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义务教育工作总结(优质8篇)

时间:2023-09-20 作者:曼珠最新义务教育工作总结(优质8篇)

总结的内容必须要完全忠于自身的客观实践,其材料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允许东拼西凑,要真实、客观地分析情况、总结经验。优秀的总结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总结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义务教育工作总结篇一

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不分章节,只有18条,共计1800余字;而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共八章63条,总字数达到7000余字。对于这样一个变化,我认为,应该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比原法从内容到规模都大大拓展,规定更为详尽,可操作性大大增强。

学习新法后,我感觉,修订案中有4个方面内容值得大家关注。

“修订案明确,实施义务教育主要是政府的职责,而且三级政府的责任规定得非常清楚:国务院领导,省级政府统筹规划,县级政府为主管理。”

从经费保障体制上看,修订案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了财政保障的范围,提出“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分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仅‘经费保障’就专列了一章,共14条,很具体,应该说进一步明确了投入责任,而且便于依法追究。”

很多人把修订案形象地称作“免费义务教育法”。因为明确规定了“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这就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免费原则。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一次鲜明地提出了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并加大了有关教育教学的规定。在第五章中,又进一步强调,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保证基本的教学质量,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他们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为禁止“高价”教科书进学校,修订案还明确了教科书的定价权限和原则,这将从根本上解决教科书定价的不规范行为。

“修订案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修订案要求各级政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包括经费,课程、教学的质量,办学的基本条件,教师等。明确提出要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加强对薄弱学校的改造,提出“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此外,还明确要求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

可以看到,修订案中处处体现均衡,始终贯穿着以学生为本,促进教育公平的思想,这体现了新时期义务教育的发展方向。

教师质量越来越成为办好教育的关键。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是当前义务教育工作的一个战略重点。

修订案对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和职务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此外,第一次在法律中对特殊教育教师、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津贴作出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对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义务教育工作总结篇二

1)经济因素对学生辍学的影响在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学生的辍学原因中有51.5%的被调查者认为是家里没钱迫使孩子辍学;有2.9%的被调查者认为是家长认为读书没用而选择让孩子辍学;有27.2%的被调查者认为是孩子自己不愿意读书而自己选择放弃求学;还有17.3%的被调查者认为孩子辍学是其他因素造成的。这说明经济因素仍然是导致孩子辍学的最主要原因,而随着农村经济的日益改善孩子自身的因素也在不断加强。而在家庭经济很困难的情况下有62.1%的被调查者回通过向亲戚朋友借钱来继续让孩子上学;有16.5%的被调查者会通过贷款的途径来让孩子上学;与此同时在面对这一问题时也有7.8%的被调查者只能无奈的选择让孩子辍学;还有12.6%的被调查者表示会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令我们惊讶的是在接受我们调查访问的人群中居然没有一个人提到在遇到这一问题时会通过向政府求助来解决孩子上学的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在现在的很多农村地区人民对通过向政府求助来解决教育问题的这种观念还很陌生,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政府所做的工作还不够到位。

2)其他一些影响孩子辍学的因素学生的辍学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农村教育发展难以解决的顽固性问题。多年来经济因素一直都成为学生辍学的最主要因素,而其阻碍学生求学的主体性地位至今仍未改变,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教育政策的改善,其主体性地位正在显著的发生着变化。在仅随其后的原因中学生的自身因素正在逐渐加强,在农村经济环境不断改变的情况下,很多学生很难在相对枯燥的学习和不断改变的生活条件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使得大多数学生的行为价值取向缓慢的发生着变化,在随后的过程中将使其无法抗拒外界的诱惑而对学习的兴趣日益减弱,最终促使其辍学,而这样的情况在条件越好的地方问题就越突出。而在这一状况的发展过程中,家长所起的作用无疑是特别重要的,如果家长在孩子的着一变化过程中能敏锐的洞察到这一现象或者多跟孩子沟通交流,那么孩子将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还有一个因素就是家长的观念问题,很多家长在读书的认识上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很多的落后思想占据他们的脑海,使得处于相对被动地位的孩子没办法选择自己读书的机会。

