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法学电大毕业论文 法律系毕业论文经典(汇总9篇)

时间:2023-10-10 作者:影墨2023年法学电大毕业论文 法律系毕业论文经典(汇总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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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电大毕业论文篇一

摘要:“基础”课与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思想实际紧密相连,实践教学是其非常重要的环节。研究性实践教学以培养学生针对特定问题亲身实践探索并试图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基本目标。这一模式由研究课题的提出、组织学生实施、学生具体实践、共同交流总结等环节构成。研究性实践教学的最后评价应注意全方位、综合性并贯穿全过程。

2015年7月27日,中宣部、教育部发布《普通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体系创新计划》。《计划》强调,要“努力强化实践教学,建设与课堂教学相互促进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第二课堂教学体系”,“注重总结实践教学成果,把优秀调研报告等作为课堂教学的补充材料”。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简称“基础”课)一般在大学新生入学后的第一学期开设,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导论篇”。这门课程的最大特点是与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思想实际紧密相连,与大学生的成长成才息息相关,所以尤其应重视实践教学。就课程性质而言,“基础”课是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思想道德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和重要环节,其教学目标是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思想素质、道德素养、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学习这门课程要求大学生必须做到知行结合,对各种规范要求不仅要“内化于心”,更要“外化于行”。因此,“基础”课的实践教学不应该只是对理论教学的说明和补充,更不能纯粹为了完成这一教学环节而流于形式,而应该实行更具挑战的研究性教学模式。“基础”课的研究性实践教学是指在该门课程的理论教学期间,教师根据一定的教学目标和任务,坚持以人为本,力求贴近生活、贴近社会、贴近大学生学习生活实际,进而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学生以实例考查、问题探讨、社会调研等方式,对思想道德知识和法律问题进行自主探索和研究,使学生在实践当中受到更直接更深刻的教育。这是一种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并真正实现理论联系实际、促进知行统一的实践教学活动。总而言之,“基础”课的研究性实践教学不仅仅是一个教学环节或一种教学手段,而且更是一种教学理念和必须具有的重要教学内容,对实现教学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在各高校具体实施方案中,“基础”课实践教学一般由课内、校内和校外的活动组成。就其具体教学形式来说,大多会采用课内的讨论、辩论、演讲以及观看视频等,课外的参观考察、访谈、社会调查、参加志愿者活动等。这些活动的开展是对传统的以课堂、教材、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的改革,有助于提高学生参与教学的积极性、主动性,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教学效果。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实践教学的目标不够清晰或目标层次偏低;只把实践教学当作点缀或任务在做,使得实践内容脱离教学目标或缺乏对实践内容的深度思考和挖掘等[1]。就其本质而言,实践教学的实质就是实践,也就是重在参与、体验、行动。但不能止于这个层次,而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或升华。因此,“基础”课实施研究性实践教学的目的应是为了更好地调动学生主动思考、勇于探索、努力参与社会生活的积极性,力求让学生在考察实践、调查研究、独立锻炼与相互合作的过程中亲身体会书本的理论,以更好地了解自身、认识社会,不断提升自己的思想素质、道德素养、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它以培养学生针对特定问题亲身实践探索并试图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基本目标。这一教学模式,要求大学生至少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锻炼与收获:一是要学会用研究的方法主动思考并积极参与和课程内容相关的实践问题研究;二是要在研究过程中积极动脑、动手,亲身实践,主动设计、参与、搜集、分析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尝试对所研究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三是要联系所研究的问题,对比、反思自身的观念、态度及行为,切实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质、道德品质和法律素养[2]。

“基础”课研究性实践教学要实现上述目标,真正成为与理论授课相互促进的“第二课堂”,最重要的是要把组织工作做实、做细、做好。

3.1组织实施的主体在研究性实践教学中,组织实施的主体主要是承担“基础”课教学任务的教研室和任课教师。对于整个教研室来说,在理论课程正式开始以前,就应组织全体授课教师集体讨论,详细制定并修改完善研究性实践教学的具体方案;承担教学任务的各位教师则负责具体组织学生严格按照教研室所制定的方案逐步实行。

3.2实践课题的提出承担“基础”课教学任务的教研室应提前组织教师集体讨论,根据“基础”课的课程性质、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分门别类地归纳、编写相关实践课题供学生选择。为更好地实现本课程实践教学的目标,也可以让大学生亲自参与这一过程。如在某些教学单元中,教师可以先布置命题范围,然后引导学生去发现并提出问题,设计出有价值的研究课题,教学效果会更显著。总体而言,所设计的研究课题要从解决当代大学生学习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出发,是大学生感兴趣又迫切需要进一步了解、思考、研究的,并且是本课程教学的重要内容和关注的主要方面,要做到有的放矢。以湖南大学为例,关于适应大学生活的问题,我们设计了“大学新生不适应新人际环境的典型案例分析”“关于大学生作息时间的调查与分析”“大学生逃课现象的调查与分析”等课题;在理想这个主题方面,则设计了“名人(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理想的调查与研究”“大学生理想现状的调查与研究”“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相结合的个案分析”等;在爱国主义方面,“我的爱国情、爱国心、爱国行”“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优良传统对青年大学生的影响调查研究”“大学生国家民族意识的调查研究”等都是不错的选题。此外,“大学闲暇生活调查”“校园法治面面观”“大学校园十大不文明行为调查”“校园网络文明调查”“大学生诚信现状的调查与研究”“大学生道德素养与法律素养调查”“长沙城市主要交通道路人、车违章统计调研分析”“两地书?母(父)子(女)情”“何为低碳生活”“大学生网络交友状况调查”“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调查”“大学生活中的法律现象剖析”“大学生消费现状的调查”等实践教学活动的设计也都很有特色。

