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酒店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模板21篇)

时间:2023-11-02 作者:笔尘最新酒店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模板21篇)

在合同协议中,各方应该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以降低经济风险。接下来是一些实用的合同协议模板,供大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改。

最新酒店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模板21篇)篇一

成都公司与北京公司双方就成都公司购买北京公司“卫星数字多媒体中心”产品达成一致意见并于2010年9月13日两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成都公司向北京公司购买“卫星数字多媒体中心”共计1420台,价值总计为2485000元。合同签订后,北京公司在收到成都公司支付此份合同的全部货款后45天内提供货物到成都公司制定地点四川省xx市,北京公司负责将产品运输到成都公司指定的地点,同时合同中还对产品包装要求、质量标准、验收、质量保证等方面作了明确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成都公司向北京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货款,北京公司将产品发货到成都公司制定地点四川省xx市。在产品安装投入使用一段时间后,成都公司称北京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出现了无法进入系统、死机、无法搜索到信号等问题,致使产品的使用者多次找到成都公司要求处理,为了解决上述产品使用问题,成都公司额外支付了维修费用,截止到2012年12月15日,因维修产品成都公司额外支付了维修费用共计109469.5元。

成都公司认为是北京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其额外支付了维修费要求北京公司承担,但北京公司认为产品使用中出现的无法搜索到信号、无法进入系统和死机等问题并非是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而是因为产品使用地四川省xx市的潮湿环境、山区内无法搜索到或接受到信号等原因所造成无法使用,不同意成都公司提出的因质量问题索赔的要求。在两公司沟通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成都公司于2013年2月17日向北京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牟楠、田美玉代表北京公司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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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酒店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模板21篇)篇二

这是从合同的效力角度来对合同纠纷进行的划分。

是指因合同的无效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合同无效后,合同当事人因各自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发生的纠纷,合同无效责任应由何方承担,承担多少之纠纷等等。

是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绝大多数合同纠纷为有效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的形式角度来对合同进行的划分。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口头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口头合同虽然简便易行,但因为没有书面的证据,所以,一旦发生纠纷是不易获得解决的。口头合同多是即时清洁的合同,一般来说,发生纠纷的情况较少。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书面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合同纠纷是书面合同纠纷。这与书面合同应用之广泛分不开的,解决书面合同纠纷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书或确认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来往函件等。故要求合同当事人注意保存所有的与合同有关的书面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举证,此外,有时在一项合同履行过程中,既有因书面协议引起的纠纷,也有因口头协议引起的纠纷,口头协议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法律是不承认其效力的。

这是从合同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来划分合同种类的。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国内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国内合同纠份不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来说,单纯从程序角度要容易得多。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涉外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涉外合同纠纷因为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时要比国内合同困难得多。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合同主体一方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法律关系发生在国外,合同标的位于国外等。解决涉外合同纠纷时,往往会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合同语言问题,解决纠纷地点问题等等。甚至纠纷解决后的执行间题也很复杂,所以,应尽量避免在涉外合同上发生纠纷。

这是从合同名称是否法定角度来对合同进行划分。合同法具体规定名称的合同为有名合同,其他合同则为无名合同。

从合同法规定来看,有名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15种:

(1)买卖合同纠纷,包括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纠纷,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纠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等。

(2)供用电合同纠纷,包括供用电、气、水、热力等合同纠纷。

(3)赠与合同纠纷,包括馈赠合同纠纷、遗赠合同纠纷等。

(4)借款合同纠纷,包括各类长短期限的民间或商业借款合同纠纷。:

最新酒店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模板21篇)篇三

此间《银川晚报》以“免费乘车出事故这个责任驾车人该不该负?”为题,就一起免费乘车因事故致残的赔偿责任认定做了报道。免费乘车致残人无过错,驾驶员存在主要过错,第三方责任人存在次要责任。由此,一起拖了一年半之久的赔偿问题因此得以解决。

事情起因于在12月19日。当日晚9时许,国营某泉营农场职工白凤山在搭乘本场职工王某元驾驶的微型面包车自青铜峡树新林场回某泉营家的途中,在110国道163公里+250米处与一辆刚刚因发生事故被交警从路基下用吊车吊至路面的145型东风货车相撞。在此次事故中,乘车人白凤山右腿胫骨平台骨折,右膑腱断裂,右眼眶骨折,右眼睑皮肤裂伤。

车祸发生后,白凤山找到王某元,要求其支付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王某元付了4000元后,对白凤山的继续支付要求予以拒绝。

王某元也是一肚子苦水。据王某元讲,事故发生当天,他到树新林场拉亲戚回某泉营,恰巧碰上白凤山,白提出将他捎带上回家。考虑到都是本场职工,便没有拒绝,且没打算收费。没想到,发生车祸后自己却要承担一笔数额不少的赔偿,王某元觉得有些冤。

但白凤山对于“白拉”的说法予以否定。白凤山说,虽然同是本场职工,当时在乘车前双方谁也未提及“车费”的事,但他原本打算回到家下车时会酌情支付给王某元一定费用,不会让他“白拉”的。

矛盾就此产生,对是否“白拉”,谁负主要责任及赔偿等问题,双方各持己见。每年5月20日,银川市西夏区交警部门对这一交通事故的责任做了如下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8条之规定:车辆发生故障后不能行驶,须立即报告附近的交通警察,或自行将车移开;故障车须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须在车身后设置警示标志或开危险信号灯,夜间还须开示尾灯或设置明显标志(即三角警示牌)。交警队据此将月19日交通事故的第三方追加为责任人。警方认为:第三方责任人马某杰所驾驶的“东风”145型货车被交警从路基下用吊车吊到路面停放在马路一侧后,第三方责任人马某杰并未听从交通警察令其尽快将车移离现场,避免发生意外的忠告,对该车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也未开示危险信号灯,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次要责任;微型面包车驾驶员王某元驾车过程中对前方观察不周,事故发生时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条之规定,在本起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乘车人白凤山无责任。

银川市西夏区交警部门对此案的解释是,作为驾驶员,王某元有责任保证所有乘车人的安全,不论是否收取运费;当然也有权利拒绝搭乘,因此在本起事故中认定王某元负事故主要责任并无不妥。

而作为故障车辆的驾驶员马某杰,因没能及时将故障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对其来说也是一个教训。许多司机在这方面的安全意识较差,往往是车辆发生故障后,司机仅搬几块石头或几棵稻草、麦柴将事故现场“圈”起来,就算是警示标志,这种做法等于设置了路障,极易造成新的事故发生。

最新酒店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模板21篇)篇四

【劳动争议案例争议焦点】。

【劳动争议案例关键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纠纷协商一致违法解除。

申诉人:王某。

被申诉人:北京某地产公司。

一、劳动争议案例基本案情。

王某系北京某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员工,王某自2月28日起与地产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任销售部管理人员,双方签订了期限为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佣金。208月1日,王某被确诊为肺结核(无传染性),医师开具的治疗期为9个月。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但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合同,王某继续在公司上班,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1月31日,公司以双方合同已在2008年12月31日终止为由,不让王某继续到公司上班,并在2月17日向王某发出《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提出其定于2008年12月31日(即原劳动合同到期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终止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地产公司仅支付王某2008年12月31日前的工资,及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王某则认为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过低,经与公司协商不成,王某向北京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

二、审理结果。

被申诉人辩称:认可申诉人关于入职时间、岗位及工资构成的主张,但不认可申诉人主张的具体工资数额。申诉人享受佣金待遇,故不再享受年终奖。被申诉人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已经通知申诉人终止合同,且申诉人出勤至2008年12月31日,当日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并就有关未结算的佣金、工资及补偿金等进行了协商,签署了书面协议。因此,不同意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最新酒店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模板21篇)篇五

仲裁经审理查明:申诉人2月28日入职被申诉人公司任销售部管理人员,双方签订了期限为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佣金,佣金按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工资结算至2012月31日,申诉人年的月平均工资为8458元。申诉人在职期间从未休过病假,2008年8月1日起,申诉人在医院治疗,由于所患疾病不具有传染性,因此继续在公司上班。被申诉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未出具过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劳动合同到期后申诉人仍正常上班,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在2月17日签订了《关于与王某终止劳动合同的处理意见》,被申诉人依据该《意见》向申诉人支付了8458元的终止合同补偿金、佣金8769元、终止合同通知期工资4620元、医疗期及医药补助5个月工资23100元。申诉人所在部门其他7名员工均领取了年终奖金4620元。被申诉人未提供申诉人在职期间的工资支付表及考勤记录。被申诉人否认申诉人201月和2月存在销售额,申诉人也不知道其年1月销售额,且未提供其存在销售额的相关证据。另查明,被申诉人每月28日支付申诉人上月全月工资和岗位工资。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被申诉人未提供申诉人在职期间的工资支付表,因此采信申诉人关于工资标准的主张。申诉人也不知道其2009年1月销售额,且未提供其存在销售额的相关证据;又申诉人2月份未出勤,因此本委采信被申诉人关于申诉人该期间不存在销售额的主张,故申诉人不享受2009年1月和2月的佣金待遇,该期间工资依照4620元固定工资标准支付。

被申诉人未就其已于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通知申诉人终止劳动合同的主张提供证据,又未提供申诉人2009年1月、2月的考勤记录,因此,仲裁委采信申诉人关于工作至2009年1月31日,此后因被申诉人以劳动合同终止为由不让其上班的主张。由于被申诉人未于劳动合同到期之日与申诉人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且双方继续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认定2008年12月31日后,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诉人2009年2月17日与申诉人终止劳动合同实为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由于申诉人不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且提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要求,视为双方协商一致,由被申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因此认定被申诉人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47、97条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向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被申诉人此前已支付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458元和终止合同通知金4620元,应在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总额中予以扣减。

被申诉人未提供申诉人不享受年终奖金及核算的相关规定,也未对其部门其他7名员工已领取年终奖4620元的主张提出异议,据此,本委对申诉人符合年终奖享受条件及其部门人员领取数额的主张予以采信,对申诉人提出要求支付年终奖金462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同时,被申诉人未及时支付年终奖的行为构成拖欠,应加付该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2009年9月7日,仲裁委对该劳动争议案作出如下裁决:

四、驳回王某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双方对该劳动争议仲裁结果均未提起诉讼。

三、劳动争议案例评析意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从中可以看出立法者的立法本意是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只需依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在本案中,双方的劳动合同在2009年12月31日到期,劳动者继续履行,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诉人在2月17日直接向申诉人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通知的事由是“定于2008年12月31日即合同到期之日,不再续签申诉人的劳动合同”。由此可见,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根本就没有与申诉人选择和协商的余地,是单方解除,应当认定为用人单位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2个月经济补偿金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案仲裁裁决根据劳动者已经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而自认为,被诉人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按年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与本案实际情况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律条文不符。

【劳动合同判决书范本】。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显碧,女,1954年2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建国,重庆泽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精华山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宁,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显碧与重庆市万州区精华山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7月17日作出万法民初字第05128号民事判决,吴显碧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显碧于1954年2月9日出生,年12月到被告处从事炊事员工作时,系农村户口。206月5日,原告向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予受理后,原告诉至原审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又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只规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等单位的男、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未规定非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但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法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8号)第一条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的规定,“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尽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对此作了补充规定,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亦应终止。因此,原告吴显碧于2月9日年满50周岁,以后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诉讼请求的问题。

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原告吴显碧在被告处工作,被告对其工龄有异议,因工龄应由被告举证,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入职时间,故对原告主张工伤起算时间自2001年12月计算该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自入职以来的加班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其存在加班情况,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加班费该院不予支持。

对于补发工资的问题。原告既没有证据证明其增加了工作量,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就增加工作量应增发工资有过约定,原告主张补发工资没有事实依据。

关于年休假工资。因《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原告主张自起计算年休假没有法律依据。

关于双倍工资的问题。因《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并没有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原告主张201月至12月的双倍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二、

年2月9日以后,原告与被告没有劳动关系,原告基于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主张的所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其中,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原告在仲裁阶段提出的请求是经济补偿,理由为原告提出辞职。在诉讼中原告变更请求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理由为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请求没有经过仲裁程序,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关于加付赔偿金的问题,在程序上,该请求没有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从实体上,原告主张的拖欠工资也没有事实依据。

三、关于养老保险赔偿的问题。

《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办发()147号)的规定,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从207月1日起开始实施。因此2007年7月1日之前,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不归责于被告。《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参加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累计不满180个月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即使被告如期及时足额为原告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原告达到退休年龄时也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客观上不存在养老保险金的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按养老保险金赔偿养老保险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九条,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法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办发(2007)147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吴显碧的所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宣判后,吴显碧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各项费用共计1750332.70元。事实和理由:1、吴显碧至今未享受养老保险或领取退休金,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提供劳动,不应一律按劳务关系处理;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求的答复”中明确指出亦应适用。

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在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政策法规规定,“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均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上诉人吴显碧于2004年2月9日年满50周岁,之后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精华山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不再具有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因此,吴显碧所主张的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后的各项费用,均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吴显碧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程杨。

审判员黄“”

代理审判员李斌。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姜霞。

最新酒店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模板21篇)篇六

被告一、物流公司。

被告二、史某。

被告三、李某。

被告四、保险公司a。

被告五、保险公司b。

【案情介绍】。

4月1日,于某驾车c去外地送货,由于于某感觉较困,把车交给同车的史某驾驶,史某无驾驶证,在途中与d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过交警对事故的认定,史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史某同李某为合伙,但没有书面协议,以史某名义办理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史某有物流公司的任何经理书,有合作协议双方对运费的分成比例,对运费双方四六分。

c车在保险公司a办理有交强险,d车在保险公司b处办理有交强险。

于某因交通事故损失达十五万元,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

1、物流公司:我公司不是侵权人,本案是交通事故纠纷,不是劳动纠纷,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2、史某:我现在还有三万元的医疗费,我已经垫会过五万元,我不应再承担责任。另外我同物流公司是挂靠关系,物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李某:我同史某没有合伙协议,我不应当承担责任。

