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学习心得(专业15篇)

时间:2023-12-10 作者:紫薇儿

写学习心得可以让我们更好地整理和巩固所学知识,提高记忆力和应用能力。现在,我们一起来阅读一些学习心得的案例,探索学习的奥秘吧。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专业15篇)篇一

《信访工作条例》是全面规范信访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是新时代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时代信访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信访干部,为更好地推动问题快速解决、矛盾及时化解、隐患提前消除,需要我们从几个方面着手,加强和改进我们的工作。

一是摸准民情,架起党员群众的“连心桥”。党员干部深入基层,与群众心连心,掌握民情民意是做好基层信访工作的首要前提。要通过推行“四民”走访、信访代理、心理干预等措施,更直接地了解群众急难愁盼、更全面地掌握群众诉求、更深入地发现群众困难,为解决问题提供民意基础和民心支持,真正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让基层信访工作有的放矢、真正见效。

二是整合平台,打好基层信访治理“组合拳”。要适应形势变化和群众需求,讲好“我的信访故事”微党课,发好“制度建设”舆论之声,特别是深入推进基层信访平台“实体化运作”,使联系服务群众工作有集中的抓手和统一的平台,为区、街道、社区三级协同做好基层信访工作凝聚合力、汇聚能量。要统筹好、整合好、运用好平台,形成合力,打造品牌,构建信访工作新格局。

三是化解难题,构建融合信访治理“共同体”。做好信访工作归根结底是要解决群众身边的现实问题。要加强基层源头治理,把解决民生问题作为“高质量信访服务园区高质量发展”工程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实打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信访工作与“两联两进、结对共建”等工作深度结合、同向发力。要坚持问题导向,把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和忧愁忧虑的难题解决到位,真正赢得群众的信任、支持和点赞。

四是创新方法,答好基层信访治理“新考卷”。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必须在创新方式方法上找出路、求突破。通过拓宽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的制度化渠道,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两代表一委员”、社会工作者等作用,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维护权益,推动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坚持“治理”与“治心”并重,推进“一切信访工作到基层”落地见效,施展园区信访工作的“法、势、术”,凸显园区信访治理的“时、度、效”。通过创新信访工作的思维和方法,充分调动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让服务群众工作有更好的实效,让基层信访治理水平有更大的提升。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专业15篇)篇二

县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近几年信访工作中,思想上一直比较重视信访工作,能够严格遵照执行《国土资源信访规定》,不断地健全和完善各项信访工作制度,工作思路清晰,措施得力、成效显著。近几年来,全镇国土信访在案次和人次上都呈逐年大幅下降趋势,群众对信访工作满意度逐步升高。我们的体会是一丝不苟地做好基础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重点解决上访人的思想认识,为解决信访问题创造有利条件。

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性工作:

一是做好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对来访者服务热情周到。单位要有专门的接待办公室,对上访人说话注意态度,主动地让座,递上一杯热水,说上一句热心话。让来访者放掉包袱,畅所欲言。对来信,设立登记簿,安排专人负责。

二是做好询问记录工作。对来访者首先要弄清其身份,弄清其和所反映问题的厉害关系,留好联系方式。其次是耐心细致地听好记好来访反映的问题内容。及时询问相关的细节方面的问题,凡是当场能弄清楚的就当场弄清。

三是做好解答工作。属于本职范围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解答,决不拖拉。自己拿不定主义的,可以临时请教其他同事。如遇问题复杂需要向上请示的,一要及时二要有建议,不能一交了事。实在不行的,承诺限期解答。

四是做好解释工作。不属于本职范围的一定要认真耐心解释清楚。很多群众一直误认为只要是涉及土地问题的就是国土部门的事,对来访者直接说不是我们管的事,来人会误以为没人管了都在推委踢皮球,无形中也严重地损害国土部门的形象。所以这时我们特别要认真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需要转送的做好转送工作。

五是做好调查核对工作。对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对,注意收集和保存好相关的证据,要认真如实负责地写好调查报告书。在调查时可以边调查边调解,以解决问题为主,保证问题及时解决。

六是做好思想沟通工作。主要是和上访者保持好沟通联系,随时通报问题调查处理进度,及时取得来访者理解和支持,防止发生重访,也为进一步解决好问题创造条件。

七是做好意见反馈工作。当按照工作程序向上访者送达本部门正式的文件答复之后,不能一送了之,我们还要继续追踪了解上访人对答复的反映态度,也要征求上访人对信访工作的反馈意见,为我们做好下步信访工作提供宝贵意见。

八是做好总结分析工作。在具体工作中学会总结经验,遇到类似问题可以同样解决好。通过总结也能及时总结出教训,及时调整信访工作思路,避免走弯路。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专业15篇)篇三

和开展信访经验和工作制度。

改革。

成果,具有高度的政治性、深厚的人民性、鲜明的时代性,为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作为一名信访部门负责人,我将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团结带领信访干部,认真学习《信访工作条例》,积极统筹谋划,以实干实绩实效奋力开创新时代信访工作新局面。

