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妇女权益保障法心得大全(14篇)

时间:2023-10-23 作者:LZ文人2023年妇女权益保障法心得大全(14篇)

教学反思可以增进教师对学生的理解,促进教与学的有效互动。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读书心得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思路和启发。

2023年妇女权益保障法心得大全(14篇)篇一

大家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了解多少呢?那么,今天,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常识,如有变动,以主页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1款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依照我国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妇女享有如下的劳动权利:

(1)平等就业权利。除不合适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和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选择职业的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妇女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从事的职业。

(3)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妇女在付出劳动的同时,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4)休息休假的权利。妇女有权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享受法定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

(5)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妇女有权享有特殊的劳动安全保护。

(6)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妇女有权获得必要的职业培训。

(7)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妇女在退休、患病、负伤、生育、失业等情形下、有权获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

(8)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妇女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有权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9)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第5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具体而言,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提出了以下要求:(1)妇女应当努力发扬"四自"精神,实现自我价值。(2)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27条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8条规定:"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这是国家、社会和学校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人口流入的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接受农民工子女在当地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酌情减免费用。社会应当为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提供物力和人力支持。各社会团体应积极开展捐资助学活动,努力改善女童受教育状况,通过社会办学的方式,创建民办学校,资助失学、辍学女童重返校园。学校也应采取各种措施,为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兴办各种学校(班);帮助贫困学生就学。在师资力量中,应为这些特殊学校(班)配备合格的教师和其他人力资源,保证学生们顺利地完成义务教育。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5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这些规定主要是对尚未构成犯罪的性骚扰行为做出的,为受害妇女提供了明确的解决问题的法律途径,主要有4个方面:(1)向对方所在的单位投诉。(2)到公安机关报案。(3)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可以到妇联投诉,请求帮助。妇联以“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为宗旨,可以为受害妇女提供咨询服务,帮助协调有关部门查处侵犯妇女权益的行为。有条件的地方妇联还可以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受害妇女一定要提高证据意识,收集一切能够证明对方实施性骚扰行为的证据,包括证言、书面材料、录音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第53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还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

(1)被侵害的妇女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例如,对于正在进行侵害妇女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制止和处理;对于侵犯其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行为,可以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对于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要求乡镇政府依法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于通过大众传媒或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行为,妇女可以要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

(2)被侵害的妇女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被侵害的妇女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投诉。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第2款及第54条第1款之规定,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时,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因此,对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有给予帮助、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责任,妇女组织有对受害妇女进行诉讼给予支持的责任。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33条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该合同有关试用期的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本例中,阿芳与用人单位订立了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其试用期应不得超过二个月,其六个月的试用期属于违法约定,必须予以纠正。

《劳动合同法》第83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是我国保护人权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数十年妇女运动经验的结晶。其核心在于全面体现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确认和保障妇女所享有的六大权益,即: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制定后跨越了13个年头,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教育等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要求,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十分必要。

(1)、时代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2)、妇女权益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3)、原有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可操作性不够强,有些规定已经过时。

(4)、修改的时机已经成熟。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对立法的要求,结合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实施的实际,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坚持遵循了以下三项原则:

1、以宪法为依据,注重妇女权益保障法与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衔接,维护法律的和谐统一。

2、立足国情,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进步,符合妇女权益保障的现实要求。

3、保持基本框架,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现有规定的基础上,针对妇女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进步修改完善。

这次修改共对32个条文做出了修改。一至九章都有新修改内容,条文总数也由原来的54条增加到61条。修改的重点内容有:

1、总则部分。

(1)、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履行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承诺。因此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第2条第2款)。

(2)、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责任。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主体不够明确,影响该法实施。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从“各级政府”、“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三个层面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强化责任,做出了相应规定。

(3)、规范了妇联的职能和作用。

(1)、政治权利方面。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程度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第11条第2款)“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第12条)。

(2)、文化教育权益方面。重点是从消除教育领域的性别歧视和关注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等弱势群体方面进行修改。

(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重点是从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强化女职工怀孕、生育等特殊时期劳动保护、推进生育保险等方面做出修改。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第23条第1、2款)“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第26条第2款)“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第27条)。

(4)、财产权益方面。针对近年来各地集中反映的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男女不平等的问题,突出了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和相关经济利益的保护。

(5)、人身权利方面。立足于解决妇女人身权利保护中出现的新问题,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40条)“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第42条第2款)。

(6)、婚姻家庭权益方面。针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对家庭暴力的制裁缺乏可操作性,离婚妇女财产权益难以实现等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明确了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救助责任,加大了对离婚妇女财产权益的保护力度。

