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报告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计整改报告(优质5篇)

时间:2023-09-23 作者:影墨2023年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报告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计整改报告(优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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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报告篇一

为支持刚性购房需求和合理改善性住房需求,抑制投机性购房,促进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厦门市于7月15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具体政策内容调整如下:

一、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停止向第三次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购买二手住房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收件时间为准。

住房公积金贷款单职工最高额度50万元、双职工最高额度100万元,保低贷款额度20万元等其他贷款政策保持不变。(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报告篇二

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强化服务,深化改革,不断出台新政,充分发挥制度功能,最大限度释放住房公积金存量,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面,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了积极的支持,全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达到86.07%。为贯彻落实全国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视频会议及全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推进会议精神,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自4月1日起,我市再推新举,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提取使用政策,共计6个方面13项举措,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购建房力度。

为能帮助市民更加了解公积金新政策及其调整对百姓生活带来的变化,特针对公积金新政解读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政策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原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解读:新政缩短了连续缴存时间,降低了缴存职工贷款门槛,增加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惠群体,能帮助更多新参加工作的年轻人更快地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在一定程度上对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政策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二年内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操作为:

(1)职工购买住房,以购房首付发票、全额发票、《房屋所有权证》等任一有效证明取得之日起二年内。

(2)职工购买二手住房的,以所购房产契税发票、《房屋所有权证》等任一有效证明取得之日起二年内。

(3)职工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任一有效证明签发之日起二年内。

原规定: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在取得有效凭证一年内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解读:新政降低了缴存职工贷款门槛,为职工提供了更宽松的使用条件,能实现”应贷尽贷”。

解答:新政规定,我市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其取得购房首付不动产统一收据、购房全额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等任一有效凭证载明日期之日起二年内均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小李自20xx年6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至今已满6个月,虽然其购房行为和取得全额购房发票的时间超过1年,但其房产证载明日期在两年之内,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申请住房公积贷款时,主要提供购房合同、全额发票、房产证等相关资料。

二、调整贷款额度计算方式

政策三:暂停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与职工个人账户余额倍数挂钩的规定。

原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20倍,不足30万元的按30万元确定。

解读:新政取消了贷款额度与职工个人账户余额挂钩的规定,有力地提高了缴存职工尤其是刚参加工作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不长、缴存余额不多的年轻干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政策四:购房职工夫妻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确定贷款额度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一方还款收入按我市上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为便于计算,我市规定目前暂按20xx元/月确定)。

原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按缴存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确定。

解读:此项调整,充分考虑到缴存职工家庭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一方的实际收入,调增了职工家庭还款能力,提高了贷款额度。

政策五: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年限由原来法定退休年龄延长5年的基础上,再放宽5年,但最长不超过30年。

原规定: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年限在法定退休年龄后延长5年,但最长不超过30年。

解读:新政延长了职工的贷款年限,即延长了,此举在有效减轻职工每月还本付息压力的同时,也延长了接近退休年龄缴存职工的贷款年限,能帮助其获得更多额度贷款。

政策六: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首付款比例统一降至20%;已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即可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受连续缴存时间限制,利率按首次贷款标准执行。

原规定:购房面积在90o以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省付款比例为20%,90o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在还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解读:新政降低了首付比例,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分面积大小,首付款比例统一降至20%,减轻了职工购房首付款压力;对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新政取消了原需要在还清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贷款的限制,从而加快了缴存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改善住房条件的速度。同时,新政将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降低到30%、利率按首次贷款标准执行,有力地减轻了贷款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首付和利息支出压力。

三、稳步推进异地购房贷款

政策七:职工在本省其他地市工作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原规定:只有在我市缴存了住房公积金职工,方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解读:新政规定在满足其他贷款条件下,允许职工在江西省范围内购房可在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此举将有力地支持在外工作的人士来饶购房,满足职工家庭的多元住房需求,也将促进我市房产销售。

解答:新政规定,职工在本省其他地市工作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所以小王可以委托和住房公积金签有期房协议的公司售楼人员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办理时,除提供本地职工办理贷款所需的资料外,只需增加小王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上饶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会根据证明提供的信息,视同小王在本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一样提供贷款。此项政策将逐步扩大到全国范围内互认互贷。

