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员工作总结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工作总结(优质5篇)

时间:2023-10-02 作者:雨中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员工作总结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工作总结(优质5篇)

总结是对某一特定时间段内的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情况加以回顾和分析的一种书面材料,它能够使头脑更加清醒,目标更加明确,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写总结吧。写总结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总结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员工作总结篇一

(修订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称质量检测),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活动管理

第四条(机构行为要求)

检测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检测工作质量。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检测结论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五条(检测委托)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检测项目不得委托两家及两家以上检测机构。第六条(检测费用)

建设单位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收取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确定。

建设单位应将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条(检测见证及见证人员要求)

质量检测的取样、送检及现场检测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监督下见证实施。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

见证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试验知识,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认可。

第八条(检测回避制度)

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第九条(禁止转包)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对于检测项目中的个别参数,属于检测设备昂贵或使用频次低、需要由其他检测机构进行该项目参数检测业务的,不属于转包。

第十条(检测报告)

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检测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实行见证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员的单位及姓名。第十一条(禁止伪造数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数据。

第十二条(违规行为报告制度)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检测争议处理)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跨省检测)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检测档案管理)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第十六条(信息管理)

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受理检测业务、采集检测数据、出具检测报告、上传检测信息。

第十七条(人员行为要求)

检测人员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检测工作,做到方法正确、操作规范、记录真实、结论准确。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第十八条(检测人员考试)

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试验检测知识和能力,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检测人员考试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第十九条(检测机构禁止行为)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二)转包检测业务;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五)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六)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

(七)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不按规定上报;

(八)不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

(九)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

第三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二十条(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和机构性质)

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二十一条(资质分类分级)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综合资质设甲级、乙级,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和丙级。

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机构承担检测业务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资质申请和主项)

检测机构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检测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主项资质;申请有综合资质的,应选择综合资质为主项资质。

第二十三条(申请资质应提交的材料)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满足检测工作的设施环境的有效证明;

(六)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七)业绩证明材料;

(八)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第二十四条(资质受理和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到现场对检测能力进行核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二十五条(首次申请资质)

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或者增项申请新的资质,不考核检测机构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

第二十六条(申请资质升级)

检测机构取得资质满三年,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升级,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资料外,还需提供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机构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第二十七条(合并、分立、改制的资质申请)

检测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检测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检测机构分立的,分立后机构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办法的审批程序核定。检测机构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原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办法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符合原资质标准的,可承继改制前的资质。

第二十八条(有禁止行为不予许可)

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重新核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第二十九条(资质证书管理)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第三十条(证书延期)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期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无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机关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

第三十一条(资质变更)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三条(监督检查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措施)

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及相关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或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实施检测信息化监控;

(五)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取证)

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该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三十六条(日常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将检测活动责任方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资质动态管理)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被撤回资质的检测机构,可以申请资质审批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改正期间不得承接新的检测业务。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第三十八条(投诉)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质量检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无资质检测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对弄虚作假申请资质的处理)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四十一条(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资质的处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有禁止行为的处理)

检测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九)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改正期间检测机构不得承接新的检测业务;情节严重的,暂扣1年以下资质证书,暂扣期间检测机构不得从事检测业务。

第四十三条(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处理)检测机构篡改或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暂扣3个月以上、1年以下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暂扣期间检测机构不得从事检测业务;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对检测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

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改正期间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检测工作;情节严重的,收回其检测人员考试合格证:

(一)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二)篡改或伪造数据的;

(三)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规定实施检测的;

(四)其他影响检测工作质量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对检测相关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四)未按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的;

(五)未按要求实施见证的;

(六)其他影响检测工作质量的行为。第四十六条(对违反回避制度的处理)

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检测业务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1年以下资质证书,暂扣期间不得从事检测业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检测机构违反以上条款规定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该工程的技术材料。第四十七条(对责任人员的处理)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责任单位罚款处罚的,对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检测人员考试合格证。

第四十八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专业工程检测)

水利工程、铁道工程、公路工程等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项目的质量检测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地方可制定实施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同时废止。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员工作总结篇二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根据《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郑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宣贯活动的通知》(郑建[20__]5号)精神,我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认真组织、精心安排,扎扎实实地搞好《管理规定》的学习宣传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管理规定》宣传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领导高度重视,及时研究部署学习宣贯工作12月21日,建设局迅速召开局领导班子会议,认真学习、传达《管理规定》,专题研究部署宣传贯彻工作,并向分管区领导作了专题汇报。12月22日上午,召开全局人员大会,向全局干部职工传达了《管理规定》和市建委通知要求,明确提出要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管理规定》,要吃透《管理规定》精神,要积极谋划、善加引导,扎扎实实做好舆论和信息工作,打一场舆论宣传主动仗、引导仗,提出要从加强针对性培训、充分利用媒体宣传等方式为建筑节能工作全面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二)加强学习培训,正确把握《管理规定》的精神实质

