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食品处罚申诉书(通用14篇)

时间:2023-10-21 作者:雅蕊2023年食品处罚申诉书(通用14篇)

环保已经成为一个国家和地区重要的发展指标,各种环保政策和法规也相继出台。在写总结之前,建议先进行一些调研和分析,了解环保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最后,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为环保事业贡献我们的力量。

2023年食品处罚申诉书(通用14篇)篇一

同安药食监局:

您好,我是同安林回香饭店的负责人***,我店xxxx年11月底我店由于经验不足(新开业的钣店),在给厦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送餐的有不合格食品()导致同安药食监局(以下简称食监局)接到通知后及时对我店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下达了整改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食法》第九条:经营者食品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我店做出了处罚人民币30000元的告知。对于“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裁定,我店要求降低处罚申诉的法理基础有以下几条:

第二、目前厦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完全凉解我店的过失形为,

裁定,降低对我店的处罚额度。

此致

敬礼

日期:

2023年食品处罚申诉书(通用14篇)篇二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照本规定。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适当、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区)、市(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级别管辖的具体分工。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的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委托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的行政处罚行为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或者区域设置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有管辖权的,由先行立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管辖争议或者报请指定管辖请示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下级部门。

第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受移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函告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次移送。

第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

通知书。

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对涉案的查封扣押物品,还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需要其他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协助部门一般应当在接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需要延期完成的,应当及时告知提出协查请求的部门。

第十六条依法应当吊销食品药品行政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或者批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案件,对依法应当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在其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将取得的证据及相关材料报送原发证、批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依法作出是否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需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原发证、批准的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和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依照本规定进行。

第三章立案。

第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及抽验中发现案件线索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

(三)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

(四)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第十八条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违法事实;。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报分管负责人批准立案,并确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第十九条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决定,负责人的回避由部门其他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调查取证。

第二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不得阻挠、干扰案件的调查。

办案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时,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注明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及调查目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字。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上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被调查人签字或者按指纹。

第二十二条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调查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检查笔录等。

立案前调查或者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调取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品上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并注明“此件由×××提供,经核对与原件(物)相同”的字样或者文字说明。

第二十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境外证据所包含的语言、文字应当提供经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第二十五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二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二)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送交检验、检测、检疫、鉴定;。

(三)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四)需要查封、扣押的,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案件调查时,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决定书。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当事人不得擅自启封。

对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第二十九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

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第三十一条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求当事人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应当由两名执法人员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也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

第三十二条执法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抽取样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进行检验。

第三十三条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撰写调查终结报告,简易程序除外。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经过等;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包括所适用的依据及处罚建议。

第三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五章处罚决定。

第一节一般程序。

第三十五条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3名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合议。

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财物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按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九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的过程应当有书面记录。

重大、复杂案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第四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食品药品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章。

第四十一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经分管负责人批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处理的物品应当核实品种、数量,并填写清单。

第二节简易程序。

第四十二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并加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第四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7个工作日以内报所属部门备案。

第六章送达。

第四十五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本章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直接送交当事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或者盖章。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七条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撤销食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交由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送达。

第四十八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电视等刊登公告。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载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第七章执行与结案。

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经案件承办人员审核,确定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和金额,报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决定或者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没款的机构分离。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没款。

第五十二条依据本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五十三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五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加处罚款的总数额不得超过原罚款数额。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纳。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10个工作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

申请书。

第五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办案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中的期限以时、日计算,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届满的日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五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文书格式范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文书格式范本,制定本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文书格式并自行印制。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8日公布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同时废止。

2023年食品处罚申诉书(通用14篇)篇三

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近年来,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频繁发生,政府对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逐渐加大。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面临巨额罚款、吊销许可证甚至刑事处罚。通过参与一次“食品处罚心得体会”的学习活动,我深刻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处罚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深远影响。

首先,在学习活动中,我看到了一些被处罚的食品企业的典型案例。这些企业有的以次充好,有的不按照生产标准操作,有的甚至直接使用劣质原料。这些企业都是因为为了追求私利而放弃了对消费者健康的责任。在我看来,这种个别企业的行为使人深感愤慨,也加深了我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我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首先应该把消费者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为了一己私利而违法违规生产。

