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ip协议详解(模板17篇)

时间:2023-10-30 作者:字海精选ip协议详解(模板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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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ip协议详解(模板17篇)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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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转自:

精选ip协议详解(模板17篇)篇二

经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原议定书于1987年9月16日订于蒙特利尔。经1990年6月27日至29日在伦敦召开的缔约国第二次会议调整和修正,并经1991年6月19日至21日在内罗毕召开的缔约国第三次会议进一步修正。

本经修正的议定书于1992年8月20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1年6月13日交存加入书。本修正的议定书于1992年8月20日对我生效。

本议定书各缔约国,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缔约国,铭记着它们根据该公约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其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臭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认识到全世界某些物质的排放会大大消耗和以其他方式改变臭氧层。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带来不利影响。念及这些物质的排放对气候的可能影响。意识到为保护臭氧层不致耗损所采取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学知识,并顾及到技术和经济考虑,决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考虑到技术和经济方面,并铭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彻底清除此种排放,认识到必需作出特别安排,满足发展中国家[对这些物质]的需要,包括提供额外的资金和取得有关技术,考虑到所需资金款额可以预期,且此项资金将大大提高世界处理科学断定的臭氯消耗及其有害影响问题的能力。注意到国家和区域两级上已经采取的控制某些氟氯化碳排放的预防措施,考虑到必须在控制和削减消耗臭氧层的物质排放的[科学和技术的研究和发展]替代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转让方面促进国际合作,特别要铭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定 义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

1."公约”是指1985年3月22日通过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2."缔约国”除非案文中另有说明,是指本议定书的缔约国。

3.“秘书处”是指公约秘书处。

4."控制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a或附件b所载单独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内的物质;除非特别在有关附件中指明,[它]应包括任何这类物质的异构体.但不包括制成品内所含任何[此种]控制物质或混合物,而包括运输或储或储存该物质的容器中的此种物质或混合物.

5."生产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减去待由各缔约国核准的技术所销毁的数量再减去宪全用作其他化学品制造原料的数量之后所得的数量。再循环和再使用的数量不算作“生产撇”。6.“消费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加上进口量减去出口量之后所得的数量。

7.生产、进口、出口及消费的“计箕数量”是指依照第3条确定的数量。

8."工业合理化”是指为了达成经济效益或应付由于工厂关闭而预期的供应短缺而由一个缔约国将其生产的计算数量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缔约国。

9."过渡性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c所载单独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内的物质;除非可能在附件c内特别指明,应包括任何这类物质的异构体,但不包括制成品内所含任何过渡性物质或混台物,而包括运输或储存该物质的容器中的此种物质或混合物。

第二条 控制措施

1.(按照1990年伦敦缔约国第二次会议做出的调整订入第二a条中)。

2.由第二b条取代。

3和4,由第一a条取代。

5.任何缔约国在任何一个或几个控制期间内.可转移给另一缔约国第二a至二e条款所规定的生产计算数撒的任何数撇,只要有关缔约国所生产的任何一粪控制物质计算总颧并不超过遂些条款为该羹物质规定的限额此种生产的转移应由每一个有关绵约国通报秘书处,说酮转移的条件及适用的期间。

6.一个不是在第五条之下行事的缔约国,如果拥有在1987年9月16日以前已在建筑或己订约建筑的、亦是国家立法于1987年1月1日以前规定的、生产附件a或附件b所列控制物质的设施,可将此种设施的生产量加于其1986年此种物质的数量,以便决定其1986年的生产的计箕数量,唯一条件是此种设施必须于1990年12月31日以前建筑完成,其生产量亦不使该缔约国控制物质的每年平均每人消费董超过0.5公斤。

7.根据第5款的任何生产转移或根据第6款的任何生产增加应通知秘书处,通知时间不得迟过转移或增产日期。

8.(a)作为公约第1(6)条内规定的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成员国的任何缔约国,可以协议联合履行本条及第二a至二e条内规定的关于消费的义务。不过它们联合总共消费的计算数量不得超过本条及第二a至二e条规定的数量。

(b)参与任何此种协议的缔约国应于协议内规定的减少消费量日期以前向秘书处报告协议内容。

(c)此种协议必须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及有关

组织的所有成员国都是本议定书的缔约国且已通知秘书处它们的执行办法的情形之下方能生效。

9.(a)根据依照第6条作出的评估,缔约国可以决定是否:

(b)关于此种调整的提议。应由秘书处至少于拟议通过此种提议的缔约国会议的6个月以前通知各缔约国。

(d)此种决定应对所有缔约国具有拘束力,并应立即由存放机构通知各缔约国。除非决定中另有规定,此种决定应于存放机构发出通知6个月后生效。

[(b)任何此种决定,如经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以2/3多数票接受,应即生效。]

11.虽有本条及第二a至二b条的各项规定,各缔约国得采取比本条及第二a至二e条所规定的更为严厉的措施。

对调整的介绍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第二次会议,根据依照议定书第六条所作的评估,决定通过对议定书附件a所列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和消费量采取调整和削减如下。但有下述谅解:

b. 议定书整个文本内提到“第二条第1至4款”应解释为提到第二a和第二b条;

c. 第二条第5款内提到“第1、3和4款”应解释为提到第二a条。

第二a条 氟氯化碳

1.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本议定书生效后第7个月第1天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在这个期间结束时,生产一种或数种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这些物质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过这种数量可容许超过1986年数量至多10%。容许此种增加,只是为了满足按照第五条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及为了缔约国之间工业合理化的目的。

2.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1年7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所列控制物质的生产和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这些物质生产和消费的计算数量的150%;自1993年1月1日起,这些控制物质的12个月控制期闻应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5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50%。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50%。但为满足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0%。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5%。但为满足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0%。

5.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2000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5%。

6.缔约国将于1992年审查情况以期加速削减进度。

第二b条 哈龙

1.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2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二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但为满足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箕数量的10%。

2.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5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二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50%。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50%。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0%。本款应予实施,但缔约国决定允许满足无适当替代品的必要用途所需的生产量或消费量除外。

