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城市管理工作报告 城市管理通告(优质7篇)

时间:2023-09-05 作者:琴心月最新城市管理工作报告 城市管理通告(优质7篇)

报告是指向上级机关汇报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工作情况、做法、经验以及问题的报告,优秀的报告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城市管理工作报告篇一

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运行构成了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环境,城市管理在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基础性的作用。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城市管理通告,供大家参考!

一、清理整顿范围

重点清理整顿城区校园周边占道经营摊点及商户、摊贩使用高音喇叭揽客和叫卖行为。

二、清理整顿的内容和标准

1、城区校园周边50米范围内禁止摆摊设点。

2、沿街门店严禁超出店门外从事经营活动,一律不得将桌椅、冰柜等物品摆放在店外。

3、从事摊点经营摊贩就近进入便民市场或指定区域(会馆巷)进行摆卖。

4、校园周边各商户、摊贩不得使用喇叭或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三、希望各商户及摊点经营户积极配合工作,对不服从管理者将依法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年月日

一、中心城区西大街、东大街、蒲阳大道、古城大道、粮贸街、解放街南段、建设街、汉宜大道、体育场路、广场大道、城南大道、王桥路等道路,明令禁止出店占道和流动经营。放开工农路、书院街、市场路、城南街、闵家巷、保健巷、百子庵、光明街、碾屋二巷等几条小街小巷,摊点摊群划线归群、定时定点,规范经营。

二、沿街单位门店居户,不准将商品、广告牌、炉灶、桌椅摆放吊挂在门外;不准将杂物、闲置物和废弃物堆放在户外。三、沿街单位门店居户,门前应自备垃圾桶和清扫工具,室外的垃圾做到随有随扫。室内室外的垃圾清扫后必须倒入垃圾桶内,待环卫保洁人员到来后将垃圾倒入环卫工人的保洁车内,无论何时,严禁向街面倾倒垃圾。四、临街的门窗、墙壁要保持清洁卫生。门前至路牙石段的人行道要确保无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片、菜叶等废弃物。

五、所有门店,不准向外倾倒洗衣水、淘米水、洗锅水、洗菜水等废污水。餐饮门店禁止在店外宰杀鸡鸭,择菜剖鱼。六、临街不准扯绳晒衣及在树上挂拖把、衣物等;不准随意搭设遮阳篷、广告牌;禁止在门前随意搭建构筑物、乱扯遮阳篷、乱贴乱画。七、沿街单位门店门前的自行车、摩托车应定点停靠,摆放有序。对违反上述规定和损坏门前各类设施的行为,城管大队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0xx年七月二十日

一、 整治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xx年10月15日。

二、整治范围:

城区行政区域内所有临街商户和摊贩。

三、整治内容:

1、严禁临街商户和摊贩使用明火露天进行烧烤。

2、严禁临街商户和摊贩占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进行经营活动及店外堆物。

3、严禁临街商户和摊贩擅自悬挂软体广告,随意设立彩虹门,肆意在临街玻璃张贴广告。

四、对阻扰、妨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发布后,欢迎广大市民群众举报上述禁止行为,举报电话: 。

特此通告

大同市城区人民政府

年7月6日

城市管理工作报告篇二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制定的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规定晒香菜、放孔明灯都可能被处罚,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20xx年11月23日宣城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xx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和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公众参与、依法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及时报告本区域内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理目标。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建立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指导、监督和考核城市管理工作,协调城市管理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

城市管理委员会对城市管理重要事项作出的决议,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和执行。

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依法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水务、公安、民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和商务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公共交通和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承担设施维修养护责任,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城市管理的运行服务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推动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城市管理,为公众参与城市管理提供物质和制度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志愿服务宣传动员、组织管理、激励扶持等制度和组织协调机制,依法支持和规范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参与城市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社会公德意识和文明素质,营造人人参与城市管理、人人维护城市形象的社会氛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户外广告等城市管理专项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市政工程管线、建筑物外立面等涉及城市管理内容的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建设出具认定意见,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城市的道路、桥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桥涵以及在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的,应当经过批准。

