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监督岗承诺书(汇总19篇)

时间:2023-12-07 作者:XY字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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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监督岗承诺书(汇总19篇)篇一

年月参加工作,现任机修厂安全监督岗岗长,作为一名安全监督岗岗长―确保机修厂安全生产的“哨兵”,他立足岗位,扎实工作,用实际行动默默地为机修厂的安全生产倾注着自己的全部热情。在平凡的岗位上,他做出了不平凡的工作业绩,在机修厂的建设中走出了一串串闪光的足迹。

xxx同志是这样说的“我参加工作以来,是与师傅们的培育是分不开的。我只是一名普通的电工,我要立足岗位,用所学到的业务技术实实在在地为企业做点事。”为企业的安全生产做贡献,这是他的肺腑之言。

他自参加工作以来,他就一直在电工班工作,同时他作为一名电工班的学徙,勤奋学习,刻苦钻研,逐渐掌握了检修的一些要领,xx年被任命机修厂团支部书记。从此以后,他更加努力工作,因为他深知,在检修机电这条道路上要想实现着自己的人生价值。必须更加的严格要求自己。

xxx同志只有中专文化,却能多次发现设备缺陷,解决一些现场技术难题,这与他平时的扎实学习是分不开的。从事电工以来,他没有一天放弃过学习,越是学习,他就越感到自己的知识不足,时间久了,于是学习不再是兴趣,而成为了一种责任。他常说:“干什么岗位就应该学什么,学习业务不但要力求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只有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生产实际中,才算没有白学,只有踏踏实实地为机修厂办点实事,心里才踏实。”检修电机安装过程中困难多,他常常在检修过程中边工作边学习。为更好的掌握各种设备的特征性能。为以后的维护工作得心应手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他深知自己的力量微薄,要圆满完成各项工作,离不开全体青年员工的齐心。工作中他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技能,发挥自己模范表率的同时,积极对身边职工进行辅导帮助,并与他们共同潜心探讨如何进一步做好各项工作的思路和办法。并悉心和年轻的青工们解决工作中疑难问题,总结工作经验。xx年他和全厂青工、团结协作。实现了35岁以下青工、包括全部临时用工青年全年无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工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即“00000”目标。为机修厂安全生产保驾护航,真正起到了一名保证生产安全的“哨兵”应有的作用。

作为岗长他深知自己的责任重大,他为安全监督岗奉献这自己的青春。为其定目标,做计划,对厂区进行分片管理的形式,做到每个地方都有我门青岗的身影。今年7月份电工的宋歌在检修天车的过程中没有带安全带,及时的被xxx同志看到,他就立马拉住的宋歌不让上天车,对他说这样不安全,请带好安全带再检修。像诸如此类的事还有很多,车工因天气冷戴手套干活,等等都被我们岗员一一的制止并说服。

为伊消得人憔悴,衣带渐宽终不悔。xxx这个年轻的小伙正用青春与热血为我厂的建设默默地奉献着,为机修厂唱出了一曲高亢嘹亮的赞歌。

环境卫生监督岗承诺书(汇总19篇)篇二

为扎实做好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共同建设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的麻林社区,本人就住家周边环境卫生保持清洁,公开承诺如下:

3、养猪多的时候做好猪粪清理工作,不让猪粪直排,污染周边环境;

4、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做到植树造林、合理采伐,不盗砍乱伐、开山造地;

5、家庭成员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遵守《村民道德规范》,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村委会(居委会)(盖章)。

承诺人:xxx。

环境卫生监督岗承诺书(汇总19篇)篇三

为扎实做好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共同建设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的麻林社区,本人就住家周边环境卫生保持清洁,公开承诺如下:

3、养猪多的.时候做好猪粪清理工作,不让猪粪直排,污染周边环境;

4、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做到植树造林、合理采伐,不盗砍乱伐、开山造地;

5、家庭成员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遵守《村民道德规范》,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环境卫生监督岗承诺书(汇总19篇)篇四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文明生产”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青年安全监督岗的哨兵作用,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服务,深入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青年安全监督岗是一支由先进青年组成的、群众性、不脱产的安全监督组织;它的建立,旨在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中,充分调动青年的积极性,发挥青年对安全的监督作用,培养青年敬业爱岗、关心集体、坚持原则、敢于斗争等优秀品质,锻炼青年的自主管理能力,并使其活跃的参政意识得到正确有效的发挥。

第三条:青年安全监督岗自始至终由集团公司各级党政部门具体领导与管理,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地开展安全监督活动。

第四条:青年安全监督岗在行政和安监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规程、条例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规定,开展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青年安全监督岗的具体任务是:

1、配合安监部门,协助集团公司、矿(厂、处)、区(队、科、车间)、生产班、组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在安全的前提下,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计划。

2、利用总岗集中和分岗岗位(在本职岗位开展监督)相结合的形式监督检查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开展“三违”治理,排除安全隐患,制止不规范操作行为,及时反映和查处生产中的事故隐患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3、利用一切宣传形式,宣传国家安全法令,宣传《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操作规程》、《煤矿作业规程》,普及安全知识,教育青工养成规范操作、遵章指挥、盖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的好习惯。

4、及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主动提出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5、推广安全生产经验,表彰安全生产典型。

第一章青年安全监督岗组织机构。

第六条:根据安全需要,各矿、处、厂设立青年安全监督岗总岗;有生产任务的区、队、科(车间)设立青年安全监督岗分岗。

第七条:为加强青年安全监督岗的领导,集团公司团委由书记直接领导青年安全监督岗工作,具体工作由集团公司团委青少部负责;各总岗由团委书记或青联主席任总岗长,各单位团委负责日常青年安全监督岗工作,每个青年安全监督岗分岗设岗长l人,岗员4―6人。

