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解决方案(精选19篇)

时间:2024-05-14 作者:BW笔侠

阅读范本总结可以帮助我们积累一些词汇和句型,提高写作的表达能力。7.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些范文范本,这些范文在结构、语言和内容方面都有着独到之处,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法律事务解决方案(精选19篇)篇一

尊敬的贵公司领导:

您好!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中抽空审阅我的求职信,给于我毛遂自荐的机会。

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我热爱这个专业并为其投入了巨大的热情和精力。在几年的学习生活中,我系统地学习了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与行政诉讼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商法、合同法、经济法、公司法、劳动法等专业知识,并获得奖学金。学习之余,通过培训,现已熟练掌握office办公软件的各种操作并获取信息产业部的办公自动化证书。另经过培训,获取了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基本掌握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各个模块的具体流程及操作,并在规范员工行为、绩效考核管理方面有独到的`见解。为将知识与实践相结合,我积极参与各项实践活动,于20xx年初,在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检察院实习。其间,学习并积累了一定的社会工作经验。

大学期间,本人积极向上、奋发进取,在各方面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全面提高了个人的综合素质。曾先后担任学校法律咨询社活动策划部长助理、法律系素质拓展中心认证部长等职。在工作上,我认真负责,精心组织策划,使得各项工作得以顺利成功进行,也因此被先后授予院素质拓展工作“先进个人”、院法律咨询社“十佳工作者”、系“优秀工作者”、“优秀团干”等荣誉称号。21世纪呼唤综合性的人才,我个性开朗活泼,兴趣广泛;思路开阔,办事沉稳;关心集体,责任心强;待人诚恳,工作主动认真,富有敬业精神。

作为一名即将毕业的大学毕业生,我知道:一个青年人,可以通过不断的学习来完善自己,可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

最后感谢您在百忙之中给予我的关注,愿贵公司事业蒸蒸日上,屡创佳绩!

顺祝安康!

此致

敬礼!

求职者:

20xx年xx月xx日

法律事务解决方案(精选19篇)篇二

20__年上海分公司以做大做强、促进公司长远发展为目标,从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着眼,结合公司实际,坚持以法制教育为基础,突出加强了合同管理和制度建设,使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今年是国务院国资委制定的中央企业第二个法制工作三年目标的收官之年,上海分公司在集团公司的指导下,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全体职工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保障公司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作出了积极贡献。通过实施第二个三年目标,上海分公司法制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一是公司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理念进一步增强,合规文化成为分公司所有职工共同的价值追求;二是公司法律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逐步建立健全了部门规章制度,;三是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不断推进,法律管理工作逐步深化;四是公司法制工作领域不断拓宽,在支撑保障工作经营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显现。明年是第三个法制工作三年目标的开局之年,上海分公司将根据集团公司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第三个三年目标,为建设一流企业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20__年上海分公司认真学习和贯彻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文件,在法律教育、制度建设、合同管理等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

1、法律组织体系基本建立。

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分公司成立了法律事务部(暂设在综合办公室),配备了兼职法律管理人员(综合办公室主任),制定了部门职责,完善了规章制度,分公司所属各项目经理部由项目经理负责法律事务工作,至此,分公司法律事务组织体系已基本形成。

2、合同管理逐步走上了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合同管理已成为预防法律事务风险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标准》(试行)正式公布实施后,分公司合同管理人员参加了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员培训,通过这次培训使分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首先根据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分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其次组织分公司和所属项目经理部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集团公司合同管理标准和分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根据集团公司要求,分公司进一步完善了合同专项管理、审查和审批制度。今年以来,分公司综合办公室共审查和批准项目经理部上报的重大合同6个,对合同的签订、履行进行全面监督与管理,针对合同的每一项条款进行严格审查,仔细推敲,由于使用了集团公司合同示范文本,使分公司的利益进一步得到了法律保证;分公司还把合同管理列入到规章制度内,从上到下都严格执行,从而从源头上规避了法律风险,为企业避免了经济损失。到目前为止分公司和所属各项目经理部新签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未发生一起纠纷案件,未出现重大合同风险,有效地规避了法律风险。

3、注重法律风险管控。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加强公司依法决策与依法经营,不断提高防范法律风险能力,不仅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企、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内在要求,更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

(1)加强法律法规、市场规则的学习,增强防范法律风险意识。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市场经济“讲法规、讲规则”的特性尤为彰显而重要,谁不依法决策与经营管理,谁不遵守市场规则,谁就容易发生法律风险。从另一方面看,人是企业的心脏,也是风险管理的首要因素。从员工开始,以人为本,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营造出良好的法律风险文化,进而才能提高员工的风险自控能力。上海分公司定期组织全体职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一是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合同法》、《劳动法》、《招投标法》、《安全生产法》等等;二是国家机关部门发布的法规条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等;三是国家部门或地方政府出台的强制性条文,如《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强制性条文》;四是与建设方(业主)签订的具体工程项目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以及招投标文件资料等。

相关人员学习具体工程合同及相关资料,有效地提高了防范法律风险能力。

(2)加强过程管理与监控,确保防范法律风险落实到位。

法律风险存在于管理的全过程,其中哪个环节管理有缺陷,监控不力,哪个环节就容易出风险。因此,要把防范法律风险落实到位,监控到位,应对得当,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加强全过程的管理与监控。上海分公司坚持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全过程进行严格认真的管理与监控,使公司的管理活动合法、规范、有序,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和减少风险损失。

做好事前防范。事前防范主要是识别、分析、评估风险,并提出防范风险的措施与对策。上海分公司主要把好三关:一是把好审核关。在重大事项决策前或重要合同签订前,吃透政策法规,调查市场信息,了解合同相对人基本情况,摸清自家底细;二是把好决策关。重要规章制度建立、重大投资、重要经营活动、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决策前或决策时,不但了解实情,而且还注重民主决策,注意倾听职代会、工会和广大职工的意见,请党组织参与决策,集众人之智慧,走民主决策之路;三是把好实施准备的评审关。重大事项决策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合同拟签订前,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领导进行评审,认真识别、分析、评估具体实施方案和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作出调整和修正,提出防范风险控制风险的应对措施和办法,为实施方案和履行合同做好准备。

做好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主要是依据具体实施方案和合同约定,认真执行防范与控制风险的措施与办法,随时随势监测风险情况的变化,并根据监测数据和情况,调整防范与控制风险的应对措施与办法,确保防范风险的目标实现。因此,在重大事项和合同的实施履行中,分公司主要领导和管理服务的职能部门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工地,严格管理,严格监控,检查督促所属各项目经理部认真执行防范与监控风险的措施,帮助他们解决项目经理部解决不了的难题,确保防范与控制风险的措施落实到位,实现预期目标。

