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车安全工作总结

时间:2023-08-02 作者:储xy

总结是指对某一阶段的工作、学习或思想中的经验或情况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书面材料,它可以明确下一步的工作方向,少走弯路,少犯错误,提高工作效益,因此,让我们写一份总结吧。那么,我们该怎么写总结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总结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叉车安全工作总结篇一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叉车的安全监察工作,保障叉车使用人、所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叉车的制造、销售、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检验、使用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叉车使用是指工厂、码头、仓库等特定区域(以下简称特定区域)内使用的叉车,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叉车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叉车的安全监察工作,区、县级市质监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叉车实施安全监察。

第四条 制造叉车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不得制造叉车。叉车制造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制造活动。

第五条 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叉车、部件或者试制叉车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型式试验。

第六条 从事叉车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自觉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销售叉车时,销售者应当附有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使用维修说明等文件。

第八条 境外企业销售境外制造的叉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明确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代理商应当持相关资料到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对拟在中国销售的叉车作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合格的进口叉车才能在中国进行销售,代理商对产品安全和质量全面负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非法制造、非法改装、非法拼装的叉车。

第十条 叉车使用单位是指具有叉车管理权利和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限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户,以下合称‘单位’),包括叉车登记单位、合同安全管理专业公司、出租单位、承租单位、终端用户单位等。

(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一式 2 份);

(二)登记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出厂合格证明与使用维修说明书;

(四)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报告书;

(五)操作人员证书和安全管理人员证书(或有效的安全管理合同);

(六)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安全承诺书。

第十二条 叉车登记内容变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叉车登记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办理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变更、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叉车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登记单位应当及时报废,并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叉车使用登记证、牌照丢失或者损毁,叉车登记单位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原登记部门提交身份证明、遗失申明和申请材料。原登记部门经与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工作日内补发。

(一)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和资料;

(二)叉车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叉车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叉车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叉车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十六条 叉车登记单位应当对叉车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

日常维修保养应当由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作业资格人员的叉车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资格人员的单位进行日常维修保养。

第十七条 叉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叉车因使用地点变化需要通过道路转移的,应使用专用车辆进行运输。

第十八条 叉车作业人员 (包括操作、维修保养等人员,下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工作。叉车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第十九条 终端用户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叉车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叉车发生事故后,终端用户单位和现场人员应当采取紧急救援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从事叉车租赁业务的单位,应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用于出租的叉车必须办理使用登记并在检验有效期内。

(一)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

(二)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经定期检验(含首检)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第二十二条 对于缺少安全管理资源的单位,鼓励将叉车日常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通过合同形式委托给叉车维修保养专业公司管理,由被委托的专业公司承担合同范围内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用叉车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叉车登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定期检验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叉车,不得继续使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其牌照。

第二十四条 检验机构在接到检验申请后,应当按检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及时安排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在进行叉车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叉车登记单位和终端用户单位,并立即书面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叉车制造、销售、登记、管理、终端用户、改造、维修、租赁等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工商、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二手叉车交易市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叉车,是指具有各种叉具,能够对货物进行升降和移动及装卸作业的搬运车辆,包括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侧面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三向堆垛叉车、托盘堆垛车、防暴叉车等。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叉车安全工作总结篇二

为维护保养好公司机动设备正常良好运行,以保障生产运行需要,创建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特要求公司的机动车驾驶员遵照以下管理制度。

不得随意动用别人车辆。如有特出情况是,必须经请示公司有关领导得到批准后方可使用。

1.操作人员应有操作证方可操作

2.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

3.车辆作业前确认安全装置可靠xx车辆例行检查要仔细

5.作业前要仔细观察作业环境,保证安全操作空间及场地

6.配合库管员,做好质量控制xx人离机,车辆要熄火并带走钥匙

7.控制车速,空、重载选用不同的车速,严禁超速行驶

8.作业中要随时了解机械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9.铲货(夹货)要对中,做到慢起、轻放、严禁急刹车

10.严禁坡道上掉头或者急转向

12.做好对xx接班工作,完整填写交接班记录

13.合理使用车辆灯光、信号,过往道口、弯道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1、检查叉车润滑油、机油、液压油、发动机冷却油油量是否足够。