4、保险公司a:我公司不是侵权人,交强险属于第三责任险,我公司只能对被保险车辆以外的财产及人身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保险公司b:我公司保险车辆没有责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目前还没有判决,但通过法律我们可以这样分析,原告起诉五被告,以交通事故特殊侵权是比较好的方法,这样受害人的所有损失,自己不用承担,如果以雇佣关系,由于自己有过错,自己还要担一部分责任。但是如果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全部损失肯定被告要承担,具体承担多少或者哪几位被告承担,这是另一回事。

保险公司a不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b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以无责任而承担1元的赔偿责任。

李某不承担责任,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他具有合伙关系。

史某与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某的所有损失进行赔偿。理由是物流公司同史某有合作关系,物流公司应当在受益的范围内同史某承担责任。但是其责任的主体是以史某承担责任为前提。

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主要还是应当由史某来承担。

最新酒店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模板21篇)篇七

合同。

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一项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以下是本站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案例相关分析。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原告:于某。

被告一、物流公司。

被告二、史某。

被告三、李某。

被告四、保险公司a。

被告五、保险公司b。

【案情介绍】。

20xx年4月1日,于某驾车c去外地送货,由于于某感觉较困,把车交给同车的史某驾驶,史某无驾驶证,在途中与d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过交警对事故的认定,史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史某同李某为合伙,但没有书面协议,以史某名义办理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史某有物流公司的任何经理书,有合作协议双方对运费的分成比例,对运费双方四六分。

c车在保险公司a办理有交强险,d车在保险公司b处办理有交强险。

于某因交通事故损失达十五万元,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

1、物流公司:我公司不是侵权人,本案是交通事故纠纷,不是劳动纠纷,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2、史某:我现在还有三万元的医疗费,我已经垫会过五万元,我不应再承担责任。另外我同物流公司是挂靠关系,物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李某:我同史某没有合伙协议,我不应当承担责任。

4、保险公司a:我公司不是侵权人,交强险属于第三责任险,我公司只能对被保险车辆以外的财产及人身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保险公司b:我公司保险车辆没有责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目前还没有判决,但通过法律我们可以这样分析,原告起诉五被告,以交通事故特殊侵权是比较好的方法,这样受害人的所有损失,自己不用承担,如果以雇佣关系,由于自己有过错,自己还要担一部分责任。但是如果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全部损失肯定被告要承担,具体承担多少或者哪几位被告承担,这是另一回事。

保险公司a不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b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以无责任而承担120xx元的赔偿责任。

李某不承担责任,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他具有合伙关系。

史某与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某的所有损失进行赔偿。理由是物流公司同史某有合作关系,物流公司应当在受益的范围内同史某承担责任。但是其责任的主体是以史某承担责任为前提。

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主要还是应当由史某来承担。

此间《银川晚报》以“免费乘车出事故这个责任驾车人该不该负?”为题,就一起免费乘车因事故致残的赔偿责任认定做了报道。免费乘车致残人无过错,驾驶员存在主要过错,第三方责任人存在次要责任。由此,一起拖了一年半之久的赔偿问题因此得以解决。

事情起因于在20xx年12月19日。当日晚9时许,国营某泉营农场职工白凤山在搭乘本场职工王某元驾驶的微型面包车自青铜峡树新林场回某泉营家的途中,在110国道163公里+250米处与一辆刚刚因发生事故被交警从路基下用吊车吊至路面的145型东风货车相撞。在此次事故中,乘车人白凤山右腿胫骨平台骨折,右膑腱断裂,右眼眶骨折,右眼睑皮肤裂伤。

车祸发生后,白凤山找到王某元,要求其支付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王某元付了4000元后,对白凤山的继续支付要求予以拒绝。

王某元也是一肚子苦水。据王某元讲,事故发生当天,他到树新林场拉亲戚回某泉营,恰巧碰上白凤山,白提出将他捎带上回家。考虑到都是本场职工,便没有拒绝,且没打算收费。没想到,发生车祸后自己却要承担一笔数额不少的赔偿,王某元觉得有些冤。

但白凤山对于“白拉”的说法予以否定。白凤山说,虽然同是本场职工,当时在乘车前双方谁也未提及“车费”的事,但他原本打算回到家下车时会酌情支付给王某元一定费用,不会让他“白拉”的。

矛盾就此产生,对是否“白拉”,谁负主要责任及赔偿等问题,双方各持己见。20xx每年5月20日,银川市西夏区交警部门对这一交通事故的责任做了如下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8条之规定:车辆发生故障后不能行驶,须立即报告附近的交通警察,或自行将车移开;故障车须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须在车身后设置警示标志或开危险信号灯,夜间还须开示尾灯或设置明显标志(即三角警示牌)。交警队据此将20xx年12月19日交通事故的第三方追加为责任人。警方认为:第三方责任人马某杰所驾驶的“东风”145型货车被交警从路基下用吊车吊到路面停放在马路一侧后,第三方责任人马某杰并未听从交通警察令其尽快将车移离现场,避免发生意外的忠告,对该车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也未开示危险信号灯,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次要责任;微型面包车驾驶员王某元驾车过程中对前方观察不周,事故发生时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条之规定,在本起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乘车人白凤山无责任。

银川市西夏区交警部门对此案的解释是,作为驾驶员,王某元有责任保证所有乘车人的安全,不论是否收取运费;当然也有权利拒绝搭乘,因此在本起事故中认定王某元负事故主要责任并无不妥。

而作为故障车辆的驾驶员马某杰,因没能及时将故障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对其来说也是一个教训。许多司机在这方面的安全意识较差,往往是车辆发生故障后,司机仅搬几块石头或几棵稻草、麦柴将事故现场“圈”起来,就算是警示标志,这种做法等于设置了路障,极易造成新的事故发生。

一位男青年乘坐出租车时从车上摔下后不治身亡,出租车司机不停车救人反倒疾驰而去。乘客的父母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最近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上海江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赔偿32万余元。

20xx年9月20日下午5时左右,原告王先生夫妇22岁的儿子小王在上海浦东新区坐上了江桥公司属下的一辆出租车。15分钟后,小王与驾驶员许某发生纠纷,许某下车与乘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的小王互有推搡拉扯动作。此后许某开动车辆,车行约200米时小王从车中摔出,许某没有停车,而是继续驾驶车辆开到公安机关陈述情况。路人发现有人从车中摔出后立即报警。警察将小王送到医院时,发现他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身亡原因是摔跌导致脑颅损伤。事情发生后,江桥公司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币2.4万元。

小王是王先生夫妇的独子。王先生在法庭上陈述说,爱子出门时还谈笑风生,丧子之痛让他们夫妻俩悲痛欲绝。司机许某在事发当时有手机有车辆,却漠然视之,见死不救,实在令人愤慨。江桥公司的工作人员未将他们的儿子安全送达目的地,且在事发后未停车抢救,江桥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江桥出租汽车公司则辩称,他们对原告之子并没有任何侵权行为,原告儿子的死亡与他们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之子小王乘坐被告公司的出租车,双方形成了客运服务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时发生纠纷,导致乘客死亡,原告选择侵权之诉,自然应当准许。从事高速运输工具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能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对原告提供的各类赔偿依据,法院经过仔细质证与核对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32万余元。

法官说法: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包括这一项在内的8种民事诉讼是“举证责任倒置”。

本案中,许某与原告之子发生纠纷后,许某未能采取合理的方式解决纠纷,而选择实施了继续驾车的高度危险行为,最终导致乘客摔出车辆而死亡的后果,对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损害后果是乘客故意造成的,故被告不能减轻或者免除责任。鉴于许某是履行职务行为时造成原告之子死亡的,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

最新酒店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模板21篇)篇八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我接受本案当事人的委托,担任本案当事人贾楠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本诉讼代理人进行了阅卷并进行了全面调查,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根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考虑:

被告是否将借款17万还给原告是本案的存疑事实。

原告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借贷关系成立,借据合法有效,且原告就借贷关系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而被告主张的“收条”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后果。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还款能力分析伊梦云有无还款的可能性进而分析还款收据的真实性。

根据原告证据二表明,被告并无偿还能力,在短期内还款显然与事实、常识不符。既然被告主张已还款,被告却没有就还款方式、时间、地点以及还款转账单予以举证。如果以向第三人借款的方式偿还,也没有提供向第三人借还款的证据(账目明细及转账单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不能举证,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伊梦云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从收据的一般书写习惯分析“收条”欠缺客观、真实性。

本案借款数目为17万,对于原被告都是不小的数字,然而,被告主张还款证据“收条”却极其不规范,除签名为原告所写外,其余均为被告自己的笔迹,此外,不仅未写明具体的还款日期,收条上也有其他涂鸦,极其不符合一般收据的书写习惯,此外,被告与原告共同生活过,收集到带有原告签名的纸条不难,利用原告的签名伪造“收条”的条件非常便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在“收条”存在重大瑕疵的情况下,其证明力不能与正常的收据等同,不足以证明被告主张已还款的事实,应有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

三、被告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不足以作为认定被告已经还款的根据。即便收条具有一定的真实性,但因还款“收条”仅存在还款合意,不能证明还款事实的存在。被告不能提供其他还款事实证据的前提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且,证人系被告的好友,在证人不能提供与被告存在借款事实相关的证据(如,被告于证人之间的借款账目明细往来)以证明被告确实还款的前提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单凭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能认定被告证人存在借款事实,因此,此“收条”不能单独作为认定被告还款事实的依据。

综上所述:

原告提供的证据相较被告提供的证据而言,更为客观、充分、确实,其证明力明显更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即: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并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并依此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17万欠款。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以上代理意见,依法公正判决。

诉讼代理人:王艳燕。

最新酒店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模板21篇)篇九

()双民二初字第某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双峰县支行,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城某大道。法定代表人金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贺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男,1963年1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蛇形山镇高塘村某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胡某(系被告曾某之妻),女,1965年5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谢某,男,1968年8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蛇形山镇龙潭江村天竹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尹某,男,1970年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印塘乡宋江村某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双峰县支行(以下简称双峰县邮政银行)与被告曾某、胡某、谢某、尹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栗,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春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康某、邓某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的委托代理人贺某、被告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谢某、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于2010年9月28日自愿成立了联保小组共同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任一被告自愿为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日被告曾某、胡某以“进购货物”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为14.4%,期限为12个月;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违约责任等。原告按约向被告曾某、胡某发放了贷款本金10万元。事后,被告曾祖风、胡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至208月28日止,尚欠原告贷款本金78696.18,利息(含罚息)6928.87元,经原告多次派员催收未果,给原告造成催收损失600元。起诉要求被告曾某、胡某偿还原告本息合计85625.05元及后段利息、罚息,支付催收费用600元,由被告谢某、尹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6、逾期金额表,用以证明被告曾某、胡某逾期贷款本息情况的事实。

被告曾某辩称:借款是实,但目前经济困难,无力偿还。

被告胡某、谢某、尹某未作答辩。

被告曾祖风、胡某、谢某、尹某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确认;。

原告所提交的证据1、2、3、4、5、6经本院与原件核对无异,被告曾祖风不持异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被告曾某、胡某系夫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与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于2010年9月28日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双方约定:乙方成员(曾某、谢某、尹某)自愿成立联保小组,从2010年9月28日起至2012年9月28日止,甲方(双峰县邮政银行)可以根据乙方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且联合小组合计贷款余额人民币30万元内发放贷款,乙方任一成员国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甲方与乙方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要逐笔办理保证手续,乙方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借款人申请展期或延期的,联保小组成员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或延期贷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被告曾祖风于2010年9月28日与原告订立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向被告曾祖风发放贷款10万元,年利率14.4%,借款期限从2010年9月28日至2011年9月28日,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前三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此后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若借款人不按期归还本息的,从逾期之日起加收50%的罚息,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胡某书面承诺对被告曾某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发放贷款后,被告曾某仅偿还部份贷款本息,至2011年8月28日止,被告曾祖风尚欠原告贷款本金78696.18元,利息6928.87元,原告为催收逾期贷款本息,支出费用6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在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全部届满前,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是否有权要求被告曾某、胡某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支付催讨费用;2、被告谢某、尹卫国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与被告曾某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曾某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原告贷款本息显属违约,原告有权依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被告曾祖风尚未到期的贷款。因被告曾某未按约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原告多次派员向被告催讨,所花费的催讨费用600元,被告曾祖风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胡某、曾某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曾祖风、胡某共同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保证责任的债务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履行债务的,也可以要求其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与原告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谢某、尹某为被告曾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承诺对被告曾某的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谢某、尹某理应对被告曾某、胡某所应承担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某、尹卫国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曾某、胡某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曾某、胡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双峰县支行贷款本金78696.18元,至8月28日的利息6928.87元,支付催讨费用600元,从2011年8月29日起的利息、罚息按原、被告约定的利率另行计算至本判决所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时止。

二、被告谢某、尹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某、尹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曾某、胡某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曾某、胡某、谢某、尹某负担。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春前。

人民陪审员康某。

人民陪审员邓某。

二0一一年九月八日。

最新酒店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模板21篇)篇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今天我作为被告(甲公司)的代理人,现在围绕合议庭总结本案的三个争议焦点:

一、本案属于借款纠纷还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二、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三、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在此逐一发表以下答辩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属于借款纠纷而非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理由如下:

(一)从原被告签订合同的目的来看。甲公司与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的目的是。

为了缓解资金压力,获得借款,用以盘活其生产经营,张某与甲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的目的也无外乎是对甲公司放贷,尔后实现借款本息的回收,故从签订合同的最初目的来看,该案属于借款合同纠纷,而非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二)该案讼争的标的属于借款合同纠纷。针对原、被告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言该案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非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所以,本案属于借款纠纷,而非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二、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合同。

首先,在该借款合同中有两项内容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

(一)是借款本金的确定。经过庭审查实:甲公司迫于资金压力,同意了张某的条件,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张某将940万元打入甲公司账户,甲公司向张某出具1000万元借条,其中有现金60万元,另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时就扣除当月利息,但借款金额不变”。依据我国合同法第第二百条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故对于原告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做法是违反我国合同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的,对于张某的借款只能按照实际提供的借款940万作为本金,并以此金额作为本金来计算计息。

