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用21篇)

时间:2023-11-14 作者:飞雪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用21篇)

质量月是我们共同努力的一个契机,通过团队合作,实现质量的持续提升。以下是一些成功的质量月总结样本,或许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写作的启示。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用21篇)篇一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检测室应当悬挂并严格执行抽样检测制度、农产品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流程、检测室管理制度。

(1)按照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科学制定实施农产品检测抽样计划。

(2)每次抽取样品须由至少2名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抽样,及时封存样品,按照规定事项填写抽样、加盖乡镇监管站公章并由抽检工作人员、被抽检单位或个人共同签字确认。抽样单一式三份、分别留存。

(3)抽样完成后,抽检人员应当及时将样品送回检测室,登记后交由检测人员实施检测,并在24小时内出具检测结果。

(4)检测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检测规程进行检测,填写《快速检测原始记录表》,在表格右侧粘贴栏内粘贴好对应的电脑数据打印纸,打印纸上应显示检测时间、标样数据、样品数据、操作者姓名等信息,并及时登记监测记录。

(5)每月初将上月抽样检测结果汇总上报当地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产品上市、消费高峰期,应当每周汇总报送检测结果。鼓励建立信息平台同步上传监测数据。

(6)抽检发现不合格农产品,应当在监测结果确认后24小时之内告知被抽检单位或个人,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将样品取样部分切碎至1cm左右,混匀(叶菜取叶片,带皮菜取表皮,其他样品直接切碎)

称取样品(叶菜称2克,非叶菜类取4克)

加入20ml缓冲液,震荡1-2分钟

静置至样品上层液体澄清

在37℃-38℃下恒温培养30分钟

按照检测顺序,依次在装有空白和样品的比色皿中分别加入

50ul底物,摇匀后置于仪器中测定

检测室应当保持整洁、安静,安装防火、防盗设施,各种仪器、器皿、试剂标志清晰,不得存放与检测无关的物品。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检测室,禁止在检测室吸烟、进餐,不得在检测室从事与检测无关的活动。

(3)检测人员工作时应当统一穿着工作服,检测过程中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4)各类试剂应当分类存放,易燃、易爆、有毒试剂应当专柜存放、专人保管。

(5)仪器设备、物品使用完毕后,应当清洗洁净并归还原处,保持良好状态。

(6)下班时须切断检测室电源、水源,关闭好门窗。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用21篇)篇二

1、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2、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应当具备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设施条件,落实质量安全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加强自律管理;公开承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4、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当组织生产管理人员和农户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培训,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性巡查监督。

5、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落实包装标识、追溯管理和召回处置等规定。

6、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质量检测,不得收购、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

7、食用农产品入市须同时具备包装标识或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认证农产品入市销售时使用认证标识的,须按规定附具质量认证证书;依法需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用21篇)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定期开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可以随时开展专项风险监测。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计划向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机构下达工作任务。接受任务的机构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并报下达监测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测任务分工,明确具体承担抽样、检测、结果汇总等的机构;

(二)各机构承担的具体监测内容,包括样品种类、来源、数量、检测项目等;

(三)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存条件;

(四)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五)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

第十二条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应当采取符合统计学要求的`抽样方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第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按照公布的标准方法检测。没有标准方法的可以采用非标准方法,但应当遵循先进技术手段与成熟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并经方法学研究确认和专家组认定。

第十四条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十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测形势会商制度,对风险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分析,查找问题原因,研究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

农业部及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等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条监督抽查按照抽样机构和检测机构分离的原则实施。抽样工作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测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检测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实施监督抽查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应当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被抽查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员签字或捺印。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抽样单位、被抽查人、检测单位和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抽取的样品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后现场封样。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人可以拒绝抽样:

(一)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

(二)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第二十三条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第二十四条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第二十五条检测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测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对检测样品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第二十六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据进行检测与判定。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范。

检测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测无法进行时,检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不得将监督抽查检测任务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在确认后24小时内将检测报告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查人。

第二十九条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检。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书面申请复检。

第三十条复检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二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监测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第三十三条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被抽查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抽样、检测工作。

第三十四条抽样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变。

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样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五条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检测机构不得利用检测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三十六条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和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对监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抽样和检测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由任务承担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监测数据保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任务承担单位的负责人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处罚。

第三十九条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据结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检测任务的资格。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xx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用21篇)篇四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 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 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风险监测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定期开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可以随时开展专项风险监测。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计划向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机构下达工作任务。接受任务的机构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并报下达监测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测任务分工,明确具体承担抽样、检测、结果汇总等的机构;

(二)各机构承担的具体监测内容,包括样品种类、来源、数量、检测项目等;

(三)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存条件;

(四)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五)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

第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应当采取符合统计学要求的`抽样方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按照公布的标准方法检测。没有标准方法的可以采用非标准方法,但应当遵循先进技术手段与成熟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并经方法学研究确认和专家组认定。

第十四条 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测形势会商制度,对风险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分析,查找问题原因,研究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

农业部及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等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第三章 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条 监督抽查按照抽样机构和检测机构分离的原则实施。抽样工作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测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检测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实施监督抽查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应当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被抽查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员签字或捺印。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抽样单位、被抽查人、检测单位和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抽取的样品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后现场封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人可以拒绝抽样:

(一)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

(二)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第二十三条 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第二十四条 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测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对检测样品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据进行检测与判定。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范。

检测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测无法进行时,检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将监督抽查检测任务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在确认后24小时内将检测报告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查人。

第二十九条 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检。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书面申请复检。

第三十条 复检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监测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第三十三条 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被抽查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抽样、检测工作。

第三十四条 抽样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变。

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样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检测机构不得利用检测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三十六条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和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对监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抽样和检测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由任务承担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监测数据保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任务承担单位的负责人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处罚。

第三十九条 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据结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检测任务的资格。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xx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用21篇)篇五

1、药品管理按其性质分类存放、专柜保存,放置有序、避光、防潮、通风干燥,药品标签、登记清楚,剧毒药品加锁存放、易燃、挥发、腐蚀品种单独贮存,定期对药品进行检查校正,过期药品按照其特性做无害化处理。

2、药品的保管、发放和回收由专人负责,严禁乱拿误用,造成事故追究负责人责任。

3、药品定制、采购由专人管理,并建立账目,定期检查药品使用情况,以便提前做出购买计划,以免影响检测。

4、严禁私自出借或馈送药品试剂,外单位借用时需经负责人同意,并做好记录。

5、药品的使用要讲究节约,按规则使用,严禁污染药品;药品使用前,要先检查药品的保存情况及有效性,用后应盖紧封严,及时归位,做好使用登记。

6、废液要用专门容器回收,集中销毁处理,严禁乱倒乱放,以免污染环境,造成事故。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用21篇)篇六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 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 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定期开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可以随时开展专项风险监测。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计划向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机构下达工作任务。接受任务的机构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并报下达监测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测任务分工,明确具体承担抽样、检测、结果汇总等的机构;

(二)各机构承担的具体监测内容,包括样品种类、来源、数量、检测项目等;

(三)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存条件;

(四)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五)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

第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应当采取符合统计学要求的抽样方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按照公布的标准方法检测。没有标准方法的可以采用非标准方法,但应当遵循先进技术手段与成熟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并经方法学研究确认和专家组认定。

第十四条 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测形势会商制度,对风险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分析,查找问题原因,研究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

农业部及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等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条 监督抽查按照抽样机构和检测机构分离的原则实施。抽样工作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测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检测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实施监督抽查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应当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被抽查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员签字或捺印。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抽样单位、被抽查人、检测单位和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抽取的样品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后现场封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人可以拒绝抽样:

(一)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

(二)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第二十三条 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第二十四条 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测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对检测样品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据进行检测与判定。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范。

检测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测无法进行时,检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将监督抽查检测任务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在确认后24小时内将检测报告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查人。

第二十九条 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检。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书面申请复检。

第三十条 复检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监测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第三十三条 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被抽查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抽样、检测工作。

第三十四条 抽样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变。

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样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检测机构不得利用检测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三十六条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和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对监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抽样和检测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由任务承担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监测数据保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任务承担单位的负责人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处罚。

第三十九条 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据结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检测任务的资格。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用21篇)篇七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进“生活品质之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商务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和杭州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的要求,树立全程监管理念,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工作思路。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主线,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建设为载体,以农产品流通环节的市场准入管理为重点,探索创建科学、高效、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全市人民吃上放心农产品。

二、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工作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企业实施,重点突破、分步推进,强化监管、保障安全”的原则,建立以批发市场为重点的流通领域质量追溯管理机制和以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认证产品生产基地为重点的生产领域质量追溯管理机制。

工作目标:确定蔬菜和猪肉为首批追溯管理的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生产基地为重点追溯管理对象;加强综合监管,逐步消除监管盲区。在建成蔬菜和猪肉两大农产品追溯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向水产、茶叶、水果等多种鲜活农产品延伸,建立完善从田头到餐桌的全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到2015年,基本建立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运行机制,实现产地农产品的准出管理和销地农产品的准入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体系,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进一步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流通企业农产品市场准入和质量追溯的规范化管理。本市辖区内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等经营主体,在农产品经营活动中,应当对进场交易者的销售经营主体资格及其进场待交易的农产品质量合格情况进行确认。建立并严格执行分类查验、质量检测、不合格农产品报告和处理、包装标识、档案管理、质量安全专人负责等管理制度,确保交易的农产品质量合格,标识或票据规范。实行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严查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加强对交易市场外的擅自交易行为的监管,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二)加强农产品生产过程的规范化管理。本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认证产品生产基地要按照农业生产的标准化、科技化和集约化要求,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情况。推行农产品包装和产地标识管理。建立健全生产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自律检测制度。

(三)加强餐饮消费环节的规范化管理。要进一步强化饭店、宾馆和集体食堂、盒饭快餐集体配送单位等采购食用农产品的索票索证管理,完善进货台账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饭店、宾馆和集体食堂、盒饭快餐集体配送单位应从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场所采购质量合格的农产品,不得采购无质量检测合格报告或来路不明的农产品。

(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农业、贸易、卫生、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要逐步统一农产品销售票证,全面推行农产品流通市场索证索票管理,将产地标识、生产档案、包装标识、认证标志和索证索票管理有机衔接,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从田头到餐桌的全程可追溯。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农业的副为组长,分管贸易的副为副组长,宣传部和市农办、农业局、林水局、公安局、财政局、贸易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城-管执法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杭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政策制定、工作协调、决策研究及检查考核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杭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区、县(市)政府是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

(二)职责分工:

1.农业部门负责对农产品生产主体使用农业投入品、产地标识、生产记录档案、农产品包装等情况的监管与指导,突破传统的农业生产操作观念,努力探索质量可追溯模式,实施农产品的准出管理。

2.贸易部门负责对经营主办方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行业管理与业务指导,引导经营者与外埠产地逐步建立质量联保的协作机制。

3.工商部门负责指导市场举办者建立经营户信用评价体系,监督市场举办者开展索票索证工作,对不履行农产品准入义务、违反不合格农产品处置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管。

4.卫生部门负责餐饮经营主体采购食用农产品的规范化、索票索证制度等的监管与指导。

5.质监部门负责对以农产品为原料的食品加工企业采购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中执行标准和操作规范的制订、审核与发布工作。

6.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7.财政、公安、食品药品监管和新闻宣传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配合与支持。

五、工作措施

(一)落实举措,完善制度。市政府与各区县(市)、各区县(市)与乡镇(街道)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目标责任状,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生产基地、超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和餐饮业等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的考评制度,切实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措施,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可追溯。

(二)加大投入,保障运行。各级政府在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中,要安排必要的财政专项资金,增加对检测设备、检测试剂等的投入,对农产品生产与经营主体的质量安全控制所需检测设备的投入,视同工业、农业技改投入,列入同级财政专项予以安排。要配齐配强管理人员,加强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三)强化检测,加大监管。要充分运用检测手段,提高农产品安全程度。要加强检测体系建设,建立农业生产准出检测、批发市场入市检测和农贸市场(超市)售前检测的三级检测体系,增加检测量和频率,形成生产基地、农贸市场和超市自检、批发市场批检、农业部门抽检、有关部门监测的检测监控链。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大行业内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生产经营不合格农产品的查处力度,严格实行不合格农产品退市机制,提升监管效力。

(四)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进一步落实职责,强化责任追究机制,严把市场“凭证(卡)进场、凭票据出场、采购索取票证”准入关和采购进货关。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各环节有效衔接的要求,制订本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实施方案,并在试点的基础上稳步推进。

(五)集成信息,共享资源。按照追溯制度要求,建立农产品信息采集、分析、发布和网络查询体系、质量检测体系、管理监督体系及工作平台。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数据库,完善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运行机制,逐步实现各体系的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

(六)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加强对农产品生产与经营主体的质量安全知识的培训和教育,通过开展业主创建质量信用体系活动,树立其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责任人意识。建立违法行为信息披露制度和有奖举报机制,营造公众参与的群众性监督氛围。开展优质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加大名牌农产品的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营销氛围,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

1 国外农产品追溯管理的理论研究

1.1 可追溯的含义

在追溯制度建设中,“可追溯性”是一个基础性概念。可追溯性是利用已记录的标识追溯产品的历史、应用情况、所处场所或类似产品或活动的能力(brian buhr,2002)。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8042:1994)把“可追溯性”定义为“通过登记的识别码,对商品或行为的历史和使用或位置予以追踪的能力”。欧盟委员会(ec178/2002)将食品行业“可追溯性”定义为“在生产、加工及销售的各个环节中对食品、饲料、食用性禽畜及有可能成为食品或饲料组成成分的所有物质的追溯或追踪力”。日本农林水产省在《食品追踪系统指导手册》中,将“食品追踪系统”定义为“能够追踪食品由生产、处理、加工、流通及贩售的整个过程的相关信息”。食品标准委员会(codex)将“追溯能力”定义为“能够追溯食品在生产、加工和流通过程中任何指定阶段的能力”。关于这个定义欧洲主张使用traceability(追溯能力),美国主张使用product tracing(产品追循)。食品标准委员会采取了折中方案,将两个词并列在一起(赵明和刘秀萍,2015)。

