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方案(精选7篇)

时间:2023-10-09 作者:紫薇儿2023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方案(精选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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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方案篇一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二)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不含东川区)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职责,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和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分工共同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和下列职责:

(二)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管理措施,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五)监督、检查办理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工作;

(六)开展区域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协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八)依法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建立协会组织,发展会员。

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应当配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管员,实行聘任制,报酬由州(市)、县(市、区)解决。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工商、教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工商等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在办理居住、婚姻、务工、食品安全、经商等有关登记和证照手续时,应当了解流动人口中成年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并及时向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教育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在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时,了解《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并报告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向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

第六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入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为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七)与流动人口的用人单位(含雇主,下同)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协议;

(八)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奖励、优待和综合管理的各项制度。

第七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已婚流动人口免费办理《生育服务证》;

(五)为已婚流动人口免费提供避孕药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

(六)与已婚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协议,建立生育、节育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八)为实行晚婚晚育和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已婚流动人口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和优待政策,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下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一)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发放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并做好相关指导和登记;

(六)向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第九条流动人口应当依法实行计划生育,接受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第十条流动人口中18至49周岁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按照《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村(居)民委员会)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手续时,应当按照办理机关了解计划生育信息的要求,向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工商等部门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有关计划生育信息。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回户籍所在地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其户籍所在地的办理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办理。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当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依法办理。

第十二条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流动人口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现居住地财政分级予以安排。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已婚流动人口提供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人民政府、人口计生等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在为流动人口孕产妇进行产前检查时,应当要求其出示并登记《生育服务证》;对没有《生育服务证》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人口计生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对查证可能造成违法生育的怀孕妇女,能够采取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应当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及时采取计划生育补救措施。

流动人口非意愿怀孕或者可能造成违法生育怀孕的,应当主动配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时采取计划生育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人口计生等部门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举报流动人口可能造成违法生育的怀孕或者违法生育行为属实的举报人,应当依法给予奖励和保护。

第十六条人口计生部门及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和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未按照《条例》和本规定办理和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依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条例》和本规定的,依照《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医疗、保健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拒绝或者阻碍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月1日起施行。2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公布的《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方案篇二

xx年我社区大力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在坝陵桥道办事处计生办的正确指导下,结合社区工作实际,狠抓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我社区用心开展有针对性的计划生育工作宣传、咨询。抓好节假日的计划生育工作宣传,及时掌握育龄妇女思想动向和变化,用心发挥好单位党、政、工的力量,抓好育龄妇女的'服务工作。此外,今年三八妇女节,我们发放200余份计划生育宣传资料面向广大居民及流动人口进行宣传,受到广大群众及流动群众普遍欢迎。

社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高度重视,将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来抓细抓实,完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成立了以社区主任闫文科为组长,副主任张利花为副组长的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小组明确了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增强了职责感,加强了计划生育工作的贯彻落实。做到了组织落实,人员落实。实行层层负责,分级管理,职责明确,落实到位,有力地保障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管理工作收到较好效果。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方案篇三

44号下发了《关于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关注外出游子、情系返乡姐妹”活动实施方案,全市召开专题会议对暖冬行动活动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了活动的具体内容。自去年11月以来,各乡镇组织广泛开展“六个一”活动。

即组织一次送政策、送知识下乡,集中开展一次宣传活动;组织一次送亲情、送温暖活动、开展一次贫困慰问活动;组织一次送健康、送服务活动,开展一次免费技术服务;组织一次送祝福、问需求活动,开展一次谈心活动;组织一次部门联动、大执法,开展一次流入人口清理查验活动;组织一次进村入户、服务上门活动,开展一次流出人口信息核查。二是市乡村三级开展“人口计生慰问”活动。关爱流动人口、救助弱势群体,使流动人口和弱势群体真正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

三是坚持督查制度。全市每半年开展一次流动人口工作督查,及时掌握流动人口信息;

五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的互联互通。人口计生局积极协调督促公安、民政、卫生、工商、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有关手续时,核查登记流动人口基本信息,每月互通信息;督促民政、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每月实名通报流动人口婚姻登记、生育、新生儿入户等信息,实现了市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

(六)坚持协作到位,努力实现区域一盘棋积极推进流入地与流出地之间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加强与流动人口户籍地计生部门联系,及时掌握和通报信息20xx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总结20xx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总结。截至目前,我市人口计生局先后与北京、广东、陕西等省56个县市区省内89个县市区人口计生局签订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双向协议,明确双方的协作内容和责任,建立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交换制度和协作联系制度,逐步形成了两地间流动人口“源头互动、管理互补、信息互通、合作共赢”的局面,不断推进区域协作“一盘棋”。

