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范文(12篇)

时间:2023-10-23 作者:文锋最新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范文(12篇)

决议是为了实现某种目标而作出的坚定决定,它可以帮助我们克服各种困难和挑战。制定一个成功的决议需要我们关注一些重要的方面,下面是一些建议和技巧供大家参考。范文二:关于提升工作效率的决议

最新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范文(12篇)篇一

第一段:引言(150字)。

近年来,公安机关出台了禁酒规定,以保障社会治安和公众安全。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认真学习了禁酒规定,并在日常生活中加以贯彻。通过实践,我深刻体会到禁酒对社会的积极影响,并从中总结出了一些宝贵经验。

第二段:禁酒规定的重要性(250字)。

公安机关实施禁酒规定是出于对社会治安和公众安全的考虑。酒后驾驶、酗酒斗殴等行为给社会治安带来了很大的威胁。禁酒规定的出台,旨在制止这些不良行为,减少交通事故和社会纠纷的发生。根据统计数据,禁酒规定的实施有效降低了交通事故的发生率,提升了公众安全感。这些数字证明了禁酒规定对社会的重要性,让我们意识到禁酒不仅是个人行为,更是对社会的责任。

第三段:禁酒规定带来的好处(300字)。

禁酒规定的实施,不仅提升了社会治安和公众安全,还带来了诸多好处。首先,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大幅减少,交通安全得到了明显改善。其次,酒精导致的家庭暴力和社会纠纷事件减少,社会和睦的氛围日益增强。此外,禁酒规定也促进了公共场所的整体环境改善,提高了人们的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可以说,禁酒规定的好处不仅仅体现在个人和家庭层面,更是对整个社会的积极影响。

第四段:禁酒规定的遇到的困难和对策(300字)。

尽管禁酒规定带来了很多好处,但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首先,一些酒吧和饭店可能会尝试规避禁酒规定,非法售卖或隐瞒酒水。其次,个别人员对禁酒规定不够重视,仍然违反禁酒规定。对于这些困难,我们应该加强监管和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同时,也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禁酒意识,让大家共同参与禁酒行动,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五段:禁酒规定的启示(200字)。

作为公众,我们需要认识到酗酒行为对个人和社会的危害,并开始从自身做起。我们应该自觉拒绝酒精的诱惑,保持节制,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同时,我们也要积极宣传禁酒的好处,倡导酒精文化的健康发展。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构建一个无酒安全的社会环境。

结尾(100字)。

总结来说,公安机关禁酒规定的实施对社会治安和公众安全起到了积极影响。禁酒规定带来了很多好处,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借此机会,我们应该加强监管和执法,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让禁酒成为一种社会风尚,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社会环境。

最新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范文(12篇)篇二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责任重大,任务繁重,面对的挑战和风险也很大。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国家的安全,公安机关设置了一系列的事故规定以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这些规定的要求非常严格,但也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对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来说,学习这些规定,深入了解其背后的原因和意义是十分必要的,下面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严格执行工作制度。

作为一个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我们首先要清楚的认识到的就是,严格执行工作制度是非常必要的。严格执行工作制度可以使我们的工作更加有条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风险,保障我们的安全。在执行公安机关事故规定时,需要将相关制度和程序熟悉掌握,并且认真执行,做到严谨、细致、认真。

二、提高安全意识。

作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我们往往处于一些特殊的工作环境中,面对的风险也很大。因此,我们必须时刻提高安全意识,要不断的自我保护,学会如何预防和控制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比如,检查安全装备的使用是否得当、安全标志是否完备等方面。

三、加强培训真正提高素质。

作为一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要想做好工作,必须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实际上,公安机关是一个需要经常接受培训的行业,通过加强培训,可以不断的提高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掌握更多的专业技能和应对客户的方法。因此,我们要抓住机会,积极参加培训,并且重视自学,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

四、加强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的事故规定是为了保障我们工作的安全和高效性,但是也需要被更多非公安工作的公民理解和支持。因此,需要全面加强宣传,通过组织宣传教育活动,让公民逐渐了解公安机关的事故规定,认识到公安机关的重要性,以便在必要的时候能够与其合作,共同维护社会的平稳和良好的治安环境。

五、相互合作,形成合力。

公安机关事故规定之所以能够体现它的价值,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有更多的力量支持它,因此我们还需要时刻注意同其他部门和服务队伍之间的协作合作,形成合力。协作合作可以将公安机关事故规定的优势最大化,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失误,从而更好的完成公安机关的任务。