其次,在活动中,我了解到了食品安全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的具体内容。这些法规详细地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为消费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我深刻认识到,只有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才能保证食品的安全。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生产工艺流程,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同时,企业还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食品安全意识。只有这样,才能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

此外,在活动中,我还参观了一家食品生产企业,了解了他们公司的质量控制流程。在这个过程中,我看到了企业在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措施,包括原料采购、生产流程、质量检测等。这家企业将质量控制放在首位,严格按照标准操作,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通过这次参观,我深刻体会到了企业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的责任感和重视程度。这也让我认识到,消费者选择食品时应该注重选择那些有良好质量控制体系的企业的产品,以确保自己的健康安全。

最后,学习活动还给我提供了一个与相关专家以及其他参与者交流的机会。在这些交流中,我了解到了很多食品安全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专家们通过丰富的实例和数据,深入浅出地解释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以及违法行为的危害。与其他参与者讨论后,我收获颇多,不仅扩展了自己的知识面,也增强了自己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通过参与一次“食品处罚心得体会”的学习活动,我深刻认识到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处罚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深远影响。我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将消费者的安全放在首位,加强企业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操作,确保产品质量。同时,消费者也应提高食品安全意识,选择那些有良好质量控制体系的企业的产品。只有共同努力,才能构建起一个安全可靠的食品环境,保障每个消费者的权益。

2023年食品处罚申诉书(通用14篇)篇四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12、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13、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14、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5、第一百二十五条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或者担任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2023年食品处罚申诉书(通用14篇)篇五

仓库的主要任务是:保管好库存物资,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完好,确保安全,收发迅速,面向生产,服务周到,降低费用,加速资金周转。

(二)管-理-员职责

4.月底对仓库相关记录交办公室归档;

7.做好各种原始单据及电脑数据的备份工作。

(三)物资入库

2.物资入库,应先入待验区,未经检验合格不准进入货位,更不准投入使用

一、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班。鼠迹,无苍蝇、蟑螂;仓库应当通风良好。

二、仓库保管员有权拒收一切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并应在食品进库后实行分类存放,存放要求如下:

1.食品与非食品不能混放;

2.洗洁用品、药品、强烈气味的物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不能与食品同仓存放;

3.定型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分架存放;

6.搞好仓库内、外环境卫生,与食品仓库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入。

三、定型包装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凡食品包装标识的,不得进入食品仓库。

四、对由于库存时间过长而超过保持期限的,或发现由于其他原因出现腐-败变质、酸败、生虫、霉变的食品、一律不得交付下一工序进行加工。

2023年食品处罚申诉书(通用14篇)篇六

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频繁发生,食品监管部门对于违法违规的食品企业进行处罚已经成为常态。自己正好就是一名食品企业的从业人员,在参与过整改和接受处罚的过程中,我深深地体会到了食品处罚的重要性及其带来的影响。通过这次经历,我正确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只有将食品安全放在首位,才能够在这个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足并发展。在此,我愿意分享我对食品处罚的一些体会和感悟。

首先,食品处罚的出发点是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问题的严重性不容小觑,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就会危及人们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作为食品企业的一员,我们的产品直接与人们的生命健康联系在一起,一丝疏忽就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食品监管部门对于违规食品企业的处罚,就是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零容忍,是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需要。通过处罚,可以惩罚违规企业,提醒全行业警钟长鸣,促使食品企业形成自律意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其次,食品处罚可以促使企业正视食品问题,主动整改提升。食品问题的发现和处罚对于企业来说常常是一个警示和机会。当食品问题暴露出来,并对企业进行处罚时,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耻辱和打击,但也是一个反思和改进的契机。如果企业能够正确对待食品处罚,正视食品问题,主动整改提升,就能从失败中汲取教训,进一步完善自身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提高产品质量,确保食品安全。我们企业就是在经受处罚之后,加大了投入,优化了工艺,提高了质量,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为顾客提供更加可靠的产品。

然而,食品处罚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与挑战。首先是处罚力度的不足。虽然食品监管部门对于违法食品企业进行了处罚,但是有些违规行为却只是面罚而非实质性的处罚。有些企业可能能够通过一定的手段逃避处罚,这就导致了处罚的效果不彻底。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应该加大处罚力度,绝不姑息迁就,以起到震慑作用。其次是处罚的公开与透明度不足。有些企业经受了处罚,但是这一信息并没有向社会公开,导致公众并不了解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也无法对有问题的食品企业进行监督和选择。食品监管部门应该加强信息公开和管理,让社会公众能够清晰地了解到食品企业的安全状况。

