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实践报告范文(24篇)

时间:2023-11-06 作者:笔舞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实践报告范文(24篇)

实践报告的撰写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把握核心要点,简明扼要地呈现实践活动的全貌。如果你不知道如何开始你的实践报告,不妨先阅读一些实践报告范文,以帮助你构思和组织自己的写作内容。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实践报告范文(24篇)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四条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国家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

第五条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对海域使用状况实施监视、监测。

第六条国家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统计制度,定期发布海域使用统计资料。

第七条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海洋渔业实施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海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域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条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全国海洋功能区划。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地方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一条海洋功能区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按照海域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自然属性,科学确定海域功能;。

(二)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各有关行业用海;。

(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海域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

(四)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五)保障国防安全,保证军事用海需要。

第十二条海洋功能区划实行分级审批。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功能区划,经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经该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由原编制机关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

经国务院批准,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四条海洋功能区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第十五条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第三章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

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

(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一)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二)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章海域使用权。

第十九条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条海域使用权除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方式取得外,也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招标或者拍卖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招标或者拍卖工作完成后,依法向中标人或者买受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中标人或者买受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应当向社会公告。

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除依法收取海域使用金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将海域使用权确定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用于养殖生产。

第二十三条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海域使用权人有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海域的义务;海域使用权人对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挠。

第二十四条海域使用权人在使用海域期间,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从事海洋基础测绘。

海域使用权人发现所使用海域的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

(一)养殖用海十五年;。

(二)拆船用海二十年;。

(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

(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

(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

(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

第二十六条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

第二十七条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需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八条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

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第三十条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一条因海域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海域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海域使用现状。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实践报告范文(24篇)篇二

1.在家的时候,我喜欢一个人爬到大山顶,去眺望我的故乡。清晨,薄雾刚刚漫起的时候,故乡就茏罩在一片云雾当中,似古老又秀气。勤劳的三姑四婆都在这个时候早早起来,在鸡鸭的咕咕声中,开始了忙碌。故乡的人勤。

2.林中的那棵黄桷树从我的记忆中浮现出来,还是一样的挺拔,不一样的是多了道道历史的沟纹,多了少许时间的沧桑。儿时的我总想爬上它的树顶,但惧怕大众的责骂。现在我已经放弃了这种想法。我想,让它成为我心中对故乡敬仰的化身吧!

3.从小生活在乡村的我,对乡间有一种挥之不去的深刻记忆,这种记忆不会随着时间的流转而消失反而会越来越浓,越来越清晰,越来越深情。弯弯的小河、静静的村庄、浩瀚的蓝天、悠悠的白云、潺潺的小溪、窄窄的小桥构成了故乡诗意的轮廓。

4.地球,我们这些祖国的花朵都爱护着您,唯一的希望就是让您斑驳的面庞重新光彩照人,不再有吞噬人类的海啸地震,空气能够清新起来,天空能够湛蓝起来,大地能够绿化起来,形成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5.环保,无处不在,这要我们用心做,每时每刻,我们都可以为环保尽上一份力。淘完米的水可以浇花,用过的电池要回收……,如果地球上的人们都这样关爱地球,地球就会更加健康,人们的生活也就会更加美好。

6.花园似的校园,点缀得五彩斑斓,更显得生气盎然。一座座别具风格的教学楼,在翠绿欲滴的树儿和娇羞欲语的花儿的装饰下,更平添了一份勃勃的生机,形成了一种人工美和自然美的景色。在校道旁的花草树木随风摇曳,袭来了一股花卉的幽香,送来了一阵青草的新鲜,更带来了学习的气息,沁人心脾,令人陶然欲醉!漫步在这“成长的家园”里,在“风”中接受阳光般的沐浴,在细雨中接受他的洗礼,这种感觉实在妙不可言!

8.走出教学大楼,就来到了操场。我们的大操场是个体育活动的大乐园,有篮球场﹑乒乓台﹑跑道﹑足球场……体育设备应有尽有,是同学们锻炼身体的好地方。我们的操场很大,大得全校师生一起到操场开晨会都从不觉得拥挤。操场四周种着许多树木,仿佛是一个个哨兵在为我们站岗放哨。树下那各种各样的鲜花,像少女般跳着优美的舞蹈,是那么美丽,那么令人陶醉。

10.觉醒吧!我们的地球母亲被你们弄得面目全非了,不要再做那些伤害地球母亲的事了,我们都要争做环保小公民!我们居住在地球,就应该保护好我们的地球母亲!多少年来,地球母亲哺育了我们。现在的地球人是多么地不环保啊!我们身为地球人都不懂得保护自己的地球母亲,这又是何道理呢?就算你只做到了一点点的环保,也是很不错的,这总比你不环保要好得多。

11.保护环境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难,只要我们从小事做起,就一定会让地球焕然一新的,比如:多使用环保袋,尽量避免用塑料袋;尽量坐公交车,尽可能的减少汽车排放的废气;平时多步行,骑自行车,锻炼身体又保护环境……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很多,只要我们从小事做起,积少成多,积沙成塔,就一定会让地球重还以前的面貌。

12.夏天的公园,到处都是绿色,让人看了心旷神怡,心情异常舒畅。夏日的一天,躺在公园里树阴下的草地上,不一会儿,迎面吹来丝丝微风,如母亲那柔软温暖的手,轻轻抚摸着你的脸庞,舒服得让人久久不想坐起来。这时,你会看到,风唱着,树叶和着,花草也跳着,在举行着盛大的音乐会。瞧那些音乐家们,大大方方,一点儿也不拘束,正在敞开歌喉向我们演奏着一首首欢乐的歌。快乐的音符一串串,飘荡在空中,那些音乐家们不停地唱啊唱,给我们唱来了清爽,唱来了快乐,唱来了生机勃勃。

