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 准确把握演讲的技巧(优秀5篇)

时间:2023-10-03 作者:FS文字使者准确把握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 准确把握演讲的技巧(优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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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篇一

演讲稿开头怎么写-演讲稿开头的六种写法

演讲稿一般分为引言、主体和结束语三部分。今天我们谈谈引言部分的写法。

引言又叫开场白,它在演讲中处于重要地位,它的作用是引起注意,与听众建立友好关系,使听众明确演讲的主题,彰明演讲者的意图。怎样写引言,无固定格式,常见的写法有六种:

1.开门见山。

开门见山,就是直接提示演讲的中心,不计多余的话,一般学术性演讲,常用这种办法。如黑格尔《美学》演讲的开头。这样的开头,使听众一听就知道演讲的中心是什么,注意力马上就集中在演讲上。

2.交代背景,说明演讲的目的和原因。例如孙中山《在东京留学生欢迎会上的演说》,这是孙中山1905年在东京留学生欢迎会上的演说词。这个开头说明了这次常说的背景、起因,使听众了解是在怎样一种情况下讲的。

3.提示内容,对演讲主体做扼要介绍。例如爱因斯坦《悼念玛丽·居里》的开头,这个开头对演讲的内容加以扼要介绍,使听众明确要讲的都是些什么问题,重点是什么。

4.从日常生活或切身体会入题。例如美国作家马克·吐温的《我也是义和团》的开头,这样的开头是借助某事件、某一比喻、个人的或一段笑话,唤起听众的注意,同时使它成为与题目有关的媒介,或与演讲的主要内容衔接起来的因素。

5.用提问激发听众的思考。例如老舍《文学创作和语言——在作协湖南分会办的文学讲座上的报告》的开头,这个开头,连续三次发问,然后加以解答,不仅使听众产生兴趣,而且迫使听众同演讲者一道动脑筋思考,把注意力集中到演讲上来。

6.引用名言、警句概括演讲内容。例如左英《生命之树常青》的开头,这个开头引用了歌德的名言,对演讲的内容起到提纲契领的作用,并能引起读者的思考。

总之,开头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演讲时可以任意选择,但需要注意的是,演讲的开场白是有伸缩性和灵活性的,同一讲题,已经作过一次演讲,在另一个会场上,再估一闪时,他的开头应该有所不同。要考虑到演讲的场所、时机、听众的情况而有所变异。每一次演讲都应有特色,都应有独一无二的开场白。

