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未写工作总结(大全7篇)

时间:2023-09-15 作者:影墨行政处罚未写工作总结(大全7篇)

总结是在一段时间内对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可以促使我们思考,我想我们需要写一份总结了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工作总结书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行政处罚未写工作总结篇一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行政处罚文书范文,供大家参考!

单位及职业xx区xx镇支家岭村,现住居xx区xx镇支家岭村。

现查明:20xx年10月1日早上8点22分,在xx派出所院内北侧停车场,民警王明(化名)驾驶自己购买的车号为:鲁w28021的起亚银灰色轿车到所值班,刚把车停好,一位支家岭村村民支某(男,19岁)有事找王明警官,王明同志正在车上刮胡子让支某等一下,支某用有左脚踹了起亚车右前脸子两脚,致车右前脸子两处划痕,扭送支某到所里处理。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现决定给予支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履行方式: .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xx市公安局或者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份。

20xx年10月1日

被处罚人(签名)支某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违法情况说明)。

以上事实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

现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____________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xx日内缴至______________银行,地址____________。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___委员会或______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______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____年____月____日

被处罚人:置业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社区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xx年10月xx日出生,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置业有限公司无资质从事项目开发一案,经我局立案调查,现查明:

置业有限公司于20xx年4月27日成立,注册资本金伍仟万元整,于20xx年7月26日取得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xx年7月26日止。开发了xx区“岩门商贸城”项目。

该公司暂定资质20xx年7月26日有效期满后,一直未按规定向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延期,20xx年7月26日至今已有一年有余的时间资质处于无效状态,期间所从事的项目开发为无资质开发。

以上事实,有对该公司法人代表唐静及另一位副总经理胡丕胜的调查笔录证实,该公司的资质证书及相关资料复印件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局认为,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4、《xx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张房发[20xx]号)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一项“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资质从事5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有资质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20%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违法的表现情形:无资质从事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有资质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20%以上50%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资质从事10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有资质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50%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多次违反资质管理规定从事项目开发的;拒不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责令置业有限公司立即改正。

二、对置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限收到本处罚决定后伍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六十日内向xx市人民政府或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xx市房地产管理局

20xx年7月27日

行政处罚未写工作总结篇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大写)的决定,你(单位)于___年___月___日提出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

由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我局(委)认为你(单位)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和《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不予同意你(单位)延期(分期)缴纳罚款。

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旅游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行政处罚未写工作总结篇三

___公(______)决字[______]第___号

决定书正文载明以下内容:

3.法律依据;

4.处罚种类及幅度;

5.履行方式及期限(含合并执行的情况);

6.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8.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及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公安机关印章及决定日期

本文书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被侵害人一份。

行政处罚未写工作总结篇四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北京百应国际会议会展有限责任公司等11217户海淀区注册企业 (名单附后)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在住所无法联系到当事人。上述事实以现场检查笔录、档案中心证明为证据佐证。

本局于20xx年8月3日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的债权债务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并于清算结束后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因未在注册地址找到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以公告形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xx年八月二十六日

行政处罚未写工作总结篇五

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本合同书议定贷款方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限用于________项目的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所需费用,不得移作他用。

第二条?贷款利息按年息百分之________计算,按年由乙方通知甲方支付。

第三条?如贷款项目撤销,甲方应偿还贷款本息;

甲方无力偿还时,由甲方主管部门负责偿还。

第四条?甲方贷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再正式办理申请贷款手续(包括本协议申请的前期工作费用),签订贷款合同,本协议同时失效。

第五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甲方主管部门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主管部门(公章):________

负责人(盖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订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审批单位:中国民建设银行

负责人(盖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订

行政处罚未写工作总结篇六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5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的次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材料一式三份向交通部(主管业务司局和体改法规司)备案。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报备管辖。

第五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的年月日及备案机关等内容。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是否在处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

(二)适用的处罚依据是否正确;

(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四)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五)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齐全。

第七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可调阅报备部门的有关行政处罚的案卷和材料,报备部门不得拒绝。

第八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规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九条 下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但不得拒绝执行监督决定。

(二)对拒不执行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监督决定的,由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其所属机关或者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作出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处罚未写工作总结篇七