上述这些定义从不同方面描述了“可追溯性”的基本性质和特点。实际上,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有两条途径:一是按食品链从前往后进行追踪(tracking),即从农场(生产基地)、批发商、运输商(加工商)到销售商。这种方法主要用于查找质量安全问题的原因,确定产品的原产地和特征;另一种是按食品链从后往前进行追溯(tracing),也就是消费者在销售点购买的农产品发现了质量安全问题,可以向前层层进行追溯,最终确定问题所在。这种方法主要用于问题农产品召回和责任的追溯。

1.2 对可追溯系统、制度的研究

国外对建立农产品可追溯制度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其中欧盟、加拿大、法国、澳大利亚等农产品生产、出口大国研究较早,也相继取得了一些成果。欧盟明确规定,食品和饲料生产者必须建立包含其信息的相关制度和程序,并随时提供信息,充分标识产品以进行追溯。加拿大2003年开始进行can-trace研究项目,开发加拿大所有农产品种养者和食品处理加工制造者、分销商、零售商和进出口商都可遵守的追溯标准,目前已经完成食品安全追溯数据标准、决策支持系统开发和牛肉、猪肉、新鲜果蔬、水产品的先导研究。法国在畜产品追溯管理制度建设上,明确要求建立动物标识制度、生产信息动态录入制度、认证标识制度、全程检查纠正制度,从体制、机制和管理上加强对农产品可追溯制度的研究。

国外对可追溯系统的研究包括对gis(地理信息系统)、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s1系统等的研究。从2001年开始,国际物品编码协会(ean,现改称gs1)开发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跟踪与追溯食品,并相继出版了多种食品产品的追溯应用指南、技术文件和追溯标准。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可以对食品原料的生产、加工、储藏及零售等供应链环节的管理对象进行标识,并相互连接,然后将这些标识用条码与人工可识的识读方式表示出来。一旦食品出现安全问题,可以通过这些标识进行追溯,可追溯到食品的源头,准确解决问题。其中英国政府针对家畜产品,研究和建立了gis系统对家畜从出生到死亡进行追踪管理,以便查询。

1.3 对追溯方法、技术的研究

对于追溯方法的研究,主要是研究了对iso 9000/22000、haccp、gap等标准和体系的应用。以企业为主体,强调企业的内部管理,从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全过程有严格的文字记录,通过企业实施认证从而达到产品可追溯的目的。

可追溯系统中的关键技术之一是信息链源头信息的载体技术——标识技术。目前国外使用的个体技术主要有:条形码(ean/ucc)、电子纽扣式标签、ic卡识别技术、gps和gis技术、红外线光谱法(rfid射频技术)、动物耳标标识技术、塑料标签、血型鉴定、视网膜图像识别、基于蛋白质/脂类化合物的标识方法、dna指纹技术等。ean(国际物品编码协会)技术,针对于农产品生产、销售产业链的各个阶段进行编码,以便追溯管理。欧盟早在1997年就规定,对畜产品尤其是牛,要建立牛耳标签制度,以方便对牛个体情况的查询。加拿大2004年开始研究和使用dna追踪技术,将畜产品的dna信息输入数据库,方便追溯管理。

国外对农产品追溯管理的研究已经日趋完善。包括对农产品可追溯性的研究、对农产品追溯系统、追溯制度以及农产品追溯的软硬件、可追溯技术等都进行了深入分析,尤其是畜产品和水产品行业,已经有不少公司应用这些系统和软件,这都对我国农产品追溯管理的发展具有借鉴作用。

2 我国农产品追溯管理的主要发展历程

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自从欧盟颁布178/2002条例强制要求建立进口食品的追溯制度以来,我国也掀起了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研究的浪潮。2002年“氯霉素”事件后,我国政府开始重视食品追溯体系的研究,农业部、科技部为食品追溯体系的研究提供经费,各科研院所和高校竞相研发相关技术和产品。

2003年,我国开始了对商品条码用于食品安全追溯的研究。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参照国际编码协会出版的相关应用指南,相继出版了《牛肉产品跟踪与追溯指南》、《水果、蔬菜跟踪与追溯指南》和《食品安全追溯应用案例集》,并在国内建立了多个应用示范系统。同年,我国863数字农业项目中首次列入了数字养殖研究课题,一套基于远距离系统的rfid牛个体识别系统开始进入实用阶段。

2004年,地方性追溯应用从山东寿光开始,山东寿光开展以条形码为主的`“无公害蔬菜质量追溯系统”的研究。随后,北京、南京、上海分别采用ic卡在蔬菜、畜禽产品的产地和批发、零售环节实施追溯(赵明和刘秀萍,2015)。农业部农垦局也在当年在农垦系统内开始实施农产品质量追溯工作。

2015年6月16日农业部颁布了《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7号),并在四川、重庆、北京和上海四省、市进行试点标识溯源工作。同年,农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也在全国8个省开始了以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为核心的种植业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建设试点,推行了产地编码、产品编码和生产者编码,试点单位规范了生产档案。

2015年,北京奥运会期间,北京市政府建立了贯穿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物流配送直至奥运村的全过程原材料追溯和实时物流监控系统,对供奥农产品实行从原材料到成品的精确追溯,是追溯系统应用的成功范例。同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将商品条码介入食品安全追溯,涵盖肉类、蔬菜、禽蛋等食品。

2015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开始实施,正式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产品质量追溯和责任追溯。

2004~2015年,针对蔬菜、水果、水产和畜禽等重点产品,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等地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建立了各自的追溯管理系统,取得可喜成绩。部分地区如北京、南京、上海、山东、编码、ic卡、rfid射频识别电子标签、gps等先进技术和设备,建立了蔬菜质量安全追溯查询系统,但部分地区还集中在“标准化生产、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等管理方面的探索,如河北、江苏、浙江等地。由此可见,我国农产品追溯管理的历程并不长,但已经越来越得到重视和关注并且发展十分迅速,必须加紧抓好此项工作,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

3 对我国建立农产品追溯制度的启示

近几年,国内各地针对不同领域研究了农产品可追溯管理的系统、制度、方法、技术等,国家也颁布了相关的农产品追溯管理标准和法规,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从总体上看,工作还不够深入,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产品可追溯的工作还主要停留在解决表面问题的应急层面上,尤其对于农产品可追溯管理的模式和机制探讨的比较少。有些做法和经验并不具有借鉴意义。

3.1 在我国建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应先行试点

我国地域广阔、产品种类多、农业企业总体规模较小,农产品千家万户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将在一段时期内长期存在,建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要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选择条件成熟的企业、具有较强市场竞争能的产品如水果、茶叶、蔬菜等开展追溯试点,在企业、合作社、单个农户3个层次多种模式试点取得一定经验后再进行推广,使之具有全面推广应用的可能性和操作性,以更加符合我国实际。

3.2 选择最简单的物流模式探索信息链的传递

产品从农田到餐桌,供应链很复杂。由于我国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是分段管理,虽然各部门都在积极推进产品追溯工作,但限于职责,每一个部门都无法单独完成整个产品供应链的追踪和追溯。建立农产品追溯制度试点可探索选择生产基地—批发市场—消费者,甚至最短的生产基地—消费者链条,“点对点”研究物流信息的加载、传递和责任管理,才有可能最终完成复杂物流环境下的产品追溯。

3.3 急需建立一套农产品追溯信息采集和交换标准

目前,因为法律有规定,市场有需求,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市场主体都在积极开展农产品追溯工作,建立并实施了不同的追溯查询系统,在一定区域内实现了产品的追溯查询管理,但同时也存在各系统之间互不兼容、追溯区域不能突破等问题,搭建一个全国性查询平台,通过链接实现各地产品查询是很有必要的。当前最急迫的是建立一套农产品追溯信息采集和交换标准,各地按照标准采集和交换数据,从而可以在目前各自“系统”不淘汰,政府不承担海量信息存储、运转的基础上最终实现信息共享和全国性的追溯查询。

可以说,我国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的研究与实践几乎与世界同步,但法律法规等软环境还比较薄弱。我国要在借鉴发达国家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的模式和运行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可追溯体系配套技术和有关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等一系列制度,从而推进我国农产品追溯管理的健康快速发展。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用21篇)篇八

为了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农产品的质量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保护产地环境,控制环境污染,使生产基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标准要求。

二、认真执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按照技术规范生产,保证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技术规范。

三、规范化采收和安全贮运,防止二次污染。

四、加大农产品的检测检验力度,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无公害产品的标准。

五、做好基地和产品的认证,加强无公害农产品标识的加贴和管理。

六、健全记录和档案,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追踪服务体系。

七、实行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自检,逐步推行产地产品检测合格准入和准出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用21篇)篇九

1、领导和指导制度。监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检测员工作责任制。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形成全员参与联合监管机制。要加强多部门协调,相互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切实提升农产品质量监管水平。具体职责为:

(1)负责粮油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负责推广农业标准化生产,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

(2)负责指导科学使用农药,农作物病虫害发生的预测预报,及时提出防治方案。

(3)督促指导相关农场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生产记录。开展相关的质量抽检和监管检查。

(4)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农业、肥料使用管理、依法查处违禁农药。

(5)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指导农民合理用肥。

2、完善例会制度。要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质量监管会议,商讨农产品质量监管存在问题及工作中好的经验,通报农产品质量检测结果,研究分析国家新闻媒体或上级业务部门通报的重大涉及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分析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不定期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联合执法行动。

3、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要牢固树立食品问题无小事,保障安全是大事的意识,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工作不实、推诿扯皮,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失职的,实行年度考核“一票否决”制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依法从严处理。

全年至少开展宣传活动12次,要积极通过报刊、电视、农业信息网、农民信箱等媒体和专题讲座、咨询服务、科技下乡、农技人员联基地联大户等活动进行宣传,不断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安全生产技能,切实提高宣传的广度和深度。

1、宣传培训主要内容

(1)党和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

(2)与人民群众和行政相对人关系密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

(3)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和打假治劣取得的成效,整顿和规范农产品现场秩序的重要部署、工作进展和典型案例。

(4)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知识。

(5)需要及时公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6)农产品监管工作中的新做法、新经验、新成效。

(7)其他需要重点宣传和培训的内容。

2、宣传培训对象

(1)城镇居民与农牧民。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基本常识,养成科学饮食的习惯,树立依法维权的意识,做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自觉维护者。让农民了解和掌握农业生产投入品的基本安全知识,自觉抵制有害物质的投入,按标准使用农药、抗生素、激素、添加剂等物质,从源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培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农产品科学监管专业知识的培训,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的观念,提高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实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其履职能力和工作积极性。

(4)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质量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管理等知识为主要内容加强宣传培训,树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意识、诚信意识、第一责任人意识和品牌意识,提高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3、主要措施

(1)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主题教育活动。

(2)采取日常宣传和重点宣传相结合、宣传教育与监管工作相结合的方法,开展生动活泼、富有实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利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质量月”“食品安全月”等时机,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举办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咨询和专业讲座,报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热点问题,提高群众识伪劣、防欺诈能力,自觉抵制不安全农产品。

(3)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开设媒体,集中宣传农产品监管工作、普及

农产品监管法律法规和饮食安全常识。

(4)对农产品从业人员坚持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使依法经营、规范生产成为从业人员的自觉行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定期进行岗位培训,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监管工作的能力和服务水平。农技推广人员要深入田间地头,大力宣传农业种植、养殖的安全知识,使农民自觉抵制国家禁止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和兽药。

依照法律权限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包括检测信息第一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汇报形式可电话、书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或者向社会发布虚假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在组织对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生产管理和指导、农业投入品的监管以及处置相关事故等工作中,建立要情周报、工作月报、季报等制度,每月上报工作动态信息不少于2条,报送材料要详实,要有综述、有工作措施落实情况,有监测情况、有产品合格率等量化指标,及时体现进展和成效。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监督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每村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农产品生产过程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监管所收到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处理不了的请上级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给举报一个结果,以免导致不良后果。

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制度和应急机制。要加强预警,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研究,开展风险分析、评估,及时发现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问题或潜在危害,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快、危害大的特点,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敏感性和应急处置、媒体应对、舆论引导的能力,一旦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做到第一时间到现场掌握情况、分析原因。第一时间做出处置反应,包括取样封存、问询档案记录,第一时间向上级反映情况,情况要详实,包括处置情况等。努力将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降低负面影响。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用21篇)篇十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的方针、政策和办法,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强化质量安全意识,抑制外界对检验检测工作的干扰,确保质检结果的公正。

2、定期对检测室技术人员进行质量教育,使其彻底掌握检验手段和方法,弄清检测目的和要求,提高检测效率。

3、检测室对所有检验人员施行培训上岗制,加强检验人员技能培训,使其及时了解和掌握新的检验方法。

4、检测室人员严于律己,工作期间必须穿工作服,按照标准操作;来访者进入实验室请穿戴工作服和鞋套,非实验室人员非请勿入。

5、禁止在检测室内吸烟、喝酒、打牌、进餐、会客、大声喧哗、打闹嬉戏;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纸屑、烟头、瓜果、皮核等杂物,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6、爱护实验用品,定期对仪器试剂等用品检查校正,并用标签标明,做好记录;所有用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借、转让、占为私有。

