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学习心得(优质18篇)

时间:2023-12-21 作者:QJ墨客

学习心得能够帮助我们总结和分析学习中的问题,从而改进学习的方法和态度。以下是一份学习心得的分享,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一些新的思路和方法上的启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学习心得(优质18篇)篇一

为了使幼儿了解作为小公民应享有的消费权益,培养正确的消费意识和提高自我保护意识。3月15日,水口幼儿园开展了“3.15”消费者权益日主题活动。

小班年级组通过观看食品安全视频《儿童食品安全不容忽视》,教育幼儿拒绝购买零散摊位食品,主动远离不合格食品。中班年级组组织幼儿成立宣传小分队,利用上放学时间段给家长们发放“3.15”消费者权益日知识,宣传到每一位家庭中。大班年级组通过教学活动《认识食品安全标志》,了解如何辨别并正确选购合格健康的食品,懂得有关食品安全的'基本知识:如什么是绿色环保标志、什么是三无产品、认识质量合格标志,如果不小心买到了劣势食品,可以通过拨打12315电话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本次活动的开展,培养幼儿健康的消费意识,倡导健康、文明的消费。从而引导幼儿注意从小处着眼,从小事做起,启发幼儿科学的消费意识,增强幼儿的权益意识。食品安全不容忽视,水口幼儿园将重点做好“小手拉大手,一个孩子带动一个家庭”的宣传工作。

消费者权益保护学习心得(优质18篇)篇二

为了提升幼儿的消费者主人公意识,从小积累丰富的生活经验,形成正确的购买习惯及自我权益维护的意识。3月15日,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示范幼儿园开展了“消费者权益日”专题活动。

一是各班通过观看实物、视频、图片等形式,让孩子们了解基本的`法律和消费知识及“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相关知识,教育引导孩子们不买过期食品、有毒学习用具,不随意到幼儿园周边小卖部购买不合格产品、“三无”产品。

二是通过爸爸妈妈带领孩子们走进超市,真真切切地体验消费者的身份,近距离观察生活中常见物品的合格标志,选购合格产品。

本次活动,让孩子们树立了维权意识,引领孩子们科学消费、健康消费,提倡依法维权。结合诚信教育,强化诚信观念,增强诚信意识。

消费者权益保护学习心得(优质18篇)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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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_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修订后正式实施,新法修订后,有以下几大亮点:赋予消费者反悔权(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的商品,有权七日内无理由申请退货)、个人信息保护(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加码消费欺诈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可以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商品的价款的三倍)等,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如消费者的维权问题,金融、医疗、教育、房地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消费问题等,都已经暴露出在实际实施中还有着缺陷和不足。本文试从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意义、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三个方面作以论述。

(一)保护消费者保护权益。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弥补了原有法律、法规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调整作用不全的缺陷。

(二)维护社会秩序。通过规范经营者应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承担何种义务,特别是要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即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重要的维护作用。

(三)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不是消费者个人之事,当代社会的生产和消费的关系密不可分,结构合理、健康发展的消费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均衡发展。没有消费,也就没有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成为贯彻消费政策的重要内容。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前的重点难点问题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问题,医疗、教育行业是否应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预付款消费问题,四个方面分别加以论述。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新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没有配套的法规和措施的出台,面临防范难、举证难、索赔难等问题,消费者在行使权力过程中面临举证困难等情况。在目前阶段,新消法对于消费者保护个人信息的帮助仍十分有限。消费者最实际有效的做法就是可以拒绝商业信息的推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商业性信息或其他垃圾信息所带来的烦恼。管理部门需要尽快从制度、法律、措施、企业责任、消费者自我防范等多方面予以解决。

(二)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问题。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部分商品除外)。但在实际实施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标注不明显;购物过程中缺乏“一对一”的确认程序;退货标准过于严苛,导致退换货投诉增多;无理由退货是否等同于无条件退货;商品是否完好如何界定;由谁来界定;所谓七日起始终止日该如何计算等等,管理部门需要对此进一步完善,让广大消费者真正在“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上受益。

(三)医疗、教育行业是否应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

医疗行业消费问题主要是过度检查治疗费、医院药品价格高于普通药房、专科医院收费普遍高于综合医院;而教育行业消费问题主要集中在学习资料收费、节假日补课费和搭车收费泛滥上。对于医疗、教育行业是否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法”保护。对于医院的患者而言,不仅仅是医生的治疗对象,也是消费主体即消费者,接受医疗服务的行为显然是消费行为。对于在校学生,同样缴纳学杂费和书本费,也是一种消费行为。尽管医疗和教育服务相对于一般的商品买卖确有其特殊性,但就其服务性而言,医疗、教育服务应当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医疗、教育行业在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具有特殊位置和公益色彩,但是不能以公益属性掩饰其本质上的服务属性。接受服务就是广义上的消费行为。因此,医疗、教育行业可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内。但是需要一定的明文规定,哪些消费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内,哪些不在范围内。

(四)预付款消费问题。

近年来,在美容美发、洗浴、健身、洗车、网吧、餐饮等行业以及一些大型的商场、超市盛行预付款式消费。通过给消费者办一张会员卡,再预先往卡里充入数百甚至数千元现金,在消费结帐时直接通过刷卡就行了。通过办卡既稳定了客源,同时因其能减少支付现金的麻烦、价格优惠、方便快捷等优点,也受到了消费者青睐。

但是,随着这种消费模式的盛行,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1、商家的诚信问题。

一部分商家一旦通过发放“会员卡”取得了固定客源后,就会存在服务打折的现象,造成消费者的不满。

2、霸王条款屡见不鲜。

在许多预付式消费卡上,让消费者防不胜防的“最终解释权属本店”、“此卡丢失,本店概不负责”、“有效期满卡内余额一律作废”等格式条款屡见不鲜。

3、消费者的隐私权难以得到保障。

电话、住址等个人信息常常被泄露,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四是消费者维权比较困难。有的消费者在购卡后发现商家没有兑现之前许诺的服务,给后期维权工作带来了困难。

对此解决预付款式消费问题的对策,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建议国家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能,出现纠纷时有相应的监管部门可以有法可依。二是把好准入关,加强预付式消费的行业规范。工商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积极推行预付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防止以不平等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利益。三是强化消费引导,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消费警示。消费者在预付款时,首先要了解清楚商家的市场信誉和经营状况;其次要认真阅读会员细则,详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要被经营者的各种促销优惠所迷惑;最后办卡时要理性冷静,签订书面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履约时间及违约责任等进行详细约定。