13.就在欧·亨利自己的国家美利坚合众国的土地上,不是就有过深刻的历史教训吗?著名总统罗斯福对梅花鹿可谓情有独钟,从这点小小的总统私人利益出发,他便下令对北利亚桑纳州一片茂密的大森林进行大规模扫荡,大批鹿的天敌——狮子、狼等食肉动物被捕杀殆尽。四千多只鹿于是生物爆炸一般,呈几何级数迅猛增长,十几万只伸特长脖子的可爱精灵们,吃光了树上的叶子,仿佛只在转眼问,著名的大森林就从地球上消失了,最后剩下的,只有凡头病鹿。鲁迅先生说过,悲剧是把美好的东西毁灭给人看。

14.当一片片绿波汹涌的森林被无垠的荒漠黄尘所取代,当无忧地在蔚蓝的天空飘荡的白云被漫天滚滚黑烟所替代,当为地球遮风挡雨的臭氧层被无情的氟里昂所破坏,我分明听见了森林的哭泣,白云的悲伤,臭氧层的叹息。

15.现在,我们微笑着在校园的林荫小路上散步,撒下最快乐的时光。当我们离开校园的那一刻,再让我们回首看我们走过的路,我相信,我们有的是恋恋不舍的感情;有的是没有虚度年华的自豪;有的是对美好未来的憧憬!我相信,那难忘的校园生活一定会成为我们最美好的回忆。

16.漫步校园,只见整座校园成了银妆素裹的世界;矗立着大楼披上了洁白的素装;小树苗的枝条变成了臃肿的银条;嫩绿的树叶与红彤彤的花瓣布满了晶莹的霜花。这一切真是难以用语言形容,令我赏心悦目、心旷神怡。

17.昔日四座破烂的校舍不翼而飞,崭新的教室和会议室屹立在屏障似的围墙里面,小巧玲珑的传达室守卫在大门西侧。

18.春天使大地焕然一新,春天给学校满园春色,春天给我们欢乐和希望,催我们奋发向上。

19.冬姑娘在天寒地冻的校园里尽情地舞蹈,而我们只能缩在厚厚的棉衣中欣赏她的独舞……随着春天脚步的临近,冬姑娘渐渐告别了舞台,等待着下一个冬天的到来。

20.操场中间有一块绿色的草坪,同学们都愿意三五成群地到草坪上去读书、玩耍,那琅琅的读书声,常常吸引着操场外面的行人。

21.校园里有迷人的四季:桃红柳绿的春天,花繁叶茂的夏天,枫红菊香的秋天,松青雪白的冬天。

22.一夜之间,校园银装素裹,玉树琼枝,好一派美丽的雪景。

23.仲夏的午后,金色的阳光经过教学楼旁那一排挺拔葱郁的水杉枝叶筛滤过后,照进教室的玻璃窗来,分外的亮丽。

24.“瞧!”我情不自禁不起喊出声来,因为那儿实在是太美了,那可是冬姐姐的杰作;银色的大操场。这时的大操场已不同往日了,它似千朵万朵梨花在翩翩起舞,它如玉屑一点一滴地在我眼前浮现。这一景象在我心扉中随心所欲,像一曲婉转、悠扬、清新的乐曲,又仿佛一首轻快、和谐、鲜明的小诗。你见了,不醉才怪呢!

25.校园,我的书籍城堡。是你,让我懂得了“好”与“坏”!我的生命中不能没有你。你,是我的力量之源。

26.校园,是你帮助我踏入知识的殿堂,你将你的博学无私的奉献了出来;校园,是你告诉我迈向友谊的天地,你将你的宽阔展现到我们眼前。

27.深秋的黄昏,我漫步在静静的校园,只见花儿凋谢了,树叶干枯了,光秃秃的树丫没精打采地垂在树干上,昔日绿茸茸的草地如今只是一片枯黄。

28.看!这儿又是一处美丽的风景。那火红的枫树,它总是以饱满的精神,似火的热情感染着我,激励着我。你瞧,它身上的霜像玉一样洁,像银一样白,像烟一样轻,像柳絮一样柔,真是美不胜收。

29.时间过得真快,东方已露出了鱼肚白,不一会儿,太阳公公就露出了笑脸。一瞬间,冬姐姐已悄然而退。这时,校园是如此温馨,如此迷人。

30.冬姑娘虽然没有春姑娘的娇嫩,没有夏姑娘的艳丽,没有秋姑娘的丰硕,但她的晶莹无暇一样给世界带来了另一种风采,也许这就是我喜欢有冬姑娘跳舞的校园的原因吧。

31.校园里开始热闹起来,又恢复了往日的欢声笑语。前来报名的学生喜气洋洋,向老师询问着开学事宜;而老师们有的准备新学年的教材及教学用具,有的则在清扫、布置教室,以优雅清新的学习环境迎接新生的到来。

32.“迷人的粉墙黛瓦、小桥流水”这便是对故乡晚春最恰当形容。故乡的晚春,最迷人的不再只是花。展望苍穹那无尽的宽广,湛蓝的色泽,白皙的光亮,看那调皮的燕子,轻盈地掠过平静的湖面,引起层层涟漪。树上的嫩叶,宛然一个个忍俊不禁的笑脸。在金色的琴弦下,演奏着她们的生日宴会。一座古韵依旧的老城翼然眼帘,拾级而上,青山绿水,故乡之景,美不胜收。

33.从小生活在乡村的我,对乡间有一种挥之不去的深刻记忆,这种记忆不会随着时间的流转而消失反而会越来越浓,越来越清晰,越来越深情。弯弯的小河、静静的村庄、浩瀚的蓝天、悠悠的白云、潺潺的小溪、窄窄的小桥构成了故乡诗意的轮廓。

34.璀璨的万家灯火,映照着天边的星光,如霜般的月色。构成了一幅世间难以媲美的光的美景。公园里偶尔传出一声声的鸟儿嬉戏打闹的欢笑声,但是他们就像独行的游侠,害羞的姑娘,以至于我总是无缘见到他们。公路两旁散发出来的鲜花绿草的芳香,在夜晚的柔风里,倍使人心旷神怡。古人常说,“芳草萋萋侵故道”是一种美;那么,故乡的“绿树成荫绕新径”有难道不是一种美吗?七彩的霓虹灯,把一排排的绿树,装点成一片色彩的海洋!灯光,星光,月光;鲜花,芳草,绿树……这经人工的雕琢的自然之物,相映成趣,相得益彰,把故乡的夜晚装扮得更加美丽,更加漂亮!