7、按照规定标准规范使用实验仪器等物品,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由于人为因素造成仪器等物品损坏,按原价赔偿。

8、检测室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按规定标准、规程进行样品抽检、验收和检验。

9、检测室内有毒、有害、易燃、污染、腐蚀的物品及废液处置应按有关要求执行,以免污染环境,引发事故。

10、检测结束后,要及时清洗器皿,归放原位,严禁随拿随放、肆意堆叠。

11、离开检测室前认真检查水电、仪器、药品等,务必使其处于安全状态。

12、检测室值班人员要做好当天值日记录。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用21篇)篇十一

一、严格保护产地环境,控制环境污染,使生产基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标准要求。

二、认真执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按照技术规范生产,保证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技术规范。

三、规范化采收和安全贮运,防止二次污染。

四、加大农产品的检测检验力度,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无公害产品的标准。

五、做好基地和产品的认证,加强无公害农产品标识的加贴和管理。

六、健全记录和档案,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追踪服务体系。

七、实行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自检,逐步推行产地产品检测合格准入和准出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用21篇)篇十二

1、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主要负责质检部的领导,实行质量制度“一票否决权”,在质量与进度发生矛盾时,以质量为先的原则。

2、实行全面的质量管理,成立岗位班组的qc小组,开展qc活动,使质量进一步提高。

3、对主要岗位安排专人持证上岗,并保证人员相对稳定。

4、加强原材料的管理工作和检查工作,设立专人进行验收,为保证原材料进场符合要求。

5、对于运到场地的不合格材料要及时清除出场,做到不合格材料工地不过夜。

6、建立质量自检、互检、专业检查相结合制度,工地质检员、工程负责人及监理方代表检查并确定质量等级。

7、坚持每一项工序签字、验收制度,上道工序未经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1、项目经理、专(兼)职安全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取得安全管理合格证书。

2、坚决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健全安全管理网络,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委员会(小组)和专(兼)职安全员。

3、职工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安全设施不齐全、人身安全无保障时,严禁冒险作业、违章作业。

5、严禁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发生。

6、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岗位安全规程教育和安全考试,或安全考试不合格,不准上岗。

7、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得违章作业。上班前不准喝酒,上班时不准打闹,不准擅离工作岗位。

8、饮酒后,不准进入施工工地,不准操作施工机械,不准驾驶任何机动车辆。

9、对施工现场附近的沟、坑、老井、河道及高、低压输电线路等危险处,应安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10、严禁随意拆除、移动或损坏安全防护措施、装置、设施及安全标志、安全警示牌、操作标记牌等。

11、安装拆卸应有专人统一指挥,明确分工,互相配合,协调操作。

12、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齐全,技术性能良好,裸露的旋转和传动部位(齿轮、万向轴、皮带、链条、轴头等)必须安装牢固的防护罩。

13、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施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必须经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严禁无证人员进行电气操作。

14、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15、网架吊装时,应注意被吊工作物的重量及使用钢丝绳的允许荷载力,并向吊机指挥人员说明吊运的目的地,并事先清理目的`地周围的障碍物。

16。吊装工作就位时,应注意安装人员的手和脚,要做到稳、准。

17、高空安装工作时,要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扣,工作高空就位后要有临时固定措施,各类工具、材料、配件应采取防止高处坠落的安全措施。

18、使用油泵千斤顶要注意压力负荷,要垫平放直。

19、使用撬棒注意放稳和力的支点,防止滑脱、弹出滑脱、弹击伤人,多人操作时要注意齐心协调。

xxx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用21篇)篇十三

1、医院必须建立由院领导、总务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纪检监督员组成的基建管理小组。

2、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保体系,同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在开工前提供给建设单位,并在实施过程中接受其监督。

3、工程施工过程中,定位放线、基础开控、基础施工、框架梁柱浇筑、屋面工程等其他隐蔽工程都必须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验收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加强对建筑工程材料把关,严格执行材料检验的方法和手续。材料进场必须出具质保证书。对需要复试的`材料,应由建设、施工单位双方抽样,同时送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材料复试,复试合格者方可使用。三材抽验见证人要持证上岗,砂浆和砼“两块”试件制作,要严格按规定取样送检。其余材料也要按有关规定要求检验或复试。

5、基建管理中,必须加强对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及时向质监站、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主管部门汇报,共同商定解决措施。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应立即书面报局长。质监站、设计单位和卫生局,由质监站牵头组织处理事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

7、基建工程的验槽、基础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及其他单位验收关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和建设单位派代表及监理员先进行全面检查,初步认定后,再由施工单位将工程资料交有关部门审查,申请进行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施工单位必须限期整改。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在施工单位按初验结果整改完成,并经建设单位和监理方对整改结果认定后,方可向建设局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8、凡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得使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到建设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取得《工程使用证》后才可进行使用。

9、投入使用后,院方要加强检查,注意观察,若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要及时与质监、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联系,查明原因,采取措施。

10、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履行好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和施工单位投标承诺的条件执行,保修期内质保金不得返还。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用21篇)篇十四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年度报告》称,去年我国全年出口贸易因技术性措施造成直接损失达359.20亿美元;全国超过三成的出口企业受到技术性贸易措施不同程度的影响。

所谓技术性贸易措施,是指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允许的出于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反欺诈等合理目的而采取的必要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动植物检疫、食品安全措施等,我们常说的“绿色壁垒”,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种。据报告统计,技术性贸易壁垒已超过传统的配额、许可证措施,甚至是企业频繁遭受的反倾销问题,成为影响中国企业出口的第三大障碍,仅次于汇率因素和关税措施。

之所以会出现层出不穷的“绿色壁垒”,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们的产品在环保要求上卡了壳,还未能与国际接轨。而为了应对这一挑战,许多地方已经开始自发地提高产品的环保要求,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如深圳近日决定斥资1094万元在全国率先搭建全方位的“市场准入技术措施信息平台”,这一平台将促进深圳市企业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国际贸易活动中有关产品的环保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等信息,为企业产品出口和政府部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而为了从根本上提高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山东省从2004年开始组织实施了“出口农产品绿卡行动计划”,计划在5年时间里建立起20~30种主要出口农产品安全质量生产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和必要的技术支撑、农业生产投入品安全使用管理体系,以国际标准要求农产品质量,重点检控农产品中的农药、化肥残留物。

另外,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们自身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也已经有了质的飞跃,从传统、简单的使用价值诉求到了更为严格的质量安全要求。以最为典型的农产品为例,过去我们追求的是量的突破,想的是如何让有限的耕地养活数量巨大的人口。而现在,人们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普遍提高,这已不仅仅是学者和管理者的认识,正在逐步成为包括决策者、消费者和生产者在内的全社会的共识。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无论从增强我国的产业竞争力,跨越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让“中国制造”走出国门的要求出发,还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消费权益,我国都急需建立环境安全预警平台,这一平台应包括:重点产业、行业生产产品的环保检测系统,为预警分析提供基础数据;国际贸易摩擦跟踪系统,动态收集与中国产品出口相关的环保限制或者制裁措施、第三国家同类产品的相关环保指标,进行分析比较,发布预警信息;公众信息反馈系统,形成“产业监测预警——产业损害评估——企业应诉服务”的良性循环,建立一个较为完整的出口预警、环境安全评估、企业应诉的服务系统。

可喜的是,已有部分富于远见的企业充分意识到了环保指标对于企业生死存亡的意义,并通过提高自身的环保要求最大程度规避风险。日前包括南京桂花鸭集团、南京奶业集团、南京老一辈食品公司等在内的47家会员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保证进入市场的产品符合国家质量、环保、安全的要求,实行农产品质量召回制度。不环保的产品已经被企业视作不能入市的缺陷产品,企业的“召回”承诺已经做到了政府的前面,给我们极大的启示。

诚然,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负有直接责任,但我们应该认识到,建设产品环境安全预警平台,将环保指标纳入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政府将起到关键性的引导作用。首先,应将对产品的环保要求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比如去年颁布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使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已进入法制化轨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生产、包装及标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法律有力地推进许多地区正在对农产品进行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其次,应该动态组织制订一批相关行业、产品的国家环保标准和地方环保标准并开展相关研究,引导企业不断提高产品的环保要求,指导相关产业进行技术改造等。一些国际技术性贸易措施制修订环保标准的速度明显加快,所采用的标准也在提高,指标更为严格,这都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带来了不利影响。如继欧盟的weee和rohs两大环保壁垒之后,我国机电出口行业又不得不面临eup指令(即“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指令”)的严峻考验,专家称,该指令的生效给中国家电行业造成的损失将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

要解决产品的环境安全问题,必须依靠强而有力的产品管理体系。只有将环保指标作为一项基本要求纳入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领导和管理职责。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本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应主动接受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积极参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研究、监测资质认证、持证上岗考核、质量管理评比评审、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

第七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有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并具备必要的专用实验条件。

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四)建立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

(五)组织和实施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的技术培训和交流;

(六)组织开展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质量管理的监督与检查;

(七)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的信息汇总和工作总结;

(八)参与环境污染事件、环境污染仲裁、用户投诉、环境纠纷案件、司法机构的委托监测等涉及争议的监测活动。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八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及《辐射环境监督站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进行能力建设,完善人员、仪器设备、装备和实验室环境等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基础。

第九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依法取得提供数据应具备的资质,并在允许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的合法有效。

第十条  从事监测、数据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必须经国家、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考核认证,取得上岗合格证。所使用的环境监测仪器应由国家计量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有关要求进行检定或按规定程序进行校准。所使用的标准物质应是有证标准物质或能够溯源到国家基准的物质。

第十一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使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化、文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  环境监测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评价和综合报告、数据传输等全过程均应实施质量管理。

(一)监测点位的设置应根据监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和具体条件,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进行,保证监测信息的代表性和完整性。

(二)采样频次、时间和方法应根据监测对象和分析方法的要求,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执行,保证监测信息能准确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况、波动范围及变化规律。

(三)样品在采集、运输、保存、交接、制备和分析测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样品质量。

(四)现场测试和样品的分析测试,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方法;需要采用国际标准或其他国家的标准时,应进行等效性或适用性检验,检验结果应在本环境监测机构存档保存。

(五)监测数据和信息的评价及综合报告,应依照监测对象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或评价方法进行评价和分析。

(六)数据传输应保证所有信息的一致性和复现性。

第十三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积极开展和参加质量控制考核、能力验证、比对和方法验证等质量管理活动,并采取密码样、明码样、空白样、加标回收和平行样等方式进行内部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  质量管理实行报告制度。下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交本机构及本辖区内各环境监测机构当年的质量管理总结,向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交下一年度的质量管理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对用户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异议的核查、环境监测质量投诉事件的仲裁和环境监测质量事故的处理等工作,应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处理,并在其领导下进行调查和取证。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经费(包括公务费、业务费和设备购置费等)应给予保证,并确保专项使用。

第五章  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所在地或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一)向外报出的监测数据是由未取得上岗合格证人员完成的;

(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编造或更改监测数据,以及授意编造或更改监测数据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用21篇)篇十五

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是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是建筑业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及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施工安全“一标三规范”和《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为加大管理力度,使公司在建筑安全、文明施工尽快实现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要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施工现场要严格执行“一标三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3、工程部要深入开展争创“文明工地”的活动,认真遵守《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卫生管理暂行规定》及建设环保局(99)第8号文和有关程序文件。

4、质量安全部和项目部配备专职安全员和专职资料员,抓好施工现场的安全。

项目管理人员,施工班组同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

现场工人同施工班组签订安全责任书。

6、项目开工前,工程部要详细编写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签字生效后方可开工。

7、坚持定期与不定期进行现场三级教育,即:项目负责人对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管理人员对各班组负责人的安全教育;

各班组负责人对每个工人的安全教育,教育要有结果有检查有考核。

8、坚持对工地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做到持证上岗,人证相符。

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脚手架搭设,“四口”防护以及各种机具防护措施,必须按规定搭设,报质量安全部检查合格并签字后方可使用。

10、各种临时设施的搭设,做法要符合市、区两级文明施工以及公司文施工和有关程序文件规定。

11、坚持安全生产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

问题不解决不放过;

责任人员不受到教育不放过”。

1、施工现场围墙不低于1.8米,主要路段不低于2.5米,内外抹灰加压顶,紧靠公路的工程要进行美化和亮化处理。外墙面用米黄色涂料涂刷,压顶用海蓝色涂料涂刷,墙顶悬挂xx公司彩旗。

2、工地出入口要安装金属大门,大门要牢固美观,并设置公司标志牌,灯箱;

出入口道路要用混凝土硬化,硬化长度结合现场而定,但最短不短于5米,紧靠公路的工程应设置汽车冲洗台。

3、施工现场的道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全部采用混凝土硬化;

1万平方米以下的全部采用石屑硬化;

道路两侧做好排水沟,保证道路完好畅通。

4、临时房的建设应设有项目经理室、职工娱乐室、淋浴间、伙房、卫生室等。室内必须进行吊顶,淋浴间和伙房间墙面镶贴瓷砖,生活区和加工区必须分区明确,设置分区牌,生活区内要进行绿化,绿化面积不低于生活区域的5%。工地严禁使用木材及散煤取暖和做饭。

5、施工现场职工宿舍必须内外抹灰刷白、水泥地面、吊顶、纱门窗符合坚固、保温通风、防火防潮等要求,禁止睡通铺。

堆放及标识,材料、构件、料具堆放整齐。

7、食堂生熟要分开,必须有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要有灭鼠设施,生活垃圾要达到随时清运。

