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幼儿园火灾安全管理规定(热门21篇)

时间:2024-01-27 作者:笔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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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幼儿园火灾安全管理规定(热门21篇)篇一

1、知道消防电话119,并初步了解什么是消防。

2、结合日常生活,知道一些消防常识。

3、有初步的自我保护意识。

4、发展幼儿思维和口语表达能力。

5、考验小朋友们的反应能力,锻炼他们的个人能力。

1、经验准备:与家长取得联系,帮助宝宝一起寻找一些有关“消防”的图片、资料。

2、材料准备:

(1)消防图片若干或幻灯;

(2)消防车玩具、电话机;

(3)娃娃四个;“担架”(可用布袋或小椅子替代)

(一)感知激趣:

1、出示玩具消防车

2、讨论:这是一辆什么车?它的用途是什么(它的本领)

(二)讨论交流:

1、火灾是怎么来的?(人为的、自然的)

2、老师在幼儿回答的基础上小结。

3、家中着火了怎么办?

(1)幼儿讨论:幼儿小组先讨论、说说,然后个别回答,引导幼儿能关注别人说了什么?学会倾听。

(2)出示图片或幻灯,帮助幼儿提升经验。

4、结合幼儿园的消防演习小结:知道火灾应该设法逃离现场。知道消防电话:119。报警时要告诉消防叔叔火场的具体位置,自己不会要立即寻求周围大人的帮助。

(三)火场逃生练习:

用湿毛巾捂住口鼻,低头或匍匐靠墙边前进,避开烟雾,迅速离开火场。

(四)游戏迁移:

1、让我们也来做小小消防员好吗?

情景:叮铃铃,(教师接电话)妞妞家(上海路12号楼504)着火了,我们出发去救妞妞家的娃娃们吧。

2、游戏:两人合作持“担架”接力跑。规则:不能将娃娃摔倒地上。

3、分享:重点请幼儿说说合作的方法与过程;

经验提升:游戏抢答“家里着火怎么办?”答的又快又对的宝宝有小奖品。

在一阵“抢答”中孩子们很自然的进入了“消防”的主题。

最新幼儿园火灾安全管理规定(热门21篇)篇二

双凤支队的消防员们还对我园的消防设施进行了简单的隐患排查,经检查我园的消防器材准备充分,对器材的检查和更换也都及时,都符合使用要求。另外,消防官兵们还走进食堂,给食堂的工作人员们进行了简单的消防知识培训。提醒了食堂工作人员对一些易燃易爆的物品着火时的简单处理方法,以及这些物品的使用和储藏时要注意的事项。

通过此次消防互动活动,激发了小朋友认识消防、了解消防、学习消防的热情,也让教育一个孩子,影响一个家庭,带动整个社会的消防安全宣传工作有了更好的诠释。

最新幼儿园火灾安全管理规定(热门21篇)篇三

在3月28日下午,我们的消防官兵走进幼儿园,走进教室,给我们大班的小朋友们讲解了一些简单的消防安全小知识,例如火警电话119、发生火灾时要怎么报警、火场逃生的小技巧等,还在现场给孩子们演示了正确报警的的`方法。整个讲解过程生动有趣,孩子们始终保持着积极热情的态度,学习到了最实用的消防知识。

最新幼儿园火灾安全管理规定(热门21篇)篇四

为确保全体在园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幼儿园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防范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力保消防安全事故发生时损失减少,危害降低,能快速、高效、合理有序地处置消防事故,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文件与会议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园消防环境建设与准备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组织机构。

组长:张明珠副组长:罗荣福。

成员:全园教职工。

二、消防安全工作成员的责任分工。

组长负责定时召开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组会议,传达上级相关文件与会议精神,部署、检查落实消防安全事宜。

副组长负责各具体负责组织对紧急预案的落实情况,未雨绸缪,做好准备,保证完成园领导部署的各项任务。

领导组员具体负责火险发生时全园各班级、各部门突发事件的处理、报告、监控与协调,保证领导小组紧急指令的畅通和顺利落实;做好宣传、教育、检查等工作,努力将火灾事故减小到最低限度。

消防安全领导组织机构下设通讯组、灭火组、抢救组、紧急疏散组,分别具体负责通讯联络、组织救火、抢救伤员、疏散师生等工作。

(一)通讯组:组长:巫俊驰(火险发生时,负责立即电话报告园消防安全工作组和上级相关部门,以快速得到指示,视火情拨打119,广播告知全体学生,报险救灾)。

(二)灭火组:组长:曾跃辉(负责消防设施完善和消防用具准备,负责检查全园各办公室、教室、宿舍、等地的用电、用火安全;火险发生,立即参加救火救灾工作)。

(三)抢救组:组长:张明珠(保健员),做好送往医院的准备工作,负责火险发生时受伤师生及救火人员伤痛的紧急处理和救护)。

(四)紧急疏散组:组长:罗荣福成员:各班班主任(负责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明确各班逃生途径与办法指导。

最新幼儿园火灾安全管理规定(热门21篇)篇五

1、初步掌握基本的逃生办法,知道火灾逃生的误区。

2、感受火灾的巨大破坏性,培养防火的意识。

3、培养幼儿动脑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4、教会幼儿做个胆大的孩子。

1、火灾相关视频一个。

2、逃生方法解析图片若干张。

一、开始部分

引入:“上个星期,在上海发生了一件大事,有没有小朋友还记得这个新闻?我们一起来看看一看。”

二、基本部分

1、播放火灾视频。

提问1:“哪个小朋友可以告诉老师,在这个视频里发生了什么?”(高楼失火)

提问2:“这是一个发生在高楼(9层以上,带电梯)里的火灾,如果是你住在这么高的、着了火的楼房里,你有什么办法逃出来?”(冷静处理)

2、展示逃生方法解析图片(ppt形式)

“老师的一些朋友也知道火灾逃生的办法,我们来看看他们的办法和小朋友的一不一样。”

提问1:“哪个小朋友可以给老师说说,你看到了什么?”(着火的房间,惊慌的人,泼水等)

