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协议书的效力(模板18篇)

时间:2023-11-15 作者:雁落霞认购协议书的效力(模板18篇)

合同协议是规范商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工具。接下来将为大家介绍一份完整的合同协议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认购协议书的效力(模板18篇)篇一

依据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由此可见,离婚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三项主要内容,即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其中自愿离婚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涉及当事人一方行使抚养权,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以及未抚养子女一方探视权行使及保障等内容;财产及债务处理则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等。

根据上述三项主要内容上看,关于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的性质。

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离婚协议与协议离婚不同。协议离婚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两种离婚方式的其中一种,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后,既有可能通过协议离婚,也有可通过诉讼离婚。因此,只在协议离婚的前提下谈论离婚协议是不全面的。

二、离婚协议的法律适用

有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已经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尽管其中有财产分割的内容,但只是作为离婚协议的附加部分,因此,其应排除适用合同法。这种说法是欠妥当的。

合同法之所以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排除适用合同法,是因为婚姻、收养、监护等协议的约定内容直接牵涉到身份关系的变动,而身份关系的变动对当事人的影响甚大,法律应加慎重处理,而不能像对待财产关系的变动一样给予当事人更大的处分自由。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法律作出该规定。

当事人双方身份关系的变动有关,但身份关系的变动只不过是其前提条件。所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部分应属于“有关财产关系的协议”,应受合同法调整。

综合以上意见,我认为,离婚协议的法律适用应当区别对待。有关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应适用婚姻法等法律规定,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应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规定。

三、离婚协议的生效

对于离婚协议的生效时间有不同的观点。

有人认为,离婚协议中的“协议”是附条件的,即以“离婚”为生效条件,若离了婚,协议内容有效;若还没有离婚,条件不成就,协议当然不能生效。

也有人认为,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法第八条中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有具体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法律约束力表现为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据此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应当在双方签署协议时就生效。

我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身份关系的变动是附条件的,即以“离婚”为生效条件,若离了婚,身份关系的变动内容有效;若还没有离婚,条件不成就,身份关系的变动的协议当然不能生效。因为,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通过诉讼解除了婚姻或进行了要式登记,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也是一种附生效条件的协议。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不管是与离婚本身处于一个离婚协议中,还是单独达成的',其均含一个前提,即“如果离婚,则按以下方式处理财产。”即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财产分割协议自应在条件成就时生效,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不适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惟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附生效条件之处在于其成就仍需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控制其是否成就,可以单方面使财产分割协议不产生约束力而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

议虽然是一种附生效条件的协议,但与人身关系的变动的附条件不同。我国婚姻法设置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制度,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两种离婚的制度中均有可能涉及,这种附生效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其生效条件成就的时间点值得探讨,下面分述之。

(一)财产分割协议在协议离婚中的生效

在协议离婚中,这种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其生效条件成就的时间点是达成离婚协议时还是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时?应是后者。因为作为身份关系的变动,协议离婚虽以双方合意为前提,但其核心却是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合意的确认,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表现就是发给离婚证。所以,财产分割协议的生效条件成就的时间点是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时。正由于财产分割协议是必附生效条件的协议,所以在其生效问题上,应排除适用合同法第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而应参照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二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合同法有关履行的规定。若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另一方可以依据协议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待形成裁判文书后,可申请强制执行。

(二)财产分割协议在诉讼离婚中的生效

有人认为,离婚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得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因为离婚协议主要是适用于协议离婚之中。但如前所述,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后,既有可能通过协议离婚,也有可通过诉讼离婚。因此,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但财产分割协议在诉讼离婚中生效是有条件的,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双方对同意离婚不持异议,即都同意离婚,这是财产分割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二是在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可视为其生效条件成就,产生法律效力,应按其约定内容分割财产。

为法官审查财产分割协议无法律规定的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的事由,则应当依据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进行判决。

(三)对《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八条、第九条的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从上述两条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一、解释中的“离婚协议”应为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且离婚的事实已经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离婚协议已经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因为,只有这样的离婚协议才有可能发生“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若是在诉讼离婚中,经法院调解或判决最终形成了调解书或判决书,则不存在上述可能,当事人直接可以申请法院执行,而无需向法院提起诉讼,即使提起法院也基于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予受理。

同理,经法院调解或判决最终形成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也不存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可能。

该解释第25条即“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这里将“离婚协议”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并列,同样可以佐证。

二、该解释只是适用“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或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情况,而对已经离婚的事实当事人不能请求法院再次解除婚姻关系。

三、法院在审理以第八条、第九条为由提起的诉讼案件时,严格遵循“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义务,将判决其履行义务,若经司法审查存在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将依法予以变更或撤销。

一、忠诚协议的概念及性质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程度不断增加,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生活习惯也不断西化,外国开放的性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着我国国民的价值观和婚恋观,并且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们的享受意识不断增强,外部的诱惑逐渐增多,因此对婚姻关系也带来一定的的冲击,很多家庭因为一方违反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出现婚外情的危害家庭和谐甚至导致婚姻解体的情况。所以现而今许多夫妻为了保持配偶对自己的忠诚度,采取签订“忠诚协议”的手段。

夫妻忠诚协议根据其内容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以夫妻忠诚为义务的财产关系协议;二是以夫妻忠诚为义务的人身关系协议;三是以夫妻忠诚为义务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协议。夫妻忠诚协议的主体是夫妻双方即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协议的内容是以夫妻忠诚为义务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变更,协议的签订以夫妻双方的平等自愿为前提,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约束夫妻之间的相互忠实。因此可以将“忠诚协议”定义为是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签订的,要求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彼此遵守忠实义务,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的书面协议。

二、忠诚协议的价值认知

我国也有不少关于忠诚协议的案件,但是不同的法院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给出了不同的结论,主要是由于法律对于这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学术界和司法实务届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持肯定意见的学者们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原因:首先,忠诚义务既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忠诚协议能将婚姻法抽象的原则具体化,从而弥补成文法的不足。由于持否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婚姻法》第4条不足以认为忠诚义务是法定义务,因此,忠诚协议可以将婚姻法的原则性规定进行具体化。通过忠诚协议的订立,使得夫妻双方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维持家庭的稳定和谐,也是婚姻法精神的体现。其次,婚姻契约说认为:婚姻契约是夫妻为使婚后的生活更有计划性而通过合意明确婚姻关系,或者出现不得已离婚的情况时时便于解决纠纷。夫妻“忠诚协议”符合契约观的精神。再次,忠诚协议的主体适格,缔结的意思表示真实,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应承认其效力。

持否定意见的一方认为:首先,忠诚义务应属道德义务而非法定义务,我国《婚姻法》第4条的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既使用“应当”,说明只是一种原则性规定,而非义务性规定,所以,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应当交由道德去调整,如果一方出轨,那么可以从道德上对他进行谴责,而不能擅自给付配偶一种请求权。其次,我国公民有法定的人身权,不能由协议进行限定,而且感情问题不是协议可以解决的,若因为协议的存在使得没有感情的夫妻勉强生活在一起,则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追求幸福的自由。再次,签订忠诚协议的当事人意思表示可能存在瑕疵。一方可能会为顺利结婚或维持家庭稳定性而受另一方的胁迫违心签订,或处于戏言或戏谑的意思表示而为,此时则会造成协议的无效。