第八条:青年安全监督岗可以聘请单位党政领导担任名誉岗长,也可以聘请工程技术人员、安监部门的领导或经验丰富的老工人担任青年安全监督岗的技术顾问。

第九条:分岗岗长由岗员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可连任。每年青岗组织可进行全面整顿,对不称职或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岗长和岗员,总岗有权随时调整。岗长:在党、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领导青年安全监督岗的全面工作,参加青年安全监督岗的有关会议,负责落实青年安全监督岗的各项制度,组织召开青年安全监督岗会议,传达上级指示和完成交办任务,研究、部署、总结、汇报工作,表彰先进,推广经验,关心岗员的思想、工作、学习,充分发挥岗员作用,使青年安全监督岗经常地、深入地、持久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青年安全监督岗岗员。

第十条:青年安全监督岗岗员人数应根据需要而定,每个分岗一般为4―6人,达到班班有岗员。青年安全监督岗岗员由35周岁以下的青年职工担任。

第十一条:青年安全监督岗员的产生,在党支部的领导下,由团支部提出候选人,经全区(队、科、车间)团员、青年广泛讨论、民主选举,报总岗审批产生,每年改选一次。选举前要宣传岗员条件,以便严格掌握;选举后要在职工中宣布岗员名单及岗员权利,使职工了解岗员并尊重岗员,自觉地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青年安全监督岗岗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热爱安全监督工作,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大公无私,能严格要求自己,安全第一思想牢固,在安全生产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2、明确自己的职责范围,严格履行岗员的权利与义务,带头宣传、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带头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守各项规章制度,敢于同一切不坚持安全生产的人和事作斗争。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工龄,有一定生产实践经验,经过一定的安全培训,熟知有关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有独立工作和排除生产故障的能力。

第十三条:青年安全监督岗岗员的权利。

l、在工作现场发现事故隐患,严重威胁职工安全时,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2、有权当场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任何人和事。

3、有权批评制止违反劳动纪律的人,对制止不服从者有权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有权揭发不安全因素和反映事故隐患;有权向有关部门建议追查处理重大事故及其责任者。

5、有权持证检查各种要害部门的安全设施和值班情况。

6、对处理事故隐患不及时和严重违反安全技术规定的,有权越级上告。

7、在青年安全监督岗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批评和发表意见的权力。

8、有权向有关部门建议表彰奖励在安全工作中做出成绩的青工。

第十四条:青年安全监督岗岗员的职责。

1、在党团组织和岗长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当班的安全生产工作,当班如有违章或出现不安全因素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下班后向值班人员和岗长汇报。

2、在生产中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者,不留情面,敢说敢管敢抓,大胆进行批评教育,劝其不听者报告安监部门处理。

3、协助班长做好当班采掘工程质量、设备维修等工作,做到文明生产,监督本班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安全工作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4、做到“三遵、三无、三带头、三保证、三不伤害”。三遵:遵章作业、遵章指挥、遵守劳动纪律;三无:岗员身边无违章、无工伤、无事故;三带头:带头宣传和实践“本质安全珍爱生命”安全理念,带头遵守安全法律、法规,带头规范操作行为,上标准岗、干标准活;三保证:每月保证上岗22次,保证无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遇有违章就制止,发现隐患就处理,保证完成青年监督岗布置的任务;三不伤害:做到我不伤害自己,我不伤害别人,我不被别人伤害。

5、协助本单位了解青工的思想情况,宣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规程、技术知识。在班前、班中、班后和安全活动时间内,协助区(队、科、车间)班组开展好隐患预想工作,提出不安全问题、预防事故办法及注意事项。

6、及时总结宣传在安全生产中涌现的'典型事例、先进集体和个人,经常分析安全形势,向有关领导提出分析报告。

7、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学技术、钻业务,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增强自身保安能力,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安全生产的经验,当安全生产的哨兵。

环境卫生监督岗承诺书(汇总19篇)篇五

一份承诺一份责任一份荣誉________朋普中学学生养成教育承诺书班:

为了响应学校关于“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争当文明学生”的号召,实现创建市级绿色校园的目标,我们班全体同学承诺:

一、承诺不乱扔杂物,不乱抛垃圾。手中杂物丢入垃圾桶,垃圾倒入垃圾池。

二、承诺认真做好卫生值日。做好每天的卫生打扫工作,做好课间的卫生保洁。不马虎,不偷懒,创一流卫生环境。

三、承诺遇到地面有废纸、杂物等垃圾,主动捡起。不逃避,不怠慢,争做卫生监督员,劝阻不卫生、不文明行为。

四、承诺爱护公物,保护卫生设施。洒扫工具用后放回原处,摆放整齐,垃圾桶按指定位置摆放,保持垃圾桶箱体干净。

四、承诺不在校园内吃口香糖、瓜子。

五、承诺不随地吐痰、不随地大小便、不乱刻乱画,养成文明清洁的良好习惯。

六、承诺爱护公物,爱护花草树木,不践踏草坪,敢于制止举报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

