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租车公司经营管理制度(通用14篇)

时间:2023-10-22 作者:笔尘专业租车公司经营管理制度(通用14篇)

一分钟或许微不足道,但一串串的一分钟累积起来,将会有巨大的成果,我们应该珍惜每一分钟的价值。怎样利用一分钟的时间,提高自己的技能和知识水平?以下是一些在一分钟内解决问题的方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专业租车公司经营管理制度(通用14篇)篇一

一、迅速按《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准备好相关资料,争取尽早到省金融办把经营许可证办下来。

二、加强与银行沟通,选定合作银行,简化贷款手续,充分发挥担保公司的作用。先由单一合作银行再向多家合作银行发展,推进与金融机构合作机制与信息沟通机制的形成,积极落实“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和进行适当的利率调整,从而建立公平合理的协作关系,为企业融资牵线搭桥。

三、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

第一、开展中小企业资信评估。深入企业了解其财务、生产、销售等情况,通过查询收集企业的具体信息,由企业申报资金需求,将征集的信息统一提交管委会,评审。

第二,建立中小企业动态信用信息数据库。对所有评定等级的中小企业建立信用信息库,包含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法定代表人、注册资产、经营范围、纳税额度等信息,在湘东政务网站公布,提供可供查询的开放式渠道。

第三,建立企业的守信褒扬与失信惩戒机制。企业的信用与担保机构和银行的业务相衔接,对资信等级高的中小企业,登记审核机构应简化年检手续,逐步实行备案制;对于失信企业,将其打入各种融资方式的黑名单,使其被市场自动淘汰,或者促其强化信用观念、履约守信。

专业租车公司经营管理制度(通用14篇)篇二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2、部门负责人办公时间:8:45~12:0013:55~18:10;。

3、行政部经理、行政管理员、考勤员办公时间:8:30~12:0513:55~18:10。

4、保洁员:7:30。

5、在公司办公室以外的工作场所:工作人员必须在约定时间的前五分钟到达指定地点,招集人必须提前15分钟到达指定地点。

二、违纪界定。

员工违纪分为:迟到、早退、旷工、脱岗和睡岗等五种,管理程序如下:

2、早退:指提前离开工作岗位下班;早退3分钟以内,每次扣罚10元;30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

4、脱岗:指员工在上班期间未履行任何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脱岗一次罚款20元。

5、睡岗:指员工在上班期间打瞌睡的,睡岗一次罚款20元;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1、假别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产假、年假、工伤假、丧假等七种。凡发生以上假者取消当月全勤奖。

2、病假:指员工生病必须进行治疗而请的假别;病假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无有效证明按旷工处理;出据虚假证明加倍处罚;病假每月2日内扣除50%的基本日工资;超过2天按事假扣薪。

3、事假:指员工因事必须亲自办理而请的假别;但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超过天数按旷工处理;事假按实际天数扣罚日薪。

4、婚假:指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办理结婚证明而请的假别;

5、年假:指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3天带薪休假,可逐年递增,但最多不得超过7天,特殊情况根据工作能力决定;年假必须提前申报当年使用。

6、工伤假: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7、丧假:指员工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等因病伤亡而请的假别;丧假期间工资照发,准假天数如下:

父母或配偶父母伤亡给假7天。

配偶或子女伤亡给假10天。

四、批假权限。

1、病事假:1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由分管付总经理批准;三天以上总经理批准。请假手续送行政部行政管理员处备案。

2、其它假别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付总经理审批,并送行政部行政管理员处备案。

3、所有假别都必须由本人书面填写请假单,并按规定程序履行签字手续后方为有效假别;特殊情况必须来电、函请示,并于事后一日内补办手续方为有效假别;未按规定执行一律视为旷工。

五、考勤登记。

公司实行每日签到制度,员工每天上班、下班需签字(共计每日2次)。

六、外出。

1、员工上班直接在外公干的,返回公司时必须进行登记,并交由部门经理签字确认;上班后外出公干的,外出前先由部门经理签字同意后到前台处登记方可外出。如没有得到部门经理确认私自外出的,视为旷工。

2、员工未请假即不到岗或虽已事先知会公司但事后不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七、加班。

1、公司要求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努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规定的任务,不提倡加班。特殊情况非加班不可的,必须填写《加班审批表》,部门经理签字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公司一律不予承认加班。

2、经过批准的加班,公司办公室按月进行统计结算。所有加班首先必须抵冲病、事假,有一天抵冲一天,多余部分由公司发给加班工资,不作调休处理。

3、行政部对每月的考勤进行统计,统计表由经理签字后交财务部计发工资。

八、出差。

1、员工出差,应事先填写《出差申请表》,由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由分管经理批准;总经理出差时应知会办公室,以便联络。《出差申请表》交行政部备查。

九、员工因违纪的扣款,统一由公司办公室管理,作为员工集体活动的补充费用。

十、本制度自公司公布之日起执行。

十一、本制度解释权归行政部。

专业租车公司经营管理制度(通用14篇)篇三

第一条计划管理工作的任务:。

(一)在科学预测的基础上,为企业的发展方向、发展规模和发展速度提供依据,制定业的长远规划,并通过近期计划组织实施。

(二)根据市场需要和企业能力,签订各项经济合同,编制企业的年度、季度计划,使业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各项工作在企业统一的计划下协调进行。