35.每一次回到故乡身旁,发现故乡又老了一些,从村庄的意像中分明读得出几分沧桑。走在高高的田埂上,没有拾稻穗的孩子们,没有了大树旁的阵阵笑声,榕树下也没有了祖父拉二胡的声声悠扬。

36.那村后的一座山,门前的一条溪,那山上的竹林,溪中的游鱼,莫不是这山清水秀的故乡灵气。还有什么能比一辈子都能做一个故乡人更令人奢望的呢?若是一个归家的游子,踏上那松软的泥土,好似躲入故乡的怀抱,温文尔雅。耳边那熟悉的狗吠鸟鸣,也能让心再坚的汉子泪落三尺。那些憋了太久的苦闷,故乡终能为我们分忧。

37.那涤荡着心灵的一丝寒风,扫拂了城市的喧嚣,伴予着的不再是无休止的动律,而是一种只能在回忆中找寻的静谧。我带着心中的那种期盼,在这丝丝静谧融洽着的“梦境”中奔跑着,心中的“火热”并没有打破这独有的幽静。深深允吸这饱含新鲜的空气,一种静便在心中涤荡着。在奔跑中眺望着,想看看有没有到达心中的那片原野。可什么也望不着,仿佛被什么笼罩着……这才恍然大悟,原来“当局者迷”。置身于这故乡之美中,却恍然不知,必是这美,这景就已扣人心弦,使人痴醉了吧!

38.这样的菁菁校园,怎能不使我们展翅高飞呢?怎能不使我们向往未来。振兴中学,使你伴我走过了成长的时空,是你引我进入科学的殿堂,是你激励我奋发向上,也是你使我走向成熟。振兴中学,我期盼你的明天,明天的你更加美好,更加欣欣向荣!

39.在这美不胜收的校园里,我快乐自由地成长,贪婪地吮吸着知识的营养。我爱我们的校园,我要在这美丽的校园里放飞我的梦想。

40.在校园里,不仅充满了鸟语花香,绿树成荫,而且错落有致的教学楼更是平添了一份美景。一进校园,便可以看见我们经常出入的图书馆,在这里,同学们的身影比比皆是,他们在认真地翻阅着书本,以此来充实他们知识,拓展他们的思维,陶冶他们的情操。在振中,还有美丽的地理生物园,种满了茁壮成长的花卉,待到时机成熟,就会竞相绽放,争奇斗艳,把浓郁的连同无限的生命力撒向大地。

42.一进大门,就来到了中学部。中学部的草地一大块一大块的,还种着高高的棕椰,差不多有三四层楼那么高。中学部的屋顶是橘子色的,在阳光下熠熠发光。中学部很静,中学的哥哥姐姐们都在抓紧时间学习。

43.下课的铃声,打破了校园的沉寂,迎来了另一幅崭新的画面:在课堂上严肃的老师,变得和蔼可亲,以朋友的形式与我们谈笑风生;在走廊上,同学们在呼吸校园中清新的空气;在坦荡如砥的操场上,同学们大显身手,正一步一步地向着自己的目标前进。

44.天高云淡,秋风瑟瑟,树叶宝宝们依依不舍地从大树妈妈的怀抱中飘落下来,像给大地铺上了黄色的地毯。原来那些娇艳的花儿们也无精打采了,一个个垂头丧气。而那些五颜六色的菊花却不畏寒冷,舒展开她俏丽的花瓣,装点着我们的校园。

45.时间过得真快,东方已露出了鱼肚白,不一会儿,太阳公公就露出了笑脸。一瞬间,冬姐姐已悄然而退。这时,校园是如此温馨,如此迷人。

46.环保,现在是目前世界上最热门的话题之一,或许这也是永远的话题吧。环保即环境保护,环境就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地方,而保护呢,在我看来,保护分两类,一类是保护重要的还没被破坏的东西,另一类是保护已破坏的但又十分重要的东西,环保显然属于后者。

47.我们离不开赖以生存的地球,共同的命运把我们联系在一起,大自然多么盼望它能回到家园,地球母亲把重任托付在人类的身上,因为只有我们才能挽回地球和人类的幸福:让绿色不再叹息,大自然不再哭泣,让地球母亲的伤痕消失,让明天的地球更加美丽、坚强、可爱!

48.远处,只见一位老爷爷正在舞剑。他身着白色的褂子,须发皆白,眼角和嘴角边伸出了几条皱纹,但却满面红光。他背不驼,眼不花,真有福武当剑手的架势。

49.夏天一到,着青山一天一个样,经过烈日的暴晒,骤雨的浇淋,那草木就蹿枝拔节很快地长起来,变得葱笼青绿了,给这雄伟的相山又增添了一份色彩。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实践报告范文(24篇)篇三

公路工程的建设和开通会对周围的环境产生一系列的影响,这些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在公路建设前以及建设后期都要对公路工程给环境带来的影响进行一个评价,使公路工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降到最小,充分照顾到环境效益。下面就对公路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中应该关注的问题做一个探讨。

公路工程的建设无疑会对环境产生多方面的影响,这些影响有的是直接的,有的是间接的,有的是短期的,有的则会是长期的。所以在对公路工程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时要进行多方面的综合考虑。公路工程造成的影响会涉及到社会环境、生态环境以及环境污染等方面,社会环境主要包括土地利用、环境景观、拆迁安置、交通环境等方面。生态环境则包含土壤侵蚀、水资源破坏、野生动植物、地形地貌等相关问题;环境污染上会涉及到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大气污染、地表水污染等污染类型。所以,在对公路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时就要进行整体考虑,对各方面可能形成的影响做好充分考量,通过充分的评价,在具体公路修建过程中减少不利因素的影响,使环境受到的干扰降到最小。

