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汇总15篇)

时间:2023-12-11 作者:温柔雨

通过年度总结,我们可以看到自己在过去一年取得的成就和面临的挑战。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年度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2023年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汇总15篇)篇一

地方统计立法调研是今年全省、全市统计工作的重点之一。根据全省地方统计立法工作部署,从4月份开始各地进入立法调研阶段,围绕立法调研工作开展活动,至6月份上报调研报告。为了增强立法调研的交互性和针对性,确保取得高质量的调研成果,圆满完成调研任务,特制定我市课题调研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1、《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基本框架。

《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89年由省人大会颁布实施以来,除1997年省人大会针对与《行政处罚法》抵触的个别条款进行过一次修改外,至今未作较大修改。在此期间,全国人大会已分别于1996年和20xx年两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做了修改。《条例》有些条款已经与上位法相抵触,多数条款已显陈旧,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经慎重研究后,省统计局确立了立法思路——彻底改造《条例》的框架体系,即废旧立新,参照新《统计法》的框架结构,分章节地描述法律规范的内容。

《条例》拟由九章组成,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第三章统计资料公布与使用;第四章信息化建设;第五章机构和人员;第六章调查对象权利与义务;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

2、《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废立研究。

二、调研课题。

4、如《办法》予以保留,则:

(1)《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所列行为、任用或聘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未按规定实施网上直报及社会调查机构违法调查、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等行为的概念、情节如何界定。

(2)如何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对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进行细化、量化,制定科学合理的行政处罚(罚款)标准。

(3)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等统计违法行为对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影响较大,处罚力度是否应该加大。

三、课题分解。

有关《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是予以保留,还是予以废止,以及保留或者废止后的相关问题(调研课题中3、4两题)为各地必须调研内容。

有关《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课题分解如下:

6、钟楼区:对统计调查对象不接受统计调查义务的行为,如何界定、处置?

7、戚墅堰区:对统计调查对象不接受统计调查义务的行为,如何界定、处置?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地方统计立法调研将作为今年全市统计法制工作的重点内容,列入对各地的考核,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展所长,各司其责。市局已经成立了由局长陈荣平任组长,分管局长吴志刚、总统计师杨敏等为副组长的省地方统计立法常州市调研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的立法调研工作。各地也要抽选精干力量,成立由局领导为组长的立法调研组,拟定调研方案,并于3月31日前上报市局政法处。

2、深入调研。各地要抓好落实,按照时间节点安排好调研活动。要动员局内各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镇(街道)统计机构积极参与立法调研活动,使得统计立法与统计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要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以及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专业力量,借力发力搞好调研;要采取深入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召开座谈会,邀请法学专家召开研讨会,走访相关单位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做到开门立法,集思广益,确保取得实效。

3、力出精品。各地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要认真梳理调研成果,形成有价值、有分量的调研报告。主要突出“新、高、实”。新是指调研报告要是对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和完善,是其他省地方性法律法规未涉及或涉及不深的内容,要符合创新要求,人无我有;高是指调研报告要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要有行政法理论支撑;实是指调研报告要切合统计工作实际,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各地的调研成果如果在起草地方性法律法规草案时被采用,或虽未采用但被吸纳了精华,将在今年全市法制工作考核中得到加分奖励。各地调研报告分《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部分和《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部分于6月10日前上报市局政法处。

2023年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汇总15篇)篇二

(一)代拟行政法规(4项)。

1、《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制定)(法规部、普惠金融部)。

2、《信托公司条例》(制定)(法规部、信托部)。

3、《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制定)(法规部、处非办)。

4、《商业银行破产风险处置条例》(制定)(法规部)。

(二)规章(11项)。

1、《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审慎局、法规部)。

2、《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审慎局、法规部)。

3、《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法规部)。

4、《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管理办法》(制定)(法规部)。

5、《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法规部)。

6、《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制定)(创新部、法规部)。

7、《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农村金融部、法规部)。

8、《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外资银行部、法规部)。

9、《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制定)(信托部)。

10、《信托公司行政许可办理事项实施办法》(修订)(信托部、法规部)。

11、《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非银部、法规部)。

(三)规范性文件(31项)。

1、《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办法》(制定)(审慎局)。

2、《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指引》(制定)(审慎局)。

3、《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制定)(审慎局)。

4、《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审慎局)。

5、《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审慎局)。

6、《交叉金融产品风险管理办法》(制定)(审慎局)。

7、《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制定)(审慎局)。

8、《中国银监会市场准入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法规部)。

9、《中国银监会市场准入后评估管理办法》(制定)(法规部)。

10、《关于规范市场准入工作机制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1、《中资银行海外机构布局和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法规部)。

12、《关于做好行政处罚工作的若干规定》(制定)(法规部)。

13、《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市场化债转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4、《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5、《关于严防和打击逃废金融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6、《中国银监会监管制度法律审查办法(暂定名)》(制定)(法规部)。

1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东管理的通知(暂定名)》(制定)(法规部)。

18、《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制定)(普惠金融部)。

19、《网络小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暂定名)》(制定)(普惠金融部、法规部)。

20、《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指引》(制定)(普惠金融部)。

21、《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方案》(制定)(普惠金融部、法规部)。

22、《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业务指引》(制定)(普惠金融部、法规部)。

23、《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政策银行部、法规部)。

24、《政策性银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政策银行部、法规部)。

25、《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制定)(大型银行部)。

26、《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修订)(大型银行部)。

27、《养老金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大型银行部)。

28、《关于加强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农村金融部)。

2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外资银行部)。

30、《信托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信托部)。

3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制定)(非银部)。

(一)代拟行政法规(2项)。

1、《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法规部、普惠金融部)。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修订)(法规部、非银部)。

(二)规章(5项)。

1、《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办公厅、法规部)。

2、《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审慎局、法规部)。

3、《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审慎局、法规部)。

4、《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外资银行部、法规部)。

5、《信托公司流动性管理办法》(制定)(信托部)。

(三)规范性文件(9项)。

1、《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资本计量规则》(制定)(审慎局)。

2、《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指引》(制定)(审慎局)。

3、《商业银行系统重要性评估和资本要求指引》(制定)(审慎局)。

4、《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办法》(制定)(审慎局)。

5、《关于规范银行业务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审慎局、法规部)。

6、《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电子信息保护管理办法》(制定)(信科部)。

7、《银行业金融机构云服务应用安全指导意见》(制定)(信科部)。

8、《金融租赁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制定)(非银部)。

9、《消费金融公司发行二级资本债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非银部)。

2023年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汇总15篇)篇三

市政府20xx年度的立法工作,以党的xx大、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十次、十一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根据市委十二届九次全会要求,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紧紧围绕“十三五”发展的主题主线,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坚持“立改废释”并举,通过完善立法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力求适应时代需要、符合人民意愿和解决实际问题。据此,对市政府20xx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一)保障民生福祉,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1、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办法(草案)》(市环保局起草)。

