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诈骗作文 诈骗作文字实用

时间:2023-05-29 作者:储xy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诈骗案篇一

;

王新明合同诈骗案[第1020号] ——在数额犯中,行为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并存且分别构成犯罪的,如何准确量刑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5-08-30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新明,男,1961年9月6日出生,无业。1988年10月因犯/?bid=70" \t "_blank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5月3日因涉嫌犯合同/?bid=95" \t "_blank诈骗罪被逮捕。?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新明犯/?bid=88" \t "_blank合同诈骗罪,向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王新明部分犯罪行为因意志之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2年7月29日,被告人王新明通过使用伪造的户口簿、身份证,冒充房主王叶芳(被告人之父)身份的方式,在石景山区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古城公园店,以出售石景山区古城路28号楼44号房屋为由,与被害人徐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万元,并当场收取徐菁定金l万元。同年8月12日,王新明又收取徐菁支付的购房首付款29万元,并约定余款过户后给付。后双方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王新明虚假身份被石景山区住建委工作人员发现,余款未取得。2013年4月23日,王新明被公安机关查获。次日,王新明亲属将赃款退还徐菁,徐菁对王新明表示谅解。

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新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王新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亲属的帮助下退赔了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王新明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认为王新明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系犯罪未遂的法律适用有误,予以更正。据此,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新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一审宣判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抗诉意见为:王新明的犯罪数额应当为10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即应当以犯罪总数额100万元确定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在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编者注)而原判未评价70万元未遂的事实,仅依据既遂的30万元认定王新明犯罪数额巨大,系适用法律错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支持上述抗诉意见。?上诉人王新明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王新明申请撤回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上诉人王新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未评价未遂70万元的犯罪事实不当,予以纠正。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诈骗犯罪处罚原则的有关规定,考虑王新明合同诈骗既遂30万元,未遂70万元(但可以对该部分减轻处罚),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赔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因素,原判对其量刑在法定刑幅度之内,且抗诉机关亦未对量刑提出异议,故应予维持。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以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支持抗诉意见,酌情予以采纳。王新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王新明撤回上诉,维持原判。?二、主要问题?在数额犯中,行为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并存且分别构成犯罪的,如何准确量刑??三、裁判理由?本案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对于犯罪事实没有分歧,争议的焦点在于,对于行为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并存且分别构成犯罪的,如何准确量刑。这一焦点问题又涉及两个具体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法定刑幅度应当根据犯罪总数额确定,还是根据既遂数额抑或是未遂数额确定?具体到本案中,是根据诈骗总数额100万元确定法定刑幅度,还是根据既遂数额30万元抑或是未遂数额70万元确定法定刑幅度。第二个问题是,在根据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择一重处原则选择法定刑幅度时,对于未遂部分法定刑幅度的确定,是否先行对未遂部分进行从轻或者减轻的评价(从轻情形一般不涉及量刑分歧,故本文仅论述减轻情形)。具体到本案中,就是在确定诈骗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时,是先进行减轻选择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法定刑幅度,还是先选择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法定刑幅度再考虑未遂情节。?(一)刑法分则未对未遂犯单独设置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在既未遂并存且均单独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首先应当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就未遂部分比照既遂犯确定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具有量刑情节及确定未遂部分法定刑幅度的双重功能,是对以既遂形态设置的法定刑幅度的补充?我国刑法分则关于法定刑幅度的设置,是以犯罪既遂形态为前提的。对于未遂犯,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①但刑法分则并未单独就未遂犯另行设置法定刑幅度,以与既遂犯的法定刑幅度区别开来。为此,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往,在全案只有未遂或者既未遂并存但既遂部分不够人罪标准,或者既未遂并存且均单独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先按照犯罪(总)数额确定法定刑幅度,然后认定全案未遂,将未遂作为量刑情节,比照既遂犯确定从宽的幅度,决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这一过程中,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基本上是作为量刑情节对待,是在法定刑幅度、量刑起点以及基准刑确定之后对未遂情节的评价。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 1年3月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诈骗案件解释》)第六条规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根据该规定,对于诈骗既遂、未遂并存且均单独构罪的,在确定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之前,应当就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也就是说,首先需要确定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的法定刑幅度。鉴于刑法分则中的法定刑幅度是针对既遂犯设置的,未遂部分并无直接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这就给如何确定未遂部分的法定刑幅度带来了问题。(下文拟对《诈骗案件解释》第六条规定的合理性以及理解与适用问题进行阐释。)我们认为,要准确理解与贯彻执行《诈骗案件解释》的上述规定,在既未遂并存且均单独构罪的情况下,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应当依照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与未遂部分对应的既遂形态(既遂犯)进行比较,决定是否对单独构罪的未遂部分减轻处罚,进而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在这一过程中,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发挥的并非是量刑情节功能,即并非是在确定法定刑幅度、量刑起点、基准刑后对全案适用,而是在量刑起点确定之前针对未遂部分法定刑幅度确定过程中适用。也就是说,对于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不能仅仅理解为对全案适用的未遂量刑情节,在既未遂并存且单独构罪的情况下,还有必要理解为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的原则,进而作为我国刑法分则以犯罪既遂形态设置法定刑幅度这一原则的补充。唯其如此,才能将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具体案件中全面贯彻到位。据此,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具有双重功能:在全案认定未遂的情况下,该规定的具体适用体现为未遂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功能;在全案认定既遂但未遂部分单独构罪的情况下,该规定的具体适用体现为在确定未遂部分法定刑幅度过程中对对应既遂犯法定刑幅度的调节功能。①?(二)既未遂并存且分别构成犯罪的应当贯彻择一重处的原则,不能以犯罪总数额或者一概以既遂数额确定法定刑幅度?在《诈骗案件解释》出台之前,对于数额犯,实践中一直以既未遂的总数额作为犯罪数额,进而确定全案的法定刑幅度,将未遂部分作为未遂情节对全案适用。②根据犯罪形态的一般理论,在既未遂并存且既遂部分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由于部分行为已经既遂且构成犯罪,整个犯罪就已经既遂,就不存在未遂的问题。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部分行为已经既遂且既遂部分已经达到定罪数额标准,仅因存在未遂部分又认定整个犯罪属于未遂的理论困境,同时避免因对全案运用部分行为未遂的未遂情节减轻处罚导致量刑畸轻的问题,《诈骗案件解释》第六条确定了不以既未遂累计的犯罪总数额确定法定刑幅度,而以既遂部分和未遂部分分别对应的法定刑幅度择一重处的处理原则。?③上述择一重处的处理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有关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刑事案件,盗窃刑事案件等司法解释中均有规定。据此,尽管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办理合同诈骗案件是否贯彻这一原则,但按照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对于同类问题应当同样处理的惯例,处理其他既未遂并存的案件时,在既遂数额、未遂数额均达到定罪标准的情况下,也应当贯彻这一处理原则。即比较既遂数额、未遂数额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在较重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对于数额犯的法定刑幅度的选择,根据《诈骗案件解释》出台之前的一贯思路,以既未遂累计的总数额即全案的犯罪数额确定法定刑幅度,因此确定法定刑幅度的数额与全案犯罪(总)数额是一致的。但在《诈骗案件解释》出台之后,确定法定刑幅度的数额与犯罪(总)数额必须区别开来。在只有既遂或者只有未遂的情况下,确定法定刑幅度的数额与犯罪数额是一致的,但是在既未遂并存的情况下,确定法定刑幅度的数额不再是既未遂累计的犯罪(总)数额,而是既遂部分的犯罪数额或者未遂部分的犯罪数额。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类情形:?1.全案只有既遂或者只有未遂的。这种情况下,不存在既未遂并存,所以确定法定刑幅度的数额与全案犯罪(总)数额是一致的。?2.既未遂并存但只有一者符合定罪条件的。这种情况下,不单独构罪的既遂部分或者未遂部分并不存在确定法定刑幅度的问题。确定法定刑幅度的数额为单独构罪的既遂数额或者未遂数额,与既未遂累计的全案犯罪(总)数额不一致。?3.既未遂并存二者均单独符合定罪条件的。这种情况下,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均对应相应的法定刑幅度。根据《诈骗案件解释》的规定,全案的法定刑幅度根据二者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中较重的确定;在二者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一致的情况下,“以既遂处罚”,即根据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全案的法定刑幅度。此时,决定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数额并非全案犯罪(总)数额,分别是既遂部分数额或者未遂部分数额。?4.既遂未遂并存,均未单独构罪但总数额符合定罪条件的。对于这种?情况能否作为犯罪处理,目前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3月公布的《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了明确。该解释第二条规定:“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对于这种情况,根据既未遂累计的犯罪(总)数额确定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并认定全案具有未遂情节,犯罪(总)数额与确定法定刑幅度的数额是一致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该种处理方式仅仅适用于解决既未遂均不够定罪条件但总数额已够定罪条件的入罪问题,只涉及第一刑档。如果未遂部分已经达到第二量刑档次,则依据上文的第二种处理原则处理。①?为了表述方便,决定全案法定刑幅度的数额,也就是选择刑罚档次的数额,这里称为“刑档数额”,以便与“犯罪数额”相区别。《诈骗案件解释》出台后,在既未遂并存的情况下,刑档数额与犯罪(总)数额并不完全一致,也不能等同于既遂数额或者未遂数额。在具体案件中,应当根据上述不同情形分别确定刑档数额。?本案中,被告人王新明的合同诈骗犯罪行为既遂部分为30万元,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②对应法定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未遂部分为70万元,在未考虑未遂情节的情况下,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比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重。一审法院仅以诈骗既遂的30万元作为刑档数额,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为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而未与诈骗未遂的70万元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相比较,来确定全案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有失妥当。鉴于本案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均单独构成犯罪,应根据上述所列第三种处理情形,检察机关提出的应当以王新明的犯罪总数额100万元确定法定刑幅度的抗诉意见亦属不当。?(三)对于未遂部分,先进行是否减轻处罚的评价,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比较确定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将未做评价的既遂数额或者未遂数额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在既未遂并存且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重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的情况下,比较难处理的是如何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尽管《诈骗案件解释》第六条规定了既未遂并存时,以分别对应的法定刑幅度择一重的处理原则,但并没有明确如何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以及能否对未遂部分减轻处罚、如何减轻处罚等具体问题。对此,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直接根据未遂部分的犯罪数额确定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与既遂部分比较后,按照择一重处原则确定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如果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重于既遂部分,将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的未遂情节在量刑过程中综合评价;如果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重于未遂部分或者两者一样,则将未遂部分及未遂情节在量刑过程中综合评价。另一种意见认为,未遂部分的未遂情节应当仅适用于未遂部分,不能适用于整个犯罪。应当根据未遂情节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后,即先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进行比较;?前一种意见简单易行,便于操作。该意见仍然是将未遂部分的未遂情节作为包括既遂部分在内的整个犯罪的未遂情节对待,进而对整个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该意见至少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1.在未遂的问题上自相矛盾。根据该意见,对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重于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或者两者一致的,按照《诈骗案件解释》的规定将既遂数额作为刑档数额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但是对于未遂部分犯罪数额对应的法定刑幅度重于既遂部分的,则以未遂部分犯罪数额作为刑档数额确定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在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确定以后,根据量刑规范化的要求,应当以未遂部分犯罪事实为依据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确定后,再体现未遂部分的减轻处罚评价,必然导致将未遂部分的未遂情节作为全案的量刑情节来对待,无论是否考虑既遂部分对量刑的影响,均是对全案进行的减轻处罚,而不是单独对未遂部分的减轻处罚,客观上同样陷入了在认定犯罪已经既遂的前提下又认定全案存在未遂情节的理论困境。?2.如果允许减轻处罚,导致裁量幅度过大,在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差别较小的情况下,容易出现量刑畸轻的现象。该意见的解决思路在未遂部分与既遂部分分别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差别较大的情况下,出现的问题较少。以诈骗罪为例,行为人诈骗既遂部分5000元(北京法院掌握的诈骗罪人罪数额标准为5000元),未遂部分50万元,在没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情况下,无论是认定全案未遂减轻一档量刑,还是先就未遂部分减轻一档后再考虑既遂部分进行量刑,实践中差别并不大。但是在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差别较小的情况下,就容易出现量刑畸轻的现象。同样以诈骗罪为例,如行为人诈骗既遂部分49万元,未遂部分500万元,在没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情况下,因未遂部分对应法定刑幅度重于既遂部分,按照上述意见对全案进行减轻处罚,并不属于对《诈骗案件解释》第六条的适用错误。但考虑到既遂部分非常接近第三刑档(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量刑数额标准,且未遂部分数额远远超过第三刑档的量刑数额标准,上述情形与既遂部分50万元的社会危害性相比较,无疑前者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如对前者能够减轻处罚,而后者却不能减轻处罚,量刑显然不均衡。?我们认为,后一种意见更为妥当。主要理由是:?1.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重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允许减轻处罚,否则在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差别较大的情况下,将导致量刑畸重。同样以诈骗罪为例,如果行为人诈骗50.5万元,其中5 000元既遂.50万元未遂,则需要在诈骗5 000元既遂和诈骗50万元未遂分别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之间择一重处。如果对诈骗50万元未遂部分,确定法定刑幅度之前不进行未遂情节减轻处罚与否的评价,则确定的法定刑幅度为第三量刑档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与诈骗5 000元既遂部分所对应的第一量刑档次(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比较后,对被告人量刑的法定刑幅度则为第三量刑档次,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由于整个犯罪已经既遂,对全案不能适用未遂情节,那么在对既遂部分及未遂部分的未遂情节综合评价后,在没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并排除特别减轻的前提下,从轻幅度再大最低也要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而如果行为人诈骗500万元或者更多,且未遂,即使无其他法定减轻情节,也可以根据未遂情节减轻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然而,就二者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实践中很难作出诈骗500万元(或者犯罪数额更大)未遂的社会社会性比诈骗50万元未遂、5 000元既遂的社会危害性更轻的判断,从而导致后者的量刑畸重。①所以在既未遂并存且单独构罪的情况下,不应认定全案未遂进而对全案进行减轻处罚,但是应当允许在确定与既遂部分比较的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时,先行在未遂部分范围内考虑是否需要减轻处罚。?2.在与既遂部分对应法定刑幅度比较时先行就未遂部分考虑是否减轻处罚,有利于发挥既遂部分对未遂部分从宽幅度过大的限制功能,避免量刑畸轻的现象。在既未遂并存且未遂部分直接对应的法定刑幅度重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的情况下,如上文分析,如果直接以未遂数额作为刑档数额确定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后,再对全案进行是否减轻处罚的评价,可能导致部分案件的量刑畸轻。但将未遂部分的未遂情节先行作出是否减轻处罚的评价.则可以避免量刑畸轻的现象。同样以诈骗罪为例。如行为人诈骗既遂部分40万元,未遂部分100万元,且没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在确定未遂部分100万元应当对应(而非直接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过程中,如不予减轻选择法定刑幅度,自然避免了量刑畸轻情况的发生。但如综合全案其他案件事实,确需进行减轻处罚,按照第二种意见,减轻评价针对的是未遂部分的法定刑幅度,经减轻后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第二量刑档次(即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与诈骗既遂部分40万元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一致,根据《诈骗案件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既遂处罚,也就是以既遂部分犯罪数额作为刑档数额确定法定刑幅度,将未遂部分作为从重因素在量刑中予以考虑,最终判处的刑罚只能重于诈骗既遂40万元对应的刑罚。在此过程中,既遂部分体现出了对未遂部分在量刑上从宽幅度过大的限制功能,从而有利于避免量刑畸轻。?3.避免了在未遂问题上的自相矛盾。对未遂部分在确定与既遂部分进行比较的法定刑幅度过程中进行是否减轻处罚的评价,而不是在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轻重比较后进行是否减轻处罚的评价,将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的评价限定于未遂部分,而非扩展到包括既遂部分在内的全案犯罪事实,从而避免了既认定全案既遂又将未遂部分的未遂情节作为全案未遂情节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起草《诈骗案件解释》的同志在其撰写的相关理解与适用文章中,针对《诈骗案件解释》第六条进行了进一步阐释:“对于此类案件(即诈骗既未遂并存且均单独构成犯罪的案件——编者注),首先要分别根据行为人的既遂数额和未遂数额判定其各自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未遂部分还需同时考虑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后根据比较结果,如果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未遂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为基础酌情从重处罚;反之,如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则以该量刑幅度为基础,酌情从重处罚。”①可见,上述后一种意见与《诈骗案件解释》第六条的精神以及上述负责起草该解释的同志的理解是相符的。?(四)未遂部分的未遂情节在量刑中的具体体现?在量刑规范化工作开展之前,按照“估堆”量刑的方法,似无就未遂部分的未遂情节在量刑中如何体现另行进行探讨的必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关于量刑步骤的相关规定,量刑过程分为三个不同阶段:“(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据此,如果按照前述第一种意见,全案认定为未遂,则将未遂情节在量刑的第三阶段即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过程中进行评价。这里需要探讨的是在既未遂并存且均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如何体现未遂部分的未遂情节。根据《诈骗案件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以及前述后一种意见,在既未遂并存且均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不能全案认定为未遂,未遂部分的未遂情节不再作为全案量刑情节在量刑的第三阶段即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过程中进行评价,而是在前两个阶段进行评价,并且由于决定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刑档数额可能是既遂数额也可能是未遂数额,未遂部分的未遂情节的适用在不同案件中就会出现不同的适用情况,从而需要进行具体探讨。?1.根据既遂数额确定法定刑幅度。在确定量刑起点阶段,首先要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对于既未遂并存且均构成犯罪的,由于决定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刑档数额可能是既遂数额也可能是未遂数额,所以确定量刑起点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既可能是既遂部分犯罪事实,也可能是未遂部分犯罪事实。对于以既遂部分犯罪事实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量刑起点的,未遂部分犯罪事实作为“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根据既遂部分犯罪事实确定的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进而确定基准刑,也就是说,在此过程中,未遂部分犯罪事实连同该部分的未遂情节是作为增加刑罚量的因素即量刑中的从重因素得以体现的,这与将未遂情节作为全案适用的量刑情节进行从宽处罚是截然不同的。?2.根据未遂数额确定法定刑幅度。对于以未遂部分犯罪事实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量刑起点的,未遂部分的未遂情节是在量刑的第一阶段即确定量刑起点阶段进行评价的,由于这里不涉及既遂部分犯罪事实,对未遂部分未遂情节的评价仅仅局限于未遂部分犯罪事实范围内,在该阶段对未遂部分未遂情节的评价类似于全案未遂中对未遂情节的评价。因此,无论是否根据未遂部分的未遂情节对确定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进行减轻处理,未遂部分的未遂情节在该阶段体现的都是对未遂部分犯罪事实的从宽处罚。这与以既遂部分犯罪事实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量刑起点后对未遂部分未遂情节的评价是不同的。?在根据未遂数额确定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过程中,根据《诈骗案件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以及前述后一种意见,在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轻重比较前,需要就未遂部分的未遂情节对未遂数额直接对应的法定刑是否减轻进行评价。这里需要区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不予减轻选择法定刑幅度。在这种情形中,未遂部分的未遂情节并未在法定刑幅度确定过程中得到实际体现,仅仅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一部分在确定量刑起点过程中予以评价。第二种情形是予以减轻选择法定刑幅度。在这种情形中,未遂部分的未遂情节在法定刑幅度确定过程中得到了实际体现,但由于这种体现限于法定刑的减轻选择,未遂情节究竟从宽到何种程度并未完全体现,因此,要就未遂情节进行完全评价,在选择减轻法定刑之外,还需要在之后确定量刑起点的过程中,将其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一部分进行评价。在这一过程中,对未遂部分的未遂情节进行了两次评价,但并不属于重复评价,只有将两次评价结合起来,才能对未遂部分的未遂情节评价充分。?本案中,被告人王新明合同诈骗未遂部分70万元,对应法定刑幅度为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应当对该未遂部分减轻处罚,所以确定的未遂部分法定刑幅度应当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合同诈骗既遂部分30万元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一致。依照《诈骗案件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以合同诈骗罪既遂30万元的犯罪事实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并确定量刑起点。将未遂部分70万元作为“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确定适当的刑罚增加量,进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未遂部分的未遂情节作为未遂部分犯罪事实的一部分,作为量刑过程中的从重因素得以体现。一审判决根据诈骗既遂的30万元确定法定刑幅度后,并未将未遂部分的70万元在量刑过程中进行评价,因此有失妥当。二审对未遂部分评价后,认为尽管一审法院未评价未遂部分确属不当,但量刑总体上适当,故裁定维持原判,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相关热词搜索:;

