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学习记录(汇总20篇)

时间:2023-12-13 作者:念青松

学习是人类获取知识和技能的重要途径,对于我们的成长至关重要。以下是一些学习困难克服的方法和建议,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合同法学习记录(汇总20篇)篇一

经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学习,认识到合同订立的形式、相关程序和从合同签定到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各项问题:

一、签订合同的一般规定:在工作中,签订合同时要严格遵循以下规定,以免所签合同为无效合同,引起法律风险。

签订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要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二、 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订立合同、合同评审、合同相对人资质审查。

同评审小组对合同及合同相对人(法人)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

三 合同签订中:要对合同中所约定的工作内容进行谈判,合同中所约定的质量、数量、责任、义务、履约保证金等明确后,合同双方条件达成一致,相对人做出承诺后签订合同。

四 合同签订后:对合同中所约定的履约保证金及时足额收缴以降低合同风险,要对当事人合同履行情况定期考核、督促,保证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正常行使,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了,我感到几天的学习受益匪浅,增加了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和理解,感觉一部好的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则,也是一场革命,它是国家进步的支撑点,也是社会前行的铺路石。

《劳动合同法》恰恰是在总结了我国的立法经验,借鉴国外的成熟做法,根据劳动关系中的突出问题,开门立法,所以,它是一部切合实际的好法。

《劳动合同法》的主要亮点:

一是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的规定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强资本,弱劳工是最最典型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保护的正是劳动者、弱者的权益,但也绝对不是但方面的保护和过度保护,而是通过恰当、适度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在劳动关系双方面都保护的'同时,倾斜保护劳动者。

二是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

将民办非企业纳入,对事业单位做了灵活处理,规范了劳动合同的形式,强化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定立中的责任,对事实劳动关系作了明确的处理。

在劳动合同期限上遏制了劳动合同的短期化,进而解决了因劳动合同不稳定,造成劳动者心态不稳、素质低、质量低、用人单位不愿培训等弊端,从根本上解决了劳资双方的矛盾关系,对于推动企业以及社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的深远的历史意义。

在研究过程中,本人有一些心得体会,即这部法律的重心在强调劳动者利益的保护,立法的天平是向劳动者利益这一边倾斜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单位类型出现;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国家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如何保护这部分非企业劳动者的利益,在以往的劳动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新通过的劳动合同法有了创新性的规定,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3)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保护劳动者利益规定之二: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中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补充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学习心得,不当之处请谅解。

合同法学习记录(汇总20篇)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就要实施了,通过学习,我对该法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最大的感触就是企业的责任重了。

《劳动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更加具体、完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点是前面规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规定了违反的法律责任。

因此,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更高了,企业应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自觉执行。

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法律和经济上的风险。

现就我在这次培训中所得所感陈述一下,与各位同仁共飨。

一、《劳动合同法》突破《劳动法》,适用范围扩大,原则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趋向。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该符号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该法第二条第一款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解决了长久以来这些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无法可依,法院适用不统一的窘境。

第二款是突破些规定,立法时争论很大,最终将其列入,但是在适用时多受挚肘(见第九十六条)。

(二)、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增加了。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相较劳动法,新增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该法中多有体现,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内容、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者要求的情况。

相对的,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这些规定相应地转化为权利义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二、《劳动合同法》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特殊要求,并且规定了企业不签订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

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本项下,需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用工之日”的确定,现实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通知的时候经常使用“报到”一词,报到之日一般应理解为用工之日,所以这个词应慎用;二是劳动者拒签合同的应对。

对劳动者拒签的,用工企业需要保留劳动者拒签的证据,由于劳动者原因造成的未签合同的责任当然不应由用工企业承担。

三、企业制定规章制度须履行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否则该规章制度不能做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应履行的民主程序,制定程序主要分两步:第一,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第二,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对第二款“平等

协商确定”的理解,有两种意见:须经工会平等协商一致;只须协商,不须协商一致。

笔者认为应采取第二种理解。

因为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是单方行为,应有制定权。

否则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将大受限制,经营也会受限制,不利于企业的经营与发展。

当然,关于这一条款的理解,有待劳动部的进一步解释。

在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该项制度以后,一旦发生劳动争议需要适用到企业规章制度时,该规章制度是否可适用首先会从该形式上审查,不具备的不能做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这就是在考验企业本身的管理能力。

履行民主程序要求用工企业做到以下几点:设立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建立规范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注意工作中保留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

那么做到向员工公示,综合起来不外乎一面几种:1、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示的方式,如员工手册等;2、员工签收的方式;3、员工传阅确认的方式;4、局域网上公开(受到质疑)、单位公开栏公开。

四、引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或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永无终止,它也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规定,注意与过去的“铁饭碗”的区别。

担法律责任。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期满终止企业的补偿责任等,新内容很多。

如同06年《公司法》修改扩大了公司章程的作用一样,《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企业的责任,企业须高度重视。

在简单的思想道德修养学习中,我接触了合同法的一些章节,对合同法以及以后个人的权益保障有了一定的认识,下面是我从一到四章的一些个人学习总结。

首先,合同法的中心思想是双方在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前提下适合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使用,以用来规范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一部法律。

如果存在一下几种情况的,即使签订了合同,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一)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如果你对合同的有效存在疑问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进行确认。

确认为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如果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所得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可以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可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

首先解释一下:用人单位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在有用工需求的前提下与劳动者以合同法为参考,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用工合同。

的用人单位取得职工培训能力提高的机会等等。

还要在没有明显过错的情况下不得随便辞退员工的保障。

在这些的同时,劳动者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必须具有相当的法律意识与职业道德意识。

以上为劳动合同的前提与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而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合同也分为两种,一种是有限期的用工合同,另一种是无限期合同。

前者有几种情况,一种是签订前约定工作的具体期限,几年或者是几个月的临时用工合同,另一种是以合作,或者某以具体项目为背景,签订的一个项目合作合同,合同会在项目结束后终止。

在有限期的合同中,要注意的是:(1) 劳动合同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 在同一个用人单位与同意劳动者也只能签订一次试用期。

但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订立试用期。

(3)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也就是说劳动者要签订合同的时候要注意自己的用工合同上的工作期限,学会保障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来的价值有相应的回报,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

在试用期中劳动者在试用期中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那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订立一个服务的期限,避免不必要的争端。

如果劳动者违反了订立的协议,就应当支付用人单位相应的违约金,要注意前者违约金应该不超过企业培训所用费用。

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就要按照约定的劳动内容执行,劳动者要承担应该承担的义务,不如按时上班,不得早退,努力认真工作,遵守劳动职业道德等等。

而用人单位也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人身安全,不能损害劳动者健康,不得强迫他们加班,不得强迫他们做威胁人身安全的工作。

在协定加班的时候,用人单位要支付平常工资的一倍,节假日要支付三倍平常工资。

在有签订保密协议,或者项目协议的劳动者,要遵守协议的条例,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能泄露拥有知识产权的核心商业机密,这都可能构成犯罪。

还有用人单位要按时支付工人相应的足额工资,如果没有支付,并拖延时间较长,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资,法院也应该在确认之后向用人单位发出支付工资的命令。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7)还有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凡是有以上的情况,劳动者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孕妇,工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单位也不可以与你解除合同。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些情况,单位都可以与你解除合同,所以我觉得要在一个单位,与用人单位建立一个良性的,友好的关系,首先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合理制度,还要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文化素质,只有老老实实地工作,努力提高自己的能力,不断进取,你才能在一个单位,在社会立足,那你的能力你的付出才会被人所尊重,你才能得到相应的报酬,还有也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只要做到守法护法,你就有实现理想与抱负的前提。

合同法学习记录(汇总20篇)篇三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xx大精神,4月14日上午,乡党委在牛牛坝大会议室专题学习xx大新《党章》。会议由乡党委书记曲比子局主持。

学习会上,大家从党章的地位和作用、党章的发展历程、xx大党章的新内容,以及如何学习、遵守、贯彻、维护党章,用新党章推进乡党组织的建设,促进牛牛坝乡又好又快发展等四个部分进行了详细的学习。