一是深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始终坚持党对信访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以党的创新理论指导新时代信访工作,把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进一步推动基层党委信访工作的系统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抓好《信访工作条例》的贯彻执行,确保信访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推动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好的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二是践行群众路线,坚持为民解难,不断提升信访工作质效。始终把做好信访工作转化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具体内容,以群众满意作为信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用心用情用力维护好群众合法权益,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及时掌握社情民意,创新群众工作思路方法,努力把矛盾化解在早、化解在小、化解在基层,法理情并用推动“事心双解”,全力做好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工作。

三是要把握时代要求,展示新形象,努力建设高素质信访干部队伍。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守底线思维、法治思维、创新思维,推进矛盾源头化解,加强初信初访办理。依法按政策全力开展信访积案攻坚,多措并举、综合施策,以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最实举措切实担当起省委所在地的政治责任。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专业15篇)篇四

《条例》的颁布是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重要举措。做好信访工作,党员干部要强化责任担当,以服务群众为宗旨使命,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和脚踏实地的作风为抓手,发挥好信访工作为群众排忧解难的重要作用,以担当作为与履职尽责推进信访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可以说,《条例》的颁布实施,使信访工作在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上又上了一个新台阶,体现了信访工作的新思路、新理念,对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重要作用。作为一名信访局长,敢于担当作为是一种政治责任,是一种行为操守,是一种思想境界,“心中有责任,身上有担当,行动上有作为”。信访干部没有敢于担当作为的精神,就难以直面问题,只有以公仆之心尽职尽责为民,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才能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要做好群众工作、解决好矛盾问题,就需要我们带着问题去倾听诉求、带着感情去做工作、带着爱心去解难题。因此,我认为信访干部要敢于担当作为,才会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较真、较劲,要敢于担当作为才会深究问题根源,要敢于担当作为才能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信访工作很苦,但苦中有乐;信访工作很难,唯艰难处长才能。面对这个岗位,怎样才能做好我们的信访工作,我在实践中积累了一点心得,主要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深化思想认识,确保新时代信访工作正确方向。

深化信访工作时代性认识,适应新时代信访工作新要求,完善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法手段,努力创造适应群众新要求,体现时代新特征的信访工作新模式。把群众满意作为信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二要健全体制机制,推动新时代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

我们要理顺体制机制,提升信访工作质效,坚持党政高位统筹,推动各级党委落实领导责任,定期听取汇报,分析形势,研究重大事项,解决突出问题。推动各级政府依法履职,多方化解矛盾、妥善处理信访事项。加强联席会议协调,推动普遍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健全工作制度,实体化运作,发挥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的智能。强化信访部门推动,履行专门机构职责,落实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等要求,适时专项督查,以责任压实推动工作落实。

三要把握实践要求,扎实做好当前各项信访工作。

把贯彻《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围绕服务大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责使命,建立和完善乡镇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推进矛盾源头化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压实属地、领导、部门责任,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构建一站式调处平台,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疏导等办法化解矛盾,切实担负起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专业15篇)篇五

《信访工作条例》是我们党制定出台的第一部全面规范信访工作的党内法规,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作为基层信访干部,就是要熟练掌握和正确运用《条例》,做好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妥善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望城信访工作赢得更高、更深层次发展贡献力量。

一是提升政治站位,营造好学习氛围。始终把牢信访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的政治定位,把《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要政治任务。推动全区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条例》、用《条例》,形成头雁效应。发挥区信访局牵头抓总作用,依托区委党校(雷锋学院)举办专题培训班,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和宣传解读工作。会同区两办督查室,加大对《条例》执行落实的督导,着力在全区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

二是坚持党建引领,完善好制度机制。用好《条例》的重大制度创新成果,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信访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统筹力量、压实责任,重新完善或制定与《条例》相互衔接、操作性强的运行机制。定期向区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汇报信访工作开展情况,常态化推动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和督访包案,努力实现街镇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全覆盖,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三是强化结果导向,体现好宣贯成效。利用实施《条例》契机,抓住做好党的二十大信访维稳工作这条主线,推动事要解决、群众满意。设立信访“四率”专班,通过建立动态台账,保持常态跟踪,及时预警提醒,适时专函督办提升群众满意度等。提高信访办理质效,大力推进治理重复信访、化解信访突出问题“百日攻坚”,注重“法理情并用”推动“事心双解决”,加快信访积案销号清零。推行信访治理模式,大力推行“热线+网格、吹哨+报到”工作模式,推动信访治理与12345政务热线、网格化管理和“吹哨报到机制”深度融合,全力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推动望城信访工作再上新台阶,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专业15篇)篇六

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信访工作条例》全文公布,条例共6章50条,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9000多字的条例详尽规定了信访工作的各环节事项,一些重点信息值得关注。条例明确,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通读学习,受益良多,现浅谈几点体会:

一、畅通信访渠道,倾听民众心声。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部门作为党和政府的“耳朵”,倾听群众心声,决不能闭眼塞聪。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于信访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信访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畅通信访渠道,既方便了人民群众,也加强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二、善用工作方法,发挥主观能动性。

做好信访工作,必须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条例明确信访办理流程,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办理时限,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工作中,没有良好的工作方法,必将举步维艰,只有科学健全的工作制度,才能形成整体联动,有效运转,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维护好一方的和谐稳定。

三、压实信访责任,增强工作使命感。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强调信访问题以事发地处理为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办理;明确因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责任人的责任,以督促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积极履行职责,从源头上减少此类信访事项的发生,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明确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直接转送、督办信访事项的责任,重点突出督查、督办等职能,更好地发挥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作用;强化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的责任,以提高信访事项的处理效率,强化源头管控责任,加大领导包案力度,限期化解稳控。基层不稳,地动山摇,作为基层信访工作人员,切实做好信访工作使命必达,每每看到信访人来反映的问题被妥善解决,心中总是满满的成就感,信访人心暖了,我们也就暖心了。

四、自觉维护信访秩序,推动解决到位。

条例充分体现了“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基本要求,对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从我做起,走街串巷向群众广泛宣传,在信访过程中,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能做的,明确告知权利和法律责任,引导群众合法、理性、逐级上访。对待来访群众做到热情接待,善待上访群众,自觉维护信访秩序。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遇到一些棘手的信访事项,一时得不到解决,信访户变成了老访户,容易造成不良影响,我们不仅要规范办理流程,更要注重时效,在办理的过程中,及时跟踪进度,反馈结果,努力做到让群众满意。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努力做到多学、多做、多思,在实际工作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中国梦的实现,献出一份满意答卷。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专业15篇)篇七

《信访条例》已经20xx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是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共计七章五十一条。下文小编收集了关于学习信访条例的。

范文三篇,欢迎阅读!

一个良好的信访秩序,不仅是确保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维护信访人自身权益的需要。这次《信访条例》的修订,充分体现了“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要有效的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同时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实现“维护权益”与“维护秩序”的统一。首先对上访群众开展《信访条例》的宣传和法制教育。向信访群众广泛宣传信访过程中的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六种禁止性行为,明确告知扰乱信访秩序的法律责任。教育和引导上访群众做到文明、理性的上访。其次要建立健全重大信访事项的紧急报告制度。对可能或已经对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各地、各部门的信访工作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详细制订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报告制度。第三要由公安、信访部门共同研究建立处置无理上访行为协调联动机制,依法追究违法信访人员的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各类《处置预案》,及时处置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聚集滋事、滞留,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非正常上访行为。真正做到“有理上访热情接待,无理上访及时劝解,违法上访依法处置”,敞开大门,善待信访群众,维护秩序,共建和谐社会。

总之,新《信访条例》的基调凸显了“规范”,我们的日常工作上也不例外,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就可以避免就信访抓信访,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修订的《信访条例》,是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重要举措。修订后的《信访条例》贯彻了党的xx大、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体现了坚持“以人为本”,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彰显了权利、责任、法治、秩序的理念。与旧条例相比,它增加了畅通信访渠道、创新信访工作机制,以及强化信访工作责任的内容,并完善了维护信访秩序的内容。其中,信访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过激信访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等内容成为新条例的亮点。

可以说,新条例的颁布实施,使信访工作在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上又上了一个新台阶,体现了信访工作的新思想、新理念,对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将发挥重要作用。今年1月10日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按照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对原《条例》进行较大修改、充实和完善。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了民主与法制的精神,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如何构建“社会和谐”的运行机制,是当前党执政兴国所必须认真解决的社会课题。新修订的《信访条例》通过回答“如何畅通信访渠道、如何创新工作机制、如何强化工作责任、如何维护信访秩序”等四个方面问题,形成了一套有序而比较完善的信访机制,并且成为建立和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运行机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信访条例》体现了“透明、人本、服务、高效、问责、合作”等一系列新理念和创新精神。主要有以下六方面:一是允许疑难信访事项举行听证;二是建立信访问责制度;三是细化信访便民原则,有利于提升信访的效率,减轻信访人的经济成本与负担;四是明确依法保护信访人;五是首倡信访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六是明确过激信访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这与刑法等法律作了衔接,在维护信访秩序上有新的突破。

今天上午,我县组织300多名干部进行了《信访工作条例》的培训学习,深刻感受到了依法治国的贯彻落实。当前,群众的上访问题比较多,比较难以解决,困扰着许多部门,影响着各级干部的许多精力。我们说,群众上访没有什么可怕的:有道理的解决,没道理的解释,无理取闹的、违法的处理。信访工作走上法治化轨道,增强各级干部的法制意识,就是武装各级干部,用法制管理社会、管理人民群众。法制,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管理人民,另一方面管理干部。信访工作走上法治化轨道,就是消除群众“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混乱状态。从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秉公办事中,使群众的上访、闹访等事件逐步减少,则我们的社会就进入正常的法制轨道啦!

