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社区大党委工作总结 社区党委党建工作总结(通用5篇)

时间:2023-10-03 作者:BW笔侠2023年社区大党委工作总结 社区党委党建工作总结(通用5篇)

总结,是对前一阶段工作的经验、教训的分析研究,借此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并从中提炼出有规律性的东西,从而提高认识,以正确的认识来把握客观事物,更好地指导今后的实际工作。优秀的总结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个人今后的总结范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社区大党委工作总结篇一

1、社区党支部以完善民主生活制度,坚持学习制度,不断加强和改善党员教育管理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党支部在社区各项工作中的领导核心、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由于xx社区党员多数年龄偏大、失业党员人数较多,加上地处商业繁华地段,部分党员因房屋拆迁、搬家流动等原因造成集中参加组织学习和活动困难。应对这种状况,党支部广泛征求党员意见,一致同意坚持以定期的“一季度一学习”生活制,加强党员教育管理。若遇特殊紧急需要,党支部还可逐个召集党员集中,开展专题性讲座和主题实践等活动。如今年的党支部谈心活动和“正作风、强作用、保稳定、促发展”专题座谈会,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从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潜力等各个方面,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广大党员和居民群众对党支部及班子成员的工作发表意见,凝聚了民心,促进了民主,推动了社区党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加强民主集中制。党支部确立群众议事原则,健全民主决策程序,对人员分工安排、较大经费支出和较大事项商榷经群众研究、书记负责,规范了党支部工作基本原则,构成了讨论成决议的习惯。

社区大党委工作总结篇二

为充分发挥党支部的领导核心、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提升党员服务的感召力,扩大党员服务的影响力。社区党支部在党员生病住院期间均由书记带队上门走访慰问,即使社区经济十分拮据,但关心党员群众的身体健康,结对帮扶家庭生活困难的党员,使他们深刻感受到了党和政府无微不至的关怀与温暖。党支部今年在抗冰救灾及春节期间,既组织了广大党员群众开展互帮互助,又对辖区内家庭生活比较困难的党员群众进行走访慰问,并送去慰问金、慰问物质共计人民币5000元。在抗震救灾支援四川汶川等地震灾区群众的募捐活动中,社区党支部、居委会共募集救灾款24457元,广大党员和居民群众以自己的微薄之力,奉献出了自己的拳拳爱心。党支部倾听群众心声,了解群众需求,沟通思想感情,以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把服务群众作为第一目标,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全心全意为居民群众办实事、做好事,得到了广大居民群众的好评,加深了党员与群众的血肉关系。

社区大党委工作总结篇三

一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发展党员工作预审、公示、票决和责任追究等制度,严把发展党员入口关。201x年1名预备党员按期转正,发展预备党员1名。加强党费管理,及时按标准收缴党费,全年党总支缴纳党费共x元,收到201x-2020年补缴党费x元。

二是利用有效载体,推进服务型党组织建设。

xx社区党支部以“在职党员进社区”、“组团式结对帮扶”、“党员志愿服务”等活动为有效载体,不断深化党建内涵,转变作风,提升党员服务意识。

1、深入开展帮建活动。发挥帮扶责任,扎实推进与县质量监管局结对共建工作1全年共走访慰问社区困难群体25人,送去慰问金x元,为辖区内企业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课程。

2、大力开展“在职党员进社区” 志愿者活动。社区党支部将到社区报到的45名在职党员按照职能划分为七大网格,根据群众需求开展志愿活动,全年开展了“关爱流动人口-包饺子、送春联”活动、“春天植树”志愿活动、消防安全宣传志愿活动、强对流天气紧急安全隐患排查志愿者活动等。共出动志愿者服务350余人次,充分发挥了在职党员“八小时”外服务理念。

社区大党委工作总结篇四

近年来,因行政不作为引起的纠纷已成为一个法律热点问题,对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造成不少困惑。目前我国法律对行政不作为的规制相对比较缺乏,如行政不作为主体的法律责任、行政相对人的救济途径等方面的规定都十分有限,本文拟从因行政不作为所引起的相关主体和责任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不作为界定