2、检查轮胎气压是否正常,叉车制动是否可靠,车辆转向是否灵活。

3、检查叉车照明、喇叭能否正常使用。

4、检查叉车发动机能否正常工作。

5、空气滤清器每次交接班时清洗、吹扫。

6、叉车发动机在工作中要勤观察水温是否正常。

1、更换发动机润滑油。

2、发动机xx工作(更换机油滤清器、燃油滤清器、空气滤清器)。

3、转向机构检查。

4、离合器行程检查。

5、制动行程检查。

6、发动机加速性能检查。

7、转向机构轮滑油加注。

每年向xx市叉车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提交年度检查申请,检验中心派出检验员对叉车整车检查、动力系检验、灯光电气检验、传动系检验、行驶系检验、转向系检验、制动系检验、工作装置检验、专用机械检验九项系统检验。如果检验不合格,根据检验员检验出的问题作出整改。检验合格之后,给予《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

1、叉车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叉车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2、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叉车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3、叉车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xx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4、叉车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xx同意后,予以补发。

5、叉车作业操作证每xx年复审xx次。叉车作业人员在叉车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xx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叉车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xx年xx次。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叉车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7、叉车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8、叉车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叉车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9、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叉车作业操作证。

10、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叉车作业操作证失效。

1、为了有效、及时控制叉车突发性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保障全体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救援预案。确定救援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设立救援小组,一旦事故发生后,现场操作人员及时向救援工作主要负责人禀报,负责人接到通知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迅速作出决定,部署救援措施,防止事故的蔓延恶化。

2、加强对操作人员和救援小组人员应急事故处理知识的学习、操作技能的培训和应急事故处理演习。

1、档案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历史真实记录,它能反映整个活动的历史面貌。它不仅是对工作的总结,而且对今后发展也是有很重要的参考价值。

2、档案保管是指克服和限制损毁档案的各种因素以延长档案的寿命,保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3、建立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4、档案接收按各类档案交接手续办理。

5、以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在于防止人为的和自然的因素对档案损毁。档案库房应做到“七防”,即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防污染。

6、对受损和纸张老化,字迹消退的档案,要及时修复和抄录(复印)。

叉车安全工作总结篇三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常州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及公司运输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自觉接受运输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及公司车队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处理。

一、认真爱护车辆,做好例保工作,按时维护保养,服从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随时接受车辆安全、技术检查,杜绝病车上路。每天出车前、回车后必须坚持对车辆进行检查,发现故障,立即报告及时修复,保证车况良好,不得带病行驶。必须按规定路线行车,不得擅自改变行车路线,必须按指定场所停放,不得擅自随意停放车辆(按规定路线核定油耗)。遵守各行其道,靠右侧行驶的通行原则,确保安全行驶。

二、行驶中,注意选择干燥、坚硬、平坦的路面上行驶,既要避开路面上的尖石、梭角物及洼坑等,又要防止为了选择路面而左右猛打方向盘,以免车辆失去稳定性而发生危险。

三、保持适当的行车间距,以确保行车安全,同方向行车间距的米数。按约等于行车时速的公里数,这一原则来确定,例如行车时速为40公里则行车车间距不应小于40米。

四、在交叉路口左拐弯时应慢行,按规定的线路行驶,严禁左轮压在中线上或占对方行驶路线,以防事故发生。

五、在弯道行驶时应慢行,转变半径尽可能大一点,避免车速太快、转弯半径小而发生危险。行车中严禁超速强行超车,做到文明驾驶、礼貌行车,确保安全,切实落实安全行车措施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每天应保证有足够的睡眠时间。在平直道路上行驶时,如遇前方有叉道口,应密切注意是否有车辆自叉道口上路,提前作好准备,以免发生事故。

七、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上车,严禁吸烟,严格车辆安全设备及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有效。

八、罐车应经常检查罐体、阀门,严禁跑、冒、滴、漏现象,装卸货物时驾驶员严禁离开现场。

九、驾驶员应保管好随车工具及消防设施,如有丢失及损坏,照价赔偿。

十、积极参加安全活动及其它各类安全培训学习,接受危险品货物运输管理、治安交通、安全防范、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每月准时参加公司安全活动和车辆月检。

十一、车辆上路行驶必须带齐车辆的各种证件及安全消防设施,保证中速行驶,行驶过程中保证安全不超载、不超速、不酒后驾车、不强行超车不中途停靠,不捎带任何物品,严禁在公路边及不安全地带停车卸货,不得私自出车,不得私接外单位业务,不得将车辆交于他人使用,每日出车后将车辆停放在公司指定地点。