3、法律责任部分。

法律责任是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点之一。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内容上增设了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全局性保障措施,从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补充了原有的司法救助规定,完善了对妇女的救助途径。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重点突出了政府部门的职责,体现了保障妇女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的要求,增强了可操作性。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要承担行政、民事、刑事三个层面的责任。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是以广大妇女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总结了十几年来保障妇女权益的成功经验,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家庭生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补充和完善。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妇女权益保障的需要,以促进男女平等、禁止歧视妇女、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为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执行主体;突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妇女权益保障的重点;加大了依法维权的力度;对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做出了更全面的规定。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与实施,是全面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和妇女事业的发展,实现社会公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调动广大妇女投身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进一步维护和提升我国国际形象,都具有重要意义。

2023年妇女权益保障法心得大全(14篇)篇二

根据市中院《关于转发省法协〈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保护妇女权益和女法官、女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工作调查通知〉的通知》精神,法院党组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特对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情况以及女法官、女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

保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法院在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工作中,院党组高度重视,始终把维护妇女权益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并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使维护妇女权益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法院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工作中,充分发挥其审判职能,对起诉来院的妇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等案件,突出打击重点,加大打击力度,做到快审快结。近年来,共审结涉及妇女案件x余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妇女维权构筑了坚固的司法防线。

我院在惩治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中,从修正妇女身心健康的目的出发,在保证案件公正裁决的前提下,更倾重于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自以来,我院共立案受理涉嫌性侵犯案件件x人,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有力震慑和教育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日渐增多,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如家庭暴力等案件也不断增加。在这类案件中,家庭不但不是避风港反而成为了受害场所。我院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认真调查分析原因,一方面,加大调解力度,对于因一时冲动而闹离婚的,尽可能维持家庭的和睦,对于确实无法换回的,也要最大化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自20以来,我院共受理离婚纠纷案件件,结案件。在这类案件中,都充分发挥了保护妇女权益的作用,维护了社会家庭的安定团结,维持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

(二)利用各种形式,开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

为加大维权工作力度,我们还建立了维权示范岗,使涉及妇女的案件均得到快速高效公正处理,为妇女维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一是立案接待人员热情接待,耐心细致,针对来访妇女缺乏法律知识,文化水平不一的特点,工作人员对来访群众耐心认真,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解答,达到群众满意。二是审判人员依法审判,在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准则前提下,维护弱势主体权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解答,悉心劝导,帮助来访妇女树立正确的法律观。三是审判人员公平调处,维护稳定。充分发挥调解职能,努力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把矛盾消灭在萌芽,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四是审判人员释疑解难,切实帮困。在审理案件时充分考虑,为妇女排忧解难,做到合情、合理、合法。

为提高广大妇女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维权的能力,在每年“三·八”妇女节期间,我院组织干警走进社区、走向街头义务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开展以送法进校园、送法进社区、法律宣讲、邀请观摩庭审现场等多种形式进行有效的普法宣传,开展“迎三·八”法官法律咨询活动。通过开展这些活动,我院在普法宣传方面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也大大增强了妇女和其它群体的法治意识,为辖区建立和谐的法治环境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深受各界群众好评。

(三)建立完善合议庭制度,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打下坚实基础。

行庭前、庭中、庭后调解制度,以降低诉讼成本,减化诉讼程序,尽力把矛盾解决在庭前。在审理过程中,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教育,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四)强化责任意识,做好本院妇联工作。

作为法院妇联组织首要工作是做好妇女工作,为女干警解决后顾之忧,使女同志真正能够顶起半边天。针对女同志的思想和家庭的特殊情况,为了减轻女同志的生活压力,更好的做好本职工作,我院妇联组织在每年的妇女节期间都会组织各种活动。比如组织全院女同志打扑克,举行乒乓球比赛。

在今后的工作中,x县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工作,实现法院严肃的审判工作和妇联群众团体维权优势互补,使司法公正与思想教育有效结合,形成强大的合力,使妇女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保障。

(二)加强女法官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1、提高认识,形成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将女法官队伍建设纳入法院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的整体布局之中,通盘规划,重点加强,彻底摒弃重男轻女思想,努力形成尊重妇女、使女法官脱颖而出的良好的社会氛围。二要深刻认识当前女法官使用中存在的现状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在努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今天,应高度重视女法官这支重要力量,充分挖掘女法官的潜力,进一步调动她们的工作积极性。三要重视女法官自身思想观念的解放。在做好女法官的思想工作的同时,不断提升她们的职业信仰,强化她们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四要大力培养、挖掘女法官先进典型。对涌现出的典型女法官、典型事迹要大力宣传,大力表彰,并号召全体法官掀起学习先进、学习榜样的高潮,使先进典型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2、加强女法官职业化建设,努力提高女法官队伍整体素质。

