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动物防疫专员工作计划 动物防疫工作计划(优质10篇)

时间:2024-01-21 作者:储xy

计划是人们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的一系列行动步骤和时间安排。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计划很难写?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最新的计划书范文,方便大家学习。

动物防疫专员工作计划篇一

切实抓好学校的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努力提高学生的健康水*,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积极开展传染病的防治宣传教育和预防接种工作,切实抓好学校卫生工作。

1、认真学习,提高卫生工作的认识

认真贯彻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批示精神,组织教师和学校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充分认识搞好学校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学校是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只有搞好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才能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使学生健康地成长。

2、加强组织管理,充分发挥全员管理的作用

加*生工作的组织管理,实行校长亲自抓,各条线负责人分头抓,全体教师一齐抓的管理模式,实行环境卫生、健康教育、食品卫生工作的分块负责制度,定期检查考核,确保学校卫生工作达标。

3、加强环境卫生,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

响应号召,积极开展绿化活动,净化、美化学校环境。积极开展全国爱国卫生活动,推进学校的整体卫生水*。努力创设整洁、文明、优美的学习环境,陶冶师生的情操。学校每周进行卫生检查和评比。

4、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健教质量

(1) 定期出好黑板报和宣传厨窗,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2)各班每月利用班会时间进行一次卫生宣传,传授季节性、流行性疾病的防治知识。

5、加强防治工作,增强学生体质

(1)注意用眼卫生,做好视力检查和防近工作,严格控制近视率。

(2)学习贯彻《传染病防治法》,进一步做好疾病防治工作,认真落实防治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预防接种,加强晨检,发现传染病,马上严格进行隔离,采取相应的消毒措施,避免疾病的蔓延。

(3)继续做好常见病的防治工作,如近视、龋齿、营养不良、贫血、沙眼、蛔虫等六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4)定期进行学生健康检查工作,做好学生疾病、体检的统计分析工作。对有疾病的学生及时通知家长带学生到医院确诊并将资料返回学校,学校将结果通知体育教师,注意*负荷,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6、加强学校预防接种管理

制定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的实施方案和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向学生及家长宣传预防接种的意义和相关知识,从而让家长主动配合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专人负责登记造册。

7、继续加强学生疾病的巡视工作和相关疫情登记报告。

加强对学生因病缺课的统计工作,以利学生常见病及传染病的动态观察,发现疾病做到早发现,早治疗,提高学生出勤率。认真做好个人治疗收集汇总工作。

9月份—10月份做好新生入学预防保健宣传工作。

10—11月份 举办健康教育讲座。

11—12月份 完成学生健康电子档案。

12—1月份 做好学生请假登记汇总,计算好缺课率

动物防疫专员工作计划篇二

各村、各养殖场要切实加强应急工作管理,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值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做到责任明确、人员到位。

三、时间安排

:春季免疫从3月初开始,至5月上旬结束,6月中旬开展春季集中监测工作。秋季免疫从 9月初开始,至10月下旬结束,11月中旬开展秋季集中监测工作.重点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鸡新城疫、猪瘟、布鲁氏菌病、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集中免疫和免疫监测工作。