第十五条 经批准占用、挖掘市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

(三)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

(四)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或者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上井(箱)盖、沟盖、管线、消火栓及其他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的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盗取设在城市道路上的井(箱)盖、沟盖、管线、消火栓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施工现场采取洒水、覆盖、铺装、绿化等降尘措施;

(四)驶离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保洁;

(五)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六)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设施;

(七)施工现场围挡墙体应当与美化城市街景相结合,并设置公益广告。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三)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

(四)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沿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外立面设计方案,涉及预留户外广告和招牌位置的,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规定,并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四)保持户外广告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

第二十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残损、脱落的,应当进行修补或者重新装饰、装修。

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是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的责任人;所有人与使用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产权不明或者由政府代管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城市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工作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一)零星粘贴宣传品,应当张贴在公共信息张贴栏中;

(二)不得设置过街横条幅;

(三)未经批准不得在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和悬挂宣传品;

(四)不得影响城市交通、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

第二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及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保护,应当符合相关要求,注重公园、绿地的景观、生态、游憩、文化和防灾等功能。

城市园林绿化推广使用乡土植物,以种植树木为主,实行乔、灌、草结合,保持植物多样性。严格保护古树名木和城市规划区原生树木,控制大树移栽,禁止引进不适合本地生长的外来植物。

鼓励利用屋面、坡面、阳台、桥体、墙体等立体空间,发展垂直绿化,增加绿量。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结束后,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除正常养护外,不得擅自修剪、移植和砍伐城市内的树木。确需修剪、移植和砍伐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公园、广场、绿道等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采摘花果、攀折树木、损坏绿地;

(二)随意丢弃瓜果皮壳、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在指定区域以外烧烤、露营;

(四)晾晒衣被、果蔬等物品;

(五)擅自摆摊设点;

(七)其他破坏公园、广场、绿道等环境和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环境卫生责任主体应当履行清扫保洁义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责任区域、责任单位、责任人明确;

(四)责任区内的车辆停放有序。

第二十六条 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场的设置符合市场布局总体规划;

(四)场内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经营;

(二)按照规定配备经营和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摆放有序;

(三)按照规定处理废弃物和污水,保持地面清洁;

(四)使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

划定的临时设摊经营区域,由城市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签订交通安全营运污染防治承诺书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机械设备和车辆停放场所;

(三)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条件。

第二十九条 建筑垃圾应当由具有专业运输资格的企业运输。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具有专业运输资格的企业并公示。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以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驾驶人、车主,列入不良信用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城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九)高考、中考等特殊活动期间,不得违反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 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三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城市污水进行集中处理。禁止向城市河道、湖泊等水体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城市水域信息监测系统及水体污染预警机制,加强监督管理。

保持城市河道、湖泊畅通,提高行洪排涝能力,发挥城市河道、湖泊的综合功能。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公厕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公厕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环境协调、功能完善、卫生安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和设施。

第三十四条 交通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四)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等场所清洗机动车辆。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批准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城市公共停车场实行统一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公共停车场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实时公布停车信息。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智能化管理、信息共享要求,并将停车信息纳入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鼓励并引导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是营业性棋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营业性棋牌室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对营业性棋牌室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燃放孔明灯、河灯等产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水中飘移物。

第三十八条 城市实行养犬登记、免疫制度。

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采取束犬链等约束性措施,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及时清除。养犬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和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宣传教育。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并配合政府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社区服务和社区文化等活动。

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定制度。具体评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条 住宅小区应当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巡查、检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 提倡文明办丧事和进行祭奠活动。市民不得在城市道路、住宅小区的公共区域搭设灵棚、停放遗体、吹奏丧事鼓乐、抛撒冥纸、焚烧祭品。