做好事后补救。由于风险具有不确定性的本质特征,因此一旦发生风险,应当采取积极的稳妥的恰当的补救措施。因此,上海分公司为了防范于未然,制定了应急预案:对公司外部而言,一是从建设和谐社会大局出发,积极地诚恳地与对方沟通倾诉,讲明风险发生的主客观原因,以求得对方宽容凉解:二是本着友好、互利、合作的原则,积极与对方协商谈判,以求公平合理化解风险;三是即使到了起诉应诉等阶段,无论是索赔的还是反索赔的都要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能庭外和解的庭外和解,以减少诉讼成本,不能和解的,也要积极做好起诉应诉准备,以求得到公正判决,最大限度减少公司损失。对公司内部而言,要认真识别分析风险发生的原因,总结发生风险的教训,提出应对办法与整改措施,同时要按公司规章制度,分别不同情况,该批评的批评,该处分的处分,该承担经济责任的承担经济责任,该承担法律责任的报请有关部门处理,决不迁就放过,避免以后再次发生同类风险。

20__年上海分公司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一是公司职工的法律风险意识有待加强;二是法律事务基础工作还不够完善、细致;三是公司职能部门深入项目部调查、指导、协调工作有待于加强。这些都是在以后工作中亟待加以改进和完善的,针对这些不足,上海分公司将继续狠抓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制度的落实,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做好法律事务工作,继续加大合同管理的力度和深度,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公司全体职工的法律意识,深入基层加大监督检查指导力度,使各项法律事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法律事务解决方案(精选19篇)篇三

您好!

当您打开这份自荐信的时候,对于我来说是为我的生活打开了一扇希望之门。

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垂读我的简历,本人为20xx年应届毕业生,就读于全国211重点大学——河北工业大学法律专业。

四年的大学教育使我受益匪浅,不仅顺利完成了文化课的学习,并获得二等奖学金;而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不断锻炼和提高自己。

“能力自实践出”——四年的大学生活不仅培养了我的专业写作、人际交往、再学习等各方面的能力,更教育了我如何做人,由于所学专业的特殊性,因此我秉承“做事必先做人”的作风。

理论上的教育也许不足以为贵公司做出更大的贡献,但是我坚信在单位领导的指导和员工的帮助下,在我的不断努力下,我将很快掌握贵公司的业务并迅速融入到贵公司文化氛围当中,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衷心地希望加入贵公司,热切期望您的回音!

同时祝愿贵公司的发展更上一层楼!

此致

敬礼!

求职者:

20xx年xx月xx日

法律事务解决方案(精选19篇)篇四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青海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的一名应届毕业生。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是青海省人民警察的重点培养基地,具有治学严谨、育人有方的校纪校风.在这样的学习环境下,无论是在知识能力,还是在个人素质修养方面,我都受益匪浅。

三年来,在师友的严格教益及个人的努力下,我具备了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系统地掌握了公安技能、法学理论等有关知识;熟悉法律工作常用规范;熟练操作计算机办公。同时,我利用课余时间广泛地涉猎了大量书籍,不但充实了自己,也培养了自己多方面的技能。更重要的是,严谨的学风和端正的学习态度塑造了我朴实、稳重、创新的性格特点。

此外,我还积极地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抓住每一个机会,锻炼自己。大学三年,我深深地感受到,向实际困难挑战的收益,并让我在挫折中成长。祖辈们教我勤奋、尽责、不怕流血的精神;青海警院培养了我实事求是、开拓进取、吃苦耐劳的作风。我热爱自己的专业并希望能有机会学习深造,我殷切希望得到一份工作解决我现在面临的困难和危机。

再次,我慎重指出无论从事任何工作我都会尽职尽责、无怨无悔。

此致

敬礼!

求职者:

20xx年xx月xx日

法律事务解决方案(精选19篇)篇五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青海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的一名应届毕业生。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是青海省人民警察的重点培养基地,具有治学严谨、育人有方的校纪校风.在这样的学习环境下,无论是在知识能力,还是在个人素质修养方面,我都受益匪浅。

三年来,在师友的严格教益及个人的努力下,我具备了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系统地掌握了公安技能、法学理论等有关知识;熟悉法律工作常用规范;熟练操作计算机办公。同时,我利用课余时间广泛地涉猎了大量书籍,不但充实了自己,也培养了自己多方面的技能。更重要的是,严谨的学风和端正的学习态度塑造了我朴实、稳重、创新的性格特点。

此外,我还积极地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抓住每一个机会,锻炼自己。大学三年,我深深地感受到,向实际困难挑战的收益,并让我在挫折中成长。祖辈们教我勤奋、尽责、不怕流血的精神;青海警院培养了我实事求是、开拓进取、吃苦耐劳的作风。我热爱自己的专业并希望能有机会学习深造,我殷切希望得到一份工作解决我现在面临的困难和危机。

再次,我慎重指出无论从事任何工作我都会尽职尽责、无怨无悔。

此致

敬礼

谷文君。

法律事务解决方案(精选19篇)篇六

尊敬的领导:

您好!

真诚地感谢您在繁忙公务中浏览我这份求职材料。

我叫卢秋芳,是湖南科技学院法律系的一名应届毕业生。为了给自己寻找一片施展才能的天地,我谨向您作自我推荐。

我的性格活泼开朗,富有爱心与创新精神,并善于接受新事物。在大学几年的生活中,我严格要求自己,工作认真负责,学习刻苦努力,积极开拓进取,打下了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基础,增强了专业综合技能,通过在校将近三年的专业学习,掌握了法学基础知识和司法实践能力。我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勇于探索未知的知识领域,具备很强的人际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通过努力我取得经济法学学士学位、大学英语三级和计算机湖南省一级、办公自动化,并获得院系的“三好学生”、“‘12·4’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大学生活使我逐渐走向成熟,我渴望在新的天地里运用自己所学,尽自己微薄之力从事我所钟爱的法律或管理行业。我不会满足于现有知识水平,期望在以后的工程实践中得到锻炼和提高。我会脚踏实地的做好每一项工作,一切为公司,为公司一切。请领导给我一个发展的空间,相信我能够胜任这份工作,绝不会辜负您对我的信任。期望着您给我发展的机会!

祝贵公司事业蒸蒸日上!

祝领导身体健康,事业有成!

此致

敬礼!

求职者:卢秋芳。

20xx年十月。

法律事务解决方案(精选19篇)篇七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好!请恕打扰.我是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我很荣幸有机回向您呈上我的个人资料.在投身社会之际,为了找到符合自己专业和兴趣的工作,更好地发挥自己的才能,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谨向各位领导作一自我推荐.

在校期间,我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好专业知识,通过紧张的学习生活,我已经熟悉并掌握了有关法律基础理论、基本法、部门法的相关知识。在学习之余,积极投身法律实践工作中,使自己在丰富理论知识的同时,增加了社会经验。四年中令我欣慰的是:连续两个学年,四次获得奖学金,顺利通过了大学大作文英语四级考试和计算机二级考试。我把这些作为向上的动力,朝着更高的目标奋斗。

随信附上我的简历,如有机会与您面谈,我将十分感谢。即使贵公司认为我还不符合你们的条件,我也将一如既往地关注贵公司的发展,并在此致以最诚挚的祝愿。

此致

敬礼!

