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四川省编导 四川省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优秀10篇)

时间:2023-09-25 作者:GZ才子2023年四川省编导 四川省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优秀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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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编导篇一

作为合格教师,就必须具备一定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教育理论素质、技能素质、身心素质、风度仪表等,同时还必须具备教师职业道德素质。当今社会对教师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积极响应教师素质提升工程的精神,进一步丰富自己的专业知识、提高素质修养,适应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寻找自己身上的不足,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现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我对自己工作、学习制订以下规划:

业务水平方面

1、经常阅读有关教育的基本理论、幼教科研基本知识,加强个人的再学习,勤读书,勤思考,勤总结。了解教育的最新成就和发展趋势及课改方向,用最新的理念来指导平时的教学工作,提高自己专业知识水平。

2、深入学习,树立新的教育理念和思想。不断探索新的教法,在教学中有创新,活动中注重创新意识和兴趣的培养。自己的日常用语和行为举止,进一步树立教育的良好形象。

3、积极参加课题研究、撰写论文或教育教学经验文章、教案设计等,进一步巩固专业思想,不断完善自己的知识、能力结构,提高其实施教育教学的能力。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教育教学研究能力,更新知识,掌握必备的教育技能,提高执教水平。

4、积极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开课活动以及培训活动,虚心向有经验、有特长的教师学习,汲取新思想、新做法。

5、认真进行反思教学,做到边学习、边实践、边交流、边总结,认真写好反思记录,加强教师的研究性学习。加强理论学习,提高认识,努力把时间和精力用在学习、工作和发展上,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二、思想素质方面。

1、思想素质:应具有科学的世界观和积极的人生观,具有科学的教育思想。

2、政治素质:要有坚定的政治信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拥护和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要有政治理论的素养。自觉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邓小平理论,提高自己的精神境界。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教育方向,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中依法办事,严谨治学、廉洁从教。克服骄傲自满情绪和工作漂浮现象,增强责任心,改进工作作风,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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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编导篇二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修正)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修正)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no:sc060166)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9年3月20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3月20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9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重新公布。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9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工作,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并与发展经济、帮助公民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建立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为 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实施本条例,将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

省、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地区在经费上予以激励的机制;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在经费上予以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奖励专项经费和社会抚养费。

第七条 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本条例贯彻实施不力的地区或者单位,由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进。

第二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工商、公安、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建设、交通、统计、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其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自治的内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 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责任制,落实计划生育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人员,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经常性服务工作,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充分发挥其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其职责和特点,支持和配合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管理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人事、统计、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和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做到少生、优生、优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不得违反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

夫妻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的,不得以此为理由再生育。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五)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七)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八)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十七条 在四川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以及夫妻一方为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外国公民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须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组织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出具的鉴定不能作为依据。

第十九条 将户籍由其他地区迁入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地区居住时间不满两年的,不得依据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申请再生育。

女方户籍在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地区,因婚姻关系在其他地区居住两年以上的,不得依据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申请再生育。

第二十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到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凭证享受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发给生育服务证,做好生殖保健服务。

第二十一条 夫妻申请再生育的,经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从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60 日内(需作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者鉴定期间除外),发出是否批准生育的书面通知,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逾期没有送达书面通知的,视为批准。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除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者外,应当有4年的间隔时间。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提倡和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非意愿妊娠或者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经婚前医学检查,诊断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绝育手术。

第二十三条 保障育龄夫妻享有获得避孕、节育指导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指定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与农村人口中的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使用国家发放的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孕情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绝育手术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治疗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农村人口由各级财政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列入财政预算解决;城镇人口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生育保险或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报销。未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地方财政负担。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经批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提供。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盈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取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有关的设置标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申请注册,并在经批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执业。

第二十八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实,并到指定的机构接受鉴定或者手术。

第二十九条 施行绝育手术后,因子女死亡、再婚等特殊情况允许再生育的,凭所在单位证明,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施行吻合手术。

第三十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鉴定为并发症的,在治疗期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农村人口由基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优待。

第三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之外的其它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二条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

第三十三条 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子女的夫妻,已采取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式两份,夫妻双方各持一份。

第三十四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子女如系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优待。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奖励专项经费由政府拨款、社会抚养费、社会捐助等组成,用于奖励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奖励专项经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条 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根据当地或者单位的经济条件,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总和为5元至10元,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8周岁止。奖励金由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50%。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开支;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的奖励金在经营成本中列支;一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另一方为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或者农村人口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给;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的奖励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可多划一人宅基地。

