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论文摘要 物业管理的论文(通用6篇)

时间:2023-09-26 作者:文轩物业管理论文摘要 物业管理的论文(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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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论文摘要篇一

住宅物业管理是目前我国物业管理的主要形式,是近年来房地产业市场化进程突飞猛进的产物,尤其在新建商品住宅的营销过程中,物业管理更成为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本文对住宅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以探讨、研究相应的解决办法, 促进住宅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

】物业管理 物业 问题 对策

根据内容生成目录,

【绪论、本论、结论

,说明我完成此次作业的目的、现实意义、对所研究问题的认识,并提出本文的中心论点。

(一)国家法律法规,政府管理体系不健全

1、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2、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问题(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公共部门)

(二)物业管理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

1、物业管理企业体制问题(5种)

2、物业管理企业规模效益较差,资金运作混乱(物业费、运行)

3、物业管理服务脱节,管理人员素质不足(服务意识、标准规范)

(三)业主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业主物业消费意识淡薄

2、业主的物业管理知识缺乏,维权意识不强

(四)要点问题

1、物业费收取问题(开发商、社会舆论)

2、物业管理中的纠纷问题(宏观)

解决住宅物业管理所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关于法律,政府:改革、完善、履行;监督力度、协调关系。

(二)关于企业:改革,结合自身情况,适应市场需求;经营模式、

费用利用、长远发展;服务同步、资质要求、重视培训。

(三)关于业主:改变观念和认识;了解法律常识,提高素质。

(四)关于要点:前期介入、加大正确信息宣传力度;标准制度、方式方法。

1、概括当前住宅物业的现状和我们的任务所在

2、呼应开头的绪论

物业管理论文摘要篇二

摘要:随着房地产在我国的迅速发展,物业管理也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和推广,成为众多大中城市必不可少的市场主体,但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

本文就结合专业所学知识,从物业管理自身特点、涉及的关系主体,事物发展规律性,法律法规等方面,对物业管理纠纷产生的主成因进行分析,以便能更好地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从而减少物业管理领域内的不和谐因素,在物业管理服务中进一步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键词:物业管理;物业管理纠纷;主成因

物业管理近几年随着房地产发展,已经成为众多大城市必不可少的市场主体,在中小城市推广迅速,给居民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极大地促进了社会和谐。

然而物业管理的发展路途与众多新兴事物的一样,充满矛盾和障碍。

我们不难发现,近年来物业管理纠纷也是层出不穷。

据央视国际网上调查发现,业主对物业管理不满意的比例高达80%,物业管理纠纷呈上升趋势。

物业管理涉及到千家万户,这一类纠纷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引起连锁反应,导致矛盾激化。

这种现象的产生有着经济发展的自然性,又有着很多社会因素、利益因素、市场因素等复杂的原因在里面。

这也是本文所要讲述的。

一、事物发展的规律性

每一个事物都有着从产生到发展到繁荣再到灭亡的生命周期规律。

用哲学的话来说矛盾贯彻了事物存在的任何时候,相对的尤其在发展期的矛盾是最激烈最频繁的。

这也是物业管理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它有着物业管理发展中的必然性。

对于物业管理一个新兴行业来讲,21世纪的今天伴随着房地产的兴旺繁荣,正是物业管理蒸蒸日上,蒙求重大发展和突破的契机。

在进步途中斗争和冲突是肯定会有的,对于这一点我们要有清醒的认知。

物业管理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它承载着城市的进步和社会的和谐,不要因为物业纠纷的种种案例而对物业管理失去信心。

这些矛盾和纠纷在任何一种事物的发展过程中都会存在,只是多少的问题,只是问题严重程度的问题,而当中的很多问题凭人为的力量是可以解决的。

二、物业管理本身的特点

1。服务性

物业管理是第三产业,属服务行业。

物业管理企业的根本任务,是突出“服务”二字,服务是物业管理企业的根本任务和基本属性,离开服务,物业管理就失去了自身存在的意义。

也正是这种特点,使物业管理建立在与业主的关系,本应该是平等的,但在事实中很多时候却不是,在一些物业管理纠纷中,业主的那种近似轻蔑的态度,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

一些业主的潜意识的观念,并没有完全接受物业管理介入其生活,当然这也与一些物业企业在服务方面做得到不到位有很大关系。

2。利益主体关系多元性

物业管理主体多元化,其管理的对象是物,服务的对象确是人。

不管是业主、还是业主委员会、开发商、甚至是政府、新闻媒体等。

物业管理量大、面广,涉及到的物业管理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越多,需要处理的事情就越多,那么纠纷产生的可能也就越大了。