2.1土壤问题。

公路工程的建设不可避免会对公路周围的土壤产生影响。公路工程建设前一般是路基的施工,路基施工时一般会在路基周围的土地开挖,以获取路基的培土。这样在路基两旁就容易形成沟塘,由于没有耕地、林地等植被的保护,这些土壤极易发生变化,如果遇到较大的降雨会形成水土流失,使原有土地的营养成分减少,另外这些土地长时间的裸露,经过风化的作用也极易出现沙化现象,使土地失去利用价值。对于这种取土方式建议尽量不采用,虽然节约工程成本,但造成的环境影响较大。项目工程应明确取土场、取土方式、取土场的土壤修复方式,或利用建筑垃圾辅助培土的施工方案进行路基施工。因为表层土富含大量有机质或已形成特色生态环境(如西部地区砾石表层),所以表层土一定要用于土壤生态的修复,不能直接用于路基培土;表层土的堆放也要明确地点和堆放方式,不能造成表层土的流失。公路工程对土壤产生的影响在西北内陆地区尤其严重。这些地区公路修建时对植被的破坏,从而形成地表土壤的裸露,裸露的土壤如果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在很短时间内就会出现沙化现象,一旦出现了沙化这个过程就是一个不可逆的,再想恢复到之前的情况就变得不可能。所以,在对公路工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要首先考虑会对土壤产生的可能影响。

2.2对水资源产生影响。

公路工程的修建会对水资源产生一定影响。对水资源的影响在平原地区多是对地表水的影响。公路工程施工时会排放一些污水,这些污水如果不进行处理直接排放,会对当地的河流、地下水等造成污染,特别是在生活营地、砂石场、预制作场地、弃土场、桥梁施工现场。在施工过程中会产生很多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施工污水,这些污水含有很多有害物质,直接排放就会对当地的地表水造成污染。另外如果公路工程的修建在有地表径流的山地,那么公路的修建就很可能改变地表径流的原有状态。公路在修建过程中会对地面径流发生阻隔,影响地表径流的汇水区域,从而对当地的水资源情况产生影响。在山地地区修建公路,如果大量弃土进入河道则会使河道变窄,诱发一些水患。山地地区的公路修建挖土的路段如果位于地下水位线之下,就会造成地下水位的下降,从而影响地表植物对水分的吸收。同时对穿越河流的桥梁的选址要考虑桥梁周边水体的流速、流量、功能、用途,上下游的取水口位置等情况。桥梁设计时要考虑特发事件对河流的环境影响,要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如桥面的废水收集系统等),对上下游存在取水口的要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

2.3对生态系统的影响。

一个地区的生态系统具有整体性,一个要素发生变化,对生态系统中的其他要素都会有影响,公路工程在修建中对生态系统就会造成一定的破坏。上面论述了公路工程的修建对土壤和水资源的影响。土壤和水资源是一个生态系统中的最基本的要素。这两方面的要素受到影响,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就会被打破。比如一个地区如果在公路修建时对当地的土壤造成了破坏,那么在土壤上生长的植被就会受到影响,植被的减少或者缺失对一些食草性动物而言就没有了食物来源,这些动物随之减少,食草动物的减少对食肉动物而言食物来源也缺少,最后使整个食物链遭到破坏,生态系统的平衡被打破。所以在公路修建过程中要保护好当地的生态系统,结合所在地生物特性,建立有效的生物通道,保持好原有的生态平衡。在对公路工程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时要从当地整个生态平衡着眼,充分考虑到系统内的各要素,实现公路建设和生态平衡的保持相协调。

2.4公路工程噪音的问题。

公路工程在修建和开通后都会有噪音产生,这些噪音也会形成噪音污染,对道路附近的居民和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公路修建的过程中会产生很多噪音,比如爆破声、搅拌声、车辆运输声以及路面的碾压铺摊等噪音,这些噪音会对附近居民的白天工作及夜间休息造成影响,另外长时间的噪音会对道路附近的生物也会形成干扰,使一些生物的生物钟等遭到破坏。当公路建成后也还会持续形成噪音,这些噪音主要来自过往的车辆鸣笛、发动的声音。在做完公路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之时就应该采取相应措施,比如道路铺设用料的选择、道路两旁隔离带的建设、建设隔音设施等,来减弱噪音的传播,减小噪音对民众生活的影响。

2.5固体废弃物问题。

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会产生很多固体废弃物,这些固体废气物如果得不到处理会对环境造成较大的污染。这些废弃物一般包括石块、水泥块、石灰、砂石料等,这些固体废弃物在公路完工后很可能被遗弃在道路两侧,造成对周围水系和土地的破坏。所以对于这些固体废弃物,在公路工程竣工后要及时进行处理,及时清理掉,防止其对环境造成破坏。当然在对弃土场进行选择时要充分考虑场址及场址周边的地理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要做到不影响地理地质环境的同时,也不能恶化场址及场址周边生态环境。

2.6环境景观问题。

环境景观影响分析是公路项目评价中一个重要环节,城市道路的建设我们在考虑交通通畅、安全的前提下,要注重道路亮化美化与沿线建筑的协调性,同时要避免光污染的产生。特别是在立交桥的选址设计过程中,我们应充分论证通达性、合理性、必要性、美观性。城市间道路建设要充分调研路线沿线的地质特点和环境风貌特点,在线路规划论证过程中要考虑沿线的风景设置,可采取充分利用、合理回避、确当隔离的原则来规划设计路线及沿途的风景。道路的景观影响不仅仅是道路周边的环境风景,还考虑到道路本身的环境景观建设。特别是道路的绿化美化设计、路牌设置,服务区的规划设置、收费站的规划设置,同时在符合交通安全的前提下,结合地形地貌充分分析道路起伏度设置、道路的曲率设置等因素对环境景观的影响,并结合人体视角原理,分析远近景观的影响。