申请人:常州某某农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常州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宣某某

被申请人:湖南省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住所地:湖南省某某市文化路1号

法定代表人:

案由:申请人因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现向湖南省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某工商处字【20xx】第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一、处罚机关无权处罚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因此,作为该行政处罚唯一事实依据的宣传手册,其违法行为发生地应在宣传手册的印制地,因此,即使该系列柴油机在当地有售,某某市也只是违法行为的结果地,而不是违法行为发生地。而且申请人至今未向某某市销售过常拖牌195-1115系列柴油机,则不正当竞争的认定首先就缺少了竞争的主体要件,连销售行为都不具备的情况下,如何产生竞争对手被排斥的结果,申请人又从哪里争取到了何种交易机会?因此某某市对该处罚的管辖权都不具备的情况下,做出高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正当目的就令人怀疑。

二、处罚决定事实不清楚

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由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单缸柴油机分会审定的“关于东风农机样本有关用语的解释说明”,该种机型是主要配套农业机械的动力装置,而且涵括了目前主要的农业机械种类,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说明足以证明该用语并非完全没有根据,仅是在进行宣传时,对情况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做了一定的加工。这也符合广告的特点,并无不当。根据《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xx年)》的规定,“印刷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而申请人的宣传手册并不含有虚假成分,更没有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而且一份印刷品广告并无排挤竞争对手的巨大功能,被申请人为了证明该用语的不正当竞争功能,在行政执法中引入了审判案件的司法解释,其援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宣传广告能被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条件限定为“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因此,如果该宣传手册能达到排挤、贬低其他经营者的效力,就必须存在被比对的相关产品或类似产品,并造成被比对的相关产品或类似产品的经营者因比对或片面宣传而遭受损失,或者申请人在使用该广告后,经营业绩能够迅速增长,并占领一定的市场分额,但被申请人自始至终都没有采集到相关的证据,也没有对事实加以准确认定,就匆忙地做出了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证据不充分

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宣传用语贬低了其他经营者,排挤了竞争对手,争取了交易机会。所有的认定依据仅是一份宣传手册,既无受侵害的竞争对手经营受损的事实,也无申请人因该宣传用语而独占当地市场的证据。行政处罚需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的公正性要求执法者不仅要有处罚权,还要依法行使处罚权,依法行使处罚权的要件之一就是行政处罚是建立在真实、有效、充足的证据基础上的。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被申请人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不是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来决定处罚种类与处罚幅度,而是将自由裁量权加以自由发挥,使行政权脱离了公正、合法的范畴。

四、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被立案查处的广告用语记载于被申请人印制的宣传手册中,属于印刷品广告范畴,印刷品广告是受广告法调整的一种广告形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的第三条明确规定,“自20xx年11月1日起,对未按本通知要求,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发布含有上述内容广告的,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而《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对违反规定将承担的法律责任表述为“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被申请人却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对法律关系生搬硬套,先将一个广告用语扩大为不正当竞争,再按照不正当竞争对申请人进行高额罚款。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并未按法律规定执法,却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随意选择自己认为应加以适用的法律,执法者的角色产生了错位,当执法者可以按己所需,随意适用法律时,其行政行为就只能是行政乱作为,也必然会降低行政机关执法的公信力。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罚过相当,而且《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申请人虽然制作了该宣传手册,但无证据显示有危害后果产生,也无证据显示申请人有违法所得。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申请人的行政处罚既不符合行政合法性的要求,也达不到行政合理性的要求。被申请人做出的决定是典型的沿着由“罪名到证据”的路径寻找行政行为合法依据的做法,是权力滥用的又一明证。

综上,恳请撤销某工商处字【20xx】第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致

申请人:

20xx年6月 日

二:不服统计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1081字)

申请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王xx,该社主任。

被申请人xx县统计局。住所地:xx县人民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kxx,该局局长。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x统罚款字〔20xx〕第10号《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一、处罚主体错误

申请人不存在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被申请人对xx县xx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xx社)的行为对申请人做出行政处罚,属于处罚主体错误。申请人与xx社在法律上没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认定两者之间存在隶属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根据。

