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劳务合同纠纷(优质16篇)

时间:2023-11-09 作者:飞雪装修劳务合同纠纷(优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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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劳务合同纠纷(优质16篇)篇一

答辩人:赖xx男,汉族出生时间:1974年2月,身份证号:*********,住北流市eeeee镇陈地村瓦窑头组6号,电话:******。

答辩人与上诉人陈明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不服陆川县人民法院(20xx)陆民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对其上诉内容答辩如下:

一(20xx)陆民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本案已经证实的事实如下:

20xx年9月,上诉人因要砍伐承包的速枫桉,由其雇佣的管理人黄第坤找到被上诉人并协商,由被上诉人为其用自有的钩机帮助其开挖绕山道路以方便运输木材,经双方口头协商。

达成了如下口头协议:修整旧路每米2元,新开道路每米5.5元(一审法院根据证人在庭上证言认定为每米5元),机械进场后由被上诉人先支付5000元柴油款给被上诉人(陈明注亲自支付给被上诉人赖盛龙,并在陈明注随身带的笔记本上签字),承诺余款在工程结束时经丈量后一次性支付清给被上诉人。

20xx年9月2日开始,被上诉人进场施工,20xx年11月10日工程全部结束,工程自始至终都是由黄第坤监督施工,上诉人很少到工地现场,后经被上诉人委托的黄第坤与被上诉人丈量验收。

被上诉人共为上诉人完成修旧路有2800米,折工程款5600元、新开辟山路8050米,折款44275元,以上两项合计50275元,扣除已经支付的5000元,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工程价款45275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为40850元)。

一审法院除了采信证人的新开路为每米5元与当初实际约定每米5.5元有少量误差外,其他均与实际事实一致!

二、上诉人一贯以来都是满嘴胡言,没有半点诚信可言。

上诉状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其实该认定有误,双方约定修建承包林地的环山公路,修整旧路每米2元,新开山路每米4元,……”不说上诉人的说法是否符合市场实际,当时开辟环山公路的最低价格已经达到6—8元,如果每米4元,连柴油钱都不够。

不过在此还得肯定上诉人比第一次开庭时又稍微诚实了一点,起码承认了双方曾经对修建环山路有过约定,承认了陈明注请赖盛龙修路的基本事实,不象一审时提交的《民事开庭答辩书》所说的“被告绝对没有将林地路承包给原告施工”

“被告绝对没有与原告口头或书面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更没有……”很明显《民事开庭答辩书》与这份上诉状自相矛盾,证明上诉人的话没有几句是可信的,信口雌黄。

如果上诉人认为工程量不实,双方开庭后可以重新到现场重新丈量!

三、被上诉人的证据确实充分,一审认定事实程序合法。

相反,上诉人没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尽管证人在庭上的证言没有与相关证明完全一致,恰恰说明了证人的证词是可信的,被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交的.证据是真实可信的,而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完全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承包协议已经实际履行。

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无法律依据,请求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赖某某。

装修劳务合同纠纷(优质16篇)篇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二、劳务派遣的原则。

1、雇员租赁。

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2、同工同酬。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确表示,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

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3、拒绝垫付。

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这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坚持原则,为用工单位垫付上述费用,也就意味着无形中极大地增加自身的经营风险。

4、受益归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通常识,“谁受益,谁担责”则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

派遣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则应由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单位负责承担。

三、劳务派遣的权利与义务。

1、劳务派遣单位要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也就是再次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除了要有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外,还要明确约定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2、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全部义务。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本法规定的正式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要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义务在本法已经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派遣单位承担依法招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等义务;用人单位应依法允许劳动者参加或组织工会等义务,并对派遣单位承担的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至少要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本应当是由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可以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可以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双方约定期限。但是本法就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做出了强制规定,即不得少于二年,可以多于二年。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处理应把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这样法院才会受理,所以,劳动者在处理劳务派遣合同纠纷的时候要收集相关有力证据,委托专业的律师,专业的态度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可以给予好的法律帮助。

装修劳务合同纠纷(优质16篇)篇三

答辩人因xxxx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xxx)七民初字第20083号)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陈述不实,答辩人销售给原告的产品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

1、答辩人销售给原告龙桌系在答辩人展厅展品,系原告经办人到展厅看过后现货确认愿意购买才签订的《订货合同单》,龙椅系按原告的要求的款式按龙桌颜色配置订做,不可能存在质量问题。且原告收到货物后书面明确确认产品验收合格,有验收单为证,这充分说明答辩人销售的产品没有任何质量问题。

