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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情况的报告(专业16篇)篇一
(税务机关):
我(单位)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文书字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要求听证。听证理由如下:
听证申请人(自然人姓名):联系电话:住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联系电话: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住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申请人(章)。
使用说明。
1、本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第四条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提出听证申请时使用。3、本申请书由听证申请人填写。4、本申请书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情况的报告(专业16篇)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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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增强依法行政观念,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情况自查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要求,我局认真组织开展了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的自查工作,现将近三年来行政处罚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铜陵市港航(地方海事)管理局于去年10月份由原铜陵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与铜陵市港口局规费征稽中心组建成立。近三年来,在市交通运输局、省地方海事局指导下,两局行政执法工作有序开展,行政处罚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办结了港口类行政处罚2起,海事类行政处罚3起,累计行政处罚5件,其中:2件为一般程序,3件为简易程序。5起行政处罚案件均已结案,并未发生处罚当事人要求行政复议及诉讼的情况。通过有效行政执法和适度的行政处罚措施,严厉打击了行业内违法经营行为,保护了港口、船舶运输从业人员合法利益,营造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同时广大的行业从业人员也获得了守法教育。
多年来,在执法工作中我们一直注重各项行政执法制度的贯彻执行,行政处罚工作严格保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及所遵循的法律法规依据准确无误。今年我局制定了各项行政执法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局水上综合执法大队及局属各单位在办公场所对执法依据、处罚程序等进行了公示,同时我局安排专项执法经费及执法交通工具,充分保障各项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我局在开展行政处罚过程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考虑违法事实及对社会产生的危害影响,严格保护违法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及精确执法人员处罚裁定问题。在具体行政处罚行为中,我局认真贯彻落实《铜陵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科学合理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服务-教育-整改-处罚”四步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同时依照《安徽省海事港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开展行政处罚,杜绝了行政处罚处罚标准随意性。
1、行政处罚主体情况。我局现内设机构9个,局直属水上交通综合执法大队1个,局下设大通、五松、顺安3个港航(地方海事)管理处,9个港航(地方海事)管理所。其中局直属水上交通综合执法大队以铜陵市港航(地方海事)管理局名义开展行政处罚,落实全局行政执法工作,下属处所不承担行政处罚任务。
2、执法人员情况。全市港航(地方海事)系统现有正式在编人员125人,其中具有各类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是114人,全部持证上岗。11人系新招录人员及其他综合岗位人员尚未取得执法资格。
3、执法培训、考核等情况。近年来,我局以提高执法队伍综合素质为目的,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对新法规、新知识的学习和掌握,以规范化建设为主线,以队伍建设为抓手,提升执法队伍综合行政执法水平和能力,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更好地适应规范化建设和改革的需要,建立一支政治坚定、品德高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执法队伍。每年我局开展一次集中培训工作,同时各单位把法律法规的学习也纳入平时工作中,今年我局制定了队伍素质提升工程行动计划(20xx-20xx年),把法律法规学习也纳入了行动计划。并且我局把行政执法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同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安徽省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制定了《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局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等制度,近年来,未发生一起执法人员违纪行为和错案情况。
1、全系统执法人员的素质差参不齐,执法力量与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2、由于我市港口发展历史遗留问题,针对当前发生的港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执行难度较大,需要相关执法单位综合执法。
1、进一步强化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意识。以法制宣传和法制培训为抓手,抓好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并加强《行政处罚法》及行业法律法规的学习,营造一个良好的行政执法氛围。
2、规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以事实为根据,法律法规依据为处罚准绳,进一步规范处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行政处罚实行集体讨论,及时结案。同时正确把握和处理好严肃执法与合理裁量、行政处罚与思想教育、依法行政的关系。落实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严格追究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3、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积极探索建立与长江海事、长江航道、水务、环保.、安监、公安、法院等部门联动办案机制,密切与相关部门配合,齐抓共管,促进我市港航水运行政处罚措施的有效落实。
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情况的报告(专业16篇)篇三
20xx年,我局行政处罚工作贯彻落实污染防治攻坚战指示精神,大力开展执法大练兵和“清水蓝天”行动,在市局指导帮助下,不断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成效,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20xx年我局共计立案查处10家企业,查办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案件2起,移送涉嫌环境违法犯罪行为1起,查封19起,下达处罚决定书13家(其中包含20xx年立案的3家),罚没款收入117.735万元,并全部予以公开。及时报送典型案例素材,期间登《福州日报》1则。在行政处罚办理中,严格按照《福州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落实零裁量,并做好公开公示工作(详见附件1、2、3)。
(一)学法先行,建设队伍。在20xx年办理环境行政处罚中,我局注重加强执法队伍执法基础建设,强调建设一支懂法的执法队伍做为前提和基础。期间,我局始终坚持把队伍学法顶在前头,充分利用执法间隙、案件研讨等时间节点组织自学行政处罚法、强制法和环保法规,利用辖区高校优势,采取外请与内聘的方式解决学习授课力量。在法理学习上,我局邀请师大法学院教授参与授课,召开研讨;在法律适用上,聘请法律顾问定期授课,面对面交流,背靠背互动;在执法取证上,邀请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就办案有效取证、精准取证、证据锁定和核实进行授课,互动,充分发挥联动机制的积极作用,把授课点建在办案现场,现场教导,同步互动;在案件办理上邀请检察机关对环境执法办理进行授课辅导,通过案例解析法律诉讼中的难点和疑点,提升办案关联性;在现场执法上,采取以老带新,邀请省总队、市局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授课和现场传帮带,提升了执法队伍现场执法的能力水平。通过学习和实践,在年度环境执法大练兵中,执法人员独立办案能力有了提升,在重大复杂案件办理上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二)精准取证,严格裁量。在年度行政处罚工作中,我局坚持突出抓好重点和难点进行突破,按照抓突破,促巩固,防回潮,理清思路,解决辖区内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针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制定《20xx年仓山区“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仓政综〔20xx〕100号),按照摸清底数、形成清单、综合整治、疏堵结合的思路开展取缔工作,期间取缔关停散乱污企业52家,进一步解决散乱污企业扎堆问题;在案件办理中,坚持查处分离,执法人员按职责取证,监测站对排放情况监测,形成有效数据由局法制人员和执法人员进行研讨,形成初步处理意见,报请法律顾问审核后,由局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处罚决定,形成了完善的案件审核机制,确保裁量全的合理合法,有效推进了裁量落实。
