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通用16篇)

时间:2023-11-13 作者:紫薇儿学生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通用16篇)

心得体会是我们在社会生活中积累的宝贵财富,它记录了我们成长的点滴和收获。阅读以下范文,我们可以学到一些撰写心得体会的写作技巧和方法。

学生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一

第三十二条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学校应当结合学校安全管理的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三十三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根据发生事故的性质,立即向事故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事故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助,进行现场处置。学校应当予以配合,尽快恢复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三十四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属于重大安全事故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

第三十五条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进行行政责任调查和处理;属于重大安全事故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学校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学校主要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三十六条对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处理,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学校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学校主管部门主持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书面调解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第三十七条在学校安全事故中受伤害的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当事人,不得辱骂、殴打教职工,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学生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二

创造文明安全的环境是学校教育教学的基础,维护校园治安稳定是各校一项长期、重要的工作。我们都必须树立安全意识,事事想安全,处处讲安全。学校是少年儿童最为密集的场所,为学生提供安全的生活、学习环境,使之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责任,是学生家长的责任,更是每个教育工作者的重要职责。抓好学生的安全工作是涉及千家万户,人命关天的大事,历来是党和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非常重视的热点问题,搞好安全工作也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通过对学校安全条例的学习,使我对安全防范意识有了进一步认识,受益匪浅。

我们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扎实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做到时时提安全,及时将上级的安全工作要求或各地发生的事故进行传达,经常分析本校的安全隐患,加强在班内组织教育。教育学生树立强烈的安全防范意识,掌握安全常识,尽可能远离危险,防止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确保学生有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教育教学环境。

我们应该做到职责分明,责任到人,做好防火工作,及时检查,消除不良隐患。我们要求同学们首先是预防火灾,要从日常生活中的小事做起:不玩火,杜绝火种。爱护消防设施,以便及时使用。实验课要在老师的指导下,严格按照操作要求去做,严防发生用火危险。教室、不能乱接电源,不能自拆卸电教仪器、插座等。

交通安全意识也是同学们应该随时铭记在心的。我们应该教育学生切实树立交通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确保交通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立即拨打“122”急救电话。同学们上学和放学的时候,正是一天中道路交通最拥挤的时候,人多车辆多,必须十分注意交通安全。在道路上行走时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道路要靠路边行走。集体外出时,要有组织、有秩序地列队行走;结伴外出时不要相互追逐、打闹;行走时要专心,注意周围情况。要学会避让机动车辆,不与机动车辆争道抢行。穿越马路,要遵守交通规则,做到“红灯停、绿灯行”,走路要走人行横道线。注意不要突然横穿马路,特别是马路对面有熟人或朋友呼唤时,更不可过于盲目的横穿。

日常生活中,饮食的卫生是最直接影响人体健康的因素了,饮食卫生做不好,就会传染疾病,提高发病率,危害自身的健康。“病从口入”这句话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养成饭前洗手的良好习惯;瓜果生吃要洗净;不随便吃野菜、野果;不吃腐烂变质的食物。夏天不要吃过宿食物,特别要注意肉类食品的食用。不随意购买、食用街头小摊贩出售的劣质食品、饮料。当走出教室进行户外活动时,要做到下楼梯不拥挤、追逐、打闹,以免造成伤害;活动的强度要适当,不要做剧烈的运动;活动的方式要简便易行;活动要注意安全,要避免发生扭伤、碰伤等危险。

安全工作千头万绪,我们必须认真执行学校安全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大力抓好安全稳定工作,创设良好的教育发展内部环境,不断推动我校教育工作再上新台阶。

学生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三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学生,是指在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二)教职员工,是指学校各级管理人员、教师以及学校的其他员工(包括临时工);。

(三)学校安全,是指校园和学校周边环境安全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安全。

第四十七条托儿所、幼儿园发生的幼儿安全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条例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学校安全事故,参照本条例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处理完毕的学校安全事故,不适用本条例。