三、物业管理立法体力尚未完善,法律法规建设相对落后

我国目前尚未有一部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专门的物业管理法律。

而现行的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国务院制定的《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的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法体系效力位阶较低,在很多方面规定也比较笼统,操作性也不强。

例如大多相关法规都规定了业主的一系列权利,但如何保障这些权利,义务相对人不履行相应义务又应承担何种责任,却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详细规定。

物业管理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

除了上述的三大主因之外,还有很多因素促使它的发生及上升。

具体成因表现为:

1。前期介入过期中与开发商监管沟通不利易导致后期关于责任纠纷的.发生

在房地产兴建过程中,作为接管的物业公司应该特别注意前期介入之一过程。

在前期介入时期,物业管理方应从双方利益出发,提出合理建议,杜绝后期不要的麻烦和矛盾。

不然,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交接不到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协调好,便会导致物业管理混乱。

入住的消费者碰到的问题,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互相推诿,谁也不负责任,这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不便,纠纷也就容易出现,这种建管不分的管理体制易导致开发商与业主的矛盾转化为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的矛盾。

2。物业管理企业管理不够规范,服务意识不够

物业管理是服务行业,但是在不少纠纷案例中会发现,很多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态度都很不满意,本来挺小的事,业主只是看不惯其处理态度,而把事情闹大。

而相当的物业管理企业并不注重人员这方面的培养,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部分物业管理企业考虑到成本的问题,对招收人员缺乏专业系统的岗前培训,服务意识没有灌输到位,所以服务的恶劣,其容易与业主产生冲突和不和,从而导致纠纷的产生。

3。关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的纠纷

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本来应该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由物业企业向业主提供无形的商品服务,但由于当前缺少相应的法律约束,没能很好的约束物业公司与业主,有的物业管理企业便在观念上点到这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相反也有的业主处处以“主人”自居,把物业管理企业看成是“奴隶”,没能很好的对待这种平等商业关系,另外有的业主也颠倒这种关系,什么事情都找物业,要求一些额外服务,不少业主认为“我的事情无论和物业有没有关系都要求物业解决”这种纠纷近来也不断出现。

4。业主维护自身利益意识欠缺,业主委员会有待发展

业主委员会是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机构,在一定情形下通过业主委员会可以直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但是,实际上在我国的绝大多数小区是不存在的业主委员会,在中小城市几乎就没有。

有些小区即使设立了业主委员会,因业主委员会的权利行使不规范,业主委员会也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甚至有些业主委员会委员滥用了职权,利用职权为自己谋私利,反而损害了业主的利益。

业主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维护,业主不能很好地跟物业公司交流,物业纠纷摆上台面的几率也就高了。

5。业主素质不一,物业区域内各色人口流动大,不易管理

小区是不同的家庭和个人由于某些联系和原因而聚集在一起形成的生活地域。

有的业主做出一些不文明的行为,从而不利于物业人员的管理和协调,比如私达乱建、乱扔垃圾、制造噪音等。

物业管理人员对这些行为进行干预时就很容易产生纠纷。

在高档写字楼和商厦物业管理中,每天人口流动大,目的不一,物业管理实施难度增加,纠纷也很容易产生。

6。业主对物业管理认识还不够,正确的消费观念没有完全树立

由于物业管理在我国起步晚,只是在近年来才发展迅速,所以真正能了解物业这个行业的人不多。

在我国现今,在社会地位中,物业行业处于比较低的位最,这也让很多人对于从事物业这个行业热情不高,甚至于带有瞧不起的意味。

一提起物业,很多人就只能想到保安,清洁,认为一点技术含量都没有。

在广大业主中,这种观念也是不少人持有的,他们对物业消费不能理解,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就应该无条件服从业主的意愿,有的认为物业管理的介入是是对其生活的指手画脚,拒缴费用。

这些都反映出部分业主的对物业正确的消费观念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在每年的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收费方面的纠纷总是占了挺大的比重,除去真的是物业公司收费不合理的部分,也能侧面反映部分业主对物业消费的不满。

7。与其他专业单位产生责权问题

在物业管理模式中,有两种管理方式。

一种是物业管理公司直接管理;另一种是物业管理公司将某些方面的工作委托于一些专业公司,比如保洁公司、装修公司等。

第二种模式,虽然是物业管理进行的更容易,但同时当问题出现时,也容易产生责任不清、推诿的问题。

在一些纠纷案例中,就有有关的专业单位怠于履行本身的职责,对自己的本职工作被动应付,处理不及时甚至不处理,而这些问题物业服务企业自身无法解决,久拖不决,业主找上物业要说法,这样就导致了业主与物业企业间产生纠纷。

