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拖欠多久违法(优质8篇)

时间:2023-10-01 作者:雁落霞离职证明拖欠多久违法(优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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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拖欠多久违法篇一

第一段:引言(背景介绍)

劳动法是一门关于保护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作为中国日益完善的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劳动法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安全与健康和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背景下,劳动法的实施尤为重要,本文将分享我在学习劳动法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深入学习劳动法的重要性

深入学习劳动法是每一个劳动者的责任,也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必要手段。劳动法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如工资、工时、休假、社会福利等,确保劳动者在工作中享受到合理的权益。深入了解劳动法的内容和原则可以使劳动者明确自己的权益,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提高自身工作保障能力和防范能力,避免在劳动过程中遭受不法侵害。因此,深入学习劳动法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段:劳动法实践中的启示

在实践中,劳动法提醒我们,维护和平衡劳动关系至关重要。雇主和劳动者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应当相互尊重,平等对待。任何一方都不能侵害对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劳动法也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限和休息时间,以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积极性。另外,劳动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定休假和福利待遇,如年假、婚假、产假等,为劳动者提供了必要的保障。通过实践,我深刻认识到劳动法确保了雇主和劳动者的权益平衡和相互依存关系。

第四段:劳动法在社会中的影响与作用

劳动法的实施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劳动法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提高了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进而推动了企业的发展。同时,劳动法规定了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有力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劳动纠纷,保证了劳动关系的稳定性。此外,劳动法对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感和形象塑造也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劳动法在推动社会和谐发展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第五段:劳动法落地实施的挑战与建议

劳动法的实施离不开完善的监督机制与法律意识的普及。尽管我国的劳动法体系越来越健全,但在实践中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如工资拖欠、工时超长、加班费支付等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因此,需要加强相关监督力度,完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确保劳动法的切实实施。此外,加强劳动法意识的宣传与教育也至关重要。通过加强对企业和劳动者的宣传教育,提高劳动法的知晓率和遵从率,可以进一步促进劳动法的有效实施。

总结:劳动法作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对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和推动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深入学习劳动法的内容和原则,我们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劳动法的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启示,助力于维护和平衡劳动关系,确保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然而,劳动法的实施还面临一系列挑战,需要提高相关监督机制的效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确保劳动法落地生根,为社会和谐发展添砖加瓦。

离职证明拖欠多久违法篇二

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和劳动者关注劳动法的内容和实施,对劳动法进行深入研究,结合自身工作经验,我对劳动法有了一些心得体会。

一、劳动法确保公平与公正

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保障,通过制定许多具体条款确保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公平与公正。例如,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的工资、工时、休假、社保等基本权益,使得劳动者的实际收入和工作时间得到合理保障。此外,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如职业安全和健康,近年来逐步提高了对劳动场所的安全和健康的要求,保障了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劳动法的实施,为劳动者打造了一个健康、和谐的工作环境。

二、劳动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为劳动者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使得劳动者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更加顺利。例如,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和终止程序,确保了劳动者在与雇主签订合同时拥有平等的地位,在与雇主解除合同或终止雇佣时也享有合法权益。此外,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争议解决的程序和机构,为劳动者提供了追求权益的途径。劳动法的保护使得劳动者在工作中能够依法行事,合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法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

劳动法的实施促进了雇主和劳动者之间和谐的劳动关系的形成。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劳动安全和健康、劳动报酬、休假等条款,既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也给予了雇主合法限制和管理劳动者的权力。雇主只有依法才能解除合同、调整工资,并且还要承担可能的赔偿责任,这使得雇主在管理员工时更加考虑员工的权益和需求,建立起员工和雇主之间相对平等的交流和沟通渠道。劳动法的实施,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为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了保障。

四、劳动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劳动法为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劳动者提供了公平竞争的基础。在合同签订和解除、工资支付、劳动争议解决等方面,劳动法明确规定了雇主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确保雇主在聘用劳动者时不会违反劳动法。对于违法企业,法律也进行了严惩,加大了对违法企业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劳动法的保护使得企业在竞争中能够公平竞争,打破了以往劳动者微弱地位,建立起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劳动法实施存在问题与发展