第四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城市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城市管理突发事件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响应,采取强制性措施、行政指导等应对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已由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将涉及城市管理执法事项的行政许可和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需要城市管理部门处罚的违法行为,及时通报城市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实行属地管理,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城市管理部门管辖。

管辖区域相邻的县级城市管理部门对行政辖区接壤地区流动性违法行为的查处,由首先发现的城市管理部门查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市城市管理部门对县级城市管理部门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查处,也可以直接查处。

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四十五条 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执行。

当事人提供送达地址或者同意电子送达的,可以按照其提供的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送达。

采取直接、留置、邮寄、委托、转交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当地报纸等方式公告送达。

第四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整合交通、建设、管理等公共设施信息和公共基础服务,健全和拓展数字化平台功能,实现城市管理问题及时发现、统一调度、快速处理。

第四十七条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协助:

(三)公安机关在信息共享、调查取证、联合执法和案件移送等方面配合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干涉城市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执法保障机制,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任务等因素,合理设置管理执法岗位,科学确定管理执法人员配备比率标准。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执法车辆、调查取证器材、防护用具等执法装备并规范管理。

第四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宣传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志,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公开其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有权依法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核实处理,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并对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请求国家赔偿。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修剪、移植、砍伐树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每棵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属于集体活动的,对活动的组织者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

(四)将建筑垃圾倾倒在规定场地之外,情节严重的;

(五)在运输中不配合执法人员的检查和管理,有暴力抗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九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将批准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将停车信息纳入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职责巡查、督查的;

(三)应当移送相关部门处理而不及时移送的;

(四)应当履行协助义务而不履行的;

(五)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五)要求当事人承担超出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

(六)欺骗、引诱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城市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城市管理工作报告篇三

二、和谐城管手牵手,洁靓中国馨连馨.

三、城市管理人人参与,和谐家园人人受益.

四、执法有据,管理有序.

五、营造执法好环境,提升城管新水平.

六、走进魅力生活,沐浴文明新风.

七、城市管理多一分,和谐生活美十分.

八、文明执法是金,和谐中国是福.

九、个个争做文明城管!

十、做城市发展先行者,当百姓生活贴心人.

十一、做城市主人,创美好家园.

十二、和谐城市管理,文明期待有你.

十三、中国城管,你我共享.

十四、文明城管每一天, 和谐生活美一点.

十五、铸人民满意品牌,展中国城管风采.

十六、铸和谐创文明,展城管新形象.

十七、甘心当城市清洁工,乐意做市容维护者.

十八、铸城管品牌,赢服务金牌.

十九、执法与文明携手,和谐与生活相伴.

二十、城市管理人人抓,和谐社会靠大家.

二十一、中国城管,和谐中国.

二十二、文明城管大平台, 和谐生活更精彩.

二十三、城市管理人人参与,靓丽中国家家受益.

二十四、和谐中国我的家,城市管理靠大家.

二十五、争做文明城管,共为生活代言.

二十六、争当文明城管,共建魅力生活.

二十七、城市管理个个参与,美好环境人人受益.

二十八、文明执法一小步,和谐中国一大步.

二十九、共育城市文明花,同享中国真善美.

三十、做中国城市主人,当热心城管市民.

三十一、全心全意 ,服务生活.

三十二、和谐城市管理,点滴从我做起.

三十三、共同管理城市,共享和谐中国.

三十四、中国城管, 净如人意.

城市管理工作报告篇四

为促进我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健康推进, 9月9日,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许国安带领由城建环保工委成员组成的视察组,对我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进行了视察。

视察组首先听取了承建单位区建设总公司领导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情况的汇报,实地察看了名堂街经济适用房建筑工地和西堡巷政府补贴房建筑工地,随后进行了座谈。视察组认为,近年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并将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做为区政府的重点民生工作来抓。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协调配合,扎实推进,效果显著。视察组充分肯定了政府的工作,尤其对名堂街和西堡巷两工地的建设进展速度和质量表示满意。