3.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2000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二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控制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5%。本款应予实施,但缔约国决定允许满足无适当替代品的必要用途所需的生产量或消费量除外。

4.缔约国应至迟于1993年1月1日为本条第2和3款的目的,通过一项决定,指明必要用途,如果有这种用途。此项决定应由缔约国后来的会议审查。

第二c条 其他全卤化氟氯化碳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序 言

本议定书各缔约方,

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缔约方,

念及 这些物质的排放对气候的可能影响,

承认 必须为发展中国家对这些物质的需要而作出特别规定。

注意到 国家和区域两级上已经采取的控制某些氟氯化碳排放的预防措施 ,

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1条: 定义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

1. “公约”是指1985年3月22日通过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2. “缔约方”,除非案文中另有说明,是指本议定书的缔约方。

3. “秘书处”是指公约秘书处。

物之中。但它不包括存在于一个用来运输或贮存清单内所列物质的容器以外的一项 制成品之内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

5. “生产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减去用各缔约方核准的技术所销毁的数量之后的数量。

6. “消费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加上进口量减去出口量之后所得的数量。

7. 生产、进口、出口及消费的“计算数量”是指依照第3条确定的数量。

8. “工业合理化”是指为了达成经济效益或应付由于工厂关闭预期出现的供应短缺 而由一个缔约方将其生产的计算数量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缔约方。

第2条: 控制措施

1.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本议定书生效后第七个月第一天起的12个月内,及其后12个月内, 其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在这个时期结束 时,生产一种或数种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 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过这种数量可容许超过1986年数量至多百分之十。容许此种 增加,只是为了满足按照第5条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及为了缔约方之间的工业合 理化的目的。

2.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本议定书生效后第三十七个月第一天起的12个月内,及其后12个 月内,其附件a第二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生产一种 或数种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生 产的计算数量,不过这种数量可容许超过1986年数量至多百分之十。容许此种增加,只是为 了满足按照第5条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及为了缔约方之间的工业合理化的目的。 执行这些措施的体制将由缔约方在第一次科学审查之后举行的第一次缔约方会议上决定。

3.每一缔约方应确保,从1993年7月1日至1994年6月30日期间,及其后12个月内, 其附件a 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八十。生产一种 或数种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从该同一日起确保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 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八十。可是,为了满足按照第5条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 基本需要,及为了缔约方之间的工业合理化的目的,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比 它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多至百分之十。

之二的缔约方以三分之二多数票另 外作出决定,则另当别论。这项决定将参照第6条所指的评估来考虑并作出。

5.任何缔约方,倘其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低于25千吨, 为了工业合理 化的目的,得将其生产中超过第1、3和4款规定限额的部分转移给任一缔约方,或从任一缔约 方接收此种生产,但这些缔约方生产总共的计算数量不得超过按照本条规定的生产限额。 此 种生产的任何转移应通知秘书处,通知时间不得迟于转移的日期。

6.一个不是在第5条行事的任何缔约方, 如果拥有在1987年9月16日以前已在建筑或已订约建 筑的、亦是国家立法于1987年1月1日以前规定的、生产附件a或附件b所列控制物质的设施, 可将此种设施的生产量加于其1986年此种物质的数量,以便决定其1986年的生产的计算数量, 唯一条件是此种设施必须于1990年12月31日以前建筑完成,其生产量亦不使该缔约方控制物 质的年人均消费量超过0.5公斤。

7.根据第5款的任何生产转移或根据第6款的任何生产增加均应通知秘书处,通知时间不得迟于转移或增产日期。

8.(a) 作为公约第1(6)条内规定的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成员国的任何缔 约方,可以协议 联合履行本条内规定的关于消费的义务, 但其总共消费的计算数量之和不得超过本条规定的 数量。

(b) 参与任何此种协议的缔约方应于协议内规定的减少消费量日期以前向秘书处报告协议内容。 (c) 此种协议必须在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及该组织的所有成员国都是本议定书的缔约方且已将其执行办法通知秘书处的情况下方能生效。

9.(a) 根据依照第6条作出的评估,缔约方可以决定是否:

(i)附件a所载的消耗臭氧潜能值应予调整,如果是的话,应如何调整;及

(d) 此种决定应对所有缔约方具有拘束力,并应立即由存放机构通知各缔约方。除非决定中另有规定,此种决定应于存放机构发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ii)应适用于此种物质的控制措施的体制、范围及时间;

(b) 任何此种决定,如经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以三分之二多数票接受,应即生效。

11. 虽有本条的各项规定, 各缔约方得采取比本条所规定的更为严厉的措施。

第3条:控制数量的计算

为第2条和第5条的目的,每一缔约方应确定附件a内每一类物质的下列计算数量:

(a) 生产量,计算方法是:

(i) 将每一种控制物质的每年生产量乘以附件a内所载该物质的消耗臭氧潜能值;

(ii) 就每一类物质,将乘积加在一起;

(b) 进口量和出口量,计算方法与(a)项叙述的方法相同;

(c) 消费量,计算方法是将其按照以上(a)和(b)两项确定的生产的计算数量加上进口的计算数量, 再减去其出口的计算数量。不过, 从1993年1月1日起,在计算出口缔约方 的消费量时,它向非缔约方的任何控制物质的出口量不应减去。

第4条:对于非缔约方贸易的控制

1.在本议定书生效后一年内,每一缔约方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 进口控制物质。

2.从1993年1月1日起, 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任何缔约方都不得向非本议定书缔 约方的任何国家出口任何控制物质。

3.在本议定书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各缔约方应依照公约第10条内规定的程序,在 一附件清单中 详细列出含有控制物质的产品。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反对的缔约方应在该附件生效 后一年内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5.每一缔约方应设法阻止向非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出口生产和使用控制物质 的技术。

6.每一缔约方不应为了向非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出口可便利于促进生产控制物质 生产的产品、设备、工厂或技术而提供新的津贴、援助、信贷、担保或保险方案。

7.第5款和第6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可改进控制物质的密封、回收、再循环或销毁、 可促进发展替代物质、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助于减少控制物质排放的产品、设备、工厂或技术。