三、结合我省实际,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条件不断改善,促使日常生活消费水平不断升级。2014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后,人民消费维权意识不断增强。2015年湖北省受理消费者投诉案件112534起,比上年增幅16.51%。其中网购投诉猛增,比上年增长117.3%。结合我省实际,新《消法》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非现场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没有真正落实。

从目前情况看,无理由退货产生的争议已经上升为网购消费投诉的第一位。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退货范围。经营者和消费者关于哪些商品能够适用无理由退货存不清楚,导致争议发生。二是对商品完好的解释。有的商家不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而且商品包装必须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

(二)惩罚性赔偿是否适用网购,值得商榷,适用比较困难。网购商品中,六七成箱包和鞋不合格,商家明知存在质量问题,还在网络平台上大肆宣传销售。对于新《消法》中“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实际实施过程中,网络商家的欺诈行为很难得到处罚。同时缺乏网络交易市场实时监管。同时适用惩罚性赔偿比较困难,除消费者维权意识不足外,在执法中还存在着对经营者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存在不同认识,往往以不能认定为欺诈而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三)消费者维权渠道需要进一步理顺。各职能部门都建立了自己的投诉热线。如12315(工商)、12365(质监)、12331(食药监)、12358(物价),由于热线电话号码众多,各个平台之间又缺乏互联互通,加上平台接线人员政策法律和专业水平有限,无法完全准确答复跨部门的问题。许多消费者明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但由于维权渠道的因素,导致许多消费投诉被“踢皮球”,引起消费者的不满。

结合我省实际,建议通过以下几点,改善新《消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结合新《消法》,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完全明确非现场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等内容和所适用范围,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更好的为消费者服务。

(二)管理部门可以借助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充分宣传新《消法》,详解解释新《消法》的内容,让广大消费者真正的知法、懂法、会用法,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三)进一步协调和理顺消费维权机制,建议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部门协调机制,明确牵头单位,协调行政执法和应对重大消费事件。加强消费维权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统一数据标准,整合各部门现有的投诉平台;大力支持基层消费维权网络建设,为消费者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学习心得(优质18篇)篇四

3月15日,_区局市局专卖工作要求,联合涵江公安、工商部门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活动。活动内容有相关法律宣传、真假烟鉴别服务,现场咨询、非法卷烟销毁等。各项活动紧扣“3.15”活动主题,收效明显。

一、领导重视、准备充分。

从三月初,我局就开始展开酝酿,成立了以蔡国松局长为组长的3.15活动管理办公室,与其他单位、部门进行协调,安排出了详细的计划日程,并对系列活动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二、组织有力、活动满意度高。

1、宣传活动。

为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及自我维权意识,_区局在办公楼门口设置法律宣传咨询点,为消费者现场提供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疑难解答、真假烟鉴别讲解、受理投诉、咨询服务,提高广大群众的自我维权意识,营造良好的卷烟打假社会氛围。

2、假烟销毁活动。

_区局与_区公安部门一起,对上一年度查获的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在梧塘镇郊区进行集中公开销毁,进一步震慑卷烟违法分子。本次活动共提供现场咨询服务300多人次,分发《专卖举报宣传单》800多份,公开销毁查获的非法生产卷烟21个品种规格共计2356.3条,烟丝1640千克。

三、活动心得。

活动当地,由于我局准备充分,前来我局宣传点的社会群众络绎不绝,我局专卖人员提供真假的鉴别、宣传也尽职尽责。此次活动对强化烟草市场监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学习心得(优质18篇)篇五

在“3.15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哈尔滨市尚志幼儿园群力园区组织孩子们开展了以“地摊上的东西我不买,地摊上的东西我不要,没有安全标识的东西不安全”为主题的周小聚活动。

老师们提前设计、编排了孩子们能够看得懂的.情景剧。观看过程中,孩子们聚精会神,专注的观看着老师们的表演,在观看情境剧后,以及与老师们的互动中,孩子们知道了正确选购合格、健康食品的方法,帮助孩子建立了:地摊上的东西我不买,地摊上的东西我不要,没有安全标识的东西不安全的意识;如果不小心购买了劣质、假冒的食品,可以通过打12315电话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次周小聚活动,通过老师们声情并茂的表演,帮助孩子们初步建立了食品安全意识、消费意识和初步的维权意识,为孩子从小养成科学、健康的饮食习惯奠定了基础。

消费者权益保护学习心得(优质18篇)篇六

为加强幼儿食品安全教育,提高幼儿自我保护能力,培养幼儿正确的消费意识,3.15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海安县城东镇新生幼儿园开展了“食品安全我知道”的安全教育活动。

活动中,教师首先向幼儿介绍了“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由来、意义以及消费者的权益等初浅的法律知识,接着观看了一些食品安全图片,引导幼儿对合格食品和劣质食品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观察和比较,教他们认识了食品安全标志、绿色食品标志等,孩子们知道选购食品时要检查食品安全标志、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如果购买了过期、假冒等劣质食品,可以拨打12315电话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讲解、讨论,孩子们还知道了:饭前便后要洗手;不吃“三无”食品、过期食品和变质食品;少喝饮料;少吃油炸腌制食品等安全常识。最后,还指导幼儿学习辨认了食品外包装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识,进一步丰富了他们的食品安全知识。

通过此次活动,增强了幼儿的食品安全意识、消费意识和初步的维权意识,为幼儿从小养成科学、健康、合理的饮食习惯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消费者权益保护学习心得(优质18篇)篇七

正值“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为守护校园食品安全,丰富幼儿的生活经验,培养幼儿正确的消费意识,寿昌镇市场监管所年轻干部陈欣悦、陈岩走进建德市寿昌中心幼儿园,开展了“3·15”食品安全、放心消费进校园实践活动。

在一个个问题中,大班的'幼儿开始了“守护安全畅通消费”社会实践活动。陈欣悦通过生动有趣的ppt讲解,现场展示过期食品、三无产品,以互动问答等方式让孩子们对食品安全知识有了初步的认识。

“老师,万一我买到了过期的零食怎么办?”“老师,我买到假货怎么办?”在寿昌市场监管所陈岩的带领下,孩子们穿着马甲来到了幼儿园附近的超市,结合实物,学习了如何识别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如何甄别“三无产品”、“假冒伪劣”产品,在发现有问题的产品后可以寻求爸爸妈妈拨打12345进行维权。孩子们在两位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学习记录检查表格,当了一回小小食品安全监督员。

