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申诉状成功(优秀24篇)

时间:2023-11-26 作者:曼珠

行政工作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以下是一些行政工作中的挑战和应对策略,希望能够启发大家的思路。

行政申诉状成功(优秀24篇)篇一

我因与xxx购房协议纠纷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豫xxxx民初字xxx号民事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理由如下:

一、购房协议的签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根据《^v^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诚实信用。20××年××月××日,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我分2次支付定金×00000元,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房屋建成后,我多次要求xxx提供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筑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被xxx也有法定义务为上诉人提供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筑许可证等,但是xxx拒不履行法字义务,导致本人至今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经一审法庭辩论,发现涉案房屋根本没有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也没有建筑许可证,系非法建筑,xxx在明知涉案房屋系违章建筑的情况下,欺骗本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违反《^v^合同法》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共利益),陈××非法开发房地产,严重违反了土地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隐瞒事实真相,欺骗本人签订了购房协议,因购房协议标的物系非法建筑,决定了双方所签订的购房协议自始至终都是非法、无效合同,应予撤销,一审法院应依法对双方争议的购房协议是否有效进行认定。

三、非法、无效协议所列条款没有任何约束力。由于双方买卖合同标的房屋系非法建筑,决定了买卖合同非法性,合同双方约定的条款更没有任何约束力,一审、二审法院在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供购房合同有效、无效证据的前提下,偏面认为购房合同是否合法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审查范围,仅仅依据没有任何约束力的购房协议所列条款,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0000元,严重违背了《^v^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属适用法律不当。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对我的案件能够重新审理,改变错误判决,正确适用法律申诉状(范文)。

××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人:李××。

20xx年××月××日。

附:一审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

购房协议。

行政申诉状成功(优秀24篇)篇二

法定代表人:朱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______,______市______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丘______,______市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不服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根据《^v^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申诉。请贵院撤销上述行政裁定书,依法重新处理。

事实与理由:

______市______信息与技术研究开发公司(属个体性质,以下简称______公司)在______年___月至同年___月期间的经营活动,严重地违反了有关规定。______年___月,______市______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______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______公司的代表人陈______不服处罚提出申诉,该局于___________年___月作出复查决定。陈仍不服,遂向本局提出申诉。本局于同年___月___日以___工商复(______)第______号《复查决定书》作出处罚决定。陈对这一决定还是不服,于同年___月___日向______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陈的起诉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合理条件,该院遂于____年___月___日通知对方不予受理。嗣后,陈仍坚持要起诉,故该院决定予以立案。

_____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要看行政机关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是否有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凡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就不应受理。当事人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经审市工商局据以对______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中所引用的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告的起诉确实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区人民法院的(______)___法行字第___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______公司的起诉。

陈______不服,向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认为:根据《^v^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之规定,原告有起诉权。原审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起诉不当。该院于______年___月___日以(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_号行政裁定书撤销了_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_)___法行字第___号裁定书,并决定本案由该院自行审理。

申诉人认为,就本案而论,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有起诉权”的认定是无法律依据的,与法理亦是相悖的,因而是不当的。

一、______公司的起诉虽符合《民诉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但本案是行政案,并非民事案,它还必须服从《民诉法(试行)》总则的有关规定。该法第三条第二款(属该法总则)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

关健在于法律是否规定对本案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起诉。根据事实,回答应当是否定的:

1.本局对______公司据以处罚的所有法规、规章都无“不服可以起诉”的规定。

行政申诉状成功(优秀24篇)篇三

行政申诉状范例申诉人: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朱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______,______市______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丘______,______市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不服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根据《^v^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申诉。请贵院撤销上述行政裁定书,依法重新处理。

事实与理由:

______市______信息与技术研究开发公司(属个体性质,以下简称______公司)在______年___月至同年___月期间的经营活动,严重地违反了有关规定。______年___月,______市______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______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______公司的代表人陈______不服处罚提出申诉,该局于___________年___月作出复查决定。陈仍不服,遂向本局提出申诉。本局于同年___月___日以___工商复(______)第______号《复查决定书》作出处罚决定。陈对这一决定还是不服,于同年___月___日向______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陈的起诉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合理条件,该院遂于____年___月___日通知对方不予受理。嗣后,陈仍坚持要起诉,故该院决定予以立案。

_____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要看行政机关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是否有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凡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就不应受理。当事人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经审市工商局据以对______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中所引用的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告的起诉确实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区人民法院的(______)___法行字第___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______公司的起诉。

陈______不服,向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认为:根据《^v^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之规定,原告有起诉权。原审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起诉不当。该院于______年___月___日以(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_号行政裁定书撤销了_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_)___法行字第___号裁定书,并决定本案由该院自行审理。

申诉人认为,就本案而论,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有起诉权”的认定是无法律依据的,与法理亦是相悖的,因而是不当的。

一、______公司的起诉虽符合《民诉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但本案是行政案,并非民事案,它还必须服从《民诉法(试行)》总则的有关规定。该法第三条第二款(属该法总则)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

关健在于法律是否规定对本案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起诉。根据事实,回答应当是否定的:

1.本局对______公司据以处罚的所有法规、规章都无“不服可以起诉”的规定。

2.甚至违法经营行为发生时(即____年___-___月)或案发时(同年___月),无任何其他与行政处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有“不履行可以起诉”的规定。

这里需提及一下的是:本局据以处罚的唯一规章是《______市城镇个体工商业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是经______市人民政府___府发(______)______号文批准的。它的法律效力,不仅当时无任何法律、法规加以否定,就是到目前也还是无任何法律、法规否定“规章”的法律效力。恰恰相反,经^v^授权制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____年___月___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十八条却肯定了规章的法律效力。即“对个体工商户投机理”。可见当时本局适用《______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暂行法)对______公司予以处罚是合法有效的。

二、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引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件》;。

行政申诉状成功(优秀24篇)篇四

经典的申诉状【范文一】:

申诉人:(基本情况)。

申诉人_____对______人民法院___年____月____日字第__号_______,提出申诉。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原审_____书抄件x份。

申诉人:

经典的申诉状【范文二】: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附: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份。

行政申诉状成功(优秀24篇)篇五

法定代表人:杨xx。

法定代表人:庄品华,局长。

诉讼请求。

1、撤销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xx)浦行初字第208号行政判决书;。

上诉理由。

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本案中的争议焦点--职工参加完公司年夜饭回家途中是否属于下班途中这一问题,一审判决认为,年夜饭作为公司组织员工参加的集体活动,与工作存在紧密联系,是工作的合理延伸,t某某在参加上诉人组织的年夜饭后回家途中应属于下班途中。

遂据此维持了被上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

但上诉人认为,参加完年夜饭回家途中不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指的下班途中。

具体理由如下:

——————。

——————。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故提出上诉,望判如所请!

上诉人:

20xx年10月日。

附:1、一审判决书;。

行政申诉状成功(优秀24篇)篇六

被申诉人:^v^司法部。

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撤销该裁定书确定司法部为本案适格的被告由贵院——最高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

事实和理由。

一、立案程序严重违法。

(一)北京二中院充当司法部的看门人,严重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12月10日下午16时,北京二中院收到我不服司法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司法部为被告提起的行政诉讼起诉状,本案属于必须受理的行政案件。北京二中院应当在7日内受理,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北京二中院却拖延684天不立案,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给公民一个说法并依法承担责任。

(二)、北京二中院自8月27日、28日、31日、9月5日、9月12日连续给我打电话,要我:去北京、补起诉状、补充材料、主动放弃、电话通知交诉讼费等手段,给我设陷阱、诱使我上当,企图把他们不立案的责任转嫁到我头上。(参看我的博文《北京二中院的陷阱》)。

(三)、在他们一连串阴谋失败后,迫于压力,不得已在将9月13日为我特制的《受理通知书》发给我,却不用法律规定的标准格式。目的就在于剥夺了我的举证权利。一直到他们作出这份裁定书,都没有给我一天举证期限。连我提出请求法院向司法部調取《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所列出的24份证据,都被北京二中院拒绝,完全剥夺了我的举证权。而这24份证据,是司法部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依据。浙江省司法厅未给我,司法部也不给我,北京二中院却又拒绝提供。北京二中院充当司法部的看门人、保护伞,狼狈为奸、昭然若揭。

关于庭审中的程序违法下面再加以分析。北京二中院的裁定书中当然不敢暴露这些严重违法、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行为,我有权获得赔偿。北京二中院在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这份裁定书就是证据。

二、开庭程序严重违法。

(一)、庭审记录概述。

2012月7日上午9时30分,北京二中院第二审判区、第35审判庭,本案在法官的法锤落下,道貌岸然的徐宁审判长,宣布原告刘葆生诉被告^v^司法部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一案现在开庭!原告刘葆生,代理人^v^娟,被告司法部代理人到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撤销司法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但本次开庭只审理被告是否适格的问题,不涉及其他问题。下面由原告发言。(没有按照惯例,让原告宣读起诉书,)。

被告未发表质证意见;。

审判长要被告读答辩状;。

我继续举证、质证;当我举证被告行政复议程序违法时,!

审判长打断说:本次开庭只审理被告适格性问题,其他问题不要涉及;。

我从证据中抽出《行政复议案、以谁为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要求提交证据,请法庭质証,被审判长拒绝;。

行政申诉状成功(优秀24篇)篇七

申诉人:阿依古丽.马木提,女,维族,1983年6月10日生,住新疆阿克苏市库木巴什乡阔什艾日克村3组11号。

被申诉人:新疆阿克苏市库木巴什乡阔什艾日克村(9村)村委会,法人代表阿巴斯.托乎尼牙孜(村党支部书记)。

被申诉人:阿克苏市^v^,法人代表巴哈尔古丽(局长)。

1、村委会把我的20亩耕地非法抢走。虽然在退还了我8亩,但是还有12亩一直到现在不退还给我。因此,要求将我合法的12亩立即归还给我。

2、村委会在19利用我们最困难的时候向我们索要应该给村委会交纳的欠款,把我家价值元的一头耕牛强卖给村委会的干部。这笔款他们自己花掉了。没有进入村委会的财务帐,因此要求按照现在耕牛的市场价给予赔偿。

3、我抱着我9个月大的儿子买合木提江到乌鲁木齐,被他们认为我向有关部门到处申诉,他们违反人道良心,派国家行政干部阿克苏市^v^的阿布来提于5月18日将我儿子抢走,到现在我都没有见到,也不归还给我,严重影响了儿童的身体和身心健康,要求将我儿子立即归还给我。

4、以上两被申诉单位,造成我的家庭被严重侵害,使我不能安心进行生产和生活。并且造成了我家庭的破产。我的三个孩子成了孤儿,给我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之外,在我的精神上也造成了严重伤害,因此要求上述两被申诉单位依法赔偿我的各项损失。

5、被上诉单位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条例之规定,要求追究他们的违法责任,并且给予处理。

事实与理由;。

国家在第二次土地承包的时候,统一给农牧承包土地30年,按照政策精神,我家有9口人在一起生活,承包土地26亩,和其他农牧民一样,191月1日签订了合法的承包合同,我家大小9口人,全靠这此土地维护生活,年村委会原来的书记阿布都哈力克.艾合坦木欺负我母亲是个残疾寡妇,也不顾我们家的孩子年龄小,他们利用我家贫困的情况,向我们索要我家的`老欠款。让我们立即归还2000元,然后就强行将我们家价值2000元的唯一耕牛强走了,并且将我们家维持生活的26亩土地也抢走了,分配给他们的亲戚,当时把我们家的耕牛卖掉,钱他们自己花掉了,没有进入村的财务账。当时我母亲没有办法,拿上我们家的土地承包合同申诉要回20亩地。并且从1998年开始,就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一直到20不知有多少次向上级反映情况,他们还是把20亩地没有归还,在我们家没有办法十分冤枉的情况下,我家将12亩地要求退回进行申诉的时候,我母亲去世了,我只好担负其了全家的生活重担,我家的女儿阿迪来.艾合买提的落户手续,在办理的时候,库木巴什乡人民政府给我说:“你原来欠村里的应上交款的2000元欠款到现在都没有还。”我跑了许多单位去申诉,原来把我家的牛顶欠款,但是他们不认账,村委会向上级不反映情况,我没有办法于205月到乌鲁木齐去上诉,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向上级部门反映基层对我进行迫害的情况,但是我们基层负责信访干部欺负我是一个弱女子,我和正在哺乳的孩子在乌鲁木齐被三个男信访干部,于年5月18日追赶我们母子,其中一个叫阿布来提的信访干部,在乌鲁木齐市一个高级宾馆,把我强迫带到那里,我没有办法。他们为了达到不让我再越级上访的目的把正在哺乳9个月大的儿子和我的身份证抢走了,他们的这种做法,把我和丈夫原来很好的关系破坏了,家庭也破坏了。留下三个孩子和我分开了,给我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夫妻产生了严重的矛盾,最后经阿克苏市人民政府法院做出了(2013)1120号民事调解书离了婚。因此,我要求以上两个被申诉单位对我的迫害和他们严重的以上违法错误,对我有可怜的孩子的弱女子进行迫害的行为,我原以为他们是社会主义的法律部门,能够保障我的合法权益,但是他们在做法越来越坏,故意对我进行侵犯,最后达到这样严重的程度。我实在没有其他的办法,只好再次越级进行上诉,我要求党和政府真正为人民服务,廉洁公正的领导干部,对我的申诉要求予以支持和解决为盼!