学生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四

学校是培养人的场所,是社会知识和智慧的中心,是国家发展的希望所在,然而学校的不安全隐患比比皆是,近年来,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更是频频发生,不仅给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带来了无可挽回的痛苦和损失,而由此引起的纠纷更是纠缠不清,往往给学校管理带来巨大困扰,甚至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如何保证学生在学校的安全是家长最关心的问题,造成这些事故的原因很多,想创造一个绝对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是不现实的,但是我们可以预测这些不安全因素,及早作好预防的准备,防止事故的发生或减少事故造成的影响。因此学校要将安全事故的预防放在首位,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指导方针。适时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时发现不安全隐患并排除,建立相对有效的安全事故处理流程,最快处理突发的安全事故并对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展开调查,进行研究,以积累安全事故预防经验,只有这样才能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以保障师生的安全,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适时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是安全事故预防最有效的途径。要想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首先要了解学生安全事故的特点和造成原因。学生在校发生的安全事故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有很大区别,在校安全事故的主体都是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从身心发展角度来看,这一年龄段的学生特别顽皮、好动,对新鲜事物充满好奇,对未尝试过的事情跃跃欲试。活动范围大,喜欢去一些成年人不注意的"神秘"场所。本身又不具备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和预见行为后果的能力,胆子很大,容易受到伤害而不计后果。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原因有很大程度在于学生,学生的注意品质、认知、情绪、判断能力、安全态度、性格倾向等多种心理因素上的缺陷,都可能造成事故的发生,而对于这些心理缺陷是可以通过安全教育纠正的,安全教育对事故预防是明显有效的,这样可以大大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率,安全教育是与学生最密切相关的安全对策,作为学校要首先明确安全教育的内容,从而制定安全教育计划,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学习后让我提高了对学校安全工作重要性认识,增强了我对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通过专家们列举大量伤亡数据,我看到每年中小学生死亡的人数,令人心痛。为我们每个人敲响了警钟,更改变了过去认为安全工作不重要的错误看法,改变了认为教师教好书,学生学好习就行了的观念。明确了学校安全管理的方针那就是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不能存在有半点侥幸心理,因为安全隐患处处有,必须处处留心。

学习让我系统、全面了解了安全事故发生的特点,懂得了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原则、方法和途径。任何事物都有起规律可寻,只要把握规律,就可以解决。我们的专家给了我们很好的回答。如:王大伟教授告诉我们如何做好中小学安全工作,提出了很多具体方法和要求;告诉我们发生与校园有关的学生伤害事故如何处理。

针对本校存在的具体问题我们加大了宣传力度和整治力度。我校位于市中心,门前又是马路。因此如何管理好学生在路上的安全就很重要了。对此,学校每学期都在宣传路上的安全注意事项,提高学生的警惕;另一方面,我们又以班级为单位将学生组织在一起,让他们集体学习,并向学生讲安全知识。还有学校校级领导经常检查学校的各种设备,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整改。

总之,通过学习,让我提高了认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把这次学习到的有关内容应用进去,使学校的工作不断完善,不断进步。

学生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五

第三十五条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的教职员工和学生,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并及时通知受伤害者亲属或监护人。

第三十六条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立即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形特别严重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处理,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十七条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及时调查事故原因;情形严重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学校及有关部门、保险机构和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组成调查组调查。

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第三十八条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期间,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得泄露涉及教职员工和学生隐私的情况,不得侮辱、殴打教职员工,不得侵占、毁损学校财产。

第四十条学校安全事故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贴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护理补助费;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等费用。

第四十一条市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学校安全事故赔偿准备金。学校安全事故赔偿准备金不得向学生筹集,具体筹集和使用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学校应当设立安全工作专项经费,专项经费纳入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保险经费列入教育经费支出。

学生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职员工和学校安全,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负有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应当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技工院校的学校安全工作。

有关行政部门负责所属学校的学校安全工作。

公安、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工商管理、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省森工总局负责国有重点林区内学校安全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其举办学校安全工作经费,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学校建筑物、消防设施等维修和改造。

民办学校、企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经费。

第七条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实施安全岗位责任制。

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的责任,应当根据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和教育特点,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预防学生安全事故。

第八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做好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所举办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为所举办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配备保安员。

民办学校、企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参照当地人民政府所举办学校的标准投保校方责任保险,配备保安员。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安全工作;。

(四)向有关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学校及其周边区域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五)协调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协助人民政府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指导、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指导、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五)可以向辖区内普通高等学校派驻警察。

第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学校工程建设和学校建筑、燃气等设施设备安全状况;。

(三)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实施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督;。

(二)检查、指导学校传染病防治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三)监督、检查学校学习与生活环境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