总的来说,学习公安机关事故规定,是任何一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要做的事情,这不仅有利于我们的工作,同时也有利于居民的安全和利益。因此,我们应该认真学习,深入理解,并严格执行,真正做到把工作做细、做实、做好,让公安机关在居民心中留下深刻的印象。

最新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范文(12篇)篇三

近年来,公安机关对于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并逐渐升级成为禁酒规定,对于广大司机而言,这无疑是一大利好消息,也是对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在执行禁酒规定的过程中,作为一名司机,我深切体会到了其中的积极作用,下面就是我对公安机关禁酒规定的心得体会。

首先,公安机关禁酒规定为驾驶员营造了良好的交通环境。过去,酒驾问题一直存在,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然而,禁酒规定的实施,让酒驾的现象得到了明显改善,为司机和行人提供了更安全的交通环境。在我个人的驾驶经验中,很多人都以前所未有的警觉性维持交通秩序,尽量避免酒后驾驶,这无疑减少了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其次,公安机关禁酒规定让司机重新认识到酒后驾驶的危害性。过去,有些司机在饮酒之后依然坚持开车,他们自信地认为酒量可控制。然而,公安机关的禁酒规定,通过加大处罚力度,让司机明白了酒驾的危害。在实施禁酒规定之后,我看到很多司机重新评估了自己的酒量,并放弃了酒后驾驶的行为。他们意识到开车时头脑清醒的重要性,这样不仅降低了自身的风险,也为其他人提供了更好的安全保障。

正如人们常说的,法则面前人人平等。公安机关禁酒规定的实施,清楚将酒后驾驶定性为违法行为,并明确了强制要求。在这个过程中,司机不再只是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来决定是否饮酒开车,而是要遵守严格的法律规定。这种公正的法律制度让每个人都对酒后驾驶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明确了行为的后果,从而使人们更加谨慎对待酒后驾驶并主动遵守相关规定。

另外,公安机关禁酒规定还调动了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参与交通安全。禁酒规定不仅仅是对司机的要求,也是对社会各界的倡导。一些媒体、企事业单位纷纷响应禁酒规定,加大对酒驾的批评与警示,同时也为司机提供了更多的酒后安全出行方式。同时,一些酒店、餐厅也纷纷跟进禁酒规定,充分履行了自己作为饮食服务行业的社会责任。这种共同努力,使得禁酒规定能够得到更好的执行,也提高了司机的意识和责任感。

最后,公安机关禁酒规定也给了司机在法律环境下的新选择。过去,司机在外出就餐时常常会面临是否喝酒的矛盾,因为不喝酒可能被视为失礼,而喝酒又担心超过酒后驾驶的标准。然而,禁酒规定下,司机可以选择不喝酒或者找代驾,这样不仅能保证交通安全,同时也不会损失面子。这给了司机更多自主权,让司机能够更加理性地面对酒驾问题,并做出更加明智的决策。

总之,公安机关禁酒规定的实施对司机和整个社会都有着积极的影响。它为我们提供了更安全的交通环境,让司机重新认识到酒后驾驶的危害性。同时,公平公正的规定也提高了司机的遵守意识,并调动了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交通安全。通过禁酒规定,司机可以在法律环境下有更多的选择,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作为一名司机,我将始终遵守公安机关的禁酒规定,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出行安全。

最新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范文(12篇)篇四

根据《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中警示教育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xx法院在全院范围内开展一次集中警示教育活动,现将本执行局在集中警示教育活动中的总结报告如下:

一、本局开展活动状况:

1、紧密结合执行局的工作实际和干警政治理论学习状况,开展大讨论、交流学习心得体会、观看警示教育录像,结合之前开展的警示教育活动进行“回头看”等多种形式,使干警充分认识到了集中警示教育活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升了参与的自觉性和用心性。

2、组织执行局干警全面、深入学习人民法院收集的《司法作风警示教育典型案例》和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编印的《人民法院警示教育案例选编(第二辑)》等材料,引导执行局全体干警从反面典型案例中吸取教训,构筑思想防线。如果出现部分干警未能及时参与学习的,专门安排时光进行补课,确保人人参与、不留空挡。