(二)是借款利率的约定。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按每月6%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在民间借贷中属于生产经营性贷款的利率不能超过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于原告超过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四倍的部分利率也不应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其次,上述两项合同内容不影响借款合同的其它部分的合同效力。故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合同。

三、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从刚才的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我们不难看出,被告是在迫于巨大的资金压力之与原告张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在签订时明显具有胁迫性质或显失公平之嫌。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难看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张某明显具有以以买卖之名掩盖高利借贷之实的违法目的,该买卖合同严重挑战和破坏了我国金融的监管秩序,故商品房买卖合同自始无效,由始至终都不具备法律效力,在此本代理人恳请法院依法认定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以还社会一个公序良俗,以案说法,依法维护国家金融宏观调控政策。

综上,该案属于借款合同纠纷而非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自始无效,由始至终都不具备法律效力,对于被告的借款本金只能认定为940万并以此作为基数计算利息,另对于借款合同中的借款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部分也恳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最新酒店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模板21篇)篇十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合同履行周期长,期间工序流程繁琐,一般总包又分为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竣工前全垫资施工、按节点付款施工,总包下又有各项板块分包、转包,因此牵涉面极广。那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经典案例分析,欢迎大家参考借鉴。

【基本案情】

开发商甲公司将某住宅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乙公司施工,工程竣工后,双方发生工程款纠纷,乙公司该纠纷不向甲公司提交相关施工资料,甲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其中的诉求之一是要求乙公司提供其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施工单位提交的全部资料,一审予以支持。二审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乙公司提供其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施工单位提交的全部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需由施工方交付的施工资料应系特定物,而非种类物,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并未就涉案工程竣工后施工方需提交哪些施工资料作出明确约定,甲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形成了哪些施工资料,甲公司在涉案工程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情况下提起该诉求,应视为其诉讼请求不明确,其起诉不具备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原审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不当,二审依法予以纠正,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法官点评】

施工资料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的书面材料,其目的在于证明施工程序合法,质量已经检验合格。实践中,承包人出于各种原因往往不能提交全部施工资料,这将直接导致验收备案受阻,建设单位无法办理权属证书,为此,建设单位往往通过诉讼来解决。但,由于施工资料数量较多,种类繁杂,建设单位的诉讼请求往往仅用“有关资料”、“全部资料”等概述,庭审中往往也提交不出具体明细,导致裁判主文难以全面表述,而且此类标的物均为特定物,不宜执行,故二审作裁驳处理。这就提醒广大建设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体系,完善参建留痕留档制度,建立相关档案台账,以防发生诉讼时诉求不明或举证不能。建设单位也可在缔约时,与施工单位明确约定好逾期提交施工资料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遇到此类纠纷时,可通过提起违约之诉或损害赔偿之诉的方式实现权利救济。

【基本案情】

a公司作为建设方,将其防水工程发包给b防水公司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产生争议,b防水公司起诉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并无故将其赶出施工现场,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施工合同,并就实际完工部分追索工程款。a公司抗辩称,其不支付b防水公司工程进度款并将其赶出施工现场的原因,是b防水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其已自行对不合格部分进行了部分修缮处理。庭审中,a公司提交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b防水公司施工的工程进行质量问题鉴定,并要求扣减相应工程价款。庭审中双方对a公司修缮的具体部位、修缮的具体工作内容有争议,a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具体修缮的部位及修缮的具体工作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及形式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a公司主张b防水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构成违约,要求扣减相应的工程价款,应就自己的主张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其虽提交了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b防水公司施工的工程进行质量问题鉴定,但其自认已对涉案工程自行进行了修缮,涉案工程已不能反映b公司完工时的原貌,失去鉴定的基础,对其要求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据此,法院认定a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认定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将b公司赶出施工现场,构成根本违约。按照b防水公司实际完工部分,支持了b防水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求。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做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可见,我国法律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就此的救济途径是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减少报酬、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但发包人在未有证据证明已向施工人发出修理或返工、改建的通知的情况下,擅自对工程进行修缮,存在履约不当,且在不能证明自己具体修缮的部位及修缮的具体工作内容的情况下,要求对施工方已完工部分进行质量问题司法鉴定,因此时工程已不能反映施工方完工时的原貌,将失去鉴定的基础。本案提醒广大开发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不但要诚信履约,还要正当履约,并且要有证据保存、保护意识,否则,一旦发生诉讼,将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10日,王某与青岛某酒店签订《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王某对青岛某酒店进行装饰装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暂定100万元,工期自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6月10日,逾期完工则应根据逾期天数按每日1000元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承担逾期完工损失。工程款支付方式为签订合同当日支付30%,施工中期支付40%,竣工验收合格付25%,余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两年无质量问题后返还。并约定,若青岛某酒店未按期付款超过10日,应向王某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万元。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进行施工,并提交录音证据证明其已于2015年5月28日完工交付,青岛某酒店于2015年6月1日投入经营使用。青岛某酒店共支付王某工程款70万元。现王某起诉请求青岛某酒店支付扣除质保金之外的工程余款25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5万元。青岛某酒店抗辩称王某逾期完工,实际交付时间是6月30日,不应支付工程余款并应承担逾期完工违约金2万元。王某主张录音证据显示双方已进行完工交付,青岛某酒店主张的交付时间是其经营使用后又要求王某进行维修的时间,且已修理完毕,青岛某酒店在诉讼前也再未提出质量异议。

一审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王某按约完成施工,青岛某酒店应承担支付工程欠款的义务。青岛某酒店虽抗辩称王某存在逾期完工,但青岛某酒店已于2015年6月1日进行经营使用,录音证据也显示双方也已于2015年5月28日进行完工交付,故青岛某酒店主张王某承担逾期完工违约金,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因此,青岛某酒店应向王某支付剩余工程款25万元。关于违约金,一审认为,根据合同约定,青岛某酒店存在延期付款行为,应按照工程款总额的5%给予赔偿,遂判令青岛某酒店支付违约金5万元。青岛某酒店不服,上诉至本院。二审经审理认为,因王某作为个人不具有相应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故其与青岛某酒店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应依法认定无效。关于王某主张的工程款应否支持问题,本院认为,涉案合同虽被认定为无效,但鉴于涉案工程已经如期交付使用,不存在逾期完工的事实,青岛某酒店亦未提出质量异议,青岛某酒店应按约支付工程余款25万元。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二审认为,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亦无效,故王某主张青岛某酒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但鉴于青岛某酒店未按期付款,其应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因涉案工程已于2015年5月28日完工交付,青岛某酒店应依法支付工程余款25万元,其未按期支付,故应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25万元为基数向王某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的相应利息。

【法官点评】

本案主要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涉及建筑工程质量,事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国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成立生效给予更多的干预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之相关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成立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相关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直至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应依法认定无效。由此可知,我国对建筑业企业实行资质管理,不允许无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接建设工程,否则所签订的合同无效。本案虽系装饰装修工程,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因此,施工装饰装修工程亦应具有法定的施工资质,无施工资质的个人所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应依法被认定为无效。但在司法实践中,从事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无施工资质的情况大量存在,也由此引发诸多纠纷。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但施工人可依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并不代表其可依据合同实现其他相关权益。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依据合同约定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亦无效,比如逾期付款、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条款虽有合同约定,但因合同无效则对当事人不具有拘束力,依法不能适用。本案中,因合同无效,故王某依据合同约定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缺乏依据,应不予支持。但公平起见,虽违约金条款不能适用,基于利息是法定孳息,可从应付款之日对王某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予以支持。另外,本案系因青岛某酒店主张王某逾期完工证据不足而不予支持逾期完工违约金。而实践中即使存在逾期完工事实,则逾期完工违约金也将因合同无效而不能适用。因此,在装饰装修工程中,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均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依法签订、履行合同,避免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既不利于维护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建筑施工方合法权益的维护。当然,在实践中,对工程量少、造价低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也可以依据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不因承包人无资质而认定合同无效。

【基本案情】

甲公司(发包方)与乙公司(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某项目的基坑支护工程发包给乙公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进行结算时,双方对部分工程-“预应力锚索”工程量产生争议,乙公司诉至法院。一审中,甲公司主张,2014年7月22日由涉案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三方签字盖章确认的《xx工程已完工程量》表(以下简称“《7月22日工程量表》中记载,预应力锚索工程量为10150m,故乙公司完成的预应力锚索工程量应以此为准。乙公司认可该工程量完成表的真实性,但又另提交了一份2014年7月15日由涉案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确认的《xx工程已完工程量表》(以下简称“《7月15日工程量表》”),该表中也记载了部分工程量,乙公司完成的工程量应为二张工程量表中记载的工程量之和。甲公司则辨称,认可《7月15日工程量表》的真实性,但该表系分表,《7月22日工程量表》系总表,后者系三方对最终工程量的确认。原审采信甲公司的辩解,以《7月22日工程量表》完成时间在后,系总表为由,以该表为依据最终确认乙公司完成工程量为10150m,据此判令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该部分工程款200余万元。乙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以实际工程量应为二张工程量表记载的工程量之和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中经审理查明,《7月15日工程量表》中关于预应力锚索的记载是“1、南侧第二道锚索完成工程量2016m,2、西侧第二道锚索完成数280m,3、东侧第三道(-9.40m)锚索完成数2016m”,而《7月22日工程量表》中关于预应力锚索的记载是“西、北、南侧第一道、东侧第一道、第二道锚索工程量10150m”,二者记载的工程范围名称并不重合。二审庭审中,主审法官要求甲公司当庭确认两份工程量表中记载的工程量哪些部分存在重合,甲公司对此不能确认。据此,二审认定两份工程量表中确认的工程量不存在重合。因此,乙公司主张的关于涉案工程预应力锚索的已完工程量应是两份工程量表记载的完成工程量之和的上诉理由成立,涉案工程预应力锚索工程量应确定为2016+280+2016+10150=14462米 ,该部分工程价款应为300余万元,据此对原审进行了改判。

【法官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本条规定从实际出发,从证据的角度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对维护施工单位合法权益有利。实践中,根据工程惯例,确认工程量的证据除工程签证单外,“其他证据”一般还包括:双方往来函件、会议纪要、变更通知、设计变更图纸、施工日志、工程费用定额等。本案中,两份工程量表从形式上来看,更接近于工程签证单,但因记载内容纷繁庞杂,不易辨别,且形成在先的签证单记载预应力锚索工程量为4000余米,形成在后的签证单记载预应力锚索工程量为10000余米,这就使甲公司所主张的后者与前者是总与分关系的辩解具有一定的可信性,导致原审认定错误。二审详细审查了两份签证单中关于预应力锚索部位的描述的差异,结合甲公司不能确认二者关于预应力锚索工程量的记载哪些部分存在重合的事实,认定二者并非总与分的关系,对原审予以了改判。这也提醒广大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要保存好关于证明自己实际完成工程量的证据,一要保存完整,二要记载清晰,以防发生诉讼时举证不能或提交的证据被误读。

【基本案情】

原告甲公司向法院起诉称,2012年10月,建设单位丙公司将青岛某绿化工程发包给被告乙公司。此后,被告乙公司将该工程中的一部分分包给原告甲公司,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约定由甲公司实际施工,乙公司收取8%的管理费和2%的所得税。合同签订后,原告甲公司施工了部分工程,2013年6月份原被告协商同意原告退出施工,双方对已完工程量进行了清点,并办理了工程验收交接,同时进行了工程割算。但被告未支付价款。请求判令:被告乙公司支付原告甲公司工程款260万元。被告乙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书中约定了双方结算后按照建设单位丙公司向被告乙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进度和比例支付,现在建设单位未结算完毕,不具备向原告甲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条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

1、建设单位丙公司青岛某道路绿化工程(景观绿化)发包给被告乙公司,双方签订了《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暂定价款3000万元,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2、被告乙公司将上述道路绿化工程中的一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甲公司,并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约定被告乙公司按照工程结算值的8%提取管理费,结算依据招投标标底优惠后综合单价及相关规约定。

3、原告甲公司不具备道路绿化工程施工资质。

4、2013年6月份,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解除协议书一份,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解除施工合同。按照实际施工内容结算工程款。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止,已实际完成的全部工程施工内容为《实际完成的工程施工内容明细》所列明的内容,其工程量暂定为300万元。乙公司比照工程建设单位向其支付工程款的进度与比例,及时按照前款规定扣除8%的管理费用、税金,余款252万元。相应地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付款时间为工程建设单位丙公司向被告乙公司拨付工程进度款后七日内。

5、2014年8月,建设单位丙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涉案工程整个一标段2014年5月完工并进入养护维修期。

6、原被告双方申请对甲公司实际施工的涉案工程的工程价款进行评估鉴定。法院委托青岛某公司对涉案工程在甲公司施工期间的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甲公司施工的道路绿化工程造价为370万元。法院认为,涉案工程系建设单位丙公司发包给乙公司的绿化工程,乙公司承包后又将该工程中的一部分分包给甲公司,甲公司不具有建筑公司施工资质,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合同无效的,可参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对工程造价进行结算。故,涉案原告甲公司施工的工程价款以双方申请作出的鉴定结论为依据,扣除约定由原告承担费用后尚欠219万元未支付。关于双方争议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问题,甲公司分包的涉案工程已竣工初验且已交付并进入养护期,而建设单位丙公司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审计结算,双方不宜再按照原约定的以建设单位付款进度和比例支付工程款,原告甲公司可以向被告乙公司主张工程价款。遂判令被告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甲公司支付工程欠款219万元,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法官点评】

通常情况下,合同双方作出的上述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约定合法有效,且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通常应当要求当事人依照约定履行。该种约定系承包人为减少自身的资金压力,向实际施工人或转(分)包人转移风险的一种条款。该类约定系附加了一定的条件,但约定所附加的条件仅仅是约束工程款支付的期限和进度、比例等,属于合同履行阶段,而不涉及效力问题,因而该约定在法律性质上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第及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附生效条件或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而应认定为附履行期限和附履行条件的合同条款,如该条款所设的条件或期限未达成或未届满,并不能否定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或转(分)包单位之间存在工程欠款的债权债务实体权利,条款本身的效力一般不受影响。