8、施工现场安全员必须佩带袖标,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有胸卡,胸卡必须有照片。

9、要求制作六牌两图。

10、公司新承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全部实行密目安全防护立网围挡,其产品必须使用部、省推荐产品且高出建筑物1.5米达到安全、牢固、美观。

1、工程部必须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和专职安全资料员,且必须经公司授权任命,质量安全部备案。

2、项目施工前,项目负责人要与公司签订安全责任书。

3、项目负责人要同项目管理人员、施工班组签订安全责任书,施工班组要同现场工人签订安全责任书且责任书目标明确,责任到人,签字盖章手续齐全。

5、工地的特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必须做到人证相符。

1、脚手架搭设必须有指导性施工方案,必须有质量安全部安全员批准方可搭设。

2、脚手架的基础必须坚实、平整,要有垫板必须连续使用,垫板的厚度不小于5cm;立杆要全部设置底座,底座为15x15cm不小于8mm厚铁板制成,铁板上焊不小于直径25的钢管,长度不小于15cm。

3、脚手架外侧要设排水沟,排水沟用砖砌或水泥砂浆抹灰,要畅通美观。

4、立杆、大横杆间距不大于1.6m,大横杆搭设在立杆里侧,立杆、大横杆的接头采用对接法不许搭接,小横杆拉结墙体内外用短管夹紧。

5、架体剪刀撑必须按规定跨5根立杆,角度不大于45度,搭设不少于3个卡具,搭接长度不小于60cm。

6、卸料平台严禁与脚手架连接一体,必须单独搭设。

7、脚手架搭设完毕后,不经质量安全部门验收签字后,严禁使用。

1、施工现场严格执行tn—s供电系统。

2、配电箱、开关箱、漏电保护器、五芯电缆必须使用推荐产品,三证一票必须齐全有效。

3、临时用电施工前必须有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4、现场用电必须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漏电保护器的参数应匹配。

5、配电箱、开关箱都要设置防雨棚,其防雨棚设置一致,达到实用、牢固、美观的要求,其箱下要设置操作用木垫板,垫板尺寸不小于30x100x5cm上面铺设绝缘胶垫,总配电箱用红白相间的栅栏围护。

1、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按规定戴好有公司标志的安全帽;管理人员佩戴红色豪华型安全帽;工人佩戴豪华型或普通型黄色安全帽;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

2、工地使用的安全网规格必须符合要求,证票齐全有效。

3、通道口防护棚与建筑物外延伸不小于5米,高度根据需要规定,但不小于2.5米,宽度不小于2米,防护棚使用的板材厚度不小于5厘米并有防水设施,搭设要标准、整齐、美观,严禁使用竹架板代替。

4、通道口、楼梯口各种临边的防护栏杆,均按标准设置,第一根距地0.6米,第二根距地1.1米,均用钢管制成,并刷红白相间30厘米的色标,其色标涂刷要标准、整齐、美观。

5、工地使用的井架必须有准用证和合格证,井架使用的各种限位装置,必须是推荐产品且证票齐全有效。

6、井架卸料平台必须独立搭设,不准架设于井架架体上,卸料平台脚手板必须用不小于5厘米的板材,且满铺,严禁使用竹架板,井架各层卸料平台的防护门必须做到定型化,工具化,做到美观、耐用。

7、塔吊进场必须有合格证,各种限位器、力矩限制器必须用推荐产品,安装与拆卸由专业队伍进行。

8、各种塔吊的基础必须严格按照说明书设置,有地锚的要按要求配备。

9、施工机具都必须安装好保护接零及漏电保护器。

10、机具的防护罩必须牢固、安全、严禁使用电锯与电刨一体的木工工具,各种机具使用前必须通过机械员和安全员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1、搅拌机、灰浆机、电焊机、电锯、钢筋加工机械等都必须搭设防雨棚。

1、有通道口的防护棚在一层完成二层施工前搭设好,楼体内外装修完成后拆除。

2、首层安全网在二层窗台下墙体砌完前必须搭设好,层间网在其上层窗台下墙体砌完前架设好,首层和层间网随外墙装修完后拆除。

3、各种洞口的栏杆随产生随架设,封好后方可施工,楼梯栏杆随层架设,直到正式安装栏杆方可拆除。

1、安全技术交底必须由施工现场的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然后由施工现场的技术负责人审批,履行审批手续。

2、安全技术交底必须由施工现场的工程技术人员组织,有关施工管理人员施工。

3、班组人员进行认真的交底,安全技术交底是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要严格履行签字手续,交底人、接底人、安全员都要进行签字。

4、工程项目必须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5、安全技术交底是指导工人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必须具体、明确、针对性要强。

6、不得用施工现场的安全纪律、安全检查等制度代替,防止口号式、一般化。

7、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必须针对分部分项工程中施工给作业人员带来的的危险因素而编写,即要体现一般作业的共性,又要体现本作业的特性。

8、安全技术交底应优先采用新的安全技术措施。

9、工程开工前,项目工程师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工程负责人、施工员进行详细的交底,并向工程项目全体职工进行交底。

10、两个以上施工队或工种配合施工时,工程项目经理或施工员要按施工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向有关施工单位和班组进行交叉作业的安全书面交底。

11、各级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交底时间、内容及交底人和接底人的签字,交底要按单位工程归放一起,以备查验。

12、安全技术底要与施工技术交底同时进行不能分开要融为一体,要有针对性起安全施工的目的。

13、安全技术交底要在施工前进行,不得施工期间进行交底,也不得交底提前的过早,否则无实际意义。

14、各工种安全技术交底与分部分项交底同时进行,如果施工项目的施工工艺很复杂、技术难度大、作业条件很危险,可单独进行工种交底,以引起操作者重视,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1、奖励办法:

1〉工程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创省级工地的奖励1.5万元;

2〉创市级文明工地的奖励1万元;

3〉创区级文明工地的奖励5000元;

4〉在区有关部门安全大检查得90分奖励1000元,每高1分加奖300元。

2、处罚办法:

1〉在区有关部门安全大检查得75分,罚款3000元,每低1分加罚300元;

4〉各种安全施工方案不齐者,每缺一项罚款500元;

5〉安全员不戴袖标罚款100元,现场人员不戴胸卡罚款20元。

7〉临时设施不按规定搭设罚款2000元;

8〉“四口”防护不按规定时间设置,每次罚款500元。

11〉塔吊、井架拆装不按规定,使用无证人员罚500元;

12〉凡不按防护设施规定执行,每缺一项按构件价格两倍罚款。

13〉施工现场不按三级配电二级保护设置的罚款1000元。

14〉漏电保护器不合格的每处罚款300元,熔丝采用金属丝代替的每处罚款200元;

17〉无机具操作牌少一块罚款200元,机具无棚,不防雨每处罚款300元;

18〉对质量安全部下发的不合格整改通知单不按规定时间返回的,每次罚款1000元。

19〉未执行《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卫生管理暂行规定》,每缺一项罚款100元;

20〉凡在质量安全部日常检查中没有按规范规定操作的,将随时处100—3000元罚款。

21〉以上各项罚款如果数额较大,由质量安全员同相关领导协商处理,如发生意见分歧,报主管经理裁决。

1、协助质安组完成公司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总体目标。

2、深入施工现场指导解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质量等方面的问题。

3、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加强学习专业知识和上级有关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法规、政策、法令。

4、及时发现、处理、预防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隐患,杜绝重大质量事,故和伤亡事故的发生。

5、协调好施工单位及主管部门的关系。

6、做好各种文件收集、整理、存档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用21篇)篇十六

食品安全性已成为当今影响广泛而深远的社会性问题。加强食品安全性的管理,对食品安全性进行监控,建立相应的社会管理体系是各国食品生产者、供应者、管理部门的共同责任。目前,对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组成:。

作为各国政府,因为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涉及所有居民的健康。一些重大食品安全时间甚至涉及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各国均已立法形式来保障食谱你的安全性。如:美国的《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我国《食品卫生法》;世界卫生组织和粮农组织的《食品法典》(供各国参考并借以协调国际食品贸易中出现的食品安全性标准问题)。

对食品生产和供应系统所用的各种化学品,包括农药、兽药、食品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的种类、用量和使用范围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登记等。

3.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安全性的检验制度,加强执法,保障人民健康。

在市售食品多渠来源以及食品中可能的危害因子因时间地点而多变的条件下,仅通过生产、加工等过程的监测与管理还不能保障食品的安全可靠。加强食品市场管理,建立食品市场检验制度,完善相关技术标准法规是政府管理部门可能和必须实行的另一项保护消费者的重要措施。。

上述几种手段,主要是政府机构、科研机构需要为之努力的工作。作为食品生产、加工者,需要侧重于以下两种手段:。

4.采用绿色的或可持续的生产技术,生产对人与环境无害的安全食品。

现代食品安全性问题的出现,大部分的问题则是受短期、局部的目标和利益驱使,采取了某些违背生态规律、破坏自然资源的生产技术,造成恶果。如为片面追求生产效益而滥用化肥农药,生产出的瓜、菜、水果淡而无味,营养成分含量低,硝酸盐等有害成分上升,并因作物易感染病虫害而使用农药越来越多,最终结果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降低。过度依赖化学品支持的农业与畜牧业,在农业生态环境恶化、生产成本上升、消费者安全性意识提高的情况下,面临着改变经营策略和生产技术的挑战。这正是现代可持续的农业技术或绿色生产技术成为当今技术进步重要趋势的原因。

5.对食源性疾病风险实行环境全过程控制,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

食品中许多重要的致病菌如肉毒梭菌、弯曲杆菌、李斯特菌、沙门氏菌等普遍存在于自然界,如农场、牧场、水体、饲料、家畜、野生动物、人体、厩肥及其他腐生环境中,并可在适当条件下在人工环境中滋生、爆发、蔓延。控制这类病害对食品和人体的侵染,不可能只采取消灭某一处病源的方法,而必须考虑在整个环境循环或食物链的各个环节上,控制、减少病原菌的数量和侵染机会。这也就是要对从农场、牧场到餐桌的整个食物环境进行全过程控制。

过程控制管理目前存在以下通行的做法:即质量管理体系、haccp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是以iso9001:20xx《质量管理要求》为标准,遵循八项质量管理原则,按照pdca的方式,对食品生产过程进行控制。

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即通过危害分析、建立haccp计划,确定关键控制点,设定关键限值等对生产过程进行预防性的控制,从而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性。目前,其主要体现为cac1997年公布的《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详见后面第2章内容)。

我国质检总局于20xx年发布实施的sn/t1443.1-20xx《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是上述两者的结合,在cac公布的haccp体系为核心的基础上,融入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要素。

对于这3者的理解是我们本次培训的重点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用21篇)篇十七

一、项目建设坚决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种质量管理文件、规程、规范和标准,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宗旨是优质、安全、高效至上。

二、项目要保证工程质量,由分管副总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检部组成的质量安全体系,专人负责施工质量、现场监督和检测及核验记录,并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整理完善各项施工技术资料,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三、进行经常性的工程质量知识教育,提高操作人员技术水平。实行施工、检验、监管现场三同时制度,到关键部位时,公司相关领导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以及职能部门到现场进行指挥和技术督导。

四、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要求层层落实,保证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符合验收标准。坚持做到每个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自检自查,严格执行“三检”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不处理好决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

五、隐蔽工程施工前,经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公司查验,经监理工程师查验合格后及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六、严格把好材料进出质量关,所有材料、配件、设施使用前必须获得职能部门检测同意或标定,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不准进入施工现场。工程施工前及时做好工程所需的材料复试,材料没有检验证明,不得进入隐蔽工程的施工。

七、建立健全工程技术资料档案制度,专人负责整理工程技术资料,认真按照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要求,根据工程进度及时作好施工记录、自检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将自检资料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分类整理保管好,随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

八、对违反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人,将按不同程度给予批评处理和罚款教育,并追究其责任。不达标不予签证、付款。对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和责任人,将按上级有关规定程序追究其责任并做出处理。

一、工程实施工前必须对设计提供的图纸进行图纸会审,由公司按分类组织进行,具体由分管领导组织,项目部负责人与相关技术人员、工程监理、设计单位和有关各方一道查阅熟悉图纸、了解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图纸会审意见。

二、图纸会审应做好记录,由分管领导和项目部组织会审单位,会审提出的问题及时解决,并详细记录,写成正式文件(必要时由设计单位另出修改图纸),监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均应签名盖章认可,列入工程档案。

三、在施工过程中,无论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提出的设计变更都要填写设计变更联系单,经设计单位和监理和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和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后续实施。

四、如果设计变更的内容对建设规模、投资、工艺、质量、安全等方面影响较大的,必须由公司审批后报送相关主管部门核准。

五、所有设计变更资料,包括设计变更联系单,修改图纸均需文字记录,纳入工程档案。

一、培训工作力求做到“三化三实”即“多样化、规范化、科学化”和“实际、实用、实效”。做到需要和常态化。

二、项目部应根据培训计划及职工的排班情况,有针对性的科学安排培训。职工应按时参加培训。

三、每次课程结束后,项目部将安排考试。考试的形式为书面答卷结合口头问答及岗位抽查。岗位抽查指项目部就所讲授的培训内容是否被学员运用到实际工作中进行随机考核。

四、凡每次考试不及格者,不得上岗。待重考合格后,重新上岗。考证优秀者将视情况予以奖励。

技术复核是保障,根据单位工程具体情况,下列必须复核:

一、放线、定位、基槽(坑)、标高、标深、消防间距、焊接、吹扫、探伤、回填、试压、堡坎护坡、指示灯、压力表。管沟的标高、开挖、回填,管道焊接、阴极保护、断面尺寸,全部要达标符合设计规范。