:从6月底开始,至8月底结束,集中对畜禽规模饲养场、定点屠宰场和散养畜禽圈舍等重点场所开展全面消毒灭源工作,消除疫情隐患。

秀水镇人民政府

动物防疫专员工作计划篇三

为扎实做好20xx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全年动物防疫工作目标任务顺利完成,促进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_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市局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预防为主,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靠法律,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工作方针,落实“无疫严防、有疫严控,立足早发现,全力抓救治”的工作要求,强化“政府负总责,部门各司其职”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动物防疫工作“五包”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以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和保证动物产品卫生安全为中心,以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为重点,以实施集中免疫行动为主线,以深入推进无疫区建设为契机,实行“市指导、县负责、乡为主、村落实、户联防”,建立健全常态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防控工作长效机制,不断提高防控能力和水平,坚决防止疫情的发生、蔓延和染人,确保我区养殖业经济持续发展,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主要目标是:1、所有街镇全面推行动物防疫规范化建设和管理。2、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施100%免疫3、已免畜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抗体检测合格率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标准。4、免疫证发放率达到100%,猪、牛、羊二维码标识打挂率达100%。种畜禽场、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档案建档率达到100%,散养畜禽户籍式档案建档率达到100%。5、统筹抓好猪链球菌病、鸡新城疫、鸡传染性法氏囊、奶牛布病和结核病等其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使其发病率控制规定标准以下。6、按时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疫病监测任务,按时报送疫情月报、快报、年报,重大动物疫情规范上报率达100%。按照市局重大动物疫病监测方案,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7、以村为单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开展面达100%,养殖、诊疗、屠宰、经营等各环节动物疫情监测覆盖面达100%,规模畜禽养殖场官方兽医全程监控率达100%。8、种畜禽场、规模养殖场(户)产地检疫率达100%,畜禽散养户以街镇为单位产地检疫面达100%。9、病死及死因不明畜禽规范处理率达100%。

(一)组织发动

区、街镇二级政府层层召开春秋两季动物防疫工作会议,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下发《关于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动员部署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以街镇为单位,调整完善政企技企联系和官方兽医监管制度,开展镇(街道)动防办主任、防疫员队伍和疫情测报员业务培训和资格认证,调查畜禽存栏、免疫和发病情况,印发防治技术手册和宣传材料,申领和发放强制免疫疫苗,做到畜禽底数清、免疫情况明、队伍业务熟、防疫物资足,为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做好各项准备。

(二)监测预警

1.完善测报机制。严格执行疫情举报核查、定期巡查等制度,采取印发疫情报告联系卡和村务公开等形式,公布区、街镇举报电话,拓宽疫情报告渠道。街镇动防办要每月组织村干部和村防疫员对散养农户和养殖场畜禽健康状况开展一次巡查,发现异常要及时报告,并填写街镇动物疫情统计月报表,月末汇总上报区防指办。

2.加强抗体监测。要进一步严格源头管理,加强抗体监测,确保免疫质量。根据市局监测计划,按照区不漏街镇、重点街镇不漏村、养殖密集区村不漏组的要求,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抗体监测。对漏免和抗体水平不合格的畜禽要立即进行加强免疫,及时堵塞防疫漏洞,确保存栏畜禽始终处于有效保护状态。

4.加强病死畜禽监控和规范处理。街镇动物防疫办公室、村级防疫员要对所辖区域内养殖场(户)开展定期巡查。及时发现畜禽病死情况,就地展开调查,排查疫情。严格“五不准一处理”,即对病死畜禽,严禁出售、运输、加工、宰杀和食用,一律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监督养殖场(户)进行无害化处理。适时组织开展病死畜禽规范处理专项整治行动。

(三)预防和控制

按照“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防控体系的作用,坚持防疫工作协调一致,措施一致,行动一致,不断加大强制免疫力度,形成“政府管面,部门抓线,场户抓点,群众监督,专家把关,群防群控,依法防控”的工作局面,切实做到真苗、真打、真有效,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构筑牢固的免疫屏障。

动物防疫专员工作计划篇四

为切实做好我镇2022年春、秋季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根据金城江区农业农村局召开的春、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预防为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靠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抓住免疫这个根本环节,全面落实《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狠抓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提高免疫密度和质量,有效防止总打动物疫情发生、流行,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二、目标任务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小反刍兽疫、山羊痘、狂犬病等6种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到70%以上;对新城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力争做到全面免疫;对炭疽、牛出败、猪链球菌病等动物疫病,在往年疫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实施免疫。要求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屯、屯不漏户、户不漏畜禽”,严防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

三、时间安排

规模养殖场必须严格按照各种动物疫病免疫方案规定的免疫程序、时间要求实施常年免疫。

散养畜禽采取春、秋季集中免疫一次、随时补栏畜禽随时补针的方式。每次集中免疫或补免后全要按要求进行二次强化免疫。春防从3月上旬开始,4月下旬结束,5月上旬检查验收;秋防从9月上旬开始,10月下旬结束,11月上旬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防疫物资调拨供应及管理

镇水产畜牧兽医站要切实加强疫苗、标识的领取、保管及使用监管,坚决杜绝倒买倒_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标识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村级疫苗冷链系统,加强冷链的维修、维护和运行监控,严格按规定运输、保管疫苗,确保疫苗使用量。

