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民营医院工作计划(优质9篇)

时间:2024-09-24 作者:GZ才子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面临各种变化和不确定性。计划可以帮助我们应对这些变化和不确定性,使我们能够更好地适应环境和情况的变化。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计划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计划书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民营医院工作计划篇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为聘用合同制________(专业技术人员工人)。

聘用双方达成协议如下:_____

一、聘用合同期限

(一)聘用合同有效期

1、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为无期限合同。

2、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共___年。(其中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为试用期)为有期限合同。

(二)合同到期,甲方可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身体状况及有关政策规定决定是否与乙方继续签订聘用合同。

乙方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受聘。如需续聘,双方应重新签约。

二、岗位职责与工作要求

(一)甲方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甲方如因工作需要,可以调换乙方的工作岗位。

(三)乙方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法规,爱护国家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及甲方各项规章制度。

(四)乙方应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有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

(五)乙方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自觉接受甲方管理,服从工作安排,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

(六)甲方对乙方在思想上予以关心,业务上予以指导,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其他进修机会。

(七)聘用合同期内,在未经甲方同意或选送的情况下,乙方不得擅自占用工作时间参加各类专业或学历学习。

(八)双方有关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等事项按《xx医院全员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执行。

三、工作报酬、福利、职务职称及其他待遇

(一)工资:_____

1、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本单位具体规定以及乙方所在工作岗位核定和发放乙方的月工资、奖金、及其它补贴等。

2、甲方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工资。

3、甲方按期为乙方向社会保险机构缴付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险金,同时缴纳公积金。

(二)福利待遇:_____

1、合同期内乙方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婚丧假、探亲假、休假等。

2、乙方在聘用合同期间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治疗休养的,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职务职称及其它待遇:_____

1、合同期内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本单位具体规定,以及乙方所在工作岗位的性质和工作要求,经过考核,对具备条件的乙方可聘任专业技术职称或行政职务。

2、乙方享有参加民主管理、获得精神和物质奖励等权利。

四、工作纪律

乙方违反法纪、法规及甲方规章制度,或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甲方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xx医院职工奖惩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五、聘用合同的终止、解除及违约责任

(一)聘用合同的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的;

2、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3、本院被撤消、或解散的;

4、受聘人员退休、退职、死亡的。

5、无期限合同的约定终止条件:_____

1.原固定制职工转制后,无岗位人员实行半年的院内公开招聘,公开招聘期满仍无科室聘用的,将委托有关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托管一年半,待岗满两年后仍无法安排的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其他无岗位聘用人员实行三个月的院内公开招聘,公开招聘期满无科室聘用的,则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3.岗位聘任期满,受聘人员应服从医院的转岗要求,无特殊情况三次不服从医院的转岗要求,合同终止。

4.年度考核不合格或累计两次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合同终止。

5.已到达或超过退(离)休年龄的人员(不含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延长退(离)休年龄的规定,并办理了延长退(离)休年龄手续的人员),合同终止。

(二)聘用合同的解除1、聘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合同解除条款情况时,双方均应在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聘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的。

4、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6.医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6、在合同规定的聘期内,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合同第五条第5款第5项除外),并按有关程序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

7、乙方如要解除合同,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离职。乙方在聘用期间受过甲方国内外各种培训,则由甲方根据培训时间的长短及必须为甲方服务年限的长短,用逐年递减的计算办法,可向乙方索赔培训费。

8、乙方在合同期限未满,不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第5项规定的情况,又无其他特殊原因,甲方可否决乙方的解除合同要求。

六、经济补偿

1、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要承担经济责任,具体赔偿金额,应根据违约的责任大小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确定。

1.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6.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7.聘用单位被撤消、解散,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就业或者接收安置单位重新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的。

七、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住房:_____按医院有关住房分配条例执行。

(二)报考研究生或其它进修:_____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它:_____

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或盖章后生效

(签名盖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营医院工作计划篇二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因工作需要,经院务会研究,聘用乙方作为我单位病房护士。 现拟定以下合同,望双方共同执行。

