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文 经济法方面的参考论文(优质5篇)

时间:2023-09-26 作者:笔尘经济法论文 经济法方面的参考论文(优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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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篇一

一、我国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

经济法体系是由具有特定功能和作用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经济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法律调整保证和促进国家调节机制与市场调节机制的有机结合。目前我国的经济法体系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的立法内容构成:

(一)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是国家为了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发展为目的,从而调整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主要包括:投资、金融、价格;计划产业法;对外贸易法;国有资产和自然资源管理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统计法等。

(二)市场规制法。市场规制法是国家维护与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发展为目的,调整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冲突的法律规范总称。市场规制法本身也是一个有机统一体,主要是由市场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构成。

(三)经济组织管理法。经济组织管理法是国家调整企业设立、变更、终止程序中所发生的及其他经济组织协助政府实施经济职能时所发生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主要有企业法、公司法等。

(四)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是调节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规范总称。社会保障法主要是由:社会保障基本法、养老保险法、失业保险法、灾害救助法、贫困救助法、职业福利法、特殊群体福利法军人优扶法等构成。

(五)市场主体法。在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使企业真正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必须从法律上确定企业的主体地位,确立企业与国家的产权关系以及各种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平等关系。

二、我国经济法体系的分析评价

(一)我国经济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自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及其会成立以来制定法律之中,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占半数以上,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对外贸易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劳动法,审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改革开放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过程中的立法行为有一系列有利于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加上之前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会已经审议通过了320多部法律,国务院制订了700余部行政法规。可见,到今天为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总体框架业已形成。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市场经济主体和其主体的行为、市场经济的管理、宏观调控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已做到了有法可依。二是立法工作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局面出发,用法律来推进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三是市场经济法律之间相互协调与配套,立法质量在不断提升。四是法律实施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已经初步形成。

(二)我国经济立法存在的问题。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保障层面出发,中国有关市场经济的立法依旧存在着不少问题,大体表现在:一是企业受到太多的行政管制,尤其是国有企业政企难分,很难真正取得独立的市场主体的资格。中国建立市场经济秩序,不仅需要政府的有力推动,同时市场主体也需要由国家从其中分离出许多的经济利益来进行培育。二是以所有制形式进行区分的各类企业和依公司法的建立的公司制企业并存,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主体结构分为以所有制形式与不分所有制形式两种并存的经济主体结构,但依然保存着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烙印。三是中国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有待完善。在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体系中,中国未有股份合作企业法,物权法并不完备,尚缺乏反垄断法、反倾销法、国有资产法、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等市场经济的管理和宏观调控法律。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经济法体系的建议

经济立法工作是我国市场经济的核心工作,我国经济和立法工作部门必须深刻认识到经济立法工作的重要性,尽可能利用现有的资源,发挥经济立法对于市场经济推动的核心作用,不断加强我国经济法律体系,为实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一)加强平时监督。在进行经济立法工作的同时必须要制定相匹配的监管计划,使得经济立法走向“规范化、合理化的发展道路,以保证法律充分发挥其作用,积极提高经济运行的整体效率。立法机关在制定新的法律政策规范之时,应当做好企业的情况调查,在研究落实实际情况下编写法律条款。

(二)借助信息技术。电脑网络技术革命使其运用的能力得到了显着的增强,而其运用领域也逐渐进入到了我国的经济立法工作中。在经济立法过程中有效运用信息技术能加强法律编写的工作效率,同时避免了人为因素所造成立法工作错误,确保法律体系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三)调整管理策略。管理只是一种形式,而编制管理法律的策略才是确保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途径。立法机关应当依据当前市场经济的运行情况来及时更新经济立法战略,同时也必须对内部资金的收支实行严格的监控,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更多有利条件。

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保障基石,国家在制定市场经济发展时必须要把建立健全法律体系作为一项核心工作来抓,因为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我国经济才会实现真正的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论文篇二

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影响着世界各个国家对全球化进程的思考。近几年来,全球经济秩序一体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为了保证各_益以及和平合作,国际经济法也必定会得到修改和完善。而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必然会对发展中国家产生影响。那么,在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中,中国应当如何应对,关乎中国崛起的未来命运。本文对全球经济秩序变革下国际经济法发展的新趋向进行了研究。而中国对于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更应该认真研究相应对策,并修改相关法律,维护国家在世界中的主权地位和正当权益。中国应该如何争取国际经济新秩序也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经济秩序变革;国际经济法;新趋向

