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宪法讲座讲稿(模板18篇)

时间:2023-11-05 作者:温柔雨实用宪法讲座讲稿(模板18篇)

今天我很荣幸能够站在这个讲台上,与大家分享我的观点和想法。通过阅读这些演讲稿范文,可以感受到演讲者们的激情和理念,激发自己的创作潜能和表达能力。

实用宪法讲座讲稿(模板18篇)篇一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又被称为“母法”、“最高法”,而我们所知道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这些普通法律则被称为“子法”。党的四中全会决定,从今年起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

为大力宣传宪法,推进依法治教,学校决定开展以“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召开主题班会,办主题小报,听法制讲座,上法制教育课等,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学习宪法、宣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

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首先就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就是依宪执政。同学们,你们知道吗?宪法规定:从你出生的那一天起,你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了,国家的兴旺就与你息息相关。宪法还规定:从你满18周岁的那一天起,你就可以参加各个层面的政治选举,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基本方略,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有的同学在我们学校上学的时候,不遵守纪律,不听老师的教育,爱小偷不摸,小到别人的一根笔,一块橡皮,大到用暴力手段敲诈同学的钱物,打架斗殴、上网吧等等。小小的年纪,就已经有了许多劣迹。当他们走出我们的校园,或早或晚,可能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受到法律的制裁。他们最后走上这一步,并不是一步走成的,其实他们就是在我们这个阶段,我们这个年龄开始一步一步不听教育,渐渐变坏的。

人,不可能自然变得优秀,是内力自我约束和外力强制作用所然。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纪律,不成体统。人的一生除了学习科学知识外,还要学习法律知识,如果不学习法律知识,你就不知道你的好多权利都受法律保护,如果不学习法律知识,你就不知道你的一些行为已经违法犯罪。

同学们,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祝愿大家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一同举起生命的盾牌,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依靠法律这把双刃剑,平安、健康、茁壮成长!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依法治国,依法管理社会事务,就必须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就必须运用法治的思维、法治的方式,把宪法精神、宪法的规定贯彻落实到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内。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实用宪法讲座讲稿(模板18篇)篇二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同一般法律相比,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从地位看,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统一到哪里?统一到宪法。从法律体系内部来说,宪法是“母法”,一般法律是“子法”,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二,从内容看,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解决的是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带全局性、长期性、根本性的问题。一般法律只是解决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某一领域的问题。

第三,从法律效力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里,“各政党”当然包括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全国各族人民”当然包括作为人民的一部分的共产党员。宪法上述规定同《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是一致的。

正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维护宪法的稳定,就是维护国家根本制度的稳定,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宪法的稳定是国家稳定的基础。因此,对宪法的修改也就需要格外严肃、慎重,按照不同于制定和修改法律的特别程序来进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新中国成立以来,除建国前夕全国政协一届一次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外,先后有四部宪法,即一九五四年宪法、一九七五年宪法、一九七八年宪法、一九八二年宪法。

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形式上看,这部宪法是对七八宪法的修改;实际上则不然,而是以五四宪法为基础,重新制定的新宪法。因为五四宪法科学地总结了历史经验,是一部好宪法;七五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中制定的,反映了那个阶段“左”的错误,存在着严重问题;七八宪法是在党和国家还没有来得及对“文化大革命”的错误进行清理的历史条件下制定的,存在着严重缺陷。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面清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精神,为全面修改宪法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现行宪法从启动到出台,历时两年三个月,在此期间宪法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全民讨论四个月,讨论规模之大、参加人数之多、范围之广、影响之大,在我国法制建设的历史上是空前的;1982年12月4日,几经修改的宪法草案提请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体会议采取无记名方式表决,参加投票的代表3040人,投票结果,赞成的3037票,弃权的3票,弃权票不到千分之一,受到了国内外的高度评价。

之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会二次会议先后四次对宪法部分内容作了修改。

四个宪法修正案,共31条,其中21条集中在宪法序言和总纲,主要内容:一是确立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二是明确了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三是肯定了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从而使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在宪法中的表述更加完整;四是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五是确定了农村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六是确定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七是确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八是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九是确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十是确定了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要求。对宪法所作的这些重要修改,都是关系国家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

修改后的宪法包括序言共五个部分、138条。

宪法序言回顾了一百多年来中国革命的历史,指出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其中有四件最重大的历史事件。除了1911年的辛亥革命是孙中山先生领导的以外,其他三件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这三件大事是: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灭了几千年的剥削制度,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基本上形成了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序言明确了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并对民族关系、对外政策等问题予以明确。

第一章总纲共32条,大体分为五个部分。

(一)国家政权和组织建设(上层建筑):第1—5条。

第一条规定了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和根本制度(社会主义),第二条规定了国家权力的归属问题(人民),人民有权通过各种途径管理国家及政权的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条规定国家机构的基本原则(民主集中制),国家机构的组成、产生以及职权划分,第四条规定民族方针、政策和区域自治,第五条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宪法的最高地位。

(二)政权经济基础(历次修改较为集中):第6—11条。

第六条规定经济制度的基础(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基本经济制度(多种所有制经济)、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第七、第八条分别规定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形式,第九、第十条规定自然资源以及土地的权属和开发利用与保护问题,第十一条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及其保护与管理。

(三)物质文明建设:第12—18条。

第十二、十三条规定了对公共财产、私有财产的保护,第十四条规定发展社会生产力、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第十五、十六、十七条明确市场经济属性以及公有制经济民主管理与经营自主权问题,第十八条规定对外企和合资企业的保护。

关于市场经济—交通部强制安装北斗导航:2012年1月,交通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运输过程监控管理服务示范系统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江苏、安徽、河北、陕西、山东、湖南、宁夏、贵州、天津共9个示范省份在用的“两客一危”车辆(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品运输车)需要更新车载终端的,应安装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所有新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加装北斗兼容车载终端。自2013年6月1日起,所有新进入示范省份运输市场的“两客一危”车辆及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车辆出厂前应安装北斗兼容车载终端。凡未按规定安装或加装北斗兼容车载终端的车辆,不予核发或审验道路运输证。

此事涉及三个问题:第一,需要安装的终端是怎样采购的,是否进行了公开招标;第二,安装设备的钱到底是谁出,北斗导航的实际使用者是否需要另外付费;第三,如果不安装北斗导航的车辆就不能运营,那么这次通知就给那些原来已经符合运营条件的公司,设臵了新的运营许可条件,这涉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违反《行政许可法》。如果安装费用由运输公司出,不装北斗导航就不能上路,那就是“指定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此事归根结底还是政府和企业之间如何确立边界的问题。政府应该知道,在哪些事情上可以干预,哪些不能干预。北斗导航的研究开发成本已由纳税人承担,现在还要指定使用,让纳税人继续贡献利润。作为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如果很好,市场上自然会有人购买。只有提供更高性价比的服务,才能够占领市场。但是现在通过行政手段来指定或者强迫企业购买,这是很有问题的。

必须肯定,运输车辆安装北斗系统有一定好处,但好事必须办好,要遵循自愿的原则,不能搞一刀切,更不能涉嫌侵权。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北斗系统首先要有法律支撑。但据目前的有关法律法规还没有任何条款规定所有运输车俩必须安装此系统。此系统属于新生事物,是一种高科技装备。在推广此产品时,只是一种倡议而非法律义务,车辆司机或车主应该有自己的选择权。否则就有绑架消费之嫌。同类产品中,还有美国“gps”系统、欧洲“伽利略”系统、俄罗斯“格洛纳斯”系统,即使安装也应由车主自己自由选择。

(四)精神文明建设:第19—24条。

分别规定发展教育、科学、卫生、文化事业,提供各种公共服务,培养专业人才,加强思想道德教育。

(五)政治文明建设:第25—32条。

分别规定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国家机关的工作责任制、惩治犯罪、国防建设、行政区域划分、特别行政区、外国人的权益保护等内容。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基本权利:第33—50条。

1、平等权: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青岛考生状告教育部:2001年7月末8月初,同往年一样,全国各地的高考成绩及录取分数线陆续公布。与往年不同的是,这一年各地录取分数线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扩大。以同一试卷、同一时间考试的山东和北京为例,当年北京市文科重点本科录取分数线为454分,一般本科429分,专科360分;山东文科重点本科录取分数线为580分,一般本科539分,专科为509分。也就是说山东的考生分数在454分至509分之间的,如果在北京可以入读重点本科院校,但在山东却没有入读一般专科院校的资格。各地录取分数线划定的依据是教育部下发的招生计划,即《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下达200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青岛3名考生拟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教育部,请求判决确认教育部所作出的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行政行为违反《宪法》和《教育法》。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答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所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你向我院起诉,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向国家教育部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

宪法问题简评:教育部规定的不同地区不同分数线的规定是否违反了平等的受教育权?