果要由人民共享,这既是xx大的精神之一,也是新党章题中应有之义。

最后,曲比子局书记作了总结讲话。他强调,党员干部首先必须充分认识学习新党章的意义。我们学习党章,就是为了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观念,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更好地完成学院的各项工作和任务。他进一步指出,要从四个方面学习贯彻新党章:一是要抓灵魂,即科学发展观,它是党章战略思想的重大新意,把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顺应党心、民心,它是几代中央领导人集体智慧的结晶,对我们的实际工作有巨大的指导意义。二是要抓精髓,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是科学发展观的精髓。三是要抓重点。要重点学懂弄通党章的总纲部分,总纲全面论述了党的性质、任务和党的基本经验、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要重点抓好党章七个新增内容的学习与理解,弄清修改党章的重大现实意义。希望各支部结合新党章的重点内容,抓好党员的学习。四是要抓落实。要结合个人的实际工作贯彻落实党章中提出的新要求,要在牛牛坝形成蓬勃向上的良好氛围,要围绕“迎评促建”这一中心工作,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为实现牛牛坝跨越式发展目标共同努力。

牛牛坝乡党委。

x年xx月xx日。

合同法学习记录(汇总20篇)篇四

合同法规是商业活动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规定了买卖、租赁、劳务等各种商业交易的法律规则,保护着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商业从业人员和普通消费者来说,学习合同法规显得尤为重要。最近,我参加了一门合同法规课程的学习,并在学习过程中获得了一些体会和心得,现在分享给大家。

第二段:学习合同法规中的基础知识。

在学习合同法规的基础阶段,我们先学习了基本的法律术语和法律条款的解释,以及合同的种类和要素。在这个阶段,我切实感受到基础知识的重要性。因为只有掌握了这些基础知识,才能够理解合同法规的具体规定和应用,进而在实际生活中避免法律风险。

第三段:学习合同法规中的实务应用。

在基础知识学习后,我们开始学习合同法规的实务应用。这包括了合同的签订方式、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在学习实务应用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实务应用和基础知识之间的相互关系。只有在掌握了基础知识的前提下,才能够更加准确地应用到实际的商业交易中。

第四段:对于合同法规的反思。

在学习过程中,我不仅仅学到了合同法规的知识和应用,还深入反思了合同法规在实际生活中的作用。通过深入地研究法律案例,我对于合同法规中的条款和规定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也对于法律的判决过程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这使我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规则的重要性,以及在商业活动中需要遵守合同法规的必要性。

第五段:总结学习体会和心得。

通过学习合同法规的过程,我不仅仅掌握了相关知识,而且获得了对于法律规则和商业活动的更加深刻的认识。我认为,学习合同法规是一门十分重要的课程,因为它关系到我们生活和工作中的各个方面。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更加严格地遵守相关法规,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更好地维护商业交易的规范秩序。

合同法学习记录(汇总20篇)篇五

通过学习,我对该法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最大的感触就是企业的责任重了。《劳动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更加具体、完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点是前面规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规定了违反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更高了,企业应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自觉执行。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法律和经济上的风险。现就我在这次培训中所得所感陈述一下,与各位同仁共飨。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该符号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该法第二条第一款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解决了长久以来这些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无法可依,法院适用不统一的窘境。第二款是突破些规定,立法时争论很大,最终将其列入,但是在适用时多受挚肘(见第九十六条)。

(二)、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增加了。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相较劳动法,新增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该法中多有体现,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内容、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者要求的情况。相对的,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些规定相应地转化为权利义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本项下,需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用工之日”的确定,现实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通知的时候经常使用“报到”一词,报到之日一般应理解为用工之日,所以这个词应慎用;二是劳动者拒签合同的应对。对劳动者拒签的,用工企业需要保留劳动者拒签的证据,由于劳动者原因造成的未签合同的责任当然不应由用工企业承担。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应履行的民主程序,制定程序主要分两步:第一,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第二,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对第二款“平等协商确定”的理解,有两种意见:须经工会平等协商一致;只须协商,不须协商一致。笔者认为应采取第二种理解。因为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是单方行为,应有制定权。否则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将大受限制,经营也会受限制,不利于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当然,关于这一条款的理解,有待劳动部的进一步解释。在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该项制度以后,一旦发生劳动争议需要适用到企业规章制度时,该规章制度是否可适用首先会从该形式上审查,不具备的不能做为处理争议的依据。这就是在考验企业本身的管理能力。履行民主程序要求用工企业做到以下几点:设立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建立规范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注意工作中保留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那么做到向员工公示,综合起来不外乎一面几种:1、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示的方式,如员工手册等;2、员工签收的方式;3、员工传阅确认的方式;4、局域网上公开(受到质疑)、单位公开栏公开。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永无终止,它也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规定,注意与过去的“铁饭碗”的区别。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劳动合同法倡导的用工方式,在特殊情况下,法律要求用工企业必须签订,不签订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期满终止企业的补偿责任等,新内容很多。如同xx年《公司法》修改扩大了公司章程的作用一样,《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企业的责任,企业须高度重视。

合同法学习记录(汇总20篇)篇六

含义:指由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现象。

原因: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 清偿——清偿抵充

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同种类的数宗债务,但没有能力清偿所有债务时,决 定其履行行为抵充其中某宗或几宗债务的规则。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20条(清偿方法):

1已经到期的债务

2几项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3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21条: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从法定——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

三、 解除(类型:合意解除+单方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

·单方解除——形成权,一方通知到达生效

·一般法定解除是指法定的'解除条件适用于所有或绝大多数合同的解除,主要指 《合同法》94条: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任意解除权:

1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双方的任意解除权

2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

3货运合同中托运人的任意解除权

4委托合同中双方的任意解除权

·解除程序

·解除的效力:

1不在履行尚未履行的债务

2对于已履行债务,应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损害赔偿(合同解除并不影响当事人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除非例外)

4清算完结之前,合同仍然存在

5后合同义务仍然存在(通知、协助、保密等)

四、 提存

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到来后,由于债务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向其履行债务,债务 人将债的履行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从而使债务消灭的行为。

原因: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迟延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程序:

1债务人向提存部门提存申请书

2受理审查后,验收提存物并登记存档

3提存人应将提存事实及时通知提存受领人。

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或提存人通知有困难的,提存部门应自提存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存受领人。通知不能予以公告。

违约责任

一、 违约责任的性质

一般性质(财产性、补偿性)

特殊性质(1违约行为2具一定程度的可约定性3相对性)

·可约定1违约责任形式2确定违约金数额等3免责事由

二、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以严格责任为基本原则,而以过错责任为补充原则。

1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无偿保管,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 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委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三、 概念辨析

(书)合同责任泛指合同法领域内的各种民事责任,因此,无论违约责任、缔约过 失责任,还是因合同解除产生的返还责任等,均属于合同责任。因此,合同责任涵盖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

1产生依据: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

2责任性质:约定性、法定性

3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制、过错原则

4保护利益:履行利益、信赖利益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1责任基础:约定义务、法定义务

2原则不同:严格责任、过错责任

3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

违约行为、损害事实;免责事由约定、法定

4责任形式:多、损害赔偿

5责任范围:财产损失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6举证责任:守约方无需证明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只需证明合同有效存在以及合同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事实即可;受害人一般要证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

四、 违约责任的形态

继续履行、损害赔偿、违约金和减价

五、 违约行为

含义: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形态:

1不能履行(无能力)

2拒绝履行(预期违约、默示违约)

3迟延履行(给予迟延、受领迟延)

4不完全履行(瑕疵给付、加害给付)

5不适当履行(部分履行、地点不当、方法不当)

合同法学习记录(汇总20篇)篇七

培训学习参加人员所有职工学习日期2017-1-9学习内容:

一、2016年度安全工作总结1、公司2016年安全目标完成情况;2、公司2016年存在的一系列安全问题;3、公司2016年先进个人,先进部门评比结果;4、公司2017年安全目标;5、公司2017年安全责任划分情况;二、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培训参加人员代表签字备注:本表公司留存备查。

详细学习了岩土、露天爆破操作规程各个流程的操作细节和操作要点以及需要注意的安全问题。大概内容如下:

1.编制爆破设计2.爆破工作分工与安全技术交底3.布孔及钻孔班前会4.钻孔5.验孔6.爆破班前会及装药警戒7.火工品运输8.火工品的领取、发放9.装药10.填塞11.爆破网路敷设12.网路检查与现场清理13.人员清点与警戒安排14.爆破预警戒15.起爆倒计时16.起爆17.爆后检查18.盲炮处理19.解除警戒20.人员点名、剩余火工品处理21.爆后总结培训参加人员代表签字备注:本表公司留存备查。

培训学习参加人员所有现场作业、管理人员学习日期2017-3-14学习内容:

详细学习了爆破事故预防与处理、爆破事故应急预案各个流程的操作细节和操作要点以及需要注意的安全问题。大概内容如下:

一、爆破事故预防与处理第一节早爆的原因及预防第二节拒爆、残爆的预防及处理第三节爆燃和缓爆的原因及预防第四节放空炮的原因及预防第五节爆破伤人事故的原因及预防第六节爆破崩倒支架及造成冒顶事故的措施第七节爆破引起瓦斯事故的原因及预防第八节爆破引起煤尘事故的原因及预防第九节爆破引起透水事故的原因及预防第十节爆破事故的现场勘察二、爆破事故应急预案熟悉了公司的爆破事故应急预案的流程,及各个部门在其中的职能作用,以及在相关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培训参加人员代表签字备注:本表公司留存备查。

培训学习参加人员所有现场作业、管理人员学习日期2017-4-22学习内容:

所有现场作业、管理人员就施工现场的施工情况及特点,进行经验交流。主要涉及内容:

一、爆破审批手续审批程序;二、爆炸物品购买证运输证的用途和使用方式;

三、

运输爆炸物品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四、爆炸物品出入库记录模式和管理模式;五、爆炸物品的储存方式和管理模式;六、爆炸物品的领用和发放程序;七、爆炸物品现场使用规范;八、施工现场的技术要求和技术规范;九、爆破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十、爆破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十一、爆破事故的应急处理等。

培训参加人员代表签字备注:本表公司留存备查。

培训学习参加人员所有现场作业、管理人员学习日期2017-5-17学习内容:

所有现场作业人员、管理人员根据露天爆破施工现场的施工情况及特点,进行经验交流。主要涉及内容:

一、露天爆破审批手续审批程序;二、露天爆破爆炸物品购买证运输证的用途和使用方式;三、露天爆破运输爆炸物品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四、露天爆破爆炸物品出入库记录模式和管理模式;五、露天爆破爆炸物品的储存方式和管理模式;六、露天爆破爆炸物品的领用和发放程序;七、露天爆破爆炸物品现场使用规范;八、露天爆破施工现场的技术要求和技术规范;九、露天爆破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十、露天爆破爆破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十一、露天爆破爆破事故的应急处理等。

培训参加人员代表签字备注:本表公司留存备查。

培训学习参加人员管理人员学习日期2017-6-6学习内容:

管理人员根据拆除爆破的施工情况及特点,进行经验交流。主要涉及内容:

一、拆除爆破爆破审批手续审批程序;二、拆除爆破爆炸物品购买证运输证的用途和使用方式;三、拆除爆破运输爆炸物品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四、拆除爆破爆炸物品出入库记录模式和管理模式;五、拆除爆破爆炸物品的储存方式和管理模式;六、拆除爆破爆炸物品的领用和发放程序;七、拆除爆破爆炸物品现场使用规范;八、拆除爆破施工现场的技术要求和技术规范;九、拆除爆破爆破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十、拆除爆破爆破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十一、拆除爆破爆破事故的应急处理等。

培训参加人员代表签字备注:本表公司留存备查。

培训学习内容爆炸物品购买及退库、爆破员台帐登记主持人张卓培训学习参加人员所有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爆破技术人员学习日期2017-7-10学习内容:

1、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2、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三)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四)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3、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4、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二、爆破器材的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

2、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会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爆破安全地点后开始准备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爆破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3、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炸物品,必须经过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佘的要当天退回。

4、严禁任何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炸物品。严禁使用爆炸物品炸鱼、炸兽。

培训参加人员代表签字备注:本表公司留存备查。

培训学习内容学习公司的规章制度主持人何文斌培训学习参加人员所有职工学习日期2017-8-13学习内容:

1公司安全管理制度1.1安全目标管理制度1.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3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1.4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5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1.6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编审和交底制度1.7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1.8爆破作业安全制度1.9爆破器材管理规定1.10危险品仓库的保管及使用制度1.11施工现场安全制度1.1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1.1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1.14安全生产档案制度2公司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清单2.1爆破作业安全操作流程2.2爆破员操作流程2.3安全员安全操作规程2.4保管员安全操作规程2.5风钻(开挖、凿孔)工安全操作规程2.6空气压缩机安全操作规程2.7测量员安全操作规程2.8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2.9钻机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参加人员代表签字备注:本表公司留存备查。

培训学习内容学习公司的规章制度主持人何文斌培训学习参加人员所有职工学习日期2017-8-13学习内容:

1公司安全管理制度1.1安全目标管理制度1.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3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1.4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5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1.6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编审和交底制度1.7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1.8爆破作业安全制度1.9爆破器材管理规定1.10危险品仓库的保管及使用制度1.11施工现场安全制度1.1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1.1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1.14安全生产档案制度2公司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清单2.1爆破作业安全操作流程2.2爆破员操作流程2.3安全员安全操作规程2.4保管员安全操作规程2.5风钻(开挖、凿孔)工安全操作规程2.6空气压缩机安全操作规程2.7测量员安全操作规程2.8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2.9钻机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参加人员代表签字备注:本表公司留存备查。

培训学习内容百日安全主持人何文斌培训学习参加人员所有职工学习日期2017-9-13学习内容:

1公司安全管理制度1.1安全目标管理制度1.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3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1.4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5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1.6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编审和交底制度1.7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1.8爆破作业安全制度1.9爆破器材管理规定1.10危险品仓库的保管及使用制度1.11施工现场安全制度1.1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1.1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1.14安全生产档案制度2公司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清单2.1爆破作业安全操作流程2.2爆破员操作流程2.3安全员安全操作规程2.4保管员安全操作规程2.5风钻(开挖、凿孔)工安全操作规程2.6空气压缩机安全操作规程2.7测量员安全操作规程2.8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2.9钻机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参加人员代表签字备注:本表公司留存备查。

阜新市定于2017年6月1日至11月30日在全市各地开展“安全生产辽沈行”活动。

1.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曝光行。以遏制重特大事故为主要目标,特别针对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曝光事故隐患,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激发内生动力。曝光一批重大隐患突出的企业,曝光一批典型非法违法企业和行为,推动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工作深入开展。

2.改革发展调研行。围绕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落实,针对安全生产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聚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和市重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组成调研组,从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安全监管执法职责界定、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和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深入开展调研活动,形成高质量、有价值的调研报告和调研成果,助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

3.《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宣传行。组织全市认真学习《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单行本和宣传读本。

4.科技强安专题行。倡导各级宣传推广企业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研发及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专项行动、“两客一危”车辆防碰撞技术等实施。

5.。

总结推广。大力宣传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先进人物、先进事迹,促进严格监管执法,夯实企业安全生产法定责任。

6.应急演练专题行。各县区、各部门和各单位,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依据应急预案,以矿山、危险化学品、公共场所安全为重点,检验预案可操作性和针对性,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和政府部门预案间有效衔接。通过组织干部、职工和社会公众开展实地应急演练,寓教于练,强化安全生产防范意识,提高全民防灾避险和应急处置能力。

合同法学习记录(汇总20篇)篇八

主持:陈思言。

记录:胡文浩。

参加人员:邹斌周建波段云雁王瑛熊剑锋彭志鹏王雪王聪。

主要内容:总结党章学习感想和心得体会。

参加人员发言:

邹斌:通过党章学习,加深了我对中国共产党的认识,认识到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全面发展的道路上所从党的重要角色,同时也进一步树立了自己的道德观,社会观,以党内的优秀人士为榜样,发扬自己的优点,改正自己的不足,积极拥护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中国共产党。