2、为了加强二次供水管理,防止污染,保证二次供水水质,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制定《无锡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市市政园林局起草)。

3、为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修改《无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住建局起草)。

4、为了规范业主委员会活动,提升业主自我管理水平,制定《无锡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市住建局起草)。

(二)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为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提高抗御火灾能力,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无锡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市公安局起草)。

2、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修订《无锡市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管理办法》(市质监局起草)。

(三)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保障经济社会秩序。

1、为了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职能转变的要求,提请市人大常委会集中修改《无锡市外送快餐卫生管理规定》、《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无锡市测绘管理条例》(市卫计委、市体育局、市国土局等起草)。

2、为了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制定《无锡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市工商局起草)。

(四)优化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公平。

1、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制定《无锡市残疾人保护条例(修改草案)》(市残联起草)。

2、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制定《无锡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市公安局起草)。

(一)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立法开展调研。

(二)为了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决策方面的重要作用,对统计管理立法开展调研。

(三)为了调节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对不动产登记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立法开展调研。

(一)列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正式项目,起草部门应当尽早落实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相关部门、组织和公民的意见。项目与相关部门关系密切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上报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项目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相关部门、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和听证会,认真研究各种意见,并就相关制度设计进行社会稳定等风险评估。在上报送审稿时,起草部门同时提交论证会、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以及风险评估等相关材料。列入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计划的正式项目,起草部门还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要求开展起草工作。

(二)列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调研项目,责任部门应当充分调查,深入研究,形成书面。

调研报告。

属于地方性法规(草案)调研项目的,还应当形成法规初稿,未形成法规初稿且立法条件不成熟的,原则上不作为20xx年度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建议项目;属于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调研项目的,如立法条件成熟,可以转为正式项目或者列入20xx年度制定计划。

(三)列入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计划的项目,责任部门应当按照《无锡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规定,对立法内容、实施绩效、存在问题等进行认真调查和分析,按照相关标准、程序和时间要求推进评估工作。责任部门于20xx年3月31日前报送评估。

经市法制办审核确认后组织实施。评估报告于20xx年10月31日前完成并报送市法制办组织评审。评估工作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应当归档备查。

市人大常委会20xx年的立法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大、xx届三中、四中全会等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推动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实现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结合,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梅州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按照市委部署,在广泛征求意见、调查研究、论证评估、统筹协调的基础上,20xx年法规项目安排如下:

(一)报批法规案1件。

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二)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法规案1件。

梅州市森林防火火源管理条例。

(三)预备项目2件。

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梅州市清凉山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这些立法项目请有关方面搞好调研和起草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按照“成熟一个审议一个”的原则视情况在20xx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审议。

20xx年,市人大常委会要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依据立法法所赋予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的立法权限,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努力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适应。继续做好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报批工作,重点做好梅州市森林防火火源管理条例的起草和审议工作,确保法规按计划提请常委会审议。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市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切实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加强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与市法制局、法规起草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积极推动立法进程。加强和改进法规审议工作,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主动进行协调,广泛凝聚共识。

探索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健全人大代表参与立法机制,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规作用;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发挥好地方立法研究基地的作用。

增强社会各方面对立法过程的了解和参与,使立法过程成为引导社会舆论、凝聚各方共识、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的过程,为法规正确、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2023年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汇总15篇)篇四

市人大常委会20xx年的立法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大、xx届三中、四中全会等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推动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实现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结合,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梅州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按照市委部署,在广泛征求意见、调查研究、论证评估、统筹协调的基础上,20xx年法规项目安排如下:

(一)报批法规案1件。

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二)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法规案1件。

梅州市森林防火火源管理条例。

(三)预备项目2件。

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梅州市清凉山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这些立法项目请有关方面搞好调研和起草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按照“成熟一个审议一个”的原则视情况在20xx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审议。

20xx年,市人大常委会要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依据立法法所赋予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的立法权限,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努力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适应。继续做好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报批工作,重点做好梅州市森林防火火源管理条例的起草和审议工作,确保法规按计划提请常委会审议。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市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切实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加强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与市法制局、法规起草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积极推动立法进程。加强和改进法规审议工作,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主动进行协调,广泛凝聚共识。

探索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健全人大代表参与立法机制,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规作用;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发挥好地方立法研究基地的作用。

增强社会各方面对立法过程的了解和参与,使立法过程成为引导社会舆论、凝聚各方共识、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的过程,为法规正确、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2023年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汇总15篇)篇五

根据省、市计生委的总体工作部署,为了更好地推动全市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结合我站实际,特制订二0xx年度计划生育服务站工作计划。

一、 指导思想

在市人口计生委的正确领导下,以争创省级优质服务先进市站为目标,以强化内部管理为载体,以内部工作体制的创新和改革为突破口,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进一步更新观念,创新体制,巩固项目,拓展服务,强力推进市站的建设和发展。

二、 工作要点

1、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查漏补缺,力争使市站的硬件建设优中更优,强中更强。

2、 借鉴外地市先进市站的管理经验,结合我站现状,研究制订符合我站实际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切实加强市站的内部管理工作,堵塞漏洞,提高效益。重理思路,更新观念,围绕现行的政策法规,积极拓展和引进新的管理体制和办法,激发各部门及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变被动为主动,努力增强市站的活力和动力。力争通过一年的努力,使市站的内部管理水平跃上一个新的台阶。

3、 改革站内药品管理模式,引进药房托管体制,降低医用投资成本,提高站内资金的运转效益。

4、 强力推进妇科病的普查普治工作。积极开展下乡普查妇科

病工作,有计划地组织站内人员深入乡村为育龄群众方便、快捷的技术服务。

5、 积极稳妥地推进计划生育手术保险工作。

6、 继续巩固和完善“国家生殖健康援助行动项目”。千方百计推进项目的实施,增强项目的知名度,努力把项目科室打造成市站的知名科室和拳头科室。

7、 在市人口计生委的领导下,积极稳妥地推进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8、 切实做好对乡所的指导和培训。探索建立一种长效的乡所培训计划,切实加强对乡所技术人员的培养,努力提高乡所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9、 组织对全市计生干部进行健康检查,保障计生干部队伍的身体健康,为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到计划生育工作中解除后顾之忧。

10、 加大市站的对外宣传力度,提高市站的知名度。充公利用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体,全方位加强市站的宣传工作,真正使群众了解市站、走进市站、支持市站,从而推动市站的整体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建设。

2023年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汇总15篇)篇六

地方统计立法调研是今年全省、全市统计工作的重点之一。根据全省地方统计立法工作部署,从4月份开始各地进入立法调研阶段,围绕立法调研工作开展活动,至6月份上报调研报告。为了增强立法调研的交互性和针对性,确保取得高质量的调研成果,圆满完成调研任务,特制定我市课题调研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1、《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基本框架。