2、答辩人没有也不可能致电原告要求安装人员到位后再验货。出现两把椅子靠背、一把椅子座边损坏问题系在运输途中损坏,运费系由原告承担,答辩人只是代办托运手续,且原告系在xxx年11月29日左右收到货物,在xxx年12月7日才开拆发现损坏,因原告不及时验货、向托运公司提出异议,答辩人帮助原告联系货运公司时,货运公司已拒绝承担责任,答辩人在此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

二、原告的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1、如前所述,答辩人销售给原告的产品没有也不可能有质量问题,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基础,没有法律依据:其一,三把椅子系轻微损坏,可以修复,退一万步,即便不修复并不影响龙桌和其他13把椅子的使用,并不构成根本违约。其二,三把椅子的损坏系托运过程中造成,答辩人没有任何过错,没有任何违约或侵权行为,答辩人也不可能预料讼争事件的发生及给原告造成的影响,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原告主张退货和返还货款及所谓的“延误使用商品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三,原告在讼状中称用于公司开业,并非生活使用,不具备消费者资格,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三把椅子的损坏系托运过程中造成,答辩人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本着专业、对客户负责的态度,答辩人从订立合同至售后服务的整个过程中一直承诺负责维修,事至如今,答辩人也仍愿意承担维修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所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答辩人:xx市南海某某电动餐桌有限公司。

特别授权代理人:王xx。

xxx年4月27日。

文档为doc格式。

装修劳务合同纠纷(优质16篇)篇四

民事判决书。

浦民二(商)初字第3999号。

原告上海浦东xx贸易有限公司浴场,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1557号。

负责人李x清,经理。

原告李x清,男,1965年9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xx镇xx村3区107号。

原告吴x元,男,1965年9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仙居县xx镇xx村田xx南26号。

以上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x法,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男,1961年,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xx路5530弄110号304室。

被告陈x华,女,1973年4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xx区xx乡xx村184号。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如浪,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如波,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浦东xx贸易有限公司浴场(简称xx浴场)、李x清、付x春、吴x元诉被告张x、陈x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晓君独任审判,于2008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x法,被告张x、被告陈x华以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如浪、陈如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浦东xx贸易有限公司浴尝李x清、付x春、吴x元诉称,原告、被告双方与2007年5月21日签订了《承包经营协议》一份,原告将经营的浴场给两被告经营,经营期从2007年7月1日至该浴场房屋拆迁之日,年租金为人民币280,000元(以下币种同),协议签订时被告交付押金人民币100,000元,租金三个月支付一次,每次提前15天支付,协议还对违约赔偿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浴场及大量的设施交付被告,前期被告还能按照约定支付租金,但是自从2008年4月1日起被告没有支付2008年4月至6月的承包费,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绝,直到2008年7月15日,被告避而不见,原告发现浴场设施多有损坏。故原告要求判令:

1、解除原告、被告之间2007年5月21日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

4、被告连带支付水电费17,695.50元;。

5、诉讼费由本案被告承担。

被告张x、被告陈x华辩称,原告所称不是事实,双方于2008年7月11日就已经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2008年4月至6月的款项以及装修费用,双方已经结算,原告还需退还7000元给被告,基于当时原告、被告之间已经协商解除《承包经营协议》,原告已经将原告的相关权利给现在的案外人戴x富经营,并且达成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因为被告没有和原告签订书面合同,原告企图获取不当利益来起诉被告。该合同协商一致解除是有原因的,浴场要额外收取被告营业执照费用,故产生争议,所以双方就协商解除,最终达成协议,被告一直经营至6月底,5月27日之后原告付x春多次来看点,被告所述浴场内物品损坏也不是事实,原告曾经两次清点浴场内的物品,我方没有避而不见。同意以判决形式解除合同,即使要支付2008年4月至6月租金、6月分的`水电费,也已从10万元押金中扣除,余下原告已经返还被告7,000元。

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承包经营协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承包经营关系。