宪法规定和保障的平等权一般意义是“形式上的平等”,即通常所说的“机会平等”,要求人们参加自由的竞争,保障人们在各种活动中起点上的平等。但社会的各个公民由于自身所不能改变的客观原因如自然资源、社会资源的先天拥有和分配不均,自然和历史形成的社会和个体差异等等,绝对的实行和保障形式上的平等就可能导致事实上的不平等。现代宪法或多或少的吸收了“实质上平等”的原理,即在起点时给与“弱者”以合理的优待。如在选举法中所规定的在人大选举中,少数民族代表所代表的人口基数可以少于汉族代表所代表的人口基数。体现对少数民族的照顾。又如在男女平等上,由于妇女生理上的特殊原因,在劳动中对妇女的特殊照顾和保护等。实行实质上的平等必须以“合理的差别”为前提,对于何为合理的差别,法律上还未有明确的界分标准,可综合各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加以确认。同时合理的差别还要限定在合理的限度以内,以免造成新的不平等。

从本案来看,我国西部地区,特别是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自然、经济和历史等诸多的原因,教育水平较低,教育资源,特别是师资资源相对于东部贫乏等,致使考生的分数相对较低,与东部考生,如山东等事实上存在着“合理的差别”。在全国统一试卷、统一考试的情况下,适当降低西部考生的分数线,为西部培养更多的人才,是实质平等的体现,但分数的差距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应在充分考虑东西部招生考试人数、计划人数和实际分数的基础上确定,否则就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恣意”行使,必然造成对东部考生的不平等。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分数线低于山东,明显违反了平等权原则。因为北京、上海的教育水平高于山东。从相关报道来看,北京、上海等地的分数线低于山东的原因一般是:山东考生较多,而高校相对较少,北京、上海考生较少,而高校较多。这不应成为“合理的差别”,恰恰是“不合理的差别”,是对平等权的明显违反。

2、政治权利:34条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参与国家管理、35条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以表达观点意见。

(35条政治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彭水诗案:2006年8月15日,彭水公务员秦中飞写了一条名为《沁园春·彭水》的短信,“马儿跑远,伟哥滋阴,华仔脓胞。看今日彭水,满眼瘴气,官民冲突,不可开交。城建打人,公安辱尸,竟向百姓放空炮。更哪堪,痛移民难移,徒增苦恼。官场月黑风高,抓人权财权有绝招。叹白云中学,空中楼阁,生源痛失,老师外跑。虎口宾馆,竟落虎口,留得沙沱彩虹桥。俱往矣,当痛定思痛,不要骚搞。”并用手机发送给了十几个亲朋好友。该诗在彭水县教育界被迅速流传开,甚至传到县政府高层的手机上,领导怒斥此诗严重影响“安定团结”,并指示县公安局介入调查。

在后来的审讯中,秦中飞一直不承认它有公安机关所追查的深意。但它的前三句,嵌进了前任县委书记马平、现任县委书记蓝庆华和县长周伟的姓名,语含讥刺。后面的内容,则涉及到本县广受注目的政府管理、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件。

8月31日,警察搜查了秦中飞办公室的电脑,没收了他的手机。他被带进公安局,当晚铐在二楼值班室。第二天,警察对秦中飞进行了两次审讯,同时搜查了他的家,查收了他的电脑,令他交出qq号。9月1日晚,公安局决定以涉嫌“诽谤罪”对他实行刑事拘留,转移至彭水县看守所。在接下来的十多天里,警方按照短信里的句子逐条提问。从9月2日开始,数十位收到过秦中飞这条信息的朋友和同事被传唤到公安机关询问,以追查短信背后的动机。9月11日,秦中飞被正式执行逮捕。9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总共关押29天。

9月19日,李星辰(彭水籍,住重庆市)在个人博客上记载了这桩公案。消息迅速传开,引起全国舆论哗然。10月24日,县公安局对秦中飞宣布无罪开释,并表示道歉。县检察院主动提出给予国家赔偿,仅仅隔了一天,赔偿兑现。这可能创造了中国司法赔偿速度之最。

但就在几个星期以前,县里是把这起“诽谤案”当成大事来抓的,为此开过几次会议。有关领导公开发表意见,认为秦中飞“不是写着玩的”。而县公安局高度重视这起“诽谤案”的理由,却是它“肯定会影响社会稳定和政治稳定”。然而,这个一开始进展得一帆风顺,表面上看不到任何争议的“诽谤案”,却连“被诽谤人”的自诉都没有(法律规定诽谤罪属于“不告不理”类案件)——如果有的话,应该是该短信提到的前县委书记和现任书记与县长,但他们并没有起诉,而公安机关却迅速提交了起诉意见,检察院也迅速批准了逮捕。

同一个案子,事实简单明确,审讯过程中,并没有发生新的案情,为什么前抓而后放?错案是如何发生的?官方思路是如何转变的?案件在体制里是如何运行的?为什么开始时县里的党政领导认识一致,公安检察如临大敌,雷厉风行,又在突然间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并积极提出国家赔偿?既然是一个错案,又将如何追究错案责任?所有这些疑问,对官方来说,仿佛并不存在。即便在“由错误走向正确”的正面意义上,官员也不愿意接受媒体采访,对民众也没有任何说明。县里的几个主要网站,如彭水农业信息网,彭水县政府公众信息网,彭水之窗,彭水人事人才网,也没有一字相关信息——一切就像从来没有发生过。

重庆市调查组认定,秦中飞的短信诗词中除个别句子与县领导姓氏相同外,其他内容基本属实。

全国人大代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说:“因为一首针砭时弊的短信诗词而遭到刑事拘留,这简直是现代版的„文字狱‟。”“„彭水诗案‟是民主法治时代粗暴压制言论自由的行为,让法制社会和司法公正蒙羞。”

3、宗教信仰自由:36条。

4、人身自由:37条人身自由不受侵犯,38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9条住宅不受侵犯,40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37条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强制妇女引产案: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妇女冯建梅2007年时曾生育一女孩。2012年3月,镇坪县曾家镇计生服务站发现冯建梅二次怀孕已3个月,镇计生办要求她迁移户口、补办二孩生育证,并向冯建梅及家属提出先交纳4万元保证金、待冯建梅迁移户口并办理第二孩生育证后再退还保证金的要求,冯建梅及其家属均未予以回应并准备外出生育。6月2日,冯建梅被强行送往镇坪县医院并实施了引产手术。6月4日上午,冯建梅丈夫的大姐在医护人员不在场时,将死胎从产房拿到病房拍照,之后冯建梅的家人将图片上传互联网。

镇坪县曾家镇政府对冯建梅政策外怀孕实施大月份引产,违反了国家及陕西省人口计生部门关于禁止大月份引产的规定,要求冯建梅及其家属交纳4万元保证金无法律法规依据。曾家镇政府有关工作人员,在动员冯建梅终止妊娠过程中,违背当事人意愿,工作方法简单粗暴,造成了大月份引产的责任事件。这起事件,充分暴露了一些基层干部依法行政观念不强,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意识淡薄,执行政策水平低,影响恶劣,教训深刻。

唐慧案:湖南永州居民唐慧的女儿“乐乐”被强奸及强迫卖淫案、唐慧因上访而被劳动教养、后唐慧起诉永州劳教委等一系列案件及事件,该案引起媒体广泛关注,引发对中国劳教制度的讨论质疑。此案还引发了信访与“稳控”合力导致的司法不公,对判决结果因压力导致量刑过重的讨论质疑。