诈骗案篇二

;

合同诈骗案

合同诈骗案

第一篇:

陈某某合同诈骗案陈某某合同诈骗案[案情]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厦门市,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厦门市湖滨南路138号之一2608室。被告人陈某某原向王某某承租本市思明西路55号房屋,租期至1999年10月31日止。1999年9月25日被害人宋某某经与陈某某商谈,达成由陈某某将其承租的一楼店面提供给宋某某使用的意向。宋当即向陈定金人民币1万元。次日,被告人陈某某与房东王某某签订续租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主要约定:

租赁期限自1999年11月1日起至201x年10月30日止;月租

1.5万元,每半年支付一次,首期于1999年10月30日前支付。当日,陈某某持该合同与宋某某正式签订“合作经营合同书”,主要约定:

1,合作期间(与陈某某续租期限一致),甲方(即陈某某)向乙方(即宋某某)提供思明西路55号楼下店面作为合作经营场所;2,乙方负责店面的再装修既经营所需资金;3,合作期间,乙方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4,不论乙方盈亏情况如何,每年必须向甲方缴交人民币

1

6.2万元。合同签订后,宋某某当即依约又支付人民币

1

2.1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出具了载明收到宋某某合作经营的转让费、房租及押金人民币

1

3.1万元的收条。被告人陈某某从中取出10万元给王某某作为续租期间的半年租金(9万元)及押金(1万元)。此后,被告人萌生非法占有合同款项的念头,于同年10月中旬与王某某解除租赁合同,退还租金9万元,后又分二次退还201x元、6000元定金,共计退还款项人民币

9.8万元。此后,被告人携款逃匿。被害人宋某某多方寻找未果,遂报警。被告人于201x年9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对作案事实供认不讳。其所占有的 1

2.9万元被用于还债、挥霍,至今未归还被害人。[裁判]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在与被害人宋某某签订正式的合同并收取房租后,找到房东王某某骗说自己的姐夫在上海被抓,急需用钱,提出解除合同。王某某并不知道陈某某将房屋转租给别人,遂陆续将