十二、发生任何大小事故,立即报警,并及时汇报公司,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车辆人员受损情况等,不私自处理。

十三、服从公司统一为驾驶员办理的车辆、人身、第三者责任保险。

十四、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防火责任书》《运输安全生产制度》《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十五、违反上述任何条款一次,责任人作为违约自愿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六、违反上述任何条款累计三次,公司有权对车辆作出停职停运培训1个月的处理和追加处罚的决定。

十七、本安全责任书一式叁份,总公司、公司安全部门与安全责任人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承诺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叉车安全工作总结篇四

一、目的:规范叉车安全操作,安全驾驶;

二、适用范围:叉车驾驶员;

三、叉车安全驾驶守则:

1. 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政府机构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方可驾驶叉车,并严格遵守以下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2. 必须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悉车辆性能和操作区域道路情况。掌握维护叉车保养基本知识和技能,认真按规定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

3. 严禁带人行驶,严禁酒后驾驶;行驶途中不准饮食和闲谈;不准行驶途中手机通话。

4. 车辆使用前,应严格检查,严禁带故障出车,不可强行通过有危险或潜在危险的路段。

电动叉车驾驶员的操作必须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

4、不准在货叉上站人,叉车上不准载人运行

5、对于尺寸较大的货物要小心搬运,不要搬运未固定或松散的货物

6、定期检查电解液,禁止使用明火照明来检查电池电解液

7、停车不用前,要将货叉下降着地并将叉车摆放整齐,停车并断开整车

8、电源电量不足时,叉车的电量保护装置自动开启,叉车货叉将拒绝上升操作,禁止继续载货使用,此时应该空车驶到充电机位置给叉车充电。

9、充电时,先断开叉车工作系统与电池的连接,再将电池与充电机连接,再连接充电机与电源插座,开启充电机。

10、通常情况下,智能型充电机无需要人工干预,非智能充电机,则可以人工干预充电机输出电压与电流值,通常电压输出值比电池标称电压高10%即可,输出电流应该设定为电池额定容量的1/10左右。(例如dc24v/210ah电池,充电机输出电压与电流可设26v,21a)

2、安全要求

(一)人员

1. 驾驶叉车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通过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考核,取得特种操作证,并经公司同意后方能驾驶,严禁无证操作。

2. 严禁酒后驾驶,行驶中不得吸烟、饮食、闲谈、打手机和讲对讲机。

(二)检查车辆

1. 叉车作业前后,应检查外观,加注燃料、润滑油和冷却水。

2. 检查起动、运转及制动安全性能。

3. 检查灯光、喇叭信号是否齐全有效。

4. 叉车运转过程中应检查压力、温度是否正常。

5.叉车运行后还应检查外泄漏情况并及时更换密封件。

(三)起步

1. 起步前,观察四周,确认无妨碍行车安全的障碍后,先鸣笛、后起步。

2. 液压(气压)式制动的车辆,制动液压(气压)表必须达到安全方可起步。

3. 叉车在载物起步时,驾驶员应先确认所载货物平稳可靠。

4. 起步必须缓慢平稳起步。

(四)行驶

1. 行驶时,货叉底端距地高度应保持300~400mm,门架须后倾。

2. 行驶时不得将货叉升得太高。进出作业现场或行驶途中,要注意上空有无障阻物刮碰。载物行驶时,货叉不准升得太高,影响叉车的稳定性。

3. 卸货后应先降落货叉至正常的行驶位置后再行驶。

4. 转弯时,如附近有行人或车辆,应先发出行驶信号。禁止高速急转弯,高速急转弯会导致车辆失去横向稳定而倾翻。

5. 行驶叉车在下坡时严禁熄火滑行,非特殊情况禁止载物行驶中急刹车。

6. 叉车在运行时要遵守厂内交通规则,必须与前面的车辆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7. 叉车运行时,载荷必须处于不妨碍行驶的最低位置,门架要适当后倾。除堆垛或装车时,不得升高载荷。