一、要将这项民生工作摆在显著位置来抓,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机制,不断提高住房保障的科学规划水平。充分考虑“困难群体”对经济适用房的需求,进一步扩大惠及面,使其住有所居。

二、要加大协调力度,健全完善相关配套手续,着力解决好历史遗留的产权产籍问题,消除不稳定因素,好事办好。

三、要强化责任,切实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工程质量。对现存的质量问题,要尽快修缮,让居户住的安全、放心、舒心。

四、要跟进投入使用后的物业管理和维修,优化服务,解决好保障物业运转的相关问题。

城市管理工作报告篇五

1、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管理,让城市更靓丽。

2、城市的洁净,离不开您的一份奉献。

3、城市管理显活力,文明泉城展魅力。

4、文明城管手拉手和谐心连心。

5、展城市新名片,做义务城管员。

6、城市更净.更畅.更宁,生活安心.称心.舒心。

7、城市管理从我做起,文明城市真情同行。

8、人人参与城市管理,家家享受舒心生活。

9、珍惜城市环境,共享和谐…

10、手牵手参与城市管理,心连心营造和谐氛围。

11、城市管理系万家,管理城市靠大家。

12、城市管理,重在参与,贵在有你。

城市管理工作报告篇六

一、从我做起,积极参与。希望大家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投身创建活动,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以实际行动践行文明,为城市容貌增光添彩,为文明创建献计出力,做文明言行的参与者、实践者和传播者。

二、多做实事,身体力行。希望大家认真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自觉践行市民文明公约,把一切文明要求落实到具体行动上,做到:文明在口中,不说粗话脏话,不随地吐痰,不在公共场所吸烟、大声喧哗;文明在手上,不损坏公物,不乱扔杂物,不乱贴滥画;文明在脚下,不乱穿马路,不闯红灯,不践踏草坪。

三、立足本职,热心公益。希望大家热爱自身事业,脚踏实地,奋发有为,争做干事创业的先锋,争当创先争优的模范。愿大家努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齐心创造男女平等、尊老爱幼、扶贫济困、扶弱助残、礼让宽容的人际关系和良好的生活环境。

四、遵章守法,严以律己。希望大家切实遵守各项行为实则和管理法规,自觉维护城市公共秩序,坚决摒弃有损城市形象、不利群众生活的各种不文明行为,做文明城市的维护者,充分展示现代泉州人的良好形象。

亲爱的市民朋友,你多一分热心,我们的城市就多一丝激-情;多一分付出,我们的城市就增添一抹亮色;多一分努力,我们的城市离文明就更近一步!让我们携起手来,合力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共同创造更加优美、更加和-谐、更加幸福的家园!

城市管理工作报告篇七

1、按照市综管办和市市容局实施城市“净化、绿化、亮化、美化”工程的要求,成立了以区长孙建成为组长,分管副区长郭建刚为副组长和各有关建制镇、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四化’工程先进城市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容局局长张红建担任,配备了相关工作人员。组织实施了新都镇城区创建“净化、亮化”工程先进城市和三河镇、大丰镇、新繁镇三个集镇创建“净化”工程先进集镇的活动,并列入了区委、区政府对全区各镇、各级部门的工作目标考核。

2、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实施“净化、绿化、亮化、美化”工程的通知》(川府发[20xx]29号)精神和市综管办、市市容局检查指导我区创“四化”工程先进城市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拟定了新都镇城区和三河镇、大丰镇、新繁镇三个集镇《创建“净化、亮化”工程先进城市活动的实施方案》和《创建“四化”工程目标责任分解》等有关文件,并组织开展创建工作。

全年,在改造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方面。根据创建“四化”工程的评价标准体系,狠抓了城区“净化、亮化”工程的创建工作,先后投入资金近亿元,拆除旧房(区委)筹建新增广场一座、实施退地建绿和退地建停车场5处、整治完成了桂湖东路景观大道的改造工程、川陕路东段雨污水改造工程、新城区排水工程、工业区南二路3.05公里改造工程、饮马河城区段1公里的综合整治工程、“万和”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能力达2.5万吨的一期工程和新建、还建、改造了城区公厕共9座等整治改造项目。新增了一批档次高、质量优、功能全、造型美,具有现代化城市景观特点的环卫、绿化、照明、市政设施,使城市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