提问2:“这是两个着火的房间,老师的朋友有的跑出了门,有的关着门往门上泼水,你觉得是因为什么?”(前者是屋内着火,后者是屋外着火)

提问3:“如果你住的高楼遇见了屋内着火的情况,你有什么好办法?”(报火警,披上毯子,湿布捂鼻子,沿墙爬行)

提问4:“如果是房间外面着火,你出不去怎么办?”(报火警,躲到阳台)

提问5:“他们通过窗子逃生,你觉得这个办法好不好?为什么?”(要成人帮忙且不适用于高楼)

提问6:“老师觉得,住在那么高的楼上,我一步一步走下来肯定没有坐电梯快,为了快一点从着火的高楼里逃生,我要坐电梯,你觉得这个办法好不好?”(火灾中电梯断电)

三、结束部分

1、防火措施讨论

提问1:“小朋友们知道了火灾逃生的办法,那么,老师要问一问,你觉得做什么事情会让火灾发生?”(厨房;卧室电器、吸烟;楼顶放烟花;墙内电线老化等)

提问2:“那么,你有什么好主意可以让火灾不发生或者在着火的第一时间就能把火给灭掉?”(灭火器)

2、将火灾逃生方法与家长分享。

1、教师急于实现活动目标,各环节点到即止,没有引导幼儿进行深入思考。

2、教师主导了活动,掌控多于引导,幼儿没有充分表达看法的机会。

3、教师应根据幼儿的思维、表达水平有选择的请幼儿回答问题。

1、教师没有充分倾听幼儿的表述,而是将自己的观点“灌输”给幼儿。

2、教师对活动的把握欠缺,某些环节的相互衔接不够自然,缺乏过渡。

1、各环节的设计较为合理,但在活动中急于实现活动目标,各环节没有充分实行。

2、提出的问题应该遵循一条较为明显的逻辑性(如,可根据逃生工具从无到有,幼儿在不同的情境中各应采取怎样的措施)。

3、在各种逃生方式的学习过程中应该以幼儿讨论为主。在幼儿运用已有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方法的探讨由幼儿自己总结出合适的方式,学习新的经验。

4、结束环节可以引导幼儿回顾活动的内容,由幼儿总结学习过的火灾逃生的办法。

最新幼儿园火灾安全管理规定(热门21篇)篇六

1、指导幼儿学会看逃生图上的重要标志:出口、门、可通过、不可通过。

2、通过自己动手制作逃生图,并为自己寻找最快的逃生路线,了解火灾发生时时间的宝贵。

3、培养幼儿自我保护能力。

4、知道在发生危险时如何自救。

1、讨论如果幼儿园里发生了火灾,小朋友们应该怎么办(以最快的速度离开火灾现场到达安全的地方)。

2、了解逃生图得重要作用,有了它就可以知道自己的位置,并尽快确定逃生路线。

3、出示逃生图,请幼儿观察,找到自己所在班的位置、走廊通道的位置、大门的位置,贴上相应的标志,并画出相应的逃生路线。

4、请幼儿为幼儿园其他班的'小朋友制作逃生图。

要求:大小班幼儿合作完成,在原有基础上,贴上走廊、门、出口、可通过、不可通过等标志,并用水彩笔画出为自己确定的逃生路线。

5、将制作好的逃生图张贴在走廊等的显眼地方。

安全是幼儿园的头等大事,消防安全更是重中之重。幼儿生活是多姿多彩的,安全教育也应把握时机。活动中,就幼儿生活经验的几个片断,让幼儿主动探索、寻找日常生活中不能随便说的易引发火灾的物品,并让幼儿自主地说出不能玩的原因。发展幼儿语言表达能力,丰富幼儿安全防火知识,从小培养安全意识。要提高幼儿的安全质量单靠幼儿园是不够的,需要家长,社会的全体支持。以后我我更加积极的争取到的家长配合,使家长真正成为老师的好帮手,幼儿园的好合作伙伴,为孩子们的发展和健康成长起到最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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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幼儿园火灾安全管理规定(热门21篇)篇七

为了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扩展消防安全知识,提高火灾逃生紧急疏散的能力,11月6日午后,xx幼儿园中心园区的全体师生联合留下消防中队展开了消防演习活动。

随着安保人员及时发现位于北门厅的火源后,由保健医生拉响了警报声。各班老师有条不紊地指导孩子们用湿毛巾捂住口鼻,镇定而快速地沿着墙边和楼梯扶手,依照既定路线安静、有序、迅速的撤离到操场上。老师们迅速清点人数并及时向总指挥郑秀凤园长汇报。而后,留下消防中队的曹教官在观察的基础上针对本次消防演习做了点评和总结。

这次的演习活动,不仅让师生们懂得发生火灾后如何进行自救、拨打119电话报警,更懂得了面对突然发生的重大事故要沉着冷静、紧急撤离。

最新幼儿园火灾安全管理规定(热门21篇)篇八

幼儿园防火灾应急预案1为确保广大师生安全度过非常时期,能从容处理不可预料的突发事件,幼儿园特制定本应急处理预案。

1、成立应急工作组。

组长:

组员:

2、实行首问负责制。不推诿,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如第一时间紧急上报;拨打119;稳定师生情绪、与幼儿家长联系等)。

应急物资储备。如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等。

1、火警一旦发生,必须立即呼救,并利用报警器材向单位内部报警,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警戒火灾现场。

2、单位领导必须赶赴现场组织并指挥灭火扑救工作。组织职工携带灭火器材到火灾现场集合,根据火灾情况有针对性进行灭火。3、扑救前必须根据火情,果断切断电源、关掉煤气阀,紧急转移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品。

4、火场扑救指挥应迅速判明火势走向、火场特点,明确主攻方向和围截;方位。要审明形势,在灭火力量大于火势时,果断采取速战速决的灭火战术;在火势大于灭火力量时,采取“先控制,后扑灭”的灭火战术,全力控制火灾范围,等待后援力量。