此类约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较为常见,但是,当建设单位长期不对工程造价进行结算时,会导致实际施工人或分包单位亦长期无法收到工程款,其向合同相对方索要工程款时,会以建设单位未结算或未付款为由被拒。审判实务中常见的与此相关的拖延结算事由通常有需要由政府机关或关联单位主导审计结算、建设单位将工程自行分包以及由承包人另行转(分)包的工程因管理混乱工程资料不齐全或各分包单位相互牵制导致难以结算等等,其中既可能有主观恶意拖延的因素,也可能有受客观条件限制的原因。但对于实际施工人或分包单位而言,不论拖延结算的原因为何,其投入资金建造了工程后,长期收不回资金,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以及工人追讨欠薪压力等,多数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处理该类纠纷时,对于该类约定,一方面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对于当事人自由自愿签订的合同条款效力依法予以认定,另一方面对于该类条款合法有效时会进一步对于该约定的付款条件或期限是否成就或届满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的关键问题之一就在于对建设单位长期未结算或未付款的原因进行认定。如若查明建设单位存在恶意拖延导致长期未进行审计或结算及付款的,承包人亦不积极主张的,此时,继续坚持适用转(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按照建设单位付款进度或比例进行付款,对于实际施工人或分包单位明显不公平,可以不再按照合同约定的上述条件作为付款条件,或参照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视为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付款条件已成就,判令承包人立即向实际施工人或分包单位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如果查明建设单位有正当理由并非无故恶意拖延审计结算及付款的,原则上,仍然应当按照双方约定作为付款条件。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对于建设单位长期未审计结算的情形,如若建设单位系案件当事人之一,则应当由建设单位举证证明其长期未审计结算的原因;如若建设单位不是案件当事人的,则由实际施工人或分包人的合同相对方——承包人来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对于法律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等难以自行收集的证据,必要时,当事人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向建设单位调查取证。

总之,对于此类合同约定,法院往往通过举证责任分配以及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查明相关事实,对该类约定是否作为付款条件予以认定。

【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2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安装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承揽安装甲公司承建的崂山某街道新型集中社区斜屋面彩瓦工程;项目及价格,斜屋面彩瓦六边形每平方米43.5元,数量5621平方米,计款244513.5元,屋脊瓦每平方米42元,以施工后统计的数额结算,如单方没有认真履行,按合同总价款赔付并另行支付30%违约金和5‰的日逾期利息以及律师费用。双方当事人还对工期、付款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乙公司进行了施工,2011年3月11日,工程全部完工,甲公司签字确认“该项工程已全部完工,验收双方确认”。甲公司工程部门为乙公司出具了工程图纸和结算单,结算工程造价为269 634.36元。甲公司已付乙公司工程款173300元,尚欠工程款96 334.36元,乙公司要求按244513.5元结算。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安装施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应按约定履行。工程完工验收后,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的图纸及结算书工程价款为269634.36元,乙公司要求按244513.5元结算,从其主张。甲公司于2011年8月26日付工程款173 300元,未按合同约定付款至95%,构成违约应承担责任,按合同约定甲公司应支付工程价款30%违约金计73354元、支付逾期付款每日5‰的利息,乙公司只请求甲公司支付30%的违约金,从其主张。乙公司起诉聘请律师支付律师费9000元,甲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付款。甲公司欠乙公司工程款71213.5元,工程未过质保期,应扣除5%的质保金12225.68元,甲公司应付乙公司工程款58987.82元。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一、甲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乙公司工程款58987.82元;二、甲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乙公司违约金73354元;三、甲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乙公司律师费9000元。宣判后,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是:乙公司不具备相关资质,合同无效,一审法院对工程款计算条款和违约条款适用错误。乙公司答辩称,甲公司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主张合同效有主观恶意,其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工程已经完工并且质量合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在二审中确认其不具备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的资质,故涉案合同无效。同时,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合同无效的过错在于对方,故本案应认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具有同等过错。涉案工程已完工并验收合格,本案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支付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无效,不应再适用违约条款。甲公司未及时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并引发本案诉讼,由此造成的损失按照合同无效的责任,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负担。对于损失的数额,二审酌情以甲公司应支付工程价款的30%及乙公司支付的律师费来计算为82354元,由甲公司、乙公司各应负担41177元。据此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关于支付剩余工程的判决,撤销违约金、律师费的判项,同时判决甲公司赔偿乙公司损失41177元。

【法官点评】

涉及合同纠纷,法院首先要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如果合同有效,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做出认定。如合同无效,还应对合同无效的后果进行处理。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认定主要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第一条和第四条。本案系因有乙公司因没有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属违反了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对此类合同无效的一般处理原则是“无效认定,有效处理”。具体还要区别建设工程是否经竣工验收合格,如竣工验收合格,按照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承包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予支持。如验收不合格经维修后又合格的,发包方应支付工程款但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如验收不合格经维修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则不予支持。本案属于合同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形,乙公司主张工程款应予支持,但不应再适用违约条款,而是做为损失部分由双方进行了分担。

无论是建设单位、发包方、合法转包人、分包人还是实际施工,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都应了解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避免因合同无效而导致自己利益受损。

【基本案情】

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1、乙公司支付甲公司工程款277万元,同时确认甲公司对承包建筑的价值277万元钢结构厂房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本案诉讼费用由乙公司承担。为证明其主张,其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钢结构厂房制作安装合同》一份,该证据证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钢结构安装合同,由甲公司为乙公司制作安装钢结构厂房,工程量为4800平方米、工程单价为580元/平方米,工程造价为2 784 000元,由甲公司垫资制作安装,工程验收合格后,按实际结算价款支付工程款。证据二、《竣工验收单》一份,该证据证明甲公司是在2014年10月30日竣工验收,乙公司认可工程质量合格。证据三、《钢结构厂房竣工验收结算单》一份,该证据证明工程验收合格后,双方于2014年11月2日进行结算,工程量为4 789.5平方米,工程总造价为277万元,甲公司在法定期限里享有工程款优先权。乙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事项均无异议,认可工程款数额。另查明,甲公司没有取得承建钢结构厂房的相关资质。

法院审判业务管理系统显示:在甲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前,法院已经立案受理乙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几十起,因乙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绝大多数案件执行终结。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甲公司并无施工资质,故其与乙公司于2012年9月29日签订《钢结构厂房制作安装合同》违反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该合同虽然无效,但乙公司认可甲公司已施工完毕并对双方确认的结算单无异议,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确认。乙公司应支付甲公司工程款277万元。甲公司主张其对涉案工程价款具有受偿权,对此,法院认为,本案审理中,甲公司仅提交了其与乙公司签订的《钢结构厂房制作安装合同》、《钢结构厂房竣工验收结算单》、《竣工验收单》,而不能提交图纸、签证、材料采购合同等其他施工资料来进一步证明涉案工程由其实际施工。且,在甲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前,法院已立案受理乙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几十起。故,法院不能排除乙公司与甲公司存在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合理怀疑,据此,法院对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77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对甲公司的要求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在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时,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对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承包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在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包括施工过程的全部建安成本,即应包括施工工程中发生的机械费用、管理费、措施费等。在我国,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发包人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问题十分普遍。优先受偿权设立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因为在发包人拖欠的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承包人应当支付给施工工人的工资及其他劳务费用。甲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前,法院已立案受理乙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几十起,多数案件因乙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执行终结。本案中乙公司对甲公司的主张及提交的证据均予认可,未作任何抗辩,明显与常理不符。且甲公司仅提交了其与乙公司签订的《钢结构厂房制作安装合同》、《钢结构厂房竣工验收结算单》、《竣工验收单》,而不能提交图纸、签证、材料采购合同等其他施工资料来进一步证明涉案工程由其实际施工。在工程价款近300万元的工程中,甲公司提交的证据过于简单,也不符合施工惯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等权利,早在甲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前,法院已经立案受理乙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几十起,若支持甲公司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损害乙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因法院不能排除乙公司与甲公司存在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合理怀疑,故法院对甲公司的要求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0年7月,青岛某研究院和青岛某区投资开发公司作为发包方与甲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承包该研究院青岛研发基地项目综合办公楼等工程。2011年5月17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智能化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分包上述研发基地项目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智能化工程。2011年6月12日,丙公司(诉讼中,乙公司认可其与丙公司之间系“合作关系”)与丁公司签订研究院弱电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丁公司负责保障楼、科研楼、检测中心、办公楼综合布线系统、监控系统、一卡通系统,保障楼有线电视系统和门铃系统的辅材采购、施工、安装、调试;工程价款总计30.5万元,发生单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不可抗力时,经丙公司审定后可调整本合同造价;自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本工程保修期12个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扣除工程质保金11 500元,剩余款项一次付清;余款11 500元,待质保期满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该合同载明丙公司联系人为案外人徐磊。上述合同签订后,丁公司依约完成施工义务,丙公司的联系人徐磊于2012年8月24日在丁公司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中“验收单位”一栏(载明:同意验收)“负责人”处签名并注明“施工完毕”,“验收意见”一栏载明:1、走线规范、设备安装牢固,施工符合有关规范;2、合同内约定及追加的工作内容已安装、处理到位。后因丙公司仅支付丁公司工程款10万元而未支付其他款项,丁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0.5万元及利息,由甲公司、乙公司及其青岛分公司和青岛某研究院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在青岛某研究院、青岛某区投资开发公司共同与甲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总包合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智能化工程分包合同的情况下,丁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研究院弱电系统施工合同属于违法分包,该合同无效。但鉴于涉案工程已由丁公司于2012年8月24日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故丙公司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但丁公司请求乙公司及其青岛分公司、甲公司和青岛某研究院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判决丙公司支付丁公司剩余工程款20.5万元及相应利息,并驳回丁公司对乙公司及其青岛分公司、甲公司和青岛某研究院的诉讼请求。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青岛某研究院、甲公司均应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与乙公司及其青岛分公司、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丁公司要求与其无合同关系的乙公司及其青岛分公司、甲公司、青岛某研究院对其主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既不符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也无法律依据,遂据此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首先,关于本案涉及到的合同相对性问题。所谓合同相对性,即合同效力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只对特定主体发生约束力,即其只能约束合同当事人,合同外的第三人既不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上的义务;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基于合同相互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合同当事人不能依据合同对合同关系外第三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也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具体到本案中,丁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与乙公司及其青岛分公司、甲公司和青岛某研究院之间均不存在合同关系,依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其只能向合同相对人丙公司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而不能向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主张工程款。

其次,关于丁公司主张的连带责任问题。丁公司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其合同相对人之外的甲公司、乙公司和青岛某研究院主张权利,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从该两款规定可以看出,实际施工人提起诉讼主张工程款以不突破合同相对性为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以突破合同相对性为特别规定。该特别规定意在保护农民工等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可能是自然人、超资质等级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超施工资质范围从事工程基础或者结构施工的劳务分包企业等。本案中,丁公司作为具有涉案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经与丙公司签订涉案弱电工程施工合同,负责涉案保障楼、科研楼、检测中心、办公楼综合布线系统、监控系统、一卡通系统,保障楼有线电视系统和门铃系统的辅材采购、施工、安装、调试,所提供的是专业技术安装工程作业而非普通劳务作业,且被拖欠的系工程款并非劳务分包费用,并不具备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条件,故其要求乙公司及其青岛分公司、甲公司和青岛某研究院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09年1月5日,甲公司承包青岛某改造工程安置区项目——4#、5#楼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消防报警安装工程;2009年6月25日,甲公司又承包该项目室外消防管道(球墨铸铁管)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室外消防管道及室外消防联动工程。上述工程承包合同的相对方均为乙公司。2009年8月11日,4#、5#楼消防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甲公司称,乙公司已付工程款共计2236856元,欠付工程款417995.64元,故起诉至人民法院。乙公司辩称,甲公司始终未安装消防报警crt系统,不应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

经庭审查明,2014年8月4日,双方达成《工程结算书》一份,载明:甲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结算值共计2654851.64元;备注部分写明存在的问题包括:消防控制室crt未调试安装等。2015年4月2日,甲公司(专业工程分包人)、乙公司(工程分包人)与丙公司(总承包人)签订《x小区消防工程补充协议》,约定:为完成消防报警crt的安装,乙公司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支付给甲公司工程款20万元;甲公司收到工程款后,一周内完成安装工作并调试正常运行;安装完成后2日内,甲乙公司与涉案小区物业公司办理crt实体移交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在完成交接后两周内,总承包方丙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所有未付工程款。2016年3月7日,法院进行现场勘验,并对物业公司管理人员进行询问。物业管理人员称,4#、5#楼一开始没有crt设备,2016年3月2日左右有人到监控室安装一台电脑,不知道谁安装的,现在无法开启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工程结算书》,共同确认涉案工程款共计2654851.64元,乙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2236856元,剩余工程款417995.64元至今未付。依据补充协议的约定,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万元工程款后一周内完成crt系统安装工作并调试正常运行;甲乙双方与物业办理crt实体移交手续后两周内,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依据现场勘验,crt系统目前并未实际使用,电脑并未开启,且依据物业管理人员的陈述,该系统于2016年3月份才安装,至今无法开启使用。甲、乙公司双方约定了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即甲公司应安装并确保crt系统经过调试正常运行,且需要甲、乙公司与物业三方共同办理移交手续,在双方约定的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之前,乙公司有权拒付甲公司相应工程款,甲公司应与乙公司继续履行补充协议的约定,将crt系统安装调试正常使用并移交后,再向乙公司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项。故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调解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甲公司请求乙公司支付工程款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首先,双方于2015年4月2日签订的《消防工程补充协议》系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该协议履行。其次,该协议约定,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万元工程款后一周内完成crt系统安装工作并调试正常运行;双方与物业办理crt实体移交手续后两周内,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这是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乙公司随后支付20万元工程款。根据现场勘验,crt系统目前并未实际使用,电脑并未开启,且依据物业管理人员的陈述,该系统系2016年3月份才安装,且无法开启使用。因此,原告甲公司并未完成约定的合同义务,导致付款条件未成就。第三,该协议约定,甲公司应安装并确保crt系统经过调试正常运行后,双方与物业共同办理书面移交手续,乙公司才支付剩余工程款,而原告甲公司亦未举证证明三方共同办理了书面交接手续。因此,在双方约定的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之前,乙公司有权按照协议约定拒付甲公司相应的工程款。

