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自考法律本科论文 法律系本科生毕业论文(模板5篇)

时间:2023-09-23 作者:飞雪2023年自考法律本科论文 法律系本科生毕业论文(模板5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自考法律本科论文篇一

论文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较注意探索的问题的基础上,写论文主要是反映学生对问题的思考,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房屋是普通公民终其一生努力奋斗而拥有的最重要的私有财产,是他们生存和发展的根基。试设想,一个上无片瓦、下无立锥的人将会处于怎样的困境呢?基于房屋在公民财产权利中的重要性,国家也通过立法加以重点保护。但在近年来的城市房屋拆迁中,损害被拆迁人财产权利甚至侵犯被拆迁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却频频发生:房地产开发商以断电、停水、恐吓等方式,甚至以殴打绑架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逼迫居民接受拆迁;地方政府退居幕后,坐视被拆迁人权益惨受践踏而少有作为,在不应干预的场合倒是积极有为地偏向拆迁人。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被拆迁人的权益遭受严重侵犯?被拆迁人的权益保护机制为何失灵?应如何完善被拆迁人的权益保护机制?这些正是本文力图解决的,笔者希望通过对上述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深入论证来为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出谋划策,以尽绵薄之力。

(一)被拆迁人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处于弱势地位,是利益受损者

一般而言,被拆迁人往往是处于社会底层的群体,他们由于自身在社会经济方面的弱势,因而在城市房屋拆迁的利益博弈中处于下风,不具有响亮的话语权。近年来,城市房屋拆迁中侵犯被拆迁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野蛮拆迁等恶性事件屡屡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被拆迁人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尖锐:被拆迁人要么因缺乏保护自身权益的力量而选择以自杀等极端方式来表达对当下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抗议(如南京翁彪事件、北京朱正亮事件等);要么选择以爆发群体性事件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发泄对拆迁人和地方政府的不满(如湖南嘉禾事件、河北定州事件等)。稍有良知的人对被拆迁人遭受的不公正待遇感到不平,也对翁彪式的悲剧抱以同情,更令他们愤慨的是拆迁人无视国法的肆意妄为和地方政府的违法行政。

(二)行政权力行使不当,政府公信力缺失

目前在城市房屋拆迁领域是行政主导拆迁,不管被拆迁人是否愿意,他都只能接受政府作出的拆迁决定并负有配合拆迁进行的义务,行政权力对于被拆迁人而言具有支配性。根据行政法原理,“行政权与公民权具有不对等性,行政权具有优益性或支配性。行政权可以设定、变更或消灭公民的权利义务,而公民却不具有同样的权利。”正是因为行政权的这一特性,使得被拆迁人在城市房屋拆迁的利益分配活动中受制于政府,而政府一旦不依法行政就将严重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违法进行强制拆迁对被拆迁人权益的巨大危害即是明证);又由于政府未能遵循法律优位原则,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范来调整城市房屋拆迁中形成的利益关系,致使拆迁许可、裁决等制度几乎丧失了保护被拆迁人权益的价值。“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建设规划出尔反尔,造成居民不能回迁”的情形则严重损害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使公民对政府抱有强烈的不信任感。

(三)缺乏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来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前已述及,拆迁许可、裁决等制度因行政权力行使不当已然难以发挥保护被拆迁人权益的作用。行政诉讼又因为“面临诸多法律困扰以及受到现实环境制约”而在解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中“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不能充分地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如丰台区法院行政庭2017年以来共受理因拆迁裁决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23件,判决维持的11件,裁定驳回的2件,原告撤诉的7件,判决撤消结案的仅3件。”此例说明被拆迁人要想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权决非易事,因为他们很难胜诉。这反过来就要求能为被拆迁人先提供切实有效的行政救济制度。

(一)立法方面的混乱和空白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继续存在缺乏法理基础。国务院于2017年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目前调整我国城市房屋拆迁领域的主要依据,但由行政法规来规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明显违反了《宪法》修正案(四)第二十条和《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需要澄清的是:《宪法》修正案(四)第二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这里的“法律”都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广义的法律,而是狭义的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行政主体对被拆迁人的财产权利的限制甚至剥夺没有被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而是遵从低位阶的行政法规(况且这一法规也缺乏合宪性),严重违背了法律保留原则和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抵触的原则,所以立法上的僭越是导致政府机关在城市房屋拆迁中违法行政的根源。