(三)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 (但加发后的比例不得超过100%);企业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根据有关规定增发养老金。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三十八条 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变化后未再生育和未收养子女的一方或者双方,凭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有关奖励和优待。

第三十九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过批准再生育的,应当在领取生育证时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从批准次月起,停止享受有关的奖励和优待。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四)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五)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七)索取、收受贿赂的;(八)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奖励专项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九)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十)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

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三)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四)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收养他人子女期满六个月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依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书面决定。

第四十五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分期缴纳。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外,还应当取消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优待,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退证者,由发证机关宣布所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应当退回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纳入社会抚养费一并征收。

第四十七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宣布其证明无效;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应当追究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或者经办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二)侮辱、诽谤、殴打执行计划生育公务的人员的;(三)扰乱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按本条例作出的计划生育处罚决定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制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编导篇三

8月24日到26日我作为荥经县第二届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参加了县教育局举办的“暑期教师集中培训”。我珍惜这次学习的每一天,不放过学习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无论是有关教育教学理念的讲座,还是走进课堂,听优秀教师给我们展示的说课……自始至终,我都在努力地学习,用心地思考。

在本次培训中有幸让我们听到了教育界的专家、学者对教育方面的前沿的思考、精辟的理论、独到的见解,对生活、对工作、对事业、对学生独特的感悟,激起了我内心中的想法,触及到我思想的深处,我一次次禁不住问自己我该怎样做、做什么样的教师能适应现代教育的发展,怎样做一名优秀的教师。从他们身上,我学到的远不只是专业的知识和做学问的方法,更多的是他们执著于教育事业、孜孜不倦、严谨勤奋、潜心钻研、尽心尽责的那种热爱工作,热爱生活的高品位的生命形式;作为一个学者,他们那闪光的人格魅力令我震撼!让我感染!学生教学管理如何做?多年来的辛苦探索,留下太多的茫然与困惑!在教学过程中,无论是教育教学的相关讲座,还是专业知识的授课,无论给我们上课的是知名教授,还是普通的老师,没有一个不是兢兢业业的。这些,让我开阔了眼界,拓宽了思路,转变了观念,促使我站在更高的层次上反思以前的工作,更严肃地思考现在所面临的挑战与机遇,更认真地思考未来的路如何去走。在这里就如何提高教师素质,从听取的报告中浅谈几点自己的感悟。

一、教师必须多读书、丰富自己的知识、提高自己的修养

教师需要的不仅仅是书本上的专业知识、更需要的是渊博的知识、教育的智慧,我们要改变的是过去的老师的形象,我们要做一个有智慧、有爱心、让自己快乐也要让学生快乐得人,要想让自己的课讲的更好,更加的吸引学生。就必须提高自己的个人素质。有一句话讲的非常好。“什么是教育?教育首先就是爱。爱他的学生,没有爱的教育不是真正的教育,培养对学生的爱就是要帮助他(帮助学生克服成长的障碍,帮助他就要成全他,成全他拥有美好的生活,获得走向幸福的能力)”教授的一个个独特的观点真的是引起了我深深的思考,我们在面对学生的时候过多的关注的使学生的成绩,学生在繁重的学业负担下似乎也变得麻木,没有动力,如果我们能让学生感受到他今天的努力就是明天获得美好生活的能力,拥有幸福的能力,那学生就会更多的发挥他们主动自觉的一面;一个素质好的老师,讲课再差也差不到哪去。一个素质差的老师,讲课在好也好不到哪去。只有课堂上的生动语言和有深度的提问才能吸引学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只有提高了自己的文学修养,才能讲出生动的一课。听到了教授的报告,才知道如何成为一名优秀的教师。首先的一点是必须要多读书,读好书。

二、尝试多种教学方法,改变课堂,创造多彩课堂.