(三)标准执法,规范处罚。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我局制定《福州市仓山生态环境局20xx年“双随机”抽查办法》,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健全、完善市场主体名录库,并实施动态调整。由具有执法资格的在岗环境执法人员构成,并根据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及时变更,完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按照规定对的重点、特殊和一般排污企业按照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和频次。20xx年共确定污染源家数164家(一般排污单位136家,重点排污单位28家),并实现执法抽查和信息公开全覆盖。(见附件4)。在行政处罚实践中,我局坚持把行政处罚程序规范做为关节点顶在前头,坚持用一次成功的执法取决于程序合法和事实精准、有效的解决问题的关键取决于执法人员是否秉公执法来统一思想。年度行政处罚工作中,我局结合实际坚持把制度管人管事。在制度管人管事上坚持把风险点防控做为基础,抓好执法人员的经常性管理教育,从思想上筑牢防线;坚持用环境执法人员廉洁自律手册抓做为执法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约束和监督,从行为上自律约束,开展廉洁自律自述,通过自我约束、互相监督;畅通外部监督渠道,邀请监督员、企业主体参与外部监督群众监督的方法对执法人员进行全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执法人员内部能自律有监督,群众外部监督渠道通畅。
(一)重拳出击,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在行政处罚工作中,我局结合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清水蓝天”、执法大练兵等专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增加案件查办数量,尤其是大案要案查办数量。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提高了环境监察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在对某半导体制造公司的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未经批准在废水处理设施ro过滤器旁一pvc阀门上连接有一根pvc管,部分生产废水经pvc管排向雨水沟。执法人员立即展开全面调查,并进行多处取样。监测报告显示,三公分宽pvc管联通至雨水沟处管口处水样的污染物浓度数值为:cod:3.62×103mg/l;氨氮:88.4mg/l,进一步证实了该公司通过暗管排放水污染物。该公司擅自私设暗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对该公司实施了罚款、查封、移送拘留等措施。(1、罚款壹拾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我局对该公司作出处罚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查封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镀锡车间2个生产电源开关实施原地查封。3、行政拘留。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办,目前已执行到位)。此次案件,我局在省、市、区环境生态部门三级联动的情况下,并得到了公安部门积极的配合和支持,对该公司的私设暗管行为采取了罚款、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手段,实现了环保监管的高压执法态势,突出了企业主体责任。
(二)加强与公安机关联动,及时移送环境违法案件。
我局高度注重与公安部门衔接,主动践行新环保法和四个配套办法,环保、公安形成有效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合力,对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很强的震慑作用。
20xx年11月20日根据群众举报,我局会同区公安分局联合对某五金配件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未配套处理设施,清洗五金配件产生的废水以地表漫流形式流经收集池后通过pvc管道流经厂区外小池塘。根据仓山区环境监测站和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取样监测结果表明,该公司清洗车间与卫生间废水收集池(公司排水口)ph:2.03,锌50.2mg/l,其中锌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排放标准9.04倍。经查,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我局对该公司生产电源及设备(石英砂打磨机1台、熔铝炉1台)予以查封。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该公司属于通过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又因锌污染物超标排放9.04倍,尚未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公安机关于20xx年1月9日受理了该案。此次行动,环保部门严格依法行政,并得到了公安部门积极的配合和支持,确保行政强制措施落实到位,对违法排污企业具有极大的震慑力,也体现了环保与司法部门衔接有效、机制顺畅。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行政处罚工作将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局的总体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把握形势、抓主抓重、严格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省、市环境行政处罚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法制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从素质管理、形象管理入手,完成好各项工作,真正做到严谨、规范、文明执法,切实推进环境依法行政和行政处罚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生态环境局。
20xx年1月13日。
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情况的报告(专业16篇)篇四
行政执法案卷档案管理自查情况报告 为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提高执法案卷档案管理工作水平,按照《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案卷档案管理执法检查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局对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并已办结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结果基本情况
根据上级的要求,我单位明确了此次案卷自查的重点,主要针对行政执法案卷的合法性、审批工作的规范性以及立卷归档的标准性进行自查,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对以往的行政执法案卷逐项检查,逐一对照,修改完善。
通过自查,行政执法案卷档案管理制度建设方面,我局制定了《xx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案件档案管理办法》,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共实施并已办结行政执法案卷xx件,均符合主体合法、适用法律依据合法、程序合法、审批工作规范,在案卷制作过程中,基本上符合文书规范标准和立卷归档标准,均已纳入本单位档案收集范围,并按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标准归档。行政执法案卷材料均按照行政执法活动的法定程序、环节进行收集,无违法收集材料的情况;行政执法案卷齐全完整、签署完备、归档及时、整理规范;不存在拒不移交行政执法案卷等违法违纪行为;不存在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和擅自出售、转让档案及复制件以及利用档案泄密的情况。
二、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从案卷自查情况上看,我局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法治意
识明显增强,依法行政的工作水平也有了较大提高,适用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行政执法案件审批后案卷归档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行政执法案件材料顺序排列、目录填写以及页码编写不规范。
三、改进措施
针对存在问题,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切实加以整改。 一是加强培训,提高能力。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着力提高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文的学习理解能力,对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运用能力,把好每一道行政执法程序关,进一步严格依法行政,把行政执法工作推向新的高度。
二是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素质。我局将通过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档案学科理论培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专业技能和素质,使其熟悉档案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基本要求,掌握科学管理的原则和方法,提高档案管理质量。
三是落实案卷归档专人负责制。加强档案工作队伍建设,选择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有专业技能的干部从事档案管理工作,加速档案管理科技进步。
规范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是一项长期工作,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将起到重要的作用。针对这次案卷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我局将认真分析研究,不断完善内部运行机制,规范工作流程,认真做好行政许可案卷的立卷和归档工作,满足案卷合法、规范性标准,切实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水平和案卷质量。