证据2、物品移交清单,证明2005年5月21日原告将浴场内物品移交被告,由被告张x签收。

证据3、信件,证明2008年7月5日被告还没有退还浴场,有协商的意愿,被告张x写信要求原告宽限几日协商拖欠的承包经营费和水电费。

证据4、收款存根,证明2008年7月18日原告替被告缴纳了水电费17,695.50元,浴场还是由被告经营的。

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不能证明被告有违约行为;对证据2的复印件真实性有异议,但是被告当时接手的物品已经还给了原告,不能反映全部的事实;对证据3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关联性有异议,这些证据是针对停水停电问题向轻纺市场交涉时形成的,与被告没有直接关系,也无法反映被告有违约行为;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7月11日已经解除合同,原、被告双方就解除合同协议后续事宜是由原告负责解决,是否真的交了水电费,被告不清楚,且不是正式的发票,只是轻纺市场敲章的复印件。

两被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2008年7月11日收据存根,证明原、被告之间已经协议解除承包经营协议而将款项退还被告,部分设施返还被告,如果不解除合同,不存在原告方支付被告费用,上面有付x春和被告签名。

证据2、2008年7月11日xx浴场转让协议,证明基于承包协议解除,原告与案外人戴年富于2008年7月11日签署的xx浴场转让协议,时间一致。原告将浴场转给案外人经营,2008年6月12日起抄就是水电费,见证人是三原告个人。

证据3、股份转让协议,证明基于原告被告一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的案外人与原告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租金起算时间为2008年6月20日。

证据4、2008年9月17日的案外人戴x富的说明,证明原告诉讼后案外人戴x富向被告承诺到场解决争议。

证据5、协议书及收据,证明原告被告协议解除合同承包经营协议,致使原告与案外人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热水器协议也解除。

证据6、被告申请证人王x福、林x江出庭,证明原告、被告解除合同时,被告对热水器租赁也解除了协议,证人与戴x富、原告三个自然人协商过这件事。

原告方对证据1上的签名无法确认,原告不叫付春,双方从来没有达成协议;对证据2,是复印件,对浴场转手经营的事实确认,但是与本案无关,我们主张的是转让之前的租金;对证据3,与本案无关,原告有权收取转让之前的租金;对证据4,原告认为不能证明原告、被告双方曾经达成了协议,被告张x与原告xx贸易公司的协议没有xx公司的公章;对证据5,与本案无关;对证人出庭证明的事实,原告认为证人与被告有利害关系,对证言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也不能证明达成了解除承包协议的意向,也不能证明是否达成协议。

根据原告和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四原告和两被告于2007年5月21日签订了《承包经营协议》一份,原告方将浴场交给两被告经营,经营期从2007年7月1日至该浴场房屋拆迁之日,年租金为人民币280,000元,协议签订时被告交付押金人民币100,000元,租金三个月支付一次,每次提前15天支付,协议还对违约赔偿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浴场及大量的设施交付被告,被告按照约定支付租金,但是从2008年5月份双方产生了争议,并协商解除合同。同年6月12日,李x清将其xx浴场股份总额三分之一转给戴x富,转让款19万元。7月11日,吴x元、付x春与戴x富签订xx浴场转让协议,两原告将xx浴场股份以40万元转让给戴x富。同日“付春”向两被告出具了欠条,内容为“今欠张x人民币7000元整作为对张x对xx浴场广告监控等的补偿款。待张x将楼顶电炉拆除及一台电脑拿回来浴场后,一次性付清7000元整,以上事情争取在3-5天内完成,特此双方证明”。签字人为“付春”和两被告,张x并写明“钱已拿到”。被告自2008年4月起未支付租金,xx浴场6月的水电费为17,695.5元,而被告在签订承包经营协议时付给原告10万元的押金。

本院认为,四原告与两被告的《承包经营协议》依法成立,应予确认。本案的质疑焦点是双方是否在2008年7月已协商解除承包经营协议并且结算完毕,原告是否有权主张诉讼请求的款项。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至2008年7月11日原告方已经将xx浴场股份转让给他人,而同时与两被告进行了结算。尽管被告因客观原因只能提供证据的复印件,但所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且原告方不否定其股份转让的事实,也间接证明了原告与被告结束经营关系的事实。现原告要求解除协议,被告也表示同意,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辩称,即使不认可欠条的结算结果,被告在原告方处的10万元押金,也足以支付原告的租金和水电费,本院认为被告的辩解具有事实和理由,原告方不能证明被告存在违约的事实,故对原告方要求两被告支付租金、违约金、水电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对原告上海浦东xx贸易有限公司浴尝原告李x清、原告付x春、原告吴x元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2728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1,364元,由原告上海浦东xx贸易有限公司浴尝原告李x清、原告付x春、原告吴x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晓君。