二、送达程序违法

定代表人或者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申请人没有办公室等专门负责收件的机构或人,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将文书直接送达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但申请人的前任及现任法定代表人均没有接到被申请人送达的任何文书,被申请人的送达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三、没有正当告知听证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处罚内容应当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致。不一致的,行政机关应当再次告知听证权利。被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与告知书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没有履行再次告知义务。

听证权利只有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才有权决定行使还是放弃,法人的其他任何人在没有法定代表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均无权决定行使或者放弃听证权。由于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向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实际上剥夺了申请人的听证权利。

四、适用法律错误

《统计法》第33条条规定:“国家统计局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明确规定了制定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机关是国家统计局,而不是包括各省人大及其会在内的其他机关,因此本案应当依照《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进行处理,而不是依照《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五、处罚严重失当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第二部分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因此针对迟报统计报表这一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罚限额最高为1000元。被申请人处罚20000元,属于处罚明显失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主体错误、送达程序违法、没有正当告知听证权利、处罚严重失当,请求复议机关主持正义,依法撤销处罚决定,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市统计局

申请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

xx-xx年八月十七日

三:(795字)

申请人:(营业执照注册名称)

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或有效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姓名)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作出征税决定海关名称)

事实:

(应包括申请人进口报关情况、价格磋商情况、缴纳税款情况、有关货物情况、价格争议情况等简明事实。)

复议请求:

一、(对征税决定的复议请求,应注明请求撤销具体征税决定的海关编号等情况。)

二、(对估价、商品归类、原产地确定等争议的复议请求,即申请人认为海关应如何归类、如何确认原产地及申请人已交税款、应交税款、应退税款等情况。)

理由:

(支持复议请求的各项理由,如申报价格是实际成交价格等。)

附件:

原征税决定(税款缴款书)、报关单(申报单、海关审结单)、有关报关单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有关付款单证、申请人营业执照、委托授权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等。

(申请人签章)

(递交申请日期)

以上正本资料连同复议申请书及四套复印件(盖章)提交至广州海关法规处,正本资料经法规处审核后发还申请人。

申请人:(身份证件姓名或营业执照注册名称)

地址:(身份证件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或其他有效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海关名称)

事实:

(应包括基本案情、告知情况、申辩或听证情况、海关处罚情况、文书送达情况、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等简明事实。)

复议请求:

一、(对处罚决定的复议请求,应注明请求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原具体处罚决定的海关编号等情况。)

二、(对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处罚程序、案件证据、确定处罚幅度等争议的复议请求。)

理由:

(支持复议请求的各项理由。)

附件:

原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单、当事人申辩书、听证申请书、有关执行材料及其它证据材料、申请人身份证件或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等。

(申请人签章)

(递交申请日期)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友良,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湖南省炎陵县东风乡红星村坳上08号。

申请人不服炎陵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公

(三)决字[2015]第0132号,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炎公(三)决字[2015]第0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事实和理由

治疗花去医药费4000余元,后经神农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微伤。在这明显、清楚的事实下,公安局所作出的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陆佰元整。申请人在本纠纷中,是受害者,自己的人身受到严重损害,炎陵县公安局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存在偏见,又打又罚。

综上,我认为炎陵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是一项显失公正,并带有严重倾向性,存在严重偏见的违法处罚决定书,现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决定撤销炎陵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月日

附:1、炎陵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2、株洲神农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系##市###########厂经营者,住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东环罚字【2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东环罚字【2015】###号行政处罚决定。

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开办的####市#######厂已于2011年办理好环保手续,并经####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同意发给环保合格证。申请人在经营期间非常重视环保工作,已花费巨资购置、安装、使用排污设施,一直配合环保部门的督导和考察,经营至今未发生过一起环境污染事故。

由此可见,申请人严格遵守环保法律,在工厂征用拆除之前,各项生产设备符合环保要求。

二、因莞惠城际轨道谢岗段进行开发建设,需要征用申请人工业厂房、宿舍及地上附着物,申请人积极响应和执行政府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了征用的厂房和其他建筑,同时拆除了厂房内的的生产设备。由于时间紧迫,拆除后没有工作场地。在停工三个月后,不得已在原厂房旁搭建一个小型临时铁皮房,用于打样和少量生产,应付在此以前没有完成的少量订单,而且生产设备由原来的五台改为二台。在此期间,经营作业对环境的污染甚微。