县政府法制局于4月份组织开展的全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评查出我单位执法案卷存在的一些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对案卷进行了彻底整改,现将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入查摆问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提高办案质量、规范执法队伍和推进依法行政是一项长效机制。根据县法制局此次评查的要求,我们首先开展了组织案卷自查,并以此为切入点,不断推进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其次召集全体执法人员,针对县法制局指出的问题及自查的问题,逐条进行点评、对照,坚决杜绝再出现类似的问题;三是将案件评查结果进行公布并纳入绩效考核成绩。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制意识。一是加强林业法律法规的学习。实行定期培训制度,坚持专家授课与自学相结合,组织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系统学习当前国家、省、市相关林业政策及林业法律法规。通过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法律意识。二是加强行政法律法规学习。以五五、六五普法为契机,组织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学习《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三是定期开展考核。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奖优罚劣。对于考核成绩优秀的执法人员,提出表扬,并在年终考核中给予加分;对于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调离执法队伍。
(三)认真检查总结,提出整改措施。一是执法程序规范。行政处罚案件一定要按照程序执行,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各项权利。二是查处事实清楚。案卷中要有勘验和调查询问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或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勘验人员或询问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勘验和询问笔录的完整内容,其中询问笔录中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依据、注明勘验或和询问违法事实与情节等。三是证据提取规范、要素齐全。在提取证据过程中,要求取证程序规范,被取证要素齐全。其中包括被取证当事人、取证事由和依据、作为证据的物品的性状描述、取证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被取证的单位或个人签名或盖章。四是适用法律准确。引用条文要到位,条、款、项、目要求准确、完整。五是案卷归档规范。做到一案一卷,案卷卷面、文书等资料统一规范,卷内目录、文书填写清晰工整,案件材料按照办案的客观程序排列,案件装订整齐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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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情况的报告(专业16篇)篇五
为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三)拟处以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的;。
(四)拟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
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意见,保证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公开举行的听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听证由局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指定1名听证主持人和1名记录员具体承担听证工作,必要时可以指定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应当是非本案调查人员;涉及专业知识的听证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担任听证员。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依照规定程序主持听证会;。
(三)就听证事项进行询问;。
(四)接收并审核证据,必要时可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五)维持听证秩序;。
(六)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
(七)审阅听证笔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履行上述职责。
记录员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的具体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调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是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四)是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监测人员;。
(五)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六)与听证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
当事人应当在听证会开始前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在听证会开始后才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前提出。
听证员、记录员、证人、鉴定人、监测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局分管法制工作领导决定。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或者放弃听证;。
(二)依法申请不公开听证;。
(三)依法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回避;。
(四)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
(五)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证、质证;。
(六)进行最后陈述;。
(七)审阅并核对听证笔录;。
(八)依法查阅案卷材料。
当事人负有下列义务:
(一)依法举证、质证;。
(二)如实陈述和回答询问;。
(三)遵守听证纪律。
案件调查人员、第三人、有关证人亦负有上述义务。
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法规科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由相关执法人员送达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已查明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
(四)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
(五)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申请方式及未如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
(六)本局的名称和作出日期,并且盖章。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未如期提出书面申请的,本局不再组织听证。
局法规科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决定不组织听证,并告知理由。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决定组织听证,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
通知书。
》。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送达当事人和第三人: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听证案由;。
(三)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四)公开举行听证与否及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单位、职务等信息;。
(六)委托代理权、对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的回避申请权等权利;。
(七)提前办理授权委托手续、携带证据材料、通知证人出席等注意事项;。
(八)本局的名称和作出日期,并盖章。
听证会应当在决定听证之日起30日内举行。当事人申请变更听证时间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3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理由正当的,应当同意。
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会前提交授权。
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
(二)委托事项及权限;。
(三)代理权的起止日期;
(四)委托日期;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三)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事实,出示证据,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和依据;。
(四)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提出事实理由依据和证据;。
(五)第三人进行陈述,提出事实理由依据和证据;。
(六)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辩论;。
(七)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如下会场纪律:
(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退场;。
(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拍照;。