综上所诉,导致物业管理纠纷发生的原因是来自各方面的,有不可避免的也有可以避免的。

事出必有因,只有找到源头,对症下药,才能根本地解决问题,物业纠纷才能得到防范、控制及减少。

当然,这仅凭物业企业的努力是不行的,它需要全社会的重视、配合、认知、和参与,最后才能取得较好的成效和结果。

参考文献:

[1]赵彩艳:关于物业管理纠纷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8;(01)

物业管理论文摘要篇三

古典文学中常见论文这个词,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为论文。以下就是由编为您提供的。

物业管理是近几年来我国大力培育、发展房地产市场过程中,住宅与非住宅房产商品化 、服务化而出现的对居住、使用住宅小区、商厦的单位、居民提供公共性服务和特约服务的新行业。随着物业管理业的出现,在物业产权人(又称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的受托管理人 (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产生了一种新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管理部门也面临如何对物业管 理业进行行业管理的新问题,因物业管理发生的纠纷随之出现,并呈现纠纷数量上升、新类 型案件多的特点。而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方面,除了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暂行办法》这两份部门规章外,我国尚无统一的或专门调整物业管理行为的法律法规,使物 业管理纠 纷案件存在适用法律难等问题。本文试就物业管理纠纷的主要特点、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 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值得探讨的问题略陈管见。

物业管理纠纷是随着房地产开发商加强售后服务及物业管理行业的出现而出现的, 该类纠纷因其独特性而与一般的纠纷有着不同的特点。

1.物业管理纠纷案件逐年上升,诉讼标的额较大。

1990年以来,特别是1992年以后,全国各地的房地产业异军突起,海南的房地产更是超 常规发展,形成了不同档次、不同类型的新建住宅小区和作为商用写字楼的大厦(以下简称 为住宅小区和商厦),各类住宅小区、商厦在收取物业管理费用、提供管理服务方面的做法 不尽一致,业主与物业管理者之间缺乏约束各方的合同、公约或法律规范,使业主与物业管 理者、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矛盾渐生,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向房产、物价等管理部门的投诉 大量增加,在有关部门的协调处理不完全能解决纠纷后,当事人转而向法院起诉。以海口市 新华区法院为例,该院于1995年开始受理物业管理纠纷案5件,至1996年上升为20件,这两 年来因物业管理而产生的各类纠纷有增无减。诉讼标的额少则上万元,多则几十万元。

2.因物业管理产生纠纷的案件类型多,且多是新类型的案件。

物业管理纠纷是物业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据统计,目前海口市所受理的物业管理 纠纷,已从刚开始受理时物业管理公司追索物业管理费的纠纷,发展到涉及民事诉讼、行政 诉讼的各类型纠纷。主要有:(1)物业管理者(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向业 主或使用人追索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的纠纷,这类纠纷数量较多;(2)业主或使用人要求 物业管理者承担停水、停电、停气或其他行为的侵权赔偿纠纷;(3)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 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纠纷;(4)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物业委托管 理纠纷;(5)业主或使用人要求物业管理者赔偿在提供特约服务如保管服务中所造成的财 务损失的纠纷;(6)业主或管委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的纠纷;(7)业主诉房产 管理部门行政侵权纠纷。这些类型的纠纷,涉及到民法关系中合同之债(包括服务管理关系 、代理关系、承包关系)、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以及行政诉讼中房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是 否合法。如海口市顺发新村小区的部分业主因认为在没有召开业主大会、业主选票未过半数 的情况下,海口市房产管理局批复同意成立管委会属违法行政,侵犯了原告作为业主的利益 ,而提起行政侵权诉讼。这是该市所受理的第一宗因物业管理引起的行政诉讼案。

3.物业管理纠纷诉讼主体复杂,法律关系复杂,对纠纷的审理有一定的难度。

物业管理纠纷案的诉讼主体、法律关系复杂,该类案件的主体,既有我国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又有外国公民、外国企业、港澳台同胞;参与诉讼的既有业主、使用人或小区管 委会,也有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开发商或行政管理部门。既可能涉及业主与使用人的关系 、业主或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侵权关系,又可能涉及到房地产 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业主、管委会或物业管理公 司与房产管理部门的关系。由于物业管理纠纷案属新类型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又无现成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中无专门调整物业管理的规定,只能依据民法通 则、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依据有关部门和地方性规章进行处理,而有关规章的规定又不 详尽或明确,给正确处理该类纠纷带来一定的难度。