8.虽有本条的规定, 一个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如经一次缔约方会议确 定充分遵守第2条和本条规定并已按照第7条提交所规定的数据,则可以准许从该国作以上第 1、3及4款所称的进口。

第5条: 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

第4款的履行而言可以比该几款内规定的时限延迟十年。但此种缔约方每 年消费的计算数量应不超过平均每人0.3公斤。任何此种缔约方应有权或者使用其1995至199 7年时期每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平均数,或者其每年消费的计算数量平均每人0.3公斤, 视何者较低为定,作为它遵行控制措施的基准。

2.各缔约方承担义务,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取得环境上安全替代物质和技术,并协助它们迅速利用此种替代办法。

3.各缔约方承担义务,通过双边或多边渠道便利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津贴、援助、信贷、担保或保险方案,以利使用替代技术及代用产品。

第6条:控制措施的评估和审查

从1990年起,其后至少每四年一次,各缔约方应根据可以取得的科学、环境、技术和经济资料 , 对第2条规定的控制措施进行评估。在每次评估的至少一年以前,各缔约方应召开上述有关 领域的合格专家组会议,并决定任何此种专家组的组成及任务规定。 专家组应于举行会议后 一年内,通过秘书处向各缔约方报告其结论。

第7条:数据汇报

1.每一缔约方应在成为缔约方之后的三个月内,向秘书处提供关于其附件a所列第 一种控制物质的1986年生产、进口和出口的统计数据;在没有确实数据时,则提供此种数据的最佳估 计数据。

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经1990年6月27日至29日在伦敦召开的缔约国第二次会议1992年11月23日至25日在哥本哈根召开的缔约国第四次会议调整和修正并经1995年12月5日至7日在维也纳召开的缔约国第七次会议进一步调整又经1997年9月15日至17日在蒙特利尔召开的缔约国第九次会议进一步调整和修正.

请注意《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这个版本载有缔约国在缔约国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调整》。《调整》于1998年6月4日生效。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这个版本还载有缔约国在缔约国第九次会议上通过的《修正》(“蒙特利尔修正”)。

在付印之日该《修正》还未生效。它将与1999年1月1日只对那些签署了该《修正》的缔约国生效,条件是, 是《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至少交存了20份批准、接受或核可该《修正》的证书(任何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如果没有已经或同时向《哥本哈根修正》交存同样的证书则不得交存这样的证书)。

《议定书》案文中产生于《蒙特利尔修正》的部分用在案文下划横线标明。

前言

影响, 念及这些物质的排放对气候的可能影响, 意识到为保护臭氧层不致耗损所采取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学知识, 并顾到技术和经济考虑, 决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考虑到技术和经济方面,并铭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彻底消除此种排放,认识到必需作出特别安排,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包括提供额外的资金和取得有关技术,同时所需资金款额可以预估,且此项资金将大大提高全世界处理科学上断定的臭氧消耗及其有害影响问题的能力, 注意到国家和区域两级上已经采取的控制某些氟氯化碳排放的预防措施, 考虑到必须在控制和削减消耗臭氧层的物质排放的替代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转让方面促进国际合作,特别要铭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1条: 定义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

1. “公约”是指1985年3月22日通过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2. “缔约国”,除非案文中另有说明,是指本议定书的缔约国。

3. “秘书处”是指公约秘书处。

4. “ 控制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a或附件b、附件c或附件e所载单独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内的物质; 除非特别在有关附件中指明,它应包括任何这类物质的异构体, 但不包括制成品内所含任何此种控制物质或混合物, 而包括运输或储存该物质的容器中的此种物质或混合物。

学品制造原料的数量后所得的数量。再循环和再使用的数量不算作“生产量”。

6. “消费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加上进口量减去出口量之后所得的数量。

7. 生产、进口、出口及消费的“计算数量”是指依照第3条确定的数量。

8. “工业合理化”是指为了达成经济效益或应付由于工厂关闭预期出现的供应短缺而由一个缔约国将其生产的计算数量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缔约国。

第2条: 控制措施

1. 已订入第2a条中。

2. 由第2b条取代。

3. 由第2a条取代。

4. 由第2a条取代。

5. 任何缔约国,倘其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低于25千吨, 为了工业合理化的目的,得将其生产中超过第1、3和4款规定限额的部分转移给任一缔约国,或从任一缔约国接收此种生产,但这些缔约国生产总共的计算数量不得超过按照本条规定的生产限额。 此种生产的任何转移应通知秘书处,通知时间不得迟于转移的日期。

5之二. 非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任何缔约国,可在任何一个或多个控制期间转移给另一缔约国第2f条所规定的消费计算数量的任何部分, 只要转移其消费计算数量中一部 分的缔约国的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计算数量在1989年没有超过人均0.25公斤, 且有关缔约国的合计消费计算数量不超过第2f条规定的消费限额。此种消费的转移应由每一个有关缔约国通知秘书处,说明转移的条件及其适用的期间。

6. 非按第5条行事的任何缔约国, 如果拥有在1987年9月16日以前已在建筑或已订约建筑的、亦是国家立法于1987年1月1日以前规定的、生产附件a或附件b所列控制物质的设施,可将此种设施的生产量加于其1986年此种物质的数量,以便决定其1986年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条件是此种设施必须于1990年12月31日以前建筑完成,其生产量亦不使该缔约国控制物质的年人均消费量超过0.5公斤。

7. 根据第5款的任何生产转移或根据第6款的任何生产增加均应通知秘书处,通知时间不得迟于转移或增产日期。

8. (a) 作为公约第1(6)条内规定的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成员国的任何缔约国, 可以协议联合履行本条及第2a至2h条内规定的关于消费的义务, 但其总共消费的计算数量之和不得超过本条及第2a至2h条规定的数量。

(b) 参与任何此种协议的缔约国应于协议内规定的减少消费量日期以前向秘书处报告协议内容。

(c) 此种协议必须在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及该组织的所有成员国都是本议定书的缔约国且已将其执行办法通知秘书处的情况下方能生效。