群众上访,说明我们管理、治理社会的工作有问题,是正常的;他们上访,就是要把我们没有处理好的问题纠正过来,是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因此,我们切不能因为那个地方发生了上访上访的事件,而不是根据上访的内容去处理基础的干部。过去,许多基层干部害怕发生上访事件,一方面派人在北京截访,另一方面雇人看守老上访户,结果形成很坏的影响,造成基层“乱捂盖”上访群众,一到关键时期,就派人跟踪,乱花了许多钱,浪费了许多人力、物力和精力,把正常的群众上访演绎到了其他方面去了,而且“惯坏”了上访群众,这不是应该的。

群众来上访,我们接访,就要向群众说清楚:这个问题应当不应当解决,应当怎样解决,把有关的内容向群众交待清楚,决不能使群众因为一个问题而形成多次上访,还要给群众拿上字据。而那些不能、不应当解决的,或者应当走法律程序的,应当向群众解释清楚。而那些闹访的,要坚决处理,决不能给“留下”可乘之机;我们不把握原则,不进行必要的斗争,谁“耍赖”就可以得到不应有的好处,那怕是一点儿也不行,为了大家的利益不能开坏的口子。

我们的政策内、外都有人,大部分人得到利益,一部分人没有利益,那么政策就要研究好得到的人如何补偿没有利益的人;补偿合理,则政策正确,反之则错误。过去的“三拍”干部,觉得自己很有才能似得:没有公开招标的工程,开发商的利益“太”丰厚了,都无法与施工方签订。

合同。

了,结果闹出上访事件的;人口密集,设计的道路不能容纳的;水、电、路;通讯、医疗、教育的;当前、今后和将来的,都要科学、合理的,绝对不能“三拍”的。如果今后继续因为“三拍”而引发了群众上访,则《信访条例》规定了问责机制,所以我们的干部把握好自己的原则和职责。双向。

责任书。

具有沉甸甸的分量的。

想腐不能腐,不作为、渎职也不行,人民的公仆只有为人民服务啦!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专业15篇)篇八

第一条为了维护信访秩序,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

第三条信访人依法提出信访事项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提供便利条件。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检查指导信访工作,研究解决信访问题。

第五条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信访工作的必要经费。国家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必备的工作场所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七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经研究论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益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积极采纳。

国家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单位考评和公务员考核体系,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信访人和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八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九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处理程序;。

(二)查询本人提出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并要求答复;。

(三)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四)要求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

(五)依法提出复查、复核的申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遵守信访秩序,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

(三)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盗用他人名义信访;(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等。

第十二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到依法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第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监护人代其提出信访事项。

因身体残疾不便于信访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理提出信访事项。

需要采取应急预防措施或者强制隔离措施的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应当采用电话或者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委托他人代理提出信访事项。

第三章信访工作机构、人员和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本机关的信访事项,主要职责是:

(三)向本级、下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或者其信访工作机构交办、转送信访事项;。

(四)指导、督促、检查信访工作,协调处理和督查、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五条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应当选派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国家机关应当定期对信访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政策、业务等相关知识培训。

第十七条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的合法权利,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

(二)按照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依法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推诿拖延;。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不得接受信访人请客送礼;。

(六)依法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十八条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属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下级国家机关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国家机关负责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由本人或者其指定的工作人员采取定期接待、预约信访人、到信访人居住地面谈等便民方式,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访问题排查调处机制,对排查出的可能引发信访事项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信访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和了解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研究处理对策,督促检查处理情况。必要时,进行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组织协调。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有利于迅速解决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

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和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针对信访人在一定时期内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法规、规章、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属于本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对不属于本国家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提出。

对依法应当通过或者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意见;。

(二)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建议和意见;。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和意见;。

(六)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信访事项。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提出的建议、意见;。

(四)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意见;。

(二)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不服的申诉;。

(四)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信访事项。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意见;。

(二)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

(四)对属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五)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信访事项。

第三十条跨地区、跨部门的信访事项,由发生信访事项的地区、部门与有关地区、部门的信访机构协商受理;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国家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决定其分立、合并、撤销的国家机关受理或者指定受理。

第三十一条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国家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予以登记、审查,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

有关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或者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或者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国家机关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国家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国家机关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五)对转送、交办不当的信访事项,接受机关应当自收到该转送信访事项之日起五日内附上书面意见,退回转送机关。

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办理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交办、转送信访事项,应当履行书面手续。对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机关应当在指定办理期限内报告办理结果,不能按期报告办理结果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理由,申请延期;对转送的信访事项中有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承办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办结报告。

交办机关对承办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报告,认为事实不清或者处理不当的,应当退回承办机关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三十八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做出解释;。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对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方式作出答复:

(二)对多人采用走访形式共同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对代表人作出答复;。

(三)对于咨询和批评、建议类信访事项,可以口头或者书面答复。

第四十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四十一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第四十二条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者复查、复核机关或以就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举行听证。