(四)检查、指导学校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落实预防控制措施,依法调查处理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周边区域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学校特种设备以及相关设施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第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和取缔学校门前以及学校周边区域私建和滥建建筑物、违法占道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履行下列职责:

(二)学校门前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减速标志或者设施;。

(四)在城市学校周边路段设置路灯。

第十八条国土、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学校和学校周边区域的山体、水流进行安全隐患测评,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处理,设置有效的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校。

第十九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公安、卫生、交通运输、气象、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有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气象、地震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措施。

第二十一条教育、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人员接受安全管理培训。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学校安全知识宣传,播出或者刊载有关公益广告。

第三章。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学校选址安全。新建学校应当避开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并按照规定与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保持安全距离。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迁址。

第二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以及进行内部装饰装修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规划、建设、消防等合格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使用。

学校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建筑物、设施,不得用于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每学期对教育教学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并记录检查、维护情况。有关记录存档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学校实验室以及技能操作、文艺、体育用品和其他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学生年龄特征,在每次使用前进行安全检查。

教学所用的辐射材料、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器具等应当有明显标识,存放于安全地点,指定专人保管。对有毒、有害废弃物统一收集、分类储存,并交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等特种设备、特殊训练场地和器械、电力等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在学校区域内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和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建筑物、湖泊水塘、易发生碰撞和滑倒的场所以及校内施工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警示围栏。

第二十八条学校周边区域建设、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以及高压电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学校保持安全距离。

学校周边区域废水、废气、噪声、放射性物质的排放以及工业固体废物的储存、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

学校区域内不得架设移动通信基站。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学校区域内驻校单位的协调和指导,驻校单位主管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当与高等学校协商。驻校单位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将对新生的安全教育纳入一年级的必选课,并设置学分。中小学校应当开设安全教育课,将安全知识纳入日常考试内容。

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编写全省统一学校安全教育教材,内容应当包括法制教育、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疾病预防、避灾避险、禁赌禁毒、预防侵害等。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安全教育内容,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习。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配备安全保卫人员。

普通高等学校可以配备专用车辆,用于校园安全巡逻。

第三十四条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和保安员应当着装整齐,配备统一标识,并按照公安机关规定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械。

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和保安员有权拒绝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人员进入学校区域;有权要求可能或者已经危害学校安全、影响学校秩序的人员离开学校区域;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和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案件办理工作;对严重危害学校安全的行为,在公安人员未到达现场前,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学校应当在教学和住宿等人员聚集区域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对食堂及水源地的监控和保护。

学校食堂和学校其他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进货索证、查验、销售台账等制度。

学校食堂和其他食品经营者提供给学生和教职员工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提供餐饮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

第三十七条学生宿舍禁止使用明火和容易引发火灾的电器;确需使用炉火采暖的,应当设专人负责,定时进行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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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七

第三十条学校安全事故的责任,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过错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的过错造成的学校安全事故,由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过错或者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学校安全事故,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学校、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过错造成的学校安全事故,由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几方共同过错造成的学校安全事故,由各方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学校可以本着自愿原则,根据其条件和实际情况,对受到伤害的学生提供帮助。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学校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一)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事故,学校证明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对自己实施人身伤害的;。

(四)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活动中发生的;。

(七)因教职员工在校外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学生伤害的;。

(十)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三十三条发生学校安全事故,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因学校周边环境因素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由有过错的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八

今天学习了《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使我对安全条例有了更深的了解。

学习中,我们认识到在中要对学生加强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培养,在教学中努力做到时间、内容、教师三落实,切实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坚持与学生社会实践相结合。将安全教育融入社会调查、志愿者服务和劳动教育等各项社会实践活动之中,切实提高师生安全防范和避险自救能力,并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震安全等教育读本,着力强化安全防范教育,切实增强学校安全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在教学实践中还要坚持与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相结合。将学校安全教育列为家长学校的重要教育内容,与公安、综治等部门共建学校安全教育基地,将学校安全教育延伸到家庭、拓展到社会,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安全教育模式。在学生的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危及他人或者自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当予以教育纠正,并及时与学校沟通。一定在教学中时刻把学生的安全做为工作的重点,把安全落实到工作的每一处。

学生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九

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是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是确保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实施校安工程以来,乡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把校安工程和校点布局调整作为全乡的民生工程和教育工作的重点,切实抓紧抓好,各项工作按照部署稳步推进,校安工程取得了显着成效,乡的基础教育设施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办学条件不断提高。但是,实施校安工程一年多,我感到工程实施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困惑。下面,我就从三个方面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和体会。