9.8万元退还给陈某某。陈某某携款逃匿几个月后,证人梁某某证实期间他劝陈某某与宋某某解决此事,并问其是否还有钱,陈某某说还有5-6万元。梁某某叫陈某某先将这些钱还给宋某某,但陈不听劝说。被告人在签订合同之初虽无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故意,但是,合同诈骗的主观犯意既可以产生在合同签订之时,也可以产生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被告人与被害人签订了正式的合同并且收取合同款项

1

3.1万元。随后却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先与房东解除合同,以其积极作为的方式使其与宋某某所签订的合同得以履行的条件归于消灭,谎称要延迟交房,携款逃匿。其兄也曾劝其有能力先归还部分款项而遭拒绝。被告人非法占有合同款项的主观犯意是明显的。其占有目的所指向的是宋某某所交的 1

3.1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224条第5项、第6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出罚金人民币4000元。

二、追缴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所得人民币

1

3.1万元,予以退赔被害人宋某某。[评析]本案的争论焦点之一在于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初并没有占有对方财物的犯罪故意,而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了这种犯意,这种犯意的产生是否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焦点之二在于数额认定上,是以合同的标的为准,还是以被告人占有犯意指向的数额为准,抑或以被告人实际取得的数额为限?刑法第224条规定: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通过签订经济合同,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行为。占有是指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和支配,是一种基于行为人的意志的自主性占有。非法占有是既无法律依据有无合同依据而进行的占有。如果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是虚假合同,由于合同无效而不具备法律效力,行为人依据该合同而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自然属于非法占有。如果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是有效成立的,但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或合同履行期届满时,一方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的对价方式履行而占有对方的财产,也同样属于非法占有。客观上判断行为人的占有合法与否,就应从行为人实际上履行合同的情况来认定。而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指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为达到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是行为人所希望或追求的结果。在目的的后面可能有不同的犯罪动机,比如,为了生存的需要,为了生产的需要,为了还债的需要,为了贪欲与奢华的需要等等。犯罪动机的不同并不影响犯罪目的的存在,动机的发展终归于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在合同诈骗中,通常认为行为人的诈骗故意产生与签订合同之前或签订合同之时,即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是就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故意,其签订合同的不是为了进行合法、正当的经济交往,其主观上从一开始就根本不存在履行合同的诚意,签订合同不过是骗取对方财物的手段。我认为在诈骗的事实和故意存在的情况下,就足够成立犯罪了,只要行为人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方法意图占有对方的财产即可。况且合同的履行是一个过程,诚实信用必须贯穿于整个过程中,保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打击犯罪分子并不在事前防范。因此,我认为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有三种存在形式:

第一种存在于合同签订之前,被告人一开始就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想通过签订合同诈骗他人钱财;第二种是在签订合同之时内心状态不确定,行为人通过合同占有对方财产后,没有机会履行合同,也没有履行合同的任何积极作为;第三种是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没有非法骗取对方财物的目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变化,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也发生了变化,行为人不再想履行合同,只希望无偿占有对方的财产。合同诈骗罪中最难判断的是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与否。诈骗罪的犯意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明知自己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自己根本就不想履行合同,却决意利用合同占有对方的财产。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来确定行为人的故意,是一种明知而又希望的情形。在实践中如何利用行为人各种主客观表现来做判断,我认为可以参照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151条和第152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的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1、虚构主体;

2、冒用他人名义;

3、使用伪造、变造或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财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财物无法返还的;

(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退还的;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如何区别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理论上普遍认为,主要应把握如下几点:

(1)主观目的不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以签订合同为名,以达到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而民事欺诈行为人虽然也有欺诈的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客观方面不同。民事欺诈虽然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在一定程度内,故仍应由民事法律、政策调整;合同诈骗罪中的虚构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应由刑法来调整。民事欺诈行为有民事内容存在,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实际行为;(3)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不同。合同诈骗中行为人根本无履行诚意,客观上不作履行合同的任何积极努力,或者是履行小部分而骗取大部分财物;而民事欺诈行为,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能够虽有可能无法完全履行,但能作各种努力;(4)对所获财物的处理方式不同。合同诈骗中,行为人拿到对方当事人财物后,或携款潜逃,或是挥霍浪费,根本不想履行合同或将财物归还对方;而民事欺诈中,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后,多用于购买生产资料,为履行合同创造条件;(5)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而民事欺诈承担民事责任。通过上述列举,笔者认为,只有在确定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基础上才有可能确定客观行为和客体的性质。因此,只有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才是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区别的关键所在。如何理解合同诈骗罪中的“其他方法”,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在第

(一)至

(四)项明确列举了四种合同诈骗方法后,第

(五)项以“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概括性语句作出了规定。立法者的目的之一可能是为了适应以后经济的发展,保持该法的稳定性,但在另一方面,也给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带来了一定的困惑和疑难。“其他方法”究竟是哪些方法呢?笔者认为,只要符合“利用合同诈骗”这一客观本质特征,任何方法、手段都是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的方法的。实践中,常见的、与刑法明确列举的合同诈骗方法性质相同的大致可以归纳为这样几种:

1、伪造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权利义务继受人财物的;2、虚构货源或其他合同标的,签订空头合同的。如行为人将暂时借来充数、并不属于自己的货物向被害人出示,在取得被害人信任签订合同后骗取货款;3、诱使、蒙蔽对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合同,亦即行为人利用欺骗手段诱使对方签订合同的;4、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等费用的;5、假冒联合经商、投资、合作协作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6、通过贿赂签订、履行合同,如实践中有的合同当事人采用贿赂手段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国有资产的,就属于这种情况;7、作为债务人的行为人,向第三人隐瞒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事实,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违法转移给第三人,从而逃避债务的。如实践中常见的,一些皮包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他人签订供货合同、取得对方当事人货物、定金或部分货款后,采取欺诈方法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待被害人发觉上当受骗时仍借故不履行合同义务,亦不返还收取的货物、定金或货款等等。被告人陈某某收取被害人房租后,萌生非法占有对方钱款的意图,采用与房东解除合同的积极方式使合同履行的条件归于消灭,后又欺骗对方说要延迟交房而携款逃匿,最后,不听别人的劝告而执意拒不归还钱款直至钱款被挥霍一空。这些都充分说明了被告人所具有的非法占有的意图和欺骗的事实,符合诈骗罪的构成。

第二篇:

曹戈合同诈骗案被告人曹戈,男,汉族,1966年8月18日出生,原系宁夏宗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x年3月5日被逮捕。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曹戈犯票据诈骗、信用卡诈骗罪,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x年10月31日,被告人曹戈出具伪造的宗正装饰材料公司(以下简称宗正公司)与浙江省台州市吉煌公司(以下简称吉煌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和宁夏永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永宁县农信社)签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约定由永宁县农信社为宗正公司办理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x年11月28日,201x年4月30日期满,宗正公司按承兑金额60%即30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永宁县农信社指定的保证金专户。两北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西北亚公司)为保证人,负连带责任。宁夏恒通恒基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恒基公司)为宗正公司向永宁县农信社申请银行承兑汇票差额200万元提供反担保,承担连带责任。201x年11月28日,宗正公司从银川市商业银行“凤丽艳”账户汇入宗正公司在永宁县农信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账户300万元。永宁县农信社依约于当日给宗正公司办理了两张银行承兑汇票,票号分别为0019140

6金额分别为470万元、30万元。曹戈将3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到吉煌公司,将47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通过他人贴现后归还保证金、借款等。承兑汇票到期后,曹戈因不能偿还银行债务而逃匿,永宁县农信社从宗正公司保证金账户扣划.300万元,并扣划保证人西北亚公司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后西北亚公司将反担保人恒通恒基公司诉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判决由恒通恒基公司偿还西北亚公司200万元。另查明,47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栏内吉煌公司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均系伪造。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购销合同,骗取银行与担保人、反担保人的信任,以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获取银行资金后,因合同到期不能偿还银行债务而逃匿,致使反担保人代为偿还200万元,侵害了反担保人的财产权益,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且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加重处罚情形。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曹戈犯票据诈骗罪的指控不能成立,予以纠正。被告人曹戈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解理由、辩护意见,与被害单位报案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所证实的事实不符,亦无相应证据佐证,因此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戈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曹戈不服,提出上诉,称被告人在主观上没有合同诈骗的故意,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被告人是在担保人、反担保人的授意、安排下才准备了购销合同,在担保人陪同下去银行办理了承兑汇票。被告人用自己所有的位于海原县政府南街东侧的营业房产(价值500余万元)为恒通恒基公司提供了反担保,故恒通恒基公司的损失根本不存在。原判认定自己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应宣告被告人无罪。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戈与永宁农信社签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约定由永宁农信社为宗正公司办理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x年11月28日,到期日201x年4月30日,宗正公司应按承兑金额6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永宁县农信社指定的保证金专户,西北亚公司为保证人,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恒基恒通提供反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清楚。被告人曹戈在办理该笔承兑汇票中,弄虚作假,向银行提供伪造的购销合同,诱使银行向其出具合法的500万元承兑汇票,且在贴现后,归还个人借款,造成无力偿还债务的局面,致使担保人代为偿还,实际侵害了担保人的合法财产,曹戈主观上有利用伪造的虚假合同诈骗钱财的故意,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经查,无证据证实曹戈用自己所有的位于海原县政府南街东侧的营业房产为恒通恒基公司提供了反担保抵押,更无任何证据证实曹戈是受他人指使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和遭人绑架并抢走库存货物后不得已离开银川的事实,冈此,其上诉所提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被告人曹戈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伪造购销合同,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承兑合同获取银行资金用于偿还其他个人债务,因合同到期无力偿还银行债务而逃匿,致使反担保人遭受巨额财产损失的行为,如何定性?

三、裁判理由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曹戈的行为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曹戈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行为,不构成犯罪。具体理由是:

曹戈经营一家装修公司,公司往来账目数额都不小,不同于一般的无业人员。曹戈因缺乏资金经营,采取伪造购销合同、虚构事实的手段套取永宁信用社资金,但从其套取资金的用途看,确有部分用于经营活动。另从结果看,永宁农信社没有造成损失,所以曹戈的行为虽有欺诈的性质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曹戈与永宁农信社签订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的主合同是真实的,即使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但该案性质仍属于欺诈性的民事合同纠纷,即使曹戈还不上钱款也不应按犯罪来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曹戈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但不构成票据诈骗罪,也不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该意见为

一、二审判决所采纳。我们赞同这一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一)曹戈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构成合同诈骗罪1.反担保人能够成为主合同债务人的相对方,能够成为主合同债务人诈骗的对象。根据民法原理,本案中共存在五个比较复杂的合同关系:

第一个是曹戈为得到永宁农信社承兑汇票伪造的宗正公司与吉煌公司虚假的购销合同,这是一个为了起到证明作用的欺诈性手段合同(其余主合同、担保及反担保合同均属目的合同);第二个是曹戈与永宁农信社签订的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这是一个在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后与其签订的一个真实的主合同;第三个是曹戈与永宁农信社虽无书面形式,但按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形式实际形成的具有定金担保性质的存人永宁农信社指定保证金专户300万元的保证金从合同;第四个是担()保人西北亚公司在陷入错误认识后,为保证债务人曹戈向债权人永宁农信社履行剩余200万元债务,与主合州双方签订的负连带责任的担保从合同;第五个合同是反担保人恒通恒基公司在继续陷人错误认识后,为保证担保人两北亚公司在曹戈不承担对债权人的债务而由西北亚公司承担对债权人担保的债务后享有的对债务人曹戈200万元追偿权得以实现,与担保人两北亚公司和债务人曹戈双方签订的连带责任反担保合同,这是一个从合同的从合同:

随着市场机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金融机构发生借贷业务往往要求客户提供担保与反担保,以保证金融资金的安全,反担保是确保担保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而设置的新的担保,是对担保的担保,是从属于担保的担保。《担保法》第四条规定: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保证人承担责仟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无论是对于担保合同还是对于反担保合同,担保既是为了保证债权人能够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得到履行,也是为了保证债务人能够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因此,担保合同的对象应该是主合同的双方而不是单方,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不影响与债务人存在担保合同的效力;而在担保人代替主合同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使主合同权利义务消灭后,依法因主合同的债权人债权的让渡而享有的追偿权时,担保人才与主合同债权人脱离关系,而主合同的债务人才能成为唯一相对方。反担保亦同。既然反担保人始终能够成为主合同债务人的相对方,就能够成为主合同债务人诈骗的对象。

2.曹戈具有间接、变相地非法占有反担保人恒通恒基公司担保财产的目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本案被告人曹戈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采取伪造、虚构购销合同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与永宁县农信社签订500万元承兑汇票承兑合同,对于承兑汇票承兑合同中的200万元承兑后因其无力如约偿还债务,导致一连串多米诺骨牌效应式连锁反应,先由西北亚公司承担担保从合同义务,后由恒通恒基公司承担反担保从合同的从合同义务,最终使反担保人恒通恒基公司为其承担了200万元损失而得不到追偿。不能将主合同和从合同割裂开来看合同的相对方而排除曹戈最终成为反担保人恒通恒基公司债务人的相对性,通过等量代换,最终反担保人恒通恒基公司代其通过担保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后,取代了主债权人的权利而成为曹戈签订整个主、从合同的唯一相对方。曹戈在反担保人恒通恒基公司为其承担200万元承兑汇票债务而无法偿还的情况下,逃之天天,表面上看似乎占有的是永宁农信社承兑汇票的承兑款,并非恒通恒基公司的担保款,实质上却是间接、变相地实现了其非法占有恒通恒基公司200万元财物的目的,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的规定,与直接非法占有主合同相对方财物的性质是一致的。

3.曹戈具有概括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和不确定的犯罪对象,不影响对其合同诈骗罪的定性。值得注意的是,曹戈在诈骗的对象和故意的内容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其合同诈骗的对象和犯罪故意属于概括性的对象和犯罪故意。曹戈诈骗的对象和犯罪故意的内容并非是具体明确的,而是相对确定又具体移动可变的,既可能是永宁农信社,也可能是西北亚公司,还可能是反担保人恒通恒基公司,这是由于主从合同连带责任的不确定性所决定的。但是相对确定,并非绝对不确定,其犯罪对象和犯罪故意的内容最终的确定要看谁最终蒙受了损失。谁蒙受了损失,谁就成为其非法占有的受害方。曹戈通过一系列担保合同最终使恒通恒基公司蒙受了损失,所以曹戈的犯罪对象就最终确定为恒通恒基公司。根据法定符合说原理,曹戈诈骗对象和犯罪故意内容的相对不确定性并没有超过其诈骗合同相对方财物所可能指向的对象与故意内容的范围,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应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曹戈的行为不符合票据诈骗罪的构成特征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票据诈骗罪的行为人必须有使用虚假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票据的管理制度与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如前所述,曹戈虽然采用了伪造购销合同的虚假手段从永宁农信社取得承兑汇票,其中47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后来发生了背书栏内吉煌公司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均系伪造的事实,但永宁县农信社开出的承兑汇票是真实的,并非虚假汇票,曹戈并没有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所列情形中有关使用伪造、变造、作废、冒用他人汇票进行诈骗活动的手段和事实。同时,涉案的担保与反担保合同也是真实、合法的,曹戈没有持似汇票骗取任何人的财产。因此,在客观方面曹戈没有利用虚假票据骗取永宁农信社钱款的犯罪对象、手段和事实,曹戈的行为不符合票据诈骗罪的特征,不构成票据诈骗罪。

(三)曹戈不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骗取票据承兑罪的客体仅限于金融秩序和安全,属于单一客体,与诈骗类犯罪侵犯的复杂客体不同。而且,该罪的对象只能是金融机构,并要具有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曹戈的行为并未给永宁农信社造成损失,所以不符合该罪的构成特征。综上,

一、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曹戈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意见是正确

第三篇:

被告人王峰合同诈骗案被告人王峰合同诈骗案时间:

201x-03-17 15:34 作者:

来源:

我要评论(0)【找法网合同诈骗案例】【要点提示】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合同已经成为经济领域不可缺少的行为契约。合同诈骗犯罪活动的产生和存在,已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大公害,当前在审判实践中,只有正确划清合同诈骗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综合分析行为人的客观表现及危害后果,才能做到正确适用法律打击合同诈骗犯罪。本案被告人王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三原工务段人民币263万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峰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王峰认为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案件索引】一审: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x)西铁刑初字第37号判决书(201x年8月20日) 二审: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x)西铁中刑终字第6号判决书(201x年12月11日)【案情】公诉机关,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王峰,男,1949年12月5日出生于甘肃省庆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陕西宝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甘肃宝凤彩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201x年6月22日甘肃省庆阳地区行政公署计划委员会(甲方)与甘肃省宝凤彩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内容为同意乙方独资修建“平庆”地方铁路,年内开工建设,201x年底以前建成投入运行,资金基本落实后,按项目建设程序上报省政府审批开工建设。但至201x年3月,乙方未开工建设。甘肃省庆阳地区行政公署计划委员会认为该公司没有独资修建“平庆”地方铁路的能力,故于201x年3月2日,为加快“平庆”地方铁路复工建设,以发函的形式,同意以被告人王峰为法人代表的甘肃省宝凤彩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为投资主体,与甘肃省“平庆”地方铁路管理局共同组建“甘肃省宝凤平庆地方铁路筹建处”进行招商引资,并限定筹建处在宁县长庆桥镇设立办公地点,引进的铁路建设资金必须在中国银行庆阳地区分行开设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201x年7月被告人王峰以非法手段,在西安成立了“陕西宝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修建“平庆”地方铁路的名义,通过魏耀省(另处)于201x年9月至201x年3月与原西安铁路分局三原工务段签订联营合同两份,合同约定将“平庆”地方铁路25千米路段交给三原工务段施工,之后以工程配合费、借款的名义索取三原工务段人民币263万元,所骗钱款被被告人王峰分别用于修建庙宇等捐赠及房地产等项目投资,经公安机关追缴未果,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审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峰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情况下,采取虚构事实欺骗的手段,与原三原工务段签订工程联营合同,以工程配合费、借款的名义骗取国有企业资金26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企业财产所有权,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峰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被告人王峰不服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称其没有诈骗,辩称:

1、合同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三原工务段知道该工程项目未落实,合同约定的配合费是他们自愿出资为前期开工准备工作所支付,该费用用于招商引资及项目手续的落实工作;

2、其公司对该工程具有招商引资、独自修建和对外发包的权利。甘肃省庆阳计委201x年6月22日与其公司的协议,统一其独自修建“平庆”铁路,建设中可以使用“平庆”地方铁路管理局名称开展工作。201x年3月2日甘肃省庆阳计委发函,成立甘肃宝凤“平庆”地方铁路筹建处,授权其公司为该项目投资主体,其本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工程未开工是由于政府行为及“非典”等因素影响,公司一直为履约积极努力。其辩护人辩称,王峰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另外,一审认定王峰诈骗数额中,有15万元在阎良工务段财务部门未找到相关凭证和单据;阎良工务段所送现金均由中间人魏耀省经手,被告人王峰只出具收据但并不知情;涉案收据均以公司名义出现,应考虑法人犯罪。二审法院认为,王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许诺将“平庆”地方铁路25千米线路交由三原工务段施工建设,采取欺骗手段与三原工务段订立联营合同,以配合费和借款的名义骗取三原工务段263万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处罚。原审将王峰的行为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并无不当。上诉人王峰和辩护人均提出,上诉人王峰没有诈骗,合同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其公司对该工程具有招商引资、独自修建和对外发包的权利,其本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公司一直为履约积极努力。经查,陕西宝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平庆”地方铁路无修建经营权。王峰骗取三原工务段263万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修建庙宇、捐赠和其他投资等。合同所约定的甲方(陕西宝凤投资有限公司)交由乙方(西安铁路分局三原工务段)施工的“西平”铁路“平庆”段长庆桥站以西延伸25千米的工程子虚乌有。王峰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均供述了其以签订虚假修建“平庆”地方铁路联营合同骗取三原工务段263万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且有联营合同、收款收据、魏耀省、马东海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因此,上诉人王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王峰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辩护人还提出,原审认定王峰诈骗数额中,有15万元在阎良工务段财务部门未找到相关凭证和单据;三原工务段所送现金均由中间人魏耀省经手,被告人王峰只出具收据并不知情;涉案收据均以公司名义出现,应考虑法人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判认定王峰诈骗263万元,有王峰给被害单位出具的收款收据与王峰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供述的诈骗数额相吻合,且与魏耀省的证言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陕西宝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设立后没有经营过任何项目,该事实有陕西宝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处长肖君的证言和该公司开户银行所出具的资金往来帐目表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认定王峰以陕西宝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义进行合同诈骗系王峰个人行为,并无不当。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亦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本案中不仅侵犯了三原工务段的财产所有权,又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以签订合同的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认定行为人是否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关键在于查清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本案中被告人王峰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其所成立的陕西宝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只有招商引资的权利,没有承建、发包工程的权利,被告人王峰在无合法经营资格的情况下,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报纸印制虚假消息,电脑合成和温家宝总理照片等手段,致使签订人三原工务段产生错误认识,欺骗当事人上当受骗。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本案中王峰在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不具有承建、发包工程法定资质,陕西宝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系被告人王峰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被告人王峰当庭供述其营业执照是花8万元购买的。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是本案中争论的焦点重点问题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合同诈骗罪犯罪主体是自然人还是单位。例如下列几种情形就是名为单位实为个人实施的合同诈骗罪: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合同诈骗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应认定为个人犯罪。(见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国有或者集体企业租赁给个人经营的企业。承租人利用企业名义诈骗的,应认定为个人诈骗。

(3)国营或者集体企业为个人提供营业执照,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的企业,企业人员以企业名义进行合同诈骗,应以个人诈骗论。

(4)没有资金、场地、从业人员等有名无实的皮包公司,对它们利用合同诈骗的,应以个人诈骗论

(5)由被挂靠企业提供营业执照,而由挂靠人员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挂靠企业,挂靠人员实施合同诈骗罪应认定为个人诈骗。因此是否以单位名义签订、履行合同,不应成为区分个人合同诈骗与单位合同诈骗的标志。在审理中应当注意从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和利益归属的团体性两点把握究竟是个人合同诈骗罪还是单位合同诈骗罪。本案中被告人王峰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供述宝凤公司是他自己个人的,营业执照是花8万元购买的,陕西宝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设立后没有经营过任何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应认定为个人犯罪。从以上分析来看,被告人王峰构成合同诈骗罪,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第四篇:

金鹰国际集团合同诈骗案金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细牛以及同伙田玮(女)、徐冰等7人合同诈骗案在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检察机关指控,王细牛先后使用了王细牛、王世伟、王亚伟、王伟、舒兵、郑泽等6个身份,在各地进行诈骗。检方指控,从2001年9月至2007年,王细牛利用合同诈骗行为,在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的情形下,骗取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和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政府土地使用权以及相关被害人资金总价值17.58亿元,数额特别巨大,已触犯我国刑法。1999年,王细牛利用西部政府招商引资、发展当地经济的良好愿望,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大肆吹嘘其“经济实力”,与其洽谈宁夏宾馆改造项目。2000年9月,王细牛通过非法手段从湖北往河北石家庄市迁移虚假户口,并改名“郑泽”。并伙同田玮出资1万港币在香港注册成立了香港金鹰国际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属于无办公场所、无员工、无资金、无任何经营活动的“四无”公司),王自任香港金鹰国际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01年2月,郑泽以“香港金鹰国际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的身份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宁夏宾馆签订了引资改造宁夏宾馆的合同,约定“香港金鹰公司”出资4.56亿元人民币,政府出地皮,改造宾馆南侧地段。同年7月21日,又签订了引资开发合同书,约定成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宁夏政府提供建设用地,“香港金鹰公司”出资3.8亿元,合作开发自治区政府周边农场等地段。同年,郑泽注册成立了宁夏金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8亿元人民币。截至2004年2月,郑泽及其同伙通过重组公司等手段,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总价值约2.07亿元左右的土地使用权。郑泽以骗得的政府土地为资本,从2001年7月至2004年6月,以工程招标为手段,骗取了32家投标单位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等2065万元。从2001年9月工程开工建设以来,郑泽等人诱骗与工程商、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但其并不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骗取149家工程款和材料款共计约3.8亿元。2003年9月至2007年1月,利用虚构贷款主体、房屋置换按揭等方式,骗取工商银行宁夏分行东城区支行以及农业银行宁夏分行新市区支行贷款共计约1.09亿元。2004年8月至2007年2月,郑泽等人利用商铺租赁、转委托经营、许诺高收益率等方式在宁夏非法集资约3.18亿元。2005年5月,郑泽等7名犯罪嫌疑人利用同样欺骗手段,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政府称自己“有雄厚的资金实力”,承诺投入53亿元建设“西北第一高楼”,合同诈骗呼和浩特市政府。同年6月9日,在呼和浩特市注册成立了内蒙古金鹰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炸掉了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指挥大楼等建筑,骗取了政府价值4.59亿元的土地使用权。强行开工建设金鹰国际cbd项目(商务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实施合同诈骗行为,通过诱骗施工企业垫资、扣押施工单位招标保证金、销售贵宾卡、拖欠材料货款、非法集资等手段共骗取8.1亿余元。郑泽等人的合同诈骗行为引起了中央和宁夏、内蒙古自治区等地的高度重视。2007年2月2日,郑泽因涉嫌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事拘留,3月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第五篇:

黄志奋合同诈骗案黄志奋合同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被告人黄志奋,男,195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泉州市时代企划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x年5月24日被逮捕。被告人黄志奋辩称:与泉州第五中学签订协议及领取、支配192万元委托款等行为均属泉州市时代企划事务所的单位行为,其是自然人,不能成为本案的犯罪主体;提供给张某某证券期货交易保证金卡、成交过户交割凭单和计算获利数据目的是示范如何炒股,不存在诈骗行为,故不构成诈骗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志奋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诈骗的行为,被告人代表单位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不构成犯罪,建议宣告被告人无罪。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7年1月,被告人黄志奋对泉州市第五中学有关人员称国债回购业务有收益无风险,该校基金会资金可委托其经营的泉州市时代企划事务所(以下称时代企划所)进行国债回购。1997年1月28日,被告人黄志奋以时代企划所名义与泉州市第五中学(香港校友会)教育基金会签订年收益率为14%的委托国债回购业务协议书。被告人黄志奋于同年1月29日至5月13日先后5次从委托单位取走现金人民币192万元。后被告人黄志奋擅自改变委托用途,将委托款项投入高风险期货交易并全部亏损。期间,被告人黄志奋伪造两份期货证券交易保证金帐卡及27份成交过户交割凭单交给委托单位有关人员过目,以示已将款项投入国债回购,并编造获利计算数据,使委托单位有关人员误认为委托款已投入国债回购。案发后,赃款未能追回。另查,泉州市时代企划事务所于1996年11月19日成立,企业申请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万元(未实际出资);名为泉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所属集体企业,实为挂靠,泉州市经济体改委研究会从未对泉州市时代企划事务所出资、分红:及派人经营管理等;1998年因未年检被工商局注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志奋向证人张某某提供的两份证券期货交易保证金卡、27份成交过户交割凭单、两份计算获利数据单等证据材料从记载委托数额、以利息计算获利数据等情况来看,印证证人张某某证实的被告人黄志奋以上述凭条告知其委托款已投入国债回购,使其误认为委托款确已投入国债回购,且被告人黄志奋曾供述在案,故被告人黄志奋辩称其不是伪造凭单,提供上述凭条是为了向证人张某某示范如何炒股的理由不能成立。时代企划所在申请营业执照时以泉州市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的自筹资金的名义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而事实上该研究会并未实际出资,也未派人参与企业的管理和分红,属被告人黄志奋自主经营的企业,其用该企业名义与泉州市第五中学签订国债回购协议,后伪造凭单使委托单位不知其擅自改变委托款用途,造成委托款无法追回的后果,其行为是自然人行为。故被告人黄志奋提出其行为是单位行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行为是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黄志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违法成立的企业名义与泉州市第五中学签订人民币192万元国债回购业务合同,后擅自改变委托款用途,将委托款投入高风险的期货交易并亏损,还采用伪造凭单,虚拟获利数据的手段骗取委托单位的信任,使委托单位误认为委托款已投入国债回购,造成委托款全部无法追回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黄志奋的犯罪行为发生在新刑法实施前,根据法律规定应适用旧刑法定罪量刑。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误,应予纠正。被告人黄志奋及其辩护人提出无罪的辩解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及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黄志奋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继续追缴被告人黄志奋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九十二万元归还泉州市第五中学。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志奋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期间被告人黄志奋及其辩护人诉辩均称:本案行为系黄志奋代表单位所为的单位行为;本案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原审判决将经济纠纷定性为刑事犯罪,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黄志奋将委托单位的人民币192万元擅自改变委托用途造成亏损,使委托款项无法追回的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黄志奋采取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取得人民币192万元委托投资国债回购款后,擅自改变委托用途,其中,用于投资期货的人民币140万元,因属从事具体经营活动,不能归还系客观原因所致,对该部分款项不宜认定泉州市时代企划事务所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另外50余万元用于泉州市时代企划事务所的事务开支,鉴于是在不具有实际履约能力或者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将委托款用于消费支出,对该部分款项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规定,泉州市时代企划事务所非法占有被害单位人民币50余万元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故本案虽属1997年修订后刑法实施之前的单位行为,依照行为时法律亦应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黄志奋个人的刑事责任。同时,根据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本案行为构成(单位)合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黄志奋的刑事责任。至于时代企划所,考虑到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未将单位规定为诈骗罪主体,且时代企划事务所业已注销,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诉辩部分有理,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x)泉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

2.被告人黄志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3.继续追缴被告人黄志奋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余万元,归还泉州市第五中学。

xx合同诈骗案

相关热词搜索:;

诈骗案篇三

;

麦道夫诈骗案

伯纳德.麦道夫(bernard madoff)

简介

出生年月:1938年2月24日伯纳德.麦道夫

籍贯:犹太人家庭

伯纳德·l·麦道夫证券投资公司

职位:麦道夫证券投资公司ceo

经历

* 创立伯纳德·l·麦道夫证券投资公司(1960年)

* 麦道夫成为了nasdaq的主席(1990年)

* 公司拥有3亿美元左右的资产(2000年)

* 麦道夫的对冲基金到sec注册(2006年9月)

2008年,美国华尔街传奇人物、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前董事会主席伯纳德·麦道夫(bernard madoff)12月11日因涉嫌证券欺诈遭警方逮捕。检察人员指控他通过操纵一只对冲基金给投资者损失大约至少500亿美元。

自从9月中旬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目睹一个个金融巨头倒下,华尔街投资者们的心理承受能力照说是经历了足够的锻炼。但是,当传奇人物、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前董事会主席伯纳德·麦道夫11日被戴上手铐带走,并由此引出一个可能长达20年、高达500亿美元的投资骗局之后,华尔街还是被震动了。

麦道夫诈骗案始末

儿子告发老爸

2008年12月,美国华尔街传奇人物、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前董事会主席伯纳德·麦道夫因涉嫌证券欺诈遭警方逮捕,检察人员指控给投资者损失约500亿美元。告发这位华尔街史上“最大诈骗嫌疑犯”的人,正是麦道夫的两个儿子。

向两个儿子坦白,自己“一无所有”

对投资机构与华尔街上流人士来说,麦道夫的投资一直很有吸引力,其客户平均每月曾有过近2%的盈利纪录。

但面对金融危机的蔓延,麦道夫再也无法再撑下去,于12月10日向儿子坦白称,其实自己“一无所有”,一切“只是一个巨大的谎言”。

事件缘起于本月初,麦道夫向其中一名儿子透露,客户要求赎回70亿美元投资,令他出现资金周转问题;12月9日,麦道夫突然表示提早发放红利。对此,麦道夫的儿子感到可疑,第二天在公司便向父亲询问,当时麦道夫拒绝解释,指示两人到其寓所再谈。

同日,麦道夫于寓所向儿子承认,自己炮制的是一个巨型金字塔层压式“庞氏骗局”,前后共诈骗客户500亿美元。

悉心设计惊人骗局,善于营造神秘氛围

现年70岁的麦道夫浸淫资本管理多年。他1960年成立伯纳德·l·麦道夫投资证券公司。麦道夫非常善于为自己营造神秘的氛围。多年来,麦氏通过这家公司下伯纳德.麦道夫

属的秘密资本管理分支机构,利用广泛人脉,骗取投资。

在众人眼中高尚、敬业的麦道夫,悉心设计了一个惊人的骗局。起诉书显示,麦道夫公司的资产管理部门和交易部门分别在不同楼层办公,麦道夫对公司财务状况一直秘而不宣,而投资顾问业务的所有账目、文件都被麦道夫“锁在保险箱里”。

想成为麦道夫的客户,有点类似于加入一个门槛很高的俱乐部,光有钱没人介绍是不能进的,在很多人看来,把钱投给麦道夫已经成为一种身份的象征。就算加入后也没有人知道他的投资策略到底是什么,麦道夫从不解释,而如果你问得太多,他会把你踢出局。

据悉,麦道夫的客户包括富豪、对冲基金、大型机构投资者甚至欧洲的一些银行。在很多投资老手们看来,向麦道夫的公司投资,他们担心的不是损失金钱,而是损失赚钱的机会。

儿子当晚告发老爸,史上最大欺诈暴露

麦道夫的儿子们10日当晚便告发了老爸,一场可能是美国历史上金额最大的欺诈案,这才暴露在世人眼前。

麦道夫投资的有关生意,一直由麦道夫独断控制,即使是两名分别担任董事总经理及法规部门主管的儿子都不容插手。据美国证交会估计,麦道夫今年初管理的资产达170亿美元。

检察官的资料说,12月10日,70岁的麦道夫向公司的两名雇员坦白说,投资顾问业务是金字塔式骗局。消息称,该两名高级职员正是麦道夫的儿子。报道称,麦道夫的两个儿子将该重大事件转告了律师,律师10日晚就通知了联邦当局。调查人员11日抵达麦道夫寓所时,麦道夫已知fbi调查人员来意,承认“以不存在的钱支付给投资者”,指自己已破产,已有坐牢准备。