一是强化骨干培训,把握宣传原则。12月29日,建设局负责节能工作的综合科人员专门就《管理规定》进行了学习,重点学习了《管理规定》的立法宗旨、核心内容,增强了贯彻好执行好《管理规定》的紧迫感。为确保全局系统干部职工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知晓《管理规定》,加深对《管理规定》的理解和认识,我们及时复印了40余份《管理规定》下发到全局干部职工,人手一份。通过学习,基本上做到全局系统人人知晓《管理规定》,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为今后建筑节能工作依法有力地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以点带面,提升宣传质量。在20__年元月,由建设局牵头,召集各镇、办对口部门召开专门会议,组织学习了《管理规定》。在会上,建设局对如何学习宣传贯彻《郑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对组织、集中宣传活动进行了具体安排。

二、精心组织,全区齐动,大力开展形式多样宣传活动

一是印刷《管理规定》及相关内容的小册子,及时发到区属建筑企业及广大镇、办执法人员。据不完全统计,截止日前,建设局共计向企业及镇、办编印发放近1万册。不少镇、办主动协助监管部门监督、督促区属建筑企业严格依法建设,基层镇、办及建筑企业的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懂的内容宣传到每个村镇,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管理规定》,了解建筑节能知识,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重视工程安全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是开展了声势浩大,形式多样的.集中宣传活动。借助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力量,动员社会力量,利用1月16日全天时间在广场开展了丰富多彩的集中宣传活动。

区政府领导对此次活动也给予了大力支持,并参加了宣传活动作了精彩发言,他号召区直相关部门和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到宣传活动的行列中。此外,区委宣传部、区建设、发改、环保、市政及各镇、办等相关单位也积极行动起来,上下联动,横向互动,自觉主动地参与到此次活动中来。区直各部门围绕主题,集中宣传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节能减排对改善环境的重要意义及先进典型案例等;各镇、办围绕推广节能知识、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成果,宣传重大节能技术所取得的节能效果,还利用宣传版面、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宣传建筑节能、节水、节电等知识,提高全民节能意识,倡导节约新风尚。据统计,在此次宣传活动中共设立宣传点24个,参加宣传职工人数达到138人,出动宣传车辆46辆,悬挂条幅32条,宣传版面26个,张贴主题宣传画22张,制作和购买宣传用品203件,散发宣传资料3182份,现场接受《管理规定》政策法规及节能知识咨询的群众人数约为200多人。在上级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区直各相关单位的配合和工作人员的努力下,此次宣传活动出现了热烈、求实且深入人心的局面,将宣传活动推向高潮。

三、突出重点,加强监管,促进《管理规定》落实到位

通过宣传《管理规定》,加快了执法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全局上下都能认真履行《管理规定》所赋予的监管职能。建设局按照上级部门着力“提高三个意识”即争取政府支持、提高政府负总责意识,提高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提高监管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员工作总结篇三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

国家道路与桥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交通部公路工程检测中心)

国家工业建构筑物质量工程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工业建筑诊断与改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湖南中大建设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黄河水利委员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四川省建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四川衡信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经营情况分析

河北道桥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山西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广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广西创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咨询有限公司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员工作总结篇四

决算基本情况说明

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我站是自收自支的副处级事业单位,是在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的基础上,将工程质量监督职能划转新组建的市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设立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全称系茂名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我站内设办公室、综合科、检测一科、检测二科、检测三科、技术设备科6个副科级职能科室。我站主要职责: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质量检测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定规程;承担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及建筑材料、工程构(配)件、设备及室内环境质量的检测任务;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的仲裁检测和司法鉴定;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提供检测报告或数据以及承办市建设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人员构成情况

我站事业编制55人,现在职干部职工50人,退休人员10人,聘用工8人,合同工28人,计时工4人。

(三)决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2014年,我站在市住建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干部职

工的共同努力下,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检测站的工作重点,团结协作、全力以赴,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进一步推进了滨海新区检测工作;加强节能检测项目的人员培训,确保节能检测项目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完善检测系统信息化建设,创建茂名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网;完成大吨位静载设备的采购、静载配重的加工制作,逐步开展大吨位单桩静载试验;继续优化检测项目,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检测的服务水平。

二、收入决算说明

2014年收入决算3342.5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342.59万元。

三、支出决算说明

2014年支出决算2259.7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259.77万元。

2014年财政拨款支出按用途划分,基本支出966.60万元,占42.77%,其中:工资福利支出722.6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12.4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31.47万元;项目支出决算1293.17万元,占57.23%,主要支出项目是建设市场管理与监督,以及对全市的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及建筑材料、工程构(配)件、设备以及室内环境质量的检测工作。

四、“三公经费”支出说明

2014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共30.61万元,具体情况

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全年没有使用财政拨款安排出国情况。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0.81万元。主要包括:(1)无新购置车辆支出。(2)公务车保有量7辆,全年运行维护费支出20.81万元,平均每辆2.97万元。比2013年减少7.82%。减少原因是我站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和管理。

3.公务接待费支出9.8万元,比2013年减少70.52%。其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我站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八项规定”,规范公务接待活动,严格控制接待费开支范围及标准,公务接待费减少效果显著。