最后,作为一名食品企业的从业人员,我认真对待食品安全问题,将食品安全视为企业的命脉。我会时刻关注食品监管政策和标准的变化,不断学习食品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食品安全管理能力。我会积极配合食品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管工作,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并主动参与食品安全宣传和推广,提高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素质。只有通过不断的努力和改进,才能够确保食品质量安全,赢得顾客的信赖和市场的支持。

在食品处罚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食品安全对于企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只有通过加强监管和处罚,追求食品质量安全,企业才能够立于不败之地,赢得市场的认可和消费者的信赖。通过这次经历,我更加明确了自己作为一名食品企业从业人员的责任和使命,将更加努力地为确保食品安全做出自己的贡献。同时,我也希望食品监管部门能够加大力度,完善制度,提高处罚的公开和透明度,为食品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2023年食品处罚申诉书(通用14篇)篇七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对应罚则。

备注。

1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3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使用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4

5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6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7

8

9

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含标签不符合标准和gb2760、gb14880。

10。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11。

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责令改正。

12。

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13。

责令改正。

14。

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15。

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16。

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7。

责令改正。

18。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19。

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责令改正。

20。

21。

22。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79号令58条。

79号令81条。

责令改正。

23。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79号令82条。

责令改正。

24。

79号令52条。

79号令83条。

25。

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79号令52条。

79号令86条。

26。

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

79号令59条。

79号令94条。

27。

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生产加工食品。

79号令12条。

79号令94条。

责令改正。

28。

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在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注。

79号令59条。

29。

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比对检验。

79号令38条。

79号令95条。

责令改正。

30。

未将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备案或者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其他备案。

79号令55条。

31。

79号令16条。

79号令100条。

32。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质量法26条。

质量法49条。

33。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质量法32条。

质量法50条。

34。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质量法29条。

质量法51条。

35。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质量法30、31条。

质量法53条。

附:几个重点注意的问题。

一、标签问题。

1、相关法规:产品质量法、食安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gb7718、gb28050。

4.2项可不标注,但应该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标注。

二、食品添加剂。

1、备案问题:79号令55号明确规定。

2、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问题:食品安全法36有规定、可按食安法86条处理。

3、许可证问题:实行目录管理,共170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4、标签问题:食安法47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38条。

5、复合添加剂:同时符合:食安法47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38条以及gb26687―2011规定;在产品中如何标示: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2023年食品处罚申诉书(通用14篇)篇八

1.食堂负责人负责顾客直接或间接投诉信息的收集、登记、汇总、分析、传递、处理。

2.受理投诉要严肃认真,接待消费者要诚恳热情,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努力遵守受理投诉的时间要求,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

3.对无效投诉,要耐心向消费者做出解释,争取得到理解。

4.对有效投诉,要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精神贯彻执行,尽量做到化解矛盾,当场解决,对涉及到赔偿的.要按权限上报解决。

5.食堂负责任人每周应把各类投诉进行汇总、分析,并采取各种有效的防范、纠正措施,使项目食堂的餐饮服务更受到广大消费者的欢迎和支持。

2023年食品处罚申诉书(通用14篇)篇九

为做好食品经营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食品经营范围与证照要求:

1、我单位申请许可经营范围为食品流通许可范围为;。

4、如若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涉及食品生产或餐饮服务的,本单位保证在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及增加经营范围后,方始经营。

二、本单位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3、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7、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9、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0、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安全、无害;。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本单位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四、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六、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2023年食品处罚申诉书(通用14篇)篇十

一、学校食堂必须按规定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5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考核成绩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发给培训合格证明。培训合格证明有效期3年。食品安全管理员持有效合格的培训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负责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对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配合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负责向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本单位食品安全情况(包括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专项整治情况、整改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信息)和违法行为,并研究制定相应整改措施。按时参加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种会议和培训。

五、定期组织对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负责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登记和管理,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落实“五病”患者调离相关岗位。

六、负责本单位场所环境卫生、食品加工过程、食品加工制作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的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对本单位食品采购、查验以及台账记录及食品添加剂的采购、贮存、使用管理进行严格检查并做好记录,做好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及登记工作。

