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保障妇女权益的心得体会(通用12篇)

时间:2023-10-22 作者:念青松实用保障妇女权益的心得体会(通用12篇)

培训心得在求职过程中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可以展示我们的学习态度和能力。小编为大家收集了一些写作精彩的培训心得范文,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

实用保障妇女权益的心得体会(通用12篇)篇一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劳动者的行列中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成为了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作为一名大学生,我曾在暑期工中亲身感受到了一些问题,同时也从中汲取了许多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心得体会。

首先,社会应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基础,定期的宣传和培训能够帮助劳动者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在我所参与的企业,每个员工进入公司之前都需要参加一次劳动法律法规的培训,使大家对自己的权益有了更为明确的认识,并且在工作过程中也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十分重要。对于需要重视的问题,必须依法控制权利的行使方式,不能以权力主导工作人员的利益。在我的工作经历中,我曾遇到过无合同工作、超时工作未支付加班费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由于企业未能有效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导致的。因此,加强执行的力度,提高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力,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关键。

此外,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也是非常重要的。监督机制的建立可以帮助监督部门更好地发现和解决违法劳动行为,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例如,加强对用人单位违法用工行为的举报和曝光力度,对严重违法的企业进行处罚和公示,这不仅可以给劳动者以警示,也可以起到对其他企业的警示作用,进一步促使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意识。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的建设。劳动争议是很常见的问题,应建立多种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如调解、仲裁和诉讼等。这不仅可以帮助劳动者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争议对社会的不良影响。

最后,提高劳动者的综合素质也是解决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一种途径。劳动者本身应提高自身的技能和素质,努力提高适应社会发展的能力,从而更好地融入劳动市场,获取更好的工作机会和待遇。在我的暑期工作中,我发现那些有一定技能和知识储备的员工,在拿到工作的同时,也能够更好地与单位协商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加了维权的成功率。

综上所述,保障劳动者权益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通力合作。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增强执行力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完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和提高劳动者的综合素质等都是非常重要的措施。只有通过各种措施的综合应用,我们才能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实用保障妇女权益的心得体会(通用12篇)篇二

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妇女权益保障成为了一个日益突出且重要的话题。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政策进行保障。妇女权益保障草案是其中之一,通过对该草案的学习和研究,我深切地感受到了对于妇女权益保护的迫切性以及诸多的争议。下面我将从妇女权益草案的内容、意义、现实困境、改善措施以及个人感悟来论述。

妇女权益保障草案,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妇女权益保护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律文稿。该草案内容丰富,涉及到各个方面的妇女权益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妇女劳动权益、妇女教育权益、妇女卫生权益等。其中,我认为对于妇女劳动权益的保障最为重要。过去,妇女在劳动就业中常常受到歧视和压迫,草案针对这一情况提出了相应的保障措施,例如禁止性别歧视,确保女性劳动者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待遇和权益。这对于提升妇女地位,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妇女权益保障草案的制订不仅有其重要性,更是因其所带来的现实困境与争议。首先,虽然妇女权益问题日益受到重视,但实际上,女性的地位和权益仍然受到很多现实的制约,例如性别歧视、女性劳动力市场的不平等等。这就需要通过妇女权益保障草案来进一步加强对妇女权益的关注和保护。其次,制订和实施妇女权益保障草案还需要克服多方面的困难和阻力,例如传统文化观念的束缚、法律执行的难度等。这些困境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去解决和克服。

为了有效地保障和改善妇女权益的现状,可以采取许多措施。首先,教育是改善妇女权益的关键,需要加强对于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其次,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妇女权益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机制,严厉打击侵犯妇女权益的行为,确保草案的有效执行。另外,社会各界也应当积极参与到妇女权益的保障中来,例如企业可以提供更多的工作机会和平等的待遇,媒体可以宣传关于妇女权益的正能量等。只有通过多方合力,才能够真正地保护和改善妇女的权益。

对于我个人来说,通过对妇女权益保障草案的学习和研究,我深切地感受到了妇女权益保护的紧迫和重要性。作为一个女性,我见证了过去妇女地位的局限和制约,也看到了现在逐渐改善的趋势。然而,妇女权益保障仍然存在相当的困难和挑战。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积极参与到妇女权益保障的事业之中,通过自己的努力去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平等的实现。我相信,只要每个人都能够为妇女权益保护贡献自己的力量,妇女将能够真正地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地位和权益。