3、同时继续组织干警认真学习全省法院和全市法院廉洁司法先进事迹。弘扬正气,奖励斗志,构成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赶超先进的生动局面,以公正、廉洁、为民的良好形象和职业操守,服务某某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执行局往往被视为“危险与诱惑并存”,执行局的权力与风险被同步放大。执行局的干警务必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认真履行职责,慎用手中的权力,做到进不失廉,退不失行,一身正气,坚决与执行工作出现的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为广大人民群众用好权,服好务,树立执行局刚正不阿的良好形象。

2、要坚决抵制诱惑,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执行局的干警经常经受着钱财、权力等各种诱惑的考验,大到巨额金钱,小到请客吃饭,若无定力,必将在物欲横流面前迷失方向。我们要从警示教育案例中,吸取教训,避免自我犯同样的错误,已身正,从而正人,要受得住金钱、权力的种种诱惑,处理好与当事人及律师之间的关系,用坚定的信念和坚强的意志力去抵制各种诱惑。

3、要重视和加强政治思想学习,虽然平时执行局的工作很忙,但思想政治学习不能松弛,差距要从自身找,成绩要向别人学,就应时刻提醒自我,加强思想道德修养,配合院里的各项教育活动,在今后的执行工作中,时刻警钟长鸣,处处慎言慎行。

透过此次集中警示教育活动,我执行局的每位干警,提高了政治思想素质,加强了个人纪律作风建设,在以后的工作中将以崭新的面貌和更强的执行力,确保某某法院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成为让组织放心,群众满意的优秀执行法官,为某某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最新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范文(12篇)篇五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枪支的管理,1999年10月9日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 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会同政工人事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理论培训和实弹射击训练及考核工作;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负责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的编制、供应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公务用枪的佩带、使用、保管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案件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

第十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根据《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用枪,严禁超标准配备。所配备的公务用手枪必须经刑事技术部门检验并建立枪弹痕迹档案。

第十一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明确领用枪支弹药的审批责任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确定专门的部门,县级以下的配备枪支单位应确定专职干部,承担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配备枪支单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根据执行任务的情况,提出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进行审查。配备枪支单位要对使用公务用枪人员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检查枪支携带、保管和使用情况,落实枪支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所配备的公务用枪和佩带、使用枪支人员的各类档案,所配枪支的种类、型号、数量应与登记内容一致。

第十四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中保管枪支的制度,完善各种安全设施。应当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室),有专人二十四小时值守,双人双锁,保证随时领用枪支。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开存放。

第十五条发生违规使用枪支案件和枪支被盗、被抢、丢失或其他事故的,必须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抄报公务用枪管理的其他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对配备、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考核。培训考核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统一组织,各级公安机关具体实施。培训工作必须达到以下要求:(一)根据公安部确定的各警种公务用枪培训大纲,制定实施公务用枪年度培训计划;(二)每年度应进行一次理论考核和一次以上的实弹射击训练。实弹射击训练应达到公安部规定的年度训练用弹标准。

第四章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职责

第十七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受处分记录;

(五)参加公安工作一年以上。

第十八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

(四)不得携带枪支饮酒;

(五)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

(六)非执行任务需要不得用非制式装具携带枪支;

(七)不得使用所配枪支狩猎;

(八)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赠送、交换所配枪支;

(九)不准将枪支交给非人民警察携带或保管;

(十)不得私自修理枪支或更换枪支零部件;

(十二)接受枪支主管部门的查验和年度审验;

(十三)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经特别许可不得携带枪支:

(一)乘坐民航飞机;

(二)进入北京市区;

(三)执行警卫任务;

(四)其他特别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工人事部门通知治安管理部门收回其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个人保管的枪支由所在单位收回:

(一)因退休或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配备公务用枪岗位的;

(二)丧失合法使用枪支资格或安全使用枪支行为能力的;

(三)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

(四)其他不符合配备公务用枪条件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工人事部门审查后可取消或暂时取消其配枪资格,通知治安管理部门收回其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个人保管的枪支由所在单位收回:

(一)因刑事犯罪或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侦查或调查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

(三)违反枪支保管规定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的;

(四)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的。

第五章公务用枪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公务用枪,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使用枪支:

(一)处理一般治安案件、群众上访事件和调解民事纠纷;

(二)在人群聚集的繁华地段、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及易燃易爆场所;

(三)在巡逻、盘查可疑人员未遇暴力抗拒和暴力袭击时;