5、在公安消防队赶到后,火场指挥改由公安消防队指挥,单位领导要全力配合,并组织内部力量进行救护、疏散、警戒等,直至火情得以完全扑灭。

6、火灾扑灭后,要组织力量保护现场,特别要注意防止死灰复燃。

7、密切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火灾原因。

幼儿园防火灾应急预案2为确保全体在园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防范消防人身安全和健康事故的发生,力保消防人身安全和健康事故发生时损失减少,降低危害,能快速、高效、合理有序地处置消防事故,根据上级消防部门文件与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园消防环境建设与准备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组长:

副组长:

组员:全体教职员工。

组长为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定时召开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组会议,传达上级相关文件与会议精神,部署、检查落实消防安全事宜。

副组长负责各具体负责组织对紧急预案的落实情况,未雨绸缪,做好准备,保证完成领导部署的各项任务。

副组长和领导组各组员具体负责火险发生时全园各教室、各部门突发事件的处理、报告、监控与协调,保证领导小组紧急指令的畅通和顺利落实;做好宣传、教育、检查等工作,努力将火灾事故减小到最低限度。

消防安全领导组织机构下设通讯组、灭火组、抢救组、紧急疏散组,分别具体负责通讯联络、组织救火、抢救伤员、疏散师生等工作。

(一)通讯组:组长:,成员:火险发生时,负责立即电话报告校消防安全工作组和上级相关部门,以快速得到指示,视火情拨打119,报险救灾)。

(二)灭火组:组长:,成员:(负责消防设施完善和消防用具准备,负责检查全园各办公室、教室、宿舍、食堂等地的用电、用火安全;火险发生,立即参加救火救灾工作)。

(三)抢救组:组长:,成员:负责做好及时送往医院的准备工作,负责火险发生时受伤师幼儿及救火人员伤痛的紧急处理和救护)。

1、发现火情,在场人员要立即引导室内人员进行有序疏散,并迅速利用室内的消防器材控制火情,争取消灭于火灾初级阶段。

2、如不能及时控制、扑灭火灾,在场人员要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如切断电源等),防止火势蔓延。

3、在场人员要以最快的方法向领导组成员汇报,尽快增加援助人员,协力救火。

4、领导组成员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到达火情现场,并视火情拨打119报警求救。

1、火情发生后,按照灭火预案,管理人员及各工作人员要立即通知幼儿园领导组领导,尽快增加援助人员,如发生重大火情,同时向119报警,并根据火情发生的位置、扩散情况及威胁的严重程度逐个区域通知人员撤离。

2、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应该正确引导撤离师生奔向疏散通道,并将正确的逃生方法告知负责同志,其余人员按照既定位置,统一使用灭火设备灭火,并进行伤员抢救等工作。

3、为更好地应对紧急情况,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必须一切听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

4、紧急疏散的负责同志必须接受基本灭火技术的培训,正确掌握必要的方法,切实保证师生的安全逃生。

最新幼儿园火灾安全管理规定(热门21篇)篇九

1、了解简单的消防安全知识。

2、学习自救逃生的本领。

3、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及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5、探索、发现生活中的多样性及特征。

1、事先参观过消防队,消防员介绍了一些消防的初浅知识。

2、在父母带领下参观大型超市与商场,了解安全出口等相关的知识。

3、彩纸、记号笔人手一份。

4、火灾录像、烟雾发生器等。

5、幼儿自制的消毒面具、毛巾散放在活动室周围。

一、谈话,回忆消防的相关知识。

1、消防员叔叔救火时会用上哪些东西?(根据回答在投影仪上展示相应的照片)。

2、消防车与平时的汽车有什么不同?

3、遇到火灾应该怎样拨打119电话?

请几位幼儿用玩具时手机模拟拨打119电话,其余幼儿评判是否正确。

二、学习自救逃生的本领。

1、突发事故(配班老师运用烟雾发生器模拟火灾):活动室某角落着火了,幼儿在老师的指挥下迅速撤离现场。

2、刚才小朋友是用什么办法逃离的?

3、一起看看消防员叔叔的介绍,逃生时怎样做才是又快又安全的。(播放逃生录像:重点了解要尽量蹲下,甚至匍匐前进;用湿毛巾捂住鼻子;寻找安全出口快速逃离。)。

三、设计安全出口标志。

1、从活动室出发到安全的地方——操场,一共有几条安全通道?

2、这几条安全通道上有安全出口标记吗?

3、你想怎么来设计安全出口标志?

4、幼儿设计安全出口标志。

5、幼儿粘贴安全出口标志(提醒幼儿粘贴时注意箭头的方向。)。

四、逃生演习活动。

1、我们要来进行一次消防演习,你听到警笛声后怎么做?

2、通过录像、音响、烟雾等模拟场景,幼儿进行逃生自救演习。

3、室外集中:你在逃生过程中遇到了什么困难?是想什么办法解决的?

最新幼儿园火灾安全管理规定(热门21篇)篇十

1、了解关于火的简单知识,懂得火对人们的好处和危害。

2、知道简单的防火方法,掌握简单的防火措施。

3、在游戏中体验火的危害,提高防火自己保护意识。

经验准备:

对日常生活中的火有简单认识。

物质准备:

ppt课件,灭火器,布置火灾自救场景(电话、自制玩具灭火器、湿毛巾、自制商场、自制火、消防员帽子、自制水枪)

知道简单的防火方法,掌握简单的防火措施。

在游戏中体验火的危害,提高防火自己保护意识。

一、谜语导入

师:老师有一条谜语,请小朋友帮我来猜一猜。请你仔细听:红光光,大大篷,见风它就更逞凶;无嘴能吃天下物,最怕雨水不怕风。

你猜一猜谜底是什么呢?

幼:火……

二、火的特点、用途与危害

师:对了,是火。我们小朋友都见过火吗?那你能说一说火有什么特点吗?

幼:火灾、烧人、烧动物……师:发生火灾的确非常危险,所以我们小朋友要先学习一些自救知识,当火灾真的来临时,我们可以保护自己的生命。

三、防火知识。

师:你知道哪些防火自救的方法呢?

