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物业停车管理协议范文(16篇)

时间:2023-11-02 作者:笔尘实用物业停车管理协议范文(16篇)

合同协议可以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有效预防纠纷的发生。小编在整理合同协议范文时,考虑了常见的条款和注意事项。

实用物业停车管理协议范文(16篇)篇一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对“”地下停车场及人防工程的管理,适应小区业主停车需求,并提供更好的服务,现就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地下停车场及人防工程的相关事宜,甲乙双方议定事项协议如下:

一、委托范围:地下停车场及人防工程,含:

1、停车场出入口道闸及附属设备。

2、地下停车场(含150泊位)(附平面图)。

3、停车场内的通风、电力、排水以及消防等设施。

二、受托方管理内容:

1、确保停车场的24小时安全,正常使用。

2、乙方受托期间应保证停车场24小时正常运营。

3、确保服务热情周到,客户满意。避免出现停车纠纷,如出现停车纠纷等现象,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确保停车场内各安全通道、安全出口和道闸系统等的正常使用。

5、确保停车场内地面整洁无灰尘,无附着物。

6、设备实施始终保持完好运行状态。

三、委托管理期限:自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止。

四、其它约定。

1、委托期内乙方自行收取停车场的`管理费600元/车位/年,甲方每年支付8万元委托管理费。

2、乙方应做到依法经营并独自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乙方应指定专人对停车场进行24小时管理。

4、乙方应交付和承担停车场日常运营所发生的水费、电费及其它运营费用。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六、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实用物业停车管理协议范文(16篇)篇二

为了加强对熙南里街区地下停车场的管理,适应街区发展和商户需求,服务街区商业运营和发展,现就授权管理的"金陵历史文化风尚街区"停车场相关事宜,甲乙双方议定事项协议如下:。

一、委托范围:金陵历史文化风尚街区停车场,含:。

1、停车场出入口道闸及附属设备以及收费标准等。

2、地下停车场(含148泊位)(附平面图)。

3、停车场内的通风、电力、排水以及消防等设施。

二、受托方管理内容:。

1、确保停车场的24小时安全,正常使用。

2、乙方受托期间应保证停车场24小时正常运营。

2、确保停车服务热情周到,客户满意,不得出现客户投诉现象,如出现停车纠纷等现象,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确保停车场内各安全通道、安全出口和道闸系统等的正常使用。

4、确保停车场内地面整洁无灰尘,无附着物。

5、确保从主干道进出停车场内车辆安全,并独自承担责任。

三、委托管理期限:自20xx年12月1日--20xx年6月30日止。

四、其它约定。

1、乙方自行办理停车场经营的相关手续,做到依法经营并独自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乙方应交付和承担停车场日常运营所发生的水费、电费及其它运营费用。(水、电费用分割见附件。)。

3、乙方应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停车场进行管理。

4、委托期内甲方不收取乙方停车场的租赁费用。

5、乙方对甲方及产权方核定的30个车位,应予以保障。对街区大型活动及领导来访车辆的停泊予以保障并做好相关应急预案,确保街区大型活动及突发事件的车辆停泊。该条款下所有停车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6、乙方对社会车辆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费;乙方对商户户主及前往商户消费的车辆应予一定优惠,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20xx年x月xx日。

实用物业停车管理协议范文(16篇)篇三

甲方同意将_______路______________号_______大院停车场发包给乙方承包管理,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范围:_______路______________号_______大院内的汽车、摩托车、单车保管站。

二、承包价:每月_______元正。

三、承包期限:_______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四、付款方式:按月支付承包价,每月_______号前由乙方向甲方财务部门交付上月承包费用。

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乙方应在七天向甲方交付伍万元的保证金,用于担保停车场所有停放的车辆和财物的保管责任(包括车辆丢失)和本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时,乙方已尽到保管责任并交接手续完善时甲方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甲方自用的汽车(_______台)、摩托车(_______台),以及甲方认可的上级主管局国家职能部门的车辆进入大院的,乙方应提供免费保管。

七、甲方的义务

1.负责车辆保管站经营许可证的申领,购买车辆保管发票及代缴发票税(税费由乙方按实际发生额负担,每月_______号向甲方财务交付)。

2.对乙方制定的车辆管理制度和发布相关的通知、通告进行审核、未经甲方审核批准的信息不能公布和实施。

3.提供完善的消防设施。

八、乙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车辆管理制度,应尽职尽责,保管好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

2.按国家物价部门核准的保管车辆收费标准收费。

3.签订承包合同后,按车场实际车位购买车位保险。

4.负责摩托车、单车保管站使用的水、电的费用。

5.对在承包过程中出现的车辆被盗、车辆损坏等负全责。

6.承包后立刻统一更换月保牌和停车牌。

7.每月5号前向甲方财务交付车辆保管发票的税费。

8.负责使用的洗手间的卫生清洁和管理工作。

9.负责缴纳车辆管理税费。

10.按附件执行管理制度、员工守则、服务标准。

九、乙方在承包过程中出现一个月不缴交承包费用的,合同自动终止,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乙方在车辆保管过程中出现故意伤害、破坏进驻中心的人员和车辆的情况或连续发生两次车辆被盗的情况或车辆被盗没有给予赔偿视为末尽保管责任,乙方应自付赔偿费,甲方不予退还保证金,本合同自行终止。

十一、未尽事宜或因环境、政策发生变化引致的问题,由双方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交天河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具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

签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人: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日期:__年_月__日

实用物业停车管理协议范文(16篇)篇四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对宜品上层公寓地下停车场的管理,适应业主停车需求,现就全权授权管理的宜品上层公寓地下停车场相关事宜,甲乙双方议定事项协议如下:

一、委托范围:宜品上层公寓地下停车场含:

1、停车场出入口道闸及附属设备以及收费标准等。

3、停车场内的通风、电力、排水等设施。

二、受托方管理内容:

1、确保停车场的24小时安全,正常使用。

2、乙方受托期间应保证停车场24小时正常运营。

2、确保停车服务热情周到,客户满意,不得出现客户投诉现象,如出现停车纠纷等现象,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确保停车场内各安全通道、安全出口和道闸系统等的正常使用。

4、确保停车场内地面整洁无灰尘,无附着物。

5、确保从主干道进出停车场内车辆安全,并独自承担责任。

三、委托管理期限:自。

年月日--------年月日止。

四、其它约定。

1、乙方自行办理停车场经营的相关手续,做到依法经营并独自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甲方负责提供地下停车场相关验收资料比配合盖章。

2、甲乙双方共同应承担停车场日常运营所发生的水费、电费及其它运营费用。

3、停车场运营期间出现大额度维修(元以上)需要甲支付维修费用。

4、乙方应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停车场进行管理。

5、委托期内甲方不收取乙方停车场的租赁费用。

6、乙方对甲方及产权方核定的个车位,应予以保障。该条款下所有停车位只收取管理费。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实用物业停车管理协议范文(16篇)篇五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对宜品上层公寓地下停车场的管理,适应业主停车需求,现就全权授权管理的宜品上层公寓地下停车场相关事宜,甲乙双方议定事项协议如下:

一、委托范围:宜品上层公寓地下停车场含:

1、停车场出入口道闸及附属设备以及收费标准等。

2、地下停车场(共计xxx泊位)。

3、停车场内的通风、电力、排水等设施。

二、受托方管理内容:

1、确保停车场的24小时安全,正常使用。

2、乙方受托期间应保证停车场24小时正常运营。

3、确保停车服务热情周到,客户满意,不得出现客户投诉现象,如出现停车纠纷等现象,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确保停车场内各安全通道、安全出口和道闸系统等的正常使用。

5、确保停车场内地面整洁无灰尘,无附着物。

6、确保从主干道进出停车场内车辆安全,并独自承担责任。

三、委托管理期限:自20xx年x月xx日-----20xx年x月xx日止。

四、其它约定。

1、乙方自行办理停车场经营的相关手续,做到依法经营并独自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甲方负责提供地下停车场相关验收资料比配合盖章。

2、甲乙双方共同应承担停车场日常运营所发生的水费、电费及其它运营费用。

3、停车场运营期间出现大额度维修(元以上)需要甲支付维修费用。

4、乙方应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停车场进行管理。

5、委托期内甲方不收取乙方停车场的租赁费用。

6、乙方对甲方及产权方核定的。

个车位,应予以保障。该条款下所有停车位只收取管理费。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20xx年x月xx日。

实用物业停车管理协议范文(16篇)篇六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对宜品上层公寓地下停车场的管理,适应业主停车需求,现就全权授权管理的宜品上层公寓地下停车场相关事宜,甲乙双方议定事项协议如下:

一、委托范围:宜品上层公寓地下停车场含:

1、停车场出入口道闸及附属设备以及收费标准等。

3、停车场内的通风、电力、排水等设施。

二、受托方管理内容:

1、确保停车场的'24小时安全,正常使用。

2、乙方受托期间应保证停车场24小时正常运营。

3、确保停车服务热情周到,客户满意,不得出现客户投诉现象,如出现停车纠纷等现象,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确保停车场内各安全通道、安全出口和道闸系统等的正常使用。

5、确保停车场内地面整洁无灰尘,无附着物。

6、确保从主干道进出停车场内车辆安全,并独自承担责任。

三、委托管理期限:自20xx年x月xx日-----20xx年x月xx日止。

四、其它约定。

1、乙方自行办理停车场经营的相关手续,做到依法经营并独自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甲方负责提供地下停车场相关验收资料比配合盖章。

2、甲乙双方共同应承担停车场日常运营所发生的水费、电费及其它运营费用。

3、停车场运营期间出现大额度维修(元以上)需要甲支付维修费用。

4、乙方应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停车场进行管理。

5、委托期内甲方不收取乙方停车场的租赁费用。

6、乙方对甲方及产权方核定的。

个车位,应予以保障。该条款下所有停车位只收取管理费。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20xx年x月xx日。

实用物业停车管理协议范文(16篇)篇七

在日常生活中,业主经常会遇到诸如小区车位问题、住宅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问题、空置房屋的物业费缴纳问题等许多难解之题,特别是在遇到纠纷时,往往不知所措。现结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律师实务操作经验,将这几个常见的焦点问题进行简要解析。

根据《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配套的司法解释规定,这几个焦点问题都可以找到具体的解决方法。

焦点一,小区车位的配置问题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这里“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现实生活中,有的开发商把所有的规划车位出售给跟开发商关系密切的一个业主,然后再通过这个业主把车位零散地高价出售给其他业主。这使得单个业主的权益受到损害。规划确定的配置比例具有法定性和确定性,司法解释规定必须按比例分配给业主,使得每一个业主都将有机会按比例取得车位,这使车位分配更加公平。

焦点二,住改商须整栋业主同意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所称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现实生活中住宅区里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不在少数,《物权法》虽然规定了必须取得利害关系人同意,但并没有确定利害关系人范围和同意的程序。现在的实际做法往往是,住改商只须征得大部分的近邻同意即可。现在可将“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原则上确定为在本栋建筑物之内”,使得在实际操作和司法实践中更易于掌握和操作,这也使得住改商的难度加大,只要有1名利害关系人向法院主张不同意,就可以“1票否决”。