(四)从事大型集会保卫工作时;

(五)在疏导道路交通和查处交通违章时;

(六)与他人发生个人纠纷时;

(七)使用枪支可能引起严重后果时。

第二十三条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一线民警一律不得携带枪支,二线民警依照命令可以携带枪支。

第二十四条人民警察使用公务用枪后应及时将枪支使用情况、弹药消耗情况及伤亡情况书面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时抄报治安、装备管理部门。

第六章公务用枪的保管

第二十五条公务用枪应当集中保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由个人保管:

(三)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必须携带公务用枪的任务完成前,或上级指令必须携带公务用枪备勤时,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的。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人民警察必须填写审批表,经本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人民警察个人保管公务用枪的,应配有枪套、枪柜、枪锁等安全装置。外出执行任务时必须随身携带枪支,严禁人枪分离。

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保管的枪支必须集中保管,本单位暂不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交由上一级公安机关集中保管:

(一)休假、病假、探亲、旅游等非警务活动期间;

(二)脱产学习、培训期间;

(三)外出参加会议、长期借调在外和其他无携枪必要的公务活动;

(四)其他不宜由个人保管枪支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集中保管公务用枪的形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本着既要保证安全又要方便使用及下列原则确定:

(二)各级公安机关非一线实战单位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配备的公务用枪一律实行集中保管,实行执行任务或训练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领用,完成任务或训练完毕后交回的制度。

第二十八条中保管公务用枪的单位应由专人负责领退枪支和验证、登记工作,定期清点整理枪支弹药,检查保管设施的可靠性,及时向枪支管理负责人报告枪支弹药保管、领用和弹药消耗情况。

第七章公务用枪的勤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含所属人民警察学校)的公务用枪购置和弹药补充,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规定的购置程序执行,不得违反规定自行购置枪支弹药。

第三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装备标准装备弹药,非警务活动不得使用装备弹药。

第三十一条公务用枪使用后要及时进行擦拭保养,防止锈蚀。

集中保管的公务用枪要每月擦拭保养一次,个人保管的公务用枪要根据使用情况随时擦拭保养。

第三十二条报废的公务用枪应当及时销毁。销毁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装备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八章公务用枪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属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所属的枪支弹药储备库,由装备财务部门和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属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应一个季度检查一次,县级以下配备枪支单位对本单位公务用枪管理情况应一个月检查一次。

第三十五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对所配枪支的管理、配备、使用、储存、领退情况进行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各级督察部门随时对人民警察携带、使用公务用枪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人民警察,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不按本规定对申请持枪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的,或应取消持枪人员资格而未取消造成后果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规定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或者超范围配发枪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配备枪支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配备的公务用枪超过《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标准隐瞒不报的;

(二)对所配备的公务用枪不及时申领持枪证件,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配备公务用枪应集中保管而未集中保管,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六)擅自购置公务用枪和弹药的;

(七)不上缴报废公务用枪的。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八、十九、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之规定的;

(二)擅自使用装备弹药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枪支未造成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按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追究其所属公安机关直接领导者、分管领导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一)违法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

(二)丢失、被盗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第十章其他

第四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枪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最新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范文(12篇)篇六

随着现代交通工具的发展,交通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重点。公安机关作为交通安保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台了相应的事故处理规定。我有幸学习了公安机关事故规定并实践过相关工作,以下是我的心得体会。

一、重视规定。

公安机关事故规定具备权威性和实用性,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遵守。我们不仅要精通规定内容,还要掌握规定具体操作步骤。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要善于结合具体案例和思考,逐步提高规定的熟练应用程度。事故处理工作的精细化和规范化,要求我们始终以事故规定为准确的执行标准。只有强调规定的实用性,才能有助于我们的工作成果大幅提升。

二、科学处理。

公安机关事故规定的核心是科学处理。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我们需要对现场进行细致的勘查,包括确认事故部位、保护现场、记录现场相关信息等。处理过程还需要与当事人进行认证,了解相关情况以及损害情况。我们还需要准确判断事故负责方,结合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处理。身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我们要严格依法行事、坚决惩罚违法行为。

三、防范措施。

公安机关事故规定还要求我们在平时进行防范措施。要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培训,提高员工整体素养、敬业精神和责任感。同时还要保证周密的周边管控,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培养事故管理意识,提高参与事故调查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提高公安机关的综合管理水平。