3.3组织学生实施教师组织学生对研究课题进行研究,应尽量避免单个学生独立进行,而是要大力倡导和推广小组形式。湖南大学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通常是由学生自由组合形成研究小组,小组成员以4~5人为宜。在分组时须特别注意,一个小组的所有成员应是同一个专业班的同学,这就需要教师在学生自由组合的同时要及时宏观调控,以避免后期出现调研报告或研究论文在装订、存档以及成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体的研究选题应由小组民主讨论确定,组长也须经民主推选产生。课题实践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内部应有明确分工和合作要求,每一项具体任务都应明确落实到个人。如谁负责资料收集、谁负责问卷或访谈主题的设计、谁负责撰写调研报告或研究论文、谁负责打印排版最终稿件等等。以小组形式开展研究性实践教学,不仅能使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得到很好的锻炼,也能使他们的研究能力、实践水平以及团队合作精神得以提升。

3.4学生具体实践各课题研究组成员在经过多次讨论协商后,拟定详尽合理的研究计划,选择确定恰当的方法,积极开展社会实践与课题研究。比如,有的研究小组走出象牙塔,深入社区或农村,面对面采访社区居民、村民或郊区新市民,亲身感受民情民风;有的研究小组穿梭于学校教学楼、食堂和宿舍之间开展问卷调查或深入网吧暗访,了解大学生如何利用网络;有的小组直接在校园论坛或社交网络上进行调查,收集数据资料;有的则走进福利院、养老院,为孤儿和老人们带去欢乐与慰藉的同时,思考着怎么样才能更好地为这些群体服务;有的走上街头,观察记录公共生活中人们的公德意识与不文明行为;有的召开班级讨论会,交流各自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会与思考;有的参观监狱、旁听法院庭审,感悟领会我国的法治精神……各课题组努力调动所有成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大家的智慧和能力,为完成实践研究课题坚持不懈地努力行动。

3.5共同交流总结“基础”课理论授课结束之前,教师可利用课堂时间或另外安排课余时间,让各课题组汇报交流研究成果和实践体会。在集中汇报之前,各课题组应对实践过程进行集体讨论,认真总结,利用相关软件对问卷数据和其它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在充分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高质量地完成一篇调研报告。湖南大学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除要求学生提供调研报告作实践教学的成果外,还要求各小组的每位成员都要撰写和提交心得体会等。汇报时各课题组除了制作ppt讲解调研报告外,还可以制作电子相册或者微电影等,把实践过程中所拍摄的图片、视频、录音以及问卷调查结果等都通过多媒体设备生动形象地向大家展示出来。最后,由教师作总结与点评,指出各课题组的成绩与不足,并提出各组以后可更一进提高与完善的建议。

研究性实践教学的最后评价应注意全方位、综合性并贯穿全过程。既要综合考核大学生们对待研究性实践活动的态度和参与热情,又要考察他们能否把学到的知识应用到对具体问题的研究中去,并在问题提出和解决过程中主动获得新的体会和感悟。不但要评价学生们最后研究成果的质量,还要关注学生们在参与过程中的投入与表现,尤其是检查与评价学生在开展分工合作、解决实际问题过程中所获得的体验和感悟。评价者可以是研究性实践教学的组织者即教师,也可以是学生个人或课题研究小组等。在评价方式上则可多样化,如对调研报告和研究论文质量的评价与对研究小组的最后汇报、成果展示的综合表现评价要相联系;对整个研究小组的综合评价与对各个成员的独立考核要相结合;既要有定量考核,又要有定性评价;既要让学生集体互评,又要有教师综合考核等等。以湖南大学为例,对于“基础”课研究性实践教学的成绩评定一般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实践过程方面的分数,二是研究论文或调查报告方面的分数。实践过程方面的分数是评价学生对于研究性实践活动的参与态度和是否全身心投入、团队分工协作情况以及最后是否全部提交了研究论文或调查报告之外的所有其它材料(如实践计划、小组总结、个人心得等)。研究论文或调查报告方面的分数则是对研究论文或调查报告本身质量的评价。既包括对论文或报告这一最终成果的形式方面(如字体、字号、页面设置等格式)的考核,也包括内容方面(如课题论证的逻辑性、严谨性、创新性等)方面的评价。具体操作上,教师先对各研究小组的这两方面进行评分,然后在此基础上,根据各成员的具体表现以及在团队中的贡献来确定其成绩。

最后,教师还可将学生在研究性实践教学中的表现纳入课程考核内容,以此可以很好地弥补“基础”课考核单一的不足。跟以往单纯的卷面考试不同,此类考核更能锻炼和提高大学生的各项能力。无论是实践研究的选题、调研,还是研究论文、调查报告的写作、提交,自始至终,整个过程都能很好地锻炼提高学生多方面的能力和水平。如资料收集和查阅的能力、社会实践和调查访谈的水平、人际交往和组织协调的能力、调研报告撰写的水平等,收获是很大的。此外,以小组形式进行研究性实践,对于提高和加强大学生的民主思想、竞争意识和团队精神不无裨益。而且,这一实践研究过程同时也是学生自我学习、自我反省、自我德育的过程,从而更好地实现了“基础”课的总体教学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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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电大毕业论文篇二