三、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分析

1、关于婚姻契约性与“忠诚协议”的效力

夫妻之间是否能用“忠诚协议”对人身关系进行约定,不免要提到婚姻是否就有契约性。反对者认为契约所规范的法律关系仅包含财产关系,而婚姻关系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而我认为,婚姻是一种包含包含特定人身关系的契约,因为婚姻的缔结须有男女双方的合意,且在其间设定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各项内容,符合契约的要件和本质。仅仅只能认为婚姻关系不是一般的契约,但不能否定其契约性。在实践中存在的遗赠扶养协议,收养协议、婚前财产约定协议等基于特定身份的合同关系并没有被法律所排斥,而是赋予了法律效力。因此,婚姻契约是夫妻为使婚后的生活更有计划性而通过合意明确婚姻关系,或者出现不得已离婚的情况时时便于解决纠纷。夫妻“忠诚协议”符合契约观的精神,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2、“忠诚协议”对自由权的限制问题。

任何自由都是有一定限制,如果两人自愿缔结婚姻关系,就相当于放弃了与配偶之外的第三人发生性行为的自由,性行为的专一性是婚姻的应有之义。正是这种对于性行为自由的限制,衍生出侵犯配偶权等一系列赔偿责任制度。忠诚协议的主要意义在于使夫妻双方规范自己的行为,不与配偶之外的第三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保持婚姻的稳定性。但是这种协议并没有限制夫妻的行为自由,而是在签订协议之后,如果发生违法忠诚义务的行为,就要接受协议中规定的不利后果。 因此,“忠诚协议”并不存在侵犯人身自由权的问题。

3、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的精神要求

目前很多有关夫妻忠诚协议的争论焦点在于夫妻忠诚协议和法律的冲突以及重叠,其实在更大的程度上,夫妻忠诚协议反映了法律对于婚姻的规范,并且从某种程度上说,还弥补了法律的覆盖死角。2001 年我国《婚姻法》修订中增加的条款是关于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其中把第 4 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是我国第一次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由道德层面上升为法律层面,此时的夫妻之间的忠诚就不仅仅是道德或者舆论的范畴了,而是有了法律的概念。而夫妻忠诚协议的基本思想正是基于这一思想,目的在于规范夫妻双方的忠诚度,只是通过契约形式将忠诚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因此是合理合法的。同时,由于46条并未具体规定违反义务一方如何承担责任,因此忠诚协议为法官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量化赔偿金额提供了依据,大大提高了夫妻忠实义务和制裁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可操作性。

四、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

我认为,虽然婚姻协议应该是具有效力的,但在司法操作中法官还是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对其效力进行判定。在此通过人身条款和财产条款分别探讨。

1、人身条款效力判断

身心健康发展。

2、财产条款的效力判断

第19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效力高于法定财产制,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约定了财产的归属,则排除了法定财产制度的适用,如果只对部分财产进行了约定,那么没有约定的财产仍然适用法定财产制。既然我国承认约定财产制,那么夫妻双方就有权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的归属作出相应的约定,如一方不分或少分财产,只要这种约定符合法律的规定且不违反公序良俗,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就都具有拘束力。忠诚协议中规定的财产条款是夫妻双方事先对于财产归属的约定,只不过这种约定以一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作为条件。

认购协议书的效力(模板18篇)篇二

乙方: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2、乙方是由陈美良、李祥龙、刘久胜等十三名股东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20xx年2月16日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对定向私募的增资扩股决议,现正在招募增资扩股股东。

3、甲方已经详细阅览乙方的私募说明书,并完全同意乙方通过的股东大会决议和新章程,愿意参与乙方的增资扩股活动。

据此,为充分发挥双方的资源优势,促进乙方的快速发展,为股东谋求最大回报,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参与并认购乙方增资扩股股份协议如下:

第一条认股及投资目的

甲、乙双方同意以发挥各自的优势资源为基础,建立全方位、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保证双方在长期的战略合作中利益共享,共同发展。

第二条认购增资扩股股份的条件

1、增资扩股额度:乙方计划本次增资扩股总额为1500万股。增资扩股后股本总额达到4500万股。

2、认购价格:本次增资扩股的股份认购价为每股1.5元币。

3、认购方式:本次增资扩股全部以币现金认购,认购资金必须在20xx年2月25日16时之前存入乙方指定账户,如遇特殊情况,认购时间需顺延,乙方将另行通知,逾期未交纳的,本协议终止。

4、认购时间:20xx年2月24日-20xx年2月25日,如遇特殊情况,认购时间将顺延,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第三条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以现金方式向乙方认购万股整,计币万元(大写币)。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甲方用于认购股份的全部资金于20xx年2月25日16时之前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为:

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

账户号码:_____________

第五条甲、乙双方同意,在乙方收到甲方存入的认购款项后的当日,向甲方开出认购股份资金收据。

第六条双方承诺

一、甲方承诺:

1、甲方向乙方用于认购股份的资金来源正当,符合乙方章程和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符合乙方关于认购增资扩股股份的条件,积极配合乙方完成本次增资扩股活动。

二、乙方承诺:

1、对于甲方向乙方存入的认购股份的资金,在没有完成对甲方股东资格审查前,保证不动用甲方资金。

2、在本次认购股份的资金全部到位后完成相关法律手续,办理工商注册变更。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中止本合同执行或造成甲方重大损失时,由乙方全面承担损失,并按认购股份总额的5%计算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2、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中止本合同执行或造成乙方重大损失时,由甲方全面承担损失,并按认购股份总额的5%计算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八条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如战争、地震、自然灾害等等,致使双方合作项目中止执行或无法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九条本协议未及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或签订补充协议加以确定。

第十条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

(机构认购人适用)

公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自然人认购人适用)

签字: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认购协议书的效力(模板18篇)篇三

甲方(出让方):乙方(受让方):

甲、乙双方同意本认购协议作为双方购买以下房屋签订的法律文件,双方将于本认购协议所约定时间内就本房屋购买事宜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已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一、受让方购买出让方开发的_____,_____单元_____室,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总价小写为_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车库/附房为__________元,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二、付款方式。

1、付清的付款方式,在签订本协议时交足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其余房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前补请。

2、买受人自愿采取按揭的付款方式,在签订本协议交足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后日内交足不低于_____的首付款_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买受人交足定金后,不得将此房号进行调换,同样出卖人不得将此房号另售与他人,否则将作为违约处理;若买受人在交足定金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清应付房款,则出卖人可将定金作为违约金处理,房号不再为买受人保留。

四、如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中止,双方进行友好协商处理。

五、补充内容:_______________。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售楼处一份,买受人一份,出卖人一份,签字生效。

出卖人:买受人:

经办人:电话:

认购协议书的效力(模板18篇)篇四

出卖人(甲方):身份证:

买受人(乙方):身份证: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宜,依据《合同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于合肥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建筑面积平方米,产权证号)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如有)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甲方房款元(其中房屋总价款的20%作为定金,剩余部分作为预付款)。

四、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不得有任何除甲方以外的第三人主张该房产的合法权利,并不得在本合同签订后又与其他方签订关于本合同所记载的房屋的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

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甲方须将房屋过户给乙方(包括房产证、土地证等证件),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后可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六、房屋的相关产权证明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十日内,甲方应将将水、电、气、有线电视等相关附属设施过户给乙方。

七、办理房产证过户所应缴纳的税、费均由乙方承担,但不包含甲方房屋贷款费用,且过户前甲方必须结清该房屋银行剩余贷款。

八、双方约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即将该房屋交由乙方占有使用,同时,甲方须将水、电、气、有线电视等附属设施的费用结清。