因此,申请人搭建简易厂房临时少量生产,是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所造成,并非申请人主观过错。

三、申请人已尽最大的努力主动消除和减少因临时生产对环境产生的 1

影响。申请人在被拆除的厂房旁,已经以最快速度重建厂房。2012年8月重新安装了环保设备,并在安装完毕后,马上请环保部门重新检验和督导。同年9月向####市环境保护局申请验收,环保部门于同年10月现场验收完毕,现已进入书面审批阶段。

由上可见,申请人的环保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给社会造成大的危害结果。

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四)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两者对处罚幅度的规定不同,应该适用上位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罚款5万元,与申请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当,显属畸重。同时根据该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也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申请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5万元的处罚决定既没有考虑申请人客观的经营困难,也没有参考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的规定,并且处罚决定依据国务院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误。据此,该处罚决定已经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东环罚字【2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 月 日

3

对交通警察简易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工作单位:

住址:

驾驶证号码: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no:119065499570的三份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处罚程序违法,返还三次罚款500元整。

二、请求公布两个涉案监控设备的近期检验报告。

三、请求确认在德州百货大楼北十字路口设置的由南向北的车辆禁止左转标志违法,取消此禁令标志。

四、请求公布交通罚款的数量、流向。

事实及理由:

一、事情过程:

2012年3月19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进行车辆年检(车牌号为4t315),在查询违章时,一女性工作人员查询后说此车有三次违章,(后来出具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第一次违章是2011年5月24日14时27分在振华街与兴武路十字路口,“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罚款100元,记2分;第二次违章是2012年1月2日14时17分在德州百货大楼北十字路口,“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的”,罚款200元,记3分;第三次是2012年1月26日10时21分与第二次同一地点、同一理由、同样处罚。)我查看违章记录照片后,记得2012年1月2日我在德州百货大楼左转时是由现场的一名女交-警现场指挥、随前车行进的。我当场提出后,工作人员根本不听取我的申辩,柜台内的一名男性工作人员非常不耐烦地说:不行你就去德州处理去!我为了尽快把车检过去,只得在现场授受处理,我问罚多少,能否少罚点儿,那名女工作人员说打出单子来就知道了,随即打印出上述三份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填写上罚款数就让我签字,我只得签字后到银行交纳的罚款。

二、理由:

(一)处罚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无效。

首先是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其次是不听取申请人的申辩理由,再次是处罚决定书上无处罚法律依据、无交-警签字。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处以100元、200元罚款,违背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交通安全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在《立法法》非常清晰非常明确,毫无疑问,《行政处罚法》是实施行政处罚所必须遵循的上位法、基本法。况且,《行政处罚法》中简易程序是单独章节单独规定的行政程序法,是专门法,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仅仅是简易程序中的一种语言表述表现形式,并非对简易程序这一概念单独另作了规定,其并非“同一概念或事实或事项”。所以,依据此条款对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是十分错误的。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警察支队的下属大队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等问题的答复》([2015]行他字第9号)第三条:本案的行政处罚行为作出时间是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将近一年,地点也不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故不属于当场处罚。本案与以上答复属于同样的情况,所以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申请人的做法是违法的。

退一步讲,即使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工作人员不听取申请人的申辩理由、处罚决定书上无处罚法律依据、无交-警签字,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也属于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无效。

(二)不区分情节轻重、全部按照最高限额处罚,违反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

道路的存在意义是为了公众通行,以提高通行效率为首要目的,以交通安全为前提。交通行为的主体是人(包括行人和驾驶人),任何法律和交通执法人员都不能否认他们的当场判断能力。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不区分情节轻重,一律顶格从重处罚是错误的,是违法的。

申请人的第一次违章是因为右转的路口被行人占道,并且横向车辆、行人稀少,申请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借道右转行驶,即使未按照标志指示的方向行驶,但是提高了通行效率,也属于违章情节轻微,完全可以不予处罚。更何况照片中只能反映出对面的路面有道路指示标志,却不能证明申请人行驶的道路上有指示标志。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的证据、理由不足。