行政申诉状成功(优秀24篇)篇八

市北区人民政府:

我们是青岛市市北区危旧房改造鞍北片居民。12月14日开始签约征收,至今已近三个月逾50个工作日。只有少数居民拿到了拆迁补偿款(因拆迁部门并未公开,具体户数、户号、发放原因、顺序等不详)。现在绝大多数拆迁户还未领到,并且陆续有拆迁户已经超出拆迁部门承诺的五十个工作日内发放补偿款的限期。

我们以各种方式问询拆迁办,社区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多日无果。答复是没有具体期限的等下去以及各种推诿、扯皮。

启动拆迁初期,大家都很高兴。由政府主导的危旧房改造给了大家改善居住条件的机会,我们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克服一切困难签约、腾房,才有了市委书记李群同志亲临拆迁办公现场赞扬的一句话——“鞍北速度”。我们片区居民大多属中低收入家庭,房租负担又重,很多户居民就等拿钱买房。在此期间不少户选好房,交了定金。眼看补偿款遥遥无期,几万辛苦钱即将“打水漂”,心情无以言表。很多老人盼了半辈子住新房,没有太多时间就这么拖下去。

恳请市北区人民政府,本着一心为民、造福百姓的崇高宗旨,敦促相关部门尽快下发拆迁款,解我们燃眉之急。

请给我们一个明确的答复!

鞍北a2、a3居民。

201x年3月6日。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范本。

申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现住址)。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职务)。

被诉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情况)。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附:1、副本_____________份;。

2、物证_____________件;。

3、书证_____________件。

注:1、申诉书应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刷。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2、请求事项应简明扼要地写明具体要求。

3、事实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用同样大小纸续加中页。

4、申诉书副本份数,应按被诉人数提交。

行政申诉状成功(优秀24篇)篇九

申诉人:苏xx,男,汉族,现年66岁,家住湖南省安化县平口镇新兴路81号。

申诉人因诉平口镇人民政府不作为,纵容“恶霸”村官霸地刁难我等邻居建房一案,不服安化县人民法院(2015)安行初字第49号《行政判决书》,提出上诉后亦不服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行终24号(作“撤诉处理”)《行政裁定书》。特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依法撤销《行政判决书》与《行政裁定书》,发回重审;收回公地;政府、法官均应依法担责!

事实与理由:

一、附《行政上诉状》(撤销《行政判决书》之法理)。

二、撤销《行政裁定书》之法理:

1、该《裁》违反【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事实是申诉人我是有“正当理由”的:患严重的心脑血管病(中过风)、心脏病、肺结核等病;且于3月16日上午8点过50分(可查电话记录)电话请示了益阳中院行政庭一女法官,得到她的“若有病须写书面报告申请缺席判决”的提示;便遵嘱于3月18日拟了个《因病申请缺席判决的报告》寄给益阳中院行政庭。该庭收悉后20余天里亦未提出任何异议。

令人置疑的是:4月12日下午4点过1分(亦可查电话记录),该行政庭女法官竟然又给我电话,食言要我或请代理人于次日上午9时出庭!但为时已晚__我在深圳宝安女儿家,除非坐专机才能赶到益阳出庭!!!

2、该《裁》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事实是,我于2016年1月4日投寄《行政上诉状》,益阳中院立案庭应于1月10日前收悉,但捱到4月13日才开庭。且在开庭后期间,哪怕你上诉人忧心如焚,电话打“烂”,诉苦“房屋已拆19个月”!可是,中院行政庭法官却总是搪塞、推诿或不接电话!直捱到5月10日我才收到这份由邮局投递的违法悖理的《行政裁定书》!使我揪心近半年期待益阳中院主持公道,赢了上诉官司好建房的美好愿望顷刻间化为泡影!__官司兜了一大圈后仍然回到“原地踏步”!但不同的是已进入“终裁”绝境的“原地踏步”!!!

纵观上诉的全过程。

幡然醒悟:益阳中院行政庭法官开初就设了一个“套”诱骗你上诉人“进套”玩弄“死”你草民百姓没商量!最终目的:庇护违法的“既得利益集团”权贵们__“恶霸”村官、渎职的政府官员、枉法的一审法官全都逍遥法外、养尊处优、毫发无损!!!

更可悲、可恨、可怕的是多米诺骨牌效应:平口”黑”了,安化、益阳也跟着“黑”!暗无天日、民不聊生啊!!!

故恳请您明鉴,匡扶公平正义,依法发回重审,惩恶扬善,救黎民百姓于水火;不胜感恩戴德!

尊敬的。

申诉人:苏xx呈。

附件:

1、《行政裁定书》。

2、《行政上诉状》。

3、《因病申请缺席判决的报告》。

4、《“恶霸”支书为何能长期赖霸公地报复刁难乡邻建房?!》。

5、《强烈要求收回孟广斌家所霸公地公巷!》。

行政申诉状成功(优秀24篇)篇十

申诉人:陈**,女,**岁,**族,**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系罗**之妻。

申诉人因不服**县人民法院(**)盐法行诉字第**行政判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绵法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特依法向你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诉人诉**县人民政府之不应经租房屋而经租引起产权纠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一起落实解决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案件。所争执之房屋现为**县**街**号(与申诉人现住房为一个房号)。该房系申诉人罗**之父罗**于19**年购得旧房后改建而成,面积平方米。罗**在该房建成后因劳累过度吐血死亡。19**年,申诉人罗**之母王素容因后夫赵俊臣的成份问题与后夫一起被迫迁往农村居住。其时,申诉人罗**尚且年幼,在城里投靠亲友读书,房屋锁闭。此后,城关镇(现云溪镇)政府部门,未征得房主同意,擅自开门,先后安排东街伙食团和甜食店等单位使用,直至19**年,城关镇和县房管部门将东街17号纳入私房社会主义改造。19**年经县领导处理,该房全部退还房主,但在19**年申诉人一家又被强行赶出。申诉人全家7口无处栖身,不断申诉,要求退还私房。19**年**县人民政府以(**)**号文件决定发还其中平方米作为补留住房。申诉人认为,东街17号确系申诉人一家的自住房,在私房改造前确无私人之间的租佃关系,此情况有本案一、二审代理律师的调查材料和知情的东街干部群众证明,县政府认为申诉人在私房改造前曾将该房出租作营业用房确无充分证据,因此,县政府将其纳入私改,实行经租,最后没收该房,违反了国家关于经租房屋的有关政策,也不符合**省基本建设委员会川建委发(**)城**号文件的规定,属于不符合私改条件而私改,应予纠正。故申诉人一直向县政府有关部门申诉,但均无结果,不得已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能依据《^v^行政诉讼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县人民法院在已经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费,至今尚未退还)的情况下,又以此案不属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诉后,你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的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致使申诉人有冤无处伸,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申诉人认为,你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19**年*月*日施行的《^v^行政诉讼法》开宗明义,在第1条中就指出了颁布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v^常委会副委员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v^同志在《关于《^v^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中也指出:根据宪法和党的十三大的精神,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发,适当扩大人民法院现行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私房改造问题是个历史遗留问题,行政诉讼法当然不可能单独列出,所以该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才单列了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该条该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这样做,也才能体现行政诉讼法的目的。

你院在(**)绵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书中作为驳回上诉的理由提到的最高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想来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年*月**日发布的法(研)发(**)**号文件《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中指出了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一一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申诉人认为,依据这一规定来确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也是错误的。第一,该《通知》只是提出了私房问题的一些处理方法,并不是对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第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只是一个政府部门,既无立法权,又无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会同该部下发的文件并不具有司法解释更不具有立法的效力;第三,该《通知》发布于19**年*月**日,《行政诉讼法》生效于19**年*月*日,该《通知》显然不能用来限制或解释《行政诉讼法》。再者,本案是由县人民政府直接作出行政决定的,已经剥夺了当事人提出复议的权利,人民法院又拒绝受理,如何能实现和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由于申诉人的私房被错误私改,申诉人一家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全家7口只有一人有户口,子女入学、就业都无着落,全家仅靠申诉人摆地摊维持生计。为此,恳请贵院能依法撤销原裁定,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罗**,陈**。

行政申诉状成功(优秀24篇)篇十一

申诉人:曲××,女,1956年8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省××市××区山海巷38号。××市××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9日以(20xx)×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曲××犯寻衅滋事罪,一年六个月。××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31日以(20xx)大刑二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曲××现在××市^v^服刑。

申诉人不服××市××区人民法院(20xx)中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书和××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大刑二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书,提出申诉,申请再审。

申诉请求:撤销××市××区人民法院(20xx)中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书和××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大刑二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书,提起再审。

事实和理由:

一、曲××受到最后一次行政处罚后,没有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不符合刑事立案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刑事立案的基本条件是有犯罪事实发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曲××在最后一次被行政拘留后,再没有上访的行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xx年6月至20xx年3月,被告人曲××数次以上访为名到××市^v^周边非信访接待区域滋事,被××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十四次训诫,并被××市公安局中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次”。拘留的时间分别为20xx年5月16日、8月19日、8月26日、20xx年3月9日、4月6日。

即,一审法院认定的寻衅滋事的事实发生在20xx年6月至20xx年3月期间,20xx年4月6日被行政拘留之后,再没有上访的行为。因此,对曲××以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立案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对曲××刑事立案并追究刑事责任是错误的。

二、本案不符合对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的法制原则。

对一个违法行为只能进行一次处罚,这是最基本的法制原则。已经处罚过的违法行为,充其量只能作为在对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的从重处罚情节考虑,而决不允许对一个违法行为重复评价、重复处罚。

自从1979年我国恢复法制建设以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一直在坚持这一基本的法制原则,按照我国法院系统关于量刑规范化的司法解释及相关实施细则,被告人的前科劣迹也只是在量刑时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从来没有过将当事人所受到的行政处罚相加起来,然后作出犯罪的`评价和处罚。

然而,曲××20xx年4月6日受到最后一次行政处罚后,在没有新的上访行为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竟将曲××先前受到5次行政处罚的劣迹累加起来,认定为刑事犯罪,这种作法无论在法理上还是情理上,都是讲不通的,都是让人不能接受的。

三、适用法律错误。

1.将行政处罚累加起来,按照犯罪处罚没有法律依据。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我国刑法中找不到可以对行为人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行为累加起来,再从犯罪的角度进行一次评价,认定其犯罪并施以刑罚的刑事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如果有这种法律规定,请明示下来,以便于行为人认罪服法。

2.按照新的规定追究曲××寻衅滋事犯罪的作法违背刑法适用法律从旧兼从轻原则。即使立法机关下发了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的新的规定,也应当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办理,对新规定下发之前的行为,适用以往的旧有的法律规定,而不能按照新的法律规定进行追诉。

即使是对已有的法律作了新的解释,也应当先公之于众,然后施行,否则便形成了司法机关想怎样理解就怎样执法,哪怕与司法机关之前的司法惯例不同也在所不惜的不讲理的局面。不向社会示明行政拘留可以累加起来作犯罪处罚即立马实施的作法,与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是相违背的。

四、如果司法机关是以刑罚取代行政拘留,起码应当折抵刑期。

司法机关如果一定要将当事人之前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行为重新评价为犯罪,那么,稍微讲一点理的作法,也应当将之前被拘留的期间折抵刑期,起码也可以让当事人的心里稍微平衡一些。有的地方法院已经采取了这种作法,希望能够适当参考。

××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人:曲。

××20xx年10月28日。

行政申诉状成功(优秀24篇)篇十二

申请再审人因对横县人民政府城市拆迁未足额补偿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市行终字第131号行政裁定,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2.判令横县人民政府对禤振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金额为900183.87元。

事实与理由:

一、横县人民法院及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适用法律错误。

在南宁市横县人民法院()横立行初字第1号裁定书理由(裁定书第3页倒数第7行)第一条:“起诉人诉请横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应以横县人民政府存在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起诉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须以向被起诉人横县人民政府提出赔偿请求、被起诉人先行处理为前提,现起诉人未有提供已向被起诉人请求赔偿的相关证据。”以及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市行终字第131号行政裁定(第2页倒数第10行)理由的“上诉人以行政拆迁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横县人民政府赔偿其三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20xx4.84元,但没有证据证实行政拆迁行为已被确认违法或经横县人民政府先行处理,故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4)款的规定原审法院据此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诉正确,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我们认为该案的适用法律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理由如下:

1、依据x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规定,取消了行政赔偿违法确认的前置程序。

2、我们认为,在本案中,申请再审人禤振昌最早于x年10月28日向横县人民政府提出《权属纠纷调处申请书》(证据1),上面的第二条明确要求横县人民政府按本人地契登记的705.99全部面积给予补偿,因为实际上拆迁办并未认可,国泰公司只补偿了186.06平米(其中36平米补偿款计算标准还适用有错误)。还于x年8月3日收到中共横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就反映其拆迁没有得到全额补偿的回信,其称“1.告知地契面积和补偿面积相差519.9平米补偿费已支付给横州镇槎江13队(横县政府没有贪污);2.安置地转卖给他人合法”(证据2)。另外,申请再审人禤振昌另于x年5月14向横县监察局反映该情况并要求赔偿,被横县人民政府调处办于x年5月24日告知向横州镇政府处理(证据3、4),而后横州镇政府于x年8月10日作出告知书,告知向相关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证据5)。以上事实充分说明,截止x年12月10日,申请再审人已多次书面向赔偿义务机关暨横县人民政府要求赔偿,但是横县人民政府4年来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而迟迟不予作出赔偿决定。申请再审人禤振昌被迫于x年8月27日向横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横县人民政府赔偿。以上的事实反映出,申请再审人禤振昌及横县人民政府的行为完全符合《国家赔偿法》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起诉构成要件。

在南宁市横县人民法院()横立行初字第1号裁定书理由(裁定书第3页倒数第3行)第二条“起诉人禤振昌、禤振权与横县国泰投资有限公司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不存在相应行政机关的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此裁定亦是错误的。

因为,在x年5月6日,横县人民政府指定国泰公司(国资)为拆迁人(证据6)。x年5月28日,中共横县委员会下达文件,抽调县政府各单位人员成立拆迁领导小组,负责槎江路礼堂路段和宝华中路东段拆迁指导和管理工作。其工作人员含有横县国土局长,规划局长,横州镇长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据7)。

首先,我们认为横县人民政府在对宝华中路进行拆迁过程中,没有经过任何招标、听证程序,直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指定国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公司)(证据8)为此次拆迁行为的拆迁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国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横县宝华路拆迁通知中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证据9)约定的(第9页第9行)“手续不全的房地产的补偿办法中写明:对于手续不全、无证的房地产的补偿,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前签订协议书的,可按有合法产权的房屋给予拆迁补偿”。该约定对于被拆迁人而言形成要约,被拆迁人只要在期限内签约即视为承诺,双方即达成合同。而实际上,国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于禤振昌的地契所注明的土地面积,根本没有依照合约去办理,因此国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的后果,应该有委托其办理拆迁工作的横县人民政府承担。

其次,横县人民政府相关机构人员组成的拆迁办在横县宝华路段进行拆迁监督、管理及指挥过程中,对于禤振昌提供的其1952年的地契(证据10)所证明的其名下土地为1亩5厘九毫(折合705.99平米)没有审核并在补偿中予以参照,另对于申请再审人在x年11月17日反映给横县拆迁办有关自己对国联评估公司遗漏评估555.94平米的异议(证据11),都置之不理不予答复。因迫于拆迁日期临近,申请再审人禤振昌被迫于x年11月28与国泰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证据12),该补偿协议中,只给予其150.06平米(补偿款标准为1659元/平米)+36平米(补偿款标准为偏低的614元/平米)(证据13)的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远远低于其应有土地补偿面积705.99平米,拆迁办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原审横县人民法院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存在错误。申请再审人禤振昌作为国家征地拆迁补偿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在此次拆迁补偿过程中,因受到国泰有限责任公司及拆迁办的不公正待遇,而造成自己直接被遗漏补偿款900183.87元(1659*(519.93平米)+(1659-614)*36平米),申请再审人禤振昌依法可以要求横县人民政府对此进行赔偿。因此,特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

此致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

行政申诉状成功(优秀24篇)篇十三

申诉人: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朱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______,______市______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丘______,______市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不服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申诉。请贵院撤销上述行政裁定书,依法重新处理。

事实与理由:。

______市______信息与技术研究开发公司(属个体性质,以下简称______公司)在______年___月至同年___月期间的经营活动,严重地违反了有关规定。______年___月,______市______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______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______公司的代表人陈______不服处罚提出申诉,该局于___________年___月作出复查决定。陈仍不服,遂向本局提出申诉。本局于同年___月___日以___工商复(______)第______号《复查决定书》作出处罚决定。陈对这一决定还是不服,于同年___月___日向______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陈的起诉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合理条件,该院遂于____年___月___日通知对方不予受理。嗣后,陈仍坚持要起诉,故该院决定予以立案。

_____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要看行政机关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是否有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凡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就不应受理。当事人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经审市工商局据以对______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中所引用的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告的起诉确实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区人民法院的(______)___法行字第___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______公司的起诉。

陈______不服,向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之规定,原告有起诉权。原审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起诉不当。该院于______年___月___日以(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_号行政裁定书撤销了_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_)___法行字第___号裁定书,并决定本案由该院自行审理。

申诉人认为,就本案而论,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有起诉权”的认定是无法律依据的,与法理亦是相悖的,因而是不当的。

一、______公司的起诉虽符合《民诉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但本案是行政案,并非民事案,它还必须服从《民诉法(试行)》总则的有关规定。该法第三条第二款(属该法总则)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

关健在于法律是否规定对本案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起诉。根据事实,回答应当是否定的:

1.本局对______公司据以处罚的所有法规、规章都无“不服可以起诉”的规定。

2.甚至违法经营行为发生时(即____年___-___月)或案发时(同年___月),无任何其他与行政处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有“不履行可以起诉”的规定。

这里需提及一下的是:本局据以处罚的唯一规章是《______市城镇个体工商业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是经______市人民政府___府发(______)______号文批准的。它的法律效力,不仅当时无任何法律、法规加以否定,就是到目前也还是无任何法律、法规否定“规章”的法律效力。恰恰相反,经国务院授权制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____年___月___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十八条却肯定了规章的法律效力。即“对个体工商户投机理”。可见当时本局适用《______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暂行法)对______公司予以处罚是合法有效的。

行政申诉状成功(优秀24篇)篇十四

依法提出行政申诉需要写申诉书,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行政申诉状范文,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申诉人:罗,男,**岁,族,**县人,医务工作者,住**县**街号。

申诉人:陈,女,**岁,族,**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系罗之妻。

申诉人因不服**县人民法院()盐法行诉字第行政判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绵法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特依法向你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诉人诉**县人民政府之不应经租房屋而经租引起产权纠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一起落实解决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案件。所争执之房屋现为**县**街号(与申诉人现住房为一个房号)。该房系申诉人罗之父罗于19xx年购得旧房后改建而成,面积281.76平方米。罗在该房建成后因劳累过度吐血死亡。19xx年,申诉人罗之母王素容因后夫赵俊臣的成份问题与后夫一起被迫迁往农村居住。其时,申诉人罗尚且年幼,在城里投靠亲友读书,房屋锁闭。此后,城关镇(现云溪镇)政府部门,未征得房主同意,擅自开门,先后安排东街伙食团和甜食店等单位使用,直至19xx年,城关镇和县房管部门将东街17号纳入私房社会主义改造。19xx年经县领导处理,该房全部退还房主,但在19xx年申诉人一家又被强行赶出。申诉人全家7口无处栖身,不断申诉,要求退还私房。19xx年**县人民政府以()号文件决定发还其中72.9平方米作为补留住房。申诉人认为,东街17号确系申诉人一家的自住房,在私房改造前确无私人之间的租佃关系,此情况有本案一、二审代理律师的调查材料和知情的东街干部群众证明,县政府认为申诉人在私房改造前曾将该房出租作营业用房确无充分证据,因此,县政府将其纳入私改,实行经租,最后没收该房,违反了国家关于经租房屋的有关政策,也不符合**省基本建设委员会川建委发()城号文件的规定,属于不符合私改条件而私改,应予纠正。故申诉人一直向县政府有关部门申诉,但均无结果,不得已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县人民法院在已经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费,至今尚未退还)的情况下,又以此案不属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诉后,你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的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致使申诉人有冤无处伸,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申诉人认为,你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19xx年*月*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开宗明义,在第1条中就指出了颁布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中也指出:“根据宪法和党的十三大的精神,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发,适当扩大人民法院现行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私房改造问题是个历史遗留问题,行政诉讼法当然不可能单独列出,所以该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才单列了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该条该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这样做,也才能体现行政诉讼法的目的。

你院在()绵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书中作为驳回上诉的理由提到的“最高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想来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xx年*月**日发布的法(研)发()号文件《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中指出了“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一一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申诉人认为,依据这一规定来确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也是错误的。第一,该《通知》只是提出了私房问题的一些处理方法,并不是对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第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只是一个政府部门,既无立法权,又无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会同该部下发的文件并不具有司法解释更不具有立法的效力;第三,该《通知》发布于19xx年*月**日,《行政诉讼法》生效于19**年*月*日,该《通知》显然不能用来限制或解释《行政诉讼法》。再者,本案是由县人民政府直接作出行政决定的,已经剥夺了当事人提出复议的权利,人民法院又拒绝受理,如何能实现和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由于申诉人的私房被错误私改,申诉人一家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全家7口只有一人有户口,子女入学、就业都无着落,全家仅靠申诉人摆地摊维持生计。为此,恳请贵院能依法撤销原裁定,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罗,陈。

附:

1.原向**县人民法院提交的《行政起诉状》一份。

2.**县人民法院盐法行诉字第号裁定书一份。

3.**市中级人民法院()绵法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书一份。

申诉人: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朱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______,______市______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丘______,______市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不服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申诉。请贵院撤销上述行政裁定书,依法重新处理。

事实与理由:。

______市______信息与技术研究开发公司(属个体性质,以下简称______公司)在______年___月至同年___月期间的经营活动,严重地违反了有关规定。______年___月,______市______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______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______公司的代表人陈______不服处罚提出申诉,该局于___________年___月作出复查决定。陈仍不服,遂向本局提出申诉。本局于同年___月___日以___工商复(______)第______号《复查决定书》作出处罚决定。陈对这一决定还是不服,于同年___月___日向______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陈的起诉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合理条件,该院遂于____年___月___日通知对方不予受理。嗣后,陈仍坚持要起诉,故该院决定予以立案。

_____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要看行政机关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是否有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凡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就不应受理。当事人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经审市工商局据以对______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中所引用的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告的起诉确实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区人民法院的(______)___法行字第___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______公司的起诉。

陈______不服,向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之规定,原告有起诉权。原审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起诉不当。该院于______年___月___日以(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_号行政裁定书撤销了_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_)___法行字第___号裁定书,并决定本案由该院自行审理。

申诉人认为,就本案而论,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有起诉权”的认定是无法律依据的,与法理亦是相悖的,因而是不当的。

一、______公司的起诉虽符合《民诉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但本案是行政案,并非民事案,它还必须服从《民诉法(试行)》总则的有关规定。该法第三条第二款(属该法总则)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

关健在于法律是否规定对本案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起诉。根据事实,回答应当是否定的:

1.本局对______公司据以处罚的所有法规、规章都无“不服可以起诉”的规定。

2.甚至违法经营行为发生时(即____年___-___月)或案发时(同年___月),无任何其他与行政处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有“不履行可以起诉”的规定。

这里需提及一下的是:本局据以处罚的唯一规章是《______市城镇个体工商业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是经______市人民政府___府发(______)______号文批准的。它的法律效力,不仅当时无任何法律、法规加以否定,就是到目前也还是无任何法律、法规否定“规章”的法律效力。恰恰相反,经国务院授权制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____年___月___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十八条却肯定了规章的法律效力。即“对个体工商户投机理”。可见当时本局适用《______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暂行法)对______公司予以处罚是合法有效的。

二、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引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件》;。

从而认定“原告有起诉权”是与法理和有关的立法、司法解释相悖的:

1.法律无溯及(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皆无有溯及力的特别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是____年___月___日起实行。而本案所认定的行为是发生在_____年___-___月间,并未延续到上述《暂行条例》发布实施以后,所以该《暂行条例》不能辖及此案。

2.以下司法解释可为佐证:

(1)最高人民法院《对在审判工作中有关适用民法通则时效的几个问题的批复》(批复______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第1条述:人民法院审理民法通则施行前发生的民事案件,无论是已经受理尚未终结,还是今后受理的,凡民法通则施行前法律、政策已有规定的,则适用原来的法律、政策;民法通则施行前法律、政策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申诉人认为,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未作出别种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案件应当适用上述规定的精神。