1、试论经济合同的分类及其法律特征

2、商事代理制度的完善

3、试论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

4、试论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

5、旅游合同的法律特征

6、试论联营合同的法律特征

7、论合同担保制度的完善

8、合同实践中的新问题及其对策

9、合同无效的探讨与立法完善

10、新合同法特点

11、试述合同违约责任制度

12、试述合同的管理

13、我国合同法中债的效力扩张问题

14、旅游法调整对象的探讨,试论庄稼活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15、我国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

16、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若干法律问题

17、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探讨

18、试论农村专业户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19、试论联营合同的若干法律问题

20、试论我国《公司法》的特色

21、试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律保护

22、试论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特征

23、试论公司股票(或债券)的发行

24、试论公司重整制度

25、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

26、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与股份有公司制度的比较

27、试论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28、论保险的功能及完善我国保险立法

29、论代位求偿权

30、论保险合同的变更

31、保险业现金运用的监督的研究

32、论强制保险制度

33、对保险费管理的法律问题

34、消费保险合同

35、论信贷合同的担保

36、论融资租凭的若干法律问题

37、试论工业产权在发展我国外向型经济中的作用

38、提高专利实施率的若干法律问题

39、试论对药品、化学物质、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40、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41、论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42、完善我国商标管理制度的若干法律问题

43、试论我国技术引进与技术输出的政策与法律

44、试论我国专利法制的完善

45、商事合同的法律问题

46、网络产业、在线交易、电子商务法律问题

47、计算机法律问题

48、个人独资企业、企业法研究

49、股份合作制企业法律问题

50、一个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研究

51、公司法热点音量法律思考

52、票据制度的完善

53、商事活动担保问题

54、银行制度的完善

55、论我国货币改革制度

56、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57、票据利益返请求权

58、票据制度中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60、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

61、我国市场主体制度中需要自然人产制度

62、国有企业现状和我国破产法的完善

63、和解制度论

法学电大毕业论文篇三

1、毕业论文大纲题目。应能概括整个论文最重要的内容,言简意赅,引人注目,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

2、论文摘要和关键词。论文摘要应阐述学位论文的主要观点。代写论文说明本论文的目的、研究方法、成果和结论。尽可能保留原论文的基本信息,突出论文的创造性成果和新见解。而不应是各章节标题的简单罗列。摘要以500字左右为宜。关键词是能反映论文主旨最关键的词句,一般3-5个。

3、目录。既是论文的提纲,也是论文组成部分的小标题,应标注相应页码。

4、引言(或序言)。内容应包括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现状,代写论文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及这项研究工作在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理论意义与实用价值。

5、正文。是毕业论文的主体。

6、结论。论文结论要求明确、代写论文精炼、完整,应阐明自己的创造性成果或新见解,以及在本领域的意义。

7、参考文献和注释。按论文中所引用文献或注释编号的顺序列在论文正文之后,参考文献之前。图表或数据必须注明来源和出处。(参考文献是期刊时,书写格式为:[编号]、作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外文可缩写)、年份、卷号、期数、页码。参考文献是图书时,书写格式为:[编号]、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年份、版次、页码。)

法学电大毕业论文篇四

论文题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罪的研究

所研究问题的实践状况: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罪是刑法修正案新确立的一个罪名,也是实践中多发常见的一种犯罪。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市场经济越来越需要一只宏观的手来规范自由经济市场所不能解决的一些问题,对于市场规范化的法律就呼之欲出。商业受hui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社会发展深受影响,为此立法机关对商业hui赂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调整。其中公司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罪就是商业受hui罪中一项强有力的定性针。

但是现实状况复杂多变,立法往往解决不了现实的一些状况,比如说过去的公司企业人员受hui罪主体过于狭窄,针对此《刑法修正案六》就将公司企业人员受hui罪改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罪。但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到底包括哪些人员,除了过去的公司企业人员,是否还包括非政府部门设立的民间团体、基金会等机构的员工。例如足协会长,裁判等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吹黑哨的行为;还有医生,教师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另外外国人在中国的受hui行为如何定性等等,这些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都亟待解决。

依照我国签署的《联合国反腐`公约》第15条规定,hui赂可以是任何不正当好处,其涵义明显宽于我国刑法中对hui赂范围的规定。中国现行刑法将“hui赂”的内容直接限定为“财物”,把财物之外的利益排除在hui赂内容之外。姜伟认为,像免费提供劳务、装修住房、提供住房使用权、出国出境旅游等财产性利益,只不过是金钱财物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而已。但是,到底扩大到多大的范围,各界还有争议。

按照《联合国反腐`公约》规定,只要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的行为是与其职务行为相关的,就构成受hui犯罪。而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受hui罪有两种基本行为形式:一是索取hui赂,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二是收受hui赂,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对于后者,行为人必须同时具备“收受他人财物”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两方面的要件,才能构成受hui罪。在司法实践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要件为预防和打击许多腐`交易带来了不利影响,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多棘手的问题,甚至可能导致行为人逃脱法网。

这些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罪在具体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需要明确认定,以免给刑事审判带来诸多模糊不清的裁判。立法,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不断在完善以迎合新的情况发生,但是为保证法律的稳定性,我们更应该做的是如何能解释法律,理解法律,而不是频繁的更正法律。