教师必须在各个方面提高自己,尤其是在教学方面,一个优秀的教师不会上课单一,而是要有多种多样的课堂方式。只有形式多样的课堂,才能更好的吸引学生,让学生喜欢上课,从而在各个方面提高自己的水平。专家在讲座中说:一堂课下来,教师一定要明白在教学生什么,学生发展了没有,改变了没有,学生走出教室与走进教室有无变化?这就要求我们教师在备课的时候绝对不仅是在备教材,更多的是要关注学生,关注学生能学会什么,是否发展了。这也就要求我们的教学是面向全体的教学,我们的教学要采用更多的学习方法、教学方法,这里说的方法也不仅仅是单纯表面意义的活跃,而是要看课堂有没有深度,好的课堂应是有生成感,推进感的课堂,教师不仅仅准备给学生什么样的挑战,还要看学生能提升什么,突破什么?我们要使课堂变成思维的舞蹈者。同时我们还应该在科学的理念指导下改革教学方法的。老的教学方面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社会的需求了,同时也不可能满足我们新一代的学生了。作为当代的老师不能只满足目前的状态,应该从现在开始学会适应社会、适应学生,应该在科学的理念指导下,改变教学方方法。不能只是单纯的像以前那种教学的方法,我教你学,也不管学生会不会。

三、教师要理解孩子、尊重孩子,要有大学立场。

孩子是个独立人格的人,他有自己的兴趣、爱好、要求、愿望。老师要尊重孩子,平等地对待孩子。智慧的教师要把自己当成学生,把学生当成自己,把学生当成学生,要有大学立场。对孩子说话的音量要适中,不要大嗓门;尽可能蹲着和孩子说话,用商量的口吻提出建议。如“我认为你这样做比较好”,并让孩子明白这样做的理由和益处,这时孩子会自觉地按你的要求去做。要尊重孩子探究和认识周围世界的特点,接纳孩子的错误,不要用相同的尺度去衡量所有的孩子,应给于他们更多的独立和自由,关爱和接纳每一个孩子,使孩子不断感受到和体验到老师对自己的关注、喜爱、鼓励和支持。

四、教师要学会终身学习。

新时代、新知识、新课程都要求教师树立终身学习的目标,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学习不仅仅只专业方面,要扩充到各个领域,不断的提升自身的修养和素质。首先必须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把不断学习作为自身发展的源泉和动力。其次,教师应把学习贯彻在自己的教学实践中,将学习与实际教学结合起来,努力探索新的教育教学方法。再次,在丰富自身专业知识的同时,广泛涉猎各种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从而更好地适应教学的需要,通过总结经验,提高自身,向更完善的目标努力。最后,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通讯技术,不断扩大学习资源和学习空间,及时了解专业领域以及其他领域的最新发展动态,注重与其他教师的合作探讨,教师要秉承终身学习的教育理念,以适应教育改革的浪潮。

四川省编导篇四

第二十条中央财政通过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渠道,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经费支持,带动地方建立健全教师培训经费投入长效机制。

第二十一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教师国家级培训任务,统筹分配、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明确重点支持方向、目标任务和开支范围,系统规划、科学设置“计划”项目。严格执行《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当地物价水平、人力资源成本等因素,按照各地培训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项目经费使用标准,及时足额将项目经费下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二条中央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补助教师培训(企业实践)期间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设备租赁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

第二十三条职业院校要保障参训校长和教师的合法权益。校长、教师参训期间,享受学校在岗人员同等工资和福利待遇,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二十四条各省(区、市)、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经费管理,落实经费审计和预决算制度,严格经费报销,确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用于弥补其他资金缺口,不得以管理费等名义截留、挪用。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训教师收取额外费用。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相关要求,厉行勤俭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四川省编导篇五

作为合格教师,就必须具备一定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教育理论素质、技能素质、身心素质、风度仪表等,同时还必须具备教师职业道德素质。当今社会对教师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积极响应教师素质提升工程的精神,进一步丰富自己的专业知识、提高素质修养,适应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寻找自己身上的不足,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现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我对自己工作、学习制订以下规划:

业务水平方面

1、经常阅读有关教育的基本理论、幼教科研基本知识,加强个人的再学习,勤读书,勤思考,勤总结。了解教育的最新成就和发展趋势及课改方向,用最新的理念来指导平时的教学工作,提高自己专业知识水平。

2、深入学习,树立新的教育理念和思想。不断探索新的教法,在教学中有创新,活动中注重创新意识和兴趣的培养。自己的日常用语和行为举止,进一步树立教育的良好形象。

3、积极参加课题研究、撰写论文或教育教学经验文章、教案设计等,进一步巩固专业思想,不断完善自己的知识、能力结构,提高其实施教育教学的能力。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教育教学研究能力,更新知识,掌握必备的教育技能,提高执教水平。

4、积极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开课活动以及培训活动,虚心向有经验、有特长的教师学习,汲取新思想、新做法。

5、认真进行反思教学,做到边学习、边实践、边交流、边总结,认真写好反思记录,加强教师的研究性学习。加强理论学习,提高认识,努力把时间和精力用在学习、工作和发展上,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二、思想素质方面。