2012年8月3日,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理由,对唐慧作出劳动教养一年半的决定。具体为:在案件审理期间和案件判决后,唐慧为了达到“判处7名被告人死刑”的目的,分别于2011年3月至今年7月,先后7次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党代会代表住地、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大门口、长沙市雅礼中学、长沙市南门口和湖南省公安厅大门口,大吵大闹、堵门拦车。特别是2011年3月15日至3月29日,唐慧和其家人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无理取闹,晚上睡在立案大厅,连续滞留15天,致使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无法正常办公;2012年5月22日上午8时许,唐慧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大门口手举状纸跪地喊冤,欲冲进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大门,执勤武警极力劝阻,院里有关领导出面做工作,唐慧根本不予理睬,反而趴在大门处,影响车辆正常通行;2012年6月2日下午五点钟,唐慧与其婆婆到湖南省党代会代表住地,唐慧跪在地上,强行拦阻正在接送党代表的车辆;2012年7月3日上午,唐慧及其丈夫到湖南省公安厅大门口举牌跪地喊冤,拒不理睬工作人员劝解,工作人员将其搀扶到信访接待室后,唐慧在信访接待室跪地并以撞墙相威胁,后又到公安厅大门口哭闹。唐慧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8月10日,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撤销了劳教决定,原因为“鉴于唐慧的女儿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等情况,对唐慧依法进行训诫、教育更为适宜,可以不予劳动教养。”。

2013年1月,唐慧就国家赔偿问题提起行政诉讼,后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唐慧的赔偿请求。2013年7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唐慧胜诉,并获得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94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但唐慧要求永州劳教委书面赔礼道歉的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对此法院称永州劳教委已经进行了口头当面道歉,因此不再要求其作出书面道歉。

2013年11月中旬,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28日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决定自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与会人员认为,劳动教养制度依法施行50多年来,教育挽救了一批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近年来我国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处理违法犯罪的法律不断出台和完善,对适用劳动教养的违法行为,依照现行法律,基本都能予以相应处罚教育矫治,程序上更加严格规范,劳动教养的适用逐年减少乃至基本停止。现在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正当其时、水到渠成。

黄海波嫖娼案:2014年5月15日黄海波因嫖娼事发,在遭行政拘留15天后,又被裁定收容教育6个月。涉案女子刘馨予,被曝也已经解除收容教育,但又被丰台分局以介绍他人卖淫罪对其刑事拘留。在劳动教养被废止之后,收容教育制度成了公民提请违宪审查的焦点。借助于黄海波嫖娼事件,收容教育的存废之争再一次进入公众视野。2014年6月7日,国内法学泰斗江平、应松年、樊崇义、陈光中等人在收容教育制度存废问题上集体发声,建议废止该制度,并联署了《关于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建议书》。

在法律性质上,收容教育可以长达6个月至2年,属严厉的惩罚,与刑罚基本等同。在刑事司法中,就算法院要判处被告人最轻的管制或拘役,也得按侦控审走完刑事程序,被告人还可获得律师帮助。而收容教育却只在公安系统内部运行,并由行政机关自查自裁自定自执。如此集中的权力无疑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将之纳入法治轨道是必然趋势。收容教育制度之所以受到诟病,就在于这一制度被认为是违宪之规、违法之规。收容教育的制度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以及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1993年)。依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可将卖淫嫖娼人员臵于特定场所强制学习、教育、劳动六个月至二年之久。而2000年颁行的宪法性法律《立法法》,则在第八条明文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这里的“法律”,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依“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及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中与《立法法》相抵触的内容,似乎都应归于无效。

5、监督权与取得赔偿权:41条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获得赔偿。

(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举报人李文娟事件:李文娟原在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计会科工作,负责税收款项的账目登记。2002年5月底,李文娟去北京,把反映鞍山市国税局中直分局税收问题的举报信分别送往中纪委、审计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中直分局人为调节税款、违法退税、扩大征收范围代收价调基金、改变预算级次、真假两套提成账等五个问题,并把复印的相关账目和票据附在了举报信中当作证据。在信的末尾,李文娟特别请求“为避免意外请你们保密。”

2002年6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派出的调查组到达鞍山,开始对李文娟所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随后,李文娟在单位的处境急转直下。频繁的查岗,连上厕所也需要请假;计算机的共享程序被删除;2002年8月,鞍山市国税局不顾李文娟反对,将她调往铁东分局。过完2003年春节,李文娟第二次进行实名举报,她把举报的锋芒直指鞍山市国税局局长。这次举报被转回鞍山市国税局进行自查,2003年4月,鞍山市国税局要将其调回中直分局配合自查,李文娟拒绝。2003年6月,鞍山市国税局以旷工为理由正式辞退了李文娟。

在李文娟被辞退期间,也就是2003年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核查组向她宣读了《关于举报鞍山市国税局中直省直企业分局涉税违法问题的核查报告》,经过税务总局法规司核查,举报信中反映的“违规办理企业所得税及改变税收预算级次”问题属实;其余三个问题事实存在,但问题的性质与举报信反映的不同。

因为李文娟不断向中纪委、国家税务总局反映被辞退的问题,在中纪委的干预下,被辞退八个月之久的李文娟终于恢复了工作。2004年6月8日,网民“踹踹”在人民网强国论坛发布题为“鞍山国税局长大贪官刘光明花50万元美容自己屁股”的帖子,该帖子6月23日被“领导批示”,以“领导交办”的形式于8月25日转到鞍山市公安局网监支队,网监支队认为构成对刘光明人身攻击,同意立案调查。

2004年9月3日,李文娟以涉嫌诽谤被鞍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刑事拘留。6日,拘留时间又因案情复杂、需异地侦查,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而两次延长达23天。2004年10月3日,就在案件侦办没有进展、李文娟被解除刑事拘留的同时,她却接到了鞍山市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被劳动教养一年。教养原因并不是诽谤,却变成了无理上访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劳教决定的日期是2004年10月2日,正值国庆长假。劳教中的李文娟还收到了鞍山市国税局以党组的名义作出的决定,对旷工的李文娟二次辞退。

为了尽快地获得自由,李文娟很快向劳教所所在地法院—沈阳市于洪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对她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同时她也向上级机关申请辞退公务员复核,要求恢复工作。沈阳市于洪区法院于2004年12月10开庭,但判决结果迟迟没下达。直到2005年7月18日劳教结束,法院的判决都还没下来。为了早日获得判决,李文娟的家人曾几次到全国人大等单位上访,并获得了全国人大的关注。于洪区法院在2005年10月27日做出一审判决,被告鞍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提供的21份证据不符合证据规则,而李文娟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向有关机关举报问题是正当行为,因此对李文娟所做的劳动教养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对她的劳动教养决定。而此时,李文娟早已服满劳教期而被释放。

2006年3月27日,央视《新闻调查》播出节目《举报人李文娟》,引起巨大反响。

2006年11月,李文娟被安排到某市国税局工作。2007年7月,李文娟获得鞍山市公安局对她每天83.66元的国家赔偿。

2008年10月,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理:给予时任鞍山市国税局长刘光明,纪检组长秦长安,中直分局局长张长虹,副市长、公安局长朱文杰,副局长刘贵涛、丁炳刚,法制处处长隋振钢分别以警告和记过处分。

6、社会经济权利:13条财产权,42条劳动权,43条休息权,44条退休保障,45条物质帮助。

7、文化教育权利:46条受教育权,47条科研、文艺活动权利。

8、特定主体的权利:45条残废军人、烈士家属、军人家属、残疾人,48条妇女、49条儿童老人、50条华侨、归侨和侨眷。

(二)基本义务:第51—56条。

第三章国家机构。

国体总要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和制度来体现、来保证。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它的常委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基本组织形式(政体),是全国人民管理国家的基本组织形式,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是:

(一)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代表,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二)各级人大和它的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权力,集体决定问题。

(三)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和它的常委会的职责是审议、决定国家全局的、长远的、重大的问题。它并不代替依照法律规定属于政府、法院、检察院的职权。在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以便各个国家机关各司其职,既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使国家的各项工作能够有效地进行。