演讲稿又叫演说词,它是在大会上或其他公开场合发表个人的观点、见解和主张的文稿。演讲稿的好坏直接决定了演讲的成功与失败。演讲稿像议论文一样论点鲜明、逻辑性强,但它又不是一般的议论文。它是一种带有宣传性和鼓动性的应用文体,经常使用各种修辞手法和艺术手法,具有较强的感染力。演讲未必都使用演讲稿,不少著名的演讲都是即兴之作,由别人经过记录流传开来的。但重要的演讲最好还是事先准备好演讲稿,因为演讲稿至少有两个方面的作用:其一,通过对思路的精心梳理,对材料的精心组织,使演讲内容更加深刻和富有条理。其二,可帮助演讲者消除临场紧张、恐惧的心理,增强演讲者的自信心。演讲稿特点主要区别演讲和表演、作文有很大的区别。首先,演讲是演讲者就人们普遍关注的某种有意义的事物或问题,通过口头语言面对一定场合的听众,直接发表意见的一种社会活动。其次,作文是作者通过文章向读者单方面的输出信息,演讲则是演讲者在现场与听众双向交流信息。严格地讲,演讲是演讲者与听众、听众与听众的三角信息交流,演讲者不能以传达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情绪为满足,他必须能控制住自己与听众、听众与听众情绪的应和与交流。所以,为演讲准备的稿子就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主要特点第一、针对性。演讲是一种社会活动,是用于公众场合的宣传形式。它为了以思想、感情、事例和理论来晓喻听众,打动听众,“征服”群众,必须要有现实的针对性。所谓针对性,首先是作者提出的问题是听众所关心的问题,评论和论辨要有雄辩的逻辑力量,要能为听众所接受并心悦诚服,这样,才能起到应有的社会效果;其次是要懂得听众有不同的对象和不同的层次,而“公众场合”也有不同的类型,如党团集会、专业性会议、服务性俱乐部、学校、社会团体、宗教团体、各类竞赛场合,写作时要根据不同场合和不同对象,为听众设计不同的`演讲内容。第二、可讲性。演讲的本质在于“讲”,而不在于“演”,它以“讲”为主、以“演”为辅。由于演讲要诉诸口头,拟稿时必须以易说能讲为前提。如果说,有些文章和作品主要通过阅读欣赏,领略其中意义和情味,那么,演讲稿的要求则是“上口入耳”。一篇好的演讲稿对演讲者来说要可讲;对听讲者来说应好听。因此,演讲稿写成之后,作者最好能通过试讲或默念加以检查,凡是讲不顺口或听不清楚之处(如句子过长),均应修改与调整。第三、鼓动性。演讲是一门艺术。好的演讲自有一种激发听众情绪、赢得好感的鼓动性。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依靠演讲稿思想内容的丰富、深刻,见解精辟,有独到之处,发人深思,语言言表达要形象、生动,富有感染力。如果演讲稿写得平淡无味,毫无新意,即使在现场“演”得再卖力,效果也不会好,甚至相反。第四、整体性演讲稿并不能独立地完成演讲任务,它只是演讲的一个文字依据,是整个演讲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演讲主体、听众对象、特定的时空条件,共同构成了演讲活动的整体。撰写演讲稿时,不能将它从整体中剥离出来。为此,演讲稿的撰写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根据听众的文化层次、工作性质、生存环境、品位修养、爱好愿望来确立选题,选择表达方式,以便更好地沟通。其次,演讲稿不仅要充分体现演讲者独到、深刻的观点和见解,而且还要对声调的高低、语速的快慢、体态语的运用进行设计并加以注释,以达到最佳的传播效果。另外,还要考虑演讲的时间、空间、现场氛围等因素,以强化演讲的现场效果。第五、口语性口语性是演讲稿区别于其他书面表达文章和会议文书的重要方面。书面性文章无需多说,其他会议文书如大会工作报告、领导讲话稿等,并不太讲究口语性,虽然由某一领导在台上宣读,但听众手中一般也有一份印制好的讲稿,一边听讲一边阅读,不会有什么听不明白的地方。演讲稿就不同了,它有较多的即兴发挥,不可能事先印好讲稿发给听众。为此,演讲稿必须讲究“上口”和“入耳”。所谓上口,就是讲起来通达流利。所谓入耳,就是听起来非常顺畅,没有什么语言障碍,不会发生曲解。具体要做到:把长句改成适听的短句;把倒装句改为常规句;把听不明白的文言词语、成语加以改换或删去;把单音节词换成双音节词;把生僻的词换成常用的词;把容易误听的词换成不易误听的词。这样,才能保证讲起来朗朗上口,听起来清楚明白。第六、临场性演讲活动是演讲者与听众面对面的一种交流和沟通。听众会对演讲内容及时作出反应:或表示赞同,或表示反对,或饶有兴趣,或无动于衷。演讲者对听众的各种反映不能置之不顾,因此,写演讲稿时,要充分考虑它的临场性,在保证内容完整的前提下,要注意留有伸缩的余地。要充分考虑到演讲时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以及应付各种情况的对策。总之,演讲稿要具有弹性,要体现出必要的控场技巧。主要功能第一、“使人知”演讲。这是一种以传达信息、阐明事理为主要功能的演讲。它的目的在于使人知道、明白。如美学家朱光潜的演讲《谈作文》,讲了作文前的准备、文章体裁、构思、选材等,使听众明白了作文的基本知识。它的特点是知识性强,语言准确。第二、“使人信”演讲。这种演讲的主要目的是使人信赖、相信。它从“使人知”演讲发展而来。如恽代英的演讲《怎样才是好人》,不仅告知人们哪些人不是好人,也提出了三条衡量好人的标准,通过一系列的道理论述,改变了人们以往的旧观念。它的特点是观点独到、正确,论据翔实、确凿,论证合理、严密。第三、“使人激”演讲。这种演讲意在使听众激动起来,在思想感情上与你产生共鸣,从而欢呼、雀跃。如美国黑人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的《在林肯纪念堂前的演说》,用他的几个“梦想”激发广大的黑人听众的自尊感、自强感,激励他们为“生而平等”而奋斗。第四、“使人动”演讲。这比“使人激”演讲进了一步,它可使听众产生一种欲与演讲者一起行动的想法。法国前总统戴高乐在二战期间的英国伦敦作的演讲《告法国人民书》,号召法国人民行动起来,投身反法西斯的行列。它的特点是鼓动性强,多以号召、呼吁式的语言结尾。第五、“使人乐”演讲。这是一种以活跃气氛、调节情绪,使人快乐为主要功能的演讲,多以幽默、笑话或调侃为材料,一般常出现在喜庆的场合。这种演讲的事例很多,人们大都能听到。它的特点是材料幽默,语言诙谐。