(1)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通过教育女法官自觉做到坚持“公正与效率”,树立“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的司法观念,真正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落到实处,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业务精通的女法官队伍,树立人民女法官良好形象。从而不断提高女法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审判业务水平,真正为老百姓服务。法院要切实抓好女法官的思想工作,鼓励女法官爱岗敬业,争先创优,为县场共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2)要积极推进法院女法官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的女法官队伍。通过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党和人民信赖的女法官队伍,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设步伐。一要努力加强女法官的司法为民宗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二要把廉政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进一步抓好女法官队伍作风建设;三要加强组织建设,严把“进口”,疏通“出口”,从优录取高素质的女法官人才。

3、加强女法官的职业培训。

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本院女法官开展培训。培训要以知识培训向技能型培训转化,并设立女法官类别的专项教育培训。同时建议上一级法院在今后的培训工作中,一是改变培训的方式,扩大培训面。二是降低培训费用,争取专项培训资金。三是保证培训效果。采取就地培训,减收或免收培训费用等方式,增加培训的次数和扩大培训的范围,不断提高本院女法官的素质。

4、实行人情化管理,激发女法官主动性和创造性。

法院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在部署工作、编排分工时,要尽量考虑女法官的特点,对女法官实行人情化管理,为女法官创造宽松有利的工作环境,激发女法官爱岗敬业、拼搏实干的工作热情。一是要把握女性法官的生理特点,关心女法官的日常生活。例如在安排全体干警体检的基础上,另行安排女法官进行妇科专项检查,保证女法官的身心健康;二是要对女法官进行人情化关怀;三是要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业余文化活动,陶冶情操,展示女法官英姿。

2、加强女法官职业化建设,努力提高女法官队伍整体素质。

(1)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通过教育女法官自觉做到坚持“公正与效率”,树立“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的司法观念,真正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落到实处,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业务精通的女法官队伍,树立人民女法官良好形象。从而不断提高女法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审判业务水平,真正为老百姓服务。法院要切实抓好女法官的思想工作,鼓励女法官爱岗敬业,争先创优,为县场共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2)要积极推进法院女法官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的女法官队伍。通过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党和人民信赖的女法官队伍,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设步伐。一要努力加强女法官的司法为民宗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二要把廉政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进一步抓好女法官队伍作风建设;三要加强组织建设,严把“进口”,疏通“出口”,从优录取高素质的女法官人才。

3、加强女法官的职业培训。

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本院女法官开展培训。培训要以知识培训向技能型培训转化,并设立女法官类别的专项教育培训。同时建议上一级法院在今后的培训工作中,一是改变培训的方式,扩大培训面。二是降低培训费用,争取专项培训资金。三是保证培训效果。采取就地培训,减收或免收培训费用等方式,增加培训的次数和扩大培训的范围,不断提高本院女法官的素质。

4、实行人情化管理,激发女法官主动性和创造性。

法院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在部署工作、编排分工时,要尽量考虑女法官的特点,对女法官实行人情化管理,为女法官创造宽松有利的工作环境,激发女法官爱岗敬业、拼搏实干的工作热情。一是要把握女性法官的生理特点,关心女法官的日常生活。例如在安排全体干警体检的基础上,另行安排女法官进行妇科专项检查,保证女法官的身心健康;二是要对女法官进行人情化关怀;三是要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业余文化活动,陶冶情操,展示女法官英姿。

2023年妇女权益保障法心得大全(14篇)篇三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八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治权利。

第九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十二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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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妇女权益保障法心得大全(14篇)篇四

案情回放:赵明是南岸的一名城管职工。去年3月28日他被妻子刘莲告到法院,说他不拿钱给需要做心脏二尖瓣置换手术的妻子治病,要求他拿出10万元给她做手术。南岸区法院调查得知,刘在10多岁时就患心脏病,小孩出世后病情愈发严重,最后导致半边瘫,生活无法自理。刘的父母多次到法院哭诉女儿的病情和无奈,甚至还将女儿抬到法院。

“并不是丈夫不尽扶养义务。”南岸区法院维权合议庭承办法官黄家琴经多方了解,就在去年春节,赵明还出钱给妻子治疗。赵是聘用人员,每月800多元工资,为了家庭和妻子,他舍不得吃穿,上下班穿的都是工作服。

了解情况后,黄法官开始做双方的工作。开始,赵仍以无钱为由拒付医疗费。法官跑了10天,赵终于多方筹集了一笔巨款交给妻子做手术。手术期间,黄法官还三次前往西南医院探病。法官的柔情,丈夫的'救命钱,终于感动了刘,去年5月18日,刘主动向法院撤诉。经历了这个官司后,二人也因此离婚。