目前理论界对行政不作为没有统一的定论,法理学对于不作为是以行为和法定义务为标准定义的,作为是指行为人积极做出一定动作,直接或间接对客体产生作用;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的、不做出一定动作,不对客体产生作用。[1]对于行政不作为的界定,则以此为基础产生了各种不同的看法,比较典型的意见主要有三种,即法定义务标准、实质不为标准、行为标准、可能性标准。

(一)法定义务标准

(二)行为标准

行为标准分为实质不为和程序不为。实质不为标准,即以是否积极做出一定动作为一定行为为标准。认为行政主体消极地不做出一定动作,程序上虽“为”,但实质内容上“不为”,则仍构成行政不作为。程序不为标准,即以是否在程序上表现出积极状态为标准。认为行政主体只有在程序上表现出消极、不作为状态才构成行政不作为。反之,如在程序上表现出积极、作为状态,而不论实质内容上是否“作为”,都构成行政作为。[3]本文较赞同后一种说法,如在行政许可方面,行政主体拒绝或不予受理行为其实是对相对人申请的否定性处理,实为行政作为。

(三)可能性标准

可能性标准以是否具备作为的可能性为标准,认为行政主体只有在负有法定作为义务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或能力,而表现出不作为才构成行政不作为。可能性标准具有模糊性,较易成为行政主体不作为的托辞。除了不可抗力,行政追在具有法定义务下不能将能力风险转嫁的行政相对人,且不可抗力也只是免责因素,不影响行政不作为的定性。

合考虑事件难易程度、客观条件、惯例、有无法定阻却性事由等确定合理期限。第四,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二、行政赔偿责任

(一)行政赔偿责任必要性分析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中规定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相对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因行政不作为造成相对人损害的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实践中因行政主体行政不作为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害的,请求国家赔偿仍然存在一定难度和法律依据。但是从国际情形和社会发展趋势以及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来看,对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因行政不作为引起的行政赔偿责任理应明确纳入国家法律规定之中。

1、国际发展趋势之必然要求。所有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中没有完全排除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责任的例子,如美国《联邦侵权求偿》第1346条规定,政府雇员在职务或工作范围内的疏忽或错误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财产或人身损害属于国家赔偿范畴。[4]在英国行政法中行政不作为属于实质越权的一种,公民对于行政不作为所造成的损害可以请求赔偿损失。[5]行政不作为引起的行政赔偿责任显然已成为国际发展趋势,顺应这一趋势是我国法制改革的必经之路。

2、全面落实宪法原则之必然要求。我国宪法第41条定,公民享有因行政主体侵犯公民权利获得赔偿的权利。 而现行《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公法律对于行政不作为所引起的行政赔偿责任均无明确规定,这是现行法律体系的空白和漏洞。增加行政不作为所应承担的行政赔偿责任的具体规范成为全面落实宪法原则的内在要求。

3、规范政府权力之必然要求。有权必有责,权力、义务和责任应当基本平衡。如果行政主体经常怠于履行法定义务,各类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没有相应的责任承担机制,这样既对相对人的权益保护不力,同时增长了权力被滥用的几率,助长了权力腐败的滋生,阻碍了法治化的进程。依法行政,建立良好的权力制约机制,合理规范政府权力就应该对违法的行政作为和行政不作为的责任追究进行全面规范。

4、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之必然要求。一般而言,行政相对人在行政不作为案件中处于弱势地位,其因行政主体不作为所受的损害在没有行政赔偿责任的规制下,相对人的权益就很难得到充分保障。因而,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赔偿责任的确立对于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二)行政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1、主体条件是负有法定行政作为义务的行政主体。此种法定义务首先必须是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具有国家强制性;其次这种义务是在行政管理和服务领域所产生的义务;再者它是一种积极的作为义务。此种法定义务的产生条件则既包括应当事人申请而产生,也包括行政主体依职权而产生。这里的行政主体既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包括授权或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行为条件是行政不作为客观存在。如上所述,行政不作为客观存在包括迟延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即行政主体不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完全履行法定义务都构成行政不作为。