准确把握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篇二

一、食品安全犯罪中“食品”与“安全”的界定

(一)食品安全犯罪中“食品”的定义

食品的法律定义,因国家之间文化背景与立法传统的差异,尚无统一概念。食物种类本身纷繁复杂,外加现代科学技术掺杂其中,立法给“食品”下定义并非易事。目前,在定义食品总体概念时,分类法被广泛采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1]美国属于分散立法模式,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散于多部法律当中,其中调整食品安全领域极为重要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将其定义为:“供人和动物食用或饮用的各种物品;口香糖;用于制作上述食品的原料。”[1]从中美两国关于“食品”的概念规定来看,有同有异。二者区别主要是对食品食用对象方面的差异,美国规定“供人和动物”食用或饮用;我国明确仅“供人”,相比美国的定义范围更为广泛。此外,我国明确将“药品”排除于“食品”之外。我国认为药品需要专门法律以更高、更严的标准要求它;美国的食品和药品一直自成体系,置于同等地位保护。我国在定义“食品”时与美国也存在很多相似之处。例如,两国均规定以“食用或者饮用”方式提供的物质补给属于食品的范畴;对食品是否需要加工等过程两国均持否定态度,均认可“原料”是食品的范畴,从而使食品的范围可以覆盖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过程。最后,在定义方法上,两国都采用分类法,大体上是将食品分类为食品、饮品及原材料。

(二)食品安全犯罪中对“安全性”的界定

关于食品“安全性”的界定本身具有一定的历史性。判定食品安全需结合时下背景。20世纪80年代世界范围内食品安全主要以满足人们的基本生存需求为要义,随后世界卫生组织又将其等同为“食品卫生”。至今,食品安全的内涵也不同以往。总之,食品的“安全性”因时而异,标准也愈来愈高。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性”规定也非常高,规定:“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2]我国对食品安全不仅要求最基本的质量安全,同时还要营养充分,缺其一在我国都不能称之为安全食品。美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并未给出明确的定义,取而代之是美国政府投入巨额经费于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研究之中,通过制定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利用先进的技术来检测食品是否达到安全标准。例如,美国在农药残留方面标准几乎就将所有的农产品涵盖其中。因此,在食品安全方面,美国直接以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来体现其安全性。我国虽然在具体判断安全性时,也有一定的标准,但与美国标准相比,源于经济、技术等多方面的较大差距,我国标准制定和成效显然与之相去甚远。

二、中美食品安全刑事立法调控范围的比较研究

世界各国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调控范围规定无论粗疏或繁密都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犯罪对象;二是犯罪行为[3]。因此,对中美食品安全刑事立法调控范围的比较,笔者试图从这两个方面进行研究。