二、设备招标、合格证、安装、调式、说明、修正、使用规范、技术参数、都要符合行业规范,有关附件必须齐全。

三、预制构件、预埋件、预留孔、保护套、地埋管、沙垫、砼、砂浆配合比(作为计量资料)要符合标准。

四、关系到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项目。

技术复核后,施工员应立即填写复核记录和自复意见,关键部位要拍照,报监理(建设)单位复核认可、要经分管副总核实。

一、坚持以技术进步来保证施工质量的原则,每个工旷、每道工序、每个环节、每个结构施工前,项目部(分公司)必须进行技术交底。

二、项目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及施工管理有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明确关键性的施工问题,主要工种工程的施工方法和控制要点、采用技术文件、检测要求以及安全技术要点。

三、施工员对班组长进行技术交底,明确图纸要求,采用作业指导书,施工方法要点,技术措施要点,质量标准要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点。

四、班组长对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结合具体操作部位,明确各部位的操作要点,技术要点、质量要求,安全文明施工要求以及岗位职责。

五、各级技术交底以口头进行,并有文字记录,参加交底人员履行签字手续,技术措施不当或交底不清而造成质量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工程完工后无法进行检查的那一部分工程,特别是重要结构部位及有关特殊要求的部位,工程部和副总经理都要督促资料员现场管理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二、分项工程施工完毕后,应由副总经理和工程部及施工员会同质检员进行自检,并签发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在指定日期内,由监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签具验收意见。

三、隐蔽工程在未进行验收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若有违反验收制度,造成返工损失时,应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四、管道无损探测由有资质专业单位负责,检测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单位由工地资料员保管,竣工整理成册,纳入工程档案。

一、材料进场必须有材料员、质检员、工程部门负责人到场进行验收,做好进货检验记录。

二、钢管、接头、表阀、材料等原材料进场应有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还应及时做材料标识和复试工作。不合格材料由材料员工程部门负责人与供货方交涉,办理退货、调货、索赔工作。

三、各种材料的领用,发放必须持有工程部签发的材料领用单后,副总经理批字,仓库保管员方可发放有关材料。

四、各种材料进场后至使用前均要挂设过程标识,明确检验状态,表明该批材料是否为待检品、不合格品或合格品,以便使用。

五、仓库保管员应根据不同材料分类堆放,并根据不同性质做好防水、防火、防潮、防热等保护工作,易燃、易爆物品应有专门仓库、专人保管、登记和领用。

一、自检:

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必须按相应的分项工程质量要求进行自检,并经班组长验收后,方可继续进行施工。

施工员应督促班组长自检,为班组创造自检条件(如提供有关表格、协助解决检测工具等)要对班组操作质量进行中间检查。

二、互检:

工种间的互检,上道工序完成后下道工序施工前,班组长应进行交接检查,填写交接检查表,经双方签字,方准进入下道工序。

上道工序出成品后应向下道工序办理成品保护手续,而后发生成品损坏、污染、丢失等问题时由下道工序的单位承担责任。

三、专检:

所有分项工程、隐检、预检项目,必须按程序,作为一道工序,邀请专检人员进行质量检验评定。

管沟开挖回填、管道试压制度

一、管沟开挖、回填必须按指定专人负责指导,严格按图纸和规程要求执行。

二、尺寸、数量、填沙和高、宽度、必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施工与验收规范的规定,不得偷工减料。回填后的复耕和护坡堡坎要有利农田和管道保护。

三、管沟开挖、回填和护坡堡坎要作好隐蔽记录,并在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人的监督下现场负责人和施工方同时签字负责,收集资料准确无误。

四、管道试压前必须在技术负责人指导下,搞好吹扫,强度试呀压时,先行报告公司技术监督、安全管理、消防和特种压力管理部门、监理(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现场共同进行,并做好记录。达到压力等级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五、管道试压不合格或有漏气,及时减压修复再复试,合格后由各方面参检负责人签字汇合技术资料汇总成册。

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评定制度

一、施工过程中必须对分项工程进行质量验收评定,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会同质检员、班组长参加验收评定,并做好记录签字。不合格者应予返工。

二、分部工程完工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会同施工员、质检员进行分部工程验收,检查分项工程验收资料,根据资料给予评定后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评定。

三、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可分层段)经项目部(分公司)验收评定后,经公司质量科验收签章后,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评定。

四、单位(子单位)工程达到竣工标准后,由项目部(分公司)将全套工程技术文件上报公司质量科审核,核定工程质量自评等级,经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审定并签章后报监理(建设)单位核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用21篇)篇十八

针对日本和欧盟等茶叶进口国家和地区不断提高的茶叶检测标准,我国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出口茶叶质量安全控制规范》,为出口茶叶行业带来新的技术支撑。

标准共分10个部分,对茶叶从生产到出口全过程的各个环节均作了详细规定,还特别根据当前的出口形势,新增了茶叶源头管理,即茶园管理和初加工部分以及产品出口的预警和召回制度等。该标准主要针对茶叶农残、重金属超标等问题,是我国第一个针对出口茶叶质量安全设置的控制体系。该规范能有效促进我国企业规范种植加工茶叶,加强产品追溯,提高茶叶质量,开拓国外市场。同时,将有力提高我国茶园管理水平,整合落后、弱小的茶园,促进优质茶叶种植和出口加工。

我国茶叶年出口量占总产量的30%,达20万吨,创汇近4亿美元。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国对我国出口茶叶提出了更加严格的卫生要求。欧盟从2000年7月1日起对进口茶叶提出数百种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日本《肯定列表制度》自2015年5月1日起规定茶叶应做近三百种农残限量检测,对我国茶叶出口都构成很大影响。

据海关统计,上半年我国茶叶出口15.13万吨,出口金额近3.44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5.49%%和19.88%%,平均单价为每公斤2.27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3.65%%。上半年我国茶叶出口到102个国家和地区,从数量方面分析,摩洛哥仍居首位,美国取代日本和乌兹别克斯坦成为第二大出口市场,第三至第五位的市场分别为日本、乌兹别克斯坦和俄罗斯。多年来,我国茶产业蓬勃发展,然而多数茶叶出口至非洲、中亚和独联体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基本上以中低档茶为主,产品缺少科技含量、附加值低等因素限制了我国茶叶出口规模的进一步扩大。据悉,近年来日本和欧盟等茶叶进口国家和地区不断提高茶叶检测标准,给我国逐步发展的自主经营茶叶出口设置多重技术壁垒。尽管此前有业内人士一直在争论,欧盟等地区日益苛刻的检测标准是否实际可行,但不争的事实是国内企业如果要征服欧盟市场就须先过检测关,因此提高国内茶叶检测标准对规范企业后期发展指出了方向。

据悉,从2015年5月起,日本将实施新的《食品卫生法》,其中对茶叶农药残留限制明显变化,将设限农药残留由83种增加到约144种,设限以外的农药残留全部限量为0.01ppm。欧盟新的食品中农药残留标准(ec149/2015)已正式执行,在有关茶叶的农残最高限量标准(mrl)方面,新标准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有关茶叶的农药mrl标准出现9个变化,二溴乙烷、二嗪磷、滴丁酸、氟胺氰菊酯和敌敌畏等5种农药mrl标准加严,虫螨腈、除虫脲、噻嗪酮和苄螨醚等4种农药mrl标准放宽;二是新标准新增170种与茶叶生产关系密切的农药mrl标准,大多是新农药,如印楝素、鱼藤酮和除虫菊素属于植物性农药。

业界人士认为,该规范的实施是我国茶叶质量安全控制工作的重大进步,但由于茶园的主要作业者是茶农,其在质量安全控制方面的意识还有待提高。因此,要真正实现源头上的控制,即真正有效地实行该规范的规定,还需要茶叶出口企业对茶农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更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出台相应的政策对茶农给予引导和支持,以尽快实现有效的源头管理,实现茶叶产品从茶园到消费者饮用这一过程的可追溯性;同时,规范中对产品召回制度的规定使出口茶叶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更加完善,更重要的是其对于提高出口茶叶质量安全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和茶叶进口国绿色壁垒的日益森严,近几年茶叶的发展也经历了从单纯的追求产量到质量到今天的安全质量生产的转变,茶叶质量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广大茶叶生产者必须把茶叶的质量安全问题作为今后茶叶生产的重要问题来抓。保证茶叶质量安全应重点抓好优势基地建设、茶园管理控制、茶厂优化改造、茶叶清洁化加工、茶叶质量可追溯、两端质量检测等关键控制技术。

1、优势基地建设技术

在基地建设过程中,应根据当地实际,以环保为前提,合理选择基地。选择远离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空气清新、水质洁净地理地势有利茶叶生产的基地。在基地发展新茶园时应注意早、中、晚良种的合理搭配,有利优化茶类结构和缓解劳动力紧缺的矛盾。茶叶优势生产基地的建设是提高茶园质量基础,也是保障茶叶鲜叶原料质量,提升茶叶原料质量安全水平的基本环节。

2、茶园管理控制技术

茶园肥培管理控制技术包括茶园耕作、施肥、治虫、修剪、灌溉、采摘等技术,其中茶园病虫害防治和肥培管理技术对茶叶质量安全影响最大。茶园肥培管理和病虫害防治应按茶叶生产技术标准要求,严格茶园肥料、农药等投入品管理,科学肥培管理,减少化肥污染。

(1)茶园施肥。尽量选用氮磷钾合理配比的复合肥,避免单一元素肥料造成的污染。根据茶树对营养物质需求特点,在茶园施肥上掌握以下原则:做到重有机肥,有机肥与无机肥相结合;重基肥,基肥与追肥相结合;重春肥,春肥与夏秋肥相结合;重氮肥,氮磷钾相结合;重根肥,根肥与叶面肥相结合。施肥量一般按每采收100公斤干茶计算,每年施纯氮12.5-15公斤,一般投产茶园,氮磷钾比例为4:1:1,幼龄茶园比例为2:1:1,基肥与追肥的比例为 40:60。施肥时间基肥为10月中旬;追肥强调早施、多次、足量,春肥在2月上中旬施入,用量占全年追肥用量的`40%以上,全年追肥4-6次。施肥方式撒施、沟施并用,对土质疏松的茶园提倡免耕施肥。肥料种类基肥采用饼肥、栏肥、有机复合肥为主,追肥一般采用速效的化肥为主。此外科学根外施肥,注意钙、镁、硫、铁、锰、锌、铜等多种微量元素的营养平衡。

(2)茶园病虫防治。突出“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防治措施以农业防治为基础,尽可能发挥生物防治手段作用、辅之以化学防治方法进行病虫草害综合治理。

a.农业防治措施,主要是合理修剪、科学施肥、合理采摘;新植茶园做到选用抗性良种,茶林配植。

b.物理防治措施,主要是推广频振式杀虫灯和色板诱杀技术,如利用昆虫的趋光习性推广灯光诱杀技术,灯光诱杀对茶叶上的茶毛虫、茶尺蠖、茶细娥、斜纹夜蛾成虫具有明显的诱集效果。

c.提倡使用生物农药,保护和利用天敌。

d.科学施用化学农药。使用化学农药防治病虫害一是要按病虫害发生的情况适时、适量地选用对口农药进行化学防治,提倡农药的合理混配,按照农药安全使用准则用药,严格掌握使用剂量和次数,严格掌握安全间隔期。二是要减少普治,尽量做到挑治、一药多治,合理轮换农药品种;三是要科学选择施药器械,进行低容量喷雾,调整喷药时的高度,提高防效,减少农药用量。我们大力推广对蜘蛛杀伤力小,对害虫防效高的化学农药,及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达到保护蜘蛛与控制害虫的协调。要改变见虫就治,乱用滥用农药的习惯,要做到达标防治。乱用滥用农药会导致害虫抗药性产生,害虫发生再猖獗,即虫越治越多,农药防效下降。

3、茶叶清洁加工技术

包括硬件和软件设施两方面的改进。硬件设施改进指的是茶厂优化改造,改善加工条件。软件设施改进指的是改进茶叶加工技术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新建的加工厂,加工厂的厂址应选择距离居民区、公共厕所、垃圾场30米以上,距离畜牧场、医院、粪池等污染源500米以外,且要处在污染源烟囱高度50倍以上,加工场的废物排放处理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已建的初制茶厂,对加工设备陈旧、机械设备不配套,设备老化;厂房环境差条件简陋、加工厂规模小;区域布局散、卫生质量状况差、标准化生产水平低的那些茶厂,要通过对茶叶加工厂的改造,实现茶叶加工按产品标准化、连续化生产工艺要求,力争做到茶叶加工不落地。茶厂加工设备定期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不使用重金属含量高的机械。茶厂质量管理制度健全,产品质量实施全程监控;加工人员要持健康合格证和上岗培训合格证上岗,要掌握茶叶加工工艺与操作技术,懂得茶叶加工卫生质量要求,具备茶叶加工所需的基本素质。加工制作、包装、贮藏和运输均要严格按照无公害食品的有关要求,以防产品污染,使茶叶加工实现企业化管理,建章立制,实现了加工过程规范化,消除了卫生安全隐患,实现清洁化加工。

4、茶叶质量可追溯技术

茶叶质量可追溯指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建立茶叶农事档案,记录茶叶产地、采摘日期、加工时间、茶树品种、投入品登记、源头检测记录、加工企业、从业人员、成品茶检测记录、包装时间、经销网点等内容。目前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和环境保证体系)和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无公害茶、绿色食品茶和有机茶的国内外认证都要求申报企业建立茶叶质量可追溯制度。消费者可以通过信息码查到茶叶的生产过程、基地认证情况,甚至还可以查到具体生产责任人的姓名。