如果出现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也与民宅商用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况,则该业主应证明其利害关系的存在。

焦点三, 房子空置也要交物业费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了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而不缴纳物业费的,将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实践中,有的业主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供的服务(比如业主提出其因出国、房屋空关而未享受过物业服务)或者业主认为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比如低楼层业主提出其从未乘坐电梯等)提出抗辩从而不缴纳物业费的,也将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物业合同不可能与每一个业主单独签订,但合同的效力仍然对单个业主有效。即使某个业主一段时间不在小区居住,房屋空闲,但物业服务使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仍然间接地为业主提供了服务。根据法律精神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全体业主共同作出的决定,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则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都是均等的。除非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等有另外的规定或者约定。

焦点四,物业公司未获续聘,即便存在事实服务,也无权再向业主收费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到期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不少小区,物业合同到期,或业委会聘请了新的物业公司,但老的物业公司以种种借口不搬离,甚至诉至法院,要求业主继续缴纳物业费。现行司法解释取消了事实服务这个概念,并据此解决此类纠纷。

焦点五,物业承租人、借用人不缴纳物业费,业主将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就是说,即便业主与物业的实际使用人之间存在约定,由实际使用人缴纳物业费的,如果实际使用人没有缴纳的,业主仍应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也避免了因业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以存在约定为由对抗物业费的缴纳,当然,业主实际缴纳后,可依约定向实际使用人进行追偿。

焦点六,没有取得房产证的人同样可成为业主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也可以认定为业主。

当前业主的认定,基本上是指产权证上的人,这使得一些因夫妻关系、继承遗产等取得产权的人,或者正在办理产权的人,无法行使表决权,影响小区管理。而现实生活中,房屋买受人在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情况下,仍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情形大量存在,如果仅以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为由将其排除在业主群体之外,则将与现实生活产生冲突,并有可能对前述人群应当享有的权利造成损害。根据司法解释明确,此类人群亦应具备业主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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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物业停车管理协议范文(16篇)篇八

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就目前各住宅小区的情况看,对小区内停车场的权属纠纷尤为普遍。从各国立法和学说看,停车场的权属也是区分所有权中最有争议的问题。但从我国小区停车场的实际看,物业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停车场权属主要有以下两类:一是小区地下或地上专用停车场,开发商开发建设时已规划为停车场,并未分摊入小区业主的公摊面积,对于此部分停车场其所有权归开发商;二是小区的地上停车场及临时用于停车的过道,其占用土地已分摊到小区业主的公摊面积,此部分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二、物业公司对停车场管理的性质

《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从该规定可知,停车场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属于物业公司所进行的物业管理范围。但该管理仅属于物业管理公司基于小区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小区配套设施所进行维修、清扫等维护、养护管理,并不涉及业主私人车辆的管理。如该管理中包含对车辆本身的管理或保管,则对小区内没有车辆的业主来说是不公平的。从而也可以确定,车辆在小区停车场停放,并不是属于物业公司的正常物业管理服务范围,而属于双方当事人一种特约服务,停泊车辆的车主需另行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费用。

三、小区停车场内停泊车辆是场地使用关系,还是保管关系

大量纠纷显示,车辆在小区停车场中如发生丢失、损毁等情况,物业公司与车主争执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物业公司是否对停放的车辆承担保管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车辆停放在小区停车场内,且车主也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了停车费用,车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已形成保管关系,如车辆出现丢失、损毁等情况,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车辆停放一般只收取几元钱的停车费,视为保管关系有失公平,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视为一种场地使用关系,而不能认定为保管关系,对于提供场地使用的物业公司来说,不应对车辆的丢失、损毁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要正确认定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从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具体行为来综合考虑。

《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根据保管合同的概念及实践合同的法律特征,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最关键的是还须有车主将车辆交付保管方并由保管方实际控制的行为。实践中要认定究竟是“场地使用”,还是“停放保管”,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

1、物业公司与车主是否在物业服务合同或其他相关合同中,对车辆的停放、领取及保管等作出明确的约定,这是确定双方法律关系最直接的依据。比如深圳市政府1996年9月24日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公司应与车主明确车辆保管关系或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并按规定收取相应的保管费或车位使用费”。

2、如物业公司与车主之间未对车辆停放是否为保管关系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根据停车行为的具体特征,即车辆是否由物业公司实际控制的行为来确定。如果车主将车停泊在停车场,自已拿前钥匙并可以随时将车开走,那么在停车场所停放的车辆的实际控制权就没有交付给物业公司,双方之间就没有形成委托占有的寄托关系,自然不具备保管的法律特征,因而也就不能认定为是一种车辆保管关系。

如果有的小区在停车场在管理过程中,由停车场管-理-员凭证放行,车主只有凭证方可将车从停车场提走,或者由车主在车辆停放时将车辆钥匙及行车证明交付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已通过这种具体的行为控制了车辆,表明物业公司与车主之间在事实上对保管达成了合意,应可以认定为是一种车辆保管关系。

因此,要正确判断和区分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除了看双方当事人是否有真实意思表示之外,关键在于车主将车辆是否交付给物业公司实际控制。若交付给物业公司控制,则保管关系就成立,否则就只能认定为是一种车位租用关系。这两种泾渭分明的法律关系不仅在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有着明确的法律规范和区别,就连德国、法国、加拿大等大陆法系国家也以成文法的形式区分的一清二楚。

至于有的车主提出以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用来认定保管关系的问题,笔者认为,从法理上讲,停车收费并不能证明物业公司与车主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无论是保管合同还是场地使用合同,都可能交付收费依据,但停车收费依据仅能证明停车行为是有偿行为,还是无偿行为,而对停车行为的法律性质无关,因而也就不能以单凭停车收费依据来认定是否为保管关系。

