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人员管理规定(模板14篇)

时间:2024-05-02 作者:BW笔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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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人员管理规定(模板14篇)篇一

为提高物业管理人员时间观念,加强组织纪律性,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特制定本制度,望共同遵守。

一、上班时间夏季上午8点-11点半、下午3点-6点半,冬季上午8点半-12点、下午2点-5点半。

二、物业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旷工。

三、上班后利用10分钟时间主动清理各自办公室的卫生。

四、工作期间不准擅自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更不允许干其他私活。

五、严格请销假制度,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一个月可请四天假,以假条为准,假满后主动销假,超出四天,请一天事假,扣一天工资(病假例外)。

六、与其他同志一道相互团结,密切配合,共同遵守好上下班时间。

七、违犯本规定依照《物业管理人员处罚办法》执行。

环境卫生工作制度。

一、环卫人员必须保持小区干净整洁,各个场所旮旯不得有垃圾,废塑料袋等杂物。

二、环卫人员必须在上午8点前清扫完毕,每天一小扫,三天一大扫。

三、环卫人员必须经常保持小区洁、净、美,并负责督促拉垃圾人员勤拉,不堆积。雨天负责清扫道路积水,雪天主动配合其他人员清扫积雪。

四、严格执行物业制订的卫生保洁程序,按时完成季节性、突击性卫生清理任务。

五、认真巡查保持环境卫生,制止破坏环境的行为。

六、认真使用和保管所有环卫工具,如有丢失或损坏要照价赔偿。

七、严格遵守物业制定的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如有违犯,轻者警告,重者辞退。

门卫工作岗位制度。

为了保证小区住户的安全,杜绝各种事故的发生,保证小区工作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一、忠于职守,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对进出外来人员进行登记,严盘细问,可疑人员和车辆未经批准,禁止入区。

二、加强昼夜值班巡查制度,发现不安全因素要果断处理,自己处理不了的要立即向110报警,并向上级报告,保护事发现场,出现重大问题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严禁旷工、迟到早退,严格请销假制度,从即日起不休星期天,但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可倒班休息。

四、负责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共用设施设备的看管工作,防止丢失现象发生,属于责任问题依照内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五、实行三人倒班制,做到昼夜24小时不断人。

六、本小区住户什么时候叫门及时开门,禁止私自给住户和其他人员配发钥匙。

七、严格禁止与外来闲杂人员在门岗或门卫室聊天闲谈,除领导临时指定替换,不准门卫人员私自用任何人顶替值班。

八、严格交接班制度,交班前交班人员一定要把当天值班情况认真记录清楚,双方签名,注明日期。

九、负责门岗大门口到公路卫生区的环境卫生,不得堆积杂物和垃圾。必须经常打扫,保持干净、整洁。门洞内禁止住户停放车辆,外来车辆一律停在大门外,禁止小商贩入内。

十、雨天扫净门洞内积水,雪天全部上岗打扫辖区内积雪,如雪天无故不到,按处罚办法处理。

十一、做好安全预防事故宣传教育工作,与其他同志一道,相互团结,密切配合,服从领导,共同把小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

十二、完成领导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

十三、实行奖惩制度,一年内不出现丢失现象和其他事故,每人奖200元。

物业管理人员管理规定(模板14篇)篇二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服务的有偿活动。那么云南省的物业管理又是怎样的?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业主大会规程》等配套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州(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综合考虑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建设工程项目、物业类型、社区建设等因素。

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一个小区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建筑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分多期开发的住宅小区,可以划分为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

属于城市建设中自然形成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区和非住宅物业,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等部门负责划分;跨县(市、区)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州(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等部门负责划分。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命名。

新建住宅小区等物业管理区域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名称命名;已形成的物业管理区域按照住宅小区、街道、社区的名称等因素命名。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名称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原负责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部门核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将物业交给业主的建筑面积达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50%以上的;

(二)将物业交给第一个业主之日起满两年的;

(三)占全体业主30%以上的业主提议的。

第九条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住宅物业,每套住宅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的为1票;超过140平方米不足280平方米的为2票;280平方米以上的为3票。

(二)非住宅物业,每处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为1票;每超过200平方米的增加1票,但最多不超过30票。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建设厅1996年1月28日发布的《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物业管理人员管理规定(模板14篇)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住宅区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域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配套的公用设备、设施和相关连的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依法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按照合同对物业进行有偿维护、修缮、管理以及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条凡具备条件的本市城镇住宅区均应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产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本市有关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市有关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办法和规定。

(二)对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进行行业指导、监督与检查。

(三)对住宅区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和业务指导。

(四)对住宅区物业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管理维修专项资金。

(五)对住宅区物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发放物业岗位证。

(六)组织查处住宅区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违章行为,受理有关投诉。

县(市)房产管理部门是其所在行政区域的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城建、工商、规划、市政、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工作中相关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以及使用人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应当由业主及业主代表组成。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七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及吸收的若干使用人组成。业主人数比较多的区域,应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住宅按户推选代表;办公、企业和商业用房以每100平方米为一个单位推选一名代表。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业主或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

作出的决定,应当经过半数业主或者过半数业主代表通过。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应当邀请所在地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和使用人代表列席。第八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或罢免业主委员会。

(二)审议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市(县)房产部门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成立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以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制定业主委员会章程。

(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三)制定业主公约。

(四)听取业主以及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活动。

(五)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大中修或其他重大改修项目的报告,监督检查本款前列项目费用支出情况并协助物业管理企业筹集资金。

(六)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七)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监督检查业主遵守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履行义务情况。

(八)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公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业主公约报所在地房产部门备案。业主公约示范文本由市房产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但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第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住宅区,可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实行物业管理:

(一)公有住宅建筑面积出售达35%以上的。

(二)新建商品住宅入住率达60%以上的。

(三)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35%以上、不足60%,但使用期限已超过一年以上的。

单栋楼房或数量较少的住宅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业主小组,实行自治管理。第十四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应经市房产部门物业管理资质审查批准后,持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外地企业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应当取得本市的物业管理资质,办理工商登记和领取收费许可证。

(一)房屋管理。

1、维护规划、设计的严肃性,禁止使用单位或个人破坏、改造房屋结构、平面布局。2、对房屋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禁止在公共场地、楼房共用部位私建、乱建以及擅自凿门开窗。

(二)环境管理。

管理和保护住宅区的环境,制止乱贴乱画、乱抛、乱堆、乱放行为和噪声污染,做好美化环境工作。

(三)卫生管理。

1、清扫住宅区的道路、绿化带和公共场所并保持整洁。

2、及时清运垃圾,对卫生设施进行清理、保洁,保持住宅区卫生。

3、制止饲养家禽、家畜行为(经有关部门批准饲养的犬类除外)。

(四)绿化管理。

1、对住宅区进行绿化,对绿化带、园林小品以及树木、花草等进行专业化管理养护。2、制止破坏住宅区绿化工作行为。

(五)治安管理。

1、住宅小区设巡逻队。接受公安部门指导,建立住宅安全110报警联网。2、建立住宅小区安全、防护档案。

(六)车辆管理。

1、设车辆看护站,为用户提供服务。

2、制止车辆乱停乱放。

(七)市政设施管理。

对住宅区内道路、上下水管道、水井、消防等市政设施进行管理和养护。

(八)市场管理。

对住宅区内的市场进行管理,防止商贩场外经营和乱摆乱卖及破坏环境卫生。

(九)提供有偿便民服务。

(十)对住宅区附属配套设施实施租赁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应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名称、住所。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和管理项目。

(四)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的要求和标准。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终止和解约的约定。

(九)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接受房产部门的管理和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二)在业主、使用人使用房屋前,将住宅的共用部位、设备和公共设施的使用维护方法、要求、注意事项及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书面通知业主和使用人。

(四)按时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价格以及收支情况。

(五)定期听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使用人的意见及要求,改进管理服务工作。第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在接受委托期间,按规定在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收取下列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一)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

(二)住宅共用部位、公共设备维修、更新费。

(三)公共设施维修、更新费。

本条第(一)项费用由业主支付,第(二)项费用由整栋住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按比例承担,第(三)项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按比例承担。

第十九条以预付形式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收取房租的形式交付物业管理费用的,在进行物业维修、更新时,按预交款规定支付形式或者以房租提取维修费用的形式支付维修更新费用,其不足部分仍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承担形式缴纳。