案情回放:,张芹和吴建恋爱并于次年结婚,后生下一子。婚后两人感情并不好。199月至2003年10月期间,吴建受工作单位委派,先后到泸州和成都工作。20至去年1月期间,他与别的女子同居,不再对张芹尽夫妻义务,随后提出离婚。

市一中院认为,吴建未离婚而与他人同居,对婚姻有过错,而且在离婚过程中有隐匿和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形。根据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终审判决两人离婚,孩子归张芹抚养,吴建一次性给付17万余元抚养费、财产补偿6万元,损耗赔偿5万元。

案件背后:主审法官认为,吴建长期在外工作,未尽到为人夫、为人父的责任,对家庭和子女缺乏关心,并在婚姻期间与他人同居,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依法应给予张芹赔偿。在离婚过程中,吴建又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导致夫妻共同财产无法确定,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张芹应该得到补偿。5、离婚欲割腕调解去心结案情回放:今年45岁的刘军和王兰是大学同学。10多年前,他们在同一所重点大学读书时,曾谈过恋爱。毕业时,被同学们称为“才子佳人”的刘军和王兰却因种种现实原因,不得不含恨分手。

去年年初,刘军和王兰在同学会上不期而遇。此时,他们才发现双方居然在同一个城市工作。这次偶遇让两人埋藏10多年的恋情突然爆发,他们告别各自的家庭,排除重重阻力,终于走进婚姻殿堂,圆了两人10多年前的梦。

然而,他们此时才发现,同为重点大学教授的两人,个性都很要强,经常为家庭琐事各不相让,矛盾逐步升级。去年年底,刘军以夫妻感情不合为由,起诉到南岸区法院,要求与王兰离婚。而王兰坚决不同意离婚。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兰被刘军的一句气话刺激,突然打开随身携带的挎包,摸出一把小刀就往自己手腕上割!早就注意到王兰异常表现的主审法官当即冲过去,夺过小刀,这才化险为夷。事后,经法官精心调解,女教授最终答应离婚,两人和平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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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妇女权益保障法心得大全(14篇)篇五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我局坚持男女平等的国策意识,与县妇联密切配合,在广大妇女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保护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加强领导,进一落实职责。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是落实“男女平等”国策和建立和谐x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我局把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做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内容,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狠抓不放。一是建立组织,成立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领导小组,由局长x同志任组长,各位副局长、就业局局长任副组长,x室、x科、x中心、x科、x科、x大队、企业x等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安排《妇女保障法》贯彻落实。二是明确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劳动保障执法、劳动关系调整、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将维护妇女农村劳动力、女职工的`权益突出出来,做为重点,列出详细规定,落实责任科室,并逐步督导到位。三是严格考核。将《妇女保障法》贯彻落实情况,做为责任科室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完成情况,做为局内评先评优的参考依据;因不力的,适成拖欠女职工工资、女工保护不落实、歧视女劳动力就业的现象,一经发现,对责任科室进行严肃处罚。通过领导的重视和同志们的努力,全局上下形成了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良好氛围。

二、常抓不懈,保障广大妇女合法权益。

(一)积极促进妇女就业。一是着力提高农村妇女职业技能水平。建立了覆盖全县、规范统一、相互联通的职业培训网络,针对市场需求,对农村剩余劳动力中的女性举办适合他们操作的技能培训班,提高她们的就业能力。x年来,我们举办x、x、x、餐饮服务等轻体力技能培训班x期,培训女性劳动力x人。二是为妇女求职提供良好服务。为方便女性求职,设立了“女士专用”的劳动力市场信息查询电脑,配备女性职业指导员,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提高女性就业成功率。近x年来,有x名经过职业指导,实现了就业。在就业总人数中,女性比例占x%。三是着重维护妇女劳动就业权。加强就业管理,制定规范性文件,防止招用工中的性别歧视;规范劳务用工行为,出台了《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要求用工单位招用女职工必须要签定劳动合同,特别是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对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一律取予以取销,视为无效合同,并督促重新签订。目前,维护女职工劳动保障权益已成为单位与女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中必不可少的条款。四是积极帮助女性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出台了《关于对“4050”下岗失业人员和三种家庭实施再就业帮扶的意见》,重点解决x岁以上的女职工和x岁以上的男职工的就业问题。在认定就业困难对象时,优先考虑女性人员,安排公益性劳动岗位,并帮助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此外,我们还针对制约妇女就业的瓶颈问题,定期展开调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妇女就业问题年年有新的突破。目前社区以保洁、保绿、家政服务为基本内容的公益性劳动岗位,已成为安置女性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主要途径。目前,我县已有x名女性下岗职工实现了再就业,占实现再就业总人数的x。