与市其他县市区签订双向服务管理协议,加强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建立了市区县间信息通报制度。凡是市内流动人口,发现其流动及时通过qq流管平台进行信息核查,一经核实迅速进行建档登记;建立了层级工作协商、协调机制;通过与省内其他城市建立区域协作关系,签订双向服务管理协议,建立信息协查通报制度,形成合作共赢的长效协作机制;省外建立区域协作关系,签订双向服务管理协议,建立信息协查通报制度及违法生育案件协查制度,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区域一体化。

建立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交换制度和协作联系制度,有序的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盘棋”格局的形成。20xx年,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也还存在一些不足和困难,主要是区域双向协作力度有待加强,流出人口跟踪服务管理存在薄弱环节,流动人口信息互通共享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以及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入人口还存在底数不清等情况,这些都是我们今后的工作重点。

三、20xx年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的初步打算总体思路和目标是:围绕管理信息化、服务均等化、推进区域化、工作人性化的“四化”方针,努力打造数字计生、诚信计生。

一是夯实基础,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网络。进一步健络化,要依托村组、社区,进一步完善以计生专干为主体的流动人口行政管理网络;依托各级计生服务站(室),建立和完善以技术服务人员为主体的流动人口技术服务网络;依托各级协会组织,建立和完善以计生协会会员为主体的流动人口群众工作网络。

二是区域协作,保障流动人口计生工作“一盘棋”。继续加强与跨省流入市、县的沟通与合作,建立流动人口跨地区合作协作机制,进一步深化协作内容。完善流入地与流出地协作手段和方式,加快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进程。积极加强与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建设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推动信息共享。

三是积极探索推进流动人口服务均等化。大力推进流动人口新婚夫妇免费参加健康检查,接受优生咨询指导;社会保险参保企业外来务工人员免费享受优生筛查。关怀关爱服务均等化。积极实施流动人口关怀关爱活动,公开服务项目,实行服务,将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由户籍人口延伸到流动人口,在政策、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向流动人口计生家庭倾斜,帮助解决就业、就医、子女入学等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服务落实率,逐步实现免费服务全覆盖。

四是围绕提升数据质量,切实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化建设。20xx年,全员及流动人口平台数据更新及时,全市二库一平台运行规范。

计划生育年度工作总结 | 计划生育年终工作总结 | 计划生育个人工作总结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方案篇四

20xx年,我作为本单位兼职计生工作人员,认真贯彻落实和计生条例,按照x计生xx文件要求,积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取得了一定成绩。现简要总结如下:

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我局于xx年4月份实施计生自行管理,为了加强计生工作力度,我积极向领导建议,完善领导机关,健全工作机制。20xx年4月,我局成立了计生工作领导小组,由xxx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和纪检组长任副组长,统一了思想认识,加强了对计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同时,建立了岗位目标责任制,把计生工作列入了各所重要工作内容之一,真正把计划生育工作落到了实处。

一是摸清底子,建立档案。我局现有干部职工xxx人。其中:未婚男女青年xx人;女职工xx人,已婚育龄妇女xx人、未婚女职工xx人。根据现状,我建立了未婚青年登记表,已婚育龄妇女登记表,建立了人员基本情况的档案。

二是强化服务,落实节育措施。今年11月,分批组织了全局的应检妇女xx人参加孕环检,参检率100%。积极协助其他同志,落实独生子女费的领取。同时根据个人差异情况,落实不同的节育措施,建立了节育药器库,供职工领取和使用,并做好了领取登记。

三是开展宣传教育。按照“婚育新风进万家”要求,结合机关单位育龄妇女新观念,我局组织开展了科普知识学习,专门组织学习、计生条例等,使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政策深入人心,计生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道路。

四是积极组织妇女活动。我积极鼓励单位女职工参与各类活动。如,我局开展的乒乓球比赛中,我积极动员女职工,报名参加,其中2名女职工还代表我局参加xxx系统的比赛。

总之,在我局领导的支持下,经过自身的.艰苦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深知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今后,我将进一步加强学习,自我加压,加大措施,认真履行职责,争创一流成绩。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方案篇五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以工作、生活为目的来本市居住三十天以上的成年育龄人员。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在本市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地的人员除外。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和监督。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与户籍人口同等标准安排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奖励补助等方法,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六条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和奖惩办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五)教育部门依法将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子女纳入九年制义务教育。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配合协助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口基础信息共享数据库,实现部门间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定期将办理相关登记、证照和提供服务时了解掌握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告知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需要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供流动人口相关信息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做好下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一)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集、核查、登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四)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告知流动人口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场所;