(三)充分挖掘及合理利用企业的一切人力、物力、财务,不断改善企业的各项技术经指标,以取得最佳的经济效果。

第二条企业各级部门的主要精力,应放在各种计划的编制、执行、检查和考核上。

第三条企业的计划管理根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全公司总部、车间、组三级进行管理。公司计经营发展部是全公司计划工作的管理部门,各个职能科室,都分别是各种专业计划的归口部门。

第四条为保证全公司计划工作的正常开展,应加强综合计划机构,提高它在企业中应的地位和作用。各级有计划部门和归口部门也必须根据计划工作的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计划人员。

第五条企业计划必须认真进行综合平?,坚持'积极平?,留有余地'的原则,不缺口,不'打理伏'。

第六条企业的各项计划是市场经济计划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计划一经下达,各级各部门都必须发动职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计划的实现。

第七条统计工作是企业的一项基础工作,是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的重要工具,应准确、及时、全面反馈计划执行情况,禁止弄虚作假。

第一条长远规划是确定企业未来发展方向和奋斗目标的战略计划,通过年度计划的安排逐步实现,其主要内容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一)企业产品的发展方向;。

(二)企业生产的发展规模;。

(三)企业技术发展水平,技术改造方向;。

(四)企业技术经济指标将要达到的水平;。

(五)企业组织、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安全环保等生产条件的改造;。

(六)职工教育培训及文化设施建设;。

(七)职工生活福利设施的改造和提高;。

(八)能源及原材料的节约。

第二条编制企业长远规划的主要依据:。

(一)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市场需要;。

(三)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

(四)国内外科学技术最新成就和发展趋势;。

(五)技术改进、引进和改善管理、提高职工技术水平以后所能提供的潜力。

第三条长远规划的编制工作由分管计划工作的总经理主持。经营发展部负责汇总、综合平衡,提出总体方案和上报。各归口部门按规划要求负责搜集、整理资料提出专业规划(草案)。长远规划经上级主管机关及总经理批准后分年组织实施。

第一条年度综合计划是企业全体职工在计划年度内的行动纲领,又是安排季度、月计划的重要依据。因此,企业各个生产环节和各个方面的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

第二条年度综合计划的制定采取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综合平衡的方法进行编制,由主管计划工作的总经理负责领导,各业务归口科室按'管什么业务,就编什么计划'的原则根据规定的计划表式,负责编制各专业计划(见附表1.2.1),经营发展部负责拟定编制计的总进度,组织综合平?于年前一个月上报下达工作。

第三条年度综合计划编制的主要依据:。

(一)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指令及指导性计划;。

(二)总经理提出的年度方针目标;。

(三)产品订货合同和市场预测资料;。

(四)长远发展规划;。

(五)前期预计完成数字及本企业历史统计资料;。

(六)经审定过的各种技术经济定额。

第四条编制计划所需资料由各科室车间相互提供,任何单位都不得拒绝。

第五条专业计划的编制,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主持,计划草案应认真听取公司领导和有关车间科室的意见,并按规定的时间报经营发展部。报送的计划必须附文字说明,经科长和编制人签章后方才有效。

第一条年度综合计划所规定的各项计划任务是通过一定的计划指标来表示的。计划指标就是企业在计划期内在生产经营活动方面应该达到的目标和水平。为全面反映企业的技术经营活动,必须适当设置各种指标,建立健全企业的指标体系,完善和促进计划管理工作。

第二条计划指标应按平均先进水平来确定,一般应高于上期实际达到的水平,并经过努力才能实现的。

第三条计划指标实行分级归口管理。公司一级指标(总指标)由公司总部经营发展部负责汇总、平衡、上报和下达,各科室负责归口管理。车间级指标(分指标)以车间主任为首,组织有关职能人员负责管理。班组级指标以班组长为首组织工作人员管理。

第四条为使计划任务层层落实,计划指标必须进行层层分解,坚持谁管什么指标,就分解什么指标。分解指标必须和总指标保持平衡和衔接,分解指标执行情况按规定路线进行反馈。

第五条一级指标的设置,由经营发展部根据上级要求和公司内管理工作的需要,同指标归口部门商定。

第六条必须在当年11月底正式下达次年的公司年度经营综合计划。

第一条为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企业计划一级上级主管机关及公司领导批准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各归口部门和执行单位均不得随意修改。如确因客观原因影响,经主观努力仍不能完成计划时,在有利于调动广大职工完成计划积极性的前提下,调整计划指标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一)一级计划指标的调整,由执行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送归口科室签署意见后,经计划管理科审核报公司领导审批,属公司下达的计划指标,还要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批,在未批准前仍按原计划执行。

(二)调整年度计划指标应提前一个季度申请,调整季度计划指标应提前一个月申请,整月度计划指标应提前十天申请。

(三)调整某一项计划指标,如需同时相应调整其他有关计划指标时,应一并上报,呈请审批,以保证计划的平?、协调。

(四)调整计划指标一律以书面批复为准,在未接书面批复以前,一律按原计划考核。

第一条各级领导必须随时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执行过程中的问题,采取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以保证计划的顺利完成。