《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89年由省人大会颁布实施以来,除省人大会针对与《行政处罚法》抵触的个别条款进行过一次修改外,至今未作较大修改。在此期间,全国人大会已分别于和20xx年两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做了修改。《条例》有些条款已经与上位法相抵触,多数条款已显陈旧,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经慎重研究后,省统计局确立了立法思路——彻底改造《条例》的框架体系,即废旧立新,参照新《统计法》的框架结构,分章节地描述法律规范的内容。

《条例》拟由九章组成,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第三章统计资料公布与使用;第四章信息化建设;第五章机构和人员;第六章调查对象权利与义务;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

2、《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废立研究。

二、调研课题。

2023年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汇总15篇)篇七

新的一年,新的开始,如何制定立法。

下面是本站小编收集整理的立法工作计划,欢迎阅读。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鄂发[20xx]21号)和当阳市纪委下发的关于开展《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的。

文件精神,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以下《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党的xx届六中、七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巩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通过对《暂行规定》实施效果、立法技术情况的调研,为修订完善《暂行规定》奠定基础,推动《暂行规定》的进一步落实,建立健全经济发展环境投诉处理机制,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

二、主要任务。

此次活动需重点抓好五项工作:

(一)学习宣传。通过组织党员干部集中学习、自主学习、座谈会等形式,深入学习领会《暂行规定》;通过宣传资料、标语、宣传栏、宣传牌等多种宣传形式,在局机关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立法调研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总结分析。了解《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适用情况,认真分析总结实施过程中的经验与不足,为进一步落实《暂行规定》提供借鉴。

(三)自查自纠。调动全体机关党员干部的积极性,结合本单位实际,分析《暂行规定》制定设计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滞后、漏洞、不适应等问题,针对《暂行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行为、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严明纪律、加大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纠正和查处力度,建言献策。

(四)交流经验。召开旅游单位、旅游项目引资企业代表座谈会,结合宣讲《暂行规定》,收集整理损害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亟待解决的问题,征求对改进机关作风、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和建议。

(五)建议总结。针对《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和修订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具体安排。

从20xx年7月30日开始,至20xx年9月3日结束,为期一个月,活动分为4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20xx年7月30日至8月5日)。

1、成立活动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彭永生为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郭亚清、张帆,党组成员、工会主席国春喜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游方群同志兼任,制定《当阳市旅游局《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工作方案》,负责日常工作事务,确保立法调研活动的顺利进行。

2、8月2日,组织全体机关党员干部集中学习《暂行规定》,认真领会《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并于制作一期《暂行规定》宣传专栏,营造良好的舆论与学习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20xx年8月6日至8月13日)。

1、8月7日,了解《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适用情况,并认真分析总结实施过程中的经验与不足。

2、8月9日,针对《暂行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分析讨论《暂行规定》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全面性、适应性以及可操作性等立法技术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修定意见和建议。

3、8月13日,结合单位实际,研究确保《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办法和措施。

(三)交流经验阶段(20xx年8月14日至8月22日)。

1、8月16日,召开本地旅游企业代表座谈会,宣讲《暂行规定》,并听取他们在发展环境方面遇到的问题,以及看法和建议。

2、8月20日,召开旅游项目引资企业代表座谈会,宣讲《暂行规定》,重点听取东方国际大酒店项目所遇到的损害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和亟待解决的问题,积极出台解决措施,力保东方国际大酒店项目顺利完工。

3、8月22日,召开关公文化旅游城项目代表座谈会,认真听取和了解他们关于发展环境方面的看法和意见,尤其是损害发展环境最突出、对他们影响最大,以及最亟待解决的问题,成立专班研究解决方案,积极组织协调沟通,必要时寻求政府相关机构的支持和帮助,尽一切努力优化发展环境,确保关公文化旅游城项目在当阳落户生根发芽。

(四)建议总结阶段(20xx年8月23日至9月3日)。

1、建议总结。结合单位实际,根据《暂行规定》的实施情况、立法技术方面的问题,以及本单位确保《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办法和措施,归纳总结《暂行规定》修订完善、贯彻落实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专题调研。

工作报告。

上报市纪委。

2、考评。接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绩效考评。

地方统计立法调研是今年全省、全市统计工作的重点之一。根据全省地方统计立法工作部署,从4月份开始各地进入立法调研阶段,围绕立法调研工作开展活动,至6月份上报。

调研报告。

为了增强立法调研的交互性和针对性,确保取得高质量的调研成果,圆满完成调研任务,特制定我市课题调研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1、《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基本框架。

《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89年由省人大会颁布实施以来,除1997年省人大会针对与《行政处罚法》抵触的个别条款进行过一次修改外,至今未作较大修改。在此期间,全国人大会已分别于1996年和20xx年两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做了修改。《条例》有些条款已经与上位法相抵触,多数条款已显陈旧,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经慎重研究后,省统计局确立了立法思路——彻底改造《条例》的框架体系,即废旧立新,参照新《统计法》的框架结构,分章节地描述法律规范的内容。

《条例》拟由九章组成,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第三章统计资料公布与使用;第四章信息化建设;第五章机构和人员;第六章调查对象权利与义务;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

2、《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废立研究。

二、调研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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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汇总15篇)篇八

2017年公司综合办公室将根据集团总体发展战略,紧紧围绕公司的重点中心工作和集团对综合办公室的要求,特此制定综合办公室2017年度工作目标计划。

一、行政后勤管理方面。

1、提高办公室行政服务意识,优化办公室人力组织结构提升服务能力。

(1)总务后勤工作事无巨细,摆正心态服务为先。后勤无小事,做好后勤服务保障是综合办公室的工作职能。切实做好会务安排及访客接待招待工作,提升集团企业形象。做好办公楼办公环境、职工宿舍、职工食堂、塑木生产车间现场的环境卫生管理:

2017年春节前完成起草制定卫生检查和督导相关管理规定流程,将办公区域的安全环境卫生工作落实到部门,安全卫生3月份起依据卫生督察规定流程。将办公楼工作区域的安全环境卫生落实到部门。4月至6月上旬创建评优处罚考评管理机制(列入职业安全卫生考评项目)并试运行。

7月份起将安全职业管理纳入综合办公室工作常态化管理。12月中旬开始,对后勤、集团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等综合办公室工作绩效评估总结,找出差距并在2017年工作中进行改进。不断相互学习取长补短与时俱进,提高综合办公室人员自身的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与集团同舟共济,同命运共呼吸实现自身价值。

(2)加强后勤总务人力配置,提高服务能力。根据今年后勤工作状况,后勤亟待增加1名水电维护岗位人力编制。2017年1月份向集团提请增加人力资源编制,争取在2017年春节(1月底)前到岗。具体岗位职责工作和要求在招聘前,报人力资源部。

(3)2017年元月份(春节前)明确综合办公室人员工作分工,做到职责清晰工作目标任务明确。根据集团要求实现工作绩效考核。

(4)积极做好各部门及项目工地相关工作的沟通协调,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2、率先垂范树立节约意识,做好日常行政事务成本控制。