七、承诺节约水电,自觉关好水龙头,离开教室时随手关灯。

八、承诺穿着大方得体、不佩戴任何饰物、不烫发染发、不留怪异发型。

九、承诺语言文明,不说脏话、粗话;课间文明休息、不追逐打闹。

十、承诺同学之间友好相处,遇事冷静正确处理矛盾不打架,不结交社会不良青年。十一、承诺不吸烟、不酗酒、不赌博,不翻围墙,遵守法规校纪和社会公德。十二、承诺尊敬师长,遵守课堂纪律。

一份承诺一份责任,在学习生活中我一定会践行自己的承诺,让文明成为习惯、让礼仪伴随我成长!请老师和同学进行监督。违者要进行劳动教育。(一式两份,一份班级张贴,一份交环境文化处存档)。

班主任签字:

承诺人签名:

环境卫生监督岗承诺书(汇总19篇)篇六

为了加强校园文明建设,创设良好的校园环境,让同学们在安全文明的校园学习、生活,我校特设置了校园文明监督岗。

文明监督岗设置如下:

全校共分为十五个文明监督岗,其中教学区设置六岗,分别是:教学楼一楼西为一岗,一楼东为二岗,二楼西为三岗,二楼东为四岗,三楼西为五岗,三楼东为六岗。

女生宿舍楼高六岗,分别为:南楼梯一楼为七岗,二楼为八岗,三楼为九岗,北楼梯二楼为十岗,北楼梯三楼为十一岗,北楼梯四楼为十二岗。

男生宿舍楼设三岗,分别为:二楼为十三岗,三楼为十四岗,四楼为十五岗。

文明监督范围:各文明岗的执勤人员均为各班抽出的道德品质高尚的学生,他们主要负责学生文明礼貌语言的.使用情况,有无追逐打闹现象,各卫生区打扫情况,以及学校规定的各项安全文明制度。

在文明执勤过程中,执勤学生要留有详细的记录以备各班班主任检查和其他学生监督。对于当天记录的情况,在每次执勤结束后,及时向当天值班领导汇报,当天值班领导要做详细的汇总记录。

文明监督岗的学生在执勤过程中,要文明执勤,有什么情况要文明提醒,遇到不文明现象要好言相劝,不可粗暴执勤。被监督学生要尊重执勤学生,不能嘲笑、讽刺、侮辱、谩骂执勤学生,一旦发现有对执勤学生有上述行为者,坚决按照严重违犯校纪论处。

文明监督岗的设立,必将会让我们的学生变得更加文明,让同学们的关系更加融洽,让我们的校园更加和谐。

环境卫生监督岗承诺书(汇总19篇)篇七

苏州是一个古老而美丽的城市,自古就有“上有天堂,下有苏杭”的美称。我为自己能生活在这个美丽的城市而感到骄傲。苏州的美丽离不开纵横交错的河道。不管是外地人,还是本地人,甚至外国人,都会被这迷人的“小桥流水,枕河人家”所吸引。

我学校的西侧是平江路,路边有一条历史悠久的小河叫平江河,河两边是粉墙黛瓦的人家和买各种工艺品的商铺,特别是河中还有游船划过,船上的艄公边划边唱着吴侬软语的歌,真是令人陶醉。然而现在我经过平江路时,看到的是河水发黑,河面上飘浮着各种垃圾而且还伴着股臭味,游船也没了踪影。只看见居民和游客随意往河里扔垃圾、倒污水,甚至还有人在河里洗马桶,河道简直成了垃圾回收站。看到这里,我心里很难过也很着急,怎么办呢?我就找了几个同学一起讨论怎样倡议爱护小河的环境卫生,并成立了护河小分队。大家开始分头行动了,有的同学给平江街道和河道管理处寄了一封名为“保护环境,爱护小河”的倡议书,有的同学写了很多宣传标语,如“保护环境,从我做起。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地球清洁一点,我们生活舒适一点”。“地球只有一个,地球不能克隆”。。。。。。发放给家长和过往的行人。同时护河小分队利用空闲时间在河岸边进行巡逻,阻止那些破坏小河环境卫生的人。

保护碧水蓝天,地球才有脉博。我相信,只要大家都来爱护小河,总有一天小鱼、小虾会回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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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监督岗承诺书(汇总19篇)篇八

为积极配合改善单位的环境卫生,提升职工的工作、生活质量,我单位作出如下承诺:

1、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组织领导机构,明确一把手负责制,落实环境卫生的各项政策。

2、承诺保洁人员着装上班,佩戴铭牌,保证垃圾入箱不乱丢,卫生不乱倒。物品定点存放不乱堆。保持内外卫生整洁。

3、清扫保洁做到“七无三净”即无漏扫、无漏撮、无花扫、无成片果皮纸屑和塑料袋、无沉沙积泥、无乱倒垃圾、无砖石弃土和建筑物,绿化带干净、垃圾箱(池)干净、路面干净。

4、所有垃圾倒入指定垃圾点,做到及时清运,并做好垃圾运输途中的密封工作,不得沿路抛洒滴露。

5、维护好本区域内的绿化,绿化带保证不堆放杂物,不隐藏垃圾。

6、做好本单位废水处理工作,确保污水处理符合环保要求,不向外环境排放超标废水。

7、接受单位任何领导对单位环境卫生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或暗访。

特此承诺。

环境卫生监督岗承诺书(汇总19篇)篇九

校园如鲜花,散发着醉人的芬芳,散发着爱的气息。校园如雨露,哺育了我们,培养了我们。校园如梦境,那样的美好,那样的温馨。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学校卫生承诺书,欢迎阅读。学校卫生承诺书1。