综上所述,妇女权益保障草案的制订和实施对于提升妇女地位、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草案的制定和执行还需要我们克服多方面的困难和争议。只有通过教育、政府的监督和管理、社会各界的参与,才能够真正地保护和改善妇女的权益。作为个人,我将积极参与到妇女权益保障事业之中,为实现妇女与男性平等的地位和权益而努力。我相信,只要我们共同努力,妇女权益保护的目标最终会实现。

实用保障妇女权益的心得体会(通用12篇)篇三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思想的觉醒,妇女权益保障问题逐渐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为了全面推进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我国政府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草案》。通过学习和了解这个草案,我深感其意义重大并带来了一些心得体会。在本文中,我将从草案的制定背景、内容的重点、执行的难点、规划的前景以及我的个人态度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草案的制定背景。草案的制定,是国家为了回应公众对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的关切,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推进社会主义妇女运动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随着人们观念的改变和妇女权益保障理念的逐渐深入人心,草案的发布无疑标志着我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草案的内容包括了许多方面,如婚姻家庭权益保障、劳动就业权益保障、教育权益保障等。然而,在我看来,其中妇女健康权益保障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重点。在过去的传统观念下,妇女的健康问题往往被忽视,导致妇女在妊娠、分娩、哺乳等方面遭遇到许多困难和不公平待遇。草案的发布,为保障妇女的健康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这对于提高我国妇女的整体健康水平和推进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即使有了妇女权益保障草案,要落实和执行仍然面临着不少难点。其中一个难点就是如何提高妇女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虽然草案明确规定了妇女的权益,但如果妇女自身没有足够的意识和能力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这些保障措施将无法落地生根。因此,政府需要加强对妇女权益保护意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妇女的权益。

展望未来,我相信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将会取得更大的进展。在草案的指导下,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将得到更加系统和全面的推进。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能力和意识。同时,社会各界也将积极参与到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来,捍卫妇女的合法权益。我相信,在共同的努力下,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将取得更加显著的成绩。

最后,我想说一下我个人的态度。作为一名年轻女性,我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充满了热情和期待。我认为,妇女的权益与整个社会的进步息息相关。只有当妇女的权益真正得到保障,妇女才能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为社会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因此,我会积极参与到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来,努力为推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做出自己的贡献。

总而言之,妇女权益保障草案是我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重要里程碑。通过对这一草案的学习和了解,我深感其意义重大。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需要解决执行的难点,积极展望规划的前景,以及发扬个人的态度,共同推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迈上新台阶。相信只要我们共同努力,妇女的权益保障工作一定会取得更加显著的进步。

实用保障妇女权益的心得体会(通用12篇)篇四

近年来,女性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角色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认可。然而,仍然存在着一些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问题。为了弥补这些不足,我国政府最近出台了一项妇女权益保障草案。通过深入研究和审议这一草案,使我深刻理解到了保障妇女权益的重要性,并对该草案提出几点建议,以便更好地保护妇女的权益。

首先,妇女权益保障草案给予了妇女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机会。草案规定,妇女在就业、教育和职业发展等方面应享有平等的权利。这方面的规定对妇女来说无疑是一项重大利好。在过去,妇女在职场上往往面临着性别歧视和职业发展上的瓶颈。而草案的出台,将促使社会各界更加重视妇女的职业发展,为她们提供更多平等而公正的机会。只有当妇女的劳动价值和贡献得到公平对待时,整个社会才能实现更高的经济发展。

其次,妇女权益保障草案强调了妇女在家庭和婚姻关系中的权益保护。婚姻家庭是每个妇女都要面对的一项重大责任和挑战。然而,不少妇女在婚姻中面临着家暴、离婚等问题,并且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常常面临着弱势地位。草案规定,拒绝暴力和性别歧视是每个婚姻关系的基本原则,对于发生家庭暴力的情况,要及时提供帮助和保护措施。这一条款将有效地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权益,减少妇女面临的风险和伤害。同时,草案还规定,婚姻关系双方应平等分担家庭责任和义务。这一条款的出台有助于促进婚姻关系的健康和谐,为夫妻双方都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