申请人的第三次违章与第二次是同一地点、同一事由,申请人非常不能理解的是在此处设立禁止左转标志的意义。申请人与很多驾驭人交流此事,他们都是见到此标志后右转走几十米再左转由东向西进德百,或者继续北向行驶,到德州大酒店路口左转回来,如此行驶只是因为一个禁止左转的禁行标志。难道设置此标志的意义只是为了让驾驶人多转几圈吗?这样明显地人为增加了此处的车流量、降低了通行效率!那么在此处设立禁止左转标志的意义何在?由南向北行驶的车辆如何进德百?第二次在元月2日的违章时,车流、人流非常大,交-警现场指挥的情况下允许左转,事实完全可以说明在此处允许左转是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的。我宁愿相信这不是执法机关为了罚款而设立的“执法陷阱”。因此,申请人要求公布当时设置此标志的理由、依据。退一步说,即便是设置此禁止标志的目的是因为此处车流量大,左转车辆会阻碍左侧直行车辆的行驶,容易造成交通堵塞,但是,申请人这两次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如此结果,已经是顺利通行,属于情节显著轻微,被申请人也给予顶格处罚,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114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技术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者依法予以处罚”,请注意条文中使用的是“可以”二字,并不是“应当”。作为驾驭人,我们从心理上宁愿相信立法者的本意并非为了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辟一条生财之道,但恰恰是这“可以”二字确实在客观上的的确确已经是给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条生财之道,这二字使得整个道路交通安全法成为质疑的焦点。《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明文规定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八条也有明确规定。但是,目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热衷于通过安装电子眼等手段拍摄取证,假借交通安全为名,以罚代管,全部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处罚,将交通违章处罚演变为一种单纯意义上的惩罚,违背了交通违章处罚的本质。

理论上认为行政行为合理性包括下列原则:一是,适当性原则,即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目的的实现,并且属于正确的手段。二是,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这是指如有许多措施可实现行政目的,则必须选择那些最有必要的,而所谓最有必要的就是选择对公众不会造成损害或损害最小的措施,即在能够实现行政目的的前提下,选择对公民权利侵害最轻的方式。因此,尽管从目前的规定看,交-警电子取证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禁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执法仍应当遵循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否则,势必会造成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权力的扩张和滥用,侵害到公民的权利,有损行政行为的公正性。

在执法时,不接受群众监督、指正,此种工作作风、执法方式、执法态度严重损害了执法者、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崇高形象;玷污了法律法规公正严明的庄严神圣;脱离了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的原则;人为制造公众与国家、管理者之间的矛盾,人为制造不和谐因素。作为执法机关、执法者利用职权,使用强权凌驾于人民群众之上,是公权力的滥用;是对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的亵渎;是对纳税资源、国家资源的浪费;人为造成公众利益、公民个人利益损失。粗暴执法、钓鱼执法在部分执法者内心藏匿的劣根,暴露出其平时缺少党性教育、不加强思想道德学习、对法律法规继续教育的轻视态度;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根本;本末倒置,是非善恶不分;强权专-政,欺凌百姓,以权自肥,甚至以权分肥(如外地有交-警每罚款100元,交通设备安装公司得款39元的报道)。以上种种,完全是与共建和谐、法制社会的立法、执法根本背道而驰,完全是与、市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建设幸福德州的精神背道而驰!

申请人:

工作单位:

住址:

驾驶证号码: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no:119065499570的三份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处罚程序违法,返还三次罚款500元整。

二、请求公布两个涉案监控设备的近期检验报告。

三、请求确认在德州百货大楼北十字路口设置的由南向北的车辆禁止左转标志违法,取消此禁令标志。

四、请求公布交通罚款的数量、流向。

事实及理由:

一、事情过程:

2012年3月19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进行车辆年检(车牌号为4t315),在查询违章时,一女性工作人员查询后说此车有三次违章,(后来出具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第一次违章是2011年5月24日14时27分在振华街与兴武路十字路口,“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罚款100元,记2分;第二次违章是2012年1月2日14时17分在德州百货大楼北十字路口,“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的”,罚款200元,记3分;第三次是2012年1月26日10时21分与第二次同一地点、同一理由、同样处罚。)我查看违章记录照片后,记得2012年1月2日我在德州百货大楼左转时是由现场的一名女交-警现场指挥、随前车行进的。我当场提出后,工作人员根本不听取我的申辩,柜台内的一名男性工作人员非常不耐烦地说:不行你就去德州处理去!我为了尽快把车检过去,只得在现场授受处理,我问罚多少,能否少罚点儿,那名女工作人员说打出单子来就知道了,随即打印出上述三份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填写上罚款数就让我签字,我只得签字后到银行交纳的罚款。

二、理由:

(一)处罚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无效。

首先是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其次是不听取申请人的申辩理由,再次是处罚决定书上无处罚法律依据、无交-警签字。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处以100元、200元罚款,违背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交通安全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在《立法法》非常清晰非常明确,毫无疑问,《行政处罚法》是实施行政处罚所必须遵循的上位法、基本法。况且,《行政处罚法》中简易程序是单独章节单独规定的行政程序法,是专门法,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仅仅是简易程序中的一种语言表述表现形式,并非对简易程序这一概念单独另作了规定,其并非“同一概念或事实或事项”。所以,依据此条款对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是十分错误的。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警察支队的下属大队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等问题的'答复》([2015]行他字第9号)第三条:本案的行政处罚行为作出时间是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将近一年,地点也不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故不属于当场处罚。本案与以上答复属于同样的情况,所以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申请人的做法是违法的。

退一步讲,即使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工作人员不听取申请人的申辩理由、处罚决定书上无处罚法律依据、无交-警签字,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也属于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无效。

(二)不区分情节轻重、全部按照最高限额处罚,违反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

道路的存在意义是为了公众通行,以提高通行效率为首要目的,以交通安全为前提。交通行为的主体是人(包括行人和驾驶人),任何法律和交通执法人员都不能否认他们的当场判断能力。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不区分情节轻重,一律顶格从重处罚是错误的,是违法的。

申请人的第一次违章是因为右转的路口被行人占道,并且横向车辆、行人稀少,申请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借道右转行驶,即使未按照标志指示的方向行驶,但是提高了通行效率,也属于违章情节轻微,完全可以不予处罚。更何况照片中只能反映出对面的路面有道路指示标志,却不能证明申请人行驶的道路上有指示标志。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的证据、理由不足。

申请人的第三次违章与第二次是同一地点、同一事由,申请人非常不能理解的是在此处设立禁止左转标志的意义。申请人与很多驾驭人交流此事,他们都是见到此标志后右转走几十米再左转由东向西进德百,或者继续北向行驶,到德州大酒店路口左转回来,如此行驶只是因为一个禁止左转的禁行标志。难道设置此标志的意义只是为了让驾驶人多转几圈吗?这样明显地人为增加了此处的车流量、降低了通行效率!那么在此处设立禁止左转标志的意义何在?由南向北行驶的车辆如何进德百?第二次在元月2日的违章时,车流、人流非常大,交-警现场指挥的情况下允许左转,事实完全可以说明在此处允许左转是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的。我宁愿相信这不是执法机关为了罚款而设立的“执法陷阱”。因此,申请人要求公布当时设置此标志的理由、依据。退一步说,即便是设置此禁止标志的目的是因为此处车流量大,左转车辆会阻碍左侧直行车辆的行驶,容易造成交通堵塞,但是,申请人这两次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如此结果,已经是顺利通行,属于情节显著轻微,被申请人也给予顶格处罚,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114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技术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者依法予以处罚”,请注意条文中使用的是“可以”二字,并不是“应当”。作为驾驭人,我们从心理上宁愿相信立法者的本意并非为了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辟一条生财之道,但恰恰是这“可以”二字确实在客观上的的确确已经是给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条生财之道,这二字使得整个道路交通安全法成为质疑的焦点。《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明文规定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八条也有明确规定。但是,目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热衷于通过安装电子眼等手段拍摄取证,假借交通安全为名,以罚代管,全部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处罚,将交通违章处罚演变为一种单纯意义上的惩罚,违背了交通违章处罚的本质。