周建波:作为一名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虽然才刚刚经过初级党校的学习,但是我会在平常生活中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今后将以积极地态度向党组织靠拢,认真接受组织的培养,教育和考察,为早日加入中国共产党奠定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

段云雁:通过党章学习,首先我对自己的人生目标更加明确,学习态度也有所转变,让我认识到要以党员的行为准则来约束自己,做好带头作用。其次,要争取在思想上先入党。最后,我觉得一切要行动起来,多关心同学,帮助他人,努力为社会奉献自己的微薄之力。

王瑛:除了大家上述内容,我还知道了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她带领中国人民从贫苦走向幸福,带领中国由落后走向繁荣富强。中国的巨大变化向世人昭示着中国共产党的伟大。我们更应该深刻的理解党的宗旨,为祖国奉献,为人民服务。熊建鹏:通过学习,我认识到我在思想上还是要不断与时俱进,并深刻认识到党章活动的总章程,是党员及预备党员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通过不断学习,争取早日加入中国共产党。

彭志鹏:通过党章学习小组学习,我对我党有了进一步了解和认识。在以后的党章学习中,我一定要更加努力学习,积极参与党的工作,认真完成党的任务,在工作和学习上争取模范带头作用,进去进一步得到党的赏识。

王雪:党章的学习有助于我们加深思想建设,进一步明确了解党的性质和任务。在阅读党章的同时,我们应该结合实际,将党章中的内容与实际生活相联系,从理论到实践,理解其内容和涵义。

王聪:在党章学习中,加深了我对党组织的认识,其深刻性和哲理性给予我极大的震撼,我认为每一个希望向党组织靠拢的同志都应该对党章进行深入的研究性学习。

活动总结。

在一学年的党章学习小组活动中,小组各成员都获益匪浅,在思想认识上,政治修养上都有了显著提高。开展党章学习小组的目的就是要提升同学们的思想道德和政治素质的同时,为党组织培养更多更优秀的人才。今后将继续开展更多更有意义的活动,为同学们服好务。

白梁祖:

今天我们讨论小组讨论了刚刚结束的中国共产党相关话题。各位同学积极发言,抒发自己对的认识和理解。其中讨论到了这次的几个关键词:“两个“五位一体”构成党和国家战略新布局”、“科学发展观”、“充分肯定改革成果”“坚决与腐败斗争”“环保友好”等等。使我们对中国国情的认识更加深入了。最大的感想就是中国人民一直在努力建设自己的国家,积极处理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和障碍,今后我们将更加自信的团结在的周围发挥自己的能力,努力实现全面的小康。其中还学习到了一些关于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的一些基础常识,觉得一下子与党亲近了许多。

梁超:

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开好党的,对于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同时提出了反腐倡廉的思想,这对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推进经济发展也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通过这次讨论会,我们更加深刻的了解了党的的思想,提高了政治觉悟,加深了对于党的路线方针的认识。

王立君:

从来没有感觉党代会这么庄严,这么万众瞩目。随着马克思主义知识的不断学习,另外通过这次的专题讨论,对其的认识也逐渐多了起来,了解到这是多么庄严与重要的会议。

康社会:从“建设”到“建成”,美丽中国,五位一体,等等字眼,无不体现着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同时,指明的发展方向,是党对人民的承诺,人民可以通过实际来检验党,是党的压力也是动力,这也体现了党的使命感与责任感,对自身的严格要求。这一点很值得我们学习。

另外,面对这些年改革开放取得的成就,中国共产党并没有因此而骄傲,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有清醒认识,如脱离群众,消极腐败的危险,以及并以报告的形式表达“必须坚定不移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这样的决心,自信不自傲,完全让我们有理由相信有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会有更美好的未来。

令我们印象深刻的还有胡报告以不念报告全文,只集中讲要点的形式进行报告,不仅节省了参加会议代表的时间,让代表们有更多时间研读与自己工作和生活有关的内容,而且也让会议风气更清新。这不仅是一种报告形式的创新,同时是一种工作方法的创新。胡及上届政治局到任即让权这样的高风亮节,现届7人这样更有效率的编制,同样使我们印象深刻,让我们对未来的体制的成功改革有更多期待。做事更重效率,创新精神以及高风亮节的品格,这些也是值得我们学习的重点。

带给我们很多很多,我们也会继续学习,同时,我们也意识到,蓝图已经绘好,接下来就是不断通过努力行动来把蓝图变为现实,行动的重要性,我们会积极响应精神,积极行动起来,为建设更好的中国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陈熙:

经验给人启示,历史昭示未来。在我看来,我们的党是伟大的党、时刻进步的党。从党的一届届代表大会上,我们的党时刻在提高自己的认识、时刻在探索中国前进的道路、时刻在改正和改变自己,时刻保持自己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即保持党员的先进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人生价值分为两种,即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自我价值即是索取,而社会价值则是贡献。我们知道这两种价值对人生有重大的影响力,然而社会价值才能衡量人生价值的标准。我渴望实现我的社会价值,我希望我能把自己的一生献给我们伟大的祖国,伟大的人民。然而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个人的智慧是有限的,我需要一个始终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政党来领导我,给我指引前进的方向,而这个政党,就是我们伟大的中国共产党。

当然,我也认识到了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党员打着党的旗号干一些危害人民的行为,然而这些腐败行为却更加坚定了我入党的信心。虽然我个人的力量是微薄的,但我会尽全力为党的事业奋斗,力从自身做起,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

东风浩荡展征旗,跨越赶超正当时。通过讨论活动,我们要更加奋发有为,燃烧激情,提升精神区位,构筑精神高地,立足本职岗位,创造优异成绩,形成推动随州科学发展、跨越赶超的强大合力,以卓越业绩向党的献礼!

佟婉婷:

在18上午的关于的小组讨论,大家积极发言,都说了自己对于的认识,也说出了自己的一些人是不是很到位的地方,让大家一起讨论。

经过讨论,我认识到了是中国共产党内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会上选举出了中国共产党第xx届中央委员会,报告中报告全面审视当今世界和当代中国发展大势,全面把握我国发展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新期待,深入总结过去五年和xx大以来党领导人民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生动实践和新鲜经验,从中汲取胜利完成新的历史任务的思想启示和精神力量,并对于今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方向做出了指引。相信在在十三五中一定会一句的精神出台各种相应的政策来完善精神。经过讨论,我也更加了解了,学习到了很多以前不知道的事,解答了自己心中一些不是很清晰的问题。

王丽:

胜利闭幕,的召开选举产生国家新一届的领导人,同时为国家下一个五年甚至十年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但说到底只是一场会议,路怎么走,靠的是党的执行力和人民群众的配合。

通过小组讨论,我们一直认为以为领导的党组织对内亲和,而外交政策相应会比较强势,中国的社会主义道路走到现在,在取得了巨大成就的同时存在很多现实的问题,比如体制改革问题、腐败问题、环境问题、贫富差距问题、教育问题等。但是有一点我们坚信,在新一届领导人的领导和人民群众的努力下,这些问题都可以得到妥善解决直至根除。

通过这次对政策的讨论,我觉得我对党组织的了解比较少,而听同组同学解释,对党组织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对未来国家未来五年甚至十年的发展有了一个大概的方向,这给我们以后的努力提供一个方向。

跟随党的脚步,脚踏实地走下去,相信我们的共产主义不会远。这就是我对今天讨论的一些看法。

崔言博:

合同法学习记录(汇总20篇)篇九

通过参加这次的党员学习记录,自觉学习,提高共产主义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端正教育思想,做到管教管导,积极参加教改实践,走又红又专的道路。下面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党员学习记录,欢迎大家阅读。

时间:20xx年1月20日。

主持人:

记录人:

活动内容:选举党支部成员。

按照党总支统一部署,法学院20xx级一班学生党支部于20xx年x月x日下午召开支部大会,进行支部委员会的换届改选工作。会议由xx老师主持。

会议第一项:主持人徐老师讲话:

本次党支委换届选举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20%;增补党委(支部)委员实行等额选举,候选人由党员酝酿产生;参加选举的人数要达到或超过应到会人数的4/5;党员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所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党委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同时大家要遵守选举章程,保证本次选举的党支部委员会真正符合党委要求、符合广大同学的切身利益。选举正式开始。

会议第二项:按照既定程序进行换届选举。

本次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和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20%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本次选举,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际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选举结果以得票多少来确定。

会议第三项:

选举出王娜、张抒涵、李志梁为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委员。

会议第四项:徐老师对新一届党支部委员讲话:

新一届党支部一定要牢记党的宗旨,本着为学院、为广大学生服务的角度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明确工作职责,增强责任意识。同时全体党员要时刻保持警惕,认真学习党章以及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保持党员的先进性。

党员干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排头兵,是为民谋取福祉的领路人和最佳帮手。开展“。

两学一做。

”学习教育,既是面向全体党员深化党内教育的重要实践,是推动党内教育从“关键少数”向广大党员拓展、从集中性教育向经常性教育延伸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确保共产党员先进性和纯洁性的一项可靠措施。

学习内容:增强党性、端正党风、严明党纪是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健康。

发展的重要保证。

主持人:

学习时间:20xx年3月15日。

学习地点:党员活动室。

加强党员干部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优良作风、遵守和执行党的纪律.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保证。

一、加强党员干部党性修养、作风养成和纪律遵行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迫切需要。

加强党性修养、作风养成和纪律意识并不是党员个人的私事,也不是可有可无的“面子工程”.它是直接关系党的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基础。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作风养成和纪律意识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密不可分的。

二、加强党员干部党性修养、作风养成和纪律遵行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迫切需要。

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作风养成和纪律遵行与党的先进性有着天然的关联。首先,加强党员干部党性修养、作风养成和纪律遵行是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重要内容。其次,加强党员干部党性修养、作风养成和纪律遵行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根本保证。再次,以坚强的党性、优良的作风和严明的纪律创造一流工作业绩是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集中体现。

三、加强党员干部党性修养、作风养成和纪律遵行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

第一,通过加强党员干部党性修养、作风养成和纪律遵行,真正把科学发展观作为统一全党意志、凝聚全党力量的思想武器。

第二,通过加强党员干部党性修养、作风养成和纪律遵行,真正把科学发展观作为谋划建设、促进发展的指导方针。

第三,通过加强党员干部党性修养、作风养成和纪律遵行,真正把科学发展观作为衡量政策利弊、检验工作得失的价值尺度。

第四,通过加强党员干部党性修养、作风养成和纪律遵行,真正把科学发展观作为修身立德、建功立业的行为准则。

会上,党支部书记代表支部通报了“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开展情况及20xx年“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安排。支部成员围绕会议主题,对支部班子提意见建议,谈学习体会、自身不足和努力方向。大家敞开心扉、坦诚相见,组织生活会开得严肃、认真、生动、活泼,富有成效。

市场经济形势下,面临的糖衣炮弹和利益诱惑很多,党员身在其中难免会受到影响。目前急需让党员铭记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化崇规意识、守规意识、执规意识,时时用党的纪律严格约束自己,做一名合格党员。

1、自觉学习,提高共产主义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端正教育思想,做到管教管导,积极参加教改实践,走又红又专的道路。

2、热爱学校,积极为办好秦山中学出谋划策,尽职尽力。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献身精神,出色完成本职工作,干出实绩。

3、提高精神境界,反对一切向钱看,做到吃苦在前,享受在后,顾全大局,不谋私利。

4、严谨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少说话,多办事,不做评论员,争当实干家。

5、加强组织观念,自觉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与组织决议,严守党的机密,遵守党的纪律,无条件服从组织分配,勇挑重担。克服背后议人病,传播小道病,指手划脚病,乱发牢骚病,妒贤嫉能病。

6、密切联系群众,思想上、业务上关心帮助群众,助人为乐;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虚心听取群众意见。

7、小事讲谦让,善于搞好团结;大事讲原则,不随风倒,不随声附和。扶正压邪,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

8、按期缴纳党费,尽好党员义务,讲工作,比贡献,争做表率。积极参加党组织的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努力提高自身修养。

9、各项工作高标准,严要求,不等同于一般群众,努力成为教育教学工作带头人。

要重大局、轻小我,坚决做到讲政治、高站位、肯奉献;强责任、淡名利,从小事抓起,耐得住寂寞,扎扎实实、专心致志把每项工作干好;重修养、慎交友,不断提升境界水平,善交益友、乐交诤友、不交损友;高标杆、严要求,严格带头落实“三严三实”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有关规定;勤学习,强本领,做到吃透“上情”、掌握“下情”、熟悉“外情”,进一步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

合同法学习记录(汇总20篇)篇十

近日,我在法学课程中学习了合同法规,通过学习,我不仅了解了各种类型的合同以及其应用,还受益匪浅地领悟到了合同精神。以下是我学习合同法规的心得体会。

合同是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人们在购物、租房、签订工作合同等方面都需要合同的约束。因此,法律要对合同进行规范。我在法学课程中学习到了各项法规,包括《合同法》、《担保法》、《民法典》等。通过了解法规,我了解到合同法规的重要性,在合同签订中,作为当事人的我们就必须确保自己了解和遵守相应法规。

第二段:不完善合同的后果。

合同弊病,普遍存在于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合同弊病包括欺诈、威胁等。若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完善,则有可能会导致将来的纠纷或其他问题。我认为,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了解合同内容,明确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尽可能减少避免和减轻纠纷可能性。同时,当发现合同存在问题时,应该及时终止合同或寻求专业帮助。

第三段:合同的种类和标准。

在学习合同法规时,我学习了各种不同类型的合同。在购物合同中,可以了解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标准;在租赁合同中,可以详细了解租户和房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工作合同中,则涉及到薪资、岗位、工作时间等方面。通过学习这些合同标准,我们能够更好的了解如何判断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如何执行标准。

第四段:合同精神及其重要性。

在学习合同法规时,我认识到合同所体现的精神是非常重要的。正如《合同法》中所述,合同双方均应诚实守信,履行各自责任,减少因合同虚假、瑕疵等造成的争议和损失。当我们签订一个合同时,我们应该说话算话,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合同的遵守是维护诚信和商业信誉的体现,是保障商业交易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

第五段:结语。

学习合同法规是非常有必要的。了解合同法规可帮助保护个人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促进经济发展。我相信,在学习合同法规后,大家都能够更好地遵守规定,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签订合同时,更应该保持一份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的精神,保证所有当事人所引起的交易都能够公平、公正,同时促进社会健康稳定的发展。

合同法学习记录(汇总20篇)篇十一

发展的重要保证。

主持人:

学习时间:20xx年3月15日。

学习地点:党员活动室。

加强党员干部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优良作风、遵守和执行党的纪律.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保证。

一、加强党员干部党性修养、作风养成和纪律遵行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迫切需要。

加强党性修养、作风养成和纪律意识并不是党员个人的私事,也不是可有可无的“面子工程”.它是直接关系党的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基础。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作风养成和纪律意识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密不可分的。

二、加强党员干部党性修养、作风养成和纪律遵行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迫切需要。

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作风养成和纪律遵行与党的先进性有着天然的关联。首先,加强党员干部党性修养、作风养成和纪律遵行是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重要内容。其次,加强党员干部党性修养、作风养成和纪律遵行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根本保证。再次,以坚强的党性、优良的作风和严明的纪律创造一流工作业绩是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集中体现。

三、加强党员干部党性修养、作风养成和纪律遵行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

第一,通过加强党员干部党性修养、作风养成和纪律遵行,真正把科学发展观作为统一全党意志、凝聚全党力量的思想武器。

第二,通过加强党员干部党性修养、作风养成和纪律遵行,真正把科学发展观作为谋划建设、促进发展的指导方针。

第三,通过加强党员干部党性修养、作风养成和纪律遵行,真正把科学发展观作为衡量政策利弊、检验工作得失的价值尺度。

第四,通过加强党员干部党性修养、作风养成和纪律遵行,真正把科学发展观作为修身立德、建功立业的行为准则。

会上,党支部书记代表支部通报了“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开展情况及20xx年“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安排。支部成员围绕会议主题,对支部班子提意见建议,谈学习体会、自身不足和努力方向。大家敞开心扉、坦诚相见,组织生活会开得严肃、认真、生动、活泼,富有成效。