1、 乙方在聘用期间,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的一切 ,女,文化程度:中专,出生年月:1972 年 4 月, 规章制度。

2、 乙方在聘用期间,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行 为,甲方可根据有关规 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合同。

3、 乙方在聘用期间, 必须做到态度和蔼、 服务周到, 认真、 严肃, 高度敬业。

5、 乙方在聘用期间,必须严格各种操作规程。 乙方在聘用期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如因玩忽职守造成后果 者,一切损失由乙方本人负责。

6、 乙方在聘用期间,按工作安排做好自觉的本职工作,同时应和 单位的其他职工搞好团结,即分工又合作。

7、 乙方在聘用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医生的医嘱,做好各种护理记 录,严格交接班制度。

8、 乙方在聘用期间,如因病、事请假,工资奖金按请假实际天数 的比例扣发。如事假连续超过三个月,病假连续超过半年。甲方 将视其情节解除合同。

9、 乙方在聘用期间,享受甲方节假日发给职工的福利待遇。

10、 乙方在聘用期间,如因节假日需要加班,以基础工资为基数, 按规定发给加班费。

11、 乙方在聘用期间,月基础工资 元,发给在职职工绩效奖金 的 80%。合同生效开始,甲方按有关规定计算购买养老保险和失 业保险的费用,如数加发在乙方的工资中,由乙方自行购买。

12、 乙方在聘用期间,如生病恢复后,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甲方 有权解除合同。

13、 本合同一式两份,有效期一年。签字之日起执行。

甲方:毕节市妇幼保健站院

乙方:

民营医院工作计划篇三

受聘岗位:医生()护士()技师()其他()

受聘人的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身份证号码:

一、聘用期限:

经甲乙双方认可协商后可续签合同。

二、薪酬待遇与奖惩

1、试用期月薪酬为:医生______元、护士______元、技师______元、其他______元。

2、正式聘用期月薪酬为:医生______元、护士______元、技师______元、其他______元。

3、考虑到医疗风险及工作的持续、稳定,每月薪酬扣除______元作为保证金,至试用期满或聘用期满后双方交接无异议一次退还。

4、试用期与正式聘用期月薪酬中均包含医疗、养老保险等费用,具体手续乙方自行办理。

5、聘用期享受所在部门(科室)相应职称奖金,具体数额科室根据工作表现在本院连续工作时间长短自定,报院财务备案。

6、正式聘用期内劳保、值班及加班补贴与正式职工相同。

7、聘用期内对医院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因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及质量考核等情况而出现的奖惩时,等同于本院职工标准实施奖罚。

三、甲方的权力与义务:

1、积极为乙方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施及必要的用品,由具体聘用部门负责安排。

2、及时按相关标准向乙方兑现薪酬及奖惩资金。

3、试用期根据工作表现可随时提出解除聘用,但需提前x天通知乙方;聘用期内若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因为违法行为及重大医疗事故等情况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同时应提前______天通知乙方,并于解聘之后______天内将应支付给乙方的薪酬等费用兑现。此款中提前通知期限对财物、信息等特殊部门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参照本条款。

4、对相关技术工作,依法要求相应资格证及其他证件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并备查,同时协助指导乙方办理具体手续(医生、技师由医务科,护士由护理部,其他人员由院办公室协助指导)。

5、聘用期内如乙方工作积极主动,工作能力强,或对本院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同时符合用人调入标准,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可考虑办理调动手续。

四、乙方的权力与义务:

1、试用期内乙方可根据情况随时提出解除聘用,但需提前______天通知甲方,作好各方面交接工作。聘用期内原则上不准辞职,无故提出辞职者,需提前______天通知甲方并作好各项交接工作,交接后______日内领取相应薪酬等报酬,但保证金不再退还。