信访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会举办机关应当根据听证意见形成听证报告,作为处理信访事项的参考。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信访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该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即为终结。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不能提出新的证据,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事项的,负责复查、复核的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并予以说明。

信访事项办理终结的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抄送同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或者其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职责及时督办: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三)信访人对国家机关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及被采纳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之间应当相互通报信访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报送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第六章信访秩序。

第四十六条信访工作机构、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信访场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的治安秩序。

第四十七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煽动、串联、唆使、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非法代理他人信访;。

(六)以信访为由组织、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七)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信访过程中发生扰乱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的情况时,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与信访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与信访事项有关的部门联系,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赶到事发现场,共同做好疏导说服工作。必要时,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知公安机关到场,依法采取疏导措施或者相应的强制措施。

第四十九条信访工作机构对来访时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患者,应当通知其所在地人民政府、所在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对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应当通知接访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信访人中有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接访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国家机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责令改正,予以教育、批评、通报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工作过错导致重大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七)对信访人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一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也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治安管理处罚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8月4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专业15篇)篇九

收获。

一要学习好。条例要用好,先学是前提。要通读学。要从条例的学习总体上作出安排,以章节为单元,指定专人,拿出专门时间,一字一句地进行领学。要学完一节弄懂一节,学完一章搞清一章,切实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不跳过任何一个重点、次重点或者是非重点。要发扬愚公移山的精神,不通篇阅读不罢休;要发扬“蚂蚁啃骨头”的精神,在保证相应速度的同时,更加注重学习条例的质效。要对比学。要充分运用比较的法则加强对条例的学习,找出其中的变化,带着这个变化多问一问自己“为什么要这样变?”进而更加加深对条例的学习认同。要把变化的部分作为重点突出出来,深究其出处,追根溯源地进行追踪,联系原文加深思考,增进释字或词达意的深刻认同,让其留痕更深,把握更准。要悟透学。经常性的学习研究反复告诉我们:理解得愈深,掌握得必定要透,使用得必定要活,效果必定要好。相反,如果是一知半解,蜻蜓点水,浮于表面,那不仅会学不好,并且用起来也会非常费时费事费劲,甚至于误人误时误事。要结合条例修改的背景、现实的意义和产生的影响,以及需要把握的分寸、细节等方面,用好心思、带着情怀、下足功夫,开动脑筋地深钻细研地抓好学习,有时还要提倡都要有那么一种“挖地三尺”的钻劲和毅力,切实把条例的精髓要义、本质核心的东西记清记牢,消化吸收,成为自己的思想认识,成为如何开展本系统本单位本岗位信访工作的行动指南和工作手册。二要运用好。学习的目的全在于运用。要有指导的及时性。5月1日正式启动了新的信访工作条例,那么,可以这样讲,从5月1日起,是旧的条例的终止点,同时,又是新条例的起始点。从这一天起,就要毫不犹豫地废止旧的,启动新的,这是对每一名信访工作者共同的要求,并且这个要求是非常严厉严格的,决不可放松要求闹笑话、误大事,切实要通过信访战线的每名同志一起共同努力,来维护好学条例用条例的这份尊严,让准确无误的,及时有效的工作,张开双臂迎接条例的新风新气象,用力推开符合新时代要求的条例新局面。要有指导的全面性。我们既不讲条例是万能的,但是遇到相应的工作,没有条例的指导是万万不能的。大家知道信访工作总是会伴随着工作而生,简言之,凡事有工作的地方,就必定有信访工作。可见,信访工作的是如此的广泛。当然,我们在如何抓好信访工作这个问题上,就一定要注意全方位全覆盖,无死角无肓区,这也是对一名信访工作者应尽的职责要求。因此,我们一定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把应该扛起的担子扛起来,应该履行的职责履行到位,切实把工作的办法想到穷尽,把需要抓实的信访工作做到极致。要有指导的精准性。现代的战场讲究的是精确打击,做好新时代的信访工作又何尝不倡导精准精确。要想工作做得准,就得平时工作实、工作细,就得掌握和占有海量的信息。信访工作攻坚战、全面战,要想打得赢、打胜仗,务必号召群众,充分调动和发动群众的主观能动性,真正把每一个感知信息的感应器安置到每一个神经末梢末端,在对信息的有效筛选、科学甄别的基础上,花最少的精力为“老百姓”解决最多最大最实的信访问题。

生动诠释和最精彩的一堂课。信访工作是做人的工作不仅要用心而且要用好用到心把冰冷的事情做得有温度温暖。要用自己的心去温暖群众的心用一人之心温暖万人之心切实注意和注重温暖的传递让爱洒满信访工作的各个角落。要换位思考。做好信访工作就是要做好群众工作。群众千人信访干部一人。怎么做如何做?为此我们不妨多站在广大人民群众的角度想一想。想一想他们此时此刻、那时那刻的心情想一想他们会有哪些情绪波动想一想信访条例都是如何说的想一想哪些符合要求、哪些又违背了原则等等都要想想清楚弄弄明白做到预有方案预有准备解决起来合情合理合条例要求。要精细到位。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事情哪有什么小事件件都是大事。为此事前的一线调查要精细到位事中的充分论证要精细到位事后的付诸实施要精细到位切实让其前后首尾相顾、无缝衔接形成闭环确保每一件信访工作处理起来都有理有据有力有效。