五、关于沟通问题对义务教育的影响

1)关于家长与学校的沟通问题学校与家长是孩子处于受初级教育阶段最为重要的两个客体,他们将对孩子在这个阶段的成长与学习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家长与学校之间的沟通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我们在调查访谈中发现,很多家长所做的仅仅是将孩子送到学校读书而已,而对于孩子在学校中的情况则知之甚少。很多家长都认为教育就是学校的事,学校作为教育的载体其作用就是教育孩子,而自己的作用则不大。这就是家长的自身认识不足使得与学校之间的沟通交流出现了障碍,而其进一步的危害就是造成家长对学校的不信任,家长不能有效的了解到孩子在学校中的学习情况,不利与孩子的学习和成长。而在这个问题中,家长的过失显然要大得多,学校只能通过家访和家长会的形式来向家长传达孩子在学校的信息,而其主动权相当一部分都在家长这里。在通过对学校老师和校长的访谈中我们发现,学校每年都会举行家长会,以便家长能了解到孩子在学校中的信息,但是每次家长的出席率都会很低,使其作用大打折扣。因此,家长与学校之间的沟通交流问题在对义务教育中也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2)关于孩子与家长之间的沟通交流问题在关于和孩子的交流问题中有81.6%的家长表示会和孩子进行沟通;有4.9%的家长表示不会和孩子进行沟通;有8.7%的家长反映到自己对这个情况不了解;还有4.9%的家长表示他们根本没考虑过这个问题。这反映出大多数的家长都会有意愿和孩子进行沟通交流,但在我们的访谈中我们发现很多家长在实际生活中根本很少和孩子进行沟通与交流,即便是交流也是“不平等”的交流。就家长们自己的话说就是“小孩子,懂什么”。其实孩子在受义务教育的阶段成长很快,他们特别需要父母对自己的关爱,而父母也应当及时了解孩子心态的微弱变化,以便对孩子的行为进行正确的引导。

六、调查过程中所发现的其他问题

1)学校基础设施建设问题近几年国家财政对教育的投入越来越大,伴随着大量财政的投入,大部分地区的基础教学设施都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改善。我们开展调查的小学分为两个部分,总共6间教室,条件比较艰苦,有的教室没有门,没有玻璃,更谈不上风扇。这样的教室是冬不避风,夏不防暑,孩子在这样的环境下学习确实相当辛苦。学生在课余也没有任何娱乐设施,这样的环境对学生的成长相当不利。只希望国家还能继续加大对基础教育设施建设的投入,改善类似于这样的教育设施,为义务教育在硬件上做好保障。

2)关于教师的系列问题当今义务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师资缺乏,而为了满足孩子的上学要求,地方政府只能从当地去挑选一部分相对有知识的人来代理教师的职责,即为乡村代课老师。这些老师平时在家种地干活,到上课时间就去学校给孩子上课。这无疑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首先这些老师素质问题,因为这些老师的专业水平达不到要求,对很多问题都会缺乏准确的判断;其次是这些老师的教学方法问题,因为他们没有接受过系统的培训,并不懂得该怎样高效的传达自己的想法,使得孩子可能无法掌握该学习的知识,造成对孩子学习的影响。但是中国的一系列实际情况迫使这些问题很难解决,在国家无法提供足够师资力量的时候,当地政府就应该运用自身所拥有的权力,对代课老师进行一系列的系统培训,通过考核的方式来提高代课老师的整体素质,从而逐渐解决师资的缺乏问题。

以上是我在对我们所发现和看到的问题进行的一系列总结,希望能对义务教育的发展起一定的作用。

义务教育工作总结篇三

(1)强制性,义务教育教学计划不是普通的教学计划,它是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具体保障,其制定的依据是义务教育法,体现了义务教育法的基本精神,因此,具有强制性。

(2)普遍性,义务教育课程计划的适用范围要比普通的课程计划宽得多,它规定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定等,是针对全国绝大多数学校、绝大部分地区和绝大部分学生的,既不过高也不过低。

(3)基础性,义务教育课程计划的作用就在于充分保证为学生的各种素质全面和谐地发展打下好基础。课程门类要齐全,不能重此轻彼,各门课程的课时比重要恰当。

我国义务教育的教学计划应具有的三个基本特征

我国义务教育的教学计划应当具备强制性、普遍性和基础性。

(1)强制性,义务教育教学计划不是普通的教学计划,它是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具体保障,其制定的依据是义务教育法,体现了义务教育法的基本精神,因此,具有强制性。

(2)普遍性,义务教育课程计划的适用范围要比普通的课程计划宽得多,它规定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定等,是针对全国绝大多数学校、绝大部分地区和绝大部分学生的,既不过高也不过低。