第二条检查。

计划执行情况,应充分利用统计报表,会计报表,业务报表等资料。检查计划的实际完成数,一律以统计报表数为依据。

第三条计划的考核必须与经济责任制考核相结合。考核的计划数,一律以上一级部门批准或下达的计划数为依据。

专业租车公司经营管理制度(通用14篇)篇四

7、负责保存员工相关个人档案资料;

8、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和大病统筹等相关福利;

9、根据工作需要,负责招聘临时工及对其的管理工作;

10、负责为员工办理人事方面的手续和证明。

专业租车公司经营管理制度(通用14篇)篇五

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1、质量方针和管理目标;2、有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质量责任制;3、质量否决制度;4、采购管理制度(包括首营企业,首营品种资质的审核制度;5、质量检验(验收)管理制度;6、仓库保管、养护出库复核制度;7、销售管理制度;8、质量跟踪管理制度;9、效期产品管理制度;10、不合格品的管理、退货商品管理制度;11、公司经营过程中购销记录和凭证管理制度;12、公司不良事件报告制度;13、公司售后服务管理制度;14、质量验收、质量投诉管理制度;15、公司职工相关培训管理制度。16、对人员健康要求的管理制度17、设计控制管理制度18、文件控制管理制度19、纠正措施管理文件20、数据分析管理文件奖罚细则(一)经营部门员工直接投标,竣工决算追索台帐,工作中努力进取,成果显著,由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予以通报表彰,并奖励有功人员300-1000元。(二)利用合法的经营渠道,为公司开拓市场,赢得活源,公司按工程造价奖励有功人员,按工程造价‰给予奖励。(三)向领导提出经营合理化建议,经采用取得显著效益,奖励建议人员100-500元奖金。(四)利用预算技巧捕捉战机,通过其他部门的配合取得预算外的合理收入,通过主管领导核准提取一定的奖金,其比例可控制在增收额的5%,最高不得超过10%。(五)认真做好业内工作,及时完成领导交办任务的员工,由公司年末予以一次性奖励。(六)由于工作失职,在工程招投标、竣工决算、合同签订中,给公司带来声誉和经济损失,处予责任人100-300元罚款。

(七)在合同编制、签定、履行中能坚持原则、严格把关,维护企业的利益,视其程度,由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八)对出工不出力,不能及时、准确完成领导交与的任务,处罚责任人100元罚金,并降职使用。销售管理制度典范一、管理制度范例(a)总则本规则是规定本公司业务处理方针及处理标准,其目的在于使业务得以圆满进行。营业计划(一)每年择期举行不定期的业务会计,并就目前的国际形势、产业界趋势、同行业市场情况、公司内部状况等情况来检查并修正目前的营业方针,方针确定后,传达给所有相关人员。其内容包括:1.制品种类、项目;2.价位;3.选择、决定接受订货的公司;4.交货日期及付款日期;5.契约款品。(二)有关未来的产品,应按下列要项作为评核:1.所生产、销售之产品必须是具有技术和成本上的优势及不为竞争者所能击败的特色。2.竞争者新产品的制造方式、设备等应取得专利权。(三)产品种类及项目,应视行情的好坏,订货的繁易等条件,按下列各项进行评核:1.停止多种类少数量的营业方针,并以尽量减少种类、增加单位数量为原则。2.以接受订货为主,订货量需加上确实标准品的预估生产销量。3.所接受的订货数量很多时,除应自行生产外并应注意其他商品销路。(四)商品价格的定位须区分为目前获利者与未来获利者,并考虑较容易让人接受的价位来决定产品的种类。(五)在选择、决定往来的订货公司时,须以下列为重点方针:1.从未来的贸易、特别需要或重要的产业着手。2.推展公家机关及地方公共机构的`开拓。(六)交货及付款日期,则须恪守下列各项方针:1.到期必须确实交货。

2.收到订单时,须要求正确的交货日期,并且规定有计划性的生产。(七)在订立契约时,要尽可能使契约款项能长期持续下去。营业机构与业务分担(一)营业内容可分为内务与外务两种,并依此决定各相关的负责人员。1.内务:(1)负责预估,接受订货及制作,呈办相关的文案处理。(2)记录、计算销售额及收入款项。(3)处理收入款项。(4)统计及制作营业日报。(5)制作及寄送收款通知书。(6)印制、寄送收据。(7)发货包装及监督。(8)与客户进行电话及其他相关联络。(9)搜集、整理产品及市场调查的相关资料。(10)制作收发文书。(11)进行广告宣传及制作、发布广告媒体。(12)计算招待、出差、事务管理及旅行费用。(13)接待方面的事务。2.外务:(1)探寻及决定下批订单的公司。(2)对下批订单后的状况进行调查、探究及掌握。(3)与客户做估价、接受订货及延揽交易。(4)接受订货后、负责检查、交货的各项联络、协调与通知。(5)回复客户的通知及询问。(6)做有关产品进厂及检查的联络。(7)开拓、介绍客户。(8)客户的访问、接待及交际。(9)同业间的动向调查。(10)新产品的研究、调查。(11)制作客户的问候函。(12)请款、收款业务。(二)外务工作通常会依据客户别或商品别,分别由正、副二人负责工作。正负责人不在时,可由副负责人或其他相关人员代为执行职务。(三)关于营业方面的开拓及接受订货,则由所有负责管理者及经理负责支援及进行接受订货的联络指导。接受订货及运筹计划(一)对于客户的资料应随时加以适当分类、记录下来。相关者或资料取得者也应随时记入所得的资料。