四、协同处理。

要在处理过程中注重团队效能,积极进行协调、沟通和配合。不同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形成闭环机制,形成整体合作优势,提高事故处理效率和成效。同时,我们还要将现场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和汇报。将事故处理结果及时传达手长和上级,以便下一步工作进展。

五、总结规范。

在日常事故处理中,需要及时总结工作信息,开展一系列完整规范的工作。特别是对工作的难点、重点、薄弱环节进行分析和总结。不断梳理和优化整体流程,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使公安机关事故处理规定更加完善和完整。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事故规定是我们维护交通安全的基本功。我们只有善于总结,完善细节,才能更好地进行工作。我相信,今后我们一定会在这一领域取得更加优异的成果!

最新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范文(12篇)篇七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迅速。但是,由于我国正处于政治经济改革不断深化的阶段,新旧制度相互影响,我国的社会结构、经济关系、利益分配发生了重大变化,再加上国民收入差距拉大,社会保障能力不足等问题突出,导致各种矛盾大幅度加剧,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从而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社会上的部分群体为了满足某种共同利益或表达某种共同诉求,临时聚集在一起实施的集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的行为。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大致有:

1.效仿性。

效仿性是指群体性事件具有示范和模仿的性质。部分群体性事件在刚开始发生之时,大部分限于少数人或者少数地区,随着事态的升级,影响的扩大,引起周边区域或相关者的心理共鸣。

2.反复性。

由于群体性事件背后所反映的问题是错综复杂的,涉及到社会各方利益,因此处置好群体性事件是很不容易的,处置群体性事件很难一次性彻底解决。同时,有关部门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表面上虽然稳住了事态,防止了矛盾激化,但是实质上还是没有妥善解决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根本矛盾。在这种情况下,群体性事件极易再次发生,导致政府的公信力下降,处置好群体性事件将更加困难。

3.可转化性。

由于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因素是多层次性的,所以群体性事件表现出极容易发生转化的特点。群体性事件通常由于行为性质的变化、行为方式的变化和控制手段的变化而发生转化。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如果处置不及时、不合理,矛盾就可能转化升级,由局部问题转化为整体问题,由简单问题转化为复杂问题,由经济问题转化为政治问题。

1.滞后性。

当前,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规章制度不健全,一些群体性事件没有具体处置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完善明显落后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变化。这些规章制度对群体性事件的概念没有明确的界定,对于不同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没有进行归类,对一些原本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由于公安机关使用了错误的处置方法,使得矛盾激化而引发大规模对抗性群体性事件。

2.模糊性。

当前我国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相关规章制度中,有的规章制度过于原则化,实际操作性不强。这就直接导致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缺乏完整的法律依据,处置效能大打折扣。

1.处置预案过于简单,缺乏针对性。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一般都制定了处置预案,但是这些预案过于简单和抽象,缺乏详细处理程序和处理手段,可操作性不大。而国外公安机关的预案中针对不同情况,却可以具体到警力使用的多少、武器的选择、路线的安排、队列小组的合作等,甚至天气、环境对事件处理的影响都考虑在内。

2.情报信息渠道狭窄。

由于公安机关的工作性质,公安机关对社会上出现的社会隐患比较容易了解,但是公安机关不能完全掌握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这暴露出公安机关情报信息渠道不够广泛,这些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如果能及时被公安机关发现并有效处理,很多群体性事件在萌芽阶段就能被有效处置。

1.填补规章制度漏洞。

目前我国公安部可以制定规章制度将群体性事件定义为三类,一是内部矛盾型群体性事件。对于这种群众反应诉求之类的聚众上访、围堵单位等内部矛盾型的群体性事件,规章制度应当规定公安机关要慎用警械、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维护现场秩序,争取调解处理。二是内部矛盾转化为过激型群体性事件。对于这种现场发生过激行为的或者出现严重违法行为的群体性事件,规章制度应当规定公安机关必须迅速调集警力赶赴现场,依法采取措施、强制驱散、制止违法行为、惩治不法分子。三是政治型群体性事件。对于带有政治色彩或民族因素的群体性事件,或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民族群体性事件,规章制度应当规定公安机关必须迅速介入,及时处置,处置方式内外有别,对内要依法严厉处置,对外要尽量淡化政治方面的因素,防止境内外敌对势力挑拨群众与党委政府的对立情绪、煽动群众暴力对抗。