二00八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沙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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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劳务合同纠纷(优质16篇)篇五

劳务合同指雇佣合同,不同于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劳务合同中,雇主处于支配地位,雇员则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虽然双方当事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形式上平等,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主体身份是不平等的。

(1)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存在着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存在经济关系,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雇主的义务不同。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双方可以自由约定上述内容。

(4)调整的.法律不同。

(5)不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不同。

劳动合同不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限期用人单位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6)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除仲裁终局的案件以外,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起诉。

装修劳务合同纠纷(优质16篇)篇六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朱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xxxx)某民一(民)初字第8392号民事判决书,现上诉人不服,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二、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和理由:

原审法院关于被上诉人销售提成判决所认定的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因而做出了错误的判决,现阐述如下:

一、被上诉人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已就“黄某”候选人提供全部服务,相反,从黄某与上诉人其他员工的往来邮件中可以看出,上诉人提供了相应跟进服务;黄某入职时,被上诉人已经离职,从时间上也完全证明与被上诉人无关,故原审法院认定9万元销售款系被上诉人所得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中,xxxx年1月至xxxx年7月期间的业务销售提成,原告(被上诉人)提交提成办法、银行对账清单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被告(上诉人)对xxxx年1月至7月销售18万元认可,但表示,xxxx年7月离职时,尚余9万元销售款未到账,而后系其他团队跟进完成,该销售款项提成与原告无关。因被告未有举证证明在原告离职后该销售款的收款系由他人处理或跟进完成的事实依据,故该销售款项仍应计算在原告在职期间的销售内。”

从中不难看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该向被上诉人发放xxxx年1月至xxxx年7月期间销售提成,且9万元销售款也属计算之列。该认定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其一,《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上诉人声称对“黄某”候选人举荐所得款项9万元系其销售额,该说法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首先,从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其他候选人证据材料可以看出,每个候选人证据材料中都包含一份推荐书,一份推荐证明的邮件,但惟独针对“黄某”候选人,被上诉人却没有提供相应推荐证明的邮件。很显然,被上诉人并未就已对“黄某”候选人提供全部服务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应当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其次,上诉人向每个候选人提供的是一项系列服务,须时时跟进,并非打个电话,发个推荐信就能够结束的。相应候选人入职前,上诉人须派员工对候选人进行培训,包括面试技巧、礼仪等项目培训,即使候选人已经入职,也不代表上诉人处的跟进工作已经结束,如果候选人在试用期内离职,上诉人也得如数向客户退还相应销售款项。本案中,“黄某”候选人xxxx年8月份入职时,被上诉人已经离职,因此,从时间上完全可以证明被上诉人不可能后续跟进。相反,从“黄某”和上诉人处工作人员的往来邮件则完全证明,上诉人一直就该项目提供了相应跟进服务,因此,该9万元销售款完全与被上诉人无关。

其二,被上诉人所提供“xxxx年度个人目标”中明确约定“一、xxxx年度目标回款额及提奖比例(计算周期:xxxx-1到xxxx-12,共计12个月);二、绩效考评标准3.所有奖励发放仅限在职顾问。”针对该约定,一方面,被上诉人根本不属于应予发放销售提成人员,另一方面,其要求发放销售提成也完全不符合计算周期的约定,具体阐述如下:

首先,上诉人已经按劳动合同约定向被上诉人足额支付相应劳动报酬,不存在任何拖欠,对销售提成是否发放,完全有自主决定权。

其次,被上诉人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给上诉人造成严重损害,上诉人据此合法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也得到原审法院的确认,这样,被上诉人因严重失职而离职,其根本不是在职人员,当然无权要求发放相应销售提成。

最后,既然双方约定的销售提成计算周期为xxxx-1到xxxx-12,共计12个月,被上诉人却要求按照xxxx-1到xxxx-7,共计7个月的周期来计算销售提成,这种计算方式显然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二、被上诉人所得回款额仅为148320元,即使算上“梁某”项目31680元、“黄某”项目9万元销售款,其回款额也仅为27万元,至多达到提奖比例10%的条件,原审法院却以12%的标准计算被上诉人销售提成,同时,也未完全扣除上诉人已向被上诉人支付的销售提成2432元,该判决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原审法院认定并判决“现原告要求按20%比率主张销售提成缺乏事实,本院依据双方约定个人目标销售提成办法的12%提成比率由被告支付原告xxxx年1月至xxxx年7月期间销售提成……判决如下:一、被告(上诉人)一次性支付原告(被上诉人)朱某xxxx年1月至xxxx年7月销售提成21888元。”该认定与判决标准完全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其一,被上诉人所提供“xxxx年度个人目标”约定提奖比例12%的条件是:实际回款额应是28.8万元。就本案而言,被上诉人所得回款额仅为148320元,即使算上“梁某”项目31680元、“黄某”项目9万元销售款,其回款额也仅为27万元,并未达到回款额28.8万元,提奖比例12%的条件,因此,被上诉人的销售提成最多按10%的比率计算。