九、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严格履行本合同,不得违约。如甲方违约,则须双倍返还乙方已付定金,同时返还乙方所支付的预付款,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所付定金。

十、双方约定其他事项: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合同附件形式另行约定,约定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可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房地产管理部门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认购协议书的效力(模板18篇)篇五

甲方: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售房政策和《xx农业大学教职工住房出售办法》就认购房屋事项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认购xx区xx路2号xx号楼xx单元xx室住宅;xx区xx东路17号xx号楼xx单元xx室住宅。该住宅现房交付时间从甲方工程完工时间。售房价格按xx年7月18日教代会通过的《中国农业大学教职工住房出售办法》相关规定核定计算。

二、甲方负责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北京市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标准按国家政策标准执行。

三、乙方先交预付款,首付金额按《中国农业大学教职工住房出售办法》规定交付;在所选新住宅楼开工后一个月内缴纳80%购房款(其中包括预付款)。待房屋计价结束后,交齐剩余购房款。

四、乙方自愿遵守下列条款:

1、对认购房之后本人要求退房的,按预付款的10%扣缴违约金。

2、领取新房钥匙前,交纳旧住房钥匙押金5000元。在甲方规定期限内交回旧住房,逾期一天,扣除押金100元。押金扣完,仍不交旧房者,甲方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诉诸法律。

3、选房后不交钱的,甲方可从工资中代扣,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诉诸法律。

4、擅改房屋结构的,在恢复原状前,甲方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诉诸法律。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方各一份。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卖方代表(甲方):

买方(乙方):

20xx年xx月xx日

认购协议书的效力(模板18篇)篇六

甲方:(身份证号码:)国籍:地址:电话:(如为公司需注明法定代表人姓名)

乙方:(身份证号码:)国籍:地址:电话:(如为公司需注明法定代表人姓名)

丙方:(身份证号码:)国籍:地址:电话:(如为公司需注明法定代表人姓名)

购协议,其内容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由万元增至,即增加注册资本。

二、甲方、乙方同意丙方对增资部分进行认购,认购价为。

益。

四、增资后,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甲方出资,占注册资本的%;乙方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丙方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天内向甲方、乙方支付认购增资额的%,余款在审批机关批准本协议之后3个月内支付。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在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6份,甲、乙、丙三方各执1份,其余送有关部门备案。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甲方:(身份证号码:)国籍:地址:电话:(如为公司需注明法定代表人姓名)

认购协议书的效力(模板18篇)篇七

依据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由此可见,离婚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三项主要内容,即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其中自愿离婚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涉及当事人一方行使抚养权,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以及未抚养子女一方探视权行使及保障等内容;财产及债务处理则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等。

根据上述三项主要内容上看,关于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的性质。

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离婚协议与协议离婚不同。协议离婚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两种离婚方式的其中一种,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后,既有可能通过协议离婚,也有可通过诉讼离婚。因此,只在协议离婚的前提下谈论离婚协议是不全面的。

二、离婚协议的法律适用。

有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已经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尽管其中有财产分割的内容,但只是作为离婚协议的附加部分,因此,其应排除适用合同法。这种说法是欠妥当的。

合同法之所以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排除适用合同法,是因为婚姻、收养、监护等协议的约定内容直接牵涉到身份关系的变动,而身份关系的变动对当事人的影响甚大,法律应加慎重处理,而不能像对待财产关系的变动一样给予当事人更大的处分自由。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法律作出该规定。

当事人双方身份关系的变动有关,但身份关系的变动只不过是其前提条件。所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部分应属于“有关财产关系的协议”,应受合同法调整。

综合以上意见,我认为,离婚协议的法律适用应当区别对待。有关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应适用婚姻法等法律规定,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应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规定。

三、离婚协议的生效。

对于离婚协议的生效时间有不同的观点。

有人认为,离婚协议中的“协议”是附条件的,即以“离婚”为生效条件,若离了婚,协议内容有效;若还没有离婚,条件不成就,协议当然不能生效。

也有人认为,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法第八条中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有具体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法律约束力表现为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据此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应当在双方签署协议时就生效。

我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身份关系的变动是附条件的,即以“离婚”为生效条件,若离了婚,身份关系的变动内容有效;若还没有离婚,条件不成就,身份关系的变动的协议当然不能生效。因为,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通过诉讼解除了婚姻或进行了要式登记,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也是一种附生效条件的协议。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不管是与离婚本身处于一个离婚协议中,还是单独达成的,其均含一个前提,即“如果离婚,则按以下方式处理财产。”即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财产分割协议自应在条件成就时生效,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不适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惟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附生效条件之处在于其成就仍需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控制其是否成就,可以单方面使财产分割协议不产生约束力而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

议虽然是一种附生效条件的协议,但与人身关系的变动的附条件不同。我国婚姻法设置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制度,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两种离婚的制度中均有可能涉及,这种附生效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其生效条件成就的时间点值得探讨,下面分述之。

(一)财产分割协议在协议离婚中的生效。

在协议离婚中,这种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其生效条件成就的时间点是达成离婚协议时还是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时?应是后者。因为作为身份关系的变动,协议离婚虽以双方合意为前提,但其核心却是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合意的确认,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表现就是发给离婚证。所以,财产分割协议的生效条件成就的时间点是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时。正由于财产分割协议是必附生效条件的协议,所以在其生效问题上,应排除适用合同法第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而应参照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二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合同法有关履行的规定。若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另一方可以依据协议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待形成裁判文书后,可申请强制执行。

(二)财产分割协议在诉讼离婚中的生效。

有人认为,离婚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得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因为离婚协议主要是适用于协议离婚之中。但如前所述,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后,既有可能通过协议离婚,也有可通过诉讼离婚。因此,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但财产分割协议在诉讼离婚中生效是有条件的,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双方对同意离婚不持异议,即都同意离婚,这是财产分割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二是在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可视为其生效条件成就,产生法律效力,应按其约定内容分割财产。

为法官审查财产分割协议无法律规定的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的事由,则应当依据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进行判决。

(三)对《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八条、第九条的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从上述两条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一、解释中的“离婚协议”应为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且离婚的事实已经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离婚协议已经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因为,只有这样的离婚协议才有可能发生“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若是在诉讼离婚中,经法院调解或判决最终形成了调解书或判决书,则不存在上述可能,当事人直接可以申请法院执行,而无需向法院提起诉讼,即使提起法院也基于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予受理。

同理,经法院调解或判决最终形成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也不存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可能。

该解释第25条即“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这里将“离婚协议”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并列,同样可以佐证。

二、该解释只是适用“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或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情况,而对已经离婚的事实当事人不能请求法院再次解除婚姻关系。

三、法院在审理以第八条、第九条为由提起的诉讼案件时,严格遵循“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义务,将判决其履行义务,若经司法审查存在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将依法予以变更或撤销。

一、忠诚协议的概念及性质。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程度不断增加,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生活习惯也不断西化,外国开放的性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着我国国民的价值观和婚恋观,并且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们的享受意识不断增强,外部的诱惑逐渐增多,因此对婚姻关系也带来一定的的冲击,很多家庭因为一方违反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出现婚外情的危害家庭和谐甚至导致婚姻解体的情况。所以现而今许多夫妻为了保持配偶对自己的忠诚度,采取签订“忠诚协议”的手段。

