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内容比较简单或者属于部分修改的法规案以及废止法规的议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三十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意见的报告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三十八条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有关方面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予以反馈。

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时,可以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负责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后,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第四十条法规案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

第四十一条需要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后,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第四十二条拟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分组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前款规定的法规案在审议时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按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常务委员会在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辩论。

第四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四十五条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的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四十六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听取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

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十日以前将听证会的内容、时间、地点、参加听证会的组织和人员等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根据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该法规草案在《山西日报》、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第四十八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收集、整理,分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并根据需要印发会议。

第四十九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终止该法规案的审议。

第五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交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终止该法规案的审议。

第五十一条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表决稿。

表决稿应当在交付全体会议表决前一天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五十二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收到法规草案表决稿后,五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表决稿的修正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出修正案的组成人员说明,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修正案应当写明修正的条款、依据和理由等,并附修正案草案。

第五十三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进行表决时,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修正案应当在表决前宣读。

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对法规草案中有重大争议的条款先行表决。

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和对法规作出的立法解释,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五条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可以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

第六章较大的市的法规批准程序。

第五十六条报请批准的法规,应当在该法规草案交付表决的三十日以前,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并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征求意见。

第五十七条法规报请批准时,应当同时提交报请批准的书面报告和法规文本的说明。

第五十八条报请批准的法规,在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前,先由法制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法制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五十九条报请批准的法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六十条报请批准的法规,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印发会议。

第六十一条报请批准的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抵触的,不予批准,或者退回报请机关修改后另行报批,也可以在修改后予以批准。

第六十二条报请批准的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抵触时,认为规章不适当的,应当批准该法规,并责成省人民政府修改规章,或者撤销该规章;认为法规不适当的,应当在批准该法规时提出修改意见,由报请机关修改后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认为报请批准的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均不适当的,分别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三条报请批准的法规,在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前,报请机关有权撤回;在列入会议议程后、交付表决前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终止该法规的审议。

第六十四条报请批准的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拟决定予以批准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五条报请批准的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该法规表决后七日内将表决结果函告报请机关。

第六十六条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和对法规作出的立法解释,由该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十七条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修改、废止法规,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

第七章法规解释。

第六十八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立法解释。

第六十九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立法解释要求:

(一)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第七十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对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提出的立法解释要求进行审查,认为有必要解释的,应当拟订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七十一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解释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关于解释草案的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七十二条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表决稿。

表决稿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十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法规作出的立法解释,同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七十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有关具体问题的询问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十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属于行政管理事项方面的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具体应用问题的,由省人民政府进行解释;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没有出现具体应用问题的,不得解释。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不适当的,应当责成原解释机关予以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七十六条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由该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立法解释,解释程序由该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法规作出的立法解释,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章适用与备案。

第七十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的效力,高于省人民政府、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经批准后,在该市行政区域内与批准机关制定的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七十八条较大的市的法规与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新制定的法规不一致时,适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新制定的法规,但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新制定的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九条法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八十条改变或者撤销法规、规章的权限是: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的不适当的法规;。

(三)省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第八十一条法规、规章应当在公布后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报国务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报国务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较大的市的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机关、组织和公民,认为较大的市的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法制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八十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时,认为较大的市的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接到意见后两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法制委员会反馈。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较大的市的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相抵触,或者不适当,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对较大的市的法规,由常务委员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予以撤销;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予以撤销;对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由主任会议建议该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八十四条法规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并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八十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和对法规作出的立法解释公布后,在其常务委员会公报、《山西日报》和本行政区域内普遍发行的其他报纸上刊登,也可以在互联网上发布。《山西日报》和本行政区域内普遍发行的其他报纸应当在法规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刊登公布法规的公告及法规全文。

较大的市的法规和对法规作出的立法解释公布后,应当及时在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本市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八十六条法规部分条文被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第八十七条公布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该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经过批准的法规,公告中还应当载明该法规的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第八十八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九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公布后,该法规规定必须制定的实施性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该法规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公布,并在公布后三十日内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九十条较大的市的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第九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程序,执行国务院的规定。

第十章附则。

第九十二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和1998年5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太原市和大同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20xx年8月25日,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会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出,除省会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外,其他设区的市均享有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草案对地方立法权的范围限制作出规定: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项。

除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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