专业租车公司经营管理制度(通用14篇)篇六

一、经营管理工作必须具有强烈的创收意识,千方百计地利用现有条件积极开展商业网点经营,达到便民利民,为企业增加创收,达到物业公司逐步自养的.目的。

二、根据集团和公司的租赁政策及指导价格,利用各种潜在商机,积极对外宣传,招商引资,热情接待来访客商,努力协调各种问题的解决。

三、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经商客户,一视同仁,不优亲厚友;认真制定租赁合同条款,互利互惠,共同发展,互创效益;合同条款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得出现漏洞损害公司的利益。

四、建立健全商业网点管理的规章制度,确保管理制度化、正规化、规范化;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商业网点的卫生、产品质量、销售物价、服务态度等经营状况,规范其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和集团的社会信誉;并配合卫生防疫检测部门进行例行的检测工作,对于违规经营者,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五、不断学习先进单位的管理经验,拓宽思路,开源创收,弥补物业管理的经费支出;经常进行市场分析调研和预测,调整经营项目,对行业信息加以收集、整理,拿出行之有效的方案,为主管经理的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逐步实现以业养业。

六、严格对客商租赁费用和水暖电费抄表计费工作,每月费用收交率必须达到98%以上,努力完成下达的任务指标。

七、认真填写经营摊点登记;对各项收费及时催交填报,每月和财务室对账清点,并做好各种登记和记录的妥善保存。

八、经常对商业网点使用的设施进行检查,敦促及时保养维修。听取客商的合理化建议,积极改变经营作风。

专业租车公司经营管理制度(通用14篇)篇七

一、为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

五、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六、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签字审批。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顺序依次是:

(1)弥补上年度亏损:

(2)计提积累,包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规定;。

(3)向社员进行盈余返还;。

(4)向投资者分利。

八、合作社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1月底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十一、合作社购销产品的价格确定,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行透明化管理。购销价格的确定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购销价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表(如果有变化,原因要注明)张贴在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社员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员账户,详细记载社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接受捐赠份额、交易量和交易额。

十三、合作社财务要接受执行监事(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十四、本制度变更后从xx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专业租车公司经营管理制度(通用14篇)篇八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业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客车。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车辆租赁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并且按照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区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交通、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城建、规划、税务、环保、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应当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模、数量和车型实施宏观控制。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以及客运出租汽车的数量、乘降点及停车场(站)的年度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客运出租汽车的营运定额和税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管理,秉公办事,依法维护经营者、乘客、用户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营者所取得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正式营运半年后,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方可有偿转让。经营权使用期满,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使用期限、有偿出让、转让的方式、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数量和质量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

(三)有达到规定标准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个体业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

(三)有达到规定标准的驾驶员;

(四)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籍或者暂住证;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龄满2年以上;

2、爱惜车辆,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经常检查汽车的主要部件,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3、出租车司机应每天抽时间对车辆进行清洗、加油,保持车辆卫生。

4、出租车停放时应注意安全,司机离开车辆时,要锁好车辆,以防车辆被盗。

5、出租车时间因为工作时间的特殊性,应合理安排时间休息,严禁疲劳驾驶,酒后驾驶。

6、对乘客要热气、礼貌、说话应文明大方,乘客谈话时,除非乘客主动搭话,否则不准随便插嘴。

7、对该城市的地理熟悉,能满足顾客的要求。

8、要勤劳工作,因为每个月出租车要扣除相应的费用,还有油、气的成本。

9、提高自身素质,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专业租车公司经营管理制度(通用14篇)篇九

1.3负责所有物资、物业费用、行政管理及相关费用审批等管理工作;

1.4负责总部及分部安保体系的各项工作;

1.5负责总部礼宾部的各项管理;

1.6负责法律事务部日常事务的管理。

2.2负责维护、维修公司的办公设备等硬件设施工作;监督、指导大区、分部相关工作;

2.5负责与总部各中心、集团附属各公司的工作协调、指导;

2.7负责行政费用预算的制定、审核、报批。

3.1负责审核公司行政费用预算;

3.2负责监督总部及大区、分部行政费用预算执行情况,定期作出专题费用分析;

3.3负责指导公司进行各项行政费用节省、管控措施的出台,以及监督、落实工作;

3.6负责现场堪查调研,根据调研(暗访)结果进行通报及奖罚。

4.1负责公司固定资产、低值易耗、材料物资等资产整体管理工作;

4.4规范和完成公司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物资、礼品的帐目的管理工作;