理论上认为行政行为合理性包括下列原则:一是,适当性原则,即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目的的实现,并且属于正确的手段。二是,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这是指如有许多措施可实现行政目的,则必须选择那些最有必要的,而所谓最有必要的就是选择对公众不会造成损害或损害最小的措施,即在能够实现行政目的的前提下,选择对公民权利侵害最轻的方式。因此,尽管从目前的规定看,交-警电子取证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禁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执法仍应当遵循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否则,势必会造成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权力的扩张和滥用,侵害到公民的权利,有损行政行为的公正性。

在执法时,不接受群众监督、指正,此种工作作风、执法方式、执法态度严重损害了执法者、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崇高形象;玷污了法律法规公正严明的庄严神圣;脱离了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的原则;人为制造公众与国家、管理者之间的矛盾,人为制造不和谐因素。作为执法机关、执法者利用职权,使用强权凌驾于人民群众之上,是公权力的滥用;是对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的亵渎;是对纳税资源、国家资源的浪费;人为造成公众利益、公民个人利益损失。粗暴执法、钓鱼执法在部分执法者内心藏匿的劣根,暴露出其平时缺少党性教育、不加强思想道德学习、对法律法规继续教育的轻视态度;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根本;本末倒置,是非善恶不分;强权专-政,欺凌百姓,以权自肥,甚至以权分肥(如外地有交-警每罚款100元,交通设备安装公司得款39元的报道)。以上种种,完全是与共建和谐、法制社会的立法、执法根本背道而驰,完全是与、市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建设幸福德州的精神背道而驰!

申请人:常州某某农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常州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宣某某

被申请人:湖南省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住所地:湖南省某某市文化路1号

法定代表人:

案由:申请人因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现向湖南省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某工商处字【20xx】第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一、处罚机关无权处罚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因此,作为该行政处罚唯一事实依据的宣传手册,其违法行为发生地应在宣传手册的印制地,因此,即使该系列柴油机在当地有售,某某市也只是违法行为的结果地,而不是违法行为发生地。而且申请人至今未向某某市销售过常拖牌195-1115系列柴油机,则不正当竞争的认定首先就缺少了竞争的主体要件,连销售行为都不具备的情况下,如何产生竞争对手被排斥的结果,申请人又从哪里争取到了何种交易机会?因此某某市对该处罚的管辖权都不具备的情况下,做出高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正当目的就令人怀疑。

二、处罚决定事实不清楚

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由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单缸柴油机分会审定的“关于东风农机样本有关用语的解释说明”,该种机型是主要配套农业机械的动力装置,而且涵括了目前主要的农业机械种类,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说明足以证明该用语并非完全没有根据,仅是在进行宣传时,对情况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做了一定的加工。这也符合广告的特点,并无不当。根据《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xx年)》的规定,“印刷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而申请人的宣传手册并不含有虚假成分,更没有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而且一份印刷品广告并无排挤竞争对手的巨大功能,被申请人为了证明该用语的不正当竞争功能,在行政执法中引入了审判案件的司法解释,其援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宣传广告能被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条件限定为“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因此,如果该宣传手册能达到排挤、贬低其他经营者的效力,就必须存在被比对的相关产品或类似产品,并造成被比对的相关产品或类似产品的经营者因比对或片面宣传而遭受损失,或者申请人在使用该广告后,经营业绩能够迅速增长,并占领一定的市场分额,但被申请人自始至终都没有采集到相关的证据,也没有对事实加以准确认定,就匆忙地做出了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证据不充分

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宣传用语贬低了其他经营者,排挤了竞争对手,争取了交易机会。所有的认定依据仅是一份宣传手册,既无受侵害的竞争对手经营受损的事实,也无申请人因该宣传用语而独占当地市场的证据。行政处罚需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的公正性要求执法者不仅要有处罚权,还要依法行使处罚权,依法行使处罚权的要件之一就是行政处罚是建立在真实、有效、充足的证据基础上的。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被申请人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不是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来决定处罚种类与处罚幅度,而是将自由裁量权加以自由发挥,使行政权脱离了公正、合法的范畴。