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全面改善中小学安全状况,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形象,是体现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的重大举措。大姚县地处祖国西南边陲,属于地震多发区和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地区,而且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为落后,一些校舍年久失修,隐患严重,危及师生安全。实施全国中小校舍安全工程,是县发展教育基础设施的一个机遇,是改变县办学条件的一个契机。我们要紧紧抓住这个机遇,坚决踏实地实施好校安工程,改变县的教育硬件设施,缩小我们与一些发达地区在基础设施上的差距。在软硬两方面取得质的突破,真正打造出办学水平一流、硬件设施一流的教育名县。

实施校安工程,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和谐幸福,关系到千千万万师生的生命安全,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但是在实施中,还是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

1、时间紧任务重。校安工程实施要做校舍的排查鉴定、规划和实施,工程的实施要求高,许多工作涉及的资料不齐全,而且要求时间紧,工作量大,显得时间紧张任务繁重。

2、教育资源整合度不够。在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过程中我们发现,需要重建或加固的.学校数量特别多,需要重建或加固的面积特别大。经过校舍撤并后,许多村小的教学用房闲置,形成校舍资源的浪费。

3、单位责任不明确。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涉及到教育、财政、建设、学校等多家部门单位,尽管各地都成立了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但实际上许多工作还是由教育部门来做,主要责任不明确,而且有关部门认识不到位,配合不密切,部分工作不协调。

3、d级危房撤除工作因教学无过渡房和专门建设款,部分学校的危房拆除困难较大。

4、校安工作涉及诸多专业知识,并且要实行电子化管理,数据繁杂,任务艰巨。而目前乡镇校安办工作人员没有专业技术,也没参加过相应培训,有的工作开展起来较吃力。

5、由于历史原因,大部分学校的校舍档案存在不全不齐状况,按照省校安办的建档要求存在实际难度,并且档案资料的不齐全也给校安工程的实施带来一定的影响。

6、民办学前教育多属私立性质,校舍多为租赁,办学规模较小,实力较弱,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积极性不高,势必影响工程建设整体步伐。

1、希望上级校安部门在安排工作时,先解读上级发的文件精神,在向下级安排工作时讲清具体的要求和做法,避免不必要的工作重复,在要求上报有关数据时在时间安排上要给予一定提前量。

2、每个乡镇成立专门的校安工作人员编制,全力做好校安工作。

3、对于校安人员,多开展一些培训,提高校安工作人员的技能和水平。

例如一些建筑工程、测绘方面的知识培训。

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是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是确保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我们将按照省、州校安办的安排部署,克难攻坚,踏实工作,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为广大人民群众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学生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十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保护学生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是指学校校园和学校周边环境安全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安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对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保障学校安全。

乡镇人民政府依其职责,做好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有关的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和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对学校安全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和个人,均有维护学校安全的义务,应当支持和帮助学校安全的建设和治理。

第八条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学校应当根据不同受教育阶段、不同年龄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教育规律,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义务,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十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他人和学校安全的活动。

学生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十一

作为一名学生,我们每天都在学校度过大部分的时间。而学校安全作为我们学习和生活的基础,对于我们的成长和发展至关重要。近期,在学校举行了一次关于学校安全的演讲,给我们带来了很多思考和启发。通过这次演讲,我深刻体会到了学校安全的重要性,并尽可能地从自己的角度出发,为学校安全做出贡献。

首先,学校安全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在演讲中,我们了解了学校安全的含义和内容,知道了学校安全是指在学校期间,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一系列措施。学校安全直接关系到我们的身心健康,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只有我们的学校变得更加安全,我们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才会更加好。

其次,我们要加强对学校安全的重视和意识。在演讲中,我们了解到了学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如火灾、突发事件和校园欺凌等。这些不安全因素给我们的学习和生活带来了很大困扰。因此,我们要加强对学校安全的重视和意识,要充分认识到学校安全事关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同时,我们要积极参与到学校安全工作中。在演讲中,我们了解到了学校安全工作的内容和方法,知道了学校安全工作需要每个人的参与和努力。作为学生,我们可以从自身做起,努力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我们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学习消防知识、急救方法等,增强自己的安全素质。同时,我们还要积极参与学校安全巡查和值班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容忽视任何一个安全隐患。