第二十条按规定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存储到市房产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款专用。第二十一条业主自管、自修的房屋、设施和场地整体或部分影响市容、危害毗连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改造。拒不维修或改造的,业主委员会可授权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或改造,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二十二条毗连房屋、设施、场地确需维修的,有关业主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施工。

第二十三条业主和使用人发现室内共用设备损坏时,有责任报修。延误报修时间或人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十日内,在房产部门的监督下,向业主委员会移交财务收据帐册,各类物业管理帐、籍、卡以及各种资料,共有和政府所有的房屋、场地和其他财物。

第二十五条由物业权属单位整栋或者整单元自管的房屋,由权属单位每年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5元的标准缴纳环境配套维修改造费。其中,住宅房屋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收取房租,由其代管代修,产权隶属关系不变。

第二十六条新建住宅移交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住宅小区规划图。

(二)单体建设的结构、设备竣工图和采暖、供气、供水等系统图、平面图。

(三)各类地下设施竣工图。

(四)其他有关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应在两个月内,将图纸及资料整理完毕,不得遗失和损毁。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式实施。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必须招投标,旧住宅小区可采取招投标和选聘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章使用与维修。

第二十八条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房屋、设施、场地的使用和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维修、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关系。

第二十九条业主或者使用人装修住宅,应当事先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其中,改变平面布局的,应经房产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市政等部门在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内进行施工,应在施工前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负责竣工后恢复原状。紧急抢修未及通知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在事后向其补报;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一)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立面、内部平面布局、用途,随意拆损门窗和私搭滥建;改动采暖、供水、排水、供气等设施。

(二)高空丢抛杂物以及乱堆、乱倒垃圾杂物和在建筑物上随意吊挂、张贴、写画各种广告。

(三)践踏绿地,攀折树木,折花,占用场地、小区道路、自行车棚、停车场和其他共用设施。

(四)损坏、涂刻园林小品。

(五)机动车辆随意进入,自行车等车辆随意停放。

(六)堆放易燃、易爆和有放射性物质,排放易燃、有毒、有害物质。

(七)设置影响居民正常生活或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饮食、服务业店(点)等。

(八)私设摊点、棚厦从事经营和其他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利用物业设施设置广告等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征得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支付设置费用。该项费用列入物业管理维修费用。

第三十三条本章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使用人入住住宅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

新建房屋出售单位应当在出售住宅前制定住宅使用公约,在房产部门监督下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与之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副本报市房产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新建房屋出售单位与房屋销售人签订住宅买卖合同时,应将住宅使用公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作为销售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以及其他建设住宅的单位,不得将住宅的共用部位、设备或者公共设施(包括自行车棚以及批建公共设施场地及室内外楼梯间、厅间、走廊)的所有权、使用权单独转让、转卖。

第三十六条动迁的无偿安置住宅产权归政府所有,由市房产部门明确产权并进行产权登记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

第三十七条开发建设单位以及其他住宅出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保修期限、保修范围承担住宅设备、设施的保修责任。

第三十八条新建住宅入住前应由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接管验收。

住宅建设期间遗留的质量问题及丢失的设备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以及维修和配置。

第三十九条前期住宅使用公约至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新的业主公约生效时终止。

第四十条公有住宅出售后的前期物业管理由公房出售前的管理单位实施。

第四十一条物业管理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住宅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1、商品房屋(包括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者按购房款的2%的比例缴纳的维修基金;集资建房以及以其他形式建设,的房屋的购买者按集资房款的3%缴纳的维修基金(暂不收取)。

2、公房按房改政策出售后,由售房单位按售房款的25%的比例提取的共用部位、公共设备设施管理维修基金,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缴纳的维修基金。

(三)专项委托服务收入。

(四)特约服务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收取的维修基金由市、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存储到指定银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公共设备、设施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

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收取标准按省、市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物业管理费用分等级收取,按物业管理企业等级和住宅小区等级划分,由物业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核定。物业管理企业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并在收费地点公布,已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收取。

第四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小区时,应以成本价按住宅小区建筑面积0.1。%的比例提供物业管理用房,最低不得少于70平方米。管理用房未经市房产部门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3000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可并处2000元-5000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由市房产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年费用总额的0.5%收取滞纳金。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移交或整理,可并处500元-1000元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正第(七)项除外)、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市房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可并处500元-2000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由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罚款应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票据并按本市有关罚没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房产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业管理人员管理规定(模板14篇)篇四

为了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强化组织观念,维护正常的劳动、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物业管理制度相关信息。

一、全体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岗位责任制和具体工作目标,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全体员工必须服从分配,听从安排,对工作不服从分配,经教育仍不能到职到岗的视为旷工处理(按奖惩制度第六条执行)

三、做到按时上下班,不在工作时间内睡觉、打扑克、下棋或干其它与工作无关的私活,违者按奖惩制度第五条执行。

四、严格考勤制度,各物业管理站必须坚持每日签到考勤,考勤员必须认真登记,严禁弄虚作假,违者按奖惩制度第十三条执行。月底汇总,于次月1日报经理审查后交财务科备案,是每月工资发放的主要依据之一。

五、严格坚持请销假制度,做到事前请假事后销假。杜绝不请假或先离岗后请假,违者按旷工处理。

六、对无视公司工作纪律,屡次违反,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将调离其本人工作岗位或待岗学习(经学习仍不能胜任工作,按自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七、严禁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违者除对其批评教育外,按奖惩制度第七条执行。

八、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禁止收受用户任何好处,或以权报复,一经发现或接到举报将按奖惩制度第八条执行。

九、除因工作需要,禁止中午喝酒,反对酗酒,不得因喝酒聚会而影响或延误八小时以外的临时性工作和服务要求。

十、水电工要严格执行水电工岗位责任制,水电查抄及费用征收应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按奖惩制度第十条执行。

十一、工作时间定为每天8小时,职工周日除留一人值班外,其余人员休班;值班人员安排其他时间补休(法定节假日据情况安排休息)。

十二、对业主提出的各种合理性服务要求,在规定范围内的要立即去办,服务范围之外的能办则办,不能办的须做好耐心的宣传解释工作。禁止出现推诿不管或置之不理,一旦发现或举报反映,则按奖惩制度第十一条执行。

十三、业主(或使用人)对收费(含代收费项目)标准提出异议时,要首先向其耐心宣传解释上级的'规定和批准的收费标准,直到业主理解和满意为止,遇有极个别业主无理取闹,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为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奖励:

一、对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及下达指标,年底评出的先进个人由集团公司进行统一表彰。

二、对各有偿服务范围内的创收,按实际创收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给个人。

1、对发现查出偷水、偷电之行为并给予处罚,罚款部分按10%提取。

2、对工作中因有发明、技术改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员工,参加集团公司献计策、做好事“双十佳”评选活动。并按公司文件规定评选奖励。

处罚:

三、工作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处罚10元,10分钟以上处罚20元;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处理(30分钟以上为半天,1小时后为一天)。

四、旷工半天,扣发本人一天工资,旷工一天扣发本人两天工资;旷工超过一天以上做自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五、消极怠工,工作时间内上网、打扑克、下棋或干私活发现一次处罚20元。

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及安排的,按旷工处理。

七、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影响工作并造成影响的,除视情节轻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外,单位将据情节给予一定的处分和经济处罚,因触及刑律被依法刑事拘留的,按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八、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接受用户好处(包括喝水、抽烟、吃请等),一经发现除返还或赔补外,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200元,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

九、除工作需要外,严禁中午喝酒,不得因业余时间喝酒而影响临时性工作安排或住户的服务要求,发现一次处罚50元,如给住户造成损失(本物业服务范围之内的)由当事者一并赔偿。

十、对水电查抄及收费过程中弄虚作假,发现一次除重新更正或补收外,处罚当事人100元。

十一、对居民提出的服务要求,不得推诿不管或置之不理,发现或居民举报反映给公司一次处罚50元,出现居民上告或举报给公司以外的其他管理部门一次,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200元。(正当理由除外)

十二、严格请销假制度,请假人不按规定写请假报告的按旷工处理。

十三、严格考勤并做好记录,做到日考日记,并于次月1日报公司经理,审核签字后备案并编制本月工资表,如发现考勤记录与实际出勤情况不符,扣责任人30元/次。

十四、工作要负责任,因玩忽职守造成的辖区内各类事故及损失,按损失的实际造价予以赔偿。

十五、对员工的各类处罚,均由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全体干部、员工需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二、考勤工作由各站责任人负责实施,并坚持日考日记。