(四)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中央和地方分权,充分发挥地方因地制宜地发展本地方的建设事业的主动性、积极性,以有利于加快全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五)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同时行使自治权,它们享有比一般地方国家机关更大的自主权。

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7—78条。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79—84条。

第三节国务院:第85—92条。

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第93—94条。

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95—111条。

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第112—122条。

第七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123—135条。

(97条选举代表: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梁广镇身兼两地人大代表:梁广镇身兼广东省云浮市与广西省百色市两地人大代表。2006年7月,云浮市在破获一起犯罪时查明,梁广镇涉嫌挪用公款,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云浮市检察院对梁广镇涉嫌挪用公款一案立案侦查,并按程序报请云浮市人大常委会对梁采取强制措施,该市人大常委会对此予以许可。然而,广西百色市人大常委会表示了不同的意见,原因是梁广镇同时也是当时广西省百色市人大代表,未经其许可,云浮市检察院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并移送法院进行刑事审判。两地人大常委会意见相左,检察机关无所适从,案件被迫搁臵。

此案是有关我国选举制度与选举法适用的比较典型的案件。明显反映出在选举中的选民登记程序、对人大代表提名候选人的监督方面,原选举法的规定存在不足。

当时的选举法、代表法对于公民身兼数个代表资格的问题,只规定可以兼任不同级别(还必须有行政区域上的隶属关系)的人大代表,但是否可以兼任同一级别的不同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或不同级别的无行政区域隶属关系的人大代表,法律并未作明确规定。由此引发了不同的判断,以致出现“梁广镇现象”。

其实,当时法律的规定已经隐含对这一问题的答案。选举法规定了选区划分以及区域与代表资格的不可分割性。这是因为,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同时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既然两地分属不同的行政区域,没有隶属关系,存在着利益冲突的可能性,那么,各自的代表当然应当分别代表不同选区的利益,代表名额的分配规则也不能允许一人兼任两地代表。这也是选举权平等原则的内在要求。公民在户口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居住、投资,在该地方担任人大代表是可以的,但不能同时在两个以上地方兼任人大代表。如果流动人口要在工作或者居住地参加选举,必须由户口地派出所出具未参加当地选举的证明。梁广镇在两地兼任人大代表,正是没有依法履行选民登记程序的结果。

退一步讲,即使梁广镇的双重同级代表资格是有效的,这里也还有一个对“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保障权”的理解问题。实际上,代表法所规定的“豁免权”只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是为了保障人大代表能够更好地履行代表职务,决不是说人大代表涉嫌违法犯罪不能追究。许可程序设臵的初衷,是保障代表更好地履职。人大常委会进行许可审查时,着眼点应放在强制措施是否会影响、干涉人大代表履行职务,而不是判断其是否存在犯罪行为以及司法机关的逮捕决定是否符合条件。只要排除故意阻挠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人大常委会就应当及时予以许可,配合司法机关展开调查。

2010年修改选举法时增加第四十五条: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01条法检两长选举区别:县级以上各级人大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不批准任命许庆生检察长职务:2007年1月,郴州市三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许庆生任郴州市检察院检察长。2007年09月,湖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检察院检察长何素斌提请审议的“关于提请不批准任命许庆生同志职务的议案”,决定不批准任命许庆生的郴州市检察院检察长职务。后郴州市于10月份重新任命了来献明为代理检察长。郴州市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于2008年1月选举来献明为郴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湖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任命。

检察官法第十五条:对于不具备本法规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被选举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批准。

(104条重大事项决定权,撤销不适当的决定权: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深圳小汽车限牌政策合法性审查:2014年12月29日,深圳市政府临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深圳实施限牌政策,从当日下午6时起正式实施。现场不设记者提问环节,宣布限牌政策后,台上相关人士离开发布会现场。至此,继北京、上海、广州、贵阳、石家庄、天津和杭州之后,深圳成为国内第八个实施小汽车限牌的城市。

1月6日,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顾大松以公民身份致信广东省法制办,建议依法审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的合法性。建议书提出三个质疑:深圳市政府的《通告》明确规定通过“竞价方式”取得小汽车增量指标的收费事宜,但依据《深圳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八十六条规定,应经公开听证方式听取公众意见,方能出台。《通告》未能履行公开听证等听取公众意见法定程序,应属违法行为;深圳市政府《通告》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系违法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的行为;未能综合权衡其他合理调控城市机动车规模方式进行决策,系违反行政法必要性原则的行为。

1月23日上午,广东省法制办称已正式启动对深圳限牌的合法性审查,进入审查程序。1月26日,广东省法制办复函,认为《通告》符合有关规定,主要依据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76条规定:“市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交通拥堵治理措施:

(一)实行机动车保有量增量调控……”。

三、2014年12月29日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市政府治理交通拥堵和交通污染情况专项情况工作报告的决议》规定:“会议同意市政府关于治理交通拥堵和交通污染情况专项工作报告。市政府可以立即组织实施《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76条第1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交通拥堵治理措施,并将措施的实施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四、《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规定:“特大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

限购是对个人对市场非常直接的干涉,是对个人行为自由的限制。限购是额外地增加许可,本来我拿钱就能买东西,现在不行了。但是有些东西确实不能随便买,比如我不能随便买枪,买管制类。限牌令限制了公民的自由,但是对自由的限制,只能通过法律来限制。

对于这样一个政府的重大决策,应交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如果通过,那么就是代表了多数民众的意见,就可以说是合法的。地方政府有没有权力做这样的事情值得探讨。

深圳市此次的限牌令最不合理的是没有严格地按照决策法定程序来走,是否有公众参与?是否有专家论证?是否有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并不清楚。有可能是他们没有对社会公开,但这样的重大决策应该采取公开透明。当然,也有可能是政府出于一些考虑,认为公开后会引发一些问题。

“未提前公布是为防止抢购引发不稳定因素。”对于“神速”限牌,深圳市交通运输委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民生周刊》采访时回应说。他解释说,限牌是一项高度敏感的举措,若提前向社会公开,极可能引发集中抢购。稍微不慎将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使限牌政策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之所以说此次限牌是“突然袭击”,是因为此前一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人还在首届北上广深交通会议上表态,“深圳不会学习北上广(实行限牌)”。这种言行不一的做法,引起舆论的广泛质疑。

实用宪法讲座讲稿(模板18篇)篇三

我的汇报主要从三个层面展开:第一层面,简要介绍一下宪法的特征以及新中国宪法的历史渊源,回答“是什么”的问题;第二层面,我们所要致力弘扬的宪法精神,有哪些具体体现,对我们有什么要求,回答“怎么看”的问题;第三层面,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贯彻落实好这些要求,回答“怎么办”的问题。

一、是什么?

现代世界的任何一个国家里,都存在许多的法。除宪法外,还有刑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等。宪法既然是法的一种,所以它具有法的基本特征。也就是说,宪法与其他一般的法相比,具有共同性:(1)它们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2)都经过特定程序而成为国家意志(法);(3)都具有强制力,由国家强力保证其实施。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说:“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马、恩这个对法的最本质的定义,适用于任何国家的一般的法律,同时,也适用于宪法。宪法具有与其他一般法的共同性,另一方面,还具有与其他一般法不同的特殊性。宪法同其他一般法的差别在于宪法是根本法,不是一般的法。

第一,根本法的内容不同于其他一般的法。一般法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例如,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以及刑罚的法律;诉讼法是关于诉讼程序的法律,等等。而宪法作为根本法,其内容涉及社会生活、国家生活的全面,规定着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人们最根本的活动准则。

第二,根本法是其他一般法的立法依据。由于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所以其他一般法的制定都要以宪法为立法基础。例如,我国的刑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又如,选举法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所以说,宪法是母法,一般法律是子法。

第三,根本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其他一般的法。一般法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位阶: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须服从最高位阶的法。]*否则,应被修改或撤,国旗、国徽、首都等4章106条。