(2)国家物价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中行政诉讼等问题的溯及力的解释(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价检字第______号第一条述:《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被处罚单痊和个人不服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的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不具有溯及力。现在查处______年___月___日《条例》发布以前的价格违法案件,应以案发时施行的国务院《物价管理暂行条件》为依据。该(暂行条例》没有作出被处罚单位和个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的复议决定即最终裁决。因此,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当事人的起诉,依法不应受理。

本案与上述情况十分相似,故本局根据法律和法规,在本局的(复查决定书》末了写明“本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申诉人认为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尊重本局依法行使权力的权利。

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请贵院撤销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号行政裁定书,依法重新处理。

此致

______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行政申诉状成功(优秀24篇)篇十五

申诉人:徐,男,x年4月1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路x号院x号楼x号。

申诉人徐对河南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2年6月2x日(x2)郑行终字第155号《行政判决书》,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1、依法撤销xx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在x年5月31日作出的“二七关决字【】第01号《xx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关闭煤矿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xx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在x年5月31日作出的“二七关决字【】第01号《xx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关闭煤矿决定书》”即晋荣煤矿被关闭前,二七区政府既没有依据国务院第446号令《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二七区政府的这一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一审维持关闭决定,二审应当依法撤销和改判,但中院维持了原判。

政府机关送达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该案被告二七区政府提交的第三组证据中有一份《合作组建xx煤炭工业(集团)晋荣煤业有限公司协议书》(第三组证据第4x--52页)。该证据证实:拟设立中的“xx煤炭工业(集团)晋荣煤业有限公司”有四个出资人:xx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市梨园河煤矿二矿、徐。此外,该案被告二七区政府提交的第四组证据中有三份公证书,分别证明二七区政府将[]第01号《xx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关闭煤矿决定书》送达了三个出资人:xx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市梨园河煤矿二矿、。一审法院明知拟设立中的“xx煤炭工业(集团)晋荣煤业有限公司”有四个出资人。但是二七区政府只给徐送达了文书。由此可以得知,二七区政府的处理程序严重违法。

一审法院应当依法通知其他三个出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xx市二七区政府[]第01号《xx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关闭煤矿决定书》涉及到四个出资人,即涉及到四个利害关系人。徐系原xx市梨园河煤矿二矿的法定代表人,只是四个出资人中的一个。徐向一审法院对xx市二七区政府提起行政诉讼以后,一审法院应当依法通知其他三个出资人(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但是本案一审法院不仅没有依法通知其他三个出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且断然拒绝了、徐要求参加诉讼的合法要求。一审法院存在程序违法,由此导致此案认定事实不清。

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精神,关闭煤矿,必须经过:

第一、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

第二、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第十条规定: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x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根据这个规定的精神,先要企业自查自究并向行政主管机关报告,其次是企业未排查和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最后才是如有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情形并仍生产的,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x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闭决定提请的情形是: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而晋荣矿显然没有这种重大的安全生产隐患并仍在生产的情形,二七区政府也没有确凿的证据来佐证。

综观本案,二七区政府没有履行上述程序,并强行下达了所谓的关闭决定,也无视晋荣矿已经获得了整改合格的事实。在x年“郑煤集团整【】50号”文件就是《关于晋荣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准予进行矿井联合试运转的批复》。此批复,即证明了晋荣矿符合生产的条件,不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二七区政府依据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x年11月2x日作出的《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责令晋荣煤业公司立即停止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豫安监管煤监【】411号)。此通知没有发送到晋荣矿,申诉人也没有收到过此文书,所以此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不应生效。

对于晋荣矿在技改期间进行生产,二七区政府能够证明的事实,也都是发生在x年x月至11月13日间。上述证据反而能证明晋荣煤矿在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x年11月2x日印发的《关于责令晋荣煤业公司立即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后,从未进行过生产。

综上所述,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根据《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申请人特提出申诉。望依法对此案进行重审。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徐。

x2年10月2x日。

行政申诉状成功(优秀24篇)篇十六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下面是本站小编给大家分享的的行政赔偿申诉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男,x年2月生,汉族,住xx县x镇新一村。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县国家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刘,局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县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贺,局长。

申诉人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x2)予法行终字第73号行政判决书,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撤销该判决书,发回原审法院对案件事实重新审理,依法支持原告在一审的诉讼请求。

事实及理由;。

申诉人于x年投资二百多万元,开办xx县首家液化气站,x年xx县税务局(后分为国税局和地税局)以查税调帐为名,将申诉人的经营业务往来手续、会计恁证、有关帐册资料188页调入该局。其中包括洛阳炼油厂农场欠原告137560公斤饲料款计85287.20元的凭证;有洛阳炼油厂供给原告50吨汽油、50吨柴油和45吨液化气(原告己付款)的恁证;有湖北省应城市炉料公司欠原告118197元原油款的恁证;有用户欠原告102个液化气瓶的凭证;有给山东省东明石油化工厂汇款50万元购买常压重油,供方出具的收据等。多年耒,申诉人多次乞求他们返还,被申诉人拒不返还,直至‘丢失’。被申诉人此行政行为已被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为违法。x年8月14日申诉人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因其违法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966224.20元及利息。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赔偿因其违法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80621.10元。而该判决书全部否定了申诉人在一审的诉讼请求和一审法院对原告损失的认定,但却以赔偿原告旅差费和代理费的名义判决赔偿申诉人一万元。

(一)该判决书对举证责任倒置的否定是无的放矢。

该判决书第八页称,本院认为,“李关于本案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主张不予支持”。第9页称,“一审判决关于本案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认定不当,应予纠正”。第15页称,“一审法院对上述赔偿事项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予以支持缺乏法律根据,应予纠正。”而实际上,李并未主张举证责任倒置,一审法院也未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洛行终字第54号行政赔偿判决书第5页载明“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原告李提交的1、2、3、4、5、6号证据客观、合法,与本案紧密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第六页载明,“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可以认定以下事实。”一审法院对申诉人的四项赔偿请求的支持均是依据申诉人提供的证据,没有一项是依据举证责任倒置,因被申诉人举证不能而推定的。判决书第7页“由于二被告将原告的帐目及有关凭证丢失,致使原告不能向法庭提供请求赔偿的相关直接证据,本案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叙述,在判决书中的实际作用是举证责任的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本案申诉人提供的证据复印件以及被申诉人工作人员出具的扣押申诉人证据原件的证明,足可以证明被申诉人持有证据而拒绝提供。一审判决据此确认申诉人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合法有效,于法有据,并非采取举证责任倒置。一审判决在这里的叙述至多是措辞不当。该判决书借此全盘否定一审判决,于法无据。即使一个人戴歪了帽子,我们也不能说他的头和脸长歪了。该判决书第10页,以申诉人提供的有关与湖北应城市炉料供应公司合同文本与收货证明都是复印件,经庭审质证不能与原件核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8条关于证据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规定,对该两份证据证明内容的真实性本院不予审查,是适用法律错误。该条规定的是‘证据材料为复印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它材料可以引证,对方当事人又不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而本案不是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而是无法提供原件而提供了原件线索,不是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引证,而是有被申诉人的工作人员出具的调帐通知单和暂调帐册证明可以引证。本案事实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而是应适用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的情形。

该判决书第11页第6行,认定李关于洛阳炼油厂农场欠xx县液化气站饲料粮款85287.20元的事实主张不能成立。虽然申诉人提供有与洛阳炼油厂农场签订的饲料粮。

购销合同。

而且李根现、赵小山(应为张明俊)也曾为他作证说记得被调帐册中有洛阳炼油厂农场欠申诉人饲料款的凭证而李根现和张明俊作为税务局的工作人员,其证言的可信程度很高‘但李根现、张明俊当时为李出具证言事出有因’,仍然不能证明洛阳炼油厂农场欠申诉人饲料粮款,而且先前已有法院生效判决书对此未予认定该判决书以此直接确认(否定)试问,申诉人提供的饲料粮购销合同以及被告工作人员的证明怎么不能证明其事实主张?‘李根现、张明俊为李出具证言事出有因’是什么原因?是被原告胁迫,非自愿,还是事后由于被告的责难而被迫意欲否定该证据?判决书对此未予明确该判决对此的否定理由不成立法院先前的判决书,正是由于被申诉人调走申诉人的证据所造成的,在审理申诉人为此请求赔偿的案件中不能再直接将其确认。

(二)该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一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显然没有错误。该判决书除了强加于一审判决的“举证责任倒置”之外,也未能指出一审判决其他适用法律错误之处。而该判决书除适用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外,其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三条是自己打自的嘴巴。适用前者,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而适用后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同时适用于理不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单独提起行政赔偿案件作出判决的法律文书的名称为行政赔偿判决书‘行政赔偿裁定书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该判决书在对同一行政行为己由本院作出生效的行政判决书之后,在申诉人对该行政行为提出赔偿请求,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的行政赔偿判决书之后,又将对该案的二审判决定为行政判决书。在这里,司法擅断完全代替了依法说理,把公民和下级法院当作白痴看待,有损高级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本案一审判决对申诉人己经是很大的不公了,当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晓波收受了本案被告大量贿赂,对本耒应当查清,也能够查清的事实不准调查,与被告中的某某人勾结(请恕申诉人用了这个词,因为他们确实构成了犯罪),用申诉人的凭证取出汽油、柴油、液化气等,捞取了大批钱财,非法的将申诉人由一个几百万元资产的企业家剥夺为一个无以生计的人。更为可悲的是河南省高级法院在办理此案中的腐败比xx县税务局和洛阳中级法院有过之而无不及,人们无法相信,一个法学博士(审判长宋炉安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如果没有法律外的原因,能够作出这样的枉法判决!希望最高人民法院,把住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给申诉人一个迟到的正义。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李。

x年5月11日。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主要组成部分。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行政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也可以在申请行政赔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但不得不经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而直接提起诉讼。

行政申诉状成功(优秀24篇)篇十七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县a村委2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县a村委3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县a村委4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县a村委5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县a村委6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县a村委7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县a村委8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县a村委9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县a村委10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县a村委11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县a村委12社。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县长。

被申诉人(原审第三人):*县b村委。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诉人(原审第三人):*县b村委10社。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诉人(原审第三人):*县b村委11社。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县b村委12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x8)*行再字第*号行政判决书、*市中级人民法院(x5)*市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书、*县人民法院(x5)*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特向*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请求依法提出抗诉。

请求事项:

二、依法撤销*县人民政府做出的*政行处字(x4)第*号山林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

事实及理由:

一、申诉人主张权属的山场范围及历史简况。

申诉人主张权属的山场位于银山,由山顶而下沿银江直至山底以南,北面不争执。申诉人原属于甲县管辖,申诉人主张权属的山场界线属于原甲县与乙县的边界线。1960年4月,申诉人由甲县划归乙县管辖,其所属土地随之转移乙县辖区。划归乙县后,申诉人从来没有与一直属于乙县管辖的b村委合并,各辖区山林土地一直遵循原两县的边界线管理和管业。历史以来,争议山场的水源流向申诉人修建了上千年的几十条渠道(涵道),供申诉人4000余亩农田灌溉和广大村民生活用水。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民国三十六年的分家合同》不能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争议山场属于原*村地主山场。

《民国三十六年的分家合同》中有“银山水源山二份”、“小井眼一块”的字样,本案争执的银山面积多达5000亩,分南北两面,“二份”、“一块”的字样不可能包括本案整个银山争执范围,更不能证明包括申诉人主张权属的南面山场。如果该合同包括整个银山,而标明“二份”、“一块”的字样就毫无意义!由此原判决以《民国三十六年的分家合同》认定“银山属原*自然村等村封建地主山场”明显证据不足。

(二)、原判决认定银山“土改时予以没收未作分配,由当时的b乡管理”与事实不符。

其一,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案整个争执范围原属于*村地主山场,从而不存在整个银山“土改时予以没收”。其二,土改时申诉人尚属于甲县管辖,即便乙县土改也改不到甲县!因此,属于申诉人的银山南面山场不可能被b乡“土改时予以没收”。

(三)、《1962年b公社处理意见》(以下简称“b公社62意见”)不足以证明b村委对银山行使了权属管业,更不能证明对申诉人南面山场进行了管理和管业。

原判决以《b公社62意见》规定的“为了保护好水源,如银山……一带由公社管理……”认定银山由b村委(原来的b公社)管理,存在下列问题:

首先,该意见第一段最后一句规定:“请各生产队干部、社员认真研究讨论,通过社员代表会,正式通过……”,由此表明,《b公社62意见》没有经过社员代表大会正式通过,不足以证明b村委对银山实际管理。