(一)物业管理纠纷的管辖问题。

确定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是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的前提。物业管理纠纷的管辖问题,应以物业管理纠纷的具体类型来确定。因物业管理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依《行政诉 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物业管理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目前当事人一般 都在物业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并把物业所在地作为业主或使用人的住所地,而有些受诉法院 也未分清物业管理纠纷的不同类型而予以受理。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 提起侵权之诉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因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等产生的合同纠纷,应 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的人民法院管辖”。要注意审查何处为被告住所地、何处为合同履行地。业主作为被告的, 业主的住所地既有在物业所在地,又有在物业所在地之外的,并非业主购置了物业,物业所 在地就是其住所地,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物业所在地就是被告住所地;物业管理公司的住 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并非是实施物业管理的所在地,但由于物 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均是在物业所在地实施物业管理 ,因此,物业所在地应认为是合同履行地。物业管理纠纷虽是因不动产的管理引起的纠纷, 但其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应注意审查涉及物业管理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审查物业管理合同的效力,关系到正确处理纠纷,维护法律严肃性的问题。在物业管理 纠纷中,主要涉及三类合同,一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即业主或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或开 发商签订的由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对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进行有偿管理服务的书面协 议:通常所说的物业管理合同主要是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二为物业管理承包合同即房地产 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与另一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将物业管理权发包给另一物业管理公司承 包 的书面协议;三为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即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将物业管理权 委托给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书面协议。在审理中,应区分合同的不同性质,注意判定合同 的效力,以正确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物业管理论文摘要篇四

被调查的对象是:江西蓝天学院04级物业管理专业学生;南昌科技大学高职部04级物业管理专业学生;江西经济管理职业学院05级物业管理专业学生。本调查为问卷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160份,回收132份;其中有效问卷129份,占总调查人数的80%。以上被调查学生都参加了校实习。

二、物业管理校外实习时间的选择与安排

物业管理实习,三个学校分别安排在第二学期、第四学期。其中,有两个学校安排在第二学期,一个学校安排在第四学期。95.3%的学生普遍对第二学期就安排校外实习不赞同,赞同第四学期的占41.9%。其根本原因是他们对专业的了解程度低,专业知识掌握少,缺乏整体理解和综合知识运用能力。而专业教学计划中,一般第一学年仅仅开设了专业基础课程,第二学年则陆续开设了相应专业课。因此,在第二学期期间,学生会感觉理论知识不够用或不能衔接。在第四学期,学生由于具备了较系统的理论知识,有急于上岗实践的迫切要求。因此,从实际教学出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应在相应开设了专业基础课以及专业课的前提下,及时安排学生校外实习,且以第四学期为宜,实习时间为四周。

三、实习企业的选择

这三个学院的学生所在实习单位的资质等级有一级、二级和三级。主要以居住性物业管理为主,管理项目单一。调查中,学生在对实习单位的选择上,侧重于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综合管理项目的物业管理企业,选择率达68.2%;而对企业资质低、管理项目内容单一的企业则不选择。这在一定程度上集中反映了学生对校外物业管理的实习正向综合性、规范性、实务性方面延伸,希望能为未来就业提供上岗见习的锻炼机会,扩大就业选择面。同时也折射出现有的学院专业实习模式、观念及实施效果不能满足学生需求,不适应行业发展现状。即物业管理专业实习不能停留在完成教学任务的浅层次理解上,要进行深层次思考。从实习内涵、学生就业等多角度审视,为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去验证、探索、实践提供更多的选择,以激发学生的思维,引导感性认识的升华,从而提高实习教学的效果。随着市场经济成熟度的提高、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产业结构进一步调整、服务业比重的扩大,物业管理行业的覆盖面将不断扩展。写字楼、高档公寓、大卖场、酒店、会展等业态的物业管理需求将进一步上升,为校外实习提供了平台,便于我们选择管理规范、综合性强的企业作为学院实习基地,以推动校企合作。

四、实习内容的安排

有78.3%的被调查学生认为,实习期间,熟悉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工作岗位是首要任务。61%的学生认为,实习期间,获取工作经验是主要目的之一。学生对工作岗位印象最深刻的是客户服务岗位,占54.3%;其次是保安岗位,占34.1%;其它为工程维修岗位、绿化保洁岗位。这说明学生的就业取向更倾向于从事客户服务,从事绿化保洁工作意愿不强。也反映出现有的《物业管理》教材在设备设施维护、绿化保洁等理论知识方面少、浅,可操作性教学实务知识缺乏。一句话,仍不能充分满足专业教学需要。在调查中,有41.8%的学生认为,所学知识现实中缺乏适用条件,41.9%的学生认为,理论知识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这对现有专业教学计划、课程体系、教材建设提出了挑战。如何避免“学非所需”、“教非所用”这种人才培养尴尬局面,是高职教育研究的紧迫课题。