夫妻忠诚协议根据其内容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以夫妻忠诚为义务的财产关系协议;二是以夫妻忠诚为义务的人身关系协议;三是以夫妻忠诚为义务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协议。夫妻忠诚协议的主体是夫妻双方即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协议的内容是以夫妻忠诚为义务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变更,协议的签订以夫妻双方的平等自愿为前提,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约束夫妻之间的相互忠实。因此可以将“忠诚协议”定义为是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签订的,要求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彼此遵守忠实义务,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的书面协议。

二、忠诚协议的价值认知。

我国也有不少关于忠诚协议的案件,但是不同的法院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给出了不同的结论,主要是由于法律对于这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学术界和司法实务届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持肯定意见的学者们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原因:首先,忠诚义务既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忠诚协议能将婚姻法抽象的原则具体化,从而弥补成文法的不足。由于持否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婚姻法》第4条不足以认为忠诚义务是法定义务,因此,忠诚协议可以将婚姻法的原则性规定进行具体化。通过忠诚协议的订立,使得夫妻双方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维持家庭的稳定和谐,也是婚姻法精神的体现。其次,婚姻契约说认为:婚姻契约是夫妻为使婚后的生活更有计划性而通过合意明确婚姻关系,或者出现不得已离婚的情况时时便于解决纠纷。夫妻“忠诚协议”符合契约观的精神。再次,忠诚协议的主体适格,缔结的意思表示真实,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应承认其效力。

持否定意见的一方认为:首先,忠诚义务应属道德义务而非法定义务,我国《婚姻法》第4条的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既使用“应当”,说明只是一种原则性规定,而非义务性规定,所以,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应当交由道德去调整,如果一方出轨,那么可以从道德上对他进行谴责,而不能擅自给付配偶一种请求权。其次,我国公民有法定的人身权,不能由协议进行限定,而且感情问题不是协议可以解决的,若因为协议的存在使得没有感情的夫妻勉强生活在一起,则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追求幸福的自由。再次,签订忠诚协议的当事人意思表示可能存在瑕疵。一方可能会为顺利结婚或维持家庭稳定性而受另一方的胁迫违心签订,或处于戏言或戏谑的意思表示而为,此时则会造成协议的无效。

1、关于婚姻契约性与“忠诚协议”的效力。

夫妻之间是否能用“忠诚协议”对人身关系进行约定,不免要提到婚姻是否就有契约性。反对者认为契约所规范的法律关系仅包含财产关系,而婚姻关系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而我认为,婚姻是一种包含包含特定人身关系的契约,因为婚姻的缔结须有男女双方的合意,且在其间设定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各项内容,符合契约的要件和本质。仅仅只能认为婚姻关系不是一般的契约,但不能否定其契约性。在实践中存在的遗赠扶养协议,收养协议、婚前财产约定协议等基于特定身份的合同关系并没有被法律所排斥,而是赋予了法律效力。因此,婚姻契约是夫妻为使婚后的生活更有计划性而通过合意明确婚姻关系,或者出现不得已离婚的情况时时便于解决纠纷。夫妻“忠诚协议”符合契约观的精神,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2、“忠诚协议”对自由权的限制问题。

任何自由都是有一定限制,如果两人自愿缔结婚姻关系,就相当于放弃了与配偶之外的第三人发生性行为的自由,性行为的专一性是婚姻的应有之义。正是这种对于性行为自由的限制,衍生出侵犯配偶权等一系列赔偿责任制度。忠诚协议的主要意义在于使夫妻双方规范自己的行为,不与配偶之外的第三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保持婚姻的稳定性。但是这种协议并没有限制夫妻的行为自由,而是在签订协议之后,如果发生违法忠诚义务的行为,就要接受协议中规定的不利后果。因此,“忠诚协议”并不存在侵犯人身自由权的问题。

3、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的精神要求。

目前很多有关夫妻忠诚协议的争论焦点在于夫妻忠诚协议和法律的冲突以及重叠,其实在更大的程度上,夫妻忠诚协议反映了法律对于婚姻的规范,并且从某种程度上说,还弥补了法律的覆盖死角。年我国《婚姻法》修订中增加的条款是关于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其中把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是我国第一次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由道德层面上升为法律层面,此时的夫妻之间的忠诚就不仅仅是道德或者舆论的范畴了,而是有了法律的概念。而夫妻忠诚协议的基本思想正是基于这一思想,目的在于规范夫妻双方的忠诚度,只是通过契约形式将忠诚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因此是合理合法的。同时,由于46条并未具体规定违反义务一方如何承担责任,因此忠诚协议为法官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量化赔偿金额提供了依据,大大提高了夫妻忠实义务和制裁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可操作性。

我认为,虽然婚姻协议应该是具有效力的,但在司法操作中法官还是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对其效力进行判定。在此通过人身条款和财产条款分别探讨。

1、人身条款效力判断。

身心健康发展。

2、财产条款的效力判断。

第19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效力高于法定财产制,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约定了财产的归属,则排除了法定财产制度的适用,如果只对部分财产进行了约定,那么没有约定的财产仍然适用法定财产制。既然我国承认约定财产制,那么夫妻双方就有权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的归属作出相应的约定,如一方不分或少分财产,只要这种约定符合法律的规定且不违反公序良俗,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就都具有拘束力。忠诚协议中规定的财产条款是夫妻双方事先对于财产归属的约定,只不过这种约定以一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作为条件。

认购协议书的效力(模板18篇)篇八

甲方(买受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身份证号:

身份证地址:

乙方(出卖人):四平大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在商品房内部认购期间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内部认购乙方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商品房房屋基本情况:甲方认购乙方开发建设的位于四平市铁西区海丰大街和东丰路交汇处的大禹加州湾项目一期工程___号楼___单元___层___号,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房屋单价____元∕平方米;____号车库,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单价____元∕平方米。总房款为(小写)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二、内部认购金:本协议签订时,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内部认购金。

并在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具体时间安排乙方须提前一周时间通知乙方),携本协议到乙方指定地点,与乙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具体条款以签定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同时该内部认购协议作废。

三、付款方式:按施工进度拨款。

1、于签约时支付全额房款的50%。

2、主体工程封顶,支付全房款的20%。

3、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达进户标准支付全房款的30%。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须为甲方保留该房屋至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且不得与第三方签订该房屋的《商品房内部认购协议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承诺在甲方携本协议与乙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乙方将完全履行本协议中约定的房屋位置、面积、价款、户型等条款。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乙方需向甲方双倍返还房屋总款,同时本协议自动失效。本协议签订后,甲方须在乙方通知30日内到乙方指定的地点与乙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承诺在与乙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甲方将完全遵循本协议中约定的房屋位置、面积、价款、户型等条款。逾期办理则视为甲方自动放弃,甲方所购房屋,乙方则自行安排出售,不予保留。

五、不可抗力:如果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受到诸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其他双方认可的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的直接影响,或无法按照原协议条款执行,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出具事故发生地区有关部门开具的事故证明。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壹份,乙方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盖章):

委托人:

日期日期:

认购协议书的效力(模板18篇)篇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预定房屋情况:

乙方经过了解,有意购买甲方开发销售的_____号楼名义第_____层_____号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认购价建筑面积每平方米_____元人民币,套内面积每平方米_____ 元人民币,总房价金额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_____佰_____拾_____元人民币)。付款方式为:_____ 。

实际总房款中不含国家及重庆市规定的乙方应承担的相关税费,乙方应按照国家及重庆市有关规定在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由乙方一次性付清交纳相关税费,以办理《房地房权证》时政策规定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二条 乙方付款时间:

2、付款时间: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到甲方綦城雅筑售房部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交纳房款、大修基金、契税及其它代收费用,并带上如下证件和资料:(1)本认购书;(2)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原件;(3)定金收据。若为按揭,则同时还要带上以下证件和资料:(1)结婚证(或未婚证明);(2)收入证明原件;(3)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4)已婚者配偶的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收入证明原件;(5)离异者离婚证、离婚协议、婚姻证明原件。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l、乙方须持本协议并按照协议第二条第2款之约定时间及款额到甲方指定地点交首付款(或全款),并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乙方办理按揭贷款,应于《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当日交齐银行所需相关资料,由甲方代办按揭贷款的相关手续;受国家政策及银行贷款政策的调整,乙方所申请的按揭贷款利率、年限等变化,参照所签订的按揭贷款合同处理。若由于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延期或交件不及时而造成银行划款延迟,参照本合同第三条第2款处理。

2、若乙方未按第二条第2款之约定的时间及款额交纳首付款(或全款)并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每延期一日,按应交纳房款的5%(日息)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5日不交齐首付款(或全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将该房屋另行销售,乙方所交定金不予返还。

3、若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要求退房的,则甲方不再返还乙方定金,并有权将该房屋另行销售;若乙方要求调房,须经甲方书面同意。若经过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应按甲方最新售价补齐房款差额。

4、本协议所属第一条约定之实际总房款为最终确定之事项,乙方在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应再要求变更,如因乙方此项要求导致甲乙双方最终未能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所交定金不予返还。

5、在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若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导致乙方所购房屋不能出售,甲方有权撤销协议,甲方撤销本协议30天内应将所收款项无息退回乙方,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6、若乙方因为个人原因不能办理按揭贷款,此定金不退还,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确认双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即将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及项下相关约定,且对此双方无任何异议,若乙方以此为由终止本协议的,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所交定金不予返还。

第五条 如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本认购书一式两份,甲方、乙双方各持一份,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立即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本协议自动作废。

甲方: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__________

销售代表(签名):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认购协议书的效力(模板18篇)篇十

住所地:杭州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于××。

乙方:×××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新界×××路。

法定代表人: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乙方认购甲方开发的“杭州×××××酒店”项目中的部分物业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望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位于杭州市×××路609号地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土地使用年限自20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规划用途为。

甲方经相关行政部门批准,在上述地块建设酒店,暂定名为杭州×××××酒店。

第二条:乙方自愿向甲方购买上述酒店中的部分商铺,具体为:

1.第一、二层的西北独立尖角沿街商铺(具体见附图1)。

2.第一、二层的西南独立尖角沿街商铺(具体见附图2)。

3.酒店服务式公寓第三层(但不含酒店宴会厅及附属物业)(具体见附图3)。

第三条:商铺面积的约定:

1.第一层西北向的商铺建筑面积暂定为平方米;

2.第一层西南向的商铺建筑面积暂定为平方米;

3.第二层西北向的商铺建筑面积暂定为平方米;

4.第二层西南向的商铺建筑面积暂定为平方米;

5.第三层商铺建筑面积暂定为平方米;

以上暂定建筑面积总计为平方米,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正式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以预测面积为准。乙方承诺在购买的以上商铺中,将一层部分用于品牌女装或女性用品,二层为特色餐饮中的无污染、无油烟快餐厅及比萨饼类型餐饮配套,第三层商铺部分为特色鲍翅餐厅。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支付的总价以本条确定的单价为唯一依据:

1.第一层西北向的商铺单价为元/平方米;

2.第一层西南向的商铺单价为元/平方米;

3.第二层西北向的商铺单价为元/平方米;

4.第二层西南向的商铺单价为元/平方米;

5.第三层商铺单价为元/平方米;

根据上述第三条暂定建筑面积计算,乙方应支付的总价暂定为元。

第五条:定金及其价款的支付。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万元人民币定金;

2.乙方应在年月日之前向甲方支付万元人民币房价款。

3.乙方在双方签订预售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至一、二层商铺总价的50%及第三层除按揭款以外的所有价款。

4.一、二层商铺总价50%的按揭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甲方提供的按揭银行为中国银行。第三层商铺余款的按揭由乙方自行寻找银行办理按揭或由甲方提供的按揭银行办理按揭,由甲方提供银行办理按揭的比例为第三层总价款的50%。

第六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甲方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十个工作日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在洽谈及签订预售合同时,就本合同未约定的内容(包括但并不限于合同价款及支付的期限、方式,商铺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装饰、设备标准,供水、电、热、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和公共设备的交付承诺,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面积差异处理方式,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违约责任等)进行全面的磋商,双方均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拒绝签订预售合同。

第七条:鉴于乙方所认购的商铺是应乙方的要求对原有建筑物进行修改,现该修改后商铺已得到设计单位及甲、乙双方的书面确认(见附件),并符合乙方独家使用条件,故由乙方承担由于设计修改而引起的建造成本增加。(具体数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第八条:由于本合同项下标的物具有乙方独家使用的特性,乙方不得以预售合同中的其它条款达不成协议为由,放弃购买本合同项下标的物,拒绝与甲方签定预售合同。否则,乙方除承担工程造价增加部分的费用外,还应向甲方支付万元的赔偿金,并不得向甲方主张收回定金,已支付的定金作为乙方的违约金。

第九条:本合同签订后至预售合同签订前双方就有关本合同项下标的物达成的合同均作为预售合同中的内容,对此,双方均不得违反。甲、乙双方签订的预售合同作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依据。

第十条:与乙方认购的商铺有关卫生间、厨房的排污、排水烟系统、空调管线、间隔墙体和外墙面装饰等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并达成补充合同。

第十一条:鉴于第二层二处商铺的特殊位置,与之相邻的外露台部分(附图4)将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五年,但乙方得缴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及维护费。乙方承诺,不得干扰其它业主和经营户的经营;甲方如遇临时需要而使用的,乙方应无条件撤除相应家具、用具,并将场地及时交付甲方使用。乙方承诺按甲方统一开业时间准时开业,除非甲方许可,乙方推迟开业每天按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杭州仲裁委员通过仲裁解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并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字:签字:

附图:(略)。

附件:(略)。

债券结算认购合同。

认购协议书的效力(模板18篇)篇十一

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认购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认购甲方商品房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1乙方所认购的商品房为甲方开发的位于市区项目中的第楼单元号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

1.2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阁楼面积为平方米。以上面积均以房地局测绘中心最终测绘面积为准。

2.1该商品房按照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人民币元/平方米,房款计人民币元(大写:)。阁楼按套计价,单套为人民币元(大写:)。

2.2房屋总价款为2.1所列款项之和,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3.1乙方应当于本认购书签订之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认购款计人民币元(大写:)。乙方逾期未支付认购款的,该认购书自行解除,无须另行通知,甲方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人。

3.2甲方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的签约通知次日起日内,到销售现场与甲方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协商一致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款约定的期限为协商签约的起始时限,而非终止时限)。

3.3乙方未在3.2条约定的期限内与甲方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的,该认购书自行解除,无须另行通知,乙方已支付的认购款不予返还,甲方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人。

3.4甲、乙双方在3.2条约定的期限内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自第3.2条约定的期限届满次日起超过日的`,本认购书自行解除,无须另行通知。甲方应当在本认购书解除次日起日内将已收取的认购款无息返还给乙方。