另外,我们要向身边的同学和朋友宣传安全知识,增强大家的安全意识和互助意识。在演讲中,我们明白了学校安全工作是一个团队合作的过程。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其中。所以,我们要积极宣传安全知识和技能,帮助身边的人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意外。我们要以身作则,引导大家形成良好的安全习惯和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学校安全环境。

最后,我们要与学校一起努力,建立一套完善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在演讲中,我们了解到了学校安全工作需要科学、系统的管理方法。我们要与学校一起努力,积极参与学校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规划。我们要向学校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与学校共同建立一套完善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促进学校安全事项的全面发展。

通过这次安全演讲,我深刻认识到了学校安全的重要性,意识到了自己也是学校安全工作的一员。从现在起,我将积极参与学校安全工作,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和能力,为学校安全做出贡献。我相信,在学校的努力下,学校安全工作一定会迈上新的台阶,为我们提供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十二

学校是一个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聚集地,而管理学生则是学校重要的一项工作。为了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学校的正常运行,每个学校都会制定一套学校管理学生条例。近日,我们学校也出台了学校管理学生条例,通过我的亲身体验和思考,我深刻认识到条例对于学生发展的重要意义。

第一段:明确条例中学生权责。

学校管理学生条例是一个学校为规范学生行为、保障学生健康成长而系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学生要在规定的时候、范围、方式、方法内完成学校赋予的的权责,同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这也意味着,在学校管理学生条例所约束的范围内,我要认清自己的权责,明确自己的行为对学校及其它学生造成的影响。

第二段:贯彻“以德为先”办学理念。

管理学生条例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以德为先”,即要求学生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优良的品德修养。师生相处中起到数字化天平的维系作用,实现了教育的追求基本内核。为了落实这个理念,学校要求学生不仅要遵守制定的行为规范,更要在品德上做出表率。这种要求不仅要求在学校内保持优良的品德形象,更要求学生在日常生活中以及社会交际中讲究深夜对人的道德原则。逐渐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

第三段:提高自我管理水平。

在学校管理学生条例对学生行为的规范下,学生需要提高自己的自我管理水平。比如说,我们学校规定学生禁止在教室或宿舍里抽烟。这就要求我们充分认识吸烟对健康的危害以及它的不文明行为,主动遵守校规、好好生活。条例的规定会让我们时刻保持警惕、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有效的提高我们自我管理的水平。

第四段:培养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

学校管理学生条例的制定,也是为了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在这样的学校文化氛围下,学生们能够感受到一种积极向上的氛围,更易于培养自己的品德和素质修养。同时,在这样的氛围下,也会让更多的学生加入到校园文化建设中去,也让校园文化创新更加丰富多彩。

第五段:总结。

学校管理学生条例能够规范学生的行为,促进学生的成长。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在实践中接受条例所蕴含的理念思想的教育。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学校,甚至是将来的社会中,成为一名合格公民。

学生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十三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基层学校安全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为了构建安全、和谐的学习环境,我国制定了《基层学校安全条例》,对学校的安全工作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我们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要深入理解和贯彻这一条例,全面提升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在实践过程中,我们感悟颇深。下面,我将从加强安全意识、建立完善机制、合理安排教师和孩子的活动等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加强安全意识是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基础。通过学习和宣传《基层学校安全条例》,我们深感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只有每一个人都将安全放在首位,才能形成全员参与的安全局面。因此,我们将安全教育融入到各个环节中,并利用家长会、班级会议等形式宣传安全条例内容。通过这种方式,我们提高了师生对安全问题的关注度,增强了对校园安全的责任意识。

其次,建立完善的安全机制是保障学校安全的重要途径。条例对校园安全机制的要求非常明确,我们要针对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预案。首先,我们要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每一个成员在安全事故中的职责。其次,我们要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学校各个区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再次,我们要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师生的安全应急能力。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种安全风险,确保学校安全无虞。

此外,合理安排教师和孩子的活动也是一项重要任务。学校安全条例要求校方要合理安排教师和孩子的活动,确保他们的安全。我们要根据学生年龄和能力,合理规划各类活动。对于幼儿园的孩子,我们要加强对他们的护理,确保他们每一刻都在安全的环境中。对于小学和中学的学生,我们要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培养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