幼:湿毛巾捂口鼻、119、灭火器……看来小朋友知道一些自救知识,接下来,老师请小朋友看一个小视频,看看发生火灾时我们具体要怎样自救。

(1)平时不要玩火,不能在靠近火的地方玩易燃物,不要放烟花爆竹。

(2)如果不慎烧了东西,立即报告大人并立即离开。

(3)火势太大要拨打火警电话119,求得消防员帮助。

(4)如果身上着了火,就在地上打滚,压灭火焰。

(5)如有浓烟就用湿布掩着鼻子,冲向门外。

(6)如果被大伙围困,应尽力呼救,并想办法逃出。

(7)如何正确使用灭火器。

重点示范讲述湿毛巾捂口鼻,使用灭火器,身上着火打滚。

最新幼儿园火灾安全管理规定(热门21篇)篇十一

xx幼儿园为认真贯彻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刚要》及《20xx年“119”消防宣传日活动实施方案》的文件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师和幼儿对突发事故的灵活应变能力,使幼儿掌握消防安全知识,从小培养消防意识;掌握更多的自救、逃生、自我保护的具体方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计划对教职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及举行幼儿园消防疏散演习活动。

现将活动方案制定如下:

1.全园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时间:20xx年11月9日上午9:40开始

2.消防安全演练时间:20xx年11月9日下午15:40开始

组长:

副组长:

组员:保健医、各班班主任

1.各班教师(上午)开展相关安全教育。

3.师生事先熟悉校园安全通道、安全出口等处,下楼梯方法、顺序、路线;

1.一楼为先二楼为后,靠近楼梯班级为先远离楼梯班级为后;

2.听见演习信号后,带班教师应立即停止一切活动,与配班教师、保育员一起,集中幼儿,清点人数。

各班级安装幼儿园楼道安全疏散示意图开展撤离。

x老师:二楼楼梯口负责疏散(二楼幼儿撤离后检查各班级角落)

x老师:一楼楼梯口负责疏散(二楼幼儿撤离后检查各班级角落)

x老师:疏散幼儿到操场站好后统计人数及小结。

x老师:资料收集拍照

1.警报声起;

2.各班教师组织幼儿迅速撤离活动室,沿安全逃生路线疏散。

要求:

(2)教师引导幼儿逃生时,教育幼儿不抢道、不惊慌;

(3)教师要组织幼儿有序撤离,带班老师前、配班老师后。不许漏下一名幼儿。

3.重点危险地带专人把守(楼梯口、楼道转弯处)班级人员分工明确(队伍前、中、后位置安排到位)

4.集中大操场要求:各班清点并报告人数,小结演练情况。

5.演习结束,各班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

1、全体教职工接受消防知识及实用技能的培训,做到一懂、二知、三会。

一懂:紧急情况下安全疏散二知:火警消防报警电话119、灭火器材的放置地点和位置三会: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始起火。

2、结合幼儿园的特点,请幼儿园法律副校长做好针对性地消防培训

a熟悉消防通道位置及消防重点部位。

b消防知识培训包括:报警方法、报警步骤、火情判断及一般的消防知识。

c实际技能包括: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火场逃生法及火灾发生后的处理等。

最新幼儿园火灾安全管理规定(热门21篇)篇十二

一、活动目标:

1、通过对山林火灾事故的了解,知道发生山林火灾的主要原因。

2、认识各种灭火设备,掌握一些消防安全常识及防火自救的方法。

3、增强幼儿的自救意识,培养应变能力。

4、能说出不易玩耍的地方存在什么样的安全隐患。

5、知道哪些地方存在危险,不能去玩耍。

二、活动准备:

1、山林火灾事故视频或图片。

2、山林防火标志、山林防火图片。

三、活动过程。

(一)观看视频,了解山林火灾事故。

说说这是什么地方?发生了什么?

看了这段视频,你想说什么,你还在哪里看到这样惨不忍睹的场面?你看来有什么感受?

(二)参与讨论,了解发生山林火灾的原因。

1、为什么会发生森林火灾?

2、视频中有几种动物?他们有哪些不同的神情?

(三)怎样预防山林火灾。

1、幼儿自由讨论讲述。

2、图片展示,提升经验。

上山游玩不带火种。

不在山上吸烟、烧东西吃。

上山祭祀不烧纸钱。

认识中国山林防火标志。

(四)如果发生山林火灾怎么办。

1、小朋友发现山林火灾,先逃生再报警。

2、找到逃生出入口,找到水源,浸湿衣服裹住头逃出来。

最新幼儿园火灾安全管理规定(热门21篇)篇十三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八)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列入火灾高危单位管理的其他单位。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单列。

最新幼儿园火灾安全管理规定(热门21篇)篇十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重庆市消防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教育、卫生、民政、交通、文化、体育、国土房管、旅游、民防、商务、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建筑总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

(二)客房数1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

(三)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五)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图书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

(七)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

(九)丙类物质生产加工车间员工总数1000人以上的企业;。

(十)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十一)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群死群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等单位。

第四条火灾高危单位由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并书面告知该单位。

单位对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关于火灾高危单位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火灾高危单位认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认定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经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火灾高危单位,由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重庆市消防条例》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以及本规定关于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的管理方和使用方为不同主体的,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划分各方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职责。

第七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确定或者变更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之日起5日内将名单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九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参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并且合格,但已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除外。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以及从事消防设施巡查、维修、保养的人员,应当参加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并且合格。

第十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消防登高操作面、固定消防设施设备,以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根据有关技术标准设置永久性标志。

第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在有关场所、建筑物内配备防毒面具、紧急逃生设施、疏散引导器材等疏散逃生设备。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公众聚集场所主要疏散通道的地面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当是能够保持视觉连续性的灯光或蓄光标志。

第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通过消防宣传栏、消防安全标志、电子显示屏、广播、电视等方式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常识。