1、由区市容局牵头组织实施的城区桂湖东路“形象示范品牌街”景观大道整治改造工程,共投入资金1600多万元,铺设沥青混凝土路面2.1万平方米,施划交通标识标线1600平方米,更新人行道彩砖、花岗石色带1.45万平方米,设置更换照明灯、景观灯等合计537盏,改造各类电力和光纤电缆下地1.5万米,新建地下排水、供气等各类设施管沟1万米,改建新装雨水箅76套,改造新建绿化带花池、树池196个,更新安装果屑箱37个;改植行道桂花树200株,布置各类花草色块20xx平方米;组织临街两侧单位和居民楼宇立面粉刷装饰2.3万平方米,安装楼体霓虹灯4000米,更新店招店牌152个,商家店铺改装落地式玻璃门窗74家,实现了“净化、绿化、亮化、美化”工程的目标。

2、严格查处“违法建设”。按照《规划法》和《建筑法》的规定,依法拆除城区违法建筑面积2.3万平方米,责令整改违章建筑10处,补办建设手续12个项目,面积达2万余平方米。全年立案80起,查处违法建设案件40起,结案率达100。

3、针对城区临街两侧建筑物立面影响市容的突出现象,组织开展了立面清洁专项整治工作。

一是清理规范店招店牌和户外广告,实行了设计效果图、材质及规格、设置安装统一审批管理,清理了一批陈旧、破损及不规范的店招和户外广告,城区更新设置安装达80以上;组织桂湖东路、新中路等11条街道临街单位、店铺改装玻璃门(橱窗)860户。

二是广泛动员单位和居民拆除不规范遮阳雨蓬、防护栏、灯箱广告共计1842个,对楼宇窗户、阳台凡有碍市容市貌观瞻的杂物进行了清理。

三是组织力量和资金200多万元对桂湖东路全段临街单位的楼宇立面进行粉刷翻新和装饰,动员桂湖中路、桂湖东路等5条街道40多家单位和居民楼房对立面进行了清洗,面积达10万平方米。

4、继续组织市容、公安、交通、工商开展

城管“cg”联合执法工作。

一是加强对城区主要街道机动车辆停放秩序规范管理,全年纠正乱停放机动车2870多辆(次),依法处理违章乱停车辆1170多辆和损坏路灯、绿化设施肇事车6辆,暂扣证件960余个,纠正率达95,主要街道、路口取缔临时占道停车位达85以上,对城区街道非机动车停车点进行了划线归位停放,较好地规范了城区停车秩序。

二是加强城区沿街两侧建筑工地、拆迁现场的实体施工围墙景观艺术化整治,对现有13个临街施工围墙实施统一标准的艺术景观“美化”管理,旧房拆迁全面实现打围作业,整治改造率达100。

三是城区绿化工作在旧城区突出“拆”字,先后拆除政府办公楼、桂蕊茶楼、桂湖饭庄等建筑,新建广场7400平方米、绿地1000平方米;改造区工商局、区信用合作联社、区油缸厂等单位的实体围墙透绿共计354米;对景尚科技、铝箔厂宿舍等单位实施“爬山虎”垂直绿化380米。在大件路两侧新栽树木3600余株,新增草坪6.2万平方米;新增桂湖东路、大件路城区段、新都花园、花木园区等各类园林绿地面积共计1850978平方米,新增桂湖广场扩建、香城丽园、小城故事小区等城市公共绿地共计10个,城市园林绿地总体面积比去年增加180万平方米。并在三河镇、龙虎镇等地义务植树10万株。