3积极采取防护措施。

在公路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完成后,对那些可能会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因素就要积极采取防护措施,对于有些不合理的设计要及时进行修改。公路建设造成裸露的土壤在施工完成后要积极开展植被恢复工作。对于施工和运营时产生的污水要经过提前处理然后再进行排放,避免对当地的水源造成污染。生态系统方面,避免在公路施工过程中对某些要素造成彻底破坏,对于受损的要素要及时进行修复,与工程同时修建生物通道等预防措施,防止造成不可挽回的破坏。噪音处理上可以在道路两旁栽种高大乔木,建设隔音屏等措施来减弱噪声影响。对固体废弃物在施工完成后要及时进行清理,防止其影响当地植被生长;利用地形地貌,结合环境因素,合理修建弃土场。充分落实景观设计方案,优化选线,合理设置施工场站和服务区等配套设施的建设,从源头控制入手,在实施过程中落实。通过采取这些措施可以有效降低公路修建给环境带来的影响,社会和自然效益都能兼顾。

4结束语。

公路工程的建设对自然产生影响是不可避免的,但是通过有计划地防治,可以把这种影响降到最低,使这种影响降到自然可承受范围内,这样就可以实现人与自然地和谐,让人在拥有便捷的交通的同时还有美好的环境。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实践报告范文(24篇)篇四

第二十九条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实践报告范文(24篇)篇五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兴国经济开发区(南区)首期拆迁安置区市政道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12月2日-12月8日(5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实践报告范文(24篇)篇六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承诺事项。

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要求,在设计、施工、试生产(运行)、竣工环保验收及正式投运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本企业承诺,不在项目区进行种子生产,且由本。

厂员工正常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由本企业负责治理。

三、主动配合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保执法现场监督检查。若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的要求落实各项环保对策措施,接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四、以上承诺事项已认真阅读并将严格执行。

玉米种子加工(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0**年八月。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实践报告范文(24篇)篇七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七条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9月1日起施行。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实践报告范文(24篇)篇八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实践报告范文(24篇)篇九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实践报告范文(24篇)篇十

大家好!

今天是科技节的第四天。主要活动是科普超市。我报了垃圾分类。之所以举报垃圾分类,是因为现在环境越来越差。我们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使环境再次美丽整洁!

首先,xx老师给我们讲了垃圾分类。本来垃圾可以分为这几类: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可回收的垃圾是蓝色的桶,包括金属、玻璃、纸张等。有害垃圾是一个红色的桶,包括电池、废灯泡、过期药品等。厨余垃圾是一个绿色的桶,包括菜渣、果壳等。其他垃圾是黄色的桶,包括贝壳、烟头、一次性餐具等。

后来我们去xx六园实地考察。在小区的宣传还是很不错的。大家都知道垃圾分类是怎么回事,也能说出垃圾分类的几个优点。但是,当我们走近垃圾桶一看,发现很多居民还是不道德,把垃圾扔进了垃圾桶。由此我们知道,xx六园的居民心里是知道的,但实际上是不会去做的。我想大概是因为家里没有这个习惯吧。所以,我想提几点建议:

1.希望xx六园的社区宣传部门能多宣传,尽量让大家了解垃圾分类,并努力实践。

2.希望小区居民每个小区家里能有四个垃圾桶,像这样分类垃圾,扔完垃圾再扔进相应的垃圾桶。

从xx六园回来后,我陷入了沉思:原来,目前,我们还是不太重视垃圾分类。我们应该更广泛地传播这一垃圾分类行动,让社会上更多的人学会垃圾分类。

垃圾分类,从你我做起!从现在开始,我们要更加重视垃圾分类,让垃圾分类这种美好的道德永远伴随着我们!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实践报告范文(24篇)篇十一

同志们,朋友们:

今天是第40个“六〃五”世界环境日,今年世界环境日。

的世界主题是“森林:大自然为您效劳”,我国的主题是“共建生态文明,共享绿色未来”。

值此世界环境日之际,我谨向关心、支持环保事业的社会。

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向积极参与环保行动的广大人民群众送上诚挚的谢意!向辛勤工作在环保战线上的广大工作者带去亲切的问候!

开展世界环境日宣传旨在唤起社会公众对环境与发展关。

系的清醒认识和自觉行动,号召全社会行动起来为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建设生态文明,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改善生存环境质量,这是新形势下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

大家知道,环境与我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紧密联系,

的灾难,人类破坏、污染环境为此付出了沉痛的代价!保护环境,改善生态,已刻不容缓。这需要我们每个人,从现在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爱护花草、保护树木、节约资源、珍惜生活,带头保护环境,保护我们生存的家园。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力度的加大,我县环境保护工作也摆在了经济和社会发展更为突出的位置,环境保护工作已逐渐深入到社会的各行各业,人们的环境意识也在逐年增强,群众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过去,我们为了生存重资源开采,轻环境保护,现在我们的这种观念正逐步改变,、县政府提出了“多元发展、规范发展、加快发展、和-谐发展”,发展的方式正逐步转向保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这几年,我县环境保护工作持续增强,环境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严厉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企业,淘汰了一批落后生产工艺和项目,实施了一批蓝天碧水工程,开展了一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全县环境质量有了明显提升,全社会保护环境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

环境保护工作目标。

同志们,朋友们!为了我们共同的家园,为了我们生存的环境。让我们从现在做起,增强保护环境的紧迫感和忧患意识,花大力气,下真功夫,解决好发展中的环境问题,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努力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这需要环保部门不断强化环境执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对不符合环保要求,不执行环保规定的项目和企业,该停的要停,该关的要关,该取缔的坚决取缔。需要企业增强保护环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主动淘汰落后产能,改进生产工艺,防治环境污染,绝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利益。需要广大群众积极行动起来,坚决抵制破坏、污染环境的行为,向环境污染宣战,使全社会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关心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保护环境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是关系人类生存与发展、前途和命运的大事。让我们携起手来,万众一心,众志成城,齐心协力,齐抓共管,为了人类美好的明天,为构建“富裕、文明、平安、和-谐”的新灵丘,建设灵丘秀美山川,做出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实践报告范文(24篇)篇十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实践报告范文(24篇)篇十三