为保障全体师生的健康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

教学。

秩序,确保食品和饮用水安全,有效防控传染病的发生。我单位向蓟县教卫生局、蓟县教育局作如下承诺:

一、食品安全。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食堂持有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小卖部持有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保证食品的卫生与安全。

2、认真履行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落实上级食品安全文件、会议精神,主动接受上级职能部门的监督,落实上级职能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食品安全自查、例会、从业人员培训、食堂安保、学生的宣传教育等相关规定。强化本单位法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

3、严把采购验收关,严格执行采购索证索票和台账登记制度。不采购使用有问题的禽畜肉、水产品、米面、蔬菜、调料,使用标识齐全的预包装食用油。

4、严格加工操作过程控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动物性食品与植物性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待加工食品和成品的交叉污染,保证不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保证提供和使用消毒安全的餐具。认真落实饭菜留样制度、餐具消毒制度、食品原料储存制度,保证供餐食品安全。

5、严格小卖部管理,杜绝“三无”食品、过期食品或霉变食品、伪劣食品和超范围经营现象。

二、生活饮用水安全。

1、严格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法规要求,责成专人负责生活饮用水安全工作,加强生活饮用水的水质监测、设施消毒等管理,保证师生日常饮用水安全。

2、加强生活饮用水水源、供水设施的安保措施,确保不出现人为破坏、投毒等事件。

3、对于师生饮用的锅炉水出水水温应保持在80度以上。对于特殊提供的桶装饮用水严格落实采购索证制度,饮水机定期消毒并有消毒记录。

三、传染病防治。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健全传染病防治组织机构,管理人员职责,制定春季肠道传染病、呼吸道传染病传染病防治措施应急预案,严格落实疾病登记、传染病疫情报告、晨检、因病缺课登记和预防接种证查验各项管理制度。

四、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

如发生卫生安全事故,立即报告县教育主管部门、县卫生局。若发生卫生安全责任事故,愿意接受上级部门的责任追究和处理。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xx年3月10日。

为防止食品污染中毒事故的发生,确保在校广大师生的食品卫生安全,为“学校日常教学工作”营造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作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我们将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对食品卫生安全负责,并郑重承诺:

一、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品卫生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范,加强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二、校长严格履行食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确保加工、出售的食品卫生安全。

三、服从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监督管理,对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认真进行整改。

四、加强食品采购索证管理,建立食品原料购销台账制度,饭菜48小时浏阳制度,严禁小卖部出售“三无”食品和变质食品,定期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五、按照操作规范加工食品,严格食品加工环节的管理,消除食物中毒隐患。

六、建立食物中毒应急处理工作预案,发生食物中毒时应及时启动预案,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保护好现场,封存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和处理。

七、保证向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食品。

八、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上岗。

九、上述承诺不受责任人变动的影响。责任人若变动,由接任者继续履行职责。

责任单位:

承诺人:

20xx年9月22日。

为保障全体师生的健康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饮用水安全,有效防控传染病的发生。我单位作出如下承诺:

一、学校饮用水安全。

1、严格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法规要求,责成专人负责生活饮用水安全工作,加强学校饮用水的水质监测、设施消毒等管理,保证师生日常饮用水安全。

2、加强学校饮用水供水设施的管理,建立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及操作规程。

3、对于提供的桶装饮用水严格落实采购索证制度,饮水机定期消毒并有消毒记录。

4、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二、传染病防治。

1、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健全传染病防治组织机构、管理人员职责。

2、建立传染病突发事件防控工作应急预案、严格落实疾病登记、传染病疫情报告。

3、严格落实晨检、因病缺课登记和预防接种证查验各项管理制度。

4、建立传染病消毒隔离制度,并严格执行,索取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等相关资料。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环境卫生监督岗承诺书(汇总19篇)篇十

1、青年安全监督岗总岗长参加矿(处、厂)生产调度会及有关安全办公会议,主动向党政和安监部门汇报工作。做到对活动开展情况每月一总结、一安排,每半年进行评比表彰。

2、各青年安全监督岗要坚持每旬一学习、一汇报、一检查、一公布,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形势分析会,每季召开一次岗员会,总结经验,研究工作,制定计划。

3、青年安全监督岗分岗长参加区(科、队、车间)有关生产、安全方面的会议,岗员要参加事故分析会。

4、各青年安全监督岗必须设立活动园地,建立“四簿”、“一册”、“一单”(即青岗活动记录簿、合理化建议登记簿、事故案例分析簿、青工安全奖惩记录簿、岗员花名册、事故隐患报告单)。

第十六条:青年安全监督岗上岗制度。

l、青年安全监督岗采用集中上岗与岗位上岗相结合,以岗位上岗(岗员在本职岗位发挥作用)为主要形式,在生产中发挥安全监督检查作用。

2、在征得党政有关领导同意后,青年安全监督分岗每周上岗一次,总岗坚持每旬上岗一次。

3、青年安全监督岗员每月上岗不少于22次(包括参加集中上岗)。

4、岗员上岗以查“三违”、查事故隐患、查不安全因素、监督安全生产和施工质量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能处理的当场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汇报。

5、岗员连续一个月不上岗(特殊情况例外),或者连续三个月内,每月上岗不足15次者,在大会上宣布除名,除名岗员报上一级岗组织备案。

6、岗员上岗必须佩戴岗员证,岗员证由上级团组织和安监部门联合制发。

第十七条:青年安全监督岗汇报制度。

l、岗员下岗后要及时把当班的安全情况填入记录簿,并向总岗汇报,总岗及时把情况反映给安监部门。

2、岗员汇报必须做到两清:一是把违章人姓名、单位、时间、地点、性质、处理意见填写清;二是把事故隐患、不安全因素、地点、处理与否、向谁报告填写清。

3、集中上岗查出的问题,由组织者填写记录簿,总岗以岗报的形式将查岗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对于查出问题未能解决的,总岗填写事故隐患通知单,通知隐患单位限期解决,并报送安监部门及有关领导。

