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农村宅基地的合同有效吗 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大全5篇)

时间:2023-09-28 作者:文锋买卖农村宅基地的合同有效吗 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大全5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合同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买卖农村宅基地的合同有效吗篇一

甲方(出卖人):性别:住址: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受人):性别:住址: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鉴于甲方另有住房,将自己名下的宅基地转让给乙方,在取得宅基地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就此转让事宜双方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自己所有的'位于市区村宅基地转让给乙方;四至:房间数、年限、房间结构、长宽。是否可以使用。

二、宅基地价款为人民币元,支付方式:一次性/次性支付;

三、甲方需将宅基地批准手续原件(房产证或者批准建房证等)交给乙方保管。

四、乙方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翻建、新建,甲方需配合办理相关报批申请。

六、甲方确保乙方对宅基地有合法权利。如乙方需对房屋进行翻建、新建、改建、扩建的,甲方应当为乙方办理翻建、新建、改建、扩建手续。

七、转让宅基地如遇拆迁或其他方式的征收、征用,地上物及土地补偿等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配合办理拆迁补偿的相关手续。

转让完成之后,甲方在任何情形下不得反悔。如果甲方反悔,导致乙方丧失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权,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地上物及土地升值的赔偿,具体包括如下:

1、乙方全部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转让费及利息;

2、乙方已翻建的房屋,应按市场价予以补偿;

3、对于土地应按照区位补偿价予以补偿;

4、如甲乙方发生诉讼,甲方需赔偿乙方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律师的费用)

甲方保证已取得宅基地全部共有人同意,开于签订本协议之日将宅基地的批准手续或房产证交付乙方。

甲方、配偶及子女: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

村民委员会意见: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农村宅基地的合同有效吗篇二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前置)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买卖农村宅基地的合同有效吗篇三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一)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规划。

(二)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

省(区、市)在下达给各县(市)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可增设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

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超计划批地。

各县(市)每年年底应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执行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四)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各省(区、市)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改革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审批办法。

各县(市)可根据省(区、市)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区、市)或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五)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

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六)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

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

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各地要规范审批行为,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

县(市)、乡(镇)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

(七)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

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

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八)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

要依法、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三、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九)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

县市和乡(镇)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与“村村通”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村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

(十)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

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

制定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力度。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

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

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须符合规划。

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

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十一)加大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投入。

对农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县(市)、乡(镇)应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补充。

省(区、市)及市、县应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增加耕地面积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严格执法

(十二)加强土地法制和国策的宣传教育。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土地国策国情和法规政策,提高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增强依法管地用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

(十三)严格日常监管制度。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

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要强化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职能,充分发挥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

积极探索防范土地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计划控制引导,合理确定村庄宅基地用地布局规模

(一)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计划控制。

根据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省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统筹安排并指导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组织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在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村土地利用规划,要与城镇规划相衔接,合理划定农民住宅建设用地范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村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摸清宅基地利用现状和用地需求的基础上,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土地利用规划为控制,组织编制村庄宅基地现状图、住宅建设用地规划图和宅基地需求预测十年计划表(即“两图一表”),制定完善宅基地申请审批制度,张榜公布,指导农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规范有序进行。

(二)科学确定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和规模。

市、县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结合城镇规划,合理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城郊、近郊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防止出现新的“城中村”。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村庄,要结合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新农村发展规划和产业规划,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保留、调整和重点发展的农村居民点用地,统筹农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生活、生态、生产用地需求,合理确定中心村和新村建设用地规模,指导农民住宅和村庄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

(三)改进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方式。

新增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各地在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应优先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切实保障农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

占用耕地的,必须依法落实占补平衡。

农村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结合农村居民点布局和结构调整,重点用于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控制自然村落无序扩张。

二、严格标准和规范,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

(四)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

宅基地是指农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一户一宅”是指农村居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

各地要结合本地资源状况,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

要充分发挥村自治组织依法管理宅基地的职能。

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申请利用的监管。

农民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必须控制在规定的标准内。

(五)合理分配宅基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城郊、近郊农村居民点用地,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居。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村庄,要严格执行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的政策。

经济条件较好、土地资源供求矛盾突出的地方,允许村自治组织对新申请宅基地的住户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