【基本案情】

a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开发的某小区住宅楼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招投标前a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建筑工程公司先行就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谈判,2014年3月,双方就谈判内容订立了《某小区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b建筑工程公司在公开招标中中标,并于2014年8月与a房地产开发公司订立了中标合同,该中标合同对工程项目性质、工程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均作了详细的约定,并将中标合同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2015年底该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但双方对于用哪一份合同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存在争议,2016年3月,b建筑工程公司诉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a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应按标前合同支付工程款,理由是标前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实际履行,而中标合同只是作为备案用途,不能用于工程结算。而b建筑工程公司认为,应按中标合同支付工程款,理由是中标合同是按照招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的,且已向有关部门备案,应作为结算依据。法院认定,因a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建筑工程公司违反招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涉嫌串标,故标前合同和中标合同均认定无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款。

【法官点评】

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存在大量的“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是指当事人就同一标的工程签订二份或二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通常“阳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的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阴合同”则是承包方与发包方为规避政府管理,私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履行规定的招投标程序,且该合同未在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本案中,b建筑工程公司认为,中标合同已向有关部门备案,应作为结算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但适用本条规定的前提是备案的中标合同为有效合同。而本案中,a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建筑工程公司在招投标前已经对招投标项目的实质性内容达成一致,构成恶意串标,并且签订了标前合同(阴合同),后又违法进行招投标并另行订立中标合同(阳合同),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中标无效,从而必然导致因此签订的标前合同和中标合同均无效。故本案并不适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此,标前合同(阴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阳合同)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时,应按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最新酒店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模板21篇)篇十二

借款担保是指借款人有一定的担保人作保证或利用一定的财产作抵押而取得借款的行为。那么借款担保担保合同出现纠纷后,如何确定管辖权呢?本文为大家带来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的案例,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对于合同条文的解释,必须探究合同当事人内在的、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判断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首要方法,是判断合同条文的字面意思表示,即文义解释的方法。只有在文义解释不能确定合同条文的准确含义时,才能运用其他的解释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7)民二终字第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某医院。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医院院长。

被上沂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

负责人:王锐,该行行长。

原审被告:某纤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正,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淄博某医院(以下简称某医院)为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博山支行)、原审被告某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原审被告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鲁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裴莹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海年、代理审判员宫邦友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安杨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中行博山支行与某医院、某公司、某公司共签订九笔借款合同和相应的保证合同,其中第一笔于2004年10月14日签订的编号为淄中博借字2004050号、数额为300万美元的借款合同在第十七条对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及司法管辖的条款中约定,“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淄博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其余八笔借款合同和相应的保证合同均约定,“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直接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八笔所涉及的贷款数额为114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89 175 354元。依据上述事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行博山支行所诉的借款合同中,第一笔借款合同涉及的300万美元,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对此该院无管辖权。但其余的八笔借款合同所涉及的 1142万美元未约定仲裁,而约定依法直接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因八笔合同所涉及标的为114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89 175 354元,已超出中行博山支行所在地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该院民商事案件的收案范围,由该院立案并无不当。综上,某医院对本案所涉的九笔借款合同中,对其中的淄中博借字2004050号、数额为300万美元的借款合同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该院予以支持;对其余的八笔借款合同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因无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一、驳回中行博山支行在本案中依据2004年10月14日签订的编号为淄中博借字2004050号,数额为300万美元的借款合同及相应保证合同对某医院、某公司、某集团的起诉。二、驳回某医院对该案其余八笔借款合同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某医院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在某医院与中行博山支行签订的第一笔淄中博借字2004050号借款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了解决纠纷的方式,即“协商不成的,提交淄博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因后八笔借款均是在第一笔借款合同的基础上签订的`,视为第一笔合同的延续,且后八份借款合同均为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解释原则,应作出对提供格式合同方即中行博山支行不利的解释,因此对后八份借款合同应依据公平的原则,将纠纷的解决方式作出对中行博山支行不利的解释,即将纠纷提交淄博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审法院认为其对后八份合同有管辖权,属认定事实不清。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驳回中行博山支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九份外币借款合同关系,首先,当事人在有关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或者表示本案所涉九份合同之间的相互关系;其次,从各个借款合同内容及特征来看,借款金额及履行行为也都是分别独立的,并不能看出各个合同之间的关联性;再次,从合同解释角度来看,当事人对合同条文发生争议时,必须探究当事人内在的真实意思表示,判断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首要方法是判断当事人字面的意思表示。

这正所谓合同解释中的文义解释方法,只有在文义解释不能确定该条款的准确含义时,再运用其他解释方法去确定合同条款的含义以及填补合同的漏洞。本案除第一份借款合同之外,其余借款合同条款中均明确写明:当发生纠纷时,交由当地人民法院审理,应该认定该约定就是当事人真实意思。本案有关借款合同所涉的诉讼条款虽属格式合同中的条款,但按照通常的理解并不能对此条款引起不同的理解,因此不应该适用我国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解释规则。某医院关于原审法院对本案所涉的后八份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不具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关于其除对本案当事人2004年10月14日签订的编号为淄中博借字2004050号、金额300万美元的借款合同及相应的保证合同纠纷因合同中有仲裁条款而不具有管辖权外,对本案其余八笔借款合同具有管辖权认定正确,本院应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淄博某医院对原审法院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上诉人淄博某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以上就是本次小编带来的以实际案例的法院判决为大家解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的确认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最新酒店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模板21篇)篇十三

某酒店中午时分,一位住客神色匆匆地找到某酒店的大堂经理说他放在房内的几件行李都不见了,现在不知如何是好。该客人姓何,是该酒店的协议客人,一直住在1518房。

[分析]:经了解,何先生曾向总台员工小李提出房内恭桶堵塞,要求换房,但当他吃完饭回来后行李就都不见了。大堂经理立即向小李及客房部询问。事件原来是这样的:小李在接到何先生的换房请求后,即答应帮其换到1618房,并做好新钥匙,交给行李生去1518房找何先生换房,行李生敲了几次门后确认无人又把钥匙还回了小李,没有换成房;而客房部在接到总台通知1518房已换到1618房时,发现何先生的行李仍在1518房,本着助人为乐的目的,就把行李搬到了1618房。何先生浑然不知以上所发生的一切,故而引发了本案例开头的一幕。

最新酒店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模板21篇)篇十四

案例分析问题是为候选人提供一部分背景信息,然后提问。在这些问题中,考生需要阅读和分析给定的信息,做出决策,做出评估,或者根据一定的理论知识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或意见。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这是一家冉冉升起的餐饮名店,菜品做的十分的棒,从郑州开到了北京,虽然如此比较服务却让我们“大跌眼镜”。不能说与我们的标准有差距,就连基本的标准彭教师个人认为也是有问题的。

一是服务的理念,问服务员后发现还是停留在“顾客是上帝”的层面。与西贝和海底捞相差甚远。

二是员工说谎,尤其是我们问服务人员有道菜没有上,答复我们的是已经上过了,结果是服务员由于质疑已经上过了她们开始“检查”,之后发现真的没有上,才算“检查”结束。关键一点是,曾看见她们上过这道菜,之后又给端走了,这一点背后的原因我们不清楚,可是,我们的感受极其不好。

三是员工画蛇添足,我们是在他们总店消费的。发生这个事情之后,她们一个老一点的服务人员,用着手指指指点点的解释了一番,彭教师感觉没有必要。在整个服务过程中,真的没有她们“菜品”好,甚至我个人认为直营店的总店都是如此,其它店的服务就不敢想象。

可能这是个偶然现象,可是服务品质好与坏出现则是必然的。

一位小姐正在给915房间的客人办理离店手续。

闲聊中,那位客人旁顾左右,捋下手指上的一枚戒指,偷偷塞到小姐手里低声道:“我下星期还要来长住一个时期,请多多关照。”

小姐略一愣,旋即,镇定自若地捏着戒指翻来覆去地玩赏一会儿,然后笑着对客人说道:“先生,这枚戒指式样很新颖,好漂亮啊,多谢你让我见识了这么个好东西,可是您可要藏好,丢了很难找到。”

随着轻轻的说话声,戒指自然而然地回到了客人手中。

客人显得略有尴尬。

小姐顺势转了话题:“欢迎您光顾我店,先生如有什么需要我帮忙,请尽管吩咐地,您下次来我店,就是我店的长客,理应享受优惠,不必客气。”

客人正好下了台阶,忙不迭说:“多谢啦,多谢啦。”

客人转身上电梯回房。

这时,电话铃响,小姐拎话筒。

小姐一皱眉,继而一呶嘴,拔打电话。

“陈先生吗,我是总台的服务员,您能否告诉我打算什么时候离店,以便及时给您安排好行李员和出租车。”

镜头一转,915房间,陈先生:“哈哈,我懂你的意思啦,安排一辆的士吧。”

旁白:服务需要委婉的语言,而委婉的语言是一门艺术,需要刻意追求与琢磨才能到位。

宾馆酒店的软件提高,需要做方方面面的工作,而最基本的,最直接的就是服务工作中的语言,有道是:一句话惹人哭,一句话逗人笑。处理得当,锦上添花,处理不当,则前功尽弃。

正值秋日旅游旺季,有两位外籍专家出此刻上海某大宾馆的总台。当总台服务员小刘(一位新手)查阅了订房登记簿之后,简单化地向客人说:“客房已定了708号房间,你们只住一天就走吧。”客人们听了以后就很不高兴地说:“接待我们的工厂有关人员答应为我们联系预订客房时,曾问过我们住几天,我们说打算住三天,怎样会变成一天了呢”小刘机械呆板地用没有丝毫变通的语气说:“我们没有错,你们有意见能够向厂方人员提。”客人此时更加火了:“我们要解决住宿问题,我们根本没有兴趣也没有必要去追究预订客房的差错问题。”

正当构成僵局之际,前厅值班经理闻声而来,首先向客人证明他是代表宾馆总经理来听取客人意见的,他先让客人慢慢地把意见说完,然后以抱歉的口吻说:“您们所提的意见是对的,眼下追究接待单位的职责看来不是主要的。这几天正当旅游旺季,双人间客房连日客满,我想为您们安排一处套房,请您们明后天继续在我们宾馆作客,房金虽然要高一些,但设备条件还是不错的,我们能够给您们九折优惠。”客人们觉得值班经理的表现还是诚恳、贴合实际的,于是应允照办了。

过了没几天,住在该宾馆的另一位外籍散客要去南京办事几天,然后仍旧要回上海出境归国。在离店时要求保留房间。总台服务员的另外一位服务员小吴在回答客人时也不够策略,小吴的话是:“客人要求保留房间,过去没有先例可循,这几天住房紧张,您就是自付几天房金而不来住,我们也无法满足你的要求!”客人碰壁以后很不高兴地准备离店,此时值班经理闻声前来对客人说:“我理解您的心境,我们无时无刻不在期望您重返我宾馆作客。我看您把房间退掉,过几天您回上海后先打个电话给我,我必须优先照顾您入住我们宾馆,否则我也必须答应为您设法改住他处。”

数日后客人回上海,得知值班经理替他安排了一间楼层和方向比原先还要好的客房。当他进入客房时,看见特意为他摆放的鲜花,不由得翘起了拇指。

最新酒店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模板21篇)篇十五

地址:xx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彭总。

被告一:xx市**测量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区xx路**号。

法定代表人:z总。

被告二:z总。

地址:xx市xx区长青路**号。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酒店消费款项计56789元。

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年1月11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8月31日至20xx年11月31日期间,被告在原告之xxgg大酒店累计消费56789元人民币。被告在账单上签字对全部消费欠款予以确认。双方口头约定定期结算。

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并于20**年1月6日以律师函的形式向被告发出书面的催款通知。但是,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

被告的'上述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xx大酒店有限公司。

最新酒店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模板21篇)篇十六

[分析]:酒店难道没有“无油漆味”的房间吗?当初就不应该放此类房间让客人入住。应该由酒店派人陪同客人先去就近的医院检查,客人身体有无大碍,确实有的话,酒店应支付医药费,那就不是备案的问题喽。回来后再协商解决,不要把事情扩大,造成更大的负面影响。

最新酒店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模板21篇)篇十七

[分析]:手机属于贵重物品。在领取失物的操作流程中,也应该有明确规定,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随意领取。酒店应该在核实失主身份的情况下,才交还手机。不是简单的报出手机号、款式就行。应该核对那里遗失的?等相关信息。关键领取时,还应该复印客人证件,写下收据证明(存档)。如果酒店都没做这些内容,现在只有“赔”啦。

最新酒店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模板21篇)篇十八

2015年12月20日,客人数量突破200,餐厅24个桌位显得十分紧张,许多客人进行了拼桌以尽快用餐,由于温泉部厨房只有有10名厨师,餐厅加上领班只有8名服务员,出菜有些供不应求,上菜也有些慢。10号桌的男客人点了一份饺子和一盘香辣肉蟹,之后有一对情侣和他拼桌点了一份宫保鳕鱼粒,一份烤鲈鱼。二十分钟后,情侣的菜上齐了,男客人的菜一个都没上,客人已经对3位服务员催菜,得到的答复均是马上就上,再稍等一会儿。然而,30分钟后,服务员却请客人换个菜,因为肉蟹没有了。客人立马火了,提高声音质问服务员:“为什么没有了点餐的时候不说,问了几次也不说,和我一桌的人家都快吃完了,你才告诉我没菜了,换一道。我还是你家的老会员!两三年了也没见过这样的你们这是什么服务态度!......”服务员越解释,客人越生气,就在餐厅中大声喧哗起来,经理见状便前去安抚客人。然而客人情绪激动,完全无视经理的解释。其他客人也纷纷起哄,向服务员催菜。导致局面有些失控。最终客人拂袖而去。