全球经济秩序变革,是指为了使世界经济整体进行有规律的发展变化、为了使世界各国公平地合作交易、为了使各国获得正当的权益而建立的运行机制[1]。国际经济法的出现,就是为了防止世界各国对于世界经济贸易的干预,从而制定一系列的单边国家、双边国家条例,或者多个国家之间的条例合约。国家在国际生活中,经济之间的交往无处不在。为了加强在世界上的国际地位,对于世界经济秩序改革和国际经济法的新趋向的研究必不可少。经济全球化给国际经济关系带来了紧迫感,国际经济法的调整是必需的。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该抓住经济全球化变革的这一机遇。

二十一世纪以来,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不断地发展,而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并没有那么显著,出现了长期以来经济缓慢发展的现象。一战以后,美国逐渐取代英国成为世界经济霸主。英国实力大大减弱,而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由于战争的影响,国家工业受到极大打击。随着这种形式不断持续,推动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不可避免。20世纪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有所改善,但仍然有一些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到达危险边缘。20世纪60年代以来,二战以后,英美等发达国家进入了战争后修复时期,无暇顾及中国等亚洲国家,亚洲国家趁此空隙不断发展自己的经济实力,使世界经济格局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亚洲的经济发展得到快速发展,并在全世界产生不可小觑的影响力[2]。一些崛起的发展中国家对于世界经济贸易法律秩序逐渐有了自己的话语权。特别是21世纪的中国,印度等国家,在近几年大量引进外资,使国家的经济能迅速融入国际市场。

二战以后,美国建立了世界经济霸主地位并且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美元在国际上的地位等同于黄金。次贷危机爆发后,美国的主要经济没有减少,但是出现了少数人集中了社会的大部分财富。因此美国进行了相应的改革,但是受到波及的是海外在美投资人员,他们在美的一切投资即将受到贬值。这次危机没有对美国的金融造成实质上的影响,却彻底改变了美国金融体制,美元、日元、英镑等货币受到了冲击遭受贬值。在近几年,随着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进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国获得相应的投票权,而以中国为主发展中国家的货币正在不断往国际化方向发展,人民币国际面临着巨大机遇。

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依存关系变得更为重要,各国的经济往来都是互利互助,。一个国家想要发展离不开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合作。“互利双赢”成为国际上一种新的形式。因此国际上需要制定大大小小的条约,用规范的法则来约束不良的行为。国际世贸组织的建立,使传统的国际商贸关系范围加大,并且扩展到多个领域中。比如服务贸易行业、金融贸易行业、技术贸易行业等领域[3]。随着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之间的合作范围变广。国际经济法也不断地趋向具体化,形成了一个有效的运作规模。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加大,欧盟等贸易组织也不断地影响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总而言之,国际经济法将不断地完善,它的影响力和约束力将不断地增强,它将越来越具有权威性。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各国之间不断加强合作关系。国际经济法让各国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经济受到了影响,那么与它有经济往来的同盟国家必定会受到大大小小的波及。国家之间紧密的合作关系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国际环境。每个对外开放的国家内的法律也都是不一样的,但是为了加强市场化的改革,世界贸易组织国家同盟国之间应该对各自国内法律作出调整,以达到双方合作的需要。

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使得全球经济法有了新的发展趋势,国际经济法的更新使其自身更具有权威性。各个国家为了实现国内市场和国际接轨,因此国内制定相关的法律要和国际经济法接轨。国内的法律逐渐和国际经济法联系越来越紧密。一个国家实力越强,在世界的地位越高,那么相对应的它所制定的国内法律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如果有些成员国国内制定的法律和国际经济法相冲突时,其必定会修改国内法律,使他们相互融合。

我国经济法深受经济秩序变革的影响。在现实中,这种影响从表层上看是借助经济全球化提供的机会,中国经济法可以通过吸收、借鉴其他经济法实践经验来提升自己的内涵。从深层上看,则表现为中国经济法通过回应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对中国经济安全的挑战和对中国经济主权的冲击。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随着全球经济化发展,我国对外投资的金融公司必定会受到国外金融行业的冲击,甚至会导致国外金融业进入我国金融市场。这样一来,不仅导致我国国内金融市场被分割,还会导致较小的金融公司因为竞争不过外来的金融企业,而面临倒闭。在全球化经济秩序变革中,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压力和冲击较大。其中最大的问题和挑战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地位上的国家主权受到冲击。

跨国公司的进入,存在着控制我国某些产业产生威胁的可能。经济全球化变革必然会导致国外企业涌入中国市场,这对我国企业来讲形成了较大的威胁,加大了国内企业的竞争力和压力。

人才的供应不足成为各个国家普遍存在的问题,在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国外企业为了留住人才,提高优越的工作环境以及自身经济实力。我国的根本性措施是依靠增强国家经济实力和提高综合国力来抵御经济风险的侵袭,而经济法的积极回应则是维护经济安全不可缺少的制度性方案。