其二,被上诉人已经取得相应提成工资2432元,应当予以全部扣减,但原审法院在计算其提成工资时,仅扣减432元,显然也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并未提供其已完全履行举荐“黄某”候选人全部义务的相应证据,应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其严重违规离职,并非在职员工,无权要求发放相应销售提成,原审法院认定9万元销售款应计算在被上诉人销售内完全错误,以12%的标准计算被上诉人销售提成更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在此,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并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切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某公司。

xxxx年三月十一日。

装修劳务合同纠纷(优质16篇)篇七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该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因________________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请人所在地,且申请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申请人所在地,即上海市南汇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申请人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请贵院依法移送。

此致: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装修劳务合同纠纷(优质16篇)篇八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申请书得具体问题问题具体分析,一下回答仅作参考: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该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因________________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请人所在地,且申请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申请人所在地,即上海市南汇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申请人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请贵院依法移送。

此致: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装修劳务合同纠纷(优质16篇)篇九

被上诉人因原告*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管辖异议,上诉人不服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东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东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二、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_________________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装修劳务合同纠纷(优质16篇)篇十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系_________。

复议请求。

请求_________人民政府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__________乡人民政府关于雪浦村石关沟组陈某某与姜某某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雪府裁字【20__】6号,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_________与第三人_________土地权属争议一案,第三人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向被申请人申请确权。被申请人受理后,在未查清争议土地的客观事实、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下,草率的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作出《__________乡人民政府关于雪浦村石关沟组陈某某与姜某某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雪府裁字【_________】1号(以下简称1号处理决定),申请人不服依法向普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__________县人民政府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作出《__________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普府行复决字[_________]9号,该复议决定以1号处理决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内容不适当为由,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1号处理决定。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被申请人作出《__________乡人民政府关于雪浦村石关沟组陈某某与姜某某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雪府裁字【_________】6号(以下简称6号处理决定),6号处理决定在查明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几乎与1号处理决定完全相同,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6号处理决定不服,现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从法律依据上,_________年填制的土地承包底册可以清楚得知,申请人家(户主_________,系申请人之父)在小地名为_________处承包得有不同等级的责任地四幅、荒山一片(有_________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颁发的承包农户土地使用证证实)。从争议地现场可得知争议土地就是申请人家承包的皂角塘处荒山。_________年实行土地延包时,《土地承包合同书》上虽未填写荒山承包情况,但并不影响申请人家于_________年承包皂角塘处荒山一片的客观事实。从对争议土地的实际管控上,申请人家多年来进行了管理、看护,予防止被他人侵占。_________年,第三人趁申请人外出误工之机在争议地种麦子,_________年申请人发现后,采取自救方式在争议地上种玉米。之所以出现本案争议,原因在于国家在争议地附近修建四十米大道、火电厂项目等,第三人见争议土地将来可能增值较大,便采取诉讼、行政确权等手段,企图达到侵占申请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述事实有_________村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五位知情人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争议地附近有耕地,曾某华系土地发包时组长)及书证等可以证实。

被申请人作出的6号决定认定事实部分存在严重错误。6号处理决定中提到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在土地下放时,承包有野狗洞土地,并用该处土地张冠李戴的定论为本案争议土地,完全忽视了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家在_________________处承包得有荒山(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人民公社颁发给申请人之父姜某高的承包农户土地使用证记载,_________________荒山一片)的关键事实,更忽视了野狗洞位于四十米大道右侧而争议土地却位于四十米大道左侧的关键事实。该6号决定中,提到第三人陈某某的1.71亩,册上载明:_________________东西北抵沟,南抵水淹地。按被申请人所制作的平面示意图,争议地四至界限应为:东抵_________________、南抵_________________、西抵_________________、北抵_________________。无论怎样比对,均与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承包册上记载的东西北抵沟不相符。_________________人民政府作出的普府行复决字[_________]9号行政复议决定查明的“申请人(_________)在争议地有荒山而第三人(陈某某)承包土地为荒熟一片且并在承包地内开垦荒地,既然是承包地,为何又要开垦荒地”一节,被申请人却置若罔闻,对之前普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认定的内容完全不予理睬。希望复议机关给予重视,并在本案中即时给予纠正。