(四)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五)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不得喧哗、鼓掌、哄闹、随意走动、接打电话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的活动。
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违反上述纪律,致使听证会无法顺利进行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警告直至责令其退出会场;听证申请人违反听证纪律被听证主持人责令退出会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应当在听证中出示,并经质证后确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验证,不公开出示。
质证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针对证据证明效力有无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经不存在的。
应当对听证会全过程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案由;。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四)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听证公开情况;。
(六)案件调查人员陈述的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和依据;。
(七)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的主要观点、理由和依据;。
(八)相互质证、辩论情况;。
(九)延期、中止或者终止的说明;。
(十)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十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应当记入听证笔录的其他事项。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交陈述意见的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审核无误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将情况记入听证笔录。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审核无误后在听证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终结后,听证主持人将听证会情况报告本局负责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会: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听证会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当事人在听证会上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并有正当理由的;。
(三)当事人申请延期,并有正当理由的;。
(四)需要延期听证的其他情形。
听证会举行前出现上述情形的,经局领导同意,可以延期听证并通知听证参加人;听证会举行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形的,听证主持人决定延期听证并记入听证笔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二)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决定恢复听证的,应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听证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三)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的;。
(四)听证申请人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
(五)听证申请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七)听证申请人违反听证纪律,妨碍听证会正常进行,被听证主持人责令退场的;。
(八)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听证会没有必要举行的;。
(九)应当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听证会举行前出现上述情形的,经局领导同意,可以终止听证,并通知听证参加人;听证会举行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形的,听证主持人决定终止听证并记入听证笔录。
第二十一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违反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由驻局纪检监察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情况的报告(专业16篇)篇六
根据市法制办《关于开展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自查的通知》(铜府法〔20**〕9号)文件精神,我局认真开展了行政处罚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近三年行政处罚实施情况。
三年来,我局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始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不断加大环境违法事件的查处力度,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行为,较好地保障了群众的环境权益。三年来对57起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20**年,我局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了“全市工业园区环境问题排查”、“化学品环境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全市危险废物环境执法检查”、“城市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检查”等专项执法检查,共发现各类环境问题246处,下发限期整改函89份,对具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27家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罚款金额共计116万元。其中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17起、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件4起、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案件2起、违反固体废弃物管理案件2起、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案件案件1起、同时违反水污染物排放和固体废弃物管理案件1起。27起案件均已结案,且没有要求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涉嫌犯罪移送的情况。
20xx年,我局共组织现场执法1228人次,检查企业数607家次,通过开展“重金属专项整治”、“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等环保专项行动发现企业违法行为50余处,并对10家企业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累计处罚金额82.3万元。其中,违法超标排污案件7件、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案件1件、违反固体废弃物管理案件2件。10起行政处罚案件中,没有要求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涉嫌犯罪移送的情况,且已全部结案。
20xx年,我局加大了环境监管力度,通过组织春季环保执法大检查、百日环境安全执法大检查等环保专项行动对重点污染源企业及涉重金属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查处,全年组织现场监察3000人次,检查企业数1000家次,同时配合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重点污染源企业进行每季度的监督性监测,对具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20家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累计罚款金额达156.64万元,其中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10起、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件6起、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案件1起、违反固体废弃物管理案件1起、违反放射源管理案件1起、同时违反水污染物排放和固体废弃物管理案件1起。29起行政处罚案件中,没有要求听证和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目前已有19起结案。
二、制度建设及落实情。
三年来,我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都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案件办理程序,强化对行政处罚案件管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做到查、审、执分离,加强对办案工作的监督制约。在实施行政处罚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严格执行相关程序要求。一是严格执行告知听证制度,对违法单位一律给予事先告知,对处罚额度较大的进行听证告知;二是对违法单位处罚时实行罚缴分离,对本单位的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三是对行政处罚案卷实行一案一卷,专人归档保管,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卷制度。