四要改进好。信访工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要翻箱倒柜查。要坚持问题导向,始终秉持发现问题是本职,指出问题是能力,解决问题是政绩的思想观念,始终坚持全面查、查全面,反复查、查反复,经常查、查经常,一定要把所有的信访问题都查找出来,所有诱发相应问题的原因都查找出来,所有牵连这些问题的症结都查找出来,翻箱见底,刨根问底,决不放过和遗漏与之相关的每一个或每一种情况与问题。要持续追击改。一鼓作气,方能取得胜利。在劲头上要一如既往地保持,当取得阶段性成绩时,不是松劲,而是拧紧发条往前赶;在精神上要锲而不舍地持续,一棒接着一棒敲,一槁接着一槁撑,直到取得全胜;在施力上要驰而不息地坚持,不平均施力,而是科学用力,绵绵用力,从不间断,从不停歇,该下猛药的就使猛药,该用重拳时就打重拳,连环腿、组合拳,努力攻克信访工作中的项项难关、个个险阻。要细化固化抓。总结件件信访工作的处置过程,固然会存在差异性个性化的东西,但绝大多数都会有其相同性共性化的内容。不妨通过细心琢磨,苦心淬炼,用心归纳,形成带条款性规范性的制度规范,用时拿来参考,既方便易行,又高效快捷,何乐而不为。应该说善于总结固化是干好一切工作的有效办法,干好信访工作如此,做好其他工作使然。一句话,重复的工作可以出现,但一旦出现了,就一定要会用好固化了的实践成果去解决,并争取事半功倍的效果。总之,做好信访工作需要坚守原则、用心温暖、换位思考、精细到位、改进好、细化固化抓。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信访工作不烦人、烦人的是信访问题不解决”的目标,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和关心,让社会稳定有序,让共建共享共赢的美好蓝图变为现实。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专业15篇)篇十

信访条例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规之一,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在我国,信访工作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作为一名基层干部,参与信访工作让我深刻认识到信访条例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意义,并让我深刻领悟到信访工作的复杂性和责任感。

第二段:了解信访条例的重要性。

信访条例是属于公共法律范畴,具有很强的法律约束力,有利于形成科学有效的治理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通过深入学习和贯彻信访条例,我们能够了解维权诉求背后的真相,有效解决矛盾纠纷,同时也能提高政府机关对信访工作的执法水平和公正公平的处理能力。

第三段:信访工作的特殊性。

信访工作是一项非常特殊的工作,涉及各种各样的问题,而且往往又是由社会重要事件引起的。在信访工作中,我们必须客观看待问题,听取居民的诉求,并根据法律法规进行有针对性的处置,解决实际问题,避免负面效应。此外,信访整个过程涉及到多个环节和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需要耐心细致地跟进和处理,以达到最终的良好结果。

在我的信访工作中,我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挑战,比如说需要很高的处理难度和耐心细致的工作精神,同时我也需要经常学习不断充实自己的知识储备,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协调沟通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和应变能力。总的来说,信访工作虽然充满了挑战性,但是也很有收获,让我成长壮大,更加适应了这个社会的规律和节奏。

第五段:结论。

信访是一项必要的工作,也是衡量当地政治是否稳定的重要指标之一。随着信访问题的日益复杂,我们必须深入学习信访条例,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做出优秀的工作成绩,同时也让社会变得更加公正、平等、和谐,实现共赢,共同努力,共同发展。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专业15篇)篇十一

信访条例是维护人民群众正当权益的重要保障,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一名普通市民,我不仅应该遵守信访条例的规定,更需要深刻领会其中的精神,通过自身的实践体会到其与我们日常生活的密切关系。

信访条例对于我们每个人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在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一些不公正、不合理的事情,如果没有有效的渠道和制度进行投诉和申诉,那么我们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失去保障。而信访条例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它明确了人民群众的申诉权利和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社会组织申诉的途径、信访案件的处理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实现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一名普通市民,遵守信访条例是我们应尽的义务。首先,信访条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其次,遵守信访条例不仅有助于保障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增强国家法制的实施力和政府的公信力。最后,符合信访条例的行为也是一种社会责任和义务,有助于加强我们的社会担当和道德风范。

第四段:遇到问题如何运用信访条例。

实践证明,信访条例为我们解决问题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当我们遇到不合理或不公正的事情时,可以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行申诉或投诉,向上级政府或有权机关反映情况,争取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要学会运用好信访条例,注重申诉和投诉的方式和方法,以便更好地维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段:总结。