政策八:缴存职工本人为子女在本市及缴存职工本人或为子女在异地(本市范围外)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须提供本地抵押物)。

原规定:缴存职工本人在本市购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解读:鉴于当前部份缴存职工自已已有住房,不需要再申请公积金购房贷款,但其子女且多数是独生子女急需成家置业的的实际,同时考虑其子女有可能在外地工作的现实情况,新政规定缴存职工可以通过自己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帮助子女在本市或在外地解决住房问题。充分体现了住房公积金以人为本的精神。

解答:新政放开了异地贷款、父母为子女购房等限制,延长了贷款年限,实行了可提可贷等一系列惠民便民新举措,方便了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案例中的老张可以在我市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

老张只需提供儿子在上海购房的凭据、网上备案合同及父子关系证明,用老张现有上饶的住房做抵押,即可到缴存公积金的管理部申请公积金购房贷款。同时,结合新政其他规定,老张还可以享受到的政策有:一是在贷款年限上,贷款年限由原来法定退休年龄延长5年的基础上,再放宽5年,但最长不超过30年,即老张可申请贷款,比原来规定延长了5年;二是在计算贷款还款能力上,职工夫妻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确定贷款额度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一方还款收入按20xx元/月标准计算;三是在提取上,老张在贷款的同时,还可以申请支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这样一来,老张完全可以满足自己的心愿了。

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报告篇三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13名委员,共召开2次全体会议:

1.第三届八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关于苏州市20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和20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草案的报告》、《关于苏州市年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和年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计划草案的报告》,并对增加融资规模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替补事项进行决策。

2.第三届九次会议听取了上半年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汇报,追补批准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审议了重启“公转商”融资措施、银行信用借款和调整对长期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职工的补贴比例标准事项。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苏州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中心内设9个职能处室,在所辖四个县级市、五个区设置9个分中心和1个管理部。从业人员229人,其中,参公管理人员121人,公益性岗位人员72人,服务外包人员36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6年,新开户单位4571家,净增单位4405家;新开户职工55.07万人,净增职工9.62万人;当年缴存额260.95亿元,同比增长15.51%。

截至2016年底,实缴单位48890家,实缴职工220.02万人。

截至2016年底,累计缴存总额1574.98亿元,缴存余额541.7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9.86%、13.21%。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共计6家,同比上年无增减。

(二)提取: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97.75亿元,同比增长20.16%;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75.78%,比上年同期增加2.93个百分点。

截至2016年底,累计提取总额1033.21亿元,同比增长23.67%。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70万元。此外,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且住房总价不超过110万元的职工,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限额可计算至住房总价的80%。

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5万元。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70万50万

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45万30万

2016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4.64万笔、208.48亿元,同比降低16.81%、8.28%。

其中,张家港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54万笔、20.60亿元,常熟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53万笔、22.81亿元,昆山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39万笔、56.44亿元,太仓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44万笔、20.64亿元,吴江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30万笔、13.26亿元,吴中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24万笔、11.69亿元,相城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10万笔、4.95亿元,姑苏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67万笔、35.01亿元,虎丘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43万笔、23.08亿元。

2016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63.71亿元。其中,张家港分中心7.61亿元,常熟分中心7.37亿元,昆山分中心13.25亿元,太仓分中心5.26亿元,吴江分中心4.72亿元,吴中分中心3.82亿元,相城分中心1.69亿元,姑苏分中心12.90亿元,虎丘分中心7.09亿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8.49万笔、1037.87亿元,贷款余额608.7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3.67%、25.14%、27.93%。个人住房贷款率为112.36%,比上年同期增加12.93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16家,同比上年无增减。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2016年未发放项目贷款。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项目贷款3.2亿元,无项目贷款余额。

(四)融资:2016年,当年融资额122.87亿元,当年归还34.36亿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融资总额219.82亿元,融资余额183.09亿元。