八、建立本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保存各种检查记录。

2023年食品处罚申诉书(通用14篇)篇十一

1.采购人员必须熟悉本餐厅所用的各种食品与原料的品种及相关的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掌握必要的食品感官检查方法。

2.采购食品应遵循用多少定多少的原则。采购的食品原料及成品必须色、香、味、形正常,采购肉类、水产品要注意其新鲜度。

3.采购人员不得采购腐败变质、霉变及其他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如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有异味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等;不得采购无证食品商贩或来路不明的食品。

4.采购人员采购时应向供应商索取发票等购货凭据,并做好采购记录,便于溯源;向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食品的,还应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特别是熟肉制品、豆制品、凉拌菜等直接入口食品。

5.采购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食品商标(或说明书)上应有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存期(保质期)、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中文标识内容。

6.采购酒类、罐头、饮料、乳制品、调味品等食品,应向供方索取本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或检验单。

7.蔬菜等散装农副食品及鱼类等鲜活产品应保证由正规渠道进货,最好是定点采购,确保无农药及其他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检查或索取检验合格证明。

8.所采购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有检验合格证。

9.所采购的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10.所采购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11.所采购食用物品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作好记录,建立台帐。

2023年食品处罚申诉书(通用14篇)篇十二

4.保证当天产生的`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当天得到清运。

5.禁止将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排入下水道或以其它方式随意倾倒;

7.禁止将餐厨垃圾直接作为畜禽饲料;

8.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或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

2023年食品处罚申诉书(通用14篇)篇十三

一、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

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2023年食品处罚申诉书(通用14篇)篇十四

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律依据名称及条、款、项具体内容)。

的规定,经研究,现由__________(委托机关)__________(受委托单位)实施:_______________(处罚事项和实施范围)。委托期限自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止。

委托期间,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

委托机关_______________(印章)受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印章)。

相关范文推荐

    最新小学生跳绳心得(案例12篇)

    教学反思可以促使教师关注学生的思维方式和学习动机,从而更好地引导学生的学习。下面是一些优秀的培训心得,希望可激发大家的写作灵感。【摘要】在小学体育中开展花样跳

    专业四川三星堆遗址导游词(模板12篇)

    即兴演讲和即兴创作都需要一定的经验和技巧,通过不断的练习和尝试,才能逐渐提升自己的即兴能力。如何在即兴创作过程中与观众建立共鸣?以下是一些即兴演讲的范例,希望能

    最新公安警察醉驾心得大全(12篇)

    教学反思有助于教师反思自己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方式,以提升教育教学质量。阅读他人的读书心得有助于我们对不同观点的理解和接纳,培养宽容和包容的态度。第一段:介绍轮训的

    最新参与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总结(汇总15篇)

    教研可以促使教师们不断反思、反省和自我完善。少先队活动总结范文中充满了孩子们的智慧和创造力,让人感动和震撼。3.保洁部坚持对公共区域喷洒消毒药品,并记录在册;4

    优秀小学生游园活动感受大全(15篇)

    开场白是与听众建立情感联系的关键一步。话题引入【Part2:TopicIntroduction】在我所执教的课程中,我搜集了一些学生写的优秀总结,现在与大

    专业我爱我家的心得体会(通用14篇)

    教学反思是一种反思性的学习方法,通过对教学过程的回顾和分析,总结出教学中的得失,并提出改进措施,以提高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成果。下面是一些关于培训心得的案例分享,

    热门街边捡垃圾心得体会(通用12篇)

    通过写学习心得,我们可以反思自己的学习方法和效果。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优秀的培训心得范文,供大家参考。拾垃圾是一项非常普遍的社会行为,它既体现了个人的素质

    最新银行导师申请书(汇总18篇)

    在奖学金申请书中,我们需要突出自己的个人特质和领导能力,以增加申请成功的机会。下面是一些成功申请助学金的实例,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写作的思路。建行大英山支行:我公

    最新就业援助工作总结(通用12篇)

    税务是国家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促进经济发展、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具有重要作用。小编筛选了一些值得一读的卫生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建议和借鉴。

    最新防诈骗的演讲稿(案例12篇)

    开学典礼是学生重返校园的第一天,充满了期待和激动的气氛,为新学期的学习和成长拉开了序幕。以下是一些关于竞争上岗的常见问题和答案,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应对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