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合同分类包括哪几类 合同编号分类的规定有哪些(实用5篇)

时间:2023-09-22 作者:书香墨2023年合同分类包括哪几类 合同编号分类的规定有哪些(实用5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合同分类包括哪几类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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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适用于***有限公司。

所有商务合同将采用新的内部合同编号规则。商务合同编号将独立于行政部门发布的文件管理编号系统。文件管理编号系统中原合同编号办法终止使用。商务采购类合同编号原则:

所有合同号将由代表合同类型代码(1位),项目编号(3位),公司代码(2位),合同序列号(4位)-(年份-非必须)。比如,p101kh1001-2016,第1位,代表合同类型,第2至4位代表项目(本部)编号,第5,6位代表签约公司主体,第7至10位代表合同序列。第11至15位,包含“-”符号,表示签约年份。

合同编号分配:

财务部是合同类型,项目编号,公司代码定义和分配部门。

合同序列号由各合同管理部门自行分配。

合同种类1位编号:

1.销售类(s)

财务部是此类合同的管理登记部门

a.服务类合同,包括销售代理,策划服务,项目管理等

b.一般财产出租

c.整体项目出售

d.其他

2.工程部协议(e)

财务部是此类合同的管理登记部门

3.技术部协议(t)

财务部是此类合同的管理登记部门

4.投资合作类协议(i)

财务部是所有投资合作类合同的管理登记部门。

a.合作开发

b.收购

c.其他

5.采购类(p)

行政,财务,人事部门各自管理本部门合同及登记编号。其他采购类合同统一由合约管理部登记管理。

项目种类3位编号:

首位辅助区分代表不同部门或者不同类型合同

0xx代表公司本部合同,包括,财务,人事,行政,销售本部,合

约本部,工程本部,市场本部,商业管理本部。

1xx代表公司自行或者合作进行的工程项目。

5xx代表对外管理类项目

6xx代表投标类

项目签约主体编号:

一般以公司主名中两位的首位拼音代表。

1.集团内公司:hw

2.合作公司

注:只有当合作公司由于项目特殊安排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代表**公司

与其他公司签署合约时,其代码才能出现在内部合同编号。当**公司与其签订合同时,公司代码使用的是集团内公司代码。

合同序列4位编号规则

1.销售类和投资合作类

4位编号采用按顺序编号方法,然后附加“-”年份。

2.项目型房产出租(l)

4位编号采用按顺序编号方法。

3.以4位编号首位来区项目向下的`不同类型采购。

项目上行政,人事,财务原则上不代表公司签约,若有少量采购类合同,以0xxx按顺序编号。

a.工程材料设备采购------1xxx按顺序编号

b.工程施工分包,劳务,设计,租赁等服务------3xxx按顺序编号

c.项目报批报建类------4xxx按顺序编号

年份标注

在10位常规编号后以“-”附加年份标识。销售,投资,合作类,公司本部采购(即3位项目编号以0开始)类合同须增加年份后缀。内部采购类合同,不标注后缀年份。

特别标注事项

合同编号中的两位签约主体代码,仅用于通过编号标注签约主体,不作为编号顺序变化的有效代码。比如101项目项下通过不同主体上海大乘行和天泰公司先后分别签署一个材料类采购合同。按规则合同编号正确的为p101sd1001和p101tt1002。而不是p101sd1001和p101tt1001。

同理年份后缀也不作为编号顺序变化的有效代码。

***公司

3月23日

附表

1,合同类型代码表

2,项目编号表

合同分类包括哪几类篇二

引导语:仲裁机构受理的民商事纠纷,基本是经济合同违约责任之争。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都将构成实际违约。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经济合同实际违约有哪些分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实际违约行为主要有四种分类,分别为:不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部分履行。

不履行,即拒绝履行,是指在合同期限到来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我国《合同法》第107条所提及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就是指拒绝履行的行为。

另一方面,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无任何正当理由。

在学理上,通常认为,一方严重违反合同使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者造成期待利益的重大损失,此种根本违约行为也等同于拒绝履行行为。

在一方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也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责任。但另一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似乎没有明确作出规定,而只是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实际上,根据该条的精神,在一方拒绝履行以后,其行为已转化为迟延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尤其应当看到,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已表明违约当事人完全不愿接受合同约束,实际上已剥夺了受害人根据合同所应得到的利益,从而使其丧失了订立合同的.目的,因此,受害人没有必要证明违约是否已构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便可以解除合同。

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履行迟延在广义上包括债务人的给付迟延和债权人的受领迟延,狭义上仅指债务人的给付迟延。我国《合同法》第96条规定的迟延履行采纳了广义的概念,因此凡是违反履行期限的履行都可以称为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不同于拒绝履行。因为在迟延的情况下,违约当事人已经作出了履行并且愿意履行,而只是履行不符合期限的规定。而在拒绝履行的情况下,违约当事人不仅没有作出履行,而且明确表示不愿意履行合同义务,可见拒绝履行是一种公然的违约。当然,在迟延以后,违约当事人不愿继续履行也可转化为拒绝履行。

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关键是要确定合同中的履行期限。如果合同明确规定了履行期限,则应当依据合同的规定履行。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履行期限,则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88条的规定,“债务人可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必要的准备时间也就是合理的履行期限。凡是违反履行期限规定的履行,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都构成履行迟延。