9. 禁止在坡道上转弯,也不应横跨坡道行驶。

10.叉车厂区安全行驶速度5公里/小时,进入生产车间区域必须低速安全行驶。

11.叉车的起重升降或行驶时,禁止人员站在货叉上把持物品和起平衡作用。

12. 发现问题及时检修和上报,绝不带病作业和隐瞒不报。

(五)装卸

1. 叉载物品时,应按需调整两货叉间距,使两叉负荷均衡,不得偏斜,物品的一面应贴靠挡物架。

2. 禁止单叉作业或用叉顶物、拉物。特殊情况拉物必须设立安全警示牌提醒周围行人。

3. 在进行物品的装卸过程中,必须用制动器制动叉车。

4. 车速应缓慢平稳,注意车轮不要碾压物品垫木,以免碾压物绷起伤人。

5. 用货叉叉货时,货叉应尽可能深地叉入载荷下面,还要注意货叉尖不能碰到其它货物或物件。应采用最小的门架后倾来稳定载荷,以免载荷后向后滑动。放下载荷时可使门架少量前倾,以便于安放载荷和抽出货叉。

6. 禁止高速叉取货物和用叉头向坚硬物体碰撞。

7.叉车叉物作业时,禁止人员站在货叉周围,以免货物倒塌伤人。

8. 禁止超载,禁止用货叉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以免发生高空坠落事故。

9.不准用惯性溜、放、圆形或易滚动物品制动。

10.不准用货叉挑、翻栈板的方法卸货。

(六)离开叉车

1.禁止货叉上物品悬空时离开叉车,离开叉车前必须卸下货物或降下货叉架。

2.停车制动手柄拉死或压下手刹开关。

3.发动机熄火,停电。(除特殊情况,如驾驶员不离开车辆视线且不超过1分钟)。

4.拔下钥匙。

(七)停车注意事项

1. 发动机熄火前,应使发动机怠速运转

2. 2-3分钟后熄火。发动机熄火停车后,应拉紧制动手柄。

3. 低温季节(在零度以下),应放尽冷却水,或者加入防冻液。

4. 当气温低于-15度时,应拆下蓄电池并搬入室内,以免冻裂。转动机油滤清器手柄 1-2 转,检查螺栓、螺母有无松脱现象,并及时排除不正常情况。

5.将叉车冲洗擦拭干净,进行日常例行保养后,停放车库或指定地点。

(八)意外

如遇到意外,应该做到:

1. 紧伏到方向盘上或操作手柄,并抓紧方向盘或操作手柄。

2. 身体靠在叉车倾倒方向的反面。

3. 注意防止损伤头部或胸部,叉车翻车时千万不能跳车。

叉车安全工作总结篇五

1、车辆的技术状况不良:如制动失灵,转向失灵等等。

2、驾驶员的安全技术素质。

3、厂区的作业环境。

为了保证运输安全,必须做到:

1、车辆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定期接受劳动部门的安全检验,并取得行驶许可证方能驾驶。

2、车辆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行驶途中,如发生故障,应立即停车修复后方准继续行驶。

3、车辆在使用过程中,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以使车辆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4、应制定出对车辆的定期检查制度,及时发现车辆的故障,及时排除,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5、驾驶员必须经劳动部门考核,并取得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取得驾驶证的驾驶员在实际工作中,还要不断学习提高驾驶技能。

6、驾驶员应熟悉自己所学驾驶车辆的性能和技术状况,并能及时发现故障,及时排除。

7、驾驶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凡患有驾驶禁忌症的人员不得从事驾驶作业。

8、驾驶员应遵守厂运输安全规则,不超速,不超载,不开带病车。

9、不得驾驶无牌照车辆。

10、根据工艺流程,货运量和货物性质,选用适当的运输方式。

11、合理地组织车流,人流,使道路上的车辆和行人不致过于密集,道路过于拥挤易于发生事故。

12、厂内建筑物和绿化物严禁侵入道路的安全限界,并不得妨碍驾驶员的视线。

13、厂内的各种物品的堆放不得占用道路及阻塞交通。

14、在道路上应设立交通信号标志,在危险地点,要有限制行驶速度的标志和交通信号,驾驶员应遵守这些标志和信号。

叉车安全工作总结篇六

为规范叉车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叉车驾驶安全,广州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广州市叉车安全管理规定》,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叉车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叉车的安全监察工作,保障叉车使用人、所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叉车的制造、销售、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检验、使用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叉车使用是指工厂、码头、仓库等特定区域(以下简称特定区域)内使用的叉车,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叉车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叉车的安全监察工作,区、县级市质监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叉车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 叉车制造、改造、维修和销售

第四条 制造叉车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不得制造叉车。叉车制造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制造活动。

第五条 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叉车、部件或者试制叉车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型式试验。

第六条 从事叉车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自觉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销售叉车时,销售者应当附有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使用维修说明等文件。