求职者:

20xx年xx月xx日

法律事务解决方案(精选19篇)篇八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一名法学专业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我在大学四年的生活和学习中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和完善。专业课的学习在一定的程度上使我系统地掌握了我国及其它国家的法律体系,培养了我的法律意识。同时,在平时的学习中,我还积极主动的将自己的法律知识应用于现实生活中。其中《客车超载与交通立法中的处罚措施》在扬州大学学报上发表;《浅谈探望权及其强制执行问题》、《也谈沉默权》等文章受到了老师们的好评。

自进校以来,我走上了院调音工作的岗位,参与组织院的各类活动;并积极参加院里的各项活动;认真投入到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与见习活动中,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也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

在特长爱好方面,本人曾经系统的学习过c语言及软件工程等课程,具有一定的编程基础;喜爱利用计算机进行平面设计与网页制作,形成了一定的审美观;闲暇之余,抓住当前一些技术及社会现象向各杂志、报刊投稿,其中有几篇随笔在《电脑商情报》上发表并受到了读者的喜爱。

衷心期待能成为贵单位的一员,为贵单位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感谢领导在百忙中垂阅我的材料!

祝贵单位明天更美好!

此致

敬礼

自荐人:xxx。

法律事务解决方案(精选19篇)篇九

尊敬的领导:

您好!

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中抽时间阅读这封求职信。

我是xxx,重庆大学xx级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怀着一颗真诚的、热切的、朝气蓬勃的心向您毛遂自荐!从xx年入校到现在,我一直恪守“奋力攻坚志在必夺,坚定信心知难而进”这句格言在学校努力学习。同时在老师的指点下,在知识的熏陶中,在实践的砥砺上,成为了一名品学兼优的大学生。

大学四年,经过老师的精心培养和我的个人努力,我已经完全具备了当代大学生应有的各方面素质和能力。在拥有较广博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面的基础上,我系统地掌握了法律学科的专业知识,而且通晓一定的理工科知识,精通外语,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在校期间,由于各门功课成绩优良,曾多次获得学院二等奖学金。

“锐意进取,永不自满”是我的座右铭。我不满足于自己主修的经济法专业,又辅修了二年本科经贸英语专业。第二专业使我获得了丰富的经管、国贸、英美文化等知识,并使英语的听、说、读、写能力具有了较高的水平。此外,在企业管理、应用写作、市场营销方面有所擅长。扎实的学业和成熟的心理使我有信心融入竞争激烈的社会。

我是一个正直忠诚、勤奋求实的人,不断追求人格的自我完善,我的性格乐观自信、温和开朗、稳重宽厚,因此,我人际关系和谐,适应环境能力较强。我的兴趣爱好广泛,音乐和美术启发了我的创造力和想象力,排球和体育舞蹈培养了我的团队精神和协作感。

我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社团活动,锻炼了组织与协调能力,利用课余时间作兼职家教、营销员,争取自强、自立。在寒、暑假期间,我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习,并撰写了实习报告和论文,做到了理论联系实践。尽可能地抓住每个锻炼自己的机会,更好地了解社会,积累一定的工作经验,在不断的学习和社会实践当中,我逐渐走向成熟。

时代在前进,但每一个人都在重新开始,愿我的这个开始在今天这个时刻,因您的慧眼而大放异彩。失去现在就失去了一切、失去了未来,我是您的现在,愿您是我的未来。衷心希望贵公司能给我一个机会,提供一个展示自己能力的平台。

最后祝贵公司事业大展宏图!

此致

敬礼!

求职者:

20xx年xx月xx日

法律事务解决方案(精选19篇)篇十

尊敬的领导:

您好!

真诚地感谢您在繁忙公务中浏览我这份求职材料。

我叫卢秋芳,是湖南科技学院法律系的一名应届毕业生。为了给自己寻找一片施展才能的天地,我谨向您作自我推荐。

我的性格活泼开朗,富有爱心与创新精神,并善于接受新事物。在大学几年的生活中,我严格要求自己,工作认真负责,学习刻苦努力,积极开拓进取,打下了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基础,增强了专业综合技能,通过在校将近三年的专业学习,掌握了法学基础知识和司法实践能力。我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勇于探索未知的知识领域,具备很强的人际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通过努力我取得经济法学学士学位、大学英语三级和计算机湖南省一级、办公自动化,并获得院系的“三好学生”、“‘12·4’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大学生活使我逐渐走向成熟,我渴望在新的天地里运用自己所学,尽自己微薄之力从事我所钟爱的法律或管理行业。我不会满足于现有知识水平,期望在以后的工程实践中得到锻炼和提高。我会脚踏实地的做好每一项工作,一切为公司,为公司一切。请领导给我一个发展的空间,相信我能够胜任这份工作,绝不会辜负您对我的信任。期望着您给我发展的机会!

祝贵公司事业蒸蒸日上!

祝领导身体健康,事业有成!

此致

敬礼!

求职者:

20xx年xx月xx日

法律事务解决方案(精选19篇)篇十一

尊敬的贵公司领导:

您好!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中抽空审阅我的求职信,给于我毛遂自荐的.机会。

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我热爱这个专业并为其投入了巨大的热情和精力。在几年的学习生活中,我系统地学习了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与行政诉讼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商法、合同法、经济法、公司法、劳动法等专业知识,并获得奖学金。学习之余,通过培训,现已熟练掌握office办公软件的各种操作并获取信-息-产-业-部的办公自动化证书。另经过培训,获取了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基本掌握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各个模块的具体流程及操作,并在规范员工行为、绩效考核管理方面有独到的见解。为将知识与实践相结合,我积极参与各项实践活动,于xx-x年初,在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检-察-院实习。其间,学习并积累了一定的社会工作经验。

大学期间,本人积极向上、奋发进取,在各方面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全面提高了个人的综合素质。曾先后担任学校法律咨询社活动策划部长助理、法律系素质拓展中心认证部长等职。在工作上,我认真负责,精心组织策划,使得各项工作得以顺利成功进行,也因此被先后授予院素质拓展工作“先进个人”、院法律咨询社“十佳工作者”、系“优秀工作者”、“优秀团干”等荣誉称号。 21世纪呼唤综合性的人才,我个性开朗活泼,兴趣广泛;思路开阔,办事沉稳;关心集体,责任心强;待人诚恳,工作主动认真,富有敬业精神。

作为一名即将毕业的大学毕业生,我知道:一个青年人,可以通过不断的学习来完善自己,可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

最后感谢您在百忙之中给予我的关注,愿贵公司事业蒸蒸日上,屡创佳绩!

顺祝安康!

此致

敬礼!