三、各物业站应对所属人员的签到出勤情况予以监督签写,不得弄虚作假,公司将不定期检查。发现当天漏签或签到不实,当事人要受到一定的处罚(按奖惩制度第十三条执行)。

四、财务部应对职工请假情况通过请假报告做好记录和汇总,并以此计算员工工资。

五、凡因查抄水电等入户占用的非工作时间,不做加班处理,事后也不予以补休,各物业站可适当安排提前1小时下班,但不能推迟上班时间,各住区出现突发性抢修而占用的非工作时间由公司组织补休。

六、考勤记录要于次月1日报交经理,待审查签字后备案并编制当月工资表,不得无故拖交,一经出现按奖惩制度第十三条执行。

一、全体职工必须做到有事先请假,事后要销假。

二、职工请假要提前写出请假报告,待逐级批准后,方可离岗,不得出现先离岗后请假的现象。

三、职工请批假范围

请假1小时内,由所在站站长批准;请假半日以上(含半日),须提前写出请假报告,由副经理或经理批准,各站长一切非因公外出须经经理批准。

四、因病请假一日以上(含一日)须有正规医疗部门的证明手续。

五、因事、因病请假及晚婚晚育假期均按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以上事项如有违反,按奖惩制度第十二条执行。

业主回访制度

一、为确保业主利益,规范服务程序,提高服务标准,特制定如下制度:

1、对业主提出的各类咨询应做好记录,并予以答复。

2、对业主的误解,物管人员应进行必要的耐心解释。

3、物管经理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对小区业主进行回访。

4、回访时,虚心听取意见,诚恳接受批评,采纳合理化建议,做好回访记录。

5、回访中,对业主的询问、意见,不能当即答复的,应告知预约时间答复。

6、回访后遇到的重大问题,应上报例会讨论,找出解决方案,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7、对业主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由物业公司进行登记,并以“工作联系单”的方式,一式三份,物业公司存一份,交工程部一份,交客服中心一份,由工程部联系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并承诺修复时限,反馈给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负责向客户解释。由客户服务中心督促工程部在规定的时间内维修完,并让业主进行验收。

8、对业主提出的各类在本物业服务范围之内的问题,应承诺解决的方法和时限,并做好记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回复。

9、对已解决的问题按性质及需要在不超过三日或一周内回访业主,征求意见。

10、对回访情况要做好完整地记录,且须由业主签字为证。

二、 回访时间及形式

1、 物管经理/主任每年登门回访2-5次,了解情况,解决问题、沟通关系。

2、 小区物管员工按区域范围分工,每季回访1次。

3、 利用节日庆祝活动、社区文化活动、公关活动等形式广泛听取住户反映。

4、 有针对性地对住户(业主)作专题调查,听取意见。

5、 小区设投诉信箱,投诉电话,由专人接收,交物管经理/主任及时处理。

6、 作好回访登记。

(一)投诉事件的回访:

1、重大投诉由物管经理组织进行,一般投诉由物管员进行处理;

2、回访率应该达到100%;

3、应在投诉处理完毕后的三日内进行。

(二)维修工程的回访:

1、由小区物管员进行;

2、回访率应该达到30%;

3、应在维修完成以后的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进行。

(三)业户报修的回访:

1、由物管管理员进行;

2、回访率应该达到30%;

3、应在维修完成以后三天以内进行。

回访人员领取《回访记录表》,通过与住户面谈、现场查看的方式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质量评价、服务效果的评价、住户的满意程度评价、缺点和不足的评价、住户意见的征集,将回访的内容简明扼要地记录在《回访记录表》上,并请住户签名确认。

管理员每月末对回访的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对发现的回访不合格、连续就同一事项投诉两次以上、同一种维修三次以上的现象,写成统计分析报告,以书面形式上报物管经理审阅,并做出解决方案。

物业管理人员管理规定(模板14篇)篇五

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来说,商业楼物业管理首先管理要规范化,应制定怎样的商务楼相关管理规定呢?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商务楼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高起点。

现代商务楼技术含量高,管理范围广,不能只凭经验办事。要积极探索制定并不断完善一套覆盖各个方面的管理制度,使整个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管理与服务走上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要有高素质的员工队伍,高技术的管理手段,高标准的管理要求。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好的管理效果。

二、加强治安防范,严格出入管理制度,建立客户档案。

商务楼的安全保卫工作很重要,它不仅涉及国家、企业和个人财产与生命安全,还涉及大量的行业、商业、部门机密。由于商务楼一般在办公时间都是开放的,所以治安管理难度大。必须加强治安防范,建立和健全各种值班制度,坚持非办公时间出入大楼的检查登记制度,坚持定期检查楼宇防盗与安全设施制度,坚持下班交接检查制度。加强前门、后门的警卫及中央监控,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力求做到万无一失。同时,应全面建立客户档案,熟悉业主、租户情况,增加沟通了解,做到时时心中有数,确保业主、租户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三、加强消防管理,做好防火工作。

由于商务楼规模大、功能多、设备复杂、人流频繁、装修量大,加之高层建筑承受风力大和易受雷击,所以火灾隐患因素多。因此,商务楼防火要求高,应特别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管理。一定要教育员工、业主、租户遵守用火、用电制度,明确防火责任人,熟悉消防基本知识,掌握防火、救火基本技能;加强防范措施,定期检查、完善消防设施,落实消防措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事故隐患。

四、重视清洁管理。

清洁好坏是商务楼管理服务水平的重要体现,关乎大厦的形象。由于商务楼一般都采用大量质地讲究的高级装饰材料进行装饰,所以清洁难度大,专业要求高。为此要制定完善的清洁细则,明确需要清洁的地方、材料、清洁次数、检查方法等。同时要加强经常性巡视保洁,保证大堂、电梯、过道随脏随清,办公室内无杂物、灰尘,门窗干净明亮,会议室整洁,茶具清洁消毒。

五、强化设备管理设施的维修保养。

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是商务楼运作的核心。应重视对商务楼水电设施(包括高低压变电房,备用发电房,高低压电缆、电线,上下水管道等各项设施)的全面管理和维修,供水供电要有应急措施。应特别注重对电梯的保养与维修,注重对消防系统的检查、测试和对空调系统的保养、维修。要有健全的检查维修制度,要对公用设备、公共场所,如大厅、走廊、电梯间等定期检查、维修维护。对业主、租户的设备报修要及时处理,并定期检查。要做到电梯运转率不低于98%,应急发电率达到100%,消防设备完好率达到100%。

六、设立服务中心,完善配套服务。

管理就是服务。为方便客人,满足客人需要,商务楼应有配套的服务,设立服务中心。帮助业主、租户办理入伙和退房手续,解决相关问题;提供问讯、商务等各类服务,包括提供一些日常性服务,如协助接待来访客人,回复电话问讯,提供打字、传真、复印及订票服务等;提供其他可能的委托服务,如代客购物、代送快件等。

七、加强沟通协调,不断改进工作。

要加强与业主、租户的沟通,主动征询、听取他们对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与要求,认真接受、处理业主、租户的投诉,及时反映、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要谨慎对待,协调好各方关系,协调配合好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还要不断改进各项管理,使各项工作指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商业楼物业管理首先管理要规范化,结合楼宇的特点和实际,建立写字楼安全、保卫、用电、防火、停车场等的管理公约或管理守则,以使整个大厦管理有章可依,运行有序。其次,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建立一套完善且又适用的。

规章制度。

和作业规范,并要求员工照章执行、操作,责任到人,责任到岗,确保大厦各项工作正常进行,各种设备设施得以安全运转。

商务楼的物业管理中,建新物业设立了客户服务中心,给业主和客户贴近、贴身、贴心的服务,让业主和客户时刻感到物业人员就在他们身边,就像最好的朋友一样。

其次,规范服务,对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程序等各项指标进行规范,如对敲门、上门维修自带鞋套,与业主沟通时的规范语言等都要作具体的规定,形成一整套规范的流程。