5、两端质量检测技术

茶叶两端质量检测技术包括茶叶原料质量端检测和成品茶质量端检测。茶叶原料质量检测重点是茶叶源头检测体系的建设,对农药经营单位和农药田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从源头上控制茶叶农药残留,建立茶园农残监测点,推广茶叶农残速测技术,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残项目进行检测。并做到鲜叶进厂分级验收,毛茶收购源头检测。成品茶产品质量检测要求茶厂必须配备茶叶农药残留和卫生质量检测设备,完善产品出厂检测体系建设,有效降低和杜绝茶叶超标事件的发生。

茶叶质量安全涵盖了茶叶从生产、加工到商品茶包装销售的全过程,只有把握好每一个生产过程,才能实现茶叶质量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用21篇)篇十九

果树示范园既要使果农真正受益,又要得到当地政府认可。目前,全国正在进行标准果园创建,希望一些果树示范园争取到全国标准果园,得到县、市、省至国家的认可。

发展现代农业既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又要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从粮食来讲,开展了高产创建,重点解决数量问题,这是一个重要抓手。从园艺作物来讲,开展标准园创建,重点解决质量和效益问题,这是又一个重要抓手,开展标准果园创建也是解决果品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抓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标准园创建工作,在去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今年中央1号文件以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鲜明提出要大规模开展标准园创建,全面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标准果园创建是提高果品质量,保障人们消费安全的需要。开展“标准果园创建”,全面推进标准化生产,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可以有效控制农药残留污染,切实提高果品安全质量,从而辐射带动大面积果品安全质量提高,满足人们多元化的消费需求。

标准果园创建是转变果业发展方式,保障果品有效供给的需要。开展标准果园创建,就是通过集成技术、集中项目、集聚要素,促进集约化生产,在现有生产规模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单产水平,增加总量供应,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果品需求。

标准果园创建是提高果业产业化水平,增强果品竞争力的需要。开展标准果园创建,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或龙头企业为载体,将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合作社联农户或企业带农户”的经营机制,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逐步增强发展生产、开拓市场、经营服务的能力,形成统一生产、统一加工、统一销售的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做大做强一批有特色、叫得响、带动强的果品品牌,进一步提高果业整体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总之,标准果园创建是提高果品质量的有效手段,是转变果业发展方式的重大举措,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选择,意义重大。

一、果园基地组织机构

抚顺县美比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是以葡萄种植、销售以及与其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征询为主要业务规模的生产合作组织。

(一)组织机构图

(二)基地组织机构职责

1、理事长:负责合作社全面管理工作,兼种植负责人。

2、副理事长:负责果园基地治理和销售管理工作。

3、采购组:设洽购专员,负责果园基地种子、农药、肥料等物质的统一采购。

4、技术组:

(1)设技巧总监一名,负责果园基地全程技术监视领导工作,包含农药配制、农药应用、肥料施用等。

(2)设植保员两名,植保员根据实际情况管理各自辖区内的果园种植基地,包括种植管理操作、农药和肥料施用、病虫害防治等,并在全部种植管理过程中统一技术指导。

5、基地组:按照种植户果园基位置置,分成基地小组。在技术总监的技术监督指导下,严厉依照植保员的技术指导要求对果园基地进行管理。

6、销售组:负责年度销售筹划及方针制订;销售业务的推展;产品信息的收集及建档;业务相关事项的推广及督导;产品开发及改善的提议;合同的执行管理;出货业务的管理。

7、综合组:

(1)财务组:及时、精确地实现合作社的月、季度本钱核算及统计工作,并及时、正确、完全地提交相关报表;配合合作社和相关部分进行财务估算和财务剖析;监督其它部门的回款及付款工作;财务秘密的保密;踊跃提出合理化、可行性的改善倡议并实行相应改良运动。

(2)仓管员:农药、肥料、成品分辨设有专用仓库,由专人保管,并建破详细档案,出入库要严格登记。

二、职员培训制度

(一)培训制度

1、技术总监对植保员每年进行两次培训,内容包括我国和进口国农残新划定、病虫害防治、用肥施药、良好农业规范操作等技术培训。培训后予以考核,资料存档。

2、植保员对基地组所有种植户每年进行两次培训,内容包括农药种类、亩用量、农药安全使用方法、防毒用具、喷药工具清洗、急救、剩余药液和包装处理方法等,确保农药科学合理施用,农药不残留。培训后予以考核,资料存档。

3、植保员对基地组所有种植户每年进行两次培训,内容包括肥料种类、亩用量、使用方式、残余肥料和包装处理办法等,保障迷信公道施肥。培训后予以考核,材料存档。

4、植保员对基地组所有种植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培训,内容包括正次品采收标准、采收时间等,确保按照采收制度操作,采收产品合乎标准。培训后予以考核,资料存档。

5、理事长对农药、肥料保存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培训,内容包括农药常识(种类、商品名、英文名、有效成分、剂型)和肥料知识以及用处、出入库管理等。培训后予以考核,资料存档。

(二)培训方案及记录

1、培训内容:

(1)良好农业操作规范控制要点及葡萄种植田间管理播种操作规程;

(2)基地建设操作规程;

(3)卫生教导(基地卫生要求);

(4)生产平安和突发事变应答办法;

(5)环境维护规程;

(6)保险用药技术规程。

2、培训时间和地点:

(1)培训时间:每年春季、秋季培训,办两次培训班,要求基地员工必须加入。

(2)培训地点:实践课在协作社办公室,实际操作培训在果园基地。

3、培训措施:

由植保员对基地所有种植户进行背靠背的讲授,培训后经考察及格,方可进行操作管理,培训的相关记录存档。

三、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制度

(一)果园产生病虫害种类

康贝尔葡萄抗性较强,虫害、病害较轻。病害重要有黑痘病、褐班病。此两种病害使用石硫合剂、波尔多液均可得到较好的掌握。

(二)监测打算及综合防治措施

1、在葡萄种植期间禁止套种其余作物,减少病虫起源。

2、及时除草,预防杂草生长,不给病虫存身的处所。

3、葡萄枝条间要有必定的空间,禁止枝条相互严密在一起,造成透风、透光不良而引起病害发生。

4、要将葡萄的枯枝败叶全体肃清掉,特殊是有病虫的枝叶。

5、在成长节令,发明有病虫的枝、叶、果要即时剪除,并拿到别处进行深埋,避免病虫扩散。

6、在病虫发生季节,要采用生物农药,再接合人工进行防治。

7、除草要采用人工除草,禁止使用化学除草剂。

8、基地种植负责人负责察看、记录病虫害发生情况,并及时告诉植保员。

9、成果期不能使用任何化学药品,能够通过打尖、抹芽转变基地小天气增添通风透光恰当把持病虫害。根据病害发生前提提前施药节制,褐班病在多雨时节发生重大,根据年份气象不同斟酌是否用药。

10、全年生产停止,组织基地人员研究对策,针对病虫害发生实际,选用适合药物,控制药残期施药。

11、农药使用应尽量减少,研讨病害发生法则,采用合理农业操作,修剪、秋季果园残枝落叶清理,尽量使用自然矿物资杀菌剂、杀虫剂。

四、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

1、农药由采购专员到正规农药营销商处统一购置。标识品名、化大名称、含量明白,生产厂家三证齐全。

2、设立农药保管专用仓库,农药及其施放器具由仓管员统一管理,仓库设置要安全牢靠。

3、农药由植保员统一领用,按统一用药时间发放到种植户手中,详细记录领用量、领用人。

4、果园种植操作开始前,由植保员对基地所有种植户进行农药培训,包括稀释倍数、施用方法、亩用量以及农药喷用工具荡涤、安全急救等,确保种植户可能正确施用。

5、种植户在植保员指导下严格按照农药标准配制农药,并在植保员监督下施药。

6、农药施用后,种植户将剩余农药空瓶及废液送交植保员处,植保员统一将其退回仓库,由仓管员对其进行销毁处理。

7、及时懂得相干农药法律法规,控制我国跟入口国明令禁止使用和限度使用的农药品种,不得使用国度明令制止使用或成份不明的农药。

五、葡萄种植良好农业操作标准

(一)康贝尔葡萄出产管理技术

1、建园

园地选择土壤肥饶,排灌便利,土壤耕层80cm以上,缓坡地,平川,土壤选择中性或偏碱性沙壤土、壤土。

2、育苗

2.1育苗方法采用扦插育苗

2.2扦插育苗是早春将储藏的待育品种枝条经枝条修剪生根处理、生根培育,而后扦入已预备好的平坦畦面内培养育苗。

2.3增强肥水管理:前期以氮肥为主,后期以磷钾肥为主,增进植株生长。

2.4及时去萌芽,去除接穗以下所有萌芽和副梢。

2.5及时防治病虫害,根据病虫害发生时间预防用药,控制病虫害大面积发生。

3、定植

3.1定植种类:康贝尔

3.2苗木标准:选无病毒苗木,要求植株健壮、无伤害、无检疫性病虫害,每株有20cm以上主侧根8条以上,茎部粗度1.0cm,7-8节芽眼丰满硬朗的一级苗。

3.3苗木筹备:种苗用3-5度石硫合剂消毒,后用abt生根粉浸根。

3.4定植时间:早春3月下旬至4月下旬。

3.6定植方法:定植时枝蔓统一斜向架面方向,苗木根茎高于地面5cm左右。

4、中耕除草

4.1时常用人工中耕除草。

4.2覆盖法:免中耕除草,株行间笼罩秸杆,防止杂草,免中耕除草。

4.3生草法:行间种植三叶草等豆科类矮草,克制杂草,增长土地肥力,坚持土地团粒构造,免中耕除草。

5、施肥

5.1秋施肥:9月下旬至10月中旬施腐熟农家肥3-7立方。

5.2春季施肥:春天联合枝条出土,混入有机鸡粪400kg/亩,与土拌匀后填入埯内。

5.3追肥

5.3.1萌芽前,在离植株35cm以外沟施尿素,每株200g。

5.3.2花前,在离植株40cm以外开沟施尿素400g。

5.3.3谢花后,每株施尿素300g,二胺200g。

5.3.4果实着色期,每株施二胺300g,硫酸钾200g。

6、病虫害防治

6.1防治准则:保持“防备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以农业防止为基本,倡导生物、物理防治方法。

6.2农业防治方法

6.2.1选用抗病虫迫-害的品种:康贝尔

6.2.2秋冬季和初春,清算果园的病僵果,病虫枝条,病叶等病组织。

6.2.3合理密植:座果枝留6-8片叶及时剪去副梢,抹去掖芽。常常修剪保证通风透光,减少病害发生多少率。

6.3化学防治:化学防治要隔靴搔痒,留神药剂的轮换使用和合理混用并按规定浓度使用,对化学农药的使用要做好严格、标准的记录。

6.4禁止使用我国和进口国果品生产禁用的农药。

6.5提倡使用矿物源农药和动物源农药。

(二)果实采收包装和运输

1、采收尺度:果实名义呈紫红色或深紫色时到达品德请求即可采收。

2、采收包装:专用干净塑料箱。

3、注意事项:

(1)采收果品应直接装入中,每箱定量35斤,不得超量装载,免得挤破果实。

(2)采收时要轻拿轻放,防止机械伤。

4、运输:用专用车直接运到配合社指定场地,减少二次传染。

5、果实采收前和运输过程卫生风险评估

时间

潜在危险

发生率

丧失水平

应对措施

采摘前

灰尘污染

1、园区内部无车辆畜生疾速行使;

2、邻近的途径为油漆马路,灰尘少,而且该路段不属于主要路段,车辆少。

1、

人为污染

严格按照果实采收卫生管理进行操作,避免发生污染。

2、

采摘用具污染

才过用的采摘盒和周转箱,每使用一次都要用高压水枪进行清洗。

3、

异物混入

严格按照果实采收标准执行

采摘后

运输前

有害生物

侵染

果实采摘后放到有防虫网的'遮阳棚内,避免有害生物的侵染。

运输过程中

1、灰尘及其他污染源侵染

极低

采取箱式货车进行果实运输。

2、车辆自身污染

极低

每次运输后,都要当真清洗消毒一次,并做好记录。

(三)果园喷药操作规程

1、有针对性地使用农药,根据病虫害品种挑选合适杀虫剂,杀菌剂。

2、农药品种必须符合我国、进口国要求。

3、春季尽量使用喷雾法和树干涂抹法施药,减少药残期。

4、农药配制:按使用阐明准确盘算所须农药和水量,正确称量,用少量水容开后,再参加余下的水充足搅匀。

5、石硫合剂为强碱性农药,不可与其他农药及叶面肥混杂使用。波尔多液喷撒后应距离15天以上再喷撒其它农药。

6、喷药品质:器具必须能喷出雾状后果,尽可能喷小雾滴,使药液在作物表面构成一层持续液膜。喷头离作物50cm左右,使整株作物完整附着农药。

7、喷药天色:抉择无风多云的气象,最好2天内无雨,易见光分解的农药,取舍薄暮用药。

六、果园农用化学品残留监控规划

1、对果园农用化学品残留监控,使基地泥土和产品的农残指标均符合出口标准要求。

2、葡萄种植期间必须使用植保员指定农药品种,按正确用药时间和用药方法施放。

3、种植户使用农药必需详细记录用药时间、农药含量、使用浓度、用药量等信息,便于依据用药量和用药时间断定葡萄安全采摘时光。

4、特别病情发生时,经植保员同意方可使用其它农药。

5、葡萄采摘后按出口国和出入境检验检疫要求,到指定检测地点进行农残检测。

6、配合良好农业规范和出入境检修检疫局对产品和土地进行化学品农残测验工作。

七、内部核销制度

1、严格控制农药、肥料的购进、领出、使用、返库、销毁进程,保证在规定的范畴内运行,避免给产品带来化学伤害。

2、理事长对农药、肥料保管员进行培训,使其明白责任,并按规定严格出入库管理。

3、农药、肥料采购经植保员计算统计、副理事长同意后,采购专员方可到正规营销商处采购,购入的农药和化肥经仓管员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4、农药、肥料由植保员统一领用,放弃包装及废液由植保员同一退回仓库,仓管员详细记载并对废弃包装及废液进行烧毁处置。