信访条例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法律工具,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认真遵守和实践。在实践中,我们不仅要了解信访条例的基本内容和要求,而且要注重理解和体味其中蕴涵的精髓,以便更好地维护我们自己和社会的权益。只有我们每个人都遵守信访条例,信访工作才能更加顺畅和有效,社会也才能更加持续稳定和谐。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专业15篇)篇十二

第一条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下列信访工作:

(一)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二)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接访制度、信访工作首问负责制、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五条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和激励机制,建立和实施科学的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向办理机关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展及结果并要求答复;。

(三)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

(四)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请求;。

(五)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六)申请复查、复核;。

(七)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依法申请听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项、事实、理由。

信访人采用口头形式提出投诉请求的,接受投诉请求的机关应当做好记录。

第八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依法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

(二)到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三)履行有关登记手续;。

(四)多人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九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信访人未按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走访的,接访国家机关应当告知其有权受理该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并劝其返回;不听劝告的,其住所地的人民政府或者单位应当及时劝其返回。

信访事项依法经复核机关复核终结后,信访人不接受复核意见并到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或者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第十二条在隔离治疗期间的传染病人需要走访的,应当委托其亲属或者他人代为反映。

第三章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利于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第十四条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是:

(一)处理来信,接待来访,按职责权限办理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向有关机关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检查;。

(四)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五)督促、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六)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应当选派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第十六条信访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表明身份,热情耐心接待来访群众,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

(五)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弃、隐匿、毁损或者篡改。

第十七条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和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属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四章信访渠道。

第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信访人依法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保证有人接收、接听、记录、登记、呈报。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来访接待制度,设立或者指定适合工作需要的来访接待场所。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的制度。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在规定的接待日到接待场所接待信访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常到基层了解民情,倾听民声,帮助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问题;并就信访工作中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直接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省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省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有关国家机关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二十三条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的方式等相关信息资料,应当向社会公布。

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信息和业务,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访工作咨询制度,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就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进行评议、论证,提出处理信访事项的建议。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等,运用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合理、及时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四)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决定不服的申诉;。

(五)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受理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检举、控告或者提出投诉、求助请求的信访事项:

(一)本级和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告诉、申诉案件的信访。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四)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五)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利用职权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行为的检举或者控告。

第二十九条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收到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机构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信访事项涉及下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可以转送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可以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三)信访人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对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或者将信访材料转送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到涉及诉讼案件的信访事项,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对转送的信访事项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要求被转送机关在指定的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下一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通报信访事项转送情况,下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三十六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转送、交办的信访工作机构。

收到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认为该信访事项不属于其受理范围的,应当报告转送、交办的信访工作机构,不得自行转送、交办。

第六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七条处理信访事项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对所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按以下方式办理:

(三)信访人因生产、生活中的困难提出求助请求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提供帮助。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实行办理、复查、复核三级审查终结制度。

信访事项的办理或者复查机关应当在上级行政机关受理信访人复查或者复核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复查或者复核机关提交作出办理或者复查意见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四十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了解信访事项的基本事实;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或者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当配合。

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负责承办信访事项的机构、人员应当对信访事项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信访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向信访人送达盖有本机关印章或者信访专用章的信访处理意见。

信访处理意见应当包括信访人的基本情况,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其请求,办理机关查证认定的事实、依据和办理结论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信访事项,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执行。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信访处理意见,信访人应当接受。

第四十四条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信访人申请撤回提出的信访事项,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后,处理终止。

第四十五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自受理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应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信访事项的督办工作,确定负责督办的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派信访专员了解信访法规、信访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听取信访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协调和督办重点、疑难信访案件。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对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检查可以采取阅卷审查、听取汇报、回访信访人等方法。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或者提出改进建议:

(一)信访事项的处理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

(三)不执行支持信访请求的处理意见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者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采纳的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向本级机关报告,重大、紧急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并提出制定、修改、废止政策或者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一)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处理信访工作过程中渎职、失职,处置不当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形。

收到行政处分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采纳的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本级国家机关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接收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及接待来访等情况;。

(二)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和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三)承办和协调有关信访事项的情况;。

(四)交办、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五)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的情况;。

(六)提出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及其被采纳的情况。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国家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决策失误,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五)拒不执行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国家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五十五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支持的投诉请求而未予支持的。

第五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丢弃、隐匿、毁损、篡改信访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第五十八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一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专业15篇)篇十三

信访条例是中国政府规定的一个制度,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处理和解决人民群众的信访问题。近年来,我国信访问题的持续高发,信访条例的实行使得人民群众有了一个更加公正、透明、高效的信访渠道。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谈谈个人从信访条例中学到的心得体会。

信访条例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政治法规,它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及和谐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信访条例中,规定了信访有关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信访处理的机构和职责,为处理信访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在我个人看来,信访条例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保障,它代表了国家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的实施为人民群众提供了一个更加公正、透明、高效的信访管道,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在信访条例中,国家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对于社会监督和查办违法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信访条例的实行为公正、高效、透明的政治环境搭建了重要基础,为我国建设和谐、美好、有序的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尽管信访条例在维护人民群众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该条例同样存在不足之处。比如,信访流程不畅,处理效率不高,导致人民群众的诉求得不到及时高效的解决;一些地方的信访部门缺乏专业技术素质,导致信访接待不到位、服务质量不高。因此,我们需要认识到这些不足,并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让信访条例的实行更加完善、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需求。