第三,及时服务,对诸如工程维修、装修审批、求助投诉处理等多数程序都设定完成时间,以保证为业主或客户服务的及时性。比如,规定工程维修人员接到业主和客户求助5分钟之内到达维修现场。到达现场能处理马上处理、不能处理要给业主和客户予以解释求得理解。若在接到通知后因各种非凡情况导致不能在5分钟内到达现场,就要及时地与业主进行沟通或者再次约定维修时间,求助投诉处理后,还要针对不同问题进行不同等级的回访。这样做后会让业主觉得服务相当及时,觉得非常舒适、满足。

第四,服务项目的多样性,物业管理公司除了提供一些必需的保安、清洁、绿化、维修等常规服务外,还应针对写字楼的实际提供如代订代发报纸邮件、鲜花、饮用水、午餐、车船飞机票、会议服务、旅游线路咨询,最新的流行信息、时事信息等特色化、个性化的服务,让业主和入驻的客户感到服务无处不在。

物业管理人员管理规定(模板14篇)篇六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急修半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7、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8、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9、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10、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80%以上。

(二)房屋管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载人电梯24小时正常运行。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8、小区道路平整,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规范。

9、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5%。

10、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四)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1、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站岗值勤。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1小时至少巡查1次;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实施24小时监控。

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证、卡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4、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

5、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五)保洁服务。

1、高层按层、多层按幢设置垃圾桶,每日清运2次。垃圾袋装化,保持垃圾桶清洁、无异味。

2、合理设置果壳箱或者垃圾桶,每日清运2次。

3、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2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2次,每周拖洗1次;一层共用大厅每日拖洗1次;楼梯扶手每日擦洗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周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月清洁1次。及时清除道路积水、积雪。

4、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月检查1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月检查1次,每半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5、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6、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

(六)绿化养护管理。

1、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2、草坪生长良好,及时修剪和补栽补种,无杂草、杂物。

3、花卉、绿篱、树木应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保持观赏效果。

4、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5、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物业管理人员管理规定(模板14篇)篇七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服务的有偿活动。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贵阳市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工作,并直接负责云岩、南明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根据业主意愿,原有物业可以由业主自行管理,也可以聘请专人管理,或者采取其他形式进行管理,经超过70%的业主同意,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情况,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在省尚未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前,物业管理的区域的划分依据下列条件:

(一)物业统一规划、布局合理、建设配套、相对独立;

(二)业主共用电梯、供热、二次供水等设施设备;

(三)住宅物业不低于3万平方米;

(四)与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区域相适应。

原有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降低标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与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规定的资料,同时将上述资料副本和专项物业维修资金交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代管的专项物业维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及时移交,并监督使用。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7日内,将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物业,有超过50%业主提议或者投入使用二年以上的,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原有物业实施物业管理,首次业主大会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

召开业主大会,应当邀请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员参加。

第八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在省尚未作出具体规定前,按照下列规定享有:

(一)住宅房屋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有一票投票权;

(三)未售商品房屋的投票权,住宅房屋按一套房屋享有一票投票权,非住宅房屋以权属登记部门标明的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有一票投票权。

第九条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可以由5至15人组成,具体人数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大小确定。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可以给予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必要的报酬,具体数额由业主大会确定。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产生后30日内,应当向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下列文件:

(一)业主委员会成员基本情况;

(二)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举行联席会议,协商解决下列问题:

(一)维修项目的确定、验收及资金使用;

(二)物业服务费的调整、欠缴及处理;

(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收益和分配;

(四)物业管理发生的其他问题。

举行联席会议,应当通知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派人参加。

第十三条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商品房开发项目,应当在规划设计总图和单体方案中,确定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

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应当便于物业管理。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按不低于建设项目房屋建筑面积的3‰配置。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物业预售、销售过程中,不得将物业管理服务作为广告宣传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时,应当将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方式和结果告知买受人。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未经全体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不得转让或者用于担保;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出租或者改变用途。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用房,由业主委员会向房屋产权监理部门申请办理业主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在物业管理用房产权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和用途。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设立专项物业维修资金,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

维修资金的筹集方式:

(一)业主购房按规定比例缴纳不计入住宅销售的资金;

(二)物业共用部位的收益;

(三)业主依照业主公约缴纳的资金。

物业室内维修,由拥有物业所有权的业主负责。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由共用的业主负责。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合理、公开,与物业服务种类、质量、内容相符。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示范文本:

(一)业主临时公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公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授权委托书;

(五)其他相关的文本。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时间虽然并不长,但也已经从城市扩展到城镇了。在小区、商业区域、办公大楼等许多人们活动较为频繁的场所,物业管理是人们工作和生活的基本需要。随着业主对物业服务要求的提高,物业管理行业迫切需要一支专业的管理与服务团队,这正为物业管理专业的我们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

除了和咱们专业相当对口的物业管理方向,小伙伴们的就业范围还可以拓展到房地产营销、人力资源等专业课程涉及到的领域,担任销售专员、人事专员或策划专员等职位。但总的来说,对物业管理专业的小伙伴们需求量最大的还是物业管理方向,大约占37%,其次是房地产行业,大约占25%。

物业管理专业就业方向物业管理及招商

物业管理专员的工作包括小区活动的策划及组织;巡视公共区域,做好小区内的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关事项;小区内物管费或其他费用的收缴工作;小区内的通告、文件的发送以及小区客户档案建立等等。

物业招商专员主要负责编排招商工作计划及细分工作;随时收集、汇总本项目招商的招商信息和资料,汇总并上报;负责招商具体工作,包括招商信息推广,招商谈判,招商总结和反馈等;寻找并确定目标客户,跟进洽谈并签订合同;维护客户,做好后期运营方面工作。

物业管理行业的工作时间会比较长,节假日少。因为需要长期与业主打交道,所以必须需要良好的心态和工作热情。小伙伴们要有一定的韧性,能很好地调整心态,坚持下来就会发现,物业管理工作会使你得到极大的锻炼。

物业管理行业门槛较低,很多其他专业的.学生也会进入到这个行业。但是物业管理专业出身的小伙伴们明显更具专业优势,这种优势不只表现于找工作时的专业对口,也表现于具体工作中的专业思维方式和职业规划,这更加有利于提高我们工作的专业化程度。

现在沿海地区的物业发展较为完善,内地还需要进一步的成熟,未来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前景将会很好。想要进入物业管理领域的小伙伴们现在就开始投出简历吧。要知道,在行业发展之初所获得的收益远比行业成熟后再入行要多很多。

房地产策划、销售

房地产行业和咱们物业管理专业联系紧密,行业发展相当光明。小伙伴们可以结合自身性格特点和特长,投身房地产行业从事销售、策划等工作,一样可以发挥咱们所学知识。

房地产策划的工作主要是负责收集部门所需新增优秀案例;对接企划部完成各类企划稿件的定稿、发包;执行、实施直属领导的工作计划;完成策划经理或策划总监报告中的基础报告;完成项投部竞标报告的基础部分。另外还要负责本部门的资料归档整理。

虽说一开始咱们做的工作较为琐碎,无法独立完成策划,但也需要具备一定的素质能力。比如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计算机基础操作能力、较强的执行能力、沟通及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在这份岗位上,咱们还欠缺很多工作技能,所以一定的自我学习能力也是相当重要。 房地产销售门槛低、起点也低,入行后要真正在这个岗位上发展起来就要靠自己的能力。

人力资源管理

现在很多大型公司都开始设立独立的人力资源部门,专门负责公司人才的培训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管理行业正在向着成熟发展,,是当下少数被看好的行业之一。

人力资源管理主要负责预测组织人力资源需求并作出人力需求计划、招聘选择人员并进行有效组织,考核绩效支付报酬并进行有效激励,结合组织与个人需要进行有效开发以便实现最优组织绩效的全过程。小伙伴们可以在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担任人力资源专员或者助理的职位。

人力资源较为基础的工作主要是协助建立并完善公司人力资源制度建设;负责公司的招聘工作;撰写与发布招聘信息,组织、安排面试;协调、办理员工招聘、入职、离职、调任、升职等手续;负责培训和绩效考核体系建设等。

职业发展:小伙伴们刚入行都会从人力资源专员或助理起步,三到五年就可以成长为主管,然后升为经理,最终可以做到总监。小伙伴们也可以在工作经验丰富后转向人力资源咨询顾问或者猎头的工作,在人力资源领域的职业水准就会更上一个台阶。

如果筒子们想从事这方面工作,现在就该着手准备考取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证。人力资源管理师分四个等级,刚毕业的咱们已经具备考三级的资格,即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