(一)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的犯罪对象比较

犯罪对象即刑事法律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具体的物。食品安全犯罪中的“物”首先应当满足立法关于食品的规定。对此,笔者上文已论述,而食品安全犯罪所指的食品还应具备刑事法律中对食品的规定。两国构成犯罪对象的食品都必然是“不安全”食品,区别在于对“不安全”的规定内容和方式的不同。美国在食品安全犯罪立法上采取的是典型的附属型刑法立法模式,即美国的《模范刑法典》中并没有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罪与罚的规定都散见于各食品安全行政法规中。《美国法典》第21篇是专门论及食品方面的内容,其刑法规定主要集中于第1节假冒、伪劣食品、第3节填充牛奶、第4节动物,肉,以及肉与乳制品、第9节联邦食品法、第10节家禽与家禽制品检验和第15节蛋制品检验。每一节不仅分别细述了具体食品的含义,而且也规定了相应的罪与罚,如“填充牛奶”是指任何牛奶、奶油,或脱脂乳,无论他们是否已被冷凝、脱水、浓缩、制成粉末状或被晒干,只要它已被添加、混合或复合任何除了牛奶中的脂肪外的脂肪或油,就可把该产品称作是赝品,即“填充牛奶”[4]。由此也可看出,美国对作为犯罪对象的食品方面作了非常繁密的分类,纵观美国食品安全刑事立法,餐桌上的基本食品几乎都会被囊入立法之中,同时还有可能出现同一食品被多部法律所调整。美国犯罪对象的规定除了对象的广泛性还有内容的细致性,如上述填充牛奶的规定,以此增大立法的可操作性。我国对罪与罚的规定只存在于《刑法》中。我国《刑法》直接规定食品安全犯罪主要有以下两个条款:《刑法》分则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5]和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6]。以上两个条款对犯罪对象做了两个总体限定:一是首先满足我国立法规定的食品,即前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界定;二是对食品做进一步限定,要求食品必须是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毒、有害,并造成一定不良后果,但具体到某一种食品的判定并未一一规定,这常使我国司法工作者陷入不尴不尬的局面;有毒有害、严重后果亦是如此,更多的是依靠司法者的经验、主观臆断;是否符合安全标准中的“标准”,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可谓是既不成体系,发展也不成熟,以此来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其成效也是不言而喻。

(二)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犯罪行为的比较研究

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的犯罪行为即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认定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认定起着重要作用,尤其是美国。我国目前直接规定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是《刑法修正案八》的第143条和144条。这两个罪名的犯罪行为仅限生产、销售两种方式,这也是作为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此罪的两种行为方式。这两种行为也被美国食品犯罪行为所包含,但却不限于此。美国的《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中规定了很多犯罪行为,例如:人为改变或者冒牌食品的运输行为、接收行为;全部或者部分改变、切除、损毁、涂销在售商品标签行为;不建立或保持食品相关信息等、伪造膳食补充剂严重问题事件的报告等等[7]。因此,在美国,运输、接收、改变商品的标签、不建立食品信息等行为都是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范畴。当然,这些也只是美国犯罪行为规定的冰山一角。可见,美国规制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法网的严密,而这些犯罪行为在我国只是理论研究的愿景。美国还存在大量的解释型立法,通过进一步阐述立法内容,以充分表达立法本意,消除实践中可能产生的歧义。目前,我国的司法解释并不全面,现有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在现实中的应用也是疑问重重。此外,美国食品安全犯罪中犯罪行为对本罪的成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美国,食品安全犯罪不同于其他普通犯罪,只要发生刑事立法规定的禁止行为,一般即成立此罪,而不过问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和作案动机。美国食品被公认为是世界最安全的,这与立法的强硬、零容忍态度不无关系。从我国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仅出现刑法规定的否定行为不足以认定此罪,还需综合考虑其他种种因素,这样无疑提高了犯罪入罪门槛。