(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计划生育相关义务和责任;

(五)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生育保险、奖励优惠和休假待遇。

第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环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定点的服务机构,按照规定为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其知悉的相关信息。发现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人违反法定条件怀孕、生育、非法从事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或者卫生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在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社区、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和开发园区等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宣传、便民维权、救助帮扶等活动,引导流动人口实现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凭身份证明、居住证明和婚育证明,享受下列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和奖励、优待: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按照现居住地的有关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应当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接受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一)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四)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十七条育龄夫妻在本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服务登记。办理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居住证明;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男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在办理服务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八条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发现流动人口违反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现居住地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当及时通知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户籍地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以及参与登记、核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其他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知悉的流动人口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所在地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并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五条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成年育龄人员,是指18至49周岁的成年人。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11月1日起施行的《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中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方案篇六

20xx年,我镇流入人口922人,其中育龄妇女370人,持证353人,持证率为96%。已婚育龄妇女323人。在已婚323人当中,持婚育证明人数为312人,持证率为96%。流出育龄人口147人,办理婚育证明人数147人,持证率为100%。其中已婚育龄妇女142人,持率为100%,信息录入147签订孕检合同142份。

我镇今年流动人口工作主要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提升年活动为目标,深入推行流动人口网格管理,建立和完善“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工作机制,定期清查情况明为重点,为此我们把建立和形成有效地计划生育工作机制作为年度流动人口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全镇上下形成了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重点抓、计生干部具体抓、社区干部包片包点、社区民警、“4050”楼栋计生信息员协同抓的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为了使我镇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顺利开展,镇政府在经费紧缺的情况下,在五个社区建立流动人口品牌阵地,在胜利镇及五个流动人口示范点成立流动人口协会,定期宣传计生政策、发放药具,为流动人口切实提供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服务,通过计生协会让我们能够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的动态。

一是把好建档立卡关。我镇每月在各社区采取“拉网式”排查的方法,由计生干部、信息员,分组分片,进搂入户,对辖区内流入和流出的18-49岁育龄妇女和流动人口进行全面的清理清查,并登记造册,建立一人一档,做到了底数清、情况明。

二是把好查证验证关。我镇各社区坚持做到半月一清查,一月一核实。镇每季度开展一次集中性的清查活动,逐门逐户查证验证,做到了社区不漏巷、巷不漏户、户不漏人,全面、准确地掌握了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信息。

三是把好查环查孕关。镇计生服务站每季度组织一次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查环查孕、生殖健康普查服务,对没有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指导其落实有效措施同时建立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档案,杜绝了因环、孕检不到位造成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生育的现象。

四是把好合同管理关。我们在调查摸底、建档立卡的基础上,与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对象逐一签订管理合同和孕检服务合同,有效地增强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针对性。

一是今年我镇共出黑板报84期,橱窗42期,悬挂横幅15条,印制并发放流动人口各类宣传材料5000多份,举办“五期”教育培训班15期,播放生殖健康知识电教片、电影21场次,在各社区醒目位置张贴流动人口温馨提示21块,在流动人口集中的西市场、开元广场等地方联合镇司法所、计生局和其它乡镇开展流动人口集中宣传服务月、及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等活动,共发放药具2000余盒,发放各类宣传资料3800余份;并在上桥社区打造计生婚育文化长廊,宣传各类流动人口知识;民生社区建立了“计划生育幸福家庭加油站”,将育龄妇女孕育的过程、才艺的展示、幸福的瞬间、知情选择、计生服务集中进行展示,引导广大育龄妇女要遵守计生政策、珍惜生活点滴、活出自我风采。

二是采取送资料送服务上门。我镇专门制作了精美的流动人口宣传袋将口杯、凉水杯、牙签盒、水杯、围裙宣传品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各类政策宣传单等放入其中,亲自送到流动人口育龄群众手中,并为已婚育龄妇女发放流动人口服务证,及时做好三查服务记录。

在抓好流动人口管理的同时,我镇坚持以人为本,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寓管理与服务中,切实搞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今年我镇根据各社区流动人口特点在原有流动人口服务点的基础上又新成立了两个流动人口示范点。一是依托民生社区新建的社区阵地,建立了“计划生育幸福家庭加油站”。将育龄妇女孕育的过程、才艺的展示、幸福的瞬间、知情选择、计生服务集中进行展示,同时,按照政府诚信、群众守信、居民互信的“双向承诺”诚信计生工作模式,成立了民生社区流动人口诚信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流动人口分布成立了5个流动人口诚信计生小组,与89名流入成年育龄妇女签订了计生协议书份,实现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自我管理、自我监督。