其次,根据《人民公社六十条》(草案和修正草案)的规定可知,“公社”对其辖区各生产队的山林土地的“管理”系行政管理职能,不是所有权能;乡和公社一级组织一般不属于山林土地权属主体,即使原属于乡或公社的山林土地也要下放给各生产队,因而当时的b公社不具有山林土地权属主体资格。

其三,即使该意见出现“银山”二字,也不足以证明整个5000亩银山归b村委管理,不足以证明当时的b公社管理范围包括了申诉人主张权属的南面山场。

(四)、b村委出具的烧炭协议等其他证据问题。

如上所述,b村委出具的烧炭协议等其他证据同样不能证明b村委在申诉人的南面山场行使权属管业,在山场北面一带烧炭等管理、受益与申诉人南面无关。如果有涉及南面的行为,也未取得申诉人同意,属于侵权行为。

三、银山南面山场权属申诉人所有这一事实历史悠久、真实可信、不容否定。

(一)、几十条涵道充分证明银山历史以来属于申诉人水源山。

早在千百年以前,申诉人4000多亩农田需要银山的水源灌溉,为此申诉人修建了十几条明渠,几十条暗渠,渠道(涵道)名称有:独涵、下涵、吝田涵等等。银山水源流经几十条渠道分别通往申诉人的农田和村庄,至今依然供申诉人村民的生产、生活用水。这些涵道历史悠久,类似新疆的“坎儿井”,具有重要的考古价值,更是本案十分重要的土地确权证据,能充分证明银山系申诉人水源山这一事实。但从始至终,政府和法院办案人员对这些与申诉人主张山场权属息息相关的涵道置之不理、极力回避。

(二)、原甲县志证明银山以南历史以来权属申诉人所有。

民国十八年版甲县志说明,银山由山顶至银江以南为甲县,以北为乙县;同时记载有银江(银山天然形成的江)及引水涵道(独田港、吝田港等)。原判决认为:“1992年甲县志点校本,其关于银山、银江之内容是复制民国十八年版甲县志内容,亦非正式版县志,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其否定理由犯了严重的逻辑性错误。

第一,申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供的1992年甲县志点校本,来源于甲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该书注明其内容系复制民国十八年版甲县志,由此说明民国十八年版甲县志是真实存在的。复制版不是复印件,其载体是一本正规出版社出版的书籍,内容与原版一致,只不过在原版的基础上加了标点符号;又之所以称为“点校本”,因为经过历史的发展变化,甲县的人文、辖区等也发生了改变(比如申诉人已由甲县划归乙县管辖),县志办需要修正原县志内容,故而称为“点校本”。由此可知,如果1992甲县志不是复制民国十八年版内容的点校本,而是修正了的正式版,其内容就不再记载银山了,反而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正是“复制版”、“非正式版”,才恰好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第二,原判决对县志记载的原两县边界线不采信,那么请问,1960年4月以前甲县与乙县在本案争执处的边界线在哪里?!原判决应该证明原甲县与乙县在本案争执处的边界线,由此否定申诉人所主张土地权属界线的错误性,这样才具有说服力,否则难以令人信服!

(三)、1962年1月5日a大队全体社员代表大会一致通过《关于水塘、水田、涵道、堰坝、水源山场的决议》(以下简称“a大队62决议”)真实、有效,足以证实申诉人对银山及引水涵道的管理和管业事实。

《a大队62决议》规定了银山相关引水涵道安排给各生产队管理和维护,并规定“加强对我的水源山东山、银山的管理和保护”,证明申诉人对银山及引水涵道管理和管业事实。但原判决以“该决议无签名、无落款和加盖公章”为由不予采信。申诉人认为该理由是不成立的。

第一,上世纪六十年代初期,我国实行重要的农业政策,即“四固定”。《b公社62意见》和《a大队62决议》均出现在这一时期,充分体现当时各地执行农业政策的紧迫性、严肃性和重要性。因此,《a大队62决议》的出现与国家的重要政策紧密相连,不是写着玩的,没有签名盖章不足以说明它不真实。同时,该决议不仅规定了对银山进行管理和保护,还规定了将独涵、下涵、吝田涵等等银山引水涵道分别落实到各生产队管理。这些涵道毫无疑问属于申诉人(原a大队)所有,难道《a大队62决议》规定由申诉人管理这些涵道会有假不能采信吗?如果不是申诉人管理的,那是谁管理的?!

由上可见,原判决强求申诉人《a大队62决议》须签名或盖章才能采信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a大队62决议》的内容与申诉人提举的其他证据和事实吻合,具有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足以采信。

(四)、《五三协议》复印件与其他证据证明内容吻合,证明银山以南属于申诉人所有。

申诉人提供的《五三协议》复印件,由于年代久远,保管不善,没有找到原件。但该复印件与申诉人的其他证据所证明的内容吻合,因此可以采信。

(五)、申诉人划归乙县后,山林土地没有变动,“四固定”也没有把申诉人管业的银山南面固定给本案其他当事人,仍以历史习惯管业。

在本案发生前,申诉人村民在争执山上烧炭、砍柴、建房、葬坟墓,山上有旧村遗址、墓碑,另有烧炭合同,证明申诉人历史以来对争议山场行使所有权权能。

申诉人主张权属的证据有:甲县志、涵道现况、《62决议》、烧炭合同、旧村遗址、墓碑等。

终上所述,银山由银江以南,权属申诉人所有,原判决维持*县人民政府处理决定,确认银山属于b村委所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用一纸法律文书否定千百年的历史真相,否定几代地方史志编纂人员历经千百年考证的县志史料,否定修建了千百年而现实依然存在的引水渠道,令申诉人悲愤至极!为了还事实真相,给毫无关系背景的老百姓一个公平、公正说理的机会,申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特提出申诉,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恳请支持!

此致

*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a村委第1、2、3、4、5、6、7、8、9、10、11、12经济合作社。

1社社长:2社社长:

3社社长:4社社长:

5社社长:6社社长:

7社社长:8社社长:

9社社长:10社社长:

11社社长:12社社长:

行政申诉状成功(优秀24篇)篇十八

申诉人:苏,男,汉族,现年66岁,家住湖南省安化县平口镇新兴路81号。

申诉人因诉平口镇人民政府不作为,纵容“恶霸”村官霸地刁难我等邻居建房一案,不服安化县人民法院(20xx)安行初字第49号《行政判决书》,提出上诉后亦不服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湘09行终24号(作“撤诉处理”)《行政裁定书》。特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依法撤销《行政判决书》与《行政裁定书》,发回重审;收回公地;政府、法官均应依法担责!

事实与理由:

一、附《行政上诉状》(撤销《行政判决书》之法理)。

二、撤销《行政裁定书》之法理:

1、该《裁》违反【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事实是申诉人我是有“正当理由”的:患严重的心脑血管病(中过风)、心脏病、肺结核等病;且于3月16日上午8点过50分(可查电话记录)电话请示了益阳中院行政庭一女法官,得到她的“若有病须写书面报告申请缺席判决”的提示;便遵嘱于3月18日拟了个《因病申请缺席判决的报告》寄给益阳中院行政庭。该庭收悉后20余天里亦未提出任何异议。

令人置疑的是:4月12日下午4点过1分(亦可查电话记录),该行政庭女法官竟然又给我电话,食言要我或请代理人于次日上午9时出庭!但为时已晚__我在深圳宝安女儿家,除非坐专机才能赶到益阳出庭!!!

2、该《裁》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事实是,我于20xx年1月4日投寄《行政上诉状》,益阳中院立案庭应于1月10日前收悉,但捱到4月13日才开庭。且在开庭后期间,哪怕你上诉人忧心如焚,电话打“烂”,诉苦“房屋已拆19个月”!可是,中院行政庭法官却总是搪塞、推诿或不接电话!直捱到5月10日我才收到这份由邮局投递的违法悖理的《行政裁定书》!使我揪心近半年期待益阳中院主持公道,赢了上诉官司好建房的美好愿望顷刻间化为泡影!__官司兜了一大圈后仍然回到“原地踏步”!但不同的是已进入“终裁”绝境的“原地踏步”!!!

纵观上诉的全过程。

幡然醒悟:益阳中院行政庭法官开初就设了一个“套”诱骗你上诉人“进套”玩弄“死”你草民百姓没商量!最终目的:庇护违法的“既得利益集团”权贵们__“恶霸”村官、渎职的政府官员、枉法的一审法官全都逍遥法外、养尊处优、毫发无损!!!

更可悲、可恨、可怕的是多米诺骨牌效应:平口”黑”了,安化、益阳也跟着“黑”!暗无天日、民不聊生啊!!!

故恳请您明鉴,匡扶公平正义,依法发回重审,惩恶扬善,救黎民百姓于水火;不胜感恩戴德!

谨致。

尊敬的。

申诉人:苏呈。

20xx.5.13。

附件:

1、《行政裁定书》。

3、《因病申请缺席判决的报告》。

4、《“恶霸”支书为何能长期赖霸公地报复刁难乡邻建房?!》。

5、《强烈要求收回孟广斌家所霸公地公巷!》。

行政申诉状成功(优秀24篇)篇十九

身份证号码:

被申诉人:xx省xx市人民法院。

申诉人不服x年3月23日被申诉人非法野蛮抄走我经营的冰果厂的氨压机、雪糕机、氨压真空表、小包机、金属管、电缆线、启动器、三角带、铁桶、潜水泵、工具箱等物品,不服法院x年1月11日的报告和x年9月23日送达给申诉人的答复意见,特此提出申诉,以期公断。

申请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申诉人相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责任,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追究被申诉人怕丑行暴露,将我非法送往敬老院非法限制我人身自由和摧残我生命健康权的罪行!

三、要求被申诉人赔偿当年的损失及正常营业损失费、误工费,以及二十一年来艰辛上访精神损失100万元。

事实与理由。

一、为办xx镇冰果厂。申诉人于x年8月1日同黑龙江省五常县山河屯副食批发部签订合同,用它淀粉、白糖,欠他9586.40元,申诉人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如期偿还,x年7月22日经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执行止日期为x年6月末,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将冰果机抵偿,申诉人欠浙江省永康县金川模具厂设备款2310元。x年2月25日xx县法院经济庭调解书执行止日期为x年10月末,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将承担违约金550元。

申诉人为了兴办民族企业,起早贪黑忙于生产,拓展销路,饱尝创业之初的超常艰辛,期望尽快摆脱冰果厂起步之初资金周转的尴尬处境,早日好还清债务,睡个安稳觉,正当我努力在最后日期之前试图还清债务时,但是被申诉人xx市法院存心不良,官报私仇。(法官王因x年其在我冰果厂讨债务时,我屋檐上灰尘碰巧落到他身上了,他不愿意,申诉人也未赔他,从此结下了仇)。法院捍然于x年3月23日,xx市法院副院长郑金山率执行员于相才,经济庭助审员王、法警张云江到xx镇冰果厂,趁申诉人不在厂之机,首先将申诉人之妻骗到供销社旅店软禁起来,随后撬开厂房门窗对其当时价值7万元的设备进行了毁坏性的拆除,法警们不懂装懂,充分发挥其野蛮性,对机器进行了解体,并装到汽车上,等申诉人从外地赶回,他们连唬带吓,让申诉人在他们写好的清单上签字,随后他们扔给申诉人一份民事裁定书,然后众法警随汽车离去。

二、被申诉人的非法野蛮行径,摧残了一个刚刚起步的民族小企业,致使申诉人无法继续生产,并造成了冰果厂股东们向申诉人讨债,强占厂房使申诉人无法生活,事后申诉人多次找执行庭协商解决,但是执行庭只承认错了,但却不同意返还抄走之物,包括纵使到x年10月末也不应抄走的除冰果机以外的众多设备,申诉人损失惨重。申诉人无奈之下于x年4月向法院申请复议,但法院不予受理,x年一x年申诉人向xx市中级法院、xx省高级法院提出控告,无果而终,期间也从最高法带回一封封督办函,被申诉人法院x年4月23日的给申诉人的答复意见和x年1月11日法院的报告一样,都强词夺理,声称其野蛮暴行是为了保护山河屯副食部的债权,但是被申诉人却拿不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山河屯副食部的法律文书。

被申诉人为了洗罪,竟又伪造了一份“扣押命令”,而将扣押命令制作日期写成x年3月20日。而补充的伪证扣押命令也无道理,错用了x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五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199条)。法官你不仅良心坏了,咋作弊技术也甚差,罪行欲盖弥彰!且xx市法院(87)经(空白)字第(空白)号民事裁定书,因没有法律条款的支持,该裁定书应是无效的法律文书,假托无效的法律文书而采取的暴行,属于违法犯罪。

四、何况被申诉人从来没有向申诉人下达过两债权人的什么法律文书,以及法院也从未送达什么“限期执行通知书”,被申诉人非法提前半年多时间“强制执行”,其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被申诉人故意剥夺申诉人的知情权、自动履行权以及与债权人的和解权利。法院为压制不让我上访,又将我非法关押了15天,威胁我不准告状,声称再告我就出不来了!将申诉人倾注全家人心血培育的冰果厂毁于一旦,深深伤害申诉人的感情,使申诉人经济上再也无力站起来,被申诉人的非法野蛮暴行,披着执法的外衣,隐藏着一种杀机,掩藏着一种丑态,埋藏着一种罪恶,潜藏着一种贪婪,纠其实质,徇私枉法,官报私仇!