(二)认真落实免疫档案、标识制度

要严格执行免疫档案、标识管理制度。镇水产畜牧兽医站、村级防治员、养殖场(户)要建立免疫档案,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特别要做好免疫用疫苗种类、生产厂家、批号、有效期、免疫时间等记录。家畜免疫后要严格按规定加施二维码标识,免疫档案记录的信息要与标识相符。

(三)加强免疫信息报告

春、秋季集中免疫期间,疫苗调拨供应、使用和免疫工作进展情况实行周报告制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其他时段,疫苗调拨供应、使用和免疫工作进展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同时及时汇报免疫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成立九圩镇春、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xxx

成员:xxx、xxx、xxx、xxx、xxx、xxx、xxx

兽医站干部防疫工作实行分片包干制。xxx、xxx、xxx负责九圩社区、高合村、岜林村、肯堂村、拉架村、江潭村;板告村、洛水村、六万村、龙怀村、那余村、八万村、大村村;那朝村、喜洞村、大郭村、北隘村、红渡村、拉拱村、梅洞村、牙洞村、板岜村;黄熙媛负责三旺社区、拉平村、山脚村。站内技术员要监督、指导村兽医员进行免疫工作,检查免疫工作完成情况,同时做好汇总工作。各村兽医员负责本村的防疫工作,做到任务到人,负责到人。要严格按照责任开展工作,确保免疫、监测、报告等各项防控措施有效开展。凡因免疫不到位、疫情报告不及时等造成重大动物疫病发生、蔓延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镇人民政府、镇水产畜牧兽医站要有序组织村干部、村级防疫员,重点做好散养畜禽的免疫注射、免疫档案建立、标识佩戴等工作。规模养殖杨要组织兽医人员认真做好本场畜禽的免疫注射、免疫档案建立、标识佩戴等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水产畜牧兽医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做好强制免疫的工作,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二)抓好宣传,营造氛围

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动物防疫的宣传力度,重点宣传动物防疫法律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普及动物疫病免疫技术和知识,使广大养殖者充分认识做好强制免疫的意义、义务和责任,依法做好免疫工作。

(三)加强督查,确保实效

建立督查制度,及时掌握春防情况,尤其要加强对公路沿线、养殖密集小区及中小规模养殖场的免疫监管,杜绝虚假报免疫数字现象,确保做到“应免尽免,不留死角,规范有效”。

六、做好应急准备,果断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预备队,加强应急技术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认真做好疫苗、消毒药、防护服、消毒器械等各种应急物资的储备,确保一旦发生疫情时应急所需。要始终保持高度警戒,做好应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疫情的充分准备。一旦发生疫情,要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派员到现场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诊断,并采集病料送检确认。在疫病爆发而又无法立即做出确认的紧急情况下,要先采取临时隔离措施,做到封得严、锁得住。疫情定性后,要迅速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实施应急处理。疫情处理必须按照规定坚决捕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签字免疫,做到发现一个疑点,封锁一个疫区,扑灭一个疫情,坚决疫情控制在疫点,严防疫情扩散。要加强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坚决杜绝人感染人发病。

动物防疫专员工作计划篇五

秋季动物防疫工作会议后,我局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发动,早部署、早安排,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目前全县的防疫工作已经结束,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秋防工作

1、高度重视,早安排、早部署。为了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落到实处,我局及时召开了由各乡镇农办主任参加的秋防工作会议,对全县秋防工作进行具体安排部署。印发了《__县20__年秋季防疫实施方案》,有力地推动了全县秋防工作的开展。通过大家共同努力,今年秋季使用猪口蹄疫疫苗13万毫升、牛羊口蹄疫疫苗28万毫升、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210万毫升、猪瘟疫苗13万毫升、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13万毫升、免疫证明万张、养殖档案94本、耳标钳子28把,猪耳标5万套、牛万套、羊5万套。共免疫禽421万只、猪万头、牛万头、羊万只。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疫免疫密度均达100%。

2、落实经费,搞好防疫。为保证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县政府把防疫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共8万元,建立健全疫苗台帐。