四、车辆在小区停车场丢失、损毁后的赔偿责任认定

当车辆在小区内发生丢失或毁损时,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

(一)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确定赔偿责任

意思自治是我国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法》第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2003年9月1日开始实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第20条也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因此,在处理物业公司与车主之间纠纷时,应首先考虑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倘若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或其他相关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物业公司对业主的车辆等财产承担保管责任的,则应当确定为保管关系,物业公司未尽保管职责,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双方已明确约定为场地使用关系,物业公司不对业主的车辆等财产承担保管责任的,则物业公司不负保管职责,只能根据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中是否有过错来确定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行为特征确定赔偿责任

对已经发生的小区停车场车辆丢失纠纷,在当事人之间未对车辆停放为保管关系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从物业公司在车辆停放期间是否实际控制车辆来认定物业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如前文所述,如物业公司与车主之间存在“物业公司出具了提车单证或凭卡放行”、“交付钥匙”、“交付行车证明”等行为的,可以认定物业公司通过控制车辆钥匙、控制行车证明、控制相关凭证等行为,实际控制了车辆,双方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保管关系,物业公司应对车辆的丢失、毁损按保管的法律关系承担责任。

(三)根据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中是否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依据我国目前物业管理的相关法规和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及物业管理手段来看,物业公司对整个小区的安全保卫责任是整个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宏观安全保卫工作,并不涉及业主的个人特定财产的微观安全保卫之责。毕竟物业公司是以服务为主收取微薄费用的,如把小区内的私人财产及人身安全一并囊括进物业公司的`义务范畴,对物业公司来说也是不公平不对价的。而且《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特别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约定的保安服务,仅指物业管理企业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物业使用的安全,而实施的必要的正常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物业管理企业不承担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遭受不法侵害的义务。业主或使用人因人身或财产受到第三者不法侵害而起诉物业管理企业的,经审理,如果物业管理企业已尽到保安注意义务,可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业主或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物业公司所承担的安全防范工作仅是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物业公司的保安服务并非法定义务,而是一种约定义务,当发生车辆丢失等事故时,只要物业公司履行了物业合同中所约定的正常安全防范义务,没有重大的过错行为,物业公司便可对车辆和财物的损失免责。

《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该约定并结合物业公司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的安全防范职责,要确定物业公司是否有过错,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中可以参考以下标准:(1)物业公司是否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配备了保安人员及相关的保安措施;(2)对于承诺24小时远红外监控的小区,是否保障了监控系统的正常有效运作(3)当发现犯罪行为时,小区保安人员是否不管不问,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措施;(4)外来人员凭证出入的小区,盗贼出入小区时门卫是否查验证件;(5)小区业主对小区安全提出改进或要求,但物业公司未予以理会;(6)当小区已发生治安事件,物业公司是否加派安全防范人员等。

五、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与他人侵权行为竞合时的责任承担

笔者认为,对于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认定,应根据前文所述的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保管关系确定,在无法确定保管关系的情况下,应通过物业公司是否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了保安义务来认定。在通过因果关系分析物业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时,对于物业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大小,笔者认为因盗窃具有私密性,不应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而应根据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在造成损害后果的所有原因中所占的比例来确定。

对于车主能否既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又要求侵犯人承担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从法理上讲,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构成了不真正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系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同一内容的给付”,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可以同时或先后请求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履行债务,但其请求债权得到实现后,其无权再起诉其他债务人。因此,作为车主来说,其既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如车主起诉侵权人后由于侵权人无力偿还,致使债权未能得到实现的,其同样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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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物业停车管理协议范文(16篇)篇九

(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实用物业停车管理协议范文(16篇)篇十

本次交流会由航天大厦管理处饶建辉主讲,结合停车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物业管理实际工作,对停车场管理方面的经验进行了生动、详细的阐述,各与会者踊跃发言,从不同的角度对有关停车场规范管理的工作进行了总结、探讨,经总结整理如下,以供借鉴:

一、停车场相关法律规范

3、《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东省物价局,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 停车场分类

1、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申请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向市公安局交管部门申请《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停车场,不得提供有偿停放服务。

2、非经营性停车场。是指提供无偿服务的停车场。各类行政事业性机关单位办公场所的停车场应允许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车辆免费停放。

3、室内专业停车场。室内专业停车﹙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机动车停放保管费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室内专业停车场是指由以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在建筑物内,但非建筑物配套,具独立产权,所有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4、商业附属性停车场。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以及设在城市郊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在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基准价的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5、自然垄断性停车场。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及地铁换乘站停车场、路内人工停车场,以及设在城市市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6、公益性配套停车场。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室、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对服务对象开放的内设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实行政府指导价。

7、住宅区停车场。为居民住宅配套的停车场,包括与住宅区共用的商业类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

从以上分类可知,与我们关系较为密切的为经营性停车场和住宅区停车场。

三、住宅区停车场车辆停放法律关系

住宅区停车场作为住宅的配套设施,以为业主居住提供停车便利为唯一目的。所以,此类停车场以提供车位,首先满足业主停车为第一要素。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此类停车场车辆停放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实践中有四种观点:

1、车位场地租赁关系。

﹙1﹚停车场管理单位通过告示或停车凭证声明的方式提示车主或车辆使用人,本停车场仅提供车位使用,所收取的费用为车位使用费,不承担车辆的保管责任。

﹙2﹚车主没有将其车辆的钥匙和行驶证交付停车场管理单位,停车场管理单位对车辆没有实质的管理和控制能力,无法进行保管。不符合保管合同的要件。

﹙3﹚停车场管理单位所收取的费用并非管理单位所有,主要支付给了停车场所有人,即建设单位或全体业主。建设单位或全体业主收取该项费用的依据是其对停车场车位拥有所有权。