尽管劳动法为保护劳动者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一些雇主或企业违法牟利,不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劳动者合理待遇,通过变相加班、降低员工工资、不购买劳动者社保等方式规避法律规定。另外,劳动争议解决机构的效率和公正性仍然存在一定问题,一些劳动者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面临着一定的困难。因此,劳动法的进一步发展还需要加强对企业和雇主的监督与处罚力度,提高劳动争议解决机构的专业性与公正性。

总之,劳动法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对于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和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对劳动法的深入研究和结合自身经验的总结,我认为劳动法确保了劳动者的公平与公正,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创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但劳动法的实施还存在问题,需要加强对企业和雇主的监督与处罚力度,提高劳动争议解决机构的专业性与公正性,进一步完善劳动法的内容和实施。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发展。

离职证明拖欠多久违法篇三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离职证明拖欠多久违法篇四

劳动法理论是指在法律层面上,规范劳动关系和保护劳动者利益的一系列法律原则,它直接影响着劳动者的权益和企业的发展,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重要的一环。而劳动法的实践操作则是指在日常管理中,如何把法律理论应用到实际中去。本文旨在结合自己的学习和工作经验,探讨劳动法理论与实务的关系,并分享自己在实践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劳动法理论的重要性

劳动法作为一种法律体系,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有利于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但同时也确立了企业对员工的义务和责任。一个企业能否健康发展,其员工能否得到应有的待遇,离不开劳动法的保障和支持。因此,企业需要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员工对劳动关系法律知识的认知水平,才能保障员工的权益,维护企业的利益。

第三段:劳动法实务的必要性

在实践中,企业需要把理论知识转化为具体操作,构建完善的员工管理体系,确保员工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劳动法实务指的是企业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如何建立并完善员工管理制度,如何处理人事纠纷,如何合理运用劳动法知识,深入了解员工的工作需要,切实维护企业利益。制定合理的工时制度、调薪政策、奖惩体系以及健全的劳动合同,都是企业实施劳动法实务的基本要点。而正确的实践方法,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忠诚度,以及企业的竞争力。

第四段:劳动法理论与实践的衔接

劳动法理论与实践之间的衔接,是重要因素之一。在运用劳动法知识时,要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要处理好企业的员工关系,建立和谐的劳动氛围。要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合理运用劳动法的相关原则,以维护企业与员工的共同利益。同时,企业还需具备高度的敏感性和透明度,不断了解政策和法律的变化,及时作出应对调整。

第五段:结论

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过程中,劳动法理论是重要的指导原则,而劳动法实务则是落实员工权益和企业利益最终实现的重要手段。学习劳动法理论知识,掌握劳动法实务技能,这两项工作是不可或缺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把法律原则落实到具体的管理和服务中,让员工真正感受到自己的劳动成果的价值,才能使员工忠诚于企业,为企业的发展做出更多的贡献。同时,企业也需要在权利和义务之间求得均衡,从而达到员工权益和企业利益的平衡,构建和谐、稳定、高效的劳动关系。

离职证明拖欠多久违法篇五

宠物离世也可休“丧假”

与其让自己的员工因为害怕主管不同意而装病请假,日本和美国、英国有许多公司干脆就设定了“宠物丧假”,允许员工在家中宠物离世的时候,可以有足够的时间来抚平内心的伤痛,并重新整理好思绪之后再继续上班。

日本尤妮佳公司:1天“丧假”

涉及1600名员工,适用于猫狗

最近,日本尤妮佳公司正式宣布,从1月开始实施一项新的休假制度,员工可在自己的宠物死亡时获得一天特别假期。

据报道,目前,尤妮佳的全部约1600名员工可以休“宠物丧假”,尤妮佳还将讨论把范围扩大到子公司unicharmproducts等其他集团公司。

目前该公司“丧假”制度仅适用于猫和狗,今后还将讨论将其他宠物也包含在内。据悉,尤妮佳目前有约40%的员工饲养着猫或狗。

据悉,日本建筑公司认为宠物也是员工,在的时候就让员工可以有1天的宠物丧假,不会扣薪。

[劳动法丧假规定]

离职证明拖欠多久违法篇六

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营企业职工休婚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休丧假的权利。因此,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给予员工带薪休丧假。

员工休丧假的具体操作可参考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之法律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劳动员工依法享有带薪体丧假之权利,但国家法律并未就私营企业劳动员工具体体假期限作出规定。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婆。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