2、立法对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定性错位。关于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性质的问题一直在理论上纷争不休,有持民事法律关系说者,也有持行政法律关系说者,但与《条例》对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认定一致的混合说似乎占据主流地位。判断某一法律关系的性质关键是看主体之间的地位:若主体之间地位是平等的,都以自己独立的意志参与法律关系并不受对方的强制,则该法律关系是民事性质;若主体之间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可以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并能单方面设定、变更或消灭对方的权利义务,则该法律关系是行政性质。就目前《条例》的规定而言,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兼具行政和民事两种性质。首先,在拆迁许可、拆迁裁决、强制拆迁等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作出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其意志对相对人有支配性和强制性,此类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性质。其次,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就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发生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因为双方地位是平等的,以意思自治原则来进行协商。有论者则从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应然属性出发,认为“房屋拆迁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受民法规范的调整,拆迁行为仅仅涉及拆迁当事人的民事利益,完全发生在民事生活领域,与国家利益和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无涉。”笔者认为,从城市房屋拆迁的实际运作过程出发,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中的确包含了民事法律关系,但是在政府主导拆迁的条件下,行政法律关系在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中无疑是占据主要地位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中是依附于行政法律关系而存在的,具有从属性。根据主要矛盾决定事物性质的哲学观点,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性质其实就是行政法律关系(尽管其不是纯粹的和典型的行政法律关系),当然这一认识并不与《条例》契合。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条例》将城市房屋拆迁抹上民事法律关系的色彩,混淆了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性质,淡化了政府的行政责任,导致整个城市房屋拆迁制度运行不畅。

自考法律本科论文篇二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实现了经济体制的转变,从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在此形势之下,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势在必行。因此,通过对当下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进行全面分析,在此基础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大学生法律意识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相应的探索,目的是找到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方法和措施。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学生;法律意识

随着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市场机制发挥出了重大的影响和作用,对人们的意识形态带来了非常大的挑战和冲击。在党的十四大上提出,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市场经济体就是法制经济[1]。所以,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全面的建立、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必须要实行法治,将法律法规作为重要的依据和参照,对多种经济关系进行有效的调节,从而建立健全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在更大程度上提高全社会人民的法律意识。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法律意识培养之间的关系

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的进行,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实现了与多国之间的经济往来,在越来越激烈的国际市场中占据了一席之地,对外贸易额不断攀升。不过,法律意识比较缺乏,导致了重大损失的出现。比如说注册商标。不久前,云南省的“红塔牌”香烟被菲律宾人抢先注册了,他们所注册的商标的外观和云南省的“红塔牌”香烟的外观如出一辙,不同的只有产地,而且其产量也与云南省非常接近了。这就意味着中国的这种品牌的香烟没有可能进入到菲律宾市场了,如果执意要进入菲律宾市场,就意味着侵权。还有这多起韩国人抢注中国的商标的例子,并且这种形势愈演愈烈,中国的很多众人皆知的品牌都被抢先注册,包括同仁堂、全聚德等等[2]。根据相关的数据分析和总结,可以发现,中国的180多个商标品牌被澳大利亚抢先注册,48个被印尼抢先注册,还有100多个被日本抢先注册;我国的产品在海外申请注册的时候有大约15%的品牌被抢先注册,并且大部分都是名牌。这种情况的出现给中国带来了非常重大的经济损失,甚至来不及估计这些被抢注的中国品牌在进入国际市场的时候究竟有着多大的潜力,正是因为缺乏国际商标保护的法律意识,而丧失了参与到国际竞争中的机会[3]。