不论从事什么工作,小伙伴们都要将自己的潜力、兴趣爱好专业知识结合起来。咱们不但要在更加鲜活的工作中灵活运用已掌握的专业知识,还要积极学习工作上的相关技能,为自己制定好职业规划。只有这样,咱们才能在机会来临时做好准备,在自己的职业发展道路上越走越远。

物业管理人员管理规定(模板14篇)篇八

给水系统维护管理。

第一条给水系统(二次供水系统)包括生活和消防使用的各种冷热水,其设施包括供水池(箱)、供水泵、小水表、供水管网、热水系统等设施。

第二条二次供水系统建设必须按照国家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并定期检测取得卫生合格证。

第三条水池(箱)清洗消毒。

(一)每季度对水池(箱)清洗消毒一次,保持水质清洁,以防止二次供水被污染。

(二)清洗之前必须向全校师生张贴通知,关闭进水阀,直接清洗人员穿上专用装束和使用专用工具,做好清洗各项准备。

(三)清洗时注意清理水池壁上沿的污泥积灰,恢复池壁表面光滑洁白。

(四)消毒必须使用符合卫生防疫要求的消毒液对水池进行消毒,然后再用清水冲洗干净。

(五)清洗后水质不得呈现异色、异臭、异腥味,池内不得有肉眼看得见的杂物,ph值、游离余氯达到卫生防疫标准。

(六)做好清洗消毒记录。

第四条水质检验。清洗消毒水池(样)后的水质送样到市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各项指标应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五条设施维护管理。

(一)定时检查各供水管道、节门、水表、水泵、水池(箱)、热水系统等设施运行状况,尤其在用水高峰期应加强巡检。

(二)一旦发生漏水、断水故障,应及时加以抢修。

(三)确保消防管道有足够的水,每年至少一次对消防水泵进行试泵,确保电气系统、水泵正常工作,保证管道节门水龙带的配套完整,将检查报表存档备案。

第二章。

排水系统维护管理。

第六条排水系统包括生活污水排放设施和屋面雨水排放设施,分为排水管道、通风管、清通设备、抽升设备、屋外排水管道等设施。

第七条发现下水道堵塞故障应及时疏通。

第八条经常检查排水管道和节门等设施,一旦发现生锈或渗漏情况,应及时进行维修处理。

第九条定期检查和清通室外排水沟渠,清除杂物和淤泥。第三章。

供电系统维护管理。

第十条供电系统包括高低压线路、配电系统、发电机组等设施。第十一条凡从事供电系统的直接操作人员,必须经岗前培训并取得高低压电工上岗资格证后才能操作。

第十二条建立各相关设备和维护记录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电器平面图、设备原理图、线路图等有关数据;用电电压、频率、功率、实测电流等有关数据;维修记录、运行记录、巡视记录以及大修后的试验报告等各项记录。

第十三条加强供电系统巡查和维护,严格遵守供电局电气设备运行管理规程进行一切维护和运行操作,确定例行的检查日期和项目;对潮湿、高温、易燃、防爆之类特殊场所进行重点检查,按照规范保持配电房和发电机房及其设施的通风、干燥、清洁等;应加强对雷暴雨天气供电系统的检查,提高应急应变能力。

第十四条认真执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报告应及时进行检修和排障。

第十五条停电管理。如电力公司预先通知暂时停止供电,在接到停电通知后,管理人员应在网上及校内公告栏张贴停电和恢复供电时间的通知并电话通知到个部门办公室,以便师生做相应准备。恢复供电后,管理人员与电工一起检查,所有电掣开关是否正常,如有损坏,应立即修理。

第四章。

设备设施维护及报修管理。

第十六条对于电梯的管理,应委托电梯公司对电梯进行定期保养、维修和年审等,管理人员应督促电梯公司维修保养,做好年审。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电梯管理规程,每周对电梯运行状况进行一次巡检,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联络电梯公司处理。

第十七条建筑物、道路、广场等场所的公共区域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备情况,由清洁包干区工人负责巡查,发现损坏,及时报修。

第十八条定期组织对学生宿舍、教室、办公室等房内一切设施及建筑物进行单项或全面检查、维修。

第十九条在进行建筑物修缮或改造时,凡需要改动或破坏原建筑结构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部门必须将施工方案交基建办进行技术审核并确认(签字并加盖公章),方可组织施工。

第二十条办公室、学生宿舍等场所的水电、照明、门窗、家具、五金、空调、下水道等设施报修,必须先填写报修单,若非紧急特殊情况,原则上不接受电话申请报修。

第二十一条除抢修外,一般情况24小时内维修好。第二十二条属人为损坏的桌椅、门窗、玻璃、下水道或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更换门锁、教工宿舍各项维修等按学校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第五章。

校内各经营、施工单位水、电使用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为规范学院内各后勤经营单位(包括食堂、超市及其它项目经营承包单位)、施工单位水电使用的管理,维护学院和合作单位的共同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院将在本学期组织人员对学院内各后勤经营单位目前使用的水、电表进行更换(新表均为经技监部门检定合格的标准表),并对表前线路进行一次检查和规范,更换后的新表贴后勤总务处封条。第二十五条后勤总务处将组织人员不定期对各后勤经营单位所使用的水电表及表前线路进行检查、维护、以确保用电安全和计量的准确性。

第二十六条各经营、施工单位发现水电表或表前线路故障,请及时联系后勤总务处派人处理,不得擅自操作。

第二十七条后勤总务处在检查中如发现封条破损或表前线路异常的,将向当事单位负责人提出质疑并对当事单位处以该单位每月正常水电费2-5倍罚款,该罚款在学院应付当事单位款项中扣除。同类问题重复出现两次或以上的将建议学院解除其经营承包资格。

第二十八条。

课室及学生宿舍公物管理,辅导员是第一责任人。第二十九条。

凡课室、学生宿舍内的任何公物(除电器外),属自然性损坏的(如地面破烂、天面漏水、天花脱落等),由学校负责维修;属人为性损坏的(如门窗因冲撞或因无关好门窗而被风吹坏,台椅人为性损坏,门锁、门牌损坏等),由其本人或本班或本宿舍负责。

第三十条。

电路、电器(电键、光管、灯泡、风扇等)损坏的,由学校专业人员负责维修,但有意损坏的,由其本人负担全部维修费用。

第三十一条。

教师宿舍维修费原则上由学校负担,但因过失或故意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全额负责。居室或附设设施需要修缮时,由其本人直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不得随意改装宿舍。

第三十二条。

后勤总务处负责定期对各课室、宿舍的公物作全面检查。期末,后勤总务处要对全校的课室、宿舍作总体检查,全面维修。

物业管理人员管理规定(模板14篇)篇九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人才的校园秩序,根据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师生员工是指本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本校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四条学校要切实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五条学校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限制和剥夺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门卫管理。

第六条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院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徽章、证件。

未持有前款规定的徽章、证件的人员进入学校,必须出示身份证、介绍信等证件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入校。

第七条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并在征得宣传部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江苏省或xx市人民政府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和校长办公室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八条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本校进行相关活动,应当经过国务院或省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

自行要求进入本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外事机构或学校。

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

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九条向校外运送、携带公共财物,必须持有关部门的出门证明(加盖公章)并接受门卫人员检查,否则,不予放行;其中建筑材料须由基建处开具证明,公用物资设备及废旧设备等须由物资处开具证明。

学生携带私人大件物品出校,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开具证明,教职员工私人大件物品执行登记放行制度。

对进出校门的可疑物品,门卫值勤人员有权扣留审查。

第十条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以及其他违禁品进校门,如有特殊情况,需出示相关部门证明并经保卫处批准、登记,方可入校。

第十一条各种车辆出入校门必须遵守学校交通管理规定,外来机动车辆进出校门实行换证、验证放行制度。

第十二条禁止校外闲杂人员进入校园,有特殊情况须经保卫部门批准;严禁采取爬门、翻墙、冲岗等手段强行进入校园;严禁破坏校门设施或故意在门卫室挑衅滋事。

第十三条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学校的校园治安。

第十四条对违反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应当向学校保卫处报告,学校保卫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三章交通管理。