宾馆、饭店的独立闭路电视系统和歌舞娱乐放映场所的视频系统应当具备开机播放消防安全提示短片以及疏散逃生警报强制切换功能。

第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每班人员不少于两人,每班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第十四条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配备必要的灭火救援装备器材,明确专职或者兼职执勤人员,实行实时监控,确保能及时发现和快速处置火灾事故。

会堂、剧院、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体育场馆在承办会议、演出、展览、体育比赛等活动期间,应当开展不间断的防火巡查。

医院、福利院在开业期间,寄宿制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在开学期间,应当开展间隔不超过2小时的昼夜防火巡查。

其他火灾高危单位在生产、经营时间内应当开展间隔不超过2小时的防火巡查,生产、经营结束后2小时内还应当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开展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火灾高危单位因火灾隐患整改确需停用消防设施超过24小时的,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并书面告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组建志愿消防队,配备足够人员以及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并定期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督促、指导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训练和灭火演练。

(一)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

(二)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重点部位、有关防火措施;。

(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疏散逃生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四)报告火警、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逃生自救以及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九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演练。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福利院和寄宿制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还应当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夜间演练。

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督促和指导火灾高危单位开展演练。

第二十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年度检测,其维护保养记录及年度检测报告应当存档备查。每月维护保养记录和年度检测报告还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设有火灾自动消防设施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年度检测。

第二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科技手段加强对自动消防设施日常运行情况的监控,并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将本单位消防安全信息及时录入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开展一次全面评估,并将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和年度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火灾高危单位特点和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合理调整消防监督检查频次,督促火灾高危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后,有权按照。

合同。

约定对保险标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并书面告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火灾高危单位及其所在建筑和毗邻建筑作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对其他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的火灾高危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不得妨碍火灾高危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教学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火灾高危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防毒面具、紧急逃生设施、疏散引导器材等疏散逃生设备的;。

(二)未在公众聚集场所主要疏散通道地面设置能够保持视觉连续性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的。

第二十七条火灾高危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19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未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消防安全评估的;。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未参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的;。

(四)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消防安全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以及从事消防设施巡查、维修、保养的人员未参加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的。

第二十八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少于2人的,处2019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擅离岗位的,对擅离岗位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火灾高危单位未按规定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及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不认真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幼儿园火灾安全管理规定(热门21篇)篇十五

1.蜡烛2根,打火机一个,水、沙子、湿布、扇子等。

2.有关灭火的录像。

3.人手一份操作图片(图上画的是在着火的时候,几个小朋友采取的不同的灭火方法)。

1.游戏:灭蜡烛

教师出示蜡烛,点燃。

“请小朋友动脑筋想一想,用什么办法能把蜡烛熄灭呢?”

幼儿想出办法后,教师提供备有的材料,请幼儿到前面试一下,教师小结。

2.讨论,“出现了火情,该怎么办?”“现在天气干燥,如果出现火情,我们小朋友该怎么办呢?”

引导幼儿说出各种灭火的办法。

小结;刚才小朋友想出的办法都不错,如果出现了火情,我们可以用水泼灭火、用湿布扑灭火、用沙子灭火、用灭火器灭火……但小朋友要记住,如果出现大火的时候,我们一定要先拨打119电话。

3.请幼儿看录像。

“前几天,有个地方着火了,我们来看看他们想出的办法和我们想出的办法一样不一样?”

看完录像,提问:“他们想到了哪些办法?”“哪些办法是我们没想到的?”(开窗,捂着嘴、鼻跑出烟火区)。

小结:火小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采取开窗,用水、沙子、湿棉被、灭火器等灭火,火很大的时候,我们拨打119电话,消防叔叔还没到,我们小朋友一定要把嘴巴、鼻子捂上,以最快的速度跑出烟火区,学会保护自己。

4.幼儿操作

“请小朋友看操作图片,图上画的是几个小朋友在着火的时候采取的不同的办法,每幅图的左下方有一个圆圈,你认为办法好的就在圆圈内打上“?”号。

讨论:用扇子扇,是不是最好的办法?

“小朋友想一想,爷爷、奶奶生炉子的时候,用扇子轻轻地扇,火就越扇越旺了。如果火很大,用扇子扇来灭火行不行呢?着火的时候,我们可以想别的办法。

5.怎样避免火灾?

“一旦发生了火灾,对我们的危害特别大,房子没有了,人也受伤了。那我们平时怎样做才能避免火灾呢?”

幼儿讨论回答。

活动延伸:户外游戏“勇敢的消防队员”

目的:训练幼儿在垫上滚动、爬行和往返跑的能力。

准备:体操垫、红布

玩法:教师发出指令,排头幼儿迅速跑到垫子前,从有红布的地方爬行或滚过去,表示避开烟或滚灭火源,然后爬起来,绕过垫子,跑到队伍前拍一下第二位幼儿的手。被拍的幼儿迅速起跑,重复前一名幼儿的动作。

现在越来越多的新闻上报导某某地方又着火了,损失惨重,或有人员伤亡。孩子们来到幼儿园也会相互说着他们在电视上的所见所闻。安全教育无所不在,这不正是一个很好的教育契机吗?因此,展开了本次活动。

1.通过活动,让幼儿了解几种常见的灭火方法,初步了解简单的消防知识。

2.教育幼儿不玩火,避免发生火灾。

最新幼儿园火灾安全管理规定(热门21篇)篇十六

火灾高危单位是消防监管的重点,开展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是是适应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创新社会消防管理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加快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下文是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重庆市消防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教育、卫生、民政、交通、文化、体育、国土房管、旅游、民防、商务、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建筑总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

(二)客房数1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

(三)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五)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图书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

(七)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

(九)丙类物质生产加工车间员工总数1000人以上的企业;。

(十)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十一)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群死群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等单位。

第四条火灾高危单位由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并书面告知该单位。

单位对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关于火灾高危单位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火灾高危单位认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认定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经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火灾高危单位,由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重庆市消防条例》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以及本规定关于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的管理方和使用方为不同主体的,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划分各方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职责。