目前来说,我国的国际贸易纠纷解决机制仍然处于滞后状态,远远落后于欧洲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在国际贸易争端中应该敢于拿起国际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我国对于世界贸易纠纷的法律建设工程应该投入大量精力是非常有必要的[4]。应该努力研究世界贸易各种规则并有效地利用国际贸易法解决世界贸易争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减少损失,以此来维护我国国家主权。目前我国国内法律相对来说也是滞后的,必须加强对国内法律的修改和补充,以此来适应于全球经济法的法律法规。我们国家还应该加强和周边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与交流,在国际法规的制定中应当积极参与和表现,做到真正公平合理地维护国际经济秩序。

在经济全球化中,欧美等发达国家占据主导地位,发展中国家的地位还是比较低,影响较小。在传统的世界经济贸易体制中,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中没有权利,要听任强国的摆布,发展中国家往往很难实现和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因此,我们要摒弃这种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发展中国家要想保证自身利益,就必须在国际经济法的制定中积极主动,制定的国际经济法要有利于自身的经济发展,强调一切国家都有在国际经济贸易中拥有平等的话语权和决策权。

总的来说,我们国家科技还处于较低的水平。只有不断加强国家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建设,国家在国际中的地位才不会受到影响。首先我们应该鼓励科技的创新与发展,加大科技的投入力度以及加大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投入,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国民经济长期稳定地增长;大大引进海外科技人才,使他们为我们所用,为危机的发展重建积蓄力量;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培养,政府应该加强对企业的扶持,引导和鼓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鼓励企业去竞争去发展;加强对教育的投入,我国教育事业和发达国家相比差距相对来说较大,国家的发展离不开人才的贡献,我们应该加大对专业性人才、技术性人才的培育,人才是国家核心竞争力。

在面对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和世界经济法的新趋向,市场竞争尤为激烈,但全球化经济变革,也给国家的发展带来了机遇,无论是以中国为主的发展中国家还是英美等资本主义国家,都能通过变革改变国家命运。身处变革浪潮中的中国,应该加大法律的建设,不断摈弃陈旧的法律法规,不断地更新法律、不断地进行探索。另外,我国还应该不断加强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关系,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在全球化经济变革中,中国要抓住机遇,使全球经济秩序变革朝着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应该抓住机遇,积极地参与到国际竞争与合作当中,不断提高自身综合国际实力,勇敢地迎接挑战。

经济法论文篇三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篇1

浅谈经济法在经济转型的作用

摘要:经济转型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经之路,却也是一个复杂又缓慢的过程。经济法作为对经济关系调整的一部法律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到底我国处于什么样的经济转型状态,特点有哪些,经济法如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辅助经济的发展与前行。本文将在一方面解读我国经济的转型特点,而另一方面诠释经济法在经济转型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经济转型法律制度;经济发展

目前我国经济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许多经济问题也在不断地涌现成为前进步伐的阻碍。而我国是依法治国的国家,在经济上依托经济法进行管理和调节经济,成为有效的杠杆,有助于经济在全面的发展,通过经济法发挥的各类作用使得经济在转型中更加顺畅又具有一定的安全性。

一、经济转型及其特点

1.经济转型的概念

经济的转型就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升级,从一种运行状态下改变思路、目标、条件以及过程转化成另一种运行状态。由此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看,一个是宏观的经济,由三大产业的重构进行的调整,传统农业转向现代农业,传统工业转型现代技术工业,服务业转型至新型服务;另一个是从微观经济上来说企业通过对生产率的调整导致的产业链提升,企业通过节约劳动率、开拓新的科技技术带动产品的升级或者服务的升级,通过提高整体效率进行的微观经济转型。同时经济转型又分为体制的转型和结构的转型,一个是从一段时间内创新的市场经济进行的体制转型,按照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性质这一客观规律的要求,对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国民经济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进行的改革。另一个是实现经济增长的从传统转入现代的社会转型,主要是依托科技的发展进行的现代经济的转型。不管是哪个层面及哪种形式都属于一段时期的根本变化导致的经济上转变。

2.经济转型的特点

第一,政府主导经济却不参与经济。经济转型是在政府的主推之下进行的,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及变革性,需要由政府协调各职能部门进行的转型的推动,在市场经济中政府有宏观调控的功能,由此形成一定的计划经济。但是由于企业是市场的根本,企业自主发展才是长久生存的路线,政府仅是在经济的转型中给予一定程度上的引导和帮助,却未能实质参与经济的发展。第二,通过法律进行经济的约束。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现代营销市场营销法律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地位,通过各类法律的约束使得经济转型中有一定的指导方向,在经济基础的搭建过程中,通过法律的制约完善上层精神建筑的构建。经济发展与精神发展同步转型,共同进步。这里面的法律主要是指经济法,经济法作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主要就是针对经济上的各类问题进行法律上的规范,从而起到对经济转型的促进作用。