试点方案由村自治组织通过村民会议讨论提出,经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实施,接受监督管理。

(六)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

各地要根据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规范农民建房用地的需要,按照公开高效、便民利民的原则,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县(市)要统筹安排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已经编制完成村土地利用规划和宅基地需求预测十年计划表的村庄,可适当简化审批手续。

使用村内原有建设用地的,由村申报、乡(镇)审核,批次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逐宗落实到户;占用农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逐宗落实到户,落实情况按年度向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宅基地审批应坚持实施“三到场”。

接到宅基地用地申请后,乡(镇)国土资源所或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人员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明确建设时间并受理农民宅基地登记申请。

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符合规定的方可办理土地登记,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七)依法维护农民宅基地的取得权。

农民申请宅基地的,乡(镇)、村应及时进行受理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及时按程序上报。

县(市)人民政府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批准,不得拖延和拒绝。

各地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民宅基地申报、审批操作规范,并根据本地区季节性特点和农民住宅建设实际,明确宅基地申请条件和各环节办理时限要求,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切实维护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的正当权益。

(八)加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档案管理工作。

各地要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加快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妥善处理宅基地争议。

要摸清宅基地底数,掌握宅基地使用现状,并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宅基地档案及管理制度,做到变更一宗,登记一宗。

要积极建立农村宅基地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宅基地申请、审批、利用、查处信息上下连通、动态管理、公开查询。

三、探索宅基地管理的新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九)严控总量盘活存量。

要在保障农民住房建设用地基础上,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

农民新建住宅应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内有空闲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鼓励通过改造原有住宅,解决新增住房用地。

各地要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节约挖潜、盘活利用的具体政策措施。

(十)逐步引导农民居住适度集中。

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城乡一体化的城镇建设发展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本着量力而行、方便生产、改善生活的原则,因地制宜、按规划、有步骤的推进农村居民点撤并整合和小城镇、中心村建设,引导农民居住建房逐步向规划的居民点自愿、量力、有序的集中。

对因撤并需新建或改扩建的小城镇和中心村,要加大用地计划、资金的支持。

对近期规划撤并的村庄,不再批准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应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

(十一)因地制宜地推进“空心村”治理和旧村改造。

各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本着提高村庄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指导有条件的地方积极稳妥地开展“空心村”治理和旧村改造,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对治理改造中涉及宅基地重划的,要按照新的规划,统一宅基地面积标准。

对村庄内现有各类建设用地进行调整置换的,应对土地、房屋价格进行评估,在现状建设用地边界范围内进行;在留足村民必需的居住用地(宅基地)前提下,其他土地可依法用于发展二、三产业,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四、加强监管,建立宅基地使用和管理新秩序

(十二)建立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做到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

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乡镇国土资源所是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对动态巡查负直接责任。

建立动态巡查责任追究制度,对巡查工作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不得力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建立共同责任机制。

市县、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与市、县有关部门、乡镇政府、村自治组织建立依法管理宅基地的共同责任机制,建立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共同遏制违法占地建住宅的行为。

(十四)依法查处乱占行为。

各地要认真负责依法查处宅基地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对未经申请和批准或违反规划计划管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应当限期拆除、退还土地并恢复原状。

对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经依法处置后,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46号)要求予以登记的,村集体组织可对确认超占的面积实施有偿使用。

对一户违法占有两处宅基地的,核实后应收回一处。

(十五)加强指导,不断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各地务必从实际出发,切实加强对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抓紧落实通知要求的各项措施,尽快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政策规定。

同时要深入调研宅基地管理中的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主动采取措施解决,并及时上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加强对督察区域内农民宅基地审批与管理情况的监督,确保农民合法居住权益得到保障。

买卖农村宅基地的合同有效吗篇四

农村宅基地买卖契约【1】

转让方:(简称甲方)

受让方:(简称乙方)

甲方自愿将宅基地一幅永久性有偿转让给乙方作修建住宅之用地,经双方自愿、平等、友好的协商,现达成协议如下:

一、宅基地坐落于号。

四边分明为界,面积平方米。

二、甲方知晓国家宅基地转让的规定,愿意按此合同约定赔偿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并保障乙方的权益不受侵犯。