(二)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一是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印制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汇编》,发放到女职工手中,使广大企业女职工全面掌握和了解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有效地增强了自我保护意识。二是实行联合制约。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近几年我们明确规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作为企业考核负责人的重要内容。在企业法人评先评优和申报劳动模范时,凡有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一律不予审批。三是加强执法监察。劳动监察大队始终把维护女职工的劳动合法权益作为日常监察的重要内容之一。定期对劳动条件恶劣、雇佣女童工、女职工“四期”保护和随意降低女职工待遇等违法行为进行专题监察。两年来,共检查企业x家,查出并督促改正隐患x起。历次检查表明,本县大部分企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执行较好,女职工的合法权遇得到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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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妇女权益保障法心得大全(14篇)篇六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健全和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组织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办法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三)研究本行政区域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五)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对侵害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及时处理;。

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文化、卫生、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以下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三)受理妇女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服务;。

(四)参与制定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二章政治权利。

第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于涉及妇女的政治权利、生命健康、劳动就业、文化教育、利益分配、婚姻家庭等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第七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时,正式代表候选人中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省、市两级不低于30%,县、乡两级不低于25%。

第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培养、选拔和任用女干部,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的领导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妇女。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妇女领导干部应当占一定比例。

第九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有权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妇女领导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干部管理部门在选拔领导干部时,应当重视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的推荐意见。

第十条企业工会的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应当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中女代表、女委员的比例应当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一条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应当接受义务教育。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女性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送其入学,不得使其辍学。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和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实施生理、心理教育,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应当在学生中加强男女平等教育,禁止歧视女学生。

第十四条各类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学生、提高对女性学生的录取标准或者限制女性学生录取的比例。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城镇和农村妇女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妇女的素质和就业能力。

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在录用职工时,应当尊重妇女的就业权利,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与妇女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改革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女职工,损害女职工的利益。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任何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损害妇女的合法利益。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不适合妇女的工作和劳动,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十条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不得歧视妇女。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不受影响。对哺乳期的女职工,可以实行弹性工作制。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的住房供热费补贴等福利待遇,不得作出“以男为主”或者其他歧视妇女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未与工会或者女职工协商,不得延长女职工工作时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行和落实生育保险制度,并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企业应当按照职工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活和医疗保健。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妇科疾病普查,普查费由所在单位支付。卫生保健部门应当至少每三年组织一次对农村妇女的妇科疾病普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

第五章财产权益。

第二十五条妇女对家庭的共有财产享有同其他家庭成员同样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其他家庭成员不得以妇女劳动收入少或者无劳动收入而加以限制或者剥夺。

第二十六条农村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的权利。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或者村规民约不得有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等权益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在同等条件下,对老年妇女和丧失劳动能力并且无生活来源的妇女应当给予照顾。

第二十八条丧偶妇女有权自主处分本人所有的财产、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第六章人身权利。

第二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或者因胎儿是女性人工终止妊娠;。

(二)溺杀、遗弃、残害女婴;。

(三)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四)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

(五)虐待和遗弃病、残妇女与老年妇女;。

(六)禁止以介绍婚姻等为名买卖妇女;。

(七)其他侵害妇女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第三十条商场、超市等商业经营单位不得指使保安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以任何理由搜查女性消费者的身体。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和被强迫卖淫的妇女,并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应当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禁止以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身体动作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单位和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女方离婚后无居所,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应当裁决有条件的男方给予女方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三十四条丧偶、离异的中老年妇女要求再婚的,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五条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对重婚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单位或者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社会团体、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工作。

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发现对妇女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劝阻和调解、处理。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不能投诉的,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举报。

公安机关接到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报警求助后,应当及时出警和依法处理。人民检察院对符合逮捕和起诉条件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及时依法决定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公诉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者受害人自诉的案件,应当及时审理;对因遭受家庭暴力侵害而起诉的离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中应当依法照顾受害妇女。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或者使其辍学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对女性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措施责令其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或者复学。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学生、提高对女性学生录取标准或者限制女性学生录取比例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学校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对学校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和在与妇女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由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行政处分;属于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以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工资,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补发女职工的工资和恢复其工作,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的职工住房供热费补贴等福利待遇作出“以男为主”或者其他歧视妇女的规定的,由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工会或者女职工协商,强迫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没有采取措施推行和落实生育保险制度并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的,由上级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没有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的,按照《黑龙江省劳动监督检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或者村规民约等形式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等权益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因胎儿是女性人工终止妊娠的,按照《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侵害妇女生命健康权涉嫌违法犯罪的,由有关机关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商场、超市等商业经营单位指使保安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搜查女性消费者身体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干涉中老年妇女再婚的,由干涉者所在单位或者其居住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干涉者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实施。1993年9月17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细则》同时废止。