(1)按照集团公车管理、私车公用等车辆管理制度和规定,切实做好公车使用管理和私车公用用车管控,做好集团机动车辆管理。提高各部门工作效率,进一步降低用车费用支出。3月份将出台相关车辆管理办法。根据集团用车规定出台具体实施时间节点,将车管工作做实做细。切实履行自己的监督管理职责。

(2)加强办公固定资产的管理,做好办公用品的发放及管控。严格执行《职工手册》有关办公用品的验收、保管发放制度流程。

3、规范综合办公室办公流程。

下发集团综合办公室的所有文件、通知、材料函件(含电子文档)等,办公室造册编号登记,根据具体要求由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流转至总经理、董事长签署阅办意见,交相关部门或承办人完成。办公室负责跟催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给总经理或董事长。工作事项完成后,将相关图表等材料作为附件存档,收文存档期限暂定三年,到期后造册经总经理批准后销毁或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3)集团办公室办公行文。集团办公室主责承办对外申请、报告、请示等,集团各业务部门草拟的对外报告、申请、函件等上行文由办公室登记分发文号,成文后留存原件存档。集团内部各部门申请、报告、通知等上下行文,向办公室申领文号并登记编号,成文并留存存档。

(4)加强文档资料管理。在做好收发文存档管理的同时,外联申报项目做到一个项目一份档案。按申办流程从集团批准确定立项到申办成功。办公室相关资料(含电子档)编号按建档。

二、产业政策经营外联工作方面。

1、产业政策经营。

(1)2017年3月底前完成省高新企业认定上报,协调财务部、咨询公司做好评估审核等相关事项,争取2017年9月份申报工作完成。

(2)根据集团2017年总体生产发展规划,2017年5月底前完成《投资500万元塑木产能扩大项目》工信局立项,6月份完成项目节能评估及环境评估。并持续跟进工信局该项目后续工作进展。

(3)2017年度完善政策经营作业流程,使该项工作程序化、规范化,逐步达成产业政策经营产业化经营模式目标。

(4)多渠道收集获取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扶持项目信息。主动加强与省市区工信局、科技局、发改委、住建局、中小企业局及街道的沟通。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外联负责人、行政专员(该工作项目将列为每月主要绩效考核项目)每天半小时上网浏览相关政府门户网站,了解政府产业政策导向及项目信息,由行政专员每周汇总项目信息。有价值的政策信息提请建集团申请内部立项启动申报程序。

(5)12月中旬起编制2017年工作总结及2017年工作目标计划及外联年度经费预算。

3、外联工作。

(1)积极完成董事长、总经理日常交办接待任务及综合办公室日常对外接待工作。

(2)构建与政府相关业务部门和谐的工作关系和友谊。日常多沟通多交流,并采取灵活多样的公关形式,培育畅通的工作渠道。为集团业务多元化发展打下基础。

(3)外联工作延伸,协调协助销售部门提升集团知名度,拓展产品销售市场及业务。

三、集团环境安全卫生管理方面。

1、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度,完善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1)3月底前完成安全保卫制度的制定,包括塑木公司、施工现场安保管理、施工安全审查相关制度起草工作于4月起开始实施。

(2)6月份起逐步将安保、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并制定事故追究制度。7月至10月份强化综合办公室在安保、生产安全工作中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能,减少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盗窃案件等安全事故的发生,避免员工人身伤害、集团财产损失。

2、做好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掌握基本的安全消防技能及职业安全健康常识,保护职工身心健康,保障集团公司生产施工工作的正常进行。

(1)2016年12月25日前完成制定2017年度集团职工生产安全培训计划,3月下旬至5月底完成各施工工地的安全保卫、施工安全初步培训。6月份至12月份按培训计划适时进行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和材料存档备查工作。安全培训工作计划,完成月度季度年度培训工作。不走形式、不走过场,杜绝形式主义。培训后对培训效果进行考评,采取考试、问卷等不同形式评估,成绩交人力资源部纳入员工绩效考核。

(2)指导集团各项目工地制定安全培训工作计划并按计划落实实施。

(3)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建立台账,证照到期提前一个月,提醒相关人员参加审验换证。

3、强化集团安全工作的常态化管理。

(1)加强日常检查力度,做到每周每月及节日放假前安全保卫检查,督导集团各项目工地遵照执行。

(2)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安全管理相关作业表单的登记及存档。例如消防器材每月巡检表、每周安全检查表、项目工地及门卫值班日志等。

4、编制事故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2次应急演练。

(1)2016年12月25日前,编制《紧急事故救援预案》、《紧急事件演练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综合办公室具体实施。2017年6月前、11月消防宣传月各做一次《紧急事件救援预案》演练。

(2)相关文字材料、图片存入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2023年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汇总15篇)篇九

(2009年12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委员长会议通过2010年3月30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精神修改)。

2010年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标志性的一年。立法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正确把握当前立法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要求,突出重点,抓紧制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更加注重社会立法和资源环境保护立法,统筹考虑需要修改完善的法律,做好督促制定配套法规、督促指导法规清理、法律宣传培训和理论研究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实现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

一、安排好法律案审议工作。

按照实现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任务的要求,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工作要点提出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部署,在反复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区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对2010年法律案审议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继续安排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9件。

月四审)等法律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或者再审,2010年继续安排审议。其中选举法(修改)拟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法律案14件。

(1)2月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行政监察法(修改)国务院提请审议。

(八)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

以上项目初次审议时间,可以视情适当调整。

(三)预备项目12件。

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社会救助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改)、出境入境管理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能源法、考试法、电信法、资产评估法、兵役法(修改)、慈善事业法,有关方面应当抓紧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况在2010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督促起草单位抓紧法律草案起草工作。

按照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立法项目,起草单位要集中力量,抓紧起草工作。有关专门委员会要提前介入法律草案起草工作,密切与起草单位的沟通联系,把重大分歧意见解决在起草阶段,提高法律草案的质量,确保按期提请审议。

三、

督促指导做好法律配套法规制定、修改和法规清理工作。

按照委员长会议通过的《关于法律配套法规制定的工作程序》,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加强沟通,督促国务院等方面抓紧制定或者修改完善法律配套法规,保证法律有效实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集中开展法律清理工作的基础上,督促指导开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确保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法律法规清理任务。

四、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认真研究采纳人大代表立法议案,运用多种形式更好地发挥各级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加强立法调研和论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加强立法技术规范研究和应用工作,抓紧立法技术规范(试行)。

(二)的研究工作。与时俱进,不断提高法律案审议的质量。结合常委会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法律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选择一到两件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开展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立法后评估工作机制。加强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制统一。

五、加强立法宣传、培训和法律理论研究工作。

做好常委会新制定法律的宣传工作,特别是做好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法律的宣传工作,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理解新制定的法律,为法律正确、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选择适当时机,采用多种形式,集中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本质特征及其在推动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和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加强立法工作业务培训,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举办地方人大立法工作机构培训班。重点做好选举法的宣传培训。进一步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论研究。开好地方立法研讨会。