4.5负责公司财产险、公共责任险等各种商业保险的投保及理赔工作;

4.6负责公司资产的使用状况管理及处置的审核上报。

5.3负责公司大型公关活动的组织协调;

5.4负责公司业务招待费用(除员工加班餐费及部门活动费)审核及管理;

5.5负责公司专项购置公关礼品的管理。

6.1总部安保部隶属于行政中心,是负责全公司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安全工作以确保公司正常有序经营为中心,以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为重点,以加强对安保队伍的管理教育为主线,突出预防案件(防火、防盗)事故,并为公司做好相应的服务保障工作。其职能是:

6.5负责对分部安保部的工作指导和业务管理;

6.7负责审核总部、分部消防设施设备配备的标准及相关数量;

6.10负责公司指定领导的安全警卫工作;

6.11完成公司主要领导和行政中心下达的其它临时任务。

7.1对外法律事务。

7.1.2经公司授权,办理经济、民事仲裁案件,保障公司合法权益;

7.1.3负责公司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打假、维权工作;

7.1.5负责协助公司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7.2对内法律事务。

7.2.4参与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专业租车公司经营管理制度(通用14篇)篇十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业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客车。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车辆租赁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并且按照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区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交通、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城建、规划、税务、环保、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应当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模、数量和车型实施宏观控制。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以及客运出租汽车的数量、乘降点及停车场(站)的年度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客运出租汽车的营运定额和税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管理,秉公办事,依法维护经营者、乘客、用户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营者所取得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正式营运半年后,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方可有偿转让。经营权使用期满,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使用期限、有偿出让、转让的方式、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数量和质量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

(三)有达到规定标准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个体业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

(三)有达到规定标准的驾驶员;

(四)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籍或者暂住证;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龄满2年以上;

(四)经客运服务培训合格,领取《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被取消营运资格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者,按下列程序办理经营手续:

(三)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领取《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未办理以上手续的,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到客运申请报告后,应当在5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本人。

第十三条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凭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缴回有关证照。未经批准,停业6个月以上的按歇业处理。

第十四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买卖。

第十五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及营运车辆实行年度审验。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章客运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客运出租汽车停车场(站)管理制度和规范。出租汽车停车场(站)和乘降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十八条客运出租汽车实行扬手招车、预约订车和站点租乘等方式,为乘客提供提供方便、及时、安全、文明的规范化服务。本市城区和外县(市)之间的客运出租汽车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可实行直达服务,但不得异地经营。

第十九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三)未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将出租汽车改作他用;

(五)遇有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应当服从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

(六)依法与承租者、从业人员签订有关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从事营运活动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携带营运证件;

(三)不得将客运出租汽车交给非本车驾驶人员驾驶;

(四)不得隐匿乘客遗失财物;

(五)不得拒绝载客或以欺骗、威胁等方式强行拉客;

(六)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七)遵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拒绝乘客合理的服务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拒载的行为:

(一)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遇乘客扬手招车停车后不载客的;

(二)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在停车场(站)内不服从调派的;

(三)在客运集散点或路边待租时不载客的;

(四)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第二十二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经营者、从业人员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扣营运证照和标志。

第二十三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客运出租汽车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客运出租汽车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客运出租汽车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车辆技术性能完好,车身、车箱、座垫(套)和行李箱整洁;

(二)车顶装置统一编号的标志灯,夜间明亮;

(三)按规定装置计价器和防劫设施;

(五)在车厢内规定位置设置标明企业名称、经营者、从业人员姓名、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号码、车牌号码等服务标志。

第二十五条客运出租汽车应装置由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计价器安装、维修企业由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共同认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维修、调试计价器。

第二十六条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客运出租汽车的车型、车体颜色和牌照号码或擅自拆除、改动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标志。

第二十七条乘客应文明乘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在车辆遇红灯停驶时上、下车或在禁止停车的地方拦车;

(二)不污损车辆和车内设施;

(三)不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乘车;

(四)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乘车时须有人监护;

(五)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车费及有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乘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拒绝支付车费:

(一)租乘的客运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或者不使用计价器的;

(二)驾驶员拒付车费发票的;

(三)租乘的客运出租汽车在起步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四)未经乘客允许,搭载他人或者办理与客运无关的事的。

第二十九条从事车辆租赁服务业务,应当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

客运车辆租赁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检查与投拆管理

第三十条公用事业、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值勤标志,出示证件,不得越权执法。

第三十一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监督制度,设置投诉电话,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乘客投诉时应当提供车费发票、车辆牌照号码等有关证据。

第三十二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受投诉后,应当在接受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在30日内处理完毕。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接受投诉后,应当在接受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三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生违反本条例行为或者被投诉后,其所在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受调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补缴税费,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八)违反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不携带营运证件的,处200元至300元罚款;

(十五)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处200元至500元罚款;

(十七)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对投诉置之不理或未按规定期限作出答复的,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客运管理人员或者有关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提升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服务人民群众出行需要,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公共交通等客运方式相协调,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条出租汽车经营,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八条各地应当按照当地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出租汽车营运效率等因素,科学投放出租汽车运力。