第十五条骑自行车出入校门一律下车推行。自行车应存放在车棚内或指定地点,注意上锁、停放整齐,不得乱停、乱放。

对校园内无牌、无锁或车锁损坏或长期无人管理的自行车,保卫人员有权盘查或扣留,待查明情况后方可取走;存放自行车无锁或未锁的,可由保卫处收管,车主一律凭车辆有效证件领取。

第十六条机动车辆在校内应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速行驶,并按规定使用低音喇叭。除基建、维修运料和运输生活垃圾等原因经批准外,不允许农用车进入校园。摩托车不得在教学区内行驶。禁止出租车、三轮车进入校园,特殊情况须经保卫部门允许。

第十七条严禁无证驾驶车辆在校内道路上行驶。

第十八条机动车辆应按指定位置停放,禁止在校内主干道上停放车辆。非本校机动车辆,夜间原则上不可停放在校园内,特殊情况须经保卫处批准。

第十九条施工车辆应持基建部门开具的证明方可进出校园。进入校园的施工车辆应谨慎行驶,尽量减轻和防止建筑垃圾和噪声污染校园环境。

第二十条院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或靠右侧行走,严禁在道路上打闹、滑冰和进行体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大型会议和活动时期的交通指挥和管理,主办单位应提前通知保卫处,由保卫处统一组织安排,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章治安管理。

第二十二条严禁张贴、悬挂、树立和散发违法或不健康的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严禁在校园内制作、销售、贩卖、传播、复制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等。校外单位和人员在院内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向院部提出申请并经审核获得批准。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和部位。

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用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人,学校将严肃查处,并视情节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讲座、报告等大型公共活动和组织文娱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人数、时间、地点及负责人和主讲人的姓名;组织者必须在申请中附有大型活动安全预案,由保卫处负责审核;学校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四小时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者,视为许可。

(一)举办大型活动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得反对我国宪法规定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

(二)举办大型活动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必须事先制定严密的安全防范预案,安排专人负责,组织人员负责维护活动秩序,加强场所管理,必要时保卫部门可派出人员协助维护秩序。

(三)参加大型活动人员要遵纪守法,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严禁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活动场所。

(四)组织大型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

(五)重要外宾、贵宾、领导人来访,有关部门应会同保卫处就有关安全保卫工作提出计划并做出周密安排。

第二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五条校园内禁止一切非法传销活动。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在校园内从事商品经营和商业宣传活动;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学生宿舍内禁止各种形式的经商叫卖活动。

经学校批准允许进入校园内的各种商业摊点必须服从管理,在指定地点经营合格商品,不得擅自随意流动摆摊、增大摊位面积、转让摊位或妨碍校园交通、损害花坛草坪、破坏环境卫生。校园内实行承包经营或个体经营的各种公司、实体,须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后到保卫处备案,并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二十六条师生员工成立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及《江苏省高等学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园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经批准成立的团体、组织和创办的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章程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它活动。

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吸毒、打架斗殴以及其他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的行为;师生员工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自身现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师生员工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学校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终止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修筑临时或永久性的建筑物;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采摘、砍伐、毁坏、移植校园内的树木、花草;严禁在校园内放养家畜家禽或从事私人养殖、种植活动。

第三十一条在校园内设置、安装音响、广播和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宣传部、物资处和电教中心等职能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有关职能部门批准,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

第三十二条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安装者拆除。

第三十三条学校建立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违反规定的,学校保卫处和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严禁在宿舍进行任何非法、犯罪活动。

第五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严禁损坏和随意移动、挪用、埋占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第三十五条严禁私自存放汽油、柴油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不按规定存放、使用和搬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严禁在宿舍和教学楼内乱拉电线、使用各种炉具和大功率电器、使用明火照明、乱丢火种以及在楼内焚烧物品;禁止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禁止违章搭建、乱堆乱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等。

第六章处理程序。

对校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学校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提请公安机关处罚。

第三十七条因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费用或赔偿损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凡学校过去制定的有关校园秩序管理规定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解释权属校长办公室。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物业管理人员管理规定(模板14篇)篇十

1、非小区住户不得随意进入小区,来访者须在门卫处登记,经同意后方可入内。

2、装修施工人员凭物业管理处发放的临时出入证进入小区。

3、小区住户的机动车辆实行发卡、登记制度;自行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机动车辆不得停放在小区内,住户车辆按规定只能停放在小区地下停车场。

4、住户搬家如有大件、贵重物品搬出时,必须要有住户亲自陪同方可搬离出小区,并配合保安员记录有关物品数量、名称、住户地址等以便日后查核,如住户确实无法陪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列出所搬物品的名称、数量、业主房号、身份证号码以及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并签名确认同意,方可将物品搬出。

5、小区发生治安、消防、交通、医疗卫生等方面的突发事件时,物业管理员和住户都有义务积极配合,维护小区的安全稳定。及时采取措施,维护现场秩序,通知有关部门,并做好善后工作。

6、遵守小区和物业管理处公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不遵守制度的住户进行劝阻和制止。

7、住户应“看好自家门,管好自家人,守好自家物”,增加自我安全防范意识。

8、住户要勇于制止、举报破坏小区治安秩序,造成治安隐患的人、事。

9、小区的经营户须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政策、法规,服从物业管理处的管理,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1、爱护园林绿化,不采摘花朵,不践踏草坪,不损坏树木。

2、爱护公共设施,不乱拆、乱搭、乱建、乱贴,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3、小区各商业市场、商业网点,饮食门店不得乱扔废弃物,乱倒污水及排放其它污染物。

4、小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噪音。特别是在晚上十时至翌晨八时期间严禁制造各种噪音,违者管理人员有权干预制止并采取必要措施。

5、小区内各种车辆在指定地点停放,出入禁鸣,整齐有序。

6、不在住宅内使用燃煤式采暖、取暖、餐饮设备。

1、请自觉维护小区的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不高空抛物,不在楼内公共通道、楼梯走道等公共场所堆放垃圾、摆放物品。

2、垃圾装袋,置于垃圾收集点内,以便及时收集清理。

3、请勿把垃圾、胶袋等杂物投入厕所或下水道。

4、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和高大凶猛的动物。饲养宠物必须符合政府的有关规定,且不得影响邻里休息。带宠物在小区散步时,不污染环境。宠物伤人由其主人负责赔偿。

5、住户装修房屋,不得将垃圾废物弃于楼道走廊及公共场所。

6、小区内任何公共场所,均不得乱涂、乱画、乱张贴,违者负责清除和粉刷费用,并在公告栏予以曝光。

7、商业网点不得在公共场所、走廊堆放物品或占用公共区域扩大营业场地。

8、提醒进入小区的亲友,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维护小区的整洁。

9、物业管理处负责小区的垃圾清运和消毒工作,积极配合环卫、卫生防疫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环境卫生宣传,使住户人人爱清洁,个个讲卫生。

1、小区停车场,专供购(租)车位的住户使用,所有外来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闲杂人员不得入内。

2、小区住户车辆长期停放地下停车场须办理车辆停放卡,一车一卡,持卡出入;临时停车须登记,经同意发临时车辆停放卡,持卡进入,离开时退卡。

3、租用固定车位的车辆应按位停放,租用非固定车位的车辆由保安人员指挥按序停放。对临时进入区内的车辆停放实行择位停放。

4、停车场地将采取24小时值班并做好记录,严格按消防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

5、停车场地应保持环境卫生,不得在停车场内摆摊点、会客、喝酒、睡觉、喧哗、吵闹和长时间聊天。

6、车辆进入停车场禁止鸣喇叭,限速5公里/小时。

7、停车场禁止装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车辆停放;

8、车辆进出和停放要注意前后左右车辆的距离,不得对其它车辆的进出和其它车位的使用造成阻碍。

15、所有停放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对违规行车和停泊车辆的车主,管理员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拖车等处罚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一概由车主负责。

1、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综合管理、群防群治。

2、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宣传,提高住户消防安全意识。

3、物业管理处定期对小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使其经常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并将检查情况报公司备案。

4、严禁外来装有危险品车辆进入小区,教育儿童勿在小区内玩火。

5、发现初期火灾要及时扑救,对情况严重难以扑灭的,应及时拨打“119”电话求救,并协助维持火场秩序,配合事故处理。

6、自觉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得乱拉临时电气线路,严禁擅自拆、改、装燃气(燃油)设施和用具。

7、遵守市政府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杜绝火险隐患。

8、进行室内装修,必须严格遵守装修管理规定,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9、不准从窗户向外扔烟头,没熄灭的火种不得倒入垃圾桶内。