3.我国经济转型的现状

由于我国地域南北跨度较大,无论从人口、环境、生态等各个方面都有较大的区别,这就形成了南北经济的差异化。北方经济转型主要以产业结构调整为主,发展替代产业持续技术进步;而南方重点在于推动产业的技术进步,转变增长方式进行的开放式经济发展。现如今,我国经济转型的现状是通过开发和应用先进的技术,运用现代技术进行传统产业的改革,可持续发展经济。同时在发展的过程中要进行环境污染的治理和控制,提高产品品质,用科技化带动产业化。

二、经济法在经济转型中的作用

1.经济法的调整作用

经济法同社会经济的关系更为密切,与经济基础更为直接,主要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上形成的法律,通过对市场主体的把握、市场客体的规范逐步形成一定的创设性作用,不仅承认国家在经济中发挥的引导作用,同时使市场符合生存规律进行自我经济的发展。经济法通过调整的作用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将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相结合,有效统一,在经济转型的发展中调整辅助整体的经济升级。我国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以及和经济管理密切相关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管理关系是国家、社会组织、个体经济之间的经济关系。经济法的调整作用是与我国的基本国情相符合的。经济法调整一定的经济关系,正是为经济制度的基础服务的,同时,对于我国的立法要求相适应,经济法是政、企分开,适应经济转型的改革,运用经济法理念重新定位市场经济。加快经济转型的步伐,调整经济转型中的经济管理问题,有利于开拓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新蓝图。

2.经济法的维护作用

在日益发展的今天,经济转型中常有经济秩序的混乱,市场是不具有秩序调节功能的,政府在调节市场秩序时是有较大优势的,但是不能完全依托政府的管理,更多的是要从经济法律层面进行经济法治的制约与维护。在很多经济秩序的问题上都是因为法律的不健全导致的,比如偷税漏税问题的出现是税法对于税务要求的松懈;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是产品质量法的监管不力。所以,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是推动经济转型的有力保障。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市场失灵是不可避免的问题,它是有损社会整体利益的。市场的自由竞争机制和优胜劣汰效应可以为市场主体带来创新的压力和动力,促使和激励市场主体将其资源投向最有效率的领域,因此市场是配置资源最基本的手段。但源于市场主体的自利性、短视性等缺陷所导致的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和盲目性,使得市场也有失灵的时候。市场失灵简单地说就是指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形。因此,通过经济法的有效维护使得市场平衡。同时由于市场经济在转型的过程中更加注重公平竞争、良性循环竞争,经济通过法律的维护手段使得经济转型的过程要避免恶意竞争、垄断等不良经济行为的发生,企业通过合理交易和良性发展得到经济的全面转型,过渡到新的经济时期。

3.经济法的约束作用

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有一双看不见的手是市场经济平衡发展的经济规律,这种模式的主要特征是私有制,企业为自身发展考虑,都有获得市场信息的自由,形成自由的竞争,无须政府干预经济活动。在经济规律中,市场机制是资源配置的一种十分重要的手段。它能通过供求、价格、竞争之间的相互作用与影响,推动资源的合理流动与分配,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法是促进各类商品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通过深化流通体制的改革,发展现代流通方式,辅助市场变化,改变了计划经济条件下流通渠道单一、供应短缺、运行僵滞的局面。同时,经济法使得各要素的市场通过有规律的法律制约不断完善,形成了包括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技术信息市场等在内的比较完备的市场体系。由此,使得经济在转型中适应全球化经济的步伐和开放式经济的新形势。

经济法通过法律各类条文条例的制约使得经济逐步走向正规化发展。除此之外,另一双有形的手就是政府,经济法对政府的职能有了明确的定义,使得政府不得干预经济的发展。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机构参与经济发展的事件屡见不鲜,行政管理使得较多的企业失去了主观能动性,在产品的创造力上也没有太多的建树。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逐步认识到政府参与经济的弊端,也将政府划分出三种身份,一个行政管理者,引导发展;一个是经济管理者,在经济发展中的辅助作用;一个是国有资产所有者。要不同身份的职能明确。不仅要通过经济法实现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转变,更多的是要通过经济法的平衡,使得政府简政放权起到真正的作用。因此经济法的约束作用将推动市场经济转型的平衡发展。

经济法的有效贯彻和实施有效地促进了经济的转型,使得经济在快速发展过程中有一个良好的制度保障,它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通过经济法的保障使得政府在经济发展中起到辅助的作用,不干预经济的发展,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同时,通过经济法保障市场经济安安全,完善市场配套经济发展,有效地推动社会经济的进步。

参考文献:

[1]裴长洪.法治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新亮点[j].经济学动态,2015(01)

[2]刘楠.新时代背景下经济法的社会作用[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4(04)