2、试用过程中有意继续聘用者,须在试用期积极办理好各种变更注册和登记手续,利于聘用期工作的开展。

3、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相关技术操作规程,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尤其对必要的值班、加班等工作不得无理拒绝。

4、工作时间同本院在职职工,除法定的节假日之外,不再享受其他休假,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休息的,须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按本院请假制度办理,根据具体时间扣除相应薪酬。未经同意自行休息者,______天以内按旷工对待,超过______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聘,当月薪酬奖金及全部保证金等均扣除。

5、不得将甲方的技术资料、病历文件和其他技术信息透露给第三方,否则扣除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乙方应妥善处理与原单位的工作关系及其他关系,并保证这些关系不会影响其在甲方的工作时间和工作质量。

7、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工作用品带回家使用,或未经甲方同意将其转借、馈赠及移交他人。

8、乙方因违章操作或疏忽大意、缺乏责任心等情况导致医疗差错、纠纷甚至事故者,乙方承担相应后果,必要时甲方单方面解聘,扣除保证金。

五、违约责任:

此合同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如若违约,违约方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丙方自愿为乙方提供担保,并对乙方因本人原因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无丙方时则甲乙双方签字之日始)。

2、合同终止于试用期满或聘用期满之日,双方协商愿意续签者,需在期满前x月内办理,过期补签者不计入连续聘用期限。

七、合同签署与争议:

1、具体程序为:

(1)部门负责人提出聘用申请及人选建议,

(2)医务科、护理部、办公室按所需条件认可,

(3)院务会讨论决定试用或聘用,

(4)乙方将毕业证、执业证、身份证复印件交医务科、护理部或办公室,

(5)甲方具体部门负责人与乙方商定薪酬标准并签字认可,

(6)院方签署并盖章后生效,连同乙方各种证件复印件留甲方人事处备存,其余由甲方具体部门、乙方、丙方(无x方时省略)各执一份。

2、未尽事宜双方或三方协商解决,若各方对合同内容出现争议,各方应首先选择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无效可考虑由仲裁机构仲裁。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具体部门、乙、丙三方,甲方人事处各一份(无丙方时为x式x份)。

甲方负责人(签章):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具体应聘部门负责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丙方(签):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民营医院工作计划篇四

为了加强劳动纪律的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不断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做到有章可循,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勤方法及注意事项

第一项

员工每周正常工作时间六天(每周休一天),各科室根据科室和岗位实际情况,具体安排上下班时间和周休息日。

第二项

实行全院员工打卡考勤制度,员工每日在各科班次规定作息时间内,严格按单位的规定进行打卡。

第三项

员工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未按时打卡者视为迟到,未经批准提前下班者视为早退。

第四项

员工应亲自打卡,任何人不许替未上班者打卡,上班者也不得委托他人打卡,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每次均按旷工一天处理。员工因工作关系当天未按时打卡者,应在第二天下午下班前提交书面材料经科主任签字证明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查,如科主任不在,应向院办说明情况,再及时补签,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五项

员工因工出差,凭《出差单》到到人力资源部核实考勤情况。

第六项

第七项

各科室主任或考勤员应在星期六下午下班前将本科室下星期排班表报院人力资源部。认真、及时、准确记录员工的出勤情况,在次月2号前将《考勤表》上报办公室。

第八项

院人力资源部在每星期一下午院周会全院一周总排班表打印下发至相关科室。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每周检查一次员工的打卡情况,如实记录存在的问题。

第二条

考勤处罚的管理

第一项

上下班每迟到或早退1分钟,罚款2元,以此类推;当月累计迟到与早退时间超出30分钟后,超出部分每分钟扣10元。

第二项

一次性迟到或早退超出30分钟时,按旷工半天处理;超2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三项

未打卡者每次扣罚3元,同一时间打上、下班卡者每次扣罚5元。

第四项

旷工半天扣一天薪金;旷工1天扣2天薪金;旷工2天扣4天薪金;连续旷工达3天或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且不计发当月工资和奖金。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各类补贴及奖金。