第九条出租汽车运力主要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配置。

设区的市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确定。

第十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车辆、驾驶人员、管理人员、办公场所、停车场地和管理制度。

申请人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

(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类型及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

第十一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除应当符合机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三)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及应急报警装置。

第十二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驾驶人员,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 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2 ),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等许可事项,并在10 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的车辆数量、类型和等级,投入符合本规定第 十一条要求的车辆,并由原许可机关配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第十六条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 年,具体期限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根据投入车辆的`车型和报废周期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权原则上应当无偿使用。

原已经批准实行有偿使用的城市,确需继续实行有偿使用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有偿使用费应当优先用于为出租汽车服务的基础设施、信息化建设等。

第十八条有偿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原许可机关可优先收回,并按照剩余期限退回有偿使用费;经原许可机关同意,也可依法转让,有效期为该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剩余期限。受让方应当已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

无偿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经营者因故不能经营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收回。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 出租汽车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 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

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 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 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出租汽车经营权。

第二十条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后,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 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aaa 、aa 、a 、b 四个等级,审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a 级以上的,应当准许其继续经营;

(二)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b 级的,可视情适当核减出租汽车经营权;

(三)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b 级的,应当收回出租汽车经营权,并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重新确定经营者。

第二十一条各地可以按照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发展优质、优价的 约租车经营服务。约租车经营权期限不超过15年。

申请约租车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 具有能够满足约租车服务和管理的平台、人员、待租停车场地及相应的服务规范。

约租车的管理,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运营服务

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租汽车服务。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节能环保车辆和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无障碍车辆。

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行政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保证运营车辆性能良好;

(三)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四)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五)按国家规定购买相应保险;

(六)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

(七)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运营。

第二十四条出租汽车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杂物、异味;

(二)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洁净明亮、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三)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

(四)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定期清洗更换、保持整洁;

(五)计价器、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等车载设备完好。

第二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使用空调、音响和视频等服务设备;

(四)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服务监督卡;

(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他人;

(十一)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十二)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运营;

(十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礼让行车。

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乘客对服务不满意时,虚心听取批评意见;

(三)发现乘客遗留可疑危险物品的,立即报警 。

第二十七条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出租汽车电召中心应当提供24 小时不间断预约服务;

(三)电召服务人员接到乘客预约后,应当按乘客需求及时调派出租汽车;

(五)乘客上车后,驾驶员应当向电召服务人员发送乘客上车确认信息。

第二十八条约租车驾驶员应当按照与乘客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在规定的地点待客,不得巡游揽客。

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向车外抛洒废弃物,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按照规定支付费用。

第三十条出租汽车营运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租车费用:

(一)驾驶员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发生故障时继续营运的;

(二)驾驶员不向乘客出具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

(三)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

(四)出租汽车在起步里程内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继续提供运送服务的。

第三十一条乘客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服务;终止服务前的营运费用,乘客应当按照规定支付。

第三十二条乘客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的,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有关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有指定的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24 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10 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第四章运营保障

第三十四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规划、建设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车场、停靠点等,并设置明显标识。

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应当向出租汽车开放,为进入服务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提供餐饮、休息等服务。

第三十五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根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运营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运价,并适时进行调整。同时根据出租汽车燃料价格等成本因素变化情况,建立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合理确定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收费标准,并纳入出租汽车专用收费项目。

第三十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履行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落实安全制度,保障运营服务。

第三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规范与驾驶员的劳动合同、经营合同,合理确定承包费用,不得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

出租汽车经营者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的,应当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可按照约定解除合同。

第三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规范内部收费行为,向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提供正规收费票据。

第三十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通过减免驾驶员休息日经营承包费用等方式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休息权。

第四十条鼓励各地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多种模式建设电召服务中心或者第三方电召服务平台,推广电话约车、手机终端软件约车服务。

第四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设或者接入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提供出租汽车电召服务。

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车辆维护标准定期维护车辆。

第四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监督管理,按照规范提供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可按照约定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制定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十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及时完成抢险救灾等指令性运输任务。

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因执行指令性运输任务而发生的费用及损失,应当按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市场的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四十八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标志灯、空驶待租装置及车载信息化服务设备。

出租汽车不再用于经营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出租汽车经营者统一回收专用设备并进行处置。

第四十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劳动合同、经营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如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侵害驾驶员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以及经营者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的投诉,应当在15 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 日内办结。

投诉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查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自收到答复之日起15 日内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 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超越许可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或者违反规定损害驾驶员合法权益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稳定隐患不及时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三)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

(四)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加强管理的;

(五)不按规定组织维护出租汽车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六)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

(七)未按规定配置和监管使用出租汽车专用设备的;

(八)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 元以上200 元以下罚款:

(一) 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的;

(四)不按规定出具有效车费票据的;

(六)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七)不按规定使用出租汽车专用设备的;

(八)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九)不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约租车驾驶员巡游揽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出租汽车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 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 以小型营运客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二)“约租车经营服务 ”,是指不在道路上巡游揽客,不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服务相对高端, 以小型营运客车通过预约方式承揽乘客,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时间或约定计费的经营活动。

