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幼儿园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实用5篇)

时间:2023-09-25 作者:雨中梧最新幼儿园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实用5篇)

报告材料主要是向上级汇报工作,其表达方式以叙述、说明为主,在语言运用上要突出陈述性,把事情交代清楚,充分显示内容的真实和材料的客观。那么什么样的报告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幼儿园重大事故报告制度篇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故的报告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故,使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特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重大事件类;重大案件类;重大事故类;自然灾害类;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类;重大敏感性事件类。

1、实行岗位责任制,各岗位工作有具体负责人,挂牌明示,各司其事,各负其责。

2、各岗位责任人有相应的考核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必须尽职尽责,必须履行义务。

3、要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昼夜24小时有专人值班。节假日期间,要有领导值班或在岗带班。主要领导、值班领导和带班人员务必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

1、报告主体为责任人。若首先发现的非责任人,原则上应通知责任人,如情况紧急,必须充当临时责任人。

2、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要根据现场条件和自身能力对事故作最好的应急处理。

3、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在应急处理后要以最快速度报

告主管领导,必须在事发1小时内向分管领导和值班室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1、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在最短时间内对事故作深入调查分析,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呈报单位主要负责人。

2、主要负责人及时召集有关人员对事故作进一步调查分析,确定事故性质后,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

3、主管负责人召开有关会议,根据有关规定,对事故相关人员作公正处理,并加强对责任人和当事人的教育。

4、处理结果备案归挡并在员工大会上公告。

1、 对重大事故采取漠视、退避、推诿或掩盖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政府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 对重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给予严厉批评,并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幼儿园重大事故报告制度篇二

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严格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工作的管理,确保我园师生的饮食安全,根据《幼儿园重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儿园实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报告制度,食品监管各相关部门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生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

第三条食品安全小组主管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各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监管报告工作。

第四条成立食品安全应急工作指挥部,配备专人负责日常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电话:84119956)。

第五条各相关部门根据法定职责,负责组织健全本部门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报告组织机构。

第六条食品安全信息资料组负责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情况收集、报告和管理工作,并监督、组织实施。

第七条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信息报告实行随时、逐级报告制度,特殊情况下可以越级报告。

第八条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报告的范围,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经营、消费等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重大伤亡、众多人数患者或者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的情况,或以食品为载体的恐怖事件,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以及事故性质恶劣,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和其它有证据表明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各食品的制作、加工和饮用过程中,一经发现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信息,需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从发生至终结上报信息,分为初次报告、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

(一)初次报告。初次报告应在知悉事故后2小时内报告,报告的信息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尽可能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二)进展报告。进展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上报。应当报告的信息包括事故的发展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在进展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三)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结论、对事故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应在处理事故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上报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任何部门和个人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更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启动后,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统计资料,未经市教育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任何员工不得向其他组织、学术团体和个人提供。违反本条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后,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时间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负责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报告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报告工作不负责任,信息反馈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有意包庇事故责任人的。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为认真落实幼儿园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持幼儿园正常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园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机构

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x(第一责任人)

分管食堂负责人:xxx

组员:食品采购、厨师、厨房辅助工、验收员。

1、责任制的分工:

(一)园长职责:园长对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是第一责任人。

1、建立健全各种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 

2、落实“一日三巡”制度,及时了解各条线贯彻幼儿园食品卫生工作的情况,做到“共性问题集体反馈,个性问题个别指导”。

3、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发挥“桥梁”、“龙头”作用。对上级部门检查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4、按分层管理原则,每月对下属人员进行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与结构工资挂钩。

5、经常性对食品卫生管-理-员、食堂管-理-员以及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规、职业道德的指导,提高认识,把卫生法贯彻落实到每个环节中。

(二)分管食堂负责人职责: 

1、食品采购回来后,要在食品采购单上签名确认。

2、每天对采购员采购回来的食品进行严格的验收,验收的项目包括:品种、规格、数量、供货商(单位)、食品与货物证明等。

3、建立食品采购验收台账的制度,每天(次)对货物验收后要在相关表册上签名确认。

4、指导仓库内食品要分类存放,易受潮、易霉烂变质的食品不能与地面直接接触,每类食品要有明确标识,不得混乱堆放。

5、检查仓库保持通风,注意防鼠及防火。

(三)食堂采购员职责:

1、认真执行食品采购制度,根据预定菜谱,按需定点定购蔬菜和食品。

2、做好台帐工作,对每天采购的食品做好品名、数量、价格、进货日期、质量情况的登记工作。

(四)验收员职责:

1、认真执行食品验收制度,每天对送来的货品进行验收、过秤,严把食品卫生质量关、数量关。

2、验收食品质量时,主要看(根据不同种类):蔬菜、水产类: 新鲜度,是否变色,有无异味;豆制品、肉类:必须分别附上“豆制品送货单”和检验检疫证明;米、饼干、干果等包装类: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五)厨师职责:食堂从业人员对食品卫生安全负有主要责任

1、进入食堂前先用流水洗手,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2、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3、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4、处理生食品原料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

5、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6、烹饪前将蔬菜采取“一泡、二烫、三煮熟”的方法,保证蔬菜的食用安全。

7、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使用腐烂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原料加工食品。

8、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9、每餐食品必须“留样”存放48小时,并登记备查。

10、如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立即报告上级,封存当时食品、原料及配料等,积极配合接受卫生部门取证调查。

11、做好食堂清洁卫生打扫,认真执行卫生“五四”制度:

(1)物品变质霉烂不加工。

(2)食品生与熟分开,成品与半成品分开,食物与什物分开,生熟饭菜分开。

(3)餐具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

(4)室内卫生无灰尘、无垃圾、无污水、无老鼠。

12、非食堂人员禁止进入食堂操作间和仓库,防止有病人员带入细菌病毒,防火、防窃,确保安全,杜绝中毒事件发生。

13、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14、炊事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六)食堂辅助工职责:

1、认真做好幼儿餐(饮)具、食堂工用具的清洗、消毒、保洁工作,分类摆放。

2、搞好包干区清洁卫生工作,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保持初加工间的环境卫生。

3、按要求在不同专用池内洗净食品原料,并进行切配加工。要求先洗后切,并根据幼儿年龄特点:切细、切短、切薄、切小。

5、幼儿饮用水供应充足,并根据季节做好防寒保暖、防暑降温工作。

2、责任制的追究:

(1)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孩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相关责任人,由幼儿园或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2)对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发生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相关责任人,由幼儿园或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3)对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食堂与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

(一)食堂与食品安全监管建立园长负责制,并配备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任容辉,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把食品安全工作作为考核科室的重要内容,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一律取消该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二)幼儿园的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均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就业。主管后勤工作的领导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查证、验证制度。

(三)严格把好食品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要对食品采购严格把关,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四)每餐的各种食品应各取不少于20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48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五)食堂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对食堂工作、饮食卫生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幼儿园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1、及时报告安全小组负责人,安全小组根据情况逐级报告。

2、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4、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幼儿园重大事故报告制度篇三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指导医疗机构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谎报、缓报。

第二章 报告要求

第五条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网络在线直报。

卫生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相应权限的数据库。

第六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一)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二)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部门负责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支持,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有关卫生行政部门)网络直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尚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时限如下: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内,上报有关信息。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第九条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医疗机构通过以下途径获知可能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

(一)日常管理中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二)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

(三)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

(四)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的;

(五)患者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情况。

第十条 医疗机构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疑似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对,核对时限要求如下: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2小时内进行核对。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进行核对。

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分别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数据库。

第十一条 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并核对后,应当及时进行网络在线直报。

医疗机构和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完成初次报告、核对后,应当根据事件处置和发展情况,及时补充、修正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信息系统通过语音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提示。收到提示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登录系统查看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第一周将上一季度本辖区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数据库中的信息进行汇总,并上报至卫生部数据库。

第三章 事件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减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同时做好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认真查找事件的性质、原因,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开展事件的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对于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管理制度,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预案,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及时、完整、准确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及时掌握并妥善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第十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及时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反馈,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指导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和医院评优的指标体系。

第二十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组织,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审评制度,针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查找本单位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切实加以改进,并按照规定报告改进情况。

第二十一条对于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准确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调查处理及时,整改有力,医疗质量安全水平有显著提高的'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予表扬和奖励。

对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或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及时、认真核对医疗机构上报信息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不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报告,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的核对,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及时性、完整性的核对,不涉及事件性质、原因、责任等。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一.  质量事故是指药品管理使用过程中,因药品质量问题导致危及人体健康的责任事故。质量事故按其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二.  重大质量事故

1、  违规购进使用假劣药品,造成严重后果。

2、  未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药品如柜(架)。

3、  使用药品出现差错或其他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的。

三、  一般质量事故

1、  违反进货程序购进药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  保管、养护不当,致使药品质量发生变化的。

四、  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限

1、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在12小时内上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2、  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并在7日内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书面汇报。

3、  一般质量事故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及时处理。

五、  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补救措施。

六、  处理事故时,应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原则,并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药械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一、  药械质量责任事故即是指药械使用单位因采购、保管养护、设备等原因而导致产生的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

二、  药械的采购程序符合药械采购管理制度的,其购进的药械属于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药械使用单位应积极主动地协助市局稽查科追查相关企业或生产厂家的责任。

三、  药械的采购程序不符合药械采购管理制度的,其购进的药械属于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药械采购主管领导及其采购人员应负主要责任。因之而受到处罚的,主管领导及采购人员应按照其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  因养护保管不当而导致假劣药品和医疗药械并未按照有关规定报请销毁,依然存放于药房的,应追究主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而受处罚的,应根据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五、  因设备缺乏而导致的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并未按照有关规定请销毁,依然存放于药房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而受处罚的,应根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六、  因上述问题而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幼儿园重大事故报告制度篇四

为了及时了解和研究事故的'原因,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认真吸取教训,以便有效地采取排除事故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为适应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工作需要、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定的标准,对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类为轻伤、重伤、死亡三类。

二、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2、重任事故:是指一次事故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4、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包括发生事故以后30日因事故而延长的均计入(排除医疗事故或自然死亡)。

5、特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事故。

6、特别重大死亡事故:

(1)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的(或其它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2)一次性造成职工100人及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3)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三、伤亡事故与应急防范管理伤亡事故管理工作包括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处理等,目的是及时掌握事故动态,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一)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建立并实施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处理的内容、程序、负责部门或人员及及其职责,做好伤亡事故管理工作。

(二)事故的报告统计:

(4)企业应当根据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要求,按月、年定期报送伤亡事故的统计报表。

(三)事故的调查:

1、事故调查的组成: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的有关人员组织;死亡以上事故由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

2、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四)事故处理:

事故的目的是防止事故重复发生,因而事故处理要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的原因不查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幼儿园重大事故报告制度篇五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宝马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文件的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信息报告和通报体系,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

各村(居)、各镇属单位、各相关企业应当及时向镇政府(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镇政府(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及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意见,研究防控措施,密切关注事态发展。事态严重的应及时上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向有关部门及应急救援机构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并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事故发生单位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伤害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要随时作出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要作出总结报告,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的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镇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镇政府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相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及餐饮单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负行政职责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时,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故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镇政府(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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