五、学生实习期间的实习管理

通过调查显示,企业对学生实习较重视,都有实习计划安排,并将学生纳入所属部门管理,对于实习学生,作到有问必答,安排跟班,并落实到具体岗位。学生的实践技能,主要通过与跟班师傅交流、上岗体验和现场观察等方式来获得。调查中:与跟班师傅交流获取技能的占54.3%;上岗亲身体验的`占61.2%;在现场观察获取技能的占49.6%。这说明学生十分珍惜实习机会,超过一半的学生实习期间态度认真、目的明确;87.6%学生都能自觉遵守纪律,90.7%的学生对实习过程感到满意。实习单位对员工管理的要求主要集中在专业技能、职业道德、仪容仪表、知法懂法用法等四个方面。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体会是:企业强调员工专业技能的占72.1%,重视职业道德的占70.5%,重视员工仪容仪表的占56.6%,要求员工知法懂法用法的占45%。这说明企业的用人要求与高职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的要求总体协调,但在具体的侧重点方面有较大差异。如:职业道德教育方面,学院更多的是强调公民道德素质教育,而对企业的职业道德教育方面,缺乏深入研究。服务行业员工的仪容仪表体现着员工的精神风貌和企业的物质文化,企业对员工的着装、文明用语、挂牌等方面都做了严格详实的规定。而各校专业教学计划中,对学生在仪容仪表方面的教学与训练缺乏专业教学安排。,学生实习后,认为学院很有必要开设礼仪类课程。

六、学生实习后的体会

调查中,有84.5%的学生非常希望实习前提供相应的实习指导资料,做到实习上岗有针对性,思想上有一定的准备,操作上有一定的指导性。学生希望今后专业课教学能进一步做到理论联系实际的占52.7%;希望能经常去企业实地参观,了解实际的占44.2%;希望任课教师最好拥有实际经验的占35.7%;希望能常请企业专业人士来校讲座的占27%。有82.9%的学生通过实习进一步加深了对该行业的认识,其中49.6%的人非常愿意从事物业管理行业,33.3%的学生希望能从事房地产行业。这表明,校外实习能加深学生对所学专业的认识和职业忠诚度,对教与学的有机结合、校企合作是非常有裨益的。

七、校外实习教学中应遵循的原则

(一)专业知识与校外实践相结合原则。专业知识的掌握是学生开启专业理论研究、为胜任专业工作作准备的重要环节。校外实践教学是学生获取专业技能、增强综合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增强职业感性认识的重要途径;也是学校验证专业教学培养是否符合社会需求的综合评价途径,以及开展专业实践教学改革与创新不可缺少的依据。因此,理论与实践教学两者间要有机协调与衔接,理论教学要导入实践案例,予以剖析,帮助学生深刻理解专业知识内涵。实践要以理论为基础,为知识综合运用营造相应氛围与环境,为学生掌握实践技能提供保障。

(二)三方共赢原则。校外实习涉及企业、学校、学生三方利益。一般情况下,学校居于主导地位,企业处于被动配合、学生被动接受的状况。学校是出于完成专业培养计划的目的而实施实习;企业是出于社会责任、宣传企业、培养人才、校企合作等综合因素来承担实习任务;学生是出于了解社会、掌握职业技能、积累社会实践经验、完成实习任务出发来参加实习。三者之间,起关键性作用的是学校,它在企业与学生之间是桥梁和中介。因此,学校应从有利于校企合作、开展横向专业研究、有利于学生就业、培养社会所需人才的角度出发,将从企业汲取的知识引入课堂教学,让学生由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思考,自觉开拓专业知识视野,有针对性地训练相关专业技能,为未来就业储备经验。学校应积极主动地与有一定实力的企业加强联系,本着互惠互利原则,在教学、科研、就业等方面形成稳固的共赢关系。

(三)教师随同实习原则。教师随同学生下企业实习,不仅仅是承担协调与管理工作,还应承担综合实验教学与实际需求间差异性的工作,针对共性问题进行探讨;同时也是学校培养“双师型”教师的一条重要途径。教师通过跟班学习,能积累实践经验,掌握第一手资料,便于今后有的放矢,加强实习前的岗位培养和辅导,减少学生实习的盲目性、被动性,提高学生实习的主动性、针对性、职业性;便于深化教材与教学改革,丰富教学内涵,贴近实际、贴近岗位,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得到、用得上,实现毕业与就业零过渡。