2023年妇女权益保障法心得大全(14篇)篇七

第一条为了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三条妇女联合会应当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协助国家机关检查、监督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提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见和建议,支持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制定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妇女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可以设立维护妇女权益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应当不低于提名人数的28%。国家机关领导成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女性成员。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

第七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男女平等教育;针对女性青少年特点进行生理、心理等健康知识教育;采取防范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的人身安全。

第八条用人单位在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时,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问题,应当听取本单位妇女组织或者妇女代表的意见。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妇女就业、创业;通过多种途径开辟适合妇女的就业岗位,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就业援助。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或者改组、改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或者排斥女职工。

用人单位与职工方签定集体合同应当包括女职工权益的内容,或者签定关于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的专项集体合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认真执行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保障女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用人单位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应当依法给予特殊保护,不得安排国家规定不适合女职工从事的工作;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征求本人意见。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二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退休制度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女职工提前退休或者延期退休。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女职工在取暖等福利方面与男职工享有平等权利。

第十六条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农村社会保障、农村合作医疗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或者村规民约等形式侵害妇女的上述权利。

第十七条农村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农村妇女离婚、丧偶后未再婚,申请宅基地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乡镇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对侮辱、殴打、虐待、残害妇女等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投诉;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投诉的,单位应当及时干预、制止;向公安机关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在离婚诉讼期间,家庭暴力行为人以暴力妨碍妇女行使诉讼权利,受害妇女向公安机关投诉的,或者夫妻关系解除后,男方以侮辱、殴打、恐吓等形式侵害女方权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丧偶的妇女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限制和干涉。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离异妇女探望其未成年子女时,监护人和有关单位应当提供方便。

第二十二条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妇女儿童工作机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对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侵害妇女权益事件,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可以向有关部门发出督促意见书,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督促意见书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并作出答复;逾期不作出答复也不处理的,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可以建议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建议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6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同时废止。

2023年妇女权益保障法心得大全(14篇)篇八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对立法的要求,结合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实施的实际,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坚持遵循了以下三项原则:

1、以宪法为依据,注重妇女权益保障法与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衔接,维护法律的和谐统一。

2、立足国情,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进步,符合妇女权益保障的现实要求。

3、保持基本框架,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现有规定的基础上,针对妇女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进步修改完善。

2023年妇女权益保障法心得大全(14篇)篇九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这表明,我国以立法的形式,将男女平等新增为一条基本国策。

---提高妇女在各级人大代表中的比例。

为了更好地维护妇女享有的政治权利,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执行国家退休制度不得歧视妇女。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少数单位在女职工退休问题上,采取带有一定歧视色彩的办法,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为此,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我国法律首次对性骚扰说“不”

修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对性骚扰说“不”

2023年妇女权益保障法心得大全(14篇)篇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1款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二、妇女享有哪些劳动权利?

依照我国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妇女享有如下的劳动权利:

(1)平等就业权利。除不合适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和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选择职业的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妇女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从事的职业。

(3)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妇女在付出劳动的同时,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4)休息休假的权利。妇女有权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享受法定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

(5)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妇女有权享有特殊的劳动安全保护。

(6)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妇女有权获得必要的职业培训。

(7)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妇女在退休、患病、负伤、生育、失业等情形下、有权获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

(8)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妇女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有权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9)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三、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自身提出了怎样的要求?

《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第5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具体而言,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提出了以下要求:(1)妇女应当努力发扬“四自”精神,实现自我价值。(2)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四、用人单位招录职工时,法律对妇女的权利如何保护?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五、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不得解除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27条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六、如何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8条规定:“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这是国家、社会和学校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人口流入的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接受农民工子女在当地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酌情减免费用。社会应当为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提供物力和人力支持。各社会团体应积极开展捐资助学活动,努力改善女童受教育状况,通过社会办学的方式,创建民办学校,资助失学、辍学女童重返校园。学校也应采取各种措施,为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兴办各种学校(班);帮助贫困学生就学。在师资力量中,应为这些特殊学校(班)配备合格的教师和其他人力资源,保证学生们顺利地完成义务教育。

七、妇女遭到性骚扰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5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这些规定主要是对尚未构成犯罪的性骚扰行为做出的,为受害妇女提供了明确的解决问题的法律途径,主要有4个方面:(1)向对方所在的单位投诉。(2)到公安机关报案。(3)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可以到妇联投诉,请求帮助。妇联以“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为宗旨,可以为受害妇女提供咨询服务,帮助协调有关部门查处侵犯妇女权益的行为。有条件的地方妇联还可以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受害妇女一定要提高证据意识,收集一切能够证明对方实施性骚扰行为的证据,包括证言、书面材料、录音等。