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

甲方不得干涉。

三、乙方不得改变此幅地块的使用性质,改扩建不得影响附近居民的权益。

如采光等。

由此产生的'纠纷,乙方责任自负。

四、转让金额:双方议定此幅宅基地现价为人民币整。

五、付款方式:双方在协议签字之日,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人民币元整。

六、产权归属:协议双方签字付款之日起,该幅宅基地所有权属归于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在此宅基地上修建、改建房屋,本族及异姓人等无权干涉、争议。

在乙方修建房屋过程中,所需水、电由甲方负责办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道路有人干涉,甲方全部负责。

乙方在房屋建成后,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过户等手续到乙方手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协调和处理:乙方在建房施工中,如若发生土地产权纠纷等出现,由甲方负责出面协调处理,如有协调处理不好,甲方应负相关的责任。

甲乙双方如产生矛盾,应协调解决,协调地点由乙方确定,如诉讼由乙方确定诉讼法院地址。

八、违约责任:本协议从双方签字当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反悔违约,如甲方违约必须在原转让金全额的基础上加倍赔偿乙方,即赔偿元整。

1年以后违约以每年15%递增,转让合同签订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不满一年算一年,满一年不满二年算二年。

以此类推。

即:赔偿金额=原金额*2*(1+15%)^n。

n=转让年限-1。

举例如下:成交金额确定为100万元,第二年原房主反悔了,违约金=100万元*2*(1+15%)^(2-1)=230万元。

如造成乙方损失(如基建费、装修费、安装费),甲方应负责赔偿给乙方,如乙方违约,甲方在收取乙方的转让金全额不退回给乙方,作抵消乙方违约金。

甲方原有的房屋价值在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价值归零。

九、优先购买权:乙方转让房屋时应提前30天通知甲方,可以电话通知或发告知函,甲方电话变更或通讯地址变更导致通知乙方通知不到甲方,责任在甲方。

乙方无责。

在同样价格同样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可以在乙方签订转让合同前,决定是否匹配合同。

一旦乙方与第三方签订了合同,优先购买权自动失效。

十、该宅基地如国家需要,需甲方配合提供相关手续,甲方不得推辞,赔偿金由乙方所有。

如遇到拆迁占地等事情,甲方只享有户

口所带来的收益,其他一切收益都归乙方所有。

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据。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

证明人:

年身份证号:日月

标准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2】

留存方(甲方,乙方,见证人一,见证人二)

出卖人(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就宅基地及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见证人见证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宅基地房屋情况:坐落于省市区镇村(社区),东起西至,南起北至。

二、该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利由甲方保证:为本人所有,经家人同意,无任何产权、债务、财务、继承等纠纷。

三、经双方协商总价格为元整(大写:万千百拾元整),当日当面现款付清。

四、经双方签订合同,乙方付清甲方房款后,甲方将房屋和宅基地及其所有附属物(包含附属建筑树木等)归乙方所有,并将土地使用证交付乙方。

五、甲方于年月日按照合同规定将宅基地及所属房屋售于乙方,乙方作为购买者拥有对于房屋及其不可分割的土地的任何权利(即:使用、改造、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所有权和处置权,也包括被征用拆迁等产生的赔偿或者其他形式产生的赔偿,均由乙方所得,与甲方无任何关系,且甲方配偶和后代不得向乙方及其后代进行追偿)。

六、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再将该宅基地房屋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

七、本合同签订后,永不反悔,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八、本合同一式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

甲方:乙方:

见证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买受人(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号码:

买卖农村宅基地的合同有效吗篇五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买卖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__________的宅基地出售给乙方。该宅基地东至______,西至________,北至________,南至________。合计_______平方米。

二、双方议定的上述宅基地成交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元。

三、甲方陈述:该宅基地的所有权完全归甲方个人,该宅基地没有任何的债权债务纠纷,其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如出现任何纠纷,由甲方全权负责。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损失,甲方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双方签署本合同以后,乙方即向甲方支付_________元定金;甲乙双方约定在_____前向乙方交付土地,如因甲方原因,该土地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给乙方,甲方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不愿买受该土地,甲方定金不予返还。

五、自本合同签订生效起,该宅基地的`所有权、处置权、以及因国家动拆迁安置政策带来的所有权益均与甲方无关。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由此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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