从多个案例中可以发现,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法律意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和影响,是其重要的影响因素,当法律意识缺乏的时候,势必导致重大的经济损失和在国际市场中竞争和发展的机会。这是有原因的,主要就是竞争性市场机制是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重要基础,市场经济是通过主体之间的竞争来实现资源配置的。不过,竞争还有着非常重要的前提,那就是平等。那么,要如何给市场主体创造平等的外部环境呢?必须要将法制作为重要的依据和参照。从法制的角度来说,需要遵循相应的原则,主要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对全体市场主体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和规定:必须要严格遵循有关市场平等竞争的法律,都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都要在法律轨道上运行。与此同时,市场经济本身也有着缺陷和弱点,主要包括自发性、盲目性、调节的滞后性和市场主体的趋利性等等,当没有相应的规则来对其进行严格的规范的时候,正常的市场秩序是得不到有效维持的,也无法对良好的市场关系进行有效培育。要改善这种情况,就需要对规则进行充分的应用,这种规则就是法制。要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其更加成熟、完善,必须要构建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制[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实体法制的构建已经有了比较大的进展,每一年都有着大量的新的法规出现。不过,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缺陷,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的制定没有相适应,反而有着很明显的滞后性。在人们的法律意识培养方面,传统的法律观念有着非常大的影响力,对其产生了严重的阻碍作用。对于很多人来说,法律就是惩治违法犯罪分子的途径和手段,法院只是专政的工具,只要自己遵纪守法,法律就和自己没有关系;法院也是一样的,错误认为法律仅仅是约束人们行为的枯燥条文。实际上,对于所有的公民来说,法律都发挥着两大方面的作用和功能,分别是约束和保护。比如说,中国的很多品牌都被其他国家抢先注册,出现这种问题的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的企业缺乏法律保护意识。所以,市场经济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对每一个公民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意识进行全面、有效的培养,并且培养人们的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通过这样的方式,在更大程度上提升人们对于法律的重视程度,对法律进行有效的运用,使彼此之间的距离不断拉近。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

最近几年中,大学生犯罪率不断升高。通过对大学生的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和研究发现,大学生制造的犯罪案件大多是盗窃罪和抢劫犯罪,并且具备了鲜明的特点,主要包括多次性、多人性和多地性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相应的转变,当下实施的是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构建的过程给高校带来了更大的冲击和挑战,其一,为高校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生存和发展的机遇和活力;其二,也带来了很大的消极影响和作用,在市场经济中将经济利益作为关键和核心,所遵循的唯一的原则就是经济原则,将其作为最重要的基准。虽然这对于经济效益的获取有着非常大的益处,不过,也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人们追求利益的观念,对于大学生的观念和思维的养成是非常不利的,容易形成拜金主义和极端功利主义等思想和行为[5]。

同时,市场实行的是自我保护的原则,对个人的价值进行了充分的强调,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人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但是,也可能导致人们对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重视,利己主义的思想不断深入,最终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当下的大学生是非常迷茫的,他们亲眼看见了太多的经济活动所带来的负面的影响,在经济活动中,原有的道德秩序逐步崩溃,社会中的很多成员都投入到了对物质追逐的时代大潮中,很大一部分的人都没有将遵守道德作为重要的事情,不断对道德准则加以破坏。

在民族的传统文化中也有着很多消极的、负面的东西,人们对其加以剔除和割舍,不过,没有对相应的符合时代要求,并且具备民族特色的道德准则进行有效的构建。当下的社会状态是非常令人难堪的,对于大学生来说,要找到新的道德支柱是非常难的,在此基础上,非常容易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6]。从此状况来看,必须要确立全新的道德支柱,这里所说的道德支柱就是法律,唯有法律才能承担起道德重建的职责和任务。