三、规范处罚裁量权情。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我局严格落实《xx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科学合理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定并实施了《xx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等行政处罚有关制度。对环境监管执法中涉及自由裁量的15部法律、法规、规章,共计207项处罚条款进行细化,制定裁量基准。在细化这些处罚条款中,我局本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在实施处罚中,能够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在自由裁量权的上下幅度内依据各种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故意、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设定处罚档次和处罚等级。我局实施行政处罚,罚没罚款项均以当年度依法、按时收缴并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为增加执法人员的办案的责任心,降低错案的发生的可能性,我局加强执行行政案件责任追究制度。近三年以来没有出现因过错导致行政处罚错误或显失公正的情况,也没出现因过错导致具体新政行为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被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情况。
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情况的报告(专业16篇)篇七
质量技术监督局:
20xx年03月02日,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风险大排查过程中,告知申请人存在以下问题:
2、风淋设备未投入使用,员工未穿工作服;
3、化验室未投入使用,化验室内堆放杂物;
4、人流、物流通道混用;
5、仓库内堆放有是申请人的“维生素果味饮料”,产品配料中标识有:维生素pp,维生素b6及添加维生素群字样,查看申请人添加剂仓库未发现存放有以上两种维生素,用于指导生产的配料清单中也无维生素添加剂。
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一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更没受过税务机关的处罚。由于申请人的母亲生病住院,患有老年痴呆症及胆结石等多种杂病,老父亲又患上糖尿病,因家中无人照看老人,申请人在前期一直在湖南老家照顾老人,只好把厂里的工作交于下手打理,也就导致厂里疏忽了管理。在此次的排查中确实出现了以上的问题及漏洞,直到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此次排查并出具告知书,申请人才知道厂里存在的问题。申请人对厂里出现的问题深刻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但申请人认为该《告知书》中对申请人的处罚过于偏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据此,申请人特向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听证要求,恳请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充分考虑申请人理由。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申请日期:
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情况的报告(专业16篇)篇八
县政府法制办:
根据《关于开展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自查的通知》(铜府法[20**]6号)要求,我局对医疗保险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为打造一支精良的执法队伍,我局选用政治过硬、业务精干、秉公执法、廉洁自律的同志从事执法工作,为使执法精准,将从事执法的同志分批派送到省市县参加相关的执法培训,并取得了执法资格证。
二、执法制度建设情况。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原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法律法规,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草拟了《铜陵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另外我局还草拟了《铜陵县医疗保险稽核管理实施办法》,上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县政府办公室予以转发。为贯彻上述两个《办法》,我局组织了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认真学习了两个《办法》。
为加强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管理,相关执法人员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在工作中,认真执行《铜陵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本着以人为本,教育为主的原则,按照“服务、教育、整改、处罚”四步工作法实施行政处罚。医保定点单位违反医保政策规定,问题不严重的,我局执法人员当场进行教育,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报局党组研究决定处罚意见,同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近三年来,我局处罚定点药房1起,主要是停止刷医保卡15天。
铜陵县社会保障局。
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情况的报告(专业16篇)篇九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本着“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原则,完善内部执法监督体制,规范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保证我局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等处罚案件查处行为的准确与公正,根据《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审核范围与程序。
第一条案件范围。
1、我局法律法规职权范围内立案查处的案件。
(一)办案机构立案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前、须将案件材料初步装订成卷连同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法制科审核。
(二)法制科对办案机制送审的案件应及时登记,认真审核,原则上科室所有人员均要参加审阅,商定审核意见。由负责人在“案件审核意见表”上签字。
对案情复杂,认定困难的案件,法制科与办案机构应互相征求意见,以求准确无误,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案件审核委员会决定。
(三)法制科拟定审核意见后,应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字,然后返送办案机构。
(四)对适用听证程序(责令停产、停业、资格罚、处罚金额一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减轻处罚的案件和其它法制科认为需要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制科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意见,然后交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核。法制科负责案件审核委员会的召集、汇报案情、会议记录及填写审核意见。
(五)案件初审时间为5个工作日,法制科提出修改意见的卷宗,办案机构在纠正或补充后再次送审的,审核时间为3天。
(六)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审核意见的,经局长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七)有下列情况的案件应重新报法制科审核。
1、当事人陈述申辩后,办案机构经合议作出改变原处罚标准的;
2、根据行政诉讼判决、行政复议决定、执法监督决定,需对原处罚决定撤销重作(的案件),办案机构作出新的拟处罚意见的(案件)。
3、需要移交司法机关及其它有关部门的案件。
(八)行政处罚案卷审核主要采用阅卷或集体会审方式,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向办案机构了解情况,或者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九)当场处罚案件应在结案后3日内,将案件处罚决定书交法制科备案(审核)。
(十)法制机构应作好审核案卷的编号登记,交接登记,防止丢失。
(九)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1、本案的调查人员;
2、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3、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一)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情况是否清楚明确。
1、当事人是否是该行政违法行为的主体;
3、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的行政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三)案卷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1、案卷事实是否完整、清楚;
2、证据是否真实、充分、有效;
3、对违法所得的计算认定是否准确、有据。
(四)违法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条文是否正确:
1、有无适用未生效或已失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3、处罚的种类、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无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的情况。
(五)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1、有无履行立案审批手续;
2、采取封存、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是否按规定出具行政强制措施的书面文书;
3、有无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有无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有无处罚决定书文稿(草拟);
7、其他依法必须经过的程序或履行的手续;
(六)有无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况。
(七)草拟的处罚决定书文稿格式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用词是否严谨,词句是否精炼,有无概念不清或其他容易引起误解或争议的情形。
(八)其他应审核的事项。
第三章审核意见。
第六条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处罚案件初审后,提出下列书面意见:
1、对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确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罚决定恰当、文书制作规范的行政处罚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
2、对无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3、对当事人不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办案程序等情况的行政处罚案件,直接或书面建议办案机构补充或纠正。
4、对当事人不构成违法的行政处罚案件,建议撤销立案。
5、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处罚种类和幅度不当、程序不当、手续不全、文书制作不规范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制科不在“审核意见表”上签署意见,视具体情况直接向办案机构建议修正、补充或填写“案卷审核情况反馈意见表”,书面反馈意见连同案卷返办案机构补充、修正后重新审核。
第七条法制科在“案件审核意见表”上签署意见后,须经主管领导签字审批。第八条案件审核表一式两份,一份随案卷入卷,一份由法制机构存档。
第九条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核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主任负责制。审核意见及决定应制作书面文书,并由与会者签名。第十条经过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核的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机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相对人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对简易程序案件及各县备案案件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办案机构反馈,对问题较大认为需改变和撤销的案件报案件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对处罚终结归档的案件,法制科要按照省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向办案机构反馈意见。
第十三条法制机构应建立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意见表、案件审核书面记录案件立案备案登记表,案件审核登记表,案案卷审核情况反馈意见表,处罚决定书(草拟)等与同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的材料。
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情况的报告(专业16篇)篇十
根据铜府法[20xx]9号文通知精神,现将我局开展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自查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我局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始终坚持实体合法、程序合法。不断健全地震行政执法的规章制度,执法人员都依法取得执法资格,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执行得当,杜绝不依法执法、执法过当的行为。执法的过程,就是依法进行防震减灾社会管理的过程。开展地震行政执法工作要循序渐进,我局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不以罚代管;我局近三年来未发生一起行政处罚案件,没有行政复议及诉讼情况。
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的行政决策制度,针对重大行政决策。
事项,按照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专家论证、征集部门和公众意见、集体研究决策(上报市政府研究决定)等程序,以保证行政决策合法、科学、实效。全面落实行政决策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全部实行广泛征求意见后上报市法制办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率达100%。
对违反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定的轻微行为,注重现场教育,试行“零罚款”,对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重大违法行为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则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我局有4人取得安徽省行政执法资格证书。20xx年10月,我局会同组织县区地震局参加全省防震减灾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培训考试,共7人取得资格证书,使我市防震减灾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二)20xx年10月25日,我局举办了全市地震系统专题培训班,市、县(区)地震局全体工作人员以及地震群测群站负责人共38人参加了培训。
20xx年,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一般工民建抗震设防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确保所有新建工程都能做到“地下清楚、地上结实”。
根据市法制办《关于开展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自查的通知》(铜府法〔20xx〕9号)文件精神,我局认真开展了行政处罚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三年来,我局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始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不断加大环境违法事件的查处力度,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行为,较好地保障了群众的`环境权益。三年来对57起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2011年,我局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了“全市工业园区环境问题排查”、“化学品环境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全市危险废物环境执法检查”、“城市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检查”等专项执法检查,共发现各类环境问题246处,下发限期整改函89份,对具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27家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罚款金额共计116万元。其中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17起、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件4起、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案件2起、违反固体废弃物管理案件2起、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案件案件1起、同时违反水污染物排放和固体废弃物管理案件1起。27起案件均已结案,且没有要求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涉嫌犯罪移送的情况。
20xx年,我局共组织现场执法1228人次,检查企业数607家次,通过开展“重金属专项整治”、“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等环保专项行动发现企业违法行为50余处,并对10家企业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累计处罚金额82.3万元。其中,违法超标排污案件7件、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案件1件、违反固体废弃物管理案件2件。10起行政处罚案件中,没有要求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涉嫌犯罪移送的情况,且已全部结案。
20xx年,我局加大了环境监管力度,通过组织春季环保执法大检查、百日环境安全执法大检查等环保专项行动对重点污染源企业及涉重金属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查处,全年组织现场监察3000人次,检查企业数1000家次,同时配合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重点污染源企业进行每季度的监督性监测,对具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20家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累计罚款金额达156.64万元,其中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10起、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件6起、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案件1起、违反固体废弃物管理案件1起、违反放射源管理案件1起、同时违反水污染物排放和固体废弃物管理案件1起。29起行政处罚案件中,没有要求听证和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目前已有19起结案。