4、岗员上岗若发现直接危害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或隐患,应立即向当班班长或当跟班区队长汇报,并立即处理解决。5、青年安全监督岗每周向总岗综合汇报一次活动情况,总岗每月向单位行政及安监部门汇报一次工作,每季度向集团公司团委汇报一次活动情况。

第十八条:青年安全监督岗培训制度。

1、为了提高岗长和岗员的工作能力,使他们掌握煤矿安全知识,各级团组织要高度重视岗长、岗员安全知识和技术知识的教育,加强领导,不断提高青岗组织的战斗力。

2、各单位团委每年要举办青岗岗员培训班,强化安全品行习练,保证岗员每年参加培训一次,未经培训的岗员不得上岗。

3、请安检部门代为培训。

4、采取以会代训的办法进行经常性的学习,充分利用岗员的活动日进行安全知识学习。

5、培训内容:《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作业规程》、《煤矿操作规程》、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指示、指令和本条例以及有关技术知识、质量标准和作安全生产形势报告。

6、师资:聘请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及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老工人授课。

7、岗长、岗员在其脱产培训中的待遇和其它短期带资学习人员的待遇相同。

第十九条:青年安全监督岗奖励制度。

l、为进一步调动广大青工参加青年安全监督岗活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岗员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对在青岗活动中做出成绩的优秀青岗长、优秀青岗员,各单位要及时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岗员职责和权利造成危害的给予处罚。

2、各级青岗组织要积极主动地开展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推动青岗活动的各种竞赛活动,竞赛必须善始善终,竞赛结束及时进行表彰奖励。

3、集团公司团委每年总结表彰一次在青岗活动中涌现出来的“红旗总岗”、“先进青岗”、“优秀青岗长”和“优秀青岗员”,表彰经费由集团公司行政拨给,每年40000元,各矿(厂、处)团委每半年评比表彰一次“先进青岗”和“优秀岗员”,经费由各单位自定。

4、对岗员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特殊贡献、提出有重大实用价值的合理化建议和杜绝重大事故者,要给予及时的通报表彰和奖励。

5、对岗员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不秉公办事,除按规定给予罚款外,要视其情节,分别给予除名和其他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青年安全监督岗活动经费出自安全奖励基金。

第二十一条:青年安全监督岗活动经费主要用于青岗开展的各项竞赛活动及青岗员津贴。

第二十二条:青年安全监督岗活动经费及青岗员津贴参照提取比例:

集团公司团委每月提取4000元;年产l50万吨以上矿井,总岗每月提取元;年产90一l50万吨矿井,总岗每月提取1500元;年产90万吨以下矿井,总岗每月提取1000元;厂、处生产辅助单位,总岗每月提取800元。每年初从安全奖励基金中一次性拨给,作为全年青岗固定资金,当年使用不完,可转入下年度使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若与上级有关文件、有关安全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团委,适用于全集团公司青岗组织和全体岗员。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年9月1日起执行。

环境卫生监督岗承诺书(汇总19篇)篇十一

土地管理是国家为维护土地制度,调整土地关系,合理组织土地利用所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的综合措施。

一般而言,国家把土地管理权授予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因此,土地管理也是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和运用法定职权,对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占有、使用、利用土地的过程或者行为所进行的组织和管理活动。

土地管理是属于公共管理方面的,包含土地资源管理。

环境卫生监督岗承诺书(汇总19篇)篇十二

本人志愿响应党的号召,积极投身创先争优活动,在推动坪盘村跨越发展中找准定位,知其责,做其事,扬其长,尽其能,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现结合自身岗位实际,作出如下承诺:

1、协助村、组采取多种形式对《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政策法规进行宣传,增强群众对土地管理的`执法意识和珍惜土地造福后代的思想观念,带头做好思想教育工作,本户及亲属不出现乱占、少批多建和未批就建的问题。

2、监督村民依照《土地承包法》管理使用好自己的承包土地,对弃荒、改变土地用途、乱调乱换等问题,应及时协助村组干部做好工作。

3、分清土地的使用性质,对村、组在土地转让开发、农户土地承包和使用中是否符合法规依据,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进行监督。

4、协同搞好土地使用管理信息跟踪和反馈工作,若发现违章建房,违规使用土地、乱占乱建的情况,应及时向土管执法部门和村、组报告,并协同做好查处工作。

5、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本人留存,一份本支部留存。

以上承诺事项,敬请大家监督。

承诺人:

日期:

环境卫生监督岗承诺书(汇总19篇)篇十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十九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第二十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二十三条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统计调查方案,依法进行土地统计,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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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监督岗承诺书(汇总19篇)篇十四

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第五十一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第六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二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十二条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六条本法自1月1日起施行。

环境卫生监督岗承诺书(汇总19篇)篇十五

价格的提升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抑制农民在土地购买上的需求,同时可以提高农民对土地的认识,让他们意识到粮食生产的重要性,使他们更加懂得珍惜土地,合理的利用土地。