本次活动初步培养了幼儿食品安全意识,引导幼儿注意从小处着眼,从小事做起,帮助幼儿树立食品安全常识,并掌握食品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学习心得(优质18篇)篇八

保护消费者权益,这是个我们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耳熟能详的的词,尤其是在近几年食品安全问题频发,更是引发了消费者对于自身权益的关注。但是还是有很多人缺乏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了解,以至于当自身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很少有人能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所以,我觉得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好好的学习一下法律知识,这样不但能普及我国的法律,而且也能促进我国法律的发展,不断健全和完善。经过一学期的学习,我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了一个更加深刻的理解,明白了日常生活中很多侵害我们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懂得了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法调整的对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和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力,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特别是对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务而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做出全面、明确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作用,是与其立法的目的和宗旨相一致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波律基础,弥补了原有法律、法规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调整作用不全的缺陷。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有不少内容涉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如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等,但是对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务而发生的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的问题,只有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做出了全面而明确的规定。

    (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规范经营者应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承担何种义务,特别是着重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即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也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重要的维护作用。

    (3)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不是消费者个人之事,当代社会的生产和消费的关系密不可分,结构合理、健康发展的消费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均衡发展。没有消费,也就没有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成为贯彻消费政策的重要内容,因此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有效的保护了我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遇到侵害我们消费者权益的事情时,应该勇于站出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记得去年8月份时,我在学校里的中国林业部门促销活动点买了一部华为的手机,当时销售人员只跟我介绍了很多的优惠的政策,对于其中的一些条款却只字不提,比如必须在网两年等。没回来有我才发现里面的很多强制性的附加条款,实际使用费用比促销人员所说的要高出很多。当时就有种被欺骗了的感觉。学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后,我才明白中国林业部门的这种行为已经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我应该向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他们的违法行为。

其实不单是我一个人有这样的遭遇,相信很多人都曾遇到过。林业部门问题一直都是近些年的投诉热点。林业部门企业在竞争中,因竞争需要,为了拉拢消费人群,在做宣传时,往往对消费者承诺较多,而实际中却有很多承诺不能兑现,甚至存在很多欺骗消费者的现象。例如有的林业部门运营商在消费者没有申请开通某项短信服务的情况下给消费者开通短信服务,同时告知消费者某月某日之前此项服务免费赠送,如果消费者到期既不取消也不续订,运营商就一律视为消费者续订,向消费者收取费用。这是典型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视为合同延续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有效,林业部门运营商是没有权力单方面认定合同延续的,经营者的以上行为属于强制订阅,是一种严重违规行为。

林业部门问题之所以会一直成为投诉热点,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由于短信息市场潜力巨大,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少数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经营中存在不规范行为,他们不惜以欺骗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为代价,缺乏诚信。

(2)林业部门市场良性竞争不充分,从而导致运营商缺乏客户至上的意识。运营商对违约、服务质量无保证的不能主动承担责任。如网络因技术或升级改造、人为原因导致通信中断,仅以一纸通知告知消费者,而没有足额、到位的补偿。

在此,我也对林业部门运营商提出以下建议:

(1)运营商在处理用户投诉时,态度要诚恳,加强与客户沟通力度。有条件解决问题的,要坚决为消费者解决;一时无法解决的,要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不能单纯以“有关规定”为由生硬地回绝用户,更不能互相踢皮球,逃避自己应负的责任。

(2)运营商在推出五花八门的资费套餐时,要尽到告知义务,不要让消费者“雾里看花”,掉进各种套餐陷阱。

(3)林业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还要加大对林业部门运营商的监管力度。

(4)尽快建立sp服务商的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学习心得(优质18篇)篇九

从的全球金融危机来看,金融创新是把“双刃剑”。

一方面促进了金融繁荣,另一方面却带了巨大的金融风险,事关国家经济安全。

在这场危机中,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了巨大的侵害,成了牺牲者。

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早在20世纪末伴随着金融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出现在发达国家。

在我国虽被广泛使用,但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理解为购买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社会成员的泛称[1]。

笔者认为,这个定义在概括金融消费者的范围上过于狭窄且不明确。

现实中,购买金融商品、接受金融服务的已经超越了一般意义上的社会成员,还包括了众多中小投资者。

中小投资者实际上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重要资本来源,并且由于分散,无形中扩大了金融危机波及范围。

同时,中小投资者在信息、知识、资源、交易能力、市场经验等方面都处于弱势,其利益随时都可能受到侵害。

在相关法律制度和保护机制尚处在构建和完善的我国,就应更重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如果将其排除在金融消费者范围之外将会在源头上构成对其利益的损害。

另外,金融消费者与一般消费者的不同在于它具有明显的投资目的性,将金融消费者定义为购买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社会成员和中小投资者就突出了该目的,显然更为合适。

金融创新产品是金融机构利润增长点和竞争力的体现,是整个金融市场向纵深发展的必经途径[2],金融创新为金融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因此不能因为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金融风险而一味遏制金融创新。

只有在金融创新背景下加强金融监管,才能防范金融风险,这就要求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为了分解风险,金融创新产品不断被分解、打包、整合各种基础性的资产债务,并披上各种诱人的外衣,刺激金融消费的购买欲望。

此外,隐藏的这些基础性资产债务的真面目不能被看清,模糊了人们对风险的评估。

危机出现后,金融创新产品的链条式反应使危机影响辐射至所有购买者、所有涉及的行业、领域,最终扩散到整个金融领域。

从这个角度而言,学者们大致同意美国的次级债危机是诱发此次金融危机的根源,而对次级债追根溯源就知道危机实际上是来源于金融创新。

过分依赖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放松金融监管是促进金融创新的一种有效方法,美国危机前的金融繁荣也印证了这一点。

但是,忽视作为金融创新参与者的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必然导致市场无序和金融基础的动摇,严重的会引发金融危机,这一点也已经由美国的次贷危机所印证。

也就是说引起此次金融危机的原因并不只是金融创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缺失同样是危机根源。

所以,保护金融消费者是必须,保护金融消费者应该成为金融监管基础价值。

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仅关系到消费者的微观利益、人权保护、公平正义,更关乎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和宏观经济的稳定。

就金融消费者个体而言,在面对强大而专业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时无疑处于弱势地位,形式上的“公平”无法实现对权益的保护,只有通过外部力量“除强扶弱”,偏重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才能达到实质的“公平”[3];就金融体系而言,消费者的信心是金融发展的基础。

只有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金融机构才能够实现效益最大化,也才能够为金融业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保证金融业理性、健康发展;就整个社会而言,金融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国民经济息息相关。