二、防疫措施

1、防检结合,促进秋防工作。首先,严把产地检疫关,切实做到临栏检疫,加大免疫标识监督力度,对无免疫证明、无免疫标识的动物不得出具产地检疫证明;其次,严把屠宰检疫关,对进入屠宰场的动物严格查验产地检疫证明,没有产地检疫证明的不准进场,对屠宰的动物实施同步检疫,做到随宰随检,有宰必检,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再次,严把流通环节监督关,加强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市场、超市冷库的监督检查,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确保人民群众食肉安全。

2、消毒灭源工作。为了更好的防疫灭病,结合秋防工作在全县开展了消毒灭源工作。目前全县消毒40万平方米,使用生石灰2吨、火碱500公斤,其他消毒药品吨。

3、采取包片制度。我局把全县的乡镇按照方位进行划分,每片一个领导负责,每片的每个村都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村,把责任落实到人。

动物防疫专员工作计划篇六

1、各种畜禽的免疫做到应免尽免,免疫密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以上。

2、各种畜禽抗体水平常年保持在70%以上。

3、狠抓人畜共患病的防控,保证公共卫生安全。

4、完成省主管部门对实验室的考核验收工作。

5、完成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项目。

6、畜禽死亡率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做到有病不成灾、有疫不流行。一旦发生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把损失降到最低。力争全市清净无疫。

1、在坚持抓好日常防疫工作的同时,重点抓好春秋两季集中防疫。2—4月份组织抓好春防工作,9—10月份组织抓好秋防工作。6—8月份重点做好猪流行性感冒及“高热病”的防治技术指导。12月份对全市动物防疫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2、抓好防疫物资、防疫标识的组织、供应和管理工作,做到帐物相符,管理规范,保证防疫工作的正常需要。

3、抓好养殖场的动物防疫管理,进一步完善防疫制度,促进业主落实好各项防疫措施。

动物防疫专员工作计划篇七

第 七十一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六章 动物诊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1 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条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

(三)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前款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 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第十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动物疫病的科学研究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普及动物防疫科学知识,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二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制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六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 3 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第十八条 种用、乳用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 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予以公布。

本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第二十五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二十六条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二十七条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 5 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第三十三条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销和疫区封锁的解除,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估后,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第三十五条 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三十七条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6 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第三十九条 发生动物疫情时,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控制、扑灭疫病的人员和有关物资。

第四十条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构成重大动物疫情的,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本法所称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第四十三条 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监督抽查,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

第四十四条 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第四十五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十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 7 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第四十七条 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第四十八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四十九条 依法进行检疫需要收取费用的,其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章 动物诊疗

第五十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五十二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或者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本法所称执业兽医,是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

第五十五条 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但是,本法第五十七条对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第五十七条 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第六十条 官方兽医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带统一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

第六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

第六十六条 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 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二)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11 下罚款: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三)发布动物疫情的。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动物防疫专员工作计划篇八

为进一步做好村级兽牧员培训工作,在岳阳县阳光工程办具体指导下,特制定20xx年村级动物防疫员培训教学计划。

岳阳县是一个农业大县,是湖南省生猪生产十强县,搞好村级动物防疫员培训工作非常紧迫而又必要。搞好村级动物防疫员培训,要适应新形势下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新要求,提高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素质和对重大动物疫病快速处置和防控的能力。通过村级动物防疫员培训,使广大村级防疫员实习国家在兽医方面制订的法律、法规;熟练操作动物防疫的基本技能;熟练掌握疫情的基本症状和疫情的报告程序;熟练学会动物的建档及信息的统计;懂得畜牧产业发展的基本知识,提高其应知、应会能力,使其成为一名合格的动物防疫员、疫情观察员、养殖业信息统计员、产业发展指导员,为促进岳阳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扎实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贡献。

村级动物防疫员培训坚持“实际、实用、实效”原则,从实际出

发,针对村级防疫员自身的工作特点、职责要求,结合基层动物防疫面临的实际情况与主要问题,突出培训重点,创新培训内容、方式、手段和机制。岳阳县职业中专学校计划承担培训阳光工程村级动物防疫员50人的任务。实行以集中培训为主,个别辅导、经验交流、现场观摩、示范引导为辅的培训模式,重在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践操作问题的能力,对培训学员进行考试、考核,切实提高培训的成效。