5、成品入库后要由仓管员进行登记,按照采摘时间、果园编号、规格等级、数量重量、对成品量进行统计登记。

6、成品出库时具体记载交易日期、收货工厂名称、销售数目分量等信息。

7、果园负责人认真填写出境注册果园生果流向及核销记录表,确保成品采摘量、销售量、库存量相吻合。

八、溯源制度

1、合作社采用统一经营管理模式,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统一技术指导,统一用肥用药, 统一收购,毫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各类农业投入品,规范使用国家的各类农业投入品。

2、技术总监负责果园基地全程技术监督指点工作,指导各基地植保员对基地进行种植功课操作,包括农药配制、农药使用、肥料施用、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3、植保员监督指导种植户进行肥料和农药施用,保证肥料和农药的施用科学合理。

4、种植负责人填写种植作业记录,包括育苗、定植、病虫害防治、田间管理、用肥用药等信息,不瞒报、不误报,保证所填信息实在准确。

5、基地采收开端后,由基地组树立采收记录,详细记录果园编号、采收时间、规格等级、数量重量等信息。

6、基地原料放入仓库时要予以标志,不能混杂。

7、根据客户订单信息,对合格成品要予以标记,不能与不合格品混淆。合格的成品包装上要加贴采摘果园名称及采摘日期等信息。

8、采摘后要及时上报抚顺出入境检验检疫人员,经查验合格后方可作为出口原料出卖。

9、出厂装车时要认真核查客户订单信息,做到准确无误,并认真填写装车记录,包括客户名称、装货数量、原料果园编号、原料出厂日期等信息。

九、产品召回轨制

1、产品出厂后,发现出厂成品与客户订单不符时,副理事长要第一时间与客户沟通,把不符产品召回工厂。同时,确认客户订单信息,从新发货。

2、产品出厂后,客户发现产品与订单不一致提出返厂时,副理事长要根据客户供给的信息,确认客户订单信息与销售记录是否相符。在客户信息属实且契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影响产品使用的情形下,副理事长与客户沟通并征得客户批准,经由理事长审批后,可由客户让步接受产品。客户不赞成妥协吸收产品时,副理事长要及时召回产品。

3、产品出厂后,客户发现产品质量问题要求返厂时,副理事长应要求客户提供产品车号、批号、出厂日期等货物信息,同时提供有问题产品图片和分歧格数量。经副理事长确认是本合作社产品,并属于本合作社义务时,报理事长审批后要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

4、产品出厂后,客户发现产品质量严峻不相符要求时,副理事长报理事长后,要验证客户信息是否准确。当客户信息属实时,营养钵厂家,要即时对不合格产品就地作以报废处理。

十、中国、日本禁用农药列表

(转自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和日本确定列表)

(一)中国禁用农药品种

1、不准用于蔬菜、茶食、果树、中草药等作物的高度农药:

3911、苏化203、1605、甲基1605、1059、杀螟威、久效磷、

(二)日本禁用农药品种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用21篇)篇二十

组长:。

成员:。

2.1、组长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负责人,对本公司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公司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3.1、确保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未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3.2、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3.3、公司为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建立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经疾病控制中心检查无相关传染病者方可上岗。

3.4、从业人员工作时,不准吸烟、吃食物或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个人的衣物、药品、化妆品等不得存放在食品经营区内。

4.1、为了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4.2、凡进入本公司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检验报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及相关票据等相关证件。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4.3、对于预包装食品,本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4.3.1、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4.3.2、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4.3.6、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4.3.7、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4.4、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4.5、本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必须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4.6、本公司的采购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4.7、本公司管理人员要指导场内相关工作人员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4.8、本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坚决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9、进口食品必须做到:。

4.9.1、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索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

4.9.2、所有预包装进口食品必须加贴中文标签。

4.9.3、检验入库进口食品的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是否齐全。

4.9.4、进口食品入库验收时做到种类及数量准确无误。

4.9.5、所有进口食品根据种类,采用抽检,全检的方式进行验收。

4.9.6、进口食品入库验收时,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验收。

4.9.7、验收人员对进口食品及时验收入库,并填写验收记录签字确认。

4.9.8、若因验收人员失职,造成不合格进口食品进库,将依据事情具体性质,追究验收人员责任。

4.9.9、仓库管理人员要妥善保管索证的相关资料和验收记录,不涂改,不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少于进口食品使用完毕后6个月。

4.9.10、仓库管理人员每月要对库存进口食品进行盘点,掌握先入先出的原则。

5.1、为了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制定本制度。

5.2、本公司内工作人员必须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5.3、本公司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并做好进货食品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经常查验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5.4、经质量自检不合格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

5.5、本公司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对每天的食品质量自检结果(包括品种、产地、检测情况等)进行公示。

6.1、为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提高食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6.2、本公司本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文明经商、诚信经营,遵守有关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6.3、本公司积极参与食品准入工作,遵守各项食品准入制度,接受工商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和管理。

6.4、本公司按照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各项内部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完善内部管理,建立食品质量档案和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专人负责。

6.5、本公司加强食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做好进货食品索票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保证食品来源合法真实;经常查验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6.6、本公司对消费者作出如下食品质量承诺:所经营的食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在保质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6.7、本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销售的食品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6.8、本公司认真配合有关部门的日常巡查和市场检查,自觉学习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建议和顾客咨询投诉,完善售后服务措施,努力为所有消费者服务。

7.1、为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公司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7.2、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公司的管理制度。

7.3、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公司:。

7.3.3、超过保质期或保存期的;。

7.3.5、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7.3.5、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7.3.6、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7.3.7、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7.3.10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7.3.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7.4、本公司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7.4.3、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7.4.4、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7.5、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

7.5.1、本公司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7.5.2、通知本公司下游采购商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7.6、本公司工作人员应对本公司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7.7、本公司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8.1、为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8.2、本公司内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并建立销货台帐。

8.3、进货台帐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相关检验报告的时间、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

8.4、销货台帐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8.5、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8.6、将进货票据、发票、检验报告等易于丢失的凭证在每次进货后及时粘贴于台账上。

8.7、本公司确保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以保证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8.8、消费者有要求的,本公司在出售食品时,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8.9、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检测的本公司食品质量信息内容,也须做好台帐登记工作:。

8.9.1、食品质量检查和检验、检测结果;。

8.9.2、不合格的食品质量情况;。

8.9.3、经多次检查、检验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录;。

8.9.4、其他需要登记备注的信息。

10.1、为规范食品经营管理,明确食品来源和责任,提高本公司的食品质量,确保食品消费安全放心,特制定本制度。

10.2、本制度所称食品协议准入,是指本公司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公司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本公司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10.3、食品购销挂钩形式包括:场厂(场)挂钩、场地挂钩、户厂挂钩、户地挂钩等各种购销挂钩制度。

10.4、本公司应当与供货方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签订购销合同,并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在合同中订立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商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条款。

10.5、本公司工作人员应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的考察工作,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10.6、与本公司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的食品,可简化准入手续,根据协议约定,凭证明供货方产品的票据进入本公司。

10.7、本公司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挂钩食品的质量查验,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如下:。

11.3、食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11.6、新招收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后方可上岗;。

11.7、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内容等记录归档。

12.1、食品检查制度。

12.1.4、检查结果应有记录,有汇报,查出问题立即解决,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2.2.1、食品储存有专门的食品库房,进出食品有登记;。

12.2.2、库房周围保证无污染源;。

12.2.4、冷藏食品配有专用的冰箱、冰柜;。

12.2.5、食品储存配有专用的消毒设备,随时对储存的工具、容器等进行洗刷消毒;成品码放时,与地面、墙壁保持一段距离,便于通风,定期检查记录。

12.3、食品运输制度。

12.3.1、运输工具符合卫生要求;。

12.3.2、运输时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不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用21篇)篇二十一

为了规范电梯驾驶人员和电梯维护保养人员在进行电梯操作时的行为,防止由于违章作业而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和设备事故,提高其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1.2范围

规定了电梯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遵守的职业行为规范。

2、电梯作业人员守则

2.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规定,服从政府部门的管理。

2.2电梯作业人员必须经地、市质量技术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3电梯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电梯驾驶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和《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2.4熟悉自己操作电梯的性能、原理、构造、用途。

2.5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掌握新技术、新规程,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

2.6及时报告电梯事故隐患,不使用故障电梯,不使用无安全合格标志或安全标志已过有效期的电梯,不使用未注册登记的电梯。

2.7不擅自离岗,做到文明服务。

2.8正确处理电梯运行中突然出现的停车、失控、冲顶、蹲底等情况。

二、电梯日常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职责

为保证电梯正常可靠地运行,降低电梯故障率,防止电梯事故的发生,规范电梯日常安全管理合作业人员的行为。

1.2范围

1.2.1电梯日常管理人员是负责本单位所用电梯的日常性事务管理和督促、协调对外联系电梯管理有关工作。

1.2.2电梯作业人员是指负责电梯驾驶和日常性电梯检查、维修保养工作的人员。

2、职责

2.1电梯日常安全管理人员

2.1.1熟悉并执行电梯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法,不断完善电梯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电梯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2.1.2熟悉电梯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2.1.3监督电梯作业人员认真执行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1.4编制电梯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计划,并监督执行。

2.1.5负责按国家规定要求向政府部门申请定期监督检验。

2.1.6根据单位职工培训制度,组织电梯作业人员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组织内部学习。

2.1.7组织、督促、联系有关部门人员进行电梯事故隐患的整改。

2.1.8负责组织电梯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告电梯事故的情况。

2.1.9负责建立、管理电梯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档案。

2.1.10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2.2电梯驾驶人员

2.2.1熟悉并执行国家有关电梯的政策、法规。

2.2.2严格遵守电梯安全操作规程,做到持证操作,定期复审。

2.2.3有高度责任性和职业道德,爱护设备。

2.2.4做到懂性能、懂原理、懂构造、会操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2.2.5协助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人员对电梯进行检查和维护。

2.2.6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与故障及时向有关部门人员报告,不开故障电梯。

2.2.7负责做好当班电梯运行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2.2.8保持电梯轿厢与地坎清洁、卫生。

2.3电梯日常检查与维护保养人员

2.3.1熟悉国家有关电梯的政策、法规,认真按照电梯日常检查表的要求逐项检查,不漏检,误检。

2.3.2熟悉电梯的基本原理、性能,根据电梯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实施日常性的维护。

2.3.3根据国家规定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2.3.4严格遵守《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

2.3.5对发现的电梯事故隐患及时报修、及时处理。

2.3.6发生电梯事故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或有关管理人员报告。

2.3.7认真做好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记录,认真填写报修单。

2.3.8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2.3.9参与电梯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

三、电梯驾驶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为防止电梯操作过程中发生事故,保护电梯司乘人员的安全和承载货物的安全。

1.2范围

规定电梯安全操作的方法,电梯驾驶人员所应遵守的操作规范,步骤。

2、基本要求

2.1.1电梯驾驶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无妨碍本工种工作疾病的人员。

2.1.2电梯驾驶人员必须经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1.3电梯驾驶人员必须熟悉所操作电梯的性能、功能,认真阅读本台电梯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2.1.4电梯驾驶人员必须操作有安全合格标志的电梯。

2.2电梯行驶前的检查和准备

2.2.1开启层门进入轿厢之前,需要注意轿厢是否停在该层。

2.2.2轿厢内必须有足够的照明,在使用前必须先将照明灯打开。

2.2.3每天开始工作前,将电梯上下空载运行数次,无异常现象后方可使用。

2.2.4层门关闭后,从层门外不能用手拨启,当层门、轿门未关闭时电梯不能正常启动。

2.2.5平层精确度应无明显变化。

2.2.6经常清洁轿厢内、层门及乘客可见的部分。

2.3电梯在行驶中应注意:

2.3.1在服务时间内,不可擅自离岗,如必须离岗时或电梯停电时,应断开电源并将厅门关闭锁好。

2.3.2驾驶员应负责监督控制轿厢的载重量,不得超载使用电梯,乘客电梯不允许作货物梯使用。

2.3.3不允许装载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如遇特殊情况,需经电梯安全管理负责人同意和批准并制定安全保护措施后才可装运。

2.3.4严禁在层门开启的情况下,启动和保持电梯检修和正常运行状态;也不允许用检修操作来代替正常电梯运行操作。

2.3.5电梯的厅门、层门电气开关等安全装置不能短接,也不可用其他物件塞住,使其失效而不能起到应有的安全作用。

2.3.6不允许利用轿顶安全窗、轿厢安全门的开启,来装运长物件。

2.3.7应劝阻乘客在行驶中,勿倚靠在轿厢门上。

2.3.8轿厢顶上部,除电梯固有设备外,不得放置他物。

2.3.9当电梯运行时不得对电梯进行擦油、润滑等工作或对电梯部件进行修理。

2.3.10在行驶中应有揿扭开关或手柄开关来“开”或“停”电梯,更不可利用物件塞住控制开关来开动轿厢上下运行。

2.3.11行驶中,驾驶人员和随乘人员不可把手、头、脚伸出轿外,也不可在厅门外把手、头、脚伸入井道内,以防轧碰事故。

2.4当发生以下故障时,电梯应立即停用,并报管理人员或检修人员及时进行修理。

2.4.1层、轿门关闭后电梯不能正常行驶;2.4.2电梯速度显著变化时;