三、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途径和措施

1.实现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培养,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对于高等院校来说,最根本的任务是培养国家和社会未来的建设者,这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息息相关的,教育的目的不能只是让学生掌握大量的知识,还需要使他们成为精神的倡导者和身体力行者。要实现这方面的目标,校方就需要承担起相应的职责,对学生进行法制方面的教育,并且不断拓宽法制教育的途径,在对其进行教育的过程中,使其树立起良好的法律意识;需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到学校的校风建设的范畴中,使其朝着制度化和经常化的方向发展,及时、有效地对大学生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帮助他们逐步树立起良好的法律意识[7]。2.对公共法学课教学进行全面改善。在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的是公共法学课,在市场经济逐步确立的过程中,这门课程急需进行全面改革,在更大程度上满足法制经济形势的需求[8]。其一,对教学内容进行相应的创新和完善。教学内容主要呈现在教材上,要对其进行相应的完善和更新,就必须将教材作为重要的依据和参照。当下高校教学中所应用的教材存在着多方面的问题,没有与市场经济的需求相适应,必须要强调教材的系统性、针对性、时效性和新颖性[9]。其二,对教学方法进行有效改革。传统的教学方法已经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求,必须要将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作为关键和核心,并与法学课程的特点进行充分的结合,利用开放式教学方法和直观式教学方法[10]。同时,还可以举办多种活动,如知识竞赛、公审大会等。

市场经济和法制经济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可以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法律的建立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的。一方面,经济基础对法律有一定的决定作用,另一方面,法律也影响着其经济基础,并且提供相应的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长久发展是非常重要的,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要对大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律意识培养,依法行事,对其进行良好的运用。

参考文献:

[8]王滢.浅谈民办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及法律意识培养[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xx,(6).

[9]程广晓.提高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之我见[j].法制与经济(下旬),20xx,(2).

[10]姜海霞.大学生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新乡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xx,(5).

自考法律本科论文篇三

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以及《郑州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校政〔2014〕7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学风建设,营造学术诚信氛围,提高毕业论文质量,学校决定对本科毕业论文进行全覆盖查重检测。现就上半年拟提交毕业论文的郑州大学主考专业自学考试本科考生论文提交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测对象及范围

凡符合条件拟于203月6―8日提交本科毕业论文的自学考试考生均需进行论文查重检测,并把检结果全文连同毕业论文发送到指定信箱zzdxzkb@中。

二、检查相关说明

?检测时间:

考生在2017年3月8日前,对本人独立撰写的.本科毕业论文进行检测。

?推荐检测系统:

中国知网;

paperpass;

gocheck。

?检测报告的打印、提交:

检测报告必须用a4纸打印,报名时随论文一并提交。若报告多于一页,则靠左装订。检测报告必须是详细完整版,不能只提供首页。

?毕业论文电子文档格式:

要求统一采用word文档格式,发送到郑州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信箱zzdxzkb@中,文件命名格式为“准考证号_姓名_专业名称_手机号”,例如:“010101100001_张三_法律_13901010086”。

三、检测标准

检测标准:要求必须对论文进行全文检测,重复率不得高于30%。

若采取作假、隐瞒的方式提交了不符合检测标准的论文,后果由论文撰写人自负。

说明:凡实践环节考核中的课程为毕业设计、内有很多插图或毕业设计本身就是图纸的,可不进行论文查重检测。

郑州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2016.12.7

自考法律本科论文篇四

摘要: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当我们依托法律来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时,也必须认识到法律自身的局限性。法律并不是完美的,从其自身来说具有内容的滞后性、具体运用的不确定性、形式的僵化性等诸多弱点,同时法律在调整范围上是有限的,在具体运转中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规范性和成本压力。充分结合其他社会调控手段、完善法律解释、发挥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强化运转环境的建设和相关人员素养的提高是解决这些理由的有效途径和策略。

关键词:法律局限性;救济;法治建设

一、理由的提出

从20xx年至今,整个社会关于“某案”的热议从来没有终止过。某案之所以能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并且前后审理五年多时间,其主要焦点就在于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民间借贷是否合法以及民间融资和金融犯罪如何界定的理由。就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来看,法律规定的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类的犯罪之间的界限十分模糊。此外,民间金融经营涉及保险、证券、银行等诸多领域,对于民间金融秩序的维护需要监管和自律,但现如今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规范和保护它。吴英的命运与民间借贷紧紧的栓在了一起,对于吴英个人而言,死缓是一起刑事案件的终审,但是对于民间借贷市场而言,改革才刚刚起步,民间借贷市场形势依旧严峻。相应放宽民间借贷有利于企业的快速成长和发展,对地方经济的推动起着积极地作用,不过目前并没有关于民间借贷法律法规的出台去规范和保护这种金融活动。