建立计划生育药具免费发放点5个,规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定期查验婚育证明,发放各类宣传材料,举办计划生育培训班,开放图书阅览室,大力营造计划生育舆论氛围,强化了计划生育基础性工作。并先后接受自治区、吴忠市各级领导的观摩验收;二是在中华社区成立了“中华社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点”。首先,积极创建流动人口计生“网格化”管理服务模式。将整个辖区合理划分为7个片区,形成了由社区书记负总责,6个社区干部为片区片区长,下设7个片区网格员和管理员的四级管理网络,每个网格责任人同时承担“网格”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通过网格责任人定期入户走访,及时采集、核实、通报、统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达到流入地点、时间清、就业单位清、婚育变化清、节育措施清、奖罚情况清,达到对企业用工和租住房屋内的流动人口计生工作对象信息准确掌握,成为本网格的“活户籍、活档案、活地图”。其次开展人性化均等化服务。认真落实“人性化管理、亲情化服务”的要求,为流动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

依托新社区阵地建立了流动人口温馨“悄悄话室”;依托镇2条宣传长廊开展了大规模的计生知识、流动人口政策等的宣传,内容涉及计生政策及法律法规、办事程序、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诚信计生、幸福家庭、关爱女孩、流动人口等人口与计划生育新思想、新观点;利用社区计生服务室为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开展免费三查服务800人次;在辖区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设立计划生育药具免费发放点5个;规范了的流动人口档案;定期查验婚育证明;发放各类宣传资料800余份;帮扶慰问困难流动人口2户,并加强知情选择服务,使流动人口真正感到“人人为我”的良好服务氛围。今年以来,我镇共为12对流动人口符合条件的育龄夫妇到利通区计生服务站参加了免费孕前健康检查,有效的降低了新生儿出生缺陷。

今年以来,通过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平台的管理和应用,借助全员人口信息平台,及时组织人员录入流入、流出人口信息,与工商部门积极协作,认真做好工商平台信息反馈,做到接收信息准确、反馈信息及时无误,提交流入到我镇的省内人口信息709条,提交接收反馈率达100%,。5月初再次被国家计生委确定为利通区流动人口动态监测点,我们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抽样调查要求完成了此项工作,现已接受国家计生委的审核和评估。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对流动人口只能采取督促办证,不能采取有效的强制措施,导致办证难

4、流动人口信息平台,人员一走,信息平台无法删除。

5、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无法征收,原因现居住地罚款单户籍地不予承认,人家无法办理入户手续。

建议:

1、公安部门与社区计生干部共同入户,进行登记

2、卫生部门对流入育龄孕产妇生育的人员婚育证明进行核查,提高流动人口的办证率。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方案篇七

为了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指标,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同常住人口一样管理,为公司经济的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现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安排如下:

一、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为指导思想,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责任到人,对人员有变动的及时调整。

二、完善目标管理,实行单位“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以股份公司为主,各单位配合,双向管理,双向考核的'管理体制。

三、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公司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初计划和年终总结,定期不定期的召开党委会和行政办公会议,安排部署阶段性的工作,并听取、反馈员工的意见、建议,解决实际问题。

四、加强各项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计生干部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加强自身的修养,树立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爱岗敬业的精神,全心全意为广大员工服务。

五、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宣传工作,组织员工学习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知识。

六、组织好元旦、春节、“三八”、“六一”、等重大节假日和“计生协会成立纪念日”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月”等重要节日的集中性宣传教育及慰问活动,并做好记录及小节。因地制宜的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利用板报、宣传栏等形式宣传,是计划生育工作深入人心。

七、做好一年四次的清查登记工作,并做好清查和登记工作的总结。

八、建立健全人口流动人口基础台帐、月清季节。帐、卡、表相符,上报及时,有较高质量的报表分析,努力提高统计质量,减少统计水分,确保年内出生物漏报现象。

九、建立已婚育龄妇女统计工作,帐卡填写规范,并做好用药人员的随访工作及已婚育龄妇女的环、孕情普查工作。

十、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登记造册率100%,验证率100%。

十一、对流动人口管理坚持谁用工、谁管理,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

十二、严格考评制度,实行一票否决的奖罚制度,做到每半年全面检查考核一次。

十三、并积极做好上级部门和办事处临时安排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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