(五)资金存储:截至2016年底,住房公积金存款额51亿元,全部为协定存款。

(六)其他: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112.36%,比上年同期增加12.93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6年,业务收入196416万元,同比增长7.43%。其中,市中心(含姑苏分中心、虎丘分中心)64455万元,张家港分中心23635万元,常熟分中心21560万元,昆山分中心39356万元,太仓分中心14487万元,吴江分中心13464万元,吴中分中心13509万元,相城分中心5950万元;存款利息收入12804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182263万元,其他收入1349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6年,业务支出127097万元,同比增长104.72%。其中,市中心(含姑苏分中心、虎丘分中心)48417万元,张家港分中心10923万元,常熟分中心10123万元,昆山分中心25939万元,太仓分中心10341万元,吴江分中心7568万元,吴中分中心9293万元,相城分中心4493万元;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57182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10298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7100万元,其他支出52523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6年,增值收益69319万元,同比降低42.59%。其中,市中心(含姑苏分中心、虎丘分中心)16038万元,张家港分中心12711万元,常熟分中心11437万元,昆山分中心13418万元,太仓分中心4146万元,吴江分中心5896万元,吴中分中心4216万元,相城分中心1457万元;增值收益率1.36%,比上年同期减少1.31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6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33225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0158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5936万元。

2016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0715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66965万元。其中,市中心(含姑苏分中心和虎丘分中心)上缴27895万元,张家港分中心上缴8759万元,常熟分中心上缴9165万元,昆山分中心上缴10063万元,太仓分中心上缴4008万元,吴江分中心上缴3441万元,吴中分中心上缴3268万元,相城分中心上缴366万元。

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52181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33891万元。其中,市中心(含姑苏分中心、虎丘分中心)提取100802万元,张家港分中心提取31325万元,常熟分中心提取31349万元,昆山分中心提取32858万元,太仓分中心提取10826万元,吴江分中心提取13955万元,吴中分中心提取10813万元,相城分中心提取1963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6年,管理费用支出10040.69万元,同比增长35.84%。其中,人员经费4314.26万元,公用经费428.33万元,专项经费5298.10万元。

市中心(含姑苏分中心、虎丘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4999.34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1810.51万元、173万元、3015.83万元;张家港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711.28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383.88万元、39.61万元、287.79万元;常熟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788.54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456.81万元、41.74万元、289.99万元;昆山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1005.18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417.48万元、44.51万元、543.19万元;太仓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620.50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327.44万元、38.59万元、254.47万元;吴江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854.12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436.51万元、40.70万元、376.91万元;吴中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653.35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276.80万元、24.83万元、351.72万元;相城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408.38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204.83万元、25.35万元、178.20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6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61.71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0101‰。其中,张家港分中心0.0826‰,常熟分中心0‰,昆山分中心0.0001‰,太仓分中心0.0001‰,吴江分中心0‰,吴中分中心0‰,相城分中心0‰,姑苏分中心0‰,虎丘分中心0‰。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2.5%提取。当年未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152181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2.5%,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0406%。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6年底,无逾期项目贷款,未计提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无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6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9.9%、4.57%和15.51%。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8.86%,国有企业占2.29%,城镇集体企业占1.56%,外商投资企业占12.98%,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66.83%,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3.37%,其他占4.11%。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3.24%,国有企业占5.89%,城镇集体企业占1.95%,外商投资企业占38.26%,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7.03%,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41%,其他占2.22%。

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77.52%,中等收入群体占20.27%,高收入群体占2.21%。

(二)提取业务: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604.35万笔、197.75亿元。

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81.8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0.2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51.36%,租赁住房占0.23%);非住房消费提取占18.16%(离休和退休提取占6.1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0.01%,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10.15%,其他占1.81%)。

2016年提取情况分类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支持职工购建房510.94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8.96%,比上年同期减少1.04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687984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平方米以下占33.89%,90-144(含)平方米占55.48%,144平方米以上占10.63%;新房占47.15%,二手房占52.85%。

职工贷款笔数中,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申请贷款的占52.16%,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申请贷款的占47.23%,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三人及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申请贷款的占0.61%。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43.53%,中等收入群体占47.78%,高收入群体占8.69%。

2.异地贷款:2016年,未发放异地贷款。

根据苏州缴存职工人员结构实际,大力支持职工回乡贷款,共计开具异地缴存证明7233份。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16年,未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4015笔、147927.40万元,累计为缴存职工贴息3327.73万元。