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的发展起着积极地作用,但透过某案所热议的热点我们可以看出,法律不是万能,法律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法律局限性的理由自法律产生以来便一直存在,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指认为:尽管法律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裨益的社会生活制度,它像人类创建的大多数制度一样也存在某些弊端。如果我们对这些弊端不引起足够的重视或者完全视而不见,那么我们就会发展为严重的操作困难。”(p738)当我们依靠法律来调整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时候,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律也有它自身的弱点和局限性,如果对这个理由缺乏深刻的认识,就会对法治产生误解。因此,正确认识法律的局限性和危害并找到相应的救济办法,对于我们充分发挥法律的积极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法理学作用。

二、法律局限性的表现:内在与外在两种角度

世界上并不存在尽善尽美的事物,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制约机制也像其他社会制约机制一样不是尽善尽美的,它也有自己的局限性和不足。法律的局限性是指法律在其创制和实施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弊端和不足。由此可以看出,法律的局限性并不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才出现的,而是自创制法律之时直到具体法律的适用就一直存在这个理由,同时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法律本身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一)法律本身属性固有的局限性

1。内容的滞后性。法律是将统治阶级的利益上升为国家意识的体现,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律作为一种肯定现存利益体系的工具和载体,当转变某些不适合社会进步的利益关系时,往往会遭到既有利益者的不满和反对,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法律进步的阻力和障碍。此外,从法律的本身属性和内在作用来说,作为一种设定人们权利义务的规范,法律应当具有稳定性,这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必定要求。如果法律不能保证其应有的稳定性而随时随意进行更改,那么人们将失去行为的参照标准,法律也会失去其权威性。因此,只有当存在成熟的机制和论证时才可以适当对法律进行更新或变化,实现法律的稳步性前进。但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不断变化的,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比法律的发展变化要快的多,这时在法律的稳定性和社会发展变化之间存在了一定的分歧和冲突。从“某案”中我们可以看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企业存活发展的需要,放宽民间借贷并对其进行相应的规范和保护势在必行,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

2。具体运用的不确定性。法律的确定性意味着法律规定了一定行为与一定后果之间稳定的因果关系将人类一定行为模法治建设过程中法律的局限性及其救济。式固定化,法律化了。(p136)法律的确定性旨在使公民的权利义务明确无误,在适用过程中做到精确,从而正确使人们能够正确评价、预测自己的行为和后果,对于充分发挥法的作用起着积极地作用。但是,从法律的语言形式和历史内容来看,法律在具体运用过程中又有一定的不确定性。首先,法律是通过语言文字表现出来的,可是作为法律载体的语言文字本身是有限的,有时会存在分歧或错误的理解,而且它的真实的作用只能在具体运用中表达出来,同时因适用对象的不同,对其也有不同的理解。如在某案中,吴英的行为是集资诈骗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根本就不违法,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既然法律的表现形式文字都这么模棱两可那么法律本身在运用时也会产生一定的不确定性。

3。形式结构的僵化性。法律规则是由概括的、抽象的术语所表达的行为规则,在形式上它由假设、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组成的,这就使得法律在形式结构上表现出僵化性。同时,法律又是普遍的,但是法律所解决的理由却是具体的、特别的案件,有抽象概括的内容去解决具体的案件是不可能的,法律所要解决的是富有个性的单一性的法律理由。如何处理共性与个性的分歧,变化多端的事实关系与法律关系是司法操作中一个大难题。如,在电影《秋菊打官司》中秋菊本是为了讨个说法,但当她诉诸于法律时村长被行政拘留了,当秋菊看着远去的警车时,满脸迷惑不解并情不自禁地说:怎么人给抓了,我只是要个说法。[(p7)秋菊的困惑反映出法律的僵化性。

(二)法律创制和运转过程中所表现的局限性

法律的创制和运转是由人来操作和实施的。法的创制是立法者为了分配和调节各种利益关系而对权利义务的设定,它以立法者对社会利益关系的认识和自身的理论基础为前提。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世界是可被认知的,人们能够对无限发展的世界进行认识和了解,但同时,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难免会存在认识上的缺陷与错误。人们对一事物的认识也只是一定层次和一定程度的近似正确的反应,这种认识论原理也贯穿于法律的创制过程中。此外,法的运转也是通过人的行为具体行为完成的,法律的运转过程就是法律功能的发挥过程,这个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影响对法的作用的发挥和实现有着重要要影响,当司法执法人员不能正当适用法律去解决法律实际理由时,法的作用和作用也就无从谈起。因此,法律在创制和运转过程中也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