全球金融危机使人们重新认识到金融消费者与金融创新之间作用与反作用关系。

一方面金融创新拓宽了金融消费者的投资领域,为消费者的资本升值创造了可能;另一方面金融消费者对于金融产品的青睐为金融创新提供了动力。

如果金融消费者不仅没有因为金融产品中获得期待利益,还因此投资而亏本破产,势必会减少对金融产品的需求,从而抑制金融创新的发展。

因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是金融创新可持续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对于促进金融创新有重要的意义,必须树立最大限度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理念。

现实中,因为相关的立法跟不上金融行业的发展速度,已有的保护机制难以真正运行等原因,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现象屡屡发生。

(一)权利保护缺失的主要表现。

1.安全权。

现实生活中,金融消费者经常受到侵害的安全权主要是财产安全和信息安全。

复杂和多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带来了更多的风险,尤其是作为金融创新代表的银行卡业务和电子支付业务的全球普及和应用,更增加了金融消费者安全风险,也就频繁出现金融机构结算客户资金损失或者密码等个人信息外泄纠纷。

2.知情权。

金融市场的高度专业性使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面临众多困难,尤其是信息不对称直接导致金融消费者利益受损,因此作为自由选择并实现公平交易前提的相关金融知识和信息非常重要。

但现实中,一些金融机构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不向金融消费者提供相关的知识介绍,更不清楚告知存在的投资风险和金融机构的免责事项,甚至虚假宣传。

同时,多数的金融机构没有形成动态、持续的信息披露制度,严重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

在危机来临时,既缺乏专业知识,又缺少相关信息的金融消费者不能做出正确的决策,必然成为金融危机的受害者。

3.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平等。

但实际上,金融机构的单方免责格式合同却将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在形成法律关系时就置于不平等的地位,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受到很大的威胁。

(二)权利保护缺失的成因。

保护依据不足、范围狭窄、保护力度不够和保护机制的不健全是阻碍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也是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现象屡屡发生的根本原因。

1.立法缺失。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集中在一般商品和服务领域,对金融行业较少涉及,且适用性不强[4],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他涉及金融业的法律,如《保险法》等也没有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立法的目的。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只是散见于部门规章或行业规定,效力层级低,操作性不强。

分头立法规定也导致业务范围之间的不一致,不仅不能适应我国混业经营的现状,也不利于形成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合力。

总之,立法上将金融消费者排除于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一般消费者行列,特殊金融领域法律又无所涉及或效力低下,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无法可依。

一些原则性规定又无法适用,出现了法律严重落后于现实的尴尬局面。

2.执法机构监管不严。

我国目前金融监管机构是“分业监管”模式,不能适应“混业经营”的需要,无法达到全面监管的状态。

再加上监管视角仅局限于保证金融机构的运作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保护金融消费者”不是监管机构的价值选择,金融消费者被侵权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

从我国金融业现有相关立法的精神可以看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护金融机构利益是首要的目的。

这种理念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必然无法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发生纠纷时,执法监管机构并不能给予金融机构合理处罚,也不能帮助金融消费者挽回损失,使消费者对金融监管机构产生极大的怨气和不认同感,也加剧了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对抗性。

另外,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大都扮演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决定实施者的角色,贯彻保护金融机构利益的宗旨,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不足[5],可以运用专业知识解决纠纷的这些机构又因为同样缺乏相应的沟通、协调与解决的方式,使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矛盾不减反增。

金融行业具有专业性使普通消费者不能完全而准确理解金融类合同,也不能对风险做预期的评估,这意味着金融投资完全是一种类似赌博的非理性行为。

金融机构不重视保护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消费者交易时应用各种手段最大限度排除自己的责任,并将风险转移给金融消费者。

同时,基本不公开相关商品和服务的信息,金融消费者完全处于被动局面,无法做出决策和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最终成为金融机构运作的“替罪羊”。

金融创新是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

如何在金融创新背景下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从而保证整个国家的经济保持持续的发展动力是首要问题。

美国率先转变其金融监管的价值取向,并推出了一系列以保护金融消费者为突破口的改革措施重整美国金融监管机制为我国在后危机时代处理金融事务开阔了视野。

(一)具体改革措施。

第一,根据改革方案成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确定该机构将专门负责金融消费者保护,并拥有与其他监管机构同样的权力。

同时辅之以增强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透明度、简单化、公平性和可得性四个方面进行消费者保护改革[6]。

第二,树立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监管理念,整合纷繁复杂的监管机构,填补监管的真空地带。

(1)在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设立个人消费金融保护署,弥补联邦贸易委员会对于联邦特许或者担保银行、信用机构的监管空白。

对拥有相关监管权的机构进行整合,在突出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的理念同时,实现监管机构的承接。

(2)充分吸取教训,对金融机构盲目、“滥用”发贷行为设置新型责任,并且授权监管机构根据形势对金融机构不公平、欺诈性的交易做出新解释,以适应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需要。

(3)特别许可各州及自治市采取比个人消费金融保护署更严格的监管措施[7],打破一直以来联邦贸易委员会的限制,给予地方应对金融市场和多样的金融商品与服务的自主性,灵活监管的方式和手段。

(二)经验借鉴。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缺失是金融危机发生的原因之一,美国在危机后采取的多种措施为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借鉴。

因为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不当,引发金融行业整体风险呈“井喷”式发展,最终导致金融危机,才让人们重新审视原有的监管理念。

只有保证金融消费者持续购买力,才能为金融创新提供持续的动力。

《个人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法案》中强调金融消费者相关专业知识和信息是其做出正确决策的依据,也是避免金融风险的基础。

因此,要通过多种形式让金融消费者了解更多的专业金融知识,提高判断能力,督促金融机构在运作过程中实时公布信息,帮助金融消费者处理金融事务。

3.合理设置监管机构。

监管机构的`设置必须适应市场的需要,更要有明确的监管权限和对象范围。

我国“分业监管”模式已经暴露出了不适应“混业经营”的弊端,其中监管不力、监管真空或重叠等最为突出,因此有必要改革我国的监管机构。

审视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增强应对金融创新所带来的危机和风险是当前最重要的工作。

只有吸取经验教训,借鉴他国成功经验,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为监管的价值目标对现存的监管机制做出大胆改革,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金融创新所带来的巨大效益,降低金融风险。

(一)完善立法。

金融消费者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的很大原因在于没有法律肯定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地位,也没有法律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纳入保护范围。