第八条 境外企业销售境外制造的叉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明确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代理商应当持相关资料到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对拟在中国销售的叉车作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合格的进口叉车才能在中国进行销售,代理商对产品安全和质量全面负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非法制造、非法改装、非法拼装的叉车。

第三章 叉车使用

第十条 叉车使用单位是指具有叉车管理权利和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限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户,以下合称‘单位’),包括叉车登记单位、合同安全管理专业公司、出租单位、承租单位、终端用户单位等。

(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一式 2 份);

(二)登记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出厂合格证明与使用维修说明书

(四)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报告书;

(五)操作人员证书和安全管理人员证书(或有效的安全管理合同);

(六)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安全承诺书

第十二条 叉车登记内容变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叉车登记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办理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变更、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叉车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登记单位应当及时报废,并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叉车使用登记证、牌照丢失或者损毁,叉车登记单位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原登记部门提交身份证明、遗失申明和申请材料。原登记部门经与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工作日内补发。

(一)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和资料;

(二)叉车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叉车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叉车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叉车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十六条 叉车登记单位应当对叉车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

日常维修保养应当由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作业资格人员的叉车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资格人员的单位进行日常维修保养。

第十七条 叉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叉车因使用地点变化需要通过道路转移的,应使用专用车辆进行运输。

第十八条 叉车作业人员 (包括操作、维修保养等人员,下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工作。叉车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第十九条 终端用户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叉车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叉车发生事故后,终端用户单位和现场人员应当采取紧急救援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从事叉车租赁业务的单位,应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用于出租的叉车必须办理使用登记并在检验有效期内。

(一)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

(二)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经定期检验(含首检)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第二十二条 对于缺少安全管理资源的单位,鼓励将叉车日常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通过合同形式委托给叉车维修保养专业公司管理,由被委托的专业公司承担合同范围内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 检验检测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在用叉车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叉车登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定期检验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叉车,不得继续使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其牌照。

第二十四条 检验机构在接到检验申请后,应当按检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及时安排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在进行叉车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叉车登记单位和终端用户单位,并立即书面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叉车制造、销售、登记、管理、终端用户、改造、维修、租赁等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工商、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二手叉车交易市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叉车,是指具有各种叉具,能够对货物进行升降和移动及装卸作业的搬运车辆,包括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侧面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三向堆垛叉车、托盘堆垛车、防暴叉车等。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叉车安全工作总结篇七

叉车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规定了厂内叉车在使用、维护、保养、操作等相关注意事项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本程序适用于xx公司各部门(车间)。

3.1 生产车间调度1台电瓶叉车、仓储、物流部调度2台叉车。

3.2 调度部门负责叉车的日常使用、检查、维护、保养;负责对操作人员的岗位安全教育培训;负责编制车间叉车适用的安全管理规程或制度等工作。

3.3 各车间(部门)在使用叉车作业过程中,负责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监护工作。

4.1驾驶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4.1.1 保证叉车的清洁卫生,定时对叉车进行清理与保养;

4.1.2严禁酒后驾驶, 行驶中不准吸烟、饮食和闲谈、打手机。

4.1.4不准穿拖鞋、高跟鞋驾驶车辆,着装要符合安全要求。

4.1.5叉车司机不准擅自教别人驾驶叉车。

4.1.6行车中车辆不得突然紧急制动,不得做之字形行使,不准超过限速规定行使。

4.1.7驾驶员应严格遵章守法,规范操作,安全行车。

4.2驾驶前的检查

4.2.1检查转向灯、刹车、喇叭、前灯、和反观镜是否完好;叉子是否弯曲、损坏及裂纹产生,检查启动、运转、制动性能、货叉、轮胎,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4.2.2 检查燃料系统所有管道、接头是否有泄露。

4.2.3 检查燃料油、发动机油、齿轮油、波箱油、液压油油位及水箱水位。不足时应按标准要求或标准线增添后方可使用。

4.2.4 驾驶员在作业前应检查车辆起重链、门架、装卸工具、螺栓等是否牢固;并且检查灯光、音响信号是否齐全有效,确认正常再启动操作;启动发动机后,听察发动机运转情况,检查各仪表的指示状况。