最后,我们要加强与社会的合作,共同保障学校安全。《基层学校安全条例》要求学校要建立健全校外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校园周边的安全管理工作。我们要加强与社区、政府、家长的沟通与合作,形成多方合力,共同维护学校的安全。同时,我们还要利用社会媒体和其他渠道传播安全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对校园安全的关注度。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建立起一道坚实的社会防线,增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整体效能。

综上所述,基层学校安全条例的实施对于提高学校的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我们作为学校的一员,要深入理解条例的要求,增强安全意识,建立完善机制,合理安排教师和孩子的活动,加强与社会的合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环境,为学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学生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十四

作为一名学生,学校安全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关注的重要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积极采取措施,确保自己和同学们的安全。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学校安全的心得体会,以帮助更多的学生了解如何在校园中保护自己。

第一段:了解学校安全政策。

首先,我们作为学生,应该了解学校的安全政策。学校为了确保安全,制定了一系列安全规章制度,例如防火、反恐等规定。我们应该遵守这些规定,增强自己的安全意识。此外,在学校内,我们应该注意自己的言行,不做影响安全的事情。例如,在教室中应该避免乱放书籍和用火,这些小事看似微不足道,却是保障自己和他人安全的重要手段。

第二段: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除了了解学校安全政策,我们还需要通过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来保障自己的安全。我们可以学习一些常见的自我防卫技巧,以确保在遇到危险时能够及时应对。例如,遇到突发状况,我们可以尽量跑到开放空间,或者用手机拨打110报警电话。在生活中,我们还应该注意周围的人和环境,如果发现异常的情况,及时报告老师或者安保人员。

第三段:强化自我安全意识。

强化自我安全意识是我们在校园中保护自己的关键。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警惕,不随便接受陌生人的帮助或者礼物。学校内部其实存在一些安全隐患,例如在校内包车、吃草坪上的食品等,都有可能会威胁到我们的安全。我们需要时刻提醒自己,不要轻信陌生人。同时,在确定安全的情况下,我们也要承担起自己的义务,并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

第四段:加强安全意识教育。

除了自身安全意识的提高,加强安全意识教育也是非常必要的。学校可以在教育中加强对安全知识的普及,引导学生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同时,也可以加强课堂中安全知识的交流,让学生能够更好的了解和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另外,学校也可以制定一些常规安全演练,让学生在演练中学会如何保护自己的行为和技巧。

第五段:积极参与学校安全建设。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学校安全建设。可以成立安全志愿者队伍,定期巡视学校内部的安全设施,并定期向学校提交建设性的安全意见,帮助学校提高安全水平。同时,还可以加入学校的安全社区,参与群体活动,相互学习,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通过积极参与学校安全建设,我们可以更好地保障自己和同学的安全,共同打造和谐、安全的校园环境。

总之,学校安全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关注的问题。我们需要时刻保持警惕,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意识,同时积极参与学校安全建设,为我们的校园创造更加安全、和谐的环境。这些举措只有我们每个人都能够从自身做起,才能够让学校内部的安全得到有效地保障。

学生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十五

第八条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实施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和自救自护教育。学校课程设置应当包含安全教育内容。

每年三月份最后一周为学校安全教育周。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教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学校每学期应当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安全检查;教育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学校及周边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学期不少于一次组织有关行政部门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联合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安全隐患应当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学校目标管理的内容,定期进行考核。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列为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门的安全保卫人员和设备。

中小学校和其他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实行门卫制度,学校安全保卫人员有权要求出入学校的人员出示身份证件。

禁止未经同意的非学校人员和非学校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经同意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限速限道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不得将非教学所需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管制刀具和其他可能危及学校安全的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应当加强学校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当加强校园内部的巡逻。

第十四条学校的举办者提供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学校或其他服务机构提供给教职员工和学生使用的教学用具、教育教学和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学校教学、科研所使用的实验仪器、药品、危险品应当分类存放在安全地点,严格管理和使用制度。

实验指导人员和学生必须遵守实验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定期开展防火检查,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教学楼、图书馆、师生宿舍等场所应当配备应急照明装置,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格用电、防火、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协助学校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第十七条学校和其他服务机构向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的食品、药品、生活用品等,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

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餐饮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持有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其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持健康证上岗。

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应当不定期对学校及其生活服务区和为学校提供餐饮的生产经营者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实行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