第五段:个人体会。

信访条例对于个人而言,更加要求我们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和公益事业。在我的工作中,我时刻铭记信访条例的价值和意义,把维护社会和谐、促进公正、公平所需做好的工作贯彻到实际工作之中。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也将继续学习信访条例,积极参与社会事业和公益事业,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和体现信访条例的核心价值和意义。

总结:信访条例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推动中国法治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平公正渠道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应该在日常工作中认真思考和探索,积极发挥信访条例在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发展方面的作用,让国家有关部门更加高效、公平、透明地进行信访处理工作,为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好的保障。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专业15篇)篇十四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人民群众日益关注自己合法权益的保障和维护。信访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监督机制,旨在解决民生问题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民政部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信访条例》正式实施。通过仔细阅读该条例,我深感其中蕴含的民生情怀和法治理念,同时也对条例的实施提出了一些建议。

首先,新《信访条例》立足人民利益,追求社会公平。在日益严峻的社会问题面前,政府应换位思考,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信访条例》在信访活动中明确规定了权力运行的边界,明确了信访人员合法维权的渠道和方式,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建立起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权益保障的制度体系,信访制度能够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提升社会公平正义水平。

其次,《信访条例》强调法治思维,促进行政效能提升。在以法治思维推动信访制度建设的过程中,法律效力和法治力量得到了有效的强化和充实。条例明确了信访举报的投诉受理、办理和反馈机制,依法确保了人民群众在信访中的合法权益。同时,条例还明确了相关部门的义务和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给予了明确的处罚措施。这无疑可以加强对权责制衡的监督与制约,进一步推动行政效能的提升和社会治理水平的进步。

第三,《信访条例》注重权益平衡,加强社会救助保障。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保证是保障人民生活的稳定和改善。《信访条例》明确了相关部门对于交办材料的核查、督办和反馈机制,为各级政府传递信访问题的及时反馈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通过设立公民权益保护基金,加强对经济薄弱群体的扶持和救助,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大的保障,进一步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第四,《信访条例》强化问责机制,确保制度落地见效。在《信访条例》中,问责机制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通过设立健全的问责制度,能够有效推动相关部门履责尽责,规范信访举报的受理和办理流程,增加信访案件的办结率和及时反馈率。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对信访举报失实、恶意举报或滥用信访权利行为的处罚,有效防止滥用和虚假信访的发生。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有效地促进信访制度规范化,增强其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综上所述,《信访条例》的实施不仅仅是一项制度的创新和突破,更是对人民群众权益的真诚承诺。然而,我们也需清醒地认识到,在实践中推动《信访条例》的良好落地和实施仍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政府部门应高度重视条例的落地,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确保条例能够得到精准理解和正确执行。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与《信访条例》相关的配套制度,提高条例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信访制度的良性循环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专业15篇)篇十五

信访条例是我国政府针对信访问题制定的一项法律法规。通过学习和了解《信访条例》,我深感这是一项在保障人民利益和促进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文件。在本文中,我将分享我对《信访条例》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认为《信访条例》对于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该条例明确了信访受理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对于信访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起到了保障作用。条例还规定了信访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共同推动信访工作的高效进行。这些条款的出台,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其次,我深感《信访条例》对于加强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根据条例,信访部门必须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档案和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同时,条例规定了信访举报人享有的权益以及各方面的保护机制,进一步增强了人民群众的信访意识和信访积极性。这一系列措施的实施,对于改善信访工作环境、提高工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我认为《信访条例》注重依法行政,推动信访问题的解决。根据条例,信访部门必须及时受理各类信访案件,并通过调查、协调等方式进行解决。同时,条例明确规定了信访事项的处理时限,强调监督和督促信访部门依法履职。这一制度的建立,将有效避免信访问题的滋生和蔓延,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第四,我认为《信访条例》的出台进一步体现了我国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心和保护。该条例规定,“受理信访案件的机关和工作人员应当保护举报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这一规定反映了政府对群众的关怀和保护,必将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感和认同感。只有政府与人民真正心心相印,信访工作才能得到有效解决,社会才能实现和谐稳定。

最后,我认为《信访条例》的出台不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展示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进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信访问题的出现更多地涉及到利益冲突、社会矛盾等复杂情况。《信访条例》作为专门针对信访问题制定的法律,对于解决这些问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它的出台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和发展的特点,为我国社会进步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总之,学习和了解《信访条例》让我对我国信访工作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了解。这项法律的出台不仅为信访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为保障人民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重要保障。通过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法行政解决信访问题,以及对人民群众的关怀和保护,我们相信,信访工作将会走上一个更加健康、有序的轨道,为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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