四、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被立案查处的广告用语记载于被申请人印制的宣传手册中,属于印刷品广告范畴,印刷品广告是受广告法调整的一种广告形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的第三条明确规定,“自20xx年11月1日起,对未按本通知要求,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发布含有上述内容广告的,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而《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对违反规定将承担的法律责任表述为“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被申请人却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对法律关系生搬硬套,先将一个广告用语扩大为不正当竞争,再按照不正当竞争对申请人进行高额罚款。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并未按法律规定执法,却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随意选择自己认为应加以适用的法律,执法者的角色产生了错位,当执法者可以按己所需,随意适用法律时,其行政行为就只能是行政乱作为,也必然会降低行政机关执法的公信力。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罚过相当,而且《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申请人虽然制作了该宣传手册,但无证据显示有危害后果产生,也无证据显示申请人有违法所得。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申请人的行政处罚既不符合行政合法性的要求,也达不到行政合理性的要求。被申请人做出的决定是典型的沿着由“罪名到证据”的路径寻找行政行为合法依据的做法,是权力滥用的又一明证。

综上,恳请撤销某工商处字【20xx】第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致

申请人:

20xx年6月 日

二:不服统计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1081字)

申请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王xx,该社主任。

被申请人xx县统计局。住所地:xx县人民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kxx,该局局长。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x统罚款字〔20xx〕第10号《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一、处罚主体错误

申请人不存在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被申请人对xx县xx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xx社)的行为对申请人做出行政处罚,属于处罚主体错误。申请人与xx社在法律上没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认定两者之间存在隶属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根据。

二、送达程序违法

定代表人或者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申请人没有办公室等专门负责收件的机构或人,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将文书直接送达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但申请人的前任及现任法定代表人均没有接到被申请人送达的任何文书,被申请人的送达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三、没有正当告知听证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处罚内容应当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致。不一致的,行政机关应当再次告知听证权利。被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与告知书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没有履行再次告知义务。

听证权利只有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才有权决定行使还是放弃,法人的其他任何人在没有法定代表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均无权决定行使或者放弃听证权。由于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向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实际上剥夺了申请人的听证权利。

四、适用法律错误

《统计法》第33条条规定:“国家统计局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明确规定了制定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机关是国家统计局,而不是包括各省人大及其会在内的其他机关,因此本案应当依照《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进行处理,而不是依照《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五、处罚严重失当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第二部分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因此针对迟报统计报表这一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罚限额最高为1000元。被申请人处罚20000元,属于处罚明显失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主体错误、送达程序违法、没有正当告知听证权利、处罚严重失当,请求复议机关主持正义,依法撤销处罚决定,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市统计局

申请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

xx-xx年八月十七日

三:(795字)

申请人:(营业执照注册名称)

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或有效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姓名)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作出征税决定海关名称)

事实:

(应包括申请人进口报关情况、价格磋商情况、缴纳税款情况、有关货物情况、价格争议情况等简明事实。)

复议请求:

一、(对征税决定的复议请求,应注明请求撤销具体征税决定的海关编号等情况。)

二、(对估价、商品归类、原产地确定等争议的复议请求,即申请人认为海关应如何归类、如何确认原产地及申请人已交税款、应交税款、应退税款等情况。)

理由:

(支持复议请求的各项理由,如申报价格是实际成交价格等。)

附件:

原征税决定(税款缴款书)、报关单(申报单、海关审结单)、有关报关单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有关付款单证、申请人营业执照、委托授权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等。

(申请人签章)

(递交申请日期)

以上正本资料连同复议申请书及四套复印件(盖章)提交至广州海关法规处,正本资料经法规处审核后发还申请人。

申请人:(身份证件姓名或营业执照注册名称)

地址:(身份证件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或其他有效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海关名称)

事实:

(应包括基本案情、告知情况、申辩或听证情况、海关处罚情况、文书送达情况、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等简明事实。)

复议请求:

一、(对处罚决定的复议请求,应注明请求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原具体处罚决定的海关编号等情况。)

二、(对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处罚程序、案件证据、确定处罚幅度等争议的复议请求。)

理由:

(支持复议请求的各项理由。)

附件:

原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单、当事人申辩书、听证申请书、有关执行材料及其它证据材料、申请人身份证件或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等。

(申请人签章)

(递交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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