2.4.3层、轿门关闭前电梯自行行驶时;

2.4.4行驶方向与选定方向相反时;

2.4.5内选、平层、快速、召唤和指层信号失灵时(驾驶员应立即揿按急停按钮);

2.4.6发觉有异常噪声,较大振动和冲击时;

2.4.7当轿厢在额定载重下,有超越端站位置而继续运行时;

2.4.8安全钳误动作时;

2.4.9接触到电梯的任何金属部分有麻电现象时;

2.4.10发觉电气部件因过热而发出焦热的臭味时;

2.5电梯发生紧急事故时的操作:

2.5.1因电梯安全装置动作或外电停电而中途停机时,一方面告诉乘客不要惊慌,严禁拨门外逃,一方面通过电梯厢内的紧急报警装置通知外界前来救助。

2.5.2电梯突然失控发生超速运行,虽然断电,还无法控制时,可能造成钢丝绳断裂而使轿厢坠落,或可能因漏电而造成轿厢自动行驶的,驾驶人员首先应揿按急停按钮,断开电源,就近听层。如电梯继续运行,则应重新接通电源,操作按钮使电梯逆向运行,如果轿厢仍自行行驶无法控制,应再切断电源,驾驶人员应保持冷静,等待安全装置自动发生作用,使轿厢停止,切勿跳出轿厢,同时告诉随乘人员将脚跟提起,使全身重量由脚尖支撑,并用手扶住轿厢,以防止轿厢冲顶或冲底而发生伤亡事故。

2.5.3发生电气火灾时,应切断电源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前来抢救,在电源未切断前应用干粉、1211或二氧化碳等灭火机进行扑救。

2.5.4遇井道底坑积水和底坑内电气设备被浸在水中,应将全部电源切断后,方可把水排除掉,以防发生触电事故。

2.5.5电梯发生事故,驾驶人员必须立即停车,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移动的现场须设好标记,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听候处理。

2.6电梯使用完毕后的操作:

2.6.1写好当班设备运行记录,发现存在故障分别转告接-班人及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2.6.2做好轿厢四壁底板各层站厅门地坎的垃圾和厅门口的清洁卫生工作。

2.6.3将电梯停靠在基站,关掉电梯内电源开关,层楼指示,轿厢照明,关闭锁上电梯厅门、轿门,防止他人进入轿厢内开动电梯。

2.6.4在潮汛期间,工作结束或工作时基站受潮汛影响,应开离基站。

四、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

为防止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人员在从事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时安全,保证电梯能正常安全运行。

1.2范围

1.2.1规定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人员应遵守的安全操作的方法、步骤。

1.2.2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不包括对电梯故障的`修理工作。涉及电梯故障修理工作应由专业单位有电梯安装、维修资格的人员担任。

1.2.3电梯日常检查内容按《日常(月度)检查表》进行,电梯日常检查、维护主要是指对整机部位的润滑,部件的检查、调整、清洗,负责营救被困在电梯轿厢内的人员等工作。

2、基本要求

2.1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无妨碍本工种工作疾病的人员担任。

2.2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人员必须经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3电梯日常检查维护 人员作业时必须穿戴好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2.4电梯在开始进行检查和维护时,应在电梯每层厅门口设置好醒目的安全警告标志和防护栏。

2.5负责电梯三角钥匙的保管和使用,不能将三角钥匙转交他人。使用三角钥匙开启层门时应看清轿厢是否停靠在本层站。

3、安全作业规程

3.1电梯在作检查和维护或试车过程中,不得载客或载货,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检查区域。

3.2电梯在进行检查、维护、清洁工作时应把机房内的电源开关断开,并切断轿厢内的安全开关。

3.3电梯在检查、维护时所用便携式照明灯具必须采用36伏以下的安全电压,且应有防护罩。

3.4在对轿底装置和底坑进行检查和维护时,应首先检查制动器的可靠性,切断底坑内电梯的安全回路,方可开展工作。底坑、机房、轿顶不得同时作业。

3.5电梯维护和检查时必须有设备监护人。监护人员的职责是采取措施保护检查人员的安全;在紧急情况下切断电源,呼救;工作完毕后负责清理场地,不准留下工具零件。监护人员可由电梯驾驶人员或日常检查、维护人员担任,并保持相互呼应。

3.6在轿顶作业应合上检修开关。在轿顶须停车较长时间保养时应断开轿顶急停开关,严禁一脚站在厅门口,一脚站在轿顶或轿内长时间工作。严禁开启厅门探身到井道内或在轿顶探身到另一井道检查电梯。在轿顶作检查或维护时电梯只能作检修运行。

3.7严禁保养人员拉吊井道电缆线,以防止电缆线被拉断。

3.8电梯保养注意事项:

(1)非保养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作业,保养时应谨慎小心;

(2)工作完毕后要装回安全罩及挡板,清理工具、不得留工具在设备内;

(3)离去前拆除加上的临时线路,电梯检查正常后方可使用。

3.9紧急救助措施

3.9.1当有人员被关在电梯轿厢内时,电梯日常检查、维护人员应先判断电梯轿厢所在的位置,然后实施紧急救助。营救工作必须要有两人协助操作。

3.9.2电梯在开锁区内故障停机,可用三角钥匙直接打开厅门后营救被困人员。

3.9.3电梯停在非开锁区域时

3.9.3.1因外界停电、电气安全开关动作造成的停机应在机房实施救助。首先断开总电源开关,告诉被困人员在轿厢内不要惊慌,不要擅自拨门外逃,然后,一个人用电梯专用工具打开制动器,一个人用盘车手轮根据就近停靠,轻便停靠的原则将电梯慢慢地向上或向下盘车(若出现电梯不能控制现象应立即使制动复位),至电梯开锁区,然后用三角钥匙打开厅门,营救被困人员。

3.9.3.2因电梯安全钳动作造成的停机,首先应告诉被困人员在轿厢内不要惊慌,不要擅自拨门外逃,然后断开电梯的总电源,打开电梯停靠处上层的厅门,放下救助扶梯,打开电梯轿顶的安全窗,将被困人员从安全窗就出来。

4.10日常检查与保养完工后应做好相应的记录。

五、电梯常规检查制度

为规范电梯常规检查的形式,落实电梯常规检查的各项措施,保证电梯正常运行。

1.2范围

规定电梯日常性检查的周期,参加检查的有关人员及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实施整改措施和落实。

2、电梯常规检查制度

2.1电梯常规检查的分类

电梯常规检查分日检、月检、年检和不定期抽查四种。

2.2电梯常规检查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实施,并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年检,协助领导,组织单位有关部门对电梯安全情况进行抽查。电梯日常检查与维护人员按照《电梯日常(月度)检查表》内容负责具体日检和月检工作。

2.3电梯常规检查应填写好检查表,并由负责检查的主持人签字,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有关人员及时处理。

2.4电梯日常检查和保养的内容、项目参照《电梯日常(月度)检查表》和电梯产品随机文件所带的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2.5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按照“定人、定时、定措施”的原则进行处理,并就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

六、电梯维修保养制度

规范电梯维修保养的行为,及电梯维修保养过程中的作业人员应遵守的工作要求。

1.2范围

1.2.1适用于在电梯的维修保养。不适用于对电梯的大修与改造工作。

1.2.2电梯的“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也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能变更。

1.2.3电梯的“改造”是指改变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业务。

2、电梯维护保养制度

2.1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必须遵守电梯维护保养安全操作规程。

2.2电梯的维护保养分:日常性的维护保养和专业性的维护保养。

2.3日常性的维护保养工作由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格证的人员承担,专业的维护保养应有与电梯维护保养资格的专业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2.4电梯每次进行维护保养都必须有相应的记录,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向电梯专业维护保养人员单位索要当次维护保养的记录,并进行存档保管,作为电梯档案的内容。

2.5日常性维护保养记录有本单位电梯作业人员填写,每次月底将记录内容报送电梯安全管理人保管、存档。

2.6电梯日常性的维护保养内容应按照电梯产品随机文件中维护保养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专业性维护保养按照签订合同的内容、周期进行。

2.7电梯重大项目的修理应有经资格认可的维修单位承担,并按规定向质量技术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实施。

2.8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在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或外委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存在事故隐患的电梯严禁投入使用。

七、定期报检制度

为使电梯保护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状态,防止由电梯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1.2范围

1.2.1适合于电梯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向国家规定的电梯安全主管部门申请电梯安全定期检验。

1.2.2也适合于按单位内部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进行的定期检查的报检工作。

2、职责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有关部门报告电梯定期检验工作。

3、定期报检制度

3.1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结构申请定期检验。

3.2电梯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大风)后也应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3.3电梯经较长时间停用,但尚未超过一年时间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可向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内部安全检验,认为有必要的可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安全检验。

3.4申请电梯安全技术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作为电梯管理档案保存。

八、电梯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提高电梯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了解国家有关电梯安全管理的法规、政策,自觉地履行电梯作业人员的各项职责。

1.2范围

规定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的内容、方式,组织电梯作业人员的方法,对培训取得的成果进行考核。

2、职责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对电梯作业人员培训工作。单位负责职工教育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培训情况进行考核。

3、电梯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3.1电梯作业人员必须持质量技术部门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操作证方可独立从事相应的工种。

3.2电梯作业人员的培训包括:外委培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和单位内部培训两种。

3.3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建立该类人员的培训、教育档案,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参加电梯作业人员的换证考试,保持操作证的有效性。

3.4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编制当年度电梯作业人员的培训计划,报告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3.5单位内部培训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有关电梯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电梯事故案例的分析;电梯有关技术知识的学习。必要时可组织人员进行笔试。每次培训必须作好相应有记录。

3.6参加外委培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人员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培训合格的予以报销相应的费用。

3.7电梯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制度予以处分或扣奖。

3.8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考核按质量技术部门的规定要求进行。

九、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

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为使电梯发生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未遂事故后,迅速消除事故源,及时抢救伤员,抢修受损设备,尽量减少事故带来负面影响,减小事故的损失。

1.2范围

针对事故或事件可能产生的情况,确定抢救及救助方案并使其始终保护有效状态。

2、职责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的实施。

3、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3.1电梯发生意外事件和事故应按国家规定,及时报告有关人员和部门,发生一般事故(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和严重事故(指造成死亡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后,应当立即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相关的预防措施。

3.2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确定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小组成员,并报单位领导批准,成员人员必须包括一名单位的行政领导,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人员。

3.3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应急演习,成员人员都必须参加。

3.4演习内容、时间、排险方法、急救预案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拟定,行政领导批准后实施。

3.5演习结束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将该次演习的情况作书面记录,并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在下次演习中进行调整、修改。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为便于电梯的维护保养,分析电梯故障原因,及时消除电梯事故隐患,了解电梯日常管理的进展情况。

1.2范围

规定对电梯所涉及有关资料存档、保管、借用等方面的要求。

2、职责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电梯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单位档案室负责电梯档案的存档、保管工作。

3、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3.1电梯技术档案的种类:

b、电梯开工申报单;

c、电梯安装施工记录;

d、竣工验收报告;

e、质量技术部门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电梯验收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

f、日常检查、维护保养记录、大修、改造记录及检验报告;

g、运行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h、事故及故障记录;

i、电梯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j、同意注册的登记表;

3.2电梯日常安全管理人员及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贯彻国家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作好档案、资料的接收、登记、整理、保管、借阅等事宜,为电梯的安全运行提供准确的信息资料。

3.3电梯日常管理人员应监督电梯作业人员作好各种记录,及时将各种记录移送档案部门保管。

3.4电梯日常管理人员每月应将各种记录送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3.5有关人员部门需借用电梯资料的应经电梯日常管理人员同意签署意见后向档案管理部门借阅,并按规定作好借阅登记手续,按时归还借阅资料。

3.6电梯的各种资料应按年度由档案管理部门装订成册。

3.7电梯相关资料的销毁应经电梯日常安全管理人员的允许才可进行。

1、施工队质量负责人是贯彻、执行、落实、检查质量管理制度的主要负责人,施工队必须层层把好质量关,认真贯彻谁指挥生产,谁操作,谁对产品质量负责的原则。

2、严格按照有关质量规范、验收标准指导生产班组施工, 并经常深入一线监督和检查评定工作。且按日、旬、月对施工班组和全队工程质量动态进行分析,定期召开分析会。

4、每月定期由队长组织有关人员,对其本队所承担的在施工程项目进行一次质量大检查,查管理班子、查制度落实、查质保措施、查隐患等。

6、施工队质量、技术负责人应定期对职工进行施工质量的重要性教育,加强技术知识培训,增强职工质量意识,以确保工程质量。

电梯施工技术管理制度

施工队不得擅自更改图纸设计,如有设计变更必须按甲方技术部门下发的书面变更施工,施工中不得不懂装懂,一知半解的盲目操作。

施工队必须有完整的施工日记和逐层的技术交底内容记录,变更洽谈记录,测量放线记录,质量验收记录等,以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操作生产的可靠性。

对于特殊工艺要求,应由技术负责人组织作业人员进行技术操作培训,对于特殊工种,如架子工、机械工、电气焊工等必须持证上岗。

冬雨季施工项目,必须按照甲方技术部门下达的冬雨季施工技术措施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对临时施工用电,要有详细的安排,要有临时用电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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