[3]徐士英.中国竞争文化的培育与成熟反垄断法实施的思考[j].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14(05)

[4]李植.经济法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j].中外企业家,2015(26)

篇2

浅析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保护法律限度

从当前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来看,公共利益受损情况经常发生,因而公共利益保护也就十分必要。在公共利益保护的各种相关法律中,经济法是十分重要的一个方面,然而当前经济法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仍有一定法律限度存在。作为法律研究及立法工作人员,应当在认识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基础上,对经济法中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原因进行分析,并且积极探讨相关对策,突破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从而使公共利益得到更好保护。

一、经济法中公共利益保护分析

1.1经济法保护公共经济秩序。

从经济法角度而言,在当前社发展过程中,为能够对全社会利益以及全体人民利益进行保护,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利用法律,通过人们对市场认知,从而规制经济主体市场行为,将市场中存在缺陷改变,从而使公平竞争经济秩序得以恢复及建立。对于当前市场经济而言,其正常运行所依靠的主要就是两种秩序,而经济法在形成以及保障两种秩序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从经济法角度而言,对市场经济秩序进行良好维护,使当前社会市场经济能够实现快速良好发展,其目的就是对全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保护。若社会经济秩序未能够得到较好保护,则社会整体经济发展就会逐渐出现混乱,这必然就会损害全体社会成员公共利益。

1.2经济法保护弱势群体利益。

在经济法出现并且得以应用之后,可利用行政介入与支持起诉等相关方式对弱势群体权益进行较好保护,并且能够对强势群体优势在一定程度上进行限制,从而使社会公平以及社会正义均能够得到较好实现。而对于传统司法而言,其无法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另外民法中所提供公平也仅仅停留于形式层面上,但对于经济法而言,其以形式公平为基础,积极追求真正公平,其主要作用就是通过对不确定大部分人进行保护,从而使社会整体利益能够实现公平最大化。

二、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保护中法律限度发生因素分析

2.1经济法存在一定局限性。

对于我国当前法律制度而言,其发展与市场经济成熟程度之间存在一定关系。在当前形势下,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对于市场经济制度而言,仍旧欠缺成熟,很多新型经济立法被不断推出,因而在法律制度变化方面速度比较快,并且变化程度比较剧烈。另外,对于我国经济法而言,其产生及发展均具备一定特殊性,其发展是以当前计划经济体制为基础的,因而在政府之外独立的市场主体比较缺乏,并且在公共利益方面相关代表主体以及表达机制也比较缺乏。

此外,在我国法律文化发展过程中,一直以来对于公共利益维护都比较缺乏。在西方社会法治秩序变化及发展过程中,个体主义及整体主义交互有着十分明显的表现,但是长期以来我国都是保持整体主义占据主导地位,个人主义相对而言比较缺乏,因而公共利益保护表现也就不够明显。当前我国虽然正在向法治社会不断发展,然而经济法仍处于整体主义转变为个体主义过程中,这与当前社会法治思想发展不适,因而当前经济法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存在一定局限性。

2.2经济法规范存在多元化特点。

从法社会学方面来看,对于法律多元化而言,其所指的主要就是法不但包括国家法律,同时其也包括非政府社会组织所制定相关行为规则。依据经济法学研究而言,法律多元化属于其一个主要特点。自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重塑政府运动在西方开始不断兴起,其规制防止也开始向多元化方向发展,不断对传统法律进行运用,同时也出现很多相关软法规范。对于这些所谓软法规范而言,若未能够真正代表意愿,则就可能会有一定负面影响出现。另外,对于经济法而言,其任务就是使一定经济体制以及经济政策要求能够实现,因而与其它性质法律相比较而言,其政策性特点更加明显。在当前法治社会形势下,政策已经逐渐成为法律指南以及纲领,其表现出法律及政策正在不断融合。所以,在当前经济形势以及经济体制不断变化情况下,其对经济法也产生一定影响,导致经济法也开始出现变化,所以在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也就具备阶段性、历史性以及政策性特点,因而经济法中基本原则与理念也就不但变化,因而保护公共利益也就比较困难。

2.3经济法形式缺乏理性。

经济法属于现代法,也是高级法,其主要作用就是对当前经济社会中复杂问题进行处理,并且将其较好解决。随着当前社会不断发展,社会上各个行业分工也不断细化,并且社会也开始向多元化及抽象化发展,社会不同成员之间逐渐加强互动,造成社会公益保护逐渐虚化。从当前经济法保护公共利益方面而言,其所存在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其一就是在界定公共利益保护方面缺乏明确、具体标准;其二就是在操作上缺乏可行程序规则。对于公共利益而言,从实体角度对其内涵、特征以及种类进行把握,其实质就是价值选择的一个过程。但是,价值选择属于多元化,并且比较复杂,所以在价值选择方面达成共识也就存在现实困难,而为能够使这一局面得到改变,一个较好选择就是使价值问题转变成为程序问题。所以,对于公共利益而言,其合法性及正当性,所指的并不只是在实体上应当与法律规定及原理相符合,同时还表示在程序上应当与具体规则要求相符合。