所研究问题的理论研究状况: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罪由它的前身公司、企业人员受hui罪修改而来。对于公司、企业人员受hui罪,我国法学界进行了一系列研究;《刑法修正案(六)》对原公司、企业人员受hui罪修改之后,学者们又对新的规定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关于该罪名,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主要有:谷福生、苏晓红编著的《商业hui赂犯罪案件——立案定罪量刑标准》,吕天奇著《hui赂罪的理论与实践》,陈炜、刘期湘发表于《法学评论》2005年第2期的论文《论公司、企业人员受hui罪的若干问题》,刘宪权发表于《法学》2006年第2期的论文《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评析》等。学者们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罪的概念仍有争议,基本持五种观点,围绕索hui与受hui是否都要求为他人谋利益;是否要求数额较大;是否要求讲明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几个问题展开。周道鸾认为数额较大是概念的一个构成要件;陈兴良认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关键;杨春洗认为除了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利之外还应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回扣手续费,数额较大的行为;周其华认为该罪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高铭喧、马克昌认为概念应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罪的主体范围的认定尚待完善。主体范围具体包括哪些,是否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主体都包括在内,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生、教师等;是否还包括非政府部门设立的民间团体、基金会等机构的员工:足协会长、裁判等。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范评价:三种观点,主观要件说认为为他人谋利只是行hui人与受hui人之间货币与权力互相交换达成的一种默契,只是受hui人的一种心理态度;旧客观要件说认为不论谋取的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或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新客观要件说认为为他人谋利虽然是本罪客观方面的必备条件,实际上,为他人谋利的内容是许诺为他人谋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是否应该取消。要求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的规定显然与《联合国反腐`公约》中只要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的行为是与其职务行为相关的,就构成受hui犯罪的规定不符。姜伟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要件为预防和打击许多腐`交易带来了不利影响,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多棘手的问题,甚至可能导致行为人逃脱法网。很多专家都主张取消这个要件,这不仅可与《联合国反腐`公约》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又可加大打击腐`的力度。陈国庆也认为,这个要件容易成为行为人逃避追究的借口,例如受hui人承认收钱的事实,但否认为他人谋利,或者故意把收受hui赂和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时间和空间上分离,形成权力“期权化”。但是熊选国对此有不同理解,他主张“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应予保留,这有利于突出受hui罪的权钱交易特征,更好地区分现阶段受hui犯罪与违反纪律收受礼金等行为的界限。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罪既遂与未遂认定标准: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索取hui赂型公司、企业人员受hui罪不以接受hui赂为必要条件,索取hui赂行为实施完毕,就是犯罪既遂。换言之,索取hui赂型公司、企业人员受hui罪为举动犯,不存在未遂。第二种观点认为,索取hui赂型公司、企业人员受hui罪存在犯罪未遂,并应以是否收受hui赂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总的来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罪还是一个发展中的罪名,各方观点较多,争议大,更需要我们认真的研究理解分析其犯罪构成和犯罪形态,界定与他罪的区别,更大程度的接近立法目的,正确理解罪名的立法价值,以应社会现象之常变。

选题的意义:

《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修正后的《刑法》第163条对公司、企业人员受hui罪的主体范围作了重大修改,将由原来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一修改解决了长期以来存在的对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索hui、受hui案件定罪难的问题。公司企业人员受hui罪的认定一直以来都存在问题,如主体问题,“为他人谋利益”的客观要件解释,和数额较大而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模糊性问题,以及修正案对该罪名认定的促进和仍需要完善的地方。以解决市场经济社会的商业hui赂之风,防止不正当竞争,使市场经济规范化。

本人现有研究基础:

经过法律硕士研究生阶段一年半以来的理论课程学习,本人学习了刑法学、刑事诉讼法等刑法方面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刑法总论分论的理论知识。除了教材外,本人利用课余时间阅读了张明楷的《刑法学》,马克昌主编的《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等刑法方面的书籍。渐渐的对公司企业人员受hui罪产生了兴趣。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六)》发布后对这一罪名的修改更引起了我的关注。

通过阅读专著和有关论文,本人已经掌握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罪的一些基本问题和基本的刑法理论。了解到业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罪的概念所持的多种观点,及构成要件的具体标准,特别是客观要件的标准争议很大。还大概了解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罪的认定问题,犯罪形态问题,共同犯罪问题等等。

本人在检察机关实习了一段时间,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罪的司法适用问题具备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对该罪的许多具体问题进行了较多的思考。

主要参考文献:

1、陈兴良著:《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陈兴良著:《罪名指南》上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程宝库编:《商业hui赂——法律与典型案例解析》,法律出版社

4、高铭喧、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何升东著:《中国刑法发展面面观》,原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10期

7、吕天奇著:《hui赂罪的理论与实践》,光明日报出版社

8、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

9、张明楷:《受hui罪的共犯》,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

10、周道鸾等主编:《刑法的修改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

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委员会:《中国案例指导》,法律出版社

论文中拟运用的案例或调研材料:

中房集团华东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受hui案:主体身份的认定,是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还是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蒋旭明原为“中房集团”的干部,被“中房集团”派往“华东公司”任副总经理,“华东公司”改制时吸收了非国有资本,并重新选举、聘任蒋旭明担任董事和副总经理。

大庆宏启抽油杆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行hui、受hui案。

尽量收集一些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罪的立案、起诉、定罪的数据资料,必要时进行实际调查。

论文写作提纲:

引言

(介绍论文选题的背景和缘由)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罪的立法背景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罪的构成要件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罪的概念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罪的主体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罪的主观方面

(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罪的客体

(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罪的客观方面

1、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

2、事前事后受hui的认定

3、hui赂范围的认定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罪认定的中的疑难问题

(一)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罪与受hui罪的界限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罪的犯罪形态问题

1、收受hui赂的未遂问题

2、索hui未遂问题

3、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

(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罪的共同犯罪

1、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受hui的情况

2、单位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hui的情况

3、家属作为教唆犯或帮助犯的情况

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罪的刑罚适用

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罪立法及司法解释的完善

法学电大毕业论文篇五

提出我国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大量存在无证人出庭作证既怪异又正常的现象。为引入正文作铺垫。

二:证人出庭之现状

首先提出法律要求证人作证的义务。引用.齐文远.姚莉.邹斌:新刑诉法实施过程中的几个问题,载法商研究第6期,崔敏:刑诉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建议载现代法学第1期中证人出庭作证现象之稀少作为本文论据之一,表明这种现象之严重。

三:证人缺席的危害

证人缺席将使法律真实偏离客观真实,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同时将损害司法公正。主要体现在1无法保证书面证言的真实性;2无法保证书面证言的同一性。同一性是指提出的证据未被替换,最初提出的'证据与庭审中出现的证据系同一物。引用张卫平主编外国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3剥夺了合法的质证权利。

四:证人缺席的根源分析

诉讼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依法进行,法律的健全是诉讼活动的保障,这是诉讼的客观要求。诉讼必须由人即诉讼主体来执行,诉讼主体的意志必将在诉讼过程中打下自身的烙印,这是诉讼中的主观体现。因此证人不出庭作证作为诉讼中的现象,也必须从这两个方面寻找答案。即证人不出庭问题的解析必须置之于整个诉讼的背景下进行——这是本文的主要论点。

1我国法律在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对证人出庭的规范都存在一定的缺陷

2各诉讼主体的实践意志也在妨碍证人出庭

五:对策

1完善相应法律法规,限制书面证言的使用

2针对各自诉讼角色的不同制定响应的法律措施促使证人出庭

法学电大毕业论文篇六

2、试论宏观经济调控的法律调整

3、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制建设构想

4、试论微观经济运行的法律调节

5、试论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6、论经济法的基本特征

7、建立完善我国经济法系的思考

8、试析经济立法的适度超前

9、经济立法与经济体制改革

10、经济立法体制评析

11、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的区别与联系

12、经济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和价值

13、经济立法过程中的社会经济益效益问题

14、试论经济法律责任

15、试论经济法规与经济规律的联系

16、试论经济制裁

17、试论经济监督

18、试论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19、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规范体系研究

20、试论我国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确定

21、试论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与分类

22、试论产权关系的明析

23、试论产权交易机构的法律地位

24、试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

25、试论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法律地位

26、论经济管理权

27、论企业经营权

28、试论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

29、我国国有资产投资法的原则初探

30、论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的微观规范体系

31、论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的微观规范体系

32、我国投资立法初探

33、我国国有资产的法律责任初探

34、试论格式合同与政府干预

35、商品市场、要素市场的政府监管及其法律规范

36、试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37、试论我国企业法人财产权

38、试论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界定

39、坚持和完善企业领导体制的法律思考

40、国有企业职工主人翁地位探析

41、试论我国法人登记管理法律制度

42、试国有企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与企业法人独立核算

43、试论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律保护

44、我国私营企业法

45、试论企业集团和法律地位

46、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特征

47、企业集团的反垄断问题探讨

48、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

49、试论涉外经济法对改革开放政策的保护作用

50、wto与涉外经济法制的完善

法学电大毕业论文篇七

摘要: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工商管理的职能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越来越突出。

近年来,在新时期如何更好发挥工商管理职能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本文对此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工商管理;全球化;依法行政

要保持我国经济的发展的良好秩序,除了有完备的法律法规对市场经济进行规制以外,还需要工商管理部分充分发挥其职能。

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来,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交往越来越频发,工商管理部门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

在新时期下,如何更好地发挥工商管理的职能值得我们关注。

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探究。

一、工商管理概述

(一)工商管理的概念

工商管理是指根据经济学及管理学的相关理论,探究如何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及方法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经营决策,工商管理是管理学重要的分支之一,有较强的应用性。

在中国加入wto之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潮流中,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工商管理部门还需要掌握一些其他有关部门学科的相关知识,如市场营销学、人力资源管理学、微观和宏观经济学、质量和运营管理等相关技术性知识。

我们必须要结合新时期我国的实际情况,从经济学及管理学的角度出发去分析工商管理的管理活动,掌握和划分具体的工商管理职能,了解和重视工商管理的基本规律,推动工商管理的不断发展,进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不断进步。

(二)新时期工商管理的必要性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深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对经济体制不断进行改革和调整,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的组织结构日趋复杂,工商管理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工商管理的重要作用不仅体现在对社会管理体系的组织和监管中,还表现在政府对市场的监督和行政执法中。

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之后,充分发挥工商管理的作用对保持市场稳定有序和持续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

近些年来,一些专家学者和社会人士对新情势下工商管理职能的关注越来越多,进行了一些有益的研究和探讨,这对新时期下提高工商管理水平有着积极引导作用。

但是,工商管理职能的转变和水平的提升并没有追赶上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现阶段我国工商管理水平还不能满足新时期的要求。