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的医疗用品和专(兼)职卫生人员。

学校应当做好常见疾病和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做好学生心理卫生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学生常见疾病和传染病预防工作提供指导,帮助学校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应当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告知学生在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学生安全。

体育教师和学生应当按照体育运动规律和有关项目规则开展体育活动。

第二十条学校不得擅自组织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学校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等危险性活动。

中小学校组织大型集体外出活动,必须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教学实习或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征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和接收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学生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二十二条发生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和重大传染病等突发事件时,学校可以采取临时停课措施,但应及时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学校在暑假、寒假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学校在节假日应当安排人员值班,保护学校财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维护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为教职员工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环境。

任何人不得侮辱、殴打教职员工,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查处校园内和学校周边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治安情况。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做好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在上学、放学期间,处于交通要道的中小学校应当在校门口进行交通护导;过往车辆应当注意避让上学、放学的学生。

公安机关和交通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学校门口或者附近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并做好交通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规定范围设置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不得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

城市管理、规划、建设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周边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生活秩序的无证商贩、乱摆乱卖、违章搭建等及时进行清理。

第二十八条距中小学周围最近路程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在上述范围内已设立的相关场所依法进行清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周边不得新建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新建其他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监督管理,对造成严重污染、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学生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十六

第十一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确保学校选址安全。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学校的校舍和其他基础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排除,对确认为危房或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责成相关责任部门或民办学校举办者限期解决。

第十二条学校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落实安全责任制,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学校目标管理的内容,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学校配备必要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做好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及教职工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及教职工的安全意识,针对可能出现的人为伤害和自然灾害开展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培训,提高学生及教职工的自救、自护和互救能力。

第十五条学校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和障碍,防止和减少学生自伤、自残、他伤事故的发生。

学生患有精神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对学校安全造成重要影响的疾病,学校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实行防火责任制,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公安消防部门应定期进行检查,并指导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

教学用房、学生宿舍、食堂、图书馆、体育馆等学生聚集的场所应当按照消防规定配备应急照明装置,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外来人员进出学校的登记制度。未经允许,外来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学校。经允许进入学校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和限定的速度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十八条学校应加强饮食卫生管理,设立的`食堂和从事食堂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

学校提供给学生的食品、饮用品和药品等,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其他有关标准。

第十九条学校用于接送学生的自有车辆,应当经有关部门安全技术检测合格,并聘用驾驶技术良好和道德品质优良的驾驶员。学校租用经营性车辆的,应当选择合法的车辆运输经营者,其车辆和从业人员应当符合行业有关规定,并与租用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二十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学实验、军事训练、公益劳动或者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和集会、文化体育等活动,应当事先告知学生在活动中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以及超越其行为能力或者自我保护能力的各类危险性活动。学校不得在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地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的医疗用品和专(兼)职卫生技术人员。

学校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学校采取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学校应当对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其他情形的教职工,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提供学生住宿的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教职工负责管理学生宿舍的安全,建立健全宿舍管理制度,落实夜间值班、巡查责任,并加强对宿舍用电和防火防盗设施的安全检查。学校不得租用普通民用住宅作为学生宿舍。

第二十四条学校教职工负有维护学校安全的义务。发现有危及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发现学生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应当及时制止。发现学生携带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并上缴公安机关。

教职工不得体罚、侮辱学生,防止对学生造成身心伤害。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与学校建立治安管理联系制度。在校园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亭,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的巡逻。及时制止、处理侵害学生和教职工人身财物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学校周边道路设置完善的警示、限速、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及交通安全设施,在学校门前的道路上施划人行横道线,有条件的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对接送学生的车辆加强管理,定期检查。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上学和放学时段以及学校组织大型外出活动时,应当有民警或协管员维持学校门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第二十七条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在学校周边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及时进行清理。

第二十八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周边二百米范围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予以取缔,对违法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娱乐场所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文化、卫生、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定期对下列学校安全事项进行检查:

(一)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教育的开展情况;。

(三)学校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安全情况;。

(四)学生食品卫生状况;。

(五)消防安全情况;。

(六)车辆安全使用情况;。

(七)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状况;。

(八)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容留未成年人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学校每学期应当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内部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或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学校不能解决的,应当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和举办者,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予以解决。

第三十一条鼓励学校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所需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由政府或民办学校举办者予以保障,并以学校为单位支付。

提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自愿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学校可以为办理保险提供方便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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