2.细化相关规章制度。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规章制度存在模糊性,需要公安部对其进行细化。细化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相关规章制度是当前公安机关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规章制度中应体现以下原则:一是最小伤害原则。民警在处置过程中使用警械和武器要保持冷静,根据不法分子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来合理使用警械和武器,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二是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民警使用警械和武器时对不法分子造成的损害足以阻止其继续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限制民警使用警械和武器,并不是禁止民警使用警械和武器,而是在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人权之间取得平衡点。

1.科学合理制定处置预案。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公安机关应该按照不同环境,科学合理制定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预案,这些预案必须要指明处置原则、警力配置、方法步骤等具体可操作性内容,经常性地组织开展模拟演练,通过演练和实际处置群体性事件,深入分析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处置预案,切实提高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2.拓宽情报信息渠道。

情报信息工作是公安工作的核心,公安机关准确掌握群体性事件的必要前提是及时准确的情报信息。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利用好自身优势,拓宽情报信息渠道,完善情报信息工作,从而把情报信息工作延伸到各个领域、各个行业,及时、准确掌握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的动态。把情报信息工作扩展到公安机关的科、所、队,提高民警的情报信息意识,广泛收集情报信息。

最新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范文(12篇)篇八

根据《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中警示教育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xx法院在全院范围内开展一次集中警示教育活动,现将本执行局在集中警示教育活动中的总结报告如下:

一、本局开展活动状况:

1、紧密结合执行局的工作实际和干警政治理论学习状况,开展大讨论、交流学习心得体会、观看警示教育录像,结合之前开展的警示教育活动进行“回头看”等多种形式,使干警充分认识到了集中警示教育活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升了参与的自觉性和用心性。

2、组织执行局干警全面、深入学习人民法院收集的《司法作风警示教育典型案例》和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编印的《人民法院警示教育案例选编(第二辑)》等材料,引导执行局全体干警从反面典型案例中吸取教训,构筑思想防线。如果出现部分干警未能及时参与学习的,专门安排时光进行补课,确保人人参与、不留空挡。

3、同时继续组织干警认真学习全省法院和全市法院廉洁司法先进事迹。弘扬正气,奖励斗志,构成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赶超先进的生动局面,以公正、廉洁、为民的良好形象和职业操守,服务某某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执行局往往被视为“危险与诱惑并存”,执行局的权力与风险被同步放大。执行局的干警务必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认真履行职责,慎用手中的权力,做到进不失廉,退不失行,一身正气,坚决与执行工作出现的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为广大人民群众用好权,服好务,树立执行局刚正不阿的良好形象。

2、要坚决抵制诱惑,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执行局的干警经常经受着钱财、权力等各种诱惑的考验,大到巨额金钱,小到请客吃饭,若无定力,必将在物欲横流面前迷失方向。我们要从警示教育案例中,吸取教训,避免自我犯同样的错误,已身正,从而正人,要受得住金钱、权力的种种诱惑,处理好与当事人及律师之间的关系,用坚定的信念和坚强的意志力去抵制各种诱惑。

3、要重视和加强政治思想学习,虽然平时执行局的工作很忙,但思想政治学习不能松弛,差距要从自身找,成绩要向别人学,就应时刻提醒自我,加强思想道德修养,配合院里的各项教育活动,在今后的执行工作中,时刻警钟长鸣,处处慎言慎行。

透过此次集中警示教育活动,我执行局的每位干警,提高了政治思想素质,加强了个人纪律作风建设,在以后的工作中将以崭新的面貌和更强的执行力,确保某某法院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成为让组织放心,群众满意的优秀执行法官,为某某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最新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范文(12篇)篇九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机关涉案车辆管理工作,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案车辆,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扣留、扣押、追缴的与案件有关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涉案车辆管理工作实行办案与保管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妥善保管、案结物清、依法及时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的督察、纪检、法制、装备财务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涉案车辆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涉案车辆的接收、保管、移交等工作,不得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车辆。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统一保管场所,并指定专人对涉案车辆实行集中保管。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涉案车辆登记、移交、调取和处置制度,严格规范管理。严禁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存、借用、挪用、调换、拆卸、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车辆。

第七条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对涉案车辆采取扣留、扣押、追缴等措施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履行相应法律手续,并认真查验车辆特征,清点车内物品,拍照或录像固定,注明车辆外观、受损、来源、发动机号、车架号、行驶里程及车内物品等情况。