法律事务解决方案(精选19篇)篇十二

在旅行社工作期间让我学到了很多学校没有的东西,懂得了怎样和陌生人打交道,熟悉认知了中国的地址位置以及地理差异。

2006/06--2006/12:郑州市西大街派出所|刑事侦察组|应届毕业生。

英语一般计算机能力:熟练地操作microsoftoffice(如:word、excel、powerpoint等)等办公软件,电脑中文打字速度达每分钟100字以上,能应付各种高效繁杂的办公日常工作;计算机简单的维护,优化。简单软件的读写。自我评价:

我在大学期间,注重培养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在努力学好专业课的同时,也参与了各式的社会实践活动,力求全面发展。在实习经历和社会实践中,我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在与人交往的过程中,我培养了良好的团队意识和充分将所学融入所用的`能力。

热爱生活,追求理想,不骄不躁,永远向上,便是我的信念。我乐观积极,喜欢接受任何挑战,愿意在专业知识所涉及的所有领域内发挥所长,为自己的工作单位添砖加瓦。初涉职场,高薪和安逸尽情发挥自己才干的不是我的直接目的,我所追求的是一个能够工作环境,最重要的是良好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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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解决方案(精选19篇)篇十三

婚姻状况:未婚民族:

诚信徽章:未申请身高:168cm。

人才测评:未测评体重:

人才类型:普通求职。

应聘职位:律师助理,行政专员/助理,后勤。

工作年限:0职称:

求职类型:兼职可到职日期:随时

月薪要求:面议希望工作地区:广州,天河区,广州。

工作经历。

公司性质:所属行业:

担任职位:实习生。

工作描述:在这次实习中,我担任中国移动沟通100服务厅的实习生。主要工作是解决客户的基本业务问题,中国移动业务的促销活动协助,还有手机导购。在这一次的工作使认识到团体工作的重要性,还有服务业的'强大。让我能更好地学习怎样去胜任工作,完善自己。

离职原因:上学。

毕业院校:南华工商界学院。

最高学历:大专获得学位:毕业日期:-06

起始年月终止年月学校(机构)所学专业获得证书证书编号。

语言能力。

外语:英语一般粤语水平:

其它外语能力:

国语水平: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本人适应性强,责任心强,勤勉不懈,对待工作认真负责,善于沟通、协调有较强的组织能力与团队精神;活泼开朗、乐观上进、有爱心并善于施教并行;上进心强、勤于学习能不断进步自身的能力与综合素质。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以充沛的精力,刻苦钻研的精神来努力工作,稳定地进步自己的工作能力。

个人自传。

本人曾在律师事务所,实训2周。还曾做过许多非本专业的兼职,如中国移动实习生、推销员、多种活动或会议的礼仪小姐等。

法律事务解决方案(精选19篇)篇十四

设立程序合法合规:即拟申请挂牌企业在最初设立以及后期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要注意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履行必要的验资、资产评估、审计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法定程序。

特别提示:涉及国有股权或者国有资产的审批、资产评估等相关问题;

案例索引:光电高斯(430251)《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重点问题之9。请公司确认公司设立及改制时,第二大股东光电集团所持公司股份是否须履行相关国资备案程序,如需要,请补充提供相关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关于其程序完备、合法性,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国有股问题)。

律师对公司在设立及改制过程进行了详细说明,并就光电集团对上述程序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决议、书面文件进行了核查,并与《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逐一论证,证明其程序完备、合法有效。

2、股东适格:即要求公司的股东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或限制成为企业股东的情形如公务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职工持股会和工会、事业单位(大学、研究所)、县以上妇联、共青团、文联以及各种协会、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外商投资性公司或者个人。

案例索引:【随视传媒(430240)】反馈意见一:公司存在境外公司或个人通过境内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情况,公司业务领域是否存在属于限制外商投资或再投资的情形。

顾问律师对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境外公司或个人进行了详细说明,并就公司的业务领域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进行逐一比对,详细论证了外资股东投资该公司不属于限制投资或再投资的业务领域。

顾问律师对捷虹股份职工持股会形成、演变、退出过程进行了详细说明,并就退出过程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出具结论性意见,认为持股会是特定历史过程的产物,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其演变及退出过程合法有效。公司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二章第2.1条第(四)款股权明晰、股份发行转让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

对于中捷农场设立捷虹股份前身的国有资产出资的来源以及国有股权退出的相关程序,顾问律师对中捷农场的历史、公司历史上的两次增资和国有股权退出的详细情况进行说明,并就上述程序是否符合《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了论证,认为沧州市国资委对辖区内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确认,其主体是适格的。

3、出资方式合法合规。

(2)关于无形资产出资的现状。

高新技术企业以无形资产出资的情形大量存在,相当部分企业存在无形资产出资不实的情况。无形资产出资方式在科技型企业中非常常见,因为大多数科技型企业都由专业技术人员创办,设立时普遍会采用技术出资的方式。目前主要问题有:公司设立时,如股东使用在原单位任职期间形成的技术作为出资,而该项技术出资与原单位之间存在权属纠纷。公司设立后增资时使用公司享有权利的技术作为股东增资,属于出资不实。高估无形资产价值,评估出资的无形资产价值明显过高。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对公司经营没有任何价值。

案例索引:【和隆优化(430290)】。

一、重点问题1、2004年8月有限公司成立时,股东于现军以非专利技术“高炉热风炉全自动化燃烧控制”出资,评估值为506万元。(2)截至公司改制时,上述无形资产虽已摊销完毕,但若存在出资不实情形,相关摊销金额影响累计未分配利润,进而影响改制时点净资产的真实性和充实性。

顾问律师详细说明了于现军以非专利技术“高炉热风炉全自动化燃烧控制”出资和隆优化有限时经过了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值取得了公司届时全体股东的确认,并依法办理了财产转移登记手续,出资程序符合当时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同时依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对如果公司股东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即使在出资后存在贬值的客观情况,只要该贬值是因为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的,也不应认定股东出资不实,股东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根据于现军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说明,其用于出资的“高炉热风炉全自动化燃烧控制”未能实现预期的价值是由于市场变化等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并不存在出资时的出资评估价值过高的问题。

4、无形资产出资问题的解决。

出资不实是企业上市过程中的硬伤,在挂牌和上市前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规范解决。对于挂牌新三板而言,解决出资不实的主要措施有:

(1)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过高的问题。有些企业可能在设立当时或是增资过程中用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在实际处理时:无形资产的比例已经低于规定比例,则只需要出具书面材料向监管部门说明;有可能的情况下,还要由推荐挂牌的保荐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出具专业意见,说明该出资不实的情况对企业的资本无影响,不影响后续股东的利益,而且该无形资产对企业的发展贡献巨大。这样监管部门一般都会认可,不会成为挂牌障碍。