2.4经济法理论与实践存在偏离。

首先,从调制主体方面而言,调制主体力量太多强大,其不但包含市场规制行为,同时也包含宏观调控行为。就调制主体层级而言,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存在差异。对于地方政府及中央政府而言,在追求目标、约束条件以及行为模式方面两者之间存在一定差异,有些地方政府出于维护地方或者自身利益考虑,可能需要对中央政策适当规避,从而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公共选择理论,中央政府并非为道德人,其属于理性人,其也存在利益追求,也可能会有腐败情况存在,会与公共利益目标之间发生偏离,由于公共政策决策体制存在缺陷,并且政策信息不够完善,在执行上存在障碍等相关因素,其可能造成的最终结果就是公共政策失去其应有效果。其次,调制受体与调制主体相比较而言处于弱势,其对策能力相对而言比较有限,但是对于调制受体而言,其可能会由于经济法律多元化因素及经济政策不断变化,其会选择法律规避方式博弈调制主体。对于该现象而言,其不但在调制主体及调制受体之间存在,同时对于不同层级调制主体而言,这种情况同样存在,调制受体所选择法律规避行为以及层级较低调制主体所选择法律规避行为,均可能会造成公共利益保护发生虚化或者效果不理想情况。

三、公共利益保护限度突破对策分析

3.1实体法视角下突破对策。

就公共利益界定模式而言,当前学术界理论研究意见主要包括三种:其一,对于公共利益而言,可由权力机关依据一事一议方式进行界定;其二,在认定公共利益方面,司法机关具备最终审定权;其三,可由立法机关依据普通法律进行界定。依据我国当前实际情况,这三种方式中比较现实的就是第三种方式,对于公共利益由权力机关进行认定,这与公共利益制度化本质相符合,并且与民主本意也比较符合,与法律效力位阶理论要求相符合,对于政府机关滥用职权对他人利益造成侵害情况,可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有效减少。

就公共利益立法模式而言,当前国外立法案例主要包括三种:其一为概括式,其所指的就是对于公共利益仅仅在立法中对其立法模式进行概括;其二为对公共利益范围进行详细列举;其三为综合式,具体而言就是一方面对公共利益范围进行列举,另外一方面概括性规定公共利益。在有些研究学者看来,可选择开放式列举方式,从而使公共利益实现类型化,法律不断进行具体列举,同时也设置相关条款,同时,在对公共利益进行列举时应当保证存在一定弹性,从而保证公共利益能够成为不断发展的一个概念,在对立法以及司法经验不断进行总结基础上,从而使公共利益类型化能够得以不断完善。

3.2程序法视角下突破对策。

首先,为能够对公共利益进行保护,政府可能需要选择相关措施及行为对公民权利进行一定限制,在这一方方面,应当将科学调研以及科学论证作为基础。在科学专业论证基础上政府实施决策才能够保证真正实现公共利益,才能够使限制公民权利能够保证处于必要范围之内;其次,在实行公共利益保护方面,必须保证整个过程中决策以及执行均符合公开透明原则,从而使人们各种权利能够得到依法保障,进而保证公共利益保护能够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参考文献:

[1]王黎黎,李贞.论经济法与社会公共利益[j].西部经济管理论坛,2013(1)

[2]卢代富.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j].现代法学,2013(4)

[3]陈蓉.经济法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分析以功能主义为视角[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

[4]罗圆.论经济法上的公共利益的识别标准[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

经济法论文篇四

市场经济体系的固有缺陷日益凸显出来,主要表现为市场的无序和社会的两级分化问题。要解决此类问题,政府干预便成为必然。然而由_经济人_组成的政府有着天然的不足,为了控制政府失灵,主要依靠法律,尤其是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

市场;属性;社会公共利益;趋势

1、经济法的产生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较早,首先主要体现在反垄断法为代表的市场规制法为核心的法律体。在20世纪80年代前后,其经济法体系的核心正在由反垄断法移向宏观调控法。而与之相应,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原来实行国有化和社会主义公有制体制,而使经济法产生后较长时期内以国家投资经营法为核心。随着社会制度的变革,尤其时中国在改革开发以后,国家投资经营法逐渐过渡到内容更为丰富的宏观调控法上来。在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初期,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开始迈进。在这个激烈变革的时代,法律的滞后性暴露无遗,由于原有的民商法体系只注重市场主体意思自由的保护,注重自由交易的保障,原有的民法规范已经不能解决现实需要,从而引发了经济法学科地位之争。体制的转变和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法律规范市场行为,这就促成经济法的大量产生。