毛泽东后来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解释,他认为从全国范围的情势来看,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已经成熟。毛泽东说:“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更加发扬人民民主,加强国家建设和加强抗美援朝的斗争。”他还特别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府,仍将是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统一战线的政府,它是对全国人民都有利的。”对于选举面临的困难,毛泽东客观地分析说,与抗美援朝、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恢复经济等事情相比,困难还是要少一些。他还举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例子来说明,困难总会有,但同样地,困难也可以克服。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在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的几天之内,便由各省派出代表制定了“临时约法”。毛泽东还指出“我们的共同纲领,经过大家讨论,实际上搞起来,前后也不过一个月。”由此可见,当时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制定宪法下了很大决心。

1953年年底,毛泽东一行乘专列离京,前往杭州起草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在列车上,毛泽东曾对随行人员说:“治国,须有一部大法。”此行的目的就是为了集中精力做好这件立国安邦的大事。由于起草宪法的人员都是环西湖而居,所以也有一种说法,把“五四宪法”草案称为“西湖稿”。

1954年6月,毛泽东主持召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关于公布宪法草案的决议,要求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立即在人民群众中组织关于宪法草案的讨论,发动人民群众积极提出修改意见。6月16日,《人民日报》刊登了宪法草案全文并发表了社论号召开展广泛讨论。一场轰轰烈烈的宪法草案讨论随即遍及全国。根据一些亲历者的口述,讨论正值夏季,洪涝灾害严重,有些地方的群众只能在防洪大堤上开会,场面热烈又感人。因为交通受阻,征集到的成千上万的意见只能用油纸打包后靠飞机运送。据统计,参加讨论的人数达1.5亿,约占当时全国总人口的四分之一,征集意见118万多条。

第二部宪法: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这部宪法诞生于“文化大革命”后期,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形成的,以“四个存在”、“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基本路线”以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学说”为理论指导,是一部在特殊时期产生的宪法。如把“文革”产物“四大”写进宪法第十三条:“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第二部宪法共4章30条。

第三部宪法: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部宪法。这部宪法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规定的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中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记载在序言中。这部宪法比1975年宪法有了重大变化,但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它肯定了“文化大革命”的成果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第三部宪法共4章60条。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和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分别对这部宪法进行了修改。

第四部宪法:1980年下半年,在叶剑英委员长直接主持下,我国开始对宪法进行大规模、全局性的修订。经过两年多的讨论、修改,并经过全民讨论,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现行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第四部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它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等。

实用宪法讲座讲稿(模板18篇)篇四

鲁基三季度党课稿。

同志们:

今天我们学习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第一,我国现行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必须坚决维护、长期坚持、全面贯彻。

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

确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

领导核心、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规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等,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第二,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具有持久生命力。(与时俱进)。

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先后4次对1982年宪法即我国现行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共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

第三,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实践,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有必要对我国宪法作出适当的修改。

关于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和原则。

党中央确定的这次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这次宪法修改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党对宪法修改的领导。

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把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贯穿于宪法修改全过程,确保宪法修改的正确政治方向。

二是严格依法按程序推进宪法修改。

宪法第六十四条对宪法修改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党中央领导下,通过历次宪法修改实践,已经形成了符合宪法精神、行之有效的修宪工作程序和机制。

先形成《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草案)》,经党中央全会审议和通过;

再依法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

三是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

宪法修改关系全局,影响广泛而深远,既要适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又要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做好宪法修改工作,必须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注重从政治上、大局上、战略上分析问题,注重从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上思考问题。

四是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

对不成熟、有争议、有待进一步研究的,不作修改;

对可改可不改、可以通过有关法律或者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原则上不作修改,保持宪法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

结论。

1:一致认为这次宪法修改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体现了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有机统一,对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有力宪法保障,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2:一致赞成把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序言部分。

4:一致赞成对国家主席任期作出新的规定;

5:一致赞成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监察委员会”

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

6:一致赞成对宪法序言和条文部分作出的其他修改,包括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内容,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充实我国革命、建设、改革发展历程的内容,充实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充实对外政策方面的内容,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等等。

具体内容。

作出21条修改,其中11条同设立监察委员会有关。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总纲与监察委。

确立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

同时,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前增写“贯彻新发展理念”。

创新。

协调。

绿色。

开放。

共享。

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

“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

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

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

将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

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作这些修改,党和人民团结奋斗的光辉历程就更加完整。

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

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充实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

“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

将“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

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一层面、国家层面。

富强。

民主。

文明。

和谐。

第二层面、社会层面。

自由。

平等。

公正。

法治。

第三层面、个人层面。

爱国。

敬业。

诚信。

友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在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以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为目标,坚持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相结合的时代背景下实现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最核心的体现。

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

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删去。

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

为成立监察委员会提供宪法依据,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六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与此相适应,还作了如下修改。

(1)将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三条第三款中“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2)将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3)将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4)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六十二条第六项后增加一项,内容为“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在宪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后增加一项,内容为“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在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六项中增加“国家监察委员会”;在第十项后增加一项,内容为“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将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修改为“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6)删去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八十九条第八项“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中的“和监察”。删去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中的“监察”。

监察委部分。

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地方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置。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

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监察委员会职责。

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说明。

意义。

起草相关工作(过程、指导思想、基本思路)。

主要内容(总则+职责+监察范围+权限+程序+国际反腐败合作)。

附则。

(一)明确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草案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草案第二条)。

(二)明确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

草案规定: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草案第四条)。

权责对等,从严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草案第五条)。

草案规定:

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

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

加强法治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三)明确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

草案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职责。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四)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五)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

一是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草案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

三是监察机关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措施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六)严格规范监察程序。

报案或者举报的处理;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决定立案调查;搜查、查封、扣押等程序;要求对讯问和重要取证工作全程录音录像;严格涉案财物处理等。

(七)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一是接受人大监督。

报告。

二是强化自我监督。

三是明确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

四是明确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实用宪法讲座讲稿(模板18篇)篇五

各位领导,各位同学:

大家好!

《中国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公布后,各地广大干部群众表示,衷心拥护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大家认为,对宪法进行修改,符合国情,符合新时代社会主义发展实际,既顺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又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任何形式的宪法都不可能无视政治,但是宪法却无一不是以“人的优良的生活方式和生活质量”为其终极关怀。宪法只有真正的为人民的生活服务的时候,才可能真正的深入民心,在人民心中树立宪法的,人民才会真正对宪法产生敬畏之情。宪法和宪政只有植根于人的生活世界之中,才能够克服抽象理性所设计的虚幻的理念世界模型,从而唤起人们对于真正的“人的生活”的关怀和“美满世界”的向往,并为宪法与宪政的价值找到真正的栖息之所。

宪法的社会化意味着宪法向人的生活世界的回归;只有在人的生活世界之中,宪法才有可能成为“行动中的宪法”,而不仅仅是“书本中的宪法”。

历史不断前行,时代不断发展,法治建设只有跟上时代的脚步,才能发挥引领和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广大党员干部要以修改宪法为契机,增强法治意识,强化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凝聚人心,汇聚力量。

我的演讲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实用宪法讲座讲稿(模板18篇)篇六

老师,各位同学你们好:。

我演讲的题目《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每个公民都应该学习社会主义法律知识。有人认为学法是一件无所谓有也无所谓无的事。其实,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当今我们的家庭生活,学校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法。我们身边的学多问题都要依法解决。所以,一个合格的公民必须是一个知法,懂法,且要守法的公民。要有法制观念,要懂法律知识,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

知法,守法是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我们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人民的希望。祖国和人民盼望我们健康成长,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了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我们青少年学生不仅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而且要有法律知识和守法观念,懂得合法与非法,违法与犯罪等道理,自觉依法办事。这样才能抵制各种不良影响,促进自己健康成长。

为了我们更好的成长,国家制定了像《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来规范人们对青少年儿童的教育和保护。有了这些法律还不够,我们应该好好地学习它们。让这些法律法规不沦落为空话套话,而是,实实在在地在我们的生活中起到真正的作用。下面我来给大家讲一个身边的小故事吧。