八、妇女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第53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还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

(1)被侵害的妇女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例如,对于正在进行侵害妇女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制止和处理;对于侵犯其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行为,可以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对于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要求乡镇政府依法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于通过大众传媒或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行为,妇女可以要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

(2)被侵害的妇女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被侵害的妇女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投诉。

九、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救济时,有关部门应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第2款及第54条第1款之规定,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时,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因此,对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有给予帮助、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责任,妇女组织有对受害妇女进行诉讼给予支持的责任。

十、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有哪些权益不受侵犯?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33条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该合同有关试用期的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本例中,阿芳与用人单位订立了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其试用期应不得超过二个月,其六个月的试用期属于违法约定,必须予以纠正。

《劳动合同法》第83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政策解读。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是我国保护人权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数十年妇女运动经验的结晶。其核心在于全面体现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确认和保障妇女所享有的六大权益,即: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制定后跨越了13个年头,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教育等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要求,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十分必要。

(1)、时代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4)、修改的时机已经成熟。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对立法的要求,结合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实施的实际,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坚持遵循了以下三项原则:

1、以宪法为依据,注重妇女权益保障法与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衔接,维护法律的和谐统一。

2、立足国情,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进步,符合妇女权益保障的现实要求。

3、保持基本框架,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现有规定的基础上,针对妇女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进步修改完善。

这次修改共对32个条文做出了修改。一至九章都有新修改内容,条文总数也由原来的54条增加到61条。修改的重点内容有:

1、总则部分。

(1)、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履行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承诺。因此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第2条第2款)。

(2)、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责任。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主体不够明确,影响该法实施。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从“各级政府”、“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三个层面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强化责任,做出了相应规定。

(3)、规范了妇联的职能和作用。

(1)、政治权利方面。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程度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第11条第2款)“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第12条)。

(2)、文化教育权益方面。重点是从消除教育领域的性别歧视和关注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等弱势群体方面进行修改。

(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重点是从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强化女职工怀孕、生育等特殊时期劳动保护、推进生育保险等方面做出修改。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第23条第1、2款)“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第26条第2款)“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第27条)。

(4)、财产权益方面。针对近年来各地集中反映的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男女不平等的问题,突出了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和相关经济利益的保护。

(5)、人身权利方面。立足于解决妇女人身权利保护中出现的新问题,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40条)“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第42条第2款)。

(6)、婚姻家庭权益方面。针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对家庭暴力的制裁缺乏可操作性,离婚妇女财产权益难以实现等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明确了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救助责任,加大了对离婚妇女财产权益的保护力度。

3、法律责任部分。

法律责任是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点之一。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内容上增设了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全局性保障措施,从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补充了原有的司法救助规定,完善了对妇女的救助途径。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重点突出了政府部门的职责,体现了保障妇女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的要求,增强了可操作性。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要承担行政、民事、刑事三个层面的责任。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是以广大妇女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总结了十几年来保障妇女权益的成功经验,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家庭生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补充和完善。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妇女权益保障的需要,以促进男女平等、禁止歧视妇女、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为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执行主体;突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妇女权益保障的重点;加大了依法维权的力度;对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做出了更全面的规定。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与实施,是全面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和妇女事业的发展,实现社会公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调动广大妇女投身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进一步维护和提升我国国际形象,都具有重要意义。

2023年妇女权益保障法心得大全(14篇)篇十一

本次调查的目的是通过获得贯彻实施妇女法情况的基础性资料,总结和评价妇女法实施十年来妇女权益保障的现状,发现问题,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措施,为今后进一步贯彻实施及修改完善妇女法提供参考依据.

为了从不同角度了解妇女法来的实施情况,本次调查从两个层面进行:一是社会公众.调查公众对妇女法的认知程度,对妇女权益保障状况的评价以及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要求.并以男性为参照,围绕政治,劳动,婚姻,家庭等问题较突出的领域分析妇女权益保障的现状.二是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群众团体等妇女权益保障机关机构的负责人.调查上述单位和部门对妇女法的认知水平,贯彻落实妇女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开展工作的情况和建议.

二,调查对象。

1,居住家庭户内的16岁至60岁的中国男女公民:。

2,妇联,宣传部门,法院,检察院与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

三,调查结果及分析。

妇女法颁布实施十年来,执法机关认真履行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责,社会公众热情支持并积极参与到这部法律的实施中,侵害妇女权益的现象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妇女平等参与经济,文化事务得到社会大众的普遍认可,形成基本的社会共识.总体上看,妇女法的'执行情况较好,群众的满意度较高.主要表现在:。

85.3%的被访公众知道我国目前有保护妇女的专门法律,其中75.8%的人能够正确的说出妇女法的名称.在知道妇女法的人中,56.2%认为这部法律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很有用,36%左右认为有点用.