第三,妇女权益保障草案呼吁社会各界关注妇女的健康权益。草案规定,妇女在生殖健康和心理健康方面应得到重视和关注。这一条款的出台非常重要,因为妇女的健康问题与整个家庭和社会的健康息息相关。目前,我们社会中对妇女健康问题的关注程度还远远不够,尤其是一些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妇女,她们在这方面的医疗资源和保障远远不及城市女性。草案的出台将引导社会各界更加关注妇女的健康问题,提供更好的医疗资源和服务,保障每个妇女享有平等的健康权益。

第四,妇女权益保障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妇女的权益诉讼机制。草案明确规定,对于妇女权益的侵害和违法行为,妇女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和寻求司法救济。这项规定对于保障妇女权益来说无疑是一项重大突破。过去,由于资源和信息不对称,妇女在维权过程中常常面临着困难。而草案的出台将打破这种不对称,让更多的妇女得到法律保护和支持。这对于提高妇女的维权意识和能力非常重要,并有助于促进社会公正和法制建设的进步。

总结起来,妇女权益保障草案的出台是我国对妇女权益保护的重大举措。该草案明确规定了妇女在经济、社会、家庭和法律方面的权益,对于解决当前妇女面临的问题和保障她们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我们也应意识到,草案的出台只是一个开始,真正保障妇女权益的关键在于执行。因此,我们要鼓励更多的人关注和参与到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来,为妇女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条件,真正落实妇女的平等权益。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实现更加公正、平等和繁荣的未来。

实用保障妇女权益的心得体会(通用12篇)篇五

保障权益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个人和组织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在这个信息高度发达的时代,我们越来越意识到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性。在争取自身权益的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经验和体会,我想分享给大家。

第二段:了解自身权益。

首先,了解自身权益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当我们清楚自己的权益是什么,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它们。比如,作为消费者,我们有权享受合理价格和优质产品;作为员工,我们有权享受公正的劳动条件和薪酬;作为公民,我们有权平等地接受教育和医疗。了解自身权益不仅是权利意识的觉醒,也是自我保护的基础。

第三段:合法维权的重要性。

其次,合法维权是保障权益的重要手段。在与他人或组织产生纠纷时,不能盲目采取激进或不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只会加剧矛盾,并可能招致法律责任。相反,我们应该秉持法律秩序的原则,通过合法途径维权。比如,我们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机构的支持,向法院提起诉讼,或通过其他合法的渠道来解决问题。

第四段:团结与合作。

此外,团结与合作也是保障权益的重要策略。在争取权益的过程中,单打独斗很难取得理想的效果。相反,当我们能够与其他人共同合作,形成利益共同体时,我们的力量就会大大增强。组织成立协会或社团,加入相应的行业组织或工会,与其他有相似利益的群体联合行动,都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团结与合作是实现权益保护的关键。

第五段:持之以恒。

最后,持之以恒地保障权益是非常重要的。保障权益不是一时的行动,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们需要时刻保持警惕,并积极参与到保障权益的行动中。权益保障需要付出时间和努力,可能会遇到挫折和阻力,但只要我们坚持下去,不屈不挠地追求,最终一定会取得成功。因此,我们不能半途而废,要坚持不懈地为保障自身权益而努力。

总结:在这个不断发展的社会中,保障自身权益是我们每个人的必然选择。通过了解自身权益、合法维权、团结合作和持之以恒,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我也希望能够借此机会呼吁更多的人关注权益保护问题,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

实用保障妇女权益的心得体会(通用12篇)篇六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妇女的地位和权益得到了显著提高。近年来,中国政府坚持把妇女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加快推进妇女地位和权益保障的立法和政策文件的制定和实施,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普及、宣传和服务,进一步增强妇女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妇女的地位和权益保障水平。在这过程中,我有一些体会和感悟。

第二段:重视妇女地位和权益保障的重要性。

妇女是半边天,是家庭和社会的基石。保障妇女的权益和地位对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推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全面建设性发展新格局,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政府应当积极推进妇女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进一步加强妇女的教育、培训和意识提升工作,打造更加公正平等的社会环境。

第三段:加强青少年妇女教育和培训。

在整个社会的发展过程中,青少年妇女是一个重要的群体。政府应通过加强教育、培训和意识提升等方面的工作,降低青少年妇女的心理压力,增强人生规划能力,培养自信和自尊。在这方面,可以加强女性领袖力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性别意识和问题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与儿童青少年发展和健康成长等方面的配套机制和服务体系,将妇女地位和权利保障不断推向前进。