2023年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汇总15篇)篇十

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进一步贯彻上级有关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计生工作的各项任务、措施、目标,切实抓好我系统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全系统计生工作顺利达标。结合系统实际,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及方案。

一、健全工作机构,落实工作责任

计划生育工作是教育系统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加大

计生工作力度,明确计生工作责任,经研究,今年调整健全教育系统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由裴诚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纪委书记李联生为副组长,魏新萍、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教育系统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日常工作由魏新萍同志负责,并将系统内计划生育工作列入年终目标考评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各地校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抓好本单位全年计划生育工作。

二、完善各项制度,落实计生措施

1、建立计生调查制度。一是各校要在年初对本单位的育龄夫妇计划生育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掌握实情;二是县教体局每半年对全系统干部职工及流动人口育龄夫妇计划生育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发现问题,及时拟出处理意见,并向领导如实汇报情况。

2、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校校长是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计生专干是直接责任人,如有违反计划生育现象,将追究当事人、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按政策严肃处理。

3、建立宣传教育制度。坚持计生宣传教育工作,宣传计生政策和法律条规,宣传教育干部职工育龄夫妇要认真执行计生工作要求,做到持证怀孕、凭证生育、杜绝计划外生育。

4、坚持定期孕检。要严格按照县计生部门的要求,积极配合,认真参加环孕检,如出现计划外怀孕现象,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严格节育规定。各校要认真抓好干部职工育龄夫妇的节育工作。严格执行节育有关规定,不得利用结扎、上环弄虚作假,否则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处罚。

6、坚决禁止选择性别妊娠。凡妊娠16周以上医学原因需要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经县计生委批准,到指定计生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施行。凡符合生育政策怀孕后未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而擅自进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夫妻,一律取消生育指标,且不再安排生育指标,如果再行生育,视作计划外生育,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

三、落实利益导向,实行奖励机制。

积极向系统内干部职工流动人口宣传计生政策导向,引导育龄青年干部职工自觉计划生育,鼓励申领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奖励措施,按照《条例》规定,对贫困的独生子女学生实行优先照顾减免学杂费。

2023年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汇总15篇)篇十一

(2013年12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2014年4月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委员长会议修改)。

浏览字号::大中小来源:中国人大网2013年4月17日。

2014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的第一年,是贯彻实施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重要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注重各方面法律制度的协调发展,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更加注重法律的有效实施,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做好法律案审议工作。

按照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根据五年立法规划和常委会2014年工作要点的安排,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对2014年法律案审议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继续审议的法律案1234环境保护法(修改)(4月)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改)(6月)资产评估法(8月)。

行政诉讼法(修改)(10月)。

预算法(修改)、土地管理法(修改)根据情况,适时安排审议。

(二)初次审议的法律案12安全生产法(修改)(2月)。

关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解释(4月)345678910航道法(4月)广告法(修改)(6月)行政复议法(修改)(6月)立法法(修改)(8月)食品安全法(修改)(10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12月)证券法(修改)(12月)。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12月)。

以上项目初次审议时间,可以视情适当调整。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修改的法律,适时安排审议。

(三)预备项目。

修改教育法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师法)、著作权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刑法等,制定中医药法、期货法、粮食法、网络安全法、电影产业促进法、国防交通法及单行税法等。这些立法项目由有关方面抓紧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况在2014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还有一些立法项目,条件成熟时可以视情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要提前介入法律案调研起草工作,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和起草中涉及的重大问题,积极督促、推动有关方面抓紧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做好相关法律案的审议工作。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牵头起草法律草案,要注意听取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发挥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改革举措和改革任务,对需要修改完善法律的制度性建设问题,要按照既稳妥又主动的原则,加强研究,尽快启动,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密切跟踪经济社会的发展,充分了解社会需求,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和系统性,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努力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符合客观规律,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工作机制。尊重人大代表主体地位,更加注重发挥人大代表的特点、优势和作用,把办理好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建议同制定、修改法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好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审议法律案的工作,健全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论证、立法调研、立法评估的工作机制。

加强和改进立法调研工作。针对立法中重点难点问题,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注意直接倾听基层群众和一线干部的意见。探索邀请地方人大常委会同志直接参与法律草案起草和修改工作。坚持并创新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调研方式,探索建立听取、收集基层立法意见的经常性渠道,综合运用蹲点调研、跟踪典型案例、“暗访”、随机访谈、问卷调查等多种调研方法,多层次、多渠道地了解真情、实情,掌握一手材料。

做好立法项目论证、法律案通过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工作。继续选取若干立法建议项目,对立法必要性、立法时机、立法条件等进行研究论证,提出有关工作建议。继续完善和认真做好法律案通过前评估工作,对法律草案的科学性、法律出台时机、立法的社会影响等进行评估,保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的法律草案质量。进一步完善立法后评估工作机制,推动这项工作逐步实现常态化、规范化。

完善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机制。继续推动法律草案二次、三次审议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常态化,逐步建立健全公众意见表达和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对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具体含义或者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予以及时回应,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法律解释。要逐步研究建立针对性强、反应及时、便于操作的法律解释工作机制,保证法律正确贯彻实施。

督促法律配套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需要制定法律配套法规的,有关方面在法律草案起草阶段,应当同时研究起草法律配套法规,努力做到配套法规与法律同步实施。有关法律修改后,督促有关方面对已有的配套法规及时清理、修改。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健全法律配套法规制定的跟踪督促反馈机制。

抓好立法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好法律案起草、审议阶段及其通过后的宣传工作,增强社会各方面对立法过程的了解和参与,为法律正确、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于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各方面普遍关注的重要法律,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准确解读,掌握舆论主导权。

开展法律理论研究。继续开展对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等重大问题的研究,指导立法实践;继续抓好立法技术规范的研究和补充完善工作。

四、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继续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着力培养高素质立法工作人才,为做好立法工作提供可靠组织保障。加强与地方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联系,加大业务指导、经验交流、工作研讨以及培训力度。开好第二十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

(2013年12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2014年4月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委员长会议修改)。

浏览字号::大中小来源:中国人大网2013年4月17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的监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精神以及党中央一系列重要部署,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紧紧围绕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加大监督工作力度,完善询问、质询等各项监督工作机制,增强监督实效,推动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推动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贡献。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一)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情况,以简政放权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推动经济转型、释放就业创业创新活力情况,健全宏观调控体系情况,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效能和治理能力情况,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金融监管和监管协调机制实施情况,健全银行业审慎监管、化解银行业不良资产情况,加强证券期货监管、规范和发展债券市场、风险化解和处置等情况,强化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增强保险保障功能、完善资金运用监管等情况,规范“影子银行”业务、完善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处理机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等违法金融活动的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情况,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展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相关的政策措施等。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近年来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建设和法律实施进展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特大事故处理情况和原因分析,加强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等。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加强节能降耗情况,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情况,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完成情况,推动落实“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4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六)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农村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情况,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规划、实施、资金投入及工作推进情况,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情况,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情况,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七)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国家财政水利资金投入和使用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近年来财政水利建设资金的投入情况,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财政水利资金管理和使用绩效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八)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规范司法公开情况,规范立案、庭审、调解、再审、执行等行使审判权情况,规范司法解释制定和备案情况,加强司法人员纪律作风建设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九)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规范司法公开情况,规范立案、侦查、公诉、民行监督、执行监督等行使检察权情况,规范司法解释制定和备案情况,加强司法人员纪律作风建设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