15岁的小张家境优越,父母都是做服装生意的。当他因为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逮捕时,他的父母百思不得其解:儿子有吃有喝,从不缺钱,可是他为什么要到同学家去诈骗呢?儿子在监狱给妈妈写了一封信,描绘了这样一个场景:每天晚上,你跟爸爸两个人都在家讨论赚钱的事,吹嘘自己把衣服卖出了高价,把冒牌服装当名牌卖出去了,我听你们讲了这么多,觉得这事特别有吸引力,特别刺激。我想如果他的家人都是知法守法的公民,小张也知道一些法律知识的话,这样的惨剧就不会发生了。

离我们生活最近的法律我想就是交通法了。交通事故时时刻刻都会发生,它就像一颗威力十足的炸弹,一时大意,这颗埋伏的炸弹就会爆炸,炸得家庭破碎,炸得人心苦悲。所以我们要遵守交通规则,红灯停绿灯行,不能酒后驾车,不能超速行驶,不能随意横穿马路,没有满12周岁的小学生是不能骑自行车上马路的。就是这些简单的交通规则保护了我们的安全,但是总有些人不懂,不顾,肆意破坏它们,最后给自己带来的确实非常惨痛的后果。

爸爸妈妈和我说了这么一个故事,有一个小孩他的爷爷来接她放学回家,在马路边等红灯的时候,他看到他的妈妈就在马路对面。于是挣脱了爷爷的手像马路对面冲去。被左边驶来的一辆大货车撞压致死了。一个幼小的生命就这样离开了人世。如果每个人都能遵守法律法规,这样由鲜血酿就的惨剧就不会发生了。

为了祖国的明天,也为了我们自己,去学法、了解法,让我们每一个人都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吧!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实用宪法讲座讲稿(模板18篇)篇七

敬爱的老师,同学们,大家好,我是**班的***,我演讲的主题是:学宪法,讲宪法。

宪法,是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宪法是国法,所有的法律都必须根据宪法产生。宪法是爱法,就像母亲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使我们的人格、人生、财产受到保护。有的人经常说爱国,那么,遵守宪法规定,我认为就是一种爱国的表现。

费尔德曾说过:“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宪法知识,是治国之本,它可以使我们安居乐业,让人与人之间和平相处,他还可以保护弱小,让人们免遭欺凌。它管理着我们,保护着我们。可以说,宪法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形影不离。

你看,不吃三无食品;不吃莫名死亡的家禽;不买无营业执照小摊卖的东西……这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还是宪法里的内容。瞧,对于我们青少年来说,我们不需要做多少大事,我们只要从小事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在拥挤的公车上,我们让一让座位;在红灯面前,我们停一停脚步;在道路两旁,我们弯腰捡起一片废纸;在家里,我们替父母分担一些烦恼。这都是遵守宪法和道德表现,如果我们每个人都做到的话,那么,我们的国家,我们的生活,就会变的更美好。

也许有人会以为学法是一件无所谓有也无所谓无的事情。我国有句古话叫做“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就是说,无论做什么事都要有一个规矩否则就什么也做不成。对国家,对社会来说,这规矩就是法。当今的社会是法制社会,作为国家公民和社会成员,人人都应该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

我们学生作为国家的小公民,社会的小主人,同样应该学法、懂法、守法,以保护我们自己的权益,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只有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长大后才能成为对社会有用的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歌德说过,法律和礼貌是两种能够带来安定的力量。在中国,自古就有周公制礼,韩非说法。宪法知识,应时刻记在我们的心尖。未来的社会必然是法制的社会,法制的社会是和谐的,法制的天空是湛蓝而深远的,同学们,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摆脱冲动与鲁莽,拥有理智与稳重,在与法同行的道路上,描绘和谐美好的明天!谢谢大家!

实用宪法讲座讲稿(模板18篇)篇八

大家好!

12月4日是我国第xx个国家宪法日、第xx个全国法制宣传日,今年也是我国全民法制宣传教育xx周年。国家宪法日是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我省各地以各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普法从娃娃抓起。由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省关工委、省普法办、省xx公益基金会等联合举办的“12·4”国家宪法日纪念活动暨全省青少年第xx届“法在心中”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总结仪式在xx市xx小学举行。

现场,xx公益基金会给孩子们赠送了《xx在我心中》和中小学行为规范读本《xxxx》等书籍。专家为同学们讲解宪法知识,并举行“法在心中——宪法法治好声音”演讲比赛获奖选手现场演讲、“做遵纪守法小公民”宣誓、升国旗仪式、宪法晨读、法治宣传签名、第xx届“法在心中”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颁奖仪式等活动。

据悉,第xx届“法在心中”法治宣传教育主题系列活动开展以来,全省各地学校积极响应,百万中小学生踊跃参与。

xx小学开展了宪法晨读、升国旗、宪法教育课等活动,让孩子们接受法律教育。xx县把法治宣传活动安排在xx小学举行,各类普法宣传展板、校园普法折页吸引了xx余名社区群众、师生参加,县普法团成员还应邀为孩子们做了一场普法讲座,引导学生与家长一起探讨法律问题。

xx市司法局xx科科长xxx说,守护宪法、依法办事应该成为每个公民特别是党员干部的自觉行动。

谢谢大家!

实用宪法讲座讲稿(模板18篇)篇九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弘扬宪法精神坚定法律信仰》,谈谈我对宪法的认识和体会。

我很荣幸自己出生于法律之家,父母亲是备受人民尊重爱戴的人民检察官和人民警察。因此,我孩提时代在父母亲的耳濡目染之下,就对宪法有了初步的认识和了解,认识到宪法是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人民权利的,就如列宁所说:宪法就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进入学校进行普法教育后,特别是参加“学宪法,讲宪法”活动之后,我更加明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保证,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效力和法律权威。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要求加强对宪法实施的监督,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等,这是中国法治进程史上又一重大里程碑。法治重在“宪法之治”。如果说法律是治国之重器,那么宪法就是治国之基石。曾有人形象地把宪法比喻为“国家资格证书”、“政府开张营业的许可证”。究其深意,宪法精神的价值与意义首先体现在“限权”,即把公权力关进国家最高法律权威铸就的制度笼子里,以保证国家公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其次在于“维权”,即充分运用宪法来维护和保障人权,以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最后在于“扶弱”,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生活面临困境时有权获得国家和社会的帮扶及救助。因此,“限权”、“维权”、“扶弱”是我国宪法精神的具体体现。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随着普法教育的施行,公民法治意识越来越强,面对因身高不够被企业拒之门外、因患乙肝公考惨遭淘汰、农民工讨薪困难等“社会不公”、“权益侵害”现象,公民首先想到的并不是“找关系”、“走后门”,而是采取宪法法律的有力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正因为宪法的有效实施,在中国宪法史上出现了不少里程碑案例,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了有效保障,不断推动了中国法治化的进程。如“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齐玉苓案,表明了公民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获得保障;“中国违宪审查第一案”——孙志刚案,表明公民的人身自由神圣不可侵犯等等。

宪法不是身外之物,宪法就在我们身边,宪法与我们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伟大的思想家卢梭说过:一切法律制度之中最重要的法律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理想,当其他法律衰老或者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所以作为一名中学生、作为一名青年,作为未来法治中国的桥梁,要厚青年之修养、畅青年之精神、壮青年之意志、砺青年之气节,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遵守校规做起,自觉学习宪法、掌握宪法、尊重宪法,树立宪法权威、弘扬宪法精神、坚定法治信仰,以推进依法治国。

实用宪法讲座讲稿(模板18篇)篇十

再过几天,就是我国第二个宪法日了,今天就由我告诉大家一些关于宪法的知识。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马克思称之为“法律中的法律”。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这座雄伟大厦得以巍然屹立在世界东方的坚实根基。是我们每个人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最高行为准则。

更重要的是,它能使我们明白:我们生活在一个集体中就都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要想在社会上依照法律法规办事,就先要做到在学校中遵守校纪校规。

可能有的同学会认为在现在这个张扬个性的年代里,比的是帅,玩的是酷,没有谁会在意那些条条框框。可是,大家有没有想过,如果一个人违反了纪律,不仅会影响自己,还会影响到其他的同学。如果现在就把违反校规当作家常便饭,以后到了社会上就很可能经常触犯法律。如果人人都不遵守纪律,不遵守法规,汽车横冲直撞,那马路再宽恐怕也比伊拉克的战场安全不了多少。到那时连人的生命安全都没有保证,更别说什么张扬个性了!