1。调整范围的有限性。在法律的创制过程中,统治阶级不可能也不必要对所有的社会行为和社会关系都以立法形式进行规范和管理,而应当选择那些关乎社会稳定、对社会发展有切深利益关系的领域进行有效规范,并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不过在具体的选择过程中,立法者如何选择、如何判断哪些是必须通过法律规范而那些又不需要呢?在这个过程中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范围的选择有很大程度上的不确定性。从“某案”中我们可以看出,关于民间借贷与融资是不是应当由国家明确的法律条文加以规定和约束?就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来看,对此并没有系统的体现。此外,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法律只能调整人的外部行为,而对人的思想无法进行直接的调整,而且它只能调整人的某些行为,非全部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法律作用的范围虽然十分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诸多方面,但并非所有的理由都能应通过法律来解决,人们在认识、信仰、感情等方面的很多理由,就不宜用法律的手段进行干预和调节。

2。运转条件的不规范性法律的制定其终极目的是为了通过法的实施实现社会关系和行为的规范从而做到良法之治。法律的实施主要由司法人员或执法人员去操作和运转,在具体实践中,司法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和职业素养会直接影响法律实施的效果。此外,物质条件的制约甚至运转过程中某一条件的不完善都会直接影响其效果。在法律运转过程中,缺乏有效的体制和机制对法律的实施进行保护,会使法律在实现中脱离其原本的意愿。“某案”之所以能够引起这么广泛而深刻的关注,除了法律缺陷和事实本身之外,媒体的推波助澜也起着不可磨灭的作用。其中就吴英是否应当死刑,媒体民意和官方话语产生了很大分歧,最终的死缓判决结果似乎是倾向民意的。抛开吴英是否应该被判刑不说,但从舆论影响司法审判这个一角度来看,法律在运转过程中确实存在的不规范性。除了司法审判受舆论的影响有时还受行xxx力的强制干预,法的实施总是受外部因素的影响,这对法律的权威是一大挑战。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在运转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规范性,这种不规范性制约着法律的作用的充分发挥,影响着法的真正实现。

3。法律运作成本的巨大性

法是一种成本高昂的社会制约策略,法的运作成本包括立法成本、行政执法成本、诉讼成本等成本。(p87)法的运作成本的巨大是法律局限的表现之一,会对法治环境甚至整个社会产生影响。以解决社会纠纷为例,法的介入会产生两种诉讼成本:一是公共成本,包括国家维持司法体系运转的费用以及司法机关审理和执行案件的费用。二是私人成本,包括诉讼当事人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出庭应诉所耗的时间和费用,以及诉讼久拖不决所带来的消极损失等。而且案件标的物越大,案情越复杂,审理的时间越长,诉讼成本也就越高,而诉讼成本是社会的非生产性成本,因此很多人批评社会的大量资源浪费在法律领域。

三、对法律局限性的救济:思路与策略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由于法律存在着诸多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性,因此我们在强调和肯定法律是当今社会最具权威和效率的社会调整手段的同时,应当重视对法律局限性研究,在法治环境中尽可能的克服法律的局限性,从而更好的推动法治建设。具体而言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法治建设过程中中,重视道德、政策、教育等其他社会关系调整手段的发挥。