(3)基础性,义务教育课程计划的作用就在于充分保证为学生的各种素质全面和谐地发展打下好基础。课程门类要齐全,不能重此轻彼,各门课程的课时比重要恰当。

义务教育工作总结篇四

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案)》,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审议通过的《义务教育法(修订案)》共分为: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等8章,63条,将于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1986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义务教育法》,到新的修订案通过之日,已经整整走过了20年。

进一步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与强制性原则

法律条文: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孙霄兵:《义务教育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全面阐述了义务教育的特征与性质。按照原《义务教育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城乡的义务教育学校一直收取杂费,用以补充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温家宝总理在20xx年向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庄严提出:“从20xx年起,用两年时间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20xx年开始在西部地区实施,20xx年扩大到中部和东部地区。”考虑到全面免除杂费需要国务院的统一安排,《义务教育法》在附则中对免除杂费的时间和步骤专门做了授权性规定,明确:“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的法律原则,就将惠及我国城乡的广大适龄儿童、少年。建立一系列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制度与机制法律条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孙霄兵: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原因的影响,目前,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状况在东中西部、城市与农村、不同学校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不均衡。因此,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成为法律修订中的重要原则。为缩小不同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的差异,国家将制定“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并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修订案特别强调了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均衡。

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

法律条文: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孙霄兵:修订案确立了义务教育纳入国家财政保障,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担,实行省统筹的经费保障新机制。这是此次修订的重大突破,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模式。

为使此项原则具有可操作性,修订案又从不同角度完善了相应的制度规范,如:为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增长,确立了“三个增长”原则,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确立了国务院领导,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法律条文: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孙霄兵:修订案根据近年来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确立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同时,调整了义务教育管理的事权,增加了省级人民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职责。

突出强调了推进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质量法律条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孙霄兵:修订案第一次在法律中提出了素质教育的概念,对在义务教育阶段贯彻实施素质教育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修订案突出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关注,特别重视提高每一所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水平,重视保护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为提高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的办学水平,修订案还专门就鼓励城市教师、高水平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做了规定。

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

法律条文: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孙霄兵:这一规定将目前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和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了起来,将为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到小学任教,调动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产生重要的影响。修订案还明确了诸如:“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地区补助津贴”等规定,对保障、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都会有产生重要的影响。

对“上学难、上学贵”等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建立了预防、管理与监督机制法律条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孙霄兵:当前“上学难、上学贵”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着手加以解决。修订案根据近年来改革实践中的经验,做了系统的有针对性的规定。

为完善对义务教育办学活动的监督机制,修订案专门就教育督导机构的地位与职能做了规定,明确“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义务教育法》修订案的颁布、施行,为我国义务教育带来了全新的发展模式、管理机制与制度支持。随着法律的贯彻、实施,我国义务教育必将在若干重要方面呈现出全新的面貌,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面更加明确,步伐会进一步加快。

义务教育工作总结篇五

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教育也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

9月1日,新《义务教育法》开始实施,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个新起点。这个新起点,意味着“素质教育”由教育理念、教育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意味着“均衡发展”成为新时期义务教育发展的新方向;意味着政府将更多地承担起对义务教育的责任;意味着广大教师的地位、职务、待遇、培训等将得到更有力的法律保障。下面,我就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谈谈个人的一点学习体会。

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今天,作为我们新时代的教育工作者,不能抱住过去的应试教育的老一套不放手,应该让学生走进更广阔领域学习,力求全面发展。因此,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师德风范,那就得不断地更新自己的学识,身为传人之“道”,解学生之“惑”,教师必须具备广博的知识,才能满足学生的需求。

素质教育不是一种运动,也不是一阵风。素质教育的落实需要细致的工作,落实在每一个孩子在学校中的每一天,体现在学校各项日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当中。教师要对每位学生的发展负责,尊重他们的人格,在求知的过程中,帮助他们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培养他们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这段时间通过学习,深刻地认识到: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教育工作者,就必须不断地在思想上,政治上,文化上充实自己,为形成良好的师德风尚而出力;更好地做好教育教学工作,爱岗敬业,使自己成为一名高素质、合格的教育工作者。

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重要意义的大事。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在新法中,统一性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理念。新法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这些与统一相关的内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来。新法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机制有了明确的规定。