因此,在新时期下,我国要不断提高工商管理水平,实现与时俱进。

二、工商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工商管理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阻碍了工商管理职能的充分发挥,主要表现在:

(一)工商管理体制不够健全

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经济体制日益完善,工商管理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新时期要求工商管理要不断扩大管理范围,加强弥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在完善对宏观调控的指导机能下,引导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在管理好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同时,不能忽视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要保持市场经济的均衡发展。

但是,我国当前的工商管理体制是按照行政区域划分的,这就无形之中将市场划分出了条条块块,加之各个管理部门缺乏足够的沟通,经常各自为政,这样的局面让市场难以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枷锁。

这样的工商管理体制降低了市场的获利,难以发挥本应有的积极作用。

(二)工商管理执法力度不够

工商管理部门不仅是市场监管部门和行政执法的重要部门,也是推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面对日益复杂的市场经济,工商管理部门的执法显得有些力不从心,这主要是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使行政的处罚权和强制执行权分离,这就导致了这种现象,工商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后,不能够强制执行,削弱了工商管理部门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地方保护主义势力干扰工商部门的行政执法,有的地方政府甚至擅做主张,决定工商管理部门在没有得到政府的批准下不得对企业进行检查和处罚,极大地增加了工商管理人员的执法难度。

(三)工商管理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工商管理的内部缺陷影响着工商管理不能职能的发挥,其内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国家对公司管理部门的财政投入比较多,工商管理的职能部门也较多,但是有些单位的财务制度不健全,甚至没有财务制度,这就造成了财政资源使用效率不高,存在资源浪费的现象。

一些工商管理职能部门的审计制度也不完善,这使得相对独立的经济监督很难展开,对内部的会计控制产生不利影响。

三、充分发挥工商管理职能的几点建议

(一)更新观念,树立工商管理意识

管理是把思想意识转化为实践活动的过程,一个优秀的管理者能根据实时情况的变化调整管理方略,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

管理意识对管理活动具有指导作用,正确先进的管理意识能促进管理活动的开展,提高管理水平,反之则可能阻碍管理活动发挥应有的效果。

要充分发挥工商管理职能,必须从更新观念,树立良好的工商管理意识开始。

在科技日新月异的社会中,市场状况瞬息万变,在这样一个不确定因素很多的环境中,突发事件随时可能出现。

工商管理部门一定要与时俱进,树立创新意识,从而不断提高自己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此外,树立良好的工商管理意识,必须加强对管理者的职业道德教育,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端正和改善服务态度。

在实践活动中,管理部门应在工商管理意识的指导下身体力行,做到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

(二)严格按照工商管理原则行使管理职能

工商管理部门在新时期下,想要充分发挥职能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必须严格遵守工商管理的原则,即实事求是原则和依法行政原则。

遵守实事求是原则,工商管理部门在实践活动中遇到困难不能推卸责任,应当根据问题发生的实际状况,对不同企业状况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解决问题时要放宽思路,不能局限在已有的老常识中,在多种解决途径中找出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

遵守依法行政原则,首先,要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在工商管理部门实践中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其次,工商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普法教育,做到防患于未然。

此外,工商管理部门在行政过程中,要重视和保护企业的权利,创造和维护一个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调整内部职能机构,明确职能关系

当前在工商管理的职能部门中,各个部门职能交叉,管理分散,各自执法的现象比较突出,这大大削弱了工商管理发挥职能作用的整体效果,降低了监管的执法力度。

在新时期,面对越发复杂的执法环境,一定要挑战内部职能机构,明确职能关系。

在工商管理中要划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行政监督和行政处罚,明确行政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合理调整工商管理部门内部的职能机构,防止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无人管理的局面,也能有效解决机构重叠的现象,有利于加强执法力度。

四、结束语

我国的工商管理部门作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引导市场经济健康的发展的职能部门,在全球化发展的新时期应当立足实际,充分发挥自己的管理职能,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

参考文献:

[1]李邦熹.新时期工商管理职能探索[j].管理论坛,(1).

[2]张欢.浅谈新时期工商管理职能[j].劳动保障世界,(9).

法学电大毕业论文篇八

电大学生多数是半工半读,他们所选专业与他们实际工作有一定的相关性,因此毕业实践部分对他们而言相对容易一些。而如何将工作中的实践提升到理论高度、如何总结应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并将其形成文字,写出毕业论文,最终完成专业学习,则是电大学生比较头疼的事情。于是造成了电大学生的论文质量普遍较低;论文下载、抄袭现象严重,有些学生为了能顺利过关,不惜花费重金请人代写。那么如何才能让即将面临毕业的学生写好毕业论文,学有所成,并顺利毕业呢?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做起。

摘要:电大本科集中实践教学环节由社会实践和毕业设计(论文)两部分组成,均在教学计划中列入并单计学分,绝大多数专业毕业论文的分值都是5分及以上。毕业论文是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整个教学环节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一般放在各专业的最后一个学期进行。