(一)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2013年中央决算的报告,审查和批准2013年中央决算。

(二)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201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以上两项报告请国务院除按照监督法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提出外,决算报告应当重点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关于批准2013年预算决议的执行情况等;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三)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主要计划指标的执行情况,全面深化改革的进展情况,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进展情况及问题,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四)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执行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批准2014年预算决议的情况,2014年1—7月份财政收支执行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上述听取和审议的四个报告,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检查法律的实施情况。

(一)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完善旅游综合协调机制情况,旅游的市场执法监督、投诉统一受理、安全综合管理、景区流量控制及门票价格制定等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旅游市场的规范情况,尤其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零负团费”、强迫消费、“一日游”等问题的治理情况,旅游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情况,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情况,完善旅游公共服务情况等。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12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为主负责组织和实施。

(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京津冀、东北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情况,污染物排放的综合治理情况,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和许可制度情况,建立大气污染监测制度、公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情况,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发展清洁生产技术情况等。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10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为主负责组织和实施。

(三)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等人身权利情况,依法打击拐卖、虐待未成年人和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等违法犯罪情况,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情况等。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8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为主负责组织和实施。

(四)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提高专利质量情况,促进专利运用和推广情况,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打击侵权行为情况,推动企业加快技术创新、促进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情况等。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6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为主负责组织和实施。

四、开展专题询问。

(一)结合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情况的报告开展专题询问。

(二)结合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开展专题询问。

(三)结合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农村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开展专题询问。

开展专题询问,要突出针对性,注重实效性,把经过努力可以解决的突出问题作为询问重点,推动有关方面改进工作。第一项专题询问由法律委员会会同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第二项专题询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第三项专题询问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常委会办公厅予以配合。

五、开展专题调研。

(一)围绕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专题调研。重点调研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三十年来民族地区在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成就,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建设的情况和问题等。专题调研报告计划在12月底前完成。由民族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二)围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进行专题调研。重点调研建设土地环境质量评估与备案制度情况,加强城市和工矿企业污染场地环境监管情况,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情况,对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意见建议等。专题调研报告计划在10月底前完成。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三)围绕部门预算编制管理情况进行专题调研。重点调研部门预算编制管理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对提高部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编报水平、规范部门预算编制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等。专题调研报告计划在12月底前完成。由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四)围绕公务员法实施情况进行专题调研。重点调研公务员法实施的总体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公务员考录、考核与培训情况,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情况,公务员法配套制度建设情况等。专题调研报告计划在10月底前完成。由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六、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机制。

为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加强和改进备案工作信息化、规范化建设。认真研究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对新制定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逐件进行主动审查研究;围绕常委会工作重点和立法工作情况,有重点地开展对地方性法规的主动审查,继续推动地方建立法律制定或修改后地方性法规的常规清理机制。研究探索备案审查工作中的沟通、反馈等工作机制。结合相关法律的修改工作,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2014年的监督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精神和中央八项规定有关要求,切实改进作风,增强工作实效。专项工作报告要紧扣各方面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问题。执法检查要加大力度,在深入上下功夫,增强报告所提意见建议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专题调研报告,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要按照中央的有关部署,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专题询问的组织方式和工作机制,增强专题询问的针对性、互动性、实效性,充分发挥专题询问对推动工作的建设性、促进性作用。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对各项监督工作报告所提意见建议、对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督促“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在适当时限内及时落实、认真改进、作出反馈。加大对监督工作新闻宣传的力度,依法将有关监督事项及成效向全国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

2023年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汇总15篇)篇十二

×年,全市各级计生协会要认真贯彻好中国计生协第六届一次理事会精神,紧紧围绕新时期计划生育工作新任务和协会职能作用的发挥,探索创新工作思路、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落实优质服务活动,反映群众需求,真正解决群众困难,引导群众执行和落实好计划生育政策,为构建新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今年初,中国计生协和省计生协要进行换届,召开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对当前协会的发展方向和新思路、新方法提出新的要求,同时对于各级计生协组织建设工作要有新的安排。因此,我市各级计生协要继续加强组织网络建设工作,要通过认真传达贯彻中国计生协和省计生协六届一次理事会精神,使各级计生协工作人员要真正认识到,协会组织建设是各级计生协会一项长期和艰巨的工作任务,要继续为构建协会工作发展良好环境而继续拼搏,进一步抓好“中央两办”号、号文件,××发号和省计生协、号文件精神的落实。届满的县(区)、乡镇(办)、要做好按时换届,抓住换届机遇,补充和增强协会干部力量,尤其抓好各级常务、专职副会长和秘书长的配备工作。各县区要在建立企业和流动人口、市场计生协的基础上,认真帮助、促进其健全工作制度,正常开展工作。每个县区都要建立-个工作开展好,作用发挥强的示范性企业、流动人口和市场计生协会。乡镇、村级协会组织建设,要重点抓好专职人员配备到位,专职人员配备率要达到%以上,同时也要以抓好制度落实、制度规范来推动工作,减少三类协会,今年三类协会的比例要下降到%以下。消除“挂牌”协会,扩大一类协会的比例。要转变作风,深入基层,帮助基层干部解决困难和问题,指导工作的开展,各县区常务、专职副会长要保证在月和月前各上报一篇专题调研报告。

今年宣传教育工作重点要继续抓好:“一法三规一条例”、中国计生协和省计生协六届一次理事会精神、关爱女孩、艾滋病预防和生殖健康为主要内容的宣传;要重视抓好不同类型的典型事迹宣传,运用典型激励推动面上的工作;进一步保持“两刊”工作稳中有升,做好读刊用刊工作;要把“五二九”、“九二五”、春节等节日集中宣传同日常宣传结合起来,宣传手段和形式要多样化、经常化。今年我市要新建立个高规格的协会文化大院。各县区计生协要和计生委宣传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开展一次以上大型宣传活动,同时要指导基层协会做好经常性的宣传活动。在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时,要注意宣传的层次性和针对性,认真分析不同人群的心理特点和思想状况,抓住带有倾向性问题进行宣传教育,要注意方式、方法,针对农村群众思想状况,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

今年,要继续扩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试点,充分发挥计生协会在村民自治中的模范作用,要把工作重点放在机制和方法的创新上,搞好建章立约、完善民主监督机制。继续推广和完善计划生育村情民意恳谈会在内的民主评议制度、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制度,生育证公开发放、村干部职责、举报奖励制度等,使之系统化,规模化。要在协助村委搞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同时,主动配合村委开展好争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先进模范村”活动。