合同法学习记录(汇总20篇)篇十二

在此之前,我本以为《合同法》是一门简单单一的学科而已,认为合同不过就是人们之间签订的几张纸罢了,由法律拘束双方人,然而自真正接触这门学科之后,让我对《合同法》有了一定的了解,从对合同法完全陌生到现在能基本懂得合同的一些要点,我认为相对以前有了很大的改变,《合同法》不仅是一门法律课,还是一门人人在社会生活中都会接触到的生活常识课,它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通过《合同法》的学习,使我了解到,在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

《合同法》是一门非常实用的部门法,涉及的范围非常广,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等社会生活中非常的各种合同,解决是现实中各种基本的复杂法律关系,通过合同的规范从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

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

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有了合同的签订,就有合同的履行。

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

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

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

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抗辩权行使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

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则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

因此,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可使当事人避免更大的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

合同一旦解除,当事人最初订立合问的目的显然不可能实现。

同时,不适当的解除合同,或许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害。

作为大学生的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一毕业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要签订的最典型的合同。

最近看到一些报道关于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在就业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

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候,用一些口头合同,含糊合同,单方合同,生死同等不平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

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这对我们这些大学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关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有很大的帮助。

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会用法律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这学期在《合同法理论与实务》这门选修课上通过对合同法的一些学习,让我对合同法的理论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一些合同签订后产生的纠纷有了形象的认识。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

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

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旦纳入法的范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考虑这个合同到底该不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违约的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负上法律的责任。

特别是自己作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时,要清楚自己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风险。

否则,当法院发给你一堆债务单的时候,自己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签订,就有合同的履行。

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

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

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

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

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的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

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

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

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

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抗辩权行使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合同法学习记录(汇总20篇)篇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就要实施了,通过学习,我对该法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最大的感触就是企业的责任重了。《劳动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更加具体、完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点是前面规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规定了违反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更高了,企业应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自觉执行。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法律和经济上的风险。现就我在这次培训中所得所感陈述一下,与各位同仁共飨。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该符号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该法第二条第一款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解决了长久以来这些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无法可依,法院适用不统一的窘境。第二款是突破些规定,立法时争论很大,最终将其列入,但是在适用时多受挚肘(见第九十六条)。

(二)、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增加了。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相较劳动法,新增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该法中多有体现,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内容、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者要求的情况。相对的,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些规定相应地转化为权利义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本项下,需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用工之日”的确定,现实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通知的时候经常使用“报到”一词,报到之日一般应理解为用工之日,所以这个词应慎用;二是劳动者拒签合同的应对。对劳动者拒签的,用工企业需要保留劳动者拒签的证据,由于劳动者原因造成的未签合同的责任当然不应由用工企业承担。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应履行的民主程序,制定程序主要分两步:第一,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第二,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对第二款“平等协商确定”的理解,有两种意见:须经工会平等协商一致;只须协商,不须协商一致。笔者认为应采取第二种理解。因为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是单方行为,应有制定权。否则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将大受限制,经营也会受限制,不利于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当然,关于这一条款的理解,有待劳动部的进一步解释。在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该项制度以后,一旦发生劳动争议需要适用到企业规章制度时,该规章制度是否可适用首先会从该形式上审查,不具备的不能做为处理争议的依据。这就是在考验企业本身的管理能力。履行民主程序要求用工企业做到以下几点:设立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建立规范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注意工作中保留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那么做到向员工公示,综合起来不外乎一面几种:1、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示的方式,如员工手册等;2、员工签收的方式;3、员工传阅确认的方式;4、局域网上公开(受到质疑)、单位公开栏公开。

合同法学习记录(汇总20篇)篇十四

合同法是商业、金融、法律等领域必须掌握的重要知识点之一。对于企业来说,合同法是日常商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的法律规范。近期,我们学校也开设了合同法规学习课程,本人参加并学习了该课程,下面将分享我的学习心得体会。

第一段:课程安排与内容。

合同法规学习课程在课程安排和课程内容上都十分合理和丰富。课程安排针对合同法的基础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教学,并将课程时间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课程内容涵盖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分类、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方面,还有合同中一些特殊条款的解释。重要的是,老师会提供非常多的实际案例让我们了解实践操作。

第二段:合同法的基础。

学习完合同法规课程后,我最深刻的体会是在合同的订立前需要了解清楚双方意愿、履行能力、合法性等方面的问题,只有确保合同的基础条件得到满足,才能够顺利订立有效合同。除此之外,合同的订立方式、书面形式、权利义务等内容都需要非常谨慎分析,一旦合同出现差错,将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或争议。此外,未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的要求和订立方式都与成年人有不同之处,因此也更需要谨慎。

第三段:合同的履行。

合同一旦订立,就要按照约定的条款履行。如果无法履行合同,则需要前往协商解决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合同的履行也需要注意合同义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及违约责任的减轻和豁免等方面的细节。在课程中也提到了合同中的合理解释原则和诈骗原则,对于合同履行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第四段: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往往比合同的订立还要难,一旦变更和终止产生争议,则需要解决一系列的问题。所以合同变更和终止过程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它牵涉到法律风险、商业风险和社会风险等。在课程中,老师详细介绍了合同解除、撤销、变更和赔偿等内容,为我们提供了较全的解决方案和应对措施。

第五段:课程的启迪与收获。

学习合同法规课程不仅扩展了我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也对我未来的职业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在现今商业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企业要想有明确的竞争优势就必须掌握合同法知识,否则将很难在商业活动中做好风险控制。后续我也将继续深造合同法知识,为自己的职业发展积累更多的法律背景知识。

总之,学习合同法使我意识到在商业活动中如何正确合法合理地约束和确保合同的合规性,而领研教育的合同法规学习课程内容也为我提供了大量的实际案例分析,使我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的核心价值和重要意义,对我未来的职业生涯肯定有着非常积极的影响。

合同法学习记录(汇总20篇)篇十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去年在苏永照老师的带领下,我们学习了《劳动法》这门课程,苏老师结合教材与事例,给我们讲述了劳动关系中所规定的权利,我们应在法律允许的基础上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以及当权利受到损害时,该如何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在系统的阅读了《劳动合同法后》深有感触,因为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后,我觉得对我们来说用处很大,尤其是我们即将踏入社会,走上工作岗位,就应该懂得劳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过程以及应注意的事项。

该法规定,用人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劳动关,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而且还要看自己签订的是有固定期限的还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怎样转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怎样的劳动合同算无效合同等等。如果我们不懂这些,不去关注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即使用人单位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也不知道。如果一帆风顺还好,但是如果遇到什么事情,我们也应该知道怎样拿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当然我们也应根据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履行自己的义务,例如,我们要和用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等,我们也应该不做触犯法律的.事情,以至于让自己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该法中,还让我了解到了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合同法》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报酬权益,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平常加班应是平常工资的150%,周末应是平常工资的200%,节假日应是平常工资的300%。所以,我们应该努力争取我们的劳动所得,依法获得我们的劳动报酬,一旦权益受到侵害,应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还有,随着时间或者环境等一些原因,我们经常会面临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该法中规定了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在解除时用人单位应该怎样做才算合理,以及解除之后劳动者可以获得哪些权益: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之后应该履行什么义务,及保留那些材料等等,更值得我们了解清楚的还有用人单位的哪些做法违反了法律,应对劳动者做出哪些赔偿,例如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五条用人有下列情形的,由劳动行政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百分百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等,以及劳动者因不了解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或其他原因没有履行好自己的义务的,也应负有相应的责任。

这些都对我们以后的职业生涯有重要的指导帮助意义。我们应严格遵守《劳动法》中规定的各项法规,并能在自己在劳动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知道怎样拿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学习记录(汇总20篇)篇十六