第八条办案人员依法扣留、扣押、追缴涉案车辆(或从外地扣留、扣押、追缴涉案车辆返回办案单位所在地)后,应当在24小时内将车辆移交保管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由保管人员对涉案车辆粘贴封条予以封存。

保管人员对办案人员移交的涉案车辆,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文书当场查验核对、登记入册,并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缺少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中对必要事项记载不全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补齐。

第九条办案人员因鉴定需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向保管人员调取涉案车辆。但应当严格履行手续,登记调取事由及归还时间,并由办案人员和保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涉案车辆归还时,保管人员应当进行检查,对于有毁损、拆卸、调换车辆零部件等情况的,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告办案部门负责人。

办案人员不得以办案需要使用交通工具为由调取使用涉案车辆。

第十条涉案车辆的移送、返还、收缴、上缴国库等由办案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对应当依法返还的涉案车辆,办案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返还,不得无故拖延。

依法返还涉案车辆时,应当由办案部门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发还物品清单一式两份,由公安机关经手人、领取人分别签字或者盖章,一份交领取人,一份附卷。同时,应当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法律文书和当事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第十一条对在刑事案件中扣押作为证据使用的涉案车辆,除依法返还合法持有人的外,办案单位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随案移送扣押车辆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办案单位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地市级公安机关每年至少要对涉案车辆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对无人主张权利半年以上的依法进行集中处理,避免出现遗留问题。

第十三条办案部门对涉案车辆采取扣留、扣押、追缴等措施的,应在24小时内将采取措施的事实、法律依据、实施时间、涉案车辆基本情况、保管地点及办案民警等情况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办案部门将涉案车辆依法移送、返还、收缴、上缴国库的,应当报本级法制部门审核,在实施后24小时内将涉案车辆处理情况通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警务督察部门应当通过开展现场督察等多种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办案单位、办案人员对涉案车辆采取的扣留、扣押、追缴及保管措施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制止、纠正。

第十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涉案车辆管理工作纳入执法监督和执法质量考评范围。法制部门在审核、监督案件过程中发现办案部门、办案人员对涉案车辆采取措施违反法律和规定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七条对涉案车辆违规采取扣留、扣押、追缴等措施,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及时移交保管的,或者依法应当发还车辆而拒不发还,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单位或个人违规私存、借用、挪用、调换、损毁或以其他方法侵占、擅自处理涉案车辆,或者因未按照规定履行保管职责,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对部门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除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应当依照规定追究公安机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依法赔偿当事人损失的,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执法过错的人民警察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九条各地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省厅警务督察总队、法制总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最新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范文(12篇)篇十

近年来,公安机关对于禁酒问题越来越重视。为了减少酒驾、酒扰等问题的发生,公安机关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并推出一系列禁酒规定。作为当前社会文明进步的一部分,我认为公安机关禁酒规定具有重要意义,并从中汲取了一些深刻的心得体会。

首先,公安机关禁酒规定聚焦了社会安全。酒驾、酒扰等问题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不仅造成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增加,还引发了夜间秩序混乱、家庭纠纷等重大问题。由于酒精在人体中起到了一种解离作用,让人产生意识上的松弛感,容易引发暴力行为。公安机关的禁酒规定可以有效地减少这些社会问题的发生,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定。

其次,公安机关禁酒规定倡导了健康生活方式。过度饮酒对健康非常有害,长期饮酒可以导致肝脏病变、心血管疾病、胃病等。公安机关禁酒规定的出台,为社会大众树立了正确的生活态度,提醒人们要远离不良习惯,保持身心健康。禁酒规定的宣传让人们认识到,健康的生活方式需要有一个清醒的头脑和强健的身体。

再次,公安机关禁酒规定加强了法治意识。饮酒过度不仅对个人健康不利,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通过禁酒规定的推行,人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只有遵纪守法,并自觉远离酒精的侵蚀,才能做一个合格公民。同时,公安机关对于违法酒驾者的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加大,这为整个社会强化了法治意识,减少了违法行为的发生。