(2)无形资产的权利瑕疵问题。如果企业在设立时用以出资的无形资产该股东并没有权利处分,但在企业设立以后,该股东拿到了其所有权或使用权,那么,只要在企业申请挂牌前,将该无形资产的权利转移给企业,且由有关验资机构出具补充验资报告,就不会对企业申请上新三板挂牌交易造成实质性影响。

(3)无形资产评估问题。如果企业设立时对出资的无形资产未作评估,或评估价格不实,那么通常采用的做法是重新由专业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对于评估低于出资的部分,由责任股东以货币形式予以补足;评估高于出资的部分,则归公司所有。为避免日后出现纠纷,无责任股东还要同时出具免责说明书,表示不再追究出资瑕疵或出资不实的股东的责任。(4)出资不实问题。一般通过补足出资的方式处理,补足出资后即可挂牌;也可进行减资。但是对于申请上市的企业而言,补足出资后,还要根据出资不实的部分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规范运行相应的时间。

(5)出资不当问题。可采用出资置换的方式用现金置换相应的不当出资。

类似案例还有如:奥尔斯(430248)、今日创(430247)、联动设计(人力资源、管理资源出资430266)。

法律事务解决方案(精选19篇)篇十五

甲方:

乙方:

甲方因公司改制及股票发行、上市事宜,特聘请乙方作为甲方的股份制及证券法律顾问和法律意见书出具人。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由×××、××及其助手完成甲方委托的事务。受托律师可与其他执业律师及其助理人员共同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二、甲方委托乙方完成的事务如下:

1.协助甲方策划、制定公司改制重组方案并进行法律论证;。

4.审查承销协议、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承销方案等文件;。

6.协助对参与公司股票发行工作中有关中介机关的资格进行审查核验;。

7.甲方需要乙方提供的为完成股份公司设立和股票发行有关的法律服务。

三、双方之责任。

1.甲方应向乙方全面、真实、准确地提供有关情况和有关资料;。

5.乙方对甲方或公司提供的申请文件和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6.对甲方在股票发行、上市工作中需与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协调的工作,乙方应予协助。

四、根据有关规定和并经双方协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万元。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万元,在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万元,余款在甲方股票发行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乙方可为甲方提供的常年法律服务,收费万元/年,顾问合同期限自从_____年___月____日开始。常年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范围如下:

1.开展法律顾问调研工作;组织顾问小组到甲方进行实地调研,了解甲方业务运作模式,审查甲方有关法律文书,关注甲方在合资过程中是否遗留尚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并在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协助甲方妥善解决遗留法律问题。

6.以调解、协商等非诉讼方式帮助甲方追讨欠款;。

7.根据甲方的要求,协助甲方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8.应甲方要求,对甲方人员进行法律培训,在甲方内部开办法律讲座;。

9.为甲方办理律师见证、工商登记、协办公证等法律事务;。

11.接受甲方的委托,担任甲方的代理人,代理各种仲裁、诉讼案件;。

12.办理其他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

五、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如数退还所收费用;如果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或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的履行,乙方不承担未完成约定义务的责任,所收费用不予返还,甲方并应当根据乙方工作量和工作成果支付相应律师服务费。

六、本合同于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事务解决方案(精选19篇)篇十六

依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新三板挂牌转让企业反馈意见,其关注的主要是公司是否如实、详尽地进行了信息披露。由于企业历史沿革中存在的出资瑕疵、股权模糊、财务不规范引发的税务问题、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都会影响股份公司在新三板顺利挂牌。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系统挂牌的条件,给出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案。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实践中拟挂牌转让企业的历史沿革中,曾经有国有企业或者国有创投公司退出的情形,应该特别注意的是投资、退出时是否履行了国有股权投资、退出的法律程序:

(2)、增资扩股时,是否同比例增资,如未同比例增资,是否履行了评估、备案手续;

(3)、退出有没有履行评估、备案,交易是否在产权交易所进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否有予以批准。

2、股份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解决方案。

见作者就本问题的专门论述。

3.股份公司股东以无形资产评估出资的解决方案。

(1)、无形资产是否属于职务成果或职务发明。股东以职务发明或职务成果入股的解决方案、;因为职务发明或职务成果已经评估、验资并过户到公司,这种情况下一般通过减资程序解决。财务上将减掉的无形资产做专项处理,并将通过减资置换出来的无形资产无偿赠给公司使用。

(2)、无形资产出资是否与主营业务相关。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始股东与大学合作,购买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无形资产通过评估出资或者股东自己拥有的所有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通过评估出资,但因为种种原因,公司后来的主营业务发生变化或公司从来没有使用过该无形资产,此行为涉嫌出资不实,应通过减资程序予以规范。

(3)、无形资产出资是否到位。实践中有些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但并未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这种情况可根据中介机构的意见在股改前予以规范即可。

4、公司创业初期找中介公司代验资的解决。

实践中,有一些公司在创业初期有找中介公司代验资的情形,如有此种情形一般的解决方法是:股东到相关的代验资的中介机构将代验资的款项归还,中介机构将公司目前挂账的应收款项收回。如果拟挂牌公司已经将代验资进来的注册资本通过虚构合同的方式转出,或做坏账销掉,则构成虚假出资,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根据审计师给出的意见进行财务处理。

5、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问题的解决。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改制时所得税缴纳问题。改制时,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应区别纳税: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股东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果法人股东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公司所得税率是,应补缴所得税的差额部分。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亏损公司可否上新三板。

亏损公司上新三板挂牌前提是公司的净资产大于等于公司注册资本,新三板没有对拟挂牌公司提出利润要求,一些高科技公司、互联网新型公司,虽然目前处于亏损状态,但销售规模持续增长,投资者看好其前景,应该考虑上新三板。如果亏损公司是传统行业,则上新三板的意义不大。

2、核定征税问题的解决。

核定征税的依据是公司规模小,财务不规范,鉴于上新三板的公司只要两个完整的会计,要上新三板应尽快与税务机关申请调整为查账征税,并达到两个完整的会计后再挂牌。

3、补税问题尽早的解决。

如果公司存在补税问题,应尽早解决,主动规范财务制度,主动补缴税款不会影响公司上新三板,一旦被税务机关核查到,则近期基本无望上新三板。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家族公司的解决方案。

(1)、股改时规范公司的“三会一层”,在董事中适当引进公司管理。

(2)、重视公司“三会”治理制度的实际应用,公司运营应该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执行,尽快适应挂牌后的信息披露要求。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常见的股权不明晰有股权代持、历史上存在的职工持股会、集体企业改制程序缺失、历次股权转让中可能存在的诉讼等。核查股权代持时应向股东说明对公司上新三板挂牌转让的法律障碍,说明信息披露的重要性,虚假信息披露被处罚的风险,诚信在资本市场的重要性。核查中要落实是否签署了股权代持股协议,代持股时的资金来源,是否有银行流水,代持的原因说明,还原代持时应当由双方出具股权代持的原因,出资情况,以及还原后不存在任何其他股权纠纷、利益纠葛。