﹙4﹚停车场收费的票据为服务费而非保管费。

﹙5﹚停车收费标准与车辆价值无关,无论车辆价值多少都采取相同的收费标准。这与保管费与保管物价值直接相关的对等原则不符。

2、车辆保管合同关系

﹙1﹚住宅区停车场实行凭卡出入,出入卡既是车主交付车辆的凭证,也是停车场管理单位实质控制车辆的工具。停车场的宗旨是保管静态的车辆而非动态的车辆。所以场主是否控制了车辆,不能以是否拿了车钥匙、行驶证为根据。控制车钥匙、行驶证是控制动态车辆的标志,不是控制静态车辆的标志。

﹙2﹚停车场收费不仅包括车位费还应包括保管费。在车主拥有私家车位的情况下,车主仍然需要向管理单位交纳停车费,该费用显然不属于场地费,应当属于保管费。

﹙3﹚停车场公示或在停车凭证上提示的“仅收取场地使用费,不负责车辆保管责任”内容属单方面声明,其实质是一方免除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3、车辆停放管理法律关系

住宅区停车场、写字楼与住宅区共用停车场与车主或车辆使用人未明确约定为车辆保管关系,但停车场或者物业管理公司为其提供停放服务,或者单方面声明为车位有偿使用关系的,认定双方构成车辆停放管理关系,停放期间,因其管理不善等过错造成车辆丢失或者损坏的,由停车场或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业主的物业服务费,依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即停车场管理单位,有义务为停放在住宅区内的业主车辆提供安全防范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安全防范的职责,理应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停车场管理单位的义务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21条及第24条规定,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单位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2、执行市公安交管部门制定的停车场管理规定

4、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5、按照核定或者约定的标准收费,使用税务统一发票,

6、做好停车场防火、防水、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7、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8、保持停车场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制定有关管理制度,

10、对无停放凭或者与交验停放凭证不符的车辆,应当限制其离开停车场或者按照停车场管理规定办理的关手续后放行。

五、机动车停放管理纠纷的类型及法律分析

1、机动车毁损纠纷

2、机动车在停车场由于保安员未仔细查验出入凭证被盗产生纠纷

根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25条第二款“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对进入停车场停放的车辆应当发放停放凭证,并在车辆离天停车场时查验收回停放凭证,对无停放凭证或者与交验停放凭证不符的车辆,应当限制其离天停车场或者按照停车场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放行。”此类纠纷,因停车场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当依据车辆停放管理关系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通常要求停车场管理单位承担100﹪赔偿责任。

3、机动车冲闸被盗﹙抢﹚纠纷

要求做到:

(1)值班员在值班中如遇有车辆冲道闸行为应立即制止并立即报警。

(2)发生车辆冲出道闸值班员应熟记驾驶员像貌特征、车牌号码、车型、车颜色及逃跑方向。

六、停车场发生车辆被盗﹙抢﹚及损害纠纷时,管理处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发生机动车被盗﹙抢﹚及损害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2、及时报警;

3、妥善保管相关证据,包括录音、录像及相关凭证;

4、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笔录;

5、及时通知公司法律顾问征求律师意见;

6、慎重与当事人签订协议;

七、经验总结

1、从法律规定来看,车场管理承担的保管责任加大,难度加大,风险加大。加强学习、讨论,增强防范意识,避免出现法律责任。

2、技防方面防盗措施要到位,监控设施要完善,从系统上设定一车一卡,自动识别判断。

3、人防方面,完善制度,加强关键岗位人员的选择,定期轮岗,加强人员的监督检查,加大奖罚力度。

4、车证齐全,信息登记要一致、准确,加强巡查,做好预防。

5、加强对秩序维护员的培训,避免一卡多用,严格落实进出登记放行核查制度,出场时对车卡的核实要仔细。

6、车辆自动放行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最好是人工核实后手动开启道闸。

7、增强责任心,加强培训,完善设施,风险评估,制定措施,人防技防相结合,做好应急预案。

8、购买物业管理责任险,转嫁风险。

八、公司领导要求

对本次经验交流会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效果很好,同时对大家提出几点要求:

(一)管理部

1、作为专业管理的职能部门,需要强化对法律法规的收集,及时宣传推广、施加影响。

2、负责摘录停车场管理法律法规的主要条款,整理印发各管理处。组织宣传培训,包括员工与车主。(15日前完成)

3、核查车场管-理-员持证情况,并协调经理部,确保每个项目必须有人持有车管员的有效证件。

4、12月专项内审时,将停车场管理作为专项审核重点。

(二)各管理项目

1、项目负责人应遵照法规政策的变化转变观念,强化风险意识,完善管理制度,规范运作,把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2、梳理所有固定停放车辆的资料,做到三证齐全,适时更新,并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3、严格落实车辆进出登记制度。车辆停放后进行查看,快速识别异常情况,认真登记,并主动告知车主,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4、完善设施设备,核查车辆进出、停放部位监控能否覆盖;信息传输系统运行是否正常;各种警示标志是否清晰、到位,对存在问题的抓紧完善。

5、做好应急预案,发生异常情况如何报警,停车场跑水或火灾该如何处理,完善相关环节,保存必须资料,提供免责依据。

6、购买第三方责任险时,需强化对停车场内容的明确,以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

今年的他山之石坚持的很好,每月都有一个主题,每个主题都很有意义,大家都积极参与、有所收获,但更重要的是把确定的工作要求狠抓落实,切实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实用物业停车管理协议范文(16篇)篇十一