9. (a) 根据依照第6条作出的评估,缔约国可以决定是否:

(i) 附件a、附件b、附件c和/或附件e所载的消耗臭氧潜能值应予调整,如果是的话,应如何调整;及时间应为何。

(b) 关于此种调整的提议应由秘书处于拟议通过该提议的缔约国会议至少六个月之前通知各缔约国。

(d) 此种决定应对所有缔约国具有拘束力,并应立即由存放机构通知各缔约国。除非决定中另有规定,此种决定应于存放机构发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10. 根据依照本议定书第6条作出的评估,并依照公约第9条规定的程序,各缔约国可以决定:

(a) 是否有任何物质,如果有的话,哪些应增入本议定书任何附件,哪些应予删去;及

(b) 应适用于此种物质的控制措施的体制、范围及时间;

严厉的措施。

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经1990年6月27日至29日在伦敦召开的缔约国第二次会议1992年11月23日至25日在哥本哈根召开的缔约国第四次会议调整和修正并经1995年12月5日至7日在维也纳召开的缔约国第七次会议进一步调整又经1997年9月15日至17日在蒙特利尔召开的缔约国第九次会议进一步调整和修正。

请注意《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这个版本载有缔约国在缔约国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调整》。《调整》于1998年6月4日生效。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这个版本还载有缔约国在缔约国第九次会议上通过的《修正》(“蒙特利尔修正”)。

在付印之日该《修正》还未生效。它将与1999年1月1日只对那些签署了该《修正》的缔约国生效,条件是, 是《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至少交存了20份批准、接受或核可该《修正》的证书(任何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如果没有已经或同时向《哥本哈根修正》交存同样的证书则不得交存这样的证书)。

《议定书》案文中产生于《蒙特利尔修正》的部分用在案文下划横线标明。

前言

议定条款如下:

第1条: 定义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

1、“公约”是指1985年3月22日通过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2、“缔约国”,除非案文中另有说明,是指本议定书的缔约国;

3、“秘书处”是指公约秘书处。

4、“ 控制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a或附件b、附件c或附件e所载单独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内的物质; 除非特别在有关附件中指明,它应包括任何这类物质的异构体, 但不包括制成品内所含任何此种控制物质或混合物, 而包括运输或储存该物质的容器中的此种物质或混合物。

5、“生产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减去待由各缔约国核准的技术所销毁的数量之后再减去完全用作其他化学品制造原料的数量后所得的数量。再循环和再使用的数量不算作“生产量”。

6、“消费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加上进口量减去出口量之后所得的数量。

7、 生产、进口、出口及消费的“计算数量”是指依照第3条确定的数量。

8、“工业合理化”是指为了达成经济效益或应付由于工厂关闭预期出现的供应短缺而由一个缔约国将其生产的计算数量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缔约国。

第2条: 控制措施

1. 已订入第2a条中。

2. 由第2b条取代。

3. 由第2a条取代。

4. 由第2a条取代。

合理化的目的,得将其生产中超过第1、3和4款规定限额的部分转移给任一缔约国,或从任一缔约国接收此种生产,但这些缔约国生产总共的计算数量不得超过按照本条规定的生产限额。 此种生产的任何转移应通知秘书处,通知时间不得迟于转移的日期。

5之二; 非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任何缔约国,可在任何一个或多个控制期间转移给另一缔约国第2f条所规定的消费计算数量的任何部分, 只要转移其消费计算数量中一部 分的缔约国的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计算数量在1989年没有超过人均0.25公斤, 且有关缔约国的合计消费计算数量不超过第2f条规定的消费限额。此种消费的转移应由每一个有关缔约国通知秘书处,说明转移的条件及其适用的期间。

6. 非按第5条行事的任何缔约国, 如果拥有在1987年9月16日以前已在建筑或已订约建筑的、亦是国家立法于1987年1月1日以前规定的、生产附件a或附件b所列控制物质的设施,可将此种设施的生产量加于其1986年此种物质的数量,以便决定其1986年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条件是此种设施必须于1990年12月31日以前建筑完成,其生产量亦不使该缔约国控制物质的年人均消费量超过0.5公斤。

7. 根据第5款的任何生产转移或根据第6款的任何生产增加均应通知秘书处,通知时间不得迟于转移或增产日期。

8. (a) 作为公约第1(6)条内规定的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成员国的任何缔约国, 可以协议联合履行本条及第2a至2h条内规定的关于消费的义务, 但其总共消费的计算数量之和不得超过本条及第2a至2h条规定的数量。

(b) 参与任何此种协议的缔约国应于协议内规定的减少消费量日期以前向秘书处报告协议内容。

(c) 此种协议必须在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及该组织的所有成员国都是本议定书的缔约国且已将其执行办法通知秘书处的情况下方能生效。

9. (a) 根据依照第6条作出的评估,缔约国可以决定是否:

(i) 附件a、附件b、附件c和/或附件e所载的消耗臭氧潜能值应予调整,如果是的话,应如何调整;及时间应为何。

围、数量及时间应为何;

(b) 关于此种调整的提议应由秘书处于拟议通过该提议的缔约国会议至少六个月之前通知各缔约国。

(d)此种决定应对所有缔约国具有拘束力,并应立即由存放机构通知各缔约国。除非决定中另有规定,此种决定应于存放机构发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11; 虽有本条及第2a至2h条的各项规定, 各缔约国得采取比本条及第2a至2h条所规定的更为严厉的措施。

对调整的介绍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第二、第四、第七次和第九次会议,根据按《议定书》第6条所作的评估, 决定通过对《议定书》附件a、b、c和e所列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和消费量采取调整和削减如下(这里的案文体现了所有调整积累产生的结果):

第2a条: 氟氯化碳

1;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本议定书生效后第七个月第一天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 在这个期间结束时,生产一种或数种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这些物质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 不过这种数量可容许超过1986年数量至多百分之十。容许此种增加,只是为了满足按照第5条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及为了缔约国之间工业合理化的目的。