三、中美食品安全刑事立法调控范围比较的启示

目前美国已被世界公认为是食品最安全的国家,这与美国刑事立法调控范围的全面程度有很大关系。我国目前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刑事立法调控范围不够严谨难辞其咎。因此,通过比较两国在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的调控范围,我国应当有所借鉴并改善。

(一)细化食品安全犯罪对象的范围,并增加解释性立法作支撑

美国食品安全犯罪对象规定得极为繁密,这使美国的食品安全刑事立法在实践中更具实用性,也可更有针对性地应对现实的严峻挑战。我国刑法则恰恰相反,犯罪对象的规定较为宽泛,立法很少专门针对某种食品单独立法,这种方式常常给实践带来难题,尤其是犯罪的归类划定,导致目前我国食品的`含义在判断一些物品是否属于食品时常常模棱两可。此外,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中有大量食品的规定,有较为细致的分类,如添加剂食品、特殊食品、婴幼儿食品等规定。两法之间关系本应是无缝衔接,《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违法对象在刑事立法中不仅存在,而且还应规定相应的罪与罚,通过严密的立法消除违法与犯罪的空白地带,现实却并非如此。综上,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在对食品安全犯罪对象做出抽象概括的同时,还应有更多具体条文针对餐桌上基本的食品、一些易发生争议的以及需要特殊保护人群的食品如儿童、孕妇等的食物单独做出明确法律规定,并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对象相衔接,在此基础上,将立法原意通过司法解释或其他立法方式进行进一步解释说明,以此来支撑我国单薄的食品安全刑事立法,最终丰富、细化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对象的范围,提高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

(二)丰富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种类,并增强其在认定犯罪中的作用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仅限生产与销售,范围限定地非常狭窄,且“生产”、“销售”的具体行为方式也未做进一步解释说明,如因食品的包装不当致人死亡是否可以划为食品的“生产”中。此外,食品安全的风险存在于从农田(饲养)到餐桌的整个过程中,而非仅仅发生在生产和销售环节。食品原料在种植过程中可能喷洒有毒有害物质损害人体健康;食品在储存、运输途中可能不具备保存条件导致食品变质,产生有毒成分;问题食品未能及时召回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等,这些行为都是由于食品安全问题引起的,因上述行为不属于生产、销售行为,导致不能依据我国刑法中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定罪量刑。立法的空白直接影响本罪的认定,我国实践中只能寻找其他罪名定罪,这就可能造成“罪责刑”不相适应,达不到惩治该罪的最终目的。综上,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目前的紧迫现状与立法不完善有很大关联。因此,笔者认为,在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规定上,我国显然需要借鉴美国,不仅需要增加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种类,将各环节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犯罪行为均纳入到本罪中,还要将每种行为进行明确解释说明,减少实践中可能造成的歧义,从而做到精准有效地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此外,我国还应重视犯罪行为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在认定食品安全犯罪时,应重点考量犯罪行为,减少其他因素的影响,严格犯罪责任,始终保持食品安全犯罪零容忍态度,从而达到降低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发生概率。

(三)立法模式因地制宜,重在改变立法理念

美国食品安全刑事立法调控范围主要通过多部单行附属刑法立法模式来规范食品安全犯罪,零碎法律之上并无一个统领法律,使他们看似杂乱无章,无迹可寻,但这恰与食品安全犯罪特点如出一辙。繁密交杂的法律规定可使复杂的食品安全犯罪被精准覆盖。我国属于刑法典立法模式,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罪与罚规定只存在于刑法当中,这也是我国的立法传统。我国有明确的部门法划分。笔者认为两种不同的立法方式并无优劣之分,立法模式只是立法方式、框架性问题,真正影响法律适用的还是立法理念的差异。从中美犯罪对象和犯罪行为的诸多差异来看,概言之是美国重实务,轻理论,立法粗中有细,面面俱到,我国则似乎与之相反,应用性条款的规定却秉持着“宜粗不宜细”原则。综上,笔者认为我国应改变立法理念,增加解释型立法,细致立法应用性条款的规定,以此承担实现食品安全立法存在真正价值的重担。