第五项

工伤

1、工伤凭医院发票给予报销医疗费。

2、工伤凭医院出具的休息建议书,经过科室和分管院长同意后,休息期间工资照发。

第三条

假期管理

第一项

第二项

事假:职工因事请假需到院办填写请假条。事假一天,由科主任批准,并报院办备案;一天以上者需经院长批准。(事假期间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均不发放)在未批准前离岗休息者,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待岗学习,扣三天应得工资。旷工三天或累计三天者,立即解聘。以上请假或旷工扣除的基本工资,扣除的效益工资部分由科室其他人员分配。

第三项

休假:医院实行每星期休息一天和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的'休息制度。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每星期的休息日,由医院和科室安排员工休息,积假不得跨月度休息。

第四项

婚、丧假:员工结婚或直系亲属去世,可享受

三天假期(外省员工扣除路途时间),晚婚假期按国家规定执行。休假期间,发给基本工资,不享受效益工资。

第五项

产假:员工产假为90天。每月发放生活费200元。

第四条

请假手续

第一项

员工使用各种假期,必须填写请假条,一天以内由各科室主任批准,两天以上由各科室主任和分管院长审批,超过两天者必须有院长批准,各分管院长请假应该由总经理批准方可,即使是因公外出,也应事先向科室主任报告,经科室主任批准后方可外出,如有特殊情况,应事后主动向主任作出说明,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二项

员工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和及时到医院上班,应提前电话征得科室主任的批准,回院后,当天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项

第四项

员工请假结束回医院后,应及时相关人员消假,没有及时销假者,后果自负。

第五项

员工享受婚假、丧假待遇,由科室主管签署意见,报院行政人事院长审批后生效。

第六项

各科室各种请假手续必须在月底和考勤表格一起送至人事部备案审核。

1. 每天打四次卡:即早晨上班打一次、中午下班打一次卡、下午上班打一次卡、下午下班打一次卡。

2. 上班必须打卡;如迟到,到医院第一时间也必须打卡,从打卡时间起算考勤。

3. 晚班打卡;即从17:30以后打卡到第二天8:00以后打卡,必须报值班记录表。

4. 中午下午上班打卡规定:不能连续打卡,如果打了下班马上打上班卡者,扣本人10元;(打卡间隔不能少30分钟)

5. 旷工:属于在排班表安排上班,但未来上班。

6. 早退:属于提前打卡。另外,如果打了上班卡,下班时未打卡属于旷工。

7. 忘记打卡:特殊情况需要书面说明,由总值班或领导签字。

8. 替他人打卡处罚打卡者,罚款200元。

9. 加班打卡:如已经下班但需要加班者,打卡后请当天总值班签字(附加班单)。

10. 脱岗:已打卡上班,经查岗不在本职岗位上,按旷工处理。

11. 早晨打卡须提前5分钟,下午下班打卡推后5分钟,否则按迟到、早退处理。

按以上条款计算考勤,如有特殊情况,本人须以书面形式上报主管领导,经领导批示后送交人力资源部。未按规定打卡者,后果自负。

民营医院工作计划篇五

1、在总经理和执行院长的直接领导下,做好院长的参谋和助手。协助院长了解情况、调查研究,做好“三服务”,院领导、科室、全院员工,。

2、根据院长指示,安排各种行政会议,如,院务会、院长办公会、院周会等,负责会议记录,做好会议纪要、决议的整理、印发,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及时向院长汇报。

3、负责组织起草全院综合性行政工作的规划、计划、总结、报告、决议等文件,组织拟定有关全院性规章制度,发布有关行政事项的布告、通告、通知等负责协助院长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工作,安排医院领导行政查房、现场办公活动。对院领导提出的决定和改进措施及时做好记录,并督促落实。协调并沟通院领导与职能部门的联系。

5、受理院内各职能部门的请示、报告,及时呈送有关领导的批示和转交有关部门处理。负责全院行政公文、公函的收发、登记、编号、传阅、转送、催办、归档及相关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各部门公文利用保管情况。