2;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 在1991年7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的生产和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这些物质生产和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一百五十;自1993年1月1日起,这些控制物质的十二个月控制期间应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1;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2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二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 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 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 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2;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4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二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 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 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本款应予实施,但缔约国决定为满足它们议定认为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许的生产量或消费量除外。

第2c条:其他全卤化氟氯化碳

《蒙特利尔议定书》北京修正案

1999年12月3日通过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北京修正案主要内容是:

1、要求缔约方在修正案生效以后1年内,向公约秘书处报告其甲基溴装运前和检疫使用的数据。

2、将一溴一氯甲烷(bromochloromethane)列为受控物质,决定于2002年完全淘汰。

3、关于氟氯烃(hcfcs),决定第二条国家于2004年将其hcfc生产冻结在其1989年生产和消费的平均水平上,并在其后可以生产不超过其陈结水平的15%来满足共国内基本需求:决定第五条国家于2016年将其hcfc生产冻结在其2015年生产和消费平均水平上,并在其后可以生产不超过其陈纪水平的15%来满足国内基本需求。而且决定,自2004年起禁止缔约方同非缔约方的hcfc贸易。

4、决定第二条国家在2010年不再生产氟氯化碳(cfc)、哈龙以及在2015年以后不再生产甲基溴等受控物质来满足第12条国家的国内基本需求。

5、决定如果有二十个以上国家批准该修正案,该修正案将于2001年1月起开始生效。并决定如果缔约方批准《北京修正案》,必须批准《伦敦修止案》、《哥本哈根修正案》和《蒙特利尔修正案》。

大会一致通过《北京宣言》,本次通过的《北京宣言》主要内容如下。

3、在此我们高度赞赏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和专家及有关团体为这种进展所做的贡献;

精选ip协议详解(模板17篇)篇三

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受到他们所签订的仲裁协议的约束。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即仲裁协议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包括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法院的约束力和对仲裁机构的约束力。

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受到他们所签订的仲裁协议的约束。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通过向仲裁协议中所确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该纠纷,而丧失了就该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如果一方当事人违背仲裁协议,就仲裁协议规定范围内的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在首次开庭前依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停止诉讼程序,法院也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的司法管辖权,这是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的重要体现,也是各国仲裁普遍适用的准则。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当然如果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推定当事人默示司法管辖。

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仲裁案件的依据。没有仲裁协议就没有仲裁机构对仲裁案件的仲裁管辖权。我国《仲裁法》第4条规定,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同时,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又受到仲裁协议的严格限制,即仲裁庭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而对仲裁协议约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争议无权仲裁。

精选ip协议详解(模板17篇)篇四

bellisperennislinn,看不懂吧?其实我也是看不懂,但是经过我的查找,中文名叫雏菊。

雏菊,“雏”不是小的意思吗?“菊”不就是指菊花吗?两个加起来不就是等于雏菊?!小的菊花,我对雏菊不了解,可是继续了解后,我知道雏菊是意大利的国花,是菊花中生长多年的草本植物,常秋播作2年栽培,株高15~20厘米,雏菊耐寒,在炎热的条件下,开花不良,易枯死。它之所以可以成为意大利的国花,因为它叶为匙形丛生呈莲座状,密集矮生,颜色碧翠,从叶见抽出花葶,错落排列,外观小巧玲珑,色彩鲜艳。早春开花,生意昂然,具有君子的风度和天真浪漫的风采,深得意大利人的喜爱,所以被推举为国花。

你知道雏菊的花语是什么吗?是活力,雏菊虽然看起来弱不经风,其实它的生命力很旺盛的,所以它的花语是活力。我觉得它的花语和我的性格很像,我也有活力,就像有一次,小区举行单车比赛,我跑去参加,虽然我有练习,但是我却得了一个第4名,我不甘心,后来小区举行游泳比赛,我就拼命地练习,在这次比赛我是第一名!

我在小区一夜成名,每次都有人说我很有活力……。

我想雏菊的活力,也是让它一夜成名的吧!这就是我了解的植物――雏菊。

精选ip协议详解(模板17篇)篇五

妈妈,是世界上,我最亲的人;妈妈,是世界上最了解我的人;然而有的时候,妈妈也是世界上最不了解我的人。

这时候的妈妈,是世界最不了解我的人。

这时候的妈妈,是世界上最不了解我的人。

妈妈啊妈妈,我好希望您能把这些不了解,统统变成了解。因为现在,我很累,很累……。

精选ip协议详解(模板17篇)篇六

一个人为什么老觉的痛苦?总是与周围的人搞不好关系?总是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总是改不了自己人格上的毛病?为何矛盾、冲突总是不断地升级?这些问题与一个人的生活经验、、思想方法、修养水平、欲望多寡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要改变自己,就要先从了解自己开始。了解自己的一切缺点,针对缺点去修正;了解自己的一切不足,针对不足去学习、去充实;了解自己的一切优点,针对优点去培植、去发扬。了解自己,这是一个人一生的课题。

要做到真正了解自己是很不容易的,需要人的一辈子的努力。人,有个共通点,很容易了解别人,了解自己却很难。这是因为我们习惯观察别人的起心动念、言行举止;而却很少、甚至从不观察自己的一切想法与动作的真实目的。习惯于我觉的、我认为、我想要…等等,一切皆以我为中心。慢慢的就把那个以我为中心的我,当成了真正的《我》。

要知那个以我为中心的《我》,在现代充满财富、名誉、地位、权力、情感等等一切外在诱惑环境的引诱下,早已被自心的贪欲所占据,,不断将其带入一个愈来愈狭窄的空间中,这些问题,皆因人眷恋着外在境界的现象,以及自我虚幻不实的诸多假想。一直被自身妄想,妄念的贪执心所覆盖而不自觉,为了所谓的生存、名利、情爱、权力、疲于奔命。看似掌握了种种,殊不知自我早已被种种所掌控,而失去了自我,一直至老,还不觉悟。

想要跳脱于这个巢旧,不再被外在环境所操控,唯有了解自己内心真正的想,并针对那个想去处理,去修正。有朝一日就能了解真正的《我》,获得真实的《我》,那时就能轻松做自己的主人。