10、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擅自封闭或堆放杂物。

11、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严防损坏和丢失。一经发现,将作出严肃处理。

12、物业管理处对违章用火、用电、电气焊或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及时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物业管理人员管理规定(模板14篇)篇十一

建设单位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意见,出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核定单,并告知规划管理部门、房地产登记机构和建设单位。

物业管理区域需作调整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听取业主意见。作出调整物业管理区域决定,应当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建设项目分期开发的,其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应当以该物业管理区域为范围。先行开发区域内销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可就整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事项作出决定。业主大会决定聘用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年。业主大会成立后接受交付使用物业的业主,成为该业主大会的成员,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销售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应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示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

三、业主投票权的计算。

单个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超过全部投票权30%的部分,应分摊给其他业主。

停车场(库)以及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不计投票权。

四、业主委员会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处理。

业主委员会不依照《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职责,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后仍未履行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业主推荐产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成员。该筹备组可以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一)物业管理企业用房,不低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的0.2%;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5万平方米的,不低于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二)业主委员会用房,不低于建筑面积30平方米。

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用成套房屋,并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

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可在先期开发的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或者以先期开发区域的建筑面积为基数,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配置临时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单位提供临时物业管理用房的,应当根据《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建设单位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尚未出售的应当出租,不得闲置不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房地资源局另行制定。

七、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时的筹集。

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筹集资金总额的30%时,业主大会应当就再次筹集方案作出决定,业主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分期筹集的,业主应当在3年内交纳完毕。

再次筹集的维修资金余额,不得少于首期维修资金中购房人交纳的数额。

八、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事项。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对《条例》施行前通过的《业主委员会章程》,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依照《条例》、《规定》将其修订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在《条例》施行前订立的物业管理合同未终止的,应当继续履行。

九、施行日期

本意见自11月1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人员管理规定(模板14篇)篇十二

为规范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制定了《厦门市物业管理条例》,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厦门市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本办法规定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或者代为收取下列费用的行为:

物业公共服务费、停车位(库)物业服务费;

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以及其他经营收入;

日常专项维修资金;

建筑废土清运费、特约服务费、公共水电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诚实信用以及质价相符的原则。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物业公共服务费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环境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以及安全防范协助等服务,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 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前款所称住宅不包括别墅、低层住宅。

第八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制订本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公共服务费政府指导价,并向社会公布。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每2年对公布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公共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应当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经评估需要调整的,应当及时调整。

第九条 住宅预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公共服务费政府指导价,确定预售住宅项目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物业类型的住宅项目,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应当保持基本一致。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采取包干制形式。业主大会成立后,可以采取包干制、酬金制形式,具体收费形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前款所称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公共服务费,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公共服务费中按照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的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的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的成本主要由以下项目构成: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险及公众责任险费用;

正常的物业管理活动所需的办公用品费、交通费、房租、水电费、通讯费等办公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拥有的`、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资产的折旧。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的成本,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第十二条 需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的房屋按照以下规定计算交费面积:

已出售但尚未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尚未出售的,按照报送土地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销售方案确定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业主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后,应当及时将房屋建筑面积变更信息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的次月起调整相应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未书面通知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未变更前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收取物业公共服务费。

第十三条 物业公共服务费按月计费。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业主可以按月或者按季度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

第十四条 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以下规定交纳:

房屋所有权人将其房屋出租、出借给承租人、借用人使用,且约定由承租人、借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从其约定,房屋所有权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时足额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以书面的方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未足额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的约定,以公布欠缴业主名单等方式催交,也可以依法追缴。

第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时尚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已成立但尚未确定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执行。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以下简称“多数业主”)书面表示不同意的除外。

第十七条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擅自调整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确需调整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幢(梯)公示服务成本变动情况和拟调价方案,并经多数业主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向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收取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配套设施用房的物业公共服务费。

第十九条 机动车停车位(库)物业服务费的管理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停车位(库)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自有的停车位(库)提供环境卫生保洁、停放秩序管理、通风照明等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等服务,由机动车停车位(库)所有权人交纳的费用。

第三章 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管理

第二十条 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标准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施划的停车位进行经营和维护管理,向停放者收取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提取不超过30%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入作为经营管理费用,其余收入按照规定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二十二条 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市政抢险等车辆临时停放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施划的停车位的,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标准应当经多数业主书面同意。

第二十四条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管理规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涉及有关共有及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的,应当经多数业主书面同意。

前款规定的经营收入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提取不超过30%的经营收入作为经营管理费用,其余收入按规定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四章 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适度收取、合理使用的原则,结合物业类型和房屋使用年限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日常专项维修资金政府指导价,并向社会公布。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公共服务费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计算面积、交纳责任人等规定一并代为收取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并分别于每年的1月31日、7月31日前将已收取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二十七条 日常专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更新、改造以及按照规定须由相应资质的维护保养机构负责的维护保养,其费用支出以有关合同及其支付凭证为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好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因物业使用年限等因素需要调整日常专项维修资金标准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幢(梯)公示10日以上,并经多数业主书面同意。

第二十九条 业主应当按时足额交纳日常专项维修资金,未按时足额交纳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以书面的方式督促限期交纳;逾期仍未足额交纳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的约定,采取公布欠缴业主名单等方式催交,并及时将业主欠缴情况报送市建设主管部门登记,供利害关系人查询。

第三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收取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记入诚信档案;逾期仍不缴纳的,列入向社会公布的警示名单。

第五章 其他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废土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因素变化的情况制定建筑废土清运费政府指导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与业主签订的装修装饰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返还房屋装修保证金。

业主在房屋装修过程中损坏共用设施设备、污染共用部位的,由业主负责修复、保洁;业主不修复、保洁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修复、保洁,所需费用从装修保证金中抵扣,不足部分由业主承担。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与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约定,提供特约服务并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公用事业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可以按照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保洁、二次供水的损耗、通风、照明以及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使用的公共水电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由业主分摊。对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的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适当提高其公共水电费分摊比例。具体公共水电费分摊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代收代付公共水电费前,应当将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幢(梯)向业主公示。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执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确定机动车车位(库)物业服务费、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建筑废土清运费之日起10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幢(梯)公示。

对前款规定的备案事项,符合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不符合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依照本办法规定调整执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价格举报电话,接受业主监督,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未予标明和公示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7月31日前将下列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幢(梯)公示10日以上:

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及其他经营收入的收取及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情况;

日常专项维修资金收取、存入和有关支出情况;

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及代收代缴情况。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等级标准提供服务。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期间,发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价格、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账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十一条 建立物业服务收费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对因物业服务收费引起的投诉、举报,价格、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职责及时处理。其中,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事项,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对物业服务收费与物业服务质量不符引起的争议,可以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有关调解机构予以调解。

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时将代为收取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备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按要求公示相关情况的,由价格、建设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业主采取自行管理或者业主自行管理与委托专业机构相结合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厦府〔1997〕综155号)同时废止。

(一)权责分明原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与责任应当非常明确,物业管理企业各部门的权利与职责要分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物业的产权是物业管理权的基础,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权的主体,是物业管理权的核心。

(二)业主主导原则:业主主导,是指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以业主的需要为核心,将业主置于首要地位。强调业主主导,是现代物业管理与传统体制下房屋管理的根本区别。

(三)服务第一原则:所做的每一项工作都是服务,物业管理必须坚持服务第一的原则。

(四)统一管理原则: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五)专业高效原则: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并不等于所有的工作都必须要由物业管理企业自己来承担,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六)收费合理原则:物业管理的经费是搞好物业管理的物质基础。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的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约定。收缴的费用要让业主和使用人能够接受并感到质价相符,物有所值。物业管理的专项维修资金要依法管理和使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通过实行有偿服务和开展多种经营来增加收入。

(七)公平竞争原则:物业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中应当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在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时,应该坚持招标、投标制度,委托方发标,一般要有3个以上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招标要公开,揭标要公正。

(八)依法行事原则:物业管理遇到的问题十分复杂,涉及到法律非常广泛,整个物业管理过程中时时刻刻离不开法律、法规。依法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文书,是物业管理的基本依据。

物业管理人员管理规定(模板14篇)篇十三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服务的有偿活动。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淮南市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建设和谐淮南的宏伟目标,让全市人民安居乐业,按照“以人为本、为民服务、明确职责、强化管理、科学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区物业管理,是指对以住宅为主的生活小区(含组团)进行综合全面管理,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