1、思想素质:应具有科学的世界观和积极的人生观,具有科学的教育思想。

2、政治素质:要有坚定的政治信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拥护和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要有政治理论的素养。提高自己的精神境界。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教育方向,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中依法办事,严谨治学、廉洁从教。克服骄傲自满情绪和工作漂浮现象,增强责任心,改进工作作风,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3、职业道德:

(1)、对待教育事业:要把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放在首位。、进一步巩固教师职业道德,在教育教学岗位上自觉加强师德修养,认真学习《教师职业道德》一书,不断完善自己的人格。

(2)、对待学生:热爱学生是教师必备的职业品德。

(3)、对待教师集体:要热爱集体,团结协作、相互尊重和支持、顾全大局。

(4)、对待自己:要学而不厌,勤于进取;为人师表,严于律已,严谨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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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编导篇六

作为教师这个特殊的职业,面临着社会更重的责任。教师的特殊就是要不断的去找寻适合于孩子的教育方法和教育手段。那么,教师自身也应该不断的提高文化水平、政治水平、业务水平、教育水平、专业水平。

一、不断的学习政治知识。

国家在不断的进步,科技在不断的发展。作为教师,也应该去了解中国的国情,国家的教育方针。关注教育改革、教师变化,不断的去适应中国教育事业的变化和变迁。

二、不断提高自身的教育水平。

教育工作是社会上最高境界的工作,也是社会进步的重要工作起点。个人的教育工作能力,往往在孩子的身上就能体现出来。所谓说:什么样的老师教育处什么样的孩子。也就是说:种瓜得瓜、种豆得豆。教育能力是衡量你工作成绩的尺子。教育是神圣的。教师被人们称为“蜡烛”“工程师”。要做一个好教师,就应不断的提高自身的教育水平。

三、不断提高自身的文化水平。

教师的专业知识文化是提高教育水平的基础。教师的专业知识是教育的前提,只有拥有教育的专业知识的能力,才能够去实施教育。专业水平的高低,关系着教育的质量和教育的效果。在实施教育的.同时,专业知识是你施教的原动力。在教育的过程中,孩子的年龄特点和心理特点,是你研究的对象。在研究中,专业知识启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作为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的责任。而作为教师,首先,自己就应该要有丰富的文化知识。俗话说:想要给孩子一碗水,自身要有一桶水。这就说明,作为教师,只有自己有了更多的知识文化,才能更好的传授给孩子们。

四、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我们处在竞争的时代,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不管任何事业单位、任何行业,处处都在竞争中。在这竞争的社会里,教师应不断的、自觉的去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适应工作环境的能力、适应工作中的各项业务。不断的去了解、去深化、去渗透。才能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去。业务能力是你工作走向顶峰的基本。只有努力的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才能更好的奉献于教育事业。

四川省编导篇七

第二十五条教育部对照各省(区、市)年度实施方案,采取匿名评教、专家抽评、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适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考评,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绩效考评标准,提出区域绩效目标、实施期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采取自我评估、匿名评教、专家抽评、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绩效考评。建立专家视导制度,定期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保障项目有序、有效、顺利实施。设立项目咨询与服务电话、电子邮箱,接受对项目实施情况的咨询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职业院校及参训教师要发挥主体作用,积极参与匿名评教、绩效评价等工作,如实反馈项目实施效果。

第二十八条教育部按年度对各地、各项目承担单位工作绩效结果予以公示,作为下一年度任务调整、考核奖励、鼓励宣传的重要依据。

四川省编导篇八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以下简称“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和成效,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教师〔〕1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5号)和国家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以造就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高素质专业化“双师型”教师队伍为总体目标,按照中央引领、地方为主,对接需求、重点支持,协同创新、注重实效,规范管理、确保质量的实施原则,国家明确工作重点,中央财政予以经费支持,示范带动各省(区、市)根据国家要求组织实施相关项目。

第三条“计划”设置职业院校教师示范培训、中高职教师素质协同提升、校企人员双向交流合作三项任务。具体任务是:2017—20,分年度组织职业院校教师校长分层分类参加国家级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和校长办学治校能力;开展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应用型高校教师团队研修和协同创新,创建一批教师专业技能创新示范团队;推进教师到企业实践和设立兼职教师特聘岗位,畅通校企人员双向交流合作渠道。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职业院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建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高等学校附属的高职(专科)学院、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四川省编导篇九