一)保证培训时间要求集中培训时间2天,实践培训2天。

(二)琢磨教学内容按村级动物防疫员培养目标要求,参照省农业厅和省畜牧水产局统一组织编写培训教材进行教学,再结合岳阳县的实际,适当增减部分内容。

(三)严格师资选拔承担我校培训任务的是岳阳县畜牧局的高级畜牧师和我校业余律师陈春林,他们政治思想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感;专业知识扎实,有丰富的教学与实践操作经验;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

关于上报《酒泉市动物防疫技术培训方案》的报告省兽医局: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在解决畜牧业发展中重大问题的作用,根据《甘肃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结合我市畜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现将2008年我市《动物防疫技术培训方案》报告如下:

一、培训的主要技术内容:规范化动物防疫技术、动物疫病监控技术、动物防疫效果综合评价技术。

二、培训时间:2008年3月1-15日,15天。

三、参加培训人员:完成畜牧系统专业技术人员350人的培训,其中高级职称14人,中级职称120人。

四、主办单位:酒泉市畜牧服务中心,承办单位酒泉市畜牧中心畜牧站,主办单位现有专业技术人员28人,其中副高级职称7人,中级职称13人。

五、主讲专家:拟聘5位主讲专家,其中兰州兽研所2位,省防疫总站2位,酒泉市畜牧服务中心1位。

六、经费预算:3万元。其中教材费1万元,讲课费0.75万元,教室租用费0.5万元,差旅费0.75万元。

动物防疫专员工作计划篇九

为提高动物养殖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行科学养殖、生态养殖,促进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场动物防疫系列制度。

1、坚持贯彻“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方针。

2、履行各项动物防疫职责,自觉接受和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检测。

3、养殖场负责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负责人,认真组织做好养殖场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做好动物疫病综合防范工作,防止动物疫病发生。

4、养殖场的建设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5、加强对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6、按规定及时做好养殖档案记录工作,做到内容真实、完整,自己清楚,养殖档案保存二年以上。

动物清洁卫生与消毒制度

1、饲养舍应经常打扫、保持舍内整洁、干燥,并经常性进行灭鼠和灭蝇、灭蚊工作,同时搞好场内绿化,尽量创造一个冬暖夏凉的环境。

2、根据自身的生产方式、主要存在的疫情隐患、消毒剂和消毒设备设施的种类等因素,因地制宜地制定消毒程序。一般情况下,畜舍、用具、车辆等应先清洗后消毒,腐蚀性药液消毒一定时间后再清洗一次;疑有病源污染的场所、用具、工作服、鞋等,先消毒后再清洗;病死动物深埋销毁处理后,对病死动物经过的地方进行严格消毒。

3、平时预防性消毒。

(1)养殖场生产区门口设消毒池,经常更换消毒池内消毒液,保持有效浓度;

(2)一般为环境和道路十至十五天一次,舍内七至十天一次;

(4)工作服要定期清洗、消毒;

(5)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和消毒。

4、即时消毒。当动物群体中有个别或少数动物发病或死亡,或有场外人员来过之处,对其采取局部强化消毒。

5、隔离舍消毒。在隔离观察过程中,视情每天消毒一至二次。每批隔离动物进舍前和出舍后全面严格消毒。

6、按照生产过程、消毒程序的要求,合理选择对人和动物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的消毒剂和消毒方法。消毒剂要经常轮换使用。

7、做好消毒档案记录工作。档案保存二年以上。

免疫程序制度

1、根据本场疫情史和周边疫情,确定、实施免疫种类,科学制定免疫程序,确保实施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从正规渠道购进疫苗。强制免疫用疫苗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领取。

3、严格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接种。

4、免疫工具严格消毒。

5、严格按免疫操作要求、接种部位和计量实施免疫。

6、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

7、及时处理免疫反应。

8、剩余或废弃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一律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9、认真做好“免疫记录”,记录档案保存二年以上。

无害化处理制度

1、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无害化处理场所要远离居民区、生活饮用水源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

