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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监护抚养见证协议篇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上海市律师事务所
经甲、乙双方双方协商,甲方自愿委托乙方的谭律师、赵律师进行遗嘱见证,并订立了下列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谭律师、赵律师作为甲方的遗嘱见证人。
第二条乙方为甲方提供遗嘱见证服务,并保守因此而获知的甲方秘密。
第三条甲方必须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如因甲方原因导致遗嘱无效,免除乙方责任。
第四条遗嘱见证律师费为元,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时支付,乙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鉴定、翻译、资料、差旅等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第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孤儿监护抚养见证协议篇二
一、由于本人经常出差且患有高血压,为防止意外死亡和遗产继承纠纷,特立本遗嘱。
二、本人现有主要财产如下:
2、建设银行定期存款_______万元,账号:;
3、沃尔沃s40轿车一辆,车牌号:
4、股票若干,银河证券公司,账号:
三、对于上述财产,本人处理如下:
5、其他财产由妻子______________继承。
四、希望大家尊重本人的遗愿,和平处理遗产继承事宜。
五、本遗嘱一式三份,由_______、_______、_______各保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立遗嘱地点:立遗嘱人:(签字)
代书人:(签字) 见证人:(签字)
年月日
孤儿监护抚养见证协议篇三
甲方:费县民政局
乙方(监护人):
丙方(孤儿):
一、乙方为丙方的法定监护人并长期一起生活,对孤儿基本生活费的使用履行监护职责。
二、甲方负责落实孤儿的各项救助政策,定期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三、乙方负责将孤儿基本生活费落实到丙方的日常生活中,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丙方的教育、医疗、生活、学习、服装等方面,保障丙方物质生活水平不低于我县(区)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促进丙方健康发育成长。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五、甲方定期实地走访看望孤儿,对孤儿基本生活费的使用情况和学龄孤儿的受教育情况实施监督,维护丙方的合法权益。如发现乙方对孤儿基本生活费有挪用、侵占等不当使用情况的,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依法诉请变更监护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丙方基本生活费由政府发放,属于丙方私有财产,乙方应保护丙方财产权不受侵犯,在丙方成年后,将剩余生活费如数转交孤儿本人。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孤儿成年后自动解除。但孤儿成年后,出具相关在校证明后,甲方继续给予生活费补助。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费县民政局
乙方(签字手印):
身份证号码:
二o一一年月日
孤儿监护抚养见证协议篇四
甲方:美姑县民政局
乙方(监护人):
丙方(孤儿):
为了发扬中华民族爱幼护幼的优良传统,使不幸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塑造儿童健康心理和性格,维护弱势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弱势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乙方为丙方监护人。
一、乙方在监护期间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保障弱势儿童的人身安全,无偿监护弱势儿童。
2、对弱势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的自理能力。
3、培育弱势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4、按国家规定保证弱势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弱势儿童的教育工作。
5、定期向甲方反映弱势儿童的成长情况。
6、其他应当保障弱势儿童权益的义务。
7、保证弱势儿童的每一分钱都花在弱势儿童身上,不虐待儿童。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与职责
1、甲方定期培训弱势儿童的主要照料人,并指导监护工作。
2、为监护家庭养育弱势儿童提供技术性服务。
3、定期探访弱势儿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4、监督评估监护家庭的养育工作。
5、建立健全弱势儿童和监护养家庭的文档资料。
三、监护协议的履行
1、乙方因家庭经济条件发生变化,不能监护弱势儿童时,应与甲方解除监护协议,弱势儿童由甲方另行安置。
2、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由甲方负责向乙方所在乡镇协商,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可以解除监护协议;对弱势儿童造成人身侵害的,应当赔偿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美姑县民政局乙方(夫妻双方):____经办人:
2011年 月 日
孤儿监护抚养见证协议篇五
协议各方人员身份信息
被监护人,女,汉族,年月日生,户籍地,身份证号。
立协议人承诺
为了今后的健康幸福成长,以上五位立协议人共同郑重承诺如下:
一、订立本协议之时,本人神志清晰,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订立本协议之时,本人未受欺诈及胁迫。本协议中的每一项条款皆出自于本人自愿。
三、本协议中的每一项条款皆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四、本人理解本协议中每一项条款的法律含义及其后果。
五、本协议生效后,在协议有效期内,本人愿接受协议的法律约束。
六、本协议自五位立协议人全部签字之时起即刻生效。
七、无论发生何种情况,协议生效后至自动失效前,将始终并且不可撤销地维持效力。本人放弃对于协议效力的任何抗辩权利。
七、本协议自x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或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时起失效。
,女,汉族,年月日生,年月日卒,身份证号。
,男,汉族,年月日生,年月日卒,身份证号。
年月日,与在民政局登记结婚。
20__年月日,与婚后育有一女彭小妹。
监护
一、因奶奶、外婆、外公三人均年事已高,恐日后无法承担监护责任,现共同推选大伯担任小妹的监护人。
二、大伯愿意在第五条所列四项条件全部成就之后承担监护责任,担任小妹的监护人,直至小妹年满十八周岁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时止。
三、奶奶、大伯、外婆、外公、小姨应共同、主动、尽早向小妹住所地居民委员会书面申请由彭大伯担任监护人,并共同配合提供申请所需各类材料。
四、奶奶、大伯、外婆、外公、小姨应共同、主动、尽早向小妹住所地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社保部门、教育部门申请孤儿身份认定及孤儿养育费、孤儿医疗保障、孤儿教育保障、城镇居民保险补助,并共同配合提供申请所需各类材料。
五、自下列所有条件均成就之时起,大伯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1、小妹住所地居民委员会书面同意由大伯担任监护人;
2、民政部门认定小妹的孤儿身份;
3、民政部门核定小妹的孤儿养育标准并确定大伯为孤儿养育费接收人;
4、社保部门核定小妹参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参保费用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六、在大伯承担监护责任条件成就之前,奶奶、外婆、外公三人自愿依法共同承担监护责任。在此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三人各自承担三分之一。
七、上述协议履行过程中,彭大伯过世或者失去监护能力的,彭小姨自愿承担监护责任,担任监护人。
八、小妹年满十八周岁前,如对监护人有争议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小妹住所地居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抚养
一、共同生活
1、现小妹随大伯共同生活,大伯照顾小妹日常饮食起居、指导其学习及为人处世。
2、大伯如因自身或家庭原因,无法继续与小妹共同生活的,应提前两个月通知外婆、外公、小姨,协商共同生活人选变更事宜。
3、外婆、外公、小姨如需与小妹共度周末、节假日、寒暑假的,应提前向大伯提出。在不影响小妹学习的情况下,大伯应予以同意并协助接送事宜。
4、小妹年满十四周岁时,在其他立约人同意的情况下,可自行选择共同生活对象。
二、抚养费
1、外婆、外公、小姨三人于20__年2月起,每月30日给付大伯800元作为小妹的当月抚养费,直至小妹年满十八周岁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时止。未按期给付的,经监护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给付的,以未给付抚养费为计算基数,按日千分之一加付延期付款违约金。
2、如外婆、外公、小姨与小妹共同生活大于等于3天的,则以实际共同生活天数为准,按比例减少给付当月抚养费。
3、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及小妹成长因素,月抚养费金额每年增加50元。
4、小妹年满十八周岁以后的抚养费,视当时的生活、居住情况,由外婆、外公、小姨、大伯共同协商。
三、教育费
1、教育费包括学杂费、教材费、学校伙食费、学校住宿费、学校生活费、校服费、课外活动费等由学校收取的各类费用及课外辅导费、课外书籍报刊费等课外费用。
2、教育费发生时,由大伯先行代为支出。每个季度末,大伯应将当季发生的教育费以书面形式告知外婆、外公、小姨,并出示相关收费票据。如没有票据的,应予以说明。外婆、外公、小姨应于每个季度末支付当季发生的所有教育费的一半。未按期给付的,经监护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给付的,以未给付教育费为计算基数,按日千分之一加付延期付款违约金。
3、课外辅导费及课外书籍报刊费,需由外婆、外公、小姨、大伯共同商定后,再行支出。
4、小妹年满十八周岁以后的教育费,视其当时的学业情况,由外婆、外公、小姨、大伯共同协商。
5、如可获得相关政府部门助学计划的,各方应共同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如因一方怠于申请或怠于提供材料而未能获得助学计划的,由怠于申请方支付助学计划范围内的所有费用及补助。
四、医疗费
1、医疗费指小妹因意外或疾病而发生的门急诊、住院费用及自购药费,在扣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平安保险、商业保险、社会救助等赔付之后,实际支出的费用。
2、门急诊医疗费及自购药费发生时,由彭大伯先行代为支出。每个季度末,大伯应将当季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及自购药费以书面形式告知外婆、外公、小姨,并出示相关收费票据。如没有票据的,应予以说明。外婆、外公、小姨应于每个季度末支付当季发生的所有门急诊医疗费及自购药费的一半。未按期给付的,经监护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给付的,以未给付的门急诊医疗费及自购药费为计算基数,按日千分之一加付延期付款违约金。