第四段:加强妇女就业和职业发展。

对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问题,保持合理的人口增长是非常有必要的。在这方面,妇女的就业和职业发展是最关键的因素之一。因此,政府应加强妇女劳动力的培养、技能的提升和就业机会的创造,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政策和制度保障,促进妇女在各领域的平等就业和职业发展。特别是在农村和贫困地区,政府应该采取更加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加强妇女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提高妇女的收入水平和社会地位。

第五段:加强妇女权利保障和差异化问题的应对。

不同阶层和不同性别、民族等群体的差距问题是经常被忽视的问题。如果不针对这个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就很难实现真正的平等和公正。因此,政府应该加强女性在劳动、教育、医疗、政治等方面的权利保障,同时加强对女性暴力和性别歧视问题的宣传和打击力度,倡导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和权利。针对不同性别、民族、教育程度等群体的特殊需求,加强差异化问题的研究和应对,使政策和制度适应不同人群的需要。

结语。

总之,保障妇女的权利和地位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的基石,也是人类社会持续发展和进步的关键之一。因此,政府部门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和持续推进全社会对于妇女权益保障的宣传教育、立法和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科学的研究、体系的建设等工作。同时,个人和家庭也应该关注和积极参与相应的工作和活动,逐步提升妇女的意识和行动能力,实现全社会的妇女权益保障。

实用保障妇女权益的心得体会(通用12篇)篇七

根据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这是因为:

(一)按照劳动法的要求,职工工资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取得的各种劳动报酬,其中包括了法定的最低工资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的工资,统称为“一般工资”。只要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不得随意单方降低女职工的法定最低工资和协商一致确定的工资。

(二)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和哺乳子女的行为,并不单纯是女职工个人的私事,而是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家庭的和睦、民族的兴旺发达和国家长期持续发展的大事。用人单位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而降低女职工的工资,不仅侵害了女职工个人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社会利益。

为什么强调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方面不得歧视妇女?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对女职工退休制度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即:“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正确理解这一新的规定,应当把握以下三点:

(一)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退休制度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保护着所有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以及其退休后的养老等社会保障利益。因此,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必须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损害妇女的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障利益。

(二)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退休制度,以性别为由强迫女职工提前退休或者变相提前退休。

(三)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退休制度,以性别为由强迫女职工退休的,女职工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并赔偿给女职工造成的损失。

1、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2、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4、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5、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6、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7、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

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

8、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全面保护妇女各项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它是我国人权保护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主要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一)为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二)为了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三)为了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施行对保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逐渐显现出一些问题和不足。正是在这个背景下,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对其进行了修正。

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为了进一步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推进妇女事业的发展;是为了进一步贯彻男女平等宪法原则,促进国策的贯彻落实。

为什么要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

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是指妇女基于生理特点产生的特殊利益需要。

妇女权益保障法保护妇女特殊权益的内容主要包括: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规定了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以及母婴保健、生育保险、生育救助等特殊保障制度;在婚姻家庭方面,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以及在离婚时采取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等。

实用保障妇女权益的心得体会(通用12篇)篇八

案情回放:赵明是南岸的一名城管职工。去年3月28日他被妻子刘莲告到法院,说他不拿钱给需要做心脏二尖瓣置换手术的妻子治病,要求他拿出10万元给她做手术。南岸区法院调查得知,刘在10多岁时就患心脏病,小孩出世后病情愈发严重,最后导致半边瘫,生活无法自理。刘的父母多次到法院哭诉女儿的病情和无奈,甚至还将女儿抬到法院。

“并不是丈夫不尽扶养义务。”南岸区法院维权合议庭承办法官黄家琴经多方了解,就在去年春节,赵明还出钱给妻子治疗。赵是聘用人员,每月800多元工资,为了家庭和妻子,他舍不得吃穿,上下班穿的都是工作服。

了解情况后,黄法官开始做双方的工作。开始,赵仍以无钱为由拒付医疗费。法官跑了10天,赵终于多方筹集了一笔巨款交给妻子做手术。手术期间,黄法官还三次前往西南医院探病。法官的柔情,丈夫的'救命钱,终于感动了刘,去年5月18日,刘主动向法院撤诉。经历了这个官司后,二人也因此离婚。

案情回放:,张芹和吴建恋爱并于次年结婚,后生下一子。婚后两人感情并不好。199月至2003年10月期间,吴建受工作单位委派,先后到泸州和成都工作。20至去年1月期间,他与别的女子同居,不再对张芹尽夫妻义务,随后提出离婚。