三年来,我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都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案件办理程序,强化对行政处罚案件管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做到查、审、执分离,加强对办案工作的监督制约。在实施行政处罚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严格执行相关程序要求。一是严格执行告知听证制度,对违法单位一律给予事先告知,对处罚额度较大的进行听证告知;二是对违法单位处罚时实行罚缴分离,对本单位的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三是对行政处罚案卷实行一案一卷,专人归档保管,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卷制度。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我局严格落实《xx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科学合理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定并实施了《xx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等行政处罚有关制度。对环境监管执法中涉及自由裁量的15部法律、法规、规章,共计207项处罚条款进行细化,制定裁量基准。在细化这些处罚条款中,我局本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在实施处罚中,能够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在自由裁量权的上下幅度内依据各种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故意、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设定处罚档次和处罚等级。我局实施行政处罚,罚没罚款项均以当年度依法、按时收缴并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为增加执法人员的办案的责任心,降低错案的发生的可能性,我局加强执行行政案件责任追究制度。近三年以来没有出现因过错导致行政处罚错误或显失公正的情况,也没出现因过错导致具体新政行为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被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情况。
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情况的报告(专业16篇)篇十一
丽江市交通局:
根据丽政办发(20xx)131号文件的通知要求,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规范行政复议行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做了具体的文件通知要求,其中对行政处罚行为部分要求制定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和基准制度进行自检自查,现将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自检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对受市局委托由各单位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事项进行梳理,对含有自由裁量权内容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依据(包括颁布机关、处罚的违法行为、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强制措施、处罚种类、处罚标准及自由裁量幅度等)编制目录。
为特别轻微、轻微、一般、严重和特别严重五个档次,并且对每个档次的违法行为,尽可能以列举方式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情形。在此基础上,对每个档次的违法行为在法定的幅度内按照比例确定不同的处罚基准。
三、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适用的基本程序。
明确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适用的基本程序,确保裁量权基准在实际工作中得以运用。原则上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处罚档次审核意见的,也应当说明理由;
7、各区县海事执法部门内部审核程序外,在执法文书中也应当向被处罚人告知适用处罚档次和具体裁量的理由。具体适用过程中,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中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内容与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中不一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告知。被处罚人要求查阅行政处罚基准制度具体内容的,海事执法机关不得拒绝。
四、自检自查中存在的原因及整改措施。
由于各区县海事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当中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吃不透,对相关文件的精神领悟不全面造成行政执法当中处罚依据不够完善,不够全面。我局对各区县海事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对各区海事部门加强行政执法培训力度。并与各县职能部门交叉交流学习。
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情况的报告(专业16篇)篇十二
三、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问题。
一是被处罚当事人大多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二是国土资源体制改革至今未能完全到位,执法主体不合法,违法案件查处,依赖性大。
三是执法监察人员人少事多,目前执法监察股工作人员仅2人,执法的力度和办案速度偏下,办案难度大。
四、下步打算。
我局在办理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卷宗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上级要求还有差距,与兄弟单位相比还存在不足,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加强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许可卷宗的合法规范,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做到: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提高依法行政和案件查办水平;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的制度建设及收费管理;进一步完善案件后续处理各项工作任务,一手抓依法查处,一手抓规范管理;积极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主动履行全部处罚决定,坚决维护行政处罚的严肃性;积极争取国土资源体制改革职能到位,完善机构设置,理顺体制,充实执法力量;进一步做好重大、典型违法案件上报备案及行政处罚案件卷宗的整理归档等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各项任务。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执法部门的职能和作用,高效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
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情况的报告(专业16篇)篇十三
按照县司法局《关于印发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评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函〔20xx〕8号)文件要求,我局按照规定对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自查,现把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7月至今,我局已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共10件。其中,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6件,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件4件。行政处罚案件主要包括非法营运案件、非法改装案件、超载运输案件等。
(一)主体合法。严格按照县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编办〔20xx〕3号)文件要求和规定的职权以交通运输局的名义统一行使行政执法,所办理的案件均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职权范围,无越权处罚、滥用职权的行为;所有办案执法人员均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符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要求。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件认定的违法事实有合法有效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和书证材料等文书,证据充分,相互关联,对当事人违法事实认定比较清楚。
(三)适用法律准确。实施行政处罚均有明确有效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正确,引用条、款、项准确完整。罚款种类和幅度均按照《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实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程序合法。行政处罚案件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和执行等法定程序依次进行,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客观分析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性质、主客观原因、社会危害程度等,重大案件通过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处罚决定合法合理。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调查取证经验欠缺。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能力需进一步加强,如遇到当事人或证人不配合执法,执法人员经验欠缺,灵活处置能力不足。
二是制作笔录细节把握不准。部分案卷的询问笔录中,执法人员的询问不够全面、具体,内容表述不够规范、准确,逻辑关系不强。
三是案卷归档未格式统一。目前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初步完成,行政执法案卷制作、归档未做统一规范,存在新旧文书混用等问题。
三、整改措施。
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下一步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集中精力抓好落实,进一步规范执法案卷工作,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