2、拟挂牌公司是否可以依法办理股权质押贷款。

挂牌前,拟挂牌公司可依法办理股权质押贷款,须履行必要的内部决议程序,签署书面质押合同,办理登记手续,只要不存在股权纠纷和其他争议,原则上不会影响其挂牌。拟挂牌公司挂牌后也可依法办理股权质押贷款,但应该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要求,办理股票质押手续。办理股权质押贷款的股份在股份公司挂牌后,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作者:张学增律师。

法律事务解决方案(精选19篇)篇十七

个人相片。

姓名:

性别:

民族:

汉族。

1982年1月16日。

证件号码:

13937******。

婚姻状况:

已婚。

身高:

183cm。

体重:

100kg。

户籍:

河南洛阳。

现所在地:

河南洛阳。

毕业学校: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学历:

大专。

专业名称:

毕业年份:

工作年限:

职称:

求职意向。

职位性质:

全职。

职位类别:

其他类。

职位名称:

工作地区:

洛阳;。

待遇要求:

0元/月可面议;不需要提供住房。

到职时间:

可随时到岗。

技能专长。

语言能力:

教育培训。

教育经历:

时间。

所在学校。

学历。

培训经历:

时间。

培训机构。

证书。

工作经历。

所在公司: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时间范围:

公司性质:

股份制企业。

所属行业:

电子、微电子技术。

担任职位:

商丘办事处经理。

工作描述:

20从事康佳商丘办事处经理,主要负责200多个客户的管理,13个业务员的调度,以及37个销售人员的管理!使当年商丘区域的销售额度比上涨了20。

因工作需要被派遣到洛阳区域负责洛宁,宜阳,伊川的业务工作,主要负责客户的管理与渠道的开发。

注:本人有c1驾照可以驾驶小型轿车。

离职原因:

所在公司:

郑州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时间范围:

10月-206月。

公司性质:

股份制企业。

所属行业:

家电业。

担任职位:

片区业务经理。

工作描述:

主要负责在终端卖场进行产品销售,连续两年在洛阳经营部销量第一,河南省分公司销售前三。

被调遣到郑州分公司做河南省市场督导,主要负责河南省区域的.培训与终端卖场的布展,以及促销活动的策划与实施,半年后回洛阳经营部担任市场部工作,负责洛阳地区的市场管理培训,终端布展,和县乡的产品培训以及促销活动的策划与实施。

10月被派遣到洛阳经营部三门峡办事处做市场部主管,业务主管,主要负责义马,灵宝,卢氏,陕县的业务工作,负责客户的管理以及进销存。并且兼任三门峡地区的市场部经理工作,主要负责三门峡地区的布展和销售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策划并实施促销活动。

离职原因:

其他信息。

自我评价:

只要思想不滑坡,办法总比困难多这句话在我大学毕业后伴随了我整整的销售生涯,不管做什么事情根基是源头,打好根基,脚踏实地才能有更高的梦想,有梦想我们就要去实现。

发展方向:

市场商场就是战场,10年的销售不算什么,未来还有更远,没有做不到的,只有想不到的!

其他要求:

联系方式。

法律事务解决方案(精选19篇)篇十八

a、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b、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修订),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因此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实际上指的是两个完整的年度。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审计报告的有效期6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个月)。

改制基准日---------申报基准日(1月31日、2月28日、3月31日、4月30日、5月31日、6月30日、7月31日、8月31日、9月30日、11月31日、12月30日)。

(二)改制时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税务问题。

改制时,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

(1)自然人股东。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暂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先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资然后再股改?)。

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2)法人股东。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虽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但法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法人股东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时,法人股东需要补缴所得税的差额部分。

(三)亏损公司是否可以改制并在新三板挂牌转让。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公司股改时,股东出资已经全部缴纳,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需要(1)减资或者股东通过(2)溢价增资、(3)捐赠(税务问题)的方式弥补。

关于净资产折股方法,除公司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相关法规并没有对净资产折股比例做出规定,实践中,股改折股比例高于1:1(1元以上净资产折1股)。

(四)未成年人可否成为公司股东问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7〕131号):

《公司法》对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接班人问题--------------遗产税(家族控制企业一并考虑股权结构的调整,既考虑接班人问题,也考虑遗产税的问题)。

注:未成年人股东通过继承取得公司股份------------------公证。

(六)公司以自有资产评估调账转增股本问题。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11条第(10):“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50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净资产价值应作为国有资产折股和确定各方股权比例的依据。注册会计师对准备实行股份制企业的财务和财产状况进行验证后,其验证结果与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不一致需要调整时,必须经原资产评估结果确认机关同意。

处理方案:

1、晨光生物——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部分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追溯调整计入其他应收款中应收股东的款项。股东按照出资比例用现金补足。

2、皖通科技——司以自有无形资产评估增值,全体股东按比例共享,无形资产已经摊销完毕,公司的净资产已由未分配利润予以充实。

(七)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契税、营业税、土地增资税处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42号)。

3、《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1995年5月25日财税字[1995]48号)(通过房产出资方式处理无关联房产的方案?)。

(1)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吸收合并)。

(八)企业改制重组有关个人所得税处理。

1、《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7号),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九)企业改制重组有关股权支付特殊税务处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1、以股权收购方式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

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十)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问题、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土地问题。

根据国务院2006年8月3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工业用地必须走“招拍挂”程序。

2006年8月31日之后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仅限于《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的规定,按以下几种方式处理:

(1)由于城市规划调整、经济形势发生变化、企业转型等原因,土地使用权人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国有承租工业用地补办出让,符合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2)政府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拟安置的工业项目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和城市规划功能分区要求,尽可能在确定的工业集中区安排工业用地。

因此,对于2006年8月31日之后,企业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招拍挂方式,否则属于违法取得的。

(十一)代验资问题。

实践中,有些公司在创业初期存在找中介公司进行代验资的情形,也有一些从事特殊行业的公司,相关法律规定注册资本达到一定的标准才可以从事某些行业或者可以参与某些项目的招投标而找中介公司进行代验资的情形。该等情形涉嫌虚假出资,大部分企业在财务上处理该等问题时,验资进来的现金很快转给中介公司提供的关联公司,而拟挂牌公司在财务报表上以应收账款长期挂账处理。该等情况的解决方案,一般是公司股东找到相关代验资的中介,由股东将曾经代验资的款项归还给该中介,并要求中介机构将公司目前挂的应收账款收回。如果拟挂牌公司已经将代验资进来的注册资本通过虚构合同的方式支付出去,或者做坏账消掉,则构成虚假出资,该等情形,中介机构需要慎重处理,本着解决问题,规范公司历史上存在的法律瑕疵,在公司没有造成损害社会及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公司应当根据中介机构给出的意见进行补足,具体应当以审计师给出的意见做财务处理。

(十二)国有股权的鉴定。

《企业国有资产法》。

1、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2、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其他法律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

(十三)国有股投资的决策程序问题。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第三十三条规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十四)国有股投资与退出问题。