市一中院认为,吴建未离婚而与他人同居,对婚姻有过错,而且在离婚过程中有隐匿和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形。根据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终审判决两人离婚,孩子归张芹抚养,吴建一次性给付17万余元抚养费、财产补偿6万元,损耗赔偿5万元。

案件背后:主审法官认为,吴建长期在外工作,未尽到为人夫、为人父的责任,对家庭和子女缺乏关心,并在婚姻期间与他人同居,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依法应给予张芹赔偿。在离婚过程中,吴建又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导致夫妻共同财产无法确定,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张芹应该得到补偿。5、离婚欲割腕调解去心结案情回放:今年45岁的刘军和王兰是大学同学。10多年前,他们在同一所重点大学读书时,曾谈过恋爱。毕业时,被同学们称为“才子佳人”的刘军和王兰却因种种现实原因,不得不含恨分手。

去年年初,刘军和王兰在同学会上不期而遇。此时,他们才发现双方居然在同一个城市工作。这次偶遇让两人埋藏10多年的恋情突然爆发,他们告别各自的家庭,排除重重阻力,终于走进婚姻殿堂,圆了两人10多年前的梦。

然而,他们此时才发现,同为重点大学教授的两人,个性都很要强,经常为家庭琐事各不相让,矛盾逐步升级。去年年底,刘军以夫妻感情不合为由,起诉到南岸区法院,要求与王兰离婚。而王兰坚决不同意离婚。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兰被刘军的一句气话刺激,突然打开随身携带的挎包,摸出一把小刀就往自己手腕上割!早就注意到王兰异常表现的主审法官当即冲过去,夺过小刀,这才化险为夷。事后,经法官精心调解,女教授最终答应离婚,两人和平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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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保障妇女权益的心得体会(通用12篇)篇九

段一:引言(200字)。

权益保障对每个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都需要有一个能够确保自己权益的机制和措施。在过去的几年中,我有幸参与了一些法律咨询和诉讼案件,从中学到了很多关于权益保障的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一些我从这些经历中学到的重要经验和教训。

段二:了解权益(200字)。

首先,要保护自己的权益,我们必须首先了解我们的权益是什么。这意味着我们需要仔细研究与我们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确保我们对自己的权益有清晰的认识。例如,作为消费者,我们应该知道我们的权益包括产品质量保证、退货和维修等。同样地,作为雇员,我们应该知道我们的权益包括工资、工时和工作环境等。只有当我们知道我们的权益是什么,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它们。

段三:寻求专业帮助(200字)。

保护自己的权益通常需要专业的帮助。当我们遇到与权益相关的问题时,我们应该寻求专业人士的建议和支持。例如,如果我们遇到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问题,我们可以咨询消费者协会或律师。如果我们在工作中遇到问题,我们可以咨询工会或雇佣律师。他们有专业的知识和经验,能够帮助我们解决问题,并保护我们的权益。

段四:维护权益的重要性(200字)。

保护自己的权益不仅仅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也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当我们坚定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时,我们也在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如果每个人都对自己的权益负责,那么社会将更加公正和和谐。此外,维护权益还能够激励企业和机构更加重视消费者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段五:从困难中成长(200字)。

保护自己的权益并不总是容易的,很可能会遇到困难和挑战。然而,正是在这些困难中,我们才能成长和学习。每一次挑战都是成长的机会,教会我们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通过困难和挫折,我们可以变得更加坚定和有信心。同时,我们也会变得更加理性和成熟,学会更加冷静地处理问题。

结论(100字)。

维护权益是每个人的责任。通过了解自己的权益,寻求专业帮助,重视维护权益的重要性,并从困难中成长,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够自觉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整个社会才能够更加公正和和谐。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权益保障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实用保障妇女权益的心得体会(通用12篇)篇十

近年来,我国一直在推进法治建设,不断加强依法保障人民权益的工作。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深刻体会到依法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性,并有一些心得体会,希望能与大家分享。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框架下,法律是保障人民权益最有力的武器。法律一旦确立,就会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逾越的防线,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正是因为有强大的法律支撑,我们在个人权利受侵害时可以依法维权,获得公正的判决。在我个人经历中,通过依法维权,并且协助利用法律武器,成功地解决了一家企业和我之间的劳动纠纷问题。这个案例让我深刻地认识到,法律是人民权益的坚强保障。