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实践报告范文(24篇)篇十四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发布是我国环境立法的重大进展,标志着环境保护参与综合决策进入了新的阶段,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实行信息共享。

第五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评价。

第七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

(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

(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

(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编制综合性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本条第二款所称指导性规划是指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第十四条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审查。

第十五条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六条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但是,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成员。

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

第十九条审查小组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不得干预。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二)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

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

(一)基础资料、数据失实的;

(二)评价方法选择不当的;

(三)对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不准确、不深入,需要进一步论证的;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存在严重缺陷的;

(七)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二)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第二十二条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可以申请查阅;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已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

第四章跟踪评价。

第二十四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

(三)公众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

(四)跟踪评价的结论。

第二十六条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应当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规划审批机关在接到规划编制机关的报告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建议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采取改进措施或者对规划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规划实施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暂停审批该规划实施区域内新增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规划编制机关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规划审批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对依法应当附送而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草案,或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小组审查的专项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第三十三条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在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滥用职权,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审查小组的专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由设立专家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并予以公告;审查小组的部门代表有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人民政府对其组织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实践报告范文(24篇)篇十五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实践报告范文(24篇)篇十六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实践报告范文(24篇)篇十七

工程分析的主要内容就是通过对建设项目工艺特性的分析,经过现场测试、类比研究及物料平衡等工作来确定污染物及其排放量,对于不能达到国家要求的则需选择合理的防治措施,确保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

笔者认为,成功的工程分析应该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

要想做好化工项目的工程分析,必须有一个清晰的思路。

第一,需要了解原辅材料名称、用量、理化性质、常温常压下的状态、含量(包括杂质或水的含量)及物质的纯度。

第二,列出反应的化学方程式,用分子式描述主副反应,确定物料组分、性质,从化学方程式中能直观地看出有没有三废及副产物的产生,判定污染因子。

第三,了解化学反应类型,由此了解副产物和废物的'产生情况,通过转化率、回收率和物料衡算确定污染物的产生量。

第四,了解中间产物、副产物和介质的状态及水溶性,分析物质的分离是固液分离还是液液分离,是无机物和有机物的分离还是有机物和有机物的分离等等,从而初步确定污染因子和污染物类型。

工程分析中,难点在于掌握详细的生产工艺。

虽然许多建设单位都能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但是工作深度不一,且立足点是工艺路线的选择和最终产品的生产成本和经济效益,因此提供的工艺流程简单,没有污染物产生工段的情况说明和治理措施说明。

对于复杂的项目,企业只关注产品的得率,对于废弃物产生的种类、数量等不清楚。

这些情况都给环评工程分析带来很大的难度。

四、污染防治对策评述。

化工项目品种繁多,原辅材料、合成工艺及产品的化学组成相差极大,使“三废”的组成也千差万别。

对化工项目“三废”治理方案的确定,必须根据污染物的特性选取有效、经济的处理方式。

在评价工作中,不能只是简单地列出各污染源的污染防治对策,还需对各防治对策的工艺从捕集率、除尘率、脱硫率、成本等方面进行分析,最终从经济技术两方面论述所选择污染防治对策的可操作性。

1.化工废水。

化工项目产生的废水,不同于生活废水和其他项目产生的废水。

由于化工产品和工艺的不同,产生的废水差异很大,采用的处理方法也不同。

其废水一般cod值都很高,既含有易降解的醇类、醛类、脂类等杂环物质,又含有卤代烃、多环烃等不易降解的物质,有时还含高盐分,应对不同的废水按易降解和不易降解进行分别处理。

少数难降解的和高盐分的,需要预处理后再进入常规处理工艺。

2.化工废气。

化工废气常常含有有毒有害的成分,并有恶臭(如h2s、cs2、三甲胺等)。

应针对不同的废气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常用的有洗涤、物理吸附、催化水解、催化燃烧等。

3.化工废渣。

一般化工废渣如废催化剂、精馏残液等都属于危险固废,最简单有效的办法就是高温焚烧。

对许多废催化剂和废吸附剂等,要考虑由生产厂家进行回收利用。

参考文献。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实践报告范文(24篇)篇十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四条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国家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

第五条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对海域使用状况实施监视、监测。

第六条国家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统计制度,定期发布海域使用统计资料。

第七条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海洋渔业实施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海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域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条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全国海洋功能区划。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地方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一条海洋功能区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按照海域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自然属性,科学确定海域功能;。

(二)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各有关行业用海;。

(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海域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

(四)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五)保障国防安全,保证军事用海需要。

第十二条海洋功能区划实行分级审批。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功能区划,经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经该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由原编制机关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

经国务院批准,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四条海洋功能区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第十五条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第三章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

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

(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一)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二)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章海域使用权。

第十九条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条海域使用权除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方式取得外,也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招标或者拍卖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招标或者拍卖工作完成后,依法向中标人或者买受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中标人或者买受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应当向社会公告。

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除依法收取海域使用金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将海域使用权确定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用于养殖生产。

第二十三条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海域使用权人有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海域的义务;海域使用权人对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挠。

第二十四条海域使用权人在使用海域期间,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从事海洋基础测绘。

海域使用权人发现所使用海域的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

(一)养殖用海十五年;。

(二)拆船用海二十年;。

(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

(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

(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

(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

第二十六条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

第二十七条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需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八条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

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第三十条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一条因海域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海域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海域使用现状。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实践报告范文(24篇)篇十九

环境问题是当今中国的四大问题之一,而水土流失又是中国的主要环境问题之一.煤炭开发项目由于其特殊的.开采工艺,使其对环境产生较大的影响,对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进行科学分析、预测,可以提出优选方案和解决对策,为环境保护提供依据.