四是进一步划清了区市容局、新都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的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域范围,做到了机构健全、标准统一、任务明确、责任明确,并组织开展了城郊结合部垃圾“围城”的整治,共计清除“围城”垃圾和卫生死角456处900立方米。

按照市政府“扬尘”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区制定了《关于禁止建筑渣土“扬尘”的通知》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开展了创建绿色环保工地活动,强化对城区建筑施工工地建材封闭式堆放、临街出入口路面硬化、建筑渣土封闭运输、拆房施工作业洒水降尘等系列措施和执法检查,严格实行建渣运输封闭式、定时、定线路行使的管理。全年,由市容局组织城市综合管理联合执法大队开展了对城区各类施工工地12次的专项整治检查,依法查处污染道路的建渣车70多辆(次)。同时,着力宣传推广施工工地搅拌混凝土城外定点作业的工作。

按照创建“亮化”工程先进城市的标准和实施城区“光彩工程”第四期目标的要求,在市综管办和市市容局的指导下,结合实际,打造城区“光彩亮点”景观,逐步实施成片“亮化”工程,区领导深入一线,亲自动员,完成了桂湖东路沿街38栋办公楼的“亮化”工程,区光彩办、市容局组织城区广场、南街等主、次干道临街建筑实施“亮化”工程9个,并更新了城区广场、桂湖东路、北街、南街等街道照明灯杆和各类景观灯1876盏,亮灯率达到95以上。

1、城市建设项目涉及人行道、绿化、环卫和市政照明设施以及地下设施的配套工程等,基本做到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三统一”设计方案报批管理。

2、城区园林绿化管理。共清理枯(死)树木883株,移植、补植各类乔木702株、灌木13.38万株,制作街道景石22个,设置造型花树2棵,投放鲜花52.6万盆,绿化设施、绿地草坪日常管理和维护共39.8万平方米。同时,组织完成市园林局下达的绿化普查工作目标任务,普查统计园林绿地面积共有353.6公顷,绿地率占27.2;绿化覆盖面积达389公顷,覆盖率占29.9;实现人均绿地5.04平方米。

3、维修城区人行道996平方米,路沿石2600余米,路面454平方米,雨水沟盖板78.4立方米;清掏雨污水沟1.7万米,检查井463座(次),雨水箅(池)907个;清理拆除违章户外广告136个,店招(牌)612个,规划设置大型公益广告11个,办理招牌广告设置许可证246个,组织新中路等11条街道临街店铺改装玻璃门橱窗860户;完成桂湖东路临街单位实施“光彩工程”、“亮化”工程15家,店招(牌)更新设置达80。

4、加强旅游景点周边环境卫生综合管理,先后集中组织整治8次,取缔各类流动摊点130多个,及时做到了移送乞讨人员,进一步强化了景区建筑物墙面的乱贴、乱画行为的管理,并规范了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

5、集中纠正查处城区各类非法张贴、乱写乱画、乱喷涂、乱牵挂,全面清除了各类非法张贴、书写、喷涂的“牛皮癣”,全年清除乱张贴26920处,并根据群众举报,在新都镇谕亭巷小区内捣毁一“牛皮癣”散发张贴窝点,查获各类不干胶广告4万余份,收缴各类宣传单7.84万份。

6、清理整治城区16条主要街道座商归店,落实“门前三包”管理责任制,纠正各种座商出店占道违章行为95以上,建立了“门前三包”、“红、黄”牌管理制度,实现履约率90以上。

7、纠正和取缔城区各类违章占道经营摊点、车容不洁的车辆和乱停乱放的行为共计7460多起,进一步规范了城区主要街道、广场、路口机动车辆停放秩序,依法处理违章乱停车辆1170多辆和损坏路灯、绿化设施肇事车6辆,暂扣证件960个。