从农民的观念和意识上改变他们才是解决土地浪费问题的关键所在。

2.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宏观调控职能。

政府应当出台一系列强制性政策措施,例如禁止在亩产高的土地上建造新房,鼓励农民在原有宅基地建造新房;合理规划公路建设,保证在原有居民点有方便的交通,激发农民在原地建造房屋的热情;对工矿企业的占地进行严格的控制,严格控制和治理土地污染等。

3.农村地方政府应当带领农村人们树立起建设独具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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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监督岗承诺书(汇总19篇)篇十六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丙方为甲乙双方编号为的合同项下的资产转让提供交易资金托管业务,现就有关事宜订立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本次资产转让总金额为2100万元人民币。

二、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在丙方处开立相应的监管账户。

三、在乙方将2100万元人民币打入监管账户次日,丙方应向甲方授权代理人发出《资金到账通知书》。同时乙方应向丙方发出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定金的通信地址:电话:通信地址:电话:通信地址:电话:书面付款授权指令,由丙方按照指令在2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

四、在乙方收到已过户的、所有权人为乙方的新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二证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丙方发出金额为1400万元人民币的书面付款授权指令,由丙方按照指令在2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

五、所有设施交接过户完毕、甲方撤离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丙方发出金额为650万元人民币的书面付款授权指令,由丙方按照指令在2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

六、若自上述2100万元人民币到达监管账户之日起至20__年12月31日中午12:00止,乙方仍未取得新的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机器设备的任何一项,则乙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将该监管账户内的资金转出,丙方应根据乙方的授权指令执行。已付给甲方的50万元人民币定金,由乙方与甲方按有关规定办理,与丙方无关。

七、本次交易资金托管业务手续费为人民币元(金额须大写),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八、交易资金托管账户参照丙方托管期间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归乙方所有,乙方在本协议终止后有权支取利息。

九、违约责任:

如发生以下情况,视为违约,甲、乙、丙三方同意按以下约定处理:

1、乙方未向托管账户存入或足额存入交易资金的,视为乙方违约,丙方有权在乙方违约后2个工作日内,向甲、乙双方发出《违约通知书》,通报乙方违约情况。乙方在丙方发出《违约通知书》3工作日,仍未存足交易资金,甲方有权向乙丙方发出《终止协议通知书》,则本协议自动终止,且丙方无需退还甲乙双方已支付的手续费。甲方未向乙丙方发出《终止协议通知书》的,视为继续履行本协议。

2、若乙方未按时向丙方发出《授权支付通知书》,视为违约,丙方有权在乙方违约后2个工作日内,向甲、乙双方发出《违约通知书》,通报违约情况。乙方在丙方发出《违约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仍未发出《授权支付通知书》,丙方将冻结该托管交易资金,直至收到甲乙双方共同签发的对托管交易资金的处理意见书或仲裁裁决、法院诉讼判决书等有效文件。

3、甲方和/或乙方未按时向丙方支付交易资金托管业务手续费的,视为甲方和/或乙方违约,甲方和/或乙方在收到丙方发出的《违约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仍未向丙方支付交易资金托管业务手续费的,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同时有权直接从甲方和/或乙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甲方和/或乙方应向丙方支付而尚未支付的手续费。

十、本协议所列甲乙双方授权代理人及丙方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联络工作并有权签收相关文件;但乙方向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付款授权指令均必须由乙方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乙方公章方为有效。

十一、除乙方书面付款授权指令直接送达丙方外,其它文件在三方处可采用传真或邮寄方式。本协议中所列明的三方通信地址和传真均能有效送达,一方如发生变更,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其它方。否则,按上述地址和传真发出的文件即使未收到,也视为有效送达。

十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协议经三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

十四、本协议一式3份,三方各执1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和/或单位公章):

乙方:(签字和/或单位公章):

丙方:(签字和/或单位公章):

环境卫生监督岗承诺书(汇总19篇)篇十七

为了响应学校团总支、学生会关于“崇尚环保行为 倡导绿色生活”的号召,实现创建市级绿色校园的目标,我们班全体同学承诺:

一、承诺不在教学楼内吃零食,在食堂购买的食品(除水、饮料外)不准带出食堂。在食堂文明就餐,饭后将餐具放到指定地点。

二、承诺不乱扔杂物,不乱抛垃圾。手中杂物丢入垃圾桶,垃圾倒入垃圾池。

三、承诺认真做好卫生值日。做好每天的卫生打扫工作,做好课间的卫生保洁。不马虎,不偷懒,创一流卫生环境。

四、承诺遇到地面有废纸、杂物等垃圾,主动捡起。不逃避,不怠慢,争做卫生监督员,劝阻不卫生、不文明行为。

五、承诺爱护公物,保护卫生设施。洒扫工具用后放回原处,摆放整齐,垃圾桶按指定位置摆放,保持垃圾桶箱体干净。

爱护环境,美化校园,从我做起,以上承诺保证说到做到!