2、污水污物采用雨污分离、干湿分离的处理方式。

3、动物粪便实行封闭性堆积发酵后,用作农业和林果业肥料。

4、尿液等经过沼气池发酵处理后,沼气作为清洁能源,沼液用作农业和林果业肥料。

5、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主要采取先消毒,再投入无害化处理池深埋方式;对被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堆积发酵后深埋作农作物肥料;对被污染的杂物等物品,焚烧深埋。

6、做好无害化处理记录。档案保存二年以上。

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制度

1、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采购。认真审查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并检查包装,符合国家规定的方可购入并妥善保管。

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要符合国务院农业部的有关规定。

严禁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苏丹红、氯霉素、呋喃唑酮等禁用药品。

不使用人用药品;不使用过期、变质及假劣兽药。

严格按规定使用性激素、镇静剂等。

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须来源于无疫病地区,无霉烂变质,未受农药感染。不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禁止在饲料中直接添加原料药。加药饲料与不加药饲料要分别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遵守兽药休药期规定。

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购入、使用、诊疗按要求进行记录,记录档案保存二年以上。

大竹县家福猪场

年月日

动物防疫专员工作计划篇十

根据上级文件及会议精神的要求,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不动摇,以疾病控制为重点,以计划免疫为主线,以降低传染病发病率为目标,以优质的服务为特征,以科学的管理为手段,努力完成疾病控制的各项工作任务,实现“两个效益”同步协调发展,为保障我乡人们身体健康,服务于全镇广大人民群从,确保此项工作有步骤、有目的,平衡有效的`发展,特制定xxx年卫生防疫工作计划:

我乡属于生活水平较低贫困地区,广大人们群众普遍认识及思想素质较不足及落后,但是为了全乡人们群众的身体健康(特别是0—7岁儿童),自这项工作开展以来,在上级主管部门及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防疫人员的辛勤努力下,使我乡的工作得到了平衡有效可持续发展,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克服种种困难,用实际工作成果来验证本年度卫生防疫工作的状况。

我乡经济发展比较落后,人们文化水平较低,防疫意识不足对卫生知识了解甚少,卫生防疫知识教育还不够普及,各项卫生防疫的防治水平能力不能适应预防和控制各种疾病的需求,随着流动人口的增加,各种传染病的蔓延和流行,加大了此项工作的防治难度,病人的自我保护能力差,存在消极心理,认为的了某种传染病就无可救药,防疫意识差,交叉感染仍然存在,有的甚至患了某种传染病不危及到生命就不当一回事。诸如上述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是导致此项工作得不到有效的顺利开展的主要原因。

(一)计划免疫

1.基础免疫:1岁以内儿童的卡介苗,百白破苗,麻疹苗,脊灰苗,乙肝苗(以下简称 “五苗”)每村接种率达90%以上,流脑,乙脑(以下简称“两脑”)每村接种率达85%。各村建卡率达95%以上,发证率达90%以上,卡证相符,当年出生儿童健卡率95%以上,并按程序接种各种疫苗。

2.加强免疫:1.5—2周岁,4周岁,6—7周岁儿童分别加强百百破和麻疹苗,脊灰苗,麻疹苗和白破苗,加强率分别达85%以上,在麻疹疫苗接种存在空白薄弱的地方,更要对易感人群进行应急接种。

3.乙肝疫苗接种:1岁以内的儿童全程免疫达90%以上,同时继续进行xx年以后出生儿童的查漏补种工作,接种时不得收费。

4.为继续巩固消灭脊灰阶段成果,每年两轮脊灰强化服苗要克服松散麻疲思想,厌战情绪,每轮强化服苗接种率不低于95%。

5.冷链管理:冷链是免疫成败的关键,冷藏包应规范使用,做到清洁卫生,正确堆放疫苗,做好领发疫苗登记。

6.表卡证使用:表卡,证登统规范。按时上报各种接种统计表(常规报表12次即1,2,3,4,5,6,7,8,9,10,11,12月疫苗运转后填报表3-1-1及乙肝疫苗查漏补种报表,脊灰两轮强化每年两次报表)要求上报表项目填写完整,数字真实准确,符合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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