要了解自己,要先看到自己。要从反观自照下手,才能如实看见。就像用一面镜子来反照一样。

怎么看呢?要先了解我们内心的想法变化,可藉由了解佛家的六根本烦恼及二十随烦恼,来观照、审查自己。借此真实审查自心的动念,很容易就能看清并了解自己了。现将六根本烦恼及二十随烦恼说明于下:

第一、六根本烦恼:

1.贪:有财、色、名、食、睡五欲,染着五欲之境而不离曰贪;佛法中说贪是对于三有及资具(顺境)染着不舍。三有是欲有、色有、无色有。断除这三界的种种贪爱,就再也不来三界,叫做不受后有,再也不贪着这三有了。

2.嗔:忿怒为嗔,使身心热恼起诸恶业;佛法中说嗔是对于三苦及资具(逆境)憎恶不能忍受。苦有三苦:

2-1苦苦:就是身心之苦受。生、老、病、死、怨憎会属之。

2-2行苦:东西变化无常,我们做不了主。五蕴炽盛苦属之。

2-3坏苦:就是乐受变坏或得不到。爱别离、求不得苦属之。

3.痴:心性暗昧,迷于事理,一切烦恼由之而起。

4.慢:恃己而凌他;把自己和别人相对比,内心产生高傲的心理,称为慢。所谓七慢。

4-1慢:对于不如我的,我轻慢他,这叫“于劣计己胜”

对于和我相等者,我轻慢他,这叫“于等计己等”。

4-2过慢:对方和我相等的,我以为胜过他,这叫“于等计己胜”或“于胜计己等”。

4-3慢过慢:对方胜过我,我不承认,反说我胜过他甚多,这叫“于胜计己胜”。

4-4我慢:执着于五蕴和合的身心,为我与我所,因而骄傲自大,叫做我慢。

4-5增上慢:修行者“未得言得,未证言证。”叫做增上慢。

4-6卑慢:自甘卑劣的人,对于胜过他的'人,以为:“胜过我又该如何?”别人学佛修道,他以为:“我不信佛,还不是照样过日子?”此为自甘卑劣之慢。

4-7邪慢:于慢上起邪见,自己无德,反说:“佛菩萨也不过如此”。甚至于不信因果,毁谤三宝,这叫邪慢。

5.疑:对于诸实理常犹豫不决、猜疑、猜忌之心。

6.见:见者意见、见解,也可说是思想、观念。人与人之间,有意见与见解的不同,有思想与理解的各异,这就是见诤。所谓五见。

6-1身见:执着世间有个身心是我,称为“我执”。我执有两种:在行为方面的我执就是“我慢”;在思想方面的我执称为“我见”,也叫做“身见”。

6-2边见:又名边执见。边是鄙陋或偏差的意思。即谓所得的知见鄙陋,有所偏蔽,执常执断,各落一边。执常的知见:以“常”为恒常不变;执断的知见:以人死一灭永灭,无有生死轮回升沉之事。

资料。

6-4戒禁取见:执持不正确之戒律。又名“非因计因”。

6-5见取见:见即指前说的“我见、边见、邪见”。取是取着不舍,乃对前说三不正见,随执一端,以为最胜,即固执其所见,一切斗争依之而起。又这见亦名“非果计果”,即是自己还没有亲证圣果,而妄执已得到圣果的错觉。

第二、二十随烦恼:随着根本烦恼而生起之烦恼,共有二十个。

1.小随烦恼:行相互违,各别生起。

1-1忿:向有情非情之心,令自心愤怒之精神作用;怨恨、生气。

1-2恨:先忿于所缘之事,数数寻思,怀恶结怨不舍之精神作用。

1-3恼:有恼为乱义;因贪嗔痴等等诸惑而恼乱心神。

1-4害:对于他人有打骂、损恼人之精神作用。(恼后就无悲愍及爱心)。

1-5嫉:即妒忌、憎恨;不能忍受他人之成就、优胜而起嗔心。

1-6诳:以种种之手段,使他人抱颠倒知见。(虚伪的夸大,或是以言行假装有才德,为求名利来欺骗他人)。

1-7谄:向他人秘己之内心,表面装作亲爱,并奉承他人,之精神作用。(知道某人能给你利益,就隐藏自己的过失,以便对方相信你,希望能从那儿得到好处。)。

1-8覆:恐名誉受损之欲堕,隐藏自造之罪的精神作用。

1-9骄:恃自己之盛事而心高傲。(自己做事有了成就,产生高傲的心理)。

1-10悭:悭吝财法不能惠舍。

2.中随烦恼:与一切不善心俱起。

2-1无惭:于恶自厌;对自己所做罪恶,反省羞耻自己之精神作用曰惭。

2-2无愧:于过羞他;对自己所做过错,羞于他人之心作用曰愧。

3.大随烦恼:一共有八种,是一切污染心。

3-1不信:对诸法之实体、三宝之诤德与世间之善根,不能信受。

3-2懈怠:于断恶修善之事不尽力。

3-3放逸:不警觉烦恼之生起,不约束自心,不守规矩,放纵它去造业。

3-4昏沉:使心盲昧、沈郁能障轻安。于所观境,神志昏暗,不能了知。

3-5失念:舍相入实无分别曰念;心驰散,未摄收,而生邪分别曰失念。

3-6散乱:心恒攀缘六麈之境,并随境转,无所定。

3-7掉举:令心高举不安静。(于所观境,心不安定,常回忆过去境)。

3-8不正知:未离诸邪倒之妄见,并将之执以为真。

当知道、了解六根本烦恼及二十随烦恼之后,就可以以此来反思、审察、观照自己。

例如:

第一、可以检查一下自己的心,里面有些什么?是否太高估了自己,总认为自己什么都行,什么都能做的成?是否总是瞧不起他人,总把别人当作是傻瓜一个?是否总是低瞧了自己,认为自己什么都不是,什么都不会,什么都不行?当事情不如己意时,是否就起_恨、起脑、害心?看到别人成功,是否就起嫉妒心,是否就起谄曲心?对自己所做的过错,是否无惭、无愧,是否起覆藏之心?等。