作者:邵艳徐淑媛陈明伟作者单位:邵艳,徐淑媛(呼伦贝尔市水保站)。

陈明伟(鸟兰察布市水保站)。

刊名:现代农业英文刊名:modernagriculture年,卷(期):“”(2)分类号:x8关键词: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实践报告范文(24篇)篇二十

摘要:人类和化工的关系十分密切,在现代生活中,几乎随时随地都离不开化工产品。

本文从环境影响的识别、工程分析、污染防治对策等角度,结合作者多年来从事化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经验,提出一些思考后的建议。

在众多行业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化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最为复杂的,其产品、原辅材料千差万别,且大多是有毒、有害、易燃和易爆等危险性物质,有的化工产品还是跨行业的综合产品,工艺不尽相同,排污环节多,污染物质复杂多变,对环境影响大。

化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各个环节都是相互关联并互相依托的,准确的工程分析、合理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客观科学的清洁生产评述和可信的风险分析是一个化工项目环评的核心,同时也是化工项目环评的难点和重点。

现代社会,无论是衣、食、住、行等物质生活,还是文化艺术、娱乐等精神生活,都需要化工产品为之服务。

环境影响评价的英文是environmentalimpactassessment,它是指依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拟建工程项目在建设中投产后排出的废弃、废水、灰渣、噪声及排水对环境的影响,以及需要采取的措施进行预测和评估,并提出书面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的总体意义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评估、预测,提出预防或者是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由于化工产品大都有毒有害且易燃易爆,其生产所需原、辅材料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中间产物和副产物一般也属于有毒有害的危险品。

因此,环评中应将化工项目的原、辅材料、中间产品或副产物产品的物理、化学性质、毒性作用及类型,火灾爆炸危险性,环保参考标准等详细列出。

另外,工程分析中应将主、副反应方程式一一列出,才能全面细致她进行环境影响的识别,尤其要特别关注特征污染物和副产物。

化工废水中一般含有大量盐分及少量有毒物质,其对生化处理过程中选用的微生物是有毒有害或有明显抑制作用的。

有些污染物在国家已颁布的废水排放标准中没有列入,所以,单纯有cod、bod表示其污染状况不能反映出其危险性(致突变、致畸型、致癌、水生生物毒性),评价中应提出特殊因子的污染控制标准,以防其流失到水域中影响水生生物及人体健康。

水环境影响预测应包含化工废水排放对水生生态、饮用水及人体健康的危害影响分析.而不单纯是污染影响。

化工项目风险评价也不应仅限于对生产过程中物料泄漏造成的污染进行影响分析,还应对有毒有害物料或产品的贮运过程中进行事故风险分析、评价。

另外,对事故排放废水污染河流水域也应充分考虑,提出应急防范措施。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实践报告范文(24篇)篇二十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四条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国家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

第五条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对海域使用状况实施监视、监测。

第六条国家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统计制度,定期发布海域使用统计资料。

第七条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海洋渔业实施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海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域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条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全国海洋功能区划。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地方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一条海洋功能区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按照海域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自然属性,科学确定海域功能;

(二)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各有关行业用海;

(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海域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

(四)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五)保障国防安全,保证军事用海需要。

第十二条海洋功能区划实行分级审批。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功能区划,经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经该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由原编制机关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

经国务院批准,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四条海洋功能区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第十五条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第三章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

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

(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一)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二)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章海域使用权。

第十九条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条海域使用权除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方式取得外,也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招标或者拍卖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招标或者拍卖工作完成后,依法向中标人或者买受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中标人或者买受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应当向社会公告。

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除依法收取海域使用金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将海域使用权确定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用于养殖生产。

第二十三条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海域使用权人有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海域的义务;海域使用权人对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挠。

第二十四条海域使用权人在使用海域期间,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从事海洋基础测绘。

海域使用权人发现所使用海域的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

(一)养殖用海十五年;

(二)拆船用海二十年;

(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

(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

(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

(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

第二十六条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

第二十七条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需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八条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

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第三十条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一条因海域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海域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海域使用现状。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实践报告范文(24篇)篇二十二

摘要:钢琴课是高职高专幼师专业的学生必修的一门主要课程。钢琴的学习是幼儿阶段音乐学习的一种重要的启蒙。所以,钢琴教学成果的好坏与否,直接决定了高职高专幼师专业的学生以后能否胜任幼儿园的音乐教学。而且,高职高专幼师专业的钢琴课程也逐渐受到关注,所以,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对高职高专幼师专业钢琴课程进行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钢琴课程;高职高专;幼师专业;改革。

归根结底,钢琴教育属于音乐的素质教育,高职高专幼师专业钢琴课程的开设,能够提高学生对钢琴音乐作品的鉴赏能力,这一学习音乐的过程,可以让学生对各种风土人情有所了解,提高音乐的审美能力,增加情感的感悟,对综合水平的提高都有积极的作用。

但是,自从高职高专院校这门课程开设以来,在课程教学上存在一些问题,但解决问题就要进行改革,笔者在此对高职高专幼师钢琴课程改革的研究以及实践经验做几点阐述。

一、高职高专幼师钢琴课程的现状。

自各高职高专院校开设钢琴课程以来,几乎所有的高职院校都没有很合适的教学方法,尤其是幼师专业,她们将来要面对的是幼儿这一特殊群体,他们的智力和体力各方面都还在发育阶段,对事物认知浅薄,他们在学习钢琴的过程中就格外需要合适的教师,所以就对高职高专院校幼师专业的钢琴课程的教授要严格对待。

而现在的钢琴教学,不论在教学内容、方法或是形式、手段都还停留在最初阶段,保留着传统的方式,而这种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培养人才的标准,与学校和社会的教育逐渐脱节,甚至会阻碍幼儿的发展。

在传统的钢琴教授过程中,由于传统思维模式和教学经验的影响,存在的问题有很多。比如,老师通常还是保持着以自我为中心的状态;教学的内容依旧是趋于理论而相对缺乏实用性;学生总是在琴房和教室自己练习,学习体验和实践的机会少之又少;还有上文提到的教学形式、手法单一等。正因为这些问题的存在,高职高专幼师钢琴课程才需要改革。改革的重点就是解决教学形式单一的问题,提升学生整体的音乐素养和应用性。