因此,要保护金融消费者,法律体系的构建就是首要环节。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可专门就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做出特殊规定,并辅之以行业规定。

这样,既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地位及权利,又提高了保护依据的法律层级,消除原则性规定的模糊性,增强法律、法规的效力和操作性。

(二)树立新价值取向,完善监管体制。

由美国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表明,必须正视金融创新产品的外部性特征,重视专业性、复杂性、不透明性带来的金融监管的难度。

摒弃过时的金融监管理念,树立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作为金融监管的价值取向,才能为金融创新提供强大的动力,保证金融市场的持续稳定。

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相伴相生,高回报意味着高风险。

较高的风险为金融消费者投资带来了不确定性,我国“混业经营”的金融市场加大了金融机构的监管难度,所以必须改变目前的“单一”监管模式。

建立包括官方监督、民间监督与金融消费者个体监督的监督模式,充分发挥民间与个体监督及时性和直接性。

另外,要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依靠其专业性、权威性和有针对性的优势成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力量。

它提供的金融纠纷解决的专业平台,不仅有利于争议的处理,更有利于金融机构信誉的维护。

(三)督促信息披露。

消费者权益保护学习心得(优质18篇)篇十

我想围绕着消费者权益保护与这个主题以及企业品牌形象的提升,企业的健康发展,谈一谈自己的一点认识。也许能为家居企业创新营销之道打开一些思路。

第一、树立消费者权益至上的理念,是提升企业品牌形象的根本保障。

大家都知道的古典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在国父论里面指出,消费是生产的目的,生产者的利益只有在促进消费者利益时才应加以注意。市场经济是消费导向型经济,经营者只有关注和尊重消费者权益才能实现经济利益的化,树立消费者权益至上理念,说起来容易,但要落实到行动上却并非易事。近年来,每年都会有一些品牌的产品因为各种的原因发生问题,但在对待消费者方面各个企业却差异很大。有的比较冷漠百般狡辩,拖延处理。在座的都是消费者,我想大家都会有不同的体会。有的企业一再拖延,使事态一再扩大,最终引发全面的危机。也有的企业正视问题,积极表态,及时与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沟通,积极有效的推出合理解决措施,最终合理的化解了矛盾。之所以产生这种差异,关键在于理念不同,我们希望众多企业能够真正树立保护消费者的理念,时刻从消费者本位思考和处理问题,惟有如此才能在市场竞争的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

第二、健全消费维权机制,是提升企业品牌形象的重要渠道。

近年来,全国各地消协相继在企业推动建立了一批消协联络站,这些企业自愿接受消协组织领导,健全处理消费纠纷的机制,妥善处理消费纠纷,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做了积极的贡献。最近中消协召开了全国消协企业联络站工作会议,在这个会上大家交流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验和体会,其中不少做法值得借鉴。比如说在企业内部建立消费维权专门机构,明确职责、定期培训、组织比赛、提升水平,制定有利于消费维权的制度、规则,推行质量担保、先行赔付,建立消费者维权保障基金,引进冷静期制度,实行无理由退换货,发生消费纠纷用买家申诉卖家举证的制度等。综合各个企业介绍,强化消费维权机制,是赢得消费者信任和支持的共同法宝。我们也希望今后能有更多企业在这方面作出更大的成绩,同时我也希望更多的家居企业在这方面不断创新,作出更大的成绩。

消费者权益保护学习心得(优质18篇)篇十一

3月15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为了树立正确的、绿色的消费观,进一步提高幼儿的消费保护意识。近日,朝阳幼儿园以食品安全为教育重点,组织幼儿开展“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活动。

活动中,教师向幼儿介绍了“3.15”的相关知识,并从孩子们生活中常见的食品安全入手,引导幼儿如何购买安全、放心的`食品。购买食品时,要看清食品安全标志,注意保质期,不购买三无食品和校园外小摊小贩食品,不食用过期变质食品等,并且列举了吃劣质食品给身体带来的危害。幼儿还自主自发地找起了零食包装袋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并用小手记录了下来呢!最后,我们告诉幼儿如果不小心买到了劣质食品,可以通过拨打12315电话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次活动的开展,不仅进一步强化了幼儿园安全教育工作,还帮助幼儿树立了食品安全意识,掌握了食品安全知识,提高了自我保护能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学习心得(优质18篇)篇十二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3年制定的。该法施行二十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尤其是网络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我国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发生很大变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20_年10月25日,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简称“新消法”)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新消法有什么新亮点?对这部将于20__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施行的新法,本博试作以下解读:

亮点一、遇消费欺诈获三倍赔偿。

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同时增加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而现行消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原价的一倍。

关于“赔偿”原则,一直是消法修改的争议焦点。草案将两倍提高至三倍,显然是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从“退一赔一”到“退一赔三”,在实践中将有效提升法律的威慑力。

亮点二、个人信息列入保护范围。

我国现行消法只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等9项权利,但隐私权等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缺失。近年来,因住宿、购物等消费过程中个人信息发生泄露的事件屡有发生。一些经营者利用竟将消费者个人信息用作牟利的工具出售。对此,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向他人非法提供。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或丢失的情况下,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当然,如何落实个人信息的权益保护,还必须采取制定一些细则,以落实新消法的规定。

亮点三、消费者有七天的“后悔权”

现行的消法中,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规定。目前仅有电视机、自行车等18类商品以及手机执行“三包”规定。

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根据新消法,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无理由退货,指的是消费者利用被赋予的“后悔权”,对自己购买的商品不喜欢了,在7天的冷静期进行的退货。由于这不是商品质量出现问题,退货原因不在商家,为防止权利滥用,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来承担是公平的。但如果是商品有瑕疵、有缺陷等质量问题,属于有因退货,就要按照三包规定来进行退换货,这时的退货费用就应由经营者承担。

另外,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时,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这点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如近年发生的诸如"牛拉奔驰"、"锤打宝马"等事件,多缘于消费者的举证责任过大。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曾发布报告,售后服务、退款问题、虚假促销、网络诈骗等问题成为今年上半年消费者投诉最多的问题。

如在网上购买商品,拿到实物的时候发现跟照片相差很大,这是不少消费者都遇到过的问题。而在新消法当中,则提出了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如果在网络上购物,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而网交平台需要先行赔付。

当然先行赔付责任的有前提,即网交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他们在赔付之后,也可以再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新消法还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五、虚假广告代言人及发布者也担责。

针对大量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新消法强化了虚假广告代言人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此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增加一款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前款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同样负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规定,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了更多的保障。