3.5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乙方已交纳的认购款抵作该商品房的购房款,无须返还给乙方。

4.1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变更认购人的,需征得甲方的同意。(变更为父母、夫妻、子女的除外)。

4.2乙方在本认购书中提供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是甲方通知乙方的依据。乙方保证其提供的信息准确无误。若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信息不能联系到乙方的,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5.1本认购书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认购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证件号码: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xx年xx月xx日。

认购协议书的效力(模板18篇)篇十二

甲方(开发商):乙方(认购方):

项目名称:身份证号:项目地址:居住地:联系电话:85891111联系电话:

第一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书。

第三条:优惠内容:以单价为基准计算:(一次性付款(非首套)100.00%*(九五折)95%-(优惠10000)10000.00)。

上述优惠均在签署《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当天在总房款中直接扣除,然后换算成交价。

第四条:在签订本协议时,乙方自愿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

预约购买之房屋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款;乙方的贷款申请能否获批,由贷款银行决定。

第七条:乙方在签署《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一次性向甲方交纳须由甲方代收代缴的因乙方购房所产生的各项税费。

通知乙方,甲方不再为乙方保留认购之房屋,乙方以支付给甲方的定金不予退还且不再享受任何优惠。

房屋的广告宣传品的文字、图片等均不作为签署本协议之前提或合同约定。

第十条:如因甲方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时,甲方按定金的双倍向乙方返还。

第十一条:乙方若更改联系地址或电话,需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第十二条: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自乙方支付定金后生效。

第十三条:本认购协议书最终解释权归重庆恒诺赛鑫投资有限公司所有。

甲方(签章):重庆恒诺赛鑫投资有限公司。

置业顾问:乙方(签章):

案场经理:委托代理人:

现场收银:签订时间:年月日。

认购协议书的效力(模板18篇)篇十三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

行长: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信托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经洽商,乙方决定通过甲方购买____________银行______年第_____期金融债券。为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金融债券购买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债券品种及认购价款。

乙方向甲方认购的债券品种为:____________银行______年第_____期金融债券,面值人民币______万元整(大写:人民币______万元整),认购总价款为300万元整(大写:人民币三百万元整)。

第二条债券认购款的支付。

乙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认购总价款300万元足额划入甲方指定帐户,并于汇款凭证上注明“购买债款”字样,款项以甲方指定帐户收妥为准。

甲方指定收款帐户为:

户名: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债券的交付。

甲方应于乙方认购款到帐后,在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内将乙方认购债券过户至乙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托管帐户上,乙方债券托管帐户为:

户名:_________________信托投资公司。

帐号: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债券认购手续费。

本期国债的发行手续费为缴款额的1‰。甲方应将乙方认购的本期国债的发行手续费的百分之0.5‰返还给乙方。兑付手续费全额归乙方所有。

在财政部将本期债券发行手续费划入甲方帐户后,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划付乙方手续费分成。乙方收取发行手续费的指定帐户为:

户名:_________________信托投资公司。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5.1甲方在______年______月20日之前仍未将协议债券过户至乙方指定债券托管帐户,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甲方应将已经收到的认购款全额退还乙方并每日按认购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5.2乙方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仍未将认购总价款足额划入甲方指定收款帐户(以甲方帐户收妥为准),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乙方应将已收到的债券退还甲方,并向甲方支付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约金。

第六条保证条款。

6.1甲乙双方取得了一切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6.2双方保证本协议的签署和将要采取的债券认购行为不违反任何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其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并不与任何依据法律或合同一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相冲突。

6.3双方保证履行本协议其他条款下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保密。

一方对因本次债券认购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观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条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双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九条协议附件。

9.1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双方营业执照及其他许可证。

9.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不可抗力。

10.1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10.2遭受不可抗力的—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能继续履行的,在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复本协议的履行。不能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终止本协议。

10.3本条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风暴、瘟疫流行等,客观事件包括战争、民众骚乱、罢工等。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11.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11.2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

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权利的保留。

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2.如果本协议任何约定依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规定和本协议相应的精神和宗旨。

第十三条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双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通知。

14.1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14.2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14.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十六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和乙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第十七条其他。

本协议—式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壹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信托投资公司:(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本协议于_____年___月____日签订于__________。

认购协议书的效力(模板18篇)篇十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乙方认购甲方开发的“杭州×××××酒店”项目中的部分物业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望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位于杭州市×××路609号地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 ),土地使用年限自20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规划用途为 。

甲方经相关行政部门批准,在上述地块建设酒店,暂定名为杭州×××××酒店。

第二条:乙方自愿向甲方购买上述酒店中的部分商铺,具体为:

1.第一、二层的西北独立尖角沿街商铺(具体见附图1)

2.第一、二层的西南独立尖角沿街商铺(具体见附 图2)

3.酒店服务式公寓第三层(但不含酒店宴会厅及附属物业)(具体见附图3)。

第三条:商铺面积的约定:

1.第一层西北向的商铺建筑面积暂定为 平方米;

2.第一层西南向的商铺建筑面积暂定为 平方米;

3.第二层西北向的商铺建筑面积暂定为 平方米;

4.第二层西南向的商铺建筑面积暂定为 平方米;

5.第三层商铺建筑面积暂定为 平方米;

以上暂定建筑面积总计为 平方米,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正式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以预测面积为准。乙方承诺在购买的以上商铺中,将一层部分用于品牌女装或女性用品,二层为特色餐饮中的无污染、无油烟快餐厅及比萨饼类型餐饮配套,第三层商铺部分为特色鲍翅餐厅。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支付的总价以本条确定的单价为唯一依据:

1.第一层西北向的商铺单价为 元/平方米;

2.第一层西南向的商铺单价为 元/平方米;

3.第二层西北向的商铺单价为 元/平方米;

4.第二层西南向的商铺单价为 元/平方米;

5.第三层商铺单价为 元/平方米;

根据上述第三条暂定建筑面积计算,乙方应支付的总价暂定为 元。

第五条:定金及其价款的支付。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 万元人民币定金;

2.乙方应在 年 月 日之前向甲方支付 万元人民币房价款。

3.乙方在双方签订预售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至一、二层商铺总价的50%及第三层除按揭款以外的所有价款。

4.一、二层商铺总价50%的按揭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甲方提供的按揭银行为中国银行。第三层商铺余款的按揭由乙方自行寻找银行办理按揭或由甲方提供的按揭银行办理按揭,由甲方提供银行办理按揭的比例为第三层总价款的50%。

第六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甲方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十个工作日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在洽谈及签订预售合同时,就本合同未约定的内容(包括但并不限于合同价款及支付的期限、方式,商铺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装饰、设备标准,供水、电、热、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和公共设备的交付承诺,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面积差异处理方式,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违约责任等)进行全面的磋商,双方均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拒绝签订预售合同。

第七条:鉴于乙方所认购的商铺是应乙方的要求对原有建筑物进行修改,现该修改后商铺已得到设计单位及甲、乙双方的书面确认(见附件),并符合乙方独家使用条件,故由乙方承担由于设计修改而引起的建造成本增加。(具体数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第八条:由于本合同项下标的物具有乙方独家使用的特性,乙方不得以预售合同中的其它条款达不成协议为由,放弃购买本合同项下标的物,拒绝与甲方签定预售合同。否则,乙方除承担工程造价增加部分的费用外,还应向甲方支付 万元的赔偿金,并不得向甲方主张收回定金,已支付的定金作为乙方的违约金。