被申请人作出的6号处理决定所附的平面示意图,申请人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才得知,无法判断被申请人是否组织过现场指界。如果被申请人组织现场指界,为何不通知申请人到场。仅从被申请人提供的平面示意图上提到的指界人,无论是_________还是_________,两家在争议地附近无土地,无法判断争议地状况。另外,被申请人既然已查明申请人家土地承包户主是_________(申请人之父),那就说本案主体有不适格之处,在处理时却未予重视。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6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决定内容明显不当,处理结果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据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9条的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望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本案6号处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装修劳务合同纠纷(优质16篇)篇十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协议书。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期限:工期为____________天(有效工作日)约定开工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三、施工地点:郑坊镇郑坊村。

四、承包范围:

本工程设计范围的建筑结构、水电等(二次装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由乙方承包施工)。

五、承包性质:包工包料(不含二次装修)。

六、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合格。

七、工程内容:土建。

八、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

九、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或用户已投入使用,工程款结清后自动终止。

十、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需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

十一、本工程建设面积:约2846.28㎡,合同单价:1150。

十二、双方均保证本合同记载的名称、住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账户信息等的真实有效。一方信息如有变化应于变更之日起15天内书面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二部分工程款项的支付与结算。

一、本合同所指的款项均为人民币。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结合土建建筑的特殊情况,按以下方式支付:

本工程垫资工程,主体结构浇砼封顶时支付总工程款的50%,内外墙砌筑全部完成且基本粉刷完成支付总工程款30%,主体结构及脚手架拆除,全部工程施工完成,乙方提供竣工报告且经甲方组织验收后支付总工程款17%。

金,及因停工等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

二、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1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在10天内进行核实,确认后发包方按照约定的合同支付方式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并支付。

第三部分通用条款。

一、发包方应提供施工图纸六套。

二、发包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发包方组织设计交底和三方会审作出会审纪要,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承、发包双方不得擅自修改。

三、发包方如需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作出正式修改通知书,承包方才予以实施。重大修改或增加造价时,必须另行协商。

四、方案设计、工程施工图设计委托承包方负责设计的,设计费由发包方承担。

六、承包方运抵工程现场的材料,无论损坏或丢失,在工程交付使用前承包人拥有全部处置权和保管权。

七、施工中如发现设计不当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承包方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如因果发生费用增加(包括返工、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发包方负责,并调整合同造价。

八、因发包方原因延误工期的,发包方承担工地每人每年30天伙食费。

九、如二次装修甲方需要外脚手架可以和承包方协商。

十、本合同之外的第三方提出的配套施工费用不包含在本合同中。

第四部分工程的延期与质量。

一、遇下列情况,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

2、施工地点因发包方原因,未能完成三通一平,致使不具备开工条件的。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电、停水、纠纷、雨雪、风。

4、因发包方原因(如行政手续不全、甲方代表签证不及时、场地不符合施工要求等)而致使承包方无法正常施工的,或因发包方负责的其他工程项目因交叉施工影响承包方正常施工的,则工期相应顺延。

5、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并赔偿承包人延误期内材料涨价的差额,并相应顺延工期。

6、发生不可抗力原件,参照部颁建筑工程条款中有关“不可抗力”条款解决。

7、施工期跨跃春节的,扣减工期28个日历天(春节前10天起计)。

8、承包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监理工程师(或发包方代表)提交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没有书面答复的,视为已被监理工程师认可。

9、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进场的,工期延误不予调整。

二、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合格。

第五部分竣工验收与保修。

一、验收:

1、承包人应在完工后10天内递交《工程完工报告》,发包人在收到《工程完工报告》后10天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土建单项验收,并在验收后3天内给予认可。如有需要可以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工程完工报告》后7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3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通过已被认可。

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工程完工报告》后7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8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二、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视做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三、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在质保期内,应由承包方无偿保修。因发包方使用不当或不可抗力引起的,则由承包方提供有偿服务。