第七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确定或者变更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之日起5日内将名单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九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参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并且合格,但已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除外。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以及从事消防设施巡查、维修、保养的人员,应当参加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并且合格。

第十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消防登高操作面、固定消防设施设备,以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根据有关技术标准设置永久性标志。

第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在有关场所、建筑物内配备防毒面具、紧急逃生设施、疏散引导器材等疏散逃生设备。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公众聚集场所主要疏散通道的地面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当是能够保持视觉连续性的灯光或蓄光标志。

第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通过消防宣传栏、消防安全标志、电子显示屏、广播、电视等方式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常识。

宾馆、饭店的独立闭路电视系统和歌舞娱乐放映场所的视频系统应当具备开机播放消防安全提示短片以及疏散逃生警报强制切换功能。

第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每班人员不少于两人,每班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第十四条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配备必要的灭火救援装备器材,明确专职或者兼职执勤人员,实行实时监控,确保能及时发现和快速处置火灾事故。

会堂、剧院、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体育场馆在承办会议、演出、展览、体育比赛等活动期间,应当开展不间断的防火巡查。

医院、福利院在开业期间,寄宿制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在开学期间,应当开展间隔不超过2小时的昼夜防火巡查。

其他火灾高危单位在生产、经营时间内应当开展间隔不超过2小时的防火巡查,生产、经营结束后2小时内还应当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开展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火灾高危单位因火灾隐患整改确需停用消防设施超过24小时的,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并书面告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组建志愿消防队,配备足够人员以及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并定期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督促、指导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训练和灭火演练。

(一)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

(二)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重点部位、有关防火措施;。

(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疏散逃生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四)报告火警、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逃生自救以及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九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演练。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福利院和寄宿制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还应当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夜间演练。

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督促和指导火灾高危单位开展演练。

第二十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年度检测,其维护保养记录及年度检测报告应当存档备查。每月维护保养记录和年度检测报告还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设有火灾自动消防设施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年度检测。

第二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科技手段加强对自动消防设施日常运行情况的监控,并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将本单位消防安全信息及时录入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开展一次全面评估,并将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和年度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火灾高危单位特点和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合理调整消防监督检查频次,督促火灾高危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后,有权按照。

合同。

约定对保险标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并书面告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火灾高危单位及其所在建筑和毗邻建筑作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对其他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的火灾高危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不得妨碍火灾高危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教学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火灾高危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防毒面具、紧急逃生设施、疏散引导器材等疏散逃生设备的;。

(二)未在公众聚集场所主要疏散通道地面设置能够保持视觉连续性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的。

第二十七条火灾高危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未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消防安全评估的;。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未参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的;。

(四)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消防安全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以及从事消防设施巡查、维修、保养的人员未参加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的。

第二十八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少于2人的,处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擅离岗位的,对擅离岗位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火灾高危单位未按规定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及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不认真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或场所。各省市依据自身实际的消防安全状况,其定义会有一定的差别。

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下列单位是火灾高危单位:

(一)在本地区具有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

(二)在本地区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单位;。

(三)火灾荷载较大、人员较密集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

(四)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五)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一)具有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20xx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的体育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

(5)三级甲等医院。

(6)2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院、敬老院。

(7)200张以上床位的托儿所、幼儿园。

(二)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和单位;。

(1)单座容积超过1000立方米或者容积超过5000立方米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单座容积超过400立方米或者总容积超过1000立方米的液化烃和液化石油气储罐。

(2)建筑总面积超过20xx平方米的甲类厂房或建筑总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乙类厂房。

(3)工艺装置占地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石化单位。

(4)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甲类物品仓库和建筑总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乙类物质品仓库。

(三)火灾荷载大、人员较密集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

(1)属于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场所:

2、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重要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3、藏书高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4、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

(2)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城市地下轨道交通。

(四)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省级及以上建筑物类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五)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1)装机容量250mw以上(大中容量发电厂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和装机容量300mw以上(大2型以上)的水利水电枢纽。

(2)总储量50000吨以上或50000立方米以上的储备粮食、棉花、药品、木材、造纸原料等可燃重要物质的大型仓库、堆场、基地。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4)长度超过3千米的特长公路隧道。

最新幼儿园火灾安全管理规定(热门21篇)篇十七

第一条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40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范围中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容易发生火灾事故,且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单位:

(一)观众厅座位数大于2500个的剧院、电影院;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具有演艺功能的酒吧、迪吧、演艺吧;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或者地下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其他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

(二)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或者建筑总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地下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或者地下建筑总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

(四)单幢病房楼床位数大于500张或者总床位数大于1500张的医院、疗养院;单幢养护楼床位数大于300张或者总床位数大于800张的养老院、福利院。

(五)任一车间同一时间用工人数大于350人,或者总用工人数大于3500人,从事纺织、鞋帽、服装、礼品、箱包、低压电器、打火机、眼镜、玩具、电子、家具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定的丙类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

(六)设计总储量大于3000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设计总储量大于5万立方米的可燃气体储罐、区;设计总储量大于5000立方米的《规范》规定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区,设计总储量大于1万立方米的《规范》规定的丙类液体储罐、区。

(七)单罐设计储量大于10万立方米或者设计总储量大于30万立方米的石油库;年生产能力大于100万吨的炼油厂。

(八)城市地下轨道交通工程。

(九)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十)建筑总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综合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等项目的公众聚集场所。

(十一)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

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其他火灾高危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各相关部门应当督促火灾高危单位履行相关法定职责的同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火灾高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总责。

(二)设立或者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明确消防工作组织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确定不少于一名专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专职消防安全员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进行电焊和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应当通过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证上岗。鼓励火灾高危单位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专职消防安全员。

(四)在每年年初组织制订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专项经费预算,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建立并落实消防工作奖惩机制。建立消防安全定期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部署、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消防安全例会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主持,每月不少于一次,并形成会议记录。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根据本单位经营规模和消防工作实际确定人员数量,配备满足本单位灭火救援工作需要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六)定期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存档备查:检查消防设施、器材有无毁损,及其配置是否适当,每日实施一次;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的性能是否正常,每月实施一次;检查建筑消防设施整体运作或者使用是否正常,每季度实施一次。