一、加强指导教师管理

俗话说隔行如隔山,指导教师所学专业与所指导专业之间如果没有一定的交集、没有太多的共性,就是知识面再广的教师指导起本科论文来也有一定的困难。比如思想政治专业的老师可能指导行政管理专业的论文,但是如果要思想政治专业的老师去指导会计或者土木专业的学生就是赶鸭子上架了,即使能勉强进行,也必然花费一番心思。因此,按照《集中实践环节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指导教的资格审批条件,选聘好具有较高思想水平,较好专业修养和较强写作能力的指导教师(如果本校没有该专业的指导教师,适当聘请校外符合条件的教师),根据教师的专业、学历和职称以及实际能力、精力来分配指导任务,是提高学生论文写作水平的关键。绝对不允许专业跨度过大的教师来指导本科毕业论文。不能仅仅把指导论文当成一项福利措施平均分配或者为了照顾平衡而文理兼搭。为了搞好毕业论文的指导工作,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论文指导教师的培训

由于各种原因,基层电大教师主要是充当的是管理员角色,有些教师教学科研是比较弱的,指导本科生的毕业论文本身有一定的难度。同时,电大专业比较多,每一个专业都有相应的指导教师是不现实的,这就造成基层工作站的师资力量普遍偏弱,在聘请论文指导教师时难免会出现跨专业现象,而指导教师也可能因为所指导专业素养不够而心有余而力不足,只得应付了事。该如何解决这些实际问题,针对基层电大论文指导的实际困难,上级电大应该经常请各专业的专家或者答辩教师,对基层电大的论文指导教师进行培训。只有这样,他们才明白指导教师要具备哪些条件,履行哪些职责;论文的写作体裁、字数、格式等基本要求;如何根据专业要求的变化,与时俱进的确定选题范围,毕业论文成绩的批判标准等内容。而不是一味的指责基层电大教师的水平低、不负责任,所指导的内容不符合要求等。

(二)定期就指导教师的资格进行审核

根据电大集中性实践环节的要求,要取得论文指导教师的资格,必须进行培训,并获得指导资格。但是这种培训多数是短时间的网上培训,有些老师也并没有认真的接受培训而勉强获得指导资格,很多基层电大的教师一旦取得了论文指导教师资格以后,直到退休之前都理所当然的指导学生论文写作。这实际上就是一种指导教师资格搞终身制。这种现象既不利于指导教师水平的提高,也不利于学校的长远发展。因此,必须对指导教师的资格进行定期考核,考核不及格或达不到既定要求的应予以取消其指导资格。

首先,考查指导教师近年来的科研成果。毕业论文要求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结合所学专业和从事的工作,拟定论文研究范围,进行社会调查、完成论文写作。学生论文成败的`关键取决于教师对该专业熟悉和掌握程度。指导教师要想有效地指导学生进行论文写作,就应该具备相关专业的科研能力,自己率先进入科研领域,踏踏实实地做科研。一个自己不会做科研的指导教师,所指导的毕业论文的水平是有限的。因此,在确定聘请指导教师的时候,要看该教师的学术造诣及其近年来的科研成果。比如近几年公开出版或者发表过的与所指导专业相关的学术专著、论文,申报了何种科研课题、获得过哪些科研成果奖等等。

其次,考查指导论文的质量水平。这主要从首次论文答辩的优良率、合格率来考查。有些指导教师只要求学生按时提交论文,而不管学生论文质量。于是,有些学生就到处东拼西凑,导致结构混乱,前言不搭后语,甚至有些直接全文下载,应付了事。指导教师把这样的论文拿给答辩教师去裁决,如果论文答辩过不了,就对学生说答辩教师的要求太高,把责任推给答辩教师,使答辩教师与学生直接发生冲突。弄得答辩教师、指导教师和学生三者都不愉快。从电大办学的长远来看,提高学生论文的写作能力,写出合格的论文才是正道,而不是要求答辩教师睁只眼闭只眼,蒙混过关。学校应该制定一定的奖惩措施,根据学生论文质量的好坏给予不同的报酬。因为各种质量层次的论文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是不一样的。

第三,学生的满意度调查。指导教师的对象是学生,由所指导的对象来衡量一个指导教师学术水平、工作的负责程度、思想品格的优劣是比较客观的。因此,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或者答辩之后,相关领导把学生集中起来,就指导教师的指导满意度进行访谈或者问卷调查。对不负责任的指导教师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甚至取消学生满意度极差的指导教师的指导资格,是对指导教师工作态度的一种有力促进。

二、加强写作过程管理

开放教育环境下,学生之间、师生之间多数时候处于分离状态,致使指导环节弱化,学生在论文设计过程中遇到问题难以协商解决或及时得到指导教师的帮助。这就需要指导教师多费心思,做到指导环节具体化、指导内容细致化、指导方法多样化。

(一)了解学生工作经历

电大学生不擅长写作,总觉的无话可说,但是要他们谈论自己工作中的喜怒哀乐、意见与建议时,大多数能够说出个子丑寅卯来。比如,我班09秋行政管理专业的学生,在兽防站工作,开始确定了几个题目,都觉得不合适,最后把自己的工作总结加以修改整理,写成一篇题目为《基础兽医体制改革与成效探究》,就非常不错。由此可见,教师在指导学生选择写作题目之时,把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与学生的具体工作结合,指导学生把实际工作经验作为论文的素材,这样学生写起来得心应手,言之有物。写出来的论文也会内容丰富、特色鲜明。