一是加大业务培训力度。重点对制作文书进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制作法律文书、调查取证的能力和水平,增强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和能力,提高行政执法办案效率,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化。
二是开展经验交流学习。到执法案卷优秀的县区交通运局开展观摩学习,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取长补短,提升执法案卷质量,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水平。
三是进一步提高案卷管理水平。待行政执法案卷制作、归档统一规范后,严格落实案卷归档规定,案卷装订按照标准,统一规范。
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情况的报告(专业16篇)篇十四
根据《关于开展我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改革推进和工作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x府办字[20xx]100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规划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我局认真对照通知要求,进行了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执法依据方面。
我局城乡规划工作的行政执法,严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并常态性地组织学习,广泛地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
二、执法过程方面。
自颁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后,我局紧紧围绕“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要求,在执法过程当中坚持以人为本,树立行政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的观念,严格遵循“违法轻微、首犯不罚”的原则,做到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集体审理、教育优先,对于违法行为符合不予、从轻、减轻一律以警告为先。
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将裁量情节作为行政处罚主要事实之一进行认定,在调查取证和对裁量情节、幅度进行讨论后严格执行裁量标准。
同时,积极与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相关单位做好联动管理,保证执法的公平公开公正。
三、执法结果方面。
今年,我局对行政处罚的处罚案件的执行情况和结案情况在各责任部门都进行了登记备案,没有出现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存在不足与改善措施。
我局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们也清楚地看到了存在的一些不足。一是对外宣传不到位,少数施工企业和建房个人对我们的工作不理解、不配合;二是执法水平不高,我们少部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当中往往觉得自己是监管者而建设单位是监管对象,潜意识中存在一种不平等身份,造成个别企业和个人对我们工作的`不满;三是遇到复杂案件时在使用法律法规时把握不准。
为此,我局在今后的行政执法工作中要进一步深入组织学习各项法律法规,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完善各项具体的规章制度,确保在规划建设领域的行政执法中能够准确地运用自由裁量权。
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情况的报告(专业16篇)篇十五
拟予行政处罚的调查终结报告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构成。其中,正文包括7个方面的内容: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职业或工作单位、住所等情况。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等情况。
违法事实包括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目的、手段,以及违法情节、违法所得、违法后果等一系列实际情况。记载违法事实,应客观真实、内容全面、重点突出。
相关证据是指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收集到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既然是相关证据,就一定与案件事实密不可分,无论其是否有利于当事人。
证明内容是办案人员对证据与当事人违法行为关联性的分析论证。对于重大案件及证据较多甚至相互矛盾的复杂案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证明内容非常必要,有利于办案机构对证据的全面性、关联性及证明力进行梳理,去伪存真,正确认定违法事实;有利于核审机构进行审查,以及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性质是指违法行为所属的具体类型,如无照经营、虚假广告、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这项内容涉及办案机构对所调查违法行为的定性和认识,以及法律适用问题。
说明自由裁量的理由,即办案机构在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其对所列违法行为原则上如何处罚,是从轻、从重还是减轻处罚,这样处罚的理由是什么。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办案机构应该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主观过错情况,根据立法的目的、原则和相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
处罚依据即办案机构拟具体适用的法律条文。需要注意的是,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应具体写明所依据法律的名称和具体条文,不能笼统地写成依据某法或者依据有关规定。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写明处罚依据,是案件法律适用正确的基础。
处罚建议即办案机构最后对案件当事人提出的具体处罚意见,包括明确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数额。
除制作拟予行政处罚的调查终结报告外,办案机构还应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核审机构核审。
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情况的报告(专业16篇)篇十六
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年度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查范围及标准。
此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范围是:全县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含所属部门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年9月1日至年8月31日期间,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并已办结的执法案卷。
案卷评查标准参照《县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查标准”)执行,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省行政复议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二、评查步骤。
本次评查采取部门自查和集中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部门自查阶段(10月25日—10月30日)。各有关部门、单位接到本通知后,严格对照评查标准,对评查范围内的执法案卷进行整理并认真开展自查。评查原则上以查阅卷宗为主(行政处罚案卷在20件以内的全部评查,20—100件以内的按60%评查,100—200件以内的按50%评查,200件以上的按不少于100件进行评查)。评查结束后,各有关部门、单位将评查案卷按实施时间顺序进行编号,并填写《行政处罚案卷登记表(一般程序)》(见附件3),于年10月30日前将登记表送县政府法制局(县政务中心1408室),同时报送案卷评查工作总结,工作总结要包括评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评查案卷数量及目录、评查得分情况、特点及经验、存在问题、下步打算等基本情况。
(二)集中抽查阶段(10月31日—11月25日)。县政府法制局从各部门、单位报送的登记表中按案卷号随机抽取5件案卷(不足5卷的,全部抽查)进行集中评查。评查时,各部门、单位安排专人携案卷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送评,县政府法制局会同县监察局、人事局等部门组成案卷评查小组,按照评查标准对所抽案卷进行评查、打分,记录存在问题,并逐卷作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评价。各部门、单位送审案卷时,应同时提供实施该行政处罚所依据的相关业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文本,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应同时到场,接受评查小组成员的询问,听取评查意见。集中抽查的具体时间、地点及相关事宜将另行通知,评查结果在活动结束后进行通报。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案卷评查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列入当前工作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集中精力组织好自查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抽查案卷,确保本次评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查找不足,总结经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以这次案卷评查为契机,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通过对案件流程管理、执法程序、实体处理、法律文书质量、档案规范、是否严格执法等情况进行评查,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案卷质量和全县行政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