6、负责接待上级领导机关或来访、参观人员的接待工作,做到安排周密、妥当、热情。

7、做好全院文书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负责管理综合档案室,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8、负责医院行政信息收集和信息反馈工作。及时处理院内外群众来信、来访事宜,并根据来信、来访内容,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9、协助院长管理医院印信工作,掌握院印及正、副院长印章使用。负责审定全院印章的刻制,开具对外行政介绍信或证明。

10、完成总经理和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1、在院办主任的领导下,具体安排每周会议活动表,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做好开会前的各种会务准备,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

2、负责医院各种文件的起草、登记、编号、印发及行政文件的收发登记、转递传阅、整理归档、保管借阅等文秘工作。请示院办主任后,需转其他单位或退回的文件要及时处理,一般应在两日内完成,急件当日完成。

3、负责上情下达、下情上达,承办各部门的请示报告,根据领导的批示及时处理催办。负责记录工作日志及医院大事记负责办公室的各种接待、信访及相关分流工作,并做好记录。

5、负责办公室设施、用品的保管、请领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1、综合档案室专兼职档案员在总经理、执行院长和院办主任领导下工作,直接对总经理负责。

2、热爱本职,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3、提出改进和加强档案工作的建议,做好档案工作规划、计划、总结工作。

民营医院工作计划篇六

对我院相关人员及辖区内乡医多次进行医废管理培训。通过学习《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大家从思想上认识到医废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工作中做到有法必依。医院从8月份每周两次到辖区16个村卫生室收集医疗废物,配置了专用医废桶、专用利器盒,和乡医建立医废交接单,实行双签字,双交接,规范了乡医医废管理,杜绝医废外流入社会。院感科不定期下乡督导检查,对于存在问题,进行跟踪反馈,直到整改到位为止。

对我院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集中处置、全程监管原则。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台账,做到制度健全,内容齐全。各科室人员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从分类到存放,严格执行,医疗废物交接有记录,并及时签名,做到医废日日清。医院与渭南医废处置中心签订交接合同,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记录内容详实,保存完整。

三、重点科室、重点部门医院感染管理

院感科对全院医院感染工作进行检查,不定期抽查重点科室(手术室、化验室、供应室等)的医院感染执行情况如:消毒液的开启日期及时间;84消毒液的有效浓度监测;各种物品的表面消毒;手卫生的执行情况;供应室灭菌物品的化学指示卡是否合格,无菌物品存放环境;病房的终末消毒;一次性医疗用品和一次性医疗器械的使用和处置情况等,建立医院感染管理督查表,对检查存在问题及时指出,与各科院感监控人沟通,限期整改。

一、加强质量控制,杜绝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的发生

1.完成医院感染管理的日常工作,对全院临床各科室与部门实行全面综合性监测。

2.依据新法新规,完善修订相关制度,规范临床医院感染防控工作。

3.发挥医院感染管理小组成员作用,对医院感染重点部门、重点人群、重点环节进行循证防控,解决实际存在问题,逐步完善院科三级组织管理。

4.重点加强消毒供应中心、手术室、检验科、口腔科等重点科室的医院感染管理,避免高风险部门的医院感染暴发。 5.加强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物品的管理。

6.根据医院感控薄弱环节,有目的、有计划每月进行医院感染规章制度、管理措施执行情况的质控检查,将检查结果进行总结、评分、书面反馈、落实整改、追踪评估。

7.继续加强医护人员职业防护指导,减少医务人员的职业暴露,提高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和暴露后的应急处置能力。职业安全防护和职业暴露处置知晓率100%。

8.继续加强医务人员手卫生管理,推广手卫生在感染控制中重要作用的宣教,改善手卫生设施,提高手卫生依从性。不定期的对医务人员手卫生依从性及正确率进行调查。医务人员手卫生知识知晓率100%,重点科室手卫生操作正确率100%,全员洗手正确率及手卫生依从性逐步提高。