法学电大毕业论文篇九

论文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较注意探索的问题的基础上,写论文主要是反映学生对问题的思考,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房屋是普通公民终其一生努力奋斗而拥有的最重要的私有财产,是他们生存和发展的根基。试设想,一个上无片瓦、下无立锥的人将会处于怎样的困境呢?基于房屋在公民财产权利中的重要性,国家也通过立法加以重点保护。但在近年来的城市房屋拆迁中,损害被拆迁人财产权利甚至侵犯被拆迁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却频频发生:房地产开发商以断电、停水、恐吓等方式,甚至以殴打绑架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逼迫居民接受拆迁;地方政府退居幕后,坐视被拆迁人权益惨受践踏而少有作为,在不应干预的场合倒是积极有为地偏向拆迁人。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被拆迁人的权益遭受严重侵犯?被拆迁人的权益保护机制为何失灵?应如何完善被拆迁人的权益保护机制?这些正是本文力图解决的,笔者希望通过对上述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深入论证来为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出谋划策,以尽绵薄之力。

(一)被拆迁人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处于弱势地位,是利益受损者

一般而言,被拆迁人往往是处于社会底层的群体,他们由于自身在社会经济方面的弱势,因而在城市房屋拆迁的利益博弈中处于下风,不具有响亮的话语权。近年来,城市房屋拆迁中侵犯被拆迁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野蛮拆迁等恶性事件屡屡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被拆迁人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尖锐:被拆迁人要么因缺乏保护自身权益的力量而选择以自杀等极端方式来表达对当下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抗议(如南京翁彪事件、北京朱正亮事件等);要么选择以爆发群体性事件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发泄对拆迁人和地方政府的不满(如湖南嘉禾事件、河北定州事件等)。稍有良知的人对被拆迁人遭受的不公正待遇感到不平,也对翁彪式的悲剧抱以同情,更令他们愤慨的是拆迁人无视国法的肆意妄为和地方政府的违法行政。

(二)行政权力行使不当,政府公信力缺失

目前在城市房屋拆迁领域是行政主导拆迁,不管被拆迁人是否愿意,他都只能接受政府作出的拆迁决定并负有配合拆迁进行的义务,行政权力对于被拆迁人而言具有支配性。根据行政法原理,“行政权与公民权具有不对等性,行政权具有优益性或支配性。行政权可以设定、变更或消灭公民的权利义务,而公民却不具有同样的权利。”正是因为行政权的这一特性,使得被拆迁人在城市房屋拆迁的利益分配活动中受制于政府,而政府一旦不依法行政就将严重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违法进行强制拆迁对被拆迁人权益的巨大危害即是明证);又由于政府未能遵循法律优位原则,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范来调整城市房屋拆迁中形成的利益关系,致使拆迁许可、裁决等制度几乎丧失了保护被拆迁人权益的价值。“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建设规划出尔反尔,造成居民不能回迁”的情形则严重损害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使公民对政府抱有强烈的不信任感。

(三)缺乏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来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前已述及,拆迁许可、裁决等制度因行政权力行使不当已然难以发挥保护被拆迁人权益的作用。行政诉讼又因为“面临诸多法律困扰以及受到现实环境制约”而在解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中“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不能充分地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如丰台区法院行政庭2017年以来共受理因拆迁裁决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23件,判决维持的11件,裁定驳回的2件,原告撤诉的7件,判决撤消结案的仅3件。”此例说明被拆迁人要想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权决非易事,因为他们很难胜诉。这反过来就要求能为被拆迁人先提供切实有效的行政救济制度。

(一)立法方面的混乱和空白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继续存在缺乏法理基础。国务院于2017年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目前调整我国城市房屋拆迁领域的主要依据,但由行政法规来规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明显违反了《宪法》修正案(四)第二十条和《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需要澄清的是:《宪法》修正案(四)第二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这里的“法律”都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广义的法律,而是狭义的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行政主体对被拆迁人的财产权利的限制甚至剥夺没有被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而是遵从低位阶的行政法规(况且这一法规也缺乏合宪性),严重违背了法律保留原则和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抵触的原则,所以立法上的僭越是导致政府机关在城市房屋拆迁中违法行政的根源。

2、立法对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定性错位。关于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性质的问题一直在理论上纷争不休,有持民事法律关系说者,也有持行政法律关系说者,但与《条例》对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认定一致的混合说似乎占据主流地位。判断某一法律关系的性质关键是看主体之间的地位:若主体之间地位是平等的,都以自己独立的意志参与法律关系并不受对方的强制,则该法律关系是民事性质;若主体之间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可以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并能单方面设定、变更或消灭对方的权利义务,则该法律关系是行政性质。就目前《条例》的规定而言,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兼具行政和民事两种性质。首先,在拆迁许可、拆迁裁决、强制拆迁等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作出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其意志对相对人有支配性和强制性,此类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性质。其次,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就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发生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因为双方地位是平等的,以意思自治原则来进行协商。有论者则从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应然属性出发,认为“房屋拆迁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受民法规范的调整,拆迁行为仅仅涉及拆迁当事人的民事利益,完全发生在民事生活领域,与国家利益和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无涉。”笔者认为,从城市房屋拆迁的实际运作过程出发,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中的确包含了民事法律关系,但是在政府主导拆迁的条件下,行政法律关系在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中无疑是占据主要地位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中是依附于行政法律关系而存在的,具有从属性。根据主要矛盾决定事物性质的哲学观点,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性质其实就是行政法律关系(尽管其不是纯粹的和典型的行政法律关系),当然这一认识并不与《条例》契合。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条例》将城市房屋拆迁抹上民事法律关系的色彩,混淆了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性质,淡化了政府的行政责任,导致整个城市房屋拆迁制度运行不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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