第三条 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社居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支持和配合,做好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宅区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依法行事与权责分明的原则;业主自律与专业化的物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服务与收费相一致的原则;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统一管理与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 住宅区管理服务基本要求:配套设施齐全,方便人民生活;管理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设施设备完好,日常维护及时;道路平整无坑,车辆人行安全;绿化不露黄土,花草木无枯萎;垃圾按时清运,环境整洁美观;社区文化丰富,业主关系融洽;安全设施完好,公共秩序井然。

第二章 业主享有的权利

第六条 卫生保洁服务。

小区主、次干道每日有专人清扫,全天保洁,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绿化带、花坛无杂草、弃物,定期杀虫灭鼠;清扫楼梯及擦扶手每周不少于一次。

第七条 绿化美化亮化服务。

(一)新建住宅区的绿化、亮化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交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淮南市物业管理条例淮南市物业管理条例。

(二)老住宅区,道路两侧和花坛不露黄土,道路平整、硬化、无坑槽。物业费中含有亮化费用或已收取亮化费用的,路灯、楼道灯要保证亮灯时间每天不少于八小时,并保证亮化设施完好。

第八条 公共秩序维护服务。

(一)实行物业管理且服务标准达到一级以上的住宅区,主出人口要实行24小时值守,小区重点部位每2至3小时巡视一次。

(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原产权单位要从人员、资金方面予以保证,做好小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无产权单位且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协调、组织做好看楼护院工作。

(四)公安部门要利用“警灯闪烁”工程,加强对住宅区重点时段的巡逻,做到无一住宅区遗漏,减少各类案件的发生。

(五)物价部门在核定物业费时,要充分考虑公共秩序维护费用,保障公共秩序维护服务。

第九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服务。

(一)保修期以内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

(二)保修期以外的,根据《淮南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大修、更新和改造时,可使用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核,业主大会同意后实施;中、小修由业主和使用人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现场协调。

(三)物业管理企业(单位)要保证小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及环卫设施基本完好,窨井、化粪池、管道半年清淤、清塞一次。维护费用,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原产权单位负责;散居户由全体业主负责。

第十条 室内自用部位维修服务。

业主自用部位的维修,可请物业管理企业或市物业管理便民服务中心及相关单位进行有偿维修服务,费用由业主负担。

第十一条 水、电、气、暖、通讯、有线电视等保障服务。

凡业主按时足额交纳上述服务费用的,要保证上述服务项目正常使用,严禁随意中止上述服务,因故确需中止的,要事先告知业主。

第十二条 社区文体活动服务淮南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师。

所有物业管理企业(单位)每年集中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社区文体活动不少于一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要按小区的不同服务等级开展好小区的文化活动。

第三章 业主应尽的义务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住宅区各项管理规定和业主公约,积极主动参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配合支持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业主公约、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管理制度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 自觉维护小区的公共卫生,不随意倾倒生活、建筑等各类垃圾。生活垃圾进行袋装,按要求处理;因装饰、装修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等建筑垃圾,由物业管理企业(单位)向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规定清运处理。

第十五条 自觉保护小区的绿化,不损坏小区绿地和花草树木,不在小区内刨土种莱,不改变绿化的统一布局。

基本内容按服务的性质和提供的方式可分为:常规性的公共服务、针对性的专项服务和委托性的特约服务三大类。

基本原则

(一)权责分明原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与责任应当非常明确,物业管理企业各部门的`权利与职责要分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物业的产权是物业管理权的基础,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权的主体,是物业管理权的核心。

(二)业主主导原则:业主主导,是指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以业主的需要为核心,将业主置于首要地位。强调业主主导,是现代物业管理与传统体制下房屋管理的根本区别。

(三)服务第一原则:所做的每一项工作都是服务,物业管理必须坚持服务第一的原则。

(四)统一管理原则: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五)专业高效原则: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并不等于所有的工作都必须要由物业管理企业自己来承担,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六)收费合理原则:物业管理的经费是搞好物业管理的物质基础。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的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约定。收缴的费用要让业主和使用人能够接受并感到质价相符,物有所值。物业管理的专项维修资金要依法管理和使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通过实行有偿服务和开展多种经营来增加收入。

(七)公平竞争原则:物业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中应当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在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时,应该坚持招标、投标制度,委托方发标,一般要有3个以上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招标要公开,揭标要公正。

(八)依法行事原则:物业管理遇到的问题十分复杂,涉及到法律非常广泛,整个物业管理过程中时时刻刻离不开法律、法规。依法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文书,是物业管理的基本依据。

物业管理人员管理规定(模板14篇)篇十四

第一条大院居民和进入大院的车辆、行人,要爱护大院的一切公共设施。

第二条大院的公共设施,由物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维修。

第三条大院的公共设施要定期维护保养,保持使用完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四条大院管理人员负责每天院内巡回检查,做好巡检记录,并及时维修缺损部位。

第五条对损坏大院公共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进行赔偿。

第六条大院内的各类道路、公共场所、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不得随意践踏大院内的绿地和草坪。

第七条楼外下水道,检查井和化粪池要盖好盖子,清理干净并及时维修,保持畅通。

第一条居民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将宠物粪便投入垃圾箱。

第二条院内生活垃圾,由有关人员负责及时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第三条居民生活垃圾必须倒入垃圾桶、垃圾站内,杂物不准堆放在楼道内;不准往垃圾桶内倒脏水;不准在垃圾箱、站内点火焚烧物品,防止损坏垃圾箱和火灾的发生。

第四条居民不准从室内向外乱抛瓜皮、果壳、纸屑、垃圾袋等,不准随地泼污水、丢烟蒂、倒垃圾。

第五条居民不得在室内走廊、阳台和楼梯等处倒水冲刷。

第六条居民不得在楼内、外乱画、乱刻,要爱护公共财物。

第七条居民不准饲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水电费收缴和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房屋使用人(单位)水电费收缴和使用管理,依照北京市和我局有关规定,本着“收支平衡、减少损失”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电费每月查收一次。

第三条住户和房屋使用人(单位)应承担缴费义务,一是按住宅或使用房屋的计量数缴纳使用费用;二是按楼道等公共场所及设备的计量表数分摊公用电费。

第四条经营和办公单位的水、电费,由收费员到单位收取;住户水、电费,采取住户到管理单位缴纳和收费员上门收缴的方式收取。

第五条住户和房屋使用人(单位)必须在装表计量的前提下使用水、电(否则视为偷盗使用)并自觉缴纳水、电费;房屋使用人(单位)有责任提供水、电表损坏信息,以便及时更换。

第六条管理单位或工作人员在收取费用时,必须出具收缴凭据。住户和房屋使用人(单位)按计量数额以现金缴纳,并以费用收据作为交款凭证。

第七条水电费收缴要严格执行《计量法》,按表收费。水电表损坏要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八条对无故逾期不缴费或拒交者,管理单位有权采取强制措施,直到当事人(单位)交齐所欠费用。

第九条严禁拆、移、包、换、天然气管线及气表,严禁拆除、跨接水表和电表。

第十条管理单位对水、电的使用要严格管理,积极完善水、电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工作,坚决打击偷盗使用水、电的不法行为。

为加强住房的装修管理,保证住、用安全和房屋的正常使用,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及北京市城乡建设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宅装修、装饰房屋管理规定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装修房屋应遵守以下原则:

1、符合消防、防水、保温、隔音、卫生等建筑功能的要求;

2、符合规划上下水、防火、供暖、天然气、电力等有关部门的规定;

3、不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和建筑外观;

4、不影响毗连房屋的正常住用和邻里生活。

第二条装修房屋,住户须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填写《房屋装修申请表》并签定《房屋装修协议书》,明确装修项目和有关责任,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房屋装修施工。

安装大型灯具、吊扇;阳台改厨房等项目。

第四条涉及拆改房屋设备的装修项目,除须物业公司同意外,还须经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其中包括:拆改上下水、天然气、暖气、卫生洁具、电气通讯、电视接收等设备;封闭阳台、移动各种管线位置、拆换暖气片、天然气;改换或增加卫生器具、移动电表盘;改换厨房水池、拆换门窗等项目。

第五条凡购买我单位住房或租赁房屋的居民均应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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