2、经济法的属性与特征

经济法属性的问题,要看其与民法之间的区别及其自身主要特征。经济法在社会财富的分配方面所起作用时尤其明显的。民法与经济法的一切区别事实上都是围绕着社会财富怎么分配这个问题产生的。民法强调市场主体通过意思自由获得的私益应受到法律保护;而经济法则提倡社会财富怎样公平的分配,它犹如一只看不见的手,将钱从这人口袋里取出再放进那人手中,或者是从那人手中拿走放进这人口袋里。其实质是,经济法调整的结果是社会财富的再次分配,以利于市场、社会的稳定。民法与经济法还体现在,一是两者分配的本位不同民法体现的是个体权益而经济法所体现的是社会权益;其二:两者分配的途径不同,民法体现的是市场自治而经济法所体现的是宏观调控;其三两者分配的目标不同民法体现的是私益保护而经济法所体现的是分配公平。总之,民法以保护私人权益为本位,而经济法则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

经济法自身属性所体现的是社会权益,宏观调控,分配公平等主要特征。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自身的缺陷也决定了市场主体不能够享受绝对的自由。在政府对经济领域进行干预的时候,对市场主体竞争自由的限制必然要以尊重市场的规律为前提。市场的不足可以要求政府来弥补,政府的不足又由谁来帮其弥补呢?要想减少权力的负面作用,应该控制支配者这就有法律来调控与支配。经济法的特殊属性注定它将责无旁贷担此重任。经济法属于既有公法又有私法属性的第三法域,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从这个角度讲,经济法是克服由市场竞争带来的贫富差距及一些实质上的不平等的最佳选择,又是规范政府行为的有效法律手段。

在当今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形下,历史赋予了经济法及其重要的地位,维护市场秩序,对社会进行全局统筹,科学规划,扶助弱者,保障人权,都是经济法必须担负的。当前形势下,经济法发展呈现出三大趋势:一是经济法的发展将以宏观调控法作为核心更注重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弱者的保护:二是第三部门应成为经济法新主体之。

1、经济法的发展将以宏观调控法作为核心

问题。因此,政府的行为需要法律来匡正。实际上,政府失败比市场失灵更可怕。因为如果市场失灵,政府可以抵制,而如果政府失败,市场就无能为力。因而只能依靠法律,即宏观调控法来对政府调控行为进行匡正。

2、第三部门应成为经济法新主体之一

第三部门也就是各种非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总称或集合。从现在来看第三部门已是影响一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重要力量,并且已经构成整个社会中特殊的_一极_。所以第三部门应被认为构成经济法新主体之一。

综上所述,经济法主要是进行宏观调控的法。宏观调控法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宏观、全局和总体。随着时代的发展,它最能鲜明地体现现代国际经济调节职能和经济法的本质特征。[2]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应该追求效率性,也应在追求效率性的同时,不能忽视了公平性。经济法本身所追求的目标是要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还要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达到一种均衡,能够促成社会的稳定发展。

经济法论文篇五

国际经济调节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以便依法进行调节。法律规制着国际调节,使权力不得滥用;法律又保障着国际调节,使调节活动能够顺利进行,调节措施得到实施。如果说各国的国家调节也离不开法律(经济法),应当依法调节,那么,国际调节对法律的依赖性则更甚于国家调节。因为国际调节不像各主权国家有可能在法律之外还采取一些行政指令方式。因此可以说,国际调节就是法律调节。离开法律,国际调节寸步难行。事实上,迄今国际调节的产生和发展史,就是国际调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历史。作为规范和保障国际经济调节的国际调节法律(简称国际经济调节法),它是调整在国际经济调节过程中各种国际调节主体同被调节主体之间发生的有关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调节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际调节过程中各种国际调节主体同被调节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简称国际经济调节关系。国际经济调节关系是一种国际经济关系,具有国际性、经济性。

但它不是一般的国际经济关系,它还有着其他一些明显特点,例如:

(一)它发生在国际经济调节过程中,并因国际调节而引起;它不是发生在一般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不是一般的国际经济交换关系和商品货币关系。