2015年11月15日,酒店温泉餐饮部于下午6点准时开餐,在客人陆续就坐点餐后,客人去自己选取自助菜品。然而,正当一切有条不紊的进行时,厨房排风系统忽然出现故障,油烟无法排出,导致厨房停止运行,请工程部人员来修。然而,客人的点单无法及时出菜,自助菜品的热菜也无法进行补充。在前20分钟,酒店经理请服务员给每桌客人解释由于厨房正在修理,菜品无法及时上桌,向客人解释了原因,避免客人因不知原因而职责上菜慢的问题。在确认故障无法在今天排除后,经理及时向客人解释原因,并让厨师去中厨房借用一个灶位出自助的热菜,并向每桌赠送水饺,以确保客人在无法点餐的情况下也能吃饱。并且对于个别不领情的客人赠送了果盘。同时还让其他部门做好对客人的解释工作,更热情的服务以避免客诉。

分析:在本案例中,厨房排风故障导致客人点餐无法制作时,经理首先让服务员给客人解释存在问题,在确认今天无法点餐后,给客人免费赠送果盘,螃蟹等安抚客人情绪,由厨房人员去酒店其他厨房做自助,保证自助餐供应充足,同时每桌赠送饺子,让客人先吃饱。既让客人看到 了我们的歉意和诚意,也避免了客人的投诉,对突发事件的处理相对成熟。

二、细致服务赢人心

案例一为客人提供个性化服务

2015年8月17日,温泉常客李某来店消费。由于实习生刚入职不久,对该客人不熟悉,导致客人一直在包间内呼叫服务员,来两条浴巾,来2壶热水,再来4个高杯子,去让销售给我们送果盘等等,让新来的实习生手忙脚乱。而且客人总是大声叫服务员给其他客人的影响也不好,有些怠慢客人的嫌疑。但是,我们并没有认为客人事儿多,反而用心记下了该客人的各种喜好。于是在2天后客人再次预定包间时,我们在客人抵达酒店之前就按照他的喜好为他布置好了包间,无论是浴巾还是开水或者屋内桌椅的布局都和上次要求的一模一样。这样,不仅使服务员不用在客人到达之后再东奔西走的去满足客人的各种需求,节约了时间,而且使客人格外满意,在朋友面前也有面子,使他获得被重视的感觉,因此格外开心,在我们之后的服务中稍有不足也不会计较。

虽然忙碌,却仅仅有条,在干活之余也不忘关注客人的需求:有位带小孩的客人用完餐要离开,但是由于需要下楼,客人带着一个1岁左右的孩子,下楼时领着包抱着孩子颇为不便,而且客人看上去腿部有些不适,下楼一跛一跛的。服务员看到后,连忙过去帮助客人抱孩子拎包,让客人下楼方便,并一直送客人回女宾帮小孩换衣服,再送到前台直至客人离店,受到客人的表扬。

分析: 为了给客人愉悦的用餐体验,服务员在提供席间服务时要态度亲切,动作干净利落,主动并有礼貌的帮助客人整理桌面,保持客人桌面整洁及美观。了解客人的用餐感受并作积极回应。同时要有超前意识,在客人提出要求前就留意到客人的需求并予以满足会让客人获得更高的满足感,对酒店的服务质量也有了更高的评价。

三、做事要认真负责

案例一交接-班要仔细清楚

2015年9月14日,中班上班接酒水时发现青岛纯生啤酒少了一瓶,而早班人员却不知道为什么少了一瓶,说自己早晨接-班是没有仔细查,不知道是否是自己丢的。但是,按照规定哪班少的酒水哪班补,便由早班负责交接酒水的人赔偿了一瓶。同样,在之后的日子里还出现过丢失烟的事情,由于找不到原因,只能由交接酒水的人负责赔偿。然而,酒水柜并没有专人负责,让交接的人负责赔偿也让人有些不服气。

分析:在本案例中,酒店的损失都是由于交接-班不清楚造成的,说明酒店交接-班制度不够完善,为了避免因交接-班不当造成的损失,应加强交接-班管理工作,完善交接-班管理制度。接-班人员必须提前五分钟到岗,认真查看交接本,有不清楚的必须问清情况,以防误差和遗留。同时各部交接人员对需交接的事宜,要有文字记录,并口头详细交代清楚。在各部接-班人员认真核对交接-班记录后,要确认签字,并立即着手处理有关事宜。交接时应对下列事项特别注意:客人的预订;重要客人的情况;餐厅未办完的准备工作;餐厅工作上的变化情况等。这样才能更快的投入工作中,并减少因交接-班不清楚而出现的各种问题。

案例二别人交代的事情要记清

新入职的实习生开始独立工作,酒水交接以及早中班工作交接成为常出错的事情。2015年7月19日,由于交接-班时早班需要点退,未等工作交接完,早班便离开岗位去开会了。包间预定本上,有一个常在包二用餐的陈先生的订房预定写的是包一,中班接-班人有些迟疑,便打电话询问早班是否确定是包一,早班回答她接受预定时听到的好像就是包一,于是中班便将包二预定给了其他客人。包二客人已经在用餐时,陈先生带着客人来到了包间,却发现包二已经被人用了,他很生气的说,他专门找销售预定的包二,怎么就变成包一了?!于是销售只能赔礼道歉,并指责服务部办事不力,定个包间都能定错。客人用餐也稍微显得不太愉快。

分析:在服务过程中,我们会遇到客人各种各样的要求,无论是客人直接交代你去做的事情还是其他同事转交给你去做的事情,都必须保证认真负责的完成。在本案例中,早班人员在接受预定时没有听清楚客人的预定,应立即询问清楚,多问一句总比出错后再去解决方便的多。而接-班人就认真负责的多,在不清楚预定本是否正确的前提下去询问了早班,虽然最后还是出错,但中班至少做好了交接工作。

2011级旅游管理班

王丽云

2011010849

一、实习酒店

上海海神诺富特大酒店

二、实习岗位

行政酒廊服务员

三、实习日期

2015年7月~2015年1月

四、实习的目的意义

实习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方式,是提高学生思想水平、业务素质和动手能力的重要环节。通过实习,能更好的巩固和提高学生在课堂上学的专业知识,培养我们基本的工作技能、服务意识以及职场意识,提高我们的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了解很多关于酒店服务实际操作的主要内容和酒店各个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和实际运作等。

五、实习的完成情况与过程

我在酒店行政酒廊实习,岗前经过两次培训:先培训我们掌握本集团的发展过程和管理理念,以及本单位的整体工作环境和酒店情况;然后针对自己实习岗位工作的内容进行系统培训。

岗位培训主要教我们每天不同班次的工作流程:包括本部门相关物品的使用及其规定的摆放位置,练习常用咖啡和酒水做法,常见突发状况处理,早班开档,按规定摆好早餐餐具,早餐对客服务程序,如何满足客人用餐需求,早会,收洗餐具,中班换布草,摆放好happy hour餐具,故事记录,对客服务细节,盘点物品开单领货,收档关门等。

当然,具体工作没有书面列举这样具体简单,工作是复杂而具有多变性的,必须在每天实习工作中不断强化练习和补充。通过每天实习,熟练掌握工作要领,强化服务意识,学到了许多餐饮服务知识和对客经验,以及如何处理许多酒店客人要求的状况,懂得了许多酒店、服务、工作内容、职场上许多有用的小细节,提前探索了一些职场和社会经验。许多酒店内部运作,各部门工作以及本部与其他部门的分工合作关系都是在不断的实习积累中逐渐了解的。

刚接触酒店实习工作,觉得很吃力,酒店结构很复杂,职场上的同事不好相处,上司很严厉还不教给我们工作知识,酒店制度福利也不好,还犯了许多错误,受到过各种严厉批评,这让我感到很沮丧,觉得自己什么都做不好,笨手笨脚,甚至觉得自己不适合这份工作,开始质疑自己的专业和就业目标,觉得实际工作跟平时在学校学习的知识一点关系也没有,产生了为什么要浪费时间读大学这种思想。我开始思考,我觉得自己不能总是这样,我要改变一下自己,端正自己的心态,找出自己的原因。通过一段时间的适应调整,勤奋学习,我逐渐适应了实习生活,跟同事相处的也很不错,对工作掌握也熟练了,对酒店更加了解了,也不会再老是犯错了,这让我的自信心再次树立起了,也让我掌握了很多好的学习方法,提高了我的适应能力,,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让我学会在实际工作中运用专业知识,甚至针对本部门提过一些建议,受到了主管的采纳和应用,提高了本部门的工作效率。同时还学习到了很多对自己许多方面有用的东西。

实习让我有许多工作方面的收获:首先突发事件应变能力提高。在行政酒廊工作,每天都必须做好作战的准备,因为作为一名服务员,每天面对不同的客人、不同的事件,入住用餐的客人中,不免会有些不大礼貌的客人,甚至会口出恶言,而且在行政酒廊用餐的大多数是酒店的重要客人,所以面对这样的情况,要如何安抚客人的情绪,同时也要保护酒店的利益与自身的安全至关重要,这是一个考验,也是一个积累经验提高自己的好途径。其次,服务技能提高。在这次实习中,我重新培训了服务技巧和服务规范,更加深入熟悉服务工作,对服务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服务技能有了进一步的提高。服务更加熟练,可以熟练地完成服务工作。并且可以协助酒店经理主管的培训工作,并且随着服务技能的提高成,提高了员工的工作效率,减少了工作失误,能够向客人提供更周到便捷的服务。再次,服务意识的提高。对于酒店等服务行业来讲,服务质量无疑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是企业的生命线。高水平的服务质量不仅能够为顾客留下深刻的印象,为其再次光临打下基础。而且能够使顾客倍感尊荣,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品牌和形象。 通过酒店组织的培训和平时部门的强化练习,锻炼了我的服务意识,养成了面对客人泛出微笑的.好习惯,学会了用标准的礼仪礼貌待客,明白了学好外语的重要性。最后,从业能力的提高。酒店培训和实习经验的积累,对我毕业以后就业增加了机会,从业能力得到提高,在此过程中语言能力,交际能力,观察能力,记忆能力,应变能力得到了提高。

六、实习心得体会

在在酒店实习时,我发现自己在许多方面无法适应,真正面对这样的社会,我才发现自己的想法和观点是如此的幼稚,我的思想还不够宽广,觉得工作很吃力,做错了许多事情,也受到许多批评教育,这让我认识到自己的不足。我只能尽快调整好心态,积极面对,静静地去观察,去感受,去磨练,勇于认错,总结自己的经验教训,必须加强自己专业知识以及度过语言关,争取自己的社会竞争力有所提升,以弥补自己的不足。通过一段时间的工作,我的思想放开了许多,也学到了许多。远离学校,把自己当成一个职场人,多学多问,从新人做起,从社会的最底层做起,找到学习方法,在进行实践的同时,感受社会上的人情事理,积累社会经验和处事之道,了解人际关系的复杂,不断的进步,也许这才是我们实习的意义。实习的生活就像是一个放大镜,不仅让我看到优秀的一面,更重要的是将你在各方面的缺点与不足,毫无保留的放大出来,这也是一个人进步的前提。

实习让我们对工作、对酒店、对职场、对社会都有了新的认识和见解,让我们认识到要要用怎样的心态对待工作,要怎么工作;让我们了解现实中酒店的实际运作和管理;让我们了解职场,使我们的思想更加成熟;让我们了解自己与社会、与企业需求之间的差距。这个社会是如此复杂多变,实习给了我们一个机会让我们提前认识它,让我们知道我们需要不断成长,不断成熟,才能立足社会。很感谢这次实习机会,让我学到了许多宝贵的经验,认识到许多人,开阔了自己的视野,增加了我的自信心,让我更加喜欢酒店服务业,让我坚定了自己在此行业从业的志向和目标。

前 言

很荣幸我被金海豪生大酒店录用了,我于2015年8月-2015年2月,在那里进行了为期6个月的专业实习,实习的岗位主要在餐饮部的中餐厅。在实习的期间我尝试了很多以前从没有尝试过的东西,有传菜员、服务员、咨客,这些不同的小部门工作性质也是不同的,所以我学会了很多,使自己变得更坚强、更细心,也掌握了很多的基本技能。在实习的过程中也发现了自己很多缺点与不足,总结了经验教训,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我将明确自己努力的方向,不断进行自我增值和完善,为自己的职业生涯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实习单位的介绍

(一)实习单位:金海豪生大酒店

宁海金海豪生大酒店(howard johnson)由美国豪生国际酒店集团管理,占地面占地面积5,000㎡,总建筑面积48,000㎡,同时也是首家进驻宁海的国际五星级酒店。酒店南临金水路,处于宁海城市规划的中心区域,与柔石公园仅几步之遥。还有游圣徐霞客的开游之地——宁海,毗邻柔石公园和5.19广场,距离“全国三大优质温泉”之一的宁海森林温泉和大峡谷约30分钟车程。我们的使命是:通过让周边的人成功从而使我们更成功我们要求的员工人品:正直、积极、踏实、充满活力、关注细节、言而有信我们的企业文化:如同家人般照顾您。

(二)实习的部门:中餐厅

酒店拥有总面积达2150平方米的会议及宴会场所,包括一个865平方米的大宴会厅,455平方米的多功能厅和6个大小不同的会议室。此外还有9个豪华气派的至尊包房及19个格调雅致的独立包房。

(三)实习的职位:咨客

咨客在中餐厅的主要工作就是接电话及引领客人,同时也要做好在接到电话后的一些后续工作。

二、 实习的内容

(一)了解咨客

注重礼仪、礼貌,不仅是酒店服务工作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咨客要有的文化修养和素质。在工作中要衣冠整洁、讲究仪容仪表、注意服饰发型,要给客人一种清爽利落、精神焕发的感觉。要有一个良好的服务态度,使客人感到亲切、热情、朴实、真诚。 做到急客人之所需,想客人之所求,即使客人提出的服务要求不属于自己的岗位,也要尽力为客人解决,按照客人的要求办好。

(二)学会语言技巧

语言是人们沟通的最主要的工具,尤其是咨客,我们是直接与客人交流的,因此在与客人沟通的时候要让他觉得你是一个有文化、有品位的人。说话的时候要真诚、坦荡,只有我们真诚待客,才会赢得客人的喜欢。说话时还要彬彬有礼,即使客人怎么无礼,作为服务人员都要保持良好的礼貌修养。