第九条:本合同签订后至预售合同签订前双方就有关本合同项下标的物达成的合同均作为预售合同中的内容,对此,双方均不得违反。甲、乙双方签订的预售合同作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依据。

第十条:与乙方认购的商铺有关卫生间、厨房的排污、排水烟系统、空调管线、间隔墙体和外墙面装饰等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并达成补充合同。

第十一条:鉴于第二层二处商铺的特殊位置,与之相邻的外露台部分(附图4)将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五年,但乙方得缴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及维护费。乙方承诺,不得干扰其它业主和经营户的经营;甲方如遇临时需要而使用的,乙方应无条件撤除相应家具、用具,并将场地及时交付甲方使用。乙方承诺按甲方统一开业时间准时开业,除非甲方许可,乙方推迟开业每天按 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杭州仲裁委员通过仲裁解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并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附图:(略)

附件:(略)

认购协议书的效力(模板18篇)篇十五

法定代表人:于××。

乙方:×××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新界×××路。

法定代表人: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乙方认购甲方开发的“杭州×××××酒店”项目中的部分物业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望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位于杭州市×××路609号地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土地使用年限自20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规划用途为。

甲方经相关行政部门批准,在上述地块建设酒店,暂定名为杭州×××××酒店。

第二条:乙方自愿向甲方购买上述酒店中的部分商铺,具体为:

1.第一、二层的西北独立尖角沿街商铺(具体见附图1)。

2.第一、二层的西南独立尖角沿街商铺(具体见附图2)。

3.酒店服务式公寓第三层(但不含酒店宴会厅及附属物业)(具体见附图3)。

第三条:商铺面积的约定:

1.第一层西北向的商铺建筑面积暂定为平方米;

2.第一层西南向的商铺建筑面积暂定为平方米;

3.第二层西北向的商铺建筑面积暂定为平方米;

4.第二层西南向的商铺建筑面积暂定为平方米;

5.第三层商铺建筑面积暂定为平方米;

以上暂定建筑面积总计为平方米,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正式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以预测面积为准。乙方承诺在购买的以上商铺中,将一层部分用于品牌女装或女性用品,二层为特色餐饮中的无污染、无油烟快餐厅及比萨饼类型餐饮配套,第三层商铺部分为特色鲍翅餐厅。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支付的总价以本条确定的单价为唯一依据:

1.第一层西北向的商铺单价为元/平方米;

2.第一层西南向的商铺单价为元/平方米;

3.第二层西北向的商铺单价为元/平方米;

4.第二层西南向的商铺单价为元/平方米;

5.第三层商铺单价为元/平方米;

根据上述第三条暂定建筑面积计算,乙方应支付的总价暂定为元。

第五条:定金及其价款的支付。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万元人民币定金;

2.乙方应在年月日之前向甲方支付万元人民币房价款。

3.乙方在双方签订预售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至一、二层商铺总价的50%及第三层除按揭款以外的所有价款。

4.一、二层商铺总价50%的按揭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甲方提供的按揭银行为中国银行。第三层商铺余款的按揭由乙方自行寻找银行办理按揭或由甲方提供的按揭银行办理按揭,由甲方提供银行办理按揭的比例为第三层总价款的50%。

第六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甲方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十个工作日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在洽谈及签订预售合同时,就本合同未约定的内容(包括但并不限于合同价款及支付的期限、方式,商铺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装饰、设备标准,供水、电、热、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和公共设备的交付承诺,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面积差异处理方式,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违约责任等)进行全面的磋商,双方均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拒绝签订预售合同。

第七条:鉴于乙方所认购的商铺是应乙方的要求对原有建筑物进行修改,现该修改后商铺已得到设计单位及甲、乙双方的书面确认(见附件),并符合乙方独家使用条件,故由乙方承担由于设计修改而引起的建造成本增加。(具体数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第八条:由于本合同项下标的物具有乙方独家使用的特性,乙方不得以预售合同中的其它条款达不成协议为由,放弃购买本合同项下标的物,拒绝与甲方签定预售合同。否则,乙方除承担工程造价增加部分的费用外,还应向甲方支付万元的赔偿金,并不得向甲方主张收回定金,已支付的定金作为乙方的违约金。

第九条:本合同签订后至预售合同签订前双方就有关本合同项下标的物达成的合同均作为预售合同中的内容,对此,双方均不得违反。甲、乙双方签订的预售合同作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依据。

第十条:与乙方认购的商铺有关卫生间、厨房的排污、排水烟系统、空调管线、间隔墙体和外墙面装饰等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并达成补充合同。

第十一条:鉴于第二层二处商铺的特殊位置,与之相邻的外露台部分(附图4)将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五年,但乙方得缴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及维护费。乙方承诺,不得干扰其它业主和经营户的经营;甲方如遇临时需要而使用的,乙方应无条件撤除相应家具、用具,并将场地及时交付甲方使用。乙方承诺按甲方统一开业时间准时开业,除非甲方许可,乙方推迟开业每天按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杭州仲裁委员通过仲裁解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并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字:签字:

附图:(略)。

附件:(略)。

认购协议书的效力(模板18篇)篇十六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 房屋,房屋用途为 。乙方须于签定协议当日向甲方支付预购房屋定金人民币 元。双方经协商就该房屋的预购事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含有共用面积),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上述建筑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的面积为准。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结算房款时,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的误差不超过 %(含)时,按照本协议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房屋面积误差超过上述约定幅度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之日起 日内,加以双方同意按下述第 种(大写)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协议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值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协议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房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现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2、按照本协议第三条所述的房屋单价据实结算。(亲子活动安全协议书)

第三条:双方同意上述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总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付款方式见本协议附件二。乙方同意按双方签订的付款方式如期将购房价款直接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乙方已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甲方售楼款监管银行 ,银行帐号为。

第四条:乙方如未按本协议附件二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 (大写)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协议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缴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五条:甲方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若双方约定交付初装修房屋的,须按照《北京市公共建筑工程实施初装修质量核定规定(试行)》、《北京市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证件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符合本条款所述条件后,甲方交付房屋的日期为 年 月 日。甲方交付的房屋被建设部门认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除在协议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房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现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第六条: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与附件规定的标准不符的,甲方同意按不足部分的相应市场平均价格向乙方补偿。

第七条: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时间自本协议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的金额的万分之 (大写)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协议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解除协议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支付的房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利息计算同第五条)。

第八条:因不可抗力甲方未按期交付房屋的,逾期最多不超过 日,超过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协议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内部认购协议书内部认购协议书。甲方应将乙方支付的定金、房价款以及利息退还给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五条)。第九条:本协议签订后,因甲方变更其建筑设计,应于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于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有权解除本协议。协议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解除本协议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及利息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承担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竣工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十一条:乙方同意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未选订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双方同意在未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前,本协议作为正式有效合同。甲方保证于 年 月 日之前,完备法律手续,取得《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后,与乙方换签《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本协议书与换签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内容相同的条款,在换签后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应予保留,不得擅自变更已订明条款的内容,本协议所附附件为草案,以最终签定《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为准,如有违反视为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甲方未能于 年 月 日之前完备法律手续而造成乙方无法换签正式契约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协议终止后30天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五条)。若乙方在甲方取得《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后30天内不与甲方换签《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视为乙方违约解除本协议,甲方自乙方违约之日起30天内退还乙方交付的房价款,对乙方所交付的购房定金及其利息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本协议签订后至换签《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前,乙方不得转让所预购的房屋,如有特殊原因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并签订预售转让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交纳。