茂名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员工作总结篇五

我至2015年7月16日正式毕业后,在检测所工作,在这几个月的时间里,在领导和同事们的悉心关怀和指导下,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由刚步入职场的懵懂与迷茫,逐渐开始走向工作的正轨,各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学习到了很多专业的技能知识与仪器的使用方法。

1、钢筋探测仪的使用:我们通常用它来探测混凝土构件中钢筋的位置,走向,保护层厚度,通过几根钢筋之间长度之和与之间的间隙数量来估计一个构件中的钢筋间距。钢探仪探出钢筋时会发出一声“嘀”的响声,此时,钢探仪探头中心所在的位置为钢筋所在位置,屏幕右下角所显示的数值为钢筋保护层的厚度。当探头远离钢筋位置约2cm时,也可能发出警报声,此时多为误差,需反复验证。如测阳台悬挑板钢筋布置时,不能直接探测,应先去除地面做法后开始探测。

2、回弹法混凝土强度:回弹仪主要用来检测混凝土,砖与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同构件的检测使用的回弹仪类型也是不同的。具有唯一性。测混凝土用回弹仪,使用前需先在标准钢砧进行率定,测混凝土回弹仪的率定值为80±2方可使用,与混凝土回弹检测同时进行的还有混凝度碳化深度检测,首先在检测构件上进行打孔,直径与孔深约10mm即可,用皮老虎将孔内灰尘吹掉,喷上1%的酚酞酒精溶液,待孔内变色稳定后并出现明显分界后,用碳化深度检测尺进行检测,如颜色分界不明显或无变色,则默认碳化深度大于6mm。检测回来后将回弹数据与碳化数据输入电脑进行计算,得出构件的推定强度;如遇特殊状况,则需对混凝土构件进行钻芯取样,用芯样抗压强度结果对混凝土回弹数据进行修正。通常,混凝土的回弹数据计算完毕后,由得出的混凝土强度的上下限值对比该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设计强度,得出混凝度强度等级是否与设计值相符。

3、回弹法测砖、砂浆强度:测砖用回弹仪与测砂浆用回弹仪使用前同样需要在标准钢砧上进行率定,率定值同为74±2,不同是测砖用回弹仪检测时,每个测点弹一次即可读数,侧砂浆用回弹仪每个测点需要侧三次,只读最后一次显示结果。测量完毕后,同样需要将数据录入电脑进行计算。通常,回弹法测砖砂浆强度时伴随着对该测量建筑的测图,用笔对该建筑物进行户型绘画,并用测距仪测出该建筑各部件的详细尺寸,包括门窗位置,开洞大小,墙厚,跺距,层高与墙的位置等详细信息。之后用天正建筑与cad软件将其绘制成图,将图纸与计算出的砖、砂浆强度推定等级等信息送往与公司合作的建筑设计院,让设计人员代为计算该房屋的荷载、抗震等级等房屋详细数据,最终推定该房屋的安全等级。

4、房屋大角垂直度偏差检测:将经纬仪固定好并调平后,将望远镜对准房屋(大角)的最高点,固定好角度,然后向下调整视点,最后用钢直尺量出望远镜十字线对准的位置到相应墙角的距离,即该房屋的垂直度偏差。允许偏差不得超过该建筑总高的度千分之三。

5、建筑物沉降观测:该建筑外设立两个基准点bm1、bm2,在建筑四周的墙体上均匀布置至少6个观测点,每个观测点间距15米至30米为宜。沉降观测的误差对结果影响较大,应使用精密度很高的水准仪,以及背部具有圆形水平仪的观测尺,测量时遵循“五定”原则,先测后视,再测前视,测量到所有观测点与基准点,形成一个封闭的类圆形。一般要求每一个月为一个观测周期。通过历次测量与第一次测量的结果比对,得出该建筑物的沉降情况。

6、手持式混凝土雷达的使用:混凝土雷达是以该设备辐射出电磁波,透过混凝土表面,接收从物体,如钢筋、孔洞或其它具有和混凝土不同电性质的物体反射的信号,以图像的方式显示混凝土内部横断面。因此,沿与被测物垂直的方向移动雷达,物体(如钢筋)的横断面将以相角图的方式显示出来。一般我们只在钢探仪探测结果误差较大的情况下,用混凝土雷达复核钢筋的位置以及间距。在显示屏幕的画面现实上,一般保护层下第一个红色的波浪线为钢筋所在深度,每个波形的波峰位置为钢筋所在的位置,通过显示屏上每根钢筋位置所对应的刻度,可以估算出该构件的钢筋间距。实测时经常会发现钢筋位置的上方会出现一个不太明显的小型波形,多为垫管,可以不计。

以上就是我这段时间内的知识总结。我所在的检测鉴定室是一个充满技术性的部门,我要认真学习岗位职能,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努力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学习业务知识,通过多看、多学、多练来不断的提高自己的各项业务技能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在工作过程中慢慢克服急躁情绪,积极、热情、细致地的对待每一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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