(三)熟悉包房情况

由于工作的性质,首先要了解中餐厅每个包房的位置以及可容纳的人数和最多可容纳多少人;其次要了解至尊包房与独立包房的差别;然后要了解它所在的位置,以便准确的引领客人,最后要了解它的收费标准。

(四)熟悉每个月的推广

咨客要向客人准确的介绍本月推广菜肴的功能及其价钱,供客人在点菜的时候有个更好的选择。

(五)熟悉酒水知识

在向客人介绍完本月推广之后在向客人简单的介绍一下本道菜肴配什么样的酒会更好。

在见到客人的时候要礼貌的问好;问其姓名,并以*女士或*先生称之;向客人介绍本月的推广;帮助客人拿包;进包房前先敲门,请客人先进,将灯全部打开;为客人倒一杯热茶;祝客人用餐愉快,退出包房。

(六)接电话的服务细节

电话在铃响三声之内接起,先说敬语并报上酒店的名称;问其单位名称及客人姓名、用餐人数、时间;问清后要仔细的记录下来,并重复一下以便客人确认;如确认无误,说上敬语等客人先挂电话,然后在挂掉电话。

三、实习的收获

通过这次的实习我真的收获了很多,因为在酒店中能看到形形色色的人就像一个社会的缩影,这次的实习无疑是为不久的将来踏入社会的我提供一次重要的机会。

1、沟通能力提高

作为一名中餐厅的接待员,与客人的接触是面对面的也是最直接的。即使不是面对面只是通过电话,我们所说的一句话就会影响客人对酒店的整体印象。如何使自己说出的话让客人听得舒服,听得开心是我们接待员必须要掌握的。当然沟通不仅限于与客人之间,还存在于同事和上级之间。如果在工作与生活中出现了情绪上的波动,这种情况往往会影响他人的心情。所以酒店对“五步十步”的要求特别严格,在任何的时候我们都要用微笑面对每个人。在实习中,我不但在沟通能力上得到了提高,还学会了如何调整心态。

2、突发事件应变能力提高

在工作的时候每天都要接待不同的客人,面对不同的事件。在喝醉酒的客人中难免会有一些不太礼貌的客人,甚至会有一些不合理的要求。面对这样的情况要安抚客人的情绪,同时也要保护酒店的利益与自身的安全,对于我来说又是一种考验。

3、工作独立处理能力提高

通过这次的实习,我了解到自己有能力做的事情必须自己做的道理,因为不同的小部门的工作性质都是不同的,每个岗位的人员都是有规定的,只有培养自身的独立能力,才能在工作上得到进步,才知道要如何带领下面的人。在工作时遇到不懂得地方也不要不懂装懂,要做一个诚实的人,不断的学习和积累经验,最后得到的才是最适合自己的东西。

4、服务意识的提高

作为一名接接待员,就像我们总监说的一样,我只要穿上了制服就不是代表我个人而是代表着我们中餐厅。无论是在做什么都要有为客人提供最好服务的意识,使客人感到温馨、满足是我们的宗旨。

四、酒店管理实习的体会

1、自身的不足与缺点

表露无疑。比如工作不够细心、有的时候还控制不住脾气等等。但通过这半年的锻炼,我已经在不断的改正中。

2、成为社会人

这次实习与平时在假期的工作是不同的,在工作过程中,我们不是单纯的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去换取报酬,而是当自己是酒店的一员,和各部门同事一起维护酒店形象和利益。实习的过程中,酒店的高层不会因为我们是学生而给我们特别的礼遇,即使我们做错了事,也不会有人偏袒。在工作中能接触到形形色色的人,同时还结实了很多很好的同事和朋友,他们让我了解了社会,开阔了我的视野,也教会了我要怎样适应社会融入社会。

五、案例分析

1、案例

仇总是我们酒店的常客,每次来都会带10多个朋友。他和他的朋友对我们酒店餐厅的环境、气氛、服务等都很满意。在一次用餐的过程中,可能是因为聊得太开心的缘故酒喝的多了一些,不知什么时候一位客人打破了一个价值60多元的高脚杯,但是服务员没有及时的发现,等他发现的时候客人已经走了。经理本来是让那个服务员赔偿的,但是第二天仇总他们又来了,服务员和收银说了仇总他们打破杯子的事,她让收银在今天的账单上打上昨天的高脚杯钱,收银也照做了。仇总在用完餐准备签单的时候很诧异的说:“服务员,你账单打错了吧,这怎么还有一个破损呀,我们也没弄坏什么东西呀。”服务员就跟仇总解释说:“那破损是昨天打坏的高脚杯”,仇总听后就十分的生气“昨天打破的为什么不是昨天要我陪,而是今天才找我陪,那真的是我们弄的吗,让你们经理过来。”经理在知道这件事的时候也向他道歉、解释了,当天的消费还打了折扣,但是仇总还是很不高兴的离开了。

2、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酒店受到了很大的损失,它不只是金钱上的损失,同时客人可能会失去对酒店的好感,他以后就不会再像以前一样的信任和喜欢这个酒店。酒店为这10几个人所做的努力都大打折扣。

他这样的做法,不仅他受到了批评,同时对酒店也造成了负面影响。如果这件事是由他来承担,客人就不会知道这件事,他还是会一如既往的光顾酒店。

六、致谢

感谢我们旅游管理系的所有老师,感谢老师的教学为我们的专业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感谢金海豪生大酒店给了我这次实习的机会,提高自己能力和实践经验的机会。感谢金海豪生餐厅经理的培养和教导,和同事给我的帮助,感谢在酒店照顾和帮助过我的所有人,感谢他们让我实践的同时还获得良好的人缘,让我学会做人做事。感谢和我一起在金海豪生酒店实习的其他几位同学,我们在那里就像家人一样,让我觉得特别温暖。还要感谢在背后默默支持和关心我的亲人,有了他们的支持,让我有了更大的动力去奋斗,今后我一定会更加努力,一定会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成绩,让他们为我而骄傲。

最新酒店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模板21篇)篇十九

早年希尔顿于19把父亲留给他的1.2万美元连同自己挣来的几千美元投资出去,开始了他雄心勃勃的经营旅馆生涯。当他的资产从1.5万美元奇迹般地增值到几千万美元的时候,他欣喜自豪的把这一成就告诉母亲,母亲却淡然地说:“依我看,你跟以前根本没有什么两样??事实上你必须把握比5100万美元更值铁的东西:除了对顾客忠诚之外,还要想办法使希尔顿旅馆的人住过了还想再来住,你要想出这样的简单、容易、不花本钱而行之久远的办法来吸引顾客。这样你的旅馆才有前途。”

母亲的忠告使希尔顿陷入迷惘:究竞什么办法才具备母亲指出的这四大条件呢?他冥思苦想不得其解。于是他逛商店串旅店,以自已作为一个顾客的亲身感受,得出了“微笑服务”准确的答案。它同时具备了母亲提出的四大条件。从此,希尔顿实行了微笑服务这一独创的经营策略。每天他对服务员说的第一句话是:“你对顾客微笑了没有?”他要求每个员工不论如何辛苦,都要对顾客投以微笑。1930年西方国家普遍爆发经济危机,也是美国经济萧条严重的一年,全美旅馆倒闭了80%。希尔顿的旅馆也一家接一家地亏损不堪,曾一度负债50亿美元。希尔顿并不灰心,而是充满信心地对旅馆员工说:“目前正值旅馆亏空,靠借债度日的时期,我决定强渡难关,请各位记住,千万不可把愁云挂在脸上,无论旅馆本身遭遇的困难如何,希尔顿旅馆服务员的微笑永远是属于顾客的阳光。”因此,经济危机中纷纷倒闭后幸存的20%的旅馆中,只有希尔顿旅馆服务员面带微笑。经济萧条刚过,希尔顿旅馆便率先进入了繁荣时期,跨入了黄金时代。

【分析】。

众所周知的有美国“旅馆之主”之称的希尔顿,是世界上非常有名气的酒店业者,是国际酒店第一管理者,也是经营最长久的一个。在从1919年到1976年的57年时间里,美国希尔顿旅馆从一家店扩展到70家,遍布世界五大洲的各大城市,成为全球最大规模的旅馆之一。50年来,希尔顿旅馆生意如此之好,财富增加得如此之快,其成功的秘诀之一,就在于服务人员微笑的魅力。

2.“难不倒”的服务。

香港丽晶酒店的礼宾服务在全香港五星级豪华酒店中是数一数二的佼佼者。丽晶礼宾部的主管考夫特先生说:如何关心客人,如何使客人满意和高兴是酒店服务最重要的事情。考夫特先生在1980年丽晶开业时就从事礼宾工作。多年来,每个到过丽晶,每个接受过考夫特先生亲自服务的客人无不为他提供的“难不倒”服务所折服。一次,客人在午夜提出要做头发,考夫特先生和值班的几位酒店员工迅速分头忙着联系美容师,准备汽车,15分钟内就把美容师接到酒店,引入客人房内,客人感动地说这是奇迹。又有一次,一对美国夫妻想到中国内地旅游,但要办签证,可他们只在动身的前一天才提出来。考夫特先生立即派一名工作人员直奔深圳,顺利地办完手续。他说:“时间这么紧,只有这个办法,因此,再累再苦也得去。”

有人问考夫特先生,如果有人要上等特殊年份的香槟酒,而酒店中没有怎么办?考夫特先生说:“毫无疑问,我要找遍全香港。实在满足不了客人,我会记下香槟酒的名称及年份,发传真去法国订购,并向客人保证,他下次再来丽晶时,一定能喝上这种香槟酒。

【分析】。

当然,我们不可能完全像考夫特先生那样,也许我们的酒店也不具有这种条件。但是,这种做酒店服务所应该具备的全心全意为客人服务的精神和意识,是我们每个优秀员工都必不可少的。

例如:某酒店前台迎送服务礼仪规定,“客人乘坐的车辆到达酒店时,要主动为客人开启车门,用手挡住车辆门框上沿,以免客人下车时碰到头部,并主动向客人招呼问好”。但是,如果遇到老年客人,下车时还需要携扶一下。携扶老人,酒店没有明文规定,但对于一心一意为客人服务的员工来说,又是应该想到的,应该做到的,这就是酒店礼仪的灵活运用,真情服务,也就是个性化服务。这些类似的服务可以增加客人的满意度,而客人的满意度会带来“客人的忠诚”,“客人的忠诚”会带来企业的获利和成长。

3.一时的失误。

有个大学毕业生小赵,分到某大酒店公关部j经过几年的艰苦奋斗,勤恳工作,被聘为科长。一次,酒店接待一位前来投资的大老板,经理把接待任务交给小赵,小赵认真准备,可是一不小心,客人主宾位弄错了,由于很忙,大家都未发现,等发现时已经迟了。结果这次投资项目告吹了,小赵也被调离了公关部。

【分析】。

主宾座次,这是礼仪问题,座位弄错,就是对客人的不尊敬。由此可见,也许这是一个很偶然的,很小的疏忽,但一不小心,就会因小失大。因此,酒店接待中,事无大小,都必须严格按照酒店礼仪的规则来处理,讲究接待艺术。

4.待命的出租车。

一次,某酒店的机场代表小汤从交易会接客人回酒店。途中,一位外国客人主动跟小汤闲聊,从闲聊中小汤得知客人想回酒店拿点东西,然后再乘出租车到××酒店找一位朋友。下车后,小汤马上为客人叫好出租车等待客人下来。当客人见到待命的出租车时,既感激又惊讶,因为他根本没有料到小汤会帮他叫好车等他下来,因此,他很高兴地连声向小汤道谢。两天后,客人要离开酒店了,他特意去跟小汤道别:“小姐,我今天要离开你们酒店了,非常感谢你,希望下次来的时候能再次见到你。”瞬时,小汤也惊讶了:自己只不过主动为客人做了些力所能及的小事,客人却记在心里,一阵喜悦和满足感使小汤露出了甜甜的笑容。从客人的反应来看,自己用心服务,为客人着想,得到了客人的认同和肯定。因此,她觉得干酒店这一行,虽然很辛苦,压力也大,但是只要肯付出的话,就会有收获的。

【分析】。

可见,我们不要忽视客人的每一句话、每一个问题和每一个小小的要求,只有付出过,才能有回报,才能在工作中寻找乐趣,乐在其中,达到双赢。

5.重叠的菜盘。

小李是某三星级酒店餐饮部的服务员。一次,有三个客人在酒店餐厅就餐,他们点了很多菜,其中的一道菜叫“海参扒肘子”。当最后一道菜上来时,小李发现餐桌上已经没有足够的空间可以放下新的菜品了,于是她不假思索就把新上的菜放在了客人吃的还剩一个肘子的海参扒肘子的餐盘上。其中一个客人发现后,半开玩笑地跟小李说:“小姐,我们这道菜还没有吃完,你怎么就把菜放到上面了?”小李当天的心情正好不好,听到客人说的话,更是不舒服,于是就顶了一句:“到这儿来吃饭,还在乎这么一个肘子吗?又不是没有钱。”本来开玩笑的一句话,经小李这么一说,客人笑意全无。于是,两个人就争吵了起来。客人觉得面子上很过不去,于是向餐厅经理投诉,小李受到经理的批评,向客人道歉。同时,酒店只得又重新做了一盘海参扒肘子给客人。

【分析】。

有位哲人说:“如果你赢了一场争吵,你便失去了一位朋友。”在酒店中,“如果服务员赢了客人,那无异于在客人脸上打了一耳光,把客人赶走。”在一流的酒店里,客人与酒店员工之间是很少发生摩擦的。一般而言,那里的员工都是有耐心,而且是有礼貌的。坐落在泰国首都曼谷的曼谷东方宾馆规定,任何一名酒店员工都不能与客人争吵,如果发现谁与客人争吵,立即解雇。所以该酒店的员工对待客人都彬彬有礼,态度和蔼,这为酒店赢得了声誉,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很多客人慕名专程远道而来。东方宾馆也因此被美国权威的《公共事业投资者》杂志评为“世界最佳饭店宾馆”。

6.接电话技巧。

某公司的毛先生是杭州某三星级酒店的商务客人。他每次到杭州,肯定会住这家三星级酒店,并且每次都会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可以说,毛先生是一位既忠实友好又苛刻挑剔的客人。某天早晨8:00,再次入住的毛先生打电话到总机,询问同公司的王总住在几号房。总机李小姐接到电话后,请毛先生“稍等”,然后在电脑上进行查询。查到王总住在901房间,而且并未要求电话免打扰服务,便对毛先生说“我帮您转过去”,说完就把电话转到了90l房间。此时90l房间盼王先生因昨晚旅途劳累还在休息,接到电话就抱怨下属毛先生不该这么早吵醒他,并为此很生气。

总机李小姐的做法是否妥当?