五、本合同描述的“工程完工日”是指:合同内容的土建施工任务全部完成,土建施工人员撤场之日。

第六部分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条款,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违约,承担直接损失的1%违约金。发包人工程款支付违约,应承担合同总款项的每月5‰的违约金。其他事项违约承担合同价款的1%违约金,但文本前面条款中已有约定的按前述条款执行。发生争议的,各方可直接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部分安全责任及其他。

一、承包方应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并承担建筑行业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承包方在施工地的办公及生活设施应自行解决,发包方给予协助。

三、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参照部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相应条款。

第八部分补充条款。

此合同一式四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方:____________承包方: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____。

装修劳务合同纠纷(优质16篇)篇十二

发包方:?(简称甲方)?承包方:?(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本工程的劳务承包给乙方施工,为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特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一)甲方将项目?工程中的装饰装修劳务交由乙方施工,实行按方量计价的原则,其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1、隐带窗,地弹门的加工和安装等系列工作。

2、所有自备工具、用具及甲方提供的设备管理(水电通)。

3、工作场地的搭设。

二、工期要求。

1、乙方所承接的工期,时间以甲方通知进场之日起至?年?月?日完成。

2、为保证工期,乙方派驻本项目部的工人由班组自定,并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安排,保证本项目能够按期完成。甲方安排加班的时间乙方无条件无任何理由不服从。

三、付款方式及结算办法。

1、项目价款:甲方按乙方所承接的工程量,按实际发生量计算,a、隐带窗?80.00?元/m;地弹门?80.00?元/m:如乙方下车按40.00元/t计价收取.本单价所包含的工作为:(1)、本合同第一条内所含的全部内容。(2)、停、窝工损失。

2、付款方式:框安装完付劳务总价的45%,玻璃安装完付劳务总价的45%,余下10%在该工程完成以后一次性付清。。

四、工程质量。

1、乙方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必须合格,由甲方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标准进行验收评定。同时,必须无条件配合公司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乙方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设壹名专(兼)职质检员,负责施工的质量检查,配合协调甲方管理人员的管理,并负责对不合格品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如属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3、对所施工分部分项工程材料堆码整洁、文明。每天各分项工程余料的合理处理。

4、乙方班组长必须每天到现场值班,副班组长必须在岗,乙方的二位领导者严禁脱岗、缺岗、迟到等。晚上加班时,至少不少于1人在现场指挥,配合甲方的工作。

五、安全要求。

1、乙方施工的工程必须设置1名_____安全员,负责所施工的安全检查,安全管理等工作。

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安全管理,有权对甲方的违章指挥拒绝执行,并向公司领导反映情况。

3、乙方必须加强自身的安全意识,必须接受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做到安全无小事,安全无人情。

4、乙方所施工的人员必须经过乙方精心挑选,禁止老、弱、病、残等人员进行施工(禁止用55岁以上人员,年龄低于1?8周岁的少年)。

5、乙方自备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且必须是合格品。

6、乙方负责所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防护,防护用品的搭设必须经过甲、乙双方验收后才准使用,禁止蛮横施工,冒险蛮干,甲方有权一票否决制。

7、乙方不得违规进行工程操作,高空作业必需配带安全设备。

8、乙方工作人员不得带病上岗,酒后施工(包括违禁药品)。

9、乙方在施工期间出现任何安全事故与甲方无关。

六、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如甲方违约,赔偿由此造成乙方的一切损失。

2、乙方违约:如乙方违约,赔偿由此造成乙方的一切损失。

七、其它。

1、该合同只适用于?工程项目部。

2、乙方所有人员进入现场,必须进行自身入场教育,进场后,遵守甲方有关现场以及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对违反项目部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所涉及的罚款概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全权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

八、本合同生效、失效时间、份数。

1、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甲、乙双方费用支付完毕后自动失效。

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方各执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定时间:?签定时间:

装修劳务合同纠纷(优质16篇)篇十三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租金______元,违约金_____元,以上共计______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与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定了场地和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租赁费为每年______元,并约定租金每半年交纳一次,下半年租金在____月底前交清。合同生效后,被告于_____年前欠交租金_______元,_____年和_____年各欠交租金_____元,累计欠交租金______元。根据合同约定:单方违约由违约方赔偿总租赁额_____%的违约金,因此被告应当支付_____元的违约金(即总租赁额_____元的_____%计_____元)。

以上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拖延不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装修劳务合同纠纷(优质16篇)篇十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水电安装工程承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3、结构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