最后,我恳请上级领导高度重视本案,排除一切负面影响,勇于为民作主,替我讨回历时二十一年来的公道,结束这辛酸的上访路让我安居乐业,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此致

申诉人:张。

x年6月5日。

行政申诉状成功(优秀24篇)篇二十

法定代表人:刘,厅长。

二审第三人: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市三堤口。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

申诉人因不服被申诉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批准纠纷一案,不服xx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现依法申诉。

申诉请求:

1、撤销xx省高级人民法院〔x0〕皖行终字第00016号行政判决,依法改判撤销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社秘〔〕2号《关于孙贵基等1206位同志退休的批复》中关于冯提前退休的决定。

2、一二审诉讼费用被申诉人承担。

申诉理由:

一、基本事实:

申诉人自1xx2年11月参加工作至1xx0年在工程处任材料员;1xx0年—1xx0年6月任材料主管,工作内容:市场采购,仓库管理,定额消耗;1xx0年6月—1x年3月任工程处矿建三工区经营副主任,工作内容:分管经营,财务、供应、计划、食堂、服务公司;1x年3月—x4年12月任工程处供应科副科长和供应支部书记,工作内容:负责全处的物资采购和供应及党务工作;x4年12月—x5年5月在工程处物业管理处任总支副书记,工作内容:党务工作、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x5年5月—x6年2月任杨庄项目部支部书记兼工会主席,工作内容:党务,安全生产,工会工作;x6年2月—x6年x月,工作内容:工程处杨庄项目部宣布解散,搬到工程处后三楼招待所留守;x6年x月—x年10月任工程处调度所所长,工作内容:整理办公设施,打扫卫生,贯彻文件,上传下达,精细化管理(4c2s),x年3月任工程处防汛办公室主任,负责“三防“工作。x年3月离休。

二、被申诉人审批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违法应当撤销。

(一)申诉人从事管理工作,根本算不上从事井下岗位工作,认定申诉人从事井下高温工作时间10年11个月明显错误。

(1)认定冯自1xx3年4月至1xx4年10月在岱河矿从事掘进工,缺乏充足证据,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认为档案材料的效力大于证明,但同档案材料中的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审批表工作简历部分明确多处记载冯xx1x-2x岁在工程处工作。记载相互矛盾,且在第三人对于申诉人是否在岱河矿上班无法确定向岱河矿求证时该矿出具了申诉人不在该矿工作证明,应当认定申诉人不在岱河矿工作,原审法院为何认定冯在岱河矿工作而不认定在工程处工作?显然该认定缺乏依据,不能成立。而且,申诉人根本没有从事过掘进工作。

(2)以申诉人执行的基本工资标准均为井下工资待遇,认定为井下岗位,继而将井下工作视同特殊工种不能成立。

(4)认定申诉人x5年5月至x6年x月期间、x6年x月至x年10月从事特殊工种(井下高温)缺乏依据。没有任何证明证明岗位系数3.0(待遇)就是井下正科。因为井上正科岗位系数也是3.0,同时冯离开岗位后岗位系数也是3.0,从这一点可以确定岗位系数只是计算工资待遇的依据,与其本人工作内容及工种无关。实际上自x5年5月以来,申诉人根本没有下过井,没有享受过下井待遇,显然不属于从事井下高温工作。

申诉人有新的证据证明1xx3年10月至1xx4年10月期间根本没有在井下工作,即使按照申诉人享受下井津贴的时间也仅有八年零八个月,而且只是享有津贴,申诉人从事的是管理工作,有时下井看一下就上来,井下工人则不同,每天要在井下工作八小时,申诉人工作条件与工人明显不同。

(二)审批程序违法。

1、无申请即申批明显违法。审批退休属于行政审批行为,应当先有申请,再有审查及审查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凡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的各项补助费均由工人职员向劳动保险委员会申请领取,其程序规定如下:一、开始申请时,应当据实填写申请书……;二、劳动保险委员会接到申请书,查对劳动保险登记卡片后,在申请书上批准应享受的劳动保险待遇及其计算标准……”显然,法定程序应当是首先由其个人提出申请,然后社保部门再进行审批。没有申请,且在申诉人明确要求不要审批其提前退休事项的情况下,被申诉人仍然自行其事,继续审批,显然是超越自已职权,滥用职权。

2、没有依法审查明显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1]x号《制止和纠正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通知》第二条第(四)“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x1]20号第八条:“加强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要将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及其变动情况,定期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登记,并建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制度,实行群众监督……”。但是第三人并未提供其已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该规定报告登记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情况。另外,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冯提前退休时并未依照该规定进行公示,显然违法程序规定。

(三)审批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审批依据国务院国发[1]104号文件,附件二第一条第(二)项“从事井下……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才能55岁退休。首先,申诉人是干部,不适用于工人退休规定。其次,工人退休文件适用对象是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而且,申诉人根本未连续十年从事井下工作。《制止和纠正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通知》劳社部发[1]x号第二条第(四)“……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x年”。申诉人从事管理工作,根本算不上从事井下岗位工作。

三、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根本没有查明申诉人所从事工作是否属于井下特殊工种,将享有下井津贴及工资系数直接视同可以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明显错误。

(1xx5年12月10日)《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1xx3年x月3日劳部发〔1xx3〕120号《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劳社复[x0]62号《关于煤矿井下作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的批复》劳社部发〔1〕x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述文件明确规定了提前退休的具体工种,对此参照,申诉人冯根本未从事特殊工种(井下高温)工作一天。被申诉人至今没有提供特殊工种目录,根本无法比对,原审法院主观认定申诉人从事过特殊工种显然缺乏依据。

四、审批行为适用法律不当。

被申诉人适用《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错误。申诉人是干部,不是工人。其次,该文件第二条规定“从事井下、高温工作,工龄连续十年”55岁应当退休,但申诉人没有从事井下高温工作,更没有连续从事十年。

五、xx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行为存在明显错误。

(一)法院没有认定被申诉人程序违法显然错误。

(二)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法院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不当。首先,适用对象错误,申诉人是干部,不是工人。其次,适用该办法第一条“从事井下……,连续工龄满十年”,该条含义明确即连续从事井下工作十年,原审法院认定申诉人从井下工作累计满10年零11个月,明显认定与适用不符合。

首先,该附件不属于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机关是xx省各行政部门,发布机关是革命委员会,既不是省级政府,也不是省级人大,不属于法律和行政规章。

其次,该文件有个出台背景文件即中共省委组织部等七个原发文单位《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报告》,该报告阐明了细化文件的用意,该报告第一条中“……对年迈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老干部、老工人,进行妥善安置……”,显然该文件仅适用于那么不能正常工作的老干部、老工人,申诉人身体健康,仍能正常工作,不适用该文件。该文件第二条有“在办理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时,要经本人申请”,是否退休应当由本人决定,而不是强制退休。该文件第二条还规定申请退休时,应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文件。办理退休时是否属于“年迈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不能依据口头,应当有医学依据。但被申诉人根本没有要求申诉人提供该资料。附件一的第一条第二条是干部退休办法。附件二适用对象是工人,而申诉人是干部,显然不适用。

再次,被申诉人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没有依据该文件,甚至在一审中也没有适用,显然就是被申诉人本身也认识到适用《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不当,以自己的实际行为变更法律适用,被申诉人显然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非常清楚“从事井下……续工龄十年”应当55岁退休,但是作为下级的具体适用文件,却无故放宽标准“从事井下、高温累计满九年”可以55岁退休,其一该条违背了行政法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第四,我们应当注意,符合此情形的,工人可以而非必须55岁退休。二审法院却同时适用两个文件,显然是错误的。

(三)二审法院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不开庭审理,程序违法。

在二审中对于申诉人是否属于基层干部身份、是否属于与工人工作条件相同的井下、高温特殊工种以及从事工作的时间、行政行为法律依据是否错误等均是各方争议的焦点。二审法院却不开庭审理,显然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四)法院明显偏袒被申诉人,明明发现了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却百般为其寻找理由和借口,法院不再是裁判员,而是和政府企业一道混淆视听,愚弄百姓。

法院偏袒被申诉人行为明显。尤其一审法院,直接将被申诉人答辩理由作为裁判依据,甚至连明显错误的法规名称也照搬照抄,其偏袒行为暴露无遗。二审法院不辞劳苦,直接将被申诉人未作为依据的文件直接引用为被申诉人辩解,行政机关在作出行为行为时根本没有引用的文件,如何能够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依据?难道作出行政行为时不需说明法律依据,而在诉讼中由法院补充即可吗?其实一二审法院均以实际行动说明被申诉人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2之规定,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且适用法律不当。为此,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提出申诉,请求上级人民法院纠正原错误判决,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申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

x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申诉人申诉意见一份。

行政申诉状成功(优秀24篇)篇二十一

申诉人:杨,女,汉族,生于-2-4,原住xx市xx区中山三路号x,现暂住,身份证号码:,电话:

申诉事项:不服xx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渝五中法行申字第31号通知书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的决定,此决定完全是混淆是非、颠倒转黑白,对历史事实装聋作哑,漠视法律,睁着眼睛说瞎话,违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准则,是严重违法的枉法侵权判决。

事实及理由:

一、xx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此案中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规定认可了被申诉人的如下证据,也损害侵犯了申诉人及另两位家人(父亲杨富元和妹妹杨琳,原户口当事人也即权力人)的合法权益。三被申诉人存在故意侵吞申诉人合法房屋财产的侵权违法事实,具体侵权违法情况是:

1、-1-14,申诉人杨外公陈获得了xx市人民政府地政局颁发的编号为地总登字第0670号《房屋产权证明书》,其上载明:陈合法拥有位于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的一栋两层房屋。底层面积为3·8平方丈,折合约43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同为3·8平方丈,即43平方米。

杨母亲陈是陈子女,即使婚嫁后仍和父母住在一起。陈于x年因风湿病去世。申诉人杨是陈长女,在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号出生,也在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号长大。

2、不知什么原因,也不知什么时候,申诉人杨外公陈位于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的这栋两层房屋忽然变成了被申诉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的房屋。申诉人杨也变成了位于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的这栋他外公的两层房屋的承租人。

3、-5-19,由于人口增多,申诉人杨向被申诉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租住了位于中山三路38-3号2-2的房屋,使用面积为23·20平方米。

4、-12月,上述平静生活被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依据x年的xx市人民政府渝府地()1048号批复所进行的所谓土地整治储备活动所打破。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没有和申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也没有谈及归还申诉人外公位于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的这栋两层房屋的产权事宜。相反,却一味借助行政强制力压迫、逼迫、强迫申诉人。

5、申诉人杨xx区中山三路38号附3-202号的拆迁房的户口页上何地迁入一栏载明是“久居”,在载明此地址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申诉人的母亲、申诉人、及妹妹的何处迁来一栏也载明“世居”,父亲是从四川西昌铁路机务段迁来。在申诉人出生时登记的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上,出现了几个年代的不同变更地址,申诉人的那一栏住址正好载明“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号”,在由何处迁来一栏,申诉人及申诉人的母亲和妹妹都是载明“世居”,可见这变更后的几个地址发生了变化,却是属于同一房屋性质的住址。

申诉人提交了世居的最早住址的这栋房屋的产权证,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号,同是世居房,申诉人的房屋产权不见了,在裁决书中,对原产权一事视而不见,对享有这间房屋同等权力的另两位户口中的当事人申诉人的父亲和妹妹更是装聋作哑、只字未提。对三位户口中的当事人合法房屋产权存在故意侵权事实。

6、-3-17,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采取向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提交《裁决申请书》的办法,将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拖进了对申诉人施加行政强制力以压迫、逼迫、强迫申诉人放弃权利的队伍。

7、-5-19,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在发出受理通知书40天后,作出了府拆()178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6-4,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又进一步作出了中区府拆执()67号《xx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对xx区中山三路38-3号2-2号房屋实施强制拆迁决定》。在被申诉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没有依据民事法规归还申诉人杨外公陈位于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的这栋两层房屋的情形下,在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没有依据《物权法》完成征收、没有和原土地合法使用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没有依法依据政策规定办理拆迁相关手续的情形下,将申诉人的房屋实行了强拆,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居然容忍被申诉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不归还老百姓的房产,又进而容忍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对申诉人的权益实行强取豪夺,实在令人发指。所以申诉。