1.提高临床医务人员的医院感染防控意识,及时发现、上报医院感染流行暴发迹象,及时发现医院感染流行暴发趋势,防止医院感染的流行,杜绝医院感染的暴发。

1.对全院工作人员、新上岗人员、实习学生、保洁员等分别进行医院感染防控知识的培训,采取讲座、知识问卷、试卷考核、技术操作比赛等多种形式。

2.选派护士长、监控医师、监控护士参加省、市级医院感染知识培训班。

3.制定xx年度院感知识培训计划,定期完成培训和考核。 4.改变培训形式,根据不同科室专业特点,结合不同需求深入临床科室进行培训。

四、规范开展医疗废物管理

1.联合后勤保障部、护理部、加强我院医疗废物管理,通过多部门分工合作,落实我院医疗废物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2.院感办将充分发挥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专业培训的职能,在完成日常督查的基础上,加强针对医护人员、工勤人员以及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专业知识培训。

五、与器械科协作对全院各类消毒药械、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购入前的证件审核,并对其储存、使用、维护及用后处理进行监督。 六、与后勤保障部协作加大对医院污水、医疗废物管理的监管力度。 七、继续做好xx年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检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对整改中的问题持续跟进,直至整改到位。

在今后的工作中,院感科将不断完善管理机制,群策群力,做好院感的质控者,保证我院医疗质量安全。

院感科

民营医院工作计划篇七

(一)在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身体健康的紧急情况时,能服从命令,忠于职守,临危不惧,救死扶伤,做出贡献的,给予院内通报表扬,评为院内本年度医德医风先进个人,并发给一次性奖励金xx元。

(二)坚持优质服务,尊重服务对象,乐于助人,甘于奉献,深受患者赞扬的,给予院内通报表扬,评为院内本年度医德医风先进个人,并于本年度结束时发给一次性奖励金500元。

(三)开展社会评选活动中,被评为最满意工作人员的,给予院内通报表扬,并发给一次性奖励金300元。

(四)在工作中,遇到服务对象无理刁难,致使身心受到伤害,为顾全大局,忍受委屈,并能及时采取应变措施使事端得到妥善处理的,给予院内通报表扬,并奖励英雄钢笔一支。

(五)遇到重大事件时,挺身而出,机智勇敢,为单位挽回或避免重大损失的,给予院内通报表扬,视情况发给一次性奖励金500~1000元不等。

(六)敢于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在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中事迹突出的,给予院内通报表扬,并发给一次性奖励金200元。

(七)具有无私奉献精神,积极参与各种社会公益事业,在扶贫助残等各项医疗卫生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给予院内通报表扬,并奖励英雄钢笔一支。

(八)在改善服务或管理方面为单位献计献策被采纳,为单位创造效益的,给予院内通报表扬,视情况发给一次性奖励金100~500元不等。

(九)在工作中积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填补单位空白或为单位创造效益的,给予院内通报表扬,视情况发给一次性奖励金500~1000元不等。

(一)无故脱岗,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除当月奖金。

(二)集体观念不强,以个人利益为重,与同事闹不团结,不能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工作任务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除当月奖金。

(三)服务态度差,对服务对象有“生、冷、硬、顶、推”以及“吃、拿、卡、要”等现象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除全年奖金,对情节较严重的给予系统通报批评。

(四)不尊重患者就医权力引发医疗纠纷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五)利用工作之便,向服务对象兜售卫生材料、药品、器械、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等谋取私利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除全年奖金。

(六)违反医疗规范,私自转诊服务对象或以介绍服务对象就诊为由,收取“好处费”、“介绍费”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除全年奖金。

(七)不遵守医疗原则,开不合理处方,做不合理检查,给服务对象造成不必要负担或造成医疗卫生资源浪费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除全年奖金。

(八)徇私舞弊,给他人出具假医疗证明或假查体报告的,给予停止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利用工作之便,假借服务对象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作检查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除全年奖金。