从小培养法律意识,学习法律知识,不仅可以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更重要的是能促使我们养成依法办事,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那具体我们又应该怎样做呢?

第一,要突出学习关于宪法的知识。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权威和法律效力。对于我们初中生来讲,着重知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增强宪法意识、公民意识和民主法制意识。

第二,认真学习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比如《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等。通过学习,懂得认真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懂得为了身心健康成长,必须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争做遵纪守法的当代小公民。

第三,在学校生活中,守法要从守纪做起,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勿以恶小而为之!

同学们!让我们燃起普法的热情,把宪法精神送到每一个班级,送进每一位学生的心里!让我们从身边小事做起,自觉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护法,成为社会主义的好公民!

我的演讲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实用宪法讲座讲稿(模板18篇)篇十一

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我们都知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校有校纪,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所学校假如没有严格的规定,就不能得到长久的发展。我们的日常生活、工作中都离不开法律。在学校,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在家里,要遵守家里的规矩;而在社会中,更要遵守人民规则,而这个人民规则便是“遵纪守法”。

什么叫遵纪守法呢?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遵守有关纪律,依法办事,严格恪守法律规范就叫遵纪守法。有的同学认为,讲纪律就没有自由,讲自由就不能受纪律的约束。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俗语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自由是相对的,是有条件的。人走在马路上是自由的,但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乱走马路,被车辆撞倒,那就失去了行走的自由。因此,世上没有不受约束的自由。此外,纪律限制自由,又保护自由。

现在我们三唐中心小学有教学楼,当你上下楼梯时几个同学一起走,就要排好对靠边走,队伍应竖排,不要横着走,以免妨碍别的同学走;同时上下楼梯时注意不要追逐、打闹、嬉戏,以免发生危险。若有学生不守纪律,高声谈笑,这自由就消失了。

在学校里,同学间总会有些矛盾和摩擦,同学们要互相关心和尊重,友爱相处,团结合作。如在做什么事时意见不同、出现矛盾,一定要冷静处事,决不可意气用事,更不可挥拳相向,伤及自身或他人。我建议同学们遇事要冷静,要有法纪观念,不能做害人害已的事。我们学校有着严肃的校纪和优良的校风,我们作为小学生,更应该与同学和睦相处,理智冷静地对待和处理问题,让我们严格要求自己。

同学们,让我们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增强法律意识,与法同行,摆脱冲动与鲁莽,拥有理智与稳重。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在与法同行的道路上,描绘和谐美好的明天!

实用宪法讲座讲稿(模板18篇)篇十二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今天我讲话的题目是《学法、守法与学校精神》,概括的说我校精神就是厚德、弘毅、诚信、敏行。

在这社会大家庭里,我们每个人如何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行为呢?那就是共和国华丽雄伟的大厦下一座坚实、永恒不变的根基——“法”。它使我们每个人明确是非的界限,而这也是共和国公民所应具备的最基本的素质。

我深深地知道,没有阳光就没有日子的温暖;没有雨露就没有五谷的丰登;没有水源就没有生命的辉煌;没有你们的养育就没有长大的我。回首新中国跨越半个世纪的发展历程,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建立了新中国,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成文宪法。从此,无数中国人开始认识法律、关心法律。

以邓小平为核心第二代领导集体确定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为开创普法工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以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继往开来,与时俱进,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并将这一方略载入国家根本大法。去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库》的出版发行反映了我国法制建设的成就,有助于推行实施依法治国的进程。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就一直是普法工作的重点内容。当前,随着信息领域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作为开放式传播和交流工具,作为一种新兴的传播媒体,正在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思想道德建设的新阵地。在互联网的普及过程中,有一个现象值得关注,这就是网吧问题。网吧的确有效地把网络推向了平民化。然而,随着互联网信息垃圾的增加,失控网吧的负面效应也日益呈现,尤其是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引起了社会的焦虑。一些网吧的无序发展和惟利是图,衍生出暴力游戏、沉溺聊天、淫秽色情三个公害,成为“电子海洛因”,从而引发出学生分心、父母伤心、教师烦心、社会担心的负面忧患。不良网络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事例不胜枚举,在此不一一例举。

未成年人违规上网是学校、父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了优化青少年成长的环境,国务院通过了《互联网服务营业所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网吧、计算机休闲屋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同时还应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违者将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整顿治理直到吊销经营许可证。政府加强管理,用强制性的法律措施来维护网络的安全、健康和文明。对于我们青少年来说,应该吸取网络危害的教训,克己自律,按照《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规定做到文明上网,正确对待互联网上的各种信息,自觉抵制、摒弃其中的糟粕。同学们:让我们从文明上网开始,不断加强我们的法制认识,抵制不良诱惑。

作为每一个中学生,应该以学校精神引以为豪,争当遵纪守法的浦外人,主动发扬光大学校精神,创学校品牌!努力学习科学知识,为报效祖国、施展抱负打下优良的基础。“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从头越,苍山如海,残阳如血。”我的讲话完了,谢谢!

实用宪法讲座讲稿(模板18篇)篇十三

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我是五年级的xx,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学宪法讲宪法》。

老师说,法律是明媚的阳光。阳光照耀之处,耕地、河流、森林、草原、湿地、野都生动物等等都有相应的法律保护着,法律的保护使天更蓝、草更绿、水更清,大自然更加和谐。

妈妈说,法律是一件安全的外套。人从一生下来开始,法律就对幼儿、小孩受教育、婚姻、生命财产不受侵害、社会医疗保障、老年抚养等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法律的保护让我们快乐地成长,安全地拥有,幸福地生活。

爸爸说,法律是行动的指针。像我们开口不能骂人,伸手不能打人一样,我们的言行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同时也受到法律的保护。大人们每做一项工作,每签订一个合约,都要涉及到很多法律条款,法律使我的保护们的社会运行有序,和谐相处,健康发展。

哦,原来法律并不遥远,它就像空气、水、或面包一样,时时刻刻在我们身边,须臾不曾离开。正是它,使人类远离丛林法则,创造今天灿烂而辉煌的文明。就像河流离开河床就会泛滥,大雁离开雁阵就会坠落,电脑离开防毒网络就会瘫痪一样,我们人类如果没有“红灯停,绿灯行”,交通就不会通畅,如果没有“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社会就会混乱,甚至走向消亡。法律就像一张无形的安全网,覆盖着我们生活的天空。

由此可见,加强法律的教育和培养守法意识同等重要。对于我们青少年来说,我们是祖国的未来,我们更应从小学习好法律知识,遵守法律和社会规则,将来成为一个文明、诚实、守信的人,成为一个对国家和社会有用的人。

在日常生活中,处处都离不开法律和道德。对于我们青少年来说,我们不需要做多少大事,我们先要从小事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在拥挤的公车上,我们让一让座位;在红灯面前,我们停一停脚步;在道路两旁,我们弯腰捡起一片废纸;在家里,我们替父母分担一些烦恼。这都是遵守法律和道德表现,如果我们每个人都做到的话,那么,我们的国家,我们的生活,就会变的更美好。我国有句古话叫做“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就是说,无论做什么事都要有一个规矩否则就什么也做不成。对国家,对社会来说这规矩就是法。作为国家公民和社会成员,人人都要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我们小学生作为国家的小公民,社会的小主人,同样应该学法、懂法、守法,以保护我们自己的权益,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只有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长大后才能成为对社会有用的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今天我们是青少年,明天我们就是国家的建设者。现在不仅要学好知识,练好身体,养成良好的习惯,也要树立法律意识和养成良好的道德修养,懂法、知法、守法。法律是我们健康成长的保护神,也是做为一个小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我们每个人都要认真学法,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孩子。

实用宪法讲座讲稿(模板18篇)篇十四

老师,各位同学:

你们好!