(四)有利于特色人才塑造原则。特色人才培养需要有符合高职教育培养规律的专业培育计划,拥有一支具有创新意识、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师资队伍,以及行之有效的人才培养课程体系和实践教学方案。据美国麦肯锡公司20xx年对包括工程师、会计和医生在内9种职业的调查显示,中国每年有60万工科大学生毕业,但跨国公司可以雇用的不到10%。该公司认为,中国的教育制度注重的是死记硬背。就工科而言,理论性极强的课程使中国学生解决实际问题和团队合作的经验非常少。由此可见,作为高职院校,要力争扭转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弱的状况,自我解剖、反省实践教学“短板”,从课程体系构建的角度,将理论知识运用揉合到学生实践中去,做到实践教学对专业教育具有验证性、检测性和修正性。要使实践教学“短板”变成为高职院校塑造的特色人才“长板”,需进一步充实实践教学的内涵,集综合性、专业性、职业性和实务性为一体,使实践锻炼成为学生成才成长的自由之路。综上所述,校外实习是专业实践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其效果提高与改善,还需立足市场,加强调研,结合自身特色来量身定做专业人才,使之成为学生竞争上岗的致胜利刃,从而实现高职院校教育资源优化配置,真正把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人才目标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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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论文摘要篇五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稳步发展,我国的电力企业也不断成长壮大,电力企业物业管理作为电力企业中的新兴行业,市场对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市场经济新形势下,电力企业应持续提高物业管理的能力,优化电力企业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促进电力企业物业管理不断朝着规范化、市场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但是目前我国电力企业物业管理中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和弊端,极大地阻碍了电力企业的发展。文章分析了电力企业现阶段物业管理中的弊端,并给出了行之有效的解决途径,以供有关人员参考。

:物业管理;电力企业;弊端;解决途径

电力物业公司是随着电力企业的壮大发展而产生的,是在国家进行电力行业三项制度改革,推行减员增效的改革措施中逐渐发展起来的。它不但拓宽了电力企业人员的就业机会,吸收了电力主业的多余员工,给电力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同时还创造了一定的社会财富,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社会发展。

(一)电力企业物业管理意识薄弱,管理观念滞后

物业员工的思想观念转变是物业公司得以存在与顺利发展的首要前提。我国电力企业物业管理人员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旧观念影响,普遍存在后勤福利思想,对单位后勤有很大的依赖性,认为自己的吃穿住用,生老病死,单位就应该全部负责,社会主义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任何人只要进行有偿服务,就是违背社会主义原则的。这种观念在物业管理内部人员中就存在,所以他们消极地开展物业管理工作,认为自己的工作就是拖社会主义的后腿,极大地阻碍了物业管理的创新与发展。比如在电力企业推行房改前,大部分员工居住的都是企业的福利房,基本上不具有住房消费意识,而在房改后,物业费需要按照住房面积,由员工们自行承担,他们就很难理解和接受。还有些人自以为是地认为物业管理人员就是后勤安保人员,专门负责卫生打扫与安保工作,这种非专业化的物业管理观念,让很多人尤其是年轻人不愿进入物业管理行业,造成人才的大量流失。

(二)电力企业物业管理人员综合素质欠佳

很多人员固执认为物业部门其实就是原来的后勤保障科,由于这种错误的认识,电力企业的物业管理人员常常不是老弱病残,就是快要退休的老员工,从大专院校毕业直接分配来的年轻人员数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大部分物业管理人员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低,综合素质欠佳,只想捣蛋,不想劳动,做得少,拿得多,搞不懂经济法规,看不懂财务报表,这样的非专业物业管理队伍根本不可能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况且他们不仅物业管理专业知识缺乏,在掌握房产、建筑、经济管理法规等方面也有很大欠缺,根本不能适应新时代下,电力企业物业管理的革新与发展。

(三)电力企业物业管理经营方式单一落后

现阶段,物业公司的收入来主要来自于房屋租赁管理、卫生清理这些琐碎收入,不但收入微薄,而且也不稳定,根本不足以维持物业的正常开支,更别提创新发展了。为此他们开始进行工程项目的承包施工,以便能生存下去。但由于施工经营范围的限制和物业员工的素质局限,他们进行工程承包,只收取承建单位一定的管理费用来作为施工报酬,这种不合理有失公平的施工收费方式一直沿袭到现在。影响其存在的主要因素是:第一,电力企业主业仍持有工程项目交给你,仅仅是委托你管理,双方只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没有意识到从法律上讲主业与物业公司在施工项目上是平等的甲乙双方关系。第二,物业公司从业人员本身法律法规观念淡薄,不懂法,又琐事具多,没有额外的精力去更改这种不合理的收费方式。并且他们自身也认为这种收费方式简单明了,易于接受,对自己也百利无一害,没必要深究。所以直至今天这种作坊式物业管理方式仍然存在并极大地阻碍着电力企业物业的发展。