4.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6年底,本市累计有住房公积金试点项目3个,贷款额度20亿元,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项目。建筑面积共62.78万平方米,可解决3255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1个试点项目贷款资金已全部发放并还清贷款本息,鉴于其余两个项目进展情况的实际,两项目不再申请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苏州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工作告一段落。

(四)住房贡献率: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42.98%,比上年同期减少16.94个百分点。

(五)特色做法

1.开展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公积金贷款贴息,全市共计办理贷款贴息1422笔、312万元,户均贴息2194元。

2.继续对长期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实施奖励补贴机制,全年累计向3.55万名符合条件的职工实施奖励4449万元,人均享受补贴1253元。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2016年,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涉及机构、职能调整或者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包括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情况等。

1.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1)缴存基数限额:,苏州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为18100元,最低不得低于苏州各地人社部门公布的当地最低社保缴费基数,如职工工资基数确实低于当地最低社保缴费基数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准,按实缴存,但最低不得低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即1820元。

(2)确定方法:

最高限额:苏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最低限额: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缴存比例调整:

各级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单位与职工各8%~12%。

2.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文件精神,自2016年2月21日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原来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我中心按照利率调整流程,及时完成住房公积金系统的利率调整工作。2016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未作调整。

3.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情况

(1)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府〔2016〕119号)文件要求,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和互助功能,出台《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苏房金规〔2016〕7号),自2016年8月12日起,取消按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还款能力)计算贷款额度的公式,执行按个人账户余额倍数计算贷款额度的公式;借款申请人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贷款利率按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2)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苏府〔2016〕150号)文件要求,出台《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苏房金规〔2016〕9号),自2016年10月4日起,借款申请人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50%;可贷额度计算公式调整为按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6(倍);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调整为50万元,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调整为30万元;暂停受理借款申请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增量公转商)业务。

4.其他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情况

(1)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四部委《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四部委〈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降低申请条件、优化办理流程、简化所需资料,将通知精神贯彻落实到位。

(2)为不断增进政策的互惠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我中心围绕对长期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实行奖励补贴政策,开展阶段性实施情况的专题分析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两次对长期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补贴规定进行调整,先后出台了《关于调整对长期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实行补贴有关规定的通知》(苏房金规〔2016〕1号)、《关于调整长期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补贴比例的通知》(苏房金规〔2016〕8号)。

(3)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方面的支持作用,根据《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苏府规字〔〕18号)等相关规定,出台了《关于明确职工租住公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通知》(苏房金规〔2016〕2号)。

(4)为应对国家实施房地产行业“营改增”、不动产登记制度后出现的新情况,便于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出台了《关于明确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与办理购房提取业务部分凭证的通知》(苏房金规〔2016〕6号)。

(5)出台《关于简化外地户籍职工调离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的通知》(苏房金规〔2016〕10号),取消外地户籍职工离职提取需提供外地户口簿或苏州地区居住证的规定,进一步简化业务办理材料,方便职工办事。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服务网点、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等。

2016年,我中心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供给能力,满足群众多方面、多层次需求。

1.创新贷款受理服务模式。在全国率先在保证担保模式下实行贷款“一柜式”受理,协调承办银行、担保公司对贷款审批、发放全过程实施流程再造,实现前台受理和后台审核同步并行,贷款职工“进一个门”“叫一个号”“在一个柜台”即可完成贷款申请的全流程,贷款效率继续保持全国同行领先水平。

2.推进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实现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与“互联网+”功能深度融合,着力推进集网上业务大厅、12329服务热线、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推出“苏州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汇集了群众最关心、办理频次最高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和全面介绍业务办理流程及要件的实用信息,打造群众随身携带的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和便民手册,公众号粉丝突破35万人次,最高单篇阅读量近10万次,关注度和影响力在同行业中保持领先。

3.实现服务管理良性循环。巩固提升新开户单位“三同步”机制、缴存单位“云服务”平台、“五个一”单位服务长效机制、“七位一体”亲民服务通道、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咨询引导员制度等业已形成的特色服务,提升单位和职工的实际感受。采用电话回访、服务网点访问、网络平台问卷评议等形式在缴存企业和办事职工中开展满意度专项调查,促进服务提质量、增亮点。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等。

1.对2015年建成的电子化凭证系统进一步优化和升级。实施电子凭证数据的生命周期管理,实现业务电子凭证系统与档案管理系统直接对接、存储,业务电子凭证资料直接自动归档,业务档案管理全面数字化。