同时,法律也是人民的尺度和规范。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意味着我们在行为举止上要合乎法规的规范要求。只有遵守法律的底线,我们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国家通过颁布各种法律法规来对我们的行为进行规范,禁止不合法的行为,确保公平正义。作为公民,我们首先需要自觉践行法律,在日常生活中自觉守法,做到遵纪守法,让法律的规范意识植根于我们的思想中。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法律框架下生活得更加安心和放心。

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还需要我们拥有基本的法律知识。法律虽然是保护我们权益的工具,但不是所有权益的保障都能通过法律来实现。我们需要主动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面临侵犯权益的情况下,迅速寻找法律支持,并采取相应的合法行动来维护我们自己的权益。

同时,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也需要我们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和治理。只有通过参与,我们才能更好地了解和体验到法律的实际运行情况,更好地了解到法律对于我们生活的影响和意义。我们需要关注社会热点,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并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只有通过参与社会管理,我们才能真正体会到依法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性,并且能够更好地为自己和其他人争取合法权益。

最后,我认为,人民权益的保障离不开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改革的不断深入。我们需要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打造更加科学和完备的法律法规。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加强执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提高人民权益的保障水平。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教育和宣传,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只有这样,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能够真正落实到实际行动中,为人民谋求更多的福祉和幸福。

总之,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对于一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至关重要。作为普通公民,我们需要加强对法律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自觉守法,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共同努力为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贡献自己的力量。只有在法治建设的大环境下,我们才能享受到公平正义的保障,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实用保障妇女权益的心得体会(通用12篇)篇十一

大家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了解多少呢?那么,今天,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常识,如有变动,以主页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1款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依照我国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妇女享有如下的劳动权利:

(1)平等就业权利。除不合适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和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选择职业的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妇女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从事的职业。

(3)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妇女在付出劳动的同时,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4)休息休假的权利。妇女有权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享受法定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

(5)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妇女有权享有特殊的劳动安全保护。

(6)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妇女有权获得必要的职业培训。

(7)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妇女在退休、患病、负伤、生育、失业等情形下、有权获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

(8)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妇女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有权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9)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第5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具体而言,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提出了以下要求:(1)妇女应当努力发扬"四自"精神,实现自我价值。(2)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27条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8条规定:"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这是国家、社会和学校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人口流入的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接受农民工子女在当地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酌情减免费用。社会应当为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提供物力和人力支持。各社会团体应积极开展捐资助学活动,努力改善女童受教育状况,通过社会办学的方式,创建民办学校,资助失学、辍学女童重返校园。学校也应采取各种措施,为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兴办各种学校(班);帮助贫困学生就学。在师资力量中,应为这些特殊学校(班)配备合格的教师和其他人力资源,保证学生们顺利地完成义务教育。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5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这些规定主要是对尚未构成犯罪的性骚扰行为做出的,为受害妇女提供了明确的解决问题的法律途径,主要有4个方面:(1)向对方所在的单位投诉。(2)到公安机关报案。(3)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可以到妇联投诉,请求帮助。妇联以“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为宗旨,可以为受害妇女提供咨询服务,帮助协调有关部门查处侵犯妇女权益的行为。有条件的地方妇联还可以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受害妇女一定要提高证据意识,收集一切能够证明对方实施性骚扰行为的证据,包括证言、书面材料、录音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第53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还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

(1)被侵害的妇女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例如,对于正在进行侵害妇女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制止和处理;对于侵犯其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行为,可以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对于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要求乡镇政府依法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于通过大众传媒或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行为,妇女可以要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

(2)被侵害的妇女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被侵害的妇女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投诉。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第2款及第54条第1款之规定,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时,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因此,对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有给予帮助、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责任,妇女组织有对受害妇女进行诉讼给予支持的责任。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33条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该合同有关试用期的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本例中,阿芳与用人单位订立了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其试用期应不得超过二个月,其六个月的试用期属于违法约定,必须予以纠正。

《劳动合同法》第83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是我国保护人权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数十年妇女运动经验的结晶。其核心在于全面体现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确认和保障妇女所享有的六大权益,即: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制定后跨越了13个年头,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教育等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要求,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十分必要。

(1)、时代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2)、妇女权益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3)、原有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可操作性不够强,有些规定已经过时。