当我们发觉自己有这些种种不正之心时,要知就是这些念头带给我们烦恼、痛苦的感觉。而一切的纷争也是皆因此而起。要知原来所有内心的痛苦、伤痕都是自己的心所制造的,也唯有去面对、去修正自己的心行,才能引领自己从苦闷、痛苦的烦恼中解脱出来,亦只有自己才可以使自己支离破碎的心完全痊愈,而成为一颗真、善、美并且光明显耀的心。

第二、当我们在日常生活,与人交往之中,每天都会看到、听到别人对自己或对他人的。

这时如果能好好观察自己的一切念想和感觉,不要为自己找理由,直接面对升起的念想和感觉,去了解自己在意、执取的是什么?针对在意、执取的去修正。

因此:

假如每天都能用心观察省思自己的一切想法、做法,每天好好想想自己,每一天的日子是要过的快乐自在还是要痛苦难过?是要轻松欢喜还是要忧愁苦闷?只要能真实的以此反思、观察自己,慢慢就会了解自己,而放下自己。慢慢的,就会远离庸庸碌碌,被一切外境所转,不知所为的日子。

精选ip协议详解(模板17篇)篇七

今天吃完早饭,老姨让我和弟弟去看看地图,了解一下世界,我和弟弟听了争先恐后地来到地图前.

看地图必须知道上北下南,左西右东.

世界上有七个大洲,分亚洲、欧洲、非洲、大洋洲、北美洲、南美洲、南极洲。世界上还有四大洋,是太平洋、大西洋、北冰洋和印度洋。

在亚洲的东部,有一个像雄鸡一样的.版图,那就是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我国的北边是蒙古、俄罗斯等,我在电脑里查到关于俄罗斯的资料,他们地方比较大,但是人口却比较少,这可能是因为俄罗斯太冷,庄稼难以生存的原故吧。我国的南面是缅甸、老挝等。东南分别是东海和南海。我国的东边是日本、韩国、朝鲜等,我看到日本地方非常小,好象都没有我国的十分之一大,可是我知道我们的亚洲杯是输给了他们。我国的西面有埃及、利比亚等,还有一个大沙漠,有两个中国那么大。

通过这次看地图,我对世界有了更多的了解,也对世界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指导教师:才红秋。

简评:本文层次分明,段落清楚,同时也反映了小作者对世界的好奇和求知欲.

投稿:2004-8-158:37:12。

精选ip协议详解(模板17篇)篇八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精选ip协议详解(模板17篇)篇九

协议离婚的程序按照现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有关协议离婚程序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是民政部门。

1、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按地域进行管辖。当事人协议离婚的,应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查明当事人所携带的证明和证件是否齐全,当事人是否符合登记离婚的诸项条件。

3、离婚登记和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自受理离婚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经过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一)对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所确定的义务的处理男女双方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后,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的义务,或者在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上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离婚证遗失或损毁的补救如果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当事人可以持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向原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离婚登记的`撤销及复议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认为符合离婚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或者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精选ip协议详解(模板17篇)篇十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

双方离婚后其夫妻关系解除部分立刻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如要复婚必须双方自愿并重新登记。

二、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可以反悔。

未成年子女抚养主要是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如果依原协议履行严重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或抚养费明显偏低时,另一方随时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或增加抚养费。

实践中有的人为了达到迅速离婚的目的`,将大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答应给予对方,而一旦达到离婚目的,却又以显失公平等为由起诉。法律显然不能支持这种不诚信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此作了具体的规定: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另外,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二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不属于反悔。

签订离婚协议并非儿戏,离婚双方须谨慎为之。

精选ip协议详解(模板17篇)篇十一

在前面我们对传统的tcpip协议网络故障诊断方法进行了总结,也归纳了几点有关于tcpip协议网络故障诊断的一些关键,现在我们来学习另一种方法――结构化的方法。那么现在就来看一下这位笔者的心血吧。笔者自己的tcpip协议网络故障的结构化诊断的方法由三个关键部分组成:。

1.决定问题的因素。

也就是说要考虑如下方面:

客户端:即出现问题的客户端。

服务器端:客户无法访问的服务器?打印机或其它的网络资源(如互联网)等?

环境:可能会影响你的网络的外部情况,如电源的波动?建筑物的维护等等?

范围:一个或多个有关的客户端/服务器端?

期间:连续的?间断的,还是偶尔的,何时开始等?

标志性信息:客户端机器上的出错消息,登录对话框等等?

2.决定需要应用哪些故障诊断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

3.理解之?询问之?测试之。

4.小结。

精选ip协议详解(模板17篇)篇十二

离婚后一方未履行离婚协议怎么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你的问题即属于此类,所以你有充足的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相关案例。

张某与陈某原是一对夫妻,二人由于性格不合产生矛盾最后决定于2010年协议离婚。二人离婚时适逢所居住的房屋面临拆迁,双方遂约定在房屋拆迁费到账后,由男方向女方一次性支付补偿款10万元。但陈某在支付张某6万元后便表示拒绝支付剩余钱款,于是张某便诉讼至济南市某法院,要求陈继续支付人民币4万元。

陈某曾于两人离婚当日写过欠条一张,写明将于拆迁款到账后支付张小兰人民币10万元。该欠条在双方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后被陈某要回。同年7月,陈某向张某支付了人民币6万元,并明确表示拒绝支付剩余钱款,张某表示反对,双方意见不合,针锋相对,张某甚至拨打了110电话报警。

庭审期间陈某却称当日自己曾向张某支付全额10万元,两人是因为其他琐事造成矛盾而拨打了报警电话,并称张某因收到10万元货款才将欠条归还,同时还出具了当日陈某自己的银行卡交易记录,证明自己曾于当日在银行取出9万元用于还款。