(一)物业管理部门早早参与,提高电力企业物业管理的发展质量

只有具有全面现代的物业管理意识,才能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这就需要物业公司的早早参与,电力企业物业管理部门应该从后期物业管理的角度出发,全面协调业主、开发商等不同群体的利益,提出科学合理的规划建议,为物业后期管理打好基础。

(二)提高电力企业物业管理人员的从业素质,强化其物业管理意识

电力企业物业管理部门要提高自己的物业服务质量,必须要提升内部管理人员的从业素质,逐渐转化物业员工陈旧思想意识,经常给员工灌输系统的物业管理理论知识,对其进行专业的管理技能培训,要求他们竞争上岗,科学合理地安排物业管理的流程。其具体的执行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大力引进专业的物业管理人才,充分施展其领导能力,领导下层员工在管理上改革创新。(2)加强对员工的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考核与评比,以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3)完善物业内部管理制度,创建优良的企业文化,增强物业公司全体员工的思想凝聚力与团结意识。

(三)探索出专业化的发展与服务机制

物业管理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优良的竞争机制来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取得市场竞争的胜利。电力企业物业应依据市场需要不断拓展和创新自己的经营方式、服务模式,彻底摒弃陈旧落后的单一经营模式。要不断引进世界各国各种科学合理的物业管理理念和服务方式,强化电力企业物业内部的管理与创新,并引入绩效考核机制。同时依据实际需要,不断对部管理机构进行整合,大力栽培管理人才,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最后一定要全力摆脱对电力企业主业的依赖性,主动剪断电力企业物业与其他电力主业的子母式管理关系。通过公开、公平招标竞争的方式承接自己的工程项目,提高自己的专业化程度和竞争能力,实现电力企业物业效益的最大化。

物业行业属社会服务型行业,只有不断地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才能实现物业管理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目前,我国电力企业物业管理中还有一些弊端,阻碍着电力企业物业管理不能朝着科学、规范、专业的方向发展。相关的物业管理人员应该主动认识到这种弊端,大力创新物业管理模式,不断健全物业管理体制,从而提升物业服务质量,让广大业主满意。

[1]游东红。新形势下电力企业物业管理的创新策略与发展途径[j].科技与创新,20xx,(20):90.

物业管理论文摘要篇六

摘要: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和物业管理服务的市场化,物业管理纠纷也日渐增多。由于我国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因而给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物业管理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本文仅针对物业管理纠纷经常涉及的、当前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尚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属性、物业服务收费等几个主要法律问题进行探讨。认为业主委员会是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组织,物业服务合同属于信托合同,应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物业管理费收取及管理权的归属,并加大对物业管理收费的监管力度。

关键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收费

所谓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管理在我国作为一个新兴的服务行业,伴随城镇居民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和房地产市场的高速发展,已经基本形成了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和社会化服务的运行机制。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业,6月国务院制定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随着《物权法》的实施,国务院于8月又做出了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在某些方面进一步完善了《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于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很快,物业管理又很具体和复杂,而相关法律法规的某些条文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对某些问题的规定不明确,这就导致涉及物业管理方面的纠纷和诉讼呈继续上升的趋势,物业管理现状成为公众批评和责难的焦点之一。本文拟就物业管理纠纷经常涉及的、当前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尚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一、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物业管理的自治组织,其职责内容主要是为了全体业主的利益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协调业主之间的关系,它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的机会较少,因此没有将它设立为法人的必要。但是,基于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充当的角色及所起的作用,应当在相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赋予它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可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诉讼。这不仅有利于有效预防和及时解决物业管理纠纷,而且也能从我国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中找到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这表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不是公民、法人,但它能否属于“其他组织”?关于“其他组织”,我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详细列举了属于《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其他组织”的八种具体情形,并在第九项规定了一个开放性条款“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即“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业主委员会就属于这一类组织,它应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理由如下。

首先,业主委员会是合法成立的组织。建设部20制定的《业主大会规程》第五条规定: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筹备工作之一确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第22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践中,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投票选举确定,并经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批复后成立的。这些法律上的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充分说明,业主委员会是在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全体业主选举,并得到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合法组织。

其次,业主委员会有一定的组织机构。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其成员由业主代表担任,所在地的社区主任或副主任亦兼任成员。业主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章程,业主委员会就是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委员会章程来履行职责的。

鉴于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及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应在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赋予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这既有利于业主委员会大胆地开展工作,从而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也有利于全体业主对自身利益的维护,且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活动也将起着促进和监督作用。

二、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性质问题

笔者认为,物业服务合同应为信托合同,并且它还具有一般信托合同所不具有的特征。我国《信托法》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概括起来,信托合同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一是合同是基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才订立的。二是委托人移转财产权给受托人。三是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管理或处分行为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这一点是信托合同与委托合同的主要区别所在。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只能以委托人名义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也由委托人承担。四是具有特定的受益人或者特定目的。