(4)、修改的时机已经成熟。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对立法的要求,结合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实施的实际,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坚持遵循了以下三项原则:

1、以宪法为依据,注重妇女权益保障法与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衔接,维护法律的和谐统一。

2、立足国情,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进步,符合妇女权益保障的现实要求。

3、保持基本框架,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现有规定的基础上,针对妇女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进步修改完善。

这次修改共对32个条文做出了修改。一至九章都有新修改内容,条文总数也由原来的54条增加到61条。修改的重点内容有:

1、总则部分。

(1)、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履行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承诺。因此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第2条第2款)。

(2)、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责任。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主体不够明确,影响该法实施。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从“各级政府”、“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三个层面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强化责任,做出了相应规定。

(3)、规范了妇联的职能和作用。

(1)、政治权利方面。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程度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第11条第2款)“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第12条)。

(2)、文化教育权益方面。重点是从消除教育领域的性别歧视和关注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等弱势群体方面进行修改。

(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重点是从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强化女职工怀孕、生育等特殊时期劳动保护、推进生育保险等方面做出修改。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第23条第1、2款)“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第26条第2款)“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第27条)。

(4)、财产权益方面。针对近年来各地集中反映的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男女不平等的问题,突出了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和相关经济利益的保护。

(5)、人身权利方面。立足于解决妇女人身权利保护中出现的新问题,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40条)“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第42条第2款)。

(6)、婚姻家庭权益方面。针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对家庭暴力的制裁缺乏可操作性,离婚妇女财产权益难以实现等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明确了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救助责任,加大了对离婚妇女财产权益的保护力度。

3、法律责任部分。

法律责任是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点之一。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内容上增设了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全局性保障措施,从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补充了原有的司法救助规定,完善了对妇女的救助途径。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重点突出了政府部门的职责,体现了保障妇女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的要求,增强了可操作性。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要承担行政、民事、刑事三个层面的责任。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是以广大妇女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总结了十几年来保障妇女权益的成功经验,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家庭生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补充和完善。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妇女权益保障的需要,以促进男女平等、禁止歧视妇女、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为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执行主体;突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妇女权益保障的重点;加大了依法维权的力度;对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做出了更全面的规定。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与实施,是全面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和妇女事业的发展,实现社会公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调动广大妇女投身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进一步维护和提升我国国际形象,都具有重要意义。

实用保障妇女权益的心得体会(通用12篇)篇十二

随着社会的发展,妇女的地位和权益不断提升,妇女保障工作也得到了更全面的关注和重视。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妇女保障对于女性的重要性。在此,我想分享我对妇女保障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意识到妇女保障的重要性。

妇女保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只有意识到它的重要性,才能真正做到细心和尽心尽力。妇女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她们需要得到合理的关心与照顾。如果不注重妇女保障工作,那么妇女的地位和权益就会深受损害。

第二段,需要全面地关注妇女权益。

妇女保障需要全面地关注妇女的权益。一方面,我们需要为妇女提供公正的机会和充分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保障和维护妇女的基本权益,包括身体健康、生育权利、安全权益等。只有从多个方面确保妇女的地位和权益,才能让妇女真正地获得平等的地位。

第三段,发扬妇女爱家的美德。

妇女保障工作中,我们也需要发扬妇女爱家的美德。妇女有时可能会面临来自家庭生活的不同程度的压力和责任,尤其是家庭工作与职业发展之间的平衡。此时,我们需要帮助和支持妇女妥善地处理好工作和家庭之间的关系,使她们能够更好地发展自己,为家庭事业和社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妇女保障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为此,我们需要加强妇女保障工作的觉悟。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深入了解妇女的需求和在现实中遇到的问题,注重妇女保障工作的全面性、系统性、协同性和可持续性,推动妇女保障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果。

最后,我们需要提高妇女保障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只有不断探索、实践和创新,才能不断推动妇女保障工作的发展。我们需要加大法律、政策和社会保障等多方面的力度,从而更好地保障妇女的权益。在工作中,我们还需要加强教育和培训,提高妇女保障工作的专业化和科学化水平,让妇女获得更好的保障和关心。

总之,妇女保障工作需要全面而细致地关注女性的需求和权益,发扬妇女爱家的美德,加强妇女保障工作的觉悟,提高妇女保障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为妇女创造更为平等和愉悦的生活环境,让妇女真正获得全面的发展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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