针对经营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虚假宣传等行为,第56条规定,除依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消费者权益保护学习心得(优质18篇)篇十三

河南省局围绕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的强化消费维权、改善消费环境的工作要求及中消协确定的“新消费,我做主”年主题,积极部署,认真做好20_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纪念活动。

一、集中开展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列宣传活动。积极与主流媒体合作,以优化消费环境、释放消费潜力、促进经济发展为主题,通过召开消费维权发布会、开展消费维权网络互动、集中开展广场活动、开展12315开放日活动、组织召开省消协法律顾问参加的研讨会、组织召开河南省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消费维权和工商工作的关注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参与消费维权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认真做好“央视315晚会”有关工作。配合总局做好“央视3·15晚会”现场电话接诉人员的选拔、培训工作,认真做好“央视3·15晚会”曝光问题的后续处理工作。

三、畅通消费投诉举报受理渠道,认真做好消费纠纷化解工作。认真做好“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12315热线电话的接听受理工作,针对不同时段电话的呼入量和接入量特点,采取扩充线路、调整值班人员等措施,切实保障消费者诉求渠道畅通。充分发挥“一会两站”和12315“五进”深入基层、面向群众的优势,认真及时高效做好消费者咨询、投诉和举报的受理、办理、反馈等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一般性消费纠纷,设立快速解决争议绿色通道,就近及时解决消费纠纷。对群众反映强烈、调处难度大、较长时间未化解,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领导批示、包案的重大消费纠纷案件,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实行挂牌督办,办结。

四、加强监管执法,严惩消费侵权违法行为。加强“315”期间全省消费市场执法检查,以消费量大、消费者关注度高、投诉举报集中、社会影响面大的商品和服务为重点,加大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有力净化全省消费环境。对不属于工商部门管辖的案件,要依法及时做好移交移送工作,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做好值班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315”期间值班和应急处置工作。任务到岗、责任到人,保证值班电话和12315投诉举报热线24小时有专人接听。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人员、车辆等准备工作,确保突发事件一旦发生,能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和应对,防止事态扩大,避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三是要强化舆情监测,及时做好舆情的分析研判,了解事实真相,掌握工作主动。

消费者权益保护学习心得(优质18篇)篇十四

为热烈庆祝第**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和《消法》颁布实施14周年,德泽乡党委、政府组织工商等有关部门,紧紧围绕“消费与责任”年主题,深入开展一系列法律法规宣传、打假维权等宣传咨询服务和专项整治,宣传和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烟草专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力地揭露和打击了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有效地净化了农村市场,进一步改善了消费环境。我乡按照《xx县20xx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和执法活动方案》的部署,于20xx年3月16日,利用德泽赶街天在人流量的十字路口处,深入开展20xx“消费与责任”年主题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和执法活动”。

一、统一认识,强化领导。

3·15活动是各级消委和职能部门宣传科学、合理的消费理念,宣传《消法》和集中打击各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一项重要活动,更是一项艰巨的政治任务。中消协将“消费与责任”确定为20xx年的年主题,并要求各地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全力做好宣传咨询服务和执法活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确实做好20xx年“消费与责任”年主题宣传咨询服务和执法活动,进一步增强我乡的社会责任意识,建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体系,全面推进诚信德泽和谐德泽建设,德泽乡党委、政府积极行动,于20xx年3月14日,组织工商、卫生、司法、农业等有关站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此项工作,明确各职能站所工作内容和职责。

二、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

为使活动按计划深入有效地顺利进行,德泽工商所及时向党委政府请示汇报,争取乡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动员全乡各界广泛参与并形成统一意见,德泽乡相关站所通力合作,出动精干力量抓好此项活动。宣传《消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特别是侵害农村消费者生命健康、与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具有普遍性、典型性的欺诈消费者的案件予以披露,促使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加大消费维权的工作力度。

三、落实措施,讲求质量。

为了达到预期目的,在xx县消委会、工商局的指导下和德泽乡党委政府的精心组织下,德泽工商所、司法所、派出所、农科站、农机站、国土资源所、烟叶站、卫生院等多个部门共30余人参加了本次活动。宣传活动紧紧围绕“消费与责任”年主题,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广泛宣传法律法规,接受群众咨询投诉,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引导科学合理消费,热心服务人民群众,树立亲民政府形象,促进德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各相关单位切实做好活动组织工作,做到早策划、早安排、早行动,确保活动质量。全乡相关单位按照职能分工,深入开展系列打假维权专项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30余人次,机动车辆11台次,突击检查了食品、卷烟、酒类、药品、农资等与消费者紧密相关的商品。

四、活动情况及取得成绩。

为确保此次活动深入有效地开展,从3月初开始,全乡相关职能站所人员组成3个专项检查组对市场进行持续整治。一是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组对全乡的食品安全进行拉网式检查,查获各种“三无”小食品、方便面20xx余袋;二是以农作物种子、化肥为重点的农资打假专项检查小组对辖区相关经营户进行全面检查,依法扣留过期种子120公斤;三是成立度量衡器专项检查小组对集市度量衡器进行逐一检查,依法没收不合格手称一把;四是设立现场咨询服务站,现场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通过真假对比现场讲解商品(特别是食品、农资、农机具)识假辨假常识、接受咨询服务等方式,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全方位认识“3·15”活动意义。活动中,工商执法人员、各部门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一直在现场认真详细解答群众的咨询。整个活动共派发宣传单张6500多份,悬挂宣传标语4条,现场解答群众咨询260多人次,吸引了1100多名群众参与该次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消费、合理消费、科学消费的消费意识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权意识,也有力地震慑各种制假售假和商业欺诈的不法行为。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将举全乡之力一如既往地致力保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消费和谐、社会和谐和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学习心得(优质18篇)篇十五

每年3月15日,都是广大消费者的“节日”。这一天,从报纸、电视到网络,都会策划推出或是调查,或是暗访来的各种案例,曝光触目惊心的消费欺诈。今年,从汽车的变速箱故障,到超市改标签卖过期食品,再到小吃辣条变“脏条”,“3·15”再次对不良厂商形成强大压力,让“商业正义”得到进一步伸张。

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是商业世界中的毒瘤。最直接的受害者无疑是消费者,他们的财产甚至是生命安全都可能受到威胁。如果任由假冒伪劣充斥市场,放纵短斤少两大行其道,最终也会因“劣币驱逐良币”而损害市场,恶化商业环境。更重要的是,提振消费能力、释放消费需求,乃是繁荣经济的大势所趋,如若不能维护消费者权益,会让市场经济走弯路、绕远路。从这个角度看,无论是政府、商家还是消费者,都应该成为维护“消费权利”的重要力量。