法院审理。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陈某还款的数额,由于补偿款的支付在离婚协议书上已有明确规定,不需要陈某再出具任何欠条,所以该欠条并不是张某要求陈根生还款的凭据。虽然陈某表示该欠条是于2010年7月还款后收到的,但其并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在此之前张某一直持有该欠条。

因此,陈某持有该欠条不能证明其已向张某如数还款的事实,且银行卡交易记录也无法进行佐证。由于双方均认可还款当日因纠纷拨打过报警电话,而陈某并不能说明具体原由,遂对于张某的.说法予以采信,从而可以认定陈某已向张小兰支付补偿金6万元,法院最后判决陈某继续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向张某支付人民币4万元。

关于离婚协议是不能向法院申请执行的。

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有着严格的要求。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仅限于以下几类: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据行政法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决定。凡不在前述列举范围内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都无权介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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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ip协议详解(模板17篇)篇十三

(一)、协议离婚的办理程序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件〉,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具体为: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件〉,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具体为: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及程序:

第四十八条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精选ip协议详解(模板17篇)篇十四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件〉,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具体为:

一、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第四十八条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半身免冠照片;。

7、当事人持有本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三、第四十九条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3、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5、《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6、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

7、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

8、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第五十条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填写。

第五十一条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四、第五十二条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5、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6、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精选ip协议详解(模板17篇)篇十五

我的朋友中,有些人令我疲惫,有些人使我激动却也要我焦虑不安,而有的好朋友则令我感受不绝悠闲自在、唇齿相依的艺术美。

如同你常说,狱契所提供的欣悦,能令人一瞬间内既深入而丰富多彩地理解自身,消溶尘世最深处的孤单而勾起对日常生活的激情。但也如同你常说,并不是全部彼此都是会有心有灵犀。由于心有灵犀层级上的了解,必是人格特质气场、精神追求的共震共鸣点。由于了解,它所体现的本便是人的思想境界和内心的相对高度。

做为一种主观性的心理状态、逻辑思维主题活动,止步不前的不一样历经、感受和乐趣情调,了解,具备自身的差异。了解,是一种内心的状态。

进而,大家了解了:应对磅礴的海洋,有些人读到了豪爽,有些人读到了孤独,有些人了解了性命奔腾不息的悲壮,有些人了解了日常生活平静舒适安逸的宝贵。应对英雄人物,有交叉口赞许亦有不屑一顾。饱餐终日的人不容易了解思想家的痛楚,安贫乐道者不容易了解当代人对市场竞争和转变的尊崇。庸才已有庸狭的`了解,而像马克思主义那般的宇宙空间天地万物、世间衰乐在怀的名人,对历史时间社会发展的深遂洞察是一种大了解。

进而,大家了解了:有一些召唤,不一定有甜柔的收益,有一些沉默无言,不一定就欠缺奔涌的狂涛;有一些憧憬免不了遭受不一样心情的人的痴笑,有一些颜色,定被性命淡白者所不可;有一些个人行为不必获得一切人的了解才更有意义,才非常值得自豪彼此又何苦在每一件事上面求取成功的了解?偌若反过来,人生道路能造就几桩大事儿、出远门到两步周围?很多创举,通常在误会和欠缺了解中铸就,而在日后的了解声中愈渐宝贵、雄伟。

由于了解,反映着一种品性、一种生命、一种人生境界!

期盼了解,这也是说,期盼有大量更富修养的心;大量更富精神实质的人生境界。

钦佩了解,便是钦佩一种高傲自大的精神实质!

了解,那就是繁杂的现实生活与流淌的时光里,彼此性命的提升!先哲所言:了解,渗入着不断创新的深层如果你做到性命核心的情况下,你将从天地万物中获得最壮美的发觉,最渊深的了解。

精选ip协议详解(模板17篇)篇十六

虽然离婚协议在民政局的备案导致反悔困难,但是签了离婚协议有时候是可以反悔的。什么情况可以反悔,什么情况不可以反悔,这个问题必须要进行区分:

如果是对于离婚这一行为的反悔,是不能向法院起诉的`。如果男女双方为自愿离婚,对子女的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并领取了离婚证,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因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同时对于离婚协议中没有约定的,如探视时间、子女姓氏问题等,可以向法院起诉。最后如果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的行为,可以在发现上述行为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精选ip协议详解(模板17篇)篇十七

甲方:乙方:

负责人:监护人(如有):

住所地: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为规范双方的教学与学习行为,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培训事宜达成如下约定:

1.培训费用。

课程类别。

单价。

课时。

折扣金额。

最终价格。

备注。

(备注)教材费:

应付费用总额:

2.培训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收费周期最长不超过1年)。

3.乙方在学习过程中,可以试听1次课程。

4.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提供保质保量的教学,按照与乙方协商确定后的课表准时授课。

(2)甲方有责任为乙方提供符合安全条件的、专业的学习场所和教学设备用于教学,甲方应提供的基础设备包括。

(3)甲方使用的任课教师资格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4)乙方在甲方学习期间,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教学要求学习,并不得干扰其他学员学习。

(5)乙方应按照已排定的课表时间上课,如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班级课程的,应提前24小时向班主任请假。在以下情况中,乙方有权向甲方申请休学服务,甲方应予以同意。

a)患严重疾病需住院治疗及休养或患传染性疾病的。

b)孕期、产期、哺乳期。

5.合同解除。

(1)甲方未与乙方协商擅自变更教学地点,以及教师资质与甲方作出的承诺不符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按剩余费用总额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开课后,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退学退费的,可提交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按剩余费用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扣除乙方违约金和已完成课程的费用后,在15日内将剩余部分费用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将领取的教材及资料全部退回且保存完好(未拆封、无涂写及污损),则甲方退还乙方全部教材及资料费;如有无法退回的教材及资料(已拆封、涂写或污损),则照价扣款。

(3)乙方可凭甲方出具的有效收款凭据办理退费,如无甲方的有效收款凭据,乙方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6.对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在此备注:

7.如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如双方发生纠纷,可以向本学校(公司)投诉,消费投诉部门,电话,地址,网络投诉网址:,微信号。

甲方:乙方:

甲方代表:监护人(如有):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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