3、后果条件是须给特定的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且行政不作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一,损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确定的,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是对于间接损失而言必须是可以确定的、一定会发生的损失。第二,损害的必须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对人的行为和权益必须是合法的,非法行为和权益不受保障,更无法得到赔偿。第三,损害对象必须是确定的行政相对人。对于不确定的公众所产生的损害,行政主体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行政不作为与行政相对人的实际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有人认为,凡行政不作为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则行政主体应承担赔偿责任;若不作为知识损害扩大的外部条件,则行政主体不承担赔偿责任。[6]那么,此种因果关系究竟是指直接原因还是间接原因,是外部原因还是内部原因,实践中既不好裁量和认定,也无法对各种具体的复杂情形的案例作出全面、合理的归纳。本文认为,只要行政主体没有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并客观上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损,就推定行政不作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种认定其价值在于,有利于行政相对人请求赔偿,并促使负有法定作为义务的行政主体积极地履行法定义务。

4、无法定的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无意志无意识的行为,不能成为法律行为”[7] ,因而意外事件即非行为人故意或过失而引起损害后果的事件也能成为免责事由。此外,紧急避险、相对人承诺以及相对人已完全获得直接侵权人赔偿的情况下,行政主体的行政赔偿责任也可能得以免除。

三、主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纪律处罚

并非所有的行政不作为都需要行政赔偿。如对于尚未造成相对人损害后果的迟延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行政不作为,在尚有履行必要性及可能性的前提下,一般可通过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责令行政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但此种情况仍有必要对具体负责执法职责的执法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罚。

2、刑事责任

刑事法律对于行政不作为构成犯罪的规定大多在第九章渎职罪中,针对具体的行政不作为犯罪的规定如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针对不具体的行政不作为犯罪的规定如徇私舞弊罪、玩忽职守罪。虽然这些具体刑事法律条文中并未出现“行政不作为”字眼,但其实所规制的都是行政不作为犯罪,其犯罪主体也都是行政机关及其委托、授权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渎职犯罪中未将行政不作为明确单独列条定罪,其缺陷在于针对行政不作为的特殊性,将有可能致危害性较大的行政不作为责任人置身于刑事处罚性之外,成为法律漏洞。因此,将行政不作为在渎职罪中单独定罪有利于完善行政不作为人员的刑事责任。

行政不作为是一种违法行政行为,此种行为不仅侵害了行政相对人及国家、社会利益,也是一种行政权力制约失衡的表现。实践中,大量行政不作为致使行政相对人权益受损却很难甚至无法得到救济,构架完善的行政不作为主体及其直接或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体系,如在《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及刑事法方面明确有关行政不作为惩处的法律规定,将能减少行政不作为的发生,有效制衡行政权力,从而加强了对公民、法人、组织及社会利益的保护。

社区大党委工作总结篇五

1、党务政务公开规范。严格执行党务公开制度,对单位的重大决策、决议事项,财务收支状况、党费收缴、工作计划、总结等内容及时公布,实行阳光操作,增强工作透明度,充分保障党员干部的知情权。

2、强化学习机制,规范干部行为。支部坚持定期开展集中学习,同时结合远程教育、网络、纸质学习资料多方式方法开展专题性组织生活会和主题实践等活动。党支部班子成员从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能力等各个方面,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广大党员和居民群众对党支部及班子成员的工作发表意见,凝聚了民心,促进了民主,推动了社区党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3、严格党员“三务积分”管理。年初制定支部“三务积分”考核方案,对党员提交的积分项严格审查和把关,对不能积分的项目及时和党员沟通解说。7月份对2020-201x年度积分进行汇总并作为支部推选年度优秀党员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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