近日,在学校法律课程的教学中,我接触到了项目合同法这一知识点。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学习和案例分析,我深刻地认识到项目合同法对于当今市场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我在学习中不断地思考并总结,下文将会从五个方面谈谈我对学习项目合同法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认为项目合同法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一个重要法律体系,其精髓在于关注合同当事人的交易双方,强调合同自由和诚信原则,建立合同履约的“契约精神”。在学习过程中,课堂上提到的案例中有不少案例都是由于一方违约而引起的,这往往会给另一方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生产经营上的影响。因此,在项目合同法中,要求当事人必须根据约定的条款来履行,同时强调积极履行的契约精神。这对于市场发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其次,通过对项目合同的学习,我认为一个成功的合同必须获得当事人的一致认可。而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某一方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可能会导致合同的签署和履行出现问题。因此,合同的起草和审核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在这个环节中,法律意识强的人将会有非常大的优势。而当今各类公司、企业中也逐渐形成了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他们的出现使得合同的起草、审核和修改变得更加专业化,这样也可以保障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我认为在项目合同中,约定保证金和违约金也非常普遍。带有利益驱动的保证金和违约金条款作为一种赔偿措施,虽然用意十分明确,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灰色地带”。因此,我们在制定保证金和违约金时需要仔细斟酌,确保约定合理、公平、透明,同时在协商过程中也应该注重法律的约束力和社会效果。

第四,项目合同法的实践运用中,往往受到各种环节的制约。例如,在招投标项目中,由于相关利益方面的约束,往往有诸如标书内部信息泄露、投标人偷工减料等情况发生。这些诚信问题对于项目合同的实际运作带来了极大的干扰,我们需要更加重视这些问题,同时也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工作经验。

最后,我认为项目合同法的学习和实践是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的。在现实中,我们需要不断地思考和总结,结合工作中的具体案例和国家政策来不断完善和优化项目合同法律体系。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地发掘工作方法和思路,才能够将合同法学习的知识内化成为我们在工作中的实践经验,为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中提供更多的指导和支持。

总体而言,通过学习项目合同法这一知识点,我认识到合同在现代经济中的重要性及其影响。在合同的签署、履行和解决纠纷等环节中,法律的意义和法律意识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希望今后在我的工作和生活中,可以不断地运用好这些知识,更加规范和标准地进行合同签署和履行,为我们这个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合同法学习记录(汇总20篇)篇十七

合同法是商业交易中非常重要的一门学科。在学习合同法的过程中,我体会到了它对商业和社会的意义,同时也掌握了一些关键的知识和技能。在本文中,我将分享我在学习合同法时的心得体会。我将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分析:合同法的概念、合同的要素、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以及未履行合同的解除和变更。

合同法是指用于规定合同关系建立、变更、解除、履行和违约责任的法律。它是商业和个人之间约定事项的法律框架。合同法规定了如何达成、执行和解决争议的合同。在合同法的指导下,当事人能够在公平、自由和平等的原则下进行商业活动,而不会遭受最初所预想的重大损失。

2.合同的要素。

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和合同的标的。其中,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合同的签订方,包括个人、商业企业等。合同的内容包括所有的协议和规定。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的表现形式,例如口头约定和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的目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3.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合同一经签署,便生效。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一些条件,例如必须有合法的标的和合法的当事人等。合同的效力指合同对当事人、社会和国家的法律效力。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将成为无效合同。

4.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

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必须遵守合同规定。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或多方未能履行合同条件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可以是补救性的,也可以是惩罚性的。当一方违反合同时,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未履行合同的解除和变更。

未履行合同是指当事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合同所需要的义务。无论是因为一方或多方违反合同条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都可以寻求解除或变更合同。当合同被解除或变更后,当事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在学习合同法的过程中,我认识到了合同的重要性和合同法的关键作用。当我们进行商业交易时,我们不能简单地依靠我们的信任和口头约定。相反,我们应该了解合同的各个要素,并遵循合同法的规定。这样可以为我们和其他交易方提供更多的保障,减少潜在的风险。合同法是保护当事人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我们应该熟练掌握其内容和应用。

合同法学习记录(汇总20篇)篇十八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旦纳入法的范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考虑这个合同到底该不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违约的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负上法律的责任。特别是自己作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时,要清楚自己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风险。否则,当法院发给你一堆债务单的时候,自己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合同法学习记录(汇总20篇)篇十九

学习合同法的初衷源于我的职业需要,作为一名企业法务,合同是日常工作中最基础的内容之一。为了更好地处理合同纠纷及日常合同管理工作,我开始了系统的合同法学习。在这个过程中,我不仅仅对合同法的相关知识有了更详细的了解,也深刻意识到了合同作为一种权利义务关系的载体,对于商业合作的顺利展开、减少交易成本等方面的作用重要性。

学习合同法让我深入理解了合同法条文的背景、干预合同的理由和限制等内容,对于合同的内容、审查、解释方面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同时,学习合同法也让我更清晰的认识到合同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比如,在合同承诺精神的道德义务层面上,我认识到合同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和信用体系的根本,唯有诚信守信才能保持长期互利关系。又比如,在合同法义务层面上,我认识到合同是权利的行使、保护和实现的工具,是实现个人、团体、企业及社会整体利益的基石。

虽然学习合同法给我带来了很多收获,但也遇到了一些困惑。比如,在合同条款的约定与义务的保护之间存在的问题,如何更好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和引导,避免条款制定过于片面,对于个人和社会公益带来不利影响;又比如,如何保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知晓自己所承担的义务与权利,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合同纠纷等。

学习合同法的收获和困惑让我深入思考如何更好的进行合同管理和操作。在日常工作中,我们需要结合具体业务需求,审核合同条款,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减少未来的合同纠纷,还需要在履行过程中及时走访、查证,做好监管等工作。同时,我们也应该利用合同法中的法律条文,充分保障自己合法权益,依法维权。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与合作伙伴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完善,以期获得长期的互利发展。

学习合同法除了对纠纷理解有帮助外,对于人际关系的管理和提升都意义非凡。在个人层面,我们应该注重自身诚信,遵守合同约定,成为一个守信的人,秉承合同精神,遵守法律规定,提高自身道德素质。在企业层面,我们应该把握合同作为企业行动的准绳,弘扬合同精神,尊重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创造开放的市场环境,以期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效益的互利共赢。而对于社会而言,我们共同推崇和遵守合同法的规定,以诚信为基础,推动市场经济与法治体系的共生共荣。最终,从自我到企业到社会,和合同法学习息息相关,也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紧密相关。

合同法学习记录(汇总20篇)篇二十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

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

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旦纳入法的范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考虑这个合同到底该不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违约的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负上法律的责任。

特别是自己作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时,要清楚自己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风险。

否则,当法院发给你一堆债务单的时候,自己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签订,就有合同的履行。

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

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

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

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

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的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

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

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

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

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抗辩权行使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作为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

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则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

因此,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可使当事人避免更大的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

合同一旦解除,当事人最初订立合问的目的显然不可能实现。

同时,不适当的解除合同,或许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害。

作为员工的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一毕业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要签订的最典型的合同。

最近看到一些报道关于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在就业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

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候,用一些口头合同,含糊合同,单方合同,生死合同等不平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

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这对我们这些大学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关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有很大的帮助。

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会用法律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一、物权法立法进程的简单回顾物权法已颁布,并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那么,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是否已初步形成?一般认为,民法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前者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后者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民法典(在我国是民事单行法律),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物权法属民事法律规范,这点应没有异议。

民法通则设“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规定了实际上属于物权的一些权利类型及其取得与保护。

但该法回避了“物权”的概念,另仿照前苏联的法律体系将抵押、留置设在债权一节中,作为担保方式而加以规定(同样是抵押与质押不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房地产抵押等作了规定。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规定。

担保法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作了系统的规定,另最高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作了完善,初步建立了担保物权体系。

另外,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海商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许多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规定。

可以说,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已初步形成,只是欠缺形式意义的物权法而已。

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立,该小组的成员有六位教授、一位退休法官、两位退休人大法工委干部。

1999年10月,由梁慧星教授负责的课题组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2000年底,由王利明教授负责的课题组也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