尊敬的各位业主:

近期业主反映小区门岗执勤力度不够,车辆检查不够严格,车辆乱停放和占用他人车位情况严重,车辆刮蹭偶有发生。为加强小区的安全性,方便各业主,营造一个让业主放心的和谐小区,物业公司定于11月17日起实施车辆管理和通行证制度:

一、小区车辆凭《中海__庄园专用车证》进入小区。

二、没有本小区车辆通行证的车辆未经核实不允许进入小区。

三、所有访客和车辆需在门岗与业主核实后方可进入。

四、装修送货车辆凭装修出入证进出。

五、严禁车辆乱停乱放和占用他人停车位。

六、请不要为非本小区车辆代办出入证。

未办理车证的业主请您到物业办公室登记办理,没有领取车证的业主请您尽快到物业办公室领取,已有车证的.业主请您在进出小区门岗时放在车辆明显位置以便于安管人员查看,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车辆通行制度将于本月十七日正式实施!

请广大业主予以理解和积极配合!

实用物业停车管理协议范文(16篇)篇十二

新兰公司的车辆停放在物业公司指定的停车场期间,车辆被盗。根据双方签订的《停车场安全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新兰公司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费,物业公司提供车位,同时负责停车场的安全及维护停车场的正常管理秩序。据此,新兰公司认为物业公司未依合同约定妥善保管车辆,故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8万余元。物业公司辩称,物业公司与新兰公司签订的《协议》不是车辆保管合同,只是提供停车位,对丢失车辆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新兰公司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新兰公司8万余元。

[律师评析]

本案是由于业主车辆丢失而引发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法律问题。案件的关键在于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究竟是车辆保管合同,还是车位租赁合同。在车辆保管合同中,物业管理企业作为保管人对保管物负有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在车位租赁合同中,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指向是车位而非业主车辆。其注意义务仅在于所提供的车位符合业主正常的使用要求,对于业主车辆不负有注意义务。新兰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并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同有效。《协议》中有“物业公司负责停车场的安全”的条款,因本案中物业公司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是个相对封闭的'场所,且物业公司职守人员对于业主车辆的出入凭停车证进行严格的管理,故“停车场的安全”应理解为包括停车场内停放车辆的安全,车辆的安全包括车辆不被盗抢,由此可见,《协议》实际上是保管合同。又因新兰公司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费,故《协议》是有偿保管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新兰公司在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费并取得停车证后,即将车辆停放在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场内,物业公司应对此车辆进行妥善保管、看护,由于物业公司保管不善致使新兰公司车辆在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场内正常停放期间被盗,物业公司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随着有车族的增加,这类案件已经屡见不鲜,但在法院判决中,因具体案件情况不一,责任承担者也不尽相同。业主与物业公司只有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才能真正减少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用物业停车管理协议范文(16篇)篇十三

伴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停车管理服务已经成为很多物业管理企业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停车管理服务,主要义务就是在其所签订的停车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减少或是避免车辆的损坏或灭失。对于物业管理企业来说,因停车管理而产生的纠纷是长期以来企业面临的可能赔付金额较大的风险之一。

当前,物业管理的内容和范围正在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逐步得到扩大和延伸,而停车管理服务也随之变得更加复杂化和多样化。一方面,随着购车者数量的激增,停车设施更加智能化、车位更加立体化,而为之所提供的停车管理服务也日趋专业化和精细化;另一方面,众多的停车管理服务的出现,使得停车服务趋于完善,同时停车服务的收费也逐渐变得公开透明。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停车服务已经初步实现了市场化。尽管市场可以有效地配置资源,但由于市场存在着潜在的、不确定的因素,因此风险也随之而来。

那么,物业管理企业在停车管理服务中都需要面对什么样的风险,如何防范并规避这些风险呢?要理解停车管理服务所存在的风险,同时进行有效的防范和规避,就必须首先了解停车合同的法律性质,因为停车合同的法律性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物业管理企业所要承担的风险。

一、停车合同的法律性质

1、停车合同不是保管合同

通俗地讲,当寄存人和保管人之间发生保管合同关系时,首要的条件是保管物由保管人占有;其次,约定俗成的是保管人要根据保管物的价值收取相应的保管费。但在停车管理活动中,车主并没有将车辆交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占有;而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种车辆收取的费用都是相同的(除停车位置的差异),并没有因为车辆价值的不同而出现不同的服务价格。从这个角度来看,停车合同并非保管合同。这也就决定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停车管理服务不是保管,因此,当出现停车管理纠纷或相应的赔偿时,将所有的停车安全风险都推到物业管理企业是不正确的。

2、停车合同不是完全的租赁合同

要理解停车合同并非完全的租赁合同。首先应该了解“租赁合同”的定义。《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从这个定义的字面意思理解,出租人将停车场地租借给承租人使用,停车合同理所当然属于租赁合同。但在停车管理服务中,出租人却不是单一的,由于产权的多样化,出租人有可能是建设单位、相关业主或者全体业主。如果停车场地的产权所有人即出租人为建设单位、相关业主或全体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受其委托代为出租停车设施,并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停车合同,那么这种合同属于租赁合同,而物业管理企业和出租人之间则为代理合同关系。在停车合同为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尽管物业管理企业不必承担出租人的法律风险,但却不可逃避自身的管理失职所带来的管理风险;反之,建设单位、相关业主或全体业主并没有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出租停车设施的情况下,物业管理企业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停车合同时,该合同不能视为租赁合同。