(七)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整改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及时向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由单位制订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应当将整改情况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对不能立即整改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八)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单位内部审批制度。动火作业时,应当清除动火区域内的易燃可燃物品,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和防范措施。严禁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九)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明确培训机构和人员,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在岗员工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员工年度培训率应当达到100%。每名员工应当懂得本单位、场所的火灾危险性,掌握消火栓、灭火器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熟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位置,会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会组织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十)制订更加严格、科学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综合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专职消防队应当组织经常性灭火和应急疏散训练,志愿消防队应当每月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训练。综合演练时,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应当参加。

(十一)在显著位置提示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自救逃生方法,增加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在主要疏散通道地面设置不间断疏散指示。根据火灾危险性,配备必要的急救、逃生和个人防护器材。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有应急救援箱,在疏散楼梯间或者其他避难区域设置个人防烟装备,并应当通过播放视频、张贴图片、发放资料等方式,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标示本场所最大容纳人数、安全出口、疏散路线、消防设施和临时避难区。

(十二)推行消防安全诚信活动,设置并公布本单位火灾隐患举报电话,向社会承诺和兑现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超员生产、经营,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等消防安全工作。

(十三)依照有关规定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我评估,每年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十四)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要依据相关标准确定场所内最大容纳人数,逐楼层、逐区域明确应急疏散引导员,负责引导人员安全疏散逃生,确保遇有火灾事故时能够及时全员疏散。确需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时,应当按需限量使用,存储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并由专人管理、登记。严禁在营业期间带入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

(十五)易燃易爆危险品企业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划分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设立明显警示标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确保消防安全。

第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情况定期进行抽查,对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条建立并运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评定机制,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消防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证券、保险、担保等单位应当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信用纳入社会信用服务体系。各类行业协会应当将本行业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信用纳入行业信用评级体系。

第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结合消防安全信用等级进行相应的动态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消防安全检查人员对检查结果负责。

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有关部门要鼓励火灾高危单位应用消防安全巡检管理系统、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红外感应人员自动计数器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等消防技术和产品,提高消防安全管理科技水平。

第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有关部门要鼓励、引导火灾高危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承保火灾公众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可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情况作为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协作配合、联合执法、应急救援的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年初按照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确定和公告,并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火灾高危单位的重大火灾隐患消除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及时予以撤销,并公告。

第十三条本暂行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

最新幼儿园火灾安全管理规定(热门21篇)篇十八

教学目标:

1、学习正确的自我保护法,懂得火灾发生时如何撤离、躲避、求救等多种自救方法。

2、正确拨打火警电话119,面对火灾不慌张,积极动脑想办法,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3、感恩消防员的辛苦,体验人与人之间的关爱之情。

4、初步了解火灾的小常识。

5、培养幼儿清楚表述和大胆发言的能力。

教学准备:

1、知识准备:

2、物质准备:

视频、课件“如何面对火灾”、快乐成长宣传片、湿毛巾与幼儿人数相等、安全出口标志若干。

教学过程:

一、讲述视频事件,感受火灾的危害。

(1)播放失火视频。提问:发生了什么事情?你有什么感觉?

(2)播放消防员叔叔救火视频。提问:消防员叔叔表现得怎样?你想对他们说些什么?

(3)结合火灾后家园的变化图片,让幼儿感知火灾的严重后果。

二、讨论交流引发火灾的多种原因,了解如何避免发生火灾。

(1)为什么会发生这么多的火灾?怎样做能够避免发生火灾?

(2)演示课件,引导幼儿看标志,说出生活中不能做的事。

三、学习运用撤离、躲避、求救方法自救和自护,懂得面对火灾要沉着、冷静,积极想办法。

(一)通过交流,引导幼儿了解发生火灾时如何撤离。

1、相互交流宣传画,说出自己知道的自救方法。

2、模拟练习拨打火警电话的方法,要求幼儿说清地点和人员。

3、通过图片(电梯、楼梯、窗户、安全通道)判断,让幼儿了解发生火灾时,从安全出口撤离最安全,并引导幼儿现场寻找安全出口标志。

(二)通过实地演练,巩固幼儿逃生撤离经验。

1、观看视频“火灾自救法”,进一步了解捂住口鼻、弯腰走的重要性。

2、用湿毛巾捂住口鼻,引导幼儿从安全通道撤离。

3、运用多种方法迅速撤离。

(三)无法撤离时,如何正确躲避。

1、当火势很大无法撤离时,应该怎么办?可以用哪些方法躲避?

2、演示课件,引导幼儿判断分析躲避在哪里是正确的。

四、讲述故事。

(1)教师讲述“婷婷火场自救”小故事。

(2)面对险情时婷婷是怎样自救的?还可以用哪些方法自救?

(3)运用儿歌,总结火灾中的自救方法。

五、观看公益片“我们快乐成长”,体验人与人之间的关爱。

(1)如果你是受灾的小朋友,你现在的心情会是怎样的?引导幼儿感受火灾无情、人有情的美好情感。

(2)张贴安全宣传画,让更多人知道在火灾中自救和自我保护的方法。

温馨提示:

发生火灾,立即拨打:“119”、“120”报告事发地点及情况。

最新幼儿园火灾安全管理规定(热门21篇)篇十九

1、了解简单的消防安全知识。

2、学习自救逃生的本领。

3、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及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4、探索与实验,激发幼儿主动探索的积极性。

5、加强幼儿的安全意识。

1、事先参观过消防队,消防员介绍了一些消防的初浅知识。

2、在父母带领下参观大型超市与商场,了解安全出口等相关的知识。

3、彩纸、记号笔人手一份。

4、火灾录像、烟雾发生器等。

5、幼儿自制的消毒面具、毛巾散放在活动室周围。

一、谈话,回忆消防的相关知识

1、消防员叔叔救火时会用上哪些东西?(根据回答在投影仪上展示相应的照片)

2、消防车与平时的汽车有什么不同?