事实上,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并非今日中国独有,而是从人类社会产生商业行为开始就一直存在。曾震惊美国的反映食品安全卫生问题的《屠场》一书,就揭示了美国“镀金时代”消费者权益状况。在经济快速发展、现代机制尚不完善的转型期,市场上的假冒伪劣现象会集中出现。当下中国,恰好处于这样一个转折时期。有这样的认识,才能更好地理解假冒伪劣充斥市场的根源,也才能更加坚定清除假货、净化市场的决心。

近些年来,媒体在曝光无良商家、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做过不少事情,对于净化商业环境大有裨益。作为社会公器,这是媒体应尽的职责。不过,要想彻底解决问题,单靠媒体力量远远不够,还需要政府部门科学立法与严格执法,需要广大商家恪守商业道德,也需要消费者以“不能就这么算了”的较真精神,在法治框架内维护自己的权益。

保护商业环境,政府责无旁贷,其职责包括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维护消费者权益首先要有章可循,在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的情况下,制度与手段都必须与时俱进。比如,网络购物井喷式发展,打假的传统措施就显得力不从心;再比如,通过技术手段窃取用户隐私信息等新兴不法行为,立法执法上也要加以考虑。今年3月15日,《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正式实施,为执法者提供了更多的武器。

“炮制虽繁必不敢省人工,品味虽贵必不敢减物力”,每家同仁堂药店的门口,都挂着这副对联。同仁堂能做到长盛不衰,与该对联所表达的诚信经营理念有很大关系。商家与消费者的博弈中,前者通常会占据信息上的优势,靠少数消费者的一己之力,很难对商家形成有效约束,所以商家的商业道德、经营理念非常重要。成功的企业各有各的高招,但都有一个共性,就是极其重视消费者权益,打一枪就走的永远是“游击队”,一锤子买卖做不成百年老店。

今年央视“3·15”晚会上,18位重庆老人获得了“3·15特别贡献奖”。这些平均年龄达65岁的老人,组成了义务维权工作站,为消费者挽回上千万元的经济损失。老人们的精神,应当成为消费者的榜样。政府调节是个选择,司法救济是个办法,但积极主张权利的,应当是消费者自己。少些“几个小钱不值得费那个劲”的想法,多些“为权利而斗争是节操之诗”的心态,才是成熟的“消费者意识”。

当前,全国上下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既关系到实现全面小康的目标,也需要改革助力、法治护航,更离不开各级领导干部的真抓实干。事虽小,不敢轻。惟有举轻若重,才能解决好这一难题,真正实现人民的福祉。

消费者权益保护学习心得(优质18篇)篇十六

20_年新修订的消保法针对近年来消费领域的热点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是,法律的全面贯彻实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律规定的一些内容还没有真正"落地",比如消保法规定了消保法规定了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服务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的制度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范围太窄、举证责任时限短等问题。

(二)一些新的消费领域缺乏有效规制,网络消费、服务领域和预付卡消费成为消费维权案件集中的新领域。

(三)消协组织的作用发挥不够。在实践中存在着登记管理不明确、编制经费不到位、履职能力不适应的情况。

(四)消费者维权渠道需要进一步理顺。

从检查的情况来看,消保法实施一年多来,对于改善市场环境,维护市场诚信,保障消费维权,拉动经济增长,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在贯彻实施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尤其是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网络消费成为消费侵权案件的多发领域。据商务部反映,互联网领域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十分突出,已经成为侵权假冒的重点环节。

一是质量不合格和假冒现象比较严重。20__年,质检总局开展了5类14种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的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只有73.9%.据国家工商总局抽查,20__年的网购正品率只有58.7%.

二是投诉和案件增长迅速。20__年全国工商部门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7.78万件,同比增长356.6%;在消协组织受理的20135件远程购物投诉中,网络购物占到了92.3%.根据法院提供的数字,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自消保法施行以来,共受理消费者网购合同纠纷107件,同比增长3.7倍。针对这一问题,在完善以消保法为龙头的消费维权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应当加快电子商务的立法进程,完善电子商务监管体制,明确经营者、消费者的权利义务,规范落实电子商务平台和企业的主体责任。同时依法充分发挥消协组织的作用,并协调和理顺消费维权机制。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永远在路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永远与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同行,检查组自此认真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必将更全面的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贯彻实施,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学习心得(优质18篇)篇十七

每年的315前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一场全民维权战斗会如约打响。在这个特殊日子前后,包括政府、媒体、商家以及更多的消费者大众,都会把聚焦的目光投入这个全民参与的主题中来,可是有的时候,作为消费者很难在能找到“特殊关爱”。

作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其根本的意义究竟是什么?维护消费者权益绝对不是这个“节日”前后一场轰轰烈烈的全民斗争就能药到病除的,毕竟一年365天中,我们只有这一个特别感动的315。但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坑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却是任重道远的365天。面对这个有点特别纠结的特殊“节日”,作为消费者,我们很感动,因为我们实实在在感受到了作为一个消费者权益被重视的认可感,然而,我们同样特别希望这个“节日”里才有的关爱能持续到一年的中的每一天当中。

全民参与的一场大整治、大曝光,每年必会伴随着315这个特殊“节日”到来如约而至。包括各大媒体在内众多媒体提前就明察暗访做好专题,政府工商管理部门也会在这一天走上街头普法宣传,商家商户也要做好这个跟自己切身相关的活动主题,在这样似乎节日里才有的难得氛围中,消费者真正作了一回上帝。这个时候去商场买东西,基本不用担心会遇见假货,而且服务态度也会出奇的好,这个时候去相关部门维权定然有会有人热情接待。

315,作为消费者,这一天我们过得很顺畅。但是,我们感动之时,也难免要纠结一个问题,这是所有广大消费者在心底想说而没说出来的一种声音,我们需要“爱”,但是请给我们永恒的“爱”。因为,几乎我们每天每一段时间都伴随着消费行为,我们的生活时刻离不开消费。一个315我们过得很愉快,但是离开315的日子,我们却很纠结,那个时候没有这么多善解人意与呵护备至,甚至为了一个简单维权要伤感大半年,以至于通情达理的我们不得不放弃了这种奢侈维权。