准确把握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篇三

卖方:________________

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订立本合同。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经充分协商,现就甲方向乙方销售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商品名称双方同意在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按本合同的条款规定,由卖方向买方提供下列商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略)

2、期限交货日期从_________起至_________止;或每满一年后由一方当事人至少提前_________(_________)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所确定的日期为止。

本合同中的“合同年”是指到_________为止或每年到此时为止的12个月。

3、商品规格卖方商品装运时的规格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商品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略)。

5、价格_________(可按本合同附件第7条规定上浮)。

6、附加条款规定本合同背面的附加条款规定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效力等同当事人签名前所列条款。

买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卖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准确把握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篇四

众所周知,演讲既不是连续说话永不休止的纯耐力角逐,也不是上台鞠个躬后就飘然而去的黑色幽默,而是在一定时间范围内进行的信息传播活动,这就涉及到了演讲的时限问题。在人人都信奉时间就金钱、时间就是效率、时间就是生命的今天,我们不妨就这个似乎不成问题的问题做一下探讨。

演讲的特定目的和内容是决定演讲时限的本质因素

任何演讲都有其特定的目的和内容,人们据此一般把演讲分为公务报告、学术研讨、社交礼仪、专业比赛等多种类型。各种类型的演讲对时限的要求也就不尽相同:

人为限制。比如比赛性演讲,”比赛”就是在特定的目的下,机关、单位或者团体、组织为了考核和评价人才素质而集中组织多人参加的演讲活动。为了防止参赛者因信口开河而浪费时间,一般都有”三至五分钟”这样的明确要求,参赛者虽或多或少有”戴着镣铐跳舞”的感觉,但不得不按这个特定的时限要求精心准备。一旦出现超时现象,就会削弱演讲效果从而导致”失分”。又如在一些国家的公众性发言场合,为了防止一些”雄辩家”漫无目的.的长篇大论,还采取手拿冰块、打铃警告、单腿站立这样一些”新奇”的办法,这也是人为限制演讲时间的表现。

非短不可。如社交礼仪类中的欢迎辞、贺辞等,主要讲究规范性、程式性和礼仪性,大都必须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如果冗长罗嗦,就会显得”失礼”而贻笑大方。比如在文艺晚会上,观众对精彩节目望眼欲穿,此时若有不识时务的领导或”贵宾”手执话筒就老掉牙的所谓”意义”唠叨个不休,一定会引得嘘声四起,从而影响了演讲的效果。

非长不可。比如学术研讨类的演讲,一般是就某一门类专业知识进行说明和论证,讲法语理论性、逻辑性和科学性,要求把所讲述的观点和所使用的材料、数据准确无误地传达给听众,演讲者如果急于求成,一味求”简”,就会降低演讲本身的学术价值。据载,古希腊的一位国王曾要求欧几里德用最经济、最简洁的语言把几何原理讲清楚,尽管欧几里德尽了最大的努力,国王还是不能听懂,欧几里德只好坦率地说:”陛下,乡下有两种道路,一条是供皇家走的坦途,一条是供老百姓走的坎坷小路,但是在几何学里,大家只能走同一道路。走向科学,是没什么皇家大道的。”由此可见,这类演讲是不能用几句话就说得清的。

以上说的是演讲的特定目的和内容是决定演讲时限的本质因素,但是演讲的目的和内容一旦确定,是否就意味着演讲时限被彻底”定格”了呢?实践证明,演讲者还可以根据听众和环境的变化在演讲过程中随机应变地调整演讲内容和演讲时限。这就涉及到了演讲时限的”机变”艺术。

准确把握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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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演讲的特定目的和内容是决定演讲时限的本质因素

任何演讲都有其特定的目的和内容,人们据此一般把演讲分为公务报告、学术研讨、社交礼仪、专业比赛等多种类型。各种类型的演讲对时限的要求也就不尽相同:

人为限制。比如比赛性演讲,”比赛”就是在特定的目的下,机关、单位或者团体、组织为了考核和评价人才素质而集中组织多人参加的演讲活动。为了防止参赛者因信口开河而浪费时间,一般都有”三至五分钟”这样的明确要求,参赛者虽或多或少有”戴着镣铐跳舞”的感觉,但不得不按这个特定的时限要求精心准备。一旦出现超时现象,就会削弱演讲效果从而导致”失分”。又如在一些国家的公众性发言场合,为了防止一些”雄辩家”漫无目的的长篇大论,还采取手拿冰块、打铃警告、单腿站立这样一些”新奇”的办法,这也是人为限制演讲时间的表现。

非短不可。如社交礼仪类中的欢迎辞、贺辞等,主要讲究规范性、程式性和礼仪性,大都必须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如果冗长罗嗦,就会显得”失礼”而贻笑大方。比如在文艺晚会上,观众对精彩节目望眼欲穿,此时若有不识时务的领导或”贵宾”手执话筒就老掉牙的所谓”意义”唠叨个不休,一定会引得嘘声四起,从而影响了演讲的效果。

非长不可。比如学术研讨类的演讲,一般是就某一门类专业知识进行说明和论证,讲法语理论性、逻辑性和科学性,要求把所讲述的观点和所使用的材料、数据准确无误地传达给听众,演讲者如果急于求成,一味求”简”,就会降低演讲本身的学术价值。据载,古希腊的一位国王曾要求欧几里德用最经济、最简洁的语言把几何原理讲清楚,尽管欧几里德尽了最大的努力,国王还是不能听懂,欧几里德只好坦率地说:”陛下,乡下有两种道路,一条是供皇家走的坦途,一条是供老百姓走的坎坷小路,但是在几何学里,大家只能走同一道路。走向科学,是没什么皇家大道的。”由此可见,这类演讲是不能用几句话就说得清的。

以上说的是演讲的特定目的和内容是决定演讲时限的本质因素,但是演讲的目的和内容一旦确定,是否就意味着演讲时限被彻底”定格”了呢?实践证明,演讲者还可以根据听众和环境的变化在演讲过程中随机应变地调整演讲内容和演讲时限。这就涉及到了演讲时限的”机变”艺术。

二、演讲时限的机变处理

任何演讲都既是演讲者与听众之间直接的信息传播过程,又是在特定的环境里进行的`社交活动。一般而言,尽管演讲者在演讲前都有较为充分的准备,但由于受演讲中主观和客观诸方面因素的影响,难免会发生一些出乎意料的事。在这种情况下,演讲者就应酌情予以机变处理,调整内容和时限就是一种重要方式,而调整内容和时限通常有两种情况:

压缩内容、缩短时限。有关这方面的范例屡见不鲜,如湖南的廖旭坤同志在《使我演讲成功的三个字:奇、短、谦》(见《演讲与口才》1999年第10期)一文中所谈的经验即是一例,文中说:演讲者被指定在进修班举办的经验交流会上发言,由于许多学员要在下午返回家里过”双休日”,加上前面绝大部分发言者占用了大量时间,致使”台下的学员一见到大把大把的稿子就心烦,听不下去,叽叽喳喳、指指点点”。在这种情况下,演讲者机变处理,”把仅有两千多字的稿子再删去了三之一”,”用约5分钟的时间讲完”。这种随机应变地改”长”为”短”,恰到好处,符合当时情境,所以最后赢得了阵阵掌声。

增添内容、延长时限。如,班主任在班会上原本打算就考风考纪问题发表简短的讲话,但在讲话过程中却发现有些同学心不在焉,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这时候就可以在影响整个工作进程的前提下增加信息量,适当延长时限,通过生动举例等方法较为详细地予以说明,以达到讲话的预期目的。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这种临时增添内容、延长时限的机变在演讲中具体运用时,一定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必要,二是适当。二者缺一不可,否则就是”磨洋工”,就是人人厌憎的”又臭又长的懒婆娘的裹脚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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