3、遇到火灾应该怎样拨打119电话?

请几位幼儿用玩具时手机模拟拨打119电话,其余幼儿评判是否正确。

二、学习自救逃生的本领

1、突发事故(配班老师运用烟雾发生器模拟火灾):活动室某角落着火了,幼儿在

2、老师的指挥下迅速撤离现场。

3、刚才小朋友是用什么办法逃离的?

4、一起看看消防员叔叔的介绍,逃生时怎样做才是又快又安全的。(播放逃生录像:重点了解要尽量蹲下,甚至匍匐前进;用湿毛巾捂住鼻子;寻找安全出口快速逃离。)

三、设计安全出口标志

1、从活动室出发到安全的地方――操场,一共有几条安全通道?

2、这几条安全通道上有安全出口标记吗?

3、你想怎么来设计安全出口标志?

4、幼儿设计安全出口标志。

5、幼儿粘贴安全出口标志(提醒幼儿粘贴时注意箭头的方向。)

四、逃生演习活动

1、我们要来进行一次消防演习,你听到警笛声后怎么做?

2、通过录像、音响、烟雾等模拟场景,幼儿进行逃生自救演习。

3、室外集中:你在逃生过程中遇到了什么困难?是想什么办法解决的?

最新幼儿园火灾安全管理规定(热门21篇)篇二十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四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五条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学籍,由接收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负责建立。

第六条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上述情况的学生不予确认学籍。

第七条学校应当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

第八条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九条学校应当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要求,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纸质档案由学校管理。

学校合并的,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教育部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规定的学籍基础信息;。

(二)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学籍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转学。

第十一条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学籍异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普通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域内不准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第十二条学生转学按照年级对应原则。

“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六三学制”小学六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六三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或二年级。

第十三条除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外,学籍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第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

第十五条学生转学,须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交转学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到转出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其中,高中学生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还需提交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或《成长记录》档案、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业成绩证明,由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并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区),按照外省学籍管理要求,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休学手续。

初中、高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第十七条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学生,学校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条普通高中学生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申请办理复学手续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的,应予退学。

第二十一条普通高中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督促学生返校。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按退学处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高中学校一般不开除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准退学。

第二十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及时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纸质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其学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解除刑事处罚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回学籍所在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六条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接续原来的学籍信息,不另建新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七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注销其学籍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章升级、留级与跳级。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留级。

第二十九条“五四学制”小学毕业学生可升入“六三学制”小学的六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六三学制”小学毕业学生可升入“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或二年级。

第三十条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的学生,由学生或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评估,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以在本学段内跳级。一般情况下,本学段内只允许跳级一次,每次只能跳一个年级。跳过年级视为完成相应年限的教育。学生跳级应在新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小学一年级不允许跳级。

第六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颁发给义务教育毕业证书;普通高中学生修业期满,获得毕业要求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和体质测试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颁发给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修业期满但未达到普通高中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

普通高中学生修业一年以上、申请退学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义务教育证书和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学校统一发放。证书规格由省教育厅制定。

毕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由毕业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对学生学籍信息严格管理,不得随意拷贝或向社会泄露。凡泄露学生信息的,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应保证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真实,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的,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港澳台学生和外籍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最新幼儿园火灾安全管理规定(热门21篇)篇二十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各项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造价计价依据。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用来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标准,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四)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第八条统一计价依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联合发布。

统一计价依据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设工程。

第九条行业计价依据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组成,应当符合统一计价依据的技术要求。

行业计价依据适用于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

第十条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适用于特殊条件下需要补充编制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编制,并与经济社会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状况相适应。

编制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技术和管理状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企业定额,用于企业内部计价、成本核算等活动。

第十三条鼓励开发和应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

采用本省统一计价依据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集分析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和工程造价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省、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三章造价计价确定。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

(二)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

(三)约定和调整工程合同价款;。

(四)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五)其他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按照概算编制原则和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经批准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按照工程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分别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工程条件、设计文件、造价计价依据及有关资料,并考虑编制期至建设期的市场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进行编制。

第十八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入工程造价的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费用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得作为降低总价参与竞争的手段。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期定额规定。建设单位压缩定额工期的,应当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因压缩定额工期增加的工程费用应当计入合同价。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具备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资格的,可以自行承担本单位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

第二十一条施工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和定额计价方法。两种计价方法不得在同一工程中混合使用。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以及公开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设立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是工程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并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其合同价应当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合同中约定。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其合同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进行约定。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经备案的合同是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

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不得就同一建设工程,在经备案的合同之外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对下列工程造价计价事项进行约定:

(一)计价依据和方式;。

(二)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价款确定和结算方式;。

(三)工程项目、工程量的认定和工程价款调整的时限、方式;。

(四)工程价格、费用变化等风险的承担范围和方式;。

(五)索赔事项和现场签证的确认方式、计价与价款的支付;。

(六)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压缩定额工期所增加工程费用的计算方法;。

(八)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和支付时限;。

(九)工程计价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需要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事项。

第二十五条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审核工程结算的,工程结算文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不得再次委托审核。有证据表明结算文件确有错误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发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按照规定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备案的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的依据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

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

第二十八条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对适用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方法以及相关规定有异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章从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所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按照规定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三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参照使用国家和省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以审减额作为计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编审质量控制、技术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三十四条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本省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涂改、倒卖、租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担本项目人员的名义和印章;。

(五)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七)出具虚假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者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应的工程造价业务活动。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在所承担编制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按照规定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三十七条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五)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业务考核。

第四十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和信用档案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从业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等情况,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出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具备相应资质,编制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的;。

(三)违反经备案的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的;。

(四)约定以审减额作为计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主要依据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擅自压缩定额工期的;。

(三)工程结算文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违反规定再次委托审核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竣工结算文件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担本项目人员的名义和印章的;。

(三)出具虚假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

(四)未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和信用档案信息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四)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六)在执业过程中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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