二、支持申诉人认为三被申诉人存在故意侵吞申诉人合法房屋财产的侵权违法事实的观点的理由是:

1、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府拆()178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及裁决过程中有诸多违背法规的事实存在。

在裁决书中:

a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故意对被申诉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不归还申诉人杨外公陈位于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的这栋两层房屋视而不见,只字不提。

b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居然不执行xx市人民政府()37号文中关于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现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等值货币或实物补偿安置的规定。

c裁决内容虚假,无法操作。如:“安置房保留15天”,充分表明是玩欺蒙手法。实际是容忍并容许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不承担义务,从而引发和制造社会不稳定。

而在裁决书中第二页写道:申请人(即第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依法向xx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了拆迁价格评估技术鉴定。

被拆迁人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自己给自己鉴定审批、鉴定、裁决了,才会对承租人一家人合法的房屋产权巧取豪夺一事欺上瞒下、一手遮天,更是违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宗旨,滥用公权、烂下裁决了。

xx区政府也可以允许裁决的被申请人自己对自己裁决,对世居原地址的产权一事只字未提,更未对确认申诉人世居住址上的产权证、xx市人民政府地政局颁发的编号为地总登字第0670号《房屋产权证明书》一事只字未提。

e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不愿作深入细致的工作,未能查明事情真相及真实原因,不能让人信服。

f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不愿采信申诉人在《裁决申请答辩书》中的合理陈述,违背建设部-12-30建住房()252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三款“充分听取”“复核”“采纳~合理要求”的规定。偏听偏信,有失政府诚信。

g被申诉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从来就没有和申诉人协商过解除租赁关系;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也仅仅对申诉人只进行等价值换房一种安置。

在《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条中明确规定: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在此情形下,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该裁决已经明显违背《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逐一表述:

1)拆除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首先应裁决被拆迁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应与申诉人即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对承租人即申诉人进行安置,是由拆迁代办人的拆迁委托方德威公司对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给予补偿。由此表明,作为第三人也即被拆迁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也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早已取得了房屋产权的补偿款。

2)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按这一程序载明,不能对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拆迁代办方德威公司已与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已经实施了房屋产权调换。

3)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优先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在法律人,申诉人仍然优先是房屋的承租使用人,所以任何第二人无权取得申诉人的优先权力,所以,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应当与承租人即申诉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在法律程序中,能与承租人发生关系的就是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所以《裁决书》完全枉法。

在裁决过程中,

c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3-17递交《裁决申请书》,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却在-4-9发出受理通知书。因此,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的受理也超过“5个工作日”的规定。

d在x年4月14日调解记录中,也因明显违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中关于调解的权力行使及过程要求的明文规定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本案的被申诉人没有理由违背上位法规的规定,而原审也没理由对被申诉人的这些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证据作出合法性的采信。

在调解记录中,

第二页枉说申诉人提的要求没有法律政策支持,也是强词夺理,有意欺瞒愚弄被拆迁居民。

在拆许字()第28号中,

2、为什么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府拆()178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及裁决过程中有如此多的违背法规的事实存在?关于这一点,只须查一查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3-17的《裁决申请书》列举一二便可明白。

d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明显违背xx市人民政府()37号文中关于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现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等值货币或实物补偿安置的规定。

凡此种种,无一不透射出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委托的拆迁代办方德威公司(以下简称拆迁代办方)对申诉人的欺负、欺凌、欺骗,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实在难以撇清侵吞申诉人合法房屋财产的侵权违法故意。

3、被申诉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侵吞申诉人合法房屋财产的事实尤其清晰: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申诉人杨外公陈合法拥有的位于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的这栋两层房屋得到归还,更谈不上征收、补偿了。

4、更加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在x年6年4日下达的中区府拆执[]67号强制决定书以及由被拆迁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给两路口房管所及申诉人下达的强拆通知书,被拆迁人不但自己裁决自己,还可以自己下命令强拆自己的房子。

所有的违法事实,申诉人认为,其根源在于:三个被申诉人有故意侵吞申诉人杨外公陈合法拥有的位于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的这栋两层房屋的43平方米的土地征收款及土地红利;此外还有43平方米的房屋赔偿及补偿。此外还有对处于弱势群体的申诉人的欺骗、欺蒙、欺瞒、压迫、逼迫、强迫。

二、申诉人恳请依法查处相关责任人并按情节追究刑事责任。

1、三被申诉人对申诉人进行的房屋裁决过程中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有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已是滥用职权;且同时还存在着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已凸现其玩忽职守的特点。而从标的金额而言,根据申诉人下述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早已超出。

2、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诉法官对该案颁证依据的认定已严重违背法释()20号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的其他重大明显违法情形的规定认可了被申诉人的如下证据,已有枉法之嫌疑:

a存在其他重大明显违法情形的被申诉人的证据是:调解情况说明,并没有实际调解;房拆()896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及送达回证,并没有危旧房证明材料,也没有送达材料,也没有土地收购合同。

b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若干明文规定,为被申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开脱。

c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五十四条规定,没有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备认定案件事实”。

d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进行了合法性的认定;对存在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的证据进行了合法性的认定。

e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五十七条规定,将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证据材料作为定案依据。

f以危旧房名义进行的土地整治储备,可是却没有土地收购合同,没有危旧房证明材料。申诉及二审法官故意模糊这一点,不尊重人民权利,不敢监督,不善监督,已难辞其咎。企望用驳回诉讼请求的办法来回避和推卸矛盾。

因已有上述分析,故不再赘述。

3、没有依照《xx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三款的规定和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故不能侵犯申诉人的国有土地合法使用权,更不能强拆申诉人的房屋。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明明知道这一违法事实,却讳莫如深,绝口不提。

4、本案第三人不是适格的拆迁人。二审故意语焉不详,不置一词,是在故意糊弄过关。

5、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还故意淡化被申诉人对申诉人的家人的伤害的侵权事实。

在第三人即被拆迁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同时也是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由拆迁代办方德威公司代位行使的拆迁工作存在诸多违法侵权事实:

1)早在被申诉人组织三方调解之前的x年的3月份,拆迁代办方就恶意堵塞申诉人的厕所,使下水道的屎尿流往楼下,囤积了三个月的污水屎尿,使6月份的大热天恶臭熏人,蚊蝇满天,已严重危害到被拆迁居民的身心健康。(申诉人附交当年堵塞厕所后的现场以及邻居作证)。

2)乱拆乱卸,到处是断电线,人为制造安全隐患,因为x年6月21日,拆迁场地死了一个农妇,公安局作了现场勘察有备案记录,居民无时不感到恐惧。

发现自来水无故停了,打电话叫另一家的人给自来水公司查询,自来水公司的人马上派了人来检查,又是拆迁办在无故告之情况下停了水。

4)x年6月22日无故停气,还嫁祸于天然气公司,天然气公司第二天打电话告之证实从未停过申诉人们的气。

5)在拆迁的几个月,申诉人在恐谎之渡日:

x年6月18日拆迁方唯一一次安排申诉人去看房子的这一个多小时中,在有拆迁施工人员在场的拆迁场地,申诉人家的门锁被撬,无一财产损失,家被抄,拆迁方承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却一直置之不理。刑警队取过证,110市公安局已备过案。

x年6月23日,拆迁方给别人散布谣言,说申诉人已办完手续了。第二天又托人来对申诉人谎说另一家已快办了,就剩申诉人一家要强拆了。不断恐吓申诉人家人来与申诉人谈条件。x年6月24日,拆迁方在街头谈论,说(申诉人)楼上一个女的住的那户,非常厉害,警视要把矛头对向申诉人。

x年6月24日,行走的过道常飞落砖头之类的东西,在这共有五个单元底下曾是两层楼超市的楼房里,楼上还住有三家人,住房周围几乎每天都有人在施工,到处是悬挂着的断的电缆电线,不知这天在房顶又在拆什么东西,加之前几天农妇的死亡,更增添了死亡恐怖的气氛。

x年6月24日,在申诉人的这一幢大楼里还有三家未搬迁安置,到处贴了严禁闲人入内的告牌,这两天就常见到可疑不明人物在申诉人的这幢楼里串,当晚六点钟,见一个1米8左右的身穿一身白衣服的男子,从楼上走下来,既不象拆房队的。对剩下的两户人家带来莫名恐慌,当时除了妇女,还有老人学生,申诉人只有想方设法请求外缘关注,怕黑整黑拆,以保证人身安全。

7.捏造事实经过,变本加厉,故意向法院提供假的记录依据,表现如下:

1)在x年8月10日向在诉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中,编造x年12月27日记录,编造申诉人的话,说申诉人对他们说了:申诉人已离婚父母已离婚,申诉人父亲随时要回来住。申诉人是未婚,亲生母亲是病逝,也未曾说过申诉人父亲随时要回来住的话,只说过正因为面积小,申诉人的两姐妹不能正常居住生活、也不能照顾到父亲、房子属于共有财产、父亲妹妹都有权回来住的话,不能不顾他们应有的合法权力,在多次向许多部门反映的材料中都可证实这点。

2)编造申诉人的妹和姨在x年2月12日到拆迁办说的话,说她们讲申诉人父亲有精神病遗传。申诉人父亲是一位当过铁道兵、开过多年火车、后从事工会后勤工作的共产党员,从未患有精神病遗传,这是代表方故意激怒申诉人,恶意诽谤,向法院捏造假证据。说申诉人的父亲从不管申诉人两姐妹也是瞎编,申诉人的父亲从来就关心子女,三天两头过来看望,x年6月18日申诉人的家被抄、门锁被撬掉时,也是由申诉人的父亲来修的锁。一直以来只有让老人担心,又何来父亲不管之说!

1977年时申诉人家响应旧城改造,拆掉了申斥人外公三层楼(52年是二层,由于人口增加,在77年已加盖了一层)的私房原拆原建搬至中山三路38号,当时人多房小条件差,申诉人姐妹俩长期睡过路屋,1988年引起申诉人十七八岁得了青春期精神障碍,故意与父母作对,自行辞职原来合同工作。这几十年来,申诉人一直自食其力,以自己劳动为生活来源,即使下岗也努力工作,从未吃过低保,遵纪守法,扶老携幼,乐于助人,而拆迁代办方德威公司却大作文章,居心叵测说申诉人们有精神病遗传,公然叫申诉人的家人去给申诉人开精神病证明,妄图剥夺限制申诉人的民事权力,这已经不是人心,何其歹毒!

3)编造x年3月4日申诉人到拆迁办的事实,更加暴露拆迁拆迁代办方的奸商面目。

4)编写x年4月14日的调解记录,第一页写道是由申诉人一人参加不属实,申诉人当时是委托了一位朋友随同参加,并代表发了言。第二页,提到按等价交换原则结清差价,说申诉人提的要求没有法律政策支持,这正是所谓的拆迁人也即拆迁代办方有意抹杀xx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主城区危旧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府发[]37号文件最好铁证。

而在《xx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渝国土管发[]76号第三条明文规定:被拆迁人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而事实却是为了互怕得罪,相互包庇,互打掩护,进行了违法行政裁决,以及带来了后面的连带违法。

9.x年11月底,经过xx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强拆二审行政诉讼中组织调解,被拆迁人未到场,申诉人经法院调解,要求拆迁代办方提供周转房,在几个月的商谈过程中,直到x年5月,拆迁代办方仍是拖延态度,假借过渡房名义再次玩耍申诉人,自x年6月29日至x年6月强拆近三年,也无意解决的过渡房,最后干脆答复周转过渡房要向危改第七分指挥部申报、不知何时批准。

三年不安排过渡房和过渡资金和补偿金,已违背编号9的法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拆迁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也没有第四十四条因拆人的责任使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的过渡期延长,从逾期之日起,拆迁人应当按原标准的百分之一百加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或经济损失补助费,强拆三年了,申诉人也没有看到什么过渡期限的协议,更没有看到临时安置补助费或经济损失补助费。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及申诉法官置人民群众利益于不顾、对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一味迁就,本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故此申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院不是愚弄民众、弱肉强食的地方,也不是形同虚设,更不是欺压弱势公民的帮凶,请xx市最高人民法院秉持司法的职权,维护发扬司法和廉政的尊严,以告青天白日,以感天地良心。

三、请敦促相关责任人依物权法规定,合法、合情、合理地对申诉人予以拆迁安置。

请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给予赔偿。”第四十二条(政府)“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的规定,请敦促相关责任人依其规定,合法、合情、合理对申诉人一家人予以拆迁安置。

申诉人认为,申诉人以下的要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既合法、又合情、也合理,应得到支持与满足:

1、申诉人杨外公陈合法拥有的位于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的这栋两层房屋应当及时予以归还并依法征收。

2、征收办法应依据《xx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第11条3款进行。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应当和申诉人杨外公陈合法代表签订这4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并依据合同约定实行合法征收并支付土地征收款及土地红利。

3、对申诉人杨外公陈合法拥有的位于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的这栋两层房屋应当依据自愿交易原则予以赔偿及补偿后予以征收。

4、根据公有房屋产权改革的规定,被申诉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应当和申诉人完善申诉人杨向该被申诉人租住的位于中山三路38-3号2-2的房屋的产权改革。

5、完成上述产权改革后,同理,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应当和申诉人签订这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以实行合法征收并支付土地征收款及土地红利。同理,依据自愿交易原则予以赔偿及补偿。

6、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应当对申诉人执行xx市人民政府()37号文中关于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现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等值货币或实物补偿安置的规定。因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已经查明,申诉人进入裁决的房屋,其使用面积只有23·20平方米,其中还包括公共厨房及共用厕所。申诉人的实际情况符合xx市人民政府()37号文的这条规定,可以享受政府所承担的应给予申诉人的社会福利。

7、在构建社会和谐、共同富裕及维护人民尊严的前提下,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应当更多的调整执政思路。具体建言如后:

b政府不应当容许并默认公共权力机关同时也不能从土地征收中拿不该拿的钱;。

c政府应当承担对贫困户的住房需求的社会福利义务;上善若水,水流处下滋养万物。

d对国有土地的征收主体只能是政府;。

e政府应当支持用商业平等、公平及合同方式来解决征收及补偿,支持公民保护自己的合法私有财产的行为。从合法透明的土地收益中并提升自己的执政水平。欺瞒与强制只能代表腐败与无能,多发扬老前辈的精神,透明执政、民主执政,得民心者得天下,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

8、对已对申诉人造成的种种损失,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办理。真正做到将心比心,换位思考,以人为本,以释怨,以前行。

而本案,只须看一看它的颁证文件是否一致,只须看一看它的颁证程序是否中规中矩就可明白,申诉人的话是真实的,是实事求是的,是负责任的。在执着学习法制并走进司法程序的申诉人,不仅维护的是自己的生存权及尊严,同时也是为了履行作为一个合法公民的义务,这就是申诉人在艰难中前行的信仰。

此致

xx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杨。

x年6月14日。

行政申诉状成功(优秀24篇)篇二十二

申诉人(一审,二审原告):罗东,男,x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居委,原平远县中医院职工。

一审,二审被告: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教育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欧真志,该厅厅长。

申诉人因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xx)越法行初字第99号行政裁定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穗中法行终字第412号行政裁定,特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直接受理申诉人罗东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违法作出复函一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违法作出复函一案。从x年8月至今,申诉人一直写信向原省劳动局局长孔令渊局长,甘兆炯局长;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方潮贵厅长,刘友君厅长申诉,并且多次上访,均无结果,不得已于20xx年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越秀区人民法院在已经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费,至今尚未退还)的情况下,又以此案不属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上诉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六款”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致使申诉人有冤无处伸,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申诉人认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省劳动局的涉案复函,属于上级机关针对下级机关作出的工作指导意见,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这种说法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开宗明义,在第1条中就指出了颁布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该条该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这样做,也才能体现行政诉讼法的目的。

具体理由如下:

一、粤劳仲字[1]03号复函,是原广东省劳动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的公文处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行)发【】19号第一条受案范围:“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中行驶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1、复函针对的是特定的公民。

从复函标题来看,《关于罗东同志被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指名道姓,有特定的具体对象。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九条第12款“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很明显,这份发函是属于行政乱作为。

2、复函有特定的具体事项。

从复函正文来看,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处就申诉人的用工身份下了结论:“县中医院1986年12月18日招收罗东为合同制工人是正确的”,“县中医院决定解除罗东同志的劳动合同,也是符合规定的”,当时复函经办人欧阳光华也在文件中签名:“根据平远县劳动局提供的材料,罗东属于合同制工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2条:“.关于“函”的效力。“函”作为主要文种之一,与其他主要文种,同样具有由制发机关权限决定的法定效力。”

可见,该复函对申诉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的法律事实作了肯定与认可,并进行了宣告的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政确认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

3、复函是单方面行为。

从复函结尾来看,在抄送梅州市劳动局、平远县劳动局的同时,也抄送给罗东同志。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可见,当时经办人欧阳光华没有依法行政。

以上几个方面足以证明,这份复函是针对申诉人而发出的单方面行为,已经完全形成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一审二审法院《行政裁定书》中的“经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的答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一审,二审法院片面地听取被告没有任何根据和证明的说法来作为裁决的依据,是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实、证据不清楚,就应予调查核实,决不能轻信被告一方的自述。

二、粤劳仲字(93)03号复函对申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严重的危害。

1990年劳动纠纷发生后,申诉人多次向平远县劳动局局长反映,无果;多次向梅州市劳动局局长反映,亦无果;最后被迫向当时广东省劳动局孔令渊局长反映,还是无果。

劳动部门那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的机关衙门作风,政府工作人员那种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官僚主义心态,把一件本不复杂的,本应该在基层解决的劳动纠纷,人为扩大化,至今仍然没有解决。

被告一审答辩时辩称“由于原告已于x年7月向平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案已经进入仲裁程序,平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享有该案仲裁权的主体,应依法作出仲裁裁决”。

既然如此,明眼人都可以看出,平远县劳动局当年为什么自己一直不仲裁,却在20xx年越级向上写请示报告?此时广东省劳动局经办人欧阳光华也不分青红皂白,跨级向下作出答复?答案令人匪夷所思,其中的猫腻不得而知。

总之,粤劳仲字[]03号复函,无论从内容、形式来看,都是明显违反《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

“笔下是人命关天,纸上是财产万千”,书写正确的公文,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行文,这是作为机关工作人员最基本的素质和修养。

粤劳仲字()03号复函结尾,冕冠堂皇“请当地劳动、卫生部门关心他,协助其早日就业”,看似很有人情味,实质在事实上却恰恰相反,多年来,对原告产生极其严重的影响,使原告到处受到冷落白眼,每次到当地劳动、卫生部门寻求解决问题,都会受到责问:你的问题省上仲裁了!一句话甩过来:你的问题省里仲裁了!自己出广州找省劳动厅去!三任平远县中医院长;四任平远县卫生局长都冷嘲热讽,置之不理。

平远县有关部门领导声称:你一个残疾人,还想与政府叫劲?你用自己的钱,我用公家的钱,看你还能坚持多久?我一句话,你罗东就得跑上一年半载。

三,粤劳仲字(93)03号复函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而是一种行政裁决,具有强制力,应该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

二审法院法官口头多次表述该复函是“行政内部系统运作问题,是内部行政行为,法院无权审查”,众所周知,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系统内部的行政机构和公务员所实施的行政行为。

很明显,我不是劳动系统内部的人员。粤劳仲字(93)03号复函是原广东省劳动局主持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事务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活动,是一种行政裁决,具有强制力,它应该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

四,粤劳仲字(93)03号复函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的目的,行政行为没有合理的动机,行政行为没有考虑特定对象的感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行)发【1991】19号第四条第30款“被告在第一审庭审结束前,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依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和第54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既然被告把自己的复函说得一无是处,那么请自行撤销吧。

五、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原告存在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涉及民众的权利,法院不应偷懒。

自从被告x年8月作出复函后,在这17年的时间里,原告一直用写信、电话电报信访、个人上访等正常渠道,通过合法途径向被告申诉,经历了四任厅长,被告一直没做任何表示,置之不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公民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可以申请延长期限”,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因此,原告愤而拿起法律武器,通过人民法院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有法律依据的。

六、一审,二审法院迫于行政压力,办案程序不规范,漠视群众的利益,《行政裁定书》经审理查明的那段话,通篇照抄、甚至照搬被告的粤劳仲[]03号复函内容。

一审,二审法院不做深入的调查研究,甚至连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明(如书证,举证申请书)也未详细去看,也未详细调查核实,就以粤劳仲字[]03号复函为依据进行裁定,是一种极端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

一审法院20xx年1月23日受理后,至4月22日发出《行政裁定书》,对举证申请书看都不看,置之不理,没有设身处地的为弱势群体说话,而是迫于行政机关的严重干扰,草率了解,是不公正的。

被告一直在狡辩“粤劳仲[20xx]03号复函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对原告没有产生严重的影响”,这些情况,为什么原审法院不去核实呢?《裁定书》中不但不追究违法者的责任,而且直接的接受被告的狡辩,这是一个非常荒唐的《行政裁定书》。

原告认为,一审,二审法院不以事实、证据为依据,而轻信被告的口述草率地作出裁决,是违反法律、法规的。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依法追究被告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纠正其错误,特依《行政诉讼法》第6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粤高法发[20xx]22号)之规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贵院能依法撤销原裁定,直接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不断申诉生死冤屈的劳动者:罗。

行政申诉状成功(优秀24篇)篇二十三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附: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份。

1.写清楚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2.案由。写明申诉人对哪个法院的什么裁判提出申诉。

3.请求事项。写明请求法院再审,撤销或变更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4.申诉事实和理由。写明客观事实,列示证据,指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所根据的事实是虚假的;或者指出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法院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指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是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下作出的。最后依据上述理由,得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是错误的结论,使申请再审理由无懈可击。

5.写清呈递法院名称,申诉人签字盖章、注明年、月、日。

6.附项。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附后;写明有关证据的名称和件数。

行政申诉状成功(优秀24篇)篇二十四

申诉人:罗××,男,××岁,汉族,××县人,医务工作者,住××县××街××号。

申诉人:陈××,女,××岁,汉族,××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系罗××之妻。申诉人因不服××县人民法院(××)绵法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特依法向你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诉人诉××县人民政府之不应经租房屋而经租产权纠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起落实解决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案件。所争执之房屋现为××县××街××号(与申诉人现住房为一个房号)。该房系申诉人罗××之父罗云藻于19××年购得旧房后改建而成,面积281.76平方米。罗云藻在该房建成后因劳累过度吐血死亡。19××年,申诉人罗××之母王素容因后夫赵俊臣的成份问题与后夫一起被迫迁往农村居住。其时,申诉人罗××尚且年幼,在城里投靠亲友读书,房屋锁闭。此后,城关镇(现云溪镇)政府部门,未征得房主同意,擅自开门,先后安排东街伙食团和甜食店等单位使用,直至19××年,城关镇和县房管部门将东街17号纳入私房社会主义改造。19××年经县领导处理,该房全部退还房主,但在19××年申诉人一家又被强行赶出。申诉人全家7口无处栖身,不断申诉,要求退还私房。19××年××县人民政府以(××)××号文件决定发还其中72.9平方米作为补留住房。申诉人认为,东街17号确系申诉人一家的自住房,在私房改造前确无私人之间的租佃关系,此情况有本案一、二审代理律师的调查材料和知情的东街干部群众证明,县政府认将其纳入私改,实行经租,最后没收改房,违反了国家关于经租房屋的有关政策,也不符合××省基本建设委员会川建委发(××)城××号文件的规定,属于不符合私改条件而私改,应予纠正。故申诉人一直向县政府有关部门申诉,但均无结果,不得已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县人民法院在已经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费,至今尚未退还)的情况下,又以此案不属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上诉后,你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的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为由,裁定驳回上诉,致使申诉人有冤无处伸,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申诉人认为,你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护原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19××年×月×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开宗明义,在第1条中就指出了颁布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法制工作委员副主任王汉斌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中也指出:“根据宪法和党的十三大精神,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发,适当扩大人民法院现行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私房改造问题是个历史遗留问题,行政诉讼法当然不可能单独列出,所以该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才单列了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该条该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这样做,也才能体现行政诉讼法的目的。

你院在(××)绵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中作为驳回上诉的理由提到的“最高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想来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年×月×日发布的法(研)发(××)××号文件《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中指出了“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一一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申诉人认为,依据这一规定来确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也是错误的。第一,该《通知》只是提出了私房问题的一些处理方法并不是对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第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只是一个政府部门,既无立法权,又无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会同该部下发的文件并不具有司法解释更不具有立法效力;第三,该《通知》发布于19××年×月×日,《行政诉讼法》。生效于19××年×月×日再者,本案是由县人民政府直接作出行政决定的,人民法院拒绝受理,如何能实现和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由于申诉人的私房被错误私改,申诉人一家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全家7口只有一人有户口,子女入学、就业都无着落,全家仅靠申诉人摆地摊维持生计。为此,恳请贵院能依法撤销原裁定,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月×日。

附:

一、《行政起诉状》副本两份;。

二、××县人民法院盐法行诉字第××号裁定书一份;。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绵法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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