2.开发了“拟上市、上市”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系统,进一步强化上市企业的服务和管理。该系统实现了出具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审核要求的刚性化、审核流程的标准化,服务效率得到进一步提升。

3.对原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增加了职工基础信息采集、业务内审、提取业务量预警功能,搭建了与政府相关部门及业务合作单位间统一集中的对接数据平台。与公安人口数据库实时对接,实现了职工户籍信息联网查询;开发向省厅数据报送接口。

我中心计划于重建综合业务系统,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以及结算应用系统的接入两项工作拟在新的综合业务系统一并实现,2016年尚未开展该项工作。

(五)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2016年,我中心没有行政处罚案件,也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

(六)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2016年,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人员不存在违规行为。

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报告篇四

烟台住房公积金贷款类型: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人发放的优惠贷款。

2.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是指当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又向受托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两部分贷款一起构成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审批,商业性贷款由受托银行审批。

房地产开发商与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签订《商品房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由房地产开发商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并按贷款总额一定比率缴存保证金,待产权证办妥完成抵押登记后,结束保证担保责任,转为所购住房抵押担保。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办理用款手续。

3.个人住房公积金置换组合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置换组合贷款,是先由银行用银行资金对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商业性住房贷款后,再由受托银行代理借款人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控制在其公积金基本贷款额度内且不超过商业住房贷款金额的70%,其公积金基本贷款期限比商业住房贷款期限短一年以上。

烟台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需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在申请贷款前一年内未提取住房公积金;

2、购买本市城镇自住住房,并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

4、借款人同意以所购房屋作为贷款抵押,并办理借款公证等手续;

5、借款人有稳定的职业、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1、购买住房的合同原件4份;

2、首期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3份,银行缴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4、申请人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的可用于银行代扣还贷的储蓄存折及复印件1份;

5、保证函1份(根据要求提供);

6、房屋抵押登记和公证等手续;

7银行信用报告

8、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的其它资料。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流程

1、申请人携资料到管理中心咨询、申请、填写申请表;

2、中心审批后向申请人发放委托通知书;

3、申请人领取通知书后携带所有原件到银行签订合同等、同时在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

4、申请人持签定好的合同资料等到房屋出卖人处盖章;

6、申请人持登记后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公证书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领取划款通知书,最后持划款通知书到银行办理划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还款时间及还款方式

1、还款时间:贷款承办银行为工行的,借款人应在办妥贷款后次月对日还款,比如在本月6日办好贷款,借款人就应在次月6日还款;贷款承办银行为其他银行的,借款人应在次月15日还款。

2、还款方式:借款人在贷款承办银行开设储蓄存折,通过银行代扣方式还款,借款人应保证储蓄存折账户在每月应还款日之前有足额款项。

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报告篇五

1、申请人须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且为所购房屋的产权人或共有人。

2、申请人须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3、申请人及配偶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缴存地)

4、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手续。

5、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材料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1、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借款人所在单位为其出具的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

3、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4、首期付款凭证;

5、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6、委托人对借款人的申请及各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签署意见,借款人凭委托人出具的委托贷款通知单,与受托人签订借款合同。

7、借款人与受托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到委托人认可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办理贷款担保手续,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

8、委托人根据借款人所办理的担保手续和借款合同向受托人划拨贷款资金。

三、办理流程

1、领表咨询。贷款申请人到我市住房公积金营业网点咨询、领取《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也可以通过我市住房公积金网下载。

2、开具证明。贷款申请人及其他需要参与贷款额度计算的职工持《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到公积金缴存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情况证明。

3、核实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办人员收到申请人相关资料后,通过电话、传真、网上查询等方式核实申请人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

4、开设账户。贷款申请人及其他需要参与额度计算的职工持《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至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网点办理异地贷款职工缴存户开户手续。

5、办理贷款。具体手续与正常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手续相同。(柜员内部操作时应将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职业录入系统中的借款人资料表中的申请人职业栏)

四、贷款额度、贷款利率和期限

贷款额度最高可达60万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贷款期内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为一年(含)的不调整;一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年限,但对距法定退休年龄剩余年限在10年以内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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