一是要深化优质服务,拓宽服务渠道,提高群众满意程度,坚持以群众要求为中心,把优质服务贯穿到“三生服务”中去,激发广大会员和育龄群众妇女参与计划生育的积极性;二是要根据各自特色,主动整合资源,结合实际开展富有特色的便民服务活动;三是要继续总结和发挥我市“六个结合”服务经验,创造更好更完善的服务机制;四是在社区要建立“计划生育综合服务中心”,进行便民服务为育龄妇女、会员排忧解难。

去年,我市、县区计生协都派人参加了中国计生协举办的地市级协会秘书长培训班和县区级协会会长培训班,开阔了视野,学习了许多理论性知识,获益匪浅。今年,市计生协和各县区计生协要分别开展培训活动,研讨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协会工作,当前的重点工作以及实施程序,协会规范化管理操作要求等。并要将培训计划、培训内容上报到省、市计生协。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各县区要积极邀请省市领导参与培训,指导工作。今年市协会打算在四月份举办一期全市培训班,参加人员包括县、乡和部分试点村。

做好信息工作是加强自我宣传、总结经验、促进交流的有效手段。各县区要将信息工作作为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予以重视加强,要将其与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有机结合起来,认真做好工作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今年市协会要将信息工作作为反映县区开展日常工作的重要方面来衡量。今后全市信息工作要半年一通报,不仅要通报上报的信息数量,还要通报被省市采用的信息数量;不仅要将信息发到省计生协,还要发到县区主管领导和计生委主任,要让县区的主要领导掌握协会的工作动向,督促工作水平的提高。

2023年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汇总15篇)篇十三

(2015年12月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八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2015年12月2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九次委员长会议第一次修改2016年4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七次委员长会议第二次修改)。

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快重点领域立法,注重各方面法律制度的协调发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遵循和把握立法规律,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证善治,为实现“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伟大胜利作出新贡献。

一、认真落实立法规划,做好相关法律案审议工作。

按照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根据调整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常委会2016年工作要点的安排,对2016年法律案审议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继续审议的法律案。

1.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已通过)。

2.慈善法(已通过)。

3.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4月)。

4.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4月)。

5.网络安全法(6月)。

6.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6月)。

7.资产评估法(6月)。

8.电影产业促进法(8月)。

9.中医药法(8月)。

10.证券法(修改)(12月)。

(二)初次审议的法律案。

1.国防交通法(4月)。

2.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4月)。

3.红十字会法(修改)(6月)。

4.民法总则(6月)。

5.环境保护税法(6月)。

6.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8月)。

7.社区矫正法(10月)。

8.中小企业促进法(修改)(10月)。

9.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12月)。

10.水污染防治法(修改)(12月)。

以上项目审议时间,可以视情适当调整。

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三五”规划、国防和军队改革等部署需要制定和修改的其他法律,适时安排审议。

(三)预备项目。

修改测绘法、矿山安全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档案法、现役军官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制定核安全法、粮食法、原子能法、外国投资法(修改外资三法,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房地产税法、船舶吨税法、烟叶税法、公共图书馆法、电子商务法。这些立法项目由有关方面抓紧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在2016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审议。还有一些立法项目,视情安排审议。

(四)做好改革试点授权决定相关工作。

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依法及时作出授权决定。

3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分别于2016年8月、2016年10月到期。授权决定实施期满,对实践证明可行,由有关方面及时依法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适时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结合相关立法工作统筹考虑。

正在实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等相关改革试点授权决定,有关方面要认真做好审议试点情况中期报告的有关工作。

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

4任务举措等立法项目,要加强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相关立法工作。对法律需要制定配套法规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要督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地方按照要求制定、修改、清理配套法规,确保法律有效实施。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全面贯彻实施立法法,严格依照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立法职权。发挥立法机关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健全立法论证、听证机制,建立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的论证咨询制度。继续做好法律案通过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工作。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研究制定健全宪法解释工作程序的若干规定。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继续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建立健全对授权决定到期后的处理机制。授权决定实施期满,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及时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法律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相关工作,保障人大代表行使立法权力。把办理好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建议与立法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继续邀请相关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论证、调研、审议等工作。加强和改进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逐步健全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扎实做好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注重听取基层群众和一线干部对立法工作的意见。

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进一步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制,注重发挥各专门委员会在主动审查方面的作用。依照立法法有关规定,对新制定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逐件进行主动审查研究;围绕常委会工作重点和立法工作情况,适应设区的市、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实际情况,有重点地探索开展对地方性法规的主动审查。认真做好对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的研究处理、反馈等工作。

继续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和立法宣传工作。认真。

总结。

深入研究立法工作规律,指导立法实践。做好法律案起草审议和通过后的宣传工作,重点加强审议阶段的宣传舆论引导,增强社会各方面对立法过程的了解和参与,使立法机关依法履职的过程成为引导社会舆论凝聚各方共识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为法律正确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加强对地方人大立法工作的指导。以多种方式加强与地方人大的经验交流、工作研讨,加大对地方人大立法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的力度。深入开展对地方立法的调查研究,扎实推进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工作,推动加强设区的市立法能力建设。开好第二十二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继续举办立法法培训班。

大力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按照“三严三实”要求,以思想政治建设为核心,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对干部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努力造就一支忠诚、干净、担当,政治业务素质高的立法工作队伍。加强业务能力建设,有计划、有组织、多层次、多渠道地对立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创新立法人才培养和任用机制,着力培养立法骨干人才。多渠道选拔优秀立法人才,建立健全立法人才交流机制。加强立法智库建设,落实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增强立法工作力量。

2023年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汇总15篇)篇十四

4、如《办法》予以保留,则:

(1)《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所列行为、任用或聘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未按规定实施网上直报及社会调查机构违法调查、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等行为的概念、情节如何界定。

(2)如何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对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进行细化、量化,制定科学合理的行政处罚(罚款)标准。

(3)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等统计违法行为对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影响较大,处罚力度是否应该加大。

三、课题分解。

有关《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是予以保留,还是予以废止,以及保留或者废止后的相关问题(调研课题中3、4两题)为各地必须调研内容。

有关《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课题分解如下:

6、钟楼区:对统计调查对象不接受统计调查义务的行为,如何界定、处置?