物业服务合同完全符合信托合同的主要特征。首先,物业服务合同是在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能力及管理水平充分信任的基础上签订的。业主通过业主大会自行选聘自己满意的物业服务企业,并由业主委员会与之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其次,业主移转物业共有财产权给物业服务企业。为了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占有业主的共有财产,业主与其共有财产权基本分离,单个业主不能以其享有物业共有权而排斥物业服务企业对它的管理。再次,物业服务企业按业主大会的意志,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业主的名义进行管理,并自行承担物业管理过程中的'法律责任。这表现为物业服务企业以自己的名义自主决定聘用何人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自行承担履行职责过程中的法律责任。第四,物业服务合同存在特定的受益人即全体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对物业专业化的管理和维护,以实现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从以上四点分析可以认定物业服务合同属信托合同而非委托合同。

综上所述,物业服务合同应属信托合同,并且具有一般信托合同所不具有的特征。一般信托合同往往只涉及对某物或某事项的管理,而物业服务合同不仅涉及对业主所有的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共有设施设备等物的管理,而且还涉及对业主群居生活关系的管理,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由此可见,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比较复杂、特殊的信托合同。

三、物业服务收费问题

物业服务收费是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良好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是每位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但由于我国有关物业服务收费制度的不完善,业主拒交或延交物业管理费成了如今物业管理中的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物业服务企业由此与业主发生的纠纷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常经营,而且导致物业服务质量下降,最终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这种状况又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部分业主拒付或延付物业管理费的心理,从而造成一种恶性循环。为有效预防和及时解决这一类纠纷,应从以下几方面健全物业服务收费制度。

第一,应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因此,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相关法律规定,制订本地区物业管理收费具体实施办法,完善物业收费价格形成机制,其规定要做到详细、明确、具体。要将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同服务水平和档次挂钩,把按房屋性质收费改为按不同的服务等级收费,以体现按质论价。

第二,应调整物业管理费收取及管理权的归属。关于物业管理费收取和管理权的归属,《物业管理条例》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各地立法均规定物业管理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并进行独立管理和核算。在我国物业管理收费制度不完善、业主又缺乏一定的监督能力的情况下,这种规定为物业服务企业侵犯业主的权益埋下了隐患。如有些物业服务企业出于某种目的,对个别或少数业主送、免物业管理费,其结果可能造成物业服务企业降低服务质量或把这部分经济损失转嫁到其他业主身上。这种规定也为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不信任,甚至导致个别或少数业主拖欠管理费提供了可能。物业管理费本是全体业主交付的用于物业管理的资金,其所有权本应属于全体业主。其收取权及管理权归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出的,由业主代表组成的,代表全体业主行使各项权益的业主委员会享有比较合理。[6]业主委员会应设立自己的专用账号,实行独立会计核算,物业服务企业每发生一笔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费用,需经业主委员会审核,然后方可从业主委员会账户中支出。这种做法能够使业主有效监控管理费用的支出。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权和管理权归业主委员会享有,既有利于维护全体业主的权益,也有利于保障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三,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收费的监管。《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物业管理收费项目及其公示要求。规定收费项目有车辆保管费、综合服务费(物业服务费)、物业维修养护费、特约服务费及代理收费共五项规定。规定这些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经过物价部门审查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虽有以上明文规定,但由于法规对不履行以上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财务公开透明的公示制度往往流于形式。另外,相关法规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多收费、少服务等行为应当怎样处罚也缺乏具体规定,导致有些物业服务企业因经济利益驱动,损害业主合法权益。[7]因此,在立法上应进一步完善对物业管理收费的规定,在实践中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大对物业管理收费的监管力度。

随着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蓬勃发展,物业管理纠纷出现了许多新的类型及特点,涉及的法律问题也不断增多。进一步完善全国性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健全地方物业管理规章,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解决不断攀升的物业管理纠纷已成为当务之急。这需要不断去研究、探索,不仅要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而且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物业管理经验,以更好地推动我国现代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周珂.物业管理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

[2]胡志勇.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探讨[j].法学杂志,,(3).

[3]肖江平.物业服务市场的自然垄断及其规制思路[j].法商研究,,(2).

[4]许步国.对我国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与法律效力问题探讨[j].前沿,2006,(6).

[5]许步国,高榕.对我国物业管理立法若干问题探讨[j].云南大学学报,2006,(19).

[6]王丽,王歆.业主自治机构法律地位分析[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6).

[7]路斐.评《物权法》“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j].民商法学(人大复印报刊资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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