新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新法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这些内容必然影响到校长的办学思想和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同时,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也必须肩负起提高义务教育阶段质量的责任。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提出缩小办学差距,不分重点校、重点班,非常人性化,体现了对所有人的尊重;不管什么样的家庭背景和经济实力,每个孩子都可以享受均等的教育,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这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当前,教育资源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校际之间存在很大差别,带来了择校等一系列问题。

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在总则中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法律明确提出要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加强对薄弱学校的改造,并且提出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这些都会从法律层面保障义务教育朝着更加均衡的方向发展。

通过学习,使我们了解了新《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我们还要进一步深入学习,深刻领会《义务教育法》的精神,在平时的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到依法执教,努力实施素质教育,以学生为本……,使新《义务教育法》的精神真正落到实处。

义务教育工作总结篇六

6月29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又修订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并于209月1日起开始施行。

新的义务教育法,再次明确了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就是适龄儿童、少年开始接受教育的九年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义务教育工作总结篇七

前天,我校教师在学校领导的组织下,聆听了施教师的关于《义务教育法》的讲座,在施教师生动而又幽默的语言中我们每一位教师都对《义务教育法》有了自我更深刻的体会,下头我就谈一谈我的认识和感受。

《义务教育法》首先讲到的是孩子。受教育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基本权利所对应的正是国家和政府的基本义务。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入学理解规定年限的学校教育,是现代政府不容推辞的职责和义务。而作为教师更应明确:身为教师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我的学生。因为当你走进学校大门时,你的一切就已经不属于你自我了,而是属于孩子们。喜欢学生、爱护学生,应当是教师的天职,正所谓:师爱即师魂。可是在实际中真正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做到喜欢每一个孩子,却是十分不易的。教师不应因为学生的家庭背景、人情的亲疏、智力水平的高低等因素而对学生另眼相看,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公正合理地对待每一个学生。教师只应在乎学生是否学会做人,是否学会求知,在教学中应本着求真、求善、求美,最终才是求知这样一个原则来教书育人,必须把德育放在首位,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此外,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已经成为学校教师势在必行的工作。如何做到真正减负?怎样样做才能减到点子上?每一位教师都在思考探索。目前,整个社会对考学、对分数说是不重视,但它却仍旧对学生的升学就业起着很大的作用。前几年,考分只是家长关心,社会关心的问题。

近几年,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实施了素质教育后,应试教育不但没有减弱,反而又加上了素质教育的一层枷锁。以至于此刻的社会中孩子们又加上了更多的任务。什么英语辅导呀、音乐学习呀、奥数补习呀、口才呀、硬笔书法呀等等,孩子们几乎被压得喘可是气来了。想要彻底的改变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的矛盾,我认为还需要一些周密系统的教育制度改革。

《义务教育法》又讲到了教师的师德,经过学习,我深知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对学生要有慈母般的爱心,且不断更新、充实自我的知识,做到与时代同步,才能培养出贴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挑好肩上这付教书育人的重担。当然我们周围也存在着有违师德的现象,比如:语言过激、行为不当等等,导致师德失范现象的因素很多,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教师教育理念陈旧,其理念还停留在应试教育的框框里,只注重学生的智育发展,忽视了学生人格培养,没有注意心灵的沟通。二是教师缺乏良好的心理品质,而教育学生需要良好的心理品质,心理品质的缺乏轻者对学生恶语中伤,重者对学生体罚。三是在利益的驱使下急功近利,缺少爱心,不会关爱学生。四是教育评估机制,仍以应试成绩为核心,教师应对各方面的压力,延缓了师德建设的进程。师德构成决非一种表面的具体行为。任何一种师德表现都能折射出深层的东西,它包含着人才观、学生观、质量观、管理观、学习观、评价观等一系列相关理念在内的综合观念。一句话,有什么样的教育理念,就有什么样的师德表现。

施教师还讲述了其他的问题,比如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乱收费、上学贵问题,其中固然有部分学校片面逐利等原因,但财政投入不足以及政府部门监管不力也是具有普遍性的原因。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哪个部门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关于经费的规定,就应当依法追究职责。”

明白了自我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虽然我是一名普通的教师,却肩负着为祖国的未来夯实基础的重任。聆听了报告之后,让我深刻地认识到: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教育工作者,就必须不断地在思想上、政治上、文化上充实自我。二十一世纪的学校教育需要的是对学生有爱心,对工作敬业,对自身不断充实的高素质、强潜能和综合知识本事完备的教师。期望我能在自我的努力后,早日成为这样一名高素质的、合格的教师。

义务教育工作总结篇八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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