《企业国有资产法》。

注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非国有控股企业涉及企业国有股权变动的资产评估,应进行评估核准或备案。

评估备案产权交易所交易。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应当评估而未评估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以及未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十五)无形资产出资问题。

a、无形资产是否属于职务成果或职务发明。

如果属于股东在公司任职的时候形成的,无论是否以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出资,股东都有可能涉嫌利用公司提供物质或者其他条件完成的该等职务成果(职务发明),该等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应当属于职务成果(职务发明),应当归属于公司。

b、无形资产出资是否与主营业务相关。

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始股东与大学合作,购买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无形资产通过评估出资至公司,或者股东自己拥有的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后来因为种种原因,虽然评估出资至公司,但是公司后来主营业务发生变化或者其他原因,公司从来没有使用过该等无形资产,则该等行为涉嫌出资不实,需要通过减资程序予以规范。

c、无形资产出资是否已经到位。

实践中,有些企业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至公司,但是后续并未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该等情形一般可根据中介机构的意见在股改前整改规范即可。

(十六)无形资产出资瑕疵规范。

a、如果职务成果或者职务发明已经评估、验资并过户至公司,此种情况下,一般的做法是通过减资程序规范,财务上将已经减掉的无形资产做专项处理,并将通过减资置换出来的无形资产无偿赠送给公司使用,但是此种情况下,该等无形资产研发费用不能计提。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有些地方工商登记部门允许企业通过现金替换无形资产出资处理无形资产出资不规范问题。但是大部分工商登记部门因为法律上没有相关规定的原因,拒绝公司通过现金置换无形资产出资的方案,但是减资是公司法允许的方案,工商登记部门容易接受,但是不能进行专项减资,即专项减掉无形资产,但是会计师可以在减资的验资报告进行专项说明公司本次减资的标的是无形资产。

(十七)股权代持、股权转让瑕疵问题。

股权不明晰比较常见的有股权代持、历次股权转让中可能存在的诉讼等等。

股权代持的核查首先要从公司股东入手,向股东说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股权代持对公司上新三板挂牌转让的法律障碍,说明信息披露的重要性,阐述虚假信息披露被处罚的风险,说明诚信在资本市场的重要性。

如果股东能够自己向中介机构说明原因,一般情况下,中介机构可以根据股东的说明进一步核查,提出股权还原的解决方案。

核查中需要落实是否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代持股权时的资金来源,是否有银行流水,代持的原因说明,还原代持时应当由双方出具股权代持的原因,出资情况,以及还原后不存在任何其他股权纠纷、利益纠葛。如果股东未向中介机构说明,中介机构自行核查难度较高,但是还是可以通过专业的判断搜索到一些蛛丝马迹,如该股东是否在公司任职,是否参加股东会,是否参与分红,股东是否有资金缴纳出资,股东出资时是否是以自有资产出资,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访谈,了解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基本情况等。

(十八)职工持股会清理问题。

3、转让出资的职工与受让出资的职工或投资人签署《出资转让协议》;

4、受让出资的职工或其他投资人支付款项。

职工持股会清理的难点。

1、职工持股会人数众多,一一清理,逐一签署确认函或者进行公证,难度较大;

2、部分职工思想和认识不统一,不愿意转让出资;

3、部分职工对于出资转让价格期望值较高;

6、部分职工与拟挂牌公司存在法律纠纷,不愿意配合职工持股会的清理。

案例:章丘鼓风机职工持股会清理、绿地集团职工持股会清理方案。

职工持股会历次股权转让和职工持股会清理过程中,股权转让履行的决策程序,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职工持股会的清理过程是否合法合规,股权转让是否真实、自愿,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十九)职工持股会清理案例(绿地集团借壳上市)。

(二十)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关联方的认定)。

1、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1)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2)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2、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二十一)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处理方式。

a、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做出合理解释。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及做出的承诺。

b、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最近两年内是否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或者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以及为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发生所采取的具体安排。

c、申请挂牌公司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并说明相应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允性、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安排等。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最近两年股利分配政策、实际股利分配情况以及公开转让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二十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挂牌公司控制权:

1.为挂牌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通过实际支配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三)重大违法违规的认定。

《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中没有鉴定什么是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违法违规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实践中律师需要自行判断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但是律师一般都比较谨慎,需要企业到相关行政机关开具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文件。行政机关在处理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比较谨慎,开具的文件也趋向规范化、格式化。

比如,企业因发票丢失、财务不规范等原因被税务部门处罚几百或者几千元,或者上万元,如何判断是否属于重大处罚呢?在相关行政法规中有一个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一般在行政处罚中适用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即便是行政处罚机关出具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律师也要慎重做出判断。

对于相关行政处罚中,处罚金额不大,如低于10万元,未出现情节严重的事项,明确为一般行政处罚,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或者行政处罚并非针对公司主营业务做出的行政处罚,律师一般均可以自行做出判断。实践中相关行政处罚机关亦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具属于一般行政处罚、或者适用简易程序处罚、或者情节轻微的处罚,该等情况下,律师基本上可以判断是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行为。

(二十四)历史上存在集体企业改制、清理挂靠问题。

1、《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企业产权界定工作小组)。

(1)进行产权界定。

(2)依法审计、资产评估。

(3)产权交易所交易。

(4)产权主体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5)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认定。

3、《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红帽子企业)。

(1)按照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政策规定,对企业现有资产、负债、权益进行认真界定,由各投资方签署界定文本文件,据此由清产核资机构出具产权界定的法律文件,划清投资来源或出资人,明确财产归属关系。

(2)对经核实为私营或个人性质的企业,由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限期办理变更企业经济性质和税务登记。

(二十五)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关注要点。

1、《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如申请转变为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

2、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10号令第57条,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4、(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十六)红筹拆除问题。

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真外资还是假外资(假外资的拆除问题)外汇补登记(非特殊目的公司,不处罚或者处罚金额较小,出具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零对价格(按照注册资本转让,与税务机关沟通税务)。

(1)补税风险(部分保留外资成分,转给真外资)。

(2)外汇补登记(特殊目的公司、非特殊目的公司)。

(二十七)社保、公积金的合规性问题。

1、特别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该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对于企业雇佣的农村户籍员工,如果其已经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再为员工缴纳该险种,但是应该根据该员工在农村参加该险种缴费情况给予补偿。

2、企业如果要在新三板挂牌,需要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并开具合规证明。对于农村户籍员工,如果企业已经为其解决食宿问题(如提供员工宿舍、补贴员工租赁房屋的租金等方式),可以瑕疵披露并由大股东兜底承诺。

3、通过人才服务机构代缴社保、公积金可以有效解决公司异地员工缴纳社保、公积金问题。

(二十八)劳务派遣的合规性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66条有关劳务派遣员工的使用的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1)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2)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3)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3、其他方式规避(特殊行业)。