根据《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给予请丧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另外,国家规定丧假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员工可以享受带薪的丧假。

丧假

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岳母,公公婆婆。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休丧假的权利。因此,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给予员工带薪休丧假。

[2016年劳动法丧假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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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拖欠多久违法篇七

随着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和劳动法的实践应用日益突出,因此,深入理解和研究劳动法理论原则,总结实际应用经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将主要介绍劳动法理论与实务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重点阐述劳动法理论原则

劳动法是指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和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和制度,主要由宪法、劳动法等法律文本组成。在具体运用中,第一需要遵循的劳动法原则就是平等原则。这总体上就是要求不分种族、性别、年龄、宗教等人的个人差异因素,对待每一个劳动者要平等对待,不得有偏见和歧视,并要保证每个员工的职权和机会均等,成为法律不可违反的基本要求。

第三段:具体介绍劳动法实务经验

在现实生产实务和劳动关系中,重要的是注意劳动用工的合规性和全面管理。首先,企业在招聘期间必须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合法方式行事,避免非正常招聘和招聘广告中的虚假宣传。其次,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违法裁员、降薪、拖欠工资等恶劣现象。同时,要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为员工保障工作安全,强调职业病防治用人关系和法律限制等方面。此外,公司应建立人事档案管理和劳动合同制度,规范管理,避免职工之间产生纠纷和矛盾。

第四段:结合本人工作实践,谈论自己的心得感悟

在本人的工作实践中,对于劳动法的认知也是越来越深刻。首先,我们应注重员工参与,秉持公平、透明的原则,加强员工培养和评估机制。此外,重视员工职业训练和帮助员工进行自我发展,克服前后侧入等状况,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发展员工的发展态度和工作质量,是提升员工的才华和热情的关键。还有就是对于劳动合同的关键性作用,应理解并做好其具体规定,确保双方权益充分保障,尤其是正如目前很多维权案件中所出现的情况,需要关注兼职员工、临时工等特殊雇员的权益保护。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

在劳动法实践中,要根据国家关于人力资源的需求与政策,注重员工培养和“专业化”要求,加强员工和企业的联合,共同协议和约束双方的权益,共同推进企业发展和员工开发。未来,关于劳动法的理论和实践要不断创新,打破僵化的思路,符合国家和行业需求,更好地整合人力资源,统一思想和团结力量,进一步改善各部门工资待遇,践行规范化、公正化、可持续的企业发展模式,增加劳动力市场的活力和稳定性。

离职证明拖欠多久违法篇八

第一段:引言(大约200字)

“劳动法理论与实务心得体会”,这是一个关于劳动法律实践的话题。在现代社会中,劳动力是生产力的核心。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并提高劳动力的生产效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劳动法律法规。作为从业人员,了解劳动法的理论和实践是非常必要的。我在工作中积累了一些经验和体会,本文将分享我的劳动法理论和实务心得体会。

第二段:理论基础(大约300字)

劳动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在劳动关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企业来说,首要的是要确立正确的劳动法观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使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合法合规。此外,劳动法的合法性体现在雇佣合同和劳动关系的形成上。企业应该严格执行此类法律,以便保证合法性并防止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段:实践操作(大约400字)

在日常的工作运营中,我们会面临很多劳动法实践问题,例如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和劳动保护等。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应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当地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尤其是在涉及到工资、福利和保险方面,企业应该在雇佣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及时给予员工。此外,在劳动关系产生分歧时,应该依据劳动法规进行协商解决。

第四段:情感体验(大约200字)

我对劳动法律实践的经历充满了各种各样的情感体验。在一些涉及到劳动关系的争议中,我认识到了企业必须合法合规的重要性。虽然在处理这类争议并不总是容易的,但采取合适的法律步骤可以为企业带来最好的结果。此外,我还意识到了与员工沟通的重要性,及时解决劳动关系争议并提高员工的忠诚度。

第五段:总结(大约100字)

在本文中,我分享了我的劳动法理论和实践心得。在从事劳动法领域的职业生涯中,我们必须了解劳动法律规定,建立正确的法律观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实践操作。在工作面临挑战时,我们应该保持积极态度,并寻求合适的解决方案,以确保企业的顺利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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