班主任签字:              

许昌经济开发区长村张中学 

2012年5月10日

班主任签字:              

许昌经济开发区长村张中学 

2012年5月10日

班级

一、承诺不在教学楼内吃零食。

二、承诺不乱扔杂物,不乱抛垃圾。手中杂物丢入垃圾桶,垃圾倒入垃圾箱。

三、承诺认真做好卫生值日。做好每天的卫生打扫工作,做好课间的卫生保洁。不马虎,不偷懒,创一流卫生环境。

四、承诺遇到地面有废纸、杂物等垃圾,主动捡起。不逃避,不怠慢,争做卫生监督员,劝阻不卫生、不文明行为。

五、承诺爱护公物,保护卫生设施。打扫工具用后放回原处,摆放整齐,垃圾桶按指定位置摆放,保持垃圾桶桶体干净。

爱护环境,美化校园,从我做起,以上承诺保证说到做到!积极创建美丽的'校园环境,体现自身素质,做优秀的实验学子。如有破坏校园环境的行为,愿意接受学校的处理。

承诺人签名:____________

班主任签字:

实验小学

2015年3月19日

兹承揽贵公司________________工程,施工地点:__________________工地,施工周期为____________。施工前已了解、并愿意遵守贵公司 的承包商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且已转知所属施工人员。

承包人承诺愿负担所属人员的雇主责任,并承诺遵守各项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和环保的法律法规。实施各项危险预防计划。遵照承包商进厂安全须知的要求,执行安全卫生环保管理要求。承包人将提供所属施工人员一切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及器材、及教育培训,并对所使用之机械、设备或器具实施安全卫生检查,以确保人员施工之安全。在施工中遵守相关法律要求。

承包人将依据承包商进厂安全须知的规定,准备必要文件资料、取得识别证后,进厂施工。

承包人承诺接受本公司管理。施工期间,承包商及附属的施工人员,如违反施工本公司安全或相关规定,本公司的安全管理人员有权禁止本公司或人员继续施工,直至完成改善为止。因此而造成的停工及所造成之损失,承包人并愿意负赔偿之责任。

承包人承诺,对于任何项目、若需任何形式的转包,必书面通知本公司,并经pj书面批准后方于实施。

承包商人员,若在施工地点肇事、发生职业灾害或其它任何意外事故。承包人愿负担其一切责任,并赔偿因而衍生之一切损失;对每一次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愿意接受按照承包款项的1 % 比例所给予的处罚;施工期间,若因本承包商人员责任所造成的事故,而造成本公司或其它第三者人员、机械、设备、器具、生产、财产等之损失,承揽人愿无条件负责赔偿。

此致

北京xx-x有限公司

立承诺书承包商: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            签章

公 司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为扎实做好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共同建设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的麻林社区,本人就住家周边环境卫生保持清洁,公开承诺如下:

3、养猪多的时候做好猪粪清理工作,不让猪粪直排,污染周边环境;

4、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做到植树造林、合理采伐,不盗砍乱伐、开山造地;

5、家庭成员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遵守《村民道德规范》,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为扎实做好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共同建设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的美好铜普,现就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公开承诺如下:

一、自觉维护房屋前后及庭院环境卫生,落实垃圾归箱要求,不乱倒垃圾和废弃物,并积极劝阻乱倒垃圾等损坏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经常保持整洁干净。

二、确保村庄道路畅通,做到清障还路、确保通畅,不占道建设、占道堆放,不乱堆放杂物、农作物收集有序。

三、自觉维护本村(社区)区域内绿化树木,不在树上牵绳挂物,对损毁树木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或举报。

四、柴堆、煤堆进院,粪堆全部清理到田间地头,料堆堆放整齐并采取围挡等措施;家禽家畜全部入户圈养。

五、自觉接受上级卫生检查组的检查,对拒不履行责任,且给村(社区)环境管理和村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村民(居民),将严格按照《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依法查处。

村委会(居委会)(盖章) 承诺人:

为积极配合社区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行动,彻底改善社区环境卫生,提升大家的生活质量,本户做出如下承诺:

1、服从社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小组的领导,自查自纠环境卫生整治中的薄弱环节,及时完善整治效果,共创美好家园。

2、相互监督,互相学习,争做环境卫生整治标兵。

3、及时清扫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保持责任区内路面清洁平整,排水沟畅通,无污水溢流,无暴露垃圾,杂物杂草堆放有序,家禽家畜实行集中圈养。

4、保证本户卫生责任区内无白色垃圾,无卫生死角,无“四害”孳生场所。

5、保证本户厨房、厕所等干净整洁,餐具清洗干净,家具摆放整齐。

6、本户院落内无家禽家畜粪便,无乱堆乱放,无乱搭乱建。

7、房前屋后干净整洁,绿化美化好。

本承诺书一式贰份,社区和责任家庭户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执行。

目标监督单位:大光居委会 负责人: 责任家庭户:

为切实加强中心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保持中心村干净整洁,经全体居民会议同意,试行农户卫生包保责任制并签订如下承诺:

(一)每户自觉落实卫生“四包”责任,包门前绿化、美化;包周围环境卫生清扫;包不乱泼污水,乱扔赃物;包不乱堆乱放。

(二)每户自觉打扫庭院卫生,试行垃圾定点定时投放到垃圾桶。

(三)每户自觉服从保洁公司日常管理,自觉每月10日前缴纳环境卫生处理费。

(四)每户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自觉爱护公共服务设施,自觉制止不良行为。

环境卫生监督岗承诺书(汇总19篇)篇十八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社会生产的劳动资料,是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是不能出让的存在条件和再生产条件。

没有土地,人类就不能生存,就像人需要空气、水、阳光一样。

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发展也离不开土地,充足的、优质的、合理分布的土地是顺利发展国民经济的必备条件之一。

但是随着人口的增长,人类需求的增加,土地资源紧缺的状况也日益严重,所以应该对土地采取正确的管理制度,这样才能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土地。

土地是人类生产关系中的核心关系。

土地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客观的、基础性的物质条件,人类从土地中得到赖以生存的衣食住行的基本条件。