我演讲的题目《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每个公民都应该学习社会主义法律知识。有人认为学法是一件无所谓有也无所谓无的事。其实,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当今我们的`家庭生活,学校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法。我们身边的学多问题都要依法解决。所以,一个合格的公民必须是一个知法,懂法,且要守法的公民。要有法制观念,要懂法律知识,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

知法,守法是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我们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人民的希望。祖国和人民盼望我们健康成长,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了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我们青少年学生不仅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而且要有法律知识和守法观念,懂得合法与非法,违法与犯罪等道理,自觉依法办事。这样才能抵制各种不良影响,促进自己健康成长。

为了我们更好的成长,国家制定了像《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来规范人们对青少年儿童的教育和保护。有了这些法律还不够,我们应该好好地学习它们。让这些法律法规不沦落为空话套话,而是,实实在在地在我们的生活中起到真正的作用。下面我来给大家讲一个身边的小故事吧。

15岁的小张家境优越,父母都是做服装生意的。当他因为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逮捕时,他的父母百思不得其解:儿子有吃有喝,从不缺钱,可是他为什么要到同学家去诈骗呢?儿子在监狱给妈妈写了一封信,描绘了这样一个场景:每天晚上,你跟爸爸两个人都在家讨论赚钱的事,吹嘘自己把衣服卖出了高价,把冒牌服装当名牌卖出去了,我听你们讲了这么多,觉得这事特别有吸引力,特别刺激。我想如果他的家人都是知法守法的公民,小张也知道一些法律知识的话,这样的惨剧就不会发生了。

离我们生活最近的法律我想就是交通法了。交通事故时时刻刻都会发生,它就像一颗威力十足的炸弹,一时大意,这颗埋伏的炸弹就会爆炸,炸得家庭破碎,炸得人心苦悲。所以我们要遵守交通规则,红灯停绿灯行,不能酒后驾车,不能超速行驶,不能随意横穿马路,没有满12周岁的小学生是不能骑自行车上马路的。就是这些简单的交通规则保护了我们的安全,但是总有些人不懂,不顾,肆意破坏它们,最后给自己带来的确实非常惨痛的后果。

爸爸妈妈和我说了这么一个故事,有一个小孩他的爷爷来接她放学回家,在马路边等红灯的时候,他看到他的妈妈就在马路对面。于是挣脱了爷爷的手像马路对面冲去。被左边驶来的一辆大货车撞压致死了。一个幼小的生命就这样离开了人世。如果每个人都能遵守法律法规,这样由鲜血酿就的惨剧就不会发生了。

为了祖国的明天,也为了我们自己,去学法、了解法,让我们每一个人都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吧!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实用宪法讲座讲稿(模板18篇)篇十五

大家好!

12月4日是我国第xx个国家宪法日、第xx个全国法制宣传日,今年也是我国全民法制宣传教育xx周年。国家宪法日是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我省各地以各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普法从娃娃抓起。由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省关工委、省普法办、省xx公益基金会等联合举办的“12·4”国家宪法日纪念活动暨全省青少年第xx届“法在心中”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总结仪式在xx市xx小学举行。

现场,xx公益基金会给孩子们赠送了《xx在我心中》和中小学行为规范读本《xxxx》等书籍。专家为同学们讲解宪法知识,并举行“法在心中——宪法法治好声音”演讲比赛获奖选手现场演讲、“做遵纪守法小公民”宣誓、升国旗仪式、宪法晨读、法治宣传签名、第xx届“法在心中”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颁奖仪式等活动。

据悉,第xx届“法在心中”法治宣传教育主题系列活动开展以来,全省各地学校积极响应,百万中小学生踊跃参与。

xx小学开展了宪法晨读、升国旗、宪法教育课等活动,让孩子们接受法律教育。xx县把法治宣传活动安排在xx小学举行,各类普法宣传展板、校园普法折页吸引了xx余名社区群众、师生参加,县普法团成员还应邀为孩子们做了一场普法讲座,引导学生与家长一起探讨法律问题。

xx市司法局xx科科长xxx说,守护宪法、依法办事应该成为每个公民特别是党员干部的.自觉行动。

谢谢大家!

实用宪法讲座讲稿(模板18篇)篇十六

尊敬的同学老师大家好:

谈到法律,我想大家都不会陌生。21世纪是一个法制社会,所以我们一定要了解法律的重要性。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了法律我们的生活将无法正常的运行。做为一个社会人,你不能完全以自我为中心,不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因为在这个社会里,并不是只有你一个人,我们所拥有的自由是在法律约束下的自由,如果没有法律,或者不遵守法律,那么我们也不会拥有自由。法律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我们所做的每一件事都离不开它的束缚。有了法律,社会才有和平和秩序,否则我们将生活在一个混乱的世界,想象一下就知道那是一件多么可怕和痛苦的事情啊!既然法律是如此的重要,那我们就应该要遵守法律,遵守规则。

自从现代化达标以来,学校的校风校貌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绝大多数同学严格遵守校规校纪,体现了良好的纪律性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为我校的振兴和良好校风的形成,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也有少数同学的所作所为,是不尽如人意的,与学校的规章制度是背道而驰的,与《中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进行规范》是相违背的,如不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行为,很可能就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希望同学们要认真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树立法律意识,培养法制观念,学会依法办事,处处守法,时时守法,养成自学遵纪守法的好习惯,学会学习,学会做人,学会创造,学生生存,立志成才,努力做一个“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新时代的好青年好学生。!谢谢大家。

实用宪法讲座讲稿(模板18篇)篇十七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如我们所说,法律是规范人们日常行为的准绳,依法治国也是我们国家坚持的治国政策之一。我们的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当中,法律是与我们的生话密切相关的。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宪法,在此基础上派生出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规,其中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国家专门为我们青少年所设立的。

那么,在我们成長的道路上如何与法同行?我们是未成年人,只要不杀人不放火,法律约束不了我们,只要遵守校纪就行。我说不,法律离我们很近。那些轻视法律作用的人,我想,是因为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请问,如果法律作用甚微,为什么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国王汉穆拉比因他的《石柱法》即众所周知的汉穆拉比法典而流芳百世?请问,如果法律只是一纸空文,为什么拿破仑会说“我真正的光荣并非打了四十次胜仗,滑铁卢之战抹去了关于这一切的记忆,但是有一样东西是不会被人忘却的那就是我的《民法典》。"。

历史不会说谎。法律是一个国家国泰民安的先决条件。它的重要性更是天庸质疑,有句话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生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法律就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正确的规定私精神。

诚然,就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制而言,的确存在一些疏漏和不完善。也不可认,有些人背离职业道德,背离良心,钻法律的空子,为的只是金钱。我们应当毫不动摇坚信法律的正义性。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会酿成将来一次大的失足。何苦等到体会法律制裁的威严才悔恨吗?因此,让我们从小做起,从身边做起,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有法律武装自己的头脑,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让我们大家共同携手,在成長的过程中与法同行!

实用宪法讲座讲稿(模板18篇)篇十八

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上午好!今天我国旗下讲话的题目是《学宪法讲宪法》。

"国的家住在心里,家的国以和矗立。"我们的国家因为和平,因为和谐,所以能够屹立在世界民族之林,我们作为一位炎黄子孙,有责任去维护我们祖国的和谐,而作为一名中学生,更应该去了解、去遵守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

宪法的意义在于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这一特点决定了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xx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修改。宪法修正案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等。

遵守宪法,可以更好地维护我们的生命安全。阻塞交通的道路,频频发生的交通事故总令我们痛苦不堪。每年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数以万计,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几亿之多。谁曾想过发展的背后竟会有如此残酷的数据?面对死亡的悲剧,我们在埋怨,我们在斥责,想想那些因失去亲人的痛苦,我们是否要深思?面对车祸的原因: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超速等。这些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被无视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有人抱怨:"这禁止,那限制,没有了人身自由。"可是我们不难发现不遵守宪法的背后等待我们的是什么。只有遵守宪法,宪法才会保护我们。

我们作为中学生应该做到:刻苦学习,积极进取,提高素质,全面发展;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为学校和班级争光;尊敬老师,团结同学;听从父母教育,尽力承担家务劳动,体谅父母;诚实守信、热爱劳动、爱护公物、保护环境。真正做到宪法在我们的一言一行之中,宪法更在我们的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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