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标准评估报告包括哪些(精选5篇)

时间:2023-09-24 作者:温柔雨最新标准评估报告包括哪些(精选5篇)

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报告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报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点。报告帮助人们了解特定问题或情况,并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标准评估报告包括哪些篇一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范围与对象

四、评估基准日

五、评估原则

六、评估依据

七、评估方法

八、评估过程

九、评估结论

十、特别事项说明

十一、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

十二、评估报告法律效力

十三、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资产评估报告书备查文件

标准评估报告包括哪些篇二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及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委托方名称:某某某

产权持有者:某某某

注册地址:某某

注册资本:20万元

经济性质:事业单位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

经营范围: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个人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资源调查、造林检查验收、林业统计和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掌握辖区内森林资源消长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变化情况;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林木采伐工作,配合做好林木采伐的伐区调查设计,并参与监督伐区作业和伐区验收工作;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依法保护、管理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资源发现辖区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应及时报告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查处破坏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辖区内的乡村林场、个体林场;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乡村护林网络,负责乡村护林队伍的管理;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为林农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收和协助管理各项林业行政性收费等;承担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林业工作总站委托的其它工作。

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为委托方主管部门及其他与本次评估目的有关各方。

二、评估目的

确定委估资产于评估基准日公开市场价值,为委托方拟处置委估资产价值提供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范围

本次评估的`对象和范围为某某某拥有的实物资产,仅包括房屋建筑物,不包括估价对象所占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本次评估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是20**年3月8日。

该基准日能良好地反映资产状况,符合本次评估目的。经与委托方协商,确定该日期为评估基准日。

评估中所采用的价格标准是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六、评估依据

(一)法律及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

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第91号令);

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

5.《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23号)。

标准评估报告包括哪些篇三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制定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文号为发改价格[]2914号。各地要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重新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企业司)。

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

档次

计费额度(万元)

1992年版

版差额计费率‰

1

100以下(含100)

6

9~15

2

100以上~1000(含1000)

2.5

3.75~6.25

3

1000以上~5000(含5000)

0.8

1.2~2

4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0.5

0.75~1.25

5

10000以上~100000(含100000)

0.1

0.15~0.25

6

100000以上

0.1~0.2

标准评估报告包括哪些篇四

××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武汉)有限公司接受泛海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及××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依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国际控股的投资性房地产于评估基准日5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工作。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法定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所涉及的××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实施了实地查勘、市场调查,对该房地产所处宏观、微观环境、历史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前景进行了分析、论证,采用收益法对××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在205月31日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被评估企业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

(一)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1、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西路18号光彩国际公寓1号楼底商3c

2、法定代表人:卢志强

3、注册资本:人民币21000万元整

4、实收资本:人民币21000万元整

5、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7、截止年5月31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000万元。

目前企业股权构成如下(单位:人民币万元)

股东名称投资金额投资比例

卢××1620077.14%

黄××240011.43%

卢××240011.43%

合计21000100%

委托方二:××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由××国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市小梅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1994年7月出资组建,现股权情况为:

投资者名称投入资本(万元)投资比例

××国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40919.91355496.75%

北京市小梅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4811.2632463.25%

合计455731.1768100%

1、注册地址:××市××区××大街××号××金融中心c座22层

2、法定代表人:卢××

3、注册资本:455731.1768万元

4、实收资本:455731.1768万元

5、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三)投资性房地产

(1)投资性房地产的分类

投资性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2)投资性房地产的计价

投资性房地产按其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外购或自行建造的投资性房地产按照取得时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在资产负债表日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和处置

投资性房地产的用途改变为自用时,则自改变之日起,将该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的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深圳市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近二年及基准日当年资产负债情况

见下表:

(四)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资产评估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二、评估目的'

本次资产评估受××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及××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所持有的北京光彩置业有限公司35%出资权及相应权益所涉及的光彩国际公寓房地产提供公允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为房地产。

评估范围:纳入评估范围的光彩国际公寓的房地产总面积7405.99平方米,房产用途为商业。其产权证权利人为北京光彩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光彩置业有限公司为中外合作企业,现有三家出资方,分别是××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美国泛海有限公司。根据光彩置业的出资各方签订的合作合同及补充协议,确认应分配给××国际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光彩国际公寓的7405.99平方米商铺,但此部分房地产一直未单独办理房产证。目前商业部分房产在对外出租,出租面积为5665.98平方米,未出租面积为1740.01平方米。

以上委估对象用地性质均为出让,评估范围包含房地产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价值。

评估范围为委托方提供清单所列示的评估基准日的资产,从而确定其基准日止的价值。本次评估的范围以企业提供的清单为准。

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与委托评估确定的资产范围一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评估人员经与委托方充分沟通后,根据本评估项目的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取确定本次评估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本报告书所称“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仅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评估结果系指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经济环境与市场状况以及其他评估师所依据的评估前提和假设条件没有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为满足评估目的而提出的价值估算成果,不能理解为评估对象价值实现的保证或承诺。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为:2013年5月31日。

1、本评估基准日是在保证与会计报表的日期相吻合,并尽可能与评估目的实现日接近的前提下,经与委托方协商一致确定的。

2、本评估基准日是为保证评估所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公允性以及评估报告的时效性,经与委托方协商一致确定的。

本次评估所采用的价格均为评估基准日的价格标准,如评估基准日变动,将会对评估结果产生影响。

标准评估报告包括哪些篇五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重新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企业司)。

收费标准

经济特区可适当高于上述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30%。

第五条资产评估收费一般依据帐面原值,没有帐面原值或没有作价入帐的资产可以按评估值计算。

第六条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机构、个人委托评估,参照国际惯例由评估机构自定收费标准,并应收取等额外汇,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结算。

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按照评估项目的繁简程度、时间要求、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在规定收费标准范围以内,与委托单位商定收费额。企业委托评估付费确实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减收费用。

第八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应依据本《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评估规定签定资产评估项目合作合同或协议书,明确评估项目收费额或计费方法。评估费一般可预收百分之五十,其余部分待评估确认后结清。

第九条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理》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条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第八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制定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以资产评估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对资本市场、社会公众的影响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和执业成本;

(二)评估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规定。

资产评估机构异地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可以执行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或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业务约定书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因一方过错或无正当理由委托关系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为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

第十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收取评估费用,应当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评估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评估质量,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服务收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评估服务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乱收费的;

(五)不按照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资产评估机构或注册资产评估师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存在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受委托人要求,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开展资产评估服务的费用,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价费字[1992]6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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