最后,公安机关禁酒规定还提高了人们的道德素养。酗酒不仅伤害自己的身心健康,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很多问题。一个喝醉的人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往往会做出让人痛心的事情。公安机关禁酒规定的推行,提醒了人们要有更高的道德底线,远离酒精的枷锁,让我们在家庭和社会中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总的来说,公安机关禁酒规定在维护社会安全、倡导健康生活、强化法治意识和提高人们道德素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社会中的一员,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禁酒的重要性,在日常生活中自觉抵制酒精诱惑,积极响应公安机关的禁酒生活方式,同时也要在社会中宣传禁酒的理念,共同为打造一个健康、和谐和文明的社会做出贡献。只有人人都以禁酒为理念,才能让我们的社会更加美好。

最新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范文(12篇)篇十一

(一)社会团体的印章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启用。

(二)对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对其直接责任者予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三)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应有专人保管,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保管人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四)社会团体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五)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六)社会团体被撤销,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其印章。

(七)社会团体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八)对于收缴和社会团体交回的印章,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造册,定期销毁,并将销毁印章的名册送公安机关备案。

最新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范文(12篇)篇十二

第一条为了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

(四)非法组织和邪教等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

(六)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

(七)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

(八)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以及其他公私财产;。

(九)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

(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其他群体性行为。

(四)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

第四条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由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公安机关负责;重大群体性治安事件,由事件发生地的地(市)公安机关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在必要时可以直接负责现场处置工作或派人到现场指导、协调工作。现场指挥由负责现场处置工作的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担任。跨地区发生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由双方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也可以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的下级公安机关负责,有关的公安机关积极配合。

第五条公安机关需要发布命令、通告,决定采取重大处置措施,调动其他部门的人员、器械、救护车、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其他物资的,应当报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紧急情况下可以边执行边报告。

现场指挥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以及党委、政府、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可以根据现场情况,行使下列职权:

(一)迅速采取控制现场事态的有效管制措施;。

(三)迅速采取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的紧急处置措施。

第六条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调动警力50(含)人以下的,须报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调动50人以上200(含)人以下的,须报经地(市)公安机关批准;调动200人以上的,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批准;跨地区调动的,应当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和调动机关应当分别及时把批准情况和警力调动部署情况向各自的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情况特别紧急,不及时调动警力采取果断措施则难以控制事态时,可以边出警处置边迅速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条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应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批准权限的规定和关于北京地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批准权限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7]2号)的规定。

(一)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的原则。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要积极建议党政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亲临现场,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要维护好现场秩序,保护党政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二)防止矛盾激化原则。对参与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群众,要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以教育疏导为主,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或初始阶段。

(三)慎用警力和强制措施原则。要根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性质、起因和规模来决定是否使用、使用多少和如何使用警力,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来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要防止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慎而激化矛盾,防止警力和强制措施当用不用而使事态扩大。

(四)慎用武器警械原则。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现场的民警应当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但不得携带武器;现场外围备勤的民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武器。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严格依照从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催泪弹和武器须经现场指挥批准。

(五)依法果断处置原则。对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卧轨拦车、阻断交通、骚乱以及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抓住时机,坚决依法果断处置,控制局势,尽快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第九条对下列尚未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不得动用警力直接处置,不得使用警械和采取强制措施,但可以派少量警力去现场掌握情况,维持秩序,配合党政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并做好随时出警处置的准备,工作中要讲究策略、注意方法,避免与群众发生直接冲突。现场动态应及时报告。

(一)集体上访尚未影响社会治安和公共交通秩序的;。

(二)发生在校园、单位内部的罢课、罢工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或者打砸抢烧行为的;。

(三)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矛盾尚未激化、可以化解的群体性行为。

(一)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未经检查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

(二)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

(三)实行区域性交通管制;。

(四)守护重点目标;。

(五)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检查嫌疑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

(六)未经现场指挥批准,任何人不得在事件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采访报道等活动。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有关情况需要公开报道的,必须经事件发生地的县或市(含本级)以上党委、政府审核同意并报上一级党委、政府批准,以适当的形式发布。重大或者敏感事件,应当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后发布。

(四)对正在进行打砸抢烧的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并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五)对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用于非法宣传、煽动的工具、标语、传单等物品,予以收缴,并依法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第十二条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时,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取证,为现场处置和事后依法处理提供证据。

第十三条对被强行带离现场或者被拘留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审查,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在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救治受伤人员。事件平息后,应当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清理现场,撤除路障,解除现场管制和交通管制,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第十五条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造成严重看果的,应当视情追究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

方案。

并报公安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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