(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是指根据乘客通过电讯、网络等方式提出的预约要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四)“拒载 ”,是指在待租状态下,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提供服务的行为;或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承诺提供电召服务的行为。

(五) “绕道行驶”,是指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合理路线行驶的行为。

(六)“议价”,是指出租汽车驾驶员与乘客协商收费的行为。

(七)“甩客 ”,是指在运营途中,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载客服务的行为。

专业租车公司经营管理制度(通用14篇)篇十一

1、6负责法律事务部日常事务的管理。

2、2负责维护、维修公司的办公设备等硬件设施工作;监督、指导大区、分部相关工作;

2、5负责与总部各中心、集团附属各公司的工作协调、指导;

2、7负责行政费用预算的制定、审核、报批。

3、1负责审核公司行政费用预算;

3、2负责监督总部及大区、分部行政费用预算执行情况,定期作出专题费用分析;

3、3负责指导公司进行各项行政费用节省、管控措施的出台,以及监督、落实工作;

3、6负责现场堪查调研,根据调研(暗访)结果进行通报及奖罚。

4、1负责公司固定资产、低值易耗、材料物资等资产整体管理工作;

4、4规范和完成公司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物资、礼品的帐目的管理工作;

4、5负责公司财产险、公共责任险等各种商业保险的投保及理赔工作;

4、6负责公司资产的使用状况管理及处置的审核上报。

5、3负责公司大型公关活动的组织协调;

5、4负责公司业务招待费用(除员工加班餐费及部门活动费)审核及管理;

5、5负责公司专项购置公关礼品的管理。

6、1总部安保部隶属于行政中心,是负责全公司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安全工作以确保公司正常有序经营为中心,以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为重点,以加强对安保队伍的管理教育为主线,突出预防案件(防火、防盗)事故,并为公司做好相应的服务保障工作。其职能是:

6、5负责对分部安保部的工作指导和业务管理;

6、7负责审核总部、分部消防设施设备配备的标准及相关数量;

6、10负责公司指定领导的安全警卫工作;

6、11完成公司主要领导和行政中心下达的其它临时任务。

7、1对外法律事务

7、1、2经公司授权,办理经济、民事仲裁案件,保障公司合法权益;

7、1、3负责公司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打假、维权工作;

7、1、5负责协助公司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7、2对内法律事务

7、2、4参与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专业租车公司经营管理制度(通用14篇)篇十二

为配合公司的发展目标,提升人力绩效,提升员工素质,增强员工对本职工作的能力与对企业文化的了解,并有计划地充实其知识技能,发挥其潜在能力,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进而发扬本公司的企业精神,特制定《培训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作为各级人员培训实施与管理的依据。

凡本公司所有员工的各项培训计划、实施、督导、考评以及改善建议等,均依本制度办理。

3、1培训部门权责。

2、拟定、呈报全公司年度、季度培训计划;

3、收集整理各种培训信息并及时发布;

4、联系、组织或协助完成全公司各项培训课程的实施;

5、检查、评估培训的实施情况;

6、管理、控制培训费用;

7、管理公司内部讲师队伍;

8、负责对各项培训进行记录和相关资料存档;

9、追踪考查培训效果;

10、研拟其他人才开发方案。

3、2各部门权责。

1、呈报部门培训计划;

2、制定部门专业课程的培训大纲;

3、收集并提供相关专业培训信息;

4、配合部门培训的实施和效果反馈、交流的工作;

5、确定部门内部讲师人选,并配合、支持内部培训工作;

4、1总论。

1、培训安排应根据员工岗位职责,并结合个人兴趣,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尽量做到合理公平。

2、凡本公司员工,均有接受相关培训的权利与义务。

3、全公司培训规划、制度的订立与修改,所有培训费用的预算、审查与汇总呈报,以及培训记录的登记与资料存档等相关培训事宜,以人事部门为主要权责单位,各相关部门负有提出改善意见和配合执行的权利与义务。

4、全公司的培训实施、效果反馈及评价考核等工作以人事部门为主要权责单位,并对全公司的培训执行情况负督导呈报的责任。各部门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4、2培训体系。

培训体系包含四个模块。

4、2、1新员工入职培训。

1)培训对象:所有新进人员。

2)培训目的:协助新进人员尽快适应新的工作环境,顺利进入工作状况。

3)培训形式:以周期性的内部授课方式进行。

4)培训内容:分常规类和专业技术类两项科目,两项科目的具体内容可根据任职岗位的不同进行选择。

a)常规类科目:

公司简介(包括公司发展史及企业文化,各部门职能等)、公司制度介绍。

产品/业务介绍与市场分析、技术研发体系现状与开发方向及其他。

b)专业技术类科目:

技术线、市场线的岗位设计与工作流程、适合公司习惯的标准作业技巧、项目管理流程与强化训练及其他。

4、2、2实习生导师制的`岗位培训。

1)培训对象:公司招收录用的应届毕业生。

2)培训目的:使新员工按照任职岗位的要求,尽快熟悉业务内容及工作流程。

3)培训形式:“一带一”或“一带二”的固定导师责任制形式。

4)培训内容:包括思想素质、企业文化的教育;专业知识技能的训练;及工作疑难的解决和指导等。

4、2、3内部培训。

1)培训对象:全员。

2)培训目的:依靠公司内部讲师力量,最大效度的利用公司内部资源,加强内部的沟通与交流,在公司内形成互帮互助的学习氛围,并丰富员工的业余学习生活。

3)培训形式:在公司内部以讲座或研讨会、交流会的形式进行。

4)培训内容:涉及公司技术类、市场类、管理类的多个方面,及员工感兴趣的业余知识、信息等。

4、2、4外部培训。

1)培训对象:全员。

2)培训目的:依靠外部专家力量,提升从业人员在本职工作上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技巧,以增进各项工作的完成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3)培训形式:参加外部公开课、交流研讨会,或请外部讲师在公司内部授课。

4)培训内容:可分为三类。

b)适合高层领导的培训――含企业战略性、发展性等内容;

c)个人进修方面的培训――如mba、专业技术认证等。

4、3培训计划的拟订。

4、3、1结合公司整体战略目标及发展计划,由人事部门依据对内部员工培训需求调查的结果,以及公司相关培训的政策、财务预算等,统筹各部门的需求,于每年年初拟订年度培训计划,并呈报审核。

4、3、2各部门应根据各自业务发展的需要,确定部门培训需求计划,并反应给人事部门统筹规划。

4、3、3人事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分解年度培训计划,拟订季度计划,编制培训课程清单,并呈报。

4、4培训实施。

4、4、1新员工入职培训。

1、员工一般在入职第一周集中培训,以后可分散性培训,每次2-4课时,对一些特殊岗位,可根据需要将培训时间延长。

2、应届毕业生的新员工培训在上岗前进行,课程则较为全面和深入,培训时间安排在工作日内,一般为一周左右。

3、每一位新入职的员工,在上岗前或上岗后最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之内,除特殊情况外,都必须接受新员工培训。

4、各培训科目由相应部门的内部讲师资格人或负责人担纲主讲,根据需要还应负责考察试卷的编写和审阅。

5、学员必须按时参加培训,严格遵守培训规范,并填写《内部培训反馈意见表》(见附录二的附表1),客观公正的考评授课情况及讲师。

6、如有必要,可以笔试的形式考核培训效果,成绩合格者方可顺利上岗;不合格者依具体情况进行补修或重试(一般应用于对应届毕业生的培训)。

专业租车公司经营管理制度(通用14篇)篇十三

一、经营管理工作必须具有强烈的创收意识,千方百计地利用现有条件积极开展商业网点经营,达到便民利民,为企业增加创收,达到物业公司逐步自养的目的。

二、根据集团和公司的租赁政策及指导价格,利用各种潜在商机,积极对外宣传,招商引资,热情接待来访客商,努力协调各种问题的解决。

三、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经商客户,一视同仁,不优亲厚友;认真制定租赁合同条款,互利互惠,共同发展,互创效益;合同条款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得出现漏洞损害公司的利益。

四、建立健全商业网点管理的规章制度,确保管理制度化、正规化、规范化;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商业网点的卫生、产品质量、销售物价、服务态度等经营状况,规范其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和集团的社会信誉;并配合卫生防疫检测部门进行例行的检测工作,对于违规经营者,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五、不断学习先进单位的管理经验,拓宽思路,开源创收,弥补物业管理的经费支出;经常进行市场分析调研和预测,调整经营项目,对行业信息加以收集、整理,拿出行之有效的方案,为主管经理的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逐步实现以业养业。

六、严格对客商租赁费用和水暖电费抄表计费工作,每月费用收交率必须达到98%以上,努力完成下达的任务指标。

七、认真填写经营摊点登记;对各项收费及时催交填报,每月和财务室对账清点,并做好各种登记和记录的妥善保存。

八、经常对商业网点使用的设施进行检查,敦促及时保养维修。听取客商的合理化建议,积极改变经营作风。

专业租车公司经营管理制度(通用14篇)篇十四

第一条,保守公司机密。

第二条,员工应准时上下班,因故迟到和请假的,必须事项电话告知。

第三条,员工应着装整齐,礼仪,仪表端庄,稳重大方。不许穿拖鞋上班。

第四条,每日上班时整理整顿好自己的办公用具及物品,按规定位置保存,摆放,下班时清理好自己的东西,关闭自己的电脑及附近办公设备的电源。

第五条,工作时间内不脱岗,迅速,准确,及时的做好上情下达。

第六条,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得随地吐痰,不乱丢纸屑,杂物。办公室内区域不得吸烟。

第七条,办公室内用语规范,语气温和,音量适中,严禁大声喧哗。确保办公环境安静有序。严禁说脏话,忌语。

第八条,工作期间不饮酒。如遇接待任务,须提前报经领导同意,饮酒适量,确保酒后不失态。

第九条,发现办公设备(包括通讯,照明,电脑等)损坏或异常时,应及时报修。

第十条,工作区域内没有人工作时,应自觉做到人离灯熄,并关闭电脑电源,打印机,复印机,空调等电源开关。

第十一条,不断提高自身素养,刻苦学习,勤奋工作,主动承当任务,创作新工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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