“徒法不足以自行”,由于法律本身及其创制运转过程中的局限性,仅仅依靠法律是难以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进行有效调整。在社会关系的调整过程中,除了法律之外,还有政策、宗教、道德等都是其他非常重要的调整策略。其中,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可以说最为密切,两者是相互依赖和推动的关系,道德能够弥补法律的不足之处,因此将法律与道德两种社会调整手段进行有机结合可以充分发挥其内在功能。此外,政策是接近于法律的一种社会调整手段,具有较大的指导性、号召性、教育性与灵活性。它不仅可以作为立法的指导,推动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也可以作为法律的先导用来弥补法律的疏漏与不足。当然,政策既不能取代法律也不能高于法律,政策也要根据宪法和基本法律以及社会发展目前状况来制定和施行。因此,在法治建设过程中,为了弥补法律调整范围的有限性和调整策略的局限性,应当将法律和道德、政策等其他社会调控手段有机结合起来,努力缩小法治理想与法律运作效果之间的落差,以期实现法律效益的最大化。

(二)建立相应机构对法律法规的适用性进行及时审查

查和倡议具有重要作用。通过这种专门的机构,可以及时掌握法律与社会发展切合度的状况,充分详细的了解法律在运转过程中的缺陷与不足,向法律制定机关提供高效明确的法律倡议。这能够有效缩短法律修改的运作周期,促使法律修改机关对法的及时更正,以满足社会发展需要。

(三)不断完善法律解释体系,强化对法的认识与使用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组织以及国家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内容所做的必要说明。法律解释作为法律实施活动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目的在于使人们准备理解法律规范的内在要求,使法律达到立法所预期的效果。(p230)在现实生活中,人的认识能力和认知水平是有限的,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漏洞,只有经过不断的解释,才能使法律趋于完善。另外针对法律因语言而产生的模糊性也可以用法律解释进行克服,法律用语的歧义和模糊都凸显着法律解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法律必须具有稳定性,但同时客观的社会经济又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在正式的适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没有制定出来之前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来弥补这种缺陷。就目前来看,我国对法律的解释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员的司法解释以及xxx的关于法规的解释,这些正式解释具有同法律条文相同的法律效力。但是,学理解释、任意解释等非正式解释也应当被重视和参考,这种民间的解释可能会更准确的体现社会的需要和公民的需求。

(四)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实现成文法与判例法的有机结合

法律本身具有普遍性和多样性,法律语言也有一定的迷糊性和抽象性,而运用法律规则去解决法律案件是由一般到个别的过程,在实际的法律适用过程中,法法治建设过程中法律的局限性及其救济官运用法律原则进行的自由裁量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法律的局限性理由。授予法官足够的自由裁量权可以使法官能够及时根据社会的变化对案件进行判断,并就如何适用法律以及适合哪些法律进行确认,从而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就弥补了因法律不适应社会发展而产生的法的缺陷。但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发挥并不是无限的,需要一定的机制去限制和规范,这时认可判例法的重要性和运用成文法进行规制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个理由。无论是法官发挥自由裁量权还是运用判例进行审判,其理由就在于现行法律对相关理由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期达到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

自考法律本科论文篇五

摘要:在现代社会中,公共行政的作用至关重要。近年来我国的经济规模不断扩大、社会结构更加复杂,伴随着互联网终端的普及,低下的行政管理效率已经难以适应时代的需要。本文将简要介绍当下影响行政效率的主要因素,并提出具体的改善措施。

关键词:公共行政;管理效率;提升方法

公共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构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活动”。在当今的人类世界中,社会分工极为复杂,支撑社会良性运转的要素逐渐增多,小型社区与外部社会的链接更加紧密,因此公共行政服务对于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经济发展、节约社会成本以及凝聚社会共识等工作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的人口众多并且国土面积庞大,加之部分地区的管理观念较为落后,使得我国公共服务体系的规模极为庞大。受到规模因素的影响,我国公共服务体系的管理效率通常不高,给广大群众带来了诸多的不便。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与国务院对于提升行政管理工作的效率极为重视并颁布了相关文件,依照文件精神的指引,我国公共行政管理的整体效率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但在发展中部分地区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影响我国公共行政效率的因素

(一)传统工作观念的影响

我国公共行政工作的管理观念,主要受到两个方面的影响。首先,我国的公共行政部门通常是由传统的机关单位转变而来,因此当下的部分行政部门仍然存在较为严重的机关作风。在面对群众的需要时,部分工作人员常常出现推诿、拖延甚至恶意刁难等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群众与行政部门之间的相互信任,并逐渐拉大了群众与行政部门的情感距离。再有,我国公共行政系统是通过参考前苏联的经验进行建立的,这一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政府与企业的职能重叠,并且行政管理系统涵盖了较多的社会功能。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我国的行政单位普遍存在部门臃肿、层级繁多以及职权不明等问题。