3、住院医疗费发生时,在可能的情况下,大伯应于发生前通知外婆、外公、小姨中的任意一人,并共同商定诊疗方案。如情况紧急,大伯应于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通知外婆、外公、小姨。住院医疗费低于3000元的,外婆、外公、小姨参照门急诊医疗费的支付方法支付。住院医疗费大于等于3000元的,外婆、外公、小姨三人应即刻支付院方实际收取的住院医疗费的一半。先行支付之后,收到各类保险赔付或社会救助的,于实际收到赔付或救助款的当季度末,由大伯以书面形式告知外婆、外公、小姨,并出示相关赔付或救助票据,按各半承担的原则予以结算,多退少补。
4、小妹住院治疗期间,外婆、外公、小姨、奶奶、大伯等任何一方均有不可推卸的探望、陪同义务。非共同生活方不承担探望、陪同义务的,则需承担所有住院医疗费用。
5、对于诊疗机构、诊疗项目、医疗耗材、康复器具、护理、药物的使用标准,应以最大程度保障小妹的健康为原则,由外婆、外公、小姨、大伯共同商定。住院治疗的,需在二级甲等或三级医院进行。
6、医疗费未按期给付的,经监护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给付的,以未给付的医疗费为计算基数,按日千分之一加付延期付款违约金。
7、如可获得相关政府部门救助的,各方应共同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如因一方怠于申请或怠于提供材料而未能获得救助的,由怠于申请方支付救助范围内的所有费用及补助。
五、保险费
1、保险费包括学生平安保险、意外及健康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各类商业保险费。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如社保部门核定补助之前仍需缴纳的,由大伯先行代为支出。支出后彭外婆、外公、小姨应在当月给付抚养费的同时给付已实际支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一半。
3、学生平安保险费,如由学校代为收取的,负担及支付方式参照教育费处理。学生平安保险的受益人,如保险公司允许为大伯的,则为大伯。如不允许为大伯的,则以保险公司允许的人选为受益人。受益人获得理赔款的,应计入医疗费中予以结算。
4、小妹年满十周岁之前,应投保意外及健康保险。投保意健险的费用,由外婆、外公、小姨支付一半,由大伯支付一半。意健险的受益人,如保险公司允许为彭大伯的,则为大伯。如不允许为大伯的,则以保险公司允许的人选为受益人。受益人获得理赔款的,应计入医疗费中予以结算。意健险的具体投保方案,由外婆、外公、小姨、大伯共同商定。投保方案的年保费原则上不低于500元。
5、小妹年满十周岁之日起一个月内,外婆、外公应作为投保人为小妹投保重大疾病保险或类似具有保障兼储蓄功能的人寿保险。此保险的被保险人为小妹。受益人如保险公司允许为大伯的,则为大伯。如不允许为彭大伯的,则以保险公司允许的人选为受益人。受益人获得医疗费理赔款的,应计入医疗费中予以结算。人寿保险的具体投保方案,由外婆、外公、小姨共同商定。
如外婆、外公、小姨未按期投保此保险的,则自小妹十周岁起至十八周岁止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均由外婆、外公、小姨负担。
六、抚养义务特别约定
1、上述协议履行过程中,外公过世的,其抚养义务由外婆承担。外婆过世的,其抚养义务由外公承担。外公、外婆均过世的,两人抚养义务由小姨承担。
2、上述协议履行过程中,外婆、外公因自身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无力支付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彭小姨应对外婆、外公的抚养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支付外婆、外公所应支付的所有费用。
3、上述协议履行过程中,奶奶过世的,其抚养义务由大伯承担。
七、争议解决
上述关于共同生活人选、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保险费的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应本着小妹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小妹住所地基层法院管辖。
户籍
小妹户籍地现为。各方商定彭小妹户籍状况目前保持不变。今后如升学、申请社会救助或其他原因需迁移户籍的,各方应本着小妹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共同协商,提供帮助。
其他
1、小妹成年后,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外婆、外公、小姨、奶奶、大伯应积极协助彭小妹申请。
2、本协议一式柒份,由外婆、外公、小姨、奶奶、大伯、见证人、见证人各持一份。
见证人声明
一、我们于20__年月日在,亲眼目睹了外婆、外公、小姨、奶奶、大伯签订协议的整个过程。在前述五人签订协议的整个过程期间,我俩自始至终未离开签订地点,始终待在签订地点房屋内。
二、我们以普通民众的常识及理性判断,协议签订的整个过程中,外婆、外公、小姨、奶奶、大伯的神智均非常清晰,精神状态无任何异常。
三、我们以普通民众的常识及理性判断,协议签订的整个过程中,外婆、外公、小姨、奶奶、大伯未受到欺诈和胁迫。
四、经比对居民身份证原件上的照片及信息,我们以普通民众的常识及理性判断,协议的签署人为外婆、外公、小姨、奶奶、大伯本人。协议上的签名系外婆、外公、小姨、奶奶、大伯本人所署。协议上的日期系外婆、外公、小姨、奶奶、大伯本人于20__年2月日所署。
五、外婆、外公、小姨、奶奶、大伯五人在协议签订过程中,每个人都亲口向两位见证人告知,其理解协议中每一项条款的法律含义及其后果。在协议有效期内,愿接受协议的法律约束。
六、本协议于20__年2月日由外婆、外公、小姨、奶奶、大伯在地点共同签字。协议于当日生效。
七、与,与外婆、外公、小姨、奶奶、大伯、小妹中的任意一人,既无经济上的利益关联,也无法律上的关联。与在见证时处于客观、公正的立场。
八、本协议发生争议的,与愿以见证人的身份,履行见证人的法定义务,亲自出庭证明协议签订时的真实情况。
立协议人: 签订日期:
立协议人: 签订日期:
立协议人: 签订日期:
立协议人: 签订日期:
立协议人: 签订日期:
见证人: 见证日期:
见证人: 见证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