(十)不按规定项目收费,擅自改变收费范围或收费标准,或非财务部门、非财务人员擅自直接向服务对象收费的,给予暂定执业行为的处理。

(十一)不服从工作调遣或临危退缩,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停止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理。

(十二)按有关规定应该上报或请示的重大事项,未及使上报、知情不报或有意隐瞒的,给予停止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理。

(十三)索要、暗示、收受服务对象“红包”及贵重物品的,给予暂定执业行为的处理。

(十四)在基建、维修、引进设备、物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的业务往来活动中,利用工作之便,收受或索要“回扣”的,给予停止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理。

民营医院工作计划篇八

一、全院职工要坚守工作岗位,各科室建立考勤本,指定专人负责,按日登记职工出勤情况,并于每月二十五日前将出勤情况报送办公室。

二、必须按规定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

三、职工因病因事不能上班及外出进修、学习的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四、对不经批准无故不上班者,包括口头和书面请假,但未经领导批准,而自行休息或延长假期者,按旷工处理。

五、请假:

1.职工请假需到院办填写请假条。请假一天,由科主任批准,并报院办备案,二天以上者需经院长批准。在未批准前离岗休息者,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待岗学习,扣三天应得工资。旷工三天或累计三天者,立即解聘。

2.职工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和及时到医院上班,应提前电话征得科室主任的批准,回院后,当天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职工请假后,因特殊情况需申请续假的,必须在假期满前一天向相关部门提出续假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续假。若无法事先办理续假手续,应先口头征得同意后方可续假。回院后,须补办续假手续,若逾期不归,一律按旷工处理。

4.职工请假结束回医院后,应及时到院办公室消假,没有及时销假者,后果自负。

六、休假:

1.医院实行每周休一天半和享受国家规定节假日的休息制度。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每星期的休息日,由医院和科室安排员工休息。

2.探亲假:探配偶30天/年;探父母,未婚一年20天,二年45天,已婚四年20天,超出工资30%的路费方可报销。

3.婚、丧假:职工结婚或直系亲属去世,可享受三天假期(外省员工扣除路途时间);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休假及路途期间,发给基本工资,不享受效益工资。

4.产假:女职工产假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产前15天。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即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女方享受产假6个月。享受产假期间发给基本工资。

5.病假:请病假时需提供相关疾病医学证明。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发给基本工资。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发给基本工资的60%。绩效部分不超过三天的全部发放,三至十五天的发放50%,当月超过十五天的绩效部分全部停发。

6.事假:一般不应请事假,如确实需要请假办理私事时,经科室同意,领导批准,报办公室备案。当月请事假期间按日薪扣除基本工资和绩效。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所有工资。

民营医院工作计划篇九

第一条 为了鼓励、支持和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办学行为,根据《^v^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称民办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四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以举办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学前教育为重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民办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民办教育机构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依法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遵守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七条 民办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国办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本条例和省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其职权范围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

第九条 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及发展规划;

(二)有相应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教学计划;

(四)有适应办学需要的师资队伍和行政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

(三)拟办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经费证明;

(四)专业设置、课程计划和教材;

(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设学校董事会(以下称校董会)的,应当提供校董会章程和校董会成员名单;联合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第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确切表示其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

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须在其名称中标明专修、进修、培训等字样。

民办教育机构在名称中冠以“河北”字样,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举办高等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举办小学、学前教育及其他初等非学历教育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民办教育机构,或者举办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设立民办教育评议组织。评议组织负责对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进行初步审查评议,审批机关根据评议结果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举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审批机关于每年第三季度前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举办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发给《办学许可证》。没有《办学许可证》不得举办民办教育机构。

除发证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或者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十五条 教育考试部门、自学考试的主考单位、负责职业资格和技术等级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考试业务相关的民办教育机构或者参与相关的办学活动。