3、停车合同是混合合同

虽然停车合同既不属于保管合同,也不完全是租赁合同,但从合同主体的关系看,停车合同既有保管合同的部分特征,也有租赁合同的部分特征,应该是一种混合型的合同。在这种特殊的合同中,物业管理企业所要承担的责任应该根据各方的基本的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关系来确定,即遵照合同的约定。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和停车合同中的各方主体对服务的内容、收费的标准、权力的范围通过合同来约定,以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对停车合同法律性质的不同定位,将直接决定物业管理企业所需承担的风险。

二、停车管理服务风险的防范

明确了停车合同各方主体,特别是物业管理企业与其他合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后,我们基本上为物业管理企业在停车管理服务中所要承担的风险划定了一个范围。对于物业管理企业来说,剩下的就是自身管理风险的防范了。

1、树立风险防范意识

企业是一个非常敏感,也是一个非常脆弱的市场主体,任何一种小小的风险都可能会对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不能在风险来临时,才去想如何摆脱风险、而要未雨绸缪,在风险到来之前就建立起坚固的堡垒,将风险带来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甚至有效地规避风险。这需要物业管理企业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有效地约束自身的行为,将可能出现的风险扼杀在萌芽状态。

2明确合同各方的'责任

现实中,很多停车合同不仅约定了停车管理服务的基本内容,同时还约定了一些额外的内容,尽管这些约定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物业管理企业的收入,但也会给企业造成意想不到的风险,因此,对于物业管理企业来说,应该尽可能地细化停车合同,对管理责任、违约责任、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详尽的约定,明确合同各方的责任,以减少风险的产生和纠纷的产生。

3、堵住自身管理上的漏洞

很多物业管理企业在停车管理服务中所产生的风险,并不是由于合同制订得不够完善,而是由于自身的管理存在很多瑕疵。物业管理企业要规避在停车管理服务中的风险,完善自身管理,建立全面而系统的管理制度是一个重要的途径。首先,物业管理企业经营的停车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是否合法是进一步提供停车管理服务的前提,如果停车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违法,企业将从经营管理的开始便处于巨大的风险之中。其次,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具有经营管理停车设施的资格。第三,依照规定制定车辆停放管理制度,对车辆的出入进行严格管理,目的在于确保停放车辆车身不被损害,确保停车车辆的完好。

4、有效地转移风险

以上谈的是在未出现问题的情况下,企业如何有效地防范和规避风险,那么当发生事故时企业如何将自己的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一个现实的方法就是有效地运用保险。企业可以要求车主提供有效的车辆保险证明,并通过合同进行约定,当发生意外或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时,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照合同将相关的赔偿责任转移到保险公司身上。

总之,物业管理企业在停车管理服务中公面临诸多风险,而只要企业有自己的一套防范风险的办法,就会始终立于不败之地。

实用物业停车管理协议范文(16篇)篇十四

(1)车场出入口当值人员须对每一辆出入车辆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车牌号码、出入场时间,并用“s”和“y”来区分时租车和月租车。

(2)车场入口当值人员须制止超出入口限高铁杆、装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车况不良、漏油等车辆入场,以免发生危险或造成车道堵塞。

(3)非本公司工作人员不得在行车道上行走,车场出入口当值人员须做好劝阻工作。

(4)车场出口处当值人员须提示车主先交费后取车,以免因交费面引起车辆阻塞。

(5)车辆出场时,车场出口处当值人员指挥车辆顺序排列,确保车辆正常出入。

(6)出入车道发生车辆阻塞时,出入口当值人员负责疏通车辆,保持车道畅通。

(7)出入口读卡机故障、影响车辆正常出入时,出入口当值人员须迅速通知领班到场处理。若故障一时排除不了,当值领班应拆下拦车臂杆,疏通车道,并报工程部抢修。

二、车辆泊车与检查规程。

(1)车场出口当值人员须引导车辆泊位,不得跨位停泊。

(2)及时提醒客人关锁好门窗,带走贵重物品。

(3)按规定认真检查车况,发现问题,请驾驶员在车辆检查登记表上签名确认。

三、车场巡查规程。

(1)巡楼保安员每小时对车场及后围非机动车车库例行巡查。

(2)车场出口当值保安员每20分钟对车场例行巡查。

(3)保安经理、主任每日对车场及后围非机动车车库例行巡查。

(4)保安领班每次巡岗须对车场例行巡查,早中班不少于5次,夜班不少于8次。

四、闭路监控规程。

(1)车场实行24小时闭路监控,由消防中心兼监控工作。

(2)消防中心值班人员对监控发现的问题要即时通知巡查保安员处理,必要时定镜录像。

实用物业停车管理协议范文(16篇)篇十五

(二)车辆进出停车场需严格按照场内行驶路线行驶;停放时,需保持专用停车位整洁有序。停车场内禁止鸣笛,行驶限速为5公里/小时,限高2米。

(三)车辆应停泊在与停车证相符的车位内,不得在非停车区域内停车,禁止在停车场内冲洗车辆。如果车辆防盗系统发出误鸣时,请在接到的通知后,立即到场关闭,避免滋扰其它人员与车辆。

(四)租户在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在车位租用期间如发生车牌变更或暂停使用时,应及时到大厦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五)如因在停车场内行驶或停放车辆过程中造成车场设备、设施的损坏,租户需要根据大厦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赔偿。

(六)车辆停泊后请牢记锁好车窗门,对任何车内物品丢失均由车主自行负责,大厦管理处无任何赔偿责任。对车辆之任何损坏现象,大厦管理处均无赔偿责任。

(七)停车场区域内严禁加油、修车、吸烟;禁止存放危险品,如:汽油、柴油、油漆、纸箱及棉丝等;严禁装载汽油桶、气瓶及其它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等危险品进入地上以及地下停车场。