因此土地在人类生活生产中都具有重要的地位。

同时,土地的重要性还决定了在一切社会中,由国家或社会的其他代表对土地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必要性。

要处理不同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都要涉及土地关系问题。

由于土地不可再生的特点,决定了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因此需要对土地进行合理有效的管理与保护。

1.我国土地资源目前面临的问题。

1.1农用耕地资源数量减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工业化进程加速,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客观上需要为工业制造业、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提供更多的土地资源保障;而主观上则由于管理方面的原因,一些地方城市过度扩张、盲目设立开发区、乱批滥占耕地,经常采用一些不符合规定的手段将农业土地转为工业用地,虽然这种土地使用形式转变过程中产生的巨大土地收益,大量获取土地资本增值收益,用于其原始积累,造成我国目前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尤其是耕地保护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

1.2土地面临的环境问题。

随着土地少量的减少,森林面积的退化,我国土地正面临着严峻的环境问题,如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问题严重及土壤污染问题严重等,因此我国对土地环境方面的管理与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土地荒漠化是全球性的环境灾害,它已影响到世界六大洲的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全球约有1/6的人生活在这些地区。

中国荒漠化土地主要分布在西北大部、华北北部和东北西部,荒漠化土地约占国土面积的1/3左右。

在中国,因风蚀形成的荒漠化土地面积已超出全国耕地的总和。

我国现有沙漠及沙化土地面积达168.9万平方公里,比建国初扩大了34.4%,占全部国土面积的17.6%。

另外水土流失也是土地退化、地力减退的重要原因。

在有原始植被的土地上,树木和荒草抵挡住了暴风骤雨的袭击,凋落的残枝败叶覆盖着整个地面,保护水土不易散失并提供给土壤微生物以丰富的食料,因而生物与土壤相辅相成,形成土地肥沃、生物繁茂的生态学景象。

但是,土地开垦成农田以后,生态环境就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稀疏的作物遮挡不住暴雨对土壤颗粒的冲击;缺少植被的裸露地表凭日晒风吹,从而损失掉它的水分和表层沃土;单调的作物又吸收走了土壤中的某些无机和有机肥料,并随收获被带出土壤生态系统以外。

年复一年,不断减少着土地的肥力,导致土壤品质恶化。

而且在工业化进程日益加剧的'今天,工业排放废物直接污染农田土地,造成农作物减产和农产品品质下降。

工业粉尘的沉降、废气交换、废水流入、废渣堆放等,都将会将污染物输入土壤,造成土壤的严重污染,而且这种趋势仍有增无减。

2.我国对土地管理与保护的现行政策。

2.1退耕还林,植树种草。

由于滥砍滥伐等不合法行为导致森林面积严峻减少,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等问题日益严重,我国相关部门也对此作出了相应的管理与保护政策。

具体保护土地资源的措施有:切实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明确各省(区、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

会同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等六部委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

下发《关于开展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的通知》,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水平。

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

下发《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通知》,采用更加严格措施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例如,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原因造成的土地破坏,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对于中国这个土地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对于有效缓解人地矛盾,改善被破坏区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通过以上各种条例法规的对土地日常使用的管理与保护,再通过社会宣传呼吁群众保护环境,通过自身切实的行动,将不合法的土地推出现有使用,植树造林,增加土地绿化面积,加强土地抓地力,能够很好的防止水土流失,改善土地沙漠化的现状,对土地资源起到强有力的保护。

2.2其他保护途径及手段。

土地资源保护的目的是要达到对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从而保证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

对土地的有效管理与保护的手段还包括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和加强土地法制教育宣传等。

土地作为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生活的基本物质资料。

随着我国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土地数量的有限性和对土地需求的无限增长性之间的矛盾口益突出。

因此,有效地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是制定土地管理法的重要任务。

并且要切实保护耕地,我国作为一个人口众多的农业大国,耕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由于我国国情显示人均耕地数量少,耕地的后备资源不足,为了稳固农业基础,必须切实保护耕地。

同时,要加强土地法制教育宣传、加大执法力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资产数量逐步显现并不断升值,土地违法案件、土地权属纠纷也频繁发生,因此,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显得尤其重要,特别是修订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有许多新内容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应经常组织宣传教育,掀起学法高潮,使人人能知法、守法、用法。

通过各个途径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能够多方面多途径的对土地环境恶化作出改善,对现有土地的恶略情况进行有效改善,是合理高效的土地管理与保护方法。

3.结语。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对人类的生活生产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土地的合理有效的使用,不仅能够提高人类工作的效率,对土地资源的有效管理,还能使人类的生活环境变得更加优美舒适,提高身心舒适度,因此,土地的管理与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土地的现行法律也在呼吁人类在生活中保护土地,努力改善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参考文献】。

[1]黄宜广,庞佑林.土地可持续利用及其实现[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10(4):9-12.

[2]梁慧稳.从土地资源的特点看土地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的作用[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1(04).

环境卫生监督岗承诺书(汇总19篇)篇十九

为了适应国土资源管理专业本科生与研究生的教学要求,满足学科课程体系建设的需要,同时也为土地、房地产管理相关专业的本科、专科教学提供参考,特编写本书。

与国内外已出版的同类教材相比,本书突出了土地管理的科学体系,将土地管理学的研究范围适当予以补充,并将土地管理主要内容区分为性质各异但又互有联系的资源管理、资产管理两类,并结合各类辅助管理介绍了土地税、费、土地信息、港澳及国外土地管理等综合性内容。

在一定程度上,本教材的内容体系更全面,具有更广泛的利用价值。

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

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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