在履行迟延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非违约方所遭受的损失,非违约方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问题在于,非违约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由于在许多情况下,迟延履行不一定会给非违约方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使其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因此,非违约方不必要解除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非违约方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况主要有两种:

一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二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只有在这两种迟延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才能解除合同。

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也就是说履行具有瑕疵。

我国合同法没有采取大陆法系的瑕疵担保责任,而认为不适当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行为,违约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非违约方则可以选择各种违约的补救方式维护其权利。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这就是说,在不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对责任形式和补救方式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如规定产品有瑕疵应当首先进行修理替换),则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确定责任。如果合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受害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各种不同的补救方式和责任形式。可见我国法律对瑕疵履行的受害人采取了各种方式进行了保护。

所谓部分履行,是指合同虽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数量的规定,或者说履行在数量上存在着不足。

在部分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首先有权要求违约方依据合同规定的数量条款继续履行,交付尚未交付的货物、金钱以及提供未提供的服务。非违约方也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如果因部分履行造成了损失,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对部分不履行,债务人是可以补足的,因此不必要解除合同。如果因部分履行而导致合同的解除,则对已经履行的部分将作出返还,从而会增加许多不必要的费用。所以,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部分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其订约目的不能实现,一般不能解除合同。

合同分类包括哪几类篇三

合同能源管理可分为节能量保证型、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项目证券化。

1、节能量保证型

业主投资。

服务商向业主提供节能服务并承诺保证项目节能效益。

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效益,用户一次性或分次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服务费,如达不到承诺的节能效益,差额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

合同分类包括哪几类篇四

形式审查,是指对合同审查内容中非法律问题部分的审查。主要包括对合同资料的完整性、文字表述的准确性、格式的规范性等形式方面的内容进行的审查,目的是保证和的规范性、严谨性。

实质审查,即狭义上的合同法律审查,主要是对合同文本内容的合法性、完整性等进行的审查,是合同审查的核心内容,对于法律风险的控制、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关键性作用。

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是合同审查的两个方面,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审查中应该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充分达到合同审查的目的。

二、合同内容依构成条款性质的不同,可大致分为法律条款、商务条款及技术条款三类内容。

法律条款是为了保障合同顺利履行、严格约束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提供明确有效的纠纷解决及救济方式的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适用法律、争议解决、违约责任、不可抗力等条款。

商务条款则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相关合同交易的具体商务安排作出约定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内容、交付时间与方式、价格、支付或结算方式、期限、运输、保险等条款。

技术条款是对合同标的物的物理化学性能、技术等级和规范、质量、规格等特征加以约定,使得合同标的物能够与种类物相区别和特定化的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检验标准、包装、工艺、使用、验收、维护等条款。

合同分类包括哪几类篇五

第一, 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承担义务。双务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关系。

第二,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第三,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并未确定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第四,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特殊形式订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无需采取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

第五, 主合同和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称为附属合同

第六, 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其中, 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

而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通常合同依法成立之际,就是合同生效之时。两者在时间上是同步的。

但是,《合同法》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经批准、登记后即生效。

合同有效成立的5个条件:

1.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

2.当事人应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的标准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4.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互为有偿。

5.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商品生产产生后,为了交换的安全和信誉,人们在长期的交换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许多关于交换的习惯和仪式。这些商品交换的习惯和仪式便逐渐成为调整商品交换的一般规则。随着私有制的确立和国家的产生,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私有制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把有利于他们的商品交换的习惯和规则用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行。于是商品交换的合同法律形成便应运而生了。古罗马时期合同就受到人们的重视。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合同仪式的术语和动作被遗漏任何一个细节,就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繁琐的形式直接影响到商品交换的发展。在理论和实践上,罗马法逐渐克服了缔约中的形式主义。要物合同和合意合同的出现,标志着罗马法从重视形式转为重视缔约人的意志,从而使商品交换从繁琐的形式中解脱出来,并且成为现代合同自由观念的历史渊源。

合同制在中国古代也有悠久的历史。《周礼》对早期合同的形式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判书、质剂、傅别、书契等都是古代合同的书面形式。经过唐、宋、元、明、清各代,法律对合同的规定也越来越系统。

还有一种说法,现代的合同都写有一式两份,因为以前民间订制合同时就是一张纸,写好后从中间撕开,一人拿一半,有争执的时候在合起来,所以就有了合同和一式两份的说法。

最早的时候,合同被称作“书契”。《周易》记述:“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对人易之以书契。”“书”是文字,“契”是将文字刻在木板上。这种木板一分为二,称为左契和右契,以此作为凭证。“书契”就是契约。周代的合同还有种种称谓:“质剂”,长的书契称“质”,购买牛马时所用,短的书契称“剂”,购买兵器以及珍异之物时所用;“傅别”,“傅”指用文字来形成约束力,“别”是分为两半,每人各持一半;“分支”,将书契分为二支。“判”就是将分为两半的书契合二为一,只有这样才能够看清楚契约的本来面目。代词汇中的判案、审判、判断、批判等等都是由此而来。“合同”即合为同一件书契,这是“合同”一词的本义。今天签订的各种合同都是在纸张上,在古代却是实物。由此看来,古今意义上的合同已不可同日而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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