在两个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并印发广泛征求意见。

后由于立法计划的变动,物权法以单行法的形式制定、出台的方案被修改,该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经修订后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审议稿),于2002年12月23日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因“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为宜,当前应抓紧制定物权法”,故十届全国人大恢复了以单行法的形式先行制定物权法的立法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七次审议后,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

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在物权法(草案)三审和四审之间,巩献田教授于2005年8月12日通过网络渠道发表了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一文。

“违宪说”最主要的四大理由是:第一、物权法(草案)对宪法和民法通则核心条款的废除是违宪的;第二、“平等保护”原则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冲突违宪;第三、物权法(草案)背离宪法和1986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违宪;第四、物权法(草案)未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违宪。

但巩献田教授并未发表一篇学术论文进行学术性的论证,只是以“三问物权法的某些起草者”和“关于物权法四答友人”的方式通过网络渠道发表观点。

后部分宪法学者也加入到“违宪说”的阵营。

现物权法已通过,是否违宪?相信各位可作出判断。

其实,关于公有财产的平等保护问题,民法学者内部一直存在“一元论”与“三分法”的争论。

前者认为物权法不应该规定所有制,后者则坚持确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不同的所有制。

如果各位看过两个学者建议稿及相关的论文就清楚“一元论”与“三分法”并非水火不容,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之间是可以做到兼收并蓄、相得益彰的,理由是:采用所有权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相结合的立法方案,不是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考虑,更不是出于迁就现实,偏向于对公有财产特殊保护的需要,而是基于对我国基本国情的认识和宪法及其他法律现有规定方面的考虑,同时,也是基于对所有权一编整体结构设计方面的技术斟酌。

已颁布的物权法就是采用这种立法方案,在总则编第一章“基本原则”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又在所有权编第五章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二、有关物权法的体系。

大陆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的编纂体例及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引入,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们可以把德国民法的思维方式称之为“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维方式”。

这种思维方式后来被称为概念法学的原因在于:抽象归纳而形成概念;概念与概念相互联结形成规范;把规范与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协调平衡地、一层一层地按照不同的对接将其搭建起来构成一个体系。

当这个体系达到完整的程度时,就出现了一部法典。

为何在介绍物权法体系前谈概念法学的基本要点,主要在于我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时的一些体验和感觉。

无论承认或不承认,无论自觉或不自觉,一个无庸置疑的事实是,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所使用的基本方法仍然是概念法学的方法。

当然,我们应清楚概念法学的弊端在于其所主张的逻辑崇拜和逻辑万能。

我们要超越概念法学,但超越的前提在于对它的掌握和理解。

下面谈xxxx问题。

1、物权法上的概念问题。

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继受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这点应该没有异议。

因德国民法在整个法律表达的过程中充满了抽象思维,而这种抽象思维,它和我们所面对的生活现象是有一定距离的,故物权法上的概念比较难懂。

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设定或成立的物权,他物权均派生于所有权,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使所有权中部分支配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而产生的。

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均属于他物权。

而他物权,依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再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地上权(物权法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属之。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满足自己土地的某种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邻地利用权的定义与其相同,比较通俗,但未被采纳)。

用益物权的'实现常以对标的物的实体加以支配为基础,故又有实体物权之称。

担保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属此类。

担保物权着重支配标的。

物的交换价值,并通过对标的物的变价而实现,故又称之为价值物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由日本学说与立法创设,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物权法上也有比较通俗的概念,如相邻关系,它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下面说一下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就是说,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等,它的权利种类、权利内容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可不可以自己来发明一种物权?不可以。

可不可以把这个物权的内容改变?不可以。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和改变物权的内容,这就叫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

我们通常讲的公示,系针对物权变动而言的,但物权存续也是需要公示的。

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不动产)与交付(动产)。

2、体系问题。

物权的类型体系,是指在法律上、学理上对物权的基本种类所作的区分以及由各类物权的次级类型所构成的一个完整的系统。

那么,物权法所认可的物权是按什么标准进行分类编排而形成系统呢?是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将物权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再将他物权按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这样的分类编排,使物权的逻辑线索变得十分清晰。

那么,物权法的结构、内容设计又是怎样的?有总则,有分则。

总则的内容主要是对物权制度所涉及的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抽象概括和一般规定,但总则离不开分则的支撑,一般规定不能游离于具体规则而单独存在。

分则的内容主要是对各种物权形态及其细类所作的具体规定,其在内容与规则的设计、制度的安排上自然也不能脱离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念的统领与制约。

物权的概念与性质的界定、“物”的范围的限定、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效力等基本问题的规定,均对判定某种权利是否属于物权及属于何种物权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3、体系化解说问题。

根据物权变动中当事人意思的作用,将物权变动区分为“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两大类型。

先说“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

以不动产交易、抵押权设定为研判对象,涉及到的法条有物权法。

第6条、第9条、第15条、第20条等。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物权法第6条前段有明文规定。

那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呢?买卖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让合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无效?当然不是,因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就是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

在这样的情形下,买方或抵押权人可以追究卖方或抵押人的违约责任。

再说“非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相对应的法条为物权法第28条至第31条。

以继承或受遗赠为研判对象。

其物权的取得“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那处分物权呢?如果标的物为不动产,则“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该办理登记手续如前所述,换句话说,在未办理登记手续前,虽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独自所有或共有),但不能处分不动产。

如果标的物为动产且为其他继承人占有,能否依物权法第26条关于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卖方将其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方,以代替交付)的规定转让该动产?当然不能,因物还没有特定。

该动产在怎样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当然是在遗产(动产)共有人达成分割遗产合意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反过来,如果该动产由出卖人(遗产共有人之一)占有并交付,则适用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

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共有人无权处分动产且已交付,而受让人善意及支付合理的价款,依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其他共有人只能请求该共有人赔偿损失。

那无权处分的是不动产呢?如该无权处分行为满足了物权法第106条的构成要件,不存在被追回的风险,因为根据物权法第19条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并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但其诉讼请求应否支持应以物权法第106条为判断标准,即物权法第19条受第106条约束;反之,则存在被追回的风险。

这样的制度安排,在追求交易安全和保护交易稳定的范围内比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和善意取得制度窄了一点。

因为善意取得制度解决的是行为人无权处分时第三人保护问题,而物权行为无因性制度解决的是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相对人及第三人的保护问题,故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不包括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这样安排,与我国不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有关。

这样分析后,各位是否产生一个疑问,立法机关可否把上述的由法律规范的生活事实用一个法条来概括、规定,当然不行。

如果这样概括、规定,该法规范就不是法条了。

为什么呢?就是因为受前面所说的编纂体系的限制。

因此,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的具体制度时,应将相关的法条串联起来进行理解。

顺便说一下行为规则和裁判规则的问题,这对于我们理解物权法是有帮助的。

民法兼有行为规则和裁判规则双重属性。

行为规则,指行为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如物权法第7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裁判规则,指法院裁判案件时所遵循的规则,如物权法第33条至第38条。

这主要涉及到行为规则不能单独作为裁判依据的问题。

4、物权保护与侵权责任问题。

按照我国的民事立法规划,2010年左右各单行民事法律将全部颁布,但面临着自身条文重复、适用困难的尴尬。

举例来说,物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是无须证明返还义务人有过错的,只须证明返还义务人无权占有就可以了,物权法第34条有明文规定,即“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如果其以侵权责任作为请求权基础,因属一般侵权,适用过错原则,物权人须证明返还义务人有过错。

如果返还义务人不是基于侵权行为,而是基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无权占有物权人的不动产或动产,适用法律就困难了。

物权人请求排除妨碍也同样遇着这样尴尬的情形。

如果其以侵权责任作为请求权基础,依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三要件”也好,“四要件”也罢,均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但排除妨碍请求权的行使,只有在损害事实存在的情形才能适用?当然不是。

物权法第35条有明文规定,即“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这两种请求权的目的都是为了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故被称之为物权请求权。

因此,返还财产和排除妨碍这两种权利没有安排在债权法,而是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安排在物权法。

归纳一下,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除了要清楚物权类型的体系以便于找“法”外,对具体制度的研判,还需要采用体系化解说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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