第十五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种(大写)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代理人: 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

认购协议书的效力(模板18篇)篇十七

法定代表人:___。

乙方:___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新界___路。

法定代表人:蒋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乙方认购甲方开发的“杭州______酒店”项目中的部分物业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望共同遵守。

1.第一、二层的西北独立尖角沿街商铺。

2.第一、二层的西南独立尖角沿街商铺。

3.酒店服务式公寓第三层(但不含酒店宴会厅及附属物业)。

第三条、商铺面积的约定:

1.第一层西北向的商铺建筑面积暂定为___平方米;

2.第一层西南向的商铺建筑面积暂定为___平方米;

3.第二层西北向的商铺建筑面积暂定为___平方米;

4.第二层西南向的商铺建筑面积暂定为___平方米;

5.第三层商铺建筑面积暂定为___平方米;

以上暂定建筑面积总计为平方米,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正式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以预测面积为准。乙方承诺在购买的以上商铺中,将一层部分用于品牌女装或女性用品,二层为特色餐饮中的无污染、无油烟快餐厅及比萨饼类型餐饮配套,第三层商铺部分为特色鲍翅餐厅。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支付的总价以本条确定的单价为唯一依据:

1.第一层西北向的商铺单价为___元/平方米;

2.第一层西南向的商铺单价为___元/平方米;

3.第二层西北向的商铺单价为___元/平方米;

4.第二层西南向的商铺单价为___元/平方米;

5.第三层商铺单价为___元/平方米;

第五条、定金及其价款的支付。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___万元人民币定金;

2.乙方应在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向甲方支付___万元人民币房价款。

3.乙方在双方签订预售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至一、二层商铺总价的50%及第三层除按揭款以外的所有价款。

4.一、二层商铺总价50%的按揭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甲方提供的按揭银行为中国银行。第三层商铺余款的按揭由乙方自行寻找银行办理按揭或由甲方提供的按揭银行办理按揭,由甲方提供银行办理按揭的比例为第三层总价款的50%。

第六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甲方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十个工作日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在洽谈及签订预售合同时,就本合同未约定的内容(包括但并不限于合同价款及支付的期限、方式,商铺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装饰、设备标准,供水、电、热、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和公共设备的交付承诺,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面积差异处理方式,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违约责任等)进行全面的磋商,双方均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拒绝签订预售合同。

第七条、鉴于乙方所认购的商铺是应乙方的`要求对原有建筑物进行修改,现该修改后商铺已得到设计单位及甲、乙双方的书面确认(见附件),并符合乙方独家使用条件,故由乙方承担由于设计修改而引起的建造成本增加。(具体数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第八条、由于本合同项下标的物具有乙方独家使用的特性,乙方不得以预售合同中的其它条款达不成协议为由,放弃购买本合同项下标的物,拒绝与甲方签定预售合同。否则,乙方除承担工程造价增加部分的费用外,还应向甲方支付万元的赔偿金,并不得向甲方主张收回定金,已支付的定金作为乙方的违约金。

第九条、本合同签订后至预售合同签订前双方就有关本合同项下标的物达成的合同均作为预售合同中的内容,对此,双方均不得违反。甲、乙双方签订的预售合同作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依据。

第十条、与乙方认购的商铺有关卫生间、厨房的排污、排水烟系统、空调管线、间隔墙体和外墙面装饰等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并达成补充合同。

第十一条、鉴于第二层二处商铺的特殊位置,与之相邻的外露台部分(附图4)将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五年,但乙方得缴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及维护费。乙方承诺,不得干扰其它业主和经营户的经营;甲方如遇临时需要而使用的,乙方应无条件撤除相应家具、用具,并将场地及时交付甲方使用。乙方承诺按甲方统一开业时间准时开业,除非甲方许可,乙方推迟开业每天按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杭州仲裁委员通过仲裁解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并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盖章)。

乙方:___(盖章)。

签字:___签字:___。

___年___月___日。

认购协议书的效力(模板18篇)篇十八

鉴于:。

1.甲、乙双方均系依照注册地相关法律之规定成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

2.乙方是由深圳xx集团、广东xx投资有限公司、江苏xx股份公司等五家股东参股共同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于高科技产业、国际贸易等方面在业内享有一定的声誉,曾成功地承建或参与在xx项目、xx软件等重大工程设计、建设和开发,企业经济发展迅速。因此,xx年第二次股东大会通过了对公司增资扩股的决议,现正在招募增资扩股股东。

3.甲方已经详细阅览乙方的`增资扩股计划书,并进一步对甲方进行了考察和了解,愿意参与乙方的增资扩股活动。

据此,为充分发挥双方的资源优势,促进彼此企业的高速发展,为股东谋求最大回报,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参与并认购乙方增资扩股股份协议如下:。

第一条认股及投资目的:。

甲、乙双方同意以发挥各自的优势资源为基础,建立全方位、多功能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保证双方在长期的战略合作中利益共享,促进发展。

第二条认购增资扩股股份的条件:。

1.增资扩股额度规定:乙方计划本次增资扩股总额为5000万股整。增资扩股后公司股本总额达到10000万股。

2.认购份额规定:除原有老股东以外,参与本次增资扩股的新股东,以占乙方增资扩股后总股本的1%的比例为份额进行认购,但认购总份额不得超过乙方增资扩股后总股本的25%。

3.认购价格规定:参与本次增资扩股的新股东认购的股份价格,以乙方经审计后的xx年度会计报表中每股净资产为基数进行适当溢价认购。最高认购价不得高于每股净资产的20%。最终认购每股价格经双方协商后以书面确认为准。

4.认购方式规定:本次增资扩股全部以现金认购,如用外币认购则以外币到达乙方开户银行账上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当日挂牌外汇价格进行兑换折算为人民币。

5.认购时间规定:新老股东的认购资金必须在xx年12月30日之前到位,过期不再办理股东入股手续。

第三条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以现金方式向乙方认购1000万股整,计人民币1000万元(大写壹仟万元整人民币)。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甲方用于认购股份的全部资金于xx年12月30日之前汇至乙方指定的开户银行账上。

第五条甲、乙双方同意,在乙方收到下方汇入的认购款项后的当日,向甲方开出认购股份资金收据,并电传给甲方。

第六条双方承诺:。

一、甲方承诺:。

1.甲方向乙方用于认购股份的资金来源正当,符合甲方公司章程和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向乙方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文件清单附后)。

2.遵守乙方关于认购增资扩股股份的条件,积极配合乙方完成本次增资扩股活动。

二、乙方承诺:。

1.对于甲方向乙方汇入的认购股份的资金,在没有完成对甲方股东资格审查前,保证不动用甲方资金。

2.在本次认购股份的资金全部到位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开新老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改选公司董事会,办理工商注册变更等工作程序及必办手续。

第七条违约责任:1.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正在执行本合同计划受到中止执行或造成重大损失时,由乙方全面承担损失,并按项目总额的5%计算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2.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正在执行本合同计划受到中止执行或造成重大损失时,由甲方全面承担损失,并按项目总额的5%计算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八条由于非人力因素而不可抗力的原因,如战争、地震、自然灾害等等,致使双方合作项目中止执行或无法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九条本协议未及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或签订补充协议加以确定。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甲乙双方可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十条本协议书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杨某某。

xx年7月20日。

乙方:xxxx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丁某。

xx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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