麦道夫的投资证券中介公司,曾为350只纳斯达克股份提供服务,包括苹果、ebay和戴尔计算机等。

麦道夫个人发展经过

起家当救生员赚得第一桶金

1938年,伯纳德·麦道夫出生在纽约的一个犹太人家庭。靠着当救生员和安装花园喷水装置赚得的5000美元,1960年,麦道夫创立了自己的伯纳德·l·麦道夫证券投资公司。1970年,他的弟弟彼得也加入了这家公司,他的侄儿、侄女和2个儿子后来也都为他工作。

在很长的时间里,这家公司主要在股票买家和卖家之间充当撮合交易的中间人。到上世纪80年代初,这家公司已经成为了美国证券业最大的独立交易公司之一,到2000年前,该公司拥有3亿美元左右的资产。

麦道夫的公司是纳斯达克(nasdaq)成长的主要推动者之一。麦道夫与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关系密切,而nasd建立了全国证券交易商自动报价系统协会(nasdaq)。作为nasd最活跃的公司之一,麦道夫极力倡导证券交易的电子化。1990年,麦道夫成为了nasdaq的主席。他还担任过nasd副主席、nasd董事会成员以及nasd纽约地区主席。

多年来,麦道夫一直致力于推进纳斯达克内部的透明度和责任感,麦道夫等人的努力促使纳斯达克吸引了诸如苹果、sun、cisco等一流企业。

这段辉煌岁月,为麦道夫赢得了极高声望。

华盛顿乔治敦大学副教授詹姆斯·安格尔表示,麦道夫的公司是最早实现自动化的证券公司之一,麦道夫可以算是现代华尔街的先驱之一。

发展结交名流热心慈善

上世纪90年代,麦道夫开始涉足资产管理业务,并创建了另一家进行资产管理的投资咨询公司。

在纽约和佛罗里达,麦道夫夫妇是富裕犹太人圈子中的熟面孔。他的许多客户都是来自这些富裕阶层。麦道夫一直试图将他的个人关系网变成财富。

那些认识麦道夫的人用“富裕”、“高调而不炫耀”来形容他。他经常出没在纽约和佛罗里达的上流社会俱乐部,并不时在与富裕阶层的闲谈中显示出他熟悉股票市场的内幕交易。然后他再用一些显赫的客户名字吸引更多的客户,并将其影响力不断扩展。

麦道夫和他的妻子鲁斯还以积极从事慈善事业而著称。通过麦道夫家族基金,麦道夫夫妇资助剧院、大学和艺术基金,他们还向许多犹太人慈善机构作出大笔慷慨捐赠。此外,很多民主党的政客都接受过麦道夫的政治捐赠。

就这样,麦道夫逐渐确立了其“华尔街的巫师”的声誉。据说在佛罗里达上流社会的高尔夫球场上,麦道夫的客户们一边对其投资的高回报欢欣鼓舞,一边也曾开玩笑地戏谑麦道夫,这样高的回报,难道你在欺诈?他们没有想到,这玩笑一语成谶。

骗术一句“内幕消息”掩盖一切

多年来,麦道夫对外宣称的投资记录非常成功。持续的高回报是麦道夫欺诈持续多年的重要因素。

他从来不说明他的投资方法,也不解释他是如何利用投资者的资金获得回报。不论市场好坏,他每年都可以支付10%以上的投资回报利润。他曾经有一次说:“这是通过恰当的投资策略产生的,我不能详细予以解释。”有时候他就干脆以“内幕消息”作为回答。

一名投资者多年来对麦道夫的投资回报都十分满意,他说:“即使是见识广博的人也不能真正说清他在做什么。我所知道的唯一一件事就是他总是现金充裕。”

据说,麦道夫还告诉他的客户:“如果你在我这里投资,就不能告诉任何人。这儿发生的事情跟任何人都无关。”

外部分析人士多年来也曾对麦道夫的公司提出过担忧。1999年,金融分析师哈里·马可波罗斯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投诉,认为他们应该对麦道夫进行调查,因为麦道夫所声称的利润不可能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但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并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

另一名投资专家查尔斯·格拉丹特也曾经注意到,他指出一家证券投资公司不可能在长达10年或15年的时间里只有3、4个月亏损。

其实,麦道夫使用的是很简单的“庞氏骗局”,就是用新投资者的钱用来支付给老投资者。这一招,使数千投资者,包括对冲基金、银行和富有的个人都成为了麦道夫的受害者。而这也可能成为华尔街历史上最大的欺诈案。

欺骗手法

简单原因

虽然目前对事件原委的调查还在继续中,但许多人都感到不解,为何麦道夫能把国际上一些最精明的投资者骗得团团转。

目前看来,他的威望是骗取别人信任最有力的工具。麦道夫公司网站上的宣传文字就以他本人为号召。公司网站上写道:“麦道夫重视维持价值、公平交易和高道德标准的记录,而这也向来是本公司的品质保证。”

此外,他还善用公关渠道。他依靠朋友、家人和生意伙伴织成的关系网吸引投资者。从达拉斯、芝加哥、波士顿到明尼阿波利斯,麦道夫的社交网络遍布各地。据投资者和代理人称,有些代理人因招揽投资者获取佣金,而很多其他代理人则与他有单独的、盈利丰厚的业务关系。一位投资者说,如果你在俱乐部或高尔夫球场吃午餐,每个人都在谈论麦道夫为他们赚了多少钱,大家都想跟他签合同。

《华尔街日报》一名专栏作家说,麦道夫经常以“神秘的魅力和排他的方式”来引诱受害者上钩。一位大亨会到俱乐部吹嘘说:“我把钱交给麦道夫投资,而他也做得很好。”当其他人表示有兴趣时,他就会说:“你无法加入,除非你获得邀请……但我可能可以帮你。”

另一个让人对他深信不疑的理由是他的行为举止都很正派。以华尔街的标准来说,他并不是个乱花钱的人,而且他也以乐善好施著称,常捐钱给犹太人和亲以色列的慈善机构。从规模巨大的外资银行到美国的私人投资者,麦道夫在数十年内成功欺骗了所有的人。

一名对冲基金执行人员开玩笑说,如果以投资工具来比喻麦道夫,他被视为是最安全的美国国库券。“麦道夫是犹太版的国库券。他是那么的安全。”他说道。

财务状况秘而不宣

现年70岁的麦道夫是“伯纳德·l·麦道夫投资证券公司”创始人兼主要所有权人。他经营着一只对冲基金。联邦调查局的起诉书显示,麦道夫对公司财务状况一直秘而不宣,而投资顾问业务的所有账目、文件都被麦道夫“锁在保险箱里”。直到近期由于面临高达70亿美元资金赎回压力,无法再撑下去,才在12月10日向两个儿子,也是其公司高管坦白其实自己“一无所有”,一切“只是一个巨大的谎言”,麦道夫的儿子们当晚便告发了老爸。次日早晨,他在位于纽约曼哈顿的公寓内被捕。这起涉嫌欺诈案让美国一些最知名和最富有的人士血本无归。

“金字塔式”骗局

用高额回报引诱投资者,同时用后来投资者资金偿付前期投资者,这便是麦道夫通过其经营的对冲基金进行骗钱的手段。这一手段被称为“金字塔骗局”,并不新鲜,但却有一大批具有丰富专业经验的受害者。

对投资机构与华尔街上流人士来说,麦道夫的投资一直很有吸引力,其客户平均每月曾有过近2%的盈利纪录。其中一名投资者说,对冲基金使他们持续受益,2004年开始,年回报率从7.3%至9%不等,而过去十几年的年回报率超过10%。

“白璧无瑕式”从业记录

许多投资者、交易员甚至记者对于麦道夫会涉嫌欺诈都感到十分震惊。麦道夫的个人信誉一直非常好,至今在麦道夫公司的网站上还能看到这样的声明:“客户们知道,伯纳德·麦道夫本人追求完美无瑕的从业记录,致力于公平交易,并保有高尚的道德标准,这些一直以来都是本公司的标志。”

另外,麦道夫还是倡导场外电子交易的先驱之一,在上个世纪80年代致力于推动建立交易透明化、公平化机制,为纳斯达克同纽交所的竞争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就是这个众人眼中高尚、敬业的麦道夫,多年以来利用自己公司的业务悉心设计了一个惊人的骗局。

善于营造神秘氛围

麦道夫非常善于为自己营造神秘的氛围。想成为麦道夫的客户有点类似于加入一个门槛很高的俱乐部,光有钱没有人介绍是不能进的,在很多人看来,把钱投给麦道夫已经成为一种身份的象征。麦道夫从不解释他的投资策略,而如果你问得太多,他会把你踢出局。麦道夫的客户包括富豪、对冲基金、大型机构投资者甚至欧洲的一些银行。

面对长期稳定得不可思议的盈利和自己信任的已经赚到钱的其他投资者,这些久经沙场的老手们还是最终被骗。

骗局五要素

1.不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做审计。据悉,该事务所只有合伙人、秘书以及会计师三人。2.投资策略晦涩难懂。没人能搞清楚麦道夫宣称的“分裂转换”的策略为何物。

3.技术欺骗。表面宣称公司使用“尖端科技”,却拒绝让客户在网上查阅自己的账户。

4.家族成员控制核心职位。麦道夫证券是一家家族垄断下的公司,其弟弟、侄儿、侄女和儿子都在公司居要职。

5.违反隔离的控制原则。公司的所有交易均为麦道夫一人独断,他管理资产,并同时汇报资产的情况。

解密麦道夫骗局:

靠新加入的投资者金钱支付旧有投资者的回报,但一般很快都会因为缺少新鲜血液而入不敷出,最终被揭穿骗局。

“内幕消息”——就是靠这几个字,麦道夫征服了众多美国与欧洲的机构投资者。

麦道夫骗局四大绝招

1.利用奢华场所建立人脉网

现年70岁的麦道夫浸淫资本管理多年。他1960年成立伯纳德·l·麦道夫投资证券公司。多年来,麦氏通过这家公司下属的秘密资本管理分支机构,利用广泛人脉,骗取投资。麦道夫在美国达拉斯、芝加哥、波士顿和明尼阿波利斯等城市编织关系网,利用高尔夫球会所、鸡尾酒会等奢华场所接触投资者。

2.树立“投资必赚”口碑

在建立人脉网之后,麦道夫便开始树立投资“口碑”。《华尔街日报》报道,麦氏仅在明尼苏达州霍普金斯市山顶高尔夫球俱乐部和橡树岭俱乐部就“融资”超过1亿美元。“当你在高尔夫球俱乐部打球或吃午饭时,所有人都在讲麦道夫如何帮他们赚钱,”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投资者告诉《华尔街日报》记者,“所有人都想加入(麦道夫的项目)。”

3.发展“金字塔型下线”麦道夫利用朋友、家人和生意伙伴发展“下线”,有的人因成功“引资”而获取佣金。一些“下线”又发展新“下线”。证券分析师斯普林向麦氏基金投资1100万美元,占个人净资产的95%。他还为麦氏吸引数十位“下线”,其中既有投资5万美元的普通教师,又有一掷百万美元的企业家。