(八)客户须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疏导和管理。对屡次违反停车场管理规定,经纠正无效或拒不服从疏导与管理的租户,大厦管理处有权终止其使用地下停车场及地上停车场。

(九)***大厦停车场是为大厦内各公司工作人员提供的专用停车场,以年租、月租、季租等收费形式租赁给客户使用。

(十)非大厦内各客户公司的车辆,禁止停放在已租用的专有车位位置。由停车场保安统一安排临时车位停车。

7:00--21:00/2元/小时(小车)   

7:00—21:00/4元/小时(大车)

21:00—7:00/1元/小时(大、小车)

(十一)大厦各使用单位因大型会议活动、外事接待、上级领导、重要客户及特种车辆等工作,需要临时使用地面停车位的,应由各单位办公室提前向物业公司管理处。因大型会议活动、外事接待任务等需要临时地面停车位,需提供如下材料:

(1) 单位办公室出具申请手续;

(2) 写明申请原因、使用时间、具体停放车辆数目;

(3) 其他因申请临时车位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提出书面申请,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暂时停放相关车辆。同时,经过允许在地面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自觉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听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指挥;

(2) 停放车辆不得存放或携带任何易燃、易爆、危险品;

(3) 遵守停车标志、标线,有序停放车辆;

(4) 在停车场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5) 不得在停车场内洗车、修车、丢弃垃圾以及装卸货物。

(十二)自觉保持停车场内环境卫生,严禁在停车场内存放物品,严禁将车内垃圾、棉纱、纸屑等废弃物乱扔乱倒。

(十三)地下停车场禁止闲杂人员和非机动车进入、穿行或逗留,车主存取车辆时必须注意安全,按照规定的标线行走,禁止乱行。严禁非车场管理人员穿行坡道上下楼层,进出大厦。

(十四)本规定由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制订,修订和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颁布的各类停车管理办法一律废止。

实用物业停车管理协议范文(16篇)篇十六

1、              车棚值班员着装整齐,佩戴整齐,精神饱满,遵守作息时间。车棚工作时间为:早班7:00—18:00,晚班8:50—20:00.两班制,每一个半小时倒班一次;每周调班一次。

2、              早班值班员早7:00上岗前,首先到监控中心领取车棚钥匙开启车棚,认真检查过夜停放在车棚的情况,点清数量,是否与上班交接-班记录相符,对车棚卫生及时清理,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7:00从值班室内拿出车牌站立在车棚前发放车牌,客户车辆停放车棚内,外来车辆停放在车棚外指定区域,并对其收取看车费;同时指挥车辆通行,防止堵车。

3、              监督客户按规定把车停放在规定区域,摆放整齐、落锁。不定时对车棚进行巡查,发现有未锁车的情况及时报告主管,并对车辆登记,车主认领时认真做好记录(车主姓名、联系电话、工作单位、证件号码等),预防错领给客户造成损失。

4、              遵守交接-班制度,在接-班员未到之前不得离岗,认真填写交-班记录,详细向接-班员说明当班情况及处理结果。

5、              接-班人员认真听取上班工作情况,查看交接-班记录,检查各区域停放和摆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通知主管,杜绝乱停乱放。

6、              早、晚班除车棚工作外,要协助管理车棚周围停放的各种车辆顺利通行,对外来车辆停放整齐,杜绝一车占多位并及时填写计时凭条,如发现车辆有损伤及时告知车主并在计时凭证上填写清楚。对于在车棚周围发生的的事情如:刮碰车辆及时通知车主并报告主管,保护现场作好记录。

7、              协助地下车库值班员管理好地下车库,看管好送货车专位,避免发生的堵车现象。

8、              17:00站在车棚前收取车牌,如客户走时车牌丢失,根据《车棚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做好相关记录(车主姓名、联系电话、工作单位、证件号码等)防止他人二次取车,造成损失。20:00下班后对车棚认真检查过夜车辆情况,清点数量,做好登记,检查有无安全隐患,锁好车棚把报警器通上电源,查看无误后,车棚钥匙送监控中心。

追问:我要露天停车管理! 不是这个!回答:

1、          着装整齐,按规定上岗交接-班,上岗前必须进行整理着装,在岗上要以忠于职守,在岗时不得与其他无关人员聊天。

2、          在工作中要使用文明礼貌用语。

3、          负责外来车辆检查,对不符合要求进入广场的.车辆进行礼貌劝阻,对可疑情况提高警惕,及时汇报,确保安全。

4、          外来车辆或没有停车证的车辆进入广场要发给《计时凭证》(填写进入时间和车辆号码),离去时收回《计时凭证》,并校对车辆号码,根据时间收费。收费时要做到敬礼先行,:“您好、谢谢、慢走”紧随后。

5、          负责保管好停车费发票,按时向主管交纳停车费。

7、          提醒业主或客人停车前关好门窗,带走车上贵重物品。

8、          保证停车场内无加油、修车、式刹车及学习驾驶车辆的现象。

9、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及漏水、漏油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10、     保持良好的形象及精神状态,注意仪表仪容,礼貌礼节。

11、     熟悉客户车辆的基本情况,如:车牌号码、车型、颜色等。

12、     保证广场上的车辆无丢失,碰坏情况。

13、     保证广场上无踢足球、滑冰、打架斗殴等现象。

14、     严禁收买、推销、小贩等闲杂人员进入大厦内,不准装修队擅自进入大厦自找“生意”。严禁危险品进入广场。

15、     车辆内出现治安纠纷或交通事故要及时报告,疏导和处理。

16、     积极配合保洁、维修等其它服务,制止违章行为,防止破坏,不能制止解决的向值班经理或主管报告(制止违章要先敬礼)。

17、     认真、如实做好值班记录表。

  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和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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