二、高职高专幼师钢琴课程改革的措施。

根据多年的教学实践可知,高职幼师钢琴教学应以就业为指导方向,培养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改变传统教学的单一性,在教学的过程中,充分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实现教学的真正价值。在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完善措施:

1.更新教学理念。

在教学中要积极的引入新元素,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使高职钢琴教学充满时代的气息和活力,在突破传统教学模式的基础上,不断探索新的教学理念,为推动教育的改革作出贡献,要充分体现教学的实用性和时代特点,以便学生更好地适应岗位的需求。

2.创新教学模式。

教学模式的创新对于高职高专幼师专业的学生有效的学习钢琴具有极其积极的作用。可能大部分学生对钢琴不是很熟悉,在自己的固定思维里觉得离自己比较遥远,所以学习起来效果就相对差。针对学生的这一特点,要在钢琴课程的教学过程中从钢琴的基本内容、基本过程和规律,基本原则和方法等都进行详细的阐述。这个方法对于钢琴基础较好的同学也可以起到巩固的作用,帮助他们迈进更高的层次。这一方法可以描述为“钢琴教学法”。

此外,应该增加有关钢琴作品鉴赏和欣赏演奏会的课程内容。钢琴的学习虽然是一个技术过程,但是,学生应该欣赏更多优秀的作品,从而达到改善自身水平的效果。一些具有较高艺术水准的演奏会和各种形式的'钢琴音乐会,能够让学生们在这样一个高雅的环境中陶冶情操,能够让他们在钢琴演奏的现场切身感受钢琴这种优雅的艺术所带来的无穷魅力。

所以,教学模式的改革一定要注重提升学生的整体音乐素质,这样不仅对学生本人,对他们以后的幼师钢琴教学也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3.加强钢琴课程的实用性。

如上文所述,现有的钢琴课程教学偏重理论化。除了安排组织学生参加各种音乐会外,应该尽量让学生走出自我锻炼的琴房或者教室,迈向真正让钢琴闪亮起来的地方――舞台。舞台对于检验学生对于钢琴的学习成果是一个很好的平台。也就是要经常举办一些或大或小规模的音乐会,让学生参与到演出中去。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学生对钢琴的兴趣,而且在他们有了一定的荣耀后,也会更有激情和耐心去把他们学到的东西教授给幼儿,这样间接的方式,会在不经意间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因此,高职高专幼师专业注重钢琴课程教学的改革和建设,可以全面提升学生驾驭钢琴教学的能力,让学生能够更加自信和从容地面对更多不同层次的小朋友,选择各自适合的方式进行教学。从教学理念,到教学方式,再到实践性的教学效果,全套的改革模式会让高职高专幼师专业的学生钢琴独立教学应用能力进一步的培养和提高。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与艺术实践相结合,最终达到高职高专幼师钢琴课程教学上灵活、科学、实用、价值和综合性的有机结合。

参考文献:

[1]贺亮。高职幼师钢琴教学改革的探讨[j]。神州教育,:63.

[2]郭丹。论如何提高职校幼教专业的钢琴教学水平[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471):220.

(作者单位吉林省白山市长白山职业技术学院)。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实践报告范文(24篇)篇二十三

《水污染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社会实践调查报告》由为您提供,欢迎阅读参考!

随着科学的发展、时代的进步、人口的迅猛增长,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受到污染,生态环境受到破坏,生态系统也会随之遭到破坏,环境问题已从地域性走向全球性,人类必须爱护地球,共同关心和解决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因为我们只有一个地球。

水是生命的源泉,没有水,我们的生活将无法继续下去。水资源的污染及短缺是当今社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虽然我市不是一个用水紧张的城市,但水污染却存在,并与每个市民都息息相关。为此,我通过询问形式对我市水污染进行调查。

第一步:实地调查,首先,我随老爸来到长安航管站,向我爸的老同学刘海华了解长安镇河道情况,然后,乘坐快艇,游览了崇长港及长山河和泰山港,一路上,刘海华叔叔向我介绍几十年前,这些河道,是长安镇附近的主要航道,水清透彻,而现在垃圾遍布河道,一股臭味扑鼻而来。水污染主要原因:人为因素:泥河上流工厂的废水排放,城市布下水道安置此处,污水经管道排入河中,泥河附近大量农田,农民使用的化肥、农药等化学物质流入其中,致使藻类疯长,鱼类大量死亡,居民的环保意识差,经常将生活垃圾倒入河中。

第二步:调查分析,经过实地调查,我认为水污染给居民带来的危害。地下水污染,用水困难,河水污染严重滋生大量蚊虫,河水散发刺激性气味,对人们的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为了改善河道环境,应尽快开展河水、河岸等全方面的治理工作。首先,对污染源进行处理,杜绝工厂、养猪场把污水、粪渣直接排放到河流中,应集中处理,避免其对环境的不利影响。然后,对河边、河道中的`建筑材料(已废弃的)进行清除,并对水道进行整改,进一步将河内的垃圾、淤泥清除,可动员沿岸居民及利用大型机器清除。后在河边种树,植草皮,建立绿化带,避免沙土流失。

为了对河道环境的保障,应对附近的工厂、养猪场等加大管理力度,对污染河流的行为进行严肃的处理,并且对沿岸居民及全体市民进行环保教育,增强环保意识,河流的环境,主要还是在于大家的思想意识,故人们应自觉保护河道,保护环境。这样,一条全新河流才会永远呈现在人们面前。

总之,要明确,环境受破坏,受影响的还是人们自己,我们应当充分了解环境与人类之间的相互关系,充分认识到人们改变环境的利与弊。影响水资源的因素还远远不止这些。虽然我们的调查研究也许还不够成熟,但希望能把环境问题,水污染问题在人们的脑海中的地位提高,这样才会使出现的问题一天天好转。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实践报告范文(24篇)篇二十四

第二十九条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未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负责审核、审批、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备案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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