第三章 保障与扶持

第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合等多种形式办学。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民办教育机构在业务指导、教研活动、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定、教师人事档案管理、表彰奖励等方面,应当与国办教育机构同等对待。

第十八条 民办教育机构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纳入规划,按照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免收校舍建设配套费用。

民办教育机构办学用地,不得擅自转让或者改作他用。

第十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聘用大中专毕业生到校任职,应按照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先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再到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人事档案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人才交流机构管理;其户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民办教育机构聘任的专职教师,合同终止后,经本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到国办教育机构工作。

国办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经所在单位同意,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到民办教育机构任教。

专任教师在民办教育机构和国办教育机构工作期间,其工龄和教龄连续计算。

第二十一条 任何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不得违法收取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民办教育机构摊派各种费用。

有关部门向民办教育机构提供水、电、气等项服务的收费标准,应当与国办教育机构同等对待。

第二十二条 民办教育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权自主设置教师的专业技术岗位、自主聘任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自主决定教师及其他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与受聘任的教师和职工订立聘任合同。聘任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报酬、工作纪律、合同终止的条件和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险及违反合同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民办教育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决定专业设置和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由教育主管部门列入计划,统一下达,面向社会招生。

第二十五条 民办教育机构可以按生均培养成本确定收费标准,但须报办学审批部门及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所收费用应当主要用于办学。

民办教育机构与国办教育机构享有国家规定的同等的税收、贷款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学生在升学、考试、助学贷款、交通乘车和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国办教育机构的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民办教育机构的学生就业,用人单位应当实行面向社会、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民办教育机构可以接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学校建设的捐助、赞助,专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捐助、赞助的资金、财产作为公共教育资产,由学校使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 民办教育机构投资者在保证教育机构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前提下,可以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章 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制度,实行科学民主管理。

第三十条 设立校董会的民办教育机构实行校董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在校董会的领导下,负责民办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和人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审查后方可发布。广告和简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对已批准的广告和简章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新闻媒体和广告经营单位不得发布或者变相发布未经审批的招生广告和简章。

第三十二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的学生完成学业,经考试合格,由所在民办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受教育者完成学业,由所在民办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写实性学业证书,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或者技术等级考试,考试合格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术等级证书。

第三十三条 实施国家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民办教育机构的学生参加考试、鉴定,对合格者发给相应证书。

第三十四条 民办教育机构对其管理的国家投入的资产、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和接受的社会捐赠以及办学积累,应当分别登记建帐,不得混淆各类资产性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民办教育机构的财产。

第三十五条 民办教育机构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交财务会计报告,并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报审批机关审查。

第三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改变名称、性质、层次的,举办者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其它事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民办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二)因故无法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教育教学质量经评估或者年度检查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民办教育机构解散,由审批机关核准;拒不解散的,由审批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解散或者被撤销的民办教育机构,对其所负债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民办教育机构解散或者被撤销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协助。民办教育机构解散,应当于六个月前报审批机关。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解散时,审批机关必须安排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继续就学。

第三十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解散,应当自接到有关文件起15日内在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财产清算。

(一)支付应退学生学费;

(二)支付所欠教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债务;

(四)返还或者折价返还举办者投资;

(五)其余部分由审批机关按投资比例、管理者贡献等情况合理分配;属于国家获得部分,用于民办教育事业。

第四十条 审批机关应当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定期进行督导评估和年度检查。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定期向审批机关汇报办学情况,上报年度统计报表。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须将年度检查情况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年度统计报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二条 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将办学用地转让或者改作他用的,当地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民办教育机构停止招生,退还所收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擅自刊播和散发招生广告和简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审批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纠正、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民办教育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颁发证书的,由主管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民办教育机构违法印制或者出售学历证书、学业证书的,由审批机关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招生规定买卖生源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对民办教育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办符合条件者故意刁难、拖延不办或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超越职权审批民办教育机构的;

(三)审批机关在对民办教育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对所批准的民办教育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索贿受贿、侵害民办教育机构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v^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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