(二)办公系统陈旧带来的影响

我国部分行政单位,仍然沿用较为传统的办公方式,信息化建设有待加强。首先部分单位仍然以纸质票据与文件为主要依据,纸质文件的保管与查阅极为不便,以至占用了较多的人力成本与时间,这样的方式严重降低了办公效率。其次我国部分地区的行政单位,在办公的过程中较少使用计算机等信息化工具,以至工作过程耗时耗力,同时依靠人工统计的方式极易出现人为失误,在一些较为复杂的环境中人为失误往往会为国家带了巨大的损失。再有人工统计在执行的过程中往往难以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这一问题的存在为权利寻租提供了温床。还有部门之间的数据格式往往不同,以至信息传输难以有效进行,从而造成了信息孤岛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管理效率难以有效提升。

(三)监督不足带来的影响

我国的行政管理系统较为封闭,外界监督的影响力较弱,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首先是信息公开不足,以至外界对于公共行政工作的相关数据难以有效掌握,在反映具体问题的过程中,难以了解到该部门的工作脉络与成本投入。其次是由于考核制度中,外界的评判影响甚微,以至工作人员对于外界的观感不够重视。同时我国行政管理系统的内部监督工作普遍不够严格,在内部监督的过程中,监督主体与被监督人仍然保持着同事关系,考虑到自身的人际交往,监督人员往往难以严格执行相关的政策与法规。

二、提升公共行政效率的措施

(一)改变传统的工作观念

在传统的行政管理工作中,由于机关作风与结构设计的影响,部分行政单位的工作效率难以提升。针对这一问题,有关部门应当在新时期的工作中,积极转变工作作风并因地制宜地开展机构改革。首先部门领导应当从自身做起明确自身的工作定位并开展相关的学习,在学习中可邀请党校教师将新时期的政策与先进的管理方式介绍给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使基层工作与中央的指示高度统一。再有上级主管部门可针对当地的实际情况,有计划缩减机构编制,并通过相关法规明确具体的职责。

(二)提升办公系统的自动化程度

由于缺乏信息化建设,部分地区的行政管理效率受到严重影响。针对这一问题,当地财政部门应当拨付专款,用以建设先进的信息化系统。首先办公过程中应当减少使用纸质文件与票据,从而减少人力成本与文件所占用的空间。再有各部门之间应当建立统一的数据传输格式,以减少信息传输过程中发生的损耗。还有工作人员应当建立动态的信息分享平台,将实施数据及时输入到平台当中,使各部门可以共享相关的信息。这样的'方式有效避免了信息传输过程中造成的时间损耗,并为管理工作带来了重要的参考。

(三)增强监督管理

在我国的部分行政部门中,由于监督力度不足使得职工的工作主动性难以有效提高。针对这一问题,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反馈平台,将自身的信息数据主动向社会公开,这样的方式将提升外界的监督水平。其次在建立考核制度的过程中,应当将群众的满意度作为重要的考评标准,通过网络投票平台,使员工的工作表现得到量化的评价,并以此为依据与其经济利益进行挂钩。再有针对内部考核不严的问题,上级部门应当积极介入,通过巡视组与信访热线,使基层的工作问题得以及时解决。

三、结语

我国当前的行政管理效率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首先是由于机关作风与陈旧模式的影响,使得职员的主动性不够。其次是陈旧的办公系统严重降低了办公过程的效率。再有由于监管结构的问题,使得监管的力度严重不足,以至工作重心常常发生偏移。针对这些问题,有关部门应当积极转变观念,引进先进的学习模式,使职员的工作观念发生转变。同时通过网络平台,建立先进的监督体系,使工作中的错误得以及时修正。

参考文献:

[1]王旭东。新时期中国行政管理改革与公共管理的关系及对策分析[j].经济研究参考,.

[2]关锋。刍议公共行政历史视野中的民主行政工作[j].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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