2,相关机构负责人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认知程度74.0%的人对妇女法认知程度较高,58.9%的人能正确写出该法中涉及的妇女六项基本权益.

四,主要问题。

妇女法实施十年来,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已取得了很大成绩和进步,但调查也表明目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在一定人群和领域中,侵害妇女权益问题的程度仍比较严重.半数以上的相关机构负责人认为,近5年来侵害妇女权益问题有增多的趋势.作为妇女权益保障的相关单位,被调查的机构负责人经常接触到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各种问题和事件,从亲身感受中高达57.8%的人认为工作中涉及的妇女权益问题有增多的趋势,认为没有变化和减少的人数比例分别为21.1%和21.1%.

主要表现为:。

社会政治参与方面:。

1,女性的参政意识较男性薄弱;。

2,女性社会事务参与度和参与意愿低于男性.

劳动权益方面:。

4,男女两性职业结构存在较大差异,女性工作职位和晋升机会处于较不利位置;5,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不容忽视.

婚姻家庭方面:。

1,妇女是配偶间家庭暴力主要受害者;。

2,妇女在家庭中财产权利受到侵害.

五,对策和建议。

参考文献:。

1,××××××××××××。

2,××××××××××××。

3,××××××××××××。

附:调查原始材料(访谈式)1。

社会调查报告的题目。

对象。

调查记录内容。

×××(系安丘酒厂工人。

问:你好,我是×××,根据学校安排搞一个社会调查,能否耽误你几分钟的时间问你几个问题答:可以.

问:前段时间我国颁布实施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你了解吗答:通过新闻联播了解一点点.

问:你对我国现阶段妇女权益保障状况有何看法答:现阶段我国妇女权益得到有力保障,社会地位全面提高.

问:你认为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需有哪些方面的提高答:××××××××××××.

2023年妇女权益保障法心得大全(14篇)篇十二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第53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还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

(1)被侵害的妇女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例如,对于正在进行侵害妇女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制止和处理;对于侵犯其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行为,可以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对于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要求乡镇政府依法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于通过大众传媒或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行为,妇女可以要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

(2)被侵害的妇女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被侵害的妇女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投诉。

2023年妇女权益保障法心得大全(14篇)篇十三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第2款及第54条第1款之规定,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时,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因此,对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有给予帮助、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责任,妇女组织有对受害妇女进行诉讼给予支持的责任。

2023年妇女权益保障法心得大全(14篇)篇十四

1、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a)。

a.基本国策b.基本政策c.根本原则。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女职工进行(c)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女职工。

a.上岗前b.离岗时。

c.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

3、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b)的共同责任。

a.各级政府b.全社会c.各级党委。

4、女职工是(c)的统称。

a.女工人b.女职员。

c.女职员和女工人。

a.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

b.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财产权利、婚姻家庭权利。

c.政治权利、劳动权利、文化教育权利、财产权利、婚姻家庭权利。

6、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b)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a.较少数量b.适当数量c.相当数量。

7、(a)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a.丧偶b.离婚c.独身。

8、妇女的(b)受到法律保护,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它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a.名誉权b.人格权c.肖像权。

9、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与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分配权,保障多元化分配形式中的(b)。

a.男女平等b.同工同酬c.利益平等。

10、工会有女会员(b)以上的单位,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

a.25人b.10人c.8人。

1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适用于(c)。

a.单位固定女职工、合同制女职工、不包括临时女职工。

b.全民、城镇集体企业女职工,不包括非公有制单位女职工。

c.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12、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b)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a.年龄b.性别c.学历。

13、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

(c)。

a.生活保护b.保险待遇c.劳动保护。

14、禁止招收未满(b)周岁的女工。

a.15b.16c.17。

15、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b)周岁的劳动者。

a.17b.18c.19。

16、女职工产假为(a)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a)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a)天。

a.1281515b.1803030。

c.902015。

17、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

(c)。

a.不应作为劳动时间。

b.若领导同意可视为劳动时间。

c.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18、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b)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它劳动。

a.半周岁b.1周岁c.2周岁。

19、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c)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a.公安机关b.工会。

c.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20、国家保护妇女的(b)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a.人身自由b.婚姻自主c.恋爱自由。

21、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b)周岁。

a.22b.20c.23。

22、已婚妇女(c)周岁以上或者实行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a.23b.20c.24。

23、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b)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a.7b.15c.10。

24、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a)、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a.使用b.分配c.馈赠。

25、因履行保护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c)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依法提起诉讼。

a.女职工b.女职工委员会c.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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