【分析】。

可能采用的做法。

(1)李小姐应该考虑到通话的时间,早上8:00是否会影响客人休息。

(2)应迅速分析客人询问房间号码的动机,此时毛先生的本意也许并不是要立即与王总通话,而只想知道王总的房间号码,便于事后联络。在不能确定客人动机的前提下,可以先回答客人的问话,同时征询客人意见“王总住在90l房,请问先生需要我马上帮您转过去吗?”必要时还可委婉地提醒客人,现在时间尚早,如要通话是否1个小时之后再打。这样做既满足了客人的需求,又让客人感受到了服务的主动性、超前性、周到性。

对酒店的启示。

现代酒店管理崇尚规范化服务、超前服务,但如果违背了客人的本意,就说明服务还不到家,还不能让客人满意。

客人对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服务永无止境。酒店全体员工都应该把“宾客至上”的服务宗旨落实到行动上;应站在客人的立场上,为宾客着想,认真揣摩客人的心理,服务到位,真正做到使客人满意。

7.迟来的客人。

五一期间,杭州几乎所有酒店的客房都爆满。5月1日下午,前厅接待员小周接到该酒店某协议单位老总王先生的订房电话,因为王先生是常客,小周格外小心,把当时惟一的标准问留给他,并约定抵店是当晚23:00。在这期间,有过许多客人来酒店找房,小周都婉言拒绝了。但直到23:40,王总还未抵店。小周心想:也许王总不会来了,如果再不卖掉,24:00以后就很难卖了。为了酒店的利益,小周将房间给了一位正在焦急等房的客人。24:00,王总出现在总服务台,并说因为车子抛锚而手机又没电,没有办法联系。一听说房间已经卖掉,他顿时发火,立即要求酒店赔偿损失,并声称要取消协议,以后不再安排到这住。

小周左右为难,该怎么办呢?

【分析】。

可能采用的做法。

(1)小周向客人解释,王先生是未按约定时间抵店,我们没有任何责任,无论怎样只能表示爱莫能助。

此法显然不够灵活。从操作程序上看,这样并没有错,但要想做一个优秀的接待员,不仅仅是符合操作程序就没有责任了,而是要把事情处理的尽量完美,让客人明白你确实努力了。另外,此法没有把酒店的长期利益考虑进去。很可能就因为这次事件王总以后会取消与酒店所有的业务交往,并且可能向亲朋好友或合作伙伴做反面广告。另外,从心理学角度讲,不能直接指出客人的不是,哪怕是客人错了。

(2)向客人致歉,并立即电话联络其他酒店,为王总重新预订一间同档次的客房;尽量在酒店内部挖掘潜力解决。实在不行,向客人表示无能为力,并立即向大堂副理汇报,建议日后写一封致歉信给王总。

此办法较好。气愤的客人看到你如此不停地打电话到别的酒店为他联系住处,心理上会好受些。你已经做到仁至义尽,大堂经理知道此事后,也能理解你为酒店的利益所做的努力。

对酒店的启事。

(1)酒店的操作程序要严谨而没有漏洞,要有一定的预见性。在本例中,订房时就该事先再三向客人强调当晚订房的困难和留房期限的严谨性,以便在后来处理问题时更主动。

(2)要有一定的语言技巧。语言是人与人之间最重要的交流工具,酒店工作者应使用特殊的酒店语言,扮演好不同于自己日常生活的角色。无论客人如何发火都应以一种职业的态度来对待。

明知不能解决问题,或只有微弱希望,也应在客人面前尽最大努力,让客人从心理上得到满足。而且在努力的过程中事情还有可能出现转机,那么酒店就成功地提供了一次超常服务,客人会对酒店多增加一份信任。

8.已离店客人的包裹。

某三星级酒店行李房在上午10:00收到了邮局送来的报纸、信和包裹。行李员小杨签收后立刻开始分发。在核对时发现有516房张先生一个包裹,但张先生此时可能已经退房了。因为他昨天订的今天10:30登机的机票正是小杨送去的,而此时已经是10:15了。小杨当即询问了收银处,得知客人已在9:00退房离开了酒店。无奈他只好将此事报告上级。

此类事情该如何处理?

【分析】。

先到接待处查张先生有没有联络电话,若有,则打电话征求客人意见;若没有,因为已经知道客人乘坐的航班时间,应立即打电话与机场联络,尽力找到客人;如果致电机场也没有找到,就将包裹寄存于行李房,待一天以后如果没有客人电话或消息,就从客人人住登记表中查出客人地址,将包裹寄去,当然这是最没有办法的办法了。

给酒店的启示。

(1)酒店每一位员工都应是酒店的主人,应该把酒店的声誉和自己紧紧联系起来,客人在店时服务好,客人离开酒店后,也应该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帮助他们,因为这种超值服务是提高酒店声誉与知名度的机会,能为酒店争取回头客或潜在客源创造良好条件。

(2)对客人遗留的'物品或离店后收到的包裹不得丢弃或拖延处理,应及时与客人取得联系,按客人要求妥善处理。这是前厅服务中一个能给客人留下深刻印象的机会,应该珍惜并提供成功服务。

9.破损的餐具。

一位翻译带领4位德国客人走进了西安某三星级饭店的中餐厅。入座后,服务员开始让他们点菜。客人要了一些菜,还要了啤酒、矿泉水等饮料。突然,一位客人发出诧异的声音。原来他的啤酒杯有一道裂缝,啤酒顺着裂缝流到了桌子上。翻译急忙让服务员过来换杯。另一位客人用手指着眼前的小碟子让服务员看,原来小碟子上有一个缺口。翻译赶忙检查了一遍桌上的餐具,发现碗、碟、瓷勺、啤酒杯等物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上面都有裂痕、缺口和瑕疵。翻译站起身把服务员叫到一旁说:“这里的餐具怎么都有毛病?这可会影响外宾的情绪啊!”“这批餐具早就该换了,最近太忙,还没来得及更换。您看其他桌上的餐具也有毛病。”服务员红着脸解释着。“这可不是理由啊!难道这么大的饭店连几套像样的餐具都找不出来吗?”翻译有点火了。“您别着急,我马上给您换新的餐具。”服务员急忙改口。翻译和外宾交谈后又对服务员说道:“请你最好给我们换个地方,我的客人对这里的环境不太满意。”经与餐厅经理商洽,最后将这几位客人安排在小宴会厅用餐,餐具也使用质量好的,并根据客人的要求摆上了刀叉。望着桌上精美的餐具,喝着可口的啤酒,这几位冥客终于露出了笑容。

【分析】。

餐具的质量和清洁是餐前准备中应该重视的问题。餐具属于整个餐饮服务和餐饮产品的一部分,餐具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餐厅的服务水平。星级酒店对餐具的要求应该更高,绝不应该出现案例中的情况。为了避免因餐具的质量和清洁问题而引起客人不满,饭店的餐饮部门应注意:1.与管事部加强联系,保证餐具的备份;2.建立严格的检查制度,在客人用餐前检查餐具的质量、清洁情况,杜绝让有问题的餐具上桌;3.对餐具的使用要分门别类。餐厅和餐饮活动的内容档次不同,餐具的等级和使用也不同;4.对客人要求更换的有质量问题或清洁问题的餐具要尽量更换。

10.靠窗的座位。

玛格丽特是亚特兰大某饭店咖啡厅的引位员。咖啡厅最近比较繁忙。这天午饭期间,玛格丽特刚带几位客人入座回来,就见一位先生走了进来。“中午好,先生。请问您贵姓?”玛格丽特微笑着问道。“你好,小姐。你不必知道我的名字,我就住在你们饭店。”这位先生漫不经心地回答。“欢迎您光顾这里。不知您愿意坐在吸烟区还是非吸烟区?”玛格丽特礼貌地问道。“我不吸烟。不知你们这里的头盘和主菜有些什么?”先生问道。“我们的头盘有一些沙律、肉碟、熏鱼等,主菜有猪排、牛扒、鸡、鸭、海鲜等。您要感兴趣可以坐下看看菜单。您现在是否准备入座了?如果准备好了,请跟我去找一个餐位。”玛格丽特说道。

这位先生看着玛格丽特的倩影和整洁、漂亮的衣饰,欣然同意,跟随她走向餐桌。“不,不,我不想坐在这里。我想坐在靠窗的座位,这样可以欣赏街景。”先生指着窗口的座位对玛格丽特说。“请您先在这里坐一下。等窗口有空位了我再请您过去,好吗?”玛格丽特在征求他的意见,在征得这位先生的同意后,玛格丽特又问他要不要开胃品,这位先生点头表示肯定。玛格丽特对一位服务员交代了几句,便离开了这里。当玛格丽特再次出现在先生面前告诉他窗口有空位时,先生正与同桌的一位年轻女士聊得热火朝天,并示意不换座位,要赶紧点菜。玛格丽特微笑着走开了。

【分析】。

本例再次叙述了引位员服务的过程:1.客人进店,引位员应主动上前打招呼。有些餐厅在重大活动时还让引位员身披彩带列队欢迎客人,逐一向客人问好;2.询问客人姓名并有礼貌地讲几句表示友好的话。询问客人姓名应尽量随和;3.询问客人是坐在吸烟区还是非吸烟区;4.引位员仪容仪表要端庄、衣着整洁,给宾客以良好印象;5.要给客人安排他满意的座位。对宾客不满意的座位要了解原因,尽量予以调整。

最新酒店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模板21篇)篇二十

原告某汽车公司。

被告某汽车板厂、江苏某集团公司。

案由:企业之间借贷纠纷。

案情:2000年8月,原告与被告某汽车板厂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将600万元借给被告某汽车板厂,期限两年,时间从2000年8月31日至208月3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借款600万元给付被告某汽车板厂,合同到期后,某汽车板厂未履行还款义务。

年9月30日,江苏某集团公司向某汽车公司出具《承诺函》,写明:其所辖汽车板厂共欠某汽车公司600万元,由江苏某集团公司负责归还,最后还款时间为2002年11月。同日,某汽车板厂也同时向某汽车公司出具《承诺函》,表示其与某汽车公司发生借款600万元,分期分批于2002年底归还。二被告承诺后,均未如约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欠款人民币600万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法院判决要旨。

某汽车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与某汽车板厂签订的借款合同,违反了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汽车板厂应返还某汽车公司的欠款600万元。江苏某集团公司主动向某汽车公司出具还款承诺函,该行为应认定是江苏某集团公司志愿加入履行还款责任。由于江苏某集团公司和某汽车板厂未约定还款份额,故江苏某集团公司和某汽车板厂应连带承担还款责任。法院据此判决:一、原告某汽车公司与被告某汽车板厂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二、被告某汽车板厂和江苏某集团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某汽车公司人民币六百万元。

三、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1、合同第三人。

合同第三人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发生一定法律联系的、享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其行为影响到合同当事人或其他地位受合同当事人行为影响的独立的民事主体。合同第三人在法律上的表现形态多种多样,概括起来主要有五类:第一类是合同内容涉及的第三人。该类主要表现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即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此类合同在保险业、运输业信托业中较普遍。第二类是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该类第三人主要指合同履行中涉及到的双方当事人以外的、在一定程度上享有合同权利或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我国合同法第64、65条涉及到履行中第三人的情况:一是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二是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类是合同权利义务转移时的第三人。这类第三人主要表现为:一是合同当事人在不变更合同内容的基础上变更权利义务主体并维持原合同关系;二是变更合同主体,即合同的权利人或义务人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第四类是合同保全中的第三人。第五类是合同侵权时的第三人。

最新酒店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模板21篇)篇二十一

甲、乙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往来关系,李某系甲公司的一名采购员,一直负责与乙公司进行接洽并签订采购合同。3月,乙公司交付的一批货物质量不合格,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的事先约定,甲公司有权扣除20%货款。但李某于203月15日与乙公司签署了货款确认书(未加盖甲公司公章),其中未扣款。不久,乙公司向甲公司出示该货款确认书,要求甲公司支付全部货款。甲公司以李某的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且代理书上未加盖公司印章为由拒绝清偿应扣除的货款。乙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立即情场全部货款。

试问: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清偿全部债务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释: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某在货款确认书上的签字行为是否能代表公司,是否具有合法效力。如果李某的签字能代表公司且具有合法效力,则甲公司依法应向乙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如果李某的`签字行为不能代表公司,公司有权不予认可。

本案中,甲公司自称公司内部对李某的签字效力及范围有限制,但并不能出示证据证明将此限制告知了乙公司,且李某担任甲公司的采购员,一直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进行业务往来,乙公司有理由相信李某就货款确认一事享有签字确认的权利,其签字行为可代表甲公司。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就货款确认一事享有签字确认的权利,其签字行为可代表甲公司,合法有效。甲公司应当承担该签字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向乙公司支付全部货款。

商业实践中表见代理行为还有:将公章交给他人保管,而保管人私下对外使用公章;给他人的授权和委托书中未写清楚授权事项、授权范围,导致被授权人滥用授权等。对于表见代理,法律规定其后果均由“本人”承担,如公章上刻名单位、签发授权书的授权人等。因此,在经营活动中,企业应严格规范授权委托书的签发,出具时应明确授权的具体事项、授权的权限、时间期限等内容;在授权期限届满或提前取消授权时,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的客户;企业应建立严密的公章、合同等企业专属书品保密机制,防范恶意代理的发生,以免遭致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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