1、包工不包料的清包方式。

2、承包价格:本合同实行固定单价:每建筑平米_____元,建筑面积按照现场实际面积进行结算。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出现图纸变更,变更工程量按照工程签证进行结算。

3、支付方式:

3.1主体完工,支付总工程款的__________%。

3.2户内线盒、户内表箱及墙体配管按总工程款的__________%进行支付。

3.3给排水及电器全部施工完毕后按总工程款的__________%进行支付。

3.4竣工验收结束后半个月内,处扣除__________%的保证金外全部结清。(工程质量保修1年,因装修破坏的脱离保修范围)。

3.5月进度结算按以上4项单项式进行工程量计算及工程费支付。

1、本建筑安装水施、电施设计施工图纸及图纸会审交底资料和本工程的总施工合同范围所含的安装工程(乙方负责对消防线管进行预埋)。

2、乙方应与甲方工期紧密配合,按期竣工交验。进场时间变化,甲方须向乙方提前15天通知给予乙方准备。

1、乙方向甲方提供材料单。甲方购买的水电施工材料,由乙方安排人员进行卸车和保管。乙方不得随意浪费材料。不得私自用在与本工程无关的地方。乙方应及时清点剩余材料并向甲方告知。废料由甲方进行处理,乙方不得私自动用。(如变更导致材料剩余,乙方不承担责任,但是乙方必须根据后期施工情况调配使用。)。

2、甲方按期给予乙方施工材料,以保证工程按期交工验收。甲方材料不得耽误乙方施工,如导致乙方长期停工责任由甲方负责。(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

1、乙方在施工过程必须按照国家工程设计标准强制条文及建筑法的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合格标准,双方如有对工程质量存在争议,以当地质量监督站及有关单位专家评定为准。

1、乙方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安全规章、规程和规定的要。

求。保证施工现场工完料清和施工现场的清洁卫生。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佩带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

3、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全部责任由乙方自己承担,与甲方无关。

1、甲方义务。

1.1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一套,并向乙方提供生活用房。

1.2甲方向乙方完成技术交底及安全教育交底。

1.3甲方和乙方共同购买大型施工机械(如套丝机、台钻、电焊机、切割机),如有损坏全部由乙方负责,施工完毕后归乙方所有。

1.4甲方向乙方提供安全防护用具。

1.5甲方按时给乙方支付完成的工程量约定的工程款,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2、乙方义务。

2.1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施工进度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资保证工期和施工进度。乙方在施工期间没有甲方同意不得私自撤离人员。

2.2遵守甲方的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2.3乙方负责人对施工现场管理和材料与甲方项目部的对接工作。

2.4工程完工后按照甲方要求将甲方提供的剩余材料做好清点工作,办理交接手续。

2.5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临时电安装和施工,并进行管理维修,保证施工现场正常运行。

1、由严重危害甲方利益及行为的。

2、对甲方安排的工程进度完不成,并整改见效不明显的。

3、施工质量达不到要求的。

4、违反劳动纪律或不服从甲方管理的。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总公司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此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协商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的仲裁机构和法院进行裁决,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后,合同自行失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装修劳务合同纠纷(优质16篇)篇十五

申请再审人:,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单位,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

负责人:,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单位,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申请事由: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款第6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规定,向贵院申请再审。

二、申请再审的请求:

1.请求撤销民事判决书。

2.改判申请再审人不承担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具体事实与理由:申请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款第6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规定,具体理由如下:原审以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和第七条之规定,认定申请再审人将四层水泥楼房一幢的内墙及外墙承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被申请人肖某粉糊,对承揽人具有选任不当的过错,认定申请再审人承担30%的责任是法律适用错误。首先,室内装修工程施工无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建筑施工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未要求从事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故本案申请再审人将四层水泥楼房一幢的内墙及外墙承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被申请人肖某粉糊,并无对承揽人选任不当的过错。其次,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虽然规定了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但并未明确规定未取得资质企业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再次,《建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内墙及外墙粉糊不是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因此并不需要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此外,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民申字第938号朱某与祥云县某煤矿其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本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未要求从事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故本案朱某及其经营的设计室未取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质,不属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虽然规定了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但并未明确规定未取得资质企业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且该规定系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民事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故朱某所持本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室内装修工程施工无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建筑施工资质。申请再审人没有过错。

综上所述,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申请再审人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某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装修劳务合同纠纷(优质16篇)篇十六

原告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

经审查,本院认为_______________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审判长:_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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