案例:广州卡奴迪路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九)独立性问题。

五独立:即资产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资产独立:挂牌公司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或干预公司对资产的经营管理。

人员独立:挂牌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挂牌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挂牌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挂牌公司的工作。

财务独立:挂牌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机构独立:挂牌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挂牌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挂牌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挂牌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业务独立:挂牌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挂牌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三十)业务与技术的合规性问题。

因为新三板并未对拟挂牌企业提出利润要求,但是如果拟挂牌企业持续处于亏损状态,其挂牌的意义不大,一般中介机构也不会鼓励此类企业到新三板挂牌转让。如果企业为了申请政府补贴或者银行授信贷款或者存在侥幸心理去融资,是完全没有必要的,企业不但要付出一定的成本,而且随着新三板规模的扩大,投资人投资成熟,只有优质的企业才会受到投资人青睐。

申请挂牌公司应遵循重要性原则披露与其业务相关的关键资源要素,包括:

(1)产品或服务所使用的主要技术。

(2)主要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和时间、实际使用情况、使用期限或保护期、最近一期末账面价值。

(3)取得的业务许可资格或资质情况。

(4)特许经营权(如有)的取得、期限、费用标准。

(5)主要生产设备等重要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成新率或尚可使用年限。

(6)员工情况,包括人数、结构等。其中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应披露姓名、年龄、主要业务经历及职务、现任职务与任期及持有申请挂牌公司的股份情况。核心技术(业务)团队在近两年内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披露变动情况和原因。

(7)其他体现所属行业或业态特征的资源要素。(高新技术企业合规问题)。

法律事务解决方案(精选19篇)篇十九

新三板目前审核重点在拟挂牌企业是否如实、详尽的进行披露,瑕疵披露是可以接受的,尚未有因为存在重大法律问题被劝退的情况,实践中中介机构主要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关注以下法律问题: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一)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1)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

(3)《公司法》修改(200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股份公司,须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律师提示特别关注:

实践中上新三板的企业多为高新技术企业,很多企业存在国有创业引导基金前期投资的情况。

所以要特别关注国有创投公司投资公司时是否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1、投资时,是否经有权部门履行了决策程序,是否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2、增资扩股时,是否同比例增资,如未同比例增资,是否履行评估备案手续。

3、退出时是否履行了评估备案,是否在产权交易所进行了交易。

2.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1)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律师提示特别关注:

实践中上新三板的企业多为高新技术企业,很多企业创立时存在股东以无形资产评估出资的情况。

1、无形资产是否属于职务发明。

如属于职务发明,则涉嫌出资不实问题,需要用现金替换无形资产出资。

2、无形资产出资是否与主营业务相关。

实践中,有些企业创始股东购买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无形资产通过评估出资至公司,但是主营业务从未使用过该无形资产,则该等行为涉嫌出资不实,需要通过现金替换无形资产出资。

3、无形资产出资未过户至企业。

实践中,有些企业股东拿无形资产出资至公司,但是并未办理过户手续。(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3)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二)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

(三)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律师提示特别关注:

1、改制动用资本公积的问题。

大部分情况下的改制,公司注册资本都会有所提高,由于动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需要缴纳所得税,公司通常更愿意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资本公积都可以转增股本,通常只有“资本溢价”可以转增股本,而像资产评估增值记入的“其他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以及“接收捐赠资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则不可以转增股本。

2、改制时所得税缴纳问题。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虽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但法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法人股东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时,法人股东需要补缴所得税的差额部分。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一)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二)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律师提示特别关注:

因为新三板并不未对拟挂牌企业提出利润要求,但是实践中挂牌的企业基本上都实现了盈利,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做成盈利而虚构部分业务合同。建议公司不要为了做盈利而虚构合同,得不偿失。

1.公司业务如需主管部门审批,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2.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三)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1.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

2.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公司不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并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财务报表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应全文披露审计报告正文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注册会计师对强调事项的详细说明,并披露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处理情况,说明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是否重大、影响是否已经消除、违反公允性的事项是否已予纠正。律师提示特别关注:

实践中上新三板的企业多为创业型企业,部分企业在报告期存在核定征税问题。

1、尽快根据会计师的意见调整为查账征收。

2、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

3.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一)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三会一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证明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

1.公司依法建立“三会一层”,并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规定建立公司治理制度。

2.公司“三会一层”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规范运作。在报告期内的有限公司阶段应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3.公司董事会应对报告期内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进行讨论、评估。律师提示特别关注:

实践中拟上新三板的企业公司治理相对较弱,部分企业尚未建立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成员主要为家族成员。

1、建议在股改的时候规范公司的三会一层,存在家族成员控制董事会情形的,适当引进公司管理层或者外部董事。

2、重视公司三会治理制度,公司经营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执行,提早适应挂牌后的信息披露要求。

(二)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1.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对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2)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律师提示特别关注:

1、凡是被罚款以上的处罚,均需要处罚机关出具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

2、关注税务处罚、工商、环保处罚。

3、董监高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信用记录良好,不存在失信行为。

(3)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事处罚;

(2)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界定参照前述规定;

(3)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律师提示特别关注:

1、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是否设立过其他公司或者在其他公司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而该公司可能因为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董监高被列入黑名单而不能在拟挂牌企业担任董监高及法定代表人)。

(三)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如有,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律师提示特别关注:

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清理、归还,并出具规范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函等。

(四)公司应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相关会计政策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1、是否存在股权代持。

如存在股权代持,核查股权代持的原因,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协议,并根据实际情况还原股权代持,并要求相关股东签署不存在股权纠纷的承诺函等。

1、是否存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持股的情况。

2.申请挂牌前存在国有股权转让的情形,应遵守国资管理规定。3.申请挂牌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遵守商务部门的规定。

(二)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是指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依法履行必要内部决议、外部审批(如有)程序,股票转让须符合限售的规定。1.公司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2)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形成的股东超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确认的除外。

2.公司股票限售安排应符合《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三)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权益转让的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的发行和转让等行为应合法合规。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发行和转让行为需符合本指引的规定。

五、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

虽然新三板可以容忍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存在,但是。

1、同业竞争如果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很难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需要实际控制人出具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及做出的承诺,因此,应当避免存在实际控制人同业竞争的问题。

如存在关联交易,需要论证关联方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和持续性,以及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安排。

六、其他有关历史上出资不规范的情形。

1、历史上增资存在代验资问题或者涉嫌抽逃出资情形。

对于拟挂牌企业历史上存在代验资的问题,应当由相关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补足,不应当再继续采用挂账方式处理。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相关法规1.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及适用标准2.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2.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细则。

3.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3.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3.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3.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定向发行规定。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相关法规1.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及适用标准2.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2.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细则。

3.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3.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3.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3.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定向发行规定。

(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指引。

5.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5.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5.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5.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六)申报材料、年费。

6.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6.2关于收取挂牌公司挂牌年费的通知。

6.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材料接收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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