4.3驾驶规定

4.3.1 使用叉车,一定要用叉车专用锁匙,启动后不允许拨出车钥匙,更不能用其它非叉车锁匙启动叉车,避免损坏车锁。

4.3.2 启动叉车时,每次启动不得超过5秒钟,再次启动应隔10~15秒以上,若连续三次 启动不成时应再隔5分钟。冬天启动时,应进行预热后再启动。

4.3.3 当有机械问题不能自己进行修理的,部门需以通知单形式通知小车班进行检查、维修。

4.3.4 起步时要查看周围有无人员和障碍物,然后鸣笛起步。叉车在载物起步时,驾驶员应先确认所载货物平稳可靠。起步时须缓慢平稳起步。

4.3.5 车辆与道路边缘应保持一定距离,以保障安全。

4.3.6 在十字路口或其它看不见的地方,要减速慢行,并鸣喇叭;在潮湿、不平的地面行驶及转弯时,要减速;避免急转弯,避免在不牢固的物体表面行驶。

4.3.7 当所装物料出现泄漏或翻倒时,应立即停止运行作业,叉车处于熄火状态。

4.3.8 没有经过调度部门的允许,禁止叉车给其它部门(车间)装卸货物。

4.3.9车辆在运行中和尚未停稳时, 严禁任何人上下车和扒车、跳车。除司机室外, 车辆的其它部位严禁乘人。

4.3.10 驾驶叉车时禁止用货叉举升人员从事高空作业,以免发生高处坠落安全事故;禁止使用单叉作业,叉载重量应符合载荷规定,禁止超载作业。

4.3.11 叉车作业时禁止高速叉取货物,禁止人员站在货叉上;叉取货物作业时禁止人员站在货叉周围,以免货物倒塌伤人。

4.3.12 叉车载物高度遮挡住驾驶员视线时,应倒开叉车;倒车时要发出倒车信号,由后轮控制转向时必须时刻注意车后的摆幅,车速要平稳,观察前后有无来车及行人。

4.3.13 驾驶叉车在进出作业现场或行驶途中不得将货叉升得太高,要注意上空有无障碍物阻挡,禁止载物行驶中急刹车和高速转弯。

4.3.14驾驶叉车在卸货时的车速应缓慢平稳,注意车轮不要碾压周转筐、木托盘等其他物件,以免崩起伤人;卸货后应先降落货叉至正常的行驶位置后再行驶。

4.3.15叉车在完成叉货任务后,需将叉货区域内的周转筐、木托盘等物品整理完成,叉回至指定地方,码放整齐。

5.3叉车运行至人员过于密集的区域时,需小心行驶,如因违规操作出现人身伤害事故,其责任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5.4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的经济处罚。

叉车安全工作总结篇八

1、驾驶员必须持有符合驾驶车型的有效驾驶证,妥善保管车辆证件,出车时必须带齐所有行车证件。在出车期间内不得擅自同意无关人员搭乘车辆,更不得将车交与他人驾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当车驾驶员自负。

2、树立爱岗敬业的.思想,认真钻研驾驶和修理技术,爱护车辆,勤检查,勤维修,勤保养,车厢内经常打扫,保持整洁,车体经常洗刷、养护,始终保持良好的`车况,不准开病车上路。

3、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酒店对驾驶安全责任的有关规定,严禁酒后或疲劳驾驶。严禁开“斗气车”、“霸王车”。若违反交通法规肇事,一切后果自负。

4、驾驶员要自觉遵守用车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工作时间严守岗位,服从调度,服从大局。做到不见用车单或主要领导未批准,不随便出车;无用车单私自出车者,以旷工论处理,并给予经济处罚。

5、驾驶员没有出车任务时,车辆无特殊情况应停放在指定的停放地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出(包括驾车外出),有事找不到的视为旷工,驾车外出产生的一切费用自理;因擅自驾车外出造成伤亡事故或经济损失的一概由驾车者承担责任。

6、熟悉并学习必要的安全救护知识,制定行车安全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车载消防及急救器材,遇事沉着冷静,及时报告,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7、认真参加交警部门或酒店组织的安全培训活动,平时要刻苦学习,对技术精益求精。

8、增强保密意识,领导在车上谈论的不宜外泄的有关问题,驾驶员不得对外泄漏。

9、用车部门要服从行政部意见,部门间要通力协作,驾驶员发现用车人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有义务向行政部举报,如发现有此类情况没有举报的驾驶员将追求其连带责任。

10、驾驶员要对本人负责的车辆本身和车内的所有设备设施安全负责,严防损坏、丢失。如出现损坏、丢失事件,将追究驾驶员的责任。

11、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如发生车辆和人员的重大安全事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驾驶员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2、要服从并认真做好酒店安排的其他事务工作。