(二)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的主体包括调节主体与被调节主体,调节主体是两国以上政府间建立的意志共同体,包括基于双边、多边、区域性或全球性协定、公约而形成的临时或固定的组织体;而被调节主体则是相关的国家、政府以及国际社会民间经济组织或个人。他们之间是一种经济调节与被调节、管制与被管制关系,而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三)这种关系具有一定强制性。虽然国际调节主体的产生及其职权范围,原来是经由各被调节主体自由协商,自愿达成一致的,但既已同意,就必须接受调节和管理,如果不履行承诺或有所违反,就可能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制裁。国际经济调节法的任务是规范国际调节活动,一方面对于国际调节进行规制,使国际调节依法实施,防止权力滥用;另一方面又保障国际调节顺利进行,调节措施有效实施。藉此最终达到调节国际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促进国际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目的。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经过国际调节法的调整,形成国际调节法律关系。国际调节中各有关主体——调节主体与被调节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国际经济调节法的内容和体系决定于国际调节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任务,并最终受到国际调节及其立法发展阶段和状况的制约。从理论上说,国际经济调节关系涉及国际社会经济的各领域、各环节、各个国家和地区;但只是同国际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协调、稳定和发展密切相关,并且属于经由各成员国政府、组织事先达成协议的范围和有法律依据的问题。国际调节不必管得过宽、过细、过死。国际经济调节关系可以作多种分类,这些分类决定了国际经济调节法的内容和体系。例如:按照参加国际调节关系的主体数量划分,国际调节法包括双边协定、多边协定、区域性条约和全球性公约等;按照被调节主体(规制对象)划分,国际调节法包括被调节主体为有关成员国政府的法律,以及调节和规制对象为跨国公司等民间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按照主体间达成协定的效力,国际调节法包括正式法律文件和临时性协议。如按照国际调节关系发生的经济领域,国际调节法则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知识产权法等。不过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是指有关国际调节的法律规范,不包括涉及上述经济领域的民商法规范。因为民商法所调整的是一般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品货币关系,而不是经济调节关系,因而不属于国际调节法范畴。如按照国际调节的基本方式,则国际经济调节法的内容和体系,首先可分为对各国政府的调节和规制的法律,及对如跨国公司等民间经济主体的调节和规制的法律。其次,由于对上述两类被调节主体,国际调节都需要分别采取三种基本做法,即:

(3)通过国际组织直接或间接投资,调节国际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以往所做的那样。

与上述调节方式相适应,国际经济调节法便包括下面三种法律:

(2)国际经济指导调控法;

(3)国际组织投资法。此外,国际经济调节法还可以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后者如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等。如按照法律渊源,则国际经济调节法除前面提到的那些双边、多边、区域性、全球性条约和公约之外,各国立法中同国际调节相关的法律规范也属于国际调节法渊源的重要部分。因为迄今各国对国际条约的适用多采取先将其制定为国内法的方式,因此国内法当中同国际经济调节相关的法律规范也是国际经济调节法的渊源组成部分。此外,有一些(今后会越来越多)非政府的国际社会组织也制定了许多直接影响国际经济结构和运行的规则,发挥着一定的国际经济调节的作用,这些也应视为国际调节法渊源之一。以上构成国际经济调节法的全部内容的基本框架。其中的各种法律规范互相关联、衔接,形成国际调节法的有机体系。实际上,国际调节法的内容和体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因为国际经济调节关系是逐步发达起来的,它们所涉及的国际经济领域逐步扩大,涉及的程度逐步深化。这决定了用以调整它们的法律规范也逐步增多和逐步完善。如本文前节所述,国际调节及其法律的历史发展迄今经历了几个阶段,wto成立以后,以它为代表,标志着国际调节进入一个新阶段。wto有一组包括30个法律文件的庞大的法律群。其中以《wto协定》为统领,包括许多附件、部长决定与宣言以及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等;从文件内容上说,既有作为国际调节组织的wto的职能、机构、地位及它总的活动原则的规定,又有涉及贸易、金融、投资、知识产权、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等各个方面的具体法律规则。这些文件形成了wto特有的国际调节的法律体系,也是当前整个国际社会国际调节法律体系的集中体现。

当然,以wto为代表的现有国际调节法律体系目前并非十分完备,它在所涉及的调节领域、调节方式和手段、法律效力等各方面,都有着明显的局限性,需要不断发展完善。另一方面,在wto以外还存在着许多也执行这样或那样国际调节职能的国际机构,它们也在不断制定有关国际调节的法律文件,这些也是整个国际调节法的体系中的一部分。当前wto同其他担负国际经济调节职能的机构如imf、世界银行等,保持着密切联系(wto专门通过了关于它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系的宣言),这有利于各种组织分别制定的国际调节规则的协调,而避免互相冲突。可以预料,今后各种国际经济调节组织及其调节职能还会继续发展壮大,它们之间会保持联系和协调。至于有无可能在wto不断发展壮大的基础上,形成以它为核心统一的国际经济调节机构,而那时它的名称也由现在的“世界贸易组织”而改为“世界经济(调节)组织”呢?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但那需要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不管怎样,各种国际经济调节法律规范在逐渐增多、完善的基础上也会增强它们内部的协调性和统一性,整个国际社会的国际调节法律的完备体系会逐渐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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