7、戚墅堰区:对统计调查对象不接受统计调查义务的行为,如何界定、处置?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地方统计立法调研将作为今年全市统计法制工作的重点内容,列入对各地的考核,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展所长,各司其责。市局已经成立了由局长陈荣平任组长,分管局长吴志刚、总统计师杨敏等为副组长的省地方统计立法常州市调研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的立法调研工作。各地也要抽选精干力量,成立由局领导为组长的立法调研组,拟定调研方案,并于3月31日前上报市局政法处。

2、深入调研。各地要抓好落实,按照时间节点安排好调研活动。要动员局内各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镇(街道)统计机构积极参与立法调研活动,使得统计立法与统计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要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以及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专业力量,借力发力搞好调研;要采取深入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召开座谈会,邀请法学专家召开研讨会,走访相关单位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做到开门立法,集思广益,确保取得实效。

3、力出精品。各地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要认真梳理调研成果,形成有价值、有分量的。

调研报告。

主要突出“新、高、实”新是指调研报告要是对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和完善,是其他省地方性法律法规未涉及或涉及不深的内容,要符合创新要求,人无我有;高是指调研报告要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要有行政法理论支撑;实是指调研报告要切合统计工作实际,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各地的调研成果如果在起草地方性法律法规草案时被采用,或虽未采用但被吸纳了精华,将在今年全市法制工作考核中得到加分奖励各地调研报告分《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部分和《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部分于6月10日前上报市局政法处。

为深入学习《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精神,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宜都市纪委《印发关于开展〈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的。

的通知》(都纪文[20xx]15号),现制定本局《暂行规定》执法情况立法调研阶段工作方案如下:

一、调研目的。

通过对《暂行规定》贯彻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了解实施成效,总结分析《暂行规定》实施的经验和不足,为进一步落实《暂行规定》提供借鉴;分析《暂行规定》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及存在的问题,总结粮食部门建章立制工作经验,为修订完善《暂行规定》奠定基础;推动《暂行规定》进一步落实,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调研内容。

(一)《暂行规定》实施的效果。

1、《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特别是适用情况)、取得的主要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2、各科室、机关工作人员对《暂行规定》的了解程度和对《暂行规定》实施情况的评价。

3、依据《暂行规定》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追究纪律责任的典型案例及其剖析。

(二)《暂行规定》的立法技术情况。

1、《暂行规定》中对损害经济发展行为的情形设定是否全面、科学、明确,纪律责任追究方式设定是否合理,随着实践发展有哪些内容需要修订。

2、《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有无矛盾的内容,有无不衔接的地方。

3、《暂行规定》体例和框架、条文和字句是否科学、规范。

(三)对《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和修订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三、具体安排。

(一)工作启动(20xx年7月下旬)。

1、局机关组织学习贯彻省、市相关会议精神,制定下发本局具体工作方案。

(二)工作实施(20xx年8月)。

1、深入学习宣传。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暂行规定》,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扎实开展立法调研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2、总结实施效果。认真总结《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取得的主要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3、广泛征求意见。召开机关座谈会,结合宣讲《暂行规定》,认真了解损害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征求对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和建议。

4、开展调查研究。对《暂行规定》的实效性、可操作性、适应性和技术性进行分析,提出修订完善《暂行规定》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进一步严明纪律、加大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纠正和查处力度的办法和措施。

(三)。

工作总结。

(20xx年9月上旬)。

1、撰写《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

工作报告。

于20xx年9月7日前报纪委调研室。

2、结合立法调研,向市委、市政府提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和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安监局成立以局长刘青为组长、局班子成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纪检组,邹莉兼任办公室主任,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

(二)抓好统筹结合。把开展《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融入反腐倡廉工作全局,特别是贯穿于改进工作作风、优化发展环境的各项工作中,与“三抓一促”活动相结合,与治庸问责相结合,切实做到统筹推进,确保工作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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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汇总15篇)篇十五

一、继续围绕业务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加大计财支撑力度。在成本安排上,配合专业化经营步伐,将有限的资金向重点业务和营销环节倾斜,以适应业务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发展奖励继续实行集中归口管理,统筹安排,集中支付,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和效果。在投资建设上,以提高重点业务发展能力为核心,有效益的追加增量资产。继续加强信息化建设、局所改造、营投终端以及干线项目建设,尽快形成生成能力,并转化为增收优势。集中采购工作在现有邮政业务用品、信息化项目经验积累的基础上,考虑进一步尝试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妥善解决好缓解资金紧张与业务发展实际需要的矛盾,并逐步扩大集中采购范围。

二、继续配合专业化经营,强化损益核算应用。损益核算工作要在进一步夯实基础工作,细化核算的基础上,强化对核算结果的分析和应用。逐步将损益核算分析制度化、常规化,明确各专业成本控制的重点,引导业务部门关注和应用损益核算成果;在专业考核中逐步采用损益核算数据进行成本收入率等指标考核,提高专业考核的科学性;通过对营投、网运、综合管理等环节进行损益核算,为优化资源配置提供依据。

三、以预算管理精细化为目标,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对重点成本项目继续加强管控力度,实时监控,严格考核。

四、强化会计基础工作,确保收支核算真实性。按照国家统一的财经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各项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根据《新疆邮政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达标考核计分标准》的有关要求,在全地区开展会计基础规范达标工作,使会计工作秩序规范有序,会计基础工作更加规范。

五、继续发挥统计优势,为邮政实行产品量核算提供依据。对以往年度相关统计指标进行原始记录和台账的修订。在产品量结算单价的测定、干线运费结算、损益核算等方面充分利用统计指标,建立成本计算模型,为成本定价和经营决策服务。

六、提升管理手段,稳步推进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继续做好量收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深入挖掘量收系统的管理和分析功能,充分利用量收管理系统加强收入管理、欠费管理、资费管理、业务稽核和经营分析等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组织建设,完善全体党员生活和管理制度,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二、发挥社区自治功能,认真执行社区自治章程和各行自治制度,办事公正公平、监督措施落实,群众满意。

三、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加强自身学习,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做居民工作,为居民谋利的本领,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断完善社区服务功能,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四、加强社区服务,提高社区服务质量,发挥社区志愿者队伍的骨干作用。服务项目多样化,积极开展社会养老、敬老爱幼服务活动,开展健康咨询量血压等服务活动,热心做好弱势群体、困难家庭的生活保障工作,积极为下岗失业人员服务。开展热线求助服务,为居民排扰解难。大力宣传计划生育,热心为育龄妇女服务,计划生育率达100%。

五、搞好社区环境卫生,坚持环境卫生自查制度,每月自查2次,发挥社区内卫生监督员的作用,做到社区内净化、绿化、亮化、无脏乱差,确保环境整洁干净。

六、活跃社区文化,广泛宣传社区精神文明公约,提高文明新风、文明行为,利用社区资源,开展科普宣传、法制宣传,青少年校外思想道德教育,办好家长学校等各类宣传和培训活动。管理好文化活动室和图书阅鉴室。

七、搞好社区综合治理,认真做好户籍管理及外来人员私房出租户的管理,完善综合治理组织网络,形成群防群治,杜绝黄、赌、毒现象,及时做好民事纠纷的调解,做到公平公正,确保社区内无重大刑事案件,让社区内的居民安居乐业、秩序良好。

八、做好充分就业社区的各项工作,让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在政府劳动部门、社区的关心下,实现稳定就业,树立自主创业、建全就业援助等,为构建和谐社区扎扎实实做好充分就业社区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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