13、驾驶员签订的《天目辉煌温泉度假酒店驾驶员安全工作责任书》要及时上报行政部存查,便于分清和落实责任。

14、本责任书一式二份,行政部、驾驶员各一份,签订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叉车安全工作总结篇九

一、 严格遵守有关电瓶叉车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中的各项规定,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

二、 上车前进行安全检查,各方面符合安全要求,使车辆不带病行驶,保证车辆的安全装置齐全有效;叉车制动、转向、灯光系统、喇叭、倒车警笛有缺陷时,停止使用;不私自调整叉车限速等保护装置,不私自维修叉车。

三、 自觉遵守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不违章作业,不冒险蛮干,不违章指挥,不制造人为安全隐患,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四、 禁止无关人员、无证人员操作叉车,不使用叉车载人。

五、 叉车只作为装载机械和厂内送货,不作长距离运输。

六、 正确佩带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有责任阻止、纠正他人的违章作业、冒险蛮干等不安全行为,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要求或违反规章制度的指挥、调度及安排。

七、 载重、起重不超过叉车规定限量,负载均匀均衡,最大高度不超过2米,不做急加速及急刹车操作,行车速度最大不超过厂家规定的时速,转向按要求按喇叭、打转向灯,运输货物重量不超过1750kg。

八、 班后或完成工作后将叉车停放指定安全区域或充电机旁,按规定降下货叉、关断电门开关,取下钥匙,方向盘锁紧,确认安全后方可下班。

年 月 日

1、须经培训考核取得操作驾驭证才能上岗操作,不允许带病或洒后作业,作业前穿戴好劳防用品,认真检查转向,刹车装置是否安全可靠,确认安全后方可出车,装运物货不得超载,作业时货物装稳、不能偏载、系牢,不长距离(1公里面以上)运输货物,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2、叉车作业前后检查外观、加注燃料、润滑油和冷却水,超动、运转及制动安全性能,检查灯光、喇叭信号是否齐全有效,运转过程中应检查压力、温度是否正常,还应检查外泄漏情况,及时更换密封件,严禁装运易燃易爆物品,驾驶室外不得乘人,严寒季节,要加强防寒防冻措施。

3、货叉插入货堆后,叉壁应与货物一面相接触,然后门架后倾,将货叉升起离地面200毫米左右再行驶。叉车在载物起步时,驾驶员应先确认所载货物平稳可靠,先鸣笛、后起步,必须缓慢平稳。货叉底端距地高度应保持300~400mm,门架须后倾。货叉不准升得太高,影响叉车的.稳定性。卸货后应先降落货叉至正常的行驶位置后再行驶。

4、转弯时,如附近有行人或车辆,应先发出行驶信号。禁止高速急转弯,高速急转弯会导致车辆失去横向稳定而倾翻。下坡时严禁熄火滑行,非特殊情况禁止载物行驶中急刹车。

5、叉车运行时,载荷必须处于不妨碍行驶的最低位置,门架要适当后倾。除堆垛或装车时,不得升高载荷。载物高度不得遮挡驾驶员视线。特殊情况物品影响前行视线时,倒车时要低速行驶。

6、叉载物品时,应按需调整两货叉间距,使两叉负荷均衡,不得偏斜,物品的一面应贴靠挡物架。码放货物应按规定放置,不准歪斜、倾倒、零乱。

7、用货叉叉货时,货叉应尽可能深地叉入载荷下面,还要注意货叉尖不能碰到其它货物或物件。应采用最小的门架后倾来稳定载荷,以免载荷后向后滑动。放下载荷时可使门架少量前倾,以便于安放载荷和抽出货叉。

8、禁止货叉上物品悬空时离开叉车,离开叉车前必须卸下货物或降下货叉架,停车制动手柄拉死或压下手刹开关,发动机熄火,停电。

9、叉车工每日完成吊运工作以后,须对吊车进行清洁、保养、润滑、维修、维护等,为下次使用做好准备。包括:清洗叉车上污垢、泥土和垢埃,检查各部位的紧固情况,检查脚制动器、转向器的可靠性、灵活性,检查渗漏情况,每周进行一次全车润滑。

若因违纪违规,不穿戴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负全责。

班长: 承诺人(叉车工):

时间:201 年 月 日 (此承诺责任书有效期为自签字之日起到离职时为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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