8、进一步加强城区洗车场(点)、修车点的规范管理工作,共计规范洗车场(点)、修车点167家,取缔不合格洗车点9家,年审汽车修车点153家。

9、今年,全城有53条街道(面积72.8万平方米)继续加强“朝五晚九”工作责任制管理,做到了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和无害化焚烧处理100,实现街道公厕和环卫设施完好率95;推广垃圾袋装化收运工作比去年增加5条街道,城区实现袋装化管理的街道共有19条、生活小区3个,普及率达到75以上。

10、全区各建制镇先后成立了17个城镇综合管理办公室,并配备了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和办公设备,做到了有分管领导、有工作安排。区综管办制定了《城镇综合管理网络目标》,并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和各建制镇,层层落实责任,加强检查指导,会同区目标办定期考核。

加强了城区农贸市场内的规范管理,完善了一批环卫设施,市场清扫保洁实行责任制,摊位管理进一步规范。由市容局牵头,组织市容、工商、公安等执法部门取缔了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法占道(西门)农贸早市场1处,摊点650多个,协调新建了农贸早市(运力市场处)批发市场1个,设置农贸摊位840余个。

全区各建制镇依据有关法规,相继成立了市容管理专职队伍,现有管理队员186人,其中城区市容执法大队90多人,并统一着装、佩证;配备了执法车辆21辆,其中城区市容执法大队5辆、摩托车8辆、对讲机30部,基本达到了标准规定的队伍装备配置要求,不断壮大了城管队伍建设;由市容局牵头,继续在城区组织开展城市综合管理联合执法,进一步明确了岗位职责,规范了执法程序,初步建立城市综合执法工作机制;全年组织培训市容执法人员90多名,选送市级执法培训16名,年审执法证74个。

1、城区环卫、绿化、路灯体制改革。区市容局按照全市城管体制改革有关精神和区体改委的意见,结合现行政策和实际,确定了以环卫体制改革为试点分三步走的思路(第一步实行划片定段责任制承包试点;第二步按照部颁劳动报酬标准和实际认真搞好测算,为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环卫公司夯实基础;第三步通过1~2年的责任制承包试点过渡,达到公司化运作的方式,并与事业单位脱钩)。今年6月,实施了环卫清扫、清运、垃圾处理和公厕管理的责任制承包管理机制,效果较好,达到了试点工作的预期目的。

2、为进一步探索和创新市容执法工作管理机制,抓住城市广场是对外开放形象窗口的特点,启动了城管“文明管理形象工程”。公开向社会招聘了文化素质较高、形象较好的男女青年20人,通过执法和准军事化管理与塑造公众形象相结合的集中培训,塑造了一支“亲民、为民、爱民、文明”的城管队伍,分布在城区广场、旅游景点实施全天候的市容管理,成为了我区城市形象人性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一道靓丽的风景,同时带动了全体城管执法人员和管理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爱岗敬业和思想工作作风的根本好转,努力使全局人员在社会公众当中树立文明新形象,不少人称:“市容管理队伍是新都对外开放的形象大使”。

全年,组织全区贯彻实施《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工作情况,通过了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年拟订报送城管《新都区〈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关于加强新都城区机动车辆管理的通告》等规范性文件11个,批准执行7个;结合全市开展“三讲一树”活动和防止“非典”等专项工作,进一步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法规宣传活动,组织宣传咨询活动14次,在市、区级电视台宣传报道126条、专题报道9期、电视标语8条,报纸消息91篇、通讯报道4期,发布互联网信息187条,制作宣传橱窗5期、展板33个,悬挂气球标语15幅,大型户外广告2幅,印发宣传资料2万册,走进13所中小学校开展宣传,近3万名师生受到教育,城市环境卫生意识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1、市综管办应将各区(县)制定的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列入对市级各有关部门考核的内容,以便市级有关部门加强对派驻各区(县)的直属部门(如公安、工商、供电等部门)的监督考核,考核情况以各区(县)年终考核的标准为准,并作为市综管办考核市级有关部门的依据。

2、市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对各区(县)的年度目标考核应在每年11月底前结束,12月初评选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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