第十五条教育部依托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信息化服务平台和应用软件,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管理和质量监测,加强参训校长、教师统一管理,做到一人一号。组织专家适时开展抽查与指导。依托项目管理机构,对于跨区域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对项目承担单位和学员反映的情况,及时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沟通与反馈。

第十六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和激励制度,制定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加强项目信息化管理,完善参训人员遴选和资格审查制度,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制定教师培训(企业实践)学时(学分)计算办法,如实记录教师培训学时(学分)。实施年度项目承担单位绩效考核结果末位淘汰制。对本地区年度“计划”实施成效进行总结,并报教育部。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项目管理细则,充分调动项目参与部门以及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整合优质资源,健全项目实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设施设备等后勤保障条件;加强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及时主动处理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确保项目任务顺利完成。加强对参训教师出勤、学习表现、作业、培训成果等日常情况考核,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优秀等级比例不超过20%。按年度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提炼、转化、生成课程资源成果。加强安全教育,为参训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职业院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引导支持校长和教师参加培训,把先进教育教学理念、教学方法、专业技能等培训成果进行推广和应用,与本校教学工作实践相结合,切实带动学校教师能力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全面提升。

第十九条教师参加国家级培训且考核合格的,由项目承担单位颁发教育部统一格式的培训结业证书;培训考核等级为优秀的,可优先推荐作为“双师型”名师工作室、教师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等项目主持人。教师培训学时(学分)全部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四川省编导篇十

标准提高了,但教师还是那些,提高教师素质,增强师资队伍成了园所丰富软件的重中之重,我园面对新形式,在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一、以虚换实,写心得、读体会、上观摩。

现代社会节奏变快工作务实,业务学习作为帮助教师提高自身素质的一条途径不再流于形式。在以前业务学习时,大家在一起把新的经验、新的思想、新的教法读一读就行了,左耳进右耳出,一点效果都不起。面对新形式,我们重新把业务学习“拾起来”。不一样的是,教师是否把别人的东西换成自己的东西,把那些最先进的教学方法用于孩子身上。以此,我园的做法是:“以虚换实,写心得、读体会、上观摩”。即每周找出固定的时间学习有关幼儿教育方面的新思想、新经验、新教法,全体教师以自学的形式将那些理论换成自己实实在在的心得、体会,并且每人都要将所体验到的写出来读给全园教师听,还要根据自己的想法上堂有关本次业务学习方面的观摩课。经过一段时间的实验,我发现全园所有教师无论在理论建设还是在教育教学方面都有了巨大进步,这种做法也得到了全园教师的认可。

二、请进走出,多交流、勤动手、重发现。

大家都听说过“坐井观天”的故事,因为青蛙从来都没有跳出过井口,所以它认为天只有井口那么大。作为我们教师如果不走出家门,仅仅依靠书本上学,那么,我们的目光也会变得很狭小。于是,我们提高教师素质的另一新举措便是:“请进走出,多交流、勤动手、重发现”及每月安排一名教师到各知名幼儿园去学习,将别人好的思想做法学回来,每季度举行一次交流会,鼓励大家善搜集勤动手,把学来的东西整理成资料汇编成册,以集体学习的形式帮助大家发现自身的缺陷与不足,取长补短,使我们能够做到以现有的师资力量来迎接日益进步的现代化教学的挑战。

三、与时俱进、搞实验、捉教学、谋发展。

为了在日益激烈的生源争夺战中站稳脚跟,我园在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基础上加紧了各班实验课题的`教育教学工作。如“杨文英语”“艺术与科学启蒙”“幼儿民间艺术教育”“阅读游戏识字”……怎样以教研促教学,以教研谋发展,以教研求进步呢?园领导以远见卓识的目光制定了各种目标。我们在提高教师素质方面的另一做法便是:“与时俱进,搞实验、捉教学、谋发展”。即顺应时代的要求,搞好各种教研课题,以促进幼儿园的各种教育学科,使幼儿受益,让家长放心,为幼儿园谋求新的发展。在我园人人有教研,班班有课题,教师每学期都要以此为提高自身素质的主线,在期末将自己的成果展现出来。

提高教师素质,完善师资队伍,在幼儿园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怎样做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呢?我们还要根据幼儿园自身的要求来不断探求、探索、相信,教师素质提高了,将会给我们的幼儿园带来意想不到的生机!

(本文由《幼教报》授权发布,未经允许其他媒体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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