4.合理回报率骗倒所有人据悉,麦道夫每月向客户提交的投资报告显示他非常进取,客户也能随时在数日内赎回投资。而且与一般骗案的不合理高回报相比,麦道夫每年向客户保证回报只有约10%,这样便令许多存有疑心的客户也不虞有诈。

麦道夫其人

麦道夫在华尔街可谓传奇人物。尽管他的名字并非家喻户晓,但几十年来,麦道夫创立的公司对构造华尔街的金融框架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论是传统股票交易还是股票及金融衍生品等新式电子交易系统的发展,麦道夫的公司功不可没。

麦道夫1938年出生于纽约的一个犹太人家庭,对于他的童年人们所知甚少。他的事业正式起步于1960年,当时,麦道夫法律专业毕业后不久,他用自己做救生员和卖洒水器所赚的5000美元投资成立了伯纳德·麦道夫投资证券公司。这家公司是紧密参与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发展过程的5家证券交易公司之一。麦道夫曾任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董事会主席。

20世纪80年代早期,他经营的公司已经成为美国最大的可以独立从事证券交易的交易商之一。2000年公司已拥有资产大约3亿美元,在美国证券交易公司中名居前列。

在建立新式交易系统过程中,麦道夫经营的“伯纳德·l·麦道夫投资证券公司”与包括高盛公司和美林公司等华尔街知名公司建立协作关系。

经过多年的摸爬滚打,麦道夫凭借其聪明才智渐渐成为华尔街经纪业务的明星。之后,麦道夫开始活跃于美国证券业的自我监管组织——全国证券交易商联合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 ,nasd),而他旗下的公司也逐渐成为纳斯达克股市中最活跃的5家公司之一。上世纪90年代初,他成为了纳斯达克交易所董事会主席,在卸任该职后也一直是董事会成员。

和麦道夫家颇为熟悉的莫妮卡·加尼尔(monica gagnier)回忆说,麦道夫兄弟俩对场外交易市场(otc)的透明化和数据处理改善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得知有关他诈骗的消息,相信没有人比我更吃惊。我从上世纪80年代就认识他了,当时我负责纳斯达克股市旗下的财经报刊《投资者商业日报》(investor’s business daily) 和《交易系统技术》(trading systems technology)的创建。”她说道。

加尼尔称,麦道夫在纳斯达克和纽约证券交易所的竞争中立下了汗马功劳,是纳斯达克股市的少数几个功臣之一。她表示,纳斯达克应该感谢麦道夫,没有他的话,纳斯达克股市很难吸引到像苹果(apple)、太阳计算机系统(sun microsystems)、思科(cisco systems)和谷歌(google)这样的公司。

同时他也是电子交易的先行者,并极力鼓吹使用技术手段提高股票交易的效率。一位对麦道夫相当了解的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资深人士对本报记者说:“他是一个支持市场化的人物,反对对市场有过分的干涉,而且具有很强的创新精神。”麦道夫在80年代曾经发明了一种名为payment for order flow的交易系统。通过这一系统,他付钱给那些将交易订单送给他的经纪公司,而他再将这订单执行来赚得差价。

“他是从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交易所吸引走交易的先驱,”杜克大学的证券法教授james cox对《第一财经日报》说,“在这个过程中,他制造了很多敌人,但也变得非常富有。”

从成立至今,麦道夫旗下的公司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截至今年10月该公司在纳斯达克还排名第23位,平均每日的成交量大约为5000万股。麦道夫公司本来起家于证券经纪业务,但从2006年开始,麦道夫又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开设了投资咨询业务,这也正是此次“庞氏丑闻”的外壳。

真相大白之后

在案发前,人们信任麦道夫,麦道夫也没有让他们失望;他们交给麦道夫的资金,都能取得每月1%的固定回报,这是非常令人难以置信的回报率。但事实上,麦道夫并没有创造财富,而是创造了别人对他拥有财富的印象。

顾客们并不知道,他们可观的回报是来自自己和其他顾客的本金——只要没有人要求拿回本金,秘密就不会被拆穿。但当今年12月初,有客户提出要赎回70亿美元现金时,游戏结束了。

令人感到矛盾的是,虽然投资人对麦道夫的行径感到不齿,但一些没有投资他的人还是对他欣赏有加。麦道夫的同事说他跟人打交道时很公正,对特奥会等慈善事业也很慷慨。

已退休的纽约证交所经纪人克里斯坦森(frank christensen)称,麦道夫对员工们很好,喜欢带朋友和同事乘坐他那艘55英尺长的渔船“公牛”。“我真的很敬重他,人都是会犯错的。” 克里斯坦森说。

目前,麦道夫已被保释出来,并和妻子住在曼哈顿上东区一处公寓楼内。根据房产记录,这套公寓价值超过500万美元。此外,麦道夫一家在纽约罗斯林拥有一幢住宅,在长岛蒙陶克拥有一处绝美的海滨住宅和庭院。

房产数据库显示,他家的复式单元2008年的市场价值大约900万美元,而麦道夫曾担任该楼共管会主席多年。租户们称,他似乎很实在、很友好,打招呼时总是会亲切地直呼对方的名字。

造成的后果

被认为美国史上金额最大的“麦道夫诈骗案”近日有了新的进展。一些卷入这一诈骗案的企业巨头和要人相继公布所受损失,受害人名单不断拉长。

2008年12月11日晨,美国华尔街传奇人物、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前董事会主席伯纳德·麦道夫因涉嫌证券欺诈遭警方逮捕。检察人员指控他通过操纵一只对冲基金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高达500亿美元。而告发麦道夫的人,正是他的两个儿子。

西班牙金融业巨头桑坦德银行14日说,该行对冲基金optimal在此次诈骗案中的风险敞口高达23.3亿欧元(约合31亿美元)。并且该行利用自有资金投资的1700万欧元(2260万美元)也有去无回。

欧洲另一家银行巨头汇丰银行也是最大受害者之一,据英国《金融时报》报道,该银行的风险敞口约10亿美元,如果美国政府不能从麦道夫处收回任何资金,汇丰还将赔偿客户损失,由此还将产生5亿美元损失。

瑞士银行业的损失也极为惨重,据瑞士《时报》14日报道,瑞士ubp等数家银行的风险敞口总计达50亿瑞士法郎(约合42亿美元)。

法国巴黎银行14日也公布了损失额度。巴黎银行在一份声明中说,该行与纳斯达克没有直接投资业务,但受对冲基金牵连,可能蒙受至多3.5亿欧元(4.7亿美元)损失。

除了上述银行已经公布了具体损失外,瑞士银行野村证券、皇家苏格兰银行等大型集团也与该案有牵连,但具体损失数目尚不清楚。

除金融机构外,一些名人也登上受害榜单,其中包括纽约“大都会”棒球队老板弗雷德·威尔彭、通用汽车公司旗下金融机构gmac主管j·埃兹拉·梅尔金、前美式足球费城老鹰队老板诺曼·布拉曼,以及部分华尔街人士。

另据美联社报道,来自新泽西州的美国联邦参议员弗兰克·劳滕伯格也不幸“榜上有名”。

部分受累金融机构

公司 损失

金门资产管理公司 35亿美元

西班牙桑坦德银行 31亿美元

access国际咨询公司 14亿美元

汇丰集团 10亿美元

瑞士私人银行联盟 8.5亿美元

法国巴黎银行 4.68亿美元

菲克斯资产管理公司 4亿美元

瑞士reichmuth银行 3.27亿美元

日本野村证券 3.02亿美元

马克夏姆资产管理公司 2.8亿美元

法国兴业银行 1330万美元

相关热词搜索:;

诈骗案篇四

;

焦点访谈:追查黑津冀特大虚开发票案中国网 | 时间:2006 年4 月28 日 | 文章来源:焦点访谈4月27日,央视焦点访谈播出《追查“黑津冀”特大税案》,以下是节目实录:

每年的4月份是全国的税法宣传月。今年4月20号,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9起重大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这9个案件是税务机关在过去一年中查处结案的,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其中代号为“黑津冀”的系列虚开发票案波及的范围之广、涉案的企业之多、金额之大是近年来非常罕见的。

2004年6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国税稽查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进行专项检查的时候,一家公司的情况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注意。

翻开账本一看,它的销售额特别巨大。在4至5月份这两个月的时间内,它的销售额达到了5.59亿元。

这家名叫兴盛废品收购有限公司的企业从相关材料上看,2004年3月份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4月1号才正式运营。税务稽查人员说龙江县经济并不发达,国税年收入只有2700万元,在龙江县能把买卖做到这个程度,这家公司到底是什么样的企业呢?

右侧的这两间房就是龙江县兴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局注册的经营地址,这两间房大概也就十几个平米。

而现场了解到的情况更是让人大吃一惊。

戴璐 记者: 2004年的时候您住这儿吗?

黑龙江省龙江县居民: 我住30多年了。

记者:那段时间这两个屋开了一个公司,搞什么的您知道吗?

黑龙江省龙江县居民:

不知道,没开过公司,都不知道公司,那不知道,那真不知道。

记者: 您见过他们往里面进一些废品什么的吗?

黑龙江省龙江县居民: 没有,那指定没有。

记者: 从来没有看见过?

黑龙江省龙江县居民: 从来没有,你放心,家里外头那院子还没有屁股大呢,他上哪儿进那玩意儿去,没有,指定没有。

作为我们税收工作人员到这儿一翻账本,一看它的场地,一看它的5.59亿元,就给它画定了一个很大很大的问号,就认为它第一印象它是有问题的。

经过税务部门的初步认定,兴盛公司存在虚开发票的重大犯罪嫌疑。据介绍,废品回收有利于废旧物资的循环再利用。国家为了鼓励开办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对这类企业实行的是免税的政策,也就是说这些企业只要花几块钱的工本费就可以领到普通发票作为经营凭证。于是,就有不法分子在这种发票上动起了脑筋。

在国税总局和公安部的指使下,齐齐哈尔市成立了由公安和国税部门联合组成的专案组,而兴盛公司真正的老板张德旺则是破案的关键。

2004年9月23日北京开往图们的k215次列车上,包房里把他抓获了,当时不承认自己就是张德旺。

经过公安部门艰苦的努力,张德旺在出逃近三个月后被抓获。在看守所我们见到了张德旺,他交代说兴盛公司是他在河北的一个亲戚授意他注册的,他对虚开发票的事实供认不讳。

当时他(亲戚)就让我,就是在本地成立一个有色金属回收公司,他那头所有的业务由他负责,我们这头只负责税务局的申报、记账、领票,完了之后我们把领来的空白发票直接到河北或者到天津给他,完了之后他跟厂家具体交易。

你拿名,你拿出公司名开多少钱,什么公司名,我就给你开,开完以后一张多少钱,甚至有的成本,一本多少钱。

就感觉这钱来得挺容易,也就是每个月最多的时候能领七八本发票。

张德旺说虚开发票给他带来了源源不断的钱财。到后来,他觉得只靠兴盛公司一家钱还来得太慢,他又伙同林立新、孙军等人注册了13家废品公司,加快了虚开发票的速度。经专案组确认,张德旺等人一共开出的发票有4237份,金额高达23.9亿元。在调查这起案件的同时,黑龙江对全省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也逐个进行了排查。

佟俊海 黑龙江省国税局总会计师:

从我们省来讲,最终查处确认的总共是39户企业,开出的总金额初步估计在50个亿左右,也就是说可能导致减少或者影响国家税收大概在5个亿左右。

佟俊海介绍,废旧物资发票通常是一些需要废旧物资作为生产原料的生产企业进货的凭证,以此为凭证,这类生产企业又可以依据发票上的金额抵扣销售产品后应缴纳的增值税,而如果发票是虚开的,国家就会因此损失这部分税款,那么拿到虚开发票的企业也是调查的重点。

在天津的静海县,那么静海县它有很多生产铜杆、铜丝这样的企业,就像这家企业它当时也是注册是生产铜杆、铜丝的,那么这些企业它是需要利用废旧物资来作为生产原料的。公安机关和税务公关发现,张德旺当时开出的很多发票都是流向了天津静海县的这些企业。

在专案组的统一部署下,天津市对静海县的近100户有色金属企业进行了排查,查明有20户企业经手的发票凭证是花钱从黑龙江购买的虚假发票,一共有1007份。

崔立军 天津市静海县国税局第五税务所所长:

他们开的票就是这样子的,这发票抬头是黑龙江省工商业统一发票,这张票呢所开的货物都是废铜,他们填写的金额都是顶头填写,像这个是开到999780元,下面每张票都是这样子的。

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从黑龙江流向天津的虚假发票已经实际抵扣的税款达到9425万元。可是当专案组进驻静海县时发现,涉案的20户企业除了一户还在生产之外,其余19户的情况都十分反常。

我们通过黑龙江省国税局给我们提供的线索,我们就找到了这家企业,天津市旺达线材有限公司,我们来到以后呢,发现这些所有的设备都是比较陈旧的,根本就无法再生产,而且既没有管理人员,也没有工作人员,只有一个看门的。

在我们进一步查处过程当中又发现这些企业都存在虚假注册、虚假注资的情况,你比如像这户,天津市宇顺线材有限公司,它在2003年的12月2日注册资金是50万元,到了2003年12月23日50万元立即取走。

显然涉案的这些有色金属企业是在恶意使用废旧物资发票。其实这些企业既不需要进货,也不可能有产品销售,即使进项税可以抵扣消项税,但是对他们本身来说得不到什么利益。那么他们不顾违反法律规定,想方设法获取这些发票的目的又是什么呢?

它的主要目的是在于下家,他为下家等于虚开,在无货物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发票。

原来这些企业真正的目的是花较少的钱买到废旧物资发票,而这些发票不但抵扣了他们虚假申报的增值税,而且可以同时到税务部门骗购增值税发票,再对外虚开给下家,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普通发票经这些企业一倒手,就倒成了能够卖给下家的增值税发票。目前查明,这些企业开设的增值税发票票面金额达到9.97亿元,几乎就是专职的“洗票公司”。

废旧物资普通发票涉及到黑龙江的23户企业,而我们天津这边又是19户企业,这19户企业它再对外开的时候涉及到全国的28个省市,开出了11100份增值税发票,又涉及到1000个企业,这样看的话它是呈一个放射性的分散的状况。

调查到这里,专案组确认这是一起系列的虚开发票案,而且从天津开出的增值税发票有相当一部分流向了河北省。

保定像生产电力产品的企业特别多,它主要也需要这些原材料。而天津的这些企业呢它也能够提供这些原材料的发票,两者的共同利益促使他们勾结在一块了。

位于保定市的这家国威电器公司就是生产电力设备的。2004年曾经使用过两份天津宇顺线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

打比方就是这个企业吧,要是这个月销售一万元钱的货物,按照规定这是不含税,乘以17%的税率,它应该缴纳1700块钱税,它取得这些发票以后呢,要是取得一万元钱这个增值税发票,发票上注明的抵扣税款也是1700元,这么着它就不需要拿税了。

根据国家税收监管的规定,国威公司非法获得的两份增值税发票近20万元,直接抵扣税款2万多元,像国威公司这样的偷税行为,给国家税收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

河北接受天津过来的增值税发票一共是442户企业,涉及发票6939份,税额大概1.05亿元。

记者: 这1.05亿元的税额都是真实发生了吗?已经发生抵扣了吗?

齐建波: 对,是已经发生抵扣的税额。

从黑龙江到天津,再到河北,这只是这起系列虚开发票案的一条主线索,这起案件波及的范围之广、涉及的企业之多、涉案税额之大都是近年来罕见的。而且犯罪分子作案手段复杂多样,显示出团伙化、网络化的犯罪态势。不过在国税和公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这起代号为“黑津冀”的系列虚开发票案成功告破。对因查获得14.28亿元的税款和罚款目前正在追缴。

下一步我们还将对虚开,利用非法所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它可抵扣凭证,骗抵进项税额和骗取 出口退税额,以及利用假账、两套账、账外经营等手段偷逃企业所得税和其它各税的行为要开展严厉打击的行动。

这起案件中,目前公安机关共抓获犯罪嫌疑人67人,其中22人在一审中被判刑,张德旺因为情节严重被判处死刑,另外有3人判死缓,1人无期徒刑,其余在逃人员正在抓捕之中。而对于购买和接受虚假发票的企业,除了根据税法还要进行补税和相应的处罚之外,有关犯罪嫌疑人也被移送公安机关,将接受法律的审判。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外披露了“黑津冀系列虚开发票案”查办情况。经查,以张德旺为首的犯罪团伙,在半年左右的时间里,虚开(伪造)废旧物资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大肆骗取国家税款。一个由虚开普通发票引出的系列骗税案件,需要动用3000余名税务稽查人员和公安人员,前后查办时间历时近两年,案件涉及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由此,“黑津冀系列虚开发票案”也成为2005年全国涉税犯罪案件之首。截至目前,各涉案地税务部门已经查补税款12.39亿元,罚款4.89亿元;共抓捕67名犯罪嫌疑人,已有22名被判刑,其中主犯张德旺被一审判处死刑。?

?精心设计的偷税“路线图”

?“黑津冀系列虚开发票案”集中反映了当前利用废旧物资发票偷税主要特点。该案始发自黑龙江省龙江县。2004年6月28日,龙江县国税局稽查局在对当地兴盛废品收购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04年3月办理的税务登记,但仅在4、5两月的销售额竟达5.59亿元。姑且不论5.59亿元的废旧物实物形态如何巨大,单就龙江县这样一个国税年收入只有2700万元的经济不发达县来说,如此巨额销售无疑是天方夜谭。

?经调查核实,一个以张德旺为首的特大涉税违法犯罪团伙逐渐浮出水面。这个犯罪团伙利用虚假注册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骗购发票的手段,大肆对外虚开废旧物资发票,收取发票金额3%至5%的所谓“好处费”。张德旺伙同他人在2004年3月25日办理了营业执照,3月26日办理税务登记,随后三个月内从税务部门领购废旧物资发票25本,先后开具给天津、河北等地企业。这些企业在没有真实实物交易的情况下,恶意接受来自张德旺虚开的废旧物资发票,然后对外开出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偷税。经查,这些企业绝大多数是虚假注册,以偷税为目的的“开票公司”。

?值得警惕的作案手法

?“黑津冀系列虚开发票案”是一起跨省市团伙作案案件,是一起为非法牟利而精心策划的恶性虚开发票案。

?1.虚假注册,集中开票。除案件首犯张德旺虚假注册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外,其他如天津的20户涉案企业中,有13户涉案企业注册后15天内就将注册资金抽逃,最短的注册资金只在企业账面上存在一天。为了逃避打击,犯罪分子采取伪造虚假购货合同和集中开票方式,在短时间内骗取抵扣税款后就迅速逃逸。

?2.用废为名、大肆“洗票”。涉案企业选择了黑龙江省免税的物资回收企业作为“源头”,以控管上相对薄弱的普通发票作为“原票”,“洗”换成“目标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对外虚开偷税。

?3.真假(票)相伴、掩人耳目。为避免引起注意,取得虚开的废旧物资发票的不法分子注册的企业性质多为生产、加工型企业,在所谓的生产经营场所摆两三件陈旧不堪的设备装门面;在申报纳税过程中采取每月都缴一点税以给人以正常经营假象,同时,真假发票相伴、以少量真票掩饰假票。

?4.现金结算,逃避监管。涉案企业以大量的现金结算为掩护,在账面上人为虚构材料的出入库以平衡账簿;以银行汇票结算方式经若干次背书将资金转回企业,逃避税务机关监管。

?强化征管刻不容缓此案最终告破证明再狡猾的犯罪手法也难逃法网制裁,但也暴露出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诚实守信纳税是一个地方投资环境的重要内容。一个地方若存在大量偷税现象,势必会影响地方政府形象和调控经济的能力。因此,创造一个良好的诚信纳税环境,不仅是企业的责任,也是政府的责任。2.加强征管是税收工作永恒的主题。该案最后侦破,为国家挽回了损失,但也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犯罪分子恰恰利用了税收政策上的疏漏,使偷税行为得逞。比如,为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利废利旧应当鼓励,但废旧物资回收的税收政策也应当及时完善,防止被犯罪分子利用。在当前涉税犯罪从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废旧物资发票转移的形势下,税务机关不能因废旧物资回收属免税环节就放松征管。

3.“黑津冀系列虚开发票案”侦破,很重要一点是得益于税务、公安部门的密切协作。从今后加强征管角度看,还需要相关部门的进一步配合。比如犯罪分子在此案中多利用现金交易方式,虚假购销合同来逃避监管。因此,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还需要税务、公安、银行、海关、工商等部门的合作配合。在犯罪分子已经开始采取网络化做案的形势下,打击犯罪必须要实现网络化,真正形成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天罗地近年来,基层国税机关执行原废旧物资税收政策出现了以下三个问题:一是产废企业容易偷逃增值税;二是利废企业存在虚增进项税额抵扣的利益驱动;三是部分回收企业通过虚开发票从中非法牟利。为规范税收政策,2008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一是取消原来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取消利废企业购入废旧物资时按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二是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按其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三是报废船舶拆解企业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按照文件规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但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0年底前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即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相关热词搜索:;

相关范文推荐

    2023年办公室年终工作总结优质(七篇)

    当工作或学习进行到一定阶段或告一段落时,需要回过头来对所做的工作认真地分析研究一下,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归纳出经验教训,提高认识,明确方向,以便进一步做好工作,

    老师给家长表扬孩子的话实用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

    老师给家长的表扬信汇总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这里我整理了一

    节日促销活动策划通用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

    2023年高三学习计划时间表优秀(4篇)

    时间就如同白驹过隙般的流逝,我们的工作与生活又进入新的阶段,为了今后更好的发展,写一份计划,为接下来的学习做准备吧!优秀的计划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

    最新诈骗案作文通用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

    大学生学期计划字模板

    时间过得真快,总在不经意间流逝,我们又将续写新的诗篇,展开新的旅程,该为自己下阶段的学习制定一个计划了。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计划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

    2023年大学生学业规划字 大学生计划书字优秀

    时间过得真快,总在不经意间流逝,我们又将续写新的诗篇,展开新的旅程,该为自己下阶段的学习制定一个计划了。什么样的计划才是有效的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计划书

    2023年大学社团活动总结字优秀

    总结是在一段时间内对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可以促使我们思考,我想我们需要写一份总结了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呢?这里

    大学社团活动总结优秀

    总结不仅仅是总结成绩,更重要的是为了研究经验,发现做好工作的规律,也可以找出工作失误的教训。这些经验教训是非常宝贵的,对工作有很好的借鉴与指导作用,在今后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