我们需要的是365天都能有这样的感觉,这样被重视,被关注,有了问题能及时得到解决而不是只在这一天里得到热情回复;我们需要的是我们参与的每一种消费都能有315这一天才有的保障,不管是产品质量与消费安全,不管是服务态度还是受理投诉的态度,我们需要商家你们能始终如一的像今天这样对待我们。我们更需要政府工商管理部门的普法与维权常年累月都能这样持续进行。

我们需要的不是一年当中那个的315,我们需要的是一个常态化的315。一个“特定节日”里的315是远远承担不了这种重任的,作为消费者,我们想说:“请赋予我们更多的315”。

消费者权益保护学习心得(优质18篇)篇十八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如消费者的维权问题,金融、医疗、教育、房地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消费问题等,都已经暴露出在实际实施中还有着缺陷和不足。本文试从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意义、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三个方面作以论述。

(一)保护消费者保护权益。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弥补了原有法律、法规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调整作用不全的缺陷。

(二)维护社会秩序。通过规范经营者应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承担何种义务,特别是要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即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重要的维护作用。

(三)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不是消费者个人之事,当代社会的生产和消费的关系密不可分,结构合理、健康发展的消费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均衡发展。没有消费,也就没有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成为贯彻消费政策的重要内容。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前的重点难点问题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问题,医疗、教育行业是否应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预付款消费问题,四个方面分别加以论述。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新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没有配套的法规和措施的出台,面临防范难、举证难、索赔难等问题,消费者在行使权力过程中面临举证困难等情况。在目前阶段,新消法对于消费者保护个人信息的帮助仍十分有限。消费者最实际有效的做法就是可以拒绝商业信息的推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商业性信息或其他垃圾信息所带来的烦恼。管理部门需要尽快从制度、法律、措施、企业责任、消费者自我防范等多方面予以解决。

(二)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问题。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部分商品除外)。但在实际实施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标注不明显;购物过程中缺乏“一对一”的确认程序;退货标准过于严苛,导致退换货投诉增多;无理由退货是否等同于无条件退货;商品是否完好如何界定;由谁来界定;所谓七日起始终止日该如何计算等等,管理部门需要对此进一步完善,让广大消费者真正在“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上受益。

医疗行业消费问题主要是过度检查治疗费、医院药品价格高于普通药房、专科医院收费普遍高于综合医院;而教育行业消费问题主要集中在学习资料收费、节假日补课费和搭车收费泛滥上。对于医疗、教育行业是否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法”保护。对于医院的患者而言,不仅仅是医生的治疗对象,也是消费主体即消费者,接受医疗服务的行为显然是消费行为。对于在校学生,同样缴纳学杂费和书本费,也是一种消费行为。尽管医疗和教育服务相对于一般的商品买卖确有其特殊性,但就其服务性而言,医疗、教育服务应当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医疗、教育行业在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具有特殊位置和公益色彩,但是不能以公益属性掩饰其本质上的服务属性。接受服务就是广义上的消费行为。因此,医疗、教育行业可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内。但是需要一定的明文规定,哪些消费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内,哪些不在范围内。

(四)预付款消费问题。

近年来,在美容美发、洗浴、健身、洗车、网吧、餐饮等行业以及一些大型的商场、超市盛行预付款式消费。通过给消费者办一张会员卡,再预先往卡里充入数百甚至数千元现金,在消费结帐时直接通过刷卡就行了。通过办卡既稳定了客源,同时因其能减少支付现金的麻烦、价格优惠、方便快捷等优点,也受到了消费者青睐。

但是,随着这种消费模式的盛行,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1、商家的.诚信问题。

一部分商家一旦通过发放“会员卡”取得了固定客源后,就会存在服务打折的现象,造成消费者的不满。

2、霸王条款屡见不鲜。

在许多预付式消费卡上,让消费者防不胜防的“最终解释权属本店”、“此卡丢失,本店概不负责”、“有效期满卡内余额一律作废”等格式条款屡见不鲜。

电话、住址等个人信息常常被泄露,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四是消费者维权比较困难。有的消费者在购卡后发现商家没有兑现之前许诺的服务,给后期维权工作带来了困难。

对此解决预付款式消费问题的对策,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建议国家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能,出现纠纷时有相应的监管部门可以有法可依。二是把好准入关,加强预付式消费的行业规范。工商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积极推行预付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防止以不平等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利益。三是强化消费引导,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消费警示。消费者在预付款时,首先要了解清楚商家的市场信誉和经营状况;其次要认真阅读会员细则,详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要被经营者的各种促销优惠所迷惑;最后办卡时要理性冷静,签订书面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履约时间及违约责任等进行详细约定。

近年来,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条件不断改善,促使日常生活消费水平不断升级。2014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后,人民消费维权意识不断增强。20xx年x省受理消费者投诉案件112534起,比上年增幅16.51%。其中网购投诉猛增,比上年增长117.3%。结合我省实际,新《消法》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非现场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没有真正落实。

从目前情况看,无理由退货产生的争议已经上升为网购消费投诉的第一位。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退货范围。经营者和消费者关于哪些商品能够适用无理由退货存不清楚,导致争议发生。二是对商品完好的解释。有的商家不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而且商品包装必须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

(二)惩罚性赔偿是否适用网购,值得商榷,适用比较困难。网购商品中,六七成箱包和鞋不合格,商家明知存在质量问题,还在网络平台上大肆宣传销售。对于新《消法》中“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实际实施过程中,网络商家的欺诈行为很难得到处罚。同时缺乏网络交易市场实时监管。同时适用惩罚性赔偿比较困难,除消费者维权意识不足外,在执法中还存在着对经营者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存在不同认识,往往以不能认定为欺诈而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三)消费者维权渠道需要进一步理顺。各职能部门都建立了自己的投诉热线。如12315(工商)、12365(质监)、12331(食药监)、12358(物价),由于热线电话号码众多,各个平台之间又缺乏互联互通,加上平台接线人员政策法律和专业水平有限,无法完全准确答复跨部门的问题。许多消费者明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但由于维权渠道的因素,导致许多消费投诉被“踢皮球”,引起消费者的不满。

结合我省实际,建议通过以下几点,改善新《消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结合新《消法》,进一步制定和完善《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完全明确非现场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等内容和所适用范围,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更好的为消费者服务。

(二)管理部门可以借助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充分宣传新《消法》,详解解释新《消法》的内容,让广大消费者真正的知法、懂法、会用法,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三)进一步协调和理顺消费维权机制,建议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部门协调机制,明确牵头单位,协调行政执法和应对重大消费事件。加强消费维权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统一数据标准,整合各部门现有的投诉平台;大力支持基层消费维权网络建设,为消费者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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